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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
一、对符合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减轻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负担,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金融机构要给予融资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可退增值税部分所缴纳的附加税费,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作为融资资金的利息补偿。
二、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号)和《*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3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及时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初审工作,积极为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尽快取得增值税退税创造条件。
三、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退税后的已缴增值税额,财政按现行体制留县部分的50%给予补助,用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技术改造及扩大生产经营。
四、地税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减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办理增值税退税、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一并提交经国税部门核对后的再生资源进销价格清单。
国税部门要按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再生资源的进销价格实行有效监控,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监控发现异常的情况信息,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增值税退税初审和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兑现等工作。对国税部门提供的监控信息要进行核实,对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依据财税〔20*〕157号文件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申请享受本意见规定财政补贴、财政补助的资格,并追缴企业已获取的财政补贴和财政补助。
六、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采集传递机制,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扶持发展工作。
七、鼓励规模较大的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单独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过程中经贸、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强化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用足用活财政税收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八、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键词:中小企业 财税政策 途径
财税政策在中小企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命脉所在。但是由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所以说各个地区的政税补贴政策以及发挥的作用也应该视各地区的发展情况有所不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并且完善了黑龙江省支持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徐径。
1 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1 从税收实体法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优惠
1.1.1 在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方面,鼓励且激励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中从事科技创新及技术研发的工作人员以及技术入股的个人,获得的股息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科研究人员所得的各种科研究成果奖金或津贴免征个人所得锐,通过这几方面来鼓励和激励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和积极性。
1.1.2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及实惠。征收低税率的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应当对高科技型的中小微型企业的税率适当降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以及设备的更新,可以适当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缩短,使其加速折旧,以此来刺激中小企业在科研方面的发展和创新。可以允许中小企业预支一定数目的宣传费和广告费等,从而节约成本。再就是允许其它企业减免从投资中小企业应纳税中获得的利润,加快中小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获得更多的利润,从而扩大企业规模。
1.2 从税收程序上对中小企业适度照顾
1.2.1 税务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并且引导税务。中小企业与国家大企业不同,它们的财务管理与纳税意识相对来说比较淡漠,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也相对较少。所以说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财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应该针对中小企业现有状况来不断创新和改革征管模式。对于有能力申报但是对于建账建制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专户管理”的模式相对比较适合,就是派专门人员定点稽查、定额、定期征收的财税管理模式。
1.2.2 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财税管理部门不但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要经常调查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然后根据中小企业的税源变化来想方设法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类别和方式,分类管理,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使管理和服务充分结合,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再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率。
2 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的力度
2.1 扩大财政补贴范围 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财政,都非常支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这种支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支持方式。直接财政投入的支持方式称之为直接支持;采用税收激励以及制定各项优惠政策称之为间接支持。以黑龙江为例,除了财政补贴中小企业这一方面,还应考虑到以下方面:
2.1.1 创业投资的补贴力度要加大。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去援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在创新投资市场的投放比例,这种资金扶持政策不仅可以对民间投资方向起到导向作用,又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
2.1.2 加大扶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财政补贴力度。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还有一定的缺点,其中融资困难就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而目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效果明显的方法便是政府政策性地出资扶持。首先,财政补贴可以降低风险机制,地方的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勇于创业和科研创新;其次,在筹建时对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采用一次性资金支持的方式。
2.2 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种财政补贴专项基金 尽快把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落到实处,将各个部门和领域的专项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管理让每笔资金的支出都有据可查,做到专款专用。基金预算不仅在国家中央部门设立,地方上在政府预算时,更应该针对本地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步来综合考虑,设定发展基金,加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
2.2.1 中小企业研发基金可以利用财政补贴来完成。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都是与技术密切相关的,但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可利用的研发资金却是少之又少。那么要想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研发基金,就应该由地方和中央政府按照合适的比例共同来完成,通过制定中小企业的创新规化等来实现此基金项目的补贴。
2.2.2 利用财政补贴资金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所谓贷款担保基金,就是指当贷款人的贷款不能按期履行时,责任由财政补贴来承担。因为中小企业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经常会满足不了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所以说政府建立健全一项财政补贴基金,不能及时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补贴基金贷款。
3 通过财政贴息让中小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3.1 拓宽中小企业财政贴息的范围 中小企业财政贴息的范围要进一步进行拓宽,也可以将财政贴息政策涉及到特色产业以及部分农业产业中,不仅仅把财政贴息固定在上面所说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这个框架内。这样把还没有涉及到的中小企业也包括在财政贴息的范围内,尽量让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享受到实惠。
3.2 通过财政贴息提升中小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目前的市场中,中小企业的产品较大型企业的产品还没有竞争优势,通过财政贴息的改革政策从而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让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合作项目中运用财政贴息。与龙头大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中小型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将财政贴息着重应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科研立项当中来。让财政贴息延伸到中小企业的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升级中去。对于绿色产品、节能环保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兴产品的新技术的改造及科研开发项目,要适当给予重点支持,使中小企业的主导性产品向附加值高的趋势发展。
4 用财政力量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援助
4.1 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针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现状,建议还是要坚持以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向,加快帮助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步伐——财政持续的出资更有利于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稳定经营。
政府的财政资金要专项专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一定要保证充足到位,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可以从财政预算中首先入手。综上可以通过三个途径为担保机构补充资金,确定中小企业资金的顺利到位。①可以学习日本政府,每年的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列支,在预算中单独列支一定量的资金主要用于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充足,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②为担保机构扩充资金还可以采用实物的形式。③利用周转金来为担保机构护充担保资金,所谓周转金即是财政回收的周转金。
4.2 直接实施财政投融资政策 在黑龙江省财政支持下,开展联合担保、金融座谈会、银企对接会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与相关组织机构搭建合作的平台。运用财政资金组建专门的投资公司,专门投资于黑龙江省符合国家产业规划的中小企业;对于那些需要重点扶持行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经济较欠发达地区,组建的投资公司可以直接投资,这样,为中小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当然,通过财政政策的倾斜,能为中小企业带来大广阔的发展机遇,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的不断努力,黑龙江省的中小企业必定迎来崭新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李庆云,杨志银.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我国法人启示[J].中小企业研究,2009(17):19-20.
[2]梁星,张玺尧.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7(09):34-36.
[3]张鑫.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经济学分析[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16-17.
[4]郭帅.金融危机视野下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问题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0(3):49-53.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与之相关的涉税难题开始显现。
多档税率过于复杂
为了“营改增”后纳税主体不会因为税率的改变而增加税负,在试点过程中,设定了较低的增值税率或给予纳税主体财政补贴,如按照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当前的改革试点新增6%和11%两档税率,加上原13%和17%的税率,累计达到4档,将来如果把更多服务行业纳入试点,可能还有更多新的税率。
增值税率的简并、货物和劳务的税率逐渐一致,这是国际税收实践的大势所趋。4档税率违背了增值税中性的原则,会引发企业分项目寻租。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讲,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大行业和小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陆运又分公路运输、出租车、公交、地铁,必须设置一个兼顾各方的中间值。
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而,只要是向客户销售设备时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额按设备款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一些设备制造商,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特意添加“技术咨询”经营内容,方便17%和6%税率的选择,尤其当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医院、研究所等非生产性单位时,将原包含在设备款内的维护费用,分解为独立的技术服务费,按6%税率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设备制造商出售的设备价格已包括了“三包”费用,不存在售后单独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合理性,故也须合并计入设备价款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展服务优惠政策被衍伸滥用
按照税收政策要求,会展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但是,由于缺乏实质性政策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性办法,导致会展服务利好税政被相关行业衍伸滥用。目前部分酒店、农庄等仅提供会议场地服务,主营餐饮类型的单位也通过增添“会展服务”经营内容,实现税率由营业税5%到小规模纳税人3%的转变,且形成羊群效应。以上服务仅是场地租赁服务,不存在组织会展服务,因此不适用“营改增”政策。
此外,这类酒店、农庄等提供会议场地服务还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和“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快递行业分类认定政策不一
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只确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类行业,并相应设置了11%和6%两档税率。而目前各地快递业营业税的征管政策并不统一,有些是纳入邮政通讯业管理,有些是按交通运输业管理,有些则适用其他服务业政策。在上海试点中,注册为运输企业的部分国内快递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试点,税改后的税负水平比之前有较大提高,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形成了“同业不同税”的现象。分地区试点以及可能的政策不一,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快递服务多环节、多企业分工协作的一体化流程。
快递业如按交通运输业的11%税率进行“营改增”试点,其可进入增值税抵扣的经营成本将远低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负也因此大大高于交通运输行业,从而造成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因此,在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必须高度重视合理认定行业性质及适用税率的问题,使其税改后不至发生税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和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即征即退”政策造成税收流失
融资租赁业务,原征收营业税时,适用5%的税率,现在改征增值税后,政策保证其增加税负不会超过3%;同时,按照现行试点方案,融资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又能为其下游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票。
洋山保税港区—上海试点方案规定,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先交税,再退税,但是附加税是不退回的,也就是多交了附加税的部分;二是存在一个资金占用的问题,先交税,要等上45个工作日,才能将税收返还给企业;三是在洋山保税港区,还存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政府退税的问题。企业可随意注册大量企业,这些相关企业互相之间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方面上游企业能获得政府退税,另一方面下游企业又能取得抵扣发票。因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政府须补贴企业大量资金。
税收政策洼地形成“低征高扣”现象
由于分地区试点,有些地区改为增值税,有些地区仍是营业税,客观上存在“低征高扣”避税空间。“低征高扣”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一些精心研究现行税法的企业,在探寻到“低征高扣”的政策空间后,会利用税收政策差异、漏洞、缺陷、不足、真空等,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如开具运输发票“低征高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展运输业,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的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试点难以操作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税负不降反增。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税负是营业税的3倍。
二是售后回租业务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三是人为虚拟融资租赁业务降低税负。根据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但按照税法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而对经营租赁而言,由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因此,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济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部分试点范围和行业划分不明
从行业上看,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
从区域上看,“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时、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中央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一是工程监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二是记账服务入围应税服务范围;三是地铁客运参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四是造型设计被纳入“营改增”文化创意税目。
从内容上看,试点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在企业和税收部门之间引起争议。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一项涉及到“商标著作权转让”,到底是所有权的转让还是使用权的转让?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如何划分?出口服务业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具体如何操作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税负增加企业财政补贴难以足补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布里斯托 BS8 1TH )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加速发展,中国的社会面貌不断经历着改变,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众较为关注的问题。中国政府在环境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政府可以采用财税政策来进行环境保护,以实现环境优化的目的。本文将对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研究,分析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作用机制,并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对中国当前的环境保护财税政策效果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本文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财税政策;环境治理;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038-03
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在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时不断改变着生态环境,反过来生态环境也不断影响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有利于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有利于人类的身心健康。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加速发展,社会面貌也不断经历着改变,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长此以往,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大于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人们的生存环境不断恶化,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治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从财税政策角度出发,探讨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作用机制,并基于当前财政政策治理环境问题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相关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关于环境治理政策的理论基础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认为需要政策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理论与庇古税,另外一类是认为需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科斯定理。根据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的“外部性”概念,环境污染是一种负外部性活动,环境治理则是一种正外部性活动。1920年,庇古最早提出在治理环境污染时,征税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他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在市场机制不能够实现效应时,应采用政府干预的措施。生产者为了逃避被征税,将想办法改进生产技术,减少环境污染,从而减少税收,长此以往,环境问题将得到改善。庇古税在20世纪20年代即引发争议,1960年,科斯撰文认为难以对污染带来的损失进行货币化衡量,并提出可通过市场交易来代替庇古税手段、法律手段及其他政府管制手段。
国内关于环境治理问题的财税政策研究晚于西方国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王宝顺等认为,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具有滞后性和区域差异性,提高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率将能够有效提高环境治理能力。卢洪友、祁毓认为,环境保护财政支出在整个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财政政策对环境治理的重要性须不断得到强化。蒋尉认为,在市场机制与政策的双重作用下,企业参与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将得到加强。
二、财税政策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一)财税政策促进环境治理的目标
环境是支持人类生存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品,存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需要政府在环境治理领域进行一定的干预,一方面可通过财政政策,通过相关投资,增加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可通过征收排污企业税收,提高其排污成本,以减少其污染物的排放。财税政策的目标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其一,经济目标,遵循“成本——利益”原则,分析环境对经济的正负效应,通过影响企业生产的成本、价格利润率等,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果;其二,环境目标,指的是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保证污染被控制在环境能够承载的范围内,保证人体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财政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财政政策本质是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投放、鼓励地方政府进行积极的环境治理,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污染治理投资
政府直接进行污染治理投资,是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首先由于环境治理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导致企业和个人“搭便车”现象的出现,不愿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此时政府对环境治理进行投资将发挥直接的作用。并且政府对污染治理进行投资,可平衡不同地域的环境治理水平,平衡区域间的环境差异,并通过建立监管,保证各个主体履行自身的环境治理的职责。
2.财政补贴
政府财政补贴主要可针对三类对象,首先是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生产者进行补贴,第二是对进行低污染产品消费的消费者进行价格补贴,第三是对可能进行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人员进行补贴。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在于,政府将不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并且增加税收及其他方式进行处罚,从而增加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机会成本。通过财政补贴的激励,企业能够积极改进技术、升级产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政府绿色采购
政府绿色采购的作用机制为,首先对企业进行绿色生产起到激励作用,企业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将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争取成为政府的供应商。第二,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提高绿色产品的产量。第三,可以提高公众消费绿色产品的意识,进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产业调整时,绿色采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税收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
税收政策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增加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降低其生产成品,促进其绿色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排污的企业增加税收,增加其生产成本,促使其不得不进行生产技术革新,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以期减少税收缴纳,提高生产利润。税收机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征收环境税
征收环境税的作用在于激励企业生产符合生态文明的产品,而不是抑制生产。完善合理的环境税制度将实现环境政策目标,促进社会效益最优。环境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针对对生产环节的税收,提高生产者的生产成本,生产者最终通过价格机制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最终减少消费;第二,直接对消费征税,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减少消费。环境税的征收将促使企业不断革新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最终实现生产的可持续和生态文明。
2.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的作用机制与征税相似,指的是对排污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进行收费,当排污费高于边际治理成本时,企业生产者将不得不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减少排污量。排污费标准越高,企业生产者的生产技术革新动机越强。
3.税收优惠
环境税收优惠指的是政府可通过对进行节能减排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补贴,减轻其税收负担,鼓励节能减排,促进环境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政府财政支出,政府牺牲了一定的税收收入,引导和激励企业生产者进行环境治理。
综上所述,财政政策侧重于正面引导和推动,税收政策倾向于优惠返还,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着手,充分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中国环境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
近年来,中国在全球146个国家和地区中,环境可持续指数一直处于末位,在水资源利用、空气污染治理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在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同时,需要政府发挥更大的政府职能,采取强有力的财税政策,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改善当前的环境状况。
(一)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财政政策实施情况
考察政府是否尽职履行环境治理职能的标志之一即为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近年来,中国关于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无论是总额还是GDP占比都有所上升,尤其是总额增速较快。但从GDP占比来说,相比于发达国家的数据,中国的环境财政支出GDP占比一直处于较低位,近年来占比一直低于1%。财政支出规模占比小主要原因在于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其他渠道占比较低。总体来说,现目前财政环保支出的总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制约着进一步环境治理的优化。根据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744亿元,与上年比增幅达到10.9%,其中节能环保支出3 383亿元,比上年增长14.2%,增长率处于前列,体现出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加深,但不可忽视的是总量占比全年财政支出仅为2.42%,处于国家财政支出各项中的末位。此外,政府促进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还存在地区间不公平的问题,比如河流上下游地区、东西部地区间差距较大。现目前中国环保财政支出主要包括污染治理投资、财政转移支付、政府绿色采购等。
(二)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税收政策实施情况
中国促进环境治理的税收政策包括征收消费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费等税种,同时还包括具备税收性质的排污费。最初设置消费税的目标并不是环境治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污染日渐严重,国家开始通过调节消费税来治理环境,首先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不断加深,相关项目的税率也有所调高,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进一步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资源税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开采而征收的税种,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不仅在于调节各地资源优劣等客观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更在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可用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是环境保护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除了以上税收项目,具备税收性质的排污费也是政府用来环境保护的有力方式。上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此后关于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排污费的收取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征收面窄、执行力不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除了以上税收政策,政府还制定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对于那些主动参与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中来。
四、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
(一)财政政策环境治理效应的面板分析
首先需要提出的是本小节指出的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政策。由于无法单独对政府绿色采购支出进行核算,因而本小节将以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代表财政政策进行实证分析。
1.模型的构建与变量的选择
面板数据模型包括固定效应、混合回归、随机效应模型这三类,其优点是可以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并且可以根据面板数据对估计结果的有效性进行修改。
混合回归模型:(4-1)
固定效应模型:(4-2)
随机效应回归模型:(4-3)
混合回归模型在现实中应用不广,其他两种模型的关键区别不在于未观测到的个体影响是否随机,而是是否包含与模型中解释变量相关的元素。在本文中,被解释量yit表示省i在年度t的环境污染排放指标向量,本文主要选择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gf)、工业二氧化硫(so2)、工业废水排放量(fs)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xit表示省i在年度t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数据主要为2008-2013年中国大陆地区30省或者直辖市(剔除西藏)的环境保护财政支出(hbzc)。控制变量中,uit误差项,与xit无关,且均值为0。control为与环境污染排放相关的控制变量,αi是未被观测到的因素对解释变量的影响,β是解释变量xit的系数,主要选择人均GDP(rjgdp),人口规模(rkgm)以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gdzc)作为控制变量。
2.实证结果分析
对三个方程进行F检验和Hausman检验后确定采用随机效应模型检验工业废水,固定效应模型检验二氧化硫,固定效应模型检验工业固体废物。预先假设环境保护财政支出与环境污染排放量呈负相关关系,根据实证检验结果,预先假设成立,且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工业固体废物模型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其他两种模型中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当环境保护支出增加1%时,工业废水排放量减少0.186%,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减少0.198%,工业二氧化硫减少0.185%。实证结果显示,当国家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时,可以有效缓解缓解污染,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经实证检验结果,人口越多的地区,环境污染排放量越大,且人口规模对工业二氧化硫的影响最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工业固体废物呈正相关关系,同工业废水呈正相关关系。人均GDP对三者的影不大。
(二)税收政策环境治理效应的面板
1.模型的构建、变量的选择和数据来源
面板数据模型包括固定效应、混合回归、随机效应模型这三类,其优点是可以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并且可以根据面板数据对估计结果的有效性进行修改。
混合回归模型:(5-1)
固定效应模型:(5-2)
随机效应回归模型:
(5-3)
主要选取中国大陆地区的30个省(包括直辖市及自治区,剔除西藏)2005年至2013年的数据。解释变量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环境税费;被解释变量为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及工业固定废物的排放量;控制变量为政府竞争及地区人均GDP,其中,选择地方税收占地方GDP比例来衡量政府竞争。
2.实证结果分析
首先建立混合回归模型,经过F检验发现个体效应不能被忽略,然后进行Hausman检验,检验结果为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作为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工业废水的回归方程。在工业废水排放的固定效应模型中,得到资源税增加1%,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0.1668%,排污费增加1%。这个结果表明中国环境税费的设计没有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反而促进了排污者的排污动机。在工业二氧化硫的固定效应模型中,当排污费增加1%时,二氧化硫排放增加0.0966%,当资源税增加1%时,二氧化硫增加0.2234%,二氧化硫并没有受到排污费和二氧化硫的增加而减少排放。在工业固体废物的固定效应模型中,资源税及排污费增加1%时,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分别增加0.1561%及0.1701%。
综上所述,由于中国当前环境税的征收制度,比如征收标准低、管理较宽松、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等原因,中国环境税费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排污费往往低于企业的治污成本,排污费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他税种的效应就更加不明显。控制变量中,各地政府往往因为盲目追求GDP以及在政府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放松环境监管,导致环境进一步恶化。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首先对财税政治促进环境治理进行了文献综述,然后对财税政策如何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做了阐述,再次运用规范分析对中国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果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财税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财政政策对环境治理一般具有促进作用,但是中国环境保护财政支出总量及占GDP比重都较低;而当前中国的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并未起到促进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当前的环境税收制度存在问题,而且存在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的提高、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的问题。
(二)政策建议
1.完善财政政策
第一,需要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虽然近年来中国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明显增加,并不断保持上升趋势,但与实际需求相比,总量依旧偏低,所以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支出规模。第二,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仅要增加环境保护支出占GDP的比重,还要从事后治理转移到事前预防,增加环保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水平。第三,需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加强管理、转变管理理念,提高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效率,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第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对生产和消费进行“绿色”引导。
2.完善税收政策
首先,需要完善现有的环境税体系: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改变计税依据、扩大征税范围来进行改革;对消费税进行改革,增加消费税计税的范围,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改到零售环节;对排污费进行改革,可以根据当地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来征收;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激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投入环境治理。其次,可以单独征收环境税,这样环境治理效应将更有力、明显。具体操作过程可以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的经验,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改革,可以逐步增加税目,初始税率可以低些,根据企业的税负承担能力,再进行税负的调整。
(三)环境政策的优化选择
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各有利弊,环境税有利于促进环境治理和资源节约,但政府绿色采购、财政转移支付、财政污染治理投资支出政策的作用较为片面,仅靠这些政策难以满足环境治理的需要;而仅仅依靠环境税来治理污染也是不够的。因而,理想的方式应该是结合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取长补短,综合使用,以发挥两者的最大作用。当环境税税率的标准无法确定时,可以积极使用财政政策;需要对个人或者微观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调整时,可以通过征税来影响其成本利润,进而改变其生产行为,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兆德.财税补贴政策对农业公司经营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以西部农业上市公司为例[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3).
[2]王玺,蔡伟贤,唐文倩.构建我国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研究,2011(5).
[3]李忠,沈宏,陈伟.加拿大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13(28).
[4]毛晖,汪莉,杨志倩.经济增长、污染排放与环境治理投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5).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理论学刊,2003,(1):19-22
[2]周玉梅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
要]循环经济是一种倡导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和转移性支出,通过调整税制和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正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把传统的、依赖资源净消耗线性增加的发展,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循环经济的核心是“3r原则”,即减量化(re duce)———减量化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再利用(reuse)———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污染;再循环(recy cle)———再循环原则属于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完成作用功能后重新变成再生资源[1].上述三个原则在控制自然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减少废物产生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的多次和反复使用,只有在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都无法实行时,才允许将废物进行最终的环境无害化处理。
可见,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以物质不断循环利用为基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活动规范及行为准则。它通过从“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整体社会循环,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的闭环运动过程,使得在整个经济系统及生产、消费过程中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很少产生废弃物,其特征是自然资源的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的低排放,从而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二、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2]
1、循环经济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
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存在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与环境恶化的态势。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存在大量的浪费现象。由于生产中能源等资源利用率低,造成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循环经济体现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矛盾中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与深远影响。
2、循环经济是转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
我国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程的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以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来带动经济高增长。目前我国既没有发达国家工业化时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也经不起传统发展方式带来的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废物产量的最小化甚至零排放。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减少经济增长对资源稀缺的压力,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3、循环经济是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的进一步拓展
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治理替代末端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清洁生产在企业生产过程的实施以及各企业间工业生态链上的良性循环,不仅节约了资源,减少了生产中的废弃物,而且使这种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的理念扩大到消费领域。于是清洁生产从生产领域拓展到消费领域,从企业内部走向企业群之间再走向社会,形成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从发展国民经济的高度和广度将环境保护引入经济运行机制。
4、循环经济是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日益密切,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由于我国经济整体环保水平较低,在外贸领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环境压力,一些工业产品和农产品由于在生产、包装、使用等环节的环保要求偏低,容易受到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污染产业、有害物质和外来物种入侵将对我国国家环境安全也构成了威胁。因此,要增强我国的环境竞争力,实现我国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也要求发展循环经济。
5、循环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时要实现生态文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历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如果继续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工业化道路,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文明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经济建设的资源环境基础的制约,物质文明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能够满足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的“共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启动和推广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其中财税政策是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它可以很好地利用市场的力量,包括利用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有效配置资源的效能。通过财税政策来鼓励对环境有建设意义的活动,阻止对环境有破坏性的活动,就能把经济引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可以从财政支出政策和税收政策两方面来分析。
1、财政支出政策
财政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又可分为投资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购买性支出的投资性支出方面,我国政府应增加投入,促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例如,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地下管道铺设、绿色园林城市建设、公路修建等。由于以上公共设施建设的承建企业经济负担较重,所以政府通过投资性的支出,既可以为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可以调动企业建设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此外,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也应加大投入力度。在购买性支出的消费性支出方面,政府可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1993年克林顿政府了一项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构采购的所有纸张到1995年必须含有20%或更多用过的废纸,2000年时又增加到25%.这一做法给再生纸提供了日益兴旺的市场,将再生纸由经济上的一种债务变成了一种资产。而在我国除纸张外,家用电器、建筑材料中的钢铁,铝制饮料罐等的再循环利用率,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可通过政府的绿色购买行为,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的、包装简化的、用标准化配件生产的产品,以此影响消费者消费方向和企业的生产方向,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
在转移性支出方面,主要涉及到财政补贴。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通过财政补贴对于相关企业予以支持。如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90%;德国对于兴建环保设施也给予财政补贴,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日本政府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要从国库中提供部分财政补贴等[4].而目前我国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这对相关企业的鼓励与支持效果甚微。而对于构建循环经济系统,需要经常性的直接财政补贴的支持。因此,可以考虑给开展循环经济的企业以照顾,例如采取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此外,我国还应借鉴国际经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从而大幅度地调动企业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
2、税收政策
(1)调整现行税制。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税,这无论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是保护生态环境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品和盐进行征收,征税范围狭窄,这不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我国目前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以及防止生态破坏行为,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也应尽快被纳入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二是实行累进课征制。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资源税还具有特殊性,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进行的惩罚性税收,因此对资源税的征收应采取累进制方式。也就是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使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这样,对于需要大量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较高的资源税率将成为企业的负担,从而迫使企业上马环保工程,转产停产,提高产品价格,加大环保型产品的研发。
其次,开征一些新税种。一是征收新鲜材料税。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使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开始征收新鲜材料税,借鉴其经验,我国也可尝试开征新鲜材料税,从而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二是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最早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垃圾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成本增加,因而可以使减量和再生利用资源显示出吸引力。此外,还应分期分批的开征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垃圾填埋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对不同地区、部门及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同时加强征收管理,税款实行专项管理,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2)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政策层面上,应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对实施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应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具体来讲,近期可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调整高耗能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进口税方面,降低高耗能产品进口关税,对相关进口企业给予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对导致高能耗的仪器、设备、技术的进口提高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调整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对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记提折旧;对购置相关设备,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生产在《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内的废弃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予以免征相关所得税。三是制定鼓励低油耗、小排量车辆的税收政策。低油耗、小排量车辆作为一种节能环保产品,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消费———报废的产品生命流程。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从这一产品生命流程各环节采取不同措施:在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对企业与技术提供商实行税收减免或补贴,对节能生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产品生产企业降低所得税税率;对流通企业实施增值税减免;对消费者免收此类商品消费税,降低此类商品燃料税税率;对专门回收此类商品的企业,在其营业之初,减免所得税。
[参考文献]
[1]王成新,李昌峰 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抉择[j] 理论学刊,2003,(1):19-22
[2]周玉梅 构建循环经济模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j] 当代经济研究,2004,(2):37-39
1.1税务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并且引导税务。中小企业与国家大企业不同,它们的财务管理与纳税意识相对来说比较淡漠,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也相对较少。所以说要想解决中小企业财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应该针对中小企业现有状况来不断创新和改革征管模式。对于有能力申报但是对于建账建制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专户管理”的模式相对比较适合,就是派专门人员定点稽查、定额、定期征收的财税管理模式。
1.2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财税管理部门不但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也要经常调查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然后根据中小企业的税源变化来想方设法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类别和方式,分类管理,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使管理和服务充分结合,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再提高中小企业的税收率。
2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补贴的力度
2.1扩大财政补贴范围不管是中央或地方财政,都非常支持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这种支持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支持方式。直接财政投入的支持方式称之为直接支持;采用税收激励以及制定各项优惠政策称之为间接支持。以黑龙江为例,除了财政补贴中小企业这一方面,还应考虑到以下方面:
2.1.1创业投资的补贴力度要加大。以资金补贴的形式去援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资金在创新投资市场的投放比例,这种资金扶持政策不仅可以对民间投资方向起到导向作用,又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
2.1.2加大扶持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财政补贴力度。据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还有一定的缺点,其中融资困难就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大问题,而目前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效果明显的方法便是政府政策性地出资扶持。首先,财政补贴可以降低风险机制,地方的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勇于创业和科研创新;其次,在筹建时对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采用一次性资金支持的方式。
2.2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种财政补贴专项基金尽快把中小企业的发展基金落到实处,将各个部门和领域的专项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管理让每笔资金的支出都有据可查,做到专款专用。基金预算不仅在国家中央部门设立,地方上在政府预算时,更应该针对本地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步来综合考虑,设定发展基金,加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
2.2.1中小企业研发基金可以利用财政补贴来完成。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进步都是与技术密切相关的,但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可利用的研发资金却是少之又少。那么要想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研发基金,就应该由地方和中央政府按照合适的比例共同来完成,通过制定中小企业的创新规化等来实现此基金项目的补贴。
2.2.2利用财政补贴资金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所谓贷款担保基金,就是指当贷款人的贷款不能按期履行时,责任由财政补贴来承担。因为中小企业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经常会满足不了企业对资金的需要,所以说政府建立健全一项财政补贴基金,不能及时贷到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补贴基金贷款。
3通过财政贴息让中小企业得到更多实惠
3.1拓宽中小企业财政贴息的范围中小企业财政贴息的范围要进一步进行拓宽,也可以将财政贴息政策涉及到特色产业以及部分农业产业中,不仅仅把财政贴息固定在上面所说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这个框架内。这样把还没有涉及到的中小企业也包括在财政贴息的范围内,尽量让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享受到实惠。
3.2通过财政贴息提升中小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在目前的市场中,中小企业的产品较大型企业的产品还没有竞争优势,通过财政贴息的改革政策从而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占有一席之地。让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合作项目中运用财政贴息。与龙头大企业具有合作关系的中小型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将财政贴息着重应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科研立项当中来。让财政贴息延伸到中小企业的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升级中去。对于绿色产品、节能环保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兴产品的新技术的改造及科研开发项目,要适当给予重点支持,使中小企业的主导性产品向附加值高的趋势发展。
4用财政力量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援助
4.1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针对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现状,建议还是要坚持以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向,加快帮助黑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的步伐———财政持续的出资更有利于保证信用担保机构的持续稳定经营。政府的财政资金要专项专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一定要保证充足到位,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可以从财政预算中首先入手。综上可以通过三个途径为担保机构补充资金,确定中小企业资金的顺利到位。①可以学习日本政府,每年的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列支,在预算中单独列支一定量的资金主要用于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充足,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②为担保机构扩充资金还可以采用实物的形式。③利用周转金来为担保机构护充担保资金,所谓周转金即是财政回收的周转金。
关键词:政策性粮食 收储企业 保管费用补贴
为了保障种粮农户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我国先后开展了最低价水稻与小麦、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等政策性粮食收购。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中航工业集团与地方粮食企业等共同承担了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国家财政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个层面,分别分析保管费用补贴的纳税问题,并对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税问题、收购环节的印花税问题、保管环节涉及的储粮设施房产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政策性粮食收储行业相关税制。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
(一)保管费用补贴的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有关标准,中央财政按不同区域分别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每年86―11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3号),保管费用补贴用于保管库存粮食所需各项合理费用开支,包括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及损耗。
(二)保管费用补贴免税的三个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应属于财政性资金,在符合三个条件情况下,即:能提供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国家拨款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及支出,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在办理免税备案中,往往向税务机关提供财建[2011]996号、当地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企业拨付利息费用补贴的文件及《国家储备粮油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8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农发行字[2001]128号)等文件,以满足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的前两个条件。
对于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第三个条件“单独核算财政性资金支出”,对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来说,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可分为收购、烘干、保管、出库四个环节。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收储企业既要单独核算政策性粮食收购过程中发生的收购费用,又要按业务板块分别核算保管、轮换等发生的费用。实际操作中,收储企业往往难以严格区分收购与保管环节费用。(1)以收储企业职工工资为例,在收购季节,职工既有收粮任务,又有保粮工作(粮食入库后,就开始保管作业),收储企业很难拆分出哪些职工的工资是从财政性资金(即保管费用补贴)开支,哪些由收购费用贷款资金(即收购费用补贴)解决。(2)又比如,收储企业新建储粮仓配套的粮温检测电子系统,既是收购建仓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日后保管环节经常使用的设备。购买粮温检测电子系统的资金,究竟用的是收储企业申请的收购费用贷款,还是国家给予的保管费用补贴款?由于收购作业与保管作业密不可分,实务中,各种来源的资金混在一起,形成一个资金池,收储企业很难严格区分出哪笔钱用的是保管费用补贴资金。
由于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保管费用补贴使用规范与会计核算要求,造成收储企业财务人员无所适从,只能按各自理解处理,容易造成收购环节费用与保管环节费用的核算互串,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三)保管费用补贴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保管费用补贴属不征税收入,该补贴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亦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似乎意味着,保管环节形成的利润(即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减去保管费用支出),为免税利润。但是,财税[2011]70号文紧接着补充规定,若财政性资金在未来5年内未能支出的,剩余金额应计入第6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换句话说,对收储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结余即保管环节利润终究避免不了交税的结局。财税[2011]70号文只是给予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五年内保管环节利润推迟纳税的机会,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
(四)建议。由于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为了规范保管费用补贴的涉税处理,建议国家粮食局会同国税总局等部门,进一步明确保管费用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要求、配套的会计核算规范以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税务稽核办法。
二、保管费用补贴的增值税问题
保管费用补贴是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适用《国家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即“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条款,收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可以不征增值税。本文在下文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三、保管费用补贴的营业税问题
(一)“营改增”实施之前。在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取得的保管费用补贴,一直按免征营业税处理,部分税务机关也认同这种做法。笔者认为这是对税务政策的误解。为了研究保管费用补贴的是否免营业税的问题,有必要系统梳理相关税务文件的来龙去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储备商品的税收政策问题,在不同时期先后出台了六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件于2011年2月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对中储粮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取得的国家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该文件有效期为2006年至2008年。
在财税[2006]105号文到期后,国家马上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文件有效期2009年至2010年。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9]151号文延续了财税[2006]105号文内容,只是在免征营业税方面多了个“暂”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延续了财税[2009]151号文有关国家储备商品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但删除了财税[2009]151号文“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的条款。该文件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2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是对财税[2011]94号文的延续,再也没有出现前序文件的“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或暂免征营业税”字眼。两文件有效期分别为2013年至2015年,2016年至2018年。
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六个文件的演变过程看,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分别经历了免征营业税、暂免征营业税、取消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三个发展阶段。早在2011年,国家就废止了财税字[1996]68号文这一最早的、文件有效期最长(达15年)的“保管费用补贴免征营业税”文件,并在同年出台的财税[2011]94号文中,同步取消了前序文件延续多年的“保管费用补贴免征营业税”政策。
据笔者了解,自2011年以后,部分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未就保管费用补贴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也未严格按规定进行征缴,造成保管费用补贴免营业税的误解与征管漏洞。之所以造成这种误解,除了部分企业与税务人员未能掌握国家税务政策的这一“细微”变化外,还有两个原因:(1)由于保管费用补贴来自于财政,收储企业无须就该笔收入开具发票,容易形成免税的错觉。(2)部分地方认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困难,征收补贴收入营业税,将会导致企业再次出现全面亏损。政府应当给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补贴收入免税优惠政策,或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营改增”实施之后。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这种误解,容易进一步演变为“保管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政策性粮食的保管业务,应属“物流辅助服务之仓储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也就是说,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营改增”之后应改为征收增值税。
对于保管费用补贴是否应交流转税,以及如果交税是应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问题,由于缺少专门的、清晰的税务文件界定,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也不一致,导致了部分收储企业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既不交营业税,也不纳增值税的情况,亟待规范。
(三)“营改增”之后的不同税法文件冲突。如上分析,在“营改增”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应交纳增值税。但根据上文提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费用补贴收入,似乎可不征增值税。这就出现了不同税法文件的冲突矛盾。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冲突矛盾,就要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出台的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3年1月的该公告解读,该公告主要针对中央财政给予新能源及高效节能产品销售的补贴问题,而非“营改增”之后政策性粮食的保管补贴收入免税问题。
(四)建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明确或澄清保管费用补贴收入的增值税问题,并明确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是否继续适用于“营改增”之后保管费用补贴收入的增值税免税问题,以免因税法文件相互冲突而造成税源流失,同时也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问题
(一)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据笔者了解,在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过程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理解不同,只接受纯国有企业的备案,而拒绝受理国有控股企业的备案申请。
笔者认为个别税务机关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仅限定于纯国有企业的从严理解,与国家提倡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对于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企业来说,拒绝受理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申请,违反国家政策,有行政不作为之嫌,应予以规范。
(二)未办理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的利弊分析。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对于不愿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或当地税务机关拒绝受理备案的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来说,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分析其中利弊。
1.利的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收储企业未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其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均可以抵扣。如果收储企业兼营贸易粮业务,则政策粮业务积累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贸易粮业务的销项税。
2.弊的方面:以后政策性粮食溢价销售出库时,收储企业将面临溢价部分缴纳增值税问题。
(三)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对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政策性粮食销售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政策性粮食销售过程中,谁应该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对于作为农发行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如中粮、中纺、中航工业所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国家粮食销售中心平台销售粮食的,按国家核定的粮食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储粮直属企业按客户实际成交价格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账面不体现粮食销售价差损益,平进平出,而实际的粮食价差损益在中储粮直属企业账面体现。
实践中,个别地方未能严格执行上述的税总函[2015]448号文件,仍建议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向竞拍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理由是,这些独立承贷主体是“分贷分还”企业,“是政策性粮食收购的贷款主体,也是核算主体,而中储粮直属企业并未对分贷分还企业收购的政策性粮食进行核算,上述规定(指税总函[2015]448号文)与实际业务不完全适应。”
对此,笔者认为,无论哪方向竞拍购粮方开票,都不会实际承担粮食销售价差损益。根据财建[2013]203号文,“政策性粮食销售价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税费后,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在各方均不承担销售价差损益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开票环节,尊重“储备粮食已在分贷分企业入账核算”的事实,建议由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向竞拍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印花税问题
(一)收购结算凭证是否属应税凭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规范流程,收储企业完成扦样化验、称重卸车等流程后,打印《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或《检质检斤证》),办理结算付款,最后打印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操作中,收储企业并未与农民签订正式的收购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具有合同效力的尉荨⑷啡鲜榧捌渌各种名称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是否属于应税凭证?这要分析其具体内容。《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包含了售粮农民的名字、地址、所售粮食各项品质指标、结算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收购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虽然《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没有显示收购单价、收购总价等金额信息,但按照国家公示的挂牌收购价格,农民很容易就可以计算出具体结算金额。另外,国家规定收储企业要根据《粮食收购结算凭证》等凭证,当场、足额向农民直接兑付粮款。
综上分析,《粮食收购结算凭证》是具备购销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印花税税法冲突。既然《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属印花税应税凭证,收储企业是否要按购销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目前,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相关的印花税规定主要有以下两条:
1.《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2.《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的“一主三辅”企业(中储粮、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向农民收购粮食而书立的购销合同(即《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但按财税[2016]28号文,国税总局只对该文件公示免税企业名单内的中储粮、中粮所属粮库给予印花税免税优惠。这就造成免税企业名单之外的中纺、中航工业所属粮库不能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政策,导致了两个税收文件对同一涉税事项的不同处理冲突。
如何解决前后两个印花税文件的冲突?笔者认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在国务院立法授权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制订的实施细则,属于规章范畴。而财税[2016]28号文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两者在制订主体、效力层级上有明显不同。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冲突解决原则,未入围财税[2016]28号文免税企业名单上的中纺、中航工业所属粮库应按上位法(即《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动享有政策性粮食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免税资格。
六、粮食收储企业储粮设施的房产税问题
目前,我国粮库常见的储粮设施包括:囤(如席囤、钢管囤)、罩棚、仓(如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等。钢板仓由于储量大、结构简单、建造快、成本较低等特点,近些年成为新兴的主要储粮设施。
(一)储粮设施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指出,“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粮食收储企业的上述储粮设施中,储粮囤为圆形结构,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墙面,不符合房产税有关房屋定义;储粮罩棚由于四周未建墙面而没有封闭,且参照“加油站罩棚不属房产”的税务文件,也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对于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是否属于房产,现有的房产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2011年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储粮仓属于“构筑物”,而非“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003号)文件,“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储粮仓这类构筑物,不论是砖混结构还是钢结构,均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1)《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的,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清查、登记、统计等工作,而非房产税的征税依据。(2)储粮仓完全符合房产税有关“房屋”定义,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砖结构的墙或钢结构的挡粮板)、能够遮风避雨(这是储粮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供人们在其中储藏物资。(3)实务中,只要储粮仓的土地手续齐全,是完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能取得房产证的储粮仓,很难排除在房产税课税范围之外。
(二)建议。由于《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订,而储粮钢板仓是近些年新出现的储粮设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砖混建筑储粮仓,建议国税总局尽快明确收储企业的储粮仓是否儆诜坎税课税范围的“房产”。
七、结论
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是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存储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其行业特有的纳税问题应引起重视。(1)保管费用补贴在满足单独核算资金支出等条件后,可按免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资金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具体的保管费用补贴使用规范与配套的会计核算要求。(2)保管费用补贴经历了免征营业税、暂免征营业税、取消营业税免税优惠、改征增值税的四个发展阶段,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规范该部分补贴收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3)在政策性粮食销售的增值税免税备案中,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也应具备免税资格。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对是否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做利弊分析或税务筹划。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后,为减少开票环节,应允许作为独立承贷主体的非中储粮企业直接开票给竞拍购粮方。(4)在政策性粮食的收购环节,《粮食收购结算凭证》属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印花税应税凭证。对于财税[2016]28号印花税免税企业名单以外的收储企业,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自动取得粮食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免税资格。(5)用于存储政策性粮食的砖混结构的平房仓、钢结构的钢板仓,原则上符合房产税有关“房产”定义,是否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待税务部门明确。
参考文献:
国外学者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研究主要包括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财政补贴等。一方面,学术界对于税收政策的讨论相对较早,内容丰富,也相对成熟(Abbott&Zuckert,1941;Poterba,1989;Cumming,2005),多数研究表明,税收政策调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因具体税种不同而有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创业投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焦点转移到制度层面,学者们对于补贴政策的关注比较少,只见Keuschnigg&Nielsen(2002)构建起一个包含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了投资补贴以及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人部门的作用,发现投资补贴与产出补贴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程度,这与此前Keuschnigg&Nielsen(2001)的研究结论相似。之后,Keuschnigg&Nielsen(2004)转向创业投资机制的微观研究,构建了一个双重道德风险模型,在该模型中创业资本家与创业投资人的努力都不可观测,此时无法用财政补贴方式量化纠正资源的无效配置。我国创业投资发展起步较晚,虽然当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的重点在于直接扶持手段,但关于财政补贴研究基本停留于宏观分析,甚至直接纳入在笼统的政策扶持定性讨论中(王关义、陈裕,2000;申金升等,2001),很少有单独的定量分析。王彦等(2001)在分析我国创业投资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创业投资除了拓展风险资金来源、培育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以及完善退出机制外,还应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补助、建立政府担保机制等。最近,李吉栋(2011)基于配置决策模型的定量研究指出,政策扶持不仅能够增加创业资本供给,还能提高创业投资人的努力程度。但上述分析是在完全信息情形下进行的,缺乏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的考虑。此外,模型直接假定政策扶持会提高创业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率并降低收益率的标准差,这就默认了政府扶持的有效性,否定了可能的“政府失灵”问题。纵观国内外研究文献,不难发现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机制研究相对缺乏,尤其是我国在其量化分析方面基本空白。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其定性分析结论比较明确和成熟,难以引起学者的研究兴趣和关注;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国目前理论研究的模型数量分析技术还不够成熟,加之国外政策扶持领域的研究也不够充分,使得定量分析的开展受到一定局限。
2财政补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机制研究
2.1经济学分析:外部性传统经济理论分析通常把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参与和支持看作是对“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的纠正(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1998;戴志敏,2002;李万寿,2006;Rinetal.,2006)。“市场失灵”是指,指在自由放任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在其自身的运行中自发产生的缺陷或弊病。“市场失灵”是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在几百年运行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和私有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家眼中几乎是“无所不能,完美无缺”的,它具有自我调节、自动均衡的强大能力,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到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再到马歇尔“市场自动趋于充分就业均衡的假设”,使西方社会对市场效率充满了信心。但是这个无比“有效”的市场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失灵”面前终于失去了它“万能的光环”。市场失效的出现使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更深刻了。广义的“市场失灵”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微观经济无效率,二是宏观经济不稳定,三是收入分配不公平。其中,创业资本市场的“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归结到微观经济无效率下的外部性问题。外部性理论是市场失效理论的一个重要领域,它所揭示的矫正外部效应方法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外部性(Externality)也被称为外部效应、外在性等,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的现象。或者说,外部性就是指未被市场交易价格反映的额外经济交易成本或收益。当市场交易导致了对第三方的影响,而价格机制又不能为之提供正确信号时,就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在这里价格机制的失灵导致了市场机制的失灵。正外部性的产品或劳务,由于其价格只反映了其私人边际收益,而不能充分反映其社会边际收益,导致产出供给不足,从而给生产或消费者带来了额外的效益损失,根据“黄金规则”MC=MB=P,存在外部性下的资源配置亦是无效率的。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正外部效应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与消费将呈现不足状态,而提高它,增加其供给,社会将因此而获得净效益。正外部效应产品或劳务的私人标准均衡和社会标准均衡对比情况可见下图。在图1中,当不考虑额外收益的补偿时,自由竞争市场会使正外部性产品按照私人边际成本(MarginalPri-vateCost,MPC)和私人边际收益(MarginalPrivateBenefit,MPB)决定的均衡价格(P0)和均衡产量(Q0),来配置资源,它反映了私人的最佳资源配置,但却偏离了社会的最佳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过少,价格偏低。在图2中,当政府对额外收益进行补偿时,正外部性产品将会按照社会边际收益(MarginalSocialBenefit,MSB)和社会边际成本(MarginalSocialCost,MSC)决定的均衡价格(PS)和均衡(QS)产量进行资源配置。这时,产量较Q0增加,价格提高。由于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强制力,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交易费用优势等,因而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这也是由政府来纠正创业投资“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所在。
2.2局部均衡模型分析:不对称信息但是,“市场失灵”并不是政府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前提是:首先,必要条件。市场存在失灵,而政府又是为追求公共利益去弥补市场缺陷。其次,充分条件。政府的活动的确比私人的活动更成功、更优越。即政府的经济活动在取代私人活动后,能经受市场考验,表现出更高的效率。最后,优势条件。政府拥有政治强制力。这使得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的优势。如: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命令权等。政府通常利用政治权力监管私人经济活动,并利用税收和补贴来影响资源使用的动机。对政府行为来说,“市场失灵”是必要的而不是充分的条件,“市场失灵”本身并不能构成政府部门干预创业投资市场的理由。因为政府干预本身也有可能造成扭曲从而缺乏效率,即政府行为不能增进效率或政府把收入再分配给那些不应当获得这种收入的人,由此导致政府失灵。事实上,政府机构确实不是完美的,也不是没有任何摩擦和成本就能运转的。低效率、决策失误、腐败等等,都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基于以上理论分析,财政补贴能够促进创业投资的观点不能仅立足于创业投资“市场失灵”本身,而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财政补贴能否确实提高创业投资活动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也正因为如此,下文基于局部均衡模型(PartialEquilibriumMode)l对政府扶持的微观效率展开数理分析,特别地,该模型在不对称信息情形下论证了创业投资市场上的政府干预是否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2.2.1模型设定基于前人的研究框架,本文将通过构建一个简化的局部均衡模型来研究政府设备投资补贴和产出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机制。假定在时间总量为1的情况下,创业企业家最基本工作时间为0<δ<1,δ是可观测的,而其余私人时间1-δ无法被创业投资人观测。如果创业企业家积极努力工作,则意味着他会私人时间1-δ里也从事于创业投资工作;如果创业企业家消极怠工,即意味着他在私人时间里会另寻私活。我们已经知道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对创业投资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假定创业企业家付出的努力程度为e,如果创业企业家全身心投入,即e=1-δ,创业企业的工作才有可能以P>0的概率实现创业投资最终成功(退出);如果创业企业家把私人时间用于兼职其他工作,即e=0,则创业企业成功的概率P=0。假定创业投资人通过提供内部增值服务a,如管理咨询、行业经验等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p,而一些政府也会免费为创业项目提供外部增值服务g,如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行政管制解除等,从而也提高创业投资的成功率,体现在函数性质上即为。假定:①创业投资人接私活,即e=0时,则创业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也无益于提供创业投资成功率,p=0;②政府对创业企业的产出补贴率为σ,设备投资补贴率为z,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为b,初创时的固定设备投资为K,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价格为Q,则创业企业的总收入为(1+σ)Q,净利润为(1+σ)Q-b-(1-z)K。但若创业失败,则血本无归。因此,创业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为:pQ(1+σ)Q-b-(1-z)K。由于创业企业家只有创业项目,故创业资本需由创业投资人提供,其注入的成本投资为I=b+(1-z)K。作为对价,则创业企业总收入(1+σ)Q中固定比例1-s的部分必须归创业投资人所有。假定创业投资人提供内部增值服务需要花费a个劳动单位。其中,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c应为机会工资加上风险溢价补偿。
2.2.2不对称信息下的契约激励假定创业企业家面临收益风险时为风险规避型,而创业投资人由于拥有许多的创业投资项目因而可以完全规避非系统性风险①,基本工资加产出提成模式能够激励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吕朝晖,2005)。在给定了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及外生的政府外部增值服务支出g后,创业企业家选择努力程度e。以上三方面因素共同决定了创业成功的概率。则创业投资人的最优化问题分为两步:第一步,在给定内部增值服务水平a和相应的创业投资成功率p时,确定创业企业家的基本工资b与产出提成比例s,以最小化其支付c。由模型设定部分知,如果创业成功,则创业企业家总收入为sQ(1+σ)+b;而如果创业失败,则其创业工资仅为b,但可能从私活中获得其他收入(1-δ)w,这种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总收入为b+(1-δ)w。其中,参与约束(PC)表示,创业企业家从事创业投资工作产生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机会工资,而激励约束(IC)表示,创业企业家全心投入创业投资工作带来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接私活产生的效用。在完全信息情况下,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是可观测的,激励约束就可以剔除。成本最小化的解为:b=w,θ=0。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参与约束(PC)和激励约束(IC)束紧,故In(b+(1-δ)w)=In(w),求解得b=δw,代入参与约束(PC)得。第二步,创业投资人最优化选择要求先确定创业投资成功率p如何影响激励相容契约的成本。创业失败时,创业企业家有固定工资b,这并不依赖于创业投资成功率p,但p的提高会改变创业企业家在项目收入中的收入份额。给定市场需求价格Q与产出补贴比例σ,(8)式的解决定了创业企业家的收益在项目收入中的占比,s=θ/[(1+σ)Q]。由(9)式可以看到,鄣θ/鄣p<0,即更高的创业投资成功率会降低其收入占比s,这是因为创业投资人通过降低来维持激励支付θ不变。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创业投资成功率p提高可以降低收入风险,故可以接受s下降。此时,激励契约成本c=pθ+b所受创业投资成功率p的影响取决于。上述①式和②式可以看出,p对c有两种相反的影响效应。一方面,更高的p会提高相应的支付成本θ;另一方面,项目风险降低会使创业投资人以更低的风险溢价来保证参与约束。而当弹性μ>1时,后一种效应大于前一种效应,从而边际成本降低。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最基本工作时间比重δ的上升导致道德风险空间缩小,相应的风险溢价支付也会随之减少。
2.2.3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的影响政府通过财政政策补贴设备投资与产出,降低了创业投资成本,促进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和创业企业的发展。财政补贴的作用机制可以分别从对创业投资人和创业企业家的影响来分析。本文把m称为统计意义上的“创业成功成本”,下面本文要论述的是,政策扶持会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来促进创业投资人进行创业投资,从而推动创业投资市场的形成。由(7)式与(8)式可知,财政政策只能通过影响创业投资成功率提高创业企业家的期望收益,而没有直接的影响效应。在支付最小化问题中,由包络定理可得。财政补贴在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后,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使得需求价格不断降低,直至市场利润为零。最后,尽管产出补贴不影响“创业成功成本”,但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从而激励创业投资活动,这符合Sobe(l2006)的研究结论。②财政补贴对创业企业家的影响假定创业投资市场上有E个创业企业家,给定创业投资成功率为p,则市场上成功的创业企业数为pE。在每个创业企业产出为1的情况下,pE即为行业产出总量。给定需求函数D(•),当且仅当下式成立时,市场出清。由上式可以看到,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创业企业家的供给,特别是在市场需求影响下,通过增加创业企业家来增加市场供给。而产出补贴由于市场价格降低,只通过需求面效应激励创业企业家的供给。财政政策目的在于降低创业投资风险,鼓励创业企业发展。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一定的情况下,若创业投资成功率上升,则所需创业企业家减少。而(16)式最后一项是通过改变创业投资人增值服务而产生的间接供给效应。如果鄣p′/鄣g<0,政府扶持会“挤出”内部增值服务,而降低创业投资成功率。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pE不变的情况下,所需创业企业家增多。通过对(16)式提取公因式鄣p′/鄣g≤0可知,当需求弹性大于临界值,即η≥η*m/(m-c′)时,η*<1,净效应为正。如果进一步假定鄣p′/鄣g≤0,那么财政补贴对内部增值服务的效应为负,由上述分析知,财政补贴会促使创业企业家的供给数量增加,由此市场对创业企业家的需求价格降低。综上所述,本模型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下的契约激励后指出,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通过降低“创业成功成本”并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励创业投资活动,另一方面在创业投资行业产出不变的情况下,“挤出”创业投资人的内部增值服务,从而增加提高创业企业家数量。在两种渠道共同作用下,财政扶持将推动创业投资活动的开展乃至创业投资市场的深化。
3总体评价
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中影响与作用机制的文献,发现多数研究停留于定性讨论,缺乏量化分析,并且基本局限于完全信息情形。基于此,本文先就创业投资的外部性分析了财政补贴的必要性,进而基于局部均衡模型论证了财政补贴政策在扶持作用上的充分性及其作用渠道。本文认为,设备补贴能够降低“创业成功成本”,而产出补贴会提高创业投资人的收入激发创业投资积极性,同时设备投资补贴通过需求面和供给面促进了创业企业家的供给。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创业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具体措施:①加大扶持力度,借鉴美国1982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政府可以建立类似技术创新基金的机构,专门负责按较高比例对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各种资助和发展经费,补偿创业投资可能的风险损失,从而最大程度地吸引风险资本进入高技术领域。特别地,考虑建立反向的补贴申请与审核制度,由创业投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和政策规定自行申请补贴,再由相关执行单位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审核;②加强有关财政补贴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的普适性,并采取措施监督落实我国当前有关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度。此外,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惩罚制度,对财政补贴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③尽快完善创业投资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支撑条件的建设。鉴于创业投资主要是以股权投资形式开展,为防止资本市场的投机与欺诈操纵行为,政府需制定有关法规以规范市场交易,保证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小微企业 财政政策 农业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75-02
一、引言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推进小微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辅助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崔庆梅(2014)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胡逢源(2015)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促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2015)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层面对全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建议。但是,我国农业小微企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财政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市场失灵以及政策层面缺乏针对性扶持,给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农业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
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
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
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
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
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
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
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
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财政政策作为一种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的方式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支持作用。财政支出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
优惠贷款政策在国外比较常见,是政府专门为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表现为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专项贷款来为农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补贴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主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进行财政补贴:一种补贴情况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使农业小微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融资收入,保障农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为了鼓励农业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研发水平。还有一种补贴情况是补贴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与市场平均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的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贷款利息,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压力。
除了上述列举的财政支出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财政收入政策来改变农业小微企业的征税科目和税率,调整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调整税率,降低应纳税额,从而实现对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及到的具体税目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小微企业的负担。第二种方式是延长缴款期限。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讲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金额并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款时间,等同于政府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予了农业小微企业更宽松的还款期限,缓解了农业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而对政府来说则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利息收入。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小微企业的某些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从最基本的源头上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金,例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具有关税和所得税的豁免权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政策间接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目的是为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增强农业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为鼓励农业小微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农业小微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第五种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来延迟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当期折旧费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政府提供给农业小微企业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企业获得了延迟纳税的机会。
除以上列出的财政对农业小微企业支持的方式外,还存在其它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清理政府收费中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从而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财政政策支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作用于农业小微企业,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第一,财政通过支持中介组织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中介组织位于政府和农业小微企业之间,政府通过对中介组织支持来间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财政可以通过改变外部环境来间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具体方式包括通过改变税收结构、财政支出政策等方式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所处的环境,引导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财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和税收等工具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除了考虑成本质量外,有时还要考虑一些公共利益,通常并不遵从成本最低质量最好的原则来行事,而是体现了一定的倾向,政府并不一定为了自己真正的需求而购买商品,可能唯一的目的仅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结构和调整税率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价格,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利润,扶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
第四,通过财政资金支出来直接调节市场上对农业小微企业产品的供求关系,引导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补贴刺激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间接引导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崔庆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政策研究.中国集体经济,2014(36)
[2] 胡逢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企业导报,2015(3)
[3] 财政部财政科研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