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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 wants the abstract: Our country insured the accounting system to pass through in the past's two several years from the series to the minute, from the minute to the series process, has experienced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Insurance company Accounting system" and "Finance Business accounting System" 4 times. Each time's accounting system has its unique individuality and consummates day by day. Now,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the inevitable trend is the establishment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 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四号(IFRS4)——保险合同,完成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第一阶段任务;根据安排,IASB将下一步的重点放在了解决保险合同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上,按计划预计在2007年完成。在第二阶段,最棘手的问题是公允价值概念在保险会计中的运用,这必然涉及到保单获取成本是否允许递延的问题。
根据FAS60的定义,保单获取成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签单或续保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相关费用。财政部已制定完成的《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中,保单获取成本不允许递延,与IASB确认与计量的方法保持一致。
二、从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分析
目前理论界普遍接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决策有用观”会计目标,即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信息,会计信息应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两大基本质量特征。以下分析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保单获取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经济现象,揭示会计主体运行的经济结果。从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如某一产品可以提供销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与销售量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销售量增加利润增加。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来看,会计核算的结果也要揭示上述经济的基本原理,如实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经济后果。
如果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使会计核算的结果出现“悖论”,即业务快速增长的公司,其利润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加。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保单获取成本的费用化。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过程中,直接费用的发生与保费收人挂钩的如手续费、佣金等直接计人当期;而“已赚保费”收人即保费收入扣除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加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则要计入损益,客观上形成了成本费用与“已赚保费”的错位。
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一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一方面致使会计提供的信息严重背离客观经济的实际状况,违反了基本的经济学常识,自然其信息的可靠受到质疑。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当资料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件或者通过确认或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政策时,资料就具有相关性。”可见,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核心就是满足投资者、内部管理者等各方决策的需要。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因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不具备可靠性,因此必然会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需要。
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利润和价值会出现背离的倾向,即创造利润可能损害了公司的价值,创造价值却可能损害当期的利润。利润和价值背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业务在时间分布上的不同致使利润在业务期内大幅波动;二是业务持续增长却制约公司利润的增加。
1. 业务分布对利润的影响
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下,利润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假设某一年期保单的保费收人、风险分布是完全一致的,其保费收人为3650元,预计的赔付率为60%,与保单有关的直接成本为保费收人的30%,则某年1月1日销售的保单和该年12月1日销售的保单在损益上体现的利润就截然不同。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下,1月1日销售的保单体现的损益为-1091元,次年为1456元。在以利润为核心的运营模式下,上述会计政策必然带来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上的集体性选择行为,即不计成本在上半年扩张业务,而在下半年不论业务质量优劣,均限制发展,致使经营行为的选择不得不忽视价值创造。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来看,对下半年的保险业务,虽然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具备贴现价值,但只有在具备利润消化能力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承保,客观上形成了会计政策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误导,致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采用背离创造价值的核心原则来经营。
2. 业务增速制约公司利润的增长
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只要产品提供利润其销售量和利润应当是正相关的。但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下,利润与销售量的增加不完全是正相关关系,在业务快速发展的新兴保险公司,利润会出现严重亏损;而一旦保费增长趋缓,甚至在负增长的情况下,利润却大幅增加。
正是由于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种种问题,部分保险公司巳从经济学的基本规律和公司价值创造出发,逐步在内部管理、预算目标设定等方面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的会计政策来指导业务发展和对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评估。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不符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
三、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的经济后果分析
如果在会计准则中采取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会带来以下经济后果:
(一)致使国民财富流失
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下,中国保险业改变资金不足的办法只有两条:一是为确保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和在《保险法》的框架内经营,保险公司必须寻求分保支持;二是选择在允许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国家上市,筹集资本金。上述做法的结果必然是:1.导致国民无法享受保险行业快速增长所创造的价值;2.因购买国外的承保能力,致使保险公司创造的利润大量外流。这是不符合国民利益的。
(二)制约了国内保险公司资本规模的扩张
目前国内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均较低,且国民经济仍在保持快速增长,在这一宏观背景下,保险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但高速增长必然带来资本金不足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实施资本扩张。目前国内的上市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连续的盈利能力,且对净资产收益率等均有规定,否则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下,业务高速增长必然导致报表利润出现巨额亏损,致使公司利润和价值的背离,公司也难以达到上市的要求,制约了公司资本规模的扩张,直接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宏伟目标。
(三)助长了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
在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会计政策下,当保险行业处于创造价值的快速增长期时急需资本,但由于会计核算的原因,快速增长导致累计利润下降或亏损,制约公司募集资本,股东无法分享价值;'而一旦该行业处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对资本不再渴求时,却由于能够实现报表利润,符合上市要求,为公司上市“圈钱”创造了条件。可见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计政策可能助长公司的逆向选择,致使资源培植失效。
(四)不利于国内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在WTO规则下,保险业也将对外开放。与国际保险巨头相比,国内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现状已使国内公司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由于保险行业属于资本和管理密集型行业,公司的资本金和管理能力是体现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而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会限制公司资本规模的扩张,影响公司的承保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四.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一、引言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含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项流程,应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改变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给出了如下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和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也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但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主要的经营活动需要实施特殊的控制活动,具体来说,包括承保控制、销售控制、理赔控制、投资控制、资产接触控制、偿付能力控制、会计控制、客户服务控制、再保险和其他风险管理工具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
二、保险公司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制度设计与实施的意义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一家公司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2005年达到4927亿元,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亿元,到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中国保监会深圳办公室2002年末曾对深圳四家外资保险公司调研后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主要特点表现在业务包括承保、理赔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据此也可以看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实现经营目标有极大的作用。建立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意义。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保险公司财务学从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以制度管理为主要特征,从财务制度上解决保险公司管理中的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问题,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活动去实现企业总体目标。内部财务控制的任务就是通过调节、沟通和合作,使个别、分散的财务行动整合起来共同追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目标。所以,将内部财务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核心,对决策层出资者和执行层经营者都是可行的。纵观世界各国,许多成功的企业都将内部财务控制看作血液对生命那样重要,将强化内部财务控制作为公司成功的秘密武器。也有些保险公司却由于忽视内部财务控制,造成巨大损失乃至破产。如著名的澳大利亚I保险公司,由于没有严格制定和遵守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管理层不顾企业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恶意扩大再保险范围,违反财务制度进行报表粉饰,也没有相应的披露与监管制度,不仅存在的问题没有暴露,反而不停的进行扩张和收购,直到它的资产和未来债务有了如此之大的缺口,因此于200年被政府强制要求清算。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企业财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促使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实现,就必须对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调节。同时,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是在财务活动开展前做出的,由于财务活动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多变,因此,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往往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而这一切,往往要在财务活动的控制过程中才能发现,要通过对财务活动的控制,才能得到调整。因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是保险公司财务战略与计划积极、可靠的重要保证。
另一方面,内部财务控制是实现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键环节。财务管理中,如果仅限于确定合理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而对实施预算的行动不加控制,预定的财务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财务预测、决策和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明方向、提供依据和规划措施,而财务控制则是对这些规划加以落实。没有控制,任何预测、决策和预算都是徒劳无益的。
三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适应政府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2000年月,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消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专设一部分用于说明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06年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采用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抽查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为全面建设内部控制和准确评价内部控制状况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和有效的评估方法。它被认为是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监管迈开实质性步伐的标志之一,体现出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已将关注的重点从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比较而言,财产保险行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则较低。但关于财产保险公司类似的分类监管办法也将在不久出台。
三、 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的现状浅析
一保险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上存在问题
不少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与员工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尚停留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阶段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即是财务监督。或者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册、文件和制度或认为内部财务控制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等,或者仅仅制定这些制度或措施只是为了应付上市或者监管的要求。这些认识对于内部控制都是很片面的。
二虽然建立了财务集中体系,但仍存在监控上的难度
目前国内多家上市保险公司都实行了省级财务集中的管理模式,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省级公司的管理职能,逐步实现省级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集中统一处理,加大财务垂直控制力度,减少管理层次,增强公司防范和管控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具体集中的内容有:账务处理及管理、报表、税务、资产、费用、资金、档案、业绩信息管理、收付费等。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架构是市、省、总三级核算、逐级授权。地市以地市财务中心为依托,下属营销部实行报账制;省、地市财务经理实行委派制。这种架构的缺点是复杂、层级过多。由于管理纵向范围太长,经过层层传递、修饰、“过滤,上级管理者对于下级、下下级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判断,异常情况也很难有显著的表现。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寿险公司较产险公司整体水平更好,大型保险公司较中小型保险公司更好。虽然比较而言,中国整个寿险行业的内部控制水平高于财产保险行业,但各寿险公司之间的差距仍然明显。大体情况是,大型的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平均水平要高于中小型寿险公司。一些小型的中资寿险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则有比较大的差距。小型寿险公司规模较小,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无法满足其管理的需要,是其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的原因。
四、建设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控体系措施探讨
一结合保险企业实际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既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基础入手,以《会计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针对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研究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检查的、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结合目前的省级集中财务核算体制,企业管理者要注意真实情况与异常情况的收集与发现,这要求企业管理者一方面需要设置更为敏感的评价指标来反馈异常信息,同时尽量缩短信息流动环节,同时要提高对虚假信息提供者的“造假成本。 例如,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每个季度向香港总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达60多张,且每张报表间有着严密的逻辑关系,有效地防止了虚假报表行为,从而从源头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二将内部控制纳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是企业的两大风险,而经营风险往往直接或间接由经营风险所造成。以财务管理为核心来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就需要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风险控制体系的一部分。如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而台湾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则由专门业务部门负责特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虽然模式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对公司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并将内部控制纳入到各自的风险管理体系之内。
三强调权力和责任间的制衡性,各环节要做好权限划分
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企业需要对部分岗位进行权限分配与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以避免舞弊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权限管理,包括核保权、核赔权、核单权、查询权、报账权、法人授权等。对于这些权限,尤其是承保、理赔的权限应进行严格控制,根据相关人员的级别分级授权,并严格业务流程,将业务流程细化到每一个险种。从制度上将流程和权限写入操作系统,实现系统控制的权限管理。分支公司的双核岗位在行政上属于分支机构管理,在业务上属于上一级机构的双核岗位管理,避免分支机构由于考核压力,降低业务品质。
四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包括设置审计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转化内部审计职能,建立风险控制联系会议制度,重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注意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要切实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中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形成了国有控股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外合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和发展基础不同,其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内部控制建设问题上,考虑应当有所不同。尤其是国有保险公司,常常会接受社会审计上市公司披露要求、国资委、保监、集团内部审计、集团同级机构交叉审计等模式。但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传统的管理观念,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相应程度,这需要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与从业人员转变观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内部监督。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内部控制工作
一方面,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大背景下,要利用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信息。如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自999年0月成立以来,以信息化管理作为业务开展的先导,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电脑、培训系统,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了“业务管理资讯系统,建立起了面向公众、公司内部和业务员的三个网站,还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手机短信等先进科技手段的应用,在公司、营销员和客户之间建立一条快速的信息传递通道,为及时有效地管理业务、分析市场、监控风险提供保证。到2004年,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保费收入已跃居深圳寿险业的第三位。
另一方面,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如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库直接设在香港总部,美国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数据中心设在上海和香港,并实现联网,既保证了信息安全,也防止了所有数据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1] 梁子君.论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J].经济论坛,20068).
2013年会计资格考试题型等确定
最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了今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等有关事项。201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试题题型与2012年相同。各科命题均以考试大纲作为依据,考试内容和范围不超出考试大纲规定。其中,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成绩。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在考试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以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对于评分原则,各科目每类试题及每小题分值均在试卷中规定。客观题及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实行计算机阅卷,主观题实行计算机网上人工阅卷。
2013年财政部会计金融监督检查全面启动
2013年会计金融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启动,此次检查工作选择金融、通信、能源、航空等重点行业。此外,北京、上海等部分大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也被纳入检查范围。 财政部要求专员办在检查中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成本盈利水平、内部控制、职工薪酬分配等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财税金融政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此外,此次检查将厉行勤俭节约、职务消费、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点。同时,将继续加大对“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中注协规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廉政“十不准”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2012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予以修订完善并施行,明确规定了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十不准”。修订后的《廉政规定》,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的廉政纪律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重点增加了有关“检查组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等内容,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九不准”升级为“十不准”。
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启动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正式开展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中方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外提供审计底稿,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活动,同时也不希望国外做空机构对国内在海外上市的公司进行无根据猜测分析。提供底稿有助于澄清事实,为优质企业境外上市并购融资发展铺平道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的有关部门将继续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进行磋商,探讨如何以各方认可的方式对为在美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管。
国务院:今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范围
最近,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财税体制改革是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要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意见要求,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另外,要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
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公告》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规定,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
增值税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明确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印发)缴纳增值税。《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
有关事项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通知》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办法》共6章30条,全面规定了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机构正式获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
最近,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的资格申请、销售业务规范、销售人员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均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须满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且要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该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该部门的管理人员则须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还须满足“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须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等条件。
大陆银行及保险QDⅡ自6月起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3)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5)合营各方的责任
6)技术转让
7)产品销售
8)董事会
9)管理机构
10)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1)公司的筹建
12)劳动管理
13)税务、财务、审计
14)合营期限
15)解散与清算
16)保险
17)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8)违约责任
19)不可抗力
20)适用法律
21)争议的解决
22)合同文本和文字
23)合同生效及其他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附件三、会计程序
前言
_________与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投资举办生产及销售_________钻头的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营双方
本合同的当事人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 报:_________
邮政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
国 籍: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
邮电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
国 籍:_________
第二条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决定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钻头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2.1 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英文名称为:_________
2.2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________
2.3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2.4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三条 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3.1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采用_________先进制造技术,技术诀窃,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制造与销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_________钻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均具有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3.2 生产经营范围:合营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类型和尺寸的_________钻头(及乙方在合营期间所发展并已投产的所有其他型号的_________钻头),以及以下与生产及销售业务有关的活动:
3.2.1 对销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3.2.2 研究与发展_________钻头新产品,以便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3.3 生产规模:合营公司投产后第_________年,全面生产时,应具有生产_________只各种规模型号_________钻头的生产能力。
第四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1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均为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均为总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4.2 合营公司正式投产后,甲乙双方以头_________年的部分利润作为再投资,用于发展新工艺,提高产量或增加流动资金。
4.3 甲乙双方将按本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1.1及1.2条所列内容作为出资。出资的实物部分,按作价协议规定进行作价。出资的实物所有权归合营公司所有,免于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
4.4 合营公司每年应按中国地方政府规定缴付土地使用费。
4.5 甲乙双方的现金分两期交付。在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各自认缴现金出资额的_________%,其余_________%在六个月内交齐。出资的现金应存入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合营公司的帐户内,并取得凭证。实物出资部分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四作价协议中的规定交付合营公司,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4.6 合营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回抽其注册资本。
4.7 合营一方需转让为其所有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时,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另一方转让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第五条 合营各方的责任
5.1 甲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宜:
5.1.1 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5.1.2 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各项可能的减免税申请手续。
5.1.3 协助合营公司向有关银行办理开户及获取贷款的手续。
5.1.4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5.1.5 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及工程设施的土建设计、施工。
5.1.6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1条所列项目在规定期间内提供现金、机械设备等。
5.1.7 协助办理乙方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器具的进口报关手续。
5.1.8 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及通讯设施。
5.1.9 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气和其他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5.1.10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中国国内的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5.1.11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5.1.12 协助解决合营公司职工的食宿、医疗、交通等。
5.1.13 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所得外汇汇出手续。
5.1.14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5.2 乙方有责任完成下述各项事项:
5.2.1 按本合同附件四“出资协议”1.2条所列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5.2.2 协助合营公司向国外银行获取贷款。
5.2.3 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及试生产技术人员。
5.2.4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
5.2.5 保证按合同规定返销合营公司产品,并采用多种方式与甲方密切配合,使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
5.2.6 协助合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购置设备、原材料。
5.2.7 协助中方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和必要的手续。
5.2.8 协助解决中方人员在国外的住宿及交通等。
5.2.9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技术转让
6.1 甲乙双方同意,将由甲方代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合营公司经营所需的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及生产管理技术和各种测试方法、材料配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等。
6.2 乙方对转让技术提供如下保证:
6.2.1 向合营公司转让的全部技术是实用的、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符合合营公司要求的,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乙方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6.2.2 技术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均应按时提供给合营公司。
6.2.3 在合营公司整个合同的有效期间,乙方保证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新技术及时地、完整地提供给合营公司。
6.2.4 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对合营公司技术人员的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他们能及时掌握所转让的技术。
6.2.5 提供合营公司认为必要的技术支持。
6.2.6 乙方将帮助中方试验、评价热稳定性_________产品。
第七条 产品销售
7.1 乙方负责包销合营公司年产量_________产品,但最多为_________只,其余产品将由合营公司销售到国内市场及按本合同附件五“产品销售协议”原则所确定的国际市场。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7.1条的规定完成包销数量,则应按未完成包销产品的只数占应完成包销产品的总只数的比例,将分得的利润或等值的进口原材料,补偿给合营公司,超过_________年销售数量时,可将超额完成的只数作为下年度包销数不足的补偿。
7.3 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报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7.4 合营公司产品使用乙方的产品商标,并注明中国制造。
第八条 董事会
8.1 合营公司的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8.2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及董事长任期_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甲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可经书面通知撤换由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
8.3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重大事宜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宜可由多数通过作出决议。
8.3.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8.3.2 合营公司的解散;或合营公司合营期的延长;
8.3.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8.3.4 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8.3.5 合营任一方出资额的转让;
8.3.6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任免;
8.3.7 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8.3.8 决定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8.3.9 其他合营双方均认为属重大事宜,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8.4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经书面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职权。
8.5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按如下规定进行:
8.5.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由其书面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
8.5.2 会议一般应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召开,特别情况由董事会决定会议召开地点;
8.5.3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8.5.4 董事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具书面委托,授权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及表决,全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成员构成会议的法定人数,每人持一票表决权;
8.5.5 董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决议部分应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会议记录经与会成员签字后,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归档;
8.5.6 会议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书面表决所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8.6 董事除在公司另任职外,合营公司不支付董事会成员薪金。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的代表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与董事会议有关的旅行、交通、住宿补贴及会议本身费用,按董事会核准的数额,由全营公司支付。
第九条 管理机构
9.1 合营公司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首届副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经董事会任命,任期_________年。下届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确定任命。
9.2 总经理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主持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9.3 合营公司可设立若干部门,各部门负责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
9.4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条 原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10.1 合营公司所需的生产用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在质量、价格及交货期等条件相同情况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10.2 在合营公司需要时可委托乙方在国外或委托甲方在国内购买设备,受委托方可提取_________的手续费。在选购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对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派人参与选购工作。
10.3 合营公司委托乙方代购的国外原材料、价格应与乙方卖给其子公司的优惠价相同。
第十一条 公司的筹建
11.1 合营公司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筹建组。筹建组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并由甲方推荐组长一人,乙方推荐副组成一人,组长、副组长均由董事会任命。
11.2 筹建组在筹建期间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1.2.1 经甲、乙方代表批准后,签订购置设备、材料、器具等的合同,并履行之(包括交货的验收,安装调试等)。
11.2.2 甲乙双方各项实物出资的验收,及引进技术资料的检验、验收。
11.2.3 组织设备、附属工程的安装调试。
11.2.4 编制筹建期间的建设及用款计划,负责筹建期间的财务支付。
11.2.5 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转译。
11.2.6 负责合营公司的一切文件,资料等的接收、整理、归档等。
11.3 筹建期间一切重要文件往来,须经正副组长双方签署后生效和执行。
11.4 筹建组在设备调试试车工作完成并办理完毕手续后,报经董事会批准撤销。
第十二条 劳动管理
12.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生活福利和奖惩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在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工会组织集体签订或和职工个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2.2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请及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税务、财务、审计
13.1 合营公司按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包括地方税收,但只与乙方有关的利润的汇出税、技术转让的提成费及入门费的预提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13.2 合营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13.4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报当地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备案。
13.5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从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的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均用中文书写,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月终、季终及年终分别采用中英文编制报表。同时,合营公司按乙方要求的方法提供给乙方一份所需的会计资料,此资料不作为合营公司结算依据。
13.6 合营公司财务审计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出具查帐报告。如果任何一方认为需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同意,但所需一切费用由该聘请方负担。
13.7 合营公司一切会计档案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存。合营公司解散后,所有帐本,文件由原中方合营者保存。
13.8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包括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纳税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交董事会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合营期限
14.1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____年。
14.2 在合营期满前一年,如经营一方书面要求延长合营期限,经另一方同意,董事会一致通过,于期满前六个月,将申请报告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5.1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及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15.2 清算委员会委员甲乙方各占_________,清算委员会委员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15.3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实物、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值为依据,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15.4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甲乙方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15.5 整个清算过程应在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保险
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7.1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17.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17.3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应视为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取赔偿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按期如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一的罚款给对方。逾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违约方除应缴付投资额的百分之三的罚款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7.3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18.2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自己应负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费用。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无法预见并且对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函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上述不可抗力事故发生的证明,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院,根据该会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1.2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21.3 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以外,由败诉方负担。
21.4 仲裁决议将采用中、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和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合同的中英文正本各签署一式四份,甲乙方各保存两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23.1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如下附件,下述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3.1.1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23.1.2 附件二、产品销售协议
23.1.3 附件三、会计程序
23.2 上述附件的条款如有与主合同不符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略)
附件二 产品销售协议
根据_________钻头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关销售条款的规定,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对有关合营公司产品的销售、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购买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销售方式和区域
1.1 在合同期间,乙方是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外销售合同产品的独家,乙方负责包销所产量的_________%,但最多每年_________只,销售到国际市场。
合营公司负责销售其余的_________%,在事先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合营公司可向国外销售合同产品。
1.2 凡属由乙方返销的_________钻头,应由乙方直接与合营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乙方在每季末前15天将预测外销钻头型号尺寸及数量提供合营公司,作为备料的依据。
乙方应根据用户需要及时以电传订货方式通知合营公司,如电传所订的钻头系标准型、数量在_________只以下,合营公司自收到电传订货后,必须在_________天内将钻头发出,运往_________国际机场。如所订的钻头系非标准型,或数量在_________只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发运期限。
1.3 乙方负责销售到国际市场的钻头,所有对产品销售后的技术服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合营公司负责销售的钻头,销售后的产品的技术服务由合营公司自行负责。
1.4 合营公司经乙方销售的钻头,如在使用中失效,经合营公司鉴定并确认是由于制造质量缺陷而造成的,由合营公司根据情况,给予乙方以折扣或免费更换。
1.5 合营公司按订货合同制造的钻头,必须符合乙方制订的并已为合营公司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如需要更改标准,或要求高于乙方制定的质量标准时,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作为订货合同补充协议。
1.6 合营公司在正式投产_________年后,将采用中国国内制造的_________片及_________切削块,如上述切块尚不能全部达到乙方的质量标准时,返销给乙方的钻头仍采用进口的切削块。
第二条 产品销售价格
2.1 合营公司外销的_________钻头价格应按乙方于年初公布的国际市场价目表中所列的_________洲的销售出厂价格减_________%,所减的_________%包括乙方全部的销售技术服务及其管理费用,返销给乙方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内销售价格。
合营公司内销价格=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收+_________%左右的税后利润。
2.2 为适应国际市场行情的变化,使合营公司产品具有竞争性,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大折扣,调整销售价格。
第三条 出口包销产品的结算
合营公司外销的_________钻头,按每次订货合同进行结算,结算按两种形式进行:
(1)当订货合同所需的钻头发运后,合营公司将发票、帐单和运输机构的货单等全部单据提交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并办妥托收手续,委托中国银行向订货单位收取货款。
(2)发票、帐单及提货单提交买方后,由买方将货款寄到中国银行合营公司帐户内。
第四条 原材料及半成品购买
合营公司向乙方购买原材料,乙方保证以与卖给其分公司相同的价格卖给合营公司,并保证在收到订单后按附录一所确定的时间内交货。
第五条 附则
5.1 本协议在甲、乙方所订立的“关于建立_________钻头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所规定的合同有效期内有效。
5.2 如果出现合同中第十七条所述情况时,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均可暂停执行其义务。
附件三 会计程序
目录
1)总则
2)投入资本的核算
3)物资管理
4)固定资产核算
5)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6)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7)销售和利润核算
8)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9)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10)审计
11)解散与清算
根据甲方和乙方双方签订的“关于建立_________钻头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总则
1.1 本会计程序是合营公司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合营公司制定财会制度的原则依据。
1.2 合营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具体负责财务会计工作,制定公司财务、信贷计划;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财务部经理负责拟定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细则及其人员分工,报董事会审批及地方财政部门备案。
1.3 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1.4 合营公司将在中国银行开设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合营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在此帐户内存取。外汇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办理。
1.5 合营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和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月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作为当月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当月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月收付,都不作为当月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1.6 合营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使用中文为工作文字,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用中文和英文编制,一切自制的会计凭证以及帐册、报表的标题和栏头,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7 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实际收付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原币进行登记。
1.8 公司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采用当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牌价折算: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帐面汇率采用移动加权平衡法计算。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简称汇兑损益)处理,列入当期损益。
1.9 合营公司应划清资本的支出与收益的支出分界线,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的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收益的支出。
第二条 投入资本的核算
2.1 合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合营公司根据合营各方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
2.2 以现金投资的,以收到或存入开户的中国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投入资本的记帐依据。
2.3 以实物投资的按合同附件四“实物出资作价协议”规定,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2.4 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三条 物资管理
3.1 合营公司的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品等。
3.2 合营公司的各种物资均按实际成本记帐,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装卸、包装和保险、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进口物资包括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自制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原材料或关成品的实际成本、加工费用和往返的运杂费。
3.3 合营公司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按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各种物资的实际或进货原价,采用移动平均法计算。
3.4 合营公司的各项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进行实地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总经理。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
4.1 合营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设备等。单位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以上,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按实际使用数列为费用,主要的生产设备,单位价值虽在人民币_________以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4.2 合营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五大类,具体分类在固定资产目录中详细列出。
4.3 合营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到厂价登记入帐。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
4.4 合营公司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估计残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短年限和估计残值执行。
4.5 合营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销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4.6 合营公司的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一般应在年报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五条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核算
5.1 合营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其他特许权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从开始使用的年分起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月摊销。
5.2 合营公司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基建期内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照合同规定并经合营双方协商同意,作为开办费记帐,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每年摊销额不得超过百分之_________。
第六条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6.1 合营公司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领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6.2 一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合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6.2.1 合营公司的生产成本包括:
(1)直接材料的支出;
(2)专用工具的支出;
(3)燃料及动力的支出;
(4)直接工资的支出;
(5)外部加工费;
(6)制造费用。
6.2.2 制造费用是合营公司的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加工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
6.2.3 合营公司的销售费和管理费用,应单独核算,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之内。
(1)合营公司的销售费用包括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合营公司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差旅费、佣金、广告费和销售机构人员工资、差旅费和其他经费。
(2)合营公司的管理费用是指公司管理部门的经费和财务费用等开发,包括公司经费(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等)、工会经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董事会费、顾问费、实际应酬费(此项费用不得超过纳税年度销售收入总额_________%,且不包括和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交际费)、税金(产品税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其他管理费等。
6.3 合营公司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计算。
6.4 合营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随时按计划掌握支出,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
第七条 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7.1 合营公司的产品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在原材料、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波动较大的特殊情况下,可能调整价格,每当向客户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公司按当时的价格出具发票,送交客户。
7.2 合营公司产品的销售应在产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帐单和运输机构的提货单等全部货运单据,提交买方或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销售实现。
7.3 产品销售和服务的收入,凡外币收入应由客户汇入公司开设的外汇帐户,凡人民币收入汇入公司开设的人民币帐户。
7.4 合营公司的销售收入情况,由财务部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天内提出报告,并根据每半年销售的产品净销额提出应向乙方支付的提成费,由总经理审查后执行。
7.5 合营公司利润总额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产品销售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损益,包括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收入、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坏帐损失、非常损失等。
7.6 合营公司的利润净额应是每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以下各项后的净数。
7.6.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缴纳的所得税。
7.6.2 公司确定应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7.7 储备基金可在公司发生亏损时,用于垫补亏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公司发展基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7.8 合营公司以前年度如有亏损时,应先从本年利润中弥补,在年度的亏损未弥补以前,不得分配利润,合营公司以前年度如有未分配的利润,可以与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进行分配或抵补本年亏损后进行分配。
7.9 合营公司在年终时,根据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据以记帐,列入年度决算。
第八条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8.1 合营公司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执行。合营公司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合营公司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资本、成本和损益五类会计科目,按照科目的分类,分别编号。
8.2 合营公司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8.3 合营公司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的增减变动和周转情况;
(4)外汇的收支和平衡情况;
(5)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土地使用费、提成费的交纳和支付情况;
(6)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情况;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4 合营公司的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分别报送合营各方和当地税务部门,合营公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合营公司的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后二十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第九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9.1 合营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各种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必须正确及时地填制凭证,审核凭证,合理地传递凭证,严格和完善地保管凭证。
9.2 合营公司应设置的帐簿包括: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各种必要的辅的查帐簿,各种帐簿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十条 审计
10.1 合营公司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10.2 合营公司对审计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查帐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解散与清算
11.1 合营公司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宣布解散,进行清算时,由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财产以帐面为依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处理财产物资,收回债权,缴纳应交税金,清偿债务,妥善解决各种遗留问题。
11.2 合营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从公司现存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11.3 合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算收益,除去清算费用和各种清算损失后的清算净收益,视同利润处理。
11.4 合营公司的剩余财产,除合营公司的合同规定者外,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