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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时间:2023-09-12 17:11: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第1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事后监督工作的意见》(银发[2005]291号),要求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事后监督中心对辖区支行国库、货币发行会计业务采取集中监督或委派专人监督的模式。鉴于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加之国库业务量大、税款业务更正频繁等原因,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辖区支行国库、货币发行会计业务的事后监督大多采取委派专人监督的模式。此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可减少凭证传递风险,方便财税部门查阅缴税凭证和更正。自委派专人行使独立监督以来,支行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差错减少,核算质量明显提高。但此项工作对辖区支行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加之对制度的理解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着一些问题。

问题一:监督人员未进行岗前培训即上岗。由于上级行未能对委派监督人员实施岗前培训,有些监督人员上岗后,面对诸多监督资料无所适从,不知道监督什么内容,更不知道如何审核,如何排序,如何装订,监督的效能打了折扣。

问题二:委派专人监督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和要求。上级行下发的操作规程线条较粗,中心支行又未能下发统一的委派监督实施细则,监督人员仅凭个人经验和对制度的理解来监督会计核算,这样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督。

问题三: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改革后县支行的事后监督人员隶属纪检监察室,事后监督岗、纪检监察岗和内审岗虽同属内控重要岗位,但纪检监察岗和内控岗每月有一定的内控补助,事后监督岗则没有等同的待遇,同工不同酬会给事后监督人员造成心理上不平衡。

问题四:监督人员未完全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银办发[2004]159号)第五条规定,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个别支行的监督人员有未独立于会计核算部门的,也有监督人员兼有国库核算工作的。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第一,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要求,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事后监督人员,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货币发行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适时、全面、连续、独立”的复审和检验,及时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

第二,建议地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便于检查和考核的具有统一监督模式、统一监督标准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同时举办监督知识和监督技能的业务培训,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和业务规范,以保证支行监督工作有据可依,规范运作,有效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第2篇

关键词: ACS系统;相关建议;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已于2014年6月30日在湖南成功上线运行。相比ABS,ACS是以数据集中化、流程科学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综合化和监督过程化为目标的会计核算系统,这对加强基层央行会计核算管理、精简岗位、优化人员配置、防控资金风险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4年7月份怀化市ACS业务处理正常,系统运行状况良好,所辖11个网点累计发起各类业务934笔,成功918笔,作废16笔,成功率达983%。从中我们发现,ACS在凭证设计、系统功能和打印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瑕疵,有些甚至潜伏风险隐患,希引起重视并能加以改善。

一、ACS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ACS专用凭证设计不合理,需要完善。

1部分凭证格式设计不合理。如支票、电汇、信汇和进账单等给汇出行签章的预留位置较小,以前刻制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绝大部分印模超出此范围,大写金额稍长一点就被印章压着,看不清字,易造成凭证作废。

2部分ACS专用凭证沿袭ABS凭证基本格式。如:支票沿用原ABS支票、电汇、信汇和进账章都用原来老凭证格式,这些凭证上都有“记账”、“复核”字样。根据ACS“凭证扫描切片,集中并发处理,流程授权监控,后台实时记账”的业务流程,凭证的记账在业务处理中心,而支票、电汇、信汇和进账单原始凭证上的“记账”、“复核”章,后台业务处理中心操作人员却无法加盖,并且凭证上又没有前台营业网点操作人员加盖“主管、扫描”章的位置,以致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性和明晰性”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二)系统功能设计不完备,需要增补完善。

1凭证主件与附件没有比对校验功能。

扫描到业务处理中心的凭证,ACS系统对于主件审核非常严格,而对于附件审核不严,且不能对主、附件的账号、户名、金额等进行校验比对,容易导致会计核算风险。譬如:一般存款余额采集:从怀化市一个多月的运行情况看,有3笔一般存款余额采集凭证采集的是存款准备金数据,而不是“一般存款余额”,可也记账成功。事隔几天才发现更正。如果当时能与附件进行校验比对,就能立即发现采集的是准备金存款数据,而不是一般存款余额。另外,现金收入凭证附件是现金交款单,由于系统没有比对校验功能,多张“现金交款单”合计金额与“现金收入凭证”金额不相符,也能记账成功。如我们辖内有个网点出现“现金收入凭证”金额错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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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款单”合计金额不符,当时由于记账成功,不引起重视,临下班作账务核对时才发现差错,这样很容易引发会计核算风险。

2各营业网点损益明细表无法查询。

ACS能查询整个核算主体的损益明细表,但不能查询单个营业网点的损益明细表,只能在其损益明细登记簿中查询发生额,并且红字记账业务没有反应。当县级网点损益调整发生红字记账业务时,该笔发生额不在本网点反映,而反映在核算中心市级网点中。县级网点如要核对本级损益,在ACS系统损益明细登记簿中查询的信息不全,易造成损益账户余额在ACS系统与财务综合系统核对不相符的问题。

3部分主管审核退回的业务不能修改。

ACS系统网点主管在审核业务时,虽然发现业务大类错了,但是退回至操作员修改不了,只能作废。如普通转账凭证应走“大额支付往账”时,扫描员业务大类选了“普通转账”,主管审核发现问题,退回至操作员处却无法修改“业务大类”为“支付往账”,只能作废处理,不能达到主管审核的目的。

4、财政性缴存款余额为零时都要扫描确认。

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财政性存款时,在本期财政性存款余额为零时,按照ACS系统的要求也要缴存,扫描确认,这不但增加了基层营业网点的工作量,也给系统运行造成压力。

(三)打印程序设计需调整

1打印格式设置大多不方便操作。ACS打印报表、发出业务清单、记账凭证、业务回单时系统绑定的打印格式有A3、A4、A5或窄幅式1/2打印,打印账表、发出业务清单、记账凭证时需根据设置频繁变更打印机和打印纸张,比较繁琐。希望能借鉴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CBS)打印设计,“简单、环保”,一张A4纸可打印多种类型凭证。[JP2]

2业务回单的打印有些不必要。业务回单有许多都是商业银行不需要的,而系统设置为必须打印输出,否则网点不能签退,容易造成纸张、时间、人力的浪费。如原ABS的现金缴存,根据“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专业行凭现金交款单回执联作账,会计部门不提供业务回单,ACS现金交存业务打印设计有业务回单,且有业务回单都要打印才能正常签退,但是专业行已习惯凭现金交款单回执联入账,不再需要会计部门的业务回单,也造成“业务回单”的签收经常不及时。

四)内控管理方面的具体细则需升级

ACS上线后,系统架构和业务流程发生了较大变化,与原ABS存在较大差异。基层营业网点只设立两个岗:业务受理岗和网点主管岗。营业网点只需受理业务、凭证扫描,经网点主管确认后上传即可,由业务处理中心进行下一步的账务处理。也就是说ACS已将票据接柜、业务受理与会计记账、会计核算剥离,基层营业网点不再参与记账与核算,风险点集中上移到业务处理中心。因此,现有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虽然总行陆续下发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等文件,但是没有内控方面的实施细则,造成会计核算及时性、准确性无法保证。

二、相关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业务凭证

1支票、电汇、信汇和进账章等小凭证规格小,汇出行签章的预留位置不够,因此,建议全部改成规格为115X195厘米的大凭证。

2支票、电汇、信汇和进账章等凭证下方的“记账、复核”改为“扫描、主管”,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合法、责权明晰。

(二)改进完善系统功能

1增加主件与必选项附件的比对校验功能。一般存款余额采集时,“一般存款余额明细表”已经作为扫描附件的必选项,建议把现金收入凭证的附件“现金交款单”也作为扫描附件必选项,建议对必选项的附件增加主件、附件比对校验功能。

2增设能查询各级营业网点的损益明细表功能,便于县级网点会计人员及时准确核对本级损益类账户明细及余额。

3主管审核后退回的所有业务都能修改。如把应走“大额支付往账”的凭证退回至操作员界面,操作员能修改“业务大类”,将“普通转账”修改成“支付往账”,以发挥主管审核的功效。

4增加财政性存款调整标志。在财政性存款为“零”时,只要作调整标志,不作凭证扫描处理,以减少财政性存款调整的工作量,也能避免因漏缴产生的差错。

(三)调整打印功能

打印程序本着“简单、实用”的原理,对业务回单的打印,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作适当调整后都能够正常签退。

四)建立内控机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尽快出台相应的内控管理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履行会计管理职责,对扫描员的凭证受理、主管审批、印章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内外账务的核对、内部监督的实时到位等,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和及时准确。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生存环境;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81-02

一、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环境

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环境十分严酷。一方面,政府垄断的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税收也不断向房地产业施压,不断出台的行政性规定,使中小房地产企业生存越来越艰难。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不是―个单纯的商品市场。

在此,我们从税收和会计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状况。首先,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收和规费繁多。现将主要和大额的列示如下:取得土地时,除了地价款、国土出让金以外,还要交纳契税,产权交易手续费,费率和税率是1.5%~3%。取得土地以后,要交纳土地使用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一律取上限。土地使用税交纳期限是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将土地使用权分割给买受人要交纳印花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存续期间要交纳车船税、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进行销售时要预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综合税率5.55%。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项目结束时汇算清交。职工取得的报酬高于个税起征点时,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次,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复杂、多样。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时,要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了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外,房地产企业负担较重的税项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有《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1号)。国税发[2006]187号文,强调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规定了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开发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财税[2006]21号,规定了房地产企业要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遵从《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关于收入、支出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及期适应税率的相关规定外,政府出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考虑。在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预计毛利率一般不低于20%),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从现行的税收政策可以看到,政府的税收是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房地产企业每一个项目必定有增值,每一个项目每一年都在盈利,企业利润率在20%以上。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收种类繁多,税负沉重。先征后清的政策加重了企业的资金负担。如果项目没有增值额,达不到20%的利润率,你要是想退税,那无异于与虎谋皮。

二、目前中小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应重点关注

的问题

首先,对资金的可控性有清楚的认识。房地产投入,高风险。这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大量资金投入的同时要承担很大的市场风险。对于开发商来说,最主要的支出中,地价和建安成本都是不可控的。而且还规定了一定期限内不开工不销售,有权无偿收回所卖土地。敢于出高价位购得土地的开发商,必定是看好市场,对商品房有较高的价格预期,产品(商品房)由市场调节。而生产该产品的基本要素,土地不能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产生的结果就是商品房价格失控,资本通过垄断获取暴利。

对开发商而言,广告推销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可控的。开发费用取决于资金,用人计划以及市场推广计划。从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开发费用这三大项来看,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在整个开发成本中占到90%以上,而且合约一旦成立,必须按约定支付,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企业现金流极不平衡,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导致项目失败。取得土地阶段,要支付土地出让金、交易费契税。支付的金额大小取决于成交价,这个价格有着不断攀升之势。设计费和报建费这两笔费用是在项目销售前必须支付的。为了让房子很快的卖出去,要采取一些营销手段,销售前进行大量广告宣传这种支出取决于开发商的资金实力,以及对市场的预期。

基于上述原因,一个开发项目,产生大量的资金流出,除了要在战略上进行总体规划以外,把握好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是项目能否成功的另一个关键。会计怎样在支出和收入上把好核算关。尽可能的将支出延后,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前有所考虑。

1.收入确认适时延后,争取多种销售形式。比如,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视同销售,相对来说销售价格和收入确认时间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运用这一规定,将视同销售延后至项目清算时来确定,所达到的效果是可以延迟营业税及附加、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企业所得税,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资金使用时间。

2.按不同物业形态分类核算收入,注重增值额。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是规划的要求,每个项目大多数会有车库、商业(会所)、住宅等不同物业形态,对每一种物业形态的收入应该分开核算,这样做不仅是为了满足管理上的需要,更重要的一点是为土地增值税的预交和清算打下基础。

3.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尽可能不代垫预交税金。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开发企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之前以排号费、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费用都是违规的。但是在现实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既是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快速回收资金的手段。作为会计人员不支持这种不合规的营销手段,为了公司的利益,如果收取了可以大多数暂时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这种行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如房地产管理局可能会来干涉。但是税务机关的态度是视为你收取了房款,把税交了即可,对于各类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确认。注意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4.按配比原则确定期间费用。由于项目的现金流极不平衡,取得销售收入前有大量的现金流出,这些流出中包括运营费用和广告费用。按照一般的会计习惯,当费用发生时记人当期的管理费用或者是销售费用,这种核算方法没有考虑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对开发企业的影响,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这一规定表明,一旦开始销售,就要按20%的毛利率预征所得税。因此,会计核算上一定要预先想到按照税法要求的配比原则,可以在项目开始销售以前所发生的运营费用,先行记入待摊费用中,在取得预售收入时转入管理费用。运用配比原则,抵消国税发[2006]31号对企业预交所得税的影响。

5.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发成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为沉重的负担,在这场利益的博弈中,处于有利地位的自然是手握公权力的税务机关。作为弱势群体的开发商,唯一可做的就是仔细研究税法,分析项目所在地的市场,把成本费计划在一个具有可行性的水平上。那么,我们肯定应该从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方面来考虑在核算上的要求,收入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开发成本的大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为了征管方便,一般情况下要求开发企业对所有建安企业实行代扣代交建安税。这个时候,会计上要把开发成本的支出按照“总包”和“分包”进行分类,出于对税收要求的考虑,应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成本,不低估费用。

第4篇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征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法规中并没有排除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8号文件转发)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法[1994]116号文件,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321号文件转发)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纳税的好处

1、一般纳税人容易与一般纳税人洽谈生意,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能做得更加大。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 大。

结论:企业要做大买卖,一定要做一般纳税人。

4、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以供应客户的需求;

5、 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并取得17%的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按13%退税。〉

6、可以享受免,抵,退税;

7、 免税:出口免税,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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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存货 价格 会计核算制度 增值税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当前的政策法规只规定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时的税务的行政事项的处理进行规定,但对纳税人的财产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库存商品是企业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当前的政策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这样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审批时存在各种不统一的执法标准,纳税人账面的存货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税款应如何缴纳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纳税争议。在注销清算时如何处理账面的存货,非常值得我们探讨。笔者将在本文中和读者探讨注销时存货处理中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下的存货是否必须进行变卖清理,纳税主体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税收管理实践中会根据纳税人的法律性质分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个体工商户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见《增值税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的性质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时注销的是工商登记所登记的名号,而非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可见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体业主而不是工商登记时的商号,商号注销,但责任主体没有消灭,也就是说个体户业主的财产是与个体工商户混同的所有权自始没有转移过,没有流转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存货清理的问题。

公司法人类企业在注销时应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法人是拟制人,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如清算时不清理存货,法人注销后存货将成为无主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无主物收归国有。另,如果由股东回收,即属于法人与股东之间得买卖,应征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基于以上的法理来推断,公司法人在注销清算时有存货清理的义务。

二、如果纳税人必须清理存货要按何种标准计量并缴纳增值税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的账面是生产过程中成本持续计量的结果,存货的账面价值具有成本属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货当时的社会的生产成本。按照一般市场规律,商品的社会销售价格应该大于其成本,所以税法原则上不允许其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价格低于账面价格,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况下低于市场价处理存货,应以什么价格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按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何为“价格明显偏低”、何为“正当理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的税收实务当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纳增值税或者按不低于成本价格征纳增值税,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那个更合理合法?

那纳税人在经营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纳税人常常为了利用低价格吸引顾客,在销售低价商品的同时搭售高价商品,或为了满足经营现金回流,减少融资损失,常常会对部分商品进行大幅度折价,那折价销售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该如何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什么幅度的折价才是合理。既然销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们试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见一般的折价销售只要不低于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时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的都是正常的行为,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明确界定了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另,税收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合法原则,行政行为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即在税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为何种行为前税务机关应当保持不作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做出规定前,税务机关如果仅因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而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核定,是对纳税人合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而这种否定又没有明确的标准,基于以上笔者大胆推论,这种否定方式是一种以不明确否定明确,在行政执法中难免有滥用职权之嫌。

(二)纳税人注销时可以按低于成本价格处理商品吗?

如果纳税人因为注销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是否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由于当前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正当理由”的具体规定进行明确规范,那些情况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就很值得我们探究。

纳税人在注销清算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该行为在民事上是否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认同在行为主体在不再经营时可以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即注销可以成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并且该行为是一般的市场行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由于是库存积压商品,属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可见税务机关在公布“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释法时,是认同市场经营过程中存在市场变化会形成市场价格波动,企业折价销售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三)注销时存货清理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应如何处理当中的风险与责任

第6篇

【关键词】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 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第7篇

长城油多年来已成功护航中国航天飞船和中国极地科考船,并已选定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正式用油。因此消费者更加信赖“中国长城”。“中国长城”成功的背后,除了拥有高科技等支撑因素外,还有以预算管理、资金运作、成本核算为重点的财务管理体系为之“护航”。

为探究中国石化油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功之道,笔者走访了中国石化油公司总会计师侯国民。

侯国民总会计师指出,中国石化油公司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在财务管理方面主要突出了三个重点。

重点之一: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既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可以分为综合预算和专业预算,也分为总预算和分部预算。综合预算或总预算总括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应实现的目标。专项预算或分部预算则是综合预算或总预算的细化与分解。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对历史情况、发展趋势和内外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可行性和先进性相结合的原则编制预算,并以预算为依据引导、控制经济活动,以预算为评价标准考核责任者业绩。

中国石化油公司在实施预算管理过程中贯彻“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纵向以专业和产品为预算编制单位,横向以直属企业为预算编制单位,实行零基预算和滚动预算管理,建立了累计进度考核机制。在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最难最麻烦的是如何确保预算编制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此,公司专门设计开发了全面预算管理软件系统。

全面预算管理软件系统的设计指导思想是“效益优先,销定产”。预算生成过程和步骤如下:首先导入销售预算,形成销售收入;第二,根据销售预算、上月产品实际库存和本月预计库存得到本月产量预算;第三,根据产量预算和产品配方库中的配方得到材料消耗需求预算;第四,根据材料消耗需求预算、上月材料实际库存和本月预计库存得到本月采购预算;第五,根据采购单价得到材料消耗成本预算;第六,根据费用预算和材料消耗成本预算得到产品成本预算;第七,根据产品本期生产成本预算和期初产品库存成本加权平均后得到产品销售成本预算;第八,根据产品销售成本预算和产品销售收入预算得到产品盈利预算。以上过程中包括了为实现效益预算水平而进行的预算因素修正工作,体现效益优先的原则。

全面预算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包括明细产品盈利预算报表、产品成本预算报表和相应的与实际比较的分析报表在内的整套预算报表,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工作进一步细化。

重点之二:资金运作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企业的最终经营目标是追求更好的现金净流量。因此,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已经成为当今理论界与企业界的共识。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尽可能地运作好资金存量,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体现效率与效益。

中国石化油公司是一个跨地区的集团性企业。公司成立初期,一度出现了存、贷“双高”的现象(存款高,贷款也高)。主要原因是资金管理分散,而且单位之间“贫富不均”。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在中国石化总部和所属各单位所在当地银行的支持下,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资金集中管理体制。主要做法是“集中管理、统一支付、预算管理、内部转账”。

“集中资金”是指公司本部每日全额上划直属企业收款专户上的营业收入,直属单位收款专户原则上为零存款。“统一支付”是指直属单位的所有支出都集中在支出账户支付,资金由公司本部平衡下拨。公司本部利用银行网络系统对直属单位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实行适时监控。“预算管理”是指各直属单位编制资金收付预算上报公司本部,公司归口审批、综合平衡。预算外资金支出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报批复,于对外支付当日下拨。“内部转账”是指直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通过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结算,在线操作。

公司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有效地集中了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控制、盘活了资金存量,降低了负债规模,缓解了货币资金的支付压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减少了资金运作风险。更重要的是,由于“收支两条线”执行的依据是当期的资金预算,资金预算的编制基础是企业的综合预算,综合预算又是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具体化,因此,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成为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保证措施,促进了公司内部的紧密化,增强了公司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重点之三:成本核算

会计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轻核算重管理,是目前一些所谓企业家们的心态或潜意识。事实上,没有扎实的会计核算基础,企业财务管理甚至其他管理和决策就难以确保其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石化油公司是一个重组设立的企业,历史上其所属单位在成本核算方面办法不一、口径不一,对公司成立初期的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考虑到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点,是企业管理和相关工作的基础,因此,公司根据当时的状况在统一基本会计核算制度的同时,通过调研,博采众长,统一并细化了公司成本核算工作,制订了油成本核算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确保统一的成本核算办法能够得到切实施行,公司设计开发了成本核算软件系统。

该系统涵盖了公司科研开发、生产管理、分销及成本核算的主要业务内容。在设计开发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实际需求及业务流程特点,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软硬件和网络资源,采用了基于J2EE、B/S与C/S相结合的多层应用体系架构、Visual Studio、XML等技术手段,通过组件式系统设计和开发,保证了系统的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实用性。系统执行了统一的标准编码和流程,贯彻了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统一了成本核算凭证和成本报表,并且具有灵活的自定义功能,与账务系统相衔接,方便了核算数据的传递,实现了高度集成。

该系统反映了油行业品种繁多、定价灵活、成本分产品核算等特点,为公司及各直属企业从业务处理层到经营管理层建立了规范、有效、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主要业务流程管理的规范统一、成本核算的标准化、不同层次的数据采集和共享,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集成,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了及时迅捷的信息支撑。

第8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5-0146-03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且规定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作了规定。2008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计税基础的确定、摊销费用的税前扣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执行,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并且明确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都未对企业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作出规定。本文就该问题作了一定的探讨。

一、无形资产和增值税概述

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可辨认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辩认性,因此,它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外购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不同,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类。到目前为止,全世界除少数几个国家采用收入型或生产型增值税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也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转型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和国内外产品的税收负担,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简化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从而减少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降低税收管理成本,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

二、取得无形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方式有多种,如外购、白行研发、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本文仅研究常用的外购和白行研发两种方式下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可参照执行。

笔者认为,无形资产增值税的处理应该采用跟固定资产一致的方式,即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因有五:一是性质相似,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的长期资产,都能在较长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其价值都是在使用寿命内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逐步转入到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中去;二是取得方式及成本构成内容相似,都是通过外购、自行研发(白行建造)、接受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以及债务重组等渠道取得,外购时二者的实际成本确定都是包括买价、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其他支出;三是会计核算相似,其核算的内容和会计科目基本一一对应,如分别采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分别采用“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其价值损耗,并且都是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从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方法中选择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方式。四是对企业的作用相似,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一样,都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甚至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在很多领域日益发挥出比固定资产更强大的生产力。五是提高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研发的积极性,如果允许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用于研发的物资所含增值税也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则可降低无形资产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研发积极性。

三、取得无形资产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原则与方法

(一)外购取得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核算原则。在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取得无形资产,其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但外购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应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构成无形资产成本。

2.核算举例。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款项为585000元,其中买价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二)自行研发取得无形资产

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及开发阶段中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其增值税不能抵扣;开发阶段的研发支出在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与外购形成的无形资产一样,其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

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是领用材料或自产产品,下面分别讨论。

1.关于领用材料的增值税核算原则。研发过程中所用材料,包括专为研发购入的专用物资和生产产品用原材料。由于无形资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购入专用物资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故其购入和领用等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生产用原材料核算相似,并可比照白行购建固定资产核算中设置的“工程物资”账户,设置“研发物资”账户,其账户结构、性质都与“工程物资”相似,只是核算内容不一样,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研发专用物资的收、发、存,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应相应增设“研发物资”报表项目。

第9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业务;财务内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097-03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码:A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所有保险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这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就保险业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保险业财务内控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几处重要变化

新的会计准则,涉及大量的新理念、新内容和新要求,其中重要的内容是: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盈利质量。具体体现在:

其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减值准备做出了新规定。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相关资产处置时进行会计处理,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手法将被有效地遏制。

其二,“公允价值”的引入,将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这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也需要财会人员运用其职业判断妥善处理。特别是对于一些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更为复杂。这就对相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掌握公允价值合理估值的技术。

其三,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这一规则的变化,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阻断了一些企业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惯用伎俩。

其四,新会计准则的主要核算基础发生了变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确认为商誉,不进行摊销,但至少须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减值测试。

原有的准则偏重工商企业,新准则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将对上市公司业绩和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标志着中国会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企业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这些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就要求规范新形势下的财务内控管理,出台与之相适应的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所以如何修改以往财务内控管理,控制披露重点,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的课题。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中有35项准则都与保险业的会计核算相关,其中,直接关联的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合并财务报表》和《金融工具列报》等,实施新会计准则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包括规模和业务)、系统操作有较大的影响,而公司的财务和业务部门对国际会计准则并不十分熟悉,也缺乏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操作的实际经验,这些重大转变都需要用大量时间完成培训及部门问的协作,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组织结构上,需要保险公司高层做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宣导推动工作,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把财会工作的定位由传统的核算为主转变为更侧重公司风险管控,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精算、核保、业务运行、财务要协同,做好各部门的业务应对工作。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业务标准流程和会计处理流程,强化财务内控。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企业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企业需要按照新准则体系建立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会计核算办法:另外,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1 按照新会计准则,更注重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对保费收入增长规模有重大影响,保费收入规模会发生比较大的调整,需要重新考虑公司保单的业务发展策略,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目前的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并加强对关键环节的财务监管。

2 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3 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新准则与业务关联度更加紧密,这要求对多数公司的现有业务流程做一定的调整,信息系统也必须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需要通过自行开发完善或通过软件供应商的功能升级来实现功能的转换,及时反映企业资产变动背后的经营风险,企业需要利用信息系统,建立一套及时的风险预警系统以支持公允价值的使用。

4 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企业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企业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企业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企业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5 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要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

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 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针对以上规定,需要尽快完善再保部分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提供和系统处理。另外,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而现行实务操作采用收付实现制,实施新准则也需要改变再保险业务的操作流程。

7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的保险财务内控实施模式

新会计准则变化大、难度高,对保险公司财务内控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会计和财务报告方面,风险管理、经营策略、内部系统的设置和运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对财务内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要从战略的高度通盘考虑,统一部署,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实施。

(一)保险公司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制度实施步骤

为保证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内控制度顺利实施,保险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1 组织相关人员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学习和培训,根据其改革内容进行模拟测试,对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在同业中的地位等做到心中有数。

2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实务指南,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会计实务操作细则,修订现有的会计科目体系、报表体系,并据此调整信息系统和内部流程及相关财务管理内部规章制度。

3 尝试以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口径制定全年的预算。

(二)新会计准则下财务内控制度切换和实施工作的组织保障

1 积极取得公司高层的支持,创造良好的财务内控环境。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预算考核指标发生较大的变动,增大公司盈利性的波动,改变公司的信息和财务系统、改变公司风险管理策略等等,需要高层的高度重视,此外还需要尽早做好对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2 成立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并进行详细分工,对跨公司、跨部门的协调和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沟通与解决。对公司范围内一些重大的共性问题组织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材料报新会计准则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等。

(三)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与切换工作安排

1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的重点环节。

保险公司应依据新准则的要求对照现行操作流程进行缺口分析,确定会计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准则切换的重点环节包括:保单拆分对业务规模和税收的影响;再保险业务流程和系统的改造;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需要重新考虑股东分红的策略;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政策需要得到固化;重新确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等。

2 新会计准则财务内控模式实施工作重点。

第10篇

财政部要求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很多省属高校,例如陕西省教育厅要求各个高校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如今,新会计制度已实施数月,各位财务工作人员对新的会计制度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制度在总说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体系等方面的差异,结合现阶段新会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而更好地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

1新会计制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1.1核算中没有区分资金来源

新制度财务报表收入支出表月报要求每月填列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这就意味着每月我们要从账务中统计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共五项支出各自每月发生的财政支出数和非财政支出数。但是,在新旧制度转换后,我们大多数学校未在核算过程中区分每笔支出所用的资金性质,这就造成每月末编制收入支出表时无法从账务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从而影响到了收入支出月报的准确性。

1.2核算中较难区分支出的使用方向和经费性质

新制度中支出科目按支出使用用途分为五类: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这就要求我们会计在核算时要区分原始凭证的使用用途是为教学发生的,还是为后勤保障或为行政管理等活动发生的,但是,我们高校各部门各院系发生的业务有时很难区分是为行政管理发生的还是为教学业务发生的,例如,教务处发生的很多业务其实是围绕教学支出的,但是教务处又归于高校的行政部门,那么这个部门发生的很多业务就会很难划清是为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还是为培养学生发生的。此外,新制度还要求区分经费的性质,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一般情况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都属于基本支出,但有时也会遇到一些较难区分的业务,例如教学建设费项目中哪些是基本支出哪些又是项目支出。

1.3固定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难以计提

新制度要求全面核查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确定其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按照新规定补提原固定资产折旧,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计提折旧,但是新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计量资产的折旧年限,地方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这势必就造成了很多高校在折旧问题上暂时都没有处理,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形同虚设。从而导致新制度的还是不能准确反映高校资产的账面价值。

1.4基建数据并入大账的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的晚,给各高校新旧制度衔接留有的时间较少,很多省属高校并没有联合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账务处理的自查自纠工作,也没有对事业账和基建账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处理,在进入新制度后,也没有按月将基建账并入事业账。

1.5月末未按制度规定结转

新制度要求每月末要按规定将收入或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或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但旧会计制度不要求每月做收支结转,很多会计人员没有月末做结转的习惯,而且很多老会计人员排斥每月末做结转,他们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量,这就导致每月月结工作搁置。

2新会计制度实施对策及建议

2.1充分运用财务软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新制度实施后,各家高校财务软件也都根据新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更新升级换代。例如,神州浩天财务软件V5.0版本开发了功能分类科目模块,功能科目我们可以定义为财政支出或非财政支出,这样就区分了资金的性质“,财政收入”或是“支出科目”便可通过“功能分类科目”来进行辅助核算,统计报表时也可非常简便的获取财政支出数和非财政支出数。

2.2实施精细化预算管理,重视项目库管理

由于我们有些部门发生的经费既有为行政事务的支出也有为教学、学生的支出,我们会计人员很难清楚的界定其支出方向,因此,笔者建议在实施新制度后,实行精细化预算管理,各部门细化其经费名目,分专项项目管理。例如,正常的办公业务费设为一个项目,其他预算的专项可单独立项管理,这样我们会计人员在核算时只需根据经费项目名称便可清楚的确定其经费支出类型。举个例子,教务处设有办公业务费和教学建设费两个项目,报账时教务处负责人签的经费来源为办公业务费,那我们就将其列入“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如果经费来源是“教学建设费”,那么我们就将其列入“教学支出科目核算”。

2.3财政或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制度配套的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出台后,各高校在实施新制度时就有一定的统一标准、统一的口径,从而减少了各高校操作的随意性,避免出现各高校因为理解的差异而造成财务核算办法和报表的差异、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等问题。

2.4提高学校重视程度,加强各个部门间的协调分工

新制度的实施不仅仅与财务处有关,与学校每个部门及个人也都息息相关,各个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做好财务新旧制度转换、衔接与实施工作,做好资产清理、折旧计提、基建并账等相关工作。

2.5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各高校对新制度的培训都较为粗略,有的高校就是随着教育厅举办的一些简单培训学习一下,没有组织内部财务人员详细认真统一的学习一下新会计制度,大多数学校都是凭着各个会计人员的自觉性去学习,没有相互之间的讨论和交流,这就造成了各个会计人员对新制度的理解不到位,对核算的改革把握不准确。因此,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地方会计学会、各高校请一些专家给财务人员对新制度做详细的培训,在理论指导的同时也给财务人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指导。进一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精确核算的准确度,保证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过度和实施。

3结语

第11篇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煤炭增值税由以前的13%恢复到17%,对煤炭产业产生巨大影响。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型基础产业,税收制度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章通过介绍增值税的内涵、类别及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针对增值税转型后我国煤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建议。

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第12篇

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对基层国库提出的挑战

(一)基层机构布局不适应。“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改革要求县级国库集中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的缴拨业务。由于实行“乡财县管”的财政体制改革,乡镇国库自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县(市)基层国库的任务更重,不仅要负责本级财政收支,而且要负责乡镇财政收支,此外,要对各级财政款项和预算收支进行会计账务核算,为财政提供准确的收支数据。基层国库要按照统一的支出范围,统一的财务制度,加强县乡两级支出管理,规范其支出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保工资,保运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一切又都说明县级国库需要从各方面加强。“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要求基层国库单设国库机构,以便更好地履行经理国库职能。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化,以及推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后,县级国库的业务量将大幅度增加。但目前很多基层央行自2003年实行“三定”后,已将国库与会计及发行部门合并成国库会计发行股(无发行库的支行,国库与会计部门合并为国库会计股),未单独设置国库机构,从而削弱了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横向联系和职能的有效发挥,暂不能适应“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要求。客观上要求县级国库单设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的国库人员。推行“乡财县管”,国库集中支付向乡镇延伸,大量的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中拨付,既有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还有异地拨款,涉及单位多、预算支出科目多、会计要素多,大大增加了国库部门的业务量。目前,还有的乡镇国库未取消,而国、地税部门按经济区划设置征收分局,实行集中征管,与乡镇国库机构“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设置原则不同步,客观上加大了征收机关与乡镇国库间的对账难度,容易引起混库现象,滋生腐败和道德风险。

(二)现行资金结算方式难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在现行资金结算方式下,省级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到县支库,必须经过三个环节,即:省分库-中心支库-县支库;而县支库上解省级以上预算收入同样也要经过三个环节才能到达省分库,资金周转慢。实行“省管县”体制,由省直接向县级财政拨款,一天内可以到达县财政账户,这样大大缩短了资金的在途和市级停留时间,并可基本杜绝市级财政截留县级财政资金的现象。在调查中,县级财政部门希望能够按新的体制特征,实现省与县的直接资金汇划,从而避免资金在市级不必要的滞留,加速资金的有效运转。

(三)软、硬环境的配套出现严重失衡。一是认识滞后,思想观念上的准备不足。央行会计核算四集中的实行使基层国库、会计工作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县级会计营业部门作为中支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网点,仅保留了票据录入等基本功能,其业务出现了很大萎缩,而基层国库作为独立的同城清算主体,自行参与辖内同城票据交换、自行办理资金收付等业务,从而一跃成为基层央行的主要业务部门,其对外服务更直接、开展工作更主动、资金清算更及时,一时间国库从业人员难以适应这种开放型、独立式的工作需要。二是基层国库人员队伍状况与需求差距较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要求县级国库既要保证国库会计核算质量,为地方政府提供优质服务,又要加速税款入库速度。县级国库要保证国库会计核算准确全面、业务处理安全快捷,减少税款在途时间,提高收入的入库速度。但是基层国库人员配备不足,国库业务人员只能忙于日常会计核算,很难抽出时间开展国库经收处业务检查、辅导和调研等工作,对个别经收处操作不规范,税款不能及时入库的现象,也只能是口头催促或批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库核算程序相对复杂与国库业务的日益发展以及人员不足增加了基层国库工作压力,不能适应“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改革业务发展的需要。当前,基层国库特别是县级支库在服务内容上,只注重日常会计核算,局限于“帐平表对”,向财税部门提供静态“数字”和报表,忽视了整个国库业务流程所承载的服务功能的发挥。缺乏对规范税收入库、监管预算资金拨付、预算收入退库、国债管理等管理职能的发挥;缺乏对国库核算数据的再利用;调查统计分析不深入。同时,受传统业务的影响,目前国库干部的知识面一般仅限于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退库、支拨等方面,对新的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及资金清算等业务相对陌生。此外业务量的增加和核算体系的独立必然导致国库业务分工的细化,对国库部门的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基层国库现有配备人员整体状况:人员数量不足,结构老化,专业素养偏低,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三是基层国库工作环境难以适应新体制运行的要求。新颁布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国库会计需设置资金清算、明细核算、综合核算等16个国库会计岗位,同时第十八条对岗位分工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规定各岗位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其中六个岗位相互不能兼任,三个岗位不得参与会计帐务处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要求设置岗位,基层支库也至少需要7-8人,而无论单设国库与否,以目前有限的国库人员都难以达到制度对人员的配备要求。同时,县级国库的在增加人员的情况下,电子设备也严重不足。

(四)国库监管工作难度加大。“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改革要求县级国库有效地发挥服务与监督作用。目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对预算拨款的监督对象由各级财政机关转变为对银行的规范性监督,不利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财政库款的监督和防范国库资金的风险。“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推行后乡镇财政资金的拨付监督流于形式。部分专款拨付、非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难以取得文件依据。一是监督工作格局改变增加了监督难度。由于“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后各乡镇均需在县级财政开立财政专户分帐核算,乡镇支出均需县财政直接拨付,势必造成县级国库柜面监督和现场监管的任务更重、情况更复杂。尤其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后,国库资金风险将有较大提升,而国库对资金的走向则更难于掌控。以县级国库现有的人力资源,很难主动积极的完成监管任务,可能造成监而难管、监而未管局面。二是监管职能存在诸多不衔接的问题。由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预算编制情况不了解,对编制后的预算方案亦知之不多,难以对预算的执行实施有效控制,只扮演着“执行”的角色,失去了管理职能。比如出现财政预算支出无计划或财政部门提供的计划较迟的现象,使国库部门在办理拨款时无据可依;财政拥有对国库资金的支配权,国库只能凭财政的指令办理库款支拨,难以掌握各预算单位具体年度计划和拨款的真实用途;行政干预严重,存在着“通过拨款帮助企业缴库”、向非预算单位拨款、“预算内外随意转款”等问题。虽然国库部门对预算资金的收支有监督职责,但实际上只能是监而难管,监而未管,影响了预算资金的有效分配和使用。三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的《国库条例》及《实施细则》还是80年代制定的,20多年了一直没有修改过,已明显不适应新时期国库业务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有关经理国库的规定也都是原则性的、粗线条的,操作性不强。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国库的监管职能。虽然1985年3月实施的《国家金库条例》赋予了国库有一定监督权,但《预算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都没有赋予国库监管的职能,因此,国库监管仍处于从属地位。而《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笼统规定了国库对预算收入入库、库款支拨、退库等有监督权,但对于入库过程中发生的虚增收入、延压库款、资金流失、混库、退库及库款支拨中存在的违规情况,未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及制裁措施。财政体制改革后,工作中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将不断产生,国库工作明显缺乏在新环境中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二、基层国库适应“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健全县级国库机构,提高国库人员综合素质。一是健全县级国库机构,完善国库管理体系。随着县域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财政收支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库直接参与现代化支付系统,拥有独立的支付清算体系,在现有的国库会计人员不足、合署办公的情况下,县级人民银行健全国库机构势在必行。只有健全县级国库机构,完善国库相关内控管理制度,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才能更好地开展国库工作,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经理国库职能。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国库人员综合素质。“省直管县”改革后,县级国库的业务量将大幅增加,现有的国库业务人员和知识结构已不能满足国库业务发展需要,同时随着国库会计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新业务、新技能逐步进入国库领域,要求对国库人员不断进行业务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综合素质,以便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增加人员,提高素质,已迫在眉睫。

(二)强化国库监督管理职能,提高服务与监督水平。一是加强对用途为“乡镇往来”的拨款审核工作。根据乡镇年度预算,严格审核预算拨款的合规性,充分发挥国库监督职能,确保改革后乡镇社会保障支出、办公经费等运转支出、专项支出能序时安排。二是做好乡镇预算收入集中管理的调研工作,分析其利弊及可操作性,为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乡镇预算收入集中管理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保证乡镇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地收纳、报解入库。三是加强与财税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及时反馈预算收支信息,联合召开财、税、库联席会议,互通金融、财税信息,研究和解决预算收支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还要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建立财、税、库、行及与人大、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凡涉及政府、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的政策、法规做到信息共享,对各自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反映,切实发挥国库在财政资金运行风险上的“预警”作用。

(三)加强国库会计电算化水平,全面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实行“省直管县、乡财县管乡用”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财税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主要表现在数据资源共享等方面。目前虽已实行财税库横向联网,但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只是简单的将每日的数据导入,没有真正做到数据共享,无纸化操作的阶段。要进一步加快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和推广同城票据交换电子清算系统,实行网络电子签证制度,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强度,防范国库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