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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

时间:2022-09-01 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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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

第1篇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岁至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平方米至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________承担。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八条 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九条 许可形式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

总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必须经总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三条 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________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________元的续约费;

(五)_________。

第十五条 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四)_________。

第五章 特许经营手册

第十六条 经营手册

总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营系统所通用。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经营手册的更新

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

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经营手册的变通

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

(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

第十九条 经营手册的执行

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

总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经营手册的归属

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

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_______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初始培训

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_______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二)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每年________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

(四)每月(季/年)________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

(五)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培训

对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的考核

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加盟店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总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

第七章 支持

第二十六条 前期支持

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

(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

(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

(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

(四)_________。

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_______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_______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

第二十七条 持续支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

总部________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

(一)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

(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

(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

(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

(六)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工作指令

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

总部关于________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

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

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

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条 费用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________负担。

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

第八章 设备与物品

第三十一条 统一配置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二条 专用设备与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________%,总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

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与维修

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_______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________承担。

因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通用设备与物品

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_______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

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________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

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质量标准

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

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供应与销售

第三十八条 产品目录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配送中心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

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配送与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

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_______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配送

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

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

第四十三条 销售返利

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

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

第四十四条 退货、换货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标准

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________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

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

第四十七条 产品配送价格

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_______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________构成。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第四十八条 销售价格

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_______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

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销售指标

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________元。如果连续________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

第五十条 货款的结算

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________。

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产品配送的规则

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

(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

(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

(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________天之内要求退货;

(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________承担;

(五)_________。

第十章 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三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商标、_________商号和________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

(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________方式制造(销售)_________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_______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五条 合同备案

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

第五十六条 宣传

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

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七条 商标与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

第五十八条 招牌及有关物品

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_______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_______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第十一章 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使用许可

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_______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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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1、特许方式和内容

1.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开办特许企业。

1.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1.3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名、商标、建筑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特许经营权益费及保证金

2.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万元。

2.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3本合同订立前,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证明材料。

3.2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3.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3.4有权向特许企业指定配送q公司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4、乙方及特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为特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经营场所(餐位设计不得少于个),并扫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特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4.2乙方在特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q公司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4.3乙或特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日内通知甲方;特许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4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5.5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5、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5.1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5.2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5.3乙方应按月将 特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

6、保密

6.1乙方及特许企业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6.2乙方及特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7、违约与处罚

7.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7.2乙方或特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8、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8.2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手册》内容或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8.3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9、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第3篇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以下称“特许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在此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 序言

各方对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特许经营下商品化经营(制造)下述产品(服务)之权,或者接受根据本合同条款在该建筑物内和在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协定。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他须尊重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一切赢利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政党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代表___________(中以描述)的式样的权利,经依照__________登记为产品(服务)的商标(使用登记为……专利的制造技术的权利);

(b)使用___________名字/标志的权利;

(c)查阅并使用作为本协议附件,称作_____________文件所规定专有技术的权利;

(d)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协助受许人从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受益的权利,第5节和第6节中有规定;

(e)出售和使用特许制造的产品(由指定的供应商)意即……

第4条 区域

使用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协议附件3所载地区和建筑物中行使。

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应变更其建筑物地址。

第5条 专属性

5.1在本合同期间,在第4条所载区域中,特许人承诺:

——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本身不从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许经营,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不向任何第三者供应全部或部分、本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所有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控制特许人所控制或与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认为是第三者。

5.2在本协议期间,特许人应:

——在第1条所载的建筑物内独自经营特许经营;

——不得在第4条规定的地域之之外与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寻求客户。

第6条 期间

本协议在签字之日生效,为期__________年。

本合同自动延长连续的__________年期,除非特许人或受许人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前或每一个延期届满前至少________月发出通知。

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准确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计算通知期间)。本协议在签字日生效,期间可不确定。

各方不发出_________月通知将止本合同,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是该通知期间的起始日)。

第二部分 总则

第7条 善意

各方应本着善意和履行本合同,特别应当尽其全力,彼此应表明其谨慎、忠实和合作。各方同意,在合同的范围之内,倔们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上述条款是一项实质责任。

第8条 遵守国家法律

受许人遵守适用的法律,并应有必要的授权。

第9条 特许人的质量标准

受许人如第1条所载出售(制造)产品(服务),在特许人网络的牌号商标形象方面,与这些条件方面保证完善的***和组织。

为此,受许人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建筑物

9.1.1受许人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经营人规格所规定的条件。

至迟本协议签字之日特许人应对装修费用给受许人一个粗略估算。此项粗略估算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特许人对于上述规定所作的任何重大修改,例如补充安装、改造……其费用均由特许人负担。

9.1.2受许人在遵照本协议附件4所列特许人指示的同时应自负费用,保证完全维修建筑物。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受许人应该按照所列条款,并在其界限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受许人除了出售第1条所列产品(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使用这些权利。

9.2.2受许人应自负费用,在建筑物内外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的标志,包括特许人允许受许人使用的店铺标志。未经特许人事前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添附其他明显万分,不论9.2.3第2项如何适用。

费用由受许人负担,连同保险费用、维修费用以及有关的税款(如果有的话)。

9.2.3受许人应在一切通信、发票以及在从事活动中用的商业和广告文件,在商业与东西和在建筑物上使用“___________”名称。

受许人也可标出其公司的名称,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可能发生混淆,受许的身份不损害特许人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关于客户的形象

为了尊重客户关于网络牌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不影响第26.1条规定,保持第1条所载商品足够的库存量以立即满足客户的需要;

——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在仪表和与客户的关系方面能符合特许人的规格,这些规格载于手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严格认真地尊重他对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承诺,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供应人支付应付金额。

——不影响第11条规定,不得出售可能损害网络牌号形象的任何产品(服务);

——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特许人书面同意,同意只限于广告的性质,而不涉及销售条件,例如广告的价格;

——对于供应的不符合本协议附件2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所有物品(服务)保证立即替换或给予补偿;

——受许人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

9.4商业方法

9.4.1从第五节和第六节所述的技术、商业和管理角度看,受许人应适应特许所确立的商业方法。

受许人除为出售第1条所指商业(服务)外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使用它们。

9.4.2为了维护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名誉,受许人应就可能发生的不在第9.4.1范围内扔任何问题,要求特许给予帮助和建议。

9.4.3受许人应按第16.3条规定的条件举办广告和促销活动。

9.5监督程序

9.5.1特许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48小时书面通知(选定日),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充分进行受许人的建筑物,使特许人得以确保受许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

为此,在特许人的要求和专家(公司审计、律师……)协助下,可对受许人的状态进行财务和法律审计。

此项费用应由特许人负担。

在受许人方面,在回答特许人(或任何其他经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发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资料时,向特许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实的合作。

9.5.2受许人应向特人尽可能快地提供有关企业商务、财务或技术状态的全部要求的资料。

每________(年、季度等等)受许人都应向特许人提交下列文件:会计报表……;

对其余的资料,受许人应在每月最后一天向特许人提交有关会计文件以便特许人确定第14条所规定的定期费用。

第10条 保护特许人的各项权利

10.1受许人承担义务应立即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特许人。

10.2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受许人(或特许人)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爱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诉讼程序费用应由特许人(或受许人)承担。

第11条 不允许竞争

11.1受许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区内:

——直接或间接地、独立的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从而按本协议所述条款销售产品(提供服务)。

——给予金融援助或投资于一家竞争者公司,而此类援助或投资使他能对公司的经济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如果受许人不遵守上述11.1条中规定的义务,他应依法支付合同赔偿金,无须任何事先通知。

11.2如果受许人决定开发一家非竞争性的公司,他必须事先用书面通知特许人。

11.3本合同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后,第1条内容继续适用一年。

第12条 秘密

12.1受许人在其与特许人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受许人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

当特许人传达信息给受许人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本人确已持有的信息。——由有权透露的第三方透露给受许人的信息。

12.2受许人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特许人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者,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必须的信息除外。

12.3特许人保证他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秘密信息于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2.4按法律或事实上控制了受许人或受到受许人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

12.5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按上述12.2条搜集信息时应认识到本合同的存在和所传达的信息的秘密性质。

受许人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特许人有权对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在任何情况下,特许人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

12.6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受许人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本条亦适用于第28条所述转让的情况。

第三部分 特许使用费/价格

第13条 初始费用

为了获得其受许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权利,受许人必须付给特许人一笔金额的特许使用费。

特许使用费在本协议签字时以支票支付。这一笔一次总付的总金额包括特许人为执行特许(协助、培训等)而给予受许人的所有好处,不包括第1条所述商品(服务)的供应和第9.1.1条所述受许人的费用。

第14条 分期支付

14.1为了回报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处,受许人应当每月(或每季)付给特许人相当于上月营业额的______%,营业额的计算系参照受许人开给客户的帐单总额,无论是否已两讫。

帐单金额即实际价格(已扣除不包括现金折扣在内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费用(例如包装、运输、保险等等)和进口关税或其他税,这些费用、关税或其他税在发票中分别提及。

营业额是特许人开给受许人的帐单金额,无论是否付讫,不包括进口关税或其他税。

14.2特许人按第9.5.2条规定在从受许人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应在每月(季)末开出______天内应付的发票。

以特许人特定的货币开出的发票须用同一货币支付,并按开票当日取最高汇率计算。

在特许人的总部由___________办理支付事宜。

14.3任何六个月期限(年)的特许使用费总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法郎。

此最低金额将于每年在签订本合同的周年时按下列指数予以调整,无需事先通知。

如有必要,特许人每六个月开具一张规范化发票,按第14.2条规定支付。

14.4如遇不付情况,对所欠款项应罚付利息每月______,不需事先书面通知。

14.5受许人应从由特许人指定的一家银行,即_________(享有国际声誉的银行)取得对受许人可按本合同规定应予支储的全部金额的一项联合责任担保,最高金额限为________。最迟于本合同签字后___________天,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交全部银行单据。

第四部分 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 独家(非独家)使用权

特许人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品牌、商标(专利)的独家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第1条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第16条 特许人义务

16.1特许人保证:

——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已按本合同附件5关于登记的规定在指定地区内合法登记在案,此项登记将在及时支付所有特许合作费和及时续登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他是品牌、商标持有人(有使用权);因而有资格授予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的抱怨和声称对品牌或商标拥有权利的行动或者未来有任何可以预见的行为。

16.2特许人同意在本协议期间和直到特许经营终止前暂借给:

——使用品牌或商标招牌或标志、尺寸__________,按附件4规定的条款竖立在;办公楼外面。

——显示品牌或商标的内部招牌。

16.3特许人应在国外宣传品牌或商标。

特许人将全力保证使受许人提供他的宣传中得到,特别是他对受许人的业务予以认定。

特许人应每年一次向受许人提供他的宣传计划和广告运动,并要求后者提出必要的建议或意见,以保证此一运动卓有成效。

一旦每次言行运动开始,特许人应尽快向受许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招牌、小册子、标语牌、小纪念品、样本、样品等),费用由前者负担。

第17条 受许人义务

受许人应根据本协议第9.3条在规定的地区内宣传品牌和商标并在年度预算中至少拔出法郎以完成此项任务。

第18条 协作

双方同意相互协商和合作,以便操作提高品牌和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第五部分 专有技术(技术决窍)

第19条 非独家使用权

根据本协议附件2所述“_________”之规定,特许人给予受许人获得并使用有关技术的权利。

第20条 特许人的义务

20.1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第20.1和20.2条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以及按20.3条的革新。

20.2受许人及其职工应参加按第20条规定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20.3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从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受许人同意为了特许网络的利益向特许人提供关于这于一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

第12条的规定的条款,包括必要的改动,均适用于特许人。

特许人应保证,特别是向受许人提供专有技术时,通知他们此种信息的秘密性质,因而要保证使他们保守秘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义务。特许人也须保证在出现违反秘密协议时,受许人享有采取直接行动的好处。

第六部分 协助

第22条 协助

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受许人提供第3条规定的商业、法律、管理和技术协助。

第23条 特许人的义务

23.1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特许业务之前的市场研究;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安排、场地装修和产品(服务)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一名装修人员以实现此安排;

——向受许人提供最低有__________预算的场地开业广告宣传;就受许人为其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23.2为达到本合同条款之目的,特许人应当:

——满足受许人有关商务、法律、技术、管理方面的任何要求;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关于其他受许人在上一年所获结果及其预计销售的任何资料;

——至少每隔一年(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市场研究;

——根据受许人的要求,自负费用派一人负责特许活动,以便在一年最多_________天内向受许人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第七部分 供应产品

第24条 供应的义务

为特许经营之目的,特许人应按照下述各条规定向受许人提供第1条所述的产品。

第25条 特许人的义务

25.1特许人应当在收到订单之日起最多_____天内实现受许人的产品订单。

25.2供应第1条所列货物应受下列约束:

a.销售条款(指明适用的贸易术语通则)其内容和为本合同的附件6附后,由国际商会定义和解释。

b.特许人的一般销售条款,其内容见附件7,但不得背离上述a款及本合同的规定。

第26条 受许人的义务

26.1受许人应当从特许人(或从特定的供应商,即________)排他性地获得产品。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受许人应当设立和维护其固定价值最少不低于法郎(每一年,以后每年按第14.1条规定的年产值_____%计)的存货。该价值参照受许的购货总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许人给予的折扣后的价值来确定。

第一年__________法郎;

第二年___________法郎;

这些数量应参照特许人的发票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并应扣除任何奖项,回扣和折扣。

26.3受许人应确保最低有14.1条所规定的第一年产值的______%,以后每年增长_________%。

(如果受许人在相应的年份超过这个最低百分比,受许人有权享有超过部分________ %的折扣,该折扣应由特许人在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________内给予受许人)。

26.4受许人应最迟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特许人提供下三个月的预计订单。

特许人无义务实现与预计数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订单并且不因此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26.5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受许人自由确定销售产品的转售价格。

受许人应通知特许人准备采用的价格以及有关确定价格的任何变化(折扣,回扣……)。

特许人要应向受许人提供一个推荐性的转售价格。受许人若不按此推荐行事,不构成违约。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许人应努力尊重此推荐以便确保在市场政策和广告宣传方面的一定协调。因此,受许人不应给予可能损害特许网络形象的回扣和折扣。

26.6受许人可以自由决定产品转售条件,但他有义务保证向其客户提供本协议附件2手册中描述的特许人的担保。

26.7受许人应自负费用,按照附件8规定,取得附件8 ________手册规定的有关金额的保险单。

在签署本合同后最迟_______天内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保险单及已付保险费的证明。在任何时候,特许人可以要求保险费的支付证明。

受许人应要求在保险单中订立一个条款,由保险公司通知特许人任何未付保险费情况。

第八部分 合同的转让——分包公司

第27条 特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特许人可以转让或分包本协议中的任何或所有义务。

有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他应当通过挂号回执信将转让或分包通知给受许人。

除非有受许人的事先明确同意,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对通知日(挂号信的收到日期应予考虑)存在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8条 受许人转让和分包公司

28.1本合同是在考虑了受许人的本人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没有特许人事先书面同意,受许人不得免费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分包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如果考虑第三人,则该是第三人应当是控制受许人或者被受许人共同控制下的任何人或公司。

28.2受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提供候选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条件以及特许人要求的任何进一步信息。特许人应当在收到受许人转让请求后不迟于________几个月以挂号回执信向受许人通知其决定。

28.3考虑到本合同的性质,特许人在考虑提议的候选人和交易条件时有全权。

转让要约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选人自负费用承担受许人过去或将来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要约中,必须要求候选人明确同意遵守第12条所述的保密条款。

28.4如果特许人同意转让,受许人应当:

——在协议订立后_______天内,向特许人支付固定数额_____法郎,以补偿对受让人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在转让之日起一年期间内,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与受让人一起对特许人同意转让通知(收到日期应予考虑)之前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合同的终止

第29条 不可抗力

29.1如果特许人和受许人由于他们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止。

不能控制的情况应理解为任何一方不应负责的事件造成,而从商业或生产的观点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可能履行其义务或者该事件可能使得该履行不现实。

该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包括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罢工、封锁……)。

29.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_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特许人和受许人国家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所所有损害。

29.3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通过挂号回执信在______天的通知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0条 提前终止

30.1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严重违约是指——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帐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临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31条 股权变化

如果特许人或受许人的股东有重要变化,本合同应终止。

重要变化是指影响代表公司资本的多数股票持有情况的任何变化或者附属于该股票的投票权的任何变化。

本合同不因特许人或受许人股东有重要变化而终止。

第32条 效力

32.1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受许人应当:

——在收到特许人书面要求_____天内,返还特许人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册、小册子、标志、样品……)如何。

——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许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之处。

——按照第23.2条规定移走终止时存在的所有存货。

32.2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取回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换原来的售价。如果本合同终止,不论终止理由如何,特许人应当保证在同一地域内指定的新的受许人取走终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货,交换已支付给特许人的原来的售价。

第十部分 杂项规定

第33条 某条文的无效

如果某个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该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将根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基本关系尽可能客观和诚信地用能够反映他们愿意的条文替换被宣告无效的条文。

第34条 合同的范围

34.1本协议产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存在的任何合同。

34.2本协议仅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字和写明日期的附加书面条文来更改和修正。

第35条 放弃

本协议中一条或其他条款的不适用具体而明确的背离不应解释受许人放弃了其他条款。

第36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________法律管辖。

第37条 争议

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应明确地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指定的仲秋裁员解决。

仲裁地点应该________,程序应以________语言进行。

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仅有登记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条也适用于第三人和人数众多被告的合并审理、附带请求和司法追加。正本两份,各方当事人承认已收妥了自己的一份。

注释:

有序言中,各方应准确叙述其自身情况,并写明他们合作的理由。他们应当坚持做到:

(a)关于特许人,说明特许经营的网络(声誉、商品质量)和所包括的工业产权(商标,专有技术……);

(b)关于受许人:它将特许经营网络和寻求实现合同目标结合起来的能力,它对有关市场的知识,它的商誉。

各方还应一般地表明他们在签订合同前互相通报的资料,包括特许人销售网组织的资料,应包括尽可能准确的资料以及特许人转交给受许人的文件详情。为了帮助各方,应将需要转交的资料清单在第________号简介中说明。各方十分注意某些国家的立法(包括法国的立法和美国的立法),它们责成特许人将详尽的资料通报受许人,有时需要在确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许多星期。因此,各方很有必要从当地法律顾问得到确认,为特许经营生效地国家的法律以及为多方所选择的法律要求的全部资料确实已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转交。

绝对的专属地域并不是特许经营协议的本质。如果特许人向任何第三者授予目前的特许经营协议,本身也不从事特许经营,这并不影响特许人在类似特许经营的供销网络之外向第三者供应该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本公式及其适用频率应根据第36条的适用法律来制订。

此项选择视第5.1条中的选择而定。

选择仲裁程序是较好的做法,但有的国家立法(例如在中东和近东)认为他们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重要原则问题,不承认援引外国法律管辖的条款。

签约双方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经营销售业务,乙方愿提供店面成立连锁店,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特许店名称及营业所在地、时间、营业项目、商圈范围。

一、 基本资料

店名:________(以下简称该店)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营业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员工数:正职:________员;计时工:________员

二、营业时间:当日上午________点到下午________点。

三、商圈范围:(另附图)

东:________________

西:________________

南:________________

北:________________

四、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变更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所在地。但在授权期限内,若因租约终止致该店无法于该地继续营运,乙方应于该租约终止前一个月另觅加甲方认可的地点让该店继续营运。

五、门店内的营业天数、每日的营业时间及营业项目,依总公司规定办理。除不可抗力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暂停营业。

第二条 合同期间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

第三条 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间

一、 合同届满前六个月,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本合同期间自动延长一年。

二、合同继续延长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者,本合同再延长期间一年,之后依次类推延长期间一年。

三、所有自动延长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本公司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五条 合同范围

一、 双方同意由乙方提供资金,甲方提供商品服务、经营技术辅导等并由乙方提供管理及服务,以从事本业的经营。

二、双方为执行前项合同事宜,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依有关法令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供坐落于________的房屋作为特许经营店店面及营业场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签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有积欠款项(包括贷款、违约性惩罚金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利金、管理费及广告费

一、乙方应于合同当日交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作为特许经营权利金,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无须退还。

二、乙方每月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为管理月费,及人民币元整为整体广告促销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5篇

制定

上海连锁商业协会

二四年二月

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三、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

四、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五、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

合同编号:____

甲方(特许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第6篇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通过分部使加盟店获得总部(_________公司)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分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分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________。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_______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分部以分许可的形式发展加盟店。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分部基于与总部签署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总部的许可,在_________区域范围内发展加盟商,许可其设立加盟店。

分部与加盟商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总部对分部与加盟商之间签订的本合同的审查,总部依据本合同对加盟店享有的权利,以及在实施本合同过程中对加盟店的管理与监督行为,并不表示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直接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总部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中涉及的总部的特许经营权,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之外,均由分部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总部不对加盟商(加盟店)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加盟商不得依据本合同向总部主张权利。

在总部与分部之间的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终止时,总部有权决定本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临时行使分部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加盟商(加盟店)应当直接向总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分部或总部的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分部或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分部或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分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 加盟商与加盟店

第五条 加盟商

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_____岁至_________岁之间;

(二)文化程度为_________;

(三)有_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_行业的从业经验;

(四)无刑事犯罪及_________记录;

(五)无破产史及_________记录;

(六)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

(七)有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九)_________。

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以上至_________万元以下;

(三)公司净资产为_________万元以上;

(四)公司拥有_________万元的自有资金;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

(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

(七)_________。

第六条 加盟店

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_______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

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________平方米至________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

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经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第七条 合同文本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的本合同及合同附件,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与加盟店不得擅自修改。

第八条 合同审查

分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应当将合同副本、合同附件和有关资料,以及加盟商先行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报总部审查。

总部收到后,应在_________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合格,总部将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自总部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时生效;如不符合总部规定,总部将不予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本合同不生效。

在总部审查批准期间,分部和加盟商均无权终止本合同。如未经总部审查批准,加盟费返还加盟商。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许可的权利

分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_______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________;

(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________,登记号为_________,登记机关为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________,专利有效期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_______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________的技术,以及_________;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_______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________等等;

(七)_________。

第十条 使用方式

分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设立加盟店:

(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

(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

(四)以________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

第十一条 许可形式

基于总部授予分部的_________许可权,分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分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十二条 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分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分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分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_______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

(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三)_________。

第十三条 营业场所

分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街)_________号建筑物_________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系_________拥有。

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经分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特许区域

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_______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五条 合同期间

第7篇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不难获知特许人占有一定的经营资源,且被特许人须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展开经营,可见被特许人的特许业务受到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被特许人在经营规模、经营模式和经营战略等方面必将受到特许人的控制或制约。另一方面,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在于特许人拥有商标、专利等本身占有一定垄断性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要获得上述资源,必须经得特许人同意,意味着要受到特许人的一定约束。综上,特许经营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竞争条款,是为了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统一性和特许人合法权益,是特许经营具有法律特征的必然要求。

按照一般的理解,特许经营中常见的合法竞争条款包括:产品质量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约定销售额条款等。一般认为,上述限制竞争条款在特定条件下合法有效,而特许经营中常见的不合法限制竞争条款包括限制采购条款、搭售条款、固定转售价格条款。

二、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解读

特许经营合同乃特许经营的基石,其涉及到特许经营的各个方面。尽管特许经营令受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规制,但始终无法脱离特许经营合同本身的约定。而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限制竞争条款往往是双方沟通的重点,也将涉及《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格式条款等内容。《合同法》第5,6条分别规定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4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两规定的精神一脉相承。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不同于一般的限制条款,对其理解必须置于特许经营大背景下,只有将其置入特许经营体系中,才能真正从合同法角度理解诚实信用和公平含义。

就诚实信用原则,在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的适用而言,首先,应满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规则,即应优先适用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相关的法律规范:在类推适用等法律漏洞填补方法时优先。其次,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须考虑特许经营制度本身所包涵或指向的基本要素,可从特许经营本身的限度和要求入手,只要不违反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范,只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目的,只要设定的限制竞争条款超过特许经营目的所包含的合理范围,则可认为特许人的限制竞争条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但当出现不合法的限制竞争条款,或限制了被特许人独立经营等主要权利或重要权利时,当被特许人引用合同法其他救济方式时,如欺诈、显失公平等制度予以救济不足时,或引入市场竞争规制法不足以救济被特许人的权利时,可考虑从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入手,给予被特许人救济。

三、从合同法格式条款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解读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40,41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9,10条,均对格式条款含义、效力等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制:格式条款的设立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拟制人应尽到合理注意说明和提示义务,并负举证责任: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效力。就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而言,其一般属于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被特许人主动性将无法施展,往往陷入选择签与不签自由当中,而无选择条款或内容的自由。尽管特许经营合同纳入合同法的管辖范围,甚至某些限制竞争条款似乎符合无效情形,却依然有效。这与特许经营本身法律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笔者认为,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在运用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时,应充分考虑特许经营本身的特征以及约定的具体情形来对待。

第一,一般而言,只要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含义,即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可认定为格式条款。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运用自身成熟的商业模式以及己有的资源开展活动,特许人为维持自身利益和特许经营的规模,必然提供大量的格式条款。

第二,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特许人处于优势地位。特许人掌握着特许的商业模式、资源等信息,被特许人对此均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尽管特许人作出了一定的信息披露,但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些信息不足以使其充分认识风险: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本身包含着许多涉及被特许人重大利益元素,如产品销售、价格等,被特许人可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特许人予以说明,提供合理提示,对未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一旦发生纠纷,应由特许人举证。

第8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成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一、特许权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座落于__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 区(乡、镇)__________ 路(街)__________ 号的门店以“h超市”为悬挂招牌,并将以甲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超市加盟连锁店。

门店号:__________号

2.甲方对于凡使用“h超市”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处理:门店位置、商标制作法、销售技术、门店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等事项。乙广的发展计划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乙能取得正常的发展。

3.乙方店铺的内外装饰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一,如有更改须征得甲方同意。

4.乙每季度初当月5日必须向甲方支付季度含税销售额的2%为特许权使用费。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门店装修、设备、商品流动资金及其辅助材料费用由乙承担。

二、人员培训

1.甲方将负责对乙方下属门店理货员、收银员进行基础培训,对管理人员进行择优录用(淘汰制)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乙方需自行解决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

2.乙每家门店人员定编数必须报甲方备案同意。

三、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销售,乙方对甲方统一办理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如甲方为扩展销售所指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等,乙方应与甲方直营门店同等使用,无条件接受,并就折扣差额由乙方自行负担,如乙方需自知自行刊登广告,应预先将拟定刊登的广告媒体文案送甲方核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刊登。

四、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须每批结算,并承担商品发货地至加盟店的运费和力支费。乙方自行采购的商品,需到甲方业务部门办理报验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须参照甲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与甲方直营连锁店相同的商品供应价格和促销活动的权利。

六、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乙方须无条件地执行。

2.乙方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要理发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各种财务报表,并如实提供各种财务报表。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提供的商品q.m.p的管理规范。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发生残损商品,必须按甲方规定办理退调。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派遣督导人员的监督、指导乙方所开设的店铺的经营管理。

7.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同的企业形象。

8.乙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场所,实放与h超市制度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活动或其它行为,不参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业。

七、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内,严重损害甲方利益、名誉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诉要求赔偿的权利。

九、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内容一次)。期限届满前________天经双方同意应办一续约手续,尚未办理续约手续者,期限届满本约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于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解约手续。

3.在协议期满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内,乙方必须拆除“h超市”的标章、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h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等。

十、争议的解决

如本合同有争议时,概以合同内容为主,并以甲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附件1

1.进、销、存日报表(日报)

2.损益表(月报)

3.资产负债表(月报)

4.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

5.乙方必须每天将含税销售额如实电传告知甲方。

6.甲方需了解的其它财务资料,乙方必须如实提供。

附件2

1.乙方设立专人负责商品退调工作。

2.乙方进货应指派熟悉商品的人员,为收化验收员。

3.乙方进货交接执行地点在h公司配送中心,清单当面交接清楚,严格验货,如发现破损、超临界保质期、瘪听等有问题的商品有权拒收,并当场调换合格商品;离开交接地点,概不负责。

4.乙进货造成积压、过期或在经营中人为造成损坏、变质的商品,则涂退调处理。

5.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厂方质量问题的商品,交甲方质检确认后,由质检直接找厂方协商,妥善处理并答复乙方,凭质检科书面通知退甲方配送中心。

6.乙方接甲方统一退调通知后,按时执行,逾期不办,自行解决。

7.乙方退货,须接甲方业务部门书面通知,乙方按指定时间退甲方配送中心,配送中心答收的退货清单转甲方退调组,统一与厂方结算,并由开单组冲还红单。

附件3

1.门店操作规范

(1)收争员操作规范

(2)理货员操作规范

(3)服务台(寄包台)操作规范

(4)早夜服务部操作规范

2.门店工作规范

(1)督导员(区域)工作规范

(2)门店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3)加盟店督导员工作规范

(4)商品业务人员工作规范

(5)门店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3.门店管理技术规范

(1)时段检核技术规范

(2)商品配制技术规范

(3)商品陈列技术规范

(4)pop促销技术规范

(5)商品的q.m.p管理技术规范

a.商品quality(品质)管理

b.商品measure(计量)管理

c.商品price(价格)管理

(6)残损商品的管理技术规范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特许经营 单方解除 对外责任承担

一、单方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特许经营中,主要存在两项单方解除权:一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任意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这两项单方解除权均是为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而设,有助于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实质上的平等。

(一)冷静期制度与我国法上的单方解除制度

论及UFOC之时,涉及到了一个“十天冷静期”制度,这是信息披露义务中的冷静期制度,目的在使被特许人能对特许人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审慎的判断和思考以预估风险,以决定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而在特许经营单方解除权制度中,同样有一个冷静期制度。英国《公平交易法》对于“金字塔销售”规定了“十四天冷静期”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新成员商必须享有14天的冷却期,在这期间新成员商有权:(1)撤销合同的权利;(2)向发展商索还因入网已支付的款项;(3)索还货款并返还尚未售出但保持原状的产品;(4)撤销预订的服务项目,并索还已支付的款项。简而言之,新成员商在这十四天冷静期内实际上享有的是单方解除权。我国《条例》第12条参考了上述冷静期制度,它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专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

该条规定赋予了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毁约的权利,是一种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对方有违约原因,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任何解除合同,它不要求对方产生违约责任,完全根据一方的意志可以单独解除,有解除权一方一旦行使这种权利,权利的行使将终止合同执行。此外,被特许经营人享有在约定期间内终止合同的权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能在特许专营合同的谈判或者协商过程中同意放弃此项权利。

《条例》第12条的产生充分考虑到了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特许人。另外,特许人强劲的宣传,也容易导致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而决定缔结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的立法经验,我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

被特许人的任意解除权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268条规定的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308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和410条规定的缔约方的委托合同解除权都不相同。

因为这四种类型的合同方终止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但在特许经营活动,任何权利的行使终止业务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单独规定的时间,因此在特许经营的合同中解除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倘若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如上文所述,这并不意味着被特许人就丧失了单方解除权。其次,该如何确定解除权的期限呢?由于各个行业有不同的特点,被特许人需要考察的对象也不同,故而不宜给这个期限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斟酌以确定之。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单方解除权

《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如上文所述,被特许人取得单方解除权是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而此项单方解除权的起算时间和行使期限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我认为,这可以准用《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里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假如特许人没有催告,解除权是不是就一直存在呢?对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即特许人催告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被特许人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在特许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确定解除权的发生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应当自被特许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之日起算。

二、对外责任承担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如何确定两者之间的责任承担,以及如何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是很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未对特许经营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加以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了困难。

虽然在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者和被特许经营者商可以事先同意责任分担问题,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有一个共同的外部特征,所以如果出现经营失败或出现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授予特许者因为经验和占据经济优势,通常会做出对被特许经营者不利利益的协议。特许经营者责任分担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的特许经营业务的发展,所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外,有必要建立一些相关责任分担原则,这为双方解决争议的提供参考基准和基本的准则。

(一)基本原则—自我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以自我责任作为特许经营对外责任分担的原则。原因在于:

1.符合民法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特许经营的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特许经营和被特许人的合同为基础,所以还是应该用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自我责任原则。虽然特许经营合同,使双方关系有变得亲密的味道,但这并没有改变的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2.促进事业发展的特许经营。由于特许经营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的优点,因此,特许人经常会作为其品牌的扩张的商业模式。所谓低风险,是相对于普通股票,零售,控股模式而言的,如果你一旦采用上述三个商业模式,特许人会发生很多财产和附属公司关系,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特许人承担相当大的风险,一旦经营失败,损失很大,特别是在大型的商业规模扩张,这种风险几乎为几何放大。

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特许经营活动的,将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是有偿转让,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一般不会发生其他实物资产的关系。即使生意失败或破产的,特许人基本上只是遭受损失的无形财产,不危害其他有形财产,大大降低风险。现在特许专营面临蓬勃发展机遇期,应鼓励和支持发展特许经营。

(二)特许人责任及其界限

虽然在特许经营对外责任之分担应以自己责任为原则,但是在特许经营这样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中,也不能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原因在于:

1.在特许经营中,虽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是相互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在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存在着严格的控制关系,被特许人的绝大部分业务应严格遵守特许人的规则和受特许人的统一领导,即严格控制关系,这是特许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2.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加盟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证券公司,有限公司和个人合伙和独资企业,还有其他行使。不同的组织形式,因被特许人直接确定数额的财产责任,责任承担能力直接受到影响,这种责任与能力的局限,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为了保护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特许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3.被特许人是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条件下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品名称,服务标记,标志和广告,因此,特许经营具有均匀的外部特征。对于消费者来说,很难区分之间的关系,无法判断出是被特许人还是特许人,消费者往往认为被特许人就是特许人或者特许人就是被特许人。另外,由于大多数特许经营的品牌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消费者对这些品牌的信赖程度就很强。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也不能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

4.特许人将一系列的无形财产权转让给被特许人,付出相应的费用,得到相应的资格证明,然后再进行后续的行为。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转让相应的无形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虽然根据合同法原则,瑕疵责任是被特许人的责任,但在合同法,也有一个趋势是将瑕疵担保责任扩大到善意第三人。

如上所述,特许经营责任分担的原则应是自我责任为主,但没有完全排除特许人的责任,在实践生活中,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明确划定被特许人和特许人的界限,尽量做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衡量特许人承担责任界限,应主要考虑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首先,审查特许加盟业务失败或侵权责任发生的原因。如果上述发生的责任只是因为被特许人的管理失误或不严格要求按照特许人的质量标准,业务范围,业务规则,特许人可以免责;如果因为特许人人为控制被特许人而提供的市场计划,管理系统,折扣计划,业务范围等帮助缺陷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特许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考察特许经营加盟商的控制程度。如果被特许人是在被严格控制管理,特许人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很密切,被特许人会有具有更大的经营自,特许人的责任应相应减少。再次,我们应该区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自己的责任,过错程度,在双方责任有一个或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较重的责任。

最后,被特许人应当审查资产水平,如果加盟商财大气粗,所以特许人的责任较轻,如果加盟商财力薄弱,特许人负担沉重的责任。应该指出,四个综合评价体系,不能单独的测量及应用。

第10篇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20xx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特许人需报送如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 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特许人应在30日内,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情况备案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文件)报其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并在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特许经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变更、商标及专利等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对已备案的特许经营当事人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特许人,由原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取消其备案并及时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在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利用特许经营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特许经营的特点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第11篇

案例

某加盟商原是一个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从事商业地产中介业务。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同时期望通过加盟知名品牌改进经营,加入了某知名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品牌。在加盟宣传与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承诺可以向加盟商提供比较系统化的培训与支持,并明确了具体的培训课程与支持方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许人实际提供的培训课程与承诺的课程明显不符,且部分课程没有提供培训。同时,承诺提供的各项支持也基本未执行。为此,加盟商感觉通过加盟没有达到期望的目标而产生不满。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遂停止向特许人交纳特许权使用费。特许人针对加盟商的停止交纳费用的违约行为,先后发出交费及解约通知,并加盟商。作为加盟商的律师,我以特许人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承诺的培训、支持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主要理由是:在培训方面,没有完成约定的培训课程;在支持方面,没有帮助加盟商制定商业计划,没有顾问到店辅导等。北京仲裁委员会最终以特许人违约裁决特许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分析

本案许人作为知名特许经营品牌,相对而言,在行业中的经营管理水平是比较好的,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但是,企业显然忽视了培训与支持义务的重要性,没有严格履行承诺的培训与支持义务。本来,加盟商停止交纳特许权使用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特许人也满怀信心赢得诉讼,并拒绝与加盟商进行调解。但是,我方在不利的情况下,指出培训与支持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是特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培训、支持既是特许经营管理、运营的要求,也是法定的合同义务。就经营管理而言,培训与支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体系,应当拥有系统化的经营管理体系,并加以不断创新,通过良好的、持续的培训与支持传授给加盟商,帮助加盟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加盟目标。有的特许体系过于简单,根本不需什么培训,也没有任何支持,加盟商加盟后逐渐明白自己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的特许体系将培训与支持视为招募加盟商的手段,在加盟前大肆鼓吹培训与支持,加盟后简单培训,应付了事,加盟商怨声载道。在相对较好的特许经营体系中,培训与支持的重要性也没有得到应用的重视,往往只是在加盟商加盟时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培训,后续的培训与支持很少,导致加盟店的经营管理达不到预期目标,对特许人的不满意度逐渐增加,最后脱离特许体系。

不管是哪种情形,都与特许经营的要求相违背。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特许人一般的做法是:在宣传中夸大培训与支持,在合同中不具体写明培训与支持的内容。加盟商加盟后,虽然对特许人不满意,但由于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培训与支持的具体内容,很难主张权利。在诉讼或仲裁中,特许人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即可轻易逃避承担培训与支持的法律责任。

《条例》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同时还规定:“特许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这就是将培训与支持上升为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企业如何应对《条例》的规定?无非是以下两种策略:

一是执行法律,按照《条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培训与支持的具体内容,并严格履行培训与支持义务。特许人应当认识到,培训与支持是特许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履行培训与支持义务将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培训与支持也是特许人帮助加盟商改进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营业绩的基本途径,是维持特许经营体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12篇

这看起来的确是个很不错的经营模式,使得特许人在品牌扩张的过程中不但承担了较小的资金压力,而且扩张速度大大加快,而区域被特许人也因为自己的“建桥”之功获取了比一般业务员高得多的收益回报,只要双方遵守合同,积极合作,真可谓“双赢”的经典模式。然而,笔者在认识了张女士之后,对这个看起来很完美的区域特许经营模式开始产生了怀疑。

三年多前,张女士加盟了某烧烤品牌特许经营系统,获得了该品牌在某市的区域特许经营权。两年的时间里,为了快速将该品牌推向市场,张女士投入了较大的资金,在该市最繁华路段先后开设了两家规模不小的直营店,并在当地报纸、电台甚至电视专栏节目中陆续做了十多次广告,并将宣传资料直接派送到社区居民家中。从获得区域特许经营权后的第六个月,张女士招募到第一位加盟商,此后大大小小的加盟店便在大街小巷陆续开张,张女士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年下来,张女士的投资已经得到了全额回报并略有盈余,而张女士看到自己一手打造的繁荣市场,更是期待着此后稳定的经营能使她安辛劳过后的收获。然而,特许人的一纸通知却打破了张女士的美梦。特许人告知张女士,特许经营合同即将到期,且特许人公司决定不再与张女士续约。张女士急忙找出两年前签订的合同,密密麻麻的字里行间却真的就没有关于续约的半点文字。再找到特许人协商,特许人不再续约的态度却是十分坚决。

此后,张女士眼睁睁地看着特许人以她所在的城市为样板,在周边其他城市都开设了直营店,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这才知道,自己这两年的辛劳是为他人做了家衣。特许人通往这个区域的路已经打通,过了“河”的特许人毫不留情地拆了“桥”。

知道了张女士的故事,“建桥权”看来又似乎不那么完美了。我开始分析这其中的问题。

既然要分析特许经营中的“建桥权”,就让我们先回到真正的建桥权上来,如今政府通过招投标将一些道路桥梁的建设权授予商业单位,并以建成后收取的通行费作为商业单位的投资回报来源。由于一般来说,道路桥梁的建设期比较长、投资额也很大,因此政府给予的回报期也会相应地比较长,通常在六、七年以上,这保证了投资者可以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这部分利润与投资者前期投入的现金价值及其回报周期应当是匹配的。而张女士的问题就出在投资回报期的不合理设定上,签约时,张女士对投资的预计并没有后来实际投入的那么多,真正进入市场后,张女士才发现,投入过少就等于白投入,要想快速占领市场,只有加大投资,否则损失更惨重。所以,本以为半年多可以收回的投资,直到一年半后才得以收回,而同时没有想到的是,市场的繁荣度也极大地超出了张女士,甚至是特许人的期望与想象。当双方都猛然发现这块市场蛋糕是如此诱人时,居于特许经营关系主导地位的特许人自然就忍不住自己伸出手来了。在任何商业关系中,对对方利益是“予”还是“夺”,任何一方都有自己的衡量角度――而这个角度毫无悬念地必然是己方的利益。

张女士的故事相信不是一个偶然,那些未做精打细算就匆匆签下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域被特许人身上可能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同样的故事。合同期间,认定了这个区域就是“自己的地盘”,不惜血本地扩张,“抢滩”成功后的市场一片大好,外人看来,“繁花似锦,烈火烹油”,却不知,这只是重金打造之下的虚幻,真正的丰收却是在长久稳定的经营中体现的――而那时,已是合同期满。

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之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又在第十三条中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设立这些条款的目的无疑就是为了解决“张女士们”遇到的问题,因为,较长的合同期能够帮助经营者更长久地持有自己的开拓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期也是一把双刃剑,当投资失败,难以为继的时候,较长的合同期又阻碍了被特许人早日脱身,否则便可能构成违约。基于被特许人风险的难以预测性,法律给予了被特许人对合同期限长短的单方选择权,而特许人就没有这个特权了。但是,即便拥有这一特权,被特许人仍将面临痛苦的选择――若选择长期合同,会为无法摆脱亏空局面而后悔吗?可如果选择短期合同,会为丰硕成果拱手相让而不甘吗?的确,谁也无法预料。

那么,就让我们换个思路来解决问题。很多人忽略了合同中可以约定的一个权利:续约权。

什么是续约权呢?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下,一方或双方有权要求续约。就像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往往要求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将该房屋出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也可以约定,如果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要求续约,特许人应予以同意。而这“一定条件”可以由双方在初次签订合同时就通过协商一致确定。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对续约的提示,“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说这一法律条文只是“提示”是因为其并没有实际可操作性。合同期满后的协商其实已经是双方利益和实际优势的较量了,就像张女士,在付出了大量资金和辛劳后,看着一手开拓出来的繁荣市场,只要有可能,哪怕委曲求全也会尽量保留住继续经营的权利。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协商”是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的。要想做到“公平合理”,只有在情况还未出现前进行“协商”,没有利益当前,双方才会冷静、平和地商讨条件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