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2 17:12: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r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2部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及权证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草原法》、《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将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受让方的行为。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六)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程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六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
第七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八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第十一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第十四条 集体的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五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八条 农户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集中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
第十九条 承包方需要将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双方经协商,并由承包方告知发包方,发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见建议,承包方应予以接受。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文本等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拟将全部或者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合同。发包方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同意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转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和质量等级;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用途;
(六)流转价款和付款方式;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违约责任;
(九)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到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土地承包;农村政策;问题调查;承包纠纷;承包制度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6-000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433
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文件的出台,明确提出了要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进农民利益,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要求。为保证这项政策更好地落实,针对近几年来我们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增多、矛盾日渐突出的现状,落实省办意见,妥善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就平湖市新埭镇进行调查的情况和思考:
1 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平湖市新埭镇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8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为此和全国各地一样,直接在一轮的基础上,延长了二轮土地承包,核发了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至2004年为止又完善了二轮土地承包。承包土地面积为55618亩。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万多亩,占全镇承包面积的59.3%。
通过调查表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和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户经营承包土地的积极性逐年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惠农、扶农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以及土地流转费用政策的落实,以农户“要承包权、要土地流转费用”为主要特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正在逐步升级,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上访、群访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共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经成为目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
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要求回归土地承包权,引发纠纷。由于受惠农政策和土地流转效益利益的驱动,原来部分农村劳力和家庭外出务工经商收入不理想,过去因撂荒或者土地平整时自愿提出退包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因其全家户口迁至城市户口退包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利;一部分现有承包户受土地流转费效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不愿放弃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形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二是要求承包土地收益分配权利,引发纠纷。如一个村土地整村流转后,由于流转政策与镇确定的政策不一,为此在土地整村流转后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带来个别农户直接到省办越级上访。除了土地流转村外,其他涉及的5个村中也有此类问题。三是要求解决遗留问题,引发纠纷。对二轮承包以前就存在的历史纠纷或其他问题。
通过调查认为,诱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承包权的自动放弃。2004年前,由于土地耕作已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渠道,农民进城打工、做生意等获得的非农收入占农户全年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以及承包田交款负担比较重。部分农民自动放弃承包权,弃田撂荒,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多年杳无音讯,不迁户口,不交税费。为了不让税费悬空,村集体想了多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并且在2004年完善二轮承包时与涉及的农民签订了土地变更合同,部分农民退出了部分承包权。但随着惠农扶农政策的出台落实和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引力的增加,部分过去自动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纷纷“解甲”归田,要求耕种原承包地。二是承包权利的随意转移。在完善二轮承包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无序的农民自发流转阶段。流转的基本形式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种等。但无论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仅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就草率地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进行转让或互换。这些承包土地的随意转移,从转移之日起就深埋隐患。三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遗留问题多。一些村在二轮承包以前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占用承包耕地栽种经济林、开挖渔塘等,在二轮承包时,没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为土地承包经营埋下了隐患。部分农民要求对过去结构调整已形成的多种经营基地退林还田,退渔还耕,要求划分到户,分户承包经营,因而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调查认为,上述三大诱因是引发当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症结所在。究其深层原因:一是认识上的缺位。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考虑眼前多,考虑长远少。二是落实承包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到位,留下了隐患。调查中发现,当时大多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视作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三是政策法规的执行缺位。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权证管理、流转规则、仲裁规范、执行不到位,基层对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的难度高和随意性加大,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四是基层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严重不适应。在2006年县乡机构改革中,经营管理机构形式多样,职能弱化,人心涣散,难以承担繁重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3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议
3.1 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一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目前政府要求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3.2 加大协商和调解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应当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3.3 认真、慎重地解决具体问题
对于农村产业结构村留下的遗留问题要认真慎重地解决。已成片开发、形成规模、效益较好的经济林、水产基地等,由村集体进行招标承包,所获承包收入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和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对土地分配不公或人地矛盾突出的现象,在大多数群众同意情况下,利用机动地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弓口”悬殊问题(人多田少,田多人少),原则上维持现状。
3.4 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村镇、市(县)、市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建议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现阶段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保留专门工作机构,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人调解。市要定期组织对基层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以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逐步规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土地流转 体制创新
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已经逐渐趋于市场化。近年来,我国各类市场体系都发展较快,而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却相对较为缓慢。农村土地市场作为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同时融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才能使我国农村土地、资金和劳力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不及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转出与转入之间缺乏比较完善的信息联系,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围以及更高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缺少与之相关联的各项评估、咨询、公证和仲裁等中介机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缺乏完善的信息网络的支持,致使土地流转供求信息不能达到及时而有效的沟通,而且由于二轮土地承包的许多遗留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使得很多地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落实到具体农户,承包合同签订不到户、不规范、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流转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较为普遍。
1.2 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就业问题难以解决,限制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在土地流转之后的农村地区,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定的劳动力剩余的情况,而这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再就业则为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新的难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城镇的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而对于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的广大农民来说,不足以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此外,政府对于已流转土地的农民再就业的引导工作和扶持力度不够,也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些再就业的机会,同时对农民进行基本技能的培训,帮助农村经济步入专业化、市场化。
1.3 流转运作不规范
目前,在农村,各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大多是口头协议,并没有通过签订流转合同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大多存在手续办理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现实问题,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的管理难度大,特别是对于农户以口头协商进行流转的土地,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管理部门难以掌控,更无法登记备案。而由于口头协议的稳定性较差,使得流转双方的利益无法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且极不便于管理和操作,也为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同时,口头协议的随意性也使得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生产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农业的长远发展。
1.4 土地流转过程中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农村地区的少数地方基层干部缺乏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的意识,对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顾该地区的客观实际情况,对土地流转工作盲目下达指标规定任务,大多违背农民意愿而强行进行土地流转。甚至个别地区为了片面地追求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甚至采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来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活动。此外,有的地方为了降低土地的开发成本,大量招商引资,并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肆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期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等。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加以纠正,将很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 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2.1 健全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相关工作的指导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制和相关机构,由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来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土地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农村经营部门工作职能,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农经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各项职能,从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2.2 建立相关服务中转机构,为农民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科技文化的不断提高,农业技术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而相对的广大农户的知识水平却显得越来越薄弱,在城市的工作机会变得越来越少。因此,为使农民实现再就业,政府部门必须促进非农产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平台为广大农户增加再就业的工作机会,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必要时实行免费的培训政策,鼓励农民积极进城务工就业,与此同时,要建立专门的职位介绍的相关服务机构,为农户就业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和合适的工作岗位。
2.3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确保土地流转过程合法有序
相关部门要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示范样本,同时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文本,并及时报发给包方和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进行备案。与此同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归档并进行妥善保管。此外,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的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管辖地区的土地流转情况,对已经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土地要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已经转让或者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确保土地流转过程的合法有序进行。
结束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项极为复杂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事关我国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相关部门要积极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农业建设的发展步伐,明确发展思路,同时抓住影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和关键问题,突出重点,积极推进,进而确保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曾敏等.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09(11).
[2]周陶.范轶玲.我国农地流转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0(16).
[3]张传纲,赵华.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J].上海农村经济,2008(5):16-18.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01
一、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义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最基本手段,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依法自愿促进土地承包权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决定,目前的土地承包合同长期保持不变,为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奠定了基础。依法有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有助于提高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保证农民的良好的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分配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的规模管理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缓解农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困扰,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被遗弃和广泛。要保证农民有权依法承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入,赋予农民更多,更安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扩大,加快,流通对象和利益关系越来越多样化,似乎出现了新的土地纠纷,违反了农民的强制流动,违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利用和流转。因此,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健康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有偿、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保承包农民完全自愿,不得违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强制恢复合同土地的行政手段,流转时限,数量,补偿方式农民由农民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或阻碍土地承包合同权利的分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均不得改变,也不得损害人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3.受让人必须具备农业管理的能力。
4.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根据家庭契约承包的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包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租赁,交换,转让或转让;通过招标,合同,公共咨询等方式合同农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或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分配,抵押或其他方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权分包合同,租赁是指承包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土地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承包商不得变更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缔约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是指农业经济发展承包商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合营企业结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归还给前合同户。
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商自愿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还应交换原有交易所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承包土地的转让是指承包商有稳定的非农业职工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客户同意,可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管理合同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通过与农民和客户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原承包商与缔约方的合同关系终止。
承包商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与受让人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四份,转让双方各持一人,乡镇(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部门备案。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问题社区
1.流转意愿不强。表现为“恋土”思想严重,部分农民不同程度地存在“脱贫即满,温饱即安”观念,“恋土”思想严重,有土地做为生活保障,不想离开土地出去创业。
2.缺乏就业技能。农民长期在土地上工作,缺乏城镇就业技能,即使你想离开土地,开始营业,由于缺乏就业技能,不能稳定就业,不敢轻率地走出海边乡村。
3.就业空间有限。偏远山区的县级市,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足,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流程不规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土地流转市场并没有真正形成,流出,缺乏足够信息和监管制度之间的流入,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目前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更自发流通,多为口头协议,有关各方不履行必要的手续,缺乏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造成双方损害双方的利益造成抢劫,混乱等土地纠纷等土地纠纷,直接影响农村和谐发展。
5.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第一是农民承包土地没有签订合同或没有收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二是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管理权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全面;三是农村土地承包文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成立。
五、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措施
1.做好宣传,提高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使干部能够充分认识到,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提高效率和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分配土地资源的效率。利率方式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2.建立土地转让服务网络平台。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通,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转让定价评估,合同签订制度,纠纷处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服务机构。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通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转移的前提是依法自愿付款。还应根据实际发展的主要家庭,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其在土地流D,示范和维护群体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3.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及时调解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确保及时解决争议事宜。
近年来,郑州市鼓励和支持农民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集约化水平,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截止2013年,全市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8亿平方米(不含巩义),全市土地流转率为23.33%,其中出租3.82亿平方米,占81.6%;转包0.53亿平方米,占11.25%;互换533.3万平方米,占1.1%;转让466.7万平方米,占1%;股份合作23.2万平方米,占0.05%。
为促进郑州市土地快速有序健康流转,郑州市农委相继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郑州市县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指导服务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职责》等多个文件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全市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009年,在依托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了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2010年底前全市共建成12个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109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全市共设立村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2029人,形成了上下贯通、分工明确、比较完善的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通过建立郑州市土地流转信息网,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备案制度,实现了对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数字化管理。截止目前,全市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平台共录入家庭承包合同11.66万份,流转合同5.54万份。
2010年,郑州市开始对符合条件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实施财政奖补,几年来共对182个经营主体下拨土地流转奖补专项资金1820万余元。奖补政策的实施,刺激了农业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吸引社会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推动了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同年,郑州市农委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意见》(郑农〔2010〕50号)。提出了“一二三四五”市场建设工程,对郑州市土地流转市场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努力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郑州市农委每年开展业务培训,以提高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人员专业素质水平。累计培训1500余人次,同时针对这些人员的业务范围定期进行岗位练兵,使其能更好的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服务,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开展。
下一步,郑州市农委将在继续抓好土地流转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土地流转示范中心(站)评选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进一步的促进我市土地流转工作规范化、健康化。
(郑州市农委)
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甲方(出让方): 乡镇 村 组(户主姓名) 乙方(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土地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 转包 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地、鱼塘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的用途 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 。
三、土地流转时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 甲方将第六条所列土地 亩、鱼池 亩、 山地 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计算。
五、付费方式及时间 土地流转费以现金凡是支付。土地流转费分六次支付,第一次在20xx 年春节之前付陆万。以后每年春节前付 万,直至付清贰拾壹万。
六、流转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帮助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八、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臵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不得损毁流转土地;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 流转土地复耕;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十一、合同纠纷处理
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在双方协商不成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政策执行,由甲方所在地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农业局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期内国家有关惠农政策(如各种补贴),由 方享有。 2、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应交纳的水费和生产统筹费用等由 方承担。 2、在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3、在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乙方、甲方所在太泊村、甲方所在彭泽县棉花原种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流转土地座落方位简易图;2、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签章) 联系电话: 乙 方: (签章) 联系电话:
鉴证方: (签章) 鉴证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最新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_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流转合同范本阅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min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号: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鉴证单位(签章)____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通过土地承包合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对农业用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人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必须依法、慎重进行。
1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相关法律上得到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物权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里的流转方式主要针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严格限制,不允许抵押。
2实践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分析
2.1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受让方依照转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让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受让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方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合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目前转包这一种流转方式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平均达到60%以上,即使有书面协议,协议的条款不规范、不齐全、不具体的情况也很普遍。加上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包合同关系可能随时终止。这种状况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又难以解决,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得不到补偿,受让方利益的保护不能充分保护,从而给农村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2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方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通常情况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农民向笔者进行法律咨询:在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建设完之后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停止租赁或遇到拆迁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续租?续租的权利和义务?耕地性质的建设设施农业大棚是可以流转的。遇到拆迁,合同解除,应当补偿承租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租赁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应建价格调整机制,明确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转租期限到期后再续签《土地流转合同》,续租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合同规定。
2.3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根据组织者的不同,主要有2种形式:1)由村组集体出面促成的互换。某些乡(镇)村进行土地整理,统筹规划产业带,农户通过换地,从事自己愿意的种植方式。2)农户自发组织的互换。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互换的流转方式可以占到流转总面积65%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改变,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义务的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受让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时确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义务。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双方同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未经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方式灵活,互换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沟通,可以对不等值部分进行适当实物和现金补偿。
2.4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稳定的来自二、三产业的非农收入后,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存,按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随之终止。这一流转方式占到实际流转总面积的不到10%。在农村税费改革及免除农业税之前,个别农户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耕作土地。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缴税费,经村委会协调,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了其他农户。近年来,随着惠农政策实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趋势是不断减少。
2.5代耕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务工的农户,又不愿意放弃土地,委托给他人代为耕种,原有的承包关系不改变,收益分配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方式实践中操作简便,手续简单,一些精明的农民,通过股份制、联办或独办等方式购买农机具组建农机代耕队,走村串户揽业务,把联系方式印成名片发送给缺少劳力的农户,农户预先和农机代耕队签订委托耕种合同,代耕队承担保质保量完成耕作的义务,并根据收割、犁地、播种等农活的轻重收取费用。这种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推出,受到众多外出务工或劳力不足的农户的欢迎。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意见》规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以前没签订合同的需补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确权土地的,须经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发展
土地流转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又有了新的变化。
3.1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化各地不断提高的土地流转发生率,表明了经济环境条件变化对新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也是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以土地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要素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紧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这样的规定跟不上农村改革的实际发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应当进行适时的修改,增加流转方式。
3.1.1入股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应在承包方间进行,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自愿联合。1)登记注册。有条件的村民组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制订有关章程和制度等。2)作价入股。承包农户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加入农村土地专业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3)签订协议。合作社与入股农户户主签订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分红。协议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农户、发包方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4)统一发包。由合作社将入股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后,对外统一发包,发展高效农业。同时,合作社每年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实行二次分红。
3.1.2抵押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户的主要财产,应当允许其依抵押方式流转。当前资金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瓶颈。扩大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是发展农村经济的一大要务。应以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情况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占有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纠纷数量上具有扩张趋势。近年来,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值效应变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权益受到危害,当事人有较之过去更为强烈的诉求愿望,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诉讼主体多元化。伴随农村经济结构由单一性向多元化的转变,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与农户(承包方)发展为各类经济组织、公司等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之间等更为复杂的关系。三是纠纷的类型的复杂性。农村土地纠纷比较复杂,大量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如合同、民事侵权;涉及乡(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政府部门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1]四是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发或集体上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型大致可分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通常是指以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发包方和以农户为代表的承包方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的合同;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上升,而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在所有纠纷当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主要表现为:参与流转的各方之间采取的方式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或国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转合同无效;参与土地流转的各方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备案、登记等不规范流转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即享有对该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发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违规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强令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发包方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权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内部分配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包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所有,另外两种归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内部分配时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地征收中补偿对象的纠纷和分配方案差别待遇导致的纠纷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的经营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员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启动仲裁的前提条件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若想启动仲裁,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双方签订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如果该仲裁协议有效,则当事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种方式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请了仲裁,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可见,启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这种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则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意思为前提,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三)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与劳动争议仲裁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并非双方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便经过仲裁,但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决不具有任何效力,纠纷重新处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则完全实行民间仲裁,仲裁委员会虽然在相关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仲裁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仲裁。[2]我们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机构设置、管辖制度、仲裁原则、仲裁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显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质属性,仍应坚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殊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困境
与诉讼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时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简约性、成本上的经济性、解纷方式的非对抗性等优势和特点。这些优势和特点与我国农村土地纠纷涉及面广、季节性强、政策性强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纷方式而言,仲裁解决并未成为纠纷当事人的首选,仲裁案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传不到位、纠纷当事人仲裁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还在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制本身的问题。
(一)仲裁行政化倾向明显首先,从仲裁机构设置来看,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有关行政单位主管,有林业点的地方,由林业单位主管,非林业点的地方,由农业单位主管。通常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调解仲裁委员会易变成行政单位的附属,集行政管理、仲裁为一体。其次,从仲裁的启动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并不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必要,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再次,从仲裁管辖来看,立法坚持属地原则,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构。这些都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从立法上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危害莫过于对纠纷当事人要求公平正义权利的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大都设在行政职能单位,集行政办理权与仲裁权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权也具有仲裁权,这种双重性质的机构设置模式,使得仲裁难以依法独立进行,难以彰显公平、正义的仲裁价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质属性。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着重于平等、自愿,应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就进入到仲裁程序,完全无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这样提起仲裁的体制设计一定程度上已经侵害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侵害到仲裁有关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符合正当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
(二)仲裁机构设置的随意性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置的具体操作规则,加之对仲裁机构性质、定位的认识不统一,除了上述机构设置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外,还表现在机构设置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后,少数地方至今未设立仲裁机构;有的将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农业局,有的设在县林业局,还有的设置在县农经中心;仲裁机构与行政的依附关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实质上就是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有的直接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仲裁与行政职合二为一;[4]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设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规范、统一的做法。
(三)仲裁员准入机制的欠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的回避、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现行规定欠缺对仲裁员准入机制的规定,即仲裁员的遴选程序、遴选机构等。据我们了解,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大都是经过简单培训即可获得仲裁员资格证。例如,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规定“从事农村经营管理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人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农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核发证。”①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和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殊性及与此相适应的仲裁员资格缺乏立法针对性。
(四)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制。笔者认为:“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当事人若将经仲裁后的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则完全按照处理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程序,重新立案进行审理,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完全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且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审理的结果还有可能完全仲裁裁决,使得执行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一裁二审”制度不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还使纠纷穷尽所有解决手段,无法体现仲裁便民、快捷的优点,在仲裁和谐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与诉讼衔接不一致还表现在:受理范围不一致。民事诉讼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及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对于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纠纷则不予受理;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则比较宽泛和灵活,因受案范围不统一,会造成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适用法律不统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相关政策等进行裁决,而法院判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证据收集与保全、执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与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等,仲裁机构本身无权进行,必须向法院申请,但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获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等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对执行仲裁裁决不予重视;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一般不予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得到落实。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性质,树立现代化仲裁理念首先,从立法渊源看,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第77条虽然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畴外,但其历史局限性已深刻显现。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实行的,农户通过与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签订合同,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解决纠纷采用具备行政性质的相关方法更为妥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承包主体早已突破集体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科技公司,农村合伙等农村承包主体多元化主体的出现使土地承包更加现代化、国际化,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定位于行政很难适应现代化、国际化需求。其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案范围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发生的权属争议、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无论是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还是发生在承包方之间以及承包地的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在性质上都是民事争议,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虽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但其纠纷性质仍应属于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作为解纷手段或机制的仲裁,其性质上仍属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和送达等。其立法框架,内容和程序设计,基本上是以《仲裁法》为“母法”的,[6]因此,我国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无疑问应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理论支撑。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毫无疑问,将仲裁体制引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机制中是我国的一大创举,仲裁也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现行仲裁制度进行“去行政化”改造,回归仲裁民间性、自主性之本质,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程序优点,用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推动和谐农村的建设,正是和谐社会的追求和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抉择。
关键词:农地确权;保持稳定;登记颁证;土地流转
当前,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以下简称“农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如何稳妥而扎实地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是摆在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而又具体的任务,也是每一个农业经济工作者关注的话题。笔者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了太和县农地确权试点乡镇的前期工作,对农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总结,并进行了积极的思考。
一、做好农地确权工作必须首先明确工作指导思想,纠正思想误区
认真开展农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难免有人认为确权登记工作会把过去潜藏的矛盾暴露出来,影响稳定;有人则认为确权登记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解决根本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过去的土地承包权“重新洗牌”,并想借机把一些存在争议的土地合法化,或者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想借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对承包地进行大面积的调整。凡此种种思想误区,都是对此次农地确权工作的宗旨不明确。
二、农地确权工作要把握的“四项原则”
一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农地确权,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与稳固,绝不是大规模的改变原来的承包关系重新分配,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个别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后再予以确权。二是依法行政的原则。农地确权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问题,按法律政策规定的进行调处。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三是乡镇负责落实的原则。按照中央要求,农地确权颁证工作要强化属地管理。县乡两级是农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体,一般由县级制定工作方案,乡镇因为最了解和熟悉当地情况,根据方案组织实施。四是群众满意的原则。农地确权归根到底是为了农民自己,所以,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确权登记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想方设法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三、农地确权工作中要明确的具体任务
(一)清理土地承包管理档案
全面清查整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对于残缺和不完善的要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利用GPS测量仪或野外实测等方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
确权登记颁证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一户一簿,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更正、注销登记
农地确权颁证难免会出现需要变更、更正或者注销登记的各种情形。笔者汇总发现,大约有以下八种情形需要办理变更、更正或者注销登记: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其中1~5项为需要变更的情形,第6项为需要更正的情形,7~8项为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五)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应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农经部门审核,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按期移交县档案局。
四、登记颁证是工作核心,土地流转放活是工作方向
农地确权登记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方式落实固定,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是农地确权颁证中的核心工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按照党的届三中全会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全面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扫尾工作。各乡镇要针对去年农村土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或可能存在的尚未得到解决的遗留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拿出可操作性强的措施,下大决心在今年上半年坚决整改到位,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两个100%”到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数据的录入与补充,于6月10日前上报县局农经站审核。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1、强化宣传发动。各乡镇要积极配合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宣传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富有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标语、编黑板报、出宣传栏、印宣传册、派宣传车、组织相关讲座、利用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让广大农民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精神实质,自愿融入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中去。
2、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要在5月初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状况,重点摸清:流转方式、流转形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土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可能存在的问题、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
3、举办业务培训。县局将结合新型农民培训工作,在6月份安排专项经费培训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业务指导员。
4、搭建服务平台。县局将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日常工作;各乡镇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内土地流转服务具体工作;各村要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室,直接承担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这项工作要在6月中旬前完成。
5、建立仲裁机构。今年11月底前,县里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着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规范行为,排除隐患,加快和促进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抓好试点示范。各乡镇要在5月中旬前选择若干个产业
发展较快、土地流转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村开展流转工作试点。试点中,要着重探索如何引导农民流出土地,如何吸引大户(农业企业)流入土地,如何发挥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作用,如何解决流转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等问题。要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服务,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以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并力争每个乡镇涌现1个以上土地流转面积占土地总面积50%以上的村。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必须及时整理和规范管理,不得毁损和遗失。对已经灭失的档案,要逐步取证补齐。各乡镇要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责任制,做到土地承包相关文件,农户合同和登记簿、方案、表册、基础数据库等完整齐全,做到“一户一表、一组一卷、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专人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针对当前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规模偏小,机制不活,规范化程度低,发展缓慢等问题,本着“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围绕省厅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四大行动”,在市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
(一)举办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工作,县局农经站将于4月中旬举办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重点培训乡村合作社指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会计、出纳人员,造就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队伍和业务指导能力强的辅导员队伍,继续推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县级以上示范社的财务人员参加市级培训班,动员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知识大赛。
(二)做好统计监测数据上报。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合作社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统计报表》,做到不重不漏,并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辖区内前一个季度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统计报表上报县局农经站。
(三)抓好试点示范。县、乡两级农经部门要建立健全试点示范制度。今年县级认定5个示范点,每个乡(镇)认定1个以上示范点。各乡镇要在4月15日前推荐1家以上年6月底以前注册,注册成员在20人以上,有实质性的合作,管理民主、财务核算规范完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县级示范点候选单位,县局将对各乡镇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并在县级示范社中挑选、推荐市级、省级示范社和先进(标兵)社。各乡镇要通过试点示范,指导合作社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正确核算合作社的财务。指导和推动合作社走管理规范化、技术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社员知识化的发展道路。
(四)指导规范建设。各乡镇对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一配备业务指导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指导。重点指导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完善章程和成员登记备案手续,合理设置组织结构,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方式,加强档案管理,推行社(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对条件成熟的协会和有组建合作社意愿的,要进行合作社设立的全过程指导与帮助,从召开设立大会、起草章程到完成注册登记,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导,并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引导合作社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今年各乡镇要新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家以上,30%以上的合作社(合作社数量少的乡镇至少2家以上)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即有实质性的合作内容,章程切合合作社自身实际依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运行有效,财务核算及时、正确、规范,经济效益明显,依法进行了二次盈余分配等。
(五)注重市场开拓。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和推荐合作社参加各类产品展示展销会、订货会,在三农网上推介合作社产品,推荐合作社加盟全省合作社产品连锁超市,继续与大型连锁超市沟通,促成合作社与超市合作,拓展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
(六)加强负担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县里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加强对合作社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权益的行为。
三、加强农民负担日常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清理规范涉农收费项目。以《市涉农收费手册》为依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县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各乡镇全年开展涉农收费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
(二)重点抓好专项治理。配合省、市行动,联合纪检、监察、纠风部门,针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建房乱收费、乱罚款和农村中小学校乱收费问题,以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开展一次全县性专项治理。
(三)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审计监督。继续宣传《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各乡镇完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创新“一事一议”形式,加强村民监督,提高村民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逐步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积极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一事一议”以工代赈试点。各乡镇要开展对去年以理事会、路委会、桥委会等民间组织名义筹资筹劳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审计工作要在6月底前结束,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县局农经站。县站将对各乡镇的审计情况进行抽查。今年在规定时间内报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各乡镇要在项目批准后10天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县局农经站。
四、规范农村财务管理
以农村财务审计监督为抓手,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方向迈进。
(一)加强村级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县局农经站将于4月中旬举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培训班,重点培训乡(镇)财会业务指导员、村账乡记账员和村(居)委会会计或报账员。对还没有取得会计上岗证的村级财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二)加大村级财务审计监督力度。各乡镇要继续贯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进一步做好去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审计后续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防止集体资源浪费和无序开发,防止集体资金被少数人占有或挪用,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县局农经站将对各乡镇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审计效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土地补偿费和村级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不徇私情。
五、做好农经统计工作
县局农经站将进一步加强对农经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失实。各乡镇要加查、收集,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等专项统计工作;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农经统计年报工作,加强农经统计分析,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六、抓好农经宣传工作
县、乡农经工作人员要积极向部、省、市、县农经相关网站、杂志、工作简报投稿,宣传农经工作经验、先进典型,交流农经工作体会,传递农经工作信息,展现农经工作亮点等,县局将对各乡镇的宣传情况进行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七、提高农经队伍素质
甲方:
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
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互惠的基本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互换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乙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甲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甲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用
途
甲方互换
地
块
具
体
情
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2、乙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互换给甲方,互换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乙方互换土地
总面积(亩)
乙方互换地块总数(块)
用
途
乙
方互换
地
块
具
体
情
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互换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大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互换土地不完全均等,经双方同意,需要一方向对方给付流转费的,填写以下项目:
(一)流转费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流转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权利和义务
1、承包土地互换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交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交换。
2、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承包土地互换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4、甲、乙双方在互换后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甲、乙双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因互换土地的面积、等级、价值不对等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可以在本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签定补充协议。
7、互换土地补国家征收、征用取得补偿款的,补偿款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中约定,或另行协商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成的,征地补偿款归互换后的地块承包人所有。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甲方:
乙方: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甲方:
乙方: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互换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