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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12 17:10:50

企业资产管理规定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研究

一、引言

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严格的遵循固定资产的使用原则,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以提升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但由于很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没有一套完整而规范的管理流程,企业的人员在使用固定资产时流程比较混乱,耗费比较大,企业固定资产闲置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时,应该安排固定资产管理专员按照制定的程序管理固定资产,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固定资产可以影响到企业的整体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于企业吸引投资者的进入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作用,进一步的提升了企业的形象。

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到位以及价值评估不完善

很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问题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疏忽,特别是对于借入或者租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是非常不到位的,导致了这类固定资产更容易出现资产减值和管理混乱的情况。对于企业而言,不管是借入的资产还是企业自身拥有的资产,都是属于企业的资产,应当一视同仁。除此之外,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产能检测、维修、性能和经济性评估管理不到位,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核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时,往往只是最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对于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减值和对固定资产的性能测试都处于忽视的状态。企业的领导者应该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维修项目进行详细的记录,将每一次产能测试的结果记录在案,并以财务数据的形式体现出来,企业应当不断的加强对于固定资产经济评估这方面的工作,并将流程化的建议梳理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中。

(二)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账目与实物不符问题

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属于比较复杂且困难的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和实物数量不同,有一些的企业的财务在处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情况时,在账面上只反映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没有将资产的数量和具体的价值情况体现出来,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也属于账面价值和实物价值不对应的表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固定资产的共享程度在企业中是最大的,但其共享的信息程度却是很低的,不同的职能部门所掌握的工作是不同的,但经常会存在多个部门同时使用一个固定资产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不合理的情况发生。其次就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比较混乱,没有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行事。

(三)企业固定资产的不正常流失

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的时候,固定资产的不正常流失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价值评估不准确,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二是企业的一些拥有特殊职位的员工,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将企业的固定资产转售出去,导致了企业在财务审计时出现很多问题。对于企业领导人而言,所关心的重点大多是能够直接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项目,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和统一管理方面的工作做得并不到位。比如,某些已经应该淘汰的固定资产还在正常的运营,但很大程度上给企业造成了更多的维修费用,固定资产的使用不恰当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损失。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现不正常流失的两个重要原因,第一就是企业没有建立起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流程都相当混乱,第二就是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管理,岗位责任的划分不明确。

三、改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管理人员素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为了改进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应当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养,进一步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对于管理人员方面,企业可以适当的引入奖惩机制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进行一个规范,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管理人员的道德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各个部门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都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有针对性的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出明确的管理制度,让企业的每位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视,梳理和优化固定资产管理的流程。企业的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文化的建立是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的领导层面需要将企业的核心理念提炼出来,以企业文化的形式传递给每一位员工,这样才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荣誉感,可以有效的避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二)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动态监控固定资产

企业想要全方面的实现固定资产的管理,可以充分的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将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连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信息化共享,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系统,有利于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一物一卡管理,通过这种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一个分类管理,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将固定资产的价值数据准确化,有利于企业的管理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三)从管理制度的健全和人员配置方面

为了实现企业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改善,首先,建立起符合企业实际运营发展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梳理清楚,并将责任划分至每个参与管理的人员头上,责任到人,在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时,需要结合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和损耗,还有当前的一些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这样才能合理的计算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次,企业需要配备好管理固定资产的人员,合理的配置人员,划分出具体的岗位职责,有利于企业实现固定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四、结语

固定资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企业的管理者应当不断的提升对于公司资源的管理,减小企业固定资产的不正常流失,建立起符合企业发展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好专业的人员,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完成企业的经济目标。

参考文献:

[1]顾淑清.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北电业,2014(01):54-55.

[2]孟和图雅.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4(05):43-46.

第2篇

2000年3月29日重新修订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以及处罚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我部为此印制了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申报表、年检表,开发了管理应用软件。为了贯彻《资质管理规定》,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企业清理和《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由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各地要结合清理换证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是否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是否承担开发项目;

(二)企业近三年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情况及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处理;

(三)企业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

(四)是否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的集体投诉,企业处理投诉事件的情况;

(五)商品房销售中,是否按照《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要求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否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六)是否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七)是否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八)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或缓建后,是否采取妥善措施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清理检查结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二)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

(三)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对于因上述原因未换发新《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采取措施妥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开发企业未经批准预售商品房,或经营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短斤缺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开发企业未予妥善解决的;

(二)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三)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五)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其尽快解决问题。对上述有关问题未妥善解决的企业,在这次换证时,换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暂不批准该企业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其实际业绩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各地要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资质等级的衔接过渡工作。此次清理换证原则上按照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因注册资金达不到新标准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3个月后注册资金仍达不到标准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六、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由建设部负责清理换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换发新证;二级以下企业的清理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清理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9月底前将清理换证结果报建设部。

八、换证结束后,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再承担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自2000年开始,我部对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实行定期审批制度。每年审批两次,5月31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上半年的评审,11月30日前上报的企业,参加下半年的评审。

一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上报,申报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一。二级以下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附件二的要求统一组织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在每年3月31日前,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的年检工作的程序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十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清理换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清理换证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要通过这次清理换证,扶持一批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淘汰一批管理混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有名无实的企业,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附件一:申报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一级企业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材料;

10.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报表主管部门公章);

11.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有效证明材料;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样本(加盖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公章)。

附件二: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需提供的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申报资质年检的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两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7.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3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励;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成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4篇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设立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国家出资企业,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县国资局对国家出资企业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监管方式。

委托监管是指县政府将由县国资局直接承担的部分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为。实行出资人委托监管方式的,由县国资局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县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协议》。

第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八条县国资局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县国资局应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县国资局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县属国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县国资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五)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六)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未经县国资局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三条县国资局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管理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

(四)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五)发行股票、债券;

(六)重大投融资、大额捐赠、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

(七)企业管理者薪酬、职工工资总额;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当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或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国资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第十八条县国资局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国家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九条县政府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县国资局向县财政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二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县国资局应当监督国家出资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入。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县级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对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国资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国资局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恶意串通低价转让、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侵占企业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的,县国资局应及时终止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局应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受托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受托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完成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履行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的审核;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党务及工、青、妇等社会管理事务。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县国资局报告工作。

县国资局依法审议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报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报告。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县国资局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县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条县政府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或者擅自领取兼职报酬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下设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县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国资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资管理的企业,由出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或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5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第6篇

关键词:资产控制;制度;分析;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29日

内部资产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明确经济责任,规避资产损失所采取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资产是企业扩展业务的坚强后盾,也是实施资产增值的核心保障。然而,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资产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资产价值流失,给企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本文试图探讨中小企业内部资产管理问题,为规范资产管理提供有借鉴性建议。

一、中小企业资产管理现状

1、资产管理部门较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职能的不同,资产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保管。凡用于维持企业日常管理需要的办公设备资产,保存在企业办公室等管理部门;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等资产,保存在生产车间、仓库等部门;涉及应收债权往来等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现金性资产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这种状况说明,企业资产管理是一个多职能部门共同控制的管理系统,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资产管理场所分散,管理难度较大。

2、资产管理流程简单。资产管理是维护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中小企业中,物资资产管理流程通常包括入库、领用和报废等环节。企业购买的物资资产,按照入库要求,办理入库手续;当企业需要投入生产时,办理资产领用手续。对于应收债权等资产,主要核对资产价值、应收期限等业务流程;对于现金性资产,主要核对账实相符等内容。这种资产管理流程,是一种简单化的管理制度设计,涉及的管理环节较少,内容简单。

3、资产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管理主体是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标志。在中小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限制,企业资产管理流程较为简单,责任主体并不明确。如有些企业会计人员除了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之外,还承担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保管资产,核对资产价值。企业部分业务管理人员除了负责产品生产销售业务之外,还负责债权性资产追缴业务,集多种管理职能于一身。这种资产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管理职责的混淆,导致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不清。

4、资产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在中小企业管理过程中,资产管理数据不一致现象经常发生。企业填报的各种表格,经常出现实物资产不一致现象,部分数据偏大,部分数据偏小。实物资产价值与账务资产价值不一致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导致企业不知道究竟何种数据为最终数据。此外,报废资产的核销不及时,也是资产价值不一致的主要表现形式,最终将出现资产价值不一致现象。

二、造成内部资产控制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一)资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制度缺失。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提高资产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在一个管理完善的企业中,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制约关系,确保资产管理及时到位。由于中小企业经济规模较小,各项规章制度有待完善,特别是资产管理制度有较大欠缺。通常企业只是关注资产入库、领用等环节管理,对资产的跟踪管理关注不够,没有及时全面系统了解资产存量和流量信息,这是造成资产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部分中小企业基本没有资产管理系统,也没有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容易造成企业资产管理混乱。此外,一些对资产管理有特殊需求的中小企业,虽然也制定了一些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是抄袭其他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操作性,不适合企业自身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的制度缺失。资产管理效率与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有直接的联系。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业务管理能力较强,则资产管理效果较好。管理人员素质低下,适应性不强,则资产管理效果较差。中小企业受经济实力影响,无法提供高薪报酬,无法聘用高素质资产管理人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由于无法聘用高素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容易导致资产管理混乱,影响资产管理效果。此外,中小企业通常没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没有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致使资产管理人员只能凭感觉进行业务处理,规范性不足,业务处理能力不高。除非企业及时完善资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有目的地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才能提高管理效果。否则,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局面依然不会改变。

(三)资产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缺失。资产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取决于资产核算口径,口径一致则资产数据真实性较高;反之,则资产数据可信度较低。一个完善的企业管理系统,对资产管理核算口径提出要求,要求同类型物资,必须纳入同一资产范畴。否则,容易造成资产管理混乱。虽然财政部对资产分类做出一些具体规定,并列举了一些主要实例,指导资产管理人员实践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在资产目录中没有标明的资产,需要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判断,以确保资产归类准确。目前,中小企业由于资产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判断能力不强,导致出现资产归类不一致的现象。此外,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资产分类目录,没有制定判断新资产类别的专业标准等,都是造成资产统计口径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四)资产管理流程不清晰导致的制度缺失。明晰的资产管理流程,能有效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中小企业受资产管理人员少的制约,没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更新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管理流程。这种不规范的资产管理流程,容易造成资产管理混乱,造成人员管理责任不清。此外,管理流程的不完善,也会造成资产流失,虚增企业资产。

(五)资产管理风险点标注不明导致的制度缺失。现代会计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实施风险控制,标注风险点,是防范资产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中小企业由于资产管理流程不规范,造成管理流程图标注不合理,没有形成制约关系。此外,由于在管理流程图中没有标注风险控制点,没有关注重大风险点,无法及时控制风险,容易造成风险失控,导致资产流失。

(六)资产管理系统运用不足导致的制度缺失。资产管理系统是规范资产管理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均采用资产管理系统,用于规范资产管理。然而,中小企业受资金制约,无法购买合适的资产管理系统,无法进行规范化资产管理。部分中小企业虽然购买了资产管理系统,受资产管理员人数过少的制约,没有使用资产管理系统,造成资产管理系统使用不足。此外,部分中小企业资产管理系统长期没有升级换代,导致资产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果不好。

三、提高资产内部控制管理的措施

(一)购置资产管理软件,实施精细化管理。在企业资产管理过程中,系统管理的重要性得到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软件系统管理由于客观公正,提供数据的及时,受到管理者的欢迎。中小企业管理者应购买相应的资产管理软件,用于资产管理全过程。在购买资产管理软件时,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规模,及企业资金实力,购买合适的管理软件。如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可以购买资产管理软件的部分模块,以节省资金。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可在软件工程师的指导下,依据企业资产管理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管理模块,规范资产管理。

(二)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章制度是指导业务发展的依据,也是规范业务流程的有效手段。中小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制度体系,依制度来管理业务。目前,企业可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制定不同的规章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如可制定现金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债权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流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长期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通过规章制度来管理业务,规范业务内容。此外,企业也可采取出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邀请专业公司帮忙制定规章制度,指导业务实践活动。

(三)明晰资产分类,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资产管理分类原则,细化资产类别,合理分类,是规范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在管理资产业务时,对于国家已经明确分类的项目,依照国家具体分类进行管理。对于国家没有具体分类的资产,可以出台资产类别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分类,细化管理。如对于债权性资产,应加强期限管理,尽量争取资金短期内回笼,规避资金风险。对于现金性资产,应加强日常清点,加强账务核对,防范资金风险。对于长期性资产,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其长期偿债能力分析,确保债权安全。

(四)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处理能力。资产管理人员是直接从事业务管理的经办人,是决定管理信息质量的核心。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是直接决定信息质量的关键。中小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提高业务处理能力。在培训内容选择上,应选择业务流程知识、资金管理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融资成本计算等内容,通过对相应内容进行培训,提高人员业务判断能力,提高业务处理质量。

(五)细化业务流程,明晰风险点,规避业务风险。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细化业务流程,细化分工,明确经济责任,是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的关键。中小企业可以依据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梳理业务内容,设置风险控制点,规范业务管理。此外,依据国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设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点,对重要风险控制点实施专人进行监督管理,以规避业务风险。

四、结论

通过本文研究发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规模和管理能力的限制,造成资产管理混乱,风险较高。通过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使用资产管理系统、明晰风险控制点等措施,能有效规避业务风险,提高资产管理质量。

主要参考文献:

[1]房青.关于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若干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8.12.

第7篇

(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国,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政权的基础,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基本保障,也是人民享有权益的公共财富。计划经济时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的办法来管理、运用国有资产,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必然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措施、办法制度化、法律化,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

(二)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但也应该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行政的方式和政策的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且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及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有法可依,国有资产的管理步入了法治新时代。

(三)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要求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为公司治理和物权保护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模式。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是上述两法的拓展和延续,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资产的物权保护两个方面,提供了相对特殊的保护措施。所以该法承担着与前述两法有效衔接的责任。《物权法》着眼于物权的一般性,强调对抽象权利主体的一体保护,无法针对国有资产的特殊性作出量体裁衣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颁布《企业国有资产法》,落实《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特点

(一)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其管理可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资在内的各类企业国资都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考虑了金融资产的特殊性,使其与现有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这样安排出于两点考虑:其一,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大比例,不容忽视。其二,目前,金融风险不仅影响虚拟经济还影响实体经济,危及国家经济安全。而我国的现状是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把游离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外的金融资产纳入本法,为以后出现统一的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留下空间。

(二)清晰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出资人责任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国有资产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所谓的“管人、管事、管预算”。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能对所出资企业的监管,不同于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并不矛盾。另一方面,对国资委重新进行了定位,只作为出资人,其监督职能被剥离了。这就打破了以前用部门监管作为主概念的法律关系,为厘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关系打下了法理基础。

(三)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制度缺失、管理不严外,更重要的是“人为”。确保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安排的要求较为苛刻,一旦选任,被选任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宽松,只要求不允许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原则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此外,为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绩效,本法设立了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两项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构建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

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理层收购问题,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而这也是国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产权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

第8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水利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法律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

第三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点是落实企业的经营权,转变政府部门管理经济的职能。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行使经营权。

企业在统一税制情况下,应积极探索继续强化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多种经营形式,进一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发展水电、供水、建筑施工、机械制造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综合利用企业,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在汛期服从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企业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后,有权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要进一步缩小对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在正常情况下,企业应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如遇非正常情况,企业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已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计划调整下达后,任何部门不得任意调整。

第七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水利企业除水价、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水利施工企业可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工程报价。

水利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除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的价格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按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和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

第九条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第十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

第十一条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投资或者在境外办企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行业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使用境外贷款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自行组织技术开发,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企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

第十二条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保证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其留用利润,有权自主分配使用。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

第十三条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对一般闲置的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

企业处置资产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按照自愿、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和水利系统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联营,亦可兼并其他企业,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及用工形式。

企业有权在做好岗位规范、定额、定员的基础上,搞活用工制度。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优化劳动组合,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除国家规定应当安置的人员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强行命令企业录用职工。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

第十六条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有权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考核制。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经理)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分别确定工资总额。

企业应选择能够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或新增工资按减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办法;不能挂钩的企业可采用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

企业应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企业有权自主使用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自主分配工资、奖金,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企业有权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质量工资、浮动工资、承包工资、奖金、津贴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有机的结合起来。企业有权在提高经济效益和建立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本企业正常增资机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由企业对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企业可以向审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要求作出处理。

第三章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厂长(经理)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建立起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杜绝企业工效挂钩和财务包干中“包盈不包亏”、“虚盈实亏”的做法和不顾企业后劲的短期行为,使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与职工收人的增减同步。

厂长(经理)晋升工资,应当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收费),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收费)的,应由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对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商品的平均实际成本、费用和平均合理利润,以及市场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减亏分成”、“亏损补贴总包干”等补贴办法。

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折旧,做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二条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资产增值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对厂长(经理)或厂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部门拨付。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经营性亏损,按《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章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可以通过转产、停产、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承担防汛、抗旱、供水、发供电等重要任务的企业,应以政府的专项投入或其他专用资金确保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供水、发供电等任务的完成。如无力继续经营,应及时上报情况,不得自行申请破产。其他企业变更和终止,均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对所属企业财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它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企业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与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核定企业上交利润和工资总额基数;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决定或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终止、拍卖,批准企业的被兼并申请;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批准对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六)对企业财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根据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

(二)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整现行水利产品价格政策,推进价格改革,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符合价值规律的水利产品价格体系;

(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制订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开展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培训;

(六)建立健全市场信息网络,组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水利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搞好水利系统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参加社会的失业、待业保险统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转变职能,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下放给企业,不得截留、侵犯。凡违反《企业法》和《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干预、侵害企业经营自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9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 问题 措施

近年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造成了极大地浪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是当前企业亟需思考的问题。

一、浅析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受传统资产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中的相关工作人员都有“金钱资产是最重要的,固定资产不必太放在心上”的错误认识,这种认识导致工作人员往往看重资金的管理,忽视了本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长此以往,非常不利于我国企业固定资产的优化使用。同时,浅薄的管理意识使得很多管理人员丧失了应有的责任心,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清查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中的很多职工认为固定资产管理属于财务部门管理工作的范畴,与自己无关,没必要对其进行负责[1]。这些错误的认识和思想观念造成了企业中很多固定资产的闲置,非常不利于企业资金进行科学的配置和整合,造成了极大地浪费。此外,资产管理部门除了进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外,还应该参与到资产的采购、资产的验收、购置资产的资金支付等环节,由于许多企业缺少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固定资产的监管工作很不到位,也无法对资金的去向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这也就造成了管理机制执行力度不够,使管理机制流于表面,不能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真正的发挥作用。

(二)固定资产购置程序表面化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并未进行相应讨论与调查研究等环节,而且存在非常严重的程序化现象,通常不注重购置固定资产方案的可行性,导致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时出现资金浪费、周转速度慢以及无法体现固定资产价值等情况。企业对生产环节与生产规模盲目扩大,在未论证前提下,转移大量资金至固定资产上,这就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生产风险。

(三)不规范的固定资产盘点及价值转移

企业未及时盘点固定资产,一些企业通常只有在年终进行资产的盘点工作,存在较小的盘点频率和盘点范围,此外,有些企业产权结构模糊,子公司和母公司管理混乱,固定资产存在交叉或无人管理状态,造成盘点固定资产的部门职责不清晰,这就增加了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难度。同时,在资产盘点结束后,对报废或者毁坏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按制度规定处理,无法有效传递会计信息至管理层,会计信息缺乏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

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使企业的全体员工正确的认识固定资产管理,尤其是企业的管理层人员,他们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在企业领导人的带领下,全体员工都要树立固定资产管理目标,使每一个员工都能认识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自觉地对固定资产管理负责[2]。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能进行详细的审核、记录、检查、汇总,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让固定资产在企业的运营中真正的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二)规范固定资产购置程序

采购固定资产之前要先实地调查研究,首先,实施可行性论证,应用内部收益率法与未来现金流量法计算研究项目所带来的收益率是否比较高;其次,考虑是否有购买固定资产的必要,企业一定要避免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降低自身现金持有量,提升企业生产风险;再次,购买固定资产前,必须报请相关部门批准,避免表面程序化操作,必须对各方责任深入落实,以有限资源挖掘更大价值。此外,企业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保证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对于促进了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于那些阻碍了管理工作的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处理,确保管理机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利用监督机制,使固定资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牢牢地处于全程监督和控制之下,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健全与完善企业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中,会计核算的作用非常重要,随着我国新会计体制的颁布,企业必须根据相关准则,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正确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完善,企业会计工作者必须注重详实记录固定资产,其中包括企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与折旧数额、资产的增减变化、报废等重要信息,并在季度实施财务核对与实物盘点,避免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若固定资产出现拆除、报废、转移、毁坏等情况,必须及时反馈给管理层,并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正确处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四)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一定要注重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对在岗的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让他们定期参加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在不断地提高他们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让他们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指导管理人员工作中完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机制实施,从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其次,加强对管理人员思想教育工作,让他们对管理工作拥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热情,认真的做好每一项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因此企业一定要正确的认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不断健全管理机制的同时,注意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10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11篇

【关键词】 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 战略成本; 经济效益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电网企业的性质已不容置疑。作为企业,经济效益是基础,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确保电网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需要的根本途径。但是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电网企业,销售电价作为电力企业的生命线,受到国家政府部门的严格控制,特别是目前为实现电网坚强,确保电力供应进行大规模的电网建设投资,使电网企业成本增长迅速,而电价出台困难。面对新形势,如何确保电网企业效益稳步增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积极开拓电力市场,努力优化售电结构,大力开展节支降耗固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但电网企业作为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意义

(一)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比重大,相应的成本已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资产资金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是电网企业的主要生产要素,从1998年开始,基于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电力企业斥巨资进行农城网改造,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对应的折旧、财务费用和修理费用快速增长,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日益突出。所以在目前国家严格控制销售电价,监控电力交易行为,购售价差的扩大受到限制的形势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重点在内部挖潜,内部挖潜的重点在于实现固定资产成本的有效控制。

(二)建设坚强电网,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是大势所趋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更高目标,能源和电力的需求将保持快速增长。在目前电源点建设日益加快,基本能够满足电源供应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网卡脖子问题,确保电力供应,提高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是大势所趋。国家电网公司高瞻远瞩,适时提出了“一强三优”的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期间投资20 000亿元加强电网建设,其中河北南网投资需求近500亿元。与此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成本上涨的压力和资金筹措的难度加大。为解决这一根本矛盾,要求电网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管理,统筹规划,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才能缓解成本上涨压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电网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实现企业“精益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在投资环节,做好投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资产闲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设计方案,推行典型设计,运用典型造价,规范招标行为,可降低投资成本和工程成本,有效降低企业折旧和财务费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在生产经营环节,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仅可以有效优化资源配置,而且可以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降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经营管理环节,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以应从战略成本的高度,牢固树立“大成本”观念,正确认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固定资产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目前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基于电网企业的经营特点,固定资产投资大,使用部门多,使用范围广,结构分类复杂,更新换代速度快,管理难度大,目前电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一)效益观念淡薄,投入产出分析不到位

电网企业作为特殊性质的企业,保持合理利润水平是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投资决策应该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前提。但长期以来,受过去体制的影响,电网企业效益观念淡薄,投资偏重社会效益,投资的经济效益分析往往以出台投资电价为基础,缺乏必要的、实事求是的投入产出分析,所以投资规划建立在满足未来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电网需求为前提,从而造成了企业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闲置,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乃至健康发展造成巨大压力。

(二)管理手段落后,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

电网企业经营管理环节多,管理链条长,给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诸多困难。首先是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程度不高,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的变化、大修、更改拆除信息传递不及时,形成了固定资产在财务上“只增不减”,资产不实情况严重;其次是管理责任不明确,各管理环节各自为政,不能实现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农网改造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监管不到位,造成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的严重脱节;最后是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构成复杂,生产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分类不尽一致,账、卡、物核对困难,是固定资产前清后乱的根源之一。

(三)缺乏统筹规划,资源优化配置力度不够

由于目前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涵盖了输配电各类资产,电压等级多,对安全性能的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在各类资产之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存在较大空间。但是按照目前电网企业管理体制,各供电公司作为省公司的分公司,在省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框架下,以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为目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细则,各供电公司之间、供电公司各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缺乏有效的沟通途径。同时省公司缺乏资源优化配置的主管部门,除个别价值特别大或特殊需求的固定资产在各供电公司之间合理调配外,大部分固定资产的资源优化配置力度不够,特别是对基建、大修等工程拆除的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物资进行合理调配,进行降压降级再利用程度不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四)缺乏奖惩机制,废旧设备物资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电力企业资产量大,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拆除的废旧设备物资较多,又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奖惩机制等原因处理不及时,造成大量积压,个别供电公司甚至租用仓库存放废旧设备物资。这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成本、租赁成本加大,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设备物资长时间露天存放,使部分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物资失去了再利用价值,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为努力实现精益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满足电网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以资产全寿命管理为主线,从战略成本的角度思考成本控制问题,牢固树立“大成本”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投入产出机制,做好电网投资项目统筹规划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规划是加强固定资产源头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针对电网企业长期以来重投入、轻产出的管理理念,要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经济效益意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投入产出的效益分析,以满足电网安全和社会用电需求为前提,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合理规划电网建设,适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时间。电网规划的投资效益分析不仅要实事求是地考虑市场、负荷增加和未来经济发展,而且要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价,包括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收期的要素分析与评价,从而实现电网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有机结合,避免固定资产的无效闲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确保投资最快收回,规避投资风险。

(二)推广典型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固定资产价值的源头,是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和资金成本的基础,是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典型设计,建立概预算编制、典型设计、招投标管理一体化机制是降低工程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充分发挥集团优势,加强招投标管理,努力降低设备物资的采购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积极推广典型设计,认真进行差异化分析,确保项目设计的科学合理;在典型设计和统一招投标的基础上,细化概预算项目,做好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查工作,从而实现三者的有效衔接和统一,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根本目的。

(三)提高管理手段,加强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管理的难点。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布广,管理分散,依靠传统的账卡物管理模式固然行不通,但目前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信息化管理手段还不能满足信息共享的要求,造成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脱节,资产变化信息传递不及时;造成了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要实现固定资产的精益化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信息化管理手段,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的ERP工程,做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的实时共享,保证各个管理环节的有效衔接,实现价值与实物管理的统一。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管理,不仅可以加强对各管理环节的有效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可以进一步明确实物资产的管理责任,延长资产寿命,降低固定资产维护费用。

(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不仅包括对闲置设备的合理调剂,而且包括对退役、退运设备的再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省、市两级公司均应明确资源优化配置的责任部门,及时掌控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妥善保管闲置设备,积极组织技术部门对退役、退运设备进行鉴定。结合基建、技改、大修等工程需求,对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物资提出优化利用方案,做好使用计划,并贯彻落实。按照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安排在本单位内部调剂、降压降级使用;省公司应将内部不能调剂使用的设备物资实行资产无偿划拨,在各供电公司之间进行合理调配;对确实无法利用的设备物资及时进行处置,及时回收资金,降低资产损失,确保设备物资能用必用,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报废设备物资处置管理

第12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进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企业只能不断完善自身企业管理和整合相关资源进行优化,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进一步保障自身的市场地位。本文就当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创新策略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企业管理

一、目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状况

1.管理意识较为薄弱。固定资产管理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较为薄弱,对固定资产的定位比较含糊不清。一般管理者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财务报表的统计核实,而且管理方式固定且单一,往往很容易忽视了固定资产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变化与管理。2.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由于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固定资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而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没有管理制度就是没有管理,缺乏管理的企业就没有相应的保障。而且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部门工作分工并不明确,让资产管理的职能有所弱化,继而发生一些管理的漏洞和弊端。3.固定资产流失严重。企业对固定资产没有规范性管理,导致在实际运营中固定资产的评估存在虚假或者不实,令企业领导查阅报表的时候,并没有得到真实情况的结果,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流失,并陷入恶性循环。固定资产的使用不当和误性评估,直接影响着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4.固定资产管理控制信息化水平不高。企业应开发、使用ERP系统中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对资产数量、使用部门、年限等信息进行管理,尤其是应通过软件执行固定资产采购、报废的审批授权,在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同时,促使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应为各部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张贴条形码,将资产购置时间、价格、使用部门等信息记录于条形码中,方便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盘点。

二、固定资产管理的创新策略

1.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确及分工。企业的发展的进步离不开规范化的管理,因此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切实对实际工作中的每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规定和管理,通过规章制度进一步约束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内容。例如,在采购物资后,必须及时对资产设备进行盘点及登记。确保每样物资都是实账实记,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财产重复堆积,为企业每一笔的支出得到有效保障。2.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既离不开规章制度管理,更离不开每个员工的努力和自我约束。制定好相关规章制度后,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并对每个岗位进行职能划分和明确分工。企业要对现有人才开展一系列的培训工作,让员工更加了解规章制度并认真地执行落实,充分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组织员工进行学习专业知识,可以让员工有计划实现自我增值,还可以让固定资产管理更好地开展。此外,在招聘新人才的时候,也要注意把好录用关,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3.利用信息技术ERP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ERP系统指的是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的简称,是指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融合信息技术与管理理想为一体,进行系统化的管理,为企业员工和领导提供决策的管理型平台。ERP系统一般是以财务管理为中心,其他物资和设备作为支撑,并对财务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细分和管理,进而形成一个综合性管理平台。利用ERP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规范了固定资产的业务流程和使用。ERP系统管理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规范化地进行管理固定资产,其流程设计是没有违背固定资产管理的构造。ERP系统的有效利用,实现了对财务管理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前干预。例如,在采购固定资产的时候,如果申请的费用超过了计划费用,ERP系统会出现自动提示的对话框。使用ERP操作系统还实现了固定资产和财务的同步管理,减少了员工的对账压力和工作量,也让财务信息更加准确。例如,ERP系统的正常录入数据情况下,如果库存的固定资产发生了某些变化或者移动的时候,ERP系统会自动生成一系列的财务凭证,并需要由上级领导进行审核通过。这样的方式,既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又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了更为真实且具有参考价值的财务信息。4.设立相关管控功能,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有效利用。实现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有效利用,需要企业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和科学的管理和监控。具体可以按照以下三方面进行:①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管控。就如上文提及的ERP操作系统等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因为数据量大且准确度要求较高,信息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固定资产的高要求。运用信息化技术管控固定资产,可以及时并且较为清晰地对数据进行考察,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及调整。由于信息化技术能够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的分类及标识,很方便信息的随时调出和查询,这样也提高了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②对固定资产管控设立专属部门进行管理。企业应该对各部门的人员进行职能明确,明确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目标以及个人的管理工作细化,共同对每个环节中的固定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维护。例如,每个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计划、保养的记录登记等等,这样都是需要企业进行明确和监督的。③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核实和盘点。企业需要各部门按照具体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记录,并形成报告上报企业管理者。在核实和盘点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填写好“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并在ERP系统进行再一次的数据核实和修正。对于有分歧或者数据不明的固定资产,必须找到原因和所属部门的责任,保障每次的核实和盘点有效工作,并确保实际物资和财务账目保持一致。5.培养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控制人才。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企业固定资产在不断更新、改进的同时,也对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应抓住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契机,通过各种方法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在提高资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可以树立企业正确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进而提高企业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部既包括内控流程、财务核算等理论知识,也要包括该固定资产质量技术指标、使用说明等操作知识。

结语

总的来说,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进步都有很大的作用和意义,各大企业必须注重,并充分意识到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或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也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有效的管控。固定资产管理是一项技术性较强且需要长期管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科学性,希望在企业领导和各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创新管理方法和理念,让固定资产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