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1: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论述税收筹划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石油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税收支出是各个企业不可避免的主要支出之一,该支出视税收筹划的水准不同,往往存在较大的弹性,所以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竞争力乃至市场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税收筹划出现问题,企业有产生利益或信息损失的可能性,所以风险控制也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对企业的安全运作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对石油企业的意义
(一)风险控制对石油企业未来发展的意义
石油企业的集团化发展模式日趋成熟,各类子公司和下属企业越来越多,这些子公司和下属企业具有中小型企业的特征,难以负担过高的纳税支出。因此,从企业的总体发展角度考虑,可以抑制纳税支出的税收风险控制,是石油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
(二)风险控制对石油企业市场竞争的意义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石油企业也不能再局限于国内市场,而是要把目光朝向国际市场。这意味着石油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态势,只有有效运用起每一分资源才能保证市场竞争力,为此必须要避免无意义的风险与财政损耗,税收风险控制的意义由此体现出来。
二、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问题
(一)风险意识问题
我国的石油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在经营运作上享有一定的保障,兼之石油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因此石油企业长期以来对收支内控缺乏重视。尤其是在税收筹划方面,一直有轻视纳税风险的倾向,这种风险意识的低下令石油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呈现一种相当松散的状态,纳税风险时有发生,为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外部环境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收环境称不上理想,一方面经济的高速发展令旧有的税收政策很难跟上,税收政策的漏洞与滞后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以“营改增”为代表的各种大规模税收改革令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企业的税收筹划往往会很快失效,需要重新制定。在这种严峻的税收环境下,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风险控制变得非常复杂,一方面税收风险加大导致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加大,另一方面环境的复杂化要求风险控制具备更多的控制手段,加大了其难度和工作负担。
(三)征纳矛盾问题
税务机构的征税行为和石油企业的纳税行为通常需要税收信息作为连接点,但双方的税收信息往往是不对等的,这种不对等是导致征纳矛盾的最主要原因。由于税务机构在税收行为中属于优势方,所以一旦征纳矛盾产生,不只税收筹划风险会大幅增加,而且风险控制措施有失效的可能。另外一方面,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迂回手段来对企业纳税进行弥补的,但这些优惠政策往往需要企业自行申报才能生效。许多石油企业对这些政策不关心、不了解,没有及时申报,白白浪费了国家的优惠政策,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这可以说是征纳双方的另一种认知矛盾。
(四)筹划方案问题
作为市场的一部分,石油企业的税收筹划往往会受到市场变动的影响,此外,上文所述的政策环境变动也会直接影响税收筹划方案的能效。因此,税收筹划方案必须具备足够的灵活性,能应对这些影响带来的变化,才能保证风险控制能效。但目前来看,石油企业实际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案大多失于僵硬,市场敏感性非常差,部分税收筹划案只要市场稍有波动就无法享有政策优惠,风险控制功能名存实亡。
三、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风险控制的措施
(一)强化石油企业的风险意识
石油企业整体对税收风险的不重视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想要强化石油企业的风险意识,首先要领导层加以重视,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将税收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自上而下地灌输给每一名员工,另一方面订立合理的税收筹划规章,为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其次,要积极收集企业的税收筹划经验,对其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及时修订,这也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行。
(二)关注石油企业的政策环境
在这个多变而严峻的税收环境下,石油企业想要实现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动态控制就必须及早根据税收政策的变换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因此,石油企业必须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相关政策,以便在第一时间甚至先期调整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税收政策与石油企业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但与其上游或下游企业相关,这部分政策也会对石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影响,在收集税收环境信息时要格外予以注意。
(三)加强石油企业的纳税交流
为了加强石油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对彼此的了解,石油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纳税交流机构,平衡双方的税务信息。这样一来,石油企业的税务信息可以完整地反馈给税务机构,避免了双方交流不畅导致的征纳矛盾,而且石油企业也可以通过交流机构这个接口,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动向,还可以及时进行各种税收优惠的申报,这对税收风险的降低和风险控制及时性的提高都有帮助。
(四)优化石油企业的纳税方案
石油企业现有的纳税筹划方案有必要进行两方面的调整,一方面要尽可能细化,以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税收风险问题,另一方面要尽可能事先考量各种可能出现的纳税情况,订立多种不同的纳税方案以供选择。这样一来,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的灵活性会大幅提升,风险控制的控制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对税收风险的规避有着正面意义。
四、结语
石油企业的资金流动往往较为庞大、频繁,因此牵扯到的纳税项目相对繁多,纳税风险也更大。在这种背景下,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相关人员务必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加强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效,以尽可能规避纳税风险,保证企业在利益和信誉两方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崔志坤.激励与约束视角下的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4)
[2]刘晓斐,马才华.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动因及其博弈分析[J].会计之友,2010(6)
【关键词】 税收 筹划 运用 分析
1. 纳税筹划内涵及其特点
一般认为,纳税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公。广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又称税务筹划,纲税策划等,纳税筹划的特点主要有:合法法;超前性;目的性;积极性;综合性;普遍性。
2. 税收筹划中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2.1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纳税成本。由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平和国民收入分析一种形式,是强制的,无偿地获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虽然税收具有返还型的一面,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的返还是间接的,而税收的征收是直接的。故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越少越好,税收筹划的可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降低企业成本,对于资金相对紧张的中小企业来讲,税收的减少相当于中小企业收簇利润的增加。
2.2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因规模和资金的限制,企业内部往往存在着诸多制度不规范,惯例无秩序的状态,而一个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财会会计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管理,这些条件的改善,必将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3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改善经营方式。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上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能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
2.4税收筹划有助于中小企业纳税意识和增加后续税源。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对有关纳税事项的周密分析,判断和控制,以及可能触犯税法的经济行为进行的纠正和防范,因此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得来的利益是合理,合法,正当的利益。税收筹划经得起税务稽查机关的查处,也不具有偷逃税后,一旦败露必将受到严厉制栽的风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纳税人增加税收法制观念,自觉纳税的意识,这就为增加后续税源提供了必要条件。
3. 纳税筹划的步骤
3.1确定事实。这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纳税筹划中,企业先要了解事实是什么情况,涉及的是什么事件,纳税主体是谁,形成了什么样的纳税关系,有什么细节等。
3.2认定税收问题。主要判断所发生的涉税事件属于什么性质的税收问题,是所得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形成了什么样的税收法律关系。
3.3研究税收问题,涉税事件发展到什么程度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对照相关的税收条件进行分析研究。
3.4设计替代方案。针对事实问题,设计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
3.5评估和选择替代方案。对设计的替代夂案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估,然后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实施。
4. 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4.1企业设立环节的纳税筹划。从设立企业的性质来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往往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应利用政策上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最轻的方案实施。
4.2企业投资决策环节的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对投资地税收待遇进行充分考虑,有时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经济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在为些地区投资,有些税种可以少交或不交,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及税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国内进行投资时应适当选择这些税收优惠地区,另我,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在税收立法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以鼓励功限制某些行业的发展,因此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5.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5.1税收筹划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税收筹划要在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税收征收程度上来选择实施的途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降低税负,获取利润,它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遵循税法精神。
5.2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所决定的,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有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税负最轻的方案并非是最优的税收筹划划方案,一味追求税负的降低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牺牲整体利益换取税岁的降低明显是不可能的,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时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结束语
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仅是通过财务手段来实现税收成本最小,财务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而且也是通过税收筹划方案作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一条捷径。因此,中小企业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正确地去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玲,林定标,浅探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05(10).
[2] 于反,中小企业如何合理节税,中国纺织出版社,20006.
[3] 蒋小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集团经济研究,2005(12).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一般在投资活动进行的初期就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由于税收政策政策规范的变化比较大,而且外部客观环境会受到市场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导致税收筹划的不稳定性比较大,增加了风险因素,本文将对其进行简单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方案风除
所谓的方案风险是由于个体的实力的不同以及知识储备结构的不同,使得筹划工作者所做的设计在可实施性上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具有很大的不可预知性。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的技术素养,同时要紧跟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及信息数据库的变更。要是设计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低下,就会导致规划方案缺乏可实施性;无法适应企业具体发展所需;很有可能会与当下的政策制度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设计方案的风险性自然会升高。
(二)政策风险
所谓的政策风险主要是讲通过国家政策节税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所要应付的风险。该种类型的风险主要针对目标是相关政策制度的科学与否。通常情况下是因为方案设计者没能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内容进行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而引起的,意识不到一些行为是触犯法律规定的。该种风险的出现是因为相关政策规范的不稳定性,它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步伐以及市场竞争趋势而被不断调整,过去合法的内容条例,经过一段时间有可能变得不合法而被调整或者取缔,在这种情况下,各类风险因素便产生了。
(三)执法风险
只有在相关税法制度的领域内进行的税收筹划才具有一定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要求。在我国,法规制度的制定权归税务部门所有,因此,必须获得执法部门的许可,该类税收筹划才具有合法性。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由于提出的尺度规范不一样,原本符合法律规范的筹划活动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违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风险便开始产生。同样的筹划活动,完全有可能会由于执法工作者的素质不同而被作出不一样的判定,影响整个税收筹划工作的结局。
(四)操作风险
在众多的特征里面,时刻与法律密切相关是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特点,但是国内税收法规有很多需要澄清的方面,甚至一些规范条例之间矛盾重重,导致正确把握这些规范条列具有一定的难度,即便是很多专业人员也很难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的风险性就会加大,这一点可以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落实上体现出来。
(五)经营风险
在一定的法律规范领域内进行的税收筹划符合法律条例标准,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制定的税收法规条例,在为该项活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多束缚,比方说,具置、具体范围领域以及运营活动的期限等等,这些都会对企业正常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如果在企业后续的运营中,生产活动出现了变动,与预期的发展目标严重背离,那么税收优惠的可能性将会消失,最终使得筹划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反而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增加。
二、预防风险的方式
(一)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税收征管权的部门具有一定唯一性,该部门负责对纳税人的疑问进行解答,引导纳税人积极纳税,另外还要负责对相关制度的咨询给以详细回答。负责税收筹划的工作者如果在规划方案的环节中,对相关法规条例没能做到深入理解,就必须要想方法是向税务执法机关获得帮助,通过详细的咨询,让税务工作者对各类违法活动进行判断。由于地域条件不同,征管形式就存在明显的不同,所以地方税收执法机关掌握一定的自主裁量权。所以,具备专业的财务会计知识,明确各项法规政策是每一个税收筹划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应该加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以获得更多的帮助,这是每一个税收筹划工作者的需求。
(二)借助“外脑”
在人才选拨方面,要提高标准要求,注重聘用人员的资历,从根本上确保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一些经验技术水平不合格的在职人员,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帮助,从而确保税收筹划更加科学合理化,将各项方案政策落实,以控制筹划的风险损失。
(三)实现税收筹划与税法、政策同步
为了对国内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进行规范化约束,必须制定相应的的税法与国家规范条例,才能达到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监控,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所以,在相关税收筹划方案制定的过程中,先要对相关的税法和法规条例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不同的纳税规划,选择最佳方案,制定出相应的策略。另外,税法与相关政策常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发生变动,因此,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对相关政策体系进行调整,促进方案规划体系的不断完善。
(四)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房地产企业要想变得合理合法化,必须依靠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其这一结构体系的完整与否对整个收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效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首先,该类产业的会计核算数据是税收筹划工作实现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标准,同时又为税务审核工作提供依据;另外,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也能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一定的数据基础;最后,该行业必须不断的加大力度,做好各类监管工作,才能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结语
总而言之,税收筹划活动中的各类风险是无法彻底规避的,不够我们可以利用一定的措施加以预防。面对风险,必须要做好提前分析研究,找到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方针策略,在不触犯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实现风险损失的控制。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金仁海.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及风险管理研究[D].山东大学,2012.
[2]陈子豪. 税收筹划风险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3.
关健词:筹资税收筹划权益负债资本结构
税收筹划具有合法、合理、筹划、专业等特点。税收筹划与偷漏税和避税不同,而是一种解决目前企业全局税收的最优化的方案;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纳税行为,是被国家和政府的税收政策所鼓励的;企业税收筹的标准和方案应该以企业价值为核心而展开,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筹资行为中,不同的筹资行为和方案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为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征缴的效果。企业筹资决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筹资体系来满足目前企业的资金需求,达到资金成本的最低。
一、企业权益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我们在对企业留存收益的筹资进行筹划。在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之中,除去机会成本的因素以外,企业留存收益的资金成本还是很低。但是在税负角度上来讲,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税后的利润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留存收益的税收标准一般较高。面对这样的问题,企业在留存收益过大的时候,资金成本将会很大,企业的节税的手段和效果还不是那么科学和完整。
企业留存收益属企业股东所有,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税收后利润要提取相应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利润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确定分配标准,其中股东分红和股利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要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同时顾全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的时刻要经由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相应的盈余公积金,这样就满足了企业资本的需要。如企业把留存收益再次投人资本市场后,等于把股东的资本进行再次的投资,这样既满足了企业权益筹资的需要,又提高了股东的收益率,这么做的结果是一举两得。
其次,我们对企业的股票的筹资进行筹划。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息的税务征收工作是针对税后利润的。那么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月无息就下能享受相应的股息所得税的收益,所以就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企业权益资本筹资的税收筹划空间就变得微乎其微了。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外商企业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分歧缴纳出资,所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样一个时间段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分段注人注册资本,在到位前股东按比例分享利润。但资金不到位的话企业负债就会加大,企业相应的利润就会变小,同时企业的负债的利息计算到企业费用之中,扣除了相应的赋税。所以在股票筹资的过程中,我们要加强适度负债规模和比例的控制。
二、企业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
首先,企业间拆借筹资的税收筹划。企业为了筹资便利的需要在关联为企业中产生借贷,在企业主要管理层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枢纽来控制和操作企业关联方拆借业务。如此操作的好处是对企业内部的资行优化整合,对债务和资本进行合理分配。对外部企业的整体筹资有信用和风险的保障,对内的话可以调节企业的资金和债务。这样一来财务服务功能的强化可以节省相应的费用,同时则务枢纽给企业带来的税务效益和资金管理也不容小觑。具体操作是:在企业内部拆借过程之中,差别税率的体现极为明显,这样企业可以转移税负。同时进行免税和缓税的操作,以便集中企业资金加人到企业发展的项目之中,进行利润转移工作。
其次,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在当今我国经济环境之下,银行借贷款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有效途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和支柱产业规划等工作可以向银行的地方政府筹集相应的预算经费,但借贷款的规模要视企业抵押和信用评级来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政策贷款和普通贷款的申请和利用就需要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的支出按照实际产生额进行收税,向非金融机构的借贷款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和同期的利率计算金融以内的数额进行相应的扣除,白药之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功能,加快企业借贷规模,加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企业还可以与银行协议利率和贷款期限等。这样一来经济而决捷的本息了款的形式就可以加快企业银行借贷款的税收筹划工作。
三、企业资本结构选择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应该以所有者权益的提高作为标准,所以企业的资本税后的资本结构选择将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杨和着眼点。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应该确立企业相应的负债规模和比例,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负债筹资的合理结构。在企业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企业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资本结构情况在多种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税收筹划工作,同时在利用企业负债进行税收筹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相关的国家规定,以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不应在税前扣除。企业资本性的利息支出是在企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范围内而发生的借贷款行为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若干部分支出被包括在内。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资本性利息支出不纳人费用一次性从应缴税款中扣除。
一、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关键词:电网企业 涉税 风险 做法
本文将以避免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完善财型务日常管理工作为目标出发,论述如何通过遵循税收规定、合理税收筹划、以税为依托降低财务风险的手段,来实现上述目标。
一、目标描述
(一)避免涉税风险
正常运行的公司都会面临方方面面的财务风险,如人为舞弊、调节利润、虚报收入等,但对于如国家电网这样具有央企背景,内部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高度完善并达到有效运行的企业,上述一般公司所存在的财务风险几乎不会发生,唯一需要关注的在于涉税风险。税法具有细致、复杂等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并非出于有意为之,也会因疏忽、不了解等原因造成涉税风险。近两年来,由于电网企业基本都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国税地税的税收检查频繁发生,在税法规定中对于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家电网如此庞大的企业,每年发生成千上万的各类业务,虽然很难达到税收零风险,但在这种高监管、高责任的环境下,要避免出现重大税收问题,尽可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二)降低税收成本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尤其如国网大型央企,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降低税收成本似乎并没有太大意义。但是,在近两年国企改制的大背景下,也逐步向市场化靠拢。国网公司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提高企业效益,与市场接轨,完善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是提高企业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降低税收成本,节约企业现金流,提高企业效益,是公司一贯致力的目标。
(三)完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税收是与财务是有密切关系的。虽然在现实中存在着税法与会计不一致的情况,但两者总的来说是一种相互制约,互为依托的关系。要避免税收风险及降低税收成本,没有日常完善健全的财务工作是很难达到的,而想要达到税收目的,会反过来制约日常的财务工作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完成,以此完成税收目的的同时,又兼顾规范了财务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规范日常会计工作
正如上文所说,日常会计工作是达到税收目的的前提。如每年工程成本入账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每期期末应根据工程完工百分比,施工方确认工程收入,另一方确认工程成本。若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每年十二个期间内,工程成本应处于一个平稳的波动状态。但由于无法及时获取工程进度、开票滞后、利润考虑等因素,往往会在年底集中开票入账,导致全年工程成本出现极其异常波动。在2016年营改增后,建筑业改征增值税,若依旧延续以往情况,则会出现11月、12月收到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让年底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异常,引起税收风险。上述风险则完全由于会计工作所引起的。税收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完成,出于避免税收风险的考虑,要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严格履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给税收筹划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
(二)加强税收知识的日常培训工作
以近些年出现的涉税风险来看,并非刻意为之,多出于不了解,学习不到位。中国税法复杂细致,且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时常在发文更新补充完善。公司为使员工跟进政策,在财务部门内定期举行税务研讨,互相学习,若有重大政策变更时,请外部专家进行税收讲座。必要时,财务部也会对业务部门就如合规发票、合同签订等基础问题进行培训,杜绝可能会在前端出现的税收风险问题。
(三)合理的税收筹划
了解税法,遵循税法则不至于出现重大税收纰漏,但若要达到降低税负,合理筹划,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税法。针对本轮营改增,应做好充分研究。本轮营改增对电网企业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仔细研读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做出更好地税收筹划问题。
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事务所等外部中介力量,以税法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的纳税环境。二是及时掌握税收政策更新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在控制税收风险上,需要学习与掌握各项税法规定,按法规规定做事,自然不会出现税收风险。但要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仅靠掌握了解还不够,需要进一步的去探讨与研究,细致挖掘各项政策规定,将不同税种政策紧密结合,以合理的税收筹划为手段,达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标。
三、结束语
我们在充分学习与研究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近几年的税务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果。在近三年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的检查中,均未出现重大纰漏,工作得到当地税务机关广泛认可。公司历年税收成本或保持平稳或有所下降,节约公司现金流,提高企业效益。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以下内容上继续完善改进:
(一)关注小税种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重点税种,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努力,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需要对于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小税种给予更多关注,虽然是小税种,但累计影响较大,也会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二)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财务部门属于后端部门,许多事务在前端业务部门已经发生,造成难以改变的事实(如发票的取得、合同的签订)等,给财务后期的税收风险把控上带来困难。在今后的工作中,财务需要与各业务部门紧密联系,将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注意要点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且责任到人。在告知后仍犯错且屡教不改的,责任由对方承担。
关键词最小税收负担合法内部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财务管理中对税收负担策划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主要环节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从而为所有者获得最小合理纳税的一种理财行为。近年来,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国税和地税的纳税大户之一。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项目收入规模相当大,要上缴的各种税金少则上千万元多则上亿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运用虽然处于尝试阶段,但是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行为,有必要对企业的税收成本作出计划和按排。
纳税筹划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综合原则、经济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整体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应注意法律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务筹划顾问、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来开展,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践,应始终围绕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进行,下面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的角度来探讨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精通业务,对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合理而有效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精通房地产开发业务要求以正确的理论作指导,更要求具备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熟悉税法、会计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了解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投资、营销、会计处理、纳税历史等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具有统筹谋划的能力。另一方面,税法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因为税法是人制定出来的,不仅受到"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的局限,而且还要受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拆借资金,在融资时支付利息,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流程。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又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50%的,超过其注册资本50%,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2004年初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决定向集团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11.16%(税务局规定税前列支的税率),期限3年。3年后企业将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1.16%×3=334.8万元,税收负担减轻:334.8×33%=110.48万元。
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等,掌握每个税种税法的内容,了解地方是否有优惠政策。比如,我国地方上对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税率的差别,中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免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比内资企业低5%等,如果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建时能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组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大大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可见税收筹划需要有超前的预见性。
再次,税筹划方案的选择注意可行性,不能不考虑成本。比如,某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欲建立自已的建筑公司、装饰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组建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会出现某一方面节税了,其他相关的成本增大了,所以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税筹划方案才有用。
2规范管理、会计业务记录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保障
俗话说:"管理出效益",反之,管理不善会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例如:某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销售委托1家专业的房产销售公司经销,销售公司在销售时以1000元1张发行了若干张VIP贵宾卡,并承诺执卡人购房可在房款中抵1万元购房款,结果30万元1套的房子,实际只收29.1万元,与客户签约的销售合同中约定:房款总价为30万元,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销售人员给客户计算的首付款金额为8万元。用VIP贵宾卡抵房款首付款1万元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折扣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销售公司管理不规范和缺乏税收筹划意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交了营业税:(300000-291000)×0.05=450元、多交企业所得税:(300000-291000)×0.33=2970元、多交印花税:(300000-291000)×0.0003=2.7元、多交土地增值税:(300000-291000)×0.01=90元、多交四税合计3512.7元。
纳税筹划的日常运用应注意会计业务记录的合法性。例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中从集团公司租用了两辆轿车,并列支了这两辆轿车的年检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为了获得合法凭证减少涉税风险,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租车协议,取得了税务发票,公司合理规避了税,所有者对税收筹划更加重视了。
3纳税筹划事后应进行绩效评价
年末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的年报进行审计,此时对上一年度的涉税筹划的效果进行1次评价,通过与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无疑是一次检查企业会计核算质量的最好机会,同时可以弥补原先税收内部筹划方案的不足。
俗话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到的企业,要重视税务筹划的事后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重视事前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治会越来越健全,执法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加强,迫切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练好内功,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一方面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会促进税务机关相应地完善税制、堵塞税收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能促使税务工作和税收筹划都步入一个良性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编者按
《财会学习》从本期起分十二期连载节选自著名税务专家蔡昌所著的《税收筹划实战指南》(预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系列文章,有兴趣的读者可详细参阅该著作。本期将总括性阐述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与实战方法,从下期起将连载税收筹划具体各项实战策略。
一、税收筹划操作空间
(一)走近税收筹划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税务报》在千年之交开设“筹划周刊”,推动税收筹划在微观经济层面的发展,以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研究机构等为代表的诸多中介机构也将税收筹划作为主流推广项目。国内财务、税收领域不断涌现出税收筹划专家,他们也在推波助澜,为争取企业合法权益摇旗呐喊。
什么是税收筹划,如何认识税收筹划?学术界对于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五种称谓: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策划①、税收规划②,其实这些说法并无本质差别,尤其是前三个概念基本上是混用的。但国内对“tax planning”一词大多译为“税收筹划”,《中国税务报》开设的周刊也称之为“税收筹划”。但也存在不同的看法,盖地教授认为“税务筹划”与“税务会计”相对应,称为税务筹划对于纳税人更为妥帖③。黄凤羽针对“税收筹划”与“税务筹划”的概念之争,发表了如下见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内从事税收筹划研究的学者,所遵从的两种不同研究范式与分析线索。‘税收筹划’观点主要体现了以税收学中的税收管理和税收制度为基础的分析范式,‘税务筹划’观点主要代表了以会计学中的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为基础的研究思路。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体现了殊途同归的学术思想,也是国内税收筹划研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发展趋势所使然,都是值得加以肯定的……循着研究传承的逻辑一致性,既然在“tax planning”一词引入我国之初就将其译为‘税收筹划’,况且这种译法也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并能够更好地体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中性结果,今后也不妨继续沿用约定俗成的规范用语。”④
关于税收筹划主体,目前有“征纳税双方”⑤与“纳税人一方”两种观点。税收筹划主体仅包括纳税人一方的观点是主流观点,大量的文献都支持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所谓的征税筹划,其实是不存在的,只不过是征税计划或征税规划,即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实现税款征收管理的计划性和有效性。
1.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
关于税收筹划的学科定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术界普遍认为税收筹划应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目标与财务管理的目标应该一致。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预期目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降低实际税收负担、防范纳税风险、实现整体财务收益。对于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的关系,盖地教授有着精辟的见解:“在会计专业中,税务筹划可以不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作为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⑥查尔斯T·亨瑞格等著的《会计学》中更是一语破的:“税务会计有两个目的:遵守税法和尽量合理避税。”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复合性、应用性学科,融财务学、会计学、税收学、法学、管理学知识为一体。税收筹划学科本身自成体系,所以许多学者还是倾向于把它单独作为一门学科。对于税收筹划与管理会计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实际上也可归为管理会计范畴,因为不仅有着涉税会计决策,而且也给企业管理提供有效的内部会计信息。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目前尚难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的说法。下面是国内外学者的一些代表性观点: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著名大法官汉斯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人们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以降低税负,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纳税人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自愿的捐款。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税制的复杂性使得为企业提供详尽的税收筹划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现在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研究企业主要经营决策上的税收影响,为合法地少纳税制定计划。”
唐腾翔、唐向在《税收筹划》一书中写道:“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税收利益。”⑦
盖地在《税务筹划》一书中,把税收筹划定义为“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在遵循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⑧
从上述观点来看,虽然税收筹划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大家存在一些共识,即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战略模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风险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对税收筹划宜从多个角度去观察,从多个层面去理解,切忌呆板和僵化,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实际上,在税收征纳对局中,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纳税风险的要求。所以,纳税人应该分析中国税收环境的特征,掌握不同层面税收政策的差异性,了解税务当局的征税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二)“第三种眼光”的视野
1.“第三种眼光”看筹划
2003年7月,《中国税务报》曾对笔者的著作《税收筹划—策略、技巧与运作》进行专题报道,并称笔者的这些筹划思想为“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下面援引这段文字:“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当然构成内容,不能离开企业的整体战略来谈筹划,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战略。成功的筹划离不开理论的指导,理论必须与企业的实际问题结合,在共性中寻求每个企业的个性方案,我们把这种认识称为‘第三种眼光看筹划’。”⑨
“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笔者曾在一些文章和著作中提及。笔者对税收筹划思想与实践情有独钟,在《税收筹划规律》著作中曾有一段精彩的论述:“税收筹划是致用之学,其实践性很强,归纳和研究税收筹划规律是一种捷径,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日趋复杂,税收筹划运作逐步深入到企业的多个层面,筹划方案的系统性、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许多好的筹划方案源自于一种灵感,大气磅礴,浑然天成,看不到一丝雕琢的痕迹。”
笔者所提倡的“用第三种眼光”看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有以下三个:
一是从战略规划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局限于细节。
二是从会计管理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只盯着税收。
三是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谈筹划,而不是纸上谈兵。
2.税收筹划的深层理解
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来看,税收筹划早已有之,在西方有“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誉。为了科学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这里对税收筹划做进一步诠释。
(1)严格意义上的合法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许多“钻空子”、“打球”之类的筹划技法其实不是真正的筹划,而是偷税、避税乃至逃税的违法行为。
(2)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纳税人依法纳税,但同时又有避免多缴税的权利;第二:纳税人可以合理谋划其涉税事项,尽可能实现税负最小化;第三:纳税人需要维护其正当权益,采用经济手段抑或法律手段都是正当的、适宜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3)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涉税风险,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操作:第一,吃透和领悟税收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第二,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在纳税申报之前进行全面的检查、过滤,排除隐患;第三,掌握纳税技巧,提高纳税方案的设计能力;第四,从战略角度审视企业的财税业务,做到战略、经营、财务、税务的协调。
(三)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避税
1.偷税(Tax Evasion)
偷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通过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等欺骗手段以逃避交纳税款的行为。偷税也可以称为逃税,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违法性。
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偷税被解释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⑩《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对于偷税,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形式: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5日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解释: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对于本条争议最多的是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项税额已入账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界定:纳税人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经记入“应交税金”作进项税额,构成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应确定为偷税。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本项偷税手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表述是一致的)的司法解释中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主要表现是纳税申报表、申报资料与纳税人账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司的释义,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可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对于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另一种后果是,并未产生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却影响了申报的真实性,可能造成以后纳税期间不缴或少缴税款,如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增加了亏损额,但还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少缴税款。对于这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编造的虚假计税依据,同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这里容易与骗取出口退税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是否缴纳了税款。这里主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偷税;
第二,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纳税人先缴纳了税款,然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比所缴纳的税款数额要多的税款,如纳税人先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然后骗取150万元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认定:对于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中与纳税人缴纳数额相等部分,如本例中的100万元,认定为偷税;对于超过已缴纳的税款部分,如本例中的50万元(150-50),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在理解本条时应当注意到一点,就是骗取的出口退税与已缴税款之间有着同一笔业务的因果联系,这时可以认定为偷税。否则,即使纳税人其他货物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也应当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2.避税(Tax Avoidance)
(1)避税的概念。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是一个比较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用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他应承担的纳税数额,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犯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手段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财政文献局在1988年版的《国际税收辞汇》中解释为:“避税一词,指以合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义。例如该词常用以描述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之处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法律中的规定条款,用以防范或遏制各类法律所不允许的避税行为者,可以称之为‘法避税条款’。”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中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行为。
避税定义各有不同,但上述对避税的解释都说明了避税是用合法手段或不违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各国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看,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美国,避税与偷税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界限,避税被广泛解释为除偷税以外种种使税务最轻的技术,人为的避税技术并不是为了经济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常与偷税紧密联系,因此应加以制止。格拉斯哥大学税务学访问教授汤姆·林奇(Tom Lyrich)对避税有一段精辟的评论:“‘避税’一词不幸地被冠以一种不守规矩的含义,事实上,它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不仅包括对简单和现实的业务的重新组合,而这种组合安排显然是合理而方便的,还包括复杂的组合策略。这些组合安排并无实际的影响—除了减轻纳税负担外并无其他实质意义,这些人为的规划并不违法,但许多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惩罚,而且,更重要的是避税会潜在的导致无效率。”在巴西,只要不违反法律,纳税人有权选择使其缴税最少的经营模式,但纳税人执意选择必须在纳税义务法律事实发生之前进行。
但是,在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避税是错用(misuse)或滥用(abuse)税法的行为,是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loopholes)、特例(anomalies)和缺陷(deficiencies),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也已成为一种政府制止的活动。究其原因,避税虽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但其结果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收,直接后果是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丧失税收制度丧失公平性。
总之,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避税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避税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对于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和缺陷来人为减少税负支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性的反避税措施,调整纳税人的财务结果并要求补缴税款。
避税形式多种多样,譬如原来我国对香皂征收消费税,因其属于护肤护发品系列,而肥皂则不属于此系列,所以不征消费税。对此有一厂商钻政策的空子生产了一种名为“阿尔贝斯皂”的介于肥皂和香皂之间的产品,这一做法显然带有避税倾向。在国际领域,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是利用“避税港”(指一些无税收负担或税收负担极低的特殊区域)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以及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由于通常意义上的避税行为有悖税法精神,也可以说是对税法的歪曲或滥用,故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这种行为采取不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一般针对较为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政策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约束性条款来加以反对。
(2)避税的分类。避税行为在经济领域普遍存在,从本质上讲,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而税收筹划只不过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的空子或利用税法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正如劳德·邓宁所说的那样:“避税可能合法,但不道德。”所以,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避税活动。根据避税活动的行为方式及其影响,可以把避税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或者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纳税处理中所反映的信息不符合经济事实。
第二,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税法漏洞或缺陷,或者是利用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差异性,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周密策划和适当安排,从而将应税行为改变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改变为低税负活动。比如,政府对白酒征收较高的消费税,于是纳税人就改变自己的消费行为,多消费红酒或啤酒,这也算是一种避税。纳税人的这种改变消费行为的避税之举就属于中性避税,在法律上不受约束,在道德上也不受谴责。
“税法漏洞”是指所有导致税收失效、低效的政策条款。税法漏洞由于税制体系内部结构的不协调性或不完善性而难以避免,这些条款往往自身规定矛盾或在具体规定中忽视某个细小环节,抑或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和不确定性。缺陷性条款多表现在法律程序、定额税、转让定价及税收管辖权等方面,在国际税收领域,因各国利益及税收制度的诸多差异而广泛存在。
避税行为在实践中可能有一定的机会主义倾向,通常也会采取微妙的、狡猾的欺骗性形式。避税又与不完全信息联系在一起,信息不对称助长并强化了避税行为,避税极易走向扭曲、误导、模棱两可或混乱等故意行为。如灰色避税就带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倾向,应该受到商业伦理的约束。而中性避税是纳税人的一种适应,是对税收环境的一种敏感反应,不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且也与商业伦理并不相悖,是一种市场利益驱动下的正常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制度为基础的法制经济,但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伦理基础,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在一定程度上也依靠伦理的力量,因为伦理会影响人类的行为方式。对于避税行为,存在着社会道德压力,而不仅是一种法律问题。避税行为是否触及伦理道德,不一而足,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经济制度与环境中来考察,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二、税收筹划实战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战略思想
1.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战略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战略管理的本质是敏捷地识别和适应环境变化,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路径指南。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益成为战略管理中的关键性因素。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极为密切,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战略管理决定着税收筹划
战略管理是首要的,税收筹划是为之服务的。税收筹划只有在战略管理的框架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税收筹划对企业战略管理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绝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2)战略管理涵盖税收筹划
战略管理是从宏观角度看待问题的,它关注的是企业整体,战略管理不仅考虑税收对企业的影响,还考虑其他非税因素对企业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在战略管理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3)战略管理与税收筹划目标一致
战略管理和税收筹划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税收筹划也明显带有长期战略的痕迹。
2.企业战略—税收筹划的导向
企业战略是一个企业为之奋斗的目标及其为达到目标而寻求的途径相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企业战略,听任内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则达不到资源配置与战略目标的整合效应。
在探讨企业战略与税收筹划的关系时,必须强调的是:企业战略是首要的,其次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只有在企业战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当然,在某些条件下,税收筹划可能在确定企业战略时,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下面从多个角度分析:
(1)市场超越一切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市场时,考虑最多的不是税收筹划,而是首先考虑这个市场的潜力如何,企业能否在短期内占领这个市场。比如,许多外国投资者在考虑投资中国时,其实看重的并不是中国优惠的税率、优厚的待遇,而是广大的消费市场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当然,优惠的税收待遇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投资者有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是很少考虑税收成本的,甚至有的投资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如扩大市场份额,击垮竞争对手,逃避政治经济风险以及获取一定的政治地位等,可能把投资由低税区转向高税区。
(2)税收筹划为企业战略服务
当企业决定是否进入某个产业时,考虑最多的也不是该行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而是主要考虑企业进入该行业后能否有长期的发展潜力。在决定是否进入某个行业时,企业首先要考虑清楚行业的供货方或原料提供者,即上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与企业选择的厂址的相对位置如何;其次要考虑它的潜在市场在哪里?下游企业是一些什么性质的企业,处于垄断状态还是竞争状态呢?第三要考虑该行业的潜在进入者有哪些,构成的潜在威胁有多大?至于筹划节税问题,则应列在这些因素之后考虑。
(3)企业的战略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
企业在考虑采取某项经营活动时,往往不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的,虽然税收筹划能够渗透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但它并不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企业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能够盈利,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而不是能够少缴税款。因此,企业采取的某些政策措施,虽然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可能是不划算的,但符合企业的战略目标。
3.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1)税收链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性质的税收,又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性质的税收,还有诸如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性质的税收。如果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其主要活动分为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即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设计和研发产品,继而进行生产加工,最后再到市场上销售产品。所有这些环节都为创造价值或实现价值服务,因此从总体来看就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在这条产品的价值链中,有一部分价值是以税收的形式流转的。企业所承担的税收,如果沿着价值流转方向观察,也形成了一个链条,即所谓的税收链。税收链如图1所示。
利用“税收链”有利于分析税收的形成过程与环节。对于企业来说,许多税收都是在流程中形成的,所谓税收的流程观其实也就是“税收链”的思想。
如果企业具有“税收链”的观念,就能够找到税收筹划的易胜之地,即与哪些利益相关者合作最有效,在哪个流程筹划最合适,筹划的空间最大。基于“税收链”的企业税收筹划战略,关键是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该具有系统观念,从整体和全局出发,不能仅考虑某一类或几类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利益,而应该视野更开阔,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税收利益。
“税收链”思想要求企业从利益相关者视角看问题,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的税收情况,还要从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在整个“价值链”上的位置来考虑,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纳税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利用“税收链”均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合作博弈—税收筹划的战略管理方法
合作博弈是税收筹划活动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它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不是双方合谋、偷税骗税,对抗国家,而是一种正当的行为,很多场合下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企业之间或集团内部组织之间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的转移,将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
企业之间主要涉及以下六种合作:一是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如利用原材料、零部件及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交易筹划;二是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三是利用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筹划;四是利用资产租赁业务的筹划;五是利用贷款业务的筹划;六是利用管理费用的筹划。
2)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博弈。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也是一种相当重要的合作。按照一般的经营常识,商品最终总要销售给客户,因此企业与客户的合作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比如装修劳务,到底是由企业方还是客户方提供装修材料,这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再如住房出租业务,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金额度以及支付方式上也是可以进行合作的。双方的有效合作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3)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博弈。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不仅存在着一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还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由于税务机关征税本身是要花费成本的,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完全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详细地了解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每一项经营活动进行监控,就需要花费高昂的成本。如果企业能够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就能够减少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比如,涉及到转让定价时,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商议确定转让定价。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思想
1.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纳税人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风险,下面分析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原因。
(1)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主观性
税收筹划方案的形式及其实施,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纳税活动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方案操作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方案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具有条件性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设计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方案的设计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都可能造成纳税人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存在操作风险。
(4)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方案认定的差异性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但是由于纳税人生产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设计的方案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做是逃避税收,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2.税收筹划方案的风险类型分析
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主要涉及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不能准确预测到经营方案的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即经营过程未实现预期结果而使筹划方案失效的风险。政策变动风险与税法的“刚性”有关,目前中国税收政策还处于频繁调整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譬如,原来许多企业通过变相的“公费旅游”为雇员搞福利,导致税收大量流失,为弥补政策漏洞,税法对此明确规定,公费旅游及各种变相形式的公费旅游应按人均旅游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使得利用“公费旅游”的节税方法失效,如果纳税人在政策变化之后继续采用该税收筹划方案,则会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3.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1)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模式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为避免风险的发生而拒绝某种行为或某一事件。风险规避是避免风险最彻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当窄的范围内应用。因为企业不能为规避风险而彻底放弃税收筹划方案。
2)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风险程度和频率达到最小化的努力,风险控制在于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减轻风险损失的程度,包括风险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嫁给参与风险计划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过合约的形式将风险转移,譬如纳税人可以与方案设计者签订最终方案风险责任约定以及其他形式的损失保险合约等风险转移合约。
4)风险保留。风险保留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法,是指遭遇风险的经济主体自我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风险保留的重心在于寻求和吸纳风险融资资金,但这取决于人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一种是风险承担,在风险发生后承担损失,但可能因为须承担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而面临财务问题;另一种是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准备,在财务上预提风险准备金就是常用的办法之一。
(2)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
1)密切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但税收政策层次多,数量大,变化频繁,掌握起来非常困难。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建立税收信息资源库,对适用的政策进行归类、整理、存档,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运用。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是设计筹划方案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筹划方案质量的基础。
2)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而合理、合法地筹划涉税问题、科学安排收支,这也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应树立正确的筹划观:税收筹划可以节税,但税收筹划不是万能的,其筹划空间和弹性是有限的。
3)综合衡量筹划方案,降低风险。一个好的筹划方案,应该合理、合法,能够达到预期效果。但是,实施筹划方案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要注意方案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实施过程还会增加纳税人的相关管理成本,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还要考虑战略规划、税收环境的变迁等风险隐藏因素。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纳税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盲目照搬。税收筹划虽有一定的规律,但筹划方案设计并没有固定的套路,因为每个企业都是个性的,不存在最好的方案,只有最适合企业特征的方案。针对不同的问题,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注:
① 庄粉荣所著《实用税收策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策划”。
② 刘心一,刘从戎所著《税收规划—节税的原理、方法和策略》(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把税收筹划称为“税收规划”。
③ 盖地所著《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书名都明显体现“税务筹划”的称谓。
④ 黄凤羽、马蔡琛:《从“消极避税”到“阳光筹划”:中国税收法制化的路径选择》(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税务筹划教学研讨会交流论文)。
⑤ 张中秀所著《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1)一书认为: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征税筹划。贺志东所著《征税筹划》,站到税务机关的角度,专门对征税筹划进行探讨。刘建民等所著《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认为,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种是站在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另一种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的角度进行的征税筹划。
⑥ 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年MPACC税收筹划教学研讨会论文集)。
⑦ 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4页。
⑧ 盖地:《税务筹划(修订第三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3页。
⑨ 邹国金:用“第三种眼光”看筹划,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2003年7月1日。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筹资决策;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8202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价值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它通过企业投资、筹资活动的财务决策和资产、成本费用、收益分配的管理,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目标。税收的征收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减少了企业的既得利益,因此,企业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税收筹划,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出发点。
筹资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而企业筹资的目标是在满足自身资金需要的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当的渠道、方式,取得资金,以实现最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最低的最佳资本结构。由于不同的筹资渠道税收规定不相同,其税后资金成本和风险也不一样,因此有必要对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研究。
1筹资决策中税收筹划应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一般是通过降低税收成本和延迟纳税两种基本方法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取得“节税”的收益,而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又包括税收负担的规进和税收负担由高向低的转换。因此,企业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途径主要有企业税收负担的规避、企业税收负担从高向低的转换和企业纳税期的滞延等三种。
应认识到,作为财务管理子系统,税收筹划必须是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进行的节税活动。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单纯的追求税负绝对额的降低而忽视因该方案导致的其他相关成本和收入变动与财务风险变化,必须考虑筹划方案能否给企业带来的总收益的相对增长。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方案实施将使企业获得额外税收利益,但同时将由此产生额外费用,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导致的税收利益增长大于相关成本增长,产生相对收益增长且财务风险变动应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时,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合理方案,否则应被拒绝。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资金结构,主要指债务资金与权益资金的构成比例关系。不同的筹资方式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应减少应纳所得税额,产生了节税效应。由于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将导致正负效应两种情况的存在:如果息税前资产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比率越高,其节税效果越明显,将提高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作用。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将降低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在这种情况下,负债筹资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的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影响着企业纳税的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税后收益的实现水平。合理的筹资结构可以降低资金成本,给企业所有者带来财务杠杆利益,获得更大的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在筹资中,由于税收条件的既定,资本结构成为影响企业税负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应从税后成本这一角度来考虑企业的资本结构。充分考虑资本风险、筹资成本,利用负债筹资实现节税目标时必须建立在追求最佳资本结构基础上,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用全局的观点分析谋求,企业总体税负降低――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要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相一致。
2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企业筹资方式分为负债筹资(包括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和权益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和其他筹资(如租赁)三种类型。因此,筹资决策中必须从税收筹划角度选择筹资渠道和筹资方法,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企业内部筹资(如关联方之间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税收筹划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减税效应较好;自我积累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
2.1负债筹资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通过负债筹资的减税效应好,企业应在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能稳定实现的前提下,在适当的财务风险控制下,尽可能利用负债筹资,但在实践中,应注意我国所得税法对税收支出影响很大的几个规定:
(1)借款利息资本化问题。如果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不得直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因此这一部分借款利息没有减税效应。企业为避免借款费用过多地计人资产人账价值,一方面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建设资金,避免浪费开支,从而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2)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额按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3)企业内部筹资中应注意,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2租赁筹资分析
(1)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由于其较强的减税效果在税收筹划中有很大的价值。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
(2)在两种租赁方式中,融资租赁是为了满足企业融通资金添置资产的需要而开展的租赁业务。企业选择该种融资方式无需求助于资本市场即可达到融资的目的,且有助于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步伐,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它比经营租赁更有节税、避税效应。若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加速折旧,该筹资方式可节约较多的现金流量,对改善企业的经营和理财环境,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更为有利。
租赁筹资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2.3商业信用筹资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现状与问题 对策与分析
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1.1 税务筹划的概念界定 税务筹划(Taxing planning)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充分运用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对同一涉税业务的选择机会,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规划与安排,以达到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在界定税务筹划时,一定要与“合理避税”这一行为相区别,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来达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理,因为这种少缴税款的行为与政府的立法意图是相违背的,是不能提倡的。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优惠的立法意图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使其能更快地发展起来,可有些企业为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往往将盈利状况比较好的部门或分公司分离出去,设置成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企业,这种行为并不是有意义的税收筹划,只能是一种“合理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对税法立法、国家及社会的发展都是没有益处的。
1.2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务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纳税筹划加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这也使得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有了更加重大的意义。
1.2.1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 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法律特征,使得税收成了企业一项不可避免的经营成本,税务成本居高不下必然会减少企业的净利润,对于企业所得税尤其如此,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具有一致性,使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净利润之间存在着非常直接的此增彼减的关系。因此企业通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也即是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为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做出贡献。
1.2.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觉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同时企业通过对税务筹划策略与方法的选择与适用,也会不断分清避税与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的区别,避免企业陷入避税的误区,从而导致纳税风险的增加。避税是指纳税人以税法的漏洞为依据,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精心安排,以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质是行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纳税的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合理合法的节税方法,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通的,纳税风险非常小(通常是一些税务筹划方法不当的风险)。因此坚持合理合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
1.2.3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决策最优化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不单单是税务筹划人员或某一个部门的工作,其具有极强的综合性,要求企业各个部门均要全力配合才能完成。企业的税务筹划实质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筹资决策、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均需有税务筹划参与其中。在制定这些决策之前,首先应考虑税收因素,税收是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决策的成功与否。纳税筹划是决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贯穿于企业财务决策的各个过程。若各项决策不考虑税收因素,决策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最优化。
2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失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占的比重很大,这些小企业有很多都是采用家族式管理模式,再加上这些中小企业家们大部分都是农民企业家,他们只以自己的观念经营企业,对于内部核算、财务管理及税务筹划等管理活动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多数企业只以眼前利益为目的,但是到最后利润并不理想。南京某公司就是这样的一家小企业,企业的管理层也普遍存在着不重视企业的内部核算、税收筹划等问题,可以说企业管理者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识缺失,根本没有或很少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
2.2 企业管理层税务筹划人才缺少 家族式经营使得企业内部管理较混乱,对企业人才招聘没有合理的制度,往往是任人唯亲现象较严重,另外,由于管理者税务筹划意识缺乏,聘用人才时不考虑税务筹划的需求,公司管理中没有进行税务筹划的专门人才,税务筹划工作不受重视也就不难理解。南京某公司在所得税税收筹划方面几乎没做什么工作,错失了很多可以进行有效筹划而达到减少税务成本的机会,也因此没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2.3 企业支撑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缺乏 南京某公司存在着很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如领导者集权现象严重,并且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再如企业经营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企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只是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往往会出现一人又销售又记账的现象以及出纳人员管钱又管账等等。这些都导致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核算信息,导致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支撑信息缺乏,使得企业无法有效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3 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对策与分析
3.1 树立企业管理者税务筹划的意识 我国企业自身税收筹划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忽视税收筹划,没有意识到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还是执着传统的观念太过重视成本控制,的确他们创造了许多成本控制的精明之道,却忽视了对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部分即税收支出的筹划。因此,中小企业要想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成本支出,树立管理者的税务筹划的意识是首要工作。
3.2 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税务筹划工作必须有专门的税务筹划人员来完成,所以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就是尽快建立一支高效的税务筹划队伍,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成的,这项工作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目前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同时不断招聘税务筹划方面的人才,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队伍的建设。
3.3 完善进行税务筹划的会计信息 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正常开展,就必须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完整,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才能支撑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完善规范的财务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以保证企业提供的会计真实、可靠。同时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主要从业务方面、会计法规及税收法规方面进行),提高其业务素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
3.4 充分享受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发[2012]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正因为此,国家近年来尤其是2012年出台了很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诸如资金方面、治理乱收费方面、政府采购方面及税收优惠方面等多方面支持及扶持,其中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及扶持力度在不断加强,中小企业要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充分享受这些政策优惠,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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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娜,吴君民.试论税务筹划与合法性避税的界限.价值工程.2008年第1期.164~16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
项目前期,要筹划的重点是二个“临界点”的判断,一是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的临界点,二是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
一、普通住宅增值率20%临界点的筹划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普通标准住宅的范畴。《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第二,确定20%增值率临界点的售价。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的规定,给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论提供了较大弹性空间,在项目规划指标基本确定,各项成本能够相对准确的得出预算数据后,如何计算项目达到20%增值率的售价,就成为前期筹划的关键。
现就如何计算临界点售价,以及其理论上对售价制定的指导意义论述如下:
设定项目普通标准住宅收入为变量R,可扣除成本为常数a,以增值额除以扣除额等于20%列方程式,求出当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收入R与成本C的关系:
(R-0.056R-1.3C)/(1.3C+0.056R)=20%
解方程得:R=1.67238*C
我们称此时的售价为“临界点售价” R0。
数据表示,当价格是成本的1.67238倍时,普通住宅增值率达到20%,当普通住宅价格到达这一临界点时,继续提高售价,会产生增值额30%比例的税负,即(1.67238C-0.56*1.67238C-1.3C) *30%=0.08362C。
但是,这并不代表售价不能高出20%的临界点售价,如果售价的提高能高于突破临界点产生的税负,仍是经济的。根据上述结论,可以进一步计算售价最少提升多少,才能大于突破临界点带来的税负,如前所述,20%的临界点售价R0为1.67238C,设在此基础上售价的增幅为R1,那么税负与售价增幅相等的表达式为:
(R0 -0.056 R0-1.3C+R1-0.056R1)*30%=R1,
(R-0.056R-1.3C)*30%+ (R1-0.056R1) *30%=R1
代入 R=1.67238C
(1.67238C-0.56*1.67238C-1.3C) *30%+ (R1-0.056R1) *30%=R1
0.08362C+0.2832R1=R1
得:R1=0.11666C
我们称此时的售价增幅为“经济增幅” R1。
综上所述,我们得到了二个表达售价(及售价增幅)和成本间的关系式:
a、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R0与成本C的关系:R0=1.67238*C
b、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最少提升多少,才能经济:R1=0.11666C
也就是说,假设发展成本是5000元/平米,20%增值率的临界点售价是1.67238*5000=8362元/平米,如果突破这一售价,则至少应将售价提升0.11946*5000=597,即提升至8959元/平米,才是经济的。
第三,临界点售价对税收筹划实务的指导意义。如第二条所述。普通住宅增值率20%以下免税的规定给项目的税收筹划留下空间,特别是兼有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且普通住宅增值率恰好在20%左右(上下浮动3%-5%)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无论是前期税务筹划,还是后期清算中与中介机构的沟通调整,都是极具操作性的。
销售价格制定方面,临界点售价R0和经济增幅R1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但是他们的计算依据来源于预算成本,预算数据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变动因素,另外,预算阶段普通住宅与其他物业各项成本的分摊方式,在最后清算时也存在被调整的可能,因此,应充分考虑预算与实际的差异,为临界点售价留出3-5%的浮动空间。
成本安排方面,把普通标准住宅的预算成本作为一个固定数值,而把售价作为自由变量,然而,售价并不是随意决定的,要受到项目所在区域、行业市场、产品档次以及盈利期望等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售价一般会被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变动区间,既然如此,是否可以把售价作为固定值,而把成本作为变量,对成本作出一定安排,而把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呢?如前所述,对于兼有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的开发项目,笔者认为成本的操作空间还是很大的,比如在合理的范围内,适当提高承包商普通住宅的建造单价,而压低其他物业建造单价,使得普通住宅的预测增值率降至20%以下,既节约了税金,又不给承包商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
根据计算,增值率达到20%临界点时,售价R0与成本C的关系:R0=1.67238*C可以轻易反算出C=0.598R0,也就是说,如果项目预计售价是8000元/平,临界点成本(折可售单价)是4784元/平,如果预算成本是5000元/平,可以通过普通住宅和其他物业间的成本转移,减少普通住宅216元/平的单方成本,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样,在实际操作中,还是要留出3-5%的浮动空间。
二、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
以上论述了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达到20%这一临界点时,售价和成本的数值关系,并阐述了其对税务筹划实务的指导意义,那么土地增值税各级超率累进税率临界点上收入和成本的数值关系是多少,是否能利用于税务的筹划呢?笔者先在这里给出结论: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由于速算扣除系数的调节,因价格提升引起增值率“跳级”后,土地增值税额是平缓上升的,并未出现“跳点”现象,也就是说,不会像普通住宅突破20%增值率那样,价格的提升小于税负的增长,而使得利润下降,因此,研究各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临界点意义不大。
这里,对上述结论做简要解释。设土增税为T,售价为R,扣除项为K,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及超率临界点的税额可表达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即 R
代入 R=1.5K,T=0.15K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即 1.5K
代入 R=1.5K,T=0.15K;代入 R=2K,T=0.35K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即 2K
代入 R=2K,T=0.35K;代入 R=3K,T=0.85K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即 R>=3K,T= (R-K) 0.6-K*0.35
代入 R=3K,T=0.85K
由以上表达式可见,在增值率50%,100%,200%各级临界点上代入售价R,无论是使用低一级计算式还是高一级计算式,税额都是相同,这是速算扣除系数起到的作用。
项目后期主要指项目开盘预售后到售罄完工。项目后期合约分判已经分期进行,预售楼盘也已经分期取得了批复售价并销售,很难组织有效的全盘筹划工作,但还是有以下要点值得注意:
(一)定期对普通住宅增值率进行测算检讨
随着项目的发展,预算的执行情况会不断更新,售价成本数据与预算相比也必定会有变化,根据最新数据定期对普通住宅增值率进行重新测算,如增值率发生变化大于20%,可以及时安排调整。
(二)增值率低的免税项目,可以提前申请清算
项目前期,通过预算数据测算项目增值率后,对于增值率远低于20%的普通住宅,以及远低于0的其他物业,可以明确其清算税额是0。然而,由于土地增值税有预缴规定,这类项目仍要预缴税金,这给企业带来两项不利因素:一是占用企业资金,二是经历漫长而复杂的退税程序。对于这类情况,虽然没有太好的应对措施,但还是可以采取一定办法,尽量减少预缴税款。
国税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定,2006年12月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结合以上规定和当地地税局的具体做法:
第一,企业在预售面积达到85%,甚至不到85%时,就可以主动提出清算;
第二,清算时还未销售的房屋,在清算不再按预缴率缴纳土地增值税,而是按照增值额(收入减去清算时计算的扣除额)缴税。
因此,对于增值率低的项目,企业在取得足够项目成本发票,测算增值率达到免税条件后,完全可以提前申请清算,清算后再销售的收入按规定可以不再预缴,既减少了资金支出,又为后期退税做了铺垫。
(三)预计清算额高于预缴额的项目,应及时申请清算
提出这一论点是为企业所得税做筹划考虑,根据国税发2009第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只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某一年度完工且基本售罄的项目,应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否则只能以预缴额作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而以后年度即使完成清算,当年无所得税可抵扣,只能通过退税程序申请返还,退税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环节,因此,也不一定能按照企业的设想
按时退回多交税款。
参考文献: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着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 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 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 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 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 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 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 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 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 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 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 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 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 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 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 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 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 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 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 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 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 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 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 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 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 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 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