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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反洗钱活动宣传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履行公众教育义务,打击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依据省联社要求,制定了《长白山农商银行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本行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宣传周活动。
一是为确保活动有序开展,特成立领导小组,亲自指挥督导活动开展情况。二是加强员工反洗钱知识的学习。结合宣传周活动,举办反洗钱知识培训班,使员工能够为社会公众熟练讲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如何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广大群众讲解反洗钱知识。参训人员包括全行所有机构网点的主管会计、出纳员、记账员、综合柜员共计75人,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三是多措并举做好宣传工作。营业网点悬挂宣传条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宣传口号,营业期间在每个网点均摆放反洗钱咨询台、宣传展板、宣传单,随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问题。并组织员工上街宣传,在繁华街道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为广大群众讲解反洗钱宣传知识。同时,深入到个体工商户店铺宣传,将宣传资料送到个体工商户手中。为扩大宣传面,营造社会效应,将反洗钱知识上传到长白山农商银行网站上,让广大网民朋友也能够了解洗钱活动基本特点、洗钱的危害性、为什么要反洗钱、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等相关知识。长白山农商银行网站为http:///。
在此次反洗钱宣传周活动中,长白山农商银行共发出宣传单800余份,在区域掀起了全民反洗钱热潮。通过此次活动,不仅提高了员工自觉学习反洗钱知识的意识,对实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履行了社会责任,同时让广大客户知道了打击洗钱犯罪是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责任。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长白山农商银行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稳定,为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三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二十四条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五条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信息技术;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44-03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为了满足信息化时代下客户对银行服务升级的需要,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网上银行应运而生。所谓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ing) , 亦称网络银行或电子银行 , 是依托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网上银行借助因特网遍布全球的优势及其无间断运行 , 信息传送快捷的时间优势 , 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性 , 为用户提供全方位、全天候、便捷、实时的全新现代化服务。它的出现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 , 并以其巨大成功向世界展示其深厚的发展潜力。网上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对金融服务场所的依赖,以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现状
由于因特网的出现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1995年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纷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形成从ATM、POS到无人银行、电话银行以及家庭银行的全方位金融电子服务。在我国,网络银行兴起的时间不长,但发展却十分迅速。中国银行从1996 年起投入网上银行的开发,随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相继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网站。1997 年 4 月 , 招商银行在我国率先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鸦 1998 年 , 招商银行又试行了“一网通”网上业务?鸦 之后 , 又细分出“企业银行”、“个人银 行”和“网上支付”三大部分 , 开始介入电子商务领域?鸦 1999 年9月2日推出支付业务全国联网 , 在全面确保安全性的同时扩大到网上商城。到目前为止已初步构建起中国金融电子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了业务操作计算机化、支付结算电子化、信息处理网络化和管理、办公自动化的体系。中国网络银行已初步具备了在线支付的能力。
二、 我国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网上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优越性也得到银行和银行客户的一致认可。然而,网上银行的风险亦不可忽视,近年来与网上银行相关的操作风险和客户因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而造成损失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具体来说,我国网上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主要风险:
(一)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包括因为信息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内外风险和技术软件的选择而产生的风险。技术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系统设计有缺陷或者是银行职员、客户的错误操作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由于各家银行所选择软硬件技术标准不同,对网络银行风险认识的侧重点不同,网上银行所显现的弱点也各异。所以黑客或银行内部员工可以通过网络进入银行的电脑系统删除和修改网上银行的程序,盗用他人身份接管网络银行客户的储蓄和信用账户。同时客户在缺乏安全知识的情况下进行不规范操作发生泄密也会使网络银行和客户双方都遭受损失。发生该种风险时 银行须承担客户损失资金的偿付和系统修复的成本, 此外还会影响到银行的形象和客户对银行的信任。
信息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进步 , 有可能使网络银行面临技术选择风险。一旦网络银行的创立者在面临多种技术选择时 , 做出错误判断而选择了一种最终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 , 则可能使其所经营的网络银行处于技术陈旧、网络过时的竞争劣势。网络银行信息技术选择的失误 , 将使网络银行面临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 甚至是巨大的商业机会损失。
(二)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有关网上交易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使网上银行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同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各个角落。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制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出了挑战。法律风险在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的表现还包括我国自身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相对规范的法制环境。目前,网络银行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有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比较模糊,缺乏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银行与商家、客户的关系、签名有效性等不明确。由于网络银行业务涉及到诸多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货币发行制度等。银行可能因使用电子货币或使用虚拟金融服务而损害客户隐私以致于被提讼,或因在自己的网页上建立与重要客户的链接而陷入官司纠纷。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网络银行从事洗钱活动从而使银行被动违反反洗钱法律,电脑黑客也可能利用多种手段连接网络银行客户的网页使客户迁怒于银行,罪犯利用假造的证书以银行名义销售给客户,受骗者可能将银行作为对象等。上述种种,将使银行面临被判罚款、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刑事责任等诸多窘境,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 系统安全风险
系统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来自外部的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欺骗所造成的风险。黑客(Hacker)曾经是人们对一些具有高超编程技巧、迷恋计算机代码的程序设计人员的称谓。但是现在的黑客已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秩序构成了威胁,网上银行成为其首要攻击对象。计算机病毒也给网上银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计算机病毒如同真实病毒一样具有传染性,一旦爆发会在整个网络中传播,其影响可以迅速传递到世界各个角落。各种针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密码嗅探程序等不断翻新,因此防范计算机病毒是确保网上银行安全的必要措施。网上欺诈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免费资料引诱互联网用户,当用户接受他们提供的电子邮件或免费资料时,不法分子编制的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网上银行账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
(四) 链接服务风险
链接服务风险,主要是指网上银行链接不到足够的其他电子商务网站,银行无法为客户在网上消费提供支付服务,造成客户转移注册,并最终导致银行收益损失的可能。在客户决定网上银行能否生存的情况下,客户在网上消费到哪里,所注册的网上银行就应跟踪链接到哪里。据统计,我国的网上商店已发展到600余家,在北京,电子商务网站几乎以平均每天1家的速度增长。网上银行要实现盈利目标,就必须吸引到大量的客户。为此,网上银行一方面要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与营销,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另一方面要做好与其他著名商务网站的链接,让他们提示客户在进行消费时优先链接到自己的网址,使用本行提供的交易支付工具。如果网上银行链接不到足够的电子商城或其他知名网站,就会出现客户流失现象,并最终影响到银行的经济收益。
三、 发展我国网上银行的相关对策措施
(一) 培育风险控制文化,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文化培育实施方案”,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本行的风险管理核心理念。要努力培育以“诚信、公正、守法”为标志的良好的企业风险控制文化。以良好的企业风险控制文化来影响银行员工的行为取向,逐步形成系统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奖惩办法,让每一位员工认识到自身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培养员工风险意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在全行形成一种风险防范的道德评价和职业环境。
网上银行是基于现代信息技术而建立的,因为对相关风险管理者的素质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挑战。因为,防范网上银行的操作风险,除了要树立银行员工的风险控制文化外,还应着重提高风险管理者的素质水平。网上银行风险管理者应具有计算机和金融学的相关专业背景,还应不断补充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网上银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也应加强对风险管理者的培训,建立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提高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现实情况,如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使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发展我国网上银行的当务之急。目前虽然我国新《刑法》界定了计算机犯罪,人民银行也曾颁布了《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现有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因此,应充分利用和执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拟订网络银行相关协议,制定有关业务流程和业务处理规定,应充分利用目前执行的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利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在认证技术方面的权威性和第三方认证的合理性。
此外,针对网上银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应及时更新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具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仅仅有法律法规还是不够的,如何建立有效的的执行机制也是发展网上银行应考虑的问题。建立相关的法律配套和保障措施是网上银行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三) 加强系统安全风险的控制
防范网上银行的系统安全风险应加强应用系统安全建设。首先应选择安全系数高的系统,选择一套有效而又安全的网上银行安全系统是防范安全风险的物质保障,被选择的信息安全系统应能够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态势,不断升级和完善。
而应用系统安全主要包括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和对交易的确认。在网络银行系统中,用户的身份认证依靠数字签名机制和登录密码双重检验,将来还可以通过自动指纹认证系统进行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还确保了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的不可否认性。公钥基础设施――PKI(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是解决大规模网络环境中信任和加密问题的很好的解决方案。同时采用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目前主要的协议标准有?押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安全套接层协议(SSL)、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其中 SET涵盖了信用卡的交易协定、信息保密、资料完整及数据认证、数字签名等,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工业标准。为了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商业银行还应建立自己的网上认证中心,同时加强网上银行监管工作,形成规范、合理、有序的网上银行安全监管体系。
(四) 网上银行服务的链接保证
针对网上银行服务的链接风险,商业银行应提供链接保证。制定超前可行的友好链接计划,不仅要尽可能多地链接电子商城,成为B2C交易模式的信用媒介,而且还要更多地链接企业网站,着眼于在B2B交易模式中担当重任。只有友好链接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够得到保证,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反过来,如果一家网上银行办得非常有特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那么其友好链接也很容易得到其他商务网站的认可,并把该银行指定为自己的结算银行。
参考文献:
[1]刘昊,2003:《论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及其控制》,《新金融》第1期。
[2]龙菊,2004:《论我国网络银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第1期。
[3]方芳,2004:《浅析网络银行的现状与发展》,《黑龙江金融》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