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1: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通过IDC的调查显示,未来五年,中国IT企业支出将增长近3倍之多,2012年,云计算市场规模可达420亿美元,企业投入在云计算服务的支出将占整体IT成本的25%,2013年甚至会提高到33%。而2010年下半年,预计软件公司的业绩增长比较乐观,主要原因是:1、大多数公司上半年合同增长好于业绩增长;2、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集中体现在上半年。3、软件行业进入合同签订与收入确认旺季,收入与净利润占全年比重普遍在60%以上。
2010年9月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国家级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决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这将给软件行业的未来发展注入了光明的前景。
这对于金融软件行业的从业者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喜讯。
在金融软件领域,资产管理软件系统及资产托管软件系统两个细分市场尤为突出。金融行业是对信息化依赖性很强的行业,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了第一笔由计算机自动撮合的股票交易系统,自此揭开了电子化交易的序幕。随着各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1998年前后,市场上出现了针对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基本业务单元的基础系统,如投资交易管理系统、财务核算与资产估值系统、资金清算系统等等。
经过几年的积累,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基本业务系统已经发展成熟,单个业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已显著提高。市场上针对金融行业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的信息化产品已经涵盖了研究、分析、投资、交易、风控、监督、清算、核算估值、绩效评估、存托管、数据整合等业务环节。以下分别讨论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业务领域。
二、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平台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投资决策分析、投资交易管理、资产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报表管理、资产定价等产品和服务。据中国证监会统计:2009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417.1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26760.80亿元,前14家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1222.38亿元。据中国信托协会统计,2010年3季度信托公司信托资产总额为29570.16亿元。以上资产都需要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服务。
2007年~2009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约为14.10亿元、16.66亿元、19.49亿元。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国民财富将持续快速积累,将会有更多的资金存在理财的需求。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将达到22.83亿元、27.29亿元、33.06亿元、40.28亿元。
三、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平台主要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金融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稽核监控、风险分析、绩效评估、信息披露等业务环节提品和服务。目前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为18家,所托管的资产类型涉及: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QFII、QDII、股权基金、交易资金等十余种。
2007-2009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分别系1.20亿元、1.47亿元、1.70亿元。随着托管资产规模的增加和托管需求的快速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较大的资金对资产托管平台进行建设及维护。预计2010年~2013年我国资产托管解决方案及服务的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2.07亿元、2.56亿元、3.20亿元、4.03亿元。
关键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方法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设,尽快理顺和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既是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关键措施,又是我们政府所面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国有资产经营一般有如下方法:
⑴资产委托管理;⑵国有资产行政划拨;⑶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⑷兼并、收购;⑸股权部分转让;⑹企业分立、破产;⑺企业租赁;⑻企业拍卖;⑼企业承包经营;⑽企业产权互换;⑾企业信托;⑿借壳上市;⒀产权买卖;⒁无形资产投资运作。
在以上的国有资产经营方法中,我下面仅从一个侧面来对优良的国有资产如何运用委托经营管理的具体运作方式作一下探讨。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前这种运行模式,没有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真正意义上的分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替政府对国有资产行使各项权利,这就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际扮演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角色,这种集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于一身的运作模式,不利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分行使企业经营职能,这无疑会影响所属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目标也将落空。
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缺乏专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和人才,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经营管理者的作用。目前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部分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转化而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成立了,但公司的管理人员仍然是原班人马,这些人员长期在行政管理体系下工作,缺乏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加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常由政府通过行政划拨手段组建,其管理的企业在资产和业务上联系并非很紧密,加上对下属企业经营者考核方式和手段的不完善,导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理明严实松,下属企业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企业历史负担重,大量非经营性资产沉淀其中,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巨大,这些问题阻碍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社会责任,这就形成了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的局面,这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不高及活力不足、缺乏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根源。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理论上应该剥离全部的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大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然承担着部分行政性和社会性职能,特别是离退休、下岗人员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目前无法完全社会化,这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现金流压力,使企业没有能力去引进技术和更新设备,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国资经营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探索
针对上面所指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只有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通过创新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认为在众多的经营方法中,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不失为一种创新方法的探索。本文所指的“资产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名下的资产以签定契约的形式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实行专家理财管理,这个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的公司;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仍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通过委托契约享有收益,并担负原有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
三、资产委托管理方式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
首先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与国际上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内外投资银行联合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资产委托管理业务在国内还不普及,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更是凤毛麟角,而国外实力强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有丰富的经验。成立合资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借助境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实现专业管理与国际化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背景可以使合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有更好的切入点,同时也可以对其受托经营国有资产起到监督作用。
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后,要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管理公司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资产视为“资产库”,对库内的资产进行筛选分类。资产将被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优良资产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主营资产,通过加大投入,使其进入以发展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的发展通道;另一部分不良资产通过出售、重新配置等方式,使其进入以保障职工稳定为目标的国有资产退出通道。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委托契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需要完成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及保证职工稳定所需的现金流等多重考虑,结合资产整理的结果,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协商签定委托契约。契约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每年应完成的收益和资产变现指标、资产管理公司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依据委托契约资产管理公司对受托资产实施专家管理。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重组现有资产,为核心经营性资产引进投资者和技术,充分运用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各种手段为企业融资,提升其竞争力。对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出售、再开发等方式力争变现。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库”内的运作是分阶段的,未进入运作阶段的资产仍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契约获取收益。这些收益大部分应以现金形式体现,除优先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费用外,大部分将用于发展新项目培养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展新项目时仍可依托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由资产管理公司为新项目和企业配置专家型人才,实施财务型的投资管理。
四、实施资产委托管理产生的积极作用
委托管理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实施资产委托管理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过去单纯控股型管理逐步转向财务型管理,以收益最大化为最终判断目标,不干预企业具体经营,在契约授权范围内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专家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职能上将更专一,它就是国有资产法律意义上的代表,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不再直接经营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集中精力行使目前仍然必须承担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社会化职能主要指职工的稳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还主要依靠企业支付,这需要大量的现金,这也一直是困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题。实行资产委托管理后,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非经营性资产出售变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获得现金用于支付离退休、下岗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费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直接经营所属企业,将会有更多精力去解决下属企业市场化转型过程中职工稳定问题,为下属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能轻装上阵快速发展。
通过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的资产整合,有利于培育有真正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额庞大,质量参差不齐,单靠自身运作很难引进合作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设立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及投资银行的广泛资源和信息优势,引进国际资金及战略合作伙伴和先进的技术,实现国企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大产业规模。同时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契约授权,委派专业人才管理受托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避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能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
五、实施“资产委托管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上述“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仅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模式创新的一种有益探索,并非灵丹妙药,采用这种方式还有一些问题要注意:
1.该方式适用于完全放开、充分竞争领域中的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而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适宜采取这种方法。
2.由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赢利性的要求,从短期看将会增加国有资产的成本。当然从长期看,虽然增加了成本,但最终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政府需要调整现行的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体系和标准。政府应该总结这些年国企改革实践经验,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考核应当重视其如何培育有活力的有前景的国有企业,而不是光注重国有资产静态上的保值、增值。政府在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以资本增值和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同时,也要正视国企资产质量不高及人员负担重的现实状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兼顾政府的社会目标,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应当无代价地替政府承担。假如政府将宏观目标微观化,需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分担某种社会经济任务,那就必须给予减税、补贴或修改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无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它需要平等地协商谈判与单独计算。政府可以要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社会性任务和兼顾宏观调控目标,但要使其能够等价补偿地去积极完成。
参考文献
[1]郑小玲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现代商业,2008(05).
[2]杨秋霞试论现阶段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江东论坛,2006(02).
(一)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投资委托机制
投资委托机制,又称第三方资产管理,是指保险公司自己不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而是将全部或部分保险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标准向受托机构支付管理费用。投资委托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设立或控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资金委托其运作;另一种是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与自己无任何股权关系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从国际经验看,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一般采用第一种方式,再保险公司、产险公司和小型寿险公司一般采取第二种方式。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资金托管机制
资金托管机制,又称独立第三方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资金托管是指保险公司将以投资为目的的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等职责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其实施独立第三方托管的机制。保险资产委托管理中的业务关系模式见图1。
二、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三方法律关系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下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科学、高效、规范的原则和标准,建立良好的保险资金治理结构,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人职责定位
1.搭建委托管理框架。委托人作为保险资金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承担委托资.产的投资损失,因而在委托管理框架中居于核心地位。委托人的首要职责是按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受托协议和托管协议,建立相互制衡的规范的资产管理框架,协调三方关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
2.战略资产配置。所谓战略资产配置是指委托人在分析自身负债特性和资产收益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对资本市场的分析判断,合理匹配资产和负债,科学确定一级资产配置种类和投资比例限制,并制定投资策略的过程。委托人一般按年度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并将主要数量限制和目标要求通过投资指引的形式在年初下发给投资管理人并要求其遵照执行。投资指引体现了委托人对保险资产管理的目标要求,是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主要依据。
3.投资监督。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但必须承担管理人投资操作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因此,委托人必须对管理人的投资操作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1)监督管理人操作中各投资品种及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2)监督管理人资产战术配置和投资策略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大致变化趋势。(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设置是否存在明显漏洞。(4)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管控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绩效评估。在委托管理模式下,保险资产的运作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绩效进行科学评价。目前,基金业已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这对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但保险资产管理绩效评估有其特殊性,即不仅要体现安全性、收益性等一般投资特性,还要满足保险产品开发和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如保险资产管理要注重资产负债合理匹配,以满足保险经营正常赔付的资金需求。此外,保险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估应体现委托人的投资理念,并应有利于激励管理人取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管理人职责
1.投资操作和组合管理。管理人作为受托方享有保险资产投资管理权,但这种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主要体现为:管理人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投资目的为宗旨,为委托人的利益对委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处分受托财产,不得利用受托保险资金谋取不当利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1)进行组合管理。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投资品种对保险资金进行分帐管理。(2)开展投资研究。建立规范的研究体系,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和各投资品种进行研究。(3)进行投资决策。根据相应的研究结论,确定具体的投资操作策略。(4)实施投资操作。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指令,通过交易系统实施投资操作。
2.风险控制。在金融投资日趋国际化、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风险控制是管理人的必要职责,也是委托人选择管理人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人的风险控制职责主要体现在:(1)树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理念。即通过全员参与、全程管理、多重手段、持续控制的运行模式,对涉及投资运用的各个业务领域和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控制。(2)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和流程。即在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嵌入相应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标准化的措施在业务一线实现对风险的控制。(3)搭建健全的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包括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4)引入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即引入或开发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风险点识别和风险度评估,实现对投资风险的事前评估预测、事中实时控制和事后及时分析。
3.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义务。(1)管理人应建立规范的业务报告制度,确定报告的频率和形式,确保委托人及时获得投资策略、交易操作等相关信息资料。(2)管理人应根据有关协议规定向托管人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资料。(3)管理人应确保提供信息资料的准确和完整。(4)管理人应对受托保险资金投资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三)托管人职责
根据其他行业和国际经验以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托管人职责可分为基本职责和增值服务两类。
1.基本职责。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一般来说,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包括:(1)资产保管。即安全保管委托人托管的资金、证券及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其他资产。(2)帐户开立和管理。即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和证券帐户。(3)资金清算交割。即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清算交割。(4)投资监督。即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投资指引和相关监管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5)信息披露。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保险资金托管报告,托管人对保险资金托管情况依法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
2.增值服务。托管人的增值服务是指根据托管协议规定,托管人需额外收费方可提供的托管服务内容。常见的托管增值服务有:(1)资产估值。为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估值。(2)绩效评估。即协助委托人科学评价管理人投资绩效。(3)风险评估与管理。(4)技术支持。(5)其他增值服务。
三、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优势
(一)科学的资金治理结构
1.分工明确。委托管理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如何合理界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职责定位,成为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和核心。借鉴国外同业先进经验,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和摸索,我国保险业已逐步形成了以委托人为核心,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司其职的三方法律关系定位,即委托入主要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控和绩效评估;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资产战术配置、投资策略制定、投资操作、风险管理;托管人则负责资金保管、清算以及部分投资监督职能。
2.相互制衡。委托管理模式下各方当事人各有分工,相互制衡,没有一方能够实现对保险资产的任意处置,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主要体现在:(1)委托人和管理人间的相互制衡。如管理人的投资操作必须遵循委托人的投资指引;委托人可随时对管理人的业务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管理人定期整改等。(2)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检查委托人所提供财产及相关凭证的合法性,而委托人则有权对托管人的资产保管情况、资金交割清算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3)管理人和托管人间的相互制衡。如托管人有权根据托管协议和其它相关规定审核管理人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但对于管理人的合规交易操作,托管人必须及时履行清算职责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专业化的投资运作机制
将保险资产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实现了保险资产的专业化运作,有利于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成本支出,使其专注于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组建自己的资产管理部门需要投入高额的人力资本和信息技术成本,其投资经验的成熟也需经过一段较长周期。而保险公司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只需支付少量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保险公司内部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从事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从而大大减少了各项成本支出,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2.有利于充分利用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成熟经验,改善投资收益水平。(1)保险公司可通过市场化选择机制,遴选信誉优良、业绩卓著、与自身投资理念相契合的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2)保险公司可将性质、来源不同的资金委托给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不同投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运作,充分攫取资产管理市场的细分收益。(3)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资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机制,淘汰业绩不佳的投资管理机构。
(三)可控的风险制度安排
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与否不仅事关保险企业的经营成败,更关系到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在机制设计上充分体现了风险可控优势,主要体现在:
1.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下,投资的研究、决策、操作、资金清算等一系列流程皆由保险公司负责,风险高度集中,而委托管理模式则在制度安排上设计了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隔离机制。(1)投资流程分散。委托人负责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管理人则根据具体的投资策略实施资产战术配置,从而实现了投资流程的分散化。(2)资金有效隔离。引入独立第三方托管后,管理人仅负责投资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交割清算职责则由托管人承担,从而实现了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分离。
2.三重监控机制。委托管理模式中的各方当事人在不同层面发挥风险管控功能。(1)委托人的投资管控。委托人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在宏观配置层面掌控风险,同时对管理人的具体投资操作实施严密监控。(2)管理人的风险管理。管理人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实施风险控制是其必要职责。(3)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需要根据管理人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清算。在此环节,托管人可发挥投资监督功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操作是否符合委托人要求和监管机构规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成本
(一)成本
保险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中的成本是指为确保管理人按照委托人利益和意图进行投资操作,防止管理人转移利润、恶意亏损等道德危险以及由于决策失误、操作失误等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和监督成本主要包括:
1.管理费用。委托人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管理人,利用其专业投资技能获取投资收益,必须向管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委托模式中基于关系而产生的必要支出。
2.监督成本。为使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和职业操守进行勤勉操作,委托人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从而需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委托人的监督成本主要有如下几项:(1)托管机制的引入和托管费用支出。托管人提供的服务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即托管费用。(2)委托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力成本。保险公司虽然不直接投资,但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专业人员承担相关职责。(3)信息技术投入。委托人要实现对委托资产的严密监控,需要与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建立信息技术平台,及时获取委托资产的交易信息和会计信息。
(二)道德风险
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间关系的产生,使得委托人不直接进行投资操作,管理人成为委托资产的实际控制人,这就为管理人道德危险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根据委托理论,投资管理人作为经济人,会将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就可能使得投资管理人行为不符合委托人利益而导致道德危险。尽管委托人会采取各种方式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危险的产生。管理人的道德危险主要体现在:
1.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是指在保险资产的所有权和投资管理权相分离情况下,作为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作为保险资产所有者的委托人利益的现象。如投资管理人可能会尽量降低向委托人报告投资信息的频率和详细程度,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委托人的干预程度和监督力度,从而增大自身的投资自由度。在极端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甚至有可能违反职业操守和投资指引规定,进行各种黑箱操作,利用委托资产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2.多委托关系下的“揩油选择”问题。“揩油选择”是指在同一投资管理人同时受托管理多家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的利润转移现象。如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投资收益大相径庭,管理人就有动力在不同保险公司的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润转移,使得所有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平均化。再如投资管理人为委托人的控股子公司,受母公司向心利益的影响,管理人有可能将其他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向母公司转移。
(三)信息不对称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关系的产生会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保险资产管理的运作效率,主要表现为:
1.委托人无法准确获知管理人的专业知识和资质水平,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投资管理人相较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为了获取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有可能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蔽不利信息,粉饰投资业绩,从而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选择那些专业能力不强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当委托人发现管理人投资技能无法达到预期水准时往往悔之晚矣,因为委托人变更管理人的成本相当高。
2.委托人无法及时、准确获知保险资产具体交易信息,从而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技术和具体投资交易方面具有绝对信息优势,而委托人则可能由于信息技术、投资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劣势而无法对投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同时管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会产生故意隐瞒投资信息的动力。投资信息传递方面的效率损失,会降低委托人投资监督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瑞士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资产管理[J].sigma,2002,(5).
[2]张洪涛,王国良.保险资金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文钦.公司治理结构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章名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章名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章名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章名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章名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章名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对银行转型意义重大
近几年,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模式逐步规范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分工逐步走向精细化。资产托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特殊交易活动领域得以广泛运用,并日益得到商业银行重视。截至2011年6月末,各项托管资产余额达到10.97万亿元,发展潜力巨大。
“资产托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用,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
据业内人士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中间业务贡献率约为5%至30%,虽然份额不大,但其可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类型,留住银行高端客户,使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等领域创新,有力带动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差异化战略助市场份额稳步扩张
托管业务对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在业内早有共识,但中小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条件却并非得天独厚,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基金等托管资格较早,且已和众多基金公司、企业、机构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这使得中小银行多年来一直苦于开辟市场空间。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化加剧,同时也是为适应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各家中小银行都在谋求盈利模式的转变,在大行垄断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下,各家中小银行以更有竞争力的费用率和在研究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精分,大力开拓新领域,初步立稳了脚跟。
以基金托管为例,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从新基金平均首募规模上看,中小银行并不输给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五大行托管的新基金平均首发规模仅为16.67亿元,而招商银行等9家中小银行托管的新基金首发规模却达到17.90亿元。
“中小银行在振荡市中更加积极的沟通、销售姿态往往能给基金公司带来惊喜。”一家与中型银行合作的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而且中小银行基本不存在档期限制,新基金获批后可以立即投入发行,而且可以有更加个性化的合作。
除了灵活的操作机制外,中小银行注重实施差异化战略,在各自优势业务品种上寻找突破点,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例如,中信银行托管的券商理财产品资产规模在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光大银行在信托资产托管方面占据优势,而华夏银行则以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为突破口,成为托管规模增幅最快的银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华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近24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35%,增幅在托管规模千亿元以上的银行中排名第一。中信银行今年上半年托管规模2865亿元、同比增长1152亿元、增幅67%,托管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7166万元,增幅91%的业绩。光大银行上半年托管规模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加903亿元,增长37%;实现托管费收入1.48亿元,同比增加0.74亿元,增长100.71%。
创新仍是今后主要方向
面对业务品种完整、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之所以能够抢占资产托管市场的一席之地,依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例如,招商银行把创新的重点放在了打造自己的托管业务平台上面。招行开发了国内第一个直通式、互动式、自动化的“网上托管银行”系统,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7×24”小时网络托管服务。此外,招行自主开发托管核心业务系统,并与自主开发网上托管银行与外购金手指系统、绩效评估系统和数据系统进行整合,打造国内首个集托管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资产托管IT、业务、服务和内控管理平台――6S托管综合业务系统,颠覆国内资产托管平台、业务运行、客户服务和内控管理传统模式。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状;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5-0064-02
1发展历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为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改革之初,改革成本多由中央财政当期直接一次性支付。改革到后来,由于国家财力有限,银行开始充当第二财政,承担了大量的改革成本,逐渐形成为巨额坏账。具体原因包括红头文件、企业政策性关停并转、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等。同时,银行完全由于自身原因,经营不善,也造成了大量不良资产。银行坏账积累到一定程度,中央政府就要设法相救,银行就会进行财务重组。财务重组的第一种形式是银行用自身利润核销坏账,这是企业行为,是会计制度规定的市场化手段。第二种形式是国家动用外汇储备重新注资。第三种形式是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由中央财政担保的金融债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第四种形式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央行再贷款或央行票据收购银行不良资产。
1999年以后,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30140024035元。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信达累计对358户企业实施债转股,转股金额近1355亿元。受托管理处置了原改制银行2400余家、自办经济实体和近1000项对外投资项目。中国信达累计托管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资产账面金额360亿元,负债账面金额460亿元,托管处置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分支机构以及下属企业、控股公司等实体机构330余家,分流安置或接收安置人员2000余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华融由政策性金融机构转变为市场化的金融机构。其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旗下拥有10家子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年底,公司总资产达2185亿元,较上年增加621亿元,净资本收益率达12.58%。2011年,利润突破50亿元,新增644家大客户,客户总数达到了1626个,当年与各省政府和企业、客户新签署了91个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客户总数达219个。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公司在全国26个中心城市设有25家办事处和1家经营部。累计管理资产规模6800余亿元,存量资产3000亿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集团净利润32.47 亿元,比上年增长213.11%,各类不良资产当年收现 88.63亿元,累计收现1716.33亿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人民币。目前在全国设有30家办事处,10家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收购、管理和处置了各类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近7000亿元。形成了涉及11个细类、70余种产品的综合经营业务体系。2011年12月3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全年商业化合并利润实现30.68亿元,同比增长了329%。
2新的使命
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使命的结束,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始了商业化转型,正在探索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以投资银行、金融租赁、担保、信托、期货等业务为依托的综合性金融业务,逐步向金融控股公司的目标迈进。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矛盾仍很突出,银行体系自行消化需要时间较长。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手段单一,耗时费力,若通过提取呆账坏账准备金来核销不良贷款,将加大财务成本,影响银行赢利水平。国际金融行业普遍认为,当银行业不良资产超过总资产的15%时,必须借助于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化处理。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人才和技术,除了商业银行的传统处置手段,相对于银行系统内部通过增加拨备打消坏账的自行消化,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综合运用投资银行的手段,如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与国内外投资者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潜力巨大,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诚实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逃废债现象仍较为严重,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专业化手段予以处置,同时,经济波动、产业周期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在客观上对一些企业的还款能力构成一定影响,若无力偿还到期贷款,则会形成新增不良贷款。这些客观上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新的市场机会。
3面临的问题
法制化进程滞后的法律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性法规,无法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一系列法律问题。企业债转股政策设计缺陷的政策风险,地方政府和企业只是将债转股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手段,只想减免债务而不愿让出哪怕是部分控股权,政策和地方政府的配套支持不到位,严重影响资产净回收率的提高。地方政府考虑的是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职工安置等问题,地方执法偏袒地方利益,严重制约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实现。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大规模集中收购处置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额锐减,以及商业银行的信用投放不断增加使得贷款总额基数持续增长,从而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呈现双下降的趋势。现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完全遵循自负盈亏原则,风险全部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身承担,失去了政策性损失主要由财政兜底的保护性措施。分散的小资产包、单项债权资产逐渐成为主流,其营销成本、处置成本相对于大资产包更高,对交易结构和处置方式的灵活性要求更高,增加了单向业务的工作量和技术难度。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其对内部不良资产的处置思路逐渐从保全、核销向经营管理方向转变,对于较优质的资产优先运用自身多种金融工具进行内部消化,只有经过内部专业处置未取得成效的债权资产才会选择对外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时期的业务风险。资产管理处置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资产处置公告环节不规范,政策性资产日常管理不到位。金融业务产品创新呈现盲目多元化趋势。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能力薄弱,缺乏有效的防火墙和风险割断,风险增大。
4改革方向
制定和颁布涉及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从法律上切实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组建不良资产处置专业法庭,从组织体系上切实保证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企业投资股东的一定权力,使债转股资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监管框架,设立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和协调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建立完整的市场化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揭示、衡量、监控和管理市场风险,实现风险预警前置处理、事中实时监控和事后反馈机制的全程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剩余资产潜在价值的挖掘工作,在前期尽职调查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掌握每户债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发展潜力、资产质量以及还款预期,对债权资产逐户重新进行估值。做好价值营销,根据资产实际状况和分类管理经营处置要求,挖掘资产卖点,确定每一户企业的营销策略,广泛推介,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者,提高资产处置效益。对经确认无法进行处置而需要销账的项目,各资产公司应争取拟订方案向上报批,进行销账处理。对于难于在短时间内处置变现的资产,建议先采取一定的保值增值手段,预计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找到更好的处置时机,取得更好的回收效果。
加大以资抵债的力度,促进资产有序集中。对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有目的地选择部分债权资产,积极推进资产重组,积累和整合经营性资产,对不良资产实施战略性重组,既可以有效地支持企业改革,又可以通过商业性的债转股,控制一部分企业的股权。继续推进债转股,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对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企业,运用投行手段进行上市辅导和推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股权的有序退出。开展资本金运作,确保资本的保值升值,创新投资管理体制,实行集约营运模式。
要实施金融控股集团战略,推进成为以资产经营管理为主,以投资银行和金融租赁、担保、信托、委托等业务为依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控股集团,创造条件择机改制上市。积极拓展新业务,拓展信用评级等金融服务业务。不断培育市场和聚集人才,将资产管理公司确立为资产重组和资产管理的市场专家地位,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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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向各个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方向。信托计划的投资对象很广,不仅包括上市交易的证券,也包括未上市的公司的股权,新股的申购,证券投资基金,还包括一些贷款项目和公益事业收益权项目等。
信托的投资者也叫委托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的期限、费用和受益人等条款。信托计划到期后,信托公司将投资收益扣除信托公司应得的报酬或费用后,全部交由信托计划规定的受益人支配。
与很多其他的理财产品不同的是,委托人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本身以外的另一方为受益人。信托计划也有一定的投资门槛,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
银行信托理财
银行信托理财是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投资者购买银行的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将汇聚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由于很多信托计划的资金门槛动辄百万,这样高的门槛让投资者望而生畏,银行推出的信托理财产品将分散的资金聚集在一起在投资信托计划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保险理财
其实保险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理财产品的一种,但是有一种“保险理财”产品不同与一般的保险产品,因为它既具有一般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增值的功能。
保险公司将投保者缴纳的保费分到两个不同账户中:保单责任准备金账户和投资账户,前者主要负责实现保单的保障功能,后者用来投资,实现保单收益。
这样,投资者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可获得保险赔付金额加上投资收益;如果保险到期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保费全额退还加上投资收益。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是指基金公司为单一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为特定的多个投资者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具有较高的资金门槛,投资者委托的初始资产一般不能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基金公司可以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资金交由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决定投资的方向,并根据自身的研究和判断选择进行投资。基金公司定期收取资产管理费,并且可以与客户约定,根据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但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能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基金公司专户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券商集合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也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类似基金的理财产品,实质就是由证券公司管理的一种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把从投资者集合来的资金投资于金融市场或者其他投资领域,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分配给投资者。
券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投资和非限定性投资两种。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限定投资于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上市交易的企业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像基金一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让投资者申购和赎回,也叫做参与和退出,参与和退出需要缴纳参与费和退出费;券商集合理财也像基金一样定期分红。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更高:一般基金的最低投资额是1000元,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的最低投资额是10万元。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
券商定向理财业务是证监会即将允许推出的一种证券公司为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或理财服务,这种服务针对中高端投资者,采取一对一的方式,类似于基金公司的专户理财。享受这种服务的投资者拥有专门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本身的意愿以及自身的研究和判断,将客户的资金投资于不同的投资渠道,所获得收益有投资者支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收取管理费或者分享一部分投资收益。
定向理财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特点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财富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样创造重要的社会效益,在保证整个社会系统运转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统计,全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重占全部国有资产的40%左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资产运用的非生产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分布在非生产领域的各种组织中,如各级党政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和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这些组织主要作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获或生产的。
(二)提品的服务性 行政事业性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具有公益性,属于公共物品,不具有排他性或排他性很弱。其作用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配置资源出现的失灵现象,为社会提供正常、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三)资金来源的非直接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他的使用过程是一个非生产性消费过程,使用后大部分不能直接产生收入,因此没有自我补偿、自我积累的能力。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我国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在公共财政的管理体制下,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所进行的改革,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政府―国产局―主管部门三级管理的安康模式 陕西省安康市在原有体制的基础上成立非经营性国有资管理局(挂靠财政局),对全市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不仅盘活了国有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增值,还减轻了财政压力,对于其他地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实施产权统一管理。国产局代表市政府拥有市级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国有资产的产权。各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只有资产使用权,而无资产处置权。其次,整合办公资产,合理调剂资产。对全市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通过建设政府行政中心,将分散各地和无办公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集中于行政中心办公。第三,实行资产公开处置。国产局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国有资产转让交易。通过对部分国有资产的公开拍卖,使其市场价值得到体现,实现了国有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增加了财政收入,改善了办公条件,推进了集中办公的地进行。第四,对资产收入实行“集中收缴、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管理方法。是国产剧开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对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集中统一收缴后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提高机关公务人员收入水平,改善等证机关办公条件。
(二)市场化经营与运作的南宁模式 南宁市政府组建了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改革。南宁市改革的总体框架是由财政局牵头,成立一个直属市国资委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该公司分批接收、统一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提高资产的效率性和公平性,并尝试按市场方式来经营这些国有资产。一是接收产权,集中管理资产。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由威宁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和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南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相关经济实体,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二是公司化、市场化来经营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是一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独立法人公司。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威宁公司对移交后的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并进行企业化管理与运作。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类型拟定盘活计划,采取重组、转让、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方式使国有资产结构得到优化,实现资产的增值。三是优化配置办公资源,建立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机制。接受资产后,威宁公司与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市场租赁关系,逐步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给各机关单位配备需用的办公房产和基础设施,根据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向各租用单位收取租金,由此实现国有资产建设、投资、使用、补偿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租金由财政办公基建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拨付。在财政办公经费固定的条件下,这既可以约束各单位多占用资源的内在冲动,又可以腾出更多的资源调剂使用,从根本上解决各单位之间办公条件“苦乐不均”的问题。四是市政府统一发放公务员岗位津贴。南宁市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按职务分8个登记统一发放岗位津贴,所有市直党政机关不准再从事任何形式经营活动和巧立名目乱发、滥发各种津贴、补贴、实物。另外,为改革资产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市政府还规定了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五是以威宁公司为平台进行证券融资。为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开展融资的多渠道,根据威宁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威宁公司积极配合市筹资办,解决市政府“136”工程项目融资担保问题。为配合城市建设筹资需要,威宁公司计划开拓资产证券化路子,与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洽谈城市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新疆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设置了专门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专门集中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仅解决了利用传统方式管理资产工作人员过少的问题,还是管理行之有效、科学规范,提高了资产的配置水平。一是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新疆财政厅与用友政务软件公司合作,结合新疆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状况和特点,开发了一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新疆财政系统可通过金财内部局域网,根据权限,实时、在线查询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二是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利用已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不仅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查询,还能够为国有专项资产管理提供分析决策支持。新疆财政厅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能还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清查和评估等管理职能。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通过该系统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了非经营性资产的利用率。新疆财政厅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还为“政府采购系统”、“预算管理系统”、“工资管理系统”及“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等预留了接口,为将来实现各系统的对接和信息数据的共享打下基础。
(四)政府分级授权管理的深圳模式 深圳市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按照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管理与委托管理。明确市财政局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委托市卫生局等单位分别对本系统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对于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较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授权其经营管理。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日常管理和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在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设立管理机构,加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委托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办理产权登记(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按权限分别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专项资产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非生产性、服务性和资金来源的非直接性等特点,因此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照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我国财政部陆续公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到目前为止,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从国外实践来看,各国也各不相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因此,各地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在财政部两个“新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资委“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课题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3期。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研究”课题组:《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的特点及借鉴价值》,《中国经济时报》2006年8月28日。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已改制企业资产是指县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结束后,尚未处置的国有资产。
2、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处置,积极探索企业资产管理和经营之路,努力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做到管住所有企业国有资产不留死角,抓住每个监督管理环节不留真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预防资产流失原则;②依法依规原则;③公开透明原则;④提高效益原则。
二、监管职责
建立县国资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责任制”。
县财政局(国资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县国资局下设“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县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企业国有产权的统一管理,搞好产权登记;处理企业资产权属纠纷,界定企业国有产权;协调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在企业改制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产权移交工作。
2、分系统、分企业建立资产管理台帐。
3、督促企业主管部门搞好资产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制定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奖惩办法,建立企业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拨付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分年核定,与绩效考核情况挂钩。
4、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5、指导和监督企业主管部门搞好清产核资、财产管理、财务审计、统计报表等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县国资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评;县审计局每二年组织一次财务审计。
企业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国资局)的指导下,搞好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企业资产较多、收益较高的部门要组建本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该中心为主管部门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协助县国资局搞好资产登记和产权移交工作,建立企业资产管理台账。
2、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
3、根据本办法制订企业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和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局审核批准;负责资产收益的管理和收缴上解。
4、负责企业资产的维护、修理工作。确需维修的,由资产管理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资产收益管理
1、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等各项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的双重监管。并在县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订立资产出租、承包等经营合同;
2、改制时尚未到期的合同维持不变;改制后到期合同续订必须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资局批准后实施;改制期间到期的经营合同按改制后到期合同处理办法执行;资产量大、收益较高的租赁项目必须公开招租。
3、所有企业资产经营性收入由各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由县国资局汇总,统一上缴县财政。
4、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系统、分年度确定资产收益返还比例,用于资产管理有关费用。工作量大、收益多的资产管理中心返还比例相对提高。
5、已实行社保托管的企业资产,仍维持现在的管理方式,待欠缴的社保费用还清后收归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共同管理。其资产产权归国资局管理,收益缴入国库,由县政府安排作为养老保险金,进入养老金专户。
6、没有资产收益或未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其资产管理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平衡,县财政局按期核定拨付。
四、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2、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一律实行招、拍、挂,原则上进入县公有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宗企业资产处置要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3、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一律进入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县国资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4、零星分散的、管理成本较高的、收益较少的企业资产要优先处置。
5、资产处置和产权出让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偿还企业改制成本和所欠的社医保费用。
五、责任追究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关键词:证券公司经营失败客户利益赔偿基金
证券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必然存在经营失败和市场退出的问题。但作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不同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具有特殊性。在我国,证券公司往往集经纪商、承销商和保荐机构、机构投资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且其经营范围涉及全国和境外,其经营失败还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政。本文将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重点讨论作为证券公司客户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类型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是从证券公司客户的角度来谈的,并不是指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实践中,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影响客户的权利主要是集中在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方面。具体而言,客户与证券公司主要的利益连接点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用于保证证券投资交易、结算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所有。但是长期以来,交易结算资金往往存放在证券公司处。正常状况下,证券公司应当帮助客户开列资金帐户,该帐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应该属于客户,客户对该类资金具有取回权。但当证券公司因挪用而无法返还时,就形成了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2、证券类资产的托管方。同样,根据国内目前的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为客户开立与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用于记载其购得的证券类资产(包括国债、基金单位)。这些资产实际托管在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实践中常将客户资产与其自营资产混同,挪用客户的证券类资产。
3、资产管理的委托人。实践中,客户将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双方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受托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计划。委托合同届满后,返还本金和一定的受益。为招揽客户加入委托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往往在合同中承诺高于银行利率水平的高收益和回报,即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在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时,委托人的财产权利(特别是违规理财行为)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4、借款人(质押权人)。实践中,客户可以直接将钱存入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还有的证券公司还有将客户的资金进行国债回购融资,由证券公司出具虚假的国债或其他证券托管凭证给客户,证券公司通过这种形式向客户融资或融券,也形成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2004年11月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了《短期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可望会给证券公司的合法的融资带来机会和可能性。当然这些融资方式也产生了新的借款人类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股票的质押权人)。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的实践模式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受所在地《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各地区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经济改革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和《保险法》第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唯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存在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和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
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这两种收购,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实践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退出实践包括下列几种方式:通过批准新的券商成立,要求新的券商来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特别是其中的客户保证金债务。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所属证券营业部及相关经纪业务部门属于适例。国家在查清违规券商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政府提供支持、或央行再贷款或发债的方式,解决券商的资金短缺和支付危机。200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对被处置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分类原则进行有限赔付,即对个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显然公告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国家为化解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角度来处理证券公司退出时的客户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券商支付危机的发生,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允许券商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来提高净资本和支付能力。南方证券在被托管之前,就曾经成功地增资扩股。
2、我国解决券商退出的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导向,属于权益之计。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无论是央行再贷款还是发债来解决券商退出市场的遗留问题,其实本质上均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也就是说由全民来承担券商违规经营的后果。这无疑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另外,由于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些民营证券公司逐步退出市场,如果完全由国家承担退出成本,就存在公共财政为民营机构承担债务的问题。从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损失救济的实践可以看出,基本上是采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区别对待的“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于机构客户的债权国家一般不予处理,即个人债权优先原则。笔者认为,无论是机构债权还是个人债权,债权本身是没有优劣区别的,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应然之义。况且,其实严格区分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可能会违反政策设计者的良好的初衷,特别是在基金和其他集合理财计划中,虽然委托人是以基金等机构的名义出现,但实际上背后的受益人或财产的实际拥有方是个人财产。
总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及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的任意性,本身规范化程度远远不够,造成投资者利益保护缺乏有效的长期的规范体系。
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积极推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收购和重组
可以说,有效的产权交易和收购市场的形成、运行,对证券业经营风险的自我化解具有显著的作用。一方面,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上同质化明显,市场细分不够。另一方面,证券业存在寡头垄断和恶性竞争。证券公司的赢利模式雷同,造成证券公司难以适应市场,而恶性竞争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生存能力。通过证券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从外部治理和控制权市场的角度促进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
当然控制权市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本身股权的多元化和完备的产权交易机制,就目前而言,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完全具备尚需假以时日。目前,证券公司之间的市场化收购还不普遍,比较多的是证券行业主管部门以政策为导向的危机处理机制。这种行政性的“拉郎配”式的重组,造成了证券公司退出市场问题上问题丛生。因此,应该放宽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资格的限制,允许实力民营机构收购证券公司,促进证券公司的股权多元化。除此以外,国家还应该鼓励证券公司股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化收购和兼并,限制和破除证券公司经营的地方依赖性。
2、我国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
投资者赔偿基金是发达国家应对证券市场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与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发挥了稳定市场的作用。关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因各国而不同。可以说,各国建立的投资者保护计划和基金运作模式均是市场化的应对市场风险的制度安排。在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重组的趋势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刻不容缓。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下列制度设计: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可以成立投资者利益赔偿基金,以公司化形式进行组织运作。该公司性质上为国家特设公司,类似于公益法人的地位,受特别法的调整。初始资本由国家财政拨付。但其成立后,国家不再拨付资金,而是由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会员公司按照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该保护基金必须逐年实际缴纳。从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但行政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投资者利益保护公司的日常管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备案制和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等从赔偿对象和标准上看,主要是适用于被吊销金融证券经营资格或进入强制性清算程序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客户的债权。具体程序上看,应该由清算组在登记和确认债权数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作限额赔偿。
参考文献:
[1]张育军,隆华武,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国际经验及在我国的构建,证券法律评论,2003(2)。
时隔三年,银河证券在2013年登陆港股之后,上个月再次敲开A股大门,成为第9家打通A+H两地融资平台的券商。
1月23日,中国银河证券正式登陆A股,开盘第一日,其以8.17元/股开盘(发行价6.81元/股)后,即顶格上涨44.05%至9.81元/股。随后两日,再次以涨停价开盘,牢牢封死涨停板。一线券商强势回归,得到A股的热烈回应。
银河证券本次A股上市共发行6亿股,发行价6.81元/股,合计募资40.86亿元。招股书显示,此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此次发行完成后,银河证券总股本为101.37亿股,其中A股总股本64.46亿股,H股总股本36.91亿股。
作为老牌券商,银河证券业绩一直处于行业前列。截至2016年10月,银河证券年内实现营收97.23亿元,位列券商第6位;净利润为36.29亿元,排名第8位。
此外,《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银河证券积极求变,正在依托原有的强势经纪业务向财富管理转型。
强者归来
隶属于中央汇金旗下,银河证券历史悠久,国资背景强大,于2007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中央汇金公司持有银河金控78.57%的股权,为银河证券实际控制人。
中国银河证券的前身,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以及中国人寿、财政部在上世纪90年代下设的六大信托投资公司。2000年,国务院合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设立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当时规模最大的唯一国有独资券商。
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银河证券的资产规模也得到了巨大增长。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银河证券总资产2315.27亿元,净资产538.65亿元,在126家券商中排名第6位。
银河证券招股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主要用途包括进一步发展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进一步巩固经纪和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资本中介型证券交易业务,扩大资本型业务的投资规模,增强投资银行承销能力,推动海外业务发展等。
据业内人士分析,在券商竞争日益加剧的当前,净资本目前已成为行业竞争的关键指标,借助资本优势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拓展新业务成为很多券商的选择,而上市则是补充净资本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银河证券实现A+H两地上市,打通了国内与海外投资平台,抢占发展的制高点,其必将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产生较大的标杆效应。
经纪与新业务协同发展
得益于众多且分布广泛的网点的存在,经纪、两融业务是构成银河证券核心营收的支撑,其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股票和基金交易金额、客户托管证券市值、客户保证金余额和客户规模连续多年位居行业前列。
数据统计得知,银河证券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从2008年至2013年在国内证券公司中始终名列第一。在近期披露的2016年券商经纪业务排名中,银河证券以4.9万亿元股票成交占据4.919%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三,继续保持在前三甲的位置。
具体来看,截至2016年上半年,银河证券客户托管证券市值为2.68万亿元,客户保证金余额为894.98亿元,市场份额为5.15%,排名行业第二;其公募基金分仓佣金收入为1.67亿元,市场占有率为4.13%;经纪业务有效客户为目前可正常操作和交易的客户占比约74.93%,客户活动度高。
y河证券方面介绍,随着证监会开始尝试逐步放开对证券公司运用客户托管证券和客户保证金的限制,银河证券巨大的客户数量和客户托管资产将为公司业绩增长带来巨大潜力,为本公司发展融资融券、大额交易、机构销售和现金管理等业务提供巨大动力。
“基于庞大客户基础,公司各项业务之间有着显著的协同营销增长潜力而且能抓住机会迅速开展新业务。今年来,公司在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投资银河等方面业务规模呈现快速增长。”银河证券表示,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拓展投资管理产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协同营销规模,搭建外部销售渠道,与重点合作银行建立包括托管和销售等在内的合作关系,积极拓展第三方产品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在协同发展的思路下,银河证券财富管理业务体量飙升。2016年中报显示,上半年其资产管理业务实现收入及其他收益3.68亿元,同比增长84.92%。银河证券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达1515.38亿元,同比增长103.96%,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增长最为突出,受托规模达1120.75亿元,同比增长172.01%。
“实体+虚拟”营销齐头并进
除了依托经纪业务向综合型的财富管理类券商转型,银河证券结合广泛的营业网点,发挥地推优势,打通线下与线上,布局互联网证券营销渠道。
线下方面,截至2016年上半年,银河证券拥有360家证券营业部和28家期货营业部,重点覆盖了长三角和环渤海等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具有发展潜力的地区,营业部数量居国内所有券商之首,另有67家新营业部已获批设立。
线上方面,银河证券大力推进互联网金融的拓展,构建基于互联网、移动终端和微信平台的服务产品体系,将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的营业网点风险管理优势植入到虚拟营销网络中,以提高虚拟营销网络的风险管理和专业化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以实物划拨和经费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按国家政策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政府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源之于民,用之于民,管好用好政府资产,是贯彻执政为民要求的政治责任。
政府资产总量大,分布广、情况复杂。加强政府资产管理,既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更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还必须增强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过硬本领。
(一)着力探索和遵循政府资产管理规律,提高科学管理的本领。一要探索“谁来管”的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变多头管理为扎口管理。这是管好政府资产的前提。加强政府资产的监管力度,必须科学划分财政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国家资源、提供政府资产主要来源,制定资产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则对政府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责,具体负责政府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监督。这种体制,既有利于资产管理的职能化、专业化、规范化,又有利于实现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分离以及财政的宏观调控。二要探索“管什么”的问题,着眼权属统一,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这是管好政府资产的根本。政府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系统或单位只拥有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政府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在政府资产管理上,使用者越位充当所有者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务必抓住权属集中统一管理这个根本,为顺利高效地实现政府资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清除障碍,铺平道路。三要探索“怎么管”的问题,创新管理手段,变计划管理为市场管理。这是管好政府资产的方向。在资产形成环节,要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推行基建工程代建制等,降低资产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在资产使用环节,可试行租金制,即财政按政府“三定”方案核拨部门国有资产租金,资产管理部门按单位占有资产核收资产租金,节约留用,超支自负,从而有效遏制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占有的不合理的利益需求。在资产处置环节,要以拍卖、竞价租赁等方式,让政府资产实现社会价值。按商品交换原则,以价值补偿方式促进部门之间政府资产以余补缺,这对打破资产调拨的僵局,实现整体上的最佳配置,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应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二)着力营造和优化政府资产管理氛围,提高民主管理的本领。一要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力求政府资产管理的决策得到最广泛的认可和拥护。要让政府资产占有使用的各方参与管理政策的制定,确保政府机构的运转成本控制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社会公众都认可的限度内,实现成本与产出的最优化组合,有效地打消对管理政策的怀疑与反对。二要坚持靠机关管理的理念,力求政府资产管理的举措得到最广泛的参与和支持。在权属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一方面,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确保机关享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行调剂和处置。另一方面,鉴于政府资产大都具有特定用途和很强的专业技术特性,不同种类的资产的政策趋向、管理要求和发展目标各异,为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要采取宏观协调、分类托管的方式,让各业务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对所属系统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参与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在上下互动中推进民主管理。三要坚持受机关监督的制度,力求政府资产管理的成效得到最广泛的认同和满意。监督不力,是固有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最突出的弊端。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体系,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监督资产管理行为。要加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完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通过动态公开的信息监控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
(三)着力制定和完善政府资产管理法规,提高依法管理的本领。一要加快推进立法,实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必须法律先行。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推进立法,为政府资产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政府资产管理法规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完善法规的形势紧迫,任务艰巨,我们要加快酝酿和积极推进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依法规范地实施管理创造条件。二要注重建章立制,实现有章可循。加快制定出台系统配套的规章制度,为政府资产管理行为定规矩,为政府资产管理立法打基础。要明确规定政府资产管理工作程序,严格履行管理权限和报批报备手续,加强对政府资产的跟踪管理和动态管理,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经常化;建立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资产存量、分布、结构、使用情况,为资产管理分析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建立与机关业绩挂钩的资产利用效益分析评价制度,通过将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拨款和管理人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管理绩效。三要坚持依法办事,实现规范管理。按合法程序制定出台的政府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必须毫不含糊地坚决执行。对政府资产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激励,选树典型,带动面上工作。对违反规定、管理失范,造成政府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人:徐东红、沈伟新、张圣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