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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9-12 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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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 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7-0062-01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税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实质上它是一种财政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1、优越性

财政具有三大职能,即: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发挥着调控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了财政的三大职能。

(1)资源配置

宏观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区域间的均衡配置和部门间的均衡配置两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目标,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出发,引导资源流向落后地区,优化该地区资源配置,达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目的;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对某些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激励和扶持,引导资源流向这些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收入分配

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减免低收入者的税收,从而降低了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也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缩小,将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3)稳定经济

对流转税实施税收优惠,能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商品生产者的净利润,扩大再生产能力,增加了社会总供给;另外,对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能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他们的投资和消费能力,扩大社会总需求。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有利于社会总供求的平衡,实现了经济的稳定增长。

2、局限性

作为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税收并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客观局限性。

(1)减少了财政收入

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势必会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能减轻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将部分税收利益让渡给纳税人,减少了税收收入,从而缩减了财政收入的规模。

(2)增加了征管难度

一方面,因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导致税制复杂化,也增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同时提供了避税的有利条件,部分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其漏洞,进行避税甚至偷逃税款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不利于保持税收中性

为提高税收经济效率必须尽可能地保持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造成商品比价关系和人们经济行为的扭曲,扰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正常机制。对一部分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则承担了相对较多的税负,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势必会影响到市场行为选择,扭曲资源额配置,增加税收的额外负担,不利于保持税收中性。

二、税收优惠减免的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力求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的稳定发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1、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

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一般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2、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体现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我国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进行征收。

根据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减免的情况看,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同时纳税人的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给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带来了严重冲击,从而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三、完善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建议

1、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建设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杂,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明确税收优惠范围,调整税收优惠的规模,整合零散的税收优惠规定,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建设,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按照合理分权的原则,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优惠政策管理权限。

2、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建设

(1)通过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在缩小地区间差异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外资填补我国急需发展产业的漏洞。

(2)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也是以直接优惠的方式来吸引外商的进入。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来说,我国显然是落伍了。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提高外资质量。

(3)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3、丰富优惠政策手段

一直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都是降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手段。但是近几年来,我国也开始重视加速折旧、投资抵扣等间接优惠手段。我国的间接优惠手段要比其他国家的少,并且范围也较窄,对调动企业研发和再投资积极性作用是较为有限的。所以,要进一步丰富未来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加大间接优惠范围和力度,合理运用直接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方向的企业负担。此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计扣除的范围,也加大对国家鼓励类新办企业的直接优惠力度。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

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 优惠政策

我国的经济由计划经济时代顺利步入到市场经济时代,在实现经济体制顺利转型的同时,我国的各项经济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备受社会重视。税收在我国的发展从以前的单一的充实国家财政的观念不断发展到现在,其理念更加完善丰满。现今,税收还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一)借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能有效的干预和调控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但在现实中如果将市场放任不管也会导致很多不利因素发生。比如:为降低成本,厂家不愿意为环境买单。因开发成本高,企业不重视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但事实上,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总设计师,应重点开发能提升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如何去引导市场重视这些产业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调动市场积极性。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内企业发展提供战略决策参考

企业能否获得良好的发展,企业所处的政治环境至关重要。我国现处于一个非常宽松积极的政治环境中,因此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寻找一些新的投资发展项目,但到底哪些项目是国内比较有前景或值得投资的?智慧的企业经营者们就善于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获得企业战略决策的灵感。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承担了社会责任的企业,实现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下,那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能会处于竞争劣势,但如果因此而让这样的企业不能很好的发展将会是整个社会的损失。税收优惠政策就能很好的保护这样的企业,并鼓励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例如:在我国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中,针对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企业就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一方面,是对社会特殊人群最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励企业接受特殊人群就业。

(四)税收政策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经营压力,对于许多处于创业阶段或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就是最有效的支持

在我国,有着数量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解决人口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贡献。但受自己经济实力的限制和市场环境的压力,许多的创业阶段或微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并不乐观,为支持这部分企业发展,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也是国家调控的一方面。

二、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浅析我国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还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现阶段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样颁布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就显的非常必要了。

(一)支持产业发展成为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中,对国际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再次从税收的角度体现了国家对发展我国第一产业的重视。除了对第一产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也提供优惠保障,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对我国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对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或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于鼓励和扶持,例如,在对创投企业给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指出对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长青的基石,同时也是民族经济振兴的关键。在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坚定企业走技术创新的道路,在新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加快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又例如,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也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以便提高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除此之外,对于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从事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而且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实行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

三、结束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调控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近几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良好作用。同时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又避免了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从优化产业结构上,提高经济附加值,保护环境等方面调控,是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第5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6篇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改革开放以来陆续制定的,这些政策范围广、内容多,其中对地域性优惠和外资性优惠幅度较大、期限较长,在整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具有特殊地位。这些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随着国内经济运行状况和国际经济背景的巨大变化,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日益突显。

(一)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导向不清晰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的产业导向,以减免税为主的优惠形式使投资者偏好将资金投向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在短期内享有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而不愿意将资金投向基础产业、瓶颈产业和技术密集型、高精尖等投资期长、风险较大的产业。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严重的区域倾斜

长期以来,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主要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不仅建立了经济特区,还有许多沿海、沿江的经济开发区和开放区。资金大量流向沿海地区,使内地的发展相对缺少资金,进一步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沿海的距离,不利于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国家宏观目标的实现。

(三)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很大区别,如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而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外资实行的是普遍优惠政策,优惠范围广、种类多、力度大、期限长。与内资相比,在适用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都不一致,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资企业。虽然这些给予外资的普遍优惠并没有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但是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使内外资企业不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

(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法制保障,违反透明度原则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种种通知、规定之中,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收优惠法,造成政策规定虽多,却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法律约束性差。有的地区经常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擅自对税收优惠进行减免或扩大,造成朝令夕改的混乱状况。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征管、执法不够规范,有的地方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等,这就违反了透明度原则。

三、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思路

结合以上分析和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形势来看,考虑中国税收优惠的大环境,适时适度的调整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向已是大势所趋。

(一)区域性优惠向产业性优惠调整

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都被赋予了一些特殊政策。但是,不论是初期还是现在,这些特殊区域不仅仅只是特殊在税收优惠上,在外资的准入、管理机构的设置、政府管理的方式、人才的引入和流动等政策方面,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限。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市场机制已经发挥基础作用的现阶段,特区税收优惠的作用已经大为减弱,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取消特区在税收方面的特殊政策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当然保留必要的地区优惠政策还是必要的。

另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多年来一直注重按行政性区域和经济性区域来区分,弱化了产业性税收优惠,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税负不同,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所起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因此,从长远看,应加大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和力度,逐步缩小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将区域性优惠向产业性优惠调整,使税收优惠政策配置更加公平、高效。

(二)外资性优惠向产业性优惠调整

从总体上看,我国给予外资的待遇,特别是税收优惠待遇远远超过了内资企业,形成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诸如低税率、减免税、退税优惠,加之税前扣除项目、折旧速度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也存在较大差距,使得二者无法公平竞争,极大地阻碍了民族产业的发展。并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照顾也使得大量的外资积淀于一般的生产、加工、消费性等行业,造成了这些行业的过度发展,并相应地阻止了外资向高精尖产业的流动,出现了外国直接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因此,未来的方向是将外资性优惠向产业性优惠调整,平衡内外资税收优惠,加强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严格立法,规范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在我国,虽然针对各个税种都有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没有统一的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政策体系。因此,我们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完整法律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优惠的目标和产业导向,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地方政府因自身利益的需要以人为因素进行随意变更,朝令夕改。另外,由于法律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不宜经常修改,而国家的经济和政策又会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因此,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税法中,我们要贯彻调整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明确制定优惠的目标、原则,列举优惠的各个方面。而具体的优惠方法则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的变化做阶段性的处理,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同时,建立监督机制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避免出现执法空洞和暗箱操作。

(四)实现税收优惠形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的转变

第7篇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6〕135号)自*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8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税收优惠;经济属性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58—03

一、民办高校税收概述

(一)民办高校界定

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举办,而是由民间举办;启动资金并非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集资款;学校的领导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学校聘用;学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有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独立学院303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87所)。统招学生达到500多万人,在办学质量上,民办本科院校从注重规模发展已转向内涵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出现了一批办学有特色、水平较高的学校。如今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办高校税收现状

目前,民办高校的税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另一类是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进行征税。有些高校虽然没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由于其办学章程上写有“股东分红”的条文,仍被税务局认定为营利学校进行收税,而且其税率也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民办高校的税收工作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比较混乱,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什么标准收税,征收哪些税种,其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各地理解差异较大。执行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出发,而是根据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而定,没有从税收的角度给民办高校提供一个公平发展的平台。

二、民办高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使税收优惠政策模糊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既然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营利性,但在民办高校中,有些是非营利性的,而相关部门至今并没有对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济属性制定划分的标准,导致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模糊;首先,税收优惠的主体模糊。其次,在界定优惠主体的具体优惠政策内容仍有待研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且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所以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标准。

(二)财税政策和教育政策不配套

目前,国家虽鼓励民办高校发展,但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致使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缺失,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执法和司法裁判依据,由此而引起财税政策与教育政策不配套,造成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不一比较混乱的局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没有一个是关于民办学校具体的税收政策。而有的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所以按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矛盾的,这就给政策的实施造成困扰,致使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的不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在执行中采取既不明确征收,也不说明免征的模糊政策。

(三)税收优惠主体单一

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肯定了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优惠。例如,国家分别在民办高校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这些都是为了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但我国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是向学校及校办企业倾斜,针对受教育者的优惠政策和对民办高校有贡献的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费用在逐年提高,2011年教育盛典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显示,被调查家庭每月用于教育消费支出的平均金额为1370元,占家庭总支出的44%,而大学阶段的消费支出额度则最高。民办高校由于是自筹经费办学,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有的民办高校成为“贵族学校”。在对受教育者税收优惠较少的情况下,会减少民办高校的生源,使民办高校陷入生源少一经费少一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这样也就不能促进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

三、解决民办高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经济属性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民办高校区别于公立高校的主要标志是启动资金来源不同,公立高校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而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接受投资人投资;二是接受捐赠。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既然是投资就一定是要求合理回报的,而如果是捐赠则是不要求回报的,这与财务法则也是相符的,所以在界定民办高校经济属性时不能根据“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来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而应该根据启动资金的来源性质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投资人投资,就认定为半“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捐赠,就认定为“非营利性”;如果是接受投资和捐赠相结合,确定为营利性。这样,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为三种情况:1.对于接受捐赠的民办高校视同公办高校享受税收优惠;2.对于接受投资的民办高校可以视同企业,规定学校每年提取“教育公益金”,以保证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要给予适度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竞争。例如:可以免征营业税,可以仿照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施行十免五减半、可以经评估后给发展良好的民办高校返税,鼓励优胜劣汰等,这样既可以鼓励学校的投资人积极发展事业,也可以避免一些投资人想法设法偷税漏税,还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3.对于接受捐赠和投资相结合的民办高校,可以比照第二种情况针对投资的那部分份额征税。明确了分类标准不仅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促进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一致,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国家赋予了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确定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以教育政策为主导,但是它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所以,财税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首先,教育部门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纠正民办高校的定性,明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使税务部门的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其次,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与民办高校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免,要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明确具体的征管工作;第三,国家教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要求各省市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通过税收政策的正确引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障碍。

第9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 税收优惠

一、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现状及其有关政策

(一)西方主要国家企业年金概述

根据目前国际对年金优惠政策在年金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是否免税(征税为T,免税为E),将年金优惠政策予以划分为8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各个国家采用最多的税制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养老金领取时则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英国企业年金税制类型与内容

英国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为吸引和保护人才,激励雇员,保障企业长远发展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建立不同形式的企业年金计划。

根据资金筹集和运作模式将企业年金分为待遇确定性和缴费确定性。待遇确定性一般是根据工资按一定的比例来计算养老金,由于税收原因,一般养老金总数不能超过最后工资的2/3;缴费确定型不能预先确定养老金待遇的工资比例,雇员只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免税许可,即对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保险费用和其基金投资的收益不征收任何收入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在企业年金给付环节,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均需缴纳收入税,仅对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收入免税。

(三)美国企业年金税制类型与内容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迅速,对鼓励居民储蓄、缓和劳资矛盾、吸引优秀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1974年过会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范了企业年金计划,此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采用基金制来积累企业年金,特点是退休者养老金领取金额的来源是账户资金的积累。在基金制模式中,给每一位劳动者建立个人的账户,要求雇主和雇员分别向该个人账户缴费,这样个人账户资金会在劳动者工作期间逐年积累,并对雇主与劳动者的缴费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对雇主与劳动者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式不同,将基金制分为A、B和C计划,A是将所有的养老基金共同投资于资本市场,B是由劳动者自主选择投资于资本市场,C是A、B两种方式的综合。

在企业年金给付环节,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均需像其他应纳税所得一样缴纳收入税。

二、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发展与制度设计的启示

(一)筹资缴费环节

在筹资缴费环节,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缴费进行限额免税扣除,但对个人的缴费却没有税收优惠,无形中增加雇员的税收负担。

考虑到企业年金税收成本和收益,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测算,说明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险补充形式,作用不断增强,积累额均高于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伴随着累计税收减少额的逐年增加,企业年金积累增加额始终保持在税收累计减少额的5-6倍,这表明国家每投入1元资金将导致企业年金积累额增加5-6元。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发现西方许多国家采用EET模式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我国也可对企业年金筹资缴费环节参考西方多个国家实施的EET模式,予以更多的税收优惠,如对个人缴费也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减免优惠,能够以较低的税收成本来获取较大的企业年金累计增长额,降低为保证养老金替代率所带来的压力。

(二)投资积累环节

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各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表明,给与企业年金运营环节一定程度的免税是政府为养老金改革所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是政府减缓自身养老负担,以隐性转移支付的方式转化为员工退休后收入增加的一种必要支出,同时这种成本同时也带来了促进国内储蓄率提高、推动资本积累、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刺激经济增长的正外部性。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不免税,因此在投资阶段没有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隐性支出。在目前税收制度下,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支出是较低的,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与目标相差很远。我国可以考虑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予以免税优惠,增加国家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方面的隐性支出来减少自身养老负担,推动资本积累和刺激经济增长。

(三)领取给付环节

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给付环节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但实际上对领取的养老金没有进行征税。如果参照EET,对企业年金的筹资缴费和投资积累环节给予免税优惠,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缴费,但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所以需要在企业年金领取给付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这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从各个实行EET国家的经验来看,相对充足的财政收入和持续积累的财政盈余是支持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基础之一。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比重不大,平均比例为6.75%,因此在企业年金筹资缴费环节对个人缴费予以一定的免税优惠,对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我国拥有充足的财政收入和持续积累的财政盈余,可以实行从TTE税制向EET税制的转变,设计和建立全面系统的税收政策,明确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和征税税率。

参考文献:

[1]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林羿.美国企业养老金的监督与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孙玉栋.我国主体税种税收负担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6,(11).

第10篇

这次调查可视为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未来预算改革的七项任务之一,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7月初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

这些问题,成为本轮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重点。

“国字头”清单

据楼继伟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区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楼继伟所言“约50项”区域性税收优惠,应该都是在以往各类文件中明文规定、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批准过的“国字头”优惠。

“国字号”区域税收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出现。1984年《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中国首批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此后30年时间里,各类国家级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配套或比照的税收优惠。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不完全统计,过去多年在国税总局法规库中有章可循的国字头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集中了一批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部分沿边、沿江和内陆省会城市也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因此同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是伴随着各地产业园区的涌现,一些上升为国家级的开发区等,成为新的税收优惠集中地。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省之间的招商引资竞赛开始加剧,尤其以各省之间的税收竞争为主要体现。

那些没能取得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好处的地区,多以申报各类产业园区作为争取发展先机、获得优惠政策的手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物流产业园等等都在其列。与此同时,各部委也积极推出国家级园区,例如农业部的现代农业示范区、文化部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

“就是从那时起,各种名目和层级的园区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上述人士表示。

与主要为吸引外资不同,国内企业也开始成为这些开发区的主要扶持对象。例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财政部针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在近两年时有进行。2013年的检查范围覆盖12个省市区,62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盘点包括开发区财政收入真实性、地方擅自越权减免税、是否采取“先征后返”等手段变相减免税、是否存在以预算支出方式按企业缴税或投资额一定比例等方式补贴企业,以及违规开设税收“过渡户”等问题。

三是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引致的一轮税收优惠潮,例如对符合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交通电力等产业内的新办企业、民族自治地区企业等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方面的减免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部崛起战略陆续启动。“各地攀比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区域发展演变成了获得政策洼地的竞争。你申请一个国家级战略,获批后就要有相应的配套,或者税收优惠标准比照之前获批的同类区域。”张斌说。

例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等措施,中部崛起战略中,中部多地比照西部大开发或东北地区的税收优惠执行。

四是国家级新区。作为区域发展中一种高规格的制度支持,国家级新区的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上海浦东新区与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后,2010年至2014年间,国家级新区进入了快速设立的阶段,目前全国共有10个国家级新区。

这些区域的税收优惠情况分两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早几年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都直接配套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成为政策洼地。

然而,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财税主管部门开始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批的国家级新区可能将不再配置明确的税收优惠条款。”林江说。

以南沙新区为例,2014年6月《广州南沙市新区条例》在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即被删除。

五是部分上升为国家级战略的一些区域板块,例如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区内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一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成渝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

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中央政府一般不会给予这些区域明确的优惠政策,但是赋予了他们在探索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先权,很多地方政府便将原先已有的税收优惠灵活运用,用来招商引资,“实际上是一种更为深度的税收竞争”。

除以上各类区域外,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还有老少边贫、三峡库区等地也实施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土政策”凶猛

地方政府争相获得“国字头”优惠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桌面下”的功夫,遍布各地的税收优惠“土政策”成为区域税收竞争的利器。

这些土政策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甚至在国务院文件中明令禁止,但在各地大行其道,成为导致税收优惠乱象的一大顽症。

“可以考虑武清、宝坻或附近的一些园区。”当记者向一位税务公司会计人员咨询北京或周边地区哪里可以注册公司少缴税时,对方如是回答。

武清是天津税收留成最高的区域。记者查阅天津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发现,营业税方面,武清区政府的留成比例为75%,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35%,个人所得税留成比例为30%,增值税留成比例为21.875%。武清区政府不拿税收分成,这意味着武清区政府的留成税金,将全部以“税收返还”,或称作“税收奖励”的形式,返给企业,并按月兑现。

除返税外,在包括武清开发区在内的天津经济园区注册,并不需要企业在园区实地经营,园区能为来注册的企业提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园区管委会还可以帮助企业协调税务关系,对于质量高的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可指定该企业为重点企业,三年不进行税务检查。

这样丰厚的税收优惠“礼包”,武清绝非个例。“可以说全国不分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也不分这个地区是否已有国家允许的税收优惠条款,各地都会实行各种土政策来吸引投资。”张斌表示。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秦成逊则认为,人为放松税收征管力度,也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企业避税甚至逃税“开绿灯”,从而达到招商引资目标的一个手段。

例如,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可以使已过减免税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外资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境外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稳定在本地,但却损害了中国的税基。

通过税收返还等“土政策”带来的税收损失究竟有多少?截至目前,最近的官方大范围调查是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7个省区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财政管理情况进行的摸底。

这次摸底发现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个省级和59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为吸引投资,自行出台税收减免和先征后返政策,或以政府奖励、财政补贴等名义将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收入返还给企业,涉及金额125.73亿元;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此外,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以及对外来企业提供价格低廉的水电天然气、政府再补贴资源供应单位等办法,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费”上做文章的“土政策”。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收费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账目不清,且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本级手里,因此这一部分的不合理减免带来的财政损失很难计量,并容易造成负担摊派的现象。

地方政府在享受税收优惠“土政策”带来招商引资之便时,往往也面临纠结。如果一味优惠,会让财政收入吃亏,还会因为“挖墙脚”太猛而不利于邻省、临市关系。为了平衡多个目标,一些地方在推行税收优惠的同时,衍生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怪现象”。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教授林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地方政府在多个目标之间平衡的结果往往是“亲大疏小”。比如深圳作为特区,地方税收优惠有更宽松的空间,对企业的吸引力很大。它既可以去争取大央企总部入驻,也可以去吸引民营企业。

小微企业更容易在地方政府各种利益权衡中“被权衡下去”,造成一方面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应该得到扶持的却没有得到。

2012年5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联合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说,“中西部地区仅29.21%的小微企业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足三成。

第1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民营经济;税收优惠;税收激励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三)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监管力度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寻租行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基础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简单界定——非基准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轻一部分税收。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包括基准与非基准两个部分,并以基准部分为主,非基准部分为辅,如果非基准税收制度成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国家均有程度不等的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种类相对较多,且十分繁杂,这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

2.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税并存。(1)对外资企业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种,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1984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两税并存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企业高;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3.现行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过程。(1)吸引外资是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促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宏观背景。税收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对这一背景的积极回应,即为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在维护国家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合理的税基。这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是内部控制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选择。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基的确认方面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控制国企的工资发放、抑制庞大的业务招待费等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多种限额和按比例扣除的规定是其具体体现。这样,虽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外企相同,但实际税率高于外企。主要体现在税基的确认上,例如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与外企差异较大。现行所得税制度也是利益集团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博弈的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所有制认识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向决策层争取利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且各行业之间税负差距也很大。决策层(政策制定者)会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台各类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渐趋向于“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工具调控经济的目标更容易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将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产生明显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更加激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争取税收优惠,于是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区域税收竞争,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按路径依赖最终走向“闭锁”,即在维持高名义税率的基础上税收优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约有七十种,涉及相关文件近二百个。

二、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评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率式优惠,如零税率、低税率;(2)税基式优惠,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各类扣除标准的突破,计税工资、折旧率、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等;(3)税额式优惠,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减半征收等。下面对我国“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效果作简单评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税式财政支出”。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税收优惠。即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

实践中,尽管我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2.税负的差异导致市场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因为竞争优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可能因为比对手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丧失优势。尤其严重的是,税负上的差距不同于简单的高税率。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将税负的一部分转稼给了政府,而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商业竞争的环境里不可能将较高的税负转稼给消费者,于是税收优惠造成竞争差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效率高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就意味着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缺乏效率。

3.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

潜力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市场潜力、政局的稳定与法律的健全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基本条件。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经济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两种特殊情况以外,通常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此外,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投资时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优惠”税收政策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多优惠”的特点,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首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以外,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发生的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到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开办许多合资企业,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企业为了少纳税,获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必然形成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获得特权垄断的组织往往会采用低效率的生产方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事实也证明,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税率、多优惠的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且其目的性与执行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依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和WTO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所得税税收制度,加快两税并轨的步伐,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基,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准税收制度具有长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