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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政策

时间:2023-09-13 17:13: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税务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政税务政策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人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 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贸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阿络美术作品、阿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l、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4篇

[关键词]国家税收 征管质量 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9年,我国财政整体运行状况得到大力改观,全国财政收入超速增长,此与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但近年我国税收收入质量明显下滑,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2004年91.55%下降至2009年的86.91%,这与我国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关。在此,笔者对现行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进度存在随意性,人为调节严重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税收计划按“基数+增长”的模式确定,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与税务机关考核及奖励挂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导致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度,我国其中16个省中的62个县级国税部门,就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或多征税款23.4亿元,以及向71户企业延期征收税款130.92亿元。

二是税收收入不实,虚增现象存在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考核目标,将考核任务从上而下层层加码,到县乡时也不堪重负。县乡政府官员面对严重脱离实际的税收增长率,将个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价进行指标造假,确保税收收入基数,导致虚增税收现象的发生。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县2006年下达各乡镇“三税”(增殖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增长考核指标高达47%,而乡镇只能采取“空转”进行虚增税收收入,据估算虚增税收占该县财政总收入30%-40%。

三是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政策乱用、减免无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及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实施至“十免十减”甚至倒补政策[2];2009年,审计署对我国16个省的国税部门在2008年度税收征管时,在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有85户违规享受36.31亿元,对44户消费税应税企业测算,2007和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1]。

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1994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征收管理机构设立后,近十五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税收质量明显下降。据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从1993年的3.12%增长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长近1.56倍。而西方发达国家仅在1%~2%范围,其中美国长期低于1%。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加强税源监管是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登记,做到户数清楚、情况明白,加强核实纳税人依法办理情况,及时与税务登记人员联系,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强化税源管理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源户的检查力度,坚持管税与管票相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监管,正真实现以票控税。建立税源管理协税机制。以现代信息化为依托,扩大金税工程覆盖范围,实施税源户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政策信息传递制度,完善协税和护税网络体系,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权力约束,强化税务官员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对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乱用,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提升征管质量,应建立以配合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推动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别成立独立于国、地两家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领导下,各自负责对国税、地税部门在征管中政策运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背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追究其税务官员的责任,强化税务官员权力约束,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创新征管执法体系,严打涉税犯罪活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导致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利用发票犯罪等涉税行为的原因。为有效打击和惩治涉税犯罪行为,全面推行税务警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严厉打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尤其是对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制层面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机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完善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杜绝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计划情况调节进度,而严重影响其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和责任追究,并优化管理绩效监督与考核,增强税源管理的质效。创新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按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征管质量。创新税务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税收征管质量达不到标准和存在过错行为的,严格追究税务官员责任,消除税收特权思想,不断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第5篇

1.1税制和税收政策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也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多方调整,但是从整体来看,现行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依然不够完善,表现在税率太过复杂、税收工作不够公开透明,交税纳税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多种多样的税制和复杂的税率使得纳税人或纳税企业无法理清自己到底要交多少种税,每种税的税额应当如何计算。并且税负过大,都使得人们心生逃税漏税的想法,给税收工作开展带来较大难度,增大了监督管理力度,自然也就增大了纳税成本。因此,可以说,当然税制和税收政策体系的缺陷是导致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1.2税收管理机构设置不协调。在税务机构设置上,我国自1994年起就一直采取国税和地税分开缴纳的税收制度,这样虽然能够增大财政税收收入,但同时也会使财政税收的成本大大增加。主要体现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的建设投入增大,纳税人需要分别去两个税务局办理纳税事务时所花费的纳税成本增加,等。这种不合理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增大的税收成本的又一因素。

1.3相关部门的成本意识较为淡薄。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都认为国家非常有钱,自己所在部门又是财政部门,上级经常划拨巨款用于社会建设,可见国家并不缺钱。在此思想的推动下,工作人员自然不会树立良好的成本意识。在工作中存在各种浪费现象,加大了财政税收行政费用支出;另外,政府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只重视项目成效,而不注重项目成本,不但不利于成本的控制管理,还很容易滋生等不良社会风气。再者,各种各样的税务规定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难度,也会增大财政税收成本。

2、财政税收实施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项与国家经济息息相关的政府职能,财政税收的工作效率和实施成本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秩序。为此,开展财政税收工作时,一定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保证财政税收工作效率,降低财政税收成本。而这些基本原则重点包括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两种。

2.1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历来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税收公平才能调动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否则,税负不公平,必然会使一些负担重的纳税人对税制失去信心,并可能因此而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所以,税收的公平对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十分必要的。再者,通过公平税负以矫正收入分配不公和悬殊,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是必要的。

2.2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即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总收益,这叫做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二是税制须简单,征纳双方的费用要节省,提高税务的行政管理效率,这称之为税务行政效率原则。在不影响税收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收收入的最大化是经济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国家征税应当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必须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并以最小的额外负担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率。

3、如何降低我国财政税收成本

3.1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建立简繁适度的税制体系。首先要调整税率。对累进税率应在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简化税率的档次。可逐步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税率级次,拓宽应税收入级次;区别勤劳所得与非勤劳所得适用税率,以体现社会公平。

3.2精简税务机构并调整其布局,实现减员增效的目标。首先可以根据经济区域划分来合理设置税务机构。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一些地理上相邻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落后地区,可逐步将其征管机构予以合并以减少征收成本;而对于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的经济发达地区,应进一步充实其征管力量并加强征管,避免税款的流失。然后要实现国、地税机构工作的协调统一。同一地区的国地税可联合成立一个办税服务厅,使纳税人可在一个地方按次序完成国、地税的纳税申报;建立国地税的联合稽查制度,以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稽查。这不但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可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检查成本。

3.3培养税收成本观念,净化税收征纳环境。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解释工作,力争减少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切实遏制部门争利、税费不分和以费挤税等现象的产生;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规范税收执法程序,确保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较为完善的协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全面的税收成本观念,通盘考虑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效应。首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时必须考虑到税收成本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并作好充分的分析、预算;然后,有必要把税收成本作为衡量业绩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税务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合理分配各项资源,完善奖惩制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税务效率。

4、结语

第6篇

关键词:财政税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影响作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财务税务制度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改革,否则就会拖慢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进程,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阻碍了财政税务制度的有效发挥[1]。所以说,在我国财政税务管理的实践过程中,财政税务制度改革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一、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加大了制度更新的压力。财政税务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影响的不仅仅是政府本身,站在广泛意义上来讲,对国家中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有影响。政府的政策变化能够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如果政府所出台的政策对传统发展模式的继续实施有着很大的影响,那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说是根本性的。企业的财政制度在根据政策做出相应的改革时,对企业本身的经营来说,可能会带来一些未知的挑战和风险。因此,在对财政税务制度进行大的变革之前,一定要采用科学全面的评估方式对其利弊进行分析,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做出防护和应对对策,将损失降到最低。(二)加大了企业管理理念更新的难度,使运营成本增加。我国的企业历经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作为在市场经济下刚成长起来的新兴经济体发展一定要符合发展规律。经营范围中包含着很多有着长久发展历史的业务,这给企业的管理理念更新带来了较大的阻力[2]。另外,现代的企业管理模式在各方面都需要很大的投入,随着国家的金融和税收政策做出了调整,企业为了适应在新条件下也能正常运营,就需要建立起新的管理体系和新的运行机制,从而加大企业在资源和资金上的投入,使得企业的管理成本有了一定幅度的上升。(三)增加了企业对财政专员的培训压力。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税收制度发生了改变,那么企业的经营模式已经管理理念等内容都要随之进行更新,同时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等内容也要进行同步更新,因此企业要在人员的培训上花费较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必须有针对性地对财政部门的员工进行细致的培训,否则会出现很多财政上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对新的财政税务制度的落实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不够高,且从事财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存在着经验的缺陷,加上高级财政管理师的数量有限,因此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肯定会加大企业在财政管理人员培训上的难度[3]。

二、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给企业管理带来的作用

(一)无论是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还是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而言,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都能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给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而且对我国原有的经济发展结构进行了有效的调整和改善,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并提升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二)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而言也是为了促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适当的财政税务改革可以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使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促进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所以说,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在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财政税务制度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策略分析

(一)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在人才的塑造和培养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企业应当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采用各种激励机制实现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目标,从而调动受培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并使他们的敬业精神得到加强[4]。同时,培训的目的不仅在于使他们对国家的财政税务改革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还要使他们掌握一定的适应改革和新的政策的能力。在进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能固步自封,拘泥于形式,而是要用多元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坚持人才培养的多样性,根据员工的个性特点选择或者是制定合理的培训方案,因材施教的培训措施往往能带来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二)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对财政管理结构进行合理的改善。很多因素都能够对人们的看法和决定带来影响。对于同一个问题,可能在不同的时期运用相同的办法都不能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理念的更新,这是时展的必然。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企业应当构建出新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在管理过程和管理方式上都做出相应的改善措施,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结构的科学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去。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企业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道路提供了基本保障。(三)加快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执行力度。随着我国在教育、科技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经济也一直呈稳步发展趋势。但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些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影响,这也就使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环境和发展需求制定出一套合理的、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的管控,从而使企业能够在新的发展时期和新的发展环境下稳步前行[5]。

四、企业税务改革的发展新道路

(一)建立起完善的税务会计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税务会计制度还有待完善,税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梳理和规范。虽然说会计制度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发展,但是实际上它在提高税收征管和管理上所发挥的作用是微小的。税务会计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其作用难以得到明显的体现,会计管理和经济税收管理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以适应财政税务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二)建立健全绿色税务制度。社会能否实现将现存的高能耗和高污染的生产消费模式向高效经济方向的转变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循环的关键。基于这一特征,我们必须要减少以消耗资源和环境污染为代价而进行的经济生产活动,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科学和技术方面加大投资,同时还要根据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的方向实施合理的税收激励制度和奖惩制度,以保证制度的高效落实,此外还对新技术和经济改革的进程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企业应当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政府的职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这样具体到某个项目或活动上的时候,才能充分使用政府职能系统,比如通过申请税收优惠促进企业发展。总的来说,财政税务制度的改革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但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应当积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为整体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汪笛晚.企业财政管理中财政税务制度改革产生的影响分析[J].现代商业,2016(20):55-56.

[2]杨耀清,叶玲,吕志军等.浅论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与绩效考评的关系[J].会计师,2010(1):80-81.

[3]张桂丽.会计信息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中国商论,2017(21):81-82.

[4]尹运丰.企业财务管理的地位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分析[J].知识经济,2016(4):93.

第7篇

【关键词】 高校; 合理; 避税

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变革,高校经费的来源越来越依赖各单位的自筹经费。各高校在积极开拓各种渠道增加经费来源时,针对这些收入的各种税法、法律法规相应出台,以前与税费不关联的高校,现在成了各个税务机关的重点监察对象,成了重点税源户。如何运用税法法规,合理规避一些税费,减少单位成本,成了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是税务会计的一项最基本工作。这里所说的合理规避税费,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地减轻单位税负的一些做法。

一、增强税收法制意识,树立依法纳税观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资金,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用于加强战备、巩固国防等。税收作为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与国家命脉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夯实税收基础,才能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促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法定义务,因而,应站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高度来认识自己的纳税责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观念。

二、做好税务筹划,减少税费开支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组织、理财、交易等各项经营活动统筹安排,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强化企业纳税观念,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通过稽查、征收两条线不断加强对高校的监控力度,高校只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税务筹划来谋取最大的利益。针对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应对单位所有有关纳税经济活动进行研究。重点研究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税收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多征询、学习同行的先进做法,多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对于学校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单位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节税、避税的目的,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减少单位税负,实现单位最大利益。

(一)把握尺度,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扶持和发展教育,在税收方面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横向科研经费和经营收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属于免税项目;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学校与企业合作,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经科技部门对合同内容作出鉴定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根据项目的性质予以审批备案。对于非学历教育,如果严格按照高校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做到将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税务机关就不再核定免税额度,而是按收费项目核准单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对横向科研项目,应熟悉科研免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区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并及时地把这些差异反馈给有关部门,使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把握好尺度,注意合同内容的表述,另一方面要积极向科技部门提出作合同鉴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为单位的合法避税提供有效保证。

(二)权衡纳税对象税负的轻重,合理安排财务

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基础,相关税目、税率也就不同。高校作为综合性大学,一般都是由多种组织结构、多种经营方式的单位组成,不同性质的单位,其纳税基础有着迥然的不同。同时,由于学校的国有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难以分清“楚河汉界”,学校又有相对较多的优惠政策,应充分权衡纳税对象税负的轻重,在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前提下,在收入确认和纳税扣除方面应尽量合理安排,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把收入向税负轻的单位转移,把费用分配到税负高的单位,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单位的税收负担。

(三)关注相关税法的变动,及时调整经营方式及核算方法

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变化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只有顺应时势,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政策,才能达到减少单位税负的目的。如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与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就有显著的不同,学历教育不再单凭财政税收政策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有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方可作为免税依据;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税减免政策,2003年出台的财税[2003]15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2006年没有新的政策补充,这就要求高校后勤实体彻底脱离不用缴交企业所得税的依赖,调整经营方式,注重成本核算,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不及时关注到这些变化,不相应作出税务筹划,不对账务作出调整,缴税单位的税负则大大增加。

三、把握税法的内涵,注重税法条文的伸缩性和模糊性

一般来说,税法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尽管税法已对具体行业、具体事项做出相应的要求及规定,由于税法覆盖的范围广,涉及的行业多,但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实际情况来说,显然是做不到事无巨细的,尤其是对高校这一领域。从其完全与税收不沾边到对其部分收入、部分劳务实行征税,这种税制的改革经历时间不长,已出台的针对教育经营收入、教育劳务税务法规还不够完整、不够完善,相关的某些法律条文不够确定,模棱两可。尤其是对某些收入,属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各有说法,有时对某一应税项目,也难确定其税种及其相应的税率。这种不确定性,使人们产生多种歧义,在实际执行时可宽可严,可左可右,弹性较大。纳税人从其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理解、操作,有时又能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许,又或是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辩驳。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亦可从中实现避税或节税的目的。

四、加强沟通,减少节税行为上的风险

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经营方案,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而降低税负目的的实现,依赖于税务机关对单位所采取的行为承认合法与否,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税收筹划才能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实用的税收优惠信息,对于纳税人来说受益无穷。如果纳税人连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都不知道,那么针对这种优惠措施的筹划也就不可能存在,造成单位多支出税金是必然的结果。为了降低节税风险,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是最有效的途径。如果关系处理得到位,税务人员会经常为企业提供“免费”税务咨询,更有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为企业税收筹划出谋划策。高校应与税务机关诚心交流和沟通,以自身诚信纳税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纳税信誉和形象,争取所做的工作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信任和认同,如果单位税务机关被评定为A级纳税单位,三年内则可免除税务审查。这样既可准确把握税务政策,减少税收筹划风险,又可避免税收检查带来的麻烦。

五、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合理避税工作是税务会计的一项最基本工作。税务会计通过对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分析、研究,在合法的原则下,以节税为目的,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为学校领导层作出决策提供有用资料。高校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可设在财务部),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税务会计人员,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并对高校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用足、用好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税务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财务、会计、法律、税收及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夯实自己的理论水平,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一旦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税务会计就应加强应对措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报告学校领导层,以降低税收风险。

总之,合理避税对于高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纳税意识,使其充分熟悉和了解国家的税收相关法律政策,而且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高校整体的实力。高校要善于学习、研究税收法律知识,培养和引进税收专业人才,掌握各种节税方法,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和提高。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实现资源和获利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高校经济效益。一定要注意:合理避税要以国家法律为前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走入偷税漏税的误区。

【参考文献】

第8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地税局;征收;优化

以“营改增”为重要内容的增值税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作为“十二五”期间最重大的税制改革之一,“营改增”注定了要受到诸多关注,一方面,增值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另一方面,营业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必定不愿意轻易放弃。“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将交通运输部门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现在更是连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了进来,此举旨在减少重复征税,并促进经济结构改革。上海最为中国经济最有活力、体量最为庞大的地区,当仁不让地承担起首个试点地区的重任。上海在试点的同时,国务院也正酝酿着新一轮的试点,经过7个月的论证,2012年7月25日,中央出台了试点的新时间表,其中北京市从2012 年9 月1 日开始,江苏省、安徽省从2012 年10 月1 日开始,福建省、广东省从2012 年11 月1 日开始,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从2012 年12 月1 日开始。

一、“营改增”后的影响

从此次税制改革试点的情况可以看出,试点持续时间比较短,扩围范围十分广,究其根源,是近几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倒逼税制改革提速,只有大幅度大踏步地给企业减负,才能刺激生产,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另一方面,此次改革之所以把服务业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也是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愿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力争使得经济增长不再高度依赖资源、出口、投资等方面,让内需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三极。

二、“营改增”后征税所面临的困境分析

2.1具体操作性政策期待明确。一是工业企业在前期筹建过程中,发生的计入不动产的地质勘测费、建筑设计费、规划设计费、电力设计费等,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没有明确规定。如不能抵扣,则与“营改增”改革初衷相违背。二是“1+6”行业范围的明细划分与界定,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把握。三是广告业中的标牌制作,原来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征税,亟待进一步细化。这将涉及到以后国税部门文化事业费征收的基数。

2.2防控风险难度加大。目前,交通运输企业挂靠经营方式在全省都很普遍,也是该行业经营特性所决定的,加之以前地税部门征管模式予以认可,故“营改增”后要求交通运输企业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难度很大。近期,各地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增值税数额庞大,可能与地方政府做大盘子,要求运输企业尽量多开票有关。对于因开票带来的虚增税收支出,由地方政府以财政返还方式予以补偿,这对企业经营成本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却给国税管理带来潜在的执法风险。

2.3财政扶持政策引超监管漏洞。“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我省对因改革造成的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部分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纳税人主观上对取得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积极,因为即使税负增加了,也由财政资金兜底,过于依赖财政扶持政策,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二是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超税负财政返还政策,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大了税务机关监管难度,可能造成接收方的税收流失。

三、地税局税收征管优化分析

3.1统一税种。根据我国某市试点方案,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扩围延伸至“1+6”行业,填补了现行第三产业因主要课征营业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进而在征收增值税二、三产业之间形成更加完整、严密的抵扣链条,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提高了征管质量与效率。“营改增”后,广东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增值税纳税户数将明显增加,19 万户企业纳入试点,与之对应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划入归口国税部门,因此一线征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凸显。同时,试点改革对广东税收征管的影响还体现在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两种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上,“营改增”后,对于广东试点行业不须再区分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增值税行为与兼营非营业税行为,统一缴纳增值税,将大大简化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双方征纳工作流程。

3.2、加大对试点企业的政策辅导,提高企业完善改革的积极性。国税部门要不遗余力的对试点企业进行全覆盖的辅导,在企业面对改革的同时不出现纳税成本增加使其消极应付等现象。对在某些行业中比如交通运输业税率提高导致的税负增加的企业出谋划深策,使其更好地度过改革困难期,提高企业竞争力。深入贯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政扶持政策,统筹专项资金,快速足额地对税负增加企业予以扶持,确保其在改革期间顺利过渡。积极收取试点企业的反馈,在作为特区特殊的经济环境下,以自身特色为依托,在现有的财政体制结构中开拓出合适并且高效的结构变化。

3.3、按税务征管查基本职能,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设置。税务机构的分设带来了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但国税、地税彻底合并在当前不具有可行性。众所周知,我国税务机构分设后,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税务干部已近百万,实施彻底到位的“休克疗法”,大量分流税务人员,不仅会影响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也将带来令人担忧的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税收征管效率、社会公平等诸多因素,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应通盘考虑,分步推进。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地税部门主管征管的基本思路,首先对国税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待条件成熟后,再着手进行两套机构的实质性合并工作。

参考材料

[1]. 苏明锻、宗惠: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跟踪研究――基于厦门市试点考察[J]. 时代金融2013年第12期。

[2].张富强:论营改增试点扩围与国民收入分配正义价值的实现[J].法学家2013年第4期。

[3]. 张秀莲:优化税务机构设置降低征税成本[J].财会月刊2007年第4期。

第10篇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第11篇

税收管理体制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核心部分,都是在中央级和地方级都需要把控的部分。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都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一个国家的税收体制必须要与这个国家的经济状况相匹配、相适应、相一致。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但我国的管理体制却不能与此相适应,而收税体制又与国家、民生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所以对于我国来说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已经是大势所趋,更是为了适应国家的大环境。

2我国税收体制的发展历程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已经经历了五次重大改革。自1950年建国之初,结合当时的国情同时参考了老解放区的财政收税体制进而制定了当时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税收体制。在1958年我国经历了第一次的税收体制改革,更多的考虑到了要将税收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相适应,因此中央下放了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限给地方。在期间的1973年我国进行了又一次的税收制度改革,这次税收改革是为了简化税收体制同时回收了一部分的税收管理权限。在1984年的时候,是为了能够适应国家的经济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当时的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和整体规划思路。我国目前最后一次的税收体制改革发生在1994年,当时是为了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对工商税收体制进行了一次全方面的改革。经过这五次的重大体制税收改革,每一次改革之后当时的税收体制都能够与当时的情况相适应,同时也为我国这些年来能够取得财政税收方面的重大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样一步步的改革不仅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而且还能不断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最大限度的提高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效率。而现在的经济条件和经济大环境对于原来的税收体制又一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对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3我国现阶段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3.1财政税收体制的法制化程度低

在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法律规程之中对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并不多,也仅仅是在《宪法》当中提到了我国的公民都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除此之外并无专门的关于财政税收各个方面的法律出现。而目前情况来看,关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靠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定,却不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法制化程度并不高。

3.2现阶段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对于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来说,因为体制不够完善,因此在日常执行行政能力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在财政管理这方面不能够很合理的去计划和分配收支,因此并不能够很好的贯彻落实施行的分税制度,再加上中央和地方上的客观存在着划分收入的不合理的情况,这些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的现状,同时还间接地影响到了国家的整体宏观调控。

3.3地方政府的减免税存在乱象

在国际大环境当中,国家与国家会进行比较,而在一个国家的小环境里,地方与地方也存在着这样的比较。有时,地方政府会为了这种比较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恶劣的竞争手段,诸如减免税政策。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吸引投资,吸引外资,很多时候地方都会对这些企业提供一些减免税的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却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我国对于中央和地方对于收税体制中所需要扮演的角色有着很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却为了吸引投资而做出了自己本无权做出的优惠政策或者减免税政策的决定。这对于企业、地方都是对我国整体税收体制破坏的行为,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税收体制,因为这些地方上自行决定的优惠政策在某一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变相的减少了中央的财政税收收入。

3.4税收机构设立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国税和地税两个机构并存的政策,虽然这样的分税体制可以保证税收体制的完整和改革的进行,但也由于存在着两种职能机构就出现了两种职能机构不可避免的职能重叠、职能冲突、职能矛盾。设立两种税务机构的初衷是好的,而且它也为我国的税收体制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但不可否认两种税务机构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竞争的关系。同时也因为设立着两种税务机构,所以纳税成本上升以及职能机构正常运营的成本上升的问题也普遍存在着。

3.5企业纳税和职能部门服务意识不高

虽然纳税的思想已经逐渐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但还不能够达到纳税意识应该达到的高度,尤其是企业方,很多企业的纳税意识并不高,同时还存在着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就是缺乏纳税意识最直观的表现。反观税务职能部门,同样在服务意识上做得并不好,目前还是以一种很狭隘的思想来看待税务服务,远远没有达到能够全面、深层次的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这也导致了现在税务部门还不能够真正的去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也就意味着税务部门还不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令人满意的服务。

4解决方案

4.1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尽快立法

各相关部门应该即刻督促立法部门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块部分尽快立法,从而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也要让纳税人自己对国家的税收制度承担义务。只有明确了每一个在税收体制中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减少在税收管理这一部分的纠纷,同时也是为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完善做出了贡献。

4.2建立与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针对现阶段财政税收体制的局限性,建立与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是十分重要的。从中央到地方都需要克服这种体制带来的局限性,这是一种横向和纵向同时需要进行改变的过程。纵向来说,自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都需要为这种改革做出改变;横向来说,如何合理的对收入和支出进行预算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举例来说,在改革的过程当中应该将能够调动的所有资源进行整合和整体规划,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好财政的收入,最为合理的利用好财政的支出。以此为基础来确保扩大财政体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影响力和波及范围。

4.3对于地方上越权出台所谓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

除了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从硬性条件上去规范地方行为以外,还必须重新划分一下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而避免一些灰色地带的出现。从地方来说,必须要明确自己所能够做出决定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而不要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破坏国家中央的整体利益和自己的长远利益。从中央来说,除了要约束地方的管理权限,还需要出台更为全面的相关政策,不仅要有全方位的把控,还需要对一些特殊事情的特殊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就必须结合当地的情况和现实的情况来决定,不能够忽略实际情况作出不合理的决策。

4.4针对国税和地税两种税务职能机构并存所带来的弊端提出解决措施

以目前情况看来国税和地税两种税务职能机构并存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但我们仍然需要认清这种两套税务机构在现实情况中所带来的弊端。关于解决的过程只能分为两步来进行:第一步可以将两种职能机构所存在重叠的部分专门划分出来,对两种税务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范围再一次进行明确定位,以减少两种职能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矛盾;第二步则是在第一步的基础上慢慢将两种税务机构进行合并,从而彻底解决重叠部分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可以降低税务部门所日常运营的成本,从而减少财政的支出。

4.5加大关于税收的宣传

除了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来对纳税人和职能机构进行规范以外,日常生活中加大关于税收的宣传也是十分重要的,直到将纳税的自觉性深深的植入纳税人脑中,将更有深度层次的服务意识深切的影响到每一个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当中,这才算是为完善财政税收体制打好了坚实的基础。税收作为影响每一个人的财政行为来说,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有强烈的纳税精神,同时也需要有很强的权利意识,纳税对于纳税人来说并不仅仅是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关部门为其提供服务的权利,这也就是对税务机构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总结

第12篇

我国公民与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纳税。这里,企业就是一个纳税大户,企业在积极进行纳税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税务规划,尽可能的将企业税务风险降低。那么,企业该如何加强税务规划以防范税务风险呢?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首先分析了诱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因素,然后提出了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最后进行了总结。做这些的目的就在于,当在进行同行业务交流的时候,能够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进而能够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

【关键词】

企业;税务规划;防范;税务风险

企业降低税务风险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强税务规划,这也是适应经济发展、时代进步的必由之路。税务风险有着很强的不可预见性与不稳定性,而且还没有办法消除和回避。所以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必须尽可能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认真的分析诱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因素,然后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使企业加强税务规划,减少一些不必要支出,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

1.诱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因素

1.1 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理念

中国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注重的是销售、技术开发等一些经营方向的问题,而在税务风险方面意识较低,再加上经营者对税法知识不了解,有时候就会忽略了税务风险,这样会使企业形成不知后果的税务风险。甚至有一些高层会把解决税务问题的重任压在税务人员身上,希望能够通过一些手段减少税额,这样就在无形中形成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1.2 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

由于企业规模的不同,税务人员的招聘要求也不同,在处理事务上使用方法也不同。例如,有时候他们在主观上,是希望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缴纳税收,但是因为自身业务不过硬,在一些税法的理解上不是很透彻,再加上不能及时、有效的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这就会使他们容易按照自己的想法来进行纳税操作,会产生违规行为。再例如有一部分对税务很精通的人员,会找出税法漏洞,虽然表面合法,但实际上并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这些状况都会使企业造成真实的偷税漏税,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税务风险。在这时,由于管理者每天要处理的缴纳税额核算比较繁琐、繁重,一旦计算失误,或者处理税法与会计存在的差异,也会使企业出现严重税务风险。

1.3 企业内审制度不健全

影响税务风险水平高低的一个关键是企业内审的健全。一旦企业内审的制度不健全,就会使企业内审工作失效,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同时还会造成企业非蓄意税收违规行为,造成企业深层次涉税缺陷。

1.4 税收政策把握难度大、灵活性强

我国税收政策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强,这也是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因素。我国宏观调控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调整是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但是它的时效性比较短,再加上国家在不同的经济阶段,也会对不同地区政府行业进行税收政策的调整。正是因为这个特点,使企业很难把握税收政策,就会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特点是多层次、复杂性,使企业在把握与理解上难度加大,最后会利用不当造成税务风险。

2.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2.1 致力于企业纳税诚信文化的培养

企业发展的软实力就是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能够指导企业人员正确行为的做出。企业文化的依法纳税、诚信守法培养,公司高层开始重视税务风险,则下边的工作人员则会更容易工作,加倍认真对待问题。企业从上到下有依法纳税正确意识,能够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

2.2 加强与税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打造和谐的税企关系

政府宏观调控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税收,职能是经济调控与财政收入。为了使地区发展的不均衡得到缓解,使国家经济高速的发展,政府给了税法机关自主控制权。所以,企业不仅仅要关注税法更新,还要加强与税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这样能够降低企业税务风险,打造税企关系的和谐。

2.3 提升广大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为了减少企业的税务风险,巩固企业利益,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提升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来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

2.4 对企业的一切涉税事务进行系统的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解决的就是企业税收问题,财务人员应该是帮助公司各个部门的税收业务履行纳税义务。如果财务问题仅仅是用财务调整的方法解决,这样就会出现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为了避免企业的税务风险,必须提高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将税收、财务、业务等税务事务进行管理,从根本上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

2.5 建立健全而有效的预警报告机制

企业应该定期的开展税务报告对财务管理的平日工作进行督促,通过报告能够帮助经营者及时了解财政政策的最新消息,降低风险系数,加强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而且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调整,降低风险,有效控制风险。

3.结语

总之,企业应该在时展需要下,认真分析诱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因素,并结合实际着重于培养企业的纳税诚信文化,加强和税务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打造一个和谐税企关系。还有一点要提升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建立健全有效预警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防范与规避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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