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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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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82-02

1 企业合并的相关理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上可以划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控股合并是指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被购买方在合并后仍然保持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能够继续经营,购买方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的合并行为;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各公司与吸收公司合并后,其主体资格同时消灭;新设合并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笔者认为合并有狭义的合并与广义合并之分:狭义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合并成为一个企业,主要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广义上的合并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购买股权或者交换股权等方式,成为一个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集团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广义的合并与国外的并购概念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概念大致一致,狭义的合并与我国《公司法》和《税法》中的规定基本吻合。

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税务处理上则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应税合并是指企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的合并;免税合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在交易发生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仍然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税务处理的合并。

企业合并通常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四种:第一,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二,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三,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第四,以上述支付形式的组合换取目标企业的股权。

2 税收筹划方式分析

2.1 合并处理的差异比较

在税务处理上,应税合并的税务处理原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略微不同,免税合并的税务处理原则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原则略微相似。

我国的公司并购活动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活跃起来,而对企业合并的相关税法规定开始于1997年,税收处理规则散见于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相关的文件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当属《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它为企业合并提供了两种税务上的处理方法,一种习惯上称之为“应税合并”,而另一种则称之为“免税合并”。

(1)在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其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至合并企业继续进行弥补。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处理。

(2)在免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得高于所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以下几种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则要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2.2 不同支付方式下的税收处理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方式的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采用以现金或无表决权的证券,如信用债券,购买被合并企业股票的形式,是应税合并,目标企业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时,是有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其所得应该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但是出售股权不属于缴纳营业税的范畴,因此目标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股东收到合并企业的现金或债券时,视为其转让股票的收入,由此会产生资本利得,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要就其资本利得缴纳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

采用以可转换债券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形式,属于延期应税股权并购,由于延期缴纳税款,公司可以间接节税,相当于享受到一笔无息贷款。具体而言,合并企业先将被合并企业的股票转换为可转换债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它们转化为普通股票。这种形式的企业合并可以得到两点税收好处:一是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可以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减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二是公司可以保留这些债券的资本利得直到这些债券转化为普通股票。

采用合并企业有表决权的股票按一定比率换取被合并企业股票的方式进行时,是免税合并。支付股票对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转换不视为资产转让,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时可以免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没有实现资本利得,而这一合并的资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东出售股票时才成为应税。对合并企业而言,这种合并方式在不缴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情况下,可以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转移,企业所有者可以实现追加投资和资产多样化的目的。

3 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

3.1 纳税人的处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如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当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3.2 减免税收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税法对新办企业规定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试图通过对企业进行合并达到享受这些优惠的目的,这是不允许的。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以前享受优惠的企业应注意合并后是否还符合条件。如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为安排“四残”(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的比例,如果合并后不再符合该比例,企业应该进行适当的人员调整,使得企业仍然符合条件。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3.3 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 小 结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合并不应仅从税收上考虑,还应该结合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原因很多,如实现共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获得规模效益等,节省税款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企业不应该仅仅为了节省税款而进行企业合并,这样只会因小失大,给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也不能只单方面的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需综合考虑,只有能够给企业整体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才是最好的方案。

参考文献:

[1]汪祥耀.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

第2篇

关键词:购买少数股权;企业合并;控制;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为了适应国际国内经济深刻变化、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很多大型企业往往选择以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通过重组可以整合生产要素,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企业资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实现企业合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股权收购,在实务中存在一种特殊的方式,即收购少数股东股权,这些交易或事项有时表面符合企业合并的特征,但实质却不属于企业合并的规范范围。在收购少数股东股权的过程中,存在与企业合并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本文将着重从其与企业合并的差异出发,对购买中的主要会计处理及税收筹划进行阐述。

一、购买少数股权的意义

购买少数股权,是指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了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从其他少数股东处购买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少数股权,在资本交易活跃的市场环境下,非常普遍,对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增加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增加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改善母公司的权益状况。

2.防止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故,增强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力。

3.有利于企业集团的经营和财务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经营、财务等协同效应。

4.促进集团公司对内部资源的整合,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使集团公司与所属公司相同或相关业务进行整合,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的整体运作和管理水平。

二、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购买少数股权与企业合并都是会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增加购买方所持的股份数额,形式相近,意义却不相同。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区分:

1.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

若之前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制权,通过购买股权后,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其生产经营及财务决策,即发生了控制权转移,应视为企业合并;

若购买少数股权前,双方已经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哪怕是非绝对控股,但通过间接的方法,可以控制另一方的经营和财务决策,从而形成了实际控制,此时发生的股权购买行为,并没有涉及控制权的转移,应视为购买少数股权。

2.报告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虽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甚至所占份额相对较大,但由于不能控制或控制权受到实质性地限制,未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通过股权增持,自购买之日起,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形成了母子公司,这时被投资单位需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发生了报告主体的变化,那么就形成了企业合并。

若购买前,被投资企业已经列入了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购买少数股权,只是增加了持股比例,购买前后合并范围内的报告主体没有发生变化,这时就应该认定为是购买少数股权。

三、购买少数股权的会计认定方法

对于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在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中,有明确的界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在财政部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明确提及。需要注意的是其与企业合并的不同之处。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会计认定,主要涉及:母公司购买少数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两个问题。

1.母公司投资成本的确定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单独作为应收处理,不购成投资成本。

2.合并报表的编制

解释中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为什么购买少数股权并没有象企业合并一样,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企业合并前,如果受同一控制,双方交易的基础和细节更易受到操纵,可以轻易通过调整交易定价,变更合并范围来粉饰合并方的经营状况,故在准则中要求非常严格,对同一控制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目的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合并前后的实际情况,还原企业的直接面貌。而购买少数股权,因合并前后报告主体及控制权均未发生变化,仅仅是持股比例的变化,无论是否同一控制,对合并方的经营产生不了实质影响,此时区分是否同一控制,意义不大,故以上规定是非常符合实务要求的,可操作性强。

四、购买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购买少数股权是为了增加持股比例,通常交易金额较大,在国家税收法规范围内,加强税收的筹划工作,会减少重复纳税的可能性,对交易的税收成本会有明显的节约作用。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现介绍两种企业之间股权交易最易操作且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一种方案:由子公司先分红,之后再进行股权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先将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将会合理降低,需要纳税的股权转让收益也将会大大减少,从而达到降低少数股东股权交易企业所得税负的目的。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操作简便、交易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

不足之处是:降低了子公司的净资产,提高了其资产负债率,偿债能力变弱。收购后可通过增资的方式,补充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以弥补不足。

第二种方案:由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母公司直接增资给子公司,从而增加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五条规定: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以上可以看出,当少数股东直接从子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时,相当于子公司留存收益的部分都可以作为股息所得,同样可以认定为免税收入,无需重复纳税,仅需就股权增值的部分纳税,大大地降低了税负。

此方案的优点是:合理合法、税收成本更低、没有重复征税。

不足之处是:涉及减资增资,时间要求长,操作较为复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8.

[2]王祥.最新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3篇

一、企业筹(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它是研究运用怎样的资金结构、筹资方式、财务风险来筹集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筹资环节中的纳税因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资金需要量,而且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筹资成本,从而使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企业资金结构比例和筹资方式不同,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因此,如何确立企业的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着重考虑的问题。企业的资金结构中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上。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证人财务费用,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资金结构应特别研究制约企业风险程度,成本大小,税务轻重及权益资本税后收益实现水平的负债比率。在息税前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情况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明显。

当然,负债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融资成本会相应加大,当负债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的目的。企业的资金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产生不同的税收效果。企业筹资方式虽多,但总的来看,不外乎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相比之下利用债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税率越高利息的抵税作用越明显,资金的实际成本也越低。而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利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从而使资金成本较高。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看,债务筹资比权益筹资更为有利。

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若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又能当债券一旦转换成功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也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尝试。融资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所取得的资金,或向银行借款,或向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拆借,或向内部职工集资等方法融通资金。从税收筹划角度上看,上述4种方法所承担的税负依次降低,我们要根据企业实际,选择适当的方法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此外,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融资租赁无论是对于承租方还是对于出租方都是十分有利的。对承租方来说,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同时,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多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所提取的折旧也可在税前列支,并可避免因设备过时而被淘汰的风险。对出租方来说,其税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因此,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理财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企业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税收政策因国而异,即使在同一国家,也会因地区及行业的不同规定有所不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企业在投资时有了选择余地,有利于企业在投资时进行税收筹划。

1.投资地区的选择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从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部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和扶植贫困地区发展的策略,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税收政策,如设立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西部地区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均享受减征或一定限度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我们应充分利用我国实行的区域性政策倾斜,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这样不仅可以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收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2.投资组建形式的选择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同,税收政策各异,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前者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后者业主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又如对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虽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但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而于公司虽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亏损,所以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再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由于亏损可能性大,所以以分公司为优。待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获得税收优惠。当然,若开始营业就能确保盈利则另当别论。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为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对限制发展的行业课以重税;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以及投资基础设施和有利于环保型经济发展的企业,国家制定了种种税收优惠差异,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因此,企业在投资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政策导向,选择税收优惠的行业作为企业发展方向,以谋求今后的最大税收利益。此外,通过出资方式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地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因为,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都在税前列支,可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收益分配期间的税收筹划

1.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注意利润取得的筹划。由于起征点(或免税额)税收假期的存在,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临界点处的利润(如所得税适用27%与33%税率的10万元利润的临界点)略作控制,以取得税后利润。其次,可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若5年内仍不够弥补,企业可采用合理手段将5年后所得提前到5年内以降低税负,也可采取合理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以延长申报获利经营期实现税收筹划。再次,企业可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或扩充注册资本,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最后,还可利用股利分配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股票股利不交个人所得税,而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要从实际和发展前景来看,筹划是否需要发放和发放多少现金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2.企业产权重组的税收筹划企业产权重组是企业的分列与合并。当企业分列时,解散原企业或以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企业。从本质上讲企业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列使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首先是合并中产权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若合并方用其公司债券支付,则被合并方股东收到后就要立即纳税;若合并方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被合并方收到时可以免税。因而支付股票对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得到推迟或减轻税负的优惠。其次是合并后存续公司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利润高的企业通过合并有累积亏损的企业,可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的账上,表面上是冲抵亏损,实质上是以被兼并企业的亏损来抵减其应交纳的所得税,从而使合并后企业的税负降低。

第4篇

税收筹划是企业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有选择的运作,以达到节税的策划。它根本不同于避税,更不是逃税和偷税,而是高水平掌握和适用税收政策的表现,是一般报税、代办登记、换证等这种普通服务之上更高层次的服务。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已越来越多,其发展变化也越来越深化。出现了为自身的发展、壮大而进行合并、分立、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业务。国家有关部门为适应要求,陆续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在涉税方面,如何正确地适用税收政策,或协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是此类企业最迫切的一个课题。

例如对企业对外投资如何入帐这一具体问题,操作起来就头绪纷繁。《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在陆续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并规定,本(具体)准则自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而税务部门于1994年针对“……在我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印发了(94)财税字083号文。规定:其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997年,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宣布:“有关税务机关就以前年度事项做出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自1997年度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其中关于“分立的税务处理……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调整方法有两种,1.按实逐年调整。对因改变资产价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或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综合调整……平均分十年……相应调增或调减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应当说71号文件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还是较为清晰的。可惜它对投资的母体企业如何作业没有交代。

1998年,就在关于投资的具体准则出台,并要求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不久,财政部又印发了财会字[1998]66号文,考虑到税务要求,修改为:“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记入‘资产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时”如清理。转让、出售等,再作实质性处置。也就是说,这时收入已实现,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这里回头再补充一条,1992年,至今仍在执行,并无新制度取代的,是“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缴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作价入帐……用于投资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至此,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规大约都在这里了。从文字上研读,似乎都应有效,都可执行。细分起来,一是财政系统的,如财务通则、会计准则、投资之会计准则等;二是税字号规定。从对投资或出资方的非现金出资物的评估增值部分的处理要求上分析,一是规定作“资本公积金”,如财务通则。投资之会计准则等;二是规定作“投资收益”,立即完税,如83号文件;三是规定将未来应缴纳的所得税记列“递延税款”,其余部分记列“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变现时,如清理、转让、出售等,再作实质性处置,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如66号文;第四就是外资企业会制度所规定的通过“递延投资损益”,按照投资期限,平均摊入每年记税所得额。

企业如何执行呢?按照我国目前惯例,或谓税务部门习惯,税务部门只执行税法和税务系统文件。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参考而已。按纯税务文件操作,仍有下述问题:1994年,税务局有阁3号文件,1997年又印发了71号文件。照理1997年文件最有时效,而且是专项针对外资企业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税务处理。只是该文件对新立企业的税务处理作了详细的布置,而对分立的母体公司出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做明确规定。要是按照推论,参照财务通则或66号文件规定的方法处理,似乎不被税务部门所接受。只好新立公司执行71号文件,母体公司执行83号文件。这就产生了很不公平甚至违反常理的理论和结果:新公司不准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进行折旧和摊提费用在税前扣除,而投资的母体公司却必须将出资资产的增值额作为投资收益立即完税!这很不公平。71号文件规定不准新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折旧或摊提费用,在税前扣除,是怕侵犯国家的税源。而已按83号文件完过税的增值资产应取得了全额折旧的“资格”。如此则 71号文件的这项规定不该执行。虽然1997年印发71号文件时宣布:“本规定自1997年度起施行。有关税务机关就以前年度事项做出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有不同的,应自1997年度起按本规定进行调整。”但是,它却不如83号文件有“刚性”。此时企业非常需要对税法和法律进行深层次研究的专家,进行税收筹划服务。

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建议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制定出合理合法的、清晰便于操作的税收方案。使税务、企业以及税务,方便作业。照理说,一本知道投资的会计准则,应当给予投资者和税务部门一个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方案。遗憾的是,现在这个文本,不够完整,不够具体。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不也就给高水准的税务留出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吗。

顺便说一下,笔者决不是在批评我们的税法不完善,当然我们希望完善,但完善不似乎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个不断进展的过程。如号称法制社会的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包括税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都在不停地修改,不停地补充,使法规在内的各种法律,都在不停地修改,不停地补充,使法规条文多如牛毛。其中矛盾应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作为个人,不可能对如此多的法规条款了如指掌。因此高水准的税务,就非常必要,而且会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会越来越需要。高级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将越来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第5篇

以某国有企业A和民营企业B公司的合并为例,A是一家著名的生产人造大理石的企业,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和减少市场不同品牌同类产品的竞争,拟通过收购兼并其他竞争对手的办法来巩固自己的市场份额。而B公司正是一家成立不久的从事跟A公司同样产品的民营企业,成立至今不断通过降价的策略来扩大市场份额,公司的品牌形象和质量均在市场上树立了不错的口碑,但由于成本管理跟不上以及几年的价格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均不太理想。因此A和B两公司均有意通过谈判来达成该宗并购交易。

经评估确认,B公司的流动资产为2000万元,房屋建筑物原值15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5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资产总额经评估合计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200万元。A公司与B公司经谈判协商后,形成了三个可行的并购重组方案:第一,A公司以现金4000万元收购B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B公司承诺不再使用原有品牌和从事人造大理石行业,B公司随后宣告破产;第二,A公司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并购B公司;第三,B公司以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评估值合计4000万元并对应4000万元的负债与A公司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C,然后A公司以象征式1元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B公司重组完毕随后破产。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评价如下:

方案一:属于用货币性资产购买非货币性资产行为,应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转让方B公司转让房屋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应按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由于增值额占扣除项目比例未超过50%,因此适用税率为30%,由于生产设备转让价超过原值,因此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即2%缴纳,而所得税税率则为33%。B公司在转让过程中所承担的税负为584.4万元[4000*5%+(2000-1500-100)*30%+2000*2%+(4000-3000-200-120)*33%]。

该方案不需要A公司承担B公司的巨额负债和潜在的或有负债,但需要公司背负较为沉重的税务负担。

方案二:属于企业合并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A公司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该方案在设计上充分运用了企业合并这种交易方式可带来较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策略,即企业合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被合并企业将免征所得税,且若被合并企业存在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则合并企业可享有在未来期间内弥补该未弥补亏损额的所得税优惠。该方案实际税负为零,并享有用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在法定弥补期内未弥补的亏损额的优惠,但对于合并方A公司而言,则需要承担B公司大量不必要的流动资产和债务。

方案三:属于先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再进行股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企业股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企业所得税,当B公司用房屋建筑物和生产设备与A公司合资成立C公司时,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当将交易过程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并就产生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纳入资产转让所得税征收的范畴进行考虑。

B公司投资C公司后,B公司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万元(4000-1500-1500),计算所得税330万元,另外C公司的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按4000万元确定。A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后,B公司依法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由于B公司投资C公司的成本为零,而转让价则为象征式的1元,因此B公司几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方案运用了股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税种最少的策略,灵活地将资产转让的方式改为股权转让的方式,从而实现免征实物资产转让应征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方案在适当考虑了税务筹划外,在其他考虑因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平衡:一是A公司避免了前期支付大量现金;二是C公司不需要承担B公司不必要的资产,只需承担B公司的部分债务,更避免了或有负债的产生。因此方案三虽然在三个方案中税负不是最轻的,但相比较来说可能更加符合企业的最大利益。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交易所动用的资源以及所涉及的税种非常多,充分运用股权交易的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需要熟悉各种税法以及相关并购重组特殊法规的规定,才能做到并购重组方案的严谨性及有效性。在熟悉上述税种的基本法规基础上,可遵循以下的策略进行精心筹划:

1.尽可能将本为实物资产转让的方式改为股权转让的方式。根据对并购重组所涉及税务的影响分析,股权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税种是最少的,实物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在股权交易中均可避免。如财税[2003]18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其内列各情形下公司承受股权的,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 充分运用企业合并中被并购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由并购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并购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由于企业合并可以给合并企业带来未弥补的亏损额,从而在以后年度取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设计并购方案时,如被并购企业存在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在并购所需资金和交易双方各种条件均可满足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考虑采用企业合并的并购形式,并格外关注上述法规中有关临界点20%的突破给交易带来的重大影响。

3. 交易各有特点,相适应为最好,不同交易其税负均有所不同,公司在做出方案决策时应当在税务现金流支出与其他影响因素方面做出平衡,不应单纯追求最低税负而不顾其他因素的重大影响。最低税负往往伴随着并购的某些条件必须符合税法的特定要求从而增加相应的成本,例如考虑企业合并就意味着需要增加合并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临界点20%的限制将给交易方案的设计和交易双方的谈判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

第6篇

关键词:企业 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运用 探究所谓公允价值,首先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公告中提出来的,后来应用在我国财务计量之中。在财务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在会计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公允价值起到了平衡市场诸多因素的作用,对我国在进行国际经济预算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的意义是极其重大的,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笔者就其做了以下分析:

一、对公允价值在计量应用中的必要性

公允价值对决策者来说起到了分析市场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其在经济交往中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充分满足决策者对会计信息准确判断的需要。

(1)公允价值的指导作用

在公允价值的操作中,要求交易的双方是在自愿、无干扰的情况下发生的,对价值进行确定并不在于是否发生了交换,是否有业务交往,只要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都会产生相应的价值。所以会计在操作过程中都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对衍生出来的一系列金融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对权利、义务进行相应的计量,同时向信息使用的决策者提供正确的信息。

(2)在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满足其需要

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中纷纷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引入其中,以期提高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把握。从计量模式上看,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顺应了国际会计事务发展的新方向。而公允价值在我国财务预算中被大范围的应用,其实也意味着传统计量模式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步伐,从而被更先进的计量模式所取代。同时也表明了我国在会计事务的处理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公允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是极其宽泛的,比如在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1)在房地产投资性方面的应用

在采取公允价值对房地产投资进行计量的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要考虑本地方是否有活跃的房地产投资和交易市场。2、企业是否能够从这种交易和投资中获取类似于房地产中获得的价格及相关性信息,以此用公允价值的合理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做出正确的评估。当某一个企业在对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时候,如果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确定,那么就不能再作出变更。同样,如果由原来的成本计量向现在的公允价值转变的时候,也被认为是一种政策性的变更。当然,对于已经在经济操作中应用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就不能再进行成本计量的转换。

(2)在无干扰非共同控制企业合并中进行应用

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合并方式,即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通常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操作模式,而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合并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合并了的企业应该对购买当日形成的资产、负债情况加以辨别,用公允价值的计量作为基础,并对其他属下企业的报表作出一定的调整。同时,母公司应当对企业在购买当日的合并事项列出相应的负债表,以此进行公允价值列示。就现阶段来说,采用多种计量并存的方式更适合于会计事务的处理,绝不能因为公允价值的优越性而放弃历史成本计量,只有采用相互结合,相互兼容的计量模式,才能使会计信息实现准确性和可靠性。其实,使用公允价值的过程就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对计量模式转变的过程。

(3)在非货币交易中进行应用

在实际交易中,有货币交易和非货币交易两种经济行为,在非货币交易时只要满足下边两个条件就应当应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资产间的成本换入。同时,作为对损益计入的部分应该根据换出资产的情况和公允价值账面的差额进行相应处理。其条件包括:1、在商业过程中要进行实质性的交换行为。2、对进行换入、换出资产的处理结果要具备可靠性。当两个条件都能同时具备的时候,就能应用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若两个条件中只有一个能满足,则应当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用来进行换入成本的计量,况且对交易中形成的账面损益不能确定。除此之外,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债务间的重组等方面都能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信息,提高决策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在债务重组的大环境中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的计量平台。可在推行公允价值应用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三、推行公允价值所面临的相关问题

(1)可靠性问题

信息的真实或者不真实,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主要是通过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来表现的,因此,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对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要求是同等重要的,代表着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特征。而公允价值虽然对计量的相关性有所提高,但可靠性却成了它最大的弱点。在新会计准则中说到,对于已经发生过的交易,其资产和负债在公允价值中的反应就可视为市场价格;如果交易并没有发生,且交易双方相互之间并没产生一定的关联性,那么就可以把这种交易看做是公允价值。相对来说,传统计价方式下的成本计量更具有确定性和可靠性,而公允价值在相关性方面是比较优异的,问题在于公允价值在对信息提供上出现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公允价值在可靠性方面的不足。

(2)操作性问题

在对风险的管理上,公允价值起到了量化风险、评估风险的作用。在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所出现的风险性问题都能通过公允价值进行相应的判断,从而指导决策者作出正确的评估。所以,从某种角度说公允价值的产生是有其必要性的,但经济形势的不容乐观也给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中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经济的发展使得在经济的层面上产生了种类繁多的资产,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相对不完善,对需要在公平、公开、公正条件下生存的公允价值造成了辨认的难度。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很多财务方面的报表没有相应的金融工具,在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时候就很难做到确定性估量。在这种状况下,对现值计量和估计就成了公允价值面临的问题所在。

四、对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中的建议

(1)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公允价值在经济中的应用

在对公允价值的应用中,(上转第108页)〖=D(〗财政金融财经纵览〖=〗〖=S(〗财经纵览财政金融〖=〗零、负利率是扼杀经济的魔鬼戚文鹏摘要:当经济体系出现病态的时候,金融资本的趋利速动性会激发资本和商品市场的动荡,生成对社会经济的致命危害。这个病态在当今时代最显著的起因和表现,就是大国政府以货币调控经济的借口,实施宏观经济扩张紧缩交替、加减利息互换周期等玩弄货币的手段以谋取集团或已国的私利。

关键词:利息;货币宽松政策;金融资本;经济规律;货币调控经济自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伯南克把美国基联邦银行准利率降到零位,更通过所谓量化操作把货币宽松政策推到极端;道理据说是此举的作用除了刺激消费以外,又可以使企业以更低成本获得贷款,有利于扩大生产和就业,加快经济复苏。可是,为什么到今天,美国的经济还没有复苏呢?这到底是为什么呢?伯南克当然会说,如果没有低利率和两次QE,美国的经济会更差。果然是这么回事吗?

利息是资金的成本或者价格,而价格则是经济体调节商品供求和流转之内在的、自然的力量。人为的扭曲、破坏这个力量绝不会产生有益的效果,更何况是极度的、长期的扭曲和破坏呢。事实上,美国次贷金融危机本身就是自格林斯潘以来长期低利率政策的结果。伯南克将这个政策变本加厉无限期实行,恰恰是干扰了经济自身规律的作用,恶性的阻断了经济体内在的修复能力作用的通路。

我们知道,资本以及自然资源、劳动力,共同组成生产成本中的三大要素。

生产要素以其物质形态投入的形式加入生产过程,按照既定操作程序设计的条件改变形态和组合,转化为产品的产出。另一方面,生产要素由不同的所有者提供,生产过程本身必须由他们参与的目标来驱动。因此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前提下,这些要素同时又以资本的不同形态发挥作用,即,各要素必须通过生产要素市场才能进入生产过程。于是,生产要素价格成为决定生产成本和产品分配的社会机制;后者以要素所有者取得收入的形式实现。以土地代表资源,那么,生产各要素的价格依次为利息、土地价格、工资;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则为利润、地租、和工资。

这里让我们着重思考利息的意义。利息的本质是什么?表面上看,利息似乎是货币的产物。但是,为什么货币能够产生利息?而货币又是什么呢?长话短说,货币是商品价值的镜像体,是推动商品流动的手段。而商品的流动从价值生产的角度看,则是资本的循环。所以,所谓利息,是与商品没有被直接用来满足人们消费的需要,而是作为生产资料被用于产品的再生产这种经济事实相关联的产物,即,它是商品价值最终的实现被推迟的一种代偿。那么,人为的长期的将利息压在零位,就是粗暴地否定这种代偿,而负利率更是相反的对人们于社会生产需要的贡献予以惩罚,这显然是对经济过程自然本性的逆反。

既然社会生产客观上要求价值的所有人作出推迟消费的牺牲,也就是说这种牺牲成为生产过程的一种耗费,或者成本的一个因素,那么作为成本,它必然要求在最终产品中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在产品价值中,有一个部分是用来偿付资本的价值投入的,这就是利息。

伯南克把利息压到零位,美其名曰是为了生产者取得更加廉价的资金。但是资金是稀缺的,这是价值的本性,无论人为设定的价格是多少。那么人为压低资金价格的结果是什么呢?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客观上不包含或者包含很低利息耗费的项目也能够“经济的”取得本来不应该分配给它们的资金。打个比方,德才兼备的人材是教育和修炼的结果。教育和修炼需要成本。社会职能的重要岗位应该由这些人材来占据以较高报酬的方式匹配他们花费的成本。这就要求为这些职位设定相应的标准。人为的废除这些标准的结果是什么就不用说了吧?所以,伯南克把利率设零的作用不是为生产者提供廉价资金,而是相反的剥夺他们的资金。那么,为什么当前中国到处充斥下述极端经济现象的原因就很明白了。这就是,当局愈是把利息压低,社会上真正创造价值的企业就越是缺乏资金。利息成本必须和资金的真实成本相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当下希腊的债券收益率搞到如此之高的缘故。欧洲洋行是否会给它零利率救助啊?

在当代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如果资本市场能保持稳定,那么在所有的经济关系中,社会资本(而非官僚垄断资本)经济关系是效率最高的生产关系。首先,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由各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产出所决定;其后,要素的收入水平又通过影响它们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其市场价格。资本市场的稳定是生产要素收入与其价格之间稳定的比例关系以及该关系有序变化的保证,后者是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能按照各生产要素的贡献来酬报其所有者,使得它们向回报最高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金融资本是资本关系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金融资本能够应运而生乃是由于它能使生产各要素在更加广褒的时间和空间中实施组合的最优化,特别是跨越国界的组合优化。这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更多自然的和社会制度方面的限制,而资本和资源商品则具有更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由金融资本的流动来促动。金融资本的产生和发展使生产力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飞跃。

但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经济体系出现病态的时候,金融资本的趋利速动性会激发资本和商品市场的动荡,生成对社会经济的致命危害。这个病态在当今时代最显著的起因和表现,就是大国政府以货币调控经济的借口,实施宏观经济扩张紧缩交替、加减利息互换周期等玩弄货币的手段以谋取集团或已国的私利。时至今日,货币扩张刺激经济的拙劣行径不仅不能从根本上挽救危机,甚至已经失去了它在最初被使用之时的短期效应,而只剩下干扰金融市场正常功能的作用。美国次贷和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如果不搞QE,美国经济早已复苏了。那么为什么要搞?这是因为美国政策最终由华尔街操纵,服务于金融资本利益的缘故。伯南克的QEn次注入美国经济的美圆哪里去了?统统的以金融投机资本的形式跑出去投机套利去了。套利资本所获之盈利从哪里来?当然最终只能来自实业经济。这就是说,实业资本的正常运作遭到金融资本打击,反而还要向它捐钱。所以世界金融市场才会搞到今天这么动荡,实体经济才所以搞到如此凋敝。美国经济什么时候复苏?中国经济什么时候摆脱困境?答:零、负利率得以消除的时候。零负利率除了扼杀经济以外,还扼杀公平,扼杀道德,扼杀灵魂。(作者单位:昆明市东川区职业成人教育培训中心)对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探索刘广义摘要: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革,这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特别是2008年金融海啸以来,全球金融监管越来越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只有在一个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金融业才能有序的发展,探索全球金融体系变革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之一。本文围绕全球金融体系变革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探索。首先研究了全球金融体系变革的基本态势,然后介绍了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体系;变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08年金融大海啸以来,全球经济一蹶不振,很多专家只是看到了表面的原因,那就是美国的次贷危机,但是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这是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的最根本的原因,那么全球的金融监管体制到底应该怎么样改善?我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转变金融业监管模式,向全面监管逐步过渡;扩大金融业监管的范围,真正做到无缝隙的监管;把系统风险的监管放在最首要的位置,这样才能保证相对更高的安全;加强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以便提高各国金融业的危机处理能力。

一、全球金融体系变革

自金融危机以来,美欧发达国家以及各个金融组织越来越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且已经正在通过努力来来调整和改善相关的金融业监管机制,这也形成了近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变革浪潮,在这其中巴塞尔协议除了对银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外,还对一些保险业和证券行业有着积极的影响。全球金融监管的这些变革主要发什么在以下一些方面:首先,各个金融部门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同时也要提高对资本的要求,自从金融危机以后,很多的金融组织都把资金的安全性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那么怎么才能保证资本的安全性?各个金融行业的具体的做法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金融企业重新把资本的定义进行了分析,有的组织把银行资本股票化,降低资本风险,同时还有一些的银行组织把资本的分级重新进行了定义,而且提高了银行也一级资本的比重,这样一来就相应的提高了资本的安全性。然后,金融业的监控系统必须规范化,这样一来我们就必须让银行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使得金融业的监管系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周期性的危机就不会再出现了。但是达到这种效果的前提是银行业要有一定的资本来应对相应危机。最后一点是我们要建立新的适合现在市场的金融监管机制,当然这就需要我们引入一些新的监管机制,这些新的机制可以尽量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是这一机制必须是全球统一的才能真正的达到预期的效果。他要能够适应各种社会体质,适应各种市场经济环境,只有这样的机制才是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监管机制。当代市场经济的监管机制主要有两种他们是分业监管以及综合监管,两种监管机制各有好处同时也各有弊端,首先,分业监管是更加专业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是更有效率的监管,能够及时发现本行业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话成本过高,给监管部门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这样往往会适得其反,所以综合监管才是以后的主流监管方式,综合监管是对所有行业采用统一的监管方式,最大程度上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一直是分业监管为主,相信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的监管方式会逐步转变为综合监管,这样也不会浪费太多的社会资源。

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是非常的令人担忧的,中国的金融市场发生质的变化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趋向于开放,真正的世界市场经济在逐步融合,中国的金融机构很多都在国外建立了相应的部门,与国外的很多大型金融机构都有很好的合作,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得不与国际接轨。开放的市场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难度越来越大,经济犯罪也越来越多,这说明先前的监管机制已经不适合中国越来越开放的市场了,为了更深的与国际金融融合,中国必须制定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是适合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这是中国金融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必须快速做出调整。所以改革的时候到了,中国金融监管只有改革和创新,跟上国际步伐,中国的经济才会不断的向前,取得更好的成绩。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打击,所以金融监管的改革对中国这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是迫不及待的,这样才符合国家发展的长期利益,可以说金融安全也就是国家安全,国家只有经济安全了才是真正的安全。

三、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对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首先要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监管理念与当今的先进理念完全脱节,只有改变理念才能真正改革;然后要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只有进行统一的综合监管才能真正的与国际接轨,如果说每个行业都是不同的监管机构,那么监管机制就无法统一,是的监管漏洞百出,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机制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高了效率,节约了成本,还有一点就是能够快速与国际接轨,吸引更多的外资,使得中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最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建立起统一监管机制的试点,这是一种摸索,也是一种进步,只有在摸索中进步才能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机制。

总而言之,金融大海啸爆发以后,全球金融市场意识到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当今的金融监管机制已经不适合当前的全球金融市场,所以必须进行金融监管机制的大改革,在这一次的大的全球金融监管机制的变革中,中国应该抓住机会,努力完善中国特色市场经济制度,建立能与国际金融市场融合的金融监管体制,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在全球金融大海啸的不良经济环境之中脱颖而出,使得中国的经济继续前行。(作者单位:通化师范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琳琳,张树天;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探讨;大众商务(投资版)[J];2009年第7期

[2]左志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