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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时间:2023-09-12 17:11: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农垦土地;土地管理;方法

前言: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块土地上都觉得自己拥有使用权。在相关政府机构与集体组织之间,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关系,都想从中分一杯羹。还有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纠纷。

各个政府部们之间对土地的管理审批权限交叉重叠,存在着一块土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某一块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地区开设建设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 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宏森.浅谈我国土地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科技投资,2013,(36)

[2]白璐.基于适宜性原理的河南省耕地利用强度分析[D].2010.

[3]黎世兵.时态GIS与工作流技术在城镇地籍管理中的应用[D].2010.

[4]彭利峰.胜利油田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2010.

第2篇

【关键词】油田企业;土地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油田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管理上有很多困难,但是在相关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用地更加规范,基层用地违法案件逐渐减少,在建设用地程序上,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预审程序》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油气田建设每宗地的取得和使用,都依法按程序办理,足额及时上缴全部税费,认真履行建设用地合同各项条款,切实做好土地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同时,把集约节约用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站(所)选址,井场勘探,油气管道铺设,道路建设项目中,做到了“三多、三少、一禁止”(即:多用荒地、多用沙地、多用坡地;少用平地、少用耕地、少用园地;禁止用基本农田)。积极简化流程工艺,科学合理布井,推广应用多井组的集约节约用地方式,节约用地成效显著。

1、油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常见问题

油田分布比较广,用地来源复杂多样,通常来说主要的形式有行政划拨用地、协议用地、出让用地、历史继承等。同时,由于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素质差别较大,经营管理思想比较淡薄,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管理水平较低,存在重征轻管现象

油田企业每年都要根据需求征用大量的土地来进行地面建设或布井,但事实上,很多油田企业对所征土地的管理意识淡薄,不是很重视后期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存在多头管理状况,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土地管理资料分散,归档不及时,档案变更时由于一些手续不规范问题,导致一些重要的土地历史资料遗失。有时甚至因无法找到相关证明材料,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等,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土地存在闲置、荒芜现象

油田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企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油田开发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比较方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也非常低。导致一些管理人员没有很强的节约意识,存在较严重的闲置、浪费现象。另外,由于一些油田企业事先未经过认真论证,就盲目上项目、搞工程,造成许多工程项目圈地后,多年未开工,所征用的土地一直闲置。

1.3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主要分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企业用地的前提应该是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然而,一些油田企业为了眼前利益,无视国家土地管理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违法用地,给企业的整体利益带来了损失。

2、针对问题所采取的对策

2.1提高土地管理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土地资产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土地是油田企业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土地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不断更新土地管理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土和重视土地管理工作,不断总结土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土地合理利用,有效利用,努力推动油田企业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推动油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好的管理制度是顺利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新形式下,油田企业应该结合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和土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机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将具有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员工充实到土地管理岗位上来。加大土地管理人员业务理论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结合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关注本领域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深刻领悟已有法律、法规,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将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的依据。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有关新制度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有章可循,得以圆满解决。

2.2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土地资料的统计、填报、登记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日常基础工作。日常工作中,应该有专人对划拨或征用土地的原始地籍资料进行分类保管,土地管理档案资料涉及到的借阅、查询、移交等手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登记,防止土地信息丢失,严禁个人私存档案资料的现象发生。同时,土地管理人员应提高对土地确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政策,督促检查,讲明利害关系等手段,依法维护油田的合法权益,为油田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土地管理人员还应该经常下基层,到现场,逐一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土地资产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尤其是清查占用土地的来源、面积、基础标志及相关历史地籍资料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发现的所有问题。

2.3强化节约用地意识,提高油田土地利用率

在保护耕地方面,新的《土地管理法》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措施,基本用地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所有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尤其是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油田企业占用数量巨大的土地,而且每年的土地用量都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做好油田建设节约用地工作对于油田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应该以保障正常生产建设的同时,采取“尽量选用劣质地、未利用地、荒地,少占用耕地和农田”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用地计划,禁止计划外用地现象。在选井,布井,地面建设方面应该利用科技手段,充分论证,尽量扫使用土地,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对油田企业现有存量土地(废旧井场占地、建设工地占地等),进行复耕利用,尽量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其利用率。

结束语

土地管理人员是决定油田土地是否能够合理利用的关键因素。由于油田土地利用方面涉及的影响因素多,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相信在上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油田建设。油田企业应该加快土地信息化管理开发的步伐,开发和实施土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土地相关业务的办公自动化,土地管理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刻领悟相关法律法规常识,针对实际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为油田开发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郭紫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D].四川大学,2007年.

第3篇

新《土地管理法》颁布说来,各地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十分重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部分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但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有的地方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迟缓,有的规划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有差距,实施规划还面临管理制度不够落实、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将影响到新法的实施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规划审查报批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尚未正式上报的,务请于8月25日前完成规划上报工作;已经上报的,收到部门审查意见后,要按照部的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对未按时上报规划或未按要求及时落实审查意见的,将不予办理所在地区报批的建设用地、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种土地项目。省级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自上而下审批的要求,加紧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省级规划尚未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做好地(市)、县(市)、乡级规划的预审和审批准备工作。

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规划质量。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耕地保有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甩地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是否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二是规划地类基数是否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用全国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三是各类用地规划指标与规划图上范围是否一致,县(市)、乡级规划是否把各类用地指标具体落实到地块;四是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井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五是实施规划措施是否体现了用途管制的要求,切实可行;六是规划文本、图件是否规范,便于实施管理。各地对规划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部将于8月下旬或9月初对地方审批的规划组织一次抽查。

二、依法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执法检查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得到实施。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我部将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一项主要指标。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也要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层层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度。

实行规划公告制度。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有组织地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规划公告可采用在报纸上公布、张贴布告和设立公告牌等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设立公告牌的方式,以便起到长期宣传和誓示的作用。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末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要采用全面监测与典型地区跟踪调查相结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跟踪调查单位可以与规划实施示范区相结合,推动规划实施示范区建设,发挥示范区的典型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确定1~2个市或县作为部的规划实施跟踪调查单位,于9月底前报部规划司。

三、加快规划管理的基础业务建设

及时做好规划的建档备案工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将经批准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说明以及附件(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及基础资料、图件、工作报告等)归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修改意见修改后,将规划文本15套、规划图件1套报部备案;其他地(市)、县(市)级规划,将经批准的规划文本2套、规划图件1套报部备案。乡级规划备案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土地信息系统建设的重点,尽快启动。我部将选择部分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的市或县作为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示范单位,在技术上给予重点指导。各地要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使规划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执法 原因 对策

1.土地执法难的表现

1.1发现和掌握土地违法行为及其动向难。由于我国土地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执法力量薄弱,加上缺乏先进的监察手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系统,面对土地违法活动涉及面广,案发范围大的严峻形势,土地管理部门往往处于信息不灵,反馈不到位,无法对土地违法活动实行有效监视和控制的被动局面,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和掌握极其困难。

1.2防范和制止土地违法活动困难重重。在现实生活中,资源性土地违法活动与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两者并存,且难以有效防范和制止。资源性土地违法活动包括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其季节性强,违法时间集中,实施和完成土地违法行为速度快,有时甚至多起违法行为同时进行。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包括低价出让、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等,其违法手段较为隐蔽,社会违害隐形、长期,并且共同违法案件占较大比例,甚至违法者订立共守同盟,共同分享违法所得等。由于缺乏完整的监察网络和土地违法信息反馈系统,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活动无法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特别是发生在土地市场流通领域的资产性土地违法活动的查处,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1.3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和执罚极其艰难。由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极为严厉,轻则“罚款”,重则“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违法者总是采用一切方式对抗,阻挠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罚,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使土地执法执罚“寸步唯坚”。

2.土地执法难的原因探析

2.1传统历史原因。几十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的弊端,以其历史车轮的特有惯性,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至今远未消失,从当前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的许多土地违法案件和开展土地执法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中,我们都不难看出这种不良影响的历史烙印。

2.2思想意识原因。首先,长期以来,“地大物博”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人均耕地资源贫乏”的土地国情没能深入人心,造成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意识淡薄。其次,某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个人私欲,从事土地违法活动,并千方百计对抗、阻挠土地执法工作,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土地法律意识不强,直接影响土地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2.3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的局限性严重困扰着依法行政。《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的权限十分有限,还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这就给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执法造成许多困难。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没有明确采取何种措施制止。同时规定,对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土地违法者拒不履行的,必须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现实看,法院因执行的力量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许多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及时予以强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上行政执法的权威。因此,土地管理部门独立执法所受到的局限本身就成为土地执法中的一个难题。

3.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对策思路

3.1大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土地法律意识,创造有利于土地执法的社会氛围。必须采取各种方式,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组织和团体,开展多层次的土地法规宣传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土地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对土地国情国策国法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自觉地支持和配合土地执法工作。

3.2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土地执法队伍,全面提高其对土地违法活动的快速反应能力和遏制能力。“徒法不能以自行”,没有优良的执法队伍,就无法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和土地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因此,建立一支政治素质良好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土地执法队伍,是解决土地执法难的关键。

3.3掌握大量、详实的土地违法信息,形成控制土地违法的正确决策,是指导土地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只有广泛收集和掌握大量的土地违法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才能作为控制土地违法的正确决策,科学地指导土地执法活动,从决策上解决土地执法难的问题。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深入扎实地开展巡回检查掌握土地违法信息;通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与土地违法者接触,掌握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和违法者心理信息;通过不断收集新闻报道和各级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掌握土地违法活动信息;等等。在科学分析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大胆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

第5篇

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私兼有的多元化土地所有和分级管理体系。美国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颁布了“顾客至上:服务美国公众的标准”,主张建立顾客至上的政府。土地管理方面同样贯穿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众的理念和意识。

1 土地管理的任务和原则充分体现管理的服务新理念

美国土地管理局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支撑国有土地的健康、多样、多产开发与利用,满足当代及子孙后代对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需求。对应任务主要有三方面:服务当前及未来公众、恢复和保持土地健康和提高管理绩效。“服务当前及未来公众”具体指提供环保型休闲及娱乐机会;提供环保型商业活动;保护自然、文化遗产资源;降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对公众卫生、安全及财产的威胁;提供土地资源信息;提供经济、技术帮助。可见美国土地管理一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而“提高管理绩效”所涉及的十项具体工作别提出一条即“收集和评价顾客、所有者及雇员反馈意见”,将客户服务质量作为管理绩效的重要评价内容。

美国土地管理工作有十大指导原则,从这些原则中更可以看出关于土地管理服务的重要思想。

(1)对自然资源进行多目标利用与长期价值管理,承认已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将随时间的推移而存在利用变化。

(2)承认国有土地在提供开阔空间及保护文化、自然遗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3)以顾客为中心,对顾客需求作出快速反应,或者满足他们的需求,或者向他们解释为什么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4)借助现代科学和信息技术,了解和掌握土地利用情况及其随时间的推移是如何变化的。

(5)理解与土管局管理的国有土地相关的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者和地方社区的影响。

(6)充分认识到土管局与其他组织及个人分享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土地及其利用如何随时间变化而进化的重要性;共同承担的人力、财力资源对实现长远目标的重要性;分享和理解新的信息对如何监测改进方案的实施,以及如何对管理进行调整的重要性;并与其他部门或组织建立长期的工作伙伴关系。

(7)建立高效的工作程序和服务传递系统。

(8)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理解成本及税收状况,避免预料不到的长期债务。

(9)对土管局拥有的公共信息――国有土地状况及其利用情况,土管局管理与商业实践,国有土地及其资源是怎样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等信息提供公共接口。

(10)建立起一个全民参与、鼓励竞争、力争生存、适应能力强的组织。

第一条原则实际上从最高层面明确土地管理应以土地的多目标利用和价值提升为目标,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紧紧围绕服务于此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和第七条原则直接阐述了顾客至上的服务目标;第二条和第五条原则强调了土地管理服务于经济、社会和生态的目标;第六条和第十条强调了土地管理服务主体和服务客体多元化的新观点;第四条和第九条表达了土地管理的信息数据服务使命。

2 细化的法律法规保障管理的服务导向性

二百多年来,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县、市,自上而下都有配套健全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联邦法律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内容和权限,将细致的管理措施予以立法,使得土地管理不是事后控制干预而是事前引导控制,体现新型的导向特征。以下述的几个方面为例,可以看出服务导向型的政策措施特点。

(1)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置了土地发展权,政府通过购买耕地的发展权,使这些土地不再具有改变耕地用途的其他发展权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土地产权人或受让人也必须向政府购回发展权之后才能改变土地的耕作用途。

(2)实施用途管制的农地保护制度。美国的农地保护始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西部荒漠化的日趋严重,美国政府进一步重视对农地的保护。198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农地保护政,策法》,并据此将全国的农地划分为四大类,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①基本农地:最适于生产粮食、饲草、纤维和油料作物的土地,总面积1.588亿公顷,禁止改变用途;②特种农地:生产特定的高价值粮食、纤维和特种作物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③州重要农地:各州的一些不具基本农地条件而又重要的农地,可有条件改变用途;④地方重要农地:有很好的利用和环境效益,并被鼓励继续用于农业生产的其他土地,可以或有条件改变用途。1983年至1994年,各州、县、市完成了对农地的划分。农场主在与政府签订协议保证农地农用后,可获得政府减免税费等一些优惠待遇和政策。

(3)建立土地利用区划制度。区划最初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20世纪在北美得到发展。区划属于规划的范畴,实质是一种地方法规,由地方政府或立法机构批准,具有法规性、程序性、公开性、公共性、确定性等特点。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利用区划法规为手段,以土地细分规定为辅助手段来控制土地资源利用。进入六、七十年代,区划技术由“控制性”转化为“发展管理”,在控制的同时,通过各种鼓励措施,促进开发商提供公共设施,遵循城市设计准则,引导城市开发方向,并增加了许多包含环境因素的新措施。

(4)美国联邦通常会通过设定特定的土地资源管理标准和条件,并出台政策鼓励各州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努力实现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为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州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引导他们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体现管理的服务导向意识。

3 普遍的公众参与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多元性

公众参与始终贯穿到美国土地管理的各环节。如,土地利用方针或规划都是自下而上、在公众参与下完成的。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从基层的社区、市做起,逐级向上归并,一般只到县一级。公民有权决定是否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主要通过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让专家学者、社区民众提意见,一般要经过半数以上民众讨论同意,方可进行。

美国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不仅保证土地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的有序进行,同时也确保土地管理始终服务各层次多元主体,不会偏离其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大众的宗旨和目的。

4 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开放的信息系统奠定服务基础

美国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非常注重规范和透明性,政策制定的每个环节都是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流程进行,保证公众能够了解到其政策是如何制定及实施的。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特别注重信息的公开性和服务

性,让公众能够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方便的获得想要知道的信息。

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远景报告认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简、减少政府赤字的问题,更需要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彻底重塑政府对民众的服务工作。

美国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土地管理的时候非常注重建立规范、透明的业务流程和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以保证与土地相关的规划信息、产权信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的公开。例如在圣地亚哥市,地理信息中心建立地理数据库,并向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清晰地图和每块土地的权属状况。地理信息中心甚至保留有被制作成电影胶片的170年前的土地权属证明,而所有的这些资料都能在公开的资料库中查询到。

加拿大:分权分级管理下的土地管理服务理念

加拿大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式:联邦公有土地、省公有土地和私人所有土地,联邦和省公有土地又称皇家土地。联邦公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40%,约4亿公顷,其中有近9万公顷在大城市地区。一般都是港口、机场和联邦办公机构及其他重要设施用地。省公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50%,约5亿公顷。私人所有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0%,约1亿公顷。联邦政府负责管理联邦公有土地;省政府负责管理省公有土地;私人土地则由所有者自主经营管理。各级政府和业主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根据联邦和省的有关土地法规行事。

联邦政府对省公有土地和私人土地基本上不直接参加管理,主要是通过研究和建立土地信息系统强化科学管理手段,对全国的土地利用提供指导。

1 明确服务意识和服务内容

自然资源部负责加拿大的能源、矿产和金属、森林及土地科学方面的管理事务,并明确规定其四个方面服务内容:

(1)向加拿大人提供最前沿的地球科学理论、知识和技术,引导和帮助加拿大人合理使用国家资源,减少成本,保护环境,开发新产品,提供完善服务;

(2)建立和维护国家级的加拿大土地和资源方面的知识库,以便所有的加拿大人都能够很容易地得到最新的经济、环境和科学信息;

(3)执行和落实环境、贸易、经济、国土、科学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加拿大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作出最大贡献。同时确保这些政策和法规对加拿大人起到保护环境、健康和安全的作用;

(4)同国际机构及其他国家一起,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影响,帮助加拿大实现其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承诺,为加拿大产品、服务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创造良好的通道。

加拿大土地管理机构通过制定详细的土地管理服务内容,提高了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和意识,保证了土地管理服务功能的有效实施。

2 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保证服务的高效率

加拿大的国土资源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此外加拿大又是一个联邦国家,各省政府对国土资源的管理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联邦政府除直接管理部分国土资源外,主要是通过制定计划和政策来指导联邦国土资源的规划、利用和保护,这些政策和计划需要各部门的支持。为了协调联邦各部门间、中央与地方、产业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相应的政策,联邦政府与地省政府建立有一些协调机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这类协调机构大致分三类:

(1)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由于资源管理涉及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内的多个部门,为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问的关系和部门间的关系,加拿大组建了许多专门的政府协调机构,如加拿大土地利用委员会、联邦政府土地利用委员会、加拿大海洋事务机构委员会等。

(2)主管部门兼作协调机构。对加拿大的某一类资源或某一地区的自然资源,加拿大联邦政府设有一个主管部门,但其管理同时又涉及其他多个政府部门,如海洋资源管理。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是联邦政府的海洋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它又是有关的联邦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协调机构。

(3)产业部门与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构。加拿大在资源产业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也建有相应的机构或协会,用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各种类型的协调结构,加拿大土地管理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地沟通、共享相关的经验和信息,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服务效率。

3 实行规划管理,确保服务导向

对于土地资源,加拿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划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权主要集中在省以下地方政府,大体分为省级、地区级和市(包括县和乡镇)级规划。

(1)省级规划,又称省级政策宣言,以白皮书形式下发。这是一种政策性和战略性文件,主要是划分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界线,强调保护农业用地,增强土地管理的经济社会服务功能等等。如安大略省土地政策宣言主要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确定一种能够促进经济强劲增长的土地利用模式;二是保护自然资源以确保其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其别强调1~2类农用地不可用于非农业用途;三是通过引导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潜在危险的开发项目远离居住区来减少潜在风险。

(2)地区级规划,又称土地利用大纲或者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大纲由地方政府制定,省政府批准,是政策性文件。主要目的是省级政策宣言变成自己的行动纲领,以指导地方政府以下几项工作:制定《用地分区管理法》;对分成小块出售的成片开发地产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公共建设和基础设施计划。

(3)市级规划,又称《土地分区管理法》,由省政府授权市级政府制定。与省级政策宣言和地区级土地利用大纲不同,《土地分区管理法》是法律条文,非常详细和具体,具有强制性。主要内容包括:用途(住宅、商业和工业)、密度、建筑体积等。

4 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土地信息系统,降低服务成本

信息技术作为当代科学技术的先锋,在资源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发展信息技术。在加拿大,“电子政务”是其管理的发展方向。在发展信息技术时,有几个关键问题要解决,一是数据源;二是标准;三是经费。前两者对于政府不成问题,但在资金方面,由于数量太大,比较困难。在这方面,加拿大有独到之处,采用“公私联营”的方式,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例如加拿大在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中,政府非常注重与一些公司的合作,如DMR公司、Teranet土地信息系统公司和MGP信息系统公司等。政府提供数据,私人公司出资建立加拿大资源信息系统。这样在加拿大就出现了一批半政府半私人的公司,既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又降低了信息系统建立所需的投入,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还能保证政府运行的低成本。

5 注重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意识,提高服务参与性

加拿大政府在一些重大的资源产业项目管理中,鼓励公众参与意见,

政府认真听取,并酌情采纳。例如在矿山项目上马之前,对矿业开发的环境评价要求非常严格,矿业公司必须向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在有关专家组成的环境评价报告审查组通过之前,项目是绝对不能开工的,审查期间允许任何对该环境评价项目有兴趣的公众参与审查意见,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许多很有前景的项目,因环境问题未通过而被放弃。

新加坡:推进土地管理服务的典范

新加坡政府根据国情建立了现代的公共管理理念,突出公共管理的服务功能,形成了顾客至上、市场导向、讲求绩效、创新求变、廉洁高效、选贤重能、运作规范的公共服务特色,大大增强了国家竞争力,提高了政府管理的质量。

1 土地管理机构服务理念

新加坡土地管理职能主要是由法务部下的土地管理局来承担。土地管理局由新加坡的土地管理相关4个部门合并成立于2001年。

在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其特别强调对土地管理的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并视为其最重要的目标和核心的任务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不断对现有的政策、制度进行再思考和再评价,并及时作出修改,保证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

(2)强调服务质量。新加坡土地管理部门强调无缝服务,为每一个顾客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新加坡提出了“一站式柜台服务概念”,提出顾客在任何时候都能享受到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贯穿于土地交易各个环节的持续服务所带来的便利。

(3)精简相应程序以提高服务效率。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各个组成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精简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步骤,以降低行政费用及缩短服务的周期。在过去的两年里,新加坡土地管理局以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出发,精简了许多政策手续,如产权人变更登记、共有产权出售等方面的一些手续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简化,给顾客带来了便利,也提高了服务效率。在世界银行的商业环境调查报告中,新加坡在“产权登记”方面名列全球第15位,在“产权登记管理最便捷”方面列全球第10位。

2 土地管理服务推进措施

新加坡是一个政府管理效率高、服务意识强的国家,土地管理的服务功能及土地管理的服务意识体现得尤为明显,并且通过各种内外部措施来强化和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复核土地政策、精简程序

新加坡国家土地管理局通过削减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降低交易成本及消除过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为新加坡创造一个透明、友好及负责任的氛围。该局定期对土地的相关政策及程序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是紧密相关的并且能够满足顾客需求的。例如,2006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取消了临时占有许可证从一方转让到另一方时所需交纳的转让手续费,因为在进行土地政策复核中所得到的公众反馈认为,这一费用已经包含在临时占有许可证处理费用当中。这一举措不仅降低了获取临时占有许可证所需的费用,也简化了相关的程序。

(2)土地管理注重各方的协调参与机制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注重和顾客及相关伙伴建立合作关系。除了注重土地直接相关的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如注册测量师、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城市再开发组织等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之外,土地管理局还和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新加坡旅游局等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例如,,2006年5月,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和新加坡经济发展委员会合作,为在旧区上建立140公顷的航空园区的用地提供便利条件,预计2015年完工的这一项目将为新加坡提供超过10000个新的就业机会和33亿新元的国内生产总值。

(3)土地管理注重信息共享和服务

综合土地信息服务是新加坡土地管理局的信息服务门户,为公众提供土地信息查询、土地测绘、土地规划、土地地图等方面的信息,保证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的土地相关信息服务。包括:

提供更精准的土地信息系统。2006年9月,新加坡成功地建立了卫星定位参照系统,可以为测量、制图、导航等提供精确的服务。

提供即时的土地查询服务。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在更新升级之后重新了新加坡综合土地信息服务系统,为普通大众提供包括产权信息在内的土地信息在线免费查询系统。

提供信息网上申报服务。新加坡的物业测量师能够在网上方便的提交相应的勘察报告和工作报告等,为他们的工作提供了便捷。

(4)携手其他部门,充分了解顾客需求

新加坡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实施了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调的计划,以了解不同的顾客对其业务的不同的需要。如,土地管理局和同属法务部下的土地政策制定委员会的人员开展人员借调制度,使双方都能增进了解,满足对方的需求,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5)强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提供更多的敞开空间。新加坡土地管理局致力于为社会发展提供所需的合适土地,主要是为社区和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敞开空间。例如土地管理局改造一些荒废或者利用效率低下的土地为社区居民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如足球场、小型体育场等等,营造一个和谐、融洽的社区生活环境。

保障社区安全和健康发展。新加坡国家土地管理局致力于建立一个健康和安全的社区生活环境。新加坡国家土地局和新加坡国防部队合作,对新加坡的国有土地进行安全防火方面的检查。同时,新加坡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和环保机构开展相关的疾病防疫方面的合作,如预防登革热等传染性的疾病。

第6篇

加强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今年6月25日是全国第十六个土地日,各地、各部门要抓住时机,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围。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坚持依法集约用地,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一)实行项目用地双控制度。工业项目用地,要严格按投资强度配置土地资源。省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320万元人民币;镇级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投资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一般不予独立供地,鼓励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方式取得生产经营场所。工业项目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总体上建筑系数应大于0.5、容积率大于0.8。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凡工业性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区政府办政抄()字第2号精神执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允许工业厂房原地翻建提高容积率,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翻建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原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增部分按政抄()字第2号规定标准收取。

(三)坚持集中开发原则。严格控制村级项目的开发,防止“村村点火、村村冒烟”,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经济薄弱村的物业项目建设,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统一管理,标准厂房一律进工业规划区。建成后的物业,产权归村所有,其收益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配套服务费外,均归村所有。项目用地由各镇(街道)通过置换、调剂等办法解决。

三、进一步严格土地审批程序

(一)切实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各镇(街道)编制的总体规划、工业集中区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试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各类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从严控制开发区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科技含量高、有利于提升本地区产业升级项目和急需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供地;对第三产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实行政策倾斜;严格控制限制类、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用地。

(三)严禁低价出让土地。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办、区政府办《转发区国土局、监察局〈关于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议事规则的意见〉的通知》(委办[]33号),各镇(街道、区)协议出让土地时,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对投资数额大或科技含量高、上缴税收多的特殊项目,必须坚持集体会审制度。

(四)严禁未批先用、边批边用。土地利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提前开发建设;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必须经市国土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办公、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土地。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检查

(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交地时间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2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善动态监察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监察网络,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动态巡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对擅自扩大规模、未批先用、边批边用等违法用地行为,要认真查处,依法整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土地违法行为,尤其是对顶风违法的重大土地案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该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土地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租金。

第四条下列划拨用地不缴纳租金: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军事用地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经营用地;

(三)居民住宅用地和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用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福利企业用地;

(六)国家物资储备库房、专用场地及火葬设施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其他用地。

第五条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继续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也可申请改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手续。

股份制企业原有划拨土地或新征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的,应当依法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土地使用者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持下列文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确因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特殊需要可作变更或提前解除。变更或提前解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变更、提前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租赁手续。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续订租赁合同。

申请续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提出。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由本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在评估国有土地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批准的期限内缓缴或减免租金:

(一)经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二)经移民主管部门确认安置三峡工程移民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三)经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动服务企业和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确定给予扶持的企业用地。

第十一条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本年度的租金。逾期不缴纳的,

按日加收应缴租金3‰的滞纳金,或者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租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计部门依法监督,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

第十四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已经制定同类规定的可继续试行。

第8篇

关键词:土地资源,法律制度,耕地保护,土地登记

 

一、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耕地整体素质下降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的加快,耕地总量的增加是困难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减少,更糟的是耕地整体素质趋于恶化:优质高产农田在减少,劣质低产农田在增加。论文格式。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资料,中国位于城镇郊区和村镇周围的耕地减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过3/5,这些区位的耕地通常都属于优质高产田。

(二)后备耕地资源不足

从合理开发的角度看,在0.35亿公顷成片荒地中,约有0.133亿公顷可作为耕地用,按垦殖率60%计,可净得耕地800万公顷,后备耕地严重不足,甚至难以弥补现有耕地的损失已基本成为事实。并且宜耕地0.133亿公顷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极易受风蚀、沙化、盐渍化和潜育化影响,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三)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较小

建国50多年来,中国耕地统计面积累计减少4273万公顷,扣除开荒造田的2633万公顷,耕地净减少1640万公顷。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备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将进一步下降,中国耕地总量和人均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减少,必将加重本已紧张的人地、人粮矛盾,直接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二、耕地资源恶化的原因

(一)认识原因:

认识到耕地保护重要性的主要以学术界和中央有关部门为主,许多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护耕地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一样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论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将发展城市经济和保护耕地对立起来,缺乏保护意识。另外,我国的耕地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对农民来说,失去耕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在我国还不能将失去耕地的农民很好安置的情况下,现在的征地补偿不足以让农民安身立命,社会成本很高。考虑耕地的这许多功能,将包括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它的产出价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经济成本,从而保护耕地。

(二)深层次原因:

(1)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与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欠缺或不够翔实完善,使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据,对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约束力不够,不能很好指导操作。如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等等,这种土地所有权产权界定不明晰,产权主体模糊的直接后果,会造成土地保护、监督上的乏力,集体对耕地保护非不为,而是不能为,无权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2)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现在衡量政府官员政绩的标准是经济增长、城市扩张,而不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来衡量,政府官员的耕地保护的积极性难以提高。 三、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国对耕地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有《环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更多是从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规定。但对具体实施则比较笼统。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与审批、节约用地与耕地、土地整理与开发生产区相结合制度等,只规定了制度而对具体的实施没有应对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因此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登记、土地征用、耕地保护、土地保护、土地租税、土地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配套法律应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条目内容详细,便于实际操作。一旦这些土地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就应作为全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据,成为约束全国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统一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下的土地法律体系。

四、完善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均耕地资源十分紧张的国家,当前,我国的经济又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城市数量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个经常性工作,尽管《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征地程序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补充和完善。论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农地基准地价为基础测算征地补偿,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调整征地过程中政府、用地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加上规划、计划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约机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态环境优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争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并重,保证补充的耕地质量不下降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不仅仅是数量的平衡,而是数量和质量的双平衡,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应能制定出相应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质量标准,使土地整理质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应对整理增加的耕地进行地力鉴定,凡是对整理对象的土地其适宜性评价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门不应投资对其进行整理;凡是通过土地整理用作补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总生产能力与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对等的,政府部门在验收时坚决不予验收合格。

(三)污染综合防治制度

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强调队土壤的综合治理与保护,这实质上是一项严格的许可准入制度,要求利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洁净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时对生产者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对耕地保护最大的一块是农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护,这要求对耕地生产者实施严格的管制,特别是对农药化肥的生产者进行控制,鼓励支持企业提高技术,生产无害得制品,鼓励农村发展生态农业,因此加强“三废治理”,提高农业科学技术,防止农田污染是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务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要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领导责任制,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地挖掘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郝晓辉,《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00年,174页

[2]叶枕,《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之路》,载民主法制综合网

[3]钟京涛,《我国土地立法评价》,载于《国土资源管理与科技》,03-07-05

[4]戈华清,《西部地区土壤保护法律制度分析》,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第9篇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蔬菜的供给,促进蔬菜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第五条 计划、城建、规划、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区域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一)已经建立的商品菜田;

(二)新建的常年蔬菜专业用地;

(三)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第九条 基本菜田按照地域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区域: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基本菜田;

二类区域: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的基本菜田。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基本菜田不得弃耕抛荒或者变更其用途。蔬菜生产者必须保证种足种好商品蔬菜。

第十一条 对基本菜田必须长期保护,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

凡必须征收、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对基本菜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发展节水灌溉,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应用新技术,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必须有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保护基本菜田措施,做好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保护;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菜田保护标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蔬菜生产,保护蔬菜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基本菜田建设的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由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监督。

(二)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护基金,重点用于扶持基本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菜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补贴。

(三)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蔬菜生产、销售、科技推广、物资供应、资金筹措等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基本菜田的,由用地单位先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管理部门凭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凭证,办理征收、征用手续。

第十七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缴纳标准为:

(一)征收、征用、占用一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二)征收、征用、占用二类区域内基本菜田的,每平方米三十元。

因市政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设施及非营利性公益设施建设,确需减缴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第十八条 征收、征用基本菜田时,对基本菜田附属的基础设施,应当作价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

收缴补偿费的部门应当将补偿费及时偿还给原投资者。

第十九条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全部用于新菜田开发建设、老菜田改造以及蔬菜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和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财政、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征收基本菜田时,应当按照征收一公顷补充不少于一点五公顷的标准,先补后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补充。

第二十一条 已征收的基本菜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的,应当由原土地耕种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闲置未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允许原被征地单位复耕;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并将菜田交回原被征地单位恢复蔬菜生产。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监督检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菜田的环境保护,发展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菜田周围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

现有对基本菜田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菜田灌溉渠系排泄工业污水。

禁止在基本菜田及灌溉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蔬菜生产者不得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灌溉基本菜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或者垃圾用作基本菜田的生产肥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菜田基础设施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基础设施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管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基本菜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销毁被污染的蔬菜,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染基本菜田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

(二)无权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其他菜田,划入基本菜田保护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必须征用、占用基本菜田的,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办理,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回复意见前,应当将回复意见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承包经营基本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擅自变更基本菜田用途的,应当按照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九条中的宝坻县、武清县修改为宝坻区、武清区。

第10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就是节约用地,使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提高投入产出强度,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要做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关键是严格管理、加强规划、完善政策和法规、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途径。

一、严格控制增量,努力盘活存量

要想控制建设用地的外延,要在盘活存量上下工夫。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转向内涵挖潜,从源头上防止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充分利用闲置、破产、停产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通过兼并、收购、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虽然具有不可再生性,但却可以通过开发整合实现循环利用。坚持重点在存量土地上下工夫、找出路,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鼓劲、引导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合理合法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可以适当提高城镇建设项目如住宅、商业、行政等用地的容积率;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提高市区(建成区)的土地利用集约度,采取土地有偿出让和房地产开发等形式,把占据市中心的工业、仓储等企业向郊区转移,腾出的土地调整为金融、贸易、信息等第三产业用地。另外,还可以由政府与长期闲置、濒临破产、效益低下等类型的企业(单位)签订收回协议,重新实行出让。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成高产稳产基本农田,保证农业的高产稳产。保证在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建多层厂房,吸纳企业增加投资,搞好企业的升级换代,尽量节约耕地面积。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用地审批关

根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和从严从紧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和涉及社会民生的建设用地上,配置到前景广阔、技术力量雄厚、产品附加值高、效益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上,从而实现资源利用和资源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完善定额标准,引导和促进建设项目集约高效利用,保证各项用地的合理利用。

三、严格按规划和计划,加强土地调控

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要坚决贯彻土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从严从紧控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收住18亿亩耕地面积这条“红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的招拍挂规定,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面积,保障城镇化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安排土地开发利用的时间和空间序列,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积极鼓励一些小宗地使用权的出让,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让有限的土地资源产出最大的效益。

四、严格依法办事,加强用地监管

土地资源的管理“规划是龙头,地籍是基础”,只有严格土地管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抑制土地投机。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加大整治“以租代征”行为和清理闲置土地的力度,规范用地行为,防止造成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批后实际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制,对违纪违规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等制度,增加土地市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不断增加土地市场的分析、预测等能力和快速反应的能力,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

五、多管齐下,形式多样,实行激励机制

要改变过去的粗放经营土地的模式,变节约集约用地,既靠约束,也靠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对企业在原有厂区内增加容积率建房的,在相关税费上给予照顾。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费用。对利用现有的厂房,在现有的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可优先安排相关财政扶持基金,广纳社会各方财源,按照“谁复垦、谁收益”的原则,大力整治开发利用各类土地。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考核工作,政策与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对土地集约利用度较高、挖潜节地行动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地区在下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上可以优先考虑,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第11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 现状 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在土地工作中要认清土地管理制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要对土地管理的内容展开研讨,形成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建立健全土地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规范的土地储备制度,灵活的土地管理和政策实现土地管理制度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1.我国土地管理的现状

1.1土地管理制度基础

土地管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这是由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从宪法上看,规定了我国国家制度,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我国奉行环境保护和粮食自给自足政策,因此,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表述和重点体现。可见,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非常广泛,新时期要在扩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尊重基础的实际要求基础上,形成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实践。

1.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宪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给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带来指导,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执行是繁荣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

2我国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的体制缺乏弹性

各地区的土地指标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了一些东部沿海地区指标不足、西部地区指标富裕的现象,使得我国土地管理规划体制缺乏弹性导致在解决土地计划管理和资源配置工作中容易出现矛盾。地方对于这一矛盾现象的反映也很大,不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些问题还会继续存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的计划管理和经济建设管理很难达到工作标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进行相应的完善。

2.2基本农田的比例太高

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良田建设用地可以先从一般耕地入手基本农田比例过高是地方土地管理中又一个主要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耕地基本上一般在丘陵和山区加果基本农田的比例过高那么可用于城镇化建设的用地就要向山区转移声也方在使用土地时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用地困难还会促成一些违规违法的现象基本农田划定也就缺乏实质性的意义。

2.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较少。巨额贷款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的非常大的压力;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使贷款不稳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2.4耕地动态不平衡

由于保护耕地而破坏生态平衡或者由于保护生态而破坏耕地的现象已不足为奇麟地动态不平衡和生态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麟地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麟地动态平衡应该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进行研究和解决。

2.5土地产权认识方面的问题

集体土地产权虚置很容易造成集体土地流失,保护耕地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的土地分配不够清晰,导致土地国有和集体权属混乱,一些土地利用者的势力不断扩张的趋势。

3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项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场为核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是通过土地协议进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简化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流程,开发商可以单纯的凭借合同来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取各种审批手续,给双方的工作都带来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运行模式。

3.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3.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3.4健全土地权利体系,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维护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保护农村土地产权。在发展的实际中,地方政府、企业等都纷纷征占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土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出现,所以,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保护好土地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土地供应,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3.5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应该在地方政府的授权和帮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场,并对储备状态的土地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以市场运营的机制激活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开拓土地资金的筹集渠道,以达到对土地储备的盘活作用。

3.6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深化土地产权改革,是确保土地所有者权益的有效举措,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使很多农民争相扩展宅基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集体土地产权细分到每一个小组中,小组中的成员不超过十户,在小组之内每户农民可以自行对土地进行处置,这样就可以明确土地产权问题。

结束语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鹏.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17)

[2]李翔.论土地公有制核心价值追求下的新的实现方式[J].生产力研究.2009(06)

第12篇

在填报高考志愿时,有小伙伴比较关心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有就业方向有哪些?下面是由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干什么的 有哪些就业方向”。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简介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具备现代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土地管理及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测量、制图、计算机等基本技能,能在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治、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研究与实施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主要学习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规划、土地整治、测量、计算机、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的基本训练,突出特点是把学生培养成既具有现代管理理论又具有土地科学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才能的专门人才。该专业学生具有突出的土地资源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技术专长,同时具备遥感和GIS技术等现代专业技术特长。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总量有限,而人类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有关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日益重要。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城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作为资产在投资领域乃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均需要从产权管理、资本运作和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土地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土地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方面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工作。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1.掌握管理学、经济学及资源学的基本理论;

2.掌握土地调查、土地评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应用及土地开发经营的技术;

3.具有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基本能力;

4.熟悉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