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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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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税收筹划

第1篇

值得说明的是,在介绍每一种税收筹划策略时,我们没有把其他的税收筹划策略考虑在内,实际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仅提供一种思路,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策略都是复合式的,纳税人总是力求在缩小税基的同时也降低适用税率,或者尽力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收入筹划策略收入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待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成本费用筹划策略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策略,即基于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算的不同规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有利方式的策略。

主要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存货流转有实物流转和价值流转两个方面,由于实物流转与价值流转往往不相一致,因而必须采用某种存货成本流转的假设,采用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在期末存货与已售货物间分配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存货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 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利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能达到节税目的。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 不同的,这既是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 的计算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残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本报以前已通过案例《折旧方法不同,所得税各异》作过介绍,读者可参阅)。

3.成本、费用的分摊与列支

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税收筹划活动。(1)费 用分摊法。利用费用分摊法来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费用支付最小化,二是如何实现费用摊入成本最大化。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我国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 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2)费用列支法。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盈亏抵补筹划策略盈亏抵补是准许企业在—定时期以某—年度的亏损,去抵以后年度的盈余,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这种优惠形式对扶持新办企业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对具有风险的投资有相当大的激励作用。但这种办法的应用,需以企业有亏损发生为前提,则就不具有鼓励的效果,而且就其应用范围而言,只能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仍不够弥补的亏损,应该用五年后的税后利润弥补。盈亏抵补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前确认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以提前确认收入。(2)延后列支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3)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税法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已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间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弥补。

租赁筹划策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契约,以收取一定的租金为条件,将租赁资产在规定期限内交给承租人使用,其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尤其当出租人和承租 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税收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但这已涉嫌租赁避税,企业在操作时应本着公允价格进行。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于关联企业时,若一方赢利较高,而另一方赢利较少或亏损时,赢利较少或亏损方可以利用租赁形式把某些设备租赁给赢利方,通过收取租赁费或租赁期满后由赢利方以较高价格购入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亏损方,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尤其是在关联 双方适用税率有差别的情况下,使利润流向税率较低的一方,可能效果更显著。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的时间内 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长于五年,这样,融资租赁可以达到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筹资筹划策略筹资筹划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巧使企业达到获利水平最大和税负最小的方法。筹资筹划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筹划和还本付息筹划。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自我拆借;企业内部集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筹资;商业信用筹资;租赁筹资。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互相拆借筹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体上看,企业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尤其企业间税率有差别),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使企业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筹资活动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投资筹划策略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为进行新的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时,基于投资净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投资行业的选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应忽视投资国的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例如,我国不同行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税负较轻的,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税3年。而没有税收优惠的其他行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并且没有减免税期。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实行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只是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其税收优惠的行业有所差别。

2.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一般指对经营资产的投资,即通过购买经营资本物,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从而获取经营利润。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一般来讲,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由于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这就涉及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投资者在进行直接投资时,还面临着收购现有亏损企业或兴建新企业的选择,这其中也存在一个税收筹划问题。如果税法允许投资企业与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集中纳税,则盈亏互抵之后投资者所得税税负将有所减轻。当然,假定新建企业投产后将产生账面亏损,由投资企业集中纳税,则其整体税负同样会有所减轻。这就要求投资者依照税法的有关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状况进行综合决策。

第2篇

关键词: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即对企业一定时期内利润额征收的税种。从会计角度讲,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所得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切身利益。

一、会计核算方法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会计核算方法又称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为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中进行筹划与安排的一种经济活动。其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税收体制日趋完善,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为合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收入确认方法等都可以进行筹划、安排,通过控制纳税时间、数额多少来实现税收筹划。

二、会计核算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收筹划中的应用策略

在实际经营中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效果比较大的会计核算方法有销售收入确认、转让定价、存货计价法、固定资产折旧法。以下探讨如何运用这几种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利用收入确认不同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销售方式不同,决定销售收入结算方式不同,每种结算方式对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有对应要求,每种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影响了收入确认时间。例如采取现销方式的,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收入确认时间是销货款或拿到相关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客户的当天;而赊销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订货方式收入确认时间是货物交付完毕当天。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对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特别是通过控制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来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比如采用现销时,可以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提货单的交付时间,将销售输入确认延迟至下一年度,从而实现了当年度纳税额降低。

(二)销售产品转让定价在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销售产品转让定价,是指在关联之间进行产品交易时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实现均摊利润或者利润转移,从而实现合理纳税。

例1:天华汽车零部件集团公司总部生产销售一种汽车配件生产模具,主要销往国内各省市,每件产品市场售价为20000元,生产成本8000元,销售费用2000元,管理费、财务成本等综合费用暂不考虑,所得税率为25%。问如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筹划前:天华公司每个模具应交所得税额为(20000-8000-2000)×25%=2500元

显然,企业交所得税较高。为此,该公司决定在重庆设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子公司所得税率15%。总公司给销售子公司每件产品价格为15000元。则总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5000-8000)×25%=175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0000-15000-2000)×15%=450元

两公司共计纳税为1750+450=2200元,比未设销售公司单件产品少交税500-2200=300元。

现在,该集团经进一步筹划分析,只要在税法准许的情况下,能够达到同行业一般生产型企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就可以将部分利润转让给重庆销售公司,故将销售给重庆公司的售价降到12000元/件,则

集团公司应交所得税为(12000-8000)×25%=1000元

销售公司应交所得税为(20000-12000-2000)×15%=900元

两公司共计纳所得税为1000+900=1900元

由此可见,单件产品价格转让后比价格转让前少交所得税2200-1900=300元。

比未设立销售公司时少交所得税2500-1900=600元。

此外,有的关联企业通过在产品交易时抬高定价的方式转移收入,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三)运用存货计价法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进行存货成本核算,方法不同影响期末存货计价高低,从而影响当期利润,最终影响所得税缴纳的多少。企业在存货用尽期间中的总利润数额并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不同的计价方法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延期纳税达到所得税税收筹划目的。企业应根据各种存货核算方法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的方法,达到所得税税收筹划目的。

举例而言,当国内通货紧缩时,即物价呈下降趋势或者物价水平较低时,期末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这样可以增加当期成本,减少当期所得税税额。金融危机后时代,流程资金普遍紧张,企业贷款难度增大,运用存货计价法延迟纳税相当于无形中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提高企业的可利用资金,让资金产生更大效益。当然,企业存货计价法一旦选择很难变更,即使变更也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注明变更内容,最终实现合法合理税收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法在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是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当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其大小直接关系到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当期所得税税额。很多企业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以下为实操方法与注意事项。

1、 折旧年限可选择但并非任意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决定其折旧年限,因为使用年限是一个经验值,所以折旧年限是可选择的。对于有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优惠期内的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对于不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企业,可以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降低企业后期的成本,最终实现延期缴税。这一观点是被大众所接受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忽略了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是一个动态,选定的折旧年限是一个固态,且折旧年限是不可以任意选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从上可以看出,企业确定折旧年限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时必须在此范围内选择。

2、 折旧方法可以选择,但不能随意更改

理论上,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前期利润少,缴税少,因而在适当比例税率的条件下首选加速折旧法。然而《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要求企业所得税计缴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对于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一个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若采用加速折旧,反而会因成本降低而多缴税。

会计、税法制度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限的,且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除非在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调整,其他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

总之,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会计核算方法不仅仅有上述几种,还有坏账损失核算方法等。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财务会计管理人员都应该加强守法意识,合理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凌燕.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探讨,会计之友,2008(04)

第3篇

一、税收筹划的作用

1、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

在现代税收制度中,国家都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政府主动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向特定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调节、诱导社会经济的运行。税收优惠与一般财政支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具体方式不同,它是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财政利益给予特定的纳税人,实质上是一种财政补助支出,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利益。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使其经营决策与税收优惠所体现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从而获得这种税收利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都必须以独立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而实现利润最大化有两个途径:一是扩大销售;二是降低成本,经营者必须把税收当作其经营的必要成本,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策略有效地节税,提高资本回报率,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已加入“WTO”,更多的企业将走出国门,实行跨国经营,参与国际竞争。这些跨国经营企业根据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能获得更大的利润,有利于提高自己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例如,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利华公司,就专门聘用45名税务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就为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多少决定了资本的流动方向,而资本的流动又代表了人力和物力的流动。由于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需要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来克服。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配套的宏观调控体系来进行。税收政策和法规是宏观调控体系的一部分。国家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整个国民经济宏观效益及其发展的要求。因此,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税收筹划,不但有利于企业节税,实现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有利于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对其运用自如,不仅要通晓税法,还必然要旁及到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其它法规。所以必须把运用税法进行纳税方案的选择作为一种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通过不断学习税法、研究税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得以提高。而且,现代社会不少国家的税法越来越复杂,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很容易陷入税法陷阱。在税收筹划时,通过对该国税制的深入分析,就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4、从长期来说,税收筹划起到了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根据经济学拉弗曲线原理,税率的降低和税负的减轻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虽然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了税负,但从长远来看,增强了企业的实力,国家的税源得到了维护和培育,国家的税收总额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增加。

5、有利于推行税务制。由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需要熟悉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专门人才,纳税人为了节约时间、资金等,就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主要是税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税收筹划。这有利于税务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构的发展壮大。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可分为国内经营税收筹划和跨国经营税收筹划,两者方法有较大差别,限于篇幅,本文仅介绍国内税收筹划方法。由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此,企业具体情况不同,其筹划内容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还是有共性的、指导性的内容。

(一)利用会计方法节税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一方面起到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方法,为企业在这些框架和各项规则中“自由流动”创造了机会。

1、企业在核算收入时进行筹划。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筹划主要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例如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因此,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度收入最小化,同样可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2、企业在核算成本费用时进行筹划。(1)企业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依现行税法,存货计价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六种不同方法,不同的方法所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不同。采取何种方法为佳,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同样可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2)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分为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类。两种方法究竟孰优孰劣,应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度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时,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为优;在比例税率下各年税率有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折旧法为优;在比例税率下,如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就享有一定的减免税期,则应尽量把利润集中在减免年度,推迟认列费用。为避免错过减免税的优惠期,企业应选择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直线折旧法优于加速折旧法。(3)企业对费用的列支。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人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备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企业在进行盈亏抵补时的筹划。(1)提前认列收入。企业在有前五年亏损可供抵补的年度,可提前认列收入。(2)延后认列费用。如呆账、坏账不计提坏账准备,采用直接核销法处理;将可列为当期费用的项目予以资本化,或将某些可控费用,如广告费等延后支付。

4、选择适当的筹资方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故筹资环节不可忽视。一般说来,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实现税收筹划,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1、选择适当的设立地点。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现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投资,不仅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而且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地区进行。

2、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作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如为了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企业利用“三废”、保护环境,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等。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行业时,充分考虑和了解各行业的税收待遇,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3、选择适当的身份。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仍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开办合资企业。另外,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三)其它节税方法

1、机构设置法。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采取分公司或子公司法。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要与总公司利润汇总,由总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与总公司分别进行。子公司还享受国家给予的减免税及退税等税收优惠,而分公司则无此资格。一般而言,如果预计分支机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亏损时,采用分公司形式较好,因为分公司开发初期的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赢利,使总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减少。如果一开始就赢利的话,则设子公司更好些。

2、延期纳税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延期缴纳税款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以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3、利用分割技术法。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适用累进税率,计税基础较大,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也越高。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可以减小计税基础,降低最高边际适用税率,节减税款。因此,企业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分割技术节减税款。企业还可以利用抵免技术、退税技术等进行税收筹划。

第4篇

如今,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和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及相关税费支出以增加利润,或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收筹划,延缓纳税时间达到资金优化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随着国内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各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拟通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运用,揭示企业如何利用国家税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

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所谓“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这是因为税收筹划能减少支出,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有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灰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包括自我积累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及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向社会集资等。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有二种:一种是借入资金,另一种是权益资金。

不同的筹资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负水平,融资渠道的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影响。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适用于不同的列支方法。如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而股息税法规定在税后支付,从而其资金使用成本较高。而借入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成本为利息,其利息可列入财务费用,同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达到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达到每股收益最大化。

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一项费用于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融资优于企业自我积累和向社会发行股票筹资。其中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利用得当时可发挥调节作用。但税法对利息扣除标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以,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不能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并不是有效的税收筹划。

因此企业在融资时就要合理确定融资渠道,科学筹划融资比例和资本结构,才能确保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实现。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对于企业来讲,筹措资金时不能单纯地从资金成本高低来选择何种融资,还应考虑投资收益率、税收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然后再决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导向的前提下,利用企业财务杠杆的作用,通过财务会计的筹资决策实现企业节税的目的。

・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内部,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的余地。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从投资地点、投资行业(项目)和企业的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1 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也应作为考虑重点。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家为了鼓励西部大开发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从全球范围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企业所得税,有的税率则高达50%以上。因此投资地点的选择,对企业投资净收益的影响是巨大的。企业投资地点选择得恰当,不仅可少交税,而且还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同投资地点的选择相类似,有关行业性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也不容忽视。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我国现行税制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的差别较大。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

收政策,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对达到节税目的事半功倍。

3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以有

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目前通过合并或分立等方式,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

非常多。这其中既要考虑适应

经济的发展形势,也要有税收上的考虑。

【案例】某商业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品牌的空调机销售业务。在2000年以前,该

公司从各厂家进货时,不但要签购销合同,而且要签订安装、维修合同。双方约定,每售出1台空调,厂家分别给付该商业公司安装、维修费用100元和70元。

2000年该商业公司销售空调机4000台,取得安装、维修收入682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案之一》的通知》第八条和《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无论是“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还是冲减进项税金的方法,企业都应负担9.882万元增值税税款。通过筹划,该商业公司成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维修服务部,专门从事安装服务业务,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独立申报纳税,且从2001年起改变了合同的签订方式,先与各生产厂家签订购销合同后,各厂家与安装维修服务部签订安装、维修服务合同,把费用直接支付给服务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安装维修服务部取得的安装维修费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应按3%缴纳营业税。若2001年取得的安装维修费仍为68万元,则只需缴纳营业税费2万元。

・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 股利分配的选择。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和企业实际情况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以便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 再投资的选择。若有再投资优惠,而企业又想扩大生产规模,则企业用税后所得进行再投资而不时借入资金再投资,无疑可节约更多税款。这是因为再投资的优惠通常大于借入资金的利息抵税所得。

税收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在投资、筹资、经营格局既定的情况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筹划余地。财会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定、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

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承认,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收入的筹划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及非营业收入之分。营业收入的税收筹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为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用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定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

因此一般销售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销售时点的认定,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通过选择适当的销货结算方式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分期付款销售及长期工程合约的节税策略在于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分期付款收入采取毛利百分比法,长期工程合约采取竣工结算法和合同完成法均可使当年收入最小化,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非营业收入的节税策略在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即设法将闲余资金无息贷给关联企业或股东,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成本费用列支的筹划

成本费用的节税策略在于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达到成本与费用的极大化,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获得税收利益。

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己发生的坏账、杲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时列入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及时计人费用;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及公益救济捐赠等,应准确把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存货计价的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存货计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影响当期发出存货的价值,即当期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至于采取何种方法为佳,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通货膨胀时,发出的存货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使期末存货成本较少,当期成本加大,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通货紧缩时则相反,应选择先进先出法计价。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上下波动,增加资金调度的难度。这种筹划符合会计“不得随意变更”的一贯性原则,也保留了必要变更的权益。只要企业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企业就可以获得合法的税收筹划利益。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

・折旧、摊销方式的筹划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有多种折旧(折耗)方法可以选择。折旧具有抵税作用,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定会涉及到折旧方法选择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分为直线折旧和加速折旧两种。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两种折旧方式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

但在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这就会影响企业年度净利的计算,从而对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出于获得财务利益的考虑,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加以筹划。(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以用加速折旧为优。这是因为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无疑延缓了纳税时间,同时也可享受税率变化带来的预期好处。(2)在比例税率下,若预计各年税率呈上升趋势时,以直线法为优。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率越来越高时,以后纳税年度的税负增加往往大于延缓纳税的利益,使得直线折旧法比加速折旧法更为有利。而对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应尽量选择最短的摊销期,也可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

此外,从税收筹划的目的考虑,企业在开发成本、借款费用、递延税款、长期工程合同收入等的确认,以及长短期投资的认定标准和外币报表折算,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第5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企业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企业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企业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利分配方式。

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

(2)留利决策方式。

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企业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

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其主要手段有两种:

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

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

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企业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企业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企业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企业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企业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新晨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企业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第6篇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特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它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既违法又不道德,是政府所严加征处的行为;避税是与税法精神相悖的,是政府所防范的行为;而税务筹划既不违法又符合道德规范,是国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其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该目标,有两条途径可选择,一是扩大业务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润,而税收支出作为毛利润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加以延缓减轻税负,从而增加税后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几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就如何运用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来加以论述。

 

一、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主要是在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中的运用。

㈠ 筹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做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的效果越明显。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㈡ 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内部,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的余地。投资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选择。 

⒈ 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⒉ 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着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是设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 

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结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当然,如果刚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那另当别论。 

⒊ 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15%,而其他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已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又如,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㈢ 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二、 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财会制度对成本费用的确认、收入实现的确定、资产的计价等规定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的成本费用、收入都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应交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种选择大部分在税法上都予以承认,这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㈠ 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收入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贷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确认收入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确定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㈡ 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⑴ 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⑵ 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执行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⑶ 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㈢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译意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时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可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先亏损后盈利,则选区用权益法。这是因为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发生了亏损,对投资企业来说,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则无法冲减本企业利润;而采用权益法核算,会因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而减少本企业利润,从而递延了所得税。尽管两种方法纳税数额相同,但纳税时间的不同可以为企业获得货币时间价值。 

 ㈣ 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㈤ 存货计价的选择 

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取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筹划。合理的税务筹划,将会给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出效益。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壮大十分有利。当然,企业有一个会计年度内要变更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税务筹划。 

㈥ 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而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子连接管算起”。这就是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簿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帐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包括中央空调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三、 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以上谈了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对企业来讲,在做好上述各项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⒈ 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坚持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需放弃。 

⒉ 税务筹划要有全局观,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统筹考虑,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⒊ 不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都应以守法为前提,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法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偷税、逃税是违法的行为。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决策,而且最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第7篇

[关键词] 跨国企业 国际税收 筹划策略

一、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

1.内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根源在于每个纳税义务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在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越轻,企业税后利润就越大。因此,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一样都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财务安排。跨国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

2.外在原因

国际税收筹划的产生和存在主要是由不同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税收构成要素、经济源和税源等税收经济活动各方面所作的制度及法律上的不同规定造成的。国家间的税收差别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客观基础。跨国纳税人对国家间的税收差异和不同规定的发现和利用,不仅维护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而且为他们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找到了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1.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跨国经营中,投资者除了要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亏损结转等。跨国投资企业如果能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规避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务当局,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应税收入或所得进行重复征税。导致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订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跨国投资应尽量选择与母国(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目前,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而世界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全面性税收条约已有1000多个。

(3)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避税地又称“避税港”,是指对收入和财产免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国际避税地大致可分为两类。①纯粹或标准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没有个人或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如百幕大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等。②普通或一般的国际避税地。这种类型的避税地一般只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有些国家或地区还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如瑞士、中国香港特区、巴拿马等。

2.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

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扩充投资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1)就分公司和子公司而言,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与总公司由于是同一法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便可汇入总公司账上,减少了公司所得额。(2)就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的选择而言,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海外投资企业应在分析比较两种组织方式的税基、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地具体的税收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综合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来组建自己的海外企业。

3.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在国际税收事务中,有关联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价格,而非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价格。转让定价的制定过程是一项十分机密和复杂的工作。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的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1)通过控制零部件、半成品等中间产品的交易价格来影响子公司成本。(2)通过控制对海外子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使用期限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3)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4)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5)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海外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4.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有可能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电子商务的诸多特点,更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便利。跨国经营企业也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来合法避税。

参考文献:

[1]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时代大学生出版社,2000

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对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把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双刃剑。首先,高新技术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已得公认,国家给予了其在税收和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待发展。对于“营改增”的施行,在满足企业发展要求的同时,不仅减少了税收,还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一、TS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TS数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TS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致力于应用信息物联网技术。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社会公共领域某些专项解决方案,并为客户提供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系统的技术及维护服务,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二、营改增”对TS公司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转嫁税负,减轻税收负担。营改增之前,TS公司缴纳5%人营业税,改革之后的增值税率为6%,单纯从数字来看,税率提高了1%,但实际税负却是在降低的,原因在于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有利于资金节约,推动可持续发展。在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TS公司的税负明显减小,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利润水平,增强了投资积极性。但同时要求TS公司进一步细化上下游产业链,财务人员和管理层要理解透彻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

三、TS公司税收筹划方法

1.软件销售业务的筹划。TS公司内设研发部,负责设计、研发各项软件,TS公司预计2015年为某机械制造企业设计软件,预计取得含税收入为800万,取得含税采购成本为100万。

(1)筹划前TS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0-100)/1.17*17%=101.71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1.71*(7%+3%)=10.17万;企业所得税为(800-100-10.17)*15%=103.47万,该业务中TS公司纳税总额为215.89万元。

(2)筹划方案:将TS公司的多数研发人员从公司中抽调出来,单独成立F公司,F公司中软件开发人数全部为技术开发人数,则其所占总技术开发人数比例将达100%,超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中所规定的50%,同时F公司年营业额在500万以上,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F公司的经营业务仅限于设计、研发各项软件。F公司拥有自主采购权,F公司进行软件的主要开发后将其销售给TS公司,TS公司对软件进一步生产和销售。

F公司可申请认证成为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许可证,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可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预计F公司采购成本为100万,此业务销售给TS公司的软件产品销售额为500万,经TS公司进一步加工再销售的金额为800万。

对于TS公司,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800-500)/1.17*17%=43.59万;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43.59*(7%+3%)=4.36万;企业所得税为(800-500-4.36)*15%=44.35万,合计为43.59+4.36+44.35=92.3万。

对于F公司,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500-100)/1.17*17%=58.12万,而销售收入的3%为500/1.17*3%=12.82万,可知B企业实际缴税增值税12.82万元,退税45.30万,F公司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可两免三减半,因此设立当年不征所得税,得F公司应缴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3%+7%)*12.82=1.3万,合计为12.82+1.3=14.12万;TS公司和F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

因此,TS公司通过分设F公司节税金额为215.35-106.42= 108.93万。

2.对外签订合同的选择。“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委托方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依客户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改变合同类型,从而合理节税。

当委托方为非增值税纳税单位,例如国外客户、未改制的科研院所等,其对增值税抵扣不敏感时,高新技术企业方可真正享受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预计2015年,TS公司为国内某科研院开发应用软件,TS公司预计向客户销售产品共400万元(不含税),同时向该客户收取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0万元。该软件企业的销售业务属于既有产品销售收入也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兼营行为。

假设TS公司在接受业务时,与委托方分别签订了销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销售产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400*17%=68万元。

筹划方案:客户对进项税抵扣不敏感,TS改变合同类型,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根据免征政策,则TS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元

四、建议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行业特点,结合当地优惠政策,制定与企业自身发展相符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有效的筹划,增强可行性。

1.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签订销售合同,应考虑买家对增值税的敏感程度,对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对合同文本涉及税务条款做出规范要求。

2.应呼吁税务机关调整现有税收政策,可将免税政策由零税率申报改为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模式,以便真正让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因为在“营改增”以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种的变动,实际上使多数企业不能真正享受到有关的免税优惠。

第9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费用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纳税人的确认、税率的确定、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大量调整。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少,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把握新的税制,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和自身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纳税成本,以谋求自身的竞争优势,是众多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形式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应汇总纳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这样各分公司之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均衡分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使整个企业集团实现利益最大化。

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3年以上的公司B,预测B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若A公司当年实现利润800万元,现有两个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税负截然不同。

若选择方案一,即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公司总体税负为200万元。

若选择方案二,即设立分公司,可以合并纳税,则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800-600)×25%]。

可见,设立分公司可节税150万元。

二、收入的筹划

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是企业最基本的收入来源。一般来说,选择合理的收入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实现延缓纳税的效果。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收入纳税筹划的重点。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但是,应用中一定要注意: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必须订有协议,协议中必须订明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同时,注意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的收入能够安全地收回。另外,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可将收入推迟致下年确认,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三、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2.5%以内职工教育经费及2%以内工会经费(简称三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可通过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增加职工福利、加大职工培训等,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应用中要注意,以上支出均为当期实际发生的,若企业推迟发放工资或只计提“三费”而未实际支出,均不得扣除。

例如:甲企业2008年利润为56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经查全年应发工资为72万元,其中12月份工资为14万元,尚未发放,则2008年度应税所得税为17.5万元[(56+14)×25%]。若企业在12月份按时发放了工资,则应纳所得税为14万元(56×25%)。可节税3.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适用这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包括: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依法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增加折旧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60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五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114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五年,第一年折旧额为19000元,第二年折旧额为15200元,第三年折旧额为11400元,第四年为7600元,最后一年为3800元。如果该企业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延缓应纳税额的支付。

五、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在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时,企业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金额较高,可将利润递延到以后年度,从

六、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办公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这样可以合理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七、企业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务筹划不但与企业管理各项活动相关,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发挥税务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的作用,促进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筹划。企业的纳税筹划需要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决策相二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人,我国税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流和沟通,注重税收筹划的时效性、地域性政策,以便及时调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降低企业税务损失风险。

2、依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纳税筹划的措施与手段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采取隐瞒收入、扩大支出、转移财务等违法手段,否则,即为偷税。

3、事先筹划。纳税筹划必须在涉税经济活动发生之前,预先对其进行计划、决策,以达到减少税赋、获取节税利益的目的。由于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如企业实现利润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才想方设法采取措施规避和减轻纳税义务,就为时已晚了。纳税义务发生后的任何筹划行为都属于偷税。

4、整体筹划。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应当把降低税负作为筹划的唯一目标,而应当立足企业整体利益,以企业价值的长期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总体目标。企业不应只着眼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降低,而应当将筹划方案对不同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影响综合加以分析。由于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着相互的联系,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就有可能多缴,从而会抵消一部分税负减少额,甚至加重整体税负。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庄粉荣.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2008(9)

[3]刘爱明,刘冬容.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商业经济评论.2007(10).

第10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纳税筹划 加速折旧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1.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2.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A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A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A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理论问题企业对策

一、概念辩析:国际税务筹划、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

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中更多地取得税收利益,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周密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决策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税法的方案,将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

国际税务筹划实质上是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务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TaxAvoidance)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即纳税人通过合法(或合法)的手段,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在应税事项未发生之前进行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或规避纳税的负担。因而,应摈弃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如纳税人不能采取滥用税务协定等含有隐瞒或欺骗因素的方法,以逃避纳税义务。否则将被归人国际逃税范畴之中。国际税务筹划与和国际逃税(TaxEvasion)是有本质区别的。国际逃税是在纳税人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欺诈手段,逃脱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两者的经济目的和结果是一样的,但手段不同。在税务筹划时,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的精心安排,采取合理选择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保证在税务筹划前后所实现的实际纳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国际逃税往往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结果是对其应有纳税义务的逃脱,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规定实质上也是不相符合的。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

从国际税务筹划的定义中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谋划过程和结果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法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也是与国际避税或国际逃税的最重要区别。首先,从法律的观点看,纳税人依据税法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纳税人具有依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职责的义务,但也享有依法主张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主张纳税利益。其次,要正确理解合法性概念。狭义的合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或事项获得法律的认可。而广义的合法性还包含另外一层意思:法律不加反对,不予禁止或纠正,或者根本就无法律规定。本文作者认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应采纳广义的概念。具体分析各国对于税务筹划的规定,有些国家认为是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如澳大利亚、墨西哥、挪威、瑞典等;有些国家认为是不违法或不滥用法律的,如日本、巴西等。总之,世界各国的法律几乎没有规定禁止或反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也没有对其发生的后果做相应的法律纠正。司法实践中,英国和美国在税法判例中,经常援引1935年英国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原则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经常援引的还有美国知名法官汉德的名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承担国家赋税;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三、国际税务筹划存在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出现和存在,总是有其内在的因素和外在原因的,国际税务筹划也不例外。其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尽可能减轻税负提高收入的强烈愿望。其外在的客观原因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1)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公民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三种类型。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最适合自身权益的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但在实行中具体方式有所不同;有些国家或地区单一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如拉了美洲的多数国家以及赞比亚、埃塞俄比亚、香港、澳门;只有美国同时行使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的所得来源管辖权,“三权”并用。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形成了某些重叠和漏洞,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有利机会。降低税负的具体做法是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2)税率上的差异。从具体和直观方面观察,税率上差异是指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在不同国家所承受的不同的税率。税率又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实际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资本回报率,因而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作为投资国或者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将高税率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成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通常作法。(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不仅不同税种的课税对象不同,而且对于每一特定的课税对象,不同国家会因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不尽相同,使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以所得税为例,计税基础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国内外所得、间接投资所得(股利、红利、利息所得)、汇兑损益、亏损结转抵补,成本项目和费用扣除项目等处理不尽相同。具体于计征公司所得税中的成本计算与费用扣除,世界各国对三个问题比较重视,而且税收处理不同:一是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二是固定资产折旧。三是提取各类准备基金。(4)税收优惠的鼓励措施的差异。许多国家出于鼓励外国投资等方面考虑,在征税上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减免税及各种纳税扣除等优惠待遇,增加了税务筹划的机会。如有些国家对减免税期的规定,提高了跨国纳税人对其投资和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放宽对加速折旧的条件,跨国纳税人可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纳税人得到了一笔与递延税款相等的无息贷款。还有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如免税法、抵免法等。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多的国家其实际税率将低于名义税率。因此,跨国纳税人会想方设法利用投资国和居住国的税收优惠,以有效地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国际税收差异最终能否及如何被跨国纳税人在税务筹划寸所利用,是由几个方面的差异综合形成的,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和风险

虽然国际税务筹划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其经济后果与违法的偷漏税行为并无不同,都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因此,国际税务

筹划活动存在一个界线(即合法性)的问题,超出了适当界线的筹划行为将会受到有关国家税收管理部门的干预及其法律的规制。

国际税务筹划的障碍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各国政府都在努力预防避税,不断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二是各国税务部门意识到,税务筹划被跨国纳税者的滥用,极容易向不当避税甚至偷漏税转化。针对这种倾向,许多国家制定了反避税的法规。首先,在立法方面强化纳税人的义务,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就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案件中应就国外从事经营和纳税情况负举证责任。其次,采取措施对对避税发生的后果进行调整与纠正。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调整;三是各国税务管理部门,一直在努力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对纳税活动的控制,努力改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设法杜绝非法逃税。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8所正式颂布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四是各国政府除了上述方面的单边行动以外,还进行了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目的是解决和协调各国税制上的差异,保证各国及投资者的利益。其结果体现在储如“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的税收协定条款中。如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已实行统一增值税,并从1986年开始按各国增值税收人提取一定比例的共同经费,同时对国际偷漏税采取对策。又如,经合组织(OECD)在税务协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2002年最新公布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税务领域活动,已同6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务协定。

国际税务筹划的风险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国际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超前性的特点,而有关国家的税法可能在事后发生较大的变化,存在税制变化的风险,加上汇率变化等跨国经营所固有的风险,将使得国际税务筹划具有直接的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在国际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筹划人对有关法律的不当理解,对国际税收差异或漏洞的不当利用将超出法律界线,存在被判为非法逃税的可能性,产生法律风险:一是引起法律诉讼,承担诉讼费用,且一旦被确认违法,将被课以经济或行政制裁。经济制裁主要是罚款,如英国对逃税者处以应纳税款12倍的罚金,瑞典处以应纳税额4倍的罚金。行政制裁通常是与补税罚款一并执行的,如菲律宾、土耳其采取暂时停业的处罚等。二是若被认定具有偷税行为,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信誉与形象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对企业商誉也产生破坏。从长期看,这种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可能是大于企业逃税额的。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时,都必须充分研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尽可能地降低和回避风险发生。

五、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实对策

截止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中方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跨国经营事业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我国企业在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活动之中,同样面对国际税负不断提高和国际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局面,为此必须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狠抓内部管理工作,降低企业跨国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纳税负担,力争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税务环境,如何以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从事运作,就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必须面对、必须学习,更必须实践的重要课题。

(一)必须以国际税收因素作为重要依据从事跨国经营的财务决策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经营产生影响的重要经济因素和环境因素,直接关系到跨国经营公司的经营绩效和经营收入。作为跨国经营者,应该从税务角度考虑和分析,即全面地进行税务筹划活动,在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框架内,选择投资地点,选择新项目的组织形式,并对融资方式、转让定价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等作出选择和判断等等。为此,要研究各国的税收立法意图,熟悉各国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精通各国税制差异,观察和关注其新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东道国投资地点或目标市场的同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避免双重课税等方面加以充分认识和考虑。笔者以为,虽然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经营大多数是由非税收因素驱使的,但也有不少主要是出于税收因素的考虑,如我国大陆企业华润、中信、中旅、首钢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另外,美国跨国公司在轻税负国的投资趋势也值得我们思考。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如美国子公司1998年在爱尔兰(实际公司所得税率为7.6%)资产收益率为16.2%,是欧洲的3倍多。

(二)应当建立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税务会计

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使得国内公司与海外公司所受到的税务管辖与税务制约程度不同,方式不一,而经营中必须遵守不同的税收法规。针对这一情况,从事跨国经营的我国企业,必须重视国际税务会计的研究和运用。这里所述的国际税务会计,是指跨国经营的税务会计,以及对各国税务会计原则与实务的比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财务会计方面,要了解各国税务会计原则的差异,研究各国应税收益及会计收益的差别,并按国际(有关国家)税务要求进行正确的核算和揭示,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报告。(2)国际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内容是跨国经营企业的税务筹划问题,主要方法是以国际管理会计和国际财务管理为基础,但它有其特点:一方面企业纳税活动是微观的活动,税收对企业的财务收益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有宏观特性,即政府也非常关注企业的营业收人,企业纳税活动始终受到政府的控制和税收法规的制约。因此,国际税务会计涉及面广,因素复杂,不具备相当的国际税法、国际财政金融和国际会计知识的人难以胜任。就我国企业人才的现状看,具备从事此方面工作能力的人才奇缺,因而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是要培养和造就擅长国际税务会计的高级人才,以适应企业从事中国经营所急需。同时由于国际税务筹划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有必要培养和发展一批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国际税务管理运作机制和操作方法

第12篇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行的古典模式。对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个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减轻重复征税。

1.公司股东。美国对其公司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receiveddeduction.DRD)消除重复征税,具体扣除标准,以该公司股东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对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与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报纳税,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则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则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对来源于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如果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同时拥有该支付股息的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决权和股票价值,当该项股息收益是与该外国公司在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该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来自其控股80%的美国公司时,对于美国公司来源于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来源于美国公司的股息一样,作部分扣除;作为股息收款人的美国公司,如果其拥有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100%的已发行股票,只要该外国公司的全部所得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有实际联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对支付给与美国的贸易和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公司的股息,一般适用30%的预提税,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更低的协定税率。

2.个人股东。美国对股息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对于个人取得的现金股利,应纳入个人总所得中纳税,但对于个人投资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允许扣除,该扣除额以不超过该项投资所得为限。(2)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决中认定,所有股东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没有改变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构成股东的收入,免予征税。这个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3500亿美元经济振兴计划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内暂停征收股息税。具体步骤是:2003年股息税削减50%,2004~2006年期间全部免税,2007年恢复按30%的税率征税。

(二)英国

英国在1965年开始引入公司所得税时,采用的是古典税制。1972年英国通过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归集抵免制度。

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个人股东的税收抵免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相联系,1979~1986年,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居民股东的抵免额为股利净额的3/7或股利总额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调整为股利净额的2/8或股利总额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必须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税低税率为20%时的比例)预付公司税(AdvanceCorporationTax,ACT),该预付的公司税可在实际缴纳公司所得税时扣掉。公司最后应纳的公司税称为主体公司税(MainstreamCorporationTax,MCT)。预付公司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只是公司税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数英国公司的财务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公司所得税税款大多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缴纳,预付公司税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平衡和稳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润分配,其预付公司税可能超出主体公司税,还会引起扣除的结转问题。为避免政府税收为负数,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国废止了预付公司税,同时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净额的1/9或股利总额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来越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税制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具体来说:

1.公司股东。归集抵免制只适用于英国居民,对于英国非居民则不适用。(1)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国来源的股息,由于上述归集抵免制,该股息作为完税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税;但是,对于从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为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2)对于英国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国来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把外国税收作为费用扣除。该抵免法也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股息。按照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间接税抵免的条件是:母公司应拥有子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不少于10%的表决权,等等。(3)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英国不征预提税。

2.个人股东。对于英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归集抵免制的适用,一般按减低税率征税。收到股息的个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如果股息加上税收抵免额不超过29400英镑,根据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应适用10%的税率(基本税率);超过29400英镑的,适用32.5%的税率。

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8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2000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2000=20000(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20000×10%=2000(英镑),应纳税额与税收抵免额相等,该个人不用再就该项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个人收到股息为1050000英镑。税收抵免额按1/9计算为116666英镑。应纳税所得额为1166666英镑。股息的应纳税额为1166666×32.5%=379166(英镑),减去税收抵免额116666英镑,该个人还应就该项股息再缴纳262500英镑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按基本税率纳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归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东的重复征税,而对于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股东,归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对股东的重复征税,个人还需要额外负担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三)德国

德国在1977年以前采用归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税,对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适用45%的税率(后改为40%),对于公司的分配利润适用30%的税率。对于股东则采用完全的归集抵免制,规定居民股东可从其收到股息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润已纳的公司所得税。这样做虽然可以完全消除对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但由于其计算复杂,以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税和税收筹划的机会,而受到批评。归集抵免制因仅适用于居民,而不适用于非居民,按照欧盟的司法实践,归集抵免制度被视为对非居民投资者和外国投资的歧视。这使得德国对欧盟条约的遵从性受到质疑。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为了与德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税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国联邦参议院通过减税税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税制,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为了减轻公司利润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新法案将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的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

1.公司股东。无论该公司是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对其所获得的股息免予征税,没有最低参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对于参股成本的处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处理不同:对来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对来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参股成本。将收到股息的5%作为不可扣除的经营费用,加到应税所得额中征税,即无论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成本是否已经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税,所有相关成本允许扣除。

对于支付给非居民的股息。德国适用20%的预提税(加上统一附加税后为21.1%),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适用较低的协定限制税率。

2.个人股东。无论个人把股份作为私人拥有的资产,或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持续经营资产,也无论该股息来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均实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system),即个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纳个1人所得税,另一半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不论该股息来自德国居民公司还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长期以来都是实施古典税制,但多年来也一直在探索对公司和股东征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国财政部早在1992年就发表过《关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一体化的报告:对营业利润征税一次》,该报告研究了对公司和股东征税一体化的各种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国现行的古典税制。

欧洲国家一直采用归集抵免制,来协调公司和股东的征税问题。但这种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变。以奥地利和芬兰的两个著名案例为例,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的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税法修订的巨大影响。根据《欧盟条约》,对于直接税的征税规定,虽然是欧盟成员国职权范围内的事,但成员国必须确保其国内税法规定的措施符合欧盟法律。

(一)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歧视案(Case315/02)以及芬兰归集抵免案(case319/02)

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项关于奥地利对外投资所得税歧视一案的先行裁决(Preliminaryruling,它是欧盟法院对《欧盟条约》的解释等所作的预先裁决)。AnnelieseLenz女士是奥地利居民,她拥有德国公司的股票。按照奥地利税法规定,来自国外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适用累进税率,而投资国内公司取得的股息,则可以有两个选择: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预提税,或者适用所得税税率的一半,两者取较低者。或者由纳税人自行决定。由此,她认为,投资其他国家比投资其居民国奥地利。得到的税收好处要少,奥地利税法违反了《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1999年,AnnelieseLenz女士向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讼。2002年奥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奥地利税法是否与《欧盟条约》第56条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相容,向欧盟法院申请先行裁决。2004年7月15日,欧洲法院判决奥地利的税法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构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兰于1990年引入归集抵免制。PetriMikaelManninan先生是芬兰居民纳税人,他收到来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该项股息,必须负担瑞典公司所得税、瑞典支付股息的预提税以及芬兰的个人所得税。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资于芬兰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担芬兰的个人所得税。Manninen先生向芬兰税务局申请有约束力的预先裁决(abindingadvanceruling)。芬兰税务局认为,Manninen先生的国外股息必须按照芬兰税法缴税。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兰税法关于股息归集抵免的规定违反了《欧盟条约》第56条和第58条关于禁止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讼。2002年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将此案提交欧盟法院,申请欧盟法院给予先行裁决。2004年9月7号,欧盟法院公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欧盟法院判决支持了Manninen先生,认为芬兰的税法规定构成了对于资本自由流动的限制,这原则上为欧盟条约第56条所禁止。

(二)欧盟法院裁决对欧盟成员国的影响

由于各国采用的归集抵免制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股东,非居民股东并不能从中受益。其结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归集抵免制被欧盟法院认为阻碍了资本的自由流动。因而,许多国家在欧盟法的压力下已经放弃了归集抵免制。

2003年以来,奥地利不断修订其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废除了对于外国投资和外国资本收益的税收歧视性规定。芬兰自2005年1月1日起,废除对股息征税的归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从29%降为26%),降低个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的税率(从29%降为28%),对股息给予减免税待遇。

目前,欧盟各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趋势是引入改进的古典税制。目前流行的观点是,古典税制与归集税制相比,制度结构简便易行。除了对股息和利息因处理不同而产生扭曲外,对跨国经济行为的扭曲总的来说比较少。另外,欧盟成员国荷兰一直强烈反对归集抵免制,因为荷兰一直以来拥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只对荷兰居民实行归集抵免,而对全球非居民股东不给予抵免,势必产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对全球股东都给予抵免,从预算的角度来看又难以行得通。欧盟法院的裁决以及荷兰的“示范”效应,都使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考虑放弃归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税制。

三、各国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我国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所得税税制基本上是古典税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立法的形式,内、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基本解决了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内资企业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十分严重。

对于外资企业,税法规定征收39%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免予征税。而对于内资企业,首先,分配利润的公司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应将该股息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按33%的税率缴税,如果是个人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内税法关于内资企业和个人如此严重的重复征税规定,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极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协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解决我国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的具体建议

由于股东分为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既涉及国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又涉及国与国之间的重复征税。解决国际间的重复征税,—般是通过签订国际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方式来消除或减轻。而解决国内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应立足于国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税收征管水平,并注意与国际上消除重复征税方法的匹配。在协调和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上,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考虑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