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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政税收政策

时间:2023-09-12 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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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政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 税收; 西部扶贫开发; 连片特困地区

一、引言

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保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顺利推进的资金保障,税收还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税收政策的扶持和引导能推进西部扶贫开发的进程。税收要充分发挥好“输血”和“造血”的两大功能,更好地为西部扶贫开发服务。

2011年西部一般预算内财政收入10 819亿元,其中税收收入7 60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①充足的税收收入能保障政府西部扶贫开发顺利开展,西部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应继续提高,2011年西部税收占全国的比重为18.05%,非税收入比重占全国的25.11%。只有稳定的税收收入增长,才能更好地保证西部财政收入的规范、持续和有效增长。

当前对西部扶贫开发没有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从五个方面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两轮促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吹响了波澜壮阔的西部大开发号角,也推动了西部扶贫开发的开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第一次在政策保障层面明确提出税收政策,其中提出关税的免征是现行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明确的;提出关于企业用于扶贫捐赠的扣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没有专门针对西部贫困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西部特别是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发展,不能更好地提高扶贫绩效。

通过文献整理发现,大量研究从不用角度对西部扶贫开发提出思路,但鲜有从税收角度去考虑扶贫开发。Yao and Fan(2006)分析中国农村地区收入和财政不平等的演进,认为财政均等化不能满足地方实现责任的需要,就不能完成帮助穷人的目标。徐孝勇等(2010)提出西部农村扶贫工作取得良好绩效,打破制度性陷阱是西部扶贫工作的关键环节。姚予龙等(2003)提出西部地区要摆脱贫困,必须要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要通过人类的积极活动实现生态环境的重建和恢复。曾松亭(2006)曾对贫困地区农村公共品的需求特征进行研究。

大量税收政策的研究论文中,鲜有专门对税收在西部扶贫开发的作用进行研究,现有研究集中在探讨税收促进西部大开发的作用上。肖育才(2012)等都肯定税收在西部大开发的作用,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评价,认为还需加大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西部特殊地区建立特别税收优惠。熊冬洋(2012)提出通过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来缩小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安体富等(2011)提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应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构建环保税体系等。林颖(2009)等发现西部经济所承受的税收负担率远高于东、中部地区。范玮(2012)提出要发挥税收在西部区域开发中的协调作用。

本文从税收角度全新审视西部扶贫开发,对现行税收政策推动西部扶贫开发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通过税收政策优化设计更好地推动西部扶贫开发绩效。税收政策可以更好地引导、推进西部扶贫开发中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西部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西部科技创新,综合提升西部发展内涵和实力。

二、税收促进西部扶贫开发中存在的不足

(一)所得税优惠为主,方式单一,政策力度不够,体现不出优势

目前支持西部发展政策的主要是两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较笼统,全部以直接税为主,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基本没有涉及流转税,从行业(产业)的角度采用间接措施扶持西部的政策较少。目前主要采取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缺乏通过项目加计扣除、出口退税、成本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政策来扶持。直接优惠方式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而对非盈利企业,众多盈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作用不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小。

(二)特色产业没全部进入鼓励产业目录,优惠门槛高,覆盖面窄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国家发改委2011年6月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本)》为指导。新的产业目录把民族药物开发生产、生态旅游、民族风情业等作为鼓励类产业,有利于西部发展。但由于该目录是面向全国的,没能把西部地区的一些特色产业如少数民族蜡染制造和清真食品开发等特色优势产业纳入鼓励类目录。西部这些特色产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是发展好能直接造福贫困地区。

现行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规定,其主营收入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才能享受优惠,政策门槛过高,使得企业放弃多元化经营战略或对辅业进行控制,不利于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条件多、门槛高,使得覆盖面过窄,西部真正能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多,影响了税收政策作用的发挥。

(三)资源税改革不到位,财政贡献小且不利于资源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6种矿产品和盐征税,对其他大部分自然资源都没有征税。征税范围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依靠资源税增加财政收入的能力。2010年6月1日,新疆率先开始原油、天然气从量改从价征收的资源税改革,尽管2010年12月1日起,新疆资源税改革政策在包括内蒙古在内的西部12省(区)实施,2011年1月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石油、天然气全国推广从价定率征收,但煤炭等其他资源品还是用从量定额计征,不做调整。资源税改革不到位,如贵州省丰富的煤炭资源不能转变为财政优势,地方支柱税收少。资源税征税范围过小(基本属于矿产资源税)资源的稀缺性没有通过税收得以体现,导致西部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现在西部各地由于资源税收入对财政贡献小,为了加强资源管理加收煤炭调节基金、矿产资源使用费等各种非税收入,名目繁多、管理混乱,资源税改革破局,势在必行。

(四)民间投融资税负较重制约西部发展

西部扶贫开发离不开投资。西部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缺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分配的收益(除证券市场投资收益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的高税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当前,应积极鼓励民间(个人)投融资西部的实体经济,降低税负有利于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西部大开发,特别是扶贫开发事业中来。

(五)捐赠扣除比例不高影响对贫困地区公益性捐赠

西部扶贫开发除了政府主导外,还需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大力进行公益性捐赠。现行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最高只能按年度利润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最高只能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现行捐赠扣除比例不合理,不利于更多企业、个人积极投身西部扶贫发展的慈善事业。从各个国家的情况看,对慈善捐赠都是积极鼓励,基本都实现全部扣除的免税政策。为了从税收政策上引导、鼓励公益性捐赠,特别是对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应提高扣除比例。

(六)缺乏专项扶持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税收政策

我国扶贫战略已经发生重大调整,将以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贫困主战场,通过连片地区的区域发展带动扶贫攻坚。最新的扶贫纲要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都对连片特困地区发展进行明确部署,但是税收政策只是延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多位于多省交界处,地理位置偏僻,山区居多,自然条件差,交通设施不便利。多年扶贫开发都没有脱贫,说明这些区域扶贫开发的紧迫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西部最为贫困的地区,依靠自身很难走出贫困困境,必须通过专项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目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西部全部的,且力度不够,不足以吸引更多企业到特困地区投资创业,必须抓紧时间根据集困地区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专项税收扶贫政策,才能更好地推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发展。

三、促进西部扶贫开发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以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试点,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西部大开发政策以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主,力度不够大,覆盖面窄,不能适应西部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发展需要,为了更好促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可以先在西部的连片特困地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试点改革。

1.提高所得税优惠力度,可以考虑鼓励类产业实行西部大开发15%税率基础上,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鼓励类产业减按10%税率征税,并降低门槛,对原来主营收入占总收入比重70%才能得到优惠的规定,改由各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鼓励类产业的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50%~70%间进行浮动。

2.为更好地促进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应加大鼓励投资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将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现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改为“五免五减半”政策。

3.提高税收间接优惠力度,对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吸引更多企业到特困地区加大投资力度。

4.对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开办企业,吸引贫困农民、生态移民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在据实扣除工资的基础上,加计扣除职工工资的50%,让企业吸纳更多当地贫困农民、生态移民就业,加快西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

5.高新企业投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给予更多优惠。现行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优惠税率,但是由于西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实际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寥寥无几,可以对投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高新企业认定标准适当降低,并把税率调低到10%,吸引更多中小高新企业到西部集中连片地区发展创业。

(二)资源税改革继续深化,实现煤炭从价计征并扩大征税范围

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有利于将西部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财政优势。如贵州这样的煤炭资源大省,煤炭还是从量征收,不利于增加地方税收,也不利于引导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可以在贵州试行煤炭资源税按5%的税率实行从价计征。贵州省除煤炭资源外,其他非金属矿蕴藏量十分巨大,国发[2012]2号文件中提到“进一步在贵州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可以考虑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30元/吨提高至60元/吨,将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额幅度上限从20元/吨提高至60元/吨。

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征税,征税范围过小,不利于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建议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如可以在西部试点对地下温泉、用于水利发电的水资源等开征资源税。通过资源税改革引导西部资源开发。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特困地区的投融资收益给予优惠

西部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特别需要大量资金,可以从税收方面鼓励企业、个人加大对西部特困地区的投资力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收所得税,税率过高不利于西部融通资金,可以在西部特困地区试点对个人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投融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对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公益性捐赠只能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只能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现行税法限制了企业和个人对西部特困地区慈善捐赠的积极性,不利于西部特困地区更好地发展。为了鼓励对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慈善捐赠,应规定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用于特困地区扶贫、科教文卫等事业,凭有效捐赠收据全额扣除,不纳税。

四、结语

在两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下,税收成为西部发展和扶贫开发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之一。根据西部贫困地区发展的特点,以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试点更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的顶层制度设计,将会更有力地促进西部扶贫开发不断创造辉煌。当然,税收是把双刃剑,在抓好税收工作的同时,不能增加企业负担。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企业,但是扶贫开发不仅是企业发展问题,发展也不等于脱贫,只有真正让贫困户受益,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反贫困。要实现贫困户的全面发展,税收只能起到部分引导作用,更多还是要依靠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和小额信贷等政策来共同推进。

【参考文献】

[1] Yi Yao and Shenggen Fan .Evolution of Income and Fiscal Disparity in Rural China[J].Australia,2006(8):12-18.

[2] 徐孝勇,等.我国西部地区农村扶贫模式与扶贫绩效及政策建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0(2):161-165.

[3] 姚予龙,谷树忠.西部贫困地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3(3):22-26.

[4] 曾松亭.贫困地区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特征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6(3):30-33.

[5] 肖育才.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价及未来取向[J].财经科学,2012(3):85-92.

第2篇

关键词:PPP项目税务风险研究

一、PPP模式施工项目各阶段主要涉税风险

(一)税制结构和税制安排上的风险

综合考量外国税收管理现状可知,大部分外国税收政策以直接税为主。国外国家所得税减免、投资抵免等均表现为直接税收政策,很少存在间接收税情况。根据相关数据可得,国外税制效果更为显著、税收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与符合税制变革规律基本吻合,有值得学习的经验,为我国科学税制结构改革提供参考。现阶段我国税制体系以流转税为主,在减PPP项目交易中免税政策渗透在无形的节点执行过程中,因此政策执行凸显人为性,主要体现在抵扣链条终端,因此一定程度下,对税收全面效果造成一定影响。PPP项目运行过程复杂,大部分项目运行周期较,此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会受诸多外界因素影响,导致改变现税制结构,对企业税负情况造成严重影响,最终该模式将呈现一定反效果。但针对企业来说,将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需要格外重视。

(二)建设阶段涉税问题

在建设阶段,需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各项成本支付,确定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不能将利息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对拆迁费用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不能确定发票。除此之外,若项目建设存在一定亏损,可将相关税收结算转入运营期,但应注意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亏损弥补期限不超过五年。根据PPP项目要求,结合平均盈利水平,项目前期亏损项目税额不能在后期进行充分抵扣。

(三)运营阶段涉税问题

进行PPP项目运营时,存在一定的收入,其主要包括广告位出租收入、停车收入等,可以经营租赁服务记录广告位出租收入,可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记录停车收入等项目,其中要注意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明细核算混合销售的税率,根据不同收入类型结合施工项目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增值税项目记录与处理。PPP项目中,运营期存在的政府补贴意义显著,通常情况下,项目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在实务中地方财政补贴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仍在探讨,但笔者认为要根据项目的“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区分进行增值税缴纳的确定。政府不应对纯公共产品征收增值税,若收到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则可根据金融资产工具的相关规定,征收项目增值税。

(四)移交阶段涉税问题

移交阶段的涉税问题在PPP模式下,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资产移交、股权退出两种退出约定方式。其中资产移交主要指,在合同期满、合同约定期前提前向政府转移资产等形式,PPP项目中投资人退出,项目公司在资产移交阶段向政府转移项目全部资产、关联债权、劳动力等,其中不征收项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增值税,并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其他清算所得、损失等项目;股权退出形式中又包括股权转让、减资两种,根据行业限行规定对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计入企业所得税;根据减资比例将减资计为股利所得、投资转让所得,进而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

二、PPP模式下施工项目相关税收问题解决建议

(一)做好PPP模式下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及具体税种修订工作

在PPP模式下,保证施工企业项目的税收政策的完善,需要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公路等领域的税收经营问题进行深度结合。在此过程中,充分借鉴不同行业的成熟经验,实现责权对应,加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保证政府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促进税收政策顶层设计具有前瞻性。在进行税收项目政策设计时,需要充结合项目投资特点及要求,保证施工项目具有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营改增”的创新要求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性,根据税收实务要求,重视资金、发票、合同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建立有效的增值税税负缩减体系。对此主要的实施措施为:第一,对建筑工业的利息费用问题,综合考虑渐进性抵扣政策、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抵扣原理等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体系制定;第二,合理制定拆迁成本,因此数据具由教的的波动性、数额较大,对此可以鉴房地产行业中相关问题解方式为参考。

(二)完善PPP模式下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PPP模式下,建筑施工项目需要遵循一定的所得税政策远足:第一,应当根据项目亏损情况,适当考虑社会资本利用率、利率水平、运营成本、项目资金比例等因素,对项目亏损期限进行弥补,保证施工企业享受最大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结合PPP模式运行特点,将税收起始时间进行完善,根据税收政策获利年度进行重新修订,对此可将公路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参考。第三,根据现阶段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种商业背景,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依附的不同载体,根据时间刻度确定性关系,适当调整单一直线法所得税。第四,根据经东部、中西部地区差距,制定适当的税收衔接政策。对此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细化,一方面,综合考虑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投资收益的基本因素,可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参考,扣除特定时期内、一定比例的利息费用;另一方面,根据不同省市详情,对部分即将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期。第五,制定科学政策有效解决充分征税问题,如: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解决入股企业的分红问题;利用分红免税政策,便于PPP项目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再如:对税收问题进行相关政策弥补。将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政府补贴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同时为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提供解决措施。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效能,应选择地方财政补贴公共基础设施、增值税免征等策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中以折旧、摊销扣除政府补贴形成的资产和费用等,进而保证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同时防治财政补贴发生问题,促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抓好现金流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项目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具有完整的保证资金链。根据PPP项目运行周期可知,前期投入回本周期较长,因此项目运行初期,极易因为现金流出量多、流入量少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隐患。在此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运行建立以现金流为指标的预警机制,项目风险监控以现金流短缺为基础,最大限度保证资金链的完整性。对此可以做到:第一,为降低税收风险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PPP项目关注与政策配套的实用性优惠方案,根据优惠政策的合法时效性,保证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效能;第二,提前做好税务风险准备。进行项目筹备时需要与所在地机关进行详细的沟通与交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支出,保证项目决策的科学准确性;第三,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优惠力度,根据项目成本确定科学合理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金额,最大限度的保证“三流合一”,降低税务风险发生几率。对项目成本结构进行优化,科学控制项目预算。根据PPP项目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确定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充分详细的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预算,进行科学预算管理,对项目运营周期进行综合考虑,综合比较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根据目标成本法运算法,对项目成本进行层层细化,对结构进行优化,管理控制项目周期成本。

(四)PPP模式下企业财务税务初步规划

在PPP模式下,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改善,对不同形式进行内部协调。以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企业财务税务规划并组建相应结构,强化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完善BOT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避免企业在项目建设的基础内容中因沟通不畅出现不利情况,降低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的影响。对此,企业组织结构优化可以做到:第一,搭建全新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组织,保证组织专业化,独立搜集相关税务信息、了解项目进展、掌握项目风险;第二,对风向问题进行预判与解答,重视项目管理避免风险;第三,组织专业人才进行税务信息制度的再教育、再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保证企业税务项目的合法性。在完成上述结构组织优化后,需要对操作、运走流程进行适当的优化,进而实现对项目管理的强化。利用PPP模式具有一定的知识系统性与理论全面性,因此在进行项目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只对局部进行重视。在此运行模式汇总,需要在政府的指引配合下,进行税收项目整层规划,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交流,对现存项目进行基本流程优化。除此之外,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重视对税务的控制,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管理模式,对项目进行实时监督与管理。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对项目涉税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在税费缴纳的过程中出现计算错误等问题。

第3篇

一、旅游税概念的界定

旅游税收是指一国政府对旅游者和旅游商品及服务的提供方规定的税收制度(当然,也包括某些具有税收性质的“费”)。旅游税收是一个集合体概念,里面包含有各种各样的具体税种。由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旅游税收制度,所以,各个旅游税种的名称也不一样。实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旅游税收都包括旅游商品税、旅游所得税、旅游财产税以及特定旅游税这样几大类。相对于一些旅游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而言,我国对旅游税的理论与实证研究起步较晚,且旅游税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因为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旅游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基本上包含了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大部分税种。因而说到“旅游税”,在我国范围内“,旅游税”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我国对旅游业的税收是渗透在如上所述各个税种中的。而纵览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税收的含义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二、四川省旅游业的现状

从全国来看,四川是一个旅游资源非常丰富的省份,旅游资源得天独厚,从高原、山地、峡谷到盆地、丘陵、平原,从江河湖泊到温泉瀑布,从岩溶地区到丹霞地貌,雄秀奇幽,风光旖旎。九寨沟一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名录。此外,四川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从古代水利工程、古镇民居到名人故居,从寺庙道观、石刻壁画到现代艺术博物馆,从史前遗址到现代建筑风貌,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汶川地震中,四川的一些旅游资源遭到了一定的破坏,并且来川的旅游人数在此之后急剧下滑。比如在地震中基本未受到损害的峨眉山景区,在震前日均的接待人数超过万人,震后曾一度出现一天28人游山的窘境。值得庆幸的是,四川世界遗产旅游核心资源和产品在此次地震中基本未受到损害,震后不久均已重新对游客开放,且现在已基本恢复到震前的接待水平。地震虽然给四川旅游造成了很大影响,但同时地震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色旅游资源。

三、当前四川旅游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四川省出台了一些税收政策与法规来促进旅游业的合理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为发展旅游的时间毕竟较短,因此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征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税收优惠方式过于单一如前面所述,当前旅游税包括的内容丰富,但现在四川旅游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方面,而对于一些关于旅游业发展的税种如营业税优惠措施运用却很少,适用面也很窄,只对一些与旅游相关的文化领域—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类型旅游企业营业税均没有任何优惠。而在营业税中,一般的营业税的税率都较低,但娱乐业很高,娱乐业中除了保龄球与台球为5%外,其它经营的娱乐项目如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都是20%的税率。这样,势必会加大旅游企业的负担,而做为旅游企业又会将此费用转嫁到旅游消费者的身上,依照税收的替代效应,会减少旅游者的消费,其最终结果便是旅游税收的减少,即产生了税收的负效应。税收的减少,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各地在开发旅游资源的资金不足,甚至是旅游资源开发资金的来源、方式单一,从而使四川许多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难以提升旅游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行业竞争力。

2.以费挤税问题较突出当前四川旅游业的收费较多,已使旅游企业不堪重负了。一方面收费的项目较多,另一方面是收费的部分较多,具体而言这些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旅游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和基金;二是其他部门向旅游企业摊派的各项收费,这些部门主要有质检、卫生、广电、劳保、公安、环保等等。这些费用一收取之后,就挤占了税收。从旅游业的角度来看,旅游产品中涵盖很多的公共产品,如景区和景区周边的公路、市政设施等等。对于这些旅游公共产品的建设与维护,可以通过旅游景区对游人收取一定的门票进行补偿,但这毕竟是低效率的,因此就需要政府投入财政资金才能够保证公共产品有效配置。如果旅游收费过多,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财政资金的减少,财政资金减少就不能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那么旅游环境也不能得到良好的改善,这势必会影响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旅游业税收征管难度大当前四川旅游企业中存在较多问题:如发票填写项目不规范、开票使用收据而不用正式发票、少记收入或不计收入、多列支成本费用。而旅游业务是用全部的收费减去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用、交通费、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采用以上几种方式,最为直接的便是会少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比如旅行社不能正确的填写发票,不能准确的计算收入与代垫费用的数额,使得旅行社在费用方面大做文章,进而影响了旅行社的费用清算,还有些旅行社在与外地其他单位进行费用结算时也并不是一次一结,而是存在一次多结的怪现象,这样的收入与费用就无法进行配比,更为确定收入设置了障碍,这就为旅游税收征管增加了障碍。

4.地方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选择权过小旅游税收具有税收的正效应,如公共物品公平有效配置依赖于旅游税收;旅游业税收为政府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合理的旅游税收会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等等。地方税是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但是因为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不能所有地方都采用一致的旅游税收政策。如果授予地方政府较大的旅游税收政策选择权,则地方政府可以依照各地方的特色,来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使其所选择的政策能充分地为该地区的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作用。从我国现阶段旅游税收的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税务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地方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选择权过小。省级政府只有对个别税种起征点和税率幅度的调整决定权,从而不利于发挥税收因地制宜的调节功能和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无法实施对区域经济的支持鼓励或限制政策,对旅游产业结构和布局也难以实施有效调节。

四、促进四川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通过对旅游税收政策的研究,实施旅游行业费改税措施,切实减轻四川旅游业负担进一步完善税制,用相应的税收取代政府职能部门对旅游业收取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项目,加快解决以费挤税现象的发生。使费用变为税收,形成财政资金,让政府能够充分投入财政资金来保证对旅游公共产品的有效配置,如对旅游公共景区和景区周边的公路、市政设施进行改善,进而改变地区的综合环境,同时也可以通过交通补贴、停车基础设施补贴以及给予旅游企业投资税收优惠,来减轻四川旅游业负担。

第4篇

摘 要:税收筹划是一门实践性与风险性都很强的学科,它除了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全面的会计税收政策的驾驭能力,还要求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以及掌握最新的政策法规并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的能力。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的变化,结合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条例,以案例的形式阐述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意义。

关键词 :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 税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所以依法征税是国家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希望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多征税,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根本目标是为了生存与获利,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是以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得出的,而税金作为费用的一部分无疑成为了阻碍企业获取更大利益的拌脚石。企业更希望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两者形成一种胶着博弈的状态。

由于我们国家税收法规结构不够合理,立法层次较多且各税种纷繁复杂,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用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更大的税收收益,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纳税人与税收理论界人士在内的普遍关心,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从总体上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以期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而税收的固定性又使税收筹划具有了一定的可行性。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筹划结果对其他税种以及企业整体经营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成败除了取决于筹划人员本身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驾驭能力,还取决于筹划的结果是否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及税务人员自身水平的良莠不齐都会造成税务人员在对税法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另外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也是引起筹划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决不能孤立静止的进行,除了及时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动态的掌握法规政策的变化并能够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结合进行筹划的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原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税收扣除、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调整。新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政策放宽了对职工工资薪金的限制,取消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计税工资的政策规定(此政策给利用工资薪金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条例明确了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 号具体明确条例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于此项政策规定,一般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掌握的主要标准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企业已如实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则相应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允许全额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在税收优惠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九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了限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依据上述的实际税收征管情况及税收政策可综合思考如下:

若某一中小型工业企业,2011 年度预计资产总额2600 万元,职工平均人数88 人,企业的会计利润35 万元,该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前经注册税务筹划师初步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为30.5 万元。考虑到该工业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边缘,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对自身费用的调整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 号,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2011 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 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筹划师建议增发0.8 万元的工资,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要求。(假设该公司原平均计税工资为2000 元,可增发计税工资到3500 元以内,按职工人数88 人计算,最多可增发13.2 万元工资)

未筹划前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25%=7.625(万元)

企业净利润=35-7.625=27.375(万元)

经筹划后企业预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0.5-0.8)*20%=5.94(万元)

企业净利润=35-0.8-5.94=28.26(万元)

经过筹划后企业的净利润增加0.885 万元,同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85 万元。

由于及时考虑个人所得税新的费用减除标准的变化,并运用到税收筹划实例中,给企业和员工都切实带来了好处。员工的工资增加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产生影响,企业也因此节约了税负增加了税后净利,同时适当的增加员工工资也能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由此可见合理、合法的运用税收政策能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与企业全体相关利益者共同利益的共羸。

参考文献:

[1]赵善庆.纳税筹划目标及评价模型.财会月刊. 2007.1.s.

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项目

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

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⒆圆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00

贷:库存商品

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

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

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52381

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47619

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

1.二者一致的情况

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

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y行存款 11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0

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营改增虽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但财务会计的教学不可避免用到税收政策,虽然术业有专攻,财务会计教师没有精力深入研讨税收政策,但对于财务会计教学中用到的税收政策要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会计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的税收政策,第一,营改增后不同行业的税率和基本政策,例如建筑业税率、房地产业税率、出租不动产税收政策等,第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包括哪些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第三,销售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第四,特殊业务例如增值税确认时间政策等。

第6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税收筹划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大环境下,税收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及企业管理者的高度关注。本文侧重研究建筑企业税务方面,包括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有效方法。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分析

纳税筹划对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首先,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纳税筹划有利于建筑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通过提前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项目、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取得节税的经济效益。毋庸置疑,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可大力促成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显著增长,有效降低企业的外在成本,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等各项资源的有效优化和高效整合,为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力。其次,从宏观角度来分析,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性增长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企业纳税筹划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促使国家、政府不断完善税收改制,逐渐弥补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促成国家税收法规的落实落地,有利于国家财政增收。

二、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政策管理

纳税政策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指的是企业必须对纳税管理活动开展可能涉及的税收法规、政策展开全面收集、妥善整理、科学分析并深入应用于实际管理中的一系列工作。首先,企业应积极营造高度重视纳税管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纳税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员范围中形成强烈的纳税管理意识,激励相关员工积极开展并切实落实纳税管理一系列工作。其次,企业应合理配置纳税管理岗位,将纳税管理的具体任务细分到每个人身上,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纳税政策、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建筑企业税收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的状态,岗位人员必须做到与政策环境高度同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结合企业特征加以合理利用,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并预判政策趋势,尽可能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切实保障纳税管理的有效性。

(二)纳税成本管理

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建筑企业开展纳税管理活动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目标,因此,纳税成本管理可以说是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最核心且最重要的内容。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从全局的战略角度进行高度协调和有效控制,统筹规划企业纳税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款缴纳的相对数和绝对数,合理实现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合理管控。

(三)纳税风险管理

纳税风险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不得不执行的重要内容,纳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对其失去有效的管控,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控的损失。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务必须不断强化纳税风险管理,熟悉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切实将税收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观念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动结果,企业应精准把握税收筹划的鲜明特点,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及目的明确性,并严格遵守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确保税收筹划不与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始终坚持事前筹划原则和效率原则。在对税收筹划具体内容和客观要求具备充分认知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必要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风险总是与收益相伴的,企业必须清楚认识到税收筹划在有效降低成本费用的同时可能存在的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避免筹划过度或筹划不当等极端现象的出现。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实现节税的经济效益目的具有积极和促进作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都一并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这对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建筑企业在经济发展新体制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度解读优惠政策对企业自身的有利作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巧妙利用优惠政策大力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的长远稳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考虑,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涵盖税收政策管理、税收成本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税收程序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在完善的管理机制的约束和规范下才能高效地开展一系列工作,实现税收筹划效果的有效提升。首先,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特性、生产经营特点、税收筹划要求等各方面综合因素来合理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置与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大力打造专业的人员队伍是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高效性和科学性的关键一步。其次,税收筹划管理机制必须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梳理清楚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构建层次分明、要求明确、规则合理的机制条例,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效的指引和规范。

第7篇

随着人类向21世纪的迈进,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一一知识经济已经初露端倪。经济学家们预言,以知识为基础,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分配)及应用(消费)的知识经济将在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经济社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已渐成共识。为了掌握知识经济的主动权,各国纷纷行动起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抓紧制定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战略就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国际竞争力最关键的因素。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又直接取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程度。90年代以来,美、日国际竞争力的逆转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曾以技术立国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日本,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增长减缓,国际竞争力下降,在多数科技领域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注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特别是美国,据其国家竞争委员会称,美国在27个关键技术领域中取得了24个领先地位;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国际竞争力报告也显示,美国国际竞争力已明显领先于日本。这正是美国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强劲经济增长势头的根本原因。面对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日本已经认识到其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的局限性,调整国策,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发展战略,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

知识经济浪潮汹涌而至,对于尚未实现工业化的中国来说,既是一个实现跳跃式发展,赶超发达国家的难得机遇,又是一个比任何时期都更加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不对知识化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已着手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战略措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目前,中国的创新能力与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且近年来还有拉大的迹象。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洛桑开发管理学院关于国际竞争力的报告,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近年间有所提高,但中国的科技竞争力却明显落后。1996年,中国gdp排在世界第7位,而科技国际竞争力排在世界第28位,是中国国际竞争力8项指标中唯一连续滑坡的指标。中国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总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1995年中国研究与开发总投入(r&d)占gdp的比重仅为0.5%,而这其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又仅为6.1%。中国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整个国家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效率不高。此外,与教育有关的各项因素,如教育结构、劳动力特征、劳动态度、合格工程师的可获得性等均排在倒数5位以内。可见,要发展中国的知识经济,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努力实现知识化,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唯其如此,中国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下世纪中叶赶超中等发达国家的宏伟蓝图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申的作用

根据中国科学院《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国立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部门科研机构)以知识创新为主,同时进行知识的传播和转移;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高等院校以知识传播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同时进行知识创新和知识转移。政府的职能将从目前的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各部门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税收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着力点主要在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配置和创新制度的建立上。

(一〉运用税收工具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且愈接近于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愈明显。这正是政府介入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体系,并在其中承担主导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知识和信息传播网络等的提供属于市场失效的范畴,所以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对国立科研机构、科研型高校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我国目前科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基础薄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均寻求财政支持,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应该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支持科教提供尽可能充裕的财力基础。此外,还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科教发展特别税,专款专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先例,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税”、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和培训税”等。

(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美国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10%和79.40%(1993年);法国分别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0%和61.60%(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国1995年两项指标仅分别为3l.90%和39.09%。另据统计,1994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3%,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销售额的3%,高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则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重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重塑国家的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建设企业创新系统,使企业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有余力。

若总体税负过高,会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或企业失去科研的动力和能力,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应该说,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其80年代的两次以减税为基调的税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过低的企业税负也会使国家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从而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并且,过低的总体税负还会使企业轻易地获得大量利润,感受不到发展科技的压力,这同样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高投入和高风险是科技创新的两个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创新成本勾风险的分担机制,是知识经济在源头环节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比科学的、理论的知识具有更多的专有性质,创造者对之拥有某些专有权益,但技术进步的外部效益还是相当明显的。因此,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与其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份外恩惠,不如说是对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的一种实际分摊。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因此,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优惠,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总之,政府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人力资源(本)的培育和开发

知识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切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又最终取决于人,取决于以智能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如果说,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本)包括具有熟练技能的人员、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创造型科研和教学人员、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则是创新的灵魂,是构筑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根本。建立以教育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在内涵、外延和时间上都将被拓新。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包括中小学教育和作为知识传播系统核心的高等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对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本)的积极性。

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政策。

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2.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

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

3.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日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

4.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8篇

一、国外对农业发展的支持

1.对农业的一般服务支持。在发达国家,“一般服务支持”是公共财政支持农业的主要措施之一。它是指为了给农业发展以及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环境,政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服务、农业科研等方面进行的投资服务。

1.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种投资大、周期长、外部性强而直接短期经济效益低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完全由私人提供易导致供给的不足。因此,发达国家都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欧盟规定,凡是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土地改良、兴建水利等,欧盟提供25%的资金,其余75%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予以再次补贴。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的大规模基建主要都由国家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有政府、个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建设。

1.2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在农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都建立了稳定而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技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从而保证最新的科技发展成果能应用于农业。

1.3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美国政府为农民提供的农产品供求状况、价格行情及预测等信息是免费的。欧盟通过合作社组织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销售及技术服务大部分也是免费的。

1.4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政府对服务于农民的合作社,给予25%的投资补贴,并免交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

2.对农业信贷及农业保险的支持。随着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农民越来越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的资本来发展生产,而农业生产风险大、利润低,私人金融机构一般又不愿意向农民提供贷款。为此,各国政府通常都对农场主提供广泛的农业信贷支持。美国政府成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各种贷款,提供贷款额最高达95%的担保。欧盟运用银行信贷手段,向农民提供大量优惠贷款,农业贷款利率比较低,银行的利息差额由财政负责补贴。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大,私营保险公司往往不愿负担,为降低农业生产者的经营风险,各国政府往往通过政府支持的方式办理农业保险。美国保险对象是美国作物主产区的主要作物,为产量保险。法国的农业保险政策的主要特点是允许并鼓励农民以互助合作的形式来举办农业和农村财产保险。日本农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政府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并且具有强制性质,凡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

3.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法国和西班牙为了保证农民的收入与其他劳动者基本平衡,两国财政都为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1995年,法国的财政支农支出为1700亿法郎,其中750亿法郎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西班牙政府支付给农民的退休保险金每年达80亿美元。虽然两国农民与所有劳动者一样都要缴纳保险费,但由于农村退休人员多,加之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享有一定的优惠,因此,农民的保险支出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

二、对我国财政税收政策的借鉴和启示

综合分析以上国外的经验和探索,我国为缓解“三农”问题,应遵循增加数量与调整方向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各种投资融资相结合、普遍投入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传统方式与手段创新相结合、积极投入与资金导向相结合的总体方针。

1.增加财政对涉农行业的无偿投入,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规范的预算管理,以大大提高政府财政的财力;第二,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如削减相当部分的企业亏损补贴、行政事业单位过度膨胀而耗费的大量财政资金等,以保证有限的财力的合理配置。

2.发挥资金导向功能,大力发展政策性投融资。在各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中,各国还普遍重视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和财力手段的运用,引导社会性投入,从而建立起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渠道。将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投融资业务的主要执行机构,同时编制政策性投融资预算,以保证政策性投融资的规范实施。其次,拓展政策性投融资的融资渠道,除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之外,还可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政府赠款等纳入政策性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以保证足够的资金供应。

3.优化财政支农的范围。在对农业的财政支持中,财政支农投入应退出竞争性项目,而在非竞争性领域中,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做到有主有辅。我国应该一方面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另一方面重视财政对农业信贷和农业保险的支持,从而建立起完整的政府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此外,政府财政还应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包括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及其反贫困等。这对于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缩小工农城乡差距,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建立政府间财政支农投入分担机制。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中,不仅对农业和农村的整体投入的水平不高,而且政府间财政支农的事权划分也不合理,既有农业一般服务支持过度依赖中央财政的倾向,也存在中央对某些农村事业发展(如教育)投入缺位的问题。因此,在未来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彻底改变政府支农投入比重低下的问题,必须明晰各级政府财政的事权和责任,构建新型、合理的政府间分担机制。

第9篇

政府预算透明度与经济环境

不同融资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债比较研究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

论中国货币政策的价值取向

我国货币、财政及汇率政策的内外部配合问题

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效率比较——基于DEA-Malmquist指数方法的分析

人民币汇率变动预期管理与跨境人民币结算

我国铁矿石价格联动因果分析

“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基于生产者服务业对“中国制造”效用研究

环境约束、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产业竞争力生成能力

工业发展、环境管制与空气污染——以制造业SO_2排放为例

人口转变与老龄化后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居民消费行为的收入决定论——中国城乡居民消费函数的省际验证

论对赌协议在中国创业板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中国对外贸易内生比较利益的实证分析——基于引力模型的“母市场效应”再推导

“创业板”抑或“主板”: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选择上市融资的主战场

制度变迁影响财政风险金融化的VEC模型分析

企业税收负担与投资结构的关系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有效税率的测度

关于物业税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探讨

卫生公共产品资源配置公平性研究——以湖南省14个市(州)卫生资源配置为例

以资源税和房地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探析

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特征及运行效果分析

亚洲金融危机与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不同背景下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比较研究

货币、信贷与总需求:基于信贷渠道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思考

农村金融排斥:现实困境与破解对策

中国资本配置效率行业差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集聚、产业结构类型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我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

再论公地的悲剧——基于公平偏好的博弈分析

新形势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想

居民资产具有财富效应吗?——来自京、津、沪、渝面板数据的验证

居民家庭资产与消费的变动关系:基于1999-2009年城镇季度数据的实证检验

面向服务外包的发包企业流程优化研究

内部控制的实施与加强——以新疆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为例

公共经济视角下的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及收敛

建立中期预算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及新型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

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困境及对策建议

金融系统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金融转移的分析视角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对股价影响的研究

人民币升值与反j曲线效应的实证分析

金融危机下中国净出口变化的多层面分析及预测

对银行内生性信贷周期的博弈分析

经济活动的空间分散与世界城市的产业集聚

对我国居民收入流动性的考察

房价与地价关系的理论分析与中国经验的实证检验:1998-2007

中国工业参与国际垂直专业化分工的技术进步效应分析

控制权私有收益的产生机理分析

企业家社会网络嵌入机制研究

美国对中国服务业直接投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上市公司高管绩效激励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新准则下公允价值理解与应用研究

促进外贸平衡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思考

“瓦格纳定律”检验中的协整与因果问题——中国的情况

商业银行效率演进趋势及结构特征透析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筹划;损益;盈利性

一、“营改增”的本质内容及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革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改革最大的动作,其实仍然是属于我国间接税种内部的调整。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并非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的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的税种。作为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其实只是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实际上已将自己需交纳的税款附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转嫁到消费者或他人,纳税人与负税人实际不一致。因此,间接税不能体现现代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负公平的原则。对于同时属于间接税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言,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以消除三大流转税中的营业税为改革方向的“营改增”,作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其实施与推广确实对刺激经济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避免了对企业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率,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和环环发票抵扣,使购销单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交叉稽核,防止偷漏税的发生,可以有效地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入库。

二、“营改增”影响的具体分析

首先,“营改增”改变了计税依据。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对营业额全额计税,增值税则对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因为征税范围是全额征税,故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其次,“营改增”改变了征管主体。按照我国的财政制度,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营业税,而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增值税。因此,征税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地税改为了国税。最后,改变了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普遍纳税税率为5%和3%。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率产生了差别,增加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纳税税率为11%和6%,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纳税税率则为3%。最重要的改变是,营业税是为价内税,而改革之后的增值税则全部为价内税。增值税的设计,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承担增值税之前,政府就已经将大部分增值税通过企业代缴收到了。极大的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风险,通过所谓的"代收代缴"转移给了企业。而企业在按照规定去抵扣已经缴纳的进项税额,中国的增值税管理非常严格,企业要抵扣,必须符合很多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就会导致不得抵扣的结果。如果不得抵扣,企业却抵扣了,税务局稽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情况,就会要求企业转出进项税,并且对其进行处罚。

三、增值税作为价内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在计算上设计为“价外税”,普遍在会计上认为增值税是不会影响收益的。而事实上通过销项税额确认部分收入和通过进项税额确认部分成本的核算隔离在损益核算体系之外,使得企业认为增值税征收不在损益核算无关,因此不会影响企业的收益。增值税虽为价外税,却连同收入一起向购货方收取,增值税虽不影响损益,但收入是影响损益的,而收入却是销售价格剔除增值税的,想增加收入,增值税连同增长,却不能让购货方觉得价格增加得突兀而损失客源,从而影响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所以说增值税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影响损益的。其实,缴纳增值税而计算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还要依据当期流转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需要企业在税前扣除,这些都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因此在营改增的背景,也对企业还应该从具体的细节上进行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营改增”背景下对税收筹划的分析

1、解读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先工作。

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前的税收政策进行研读,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并能对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经营策略、政策以及产业发展政策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而后合理安排各项税收筹划活动。同时,相关人员要积极预测国家的税收政策动向及发展趋势,以便制定各种预防性策略,积极应对各种政策风险。

2、尽量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的条件或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选择专业的税务工作人员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对所有的成本和收益进行精确的分析,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支出,提高成本效益。

3、从具体的细节上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出现往往会影响到企业销售货物的策略,以及消费者购买货物的方式,例如某些视同销售行为而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有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账款项,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账款的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中包含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该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转入了本年利润,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只有从这些细节入手才能把握住税收筹划的关键之处。

【参考文献】

[1]张媛.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2(7)

[2]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齐鲁珠坛,2012(2)

第11篇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据测算,试点地区扩至全国,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从2015年5月开始,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15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二、营改增政策的原因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其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推行是必然选择。

三、营改增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减少明显,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扣,统一实行3%的征收率。服务业由原先的5%降为3%,降低了税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率不变,但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后,运输业的销售额都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从其销售额中提出增值税后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减轻了税收负担。

(二)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1、租赁业

在传统税制中,租赁行业税负中以营业税为主,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业内的固定资产也只是以融资的方式租赁,因此不能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方式来处理税负,对于租赁行业来说是一种负面遏制,难以满足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求。通过“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后,首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将租赁行业纳入,企业一切业务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房屋租赁之外,还包括器械设备的租赁等都能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其次,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以3%为界,税负超出的部分即征即退,直接缓解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压力。

2、服务业

传统税制中服务业也按营业所得征收,根据营业所得的5%缴纳,税改后,实施增值税,根据营业所得6%缴纳。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将发生外购项目作为进项税额能够部分抵扣,相反地,是降低了企业税负,另一方面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服务业的税收。

四、营改增以后企业应对的措施

(一)了解政策、做好应对措施

企业需认真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剖析和解读,从而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创设更有利的条件。企业应该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所做出的措施不仅要有利于企业当下的获益,还要符合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更大地促进企业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全员意识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区别,不仅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方面有所区别,政策的改动对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也产生影响。管理人员需做好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了解业务开展流程,做到事前及时索取发票,事后能准确地申报,抵扣税务。

(三)规范管理、准确使用发票

企业要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程度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规范发票管理。因为增值税的税收是从生产到消费者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税负的连续性,体现增值税的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税收政策

服务业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的高低和水平,是衡量该国和地区经济结构的一项重要指标。服务业的发展,正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经济发展,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加快服务业发展,有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瓶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并特别强调“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

一、现代服务业的涵义及目前我国发展现状

现代服务业是指在工业化较发达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部门。它有别于商贸、住宿、餐饮、仓储、交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以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和计算机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房地产业及居民社区服务业等为代表。“现代服务业”的提法最早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既要改造和提高传统服务业,又要发展旅游、信息、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等需求。具有智力要素密集度高、产出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等特点。现代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截至目前,在我国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超出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最高值的同时,我国服务业占GDP比重不仅低于中等收入和发达收入国家,甚至低于低收入国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3%,比2009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十二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期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比十一五时期的43%,提高3个百分点。这与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比重69%的水平仍有较大差距。

当前我国服务业区域性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差别较大、部分服务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及政府垄断、传统服务业的升级缓慢等等都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二、涉及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及分析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与服务业无关的税种寥寥无几。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批发和零售业、计算机软件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除混合销售行为中缴纳增值税的外)、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批发零售业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只涉及服务业中的批发和零售业及软件业等,对绝大部分的服务业行业难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几乎与所有的服务业行业相关,且收入规模较大。税收优惠政策上,营业税采用了免税、差额计征、起征点等优惠措施,所得税则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征收优惠。纵观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上存在以下不足:

1、税收政策体系上:缺乏统一的支持体系、力度不足。表现在:其一,针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个税种中,各项政策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各税种各自为政,大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其二,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了分割的财税政策,形成了发展失衡的现代服务业,如:沿海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中部崛起、西部开发、服务外包业21试点城市,在税收支持上均出台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同时,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时,也主要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大。其三,对新兴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足。较多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公共服务业(如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而对服务外包业、现代物流业及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优惠较少,支持度较弱,未能体现我国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2、具体税制上:其一是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对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负较生产性行业重,税负不公。其二是营业税,一是对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集中于试点城市,优惠面过窄,同时在对服务外包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在高新企业的认定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二是现代物流业上,运输、装卸、搬运、快递、仓储、配送、、信息服务为一体的产业链,在营业税政策上,人为地割断为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3%、5%不同的税率征收。三是差别比例税率有待完善,差额计征范围虽有扩大,但未全面铺开,重复征税现象依然存在。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应本着突出发展重点,即以发展服务外包业和科技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同时加快公共服务业的建设。要充分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鼓励服务业技术创新、外包和集群发展,以促进我国早日由“工业性经济”国转变为“服务性经济”国,以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规范税制,合理设置税率

其一,在增值税上,加大增值税改革力度,加快生产业的快速发展,应先将矛盾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物流业等生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以解决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其二,在营业税上,一是要进行相关税目调整,建议增设“服务外包业”、“物流业”税目。为促进文化体育业的发展,对目前已经越来越大众化,消费档次降低,获利水平较低的台球和保龄球,可从“娱乐业”税目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美容、按摩等高收入、高利润的非生产项目处以高税率征收;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同时,应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

2、建立合理有效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1)支持现代新兴服务业发展。其一是服务外包业。应综合运用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措施,对承接转包、分包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扣除转包、分包费用后的余额计征;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收入应实现出口零税制,转包、分包所发生的流转税负等应逐步实行完全退税,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在增值税政策上将部分生产外包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样即有利于制造业企业细化分工、专注核心业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制造业企业增加对服务外包的需求,从而推动我国服务外包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其二是科技服务业,应实施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将一批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速技术革新;继续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适当提高现代服务业的技术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支出在税前的抵扣比例,刺激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同时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暂免征所得税。

(2)利用多种优惠形式促进服务业发展。我国已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宜过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楚。要区分基础公共服务业和准公共服务业;加大对高端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特别是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技术先进企业和生产业,农业技术的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在充分发挥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从税后调节环节向税前调节环节转变。在优惠方式上,除通常采取的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外,还可在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购置抵免等环节给予优惠。

参考文献

[1]欧阳坤,许文.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4).

[2]贾曼莹.促进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会研究,2009(22).

[3]黄朝晓等.发展服务业税收政策探讨[J].特区经济,2010(4).

[4]苑新丽,任东梅.现代服务业发展与财税政策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