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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税法

时间:2023-09-12 17:11: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印花税的税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印花税的税法

第1篇

关键词:印花税 企业 快速发展

一、保守预测合同额

施工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不确定施工项目进行单独定价,合同总价中包含该不确定施工项目。印花的纳税额计算是以合同额为依据的,合同双方都需缴纳。且由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生效后,应税行为就已产生,应根据合同额全额计税并及时上缴。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进行竣工结算时都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使合同金额大副缩水,但是税法规定凡多缴纳的印花税,一律不退税或减免。所在确定签定合同前期要与甲方积极沟通,说明纳税人为合同双方,并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承担,所以为了双的利益,应对不确定项目另行签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结算原则,同时尽量保守估计合同额,以减少纳税损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含不确定施工项目暂估价500万元,合同中约中如具备施工条件则由乙方施工,若最终不能施工,则由甲方从结算价中扣除。

该合同最终结算450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多负担0.15万元印花税税款。如合同价定为4500万元,对不确定项目右在具备条件后另行签订合同增补协议或单独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率为万分之三,总承包合同缴纳税金不能减免分包合同税金。而这个建筑安装合同的范围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单位在同一个施工项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纳税总额就越大,而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合同印花税额。对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完不成年产值指示的压力,应尽量与甲方及分包单位协商,由分包商直接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减分包环节,降低纳税额。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造价1亿元的厂房建设合同,该公司分别把厂房建设中装饰工程和保温工程与乙、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价分别2000万元、300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10000万+2000万+3000万)*0.03%=4.5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万*0.03%=0.6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万*0.03%=0.9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该建筑公司在承担承包合同税金的同时还要承担分包合同总额税金,而分包单位也要上交相应的税金。

若建筑单位能与甲方沟通成功,让分包单位直接与甲方签定合同,则三家公司总计只需纳税4.5万元。

三、混合业务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建筑企业与业主签定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有时会有设备代保管费,如某项目总合同额35500万元,其中设备代保管费500万元。如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代保管费金额,则500万元需按千分之一缴纳税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确标明保管费,则只需按合同额万分之五完税。

案例:某建筑单位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合同中约定年租金800万元。实际执行合同时发生运费80万元,租金实际为720万元。如合同中分别记载了运费和租金的金额则运费按万分之五计税,租金按千分之一计税,若合同中不详细注明具体事项金额,则合同全额按租赁税目千分之一完税。

上述两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项是否具体列明金额,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纳税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施工企业有大量的单价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但企业一般要求暂估总价,而企业要根据暂估价缴纳印花税。而如果企业签定的单价合同,不明确具体合同期限,就不具备暂估条件,那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先贴5元印花就可,以后结算时再补缴税款,纳税行为的延后,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五、纳税地点的筹划

建筑单位异地施工情况非常普遍,异地施工要在当地地税进行完税,对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在施工地缴纳。一般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会在企业所在地对印花税进行集中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当在税务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的印花税,就会造成重复纳税,且不能退税。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先与当地务局联系,确认凭企业所在地税务出具的纳税回执可以免印花税后,才能集中缴纳,否则应在施工所地缴纳印花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筹划在是税法允许范围内,尽量节省税收成本,而对于偷漏税,税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存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2篇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含有限保险公司与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所以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要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照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了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来说,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种,起源于荷兰。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关联方借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印花税

随着经济及集团公司的发展,企业关联方借款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税务处理争议也较多,现根据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关联方借款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处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正常情况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正常情况下,由借出方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约定利率向借款方收取利率,借出方对收取的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借款方在税前列支支付的利息费用。

2、资本弱化的纳税调整

为防止资本弱化,税务部门对借出方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现象做了一些特殊规定。结合财税〔2008〕121号等文件规定,关联方借款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利息即可以扣除:

(1)借款方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在5:1(金融企业)或2:1(其他企业)内;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3)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只要借款关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借款方即可以按规定计算列支利息支出。实务中,关联方借款比例可能会突破条件1,但只要能够能证明借款行为符合条件2或条件3,也可以税前列支利息支出。

3、资本金未到位情况下的借款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对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中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若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则分期计算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如章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由股东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余在二年内缴清”,假定营业执照在2011年5月1日取得,则只要股东在2011年8月1日前缴足20%注册资本金,在2013年4月30日前缴足剩余的80%注册资本金,都属于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

4、借款利率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但税法原来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未做明确规定,各地执行中也不尽相同。而2011年6月9日颁布的34号公告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要求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该说明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其中金融企业范围包含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的利率一般远远高于银行,这也意味着,只要企业能取得利率证明,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即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性质已变为高利贷,则超过部分将无法税前扣除。

5、无偿借款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故关联方之间借款的,由于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此规定,如果借款双方企业所得税率相同,在无其他优惠政策情况下,双方税负相等,纳税调整与否并不影响国家总体税收,此时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做调整。

在无偿借款的情况下,如果借出方所得税税率低于借款方,纳税调整将降低借款双方整体税负,此时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做纳税调整。

二、营业税

1、有偿借款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关联方借款过程中产生利息收入,则应由借出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无偿借款情况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但如果借款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借出方利息收入并要求缴纳营业税。

三、印花税

实务中,由于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故不少地方税务局要求企业按照印花税中《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在个别地区,借出方到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即当场代扣代缴印花税。

但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需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方(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提到借款方与非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由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征税的办法,凡不在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合同均不缴纳印花税,因此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体来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关联方间借贷资金属于政策允许的行为,但企业需妥善处理好资金借贷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规避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

7、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8、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第4篇

【摘要】我国现行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建议:进一步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建立一套系统、健全的证券税制;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红利的重复征税;统一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abstract: our present stock market being as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has played a certain role in organizing financial revenue, regulating the stock market and controling an excessive investment. but there are some weaknesses. therefore, collection ways of the stamp tax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ould be regulated further, a set of systematic and sound stock system should be estamblished, double taxation of personal dividend and dividend from the business and stockholders should be cleared up, and the policy of business income tax of the quoted company should be integrated.

key words: stock market; tax policy; stamp tax of stock exchange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

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作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0.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

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

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构建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办法。一是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确立为独立的税种。虽然就实质而言,我国当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其法律依据不足,而只是作为印花税的特别税目得以确立其法律依据仅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体改委联合的公文,这与我国制定税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过授权,由国务院颁布一些补充规定,以此来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级次,将其真正确立为独立的税种。二是按证券品种和持有时间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结构政策。至于各应税品种税率的高低,应根据其预期收益率和流动性来确定。同时还应根据投资者持有证券品种时间的长短,分别设计不同的税率,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高,这样有利于提高证券品种的流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是实行单向征收,将纳税人确定为证券交易的卖方。当前的双向征收,提高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国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情况下,对组织财政收入、打击投机行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来看,这种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从理论上分析,仅对卖方征税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这也是实践中多数国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或红利收入不作为个人的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采用这一做法,它可以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还能与国际常规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但势必减少财政收入,在目前我国财政拮据的情况下不宜采用。

4.统一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股份制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一般来讲,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能通过发行股票募集到资金,因此,理应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对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的政策,可能使这些企业缺乏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内在压力,实际情况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对上市公司减免税,对非上市公司是极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融资已经为这些公司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若再加上税收优惠,就会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处境更加艰难。从国家宏观政策角度考虑,优胜劣汰只能通过促使企业内部的优势得到真正发挥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政策来实现。因此,国家应该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税负不公的局面,这样才能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公司间的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周海东.我国证券税制评价及思考[j].福建税务,2000,(2).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

[3]余雁刚.美日证券税制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涉外税务,1999,(3).

第5篇

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是英国政府颁发的《印花税法》《汤森税法》和《驻兵条例》。

其中印花税法是为了将其为期7年的英法战争的巨额销转嫁给北美殖民地。在华盛顿的带领下,北美殖民者在对英国的美国独立战争中赢得了胜利,并且建立起了美利坚合众国。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 设立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生产总值占全部工业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大多数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金技术相对薄弱,自身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较弱,甚至部分企业长期亏损最终倒闭。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中,税收筹划占据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一年之计在于春,企业设立的初期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仅就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

第一, 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中小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达到财务利益最大化。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是企业一项不可避免的经营成本。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费用, 给自身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减少由于自身融资能力有限、资金不足而面临现金短缺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的发生,有利于企业稳健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 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双赢。正确的税收筹划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也有利于税收业的发展。国家在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受益主体大多是中小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不仅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立法意图,还可减轻中小企业自身的税负, 使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提升竞争力, 从而提高收入和利润。税源的充足使国家的税收收入随之增加,进而实现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双赢。

第三, 税收筹划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正确税收筹划的过程和结果都以合法为前提。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寻求最佳纳税方案的过程, 实际上是学习研究税法、正确理解税法并灵活有效地运用税法的过程。正确税收筹划 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纳税自查能力, 消除纳税隐患,使中小企业在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同时, 也大大降低了税收违法风险,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

第四, 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人员, 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还要熟知税法和税收政策, 并按照税法要求设帐、记帐、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等, 从而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

二、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需注意公司经营场地的选取。

一是选择交通便利的经营地点,除了满足经营的需求外,尽量选取去国税或地税局交通方便的地点,及时报税,节省时间和成本。有部分地区的国税局和地税局相距非常远,在报税繁忙期,会计报税的时间成本会显著增高。

二是选择适当场地面积,除了满足经营需要外,应充分考虑相应税负。一般情况下,与经营场所有关的征收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处所说的营业税是指经营场所为租赁情况下企业代出租方缴纳的税款,通常按租金的5%征收。同时,也应缴纳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2.中小企业应注意印花税的及时缴纳。中小企业管理者通常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比较关注,容易忽视印花税等应税金额较小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中小企业中印花税主要的征税对象为购销、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3.中小企业必须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企业如果不办理劳动用工,就无法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没有此手册为依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中小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纳税辅导期应注意以下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参考文献:

[1] 陈建伟 刘飞: 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自议. 财政监督.2010, ( 4)

第7篇

【关键词】印花税;企业;会计处理;思考

一、印花税的概念

我国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常见的比例税率有4档,包括0.1%,0.05%,0.03%,0.00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账簿。而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未记载资金的账簿,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税税目

我国企业的形态及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千差万别,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范围比较广,具体来说,以下印花税课税对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见到的,包括:(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4)借款合同;(5)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印花税金额相对较低,对企业的权益及损益产生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此在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处理采用了比较简易的方法,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一次性购买的印花税金额较高,也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五、对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如此简单,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比较简单。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先申报再缴纳的纳税程序,而是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方法。实际中也可采用缴款书、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代扣税款汇总缴纳三种简化的纳税方法。由于印花税纳税方法的简易性,导致了企业中对印花税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简单,可以简化会计人员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印花税而言,显得过于简化。如果无论何种业务类型,都将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无法反映印花税对不同经济业务产生的影响,特别对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税而言,不能准确反映印花税的实质。具体而言,现行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费用”科目本身是专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的费用。如果将其他各类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与管理费用无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影响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所得税的计算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影响报表的准确性。(2)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于会计处理中对企业投资的专业证券有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设置了专门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证券交易进行专门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会计科目的错误运用。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证券投资决策者而言,容易忽视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带来的影响。特别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0.1%的印花税率也会对证券交易的整体收益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易对证券投资者造成误导,不考虑印花税成本,虚增了证券投资收益水平,特别对于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行业而言,影响更为严重。(3)产权转移书据,是企业在购入或出售、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书立的书据,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等。例如,某企业要购入一栋厂房,需要与对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于在购入房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全部计入房屋的采购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应全部计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现行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对房屋的成本及折旧产生影响,并同时影响当期的利润、所得税等企业其他财务数据,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目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印花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印花税,则无法细致反映印花税的构成情况,难以分析不同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印花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准确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进行决策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严重时可能对企业决策造成误导。总之,如果不考虑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实质,单纯将所有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反映不同业务的印花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分析决策。

六、对企业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设计

1.能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印花税税目:(1)适用定额税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这部分税目的印花税税目按件贴花,每件5元。(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比例税率0.05%。由于营业账簿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05%,按借款额的0.005%计算。这部分印花税由于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属于企业筹资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管理费用。(4)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保险费是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也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处理:购销合同是按比例贴花,税率0.03%,这部分印花税不应视为管理费用,对于销售方而言,应视为为销售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于采购方而言,应视为采购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3.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处理:对于承租方而言,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视为承租财产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与租赁费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对于出租方而言,应视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体现印花税的承担对象。

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处理:对于购入方,应根据所购买的标的物的种类,将印花税计入该标的物的采购成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相应科目;对于销售方,应计入为销售、转让财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成本”等科目。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由销售方承担,因此,应根据证券转让方转让不同证券的相应科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更为合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金额,计入发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承包方,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比较广泛,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税务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思考,尽量使我国税务会计的处理更科学、合理,满足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

第8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龙晓清.小小印花税筹划不可少[N].中国税务报,2005,(2005/07/04)

[2]如何缴纳印花税[N].北方经济时报,2005,(2005/07/08)

[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4]董宏.没有发生业务也应缴印花税[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04)

[5]老董.企业注册开业时印花税缴了吗?[N].今日商报,2005,(2005/05/10)

[6]张亮.降低印花税能掀多大浪[N].证券日报,2004,(2004/11/08)

[7]张立栋.印花税降了又怎样[N].中华工商时报,2004,(2004/11/09)

[8]王国振朱占超赵锋.郑州经开:印花税集腋成裘[N].河南日报,2006,(2006/04/24)

第9篇

    我国税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主要有:

    1.个人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中,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营业税中,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②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④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⑤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⑥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⑦个人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⑧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征收营业税。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我国税法中涉及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主要有:

    (1)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2)城市房地产税中,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3)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4)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第10篇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下调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由于证券交易活跃带来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迅速增长,今年1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高达212亿元。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证券交易税制也在不断的完善与调整,时至今日,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但是,证券印花税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调控功能并不明显,制度建设也明显滞后。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为13%。,这一税率是从2005年1月24日起执行的。我国曾6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调至3%。。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的主要结果是降低了过高的交易成本。中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税率尽管有抑制过度投机的作用,但是也同时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创造财富能力较低的情况下,征收过高的税显然不十分合理。证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续费和印花税组成。印花税的减少,必然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证券交易量,有利于促进整个证券市场的活跃;另外,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Wll)要求接轨,改变税收标准偏高的现象。所以,此项政策的出台是实实在在的利好。短期内政府财政收人会有所下降。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下调,近期内会使该税收人进一步减少,然而未必会减少国家最终获得的税收。如果市场投资者在“下调印花税将促使价格上涨”这一问题上取得共识的话,就会出现增加买人的现象,这使下调费用的措施出现效果放大的乘数效应,从而对市场构成较大利好。市场活跃了,反过来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人。

二、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税依据不足

虽然目前的汇贴纳税不须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但应税凭证是真实存在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机技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普遍运用,证券交易早已实现了无纸化操作,所谓的股权转让书据只是电脑中的一笔记录,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也无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已经失去了本来的含义,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与印花税的本来含义不符,依据不充分,上不够严谨。

(二)纳税义务人范围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不仅仅在税率上,在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也存在缺陷。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只对交易的一方征税,一般为卖方,以通过控制交易成本来抑制短期频繁的炒作行为,同时也利于吸引更多资金人市,扩大证券市场规模。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立据双方当事人,达不到只对卖方征收的效果。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调整仅仅局限于税率,而不调整其它税法要素。因此,随着一个因素调节空间的逐渐缩小,影响力的逐渐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渐减弱。

(三)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狭窄,仅局限于股票市场的交易

尽管股票市场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最为活跃的,但证券市场的内涵要远远大于股票市场。所以,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三、证券印花税制改革的建议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我国证券印花税制的改革,应基于以下原则: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对交易双方征收,难以达到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通过只对卖方征收证券交易税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场换手率,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降低税率。首先,目前我国股票交易买卖时都征收1输的印花税,加上每次买卖约0.53%的固定佣金,投资者买卖一次股票的双向交易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的水平。过高的证券流转税,既有悖于国际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传统的观点认为,提高证券流转税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所征收的印花税不管证券品种差异、交易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限长短,均按单一税率对交易双方征收,这不利于经济管理当局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也就是说,通过对股票、债券和基金不同证券品种以及场内、场外交易实行不同税率。如日本对股票和新股认购权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5知,国债、公司债和其他公债的证券交易税税率为.0033骗,而对可转换公司债和附有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则只征收.0206骗的证券交易税。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开征证券交易税时应考虑不同投资主体、不同证券品种和不同持有期限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以抑制市场投机和平衡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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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永芬.这份合同印花税该如何缴[N].江苏经济报,2005,(200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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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既是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调控着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借鉴国外证券税制的经验,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设计目的也最终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我国面临着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格局,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迫切需要构架完善的税收制度。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2.证券税制存在的缺陷

2.1证券税制设计缺乏经济效率

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影响证券市场发展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对税源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对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其次营业税中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最后,重复课税极大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

2.2中国证券税制法律建设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仅仅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最后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最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使得调控没有区分度。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2.3证券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数据量偏大等问题使的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再加上分税制引起的税收利益的上缴,使得地方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源流失。

3.证券税制架构建议

3.1在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指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有价证券包括有: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票据等。征税的标准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纳税人为买卖有价证券者,征税环节主要是证券的发行或交易环节。目前各国大都在证券的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3.2改进对证劵投资获得所得的课税

在设计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实现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为了避免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消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的歧视,让所有证券投资者面对平等的税率。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与资本结构的优化。

第12篇

关键词:交易中心;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征税

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特点及税收征缴的困难

1.部分项目因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导致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其他外地企业驻北京办事处的显著区别是:其他企业在北京设立办事处一般是在北京的办公地址所在区县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交纳税款;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不在办公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是在北京市住建委登记备案,由北京市建委下属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交易中心作为北京市住建委下属单位首先执行的是建筑管理部门的行业规定而不是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在交易中心目前代征税模式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先在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备案,然后才能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有些项目由于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原因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项目备案,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也就无法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如业主或总包单位为了规避项目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的金额远小于实际工程造价,造成超过部分暂时无法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再如包含在工程造价内的材料费本应该由承包单位作为成本入账,而有时业主或总包单位将材料发票直接入账,不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业发票也不把此款项写入合同价款,从而造成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永久性地无法开具发票,从而影响营业税及附加的缴纳。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不全面。北京市地税局仅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而未授权其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没有地税局的授权,交易中心不能强制收取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所。由于施工合同金额都比较大,应纳的印花税金额也是个不小的数字。虽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大部分职工的工资不高,未达到起征点,但仍然有部分职工的工资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尤其是相对来说作为高收入人群的施工队长的收入已经远超过了个税起征点。不对施工队收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3.北京市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由于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与其总公司是承包关系,每年只需交纳总公司一定的承包费就不再汇总报表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大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多年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法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然而到目前北京市国税局没有自己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委托交易中心代征,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二、对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分析

1.委托代征税的简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北京市为了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工程项目所在的税务机关争夺税源造成企业重复纳税的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了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同时委托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营业税归为北京市地税局征收,北京市地税局于1995年颁布京地税营(1995)129号《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外管处代开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发票和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的规定。2001年外管处改为交易中心后,北京市地税局京地税征(2002)5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确认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营业税并了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延续至今。

2.委托代征税的利弊分析。委托代征税的优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所有的施工企业一样,都是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只有一个,而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址却有许多个,按照属地纳税的原则,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区县就要到不同区县的税务局纳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时交通还不太方便时无疑增加企业的不少负担。北京市实施外管处(交易中心)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后大大减少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的纳税成本。委托代征税的缺点:由于交易中心不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偷漏税和滞纳税金行为没有处罚权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即使企业出现了偷漏税行为交易中心也只能是督促企业尽快纳税,而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和制约措施。

3.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的可行性分析。首先,从2003年起交易中心就实行了网络税控开票纳税系统,所有的开票信息既保存到税控器中同时又保存到了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确保了所有开票金额不会出现多收、少收等错误情况的出现,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其次,实施了代征税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代征税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代征税工作人员聘用证书才能从事代征税工作;再次,交易中心集中代征外地施工企业营业税的模式能减轻企业负担,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普遍接受这种模式。

三、完善进京施工企业委托代征税对策

1.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根据法律优先于部门规章的原则,实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开票纳税优先、工程项目在住建委备案次之的模式,并将交易中心开票纳税系统与住建委的工程项目备案系统实施联网。首先实行开票纳税优先可以确保所有符合纳税条件的收入都能及时开具发票并纳税,从而避免因不符合建筑业有关规定无法备案影响开发票纳税的情况出现;而且在交易中心发现企业存在未开发票、未纳税时能很方便地让企业补开发票并补缴税款,避免税款的流失。其次将住建委项目备案系统与交易中心的开票纳税系统联网,可以使住建委能随时发现未在本系统备案的项目。住建委可按照行业规定督促企业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对违规开工无法办理项目备案的企业按照行业规定实施处罚。因此采用这种模式可以确保税收不流失的同时也促使企业遵守行业规定。

2.北京市地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义务,然而由于相关授权的缺失使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很难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强制征收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自然不愿意主动增加自己的税务成本,即便有个别企业想缴纳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也找不到征收机关。地税局既然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营业税也应该能够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使这两项税款不再流失。

3.北京市国税局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的相关规定,而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就属于跨地区经营的规范范畴,所以外地进京施工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没有在北京工商局注册、没有税务计算机代码,各区县国税局不便于对辖区内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北京市国税局可参照地税局的做法授权交易中心代征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四、结论

本文对交易中心代征税面临的困难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交易中心代征税的成因、利弊及其可行性,提出了解决交易中心代征税困难的对策,即实行税法优先、行业规章次之的管理模式,避免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因无法项目备案而无法开票、纳税的情况;完善地税局对交易中心的授权,使交易中心既代征营业税又代征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避免合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弥补国税局没有授权交易中心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不足,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参考文献:

[1]庄胜男:对建筑业委托代征税业务的几点思考.财政金融,2011(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