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3: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政和税收专业选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财政学专业;专业特色;问题导向;积小胜为大胜
财政学专业是内蒙古财经大学历史最为悠久的专业之一,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实力最为雄厚的“标杆”专业之一。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于2006年、2009年先后被评为品牌专业和国家级特色专业。这说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在专业特色的建设上已取得了明显成就。但作为地方财经类高校,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在我国财经类高校专门人才的培养中保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在我国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当下,能够站稳脚跟并显现出自身的“优势”所在,就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学专业的特色建设。
一、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成就与不足
目前,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由2006年之前的单一财政学专业发展为现在的财政学专业、财政学专业(蒙语授课方向)和财政学专业(财政学—资产评估双学位)。如果从大财政学专业即包括税收学专业在内的角度出发,目前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由2006年之前的单一财政学专业发展为现在的财政学专业外加1个专门方向、1个双学位和税收学专业外加3个专门方向,亦即除上述财政学专业及其方向外,现有税收学专业包括:税收学专业、税收学专业(税务师方向)、税收学专业(税收筹划方向)和税收学专业(蒙语授课方向)。经过5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经过近10年的建设,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已显现出如下特色:一是蒙汉双语授课特色,即专业教学同时采用蒙语和汉语两种语言授课。二是切合专业特点的“双证”、“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即税收学-税务师“双证”人才培养模式和财政学-资产评估“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三是基于“临近的可能”不断夯实和彰显专业内涵,即立足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现有4个专业(财政学、税收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资产评估)之实际,在临近的可能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凸显专业内涵,探索培养具有为民生托底之眼光和知识架构以及具有扎实、系统资本资产评估理论和实操能力的财政学专门人才。实践证明,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之特色建设,对于为我国8省区培养蒙汉兼通财经专门人才,对于充分利用内蒙古财经大学和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之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优势培养复合型财经专门人才,对于增强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的任职履职能力培养市场紧缺的应用型财经专门人才,对于促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现有4个专业的互补共生培养创新型财经专门人才,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之特色建设,还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在诸如民族财经问题、农村财经问题、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等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成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课程群教学团队和税收学课程群教学团队先后荣膺级优秀教学团队,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教学成果荣获人民政府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但专业建设永远在路上。与自身过去比,与内蒙古财经大学其他专业比,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若与其他高校财政学专业比,特别是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财政学专业比,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建设尤其是特色建设仍存在明显不足。概而言之,主要是:1.蒙汉双语授课特色,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特色。一提到专业特色,内蒙古财经大学引以为傲的首推的是蒙汉双语授课特色,财政学专业自然也不例外。问题是,遍及全校所有学科专业的所谓特色,还是学校某一专业所特有的吗?诚如是,则毫无疑问,双语授课是新疆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的特色,越汉双语授课是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财政学专业的特色。果若如此,则拓展蒙汉、、越汉双语授课的专业或班级就成为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在内的上述这类学校专业特色建设的不二选择。如此一来,则这类学校的所谓专业特色,与非这类学校相比的确是一特色,但若与同类学校相比就无所谓特色了。问题还在于,循此特色进行专业特色建设,只能是一种外延式的建设,即不断拓展或扩大蒙汉(、越汉)双语授课的班级和人数,而这与专业特色建设的内涵式发展本质显然是背道而驰的。2.特色即优势,如果在同类或同一面向中算不上出类拔萃,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特色。特色应是在长期的建设中所形成的独有的比较稳定的优势,而所谓优势应是在同类中或在对同一问题的解决中超越众生或出类拔萃者。也就是说,人无我有,算不上优。人人都有,我最出众,才是优。我们知道,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我国第一批和第二批财政学国家级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其下设的财政学专业是公认的特色专业。而其特色分别是:中央财政、比较财政、财政一般理论或公共财政、地方财政和财政史学。从中不难看出,所谓特色或公认的特色就是人人都有,但我最优。3.特色意味着高品质,其如果不能转化为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特色。特色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专业设置特色、课程体系特色、科学研究特色、社会服务特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特色等。但不论是何种或哪一方面的特色,特色都是围绕中心目标并为中心目标服务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心目标的,因此其最终都应体现在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上。
二、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取向所在
内蒙古财经大学想要搞好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就必须立足于自身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从财政学专业的专业定位和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在对接供需、彰显优势进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聚焦发力。基于此,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取向应聚焦于以下方面:1.民族财政。内蒙古财经大学作为地处民族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作为承担着为我国8省区培养蒙汉兼通财经人才的财经类高校,解决蒙古民族聚居地区的财政问题无疑是内蒙古财经大学所肩负的首要使命。也就是说,研究解决民族财政问题、为民族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进行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但却不能仅仅局限于此。因为,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等拥有财政学专业且以培养民族财经人才为己任的高校也同样需要考虑这一问题。2.边疆财政。内蒙古财经大学不仅是地处民族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而且是地处边疆地区的地方本科院校。因此,研究解决边疆财政问题、为边疆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无疑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进行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需要考虑的问题。但不能仅仅兼及或满足于此。因为,需要进行边疆财政问题研究并为边疆地区培养财政专门人才的地方高校,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还有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学院、黑龙江商业大学、吉林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广东财经大学等众多的地方财经类高校。而且,退一步讲,即便是既研究民族财政问题又研究边疆财政问题且同时肩负培养民族和边疆财政专门人才的高校,除内蒙古财经大学外,也仍还有新疆财经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广西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高校。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的探索不能取得公认的且处于领先地位的成果,也仍然不会被同行认可为特色,更不用说被认可为一个国家级特色专业所应具有的特色。3.资源财政。众所周知,我区资源储量丰富,得天独厚。内蒙古财经大学作为地方本科院校,培养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政专门人才是内蒙古财经大学的根本职责所在。同时,我区作为资源能源大区,想要发展就必须寻求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而转化为财政优势乃至发展优势之道。因此,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只有在推动我区的资源利用进而推动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所作为,方才能显现其价值。而唯其有价值,也才能谈得上有特色。这意味着,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想要办出特色进而强化特色,就必须致力于研究我区所面对的资源财政问题。事实上,正是由于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在指导和引领我区应如何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效能方面少有建树,抑或在指导和引领我区应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民生福祉而不是成为一种诅咒方面鲜有奇勋,才无以凸显或彰显特色。由此看来,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财政学专业应将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来对待。这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有别于国内其他高校财政学专业的地方,也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培养的学生能够大有用武之地之所在。在这一建设进程中,如果我们取得了稳定的且被社会广为认可的成就,我们的财政学专业也就拥有抑或强化了特色。
三、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的主要对策
推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需要从多方面着力,但最主要的应是以下三个方面:1.苦练内功。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推动高等教育办出特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性保障。因此,推进内蒙古财经大学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要求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师尤其是财政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或能力:一是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二是要能够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教育教学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国内外高等教育财政学科的发展现状、态势和经验有较全面的了解,并能在实践中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三是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静心治学、潜心育人,勇于进取,乐于奉献。这些都是办出特色之必备的基础或条件。2.坚持问题导向。进行专业特色建设,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教学、科研和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不断增强专业教育教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因此,推进财政学专业特色建设,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这是办出特色的出发点和归属所在,也是办出特色的最本质的内在要求。进而言之,这里所谓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紧紧围绕以下问题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从而使我们所培养的学生能够具备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这些问题包括但不应仅局限于:其一,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政策的制定,除了考虑一般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哪些特殊的因素?其二,民族财政、边疆财政和资源财政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三,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特别是针对这些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支出有何特殊性或特别之考虑?其四,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制度(政策)与支持这些地区发展的其他制度(政策)应如何对接和协调?其五,资源富集地区如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而不是使资源成为一种诅咒?其六,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专门人才应具备哪些特质?3.积小胜为大胜。特色是在长期的探索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且为社会所公认的成果,因此,特色的建设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意味着,我们在建设特色中,应采取积小胜为大胜之策,亦即:先着手研究细微问题,在此基础上,研究由细微问题构筑或反映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层面的问题,最后再研究整个问题。与此相适应,先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学术论文,以此为基础,再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系列论文或专门研究报告,最后再形成专著或系列丛书。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Z].
[2]叶芃.论地方高校的特色化发展[J].中国高教研究,2003,(3).
[要害词]当局非税收入税费制度收费项目
当局非税收入的现状分析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当局用收费、基金、罚款、摊派、赞助等要领筹集的用于推行当局职能的收入。现在,我国各级当局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当局全部的大众收入中(不光范畴于当局预算内、外收入)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庞大的影响。
当前上至中心各部门,下至屯子乡镇当局各机构,乱收费、摊派等屡禁不止,团结现状可大略地概括为“多、乱、难”三个字。具体标题有:
(一)执法部门多,项目繁多,收费要害多,数目巨大,当局对总体情况驾御不够
当局非税收入重要源头于以下三部门收入: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包罗(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配置基金收入;(3)种种专项收入,如教诲费附加收入;(4)底子配置贷款送还收入;(5)国家预算调治基金收入;(6)奇迹收入、公产收入;(7)罚充公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门预算内非税收入在项目、数目、办理上都比力范例。从统计数字来看,其在整个当局非税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重要包罗:(1)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答应设立的行政奇迹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当局或省级财政、筹划部门答应设立的行政奇迹性收费和基金。据财政部1995年统计,中心当局及有关部门答应的收费项目共369项(272项纳入预算外,97项纳入预算内)。省级当局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则更多,据预计项目达千余个,金额达2000亿元。
3游离于财政之外确当局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摊派。据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抽样视察,涟源市156个副科级以上单元中,实验收费的单元和部门有
144个,收费项目竟达1230个。该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其项目及数目不明确,占有些省的调研表明,我国中部地域乡镇当局的收费和集资已高出其当局财力的1/3。反面两部门收入是当局非税收入的主体,也正是这两项收入造成了当局非税收入的杂乱状态。建国初期至改造开放前,预算外资金中只有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改造开放后,预算外资金的范畴开始迅速膨胀起来。1978年天下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1992年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其总量增长了10倍。1996年,天下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整理查抄,共查出1995年预算外资金3855亿元,约为1994年查出的27倍。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字串4
(二)当局非税收入办理杂乱,地方当局越到下层,收费和集资举动越缺乏束缚,收费主体多元化紧张在中心和省两级当局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办理上较严酷,近几年中心发表允许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实验的收费项目多达1000多项。在市县乡三级当局,其非税收入设立办理束缚力垂垂弱化,分外是乡一级当局,屯子分配干系底子上处于多头办理的无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办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划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屯子相助经济布局筹谋办理部门认真办理,财政部划定由乡镇财政办理,现实上是乡镇财力实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办理。实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验数目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尺度,缺乏监视。疏散办理之中,贪污糜烂不行制止,浪费流失更是紧张。
(三)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的办理尚处于范例和整理历程之中现在当局对收费及基金的办理底子上明确了项目的答应权限在中心和地方各级当局,财政和物价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和收费尺度。收费和基金的现实出入、付出使用情况,都没有颠末立法情势创建办理体制。1996年《国务院关于增强预算外资金办理的划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国家全部的性子,划定各预算外资金应交财政专户储存,实验“出入两条线”办理,将13项大基金纳入预算,对大部门收费和基金要求实验财政专户办理,这些制度划定在落实历程中困难很大。本年头的税费改造首先从交通、房地产等方面入手,其目的是低沉汽车、房屋的价钱及其使用价钱,以配合当局拉动国内需求。我们知道,斲丧决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整理整理差异理的收费与基金,从而前进住民的真实收入程度,才气发动斲丧。税费改造是一项庞大的体系工程,涉及各个范畴的税费改造和税费办理标题,在统一范畴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优点干系调解和制度配置。
字串4
当局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及其整理来自:
(四)现今的税费制度杂乱之中,尚有的一大现状是“难”由于许多收费项目是颠末某个向导的答应或答应出台的,收费单元在“红头文件”、“向导指示”的掩护下,收费办理部门明知收费差异理,却不敢去查,纵然查了,上头一个德律风,也无法处置惩罚;收费单元一样平常都拥有肯定的实权,再加上上层向导的掩护,被收费对象明知收费差异理,也无可奈何,终极不得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冲击与挑战;建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情况
在1994年,我国对税法进行了新调整,对劳务征收营业税,而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完善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定,也规范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还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变革,这种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例如,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外采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而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的过程中又会产生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纳税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可见,及时划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界限,此时,提出“营改增”是非常必要的。
现如今,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面对这种现实,我国明显加快了税收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在近三年内,这种步伐比以往跨越的更大、更坚实。例如,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联合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文件的形式对税收制定进行了新一轮的规范与调整。在以上文件当中,详细地规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而且,还明确提出要在上海首先进行试点。试点以来,总体成果还是比较显着的。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可行的。从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启动试点以来,已经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成为试点地区。但是,择地试点的模式极易产生政策洼地效应,税负下降将导致资本向政策洼地聚集,从而造成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冲击与挑战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冲击
“营改增”试点比较效应突出,加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营改增”试点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激发活力的显著效果已成各方共识,地区之间的比较效应日益显现。先行试点地区因税改红利形成“洼地效应”,导致非试点地区企业千方百计将投资和经营向试点地区集中:或将企业迁移至试点地区;或在试点地区增设经营机构;或将总部业务向试点地区分部集中;或将企业的供应链向试点地区延伸等,从而造成非试点地区遭受产业和税收的双重流失。尤其是试点地区服务业试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抵扣,势必形成在试点地区集中开票纳税,在非试点地区分散抵扣的局面,使非试点地区经济发展处于不断“失血”的劣势,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挑战
1、税制设计上的挑战。服务业的差异性比制造业更加复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须充分考虑服务业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现有增值税税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在税率设计上,税率档次太多会失去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增加税收管理成本;税率档次太少则无法体现服务业的差异性,会增加部分服务业的税负。在计税依据和计税方式上,由于人工、智力、信息、技术等因素在服务业中的比重与制造业显著不同,在服务业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若普遍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许多服务行业会因为能取得的抵扣进项很少而增加税负,从而制约服务业的发展;若多数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则偏离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初衷。
2、税权分配上的挑战。一是如何分配税收管理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精神,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把营业税改造成增值税,这就造成全国绝大部分税收都将由国税局征收,地税局被严重边缘化,势必遭到各省地税系统的消极抵制,从而影响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二是如何分配税收收入权。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收入流失的担忧,试点方案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划分,但同是增值税因税目不同其收入归属完全不一样,因而存在人为调节收入归属的漏洞。从长远看,需要在试点经验中找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平衡点,重新确定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上述规定虽然短期内不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税收
三、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前瞻性建议
(一)加快“营改增”试点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是提高认识,积极应对。税收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顺应税制改革潮流,树立大局意识,摒弃部门私利,为推动本省尽快加入“营改增”试点创造条件。二是做好准备,争取主动。全面收集、整理、完善营业税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档案资料及历史数据,从税收总量、税源结构、发展趋势及经济效应等不同方面认真做好“营改增”后的税收分析与测算,为扩大“营改增”试点争取主动。三是认真调研,当好参谋。认真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阶段、税源结构分布与税收征管水平的现状,准确分析“营改增”后对地方税收及地方财政产生的冲击与挑战,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政府应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做好决策参考。
(二)完善“营改增”试点方案,科学合理地分配税权。
以扩大“营改增”试点为契机,合理确定增值税分成比例,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格局,保证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差异明显,地区之间对营业税的依赖程度差别非常大,若按全国平均基数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分成比例,则第三产业比重高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海南等)的地方财力会大幅下降,而以资源与重工业为支柱的省份(如山西、黑龙江、新疆等)地方财力将有明显上升,因而需要通过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省际之间的差异进行微调。但在计算分配增值税返还数额时,应改变以往依据税收来源地的单一标准,应充分考虑增值税负担在生产与消费地之间的承受情况,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数额,相应提高落后地区的份额,从而改变增值税扩围改革固化地区之间税源分布不公的状况。
(三)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不断壮大地方政府财力。
加快“费改税”步伐,开征新的地方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事项具有明显的外溢性特征,属于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现行分税体制将税源稳定、增长潜力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共享税,留给地方的大多是税源分散、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导致财权向上集中,地方政府无法组织到与其事权相匹配的财力,只得通过各种收费来“创收”以弥补收入不足。但是收费在征收的规范性和管理的严密性方面无法与税收相比,因此清费立税,实行“费改税”是大势所趋。全面清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对体现政府职能、收入数额大、来源稳定、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基金改用税收取代。重点是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和社会保障税,使之建成地方税主体税种,增强地方政府财力,健全地方税收体系。
(四)重新定位地税部门职能,科学协调国地两税关系。
1、调整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营改增”试点将导致国地税职责分工严重失衡,国税征管范围日益扩大,工作量急剧膨胀,征管力量将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必将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地税失去最重要的税种,管理职能显著下降,又会出现人员闲置问题。当前国地税分工不彻底,职能存在交叉,对税收征管效率及税收成本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应以“营改增”改革试点为契机,重新划分国地税征管范围,将现有的流转税全部划为国税征管,将企业所得税划为地税征管。这样既可平衡国地税之间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掘各自的征管潜力,又可使国地税都能够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关键词:养老保险;体制改革;问题;对策
一、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逐步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但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程。养老保险金面临严重的流动性困难,地方财政不得不用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加7%的企业缴费)和税收收入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中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即使如此,养老保险金筹集仍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不得不进行拨款予以解决,以保持地方财政和社会的稳定。
(二)养老保险固态化,劳动力市场分割。
养老保险金流动性困难,个人账户的普遍虚账和空账,养老保险覆盖面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固态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统包的养老保险体制,职工的工作变动,其养老保险会由新的企业承担,职工个人不因工作的变动而蒙受损失,养老保险不构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所有制逐渐实现了多元化,要求劳动力市场化以实现要素的合理配置。而非国有经济、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体制尚未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不能随受保障主体的流动而流动,养老保险呈现固态化特征,造成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的下岗分流人员不愿到非国有经济部门工作。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养老保险金清偿能力不足。
过去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统包,职工个人账户没有养老金的积累,而国务院文件所确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一种“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劳动力市场真正具有流动性。对过去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账就造成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隐性直接负债,构成政府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目前关于这一成本的统计缺乏统一的口径和标准,各种测算结果之间差距很大。
(二)企业统筹和社会统筹占养老保险金的比重低,财政负担沉重。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是财政筹集、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各占1/3,企业筹集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的筹资方式。但目前因企业养老保险金遵缴率低(约90%),企业筹集只占全部养老金的20%—25%,养老保险金欠缴严重,
(三)人口老龄化和赡养率提高。
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将面临劳动力供给进一步增加和退休人口进一步增长的双重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就业问题将使政府不能够采取提高退休年龄的政策来减小养老保险金支付规模。
(四)养老保险体制存在漏洞。
这是指非国有经济尚未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政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职工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建立的,但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政府没有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企业承担了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全部成本,养老保险金只能靠企业和职工个人来积累。在这种条件下,非国有经济建立职工养老保险的成本远远高于通过奖金或红利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所带来的成本,其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的动机严重弱化,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很低。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实行的是属地所有、属地负责的原则,即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是各地方政府,这就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分散化和低效率,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很低甚至为负值,而且养老保险金挤占挪用现象比较普遍。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
养老保险改革所带来的规模巨大的转制成本,作为政府的负债必须在政府的资产负债表中以相应的政府资产或资金收入予以平衡。国家应制定一个中长期财政计划,在若干年内逐步消化和吸收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否则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赡养率的提高,财政隐性负债将会急剧增加,威胁未来的财政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根据国际上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支付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有三条主要的融资渠道:国有资产转移、征收新的税收、发行特别国债等。
1.国有资产的转移。国有资产转移所获得的资金数量是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资本市场的吸收能力的函数。对于我国而言,完全依赖国有资产转移来满足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是不恰当的政策选择。(1)国有资产转移收入受到国有资产的规模和质量的限制。(2)受到资本市场吸收能力的限制。虽然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超过6万亿元,但如果发生大规模的资金(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转移,一些中小银行,甚至是四大国有银行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是清偿能力的危机,改革的政策取向和力度都受到很大的局限。(3)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要实现国有资产在转移的过程中不缩水和不引起股市震荡,必须具有发达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我国而言,要在短期内完善资本市场是不现实的。
2.在继续实行财政收入增量3%转入养老保险基金政策的同时,开征新税种或提高某些税收的税率。政府可以运用政府的强制力增加新的税收以平衡养老保险改革的转制成本,但这些税收不应成为政府对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的未来承诺,不应与纳税人的未来利益挂钩,而只是用于对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消化和吸收,否则政府的隐性直接负债将会剧增,而缺乏必要的资金来源。在税种的选择上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主要选择具有累进性特征的税种。
3.发行特别国债。发行长期的特别国债是政府支付养老保险转制成本的又一条可行的筹资渠道。智利的经验表明,通过制定恰当的政策,特别国债相当大部分(40%)由养老保险基金持有,既可以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减小震荡,使转制的成本最小化,又可以从体制上改变政府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低效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二)有效抑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使养老保险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是一定时期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就业率、赡养率的函数。养老保险水平应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目前体现劳动力边际收益的最佳指标是人均收入水平,而不是工资水平,所以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应与人均收入挂钩,确定一个合理的替代率,而不是目前所实行的与工资挂钩的政策。同时,要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市场化、规范化。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流动性困难和清偿能力不足,一方面是资金的筹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管理的问题。
1.分别成立中央级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不可避免涉及地方间利益转移,为了体现各地方利益,应同时成立中央级和地方级养老保险基金,把中央企业的国有股转移收入以及中央级税收收入转移到国家养老保险基金,各地方所有企业转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大部分(如90%)转入地方养老保险基金,小部分转入国家养老保险基金,以增强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能力。
2.专业公司的选择上应给予外国公司或共同基金以国民待遇。国外的共同基金或保险公司有着专业经验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规范运作和风险分散,有利于减小财政对基金最低收益率担保所带来的财政或有负债规模。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服务领域开放进程将会加快。在这种条件下,与其被动地等待外国公司的进入,不如主动地制定政策,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降低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3.基金细分。养老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使其足以对资本市场产生严重的冲击,可以采取基金细分的原则把养老保险基金分成若干个小规模基金,每个专业公司或共同基金只被允许经营其中一支,经营的分散化机制可以减轻市场的投机压力,又能有效地降低财政所承担的风险。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关键词】 跨国公司; 避税; 反避税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优惠政策及缺陷进行纳税筹划,规避纳税义务。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不仅造成相应国家税收损失,损害了与外资合资、合作的东道国企业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各国经济秩序,逃避外汇管制。因此,如何规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难题。
由于外资在中国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的权重,当时政府在对待在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上态度不明朗,反避税工作一直有所保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高储蓄和高外汇积累的国家,截至2011年9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9.41万亿元,外汇储备32 017亿美元,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可以说,目前是中国政府对在华跨国公司的不合理避税行为进行严治的最佳时机。同时也应看到,虽然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降低了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但仍不能低估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为除了资金以外,跨国公司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等中国缺少的生产要素。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引资政策走向的大事。
一、跨国公司在华的避税情况及原因分析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解决国内资金短缺,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如,外资企业实行两档所得税率,即15%和24%(多数外资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是15%),而除微利企业外,所有内资企业税率为33%;再加上内外资企业在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方面的内外资税率差异;外资企业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税等,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整体税赋较低。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提高了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和规模,但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带来明显的不公平竞争也引起很大的争议。一些内资企业为规避不同税制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通过各种形式包装成“假外资企业”以避税,扰乱了市场税收秩序。从整个世界来看,目前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中外企业税率差异,将中国作为其扩大企业整体收益的避税地而到中国投资。
从1994年开始,中国根据WTO普遍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税制改革,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截至2010年12月1日,中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税收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从理论上说,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明显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赋,压缩了其避税空间,但实际上,这并没有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热情,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数量及投资规模在整体上一直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截至2009年一季度,中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3.39万户。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投资总额为2.35万亿美元。2010年,中国实际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创造了新的历史记录,达到1 047.4亿美元,比2009年上升17.4%,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近8.45%(1.24万亿美元),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国。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2010―2012世界投资前景调查报告》中也指出,中国仍是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目的地。
实际上,内外税制统一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只是使他们失去了一部分避税空间,并不能有效阻止外商的避税行为。因为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仅仅是中国对外资税收政策优惠的一部分,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开业亏损抵补”、“免二减三”等优惠政策在税制改革中并没有变动,而跨国公司正是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人为地进行盈亏设计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港、隐瞒收入或增加成本费用等手段将在中国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国外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中,使其在中国子公司的账面处于亏损状态,来达到延迟获利年度(最多可以持续5年),造成实际上的零赋税。如果从第六年开始盈利,还可通过“免二减三”的政策,继续不交税或少交税。因此,在华跨国公司如果纳税筹划做得好,可以7年不交税,3年减半交税,甚至到第10年优惠税收政策不再适用时关闭已有的公司,再另设立一家新公司,开始新一轮的避税。
此外,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的“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1/3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2/3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二、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措施
在华跨国公司是中国的居民,在享受中国主要由税收而支撑的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不尽或少尽纳税义务。因此,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不仅使中国流失大量税收,而且侵占了其他居民应得的社会公共福利。由于跨国公司是否避税取决于避税获利的诱惑力与税收调整损失的比较。如果避税获利大于避税损失时,跨国公司必然会采取避税行为。因此,政府的避税措施应从增加避税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在华跨国公司避税获利空间入手。
(一)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有一定的不足或缺陷,中国税法也不完善,这为在华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例如,中国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一些跨国公司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规避消费税以增加利润。再如,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分配给外商投资者、外国所有者的部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企业利用税收制度漏洞的避税行为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规避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二)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货物、资金和劳务交易时,跨国公司不按照市场价格计价是逃避税收的主要做法。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别纳税调整条款的细化,它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在华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另一方面也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与2010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暂行办法》,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应该说,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立法和相关制度,但目前当务之急是如何使这些立法和相关制度“落地”,即要有一套科学的、严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际意义。例如,应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对相应的劳务项目确定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不同无形资产内在价格估价和使用寿命应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等,使反避税工作者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标准,更好地进行纳税稽查和反避税工作。
在反避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专家小组会审制度。要规定清晰的反避税稽查的工作程序和具有操作性的纳税调整方法,提高对避税案件审核质量。全面实施反避税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每个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由专家小组对立案、审核分析、结案各环节进行统一评估审核,避免各地在调整方法和补税力度等方面出现差异,促进全国统一规范的形成,并以此强化税务机关的“内控机制”建设,降低反避税工作的执法风险。
(三)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税制
由于避税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双方博弈的结果都是成本大于收益。“预约定价”是在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之间实现双方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创新。它将反避税措施的事后税务审查改为事前调整,将理论上的转让定价收益在双方之间做了一个分割,双方的收益都比“非合作博弈均衡”情况下(避税,查处)有所提高,形成“合作博弈均衡”情况。中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正式提及这种反避税措施。2010年,中国对外公布了第一份《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增加了预约定价制度的透明度。虽然从短期来看,由于税务机关相对于避税公司仍存在信息不完全,在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可能处于劣势,但如果政府坚定不移地长期推行这种反避税措施,并将其逐步制度化、法制化,在重复博弈中会逐渐把不完全信息变为完全信息。当然,目前“预约定价税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具体的操作细则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尽可能获取充分的在华跨国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其所在行业的信息,科学地确定“预约定价”;二是尝试和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预约定价”标准和方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相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稽查机构在博弈中处于信息不完全和能力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造成了目前反避税最大的障碍――法律取证难度较大。首先,在华跨国公司的有意避税行为是典型的“高智商犯罪”,而中国的反避税机构和人员还缺乏应对这种高智商犯罪的经验;其次,国内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国际税收、市场行情、价格资料等未实现信息共享,无法进行联网核查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最后,国内税务稽查机构与国际相关机构信息交流不够,很难有效识破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虚瞒利润的行为。
由于监控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最有效的方法是信息公开,因此,进行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商品价格、市场行情、各国税制差异等与避税有关的信息库,为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改变过去由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被动状况,提高这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全税务系统实现反避税信息共享,进行反避税联查,降低反避税成本;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商检、卫检、海关、商务部等多方信息联网与反避税协调,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广的反避税监控系统;四是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转移价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
(五)提高反避税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素质
虽然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1]167号)中可知,全国反避税专职人员仅为228人,这些人员工作的对象是全国的企业。由于专职税务稽查人员较少,一方面不能对所有的外企进行稽查;另一方面即使是对被抽查到的外企也不能做到彻底审查。同时,目前的反避税专业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或公开向社会招聘,还没有高校或机构专门培养专业的反避税人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先后举办了OECD反避税多边培训、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专题讨论等,但短期针对实践问题的培训难以满足反避税工作中对大量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由于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因此,国家应首先选择在有实力的高校设立培养反避税人才的专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反避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其次,开展反避税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再次,针对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持续的业务提升培训;最后,建立行业分析团队和全国反避税行业专家库,指导全国反避税人员在具体行业的反避税工作。
(六)将地方政府的引资工作与政绩分开
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多数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强制完成的指标列入到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中,如果税务部门对在华跨国公司进行严格的税务稽查,将会减少在华跨国公司的利益,影响其投资热情,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难以完成。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可能会为外商避税开绿灯,纵容外商的避税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牺牲税收权益为代价的盲目引资行为,而且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查处的难度。目前,无论是从外汇储备,还是国内居民储蓄来看,中国经济发展的资本储备相对比较充裕,应根据2010年4月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整利用外资的结构,注重引资质量,将招商引资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指标中剔除,或降低招商引资指标在政绩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七)实行“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
根据中国新的税收制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税收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在增值税方面,税收收入的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通常免征归地方的外资企业应纳税收,而反避税成本却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即地方政府反避税存在明显的“外部不经济”。这说明地方政府在反避税问题上存在“两难”选择。
为解决反避税收益与成本不对称这一制度冲突,应实行“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如果反避税收益归国家所有,则应由国家承接反避税成本;如果反避税的收益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则反避税成本应由国家和地方共担。2011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反避税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但这一专项经费仅仅是工作费用,不包括地方税务部门反避税专职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这部分费用还是由地方财政支付。因此,对于反避税机构和反避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工资成本,根据“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来确定是由中央财政支付,还是地方财政支付,或者双方分担。这样做既可以明确反避税工作的责权利,使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又能保证反避税工作的独立性,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八)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什么样的制度下有什么样的行为,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可以说是不合理的制度下企业的“合理”行为。在中国超过半数的跨国公司实际上存在避税行为,这本身就说明外企在中国的避税成本很低。如果对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采取只补交税款而不罚款的温和策略,则应进行100%稽查,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大幅度增加反避税成本;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反避税专业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在华跨国公司进行监控,对查处的避税公司仅仅补交税款,也不会对其他跨国公司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较为现实的选择是采取抽查加罚款的制度,增加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成本,使其避税成本大于避税所得,以降低避税发生的概率。
对在华跨国公司纳税情况的抽查要重点关注以下对象:1.持续亏损或微利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2.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价格不正常的公司;3.资本来源于国际避税港或关联交易公司设在避税港的公司;4.利润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水平,或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公司;5.曾经被查处过有避税行为的公司;6.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司。
(九)建立三级反避税工作管理机制
随着跨国公司大量入驻中国,跨国公司在华经营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各地区和各行业。要想真正抑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建立三级反避税工作管理机制,形成全方位反避税监控体系。1.建立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中独立的专门反避税机构,行政隶属于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反避税收益归属,反避税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与津贴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担;2.建立省级反避税机构之间横向业务网络,定期进行反避税跨省联查、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处统一领导和横向协调;3.成立专门的与其他国家反避税机构合作与交流的机构,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
相对内资企业而言,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特殊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的工作应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专门针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另一个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同时,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再进一步分为两个工作组:一组负责协调国内各省级反避税机构的横向业务联系与协调;另一组则负责与国外其他国家进行国际避税协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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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财政政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而活跃的力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在各自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结构和社会稳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数己超过11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5%以上;它所提供的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并提供了大约80%的城镇就业机会,成为县及县以下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可见,中小企业己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由于受到外部宏观环境变化和内部经营管理特点制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动力不足。因此,如何从财政政策方面为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仍然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
由于生产规模和资本积累方面的劣势,中小企业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成本较高,多数产品和技术属于模仿性质,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熟期甚至衰退期,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很难与拥有充足资金、技术和销售网络的大企业相抗衡。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缺乏全面引进设备和技术的资金来源,而自身又难以承担基础研究和科研创新的任务,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属于市场弱势群体。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社会处于短缺经济阶段,不管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式、性能如何都能卖出去。但在现阶段,全国已经形成买方市场,商品大多供过于求,市场竞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面对这样的形势,不少中小企业很难适应,处境十分困难。
(二)缺乏融资支持
⒈历史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通过银行间接融资的诚信机制失效,导致其融资面临困境。在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人之间不可能有相同的信息。当双方掌握的信息有差异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信息,或扭曲信息甚至传递虚假信息,使得交易质量存在隐患,交易效率降低。这种在交易前隐瞒自身掌握的信息或利用对方不知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的行为称为逆反选择。在交易产生后,一方不采取积极措施或适当的激励机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称为道德风险。防止或减少道德风险是保证融资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和必要前提。在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为企业改制付出沉重代价,这是典型的隐藏行为的类型,道德风险在这里表现得最为突出。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掀起了企业改制的,中小企业主要采取了股份合作制、零资产转让、职工“持股制”、个人买断等形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有的企业对欠债银行封锁改制消息,或回避银行参与资产评估,或通过操纵拍卖,故意压低资产,压低银行偿债比例。这种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这就使改制之后的企业再度建立与银行的诚信机制出现障碍。
⒉现实原因。与大企业比,中小企业要承担过高的财务成本。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由于在获取商业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按照信贷配给理论,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倾向于给那些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的企业或项目放贷。就现实原因而言,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政府的财政和信贷投入往往偏重于大中型企业,其中,向大型企业倾斜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更有甚者,一些金融机构规定,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贷款条件,造成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贷款资格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很难通过证券市场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而随着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意识大大增强,中小企业将面临着一个更加紧迫的融资环境。
(三)缺乏高效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中小企业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原国家经贸委管中小企业,科技部分管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造成多头管理,难以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各部门间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沟通与联系,信息分割,数据统计交叉、重复,对中小企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财务状况等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数据。最后,导致难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培训、信息、担保、融资等各类服务工作和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协调和落实的结果产生。
二、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税收优惠政策效率不高现行的中小企业财税政策基本都采用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操作模式的隐型财政支出模式,基本上没有直接运用于扶持和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支出。虽然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作用快时效性强的特点,但是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资金的一种“坐支”,在我国尚未纳入税收支出预算管理,政策透明度不高,而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执行效率监督体系也还未形成,使得相当部分优惠政策非但没有实现其支持企业发展的制定初衷,而且还导致了许多企业为冒享优惠政策而进行弄虚作假的严重“寻租”行为,国家的税基受到了侵蚀,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增长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中小企业税法体系不完善现行的税收立法体系几乎都是采用小条例(法律)大细则的形式,临时通知、补充规定不断,有关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只是从承受对象看主要涉及中小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造成相关政策执行起来随意性强,受人为因素影响大。同时,很大一部分优惠政策地制订还仅仅停留在解决残疾人就业、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低技术层面,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针对性、作用性不强。
(三)增值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与限制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人为地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凡达不到销售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不管企业会计是否健全都被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种界定把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划入了小规模纳税人之列。而小规模纳税人较高的征收率(工业6%,商业4%)使其的实际税负远高于一般纳税人(工业4%,商业2.5%)。同时,目前实行的只允许抵扣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还存在着对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即使被划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与国外同类企业相比也承受着较重税收负担,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资金投入量要求很高的资本密集度与技术密集度都很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危害更大。
(四)所得税制中的亚国民待遇我国中小企业的很大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集中在所得税当中,包括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几种形式,然而与外资企业在所得税领域享受的待遇相比,内资中小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形式明显单一,力度明显不强。主要表现在:税前费用列支标准过严,造成企业经营成本与外资企业相比偏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过于陈旧,而严重影响企业采用新设备提高产品层次的积极性等等。这一弊端在我国加入WTO,经济日益融入国际大循环的今天,其危害性变得更大,严重地影响了国内企业竞争力,同时还造成了大量冒享优惠政策的假外资企业产生,导致了国家税收大量地流失。
(五)税外收费情况严重大量的税外收费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冲击了税收调节分配的主导作用,导致了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严重后果,令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重负不堪。
(六)税收政策执行模式的欠缺现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实行的是建立在计算机和网络基础上的征管模式,其优点是,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纳双方的办税效率。然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需要一定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持和维护的基础上的,这对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内陆偏远省份的中小企业来讲还是一笔不轻的负担,导致其纳税成本大大增加。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分析 控制
税务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所以,税务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在进行税务筹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时,首先应该明确几个概念及其之间的区别:
偷税:我国税收征管法解释:“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避税:对于避税的解释国际上尚无统一定论。按国际财政文献局的说法,避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合法手段,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学者张中秀在《避税与反避税全书》(1994年版)中写道:“避税是指纳税人针对税法不完善及各种难以在短期内消除的税收缺陷,回避纳税义务的活动。”上述说法的共同一点就是:避税行为尽管不违法,但往往与税收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一般针对较突出的避税行为,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在有关税法中制定特别的条款来加以反对,我国也采取这种立场与做法。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作出事先筹划和安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或额外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对税务筹划一般国家都采取接受的态度。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由于税务筹划是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因此具有合法性。企业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纳税、依法尽其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具体税种的法规条例,应按时足额交纳税款。
总之,从国家的财政角度看,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各种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
2.税务部门自由裁量偏差风险
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3.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
4.投资扭曲风险
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准确把握税务筹划的尺度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4.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
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
5.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在我国熟悉税法的执法环境非常重要。要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中弄清什么是“合理和合法”。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因此,对“合理和合法”,首先要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去理解。
另一方面,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法执行中仔细了解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执法界限,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6.聘用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
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精通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来进行,以提高税务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在香港,税务主要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计划,税务计划大多数是帮助纳税人做税务筹划。从美国税务咨询来说,最为看好的是税务筹划,这也是获利最多、发展前途最广的工作。而跨国公司对税务筹划尤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税务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已在逐步开展税务筹划业务,凭借他们较强的专业业务能力,广泛的信息渠道等优势,可以增加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概率。
三、结论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未雨绸缪的准备。
参考文献
[1]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影响 增值税 营改增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及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背景下,以往的税务制度存在着重复征税现象,这从根源上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为适应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潮流及自身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优化改革税收制度,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并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税[2011]110号),2012年首先在上海试点,随后又陆续开放了北京、安徽、江苏、广州等试点城市。经过1年多的试行,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行完善了商品增值链及增值税制度,也解决了各行业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是税收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必然结果,也是实现税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主要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就是所谓的“1+7”模式。“1”指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7”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等七个领域。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如下:
(一)征税指标发生了变化
上述服务业原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制度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按营业收入6%缴纳增值税,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因素,实际税负没有增加,同时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也可选择按照简易税率3%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税率3%征收增值税,因此,总体税负是略有下降的。
(二)税款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收入确认原则、税款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实行营改增后,上述服务业试点企业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税款计算方法差异不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即可,试点一般纳税人则在计算方法上与之前相比差异较大。其应交增值税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所得出的,核算上比更复杂。企业要分清楚免税、减税的应税服务有哪些,可以抵扣的、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是什么,尽可能合理避税。
(三)发票管理及使用发生了变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管理监督方面更加严格,增值税发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应缴税额,所以在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使用、认证抵扣、作废重新开具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更加严格的专门规定,我国《刑法》还针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开、伪造及非法售卖、违规使用等有专门的处罚措施。
(四)企业财务报表结构发生了变化
原税制下的会计准则中,利润表对于营业收入的核算是含税的收入额,但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对于营业收入的核算则为不含税收入额。所以企业的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会随着营业收入的减少而上升。由于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并不直接体现,因此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产生影响。
三、“营改增”下企业该如何加强内控。
“营改增”政策在颁布并投入实施后,与此次改革相关行业的企业都十分重视,为了规避“营改增”对企业收入及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
(一)根据税率不同对营业收入分开核算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征、减税”。因此企业应在“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置二级子科目,对免税收入类型、不同税率对应的收入类型实施分别核算,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
(二)筹划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营改增”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税率较高,其中有形动产租赁17%,交通运输业11%,现代服务业6%,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相比税率较低。因此对于自己对外提供应税服务,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企业而言无疑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且核算简单。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经营状态,通过适当的调整,实施业务拆分或开设子公司,将中等规模的公司拆分为若干个小规模纳税人群体,即可享受到3%的优惠税率。
(三)注重企业运营环节中进项发票的获得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特点,是否及时取得进项发票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影响很大。因此企业应转变思路,在购买物资或服务分包时,尽可能选择财务核算能力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资质的公司,通过进项税的抵扣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对于可获得的进项发票,要注意取得时间,筹划纳税,避免出现取得的进项发票扎堆抵扣或无进项发票抵扣先缴税的现象。对此企业财务部门应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催促业务部门及时索要进项发票。
(四)注意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及保存
增值税发票将产品的生产环节与消费环节串联了起来,保证了赋税缴纳流程的完整性,不仅可以反映经济交易业务,在实行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情况下,还能够作为企业的纳税凭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开具、保存、传递和作废与一般发票不相同,有更严格的制度规范,如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发票超过180天未认证抵扣的,不能作为合法凭证认证抵扣,有特殊原因逾期的,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核认证后方可抵扣,难度较大。此外增值税发票如果不慎丢失,若想补办则需要登报声明并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处理。因此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上,不能只有企业财务部门重视,应建立起相关的内控制度,要求参与发票传递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足够的重视。
(五)筹划税款申报地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对于在不同地区有许多子公司的企业而言,如果总部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或者合并纳税能使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则可申请合并纳税。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出台后,各企业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结合目前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做出相应的税务规划,制定相应的会计内控制度,使企业更好的适应“营改增”政策,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潘文轩.企业“营改增”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J].商业研究,2013(1)
[2]董岩.“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发展影响分析[J].中国商贸 ,2013(18)
(一)日本采用相互式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主要以政府扶持、补贴,由非盈利团体进行经营模式。养殖业和种植业能够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并对农民的生活和收入产生决定性作用,国家会以法律政策的形式强制性保险,而对其他险种则以农民自愿为准。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非盈利的民间保险互助社,他们是由村、镇、市各级农业共治组以及府县、道、都各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组成。政府指导和监督农业保险行为,并提供管理费补贴、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风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扶持。
(二)公助民办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
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采用公助民办的农业保险构建形式。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政府不参与或者经营农业保险,全国没有农业保险统一的体系和制度。所谓公助就是政府和国家在保费和税收等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助和扶持。而民办就是由保险互助会、合作社或者各大私营公司进行联合经营。
(三)以政府主导的美国、加拿大的模式
加拿大、美国、智利、瑞典等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模式,这是一种以国家专门机构经营和主导关于农业类的保险,经营过程中实行私营和政府相互作用和联系的农险双轨制模式,以强制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并构建完善的法律作保障体系。政府支持、鼓励保险互助会、股份联合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农业保险,并对农作物承保的各种险种提供税收优惠、费用补贴以及保费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重点扶持是亚洲国家农业保险普遍选择的方式
孟加拉、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亚洲国家农业保险都选择国家重点扶持的模式。这种险种少,承保范围小,利用政府与联合共保的方法模式,主要的承保的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对畜禽养殖类鲜有涉及。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政府负责贷款、业务补贴、保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对世界各国经营的农业保险进行分析,虽然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政府的扶持方式基本相同,大多采用行政指导、法律保护、减免税收、财政支持、以及农业信贷和业务发展的衔接等方式,这对我国构建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启发性作用。
二、我国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受国外先进经验的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一些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的生产带来影响,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了新一轮试点。发展推广农业保险经验欠缺,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农业保险需要法律作为基础
我国农业保险若要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就要依赖于严格完善的法律。我国《农业保险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所以国家要加速立法的进程,以法律为基础为保险发展保驾护航,能够切实的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用法律形式将政府在实施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担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这样能够避免实施农业保险过程中政府的随意性,并以法律为契机将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
(二)科学、正确的对农业保险进行定位
对我国农民进行分类和定位是设计和开发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进行有效推进的基础和前提。对农民进行正确定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其目标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发展农业推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其二是稳定农业发展。对于我国来讲,就是要运用农业保险,让农业在经受灾害后能够尽快的恢复生产,为农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为了农民在受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水平,政府会在提供保险的基础上提供物质保障。
(三)顺利开展农业保险需要财政以及正常的大力扶持
农业保险要顺利开展并蓬勃发展下去,就需要政府的扶持,首先国家要在推行农业保险过程中带有一定强制性,以便树立起政府推进保险的信心以及重要地位。其次,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拨发专项资金,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应用在农业保险上。2007年财政拨发22.5亿元支持农业保险,2008年财政拿出60.5亿元对保险品种和范围进行扩大,由此可见,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在不断扩大中。
(四)科学经营模式是基础
在研究和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主导进行混合经营,以发展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机构和组织。建立起具有鲜明地区特点、带有较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允许外资参与农业保险,在运行方式上学习证券公司的运作模式,将金融业和保险业融合与借鉴,建立具有政策性、商业性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模式。
(五)培养人才,引进和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任何领域都需要人才,而农业保险的人才缺口特别大,所以要加强人才培养,可以在高校增设农业保险专业或者课程,为推广农业保险提供人才储备。农业保险如果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那么开展业务经营将举步维艰,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先进的通讯技术和气象技术为发展农业保险技术提供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农业保险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创新和发展出一条具有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六)农业保险需要再保险机制
分担风险是农业保险的责任和主要功能。管理农业保险的相关部门调动国内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对再保险业务进行跟进了解,分散经营风险,确立再保险方案,促进农业保险能够安全、稳定、科学发展。
(七)农业保险要先进行试点研究,再向全国推广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成长和提高的过程发现,国外保险一般都经历了先试点后推广和普及;先以法律确立后进行试验;先平稳起步后逐步完善的模式,有条不紊、循序渐进的开展农业保险的历程,这个过程是长时间的,需要通过试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我国推广农业保险以国外先进经验为基础,遵守先试点后推广的基本原则,确保农业保险能够顺利、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首先,我代表镇党委、镇政府向不辞辛劳前来我镇检查指导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
二四年,是中央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力度的重要一年,也是我镇税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一年来,我镇在上级税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始终把原原本本落实税改政策、实实在在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严格执行政策不走样,全面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措施,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控管理,有力地巩固了税费改革成果,做到了领导满意、群众满意、基层干部满意“三满意”。现将我镇2004年税费改革实施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地处罗田北部山区,辖35个行政村,304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32843人,版土面积285.11平方公里,其中计税面积24778亩,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青苔关、拥门关、吊桥河、黄柏山四个国营林场村的税收工作由我镇负责指导,全镇税改户数达9019户。2003年全镇农业税正税134.72万元,附加26.944万元,农业特产税29.13万元,附加5.826万元,共计196.62万元,人平税负59.87元,亩平税负65.24元。2004年农业税正税76.9828万元,附加15.3965万元,合计92.3793万元,人平负担28.12元,亩平负担37.28元。此外,2004年全镇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资金11.8万元,发放中稻良种补贴资金31.1万元。
二、主要工作措施
1、结合实际,做好税费减免、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工作
2004年中央和省里出台了取消了特产税、降低了农业税及附加三个百分点以及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为了确保这些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实施中牢牢把握“三个坚持”,即:坚持政策公开、减免补贴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坚持政策统一,严禁随意调整税率、扩大范围、变更政策;坚持程序过程公开,规范操作。在具体分解落实过程中,我们按照“进村、入户、上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户粮食直补按照2002年税改数字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公开,为了核实准中稻面积,本着“硬抽人、抽硬人”的原则,及时从农技、农经、财税等部门抽调了20名专职工作人员和镇村干部一起深入到田间地头,对全镇的中稻面积逐户逐地进行核实,切实履行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农民签字认可、张榜公布的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并直接发放到户,避免存在中间舞弊环节。同时,为了确保税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我们又多次组织人员深入乡村进行督导检查,通过“听、看、查、谈”,走访了近千户农户,实地查看张榜公布表,认真听取了农民的意见,核对了农民档案的有关数据,并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有力确保了农税减免到位,粮种补贴到户。
2、规范征管行为,积极推进农业税收征管改革
税改后,我们积极探索建设新的体制下税改征管体系,按照“八到户”、“十不准”的要求,坚持专业化征收为主、乡村干部协税护税为辅的原则,切实履行农税征管、执法的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为加强税收征管,我们在原财政所基础上成立了征管所,组织力量对全镇农户税收据实核定、并集中填写《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于4月份以前全部发放到户。同时,我们改进了农税征管方法,采取“三定”(定时、定点、定额)为主的方式征收税款,全镇39个纳税单位全部推行了送税制,在送税制实施过程中,我们加强了票据管理,做到一户一票,一税一票,杜绝打白条。此外,对于少数外出打工户和困难户纳税的难题,我们严格贯彻省委、省政府“三不准”的行为准则,采取寄信和上门征收的办法,积极动员外出打工户和困难户想尽千方百计,缴纳税款。到年底,全镇92.4万元的税收任务已全部入库,为全镇其他各项工作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强化“一事一议”和“两工”的审批管理
税改后,“一事一议”和“两工”的征收使用是税改后农民负担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从狠抓“一事一议”和“两工”使用审批入手,坚持有事才议、无事不议的原则,认真做好审查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全镇39个单位都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筹资筹劳项目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由镇政府报县减负办审批。经县减负办审批,全镇39个单位有28个单位进行筹劳,共计预算筹劳14.5万个。有8个村进行筹资,共计筹资7.59万元。二是严格控制标准。经批准的8个“一事一议”筹资单位,筹资标准都控制在人平15元之内。28个村“两工”使用单位筹劳标准都控制在劳平10个之内。三是严格使用用途。经“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批准项目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结算。“两工”使用主要用于防洪抢险、公路维修、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四是严格及时公开。各村将筹资筹劳提取、使用、结算情况采取召开会议、办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五是严格监督管理。镇经管站将加强各村筹资筹劳监管力度,进行定期审计,确保筹资筹劳按政策规定提取、使用和结算。
4、全力推进配套改革,确保了镇、村、学校的正常运转
税费改革后,镇村收入相对减少,如何做到“三个确保”,关键是配套改革要同步推进,坚决到位,不拉后腿,做到减人减事减支,从根本上减轻群众负担。第一、加大了教育体制改革力度。撤销了镇教育组,调整了全镇中小学布局,合并了3所完全小学,7所初级小学,辞退了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67名,全面实施了教育“一费制”。经过精减后,全镇中小学共有公办教师252人,退休教师67人,财政供给297.8万元,省拨公用经费21.66万元,基本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第二、加大了政府机关改革力度。一是清退了临时工、编外人员15人。二是撤销了四个总支和办事处,设立了五大办。三是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干部双向选择、末位待岗、竞争上岗等机制整合干部队伍。镇领导干部职数由原来的19人减为9人,镇干部总数由原来的68人减至44人,其中离岗学习1人,转岗6人,三放活13人,提前退休离职退养4人。每年在职及退休干部工资、分流人员基本生活费、加上年费用支出需要131.65万元。通过财政包干、转移支付、政策性增资、上级扶持资金及发展企业,我们取得收入131.65万元,基本持平,保证了镇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第三、合并了事业单位。由原来的七站八所15个事业单位精减合并为8个。第四、加大了村组改革力度。对村干部职数从严控制,严格执行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编制3人,1000至2000人的村村干部编制4人的规定,撤销村民小组长,全部由村干部兼任。全镇共精减村组干部350人,每年节约开支100万元。目前全镇共有村干部125人,工资总额50.8万元,费用及支出17.3万元,五保及优抚支出33.2万元,合计支出101.3万元。村级收入108.18万元,转移支付50.4161万元,两税附加32.77万元,村办企业纯收入25万元,保证了村级正常运转需要。
5、有效化解债务,减轻了村级负担
清理化解村级债务,是巩固农村税改成果的关键举措,为化解旧债,遏制新债,我们一方面出台系列相关文件,并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全镇各村债务进行清查、核定、冻结,实行村级帐务、资金“双代管”,从源头上控制了增加新的债务;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多种方法,采取有效途径化债:一是划转债权化债。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动员债权债务人结对互抵,冲销集体负债128万元。二是盘活资产化债。主要将村级集体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村民代表会同意,公开进行拍卖,用于化债60.73万元。三是清理挤水化债。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对形成的村级债务逐笔审核,挤出债务中的水份,全镇共挤水化债7.18万元。四是发展增收化债。鼓励创办村级资源型企业,增加村集体收入,达到发展增收化债的目的。全镇通过发展企业,增加集体收入化解债务28.16万元。五是削减高息化债。主要是对民间借款,在清理核实基础上,按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计息。六是节支化债。全面落实村级零招待费制度,实行报刊限额征订,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并将转移支付资金、两税附加、村级集体收入节余部分,全部用于化债,此举共化债12.14万元。通过采取上述化债途径,全镇共化债291.63万元,占债务总额的55%。
6、加大农民负担的检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网络
一是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资金和两费附加管理使用体系。我们坚持两税附加由财政部门按照“一票两项”的方法,随正税一并征收,并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专门帐户上,不抵税,不代扣,按村设帐,镇管村用,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对农村优抚对象、五保户的优抚补助款按时按标准登记造册,发放到户。
二是建立村级财务管理体系。我们在村帐站管的基础上,成立了村级财务服务中心,在全镇范围内积极开展村级帐务、资金双代管工作,把全镇35个村的资金和帐务统一归并入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资金和财务统一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代管,各村均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从根本上杜绝了村级财务混乱和管理松懈的难题。
三是建立农民负担监督审计管理体系。一是规范填写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并告之农户凭卡缴税,卡外负担有权拒交。二是公布农民负担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将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村为单位,采取办公开栏、开群众会等形式,公布了税费任务详细分解情况,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三是加大了涉农部门收费监管力度。镇政府专门成立了规范部门收费领导小组,建立了涉农收费公示栏,对涉农部门收费在全镇各村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用铁的手腕、铁的纪律来规范教育、土地、城建、计生、畜牧、外贸等部门收费行为。四是进行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去年,镇政府先后组织三次农民负担专项检查,查税费任务分解是否做到镇村组户四对口,查负担监督卡是否全部发放到户,查是否搭车收费和加码收费。通过检查,有力的确保了全镇农民负担政策落实到位。版权所有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总体来看,我镇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这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目前取得的成效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改革中存在和面临一些不容忽视和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税改后镇村收支缺口大;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难度大等等。因此我们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搞好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第一、继续搞好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今年,中央在去年基础上出台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我们将从讲政治、讲大局出发,不折不扣的将减免、补贴、优抚等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