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4: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风险防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所以经济新常态下如何做好企业风险防控及业务开发,是当前融资担保企业普遍思考的问题。
一、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业务开发
就担保企业来讲,GDP增长速度放缓,部分行业扩大投资规模的意向减弱,对资金的需求可能会出现萎缩,因此会影响担保行业发展。但任何时候基于国家政策的行业投资取 向总是动态的,担保业要善于研究国家政策,及时准确把握行业动向,适时推出带有方向性和前瞻性的担保产品。微观方面,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合作,积极开展银、担、企对接活动,配合银行优化担保业务,如对纳税诚信企业,以其实际纳税额为基础,给予一定的信用担保的“税融通”业务等。宏观方面,瞄准国家产业导向中的潜在产业市场,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精准定位,锁定特定目标客户,实行一对一专属服务,以小促大,聚小成大,小始大终。
二、担保公司要创新与金融机构合作方式
金融机构应与担保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公司,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应减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优惠。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比选合作银行的条件,为其承保的优质项目提供服务质量优、贷款期限适宜、利率更加优惠担保服务。
三、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风险防控
从经济新常态下融资担保企业所呈现出的风险来看,融资担保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风险防控。
第一,融资担保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审、保、偿”分离制度、廉洁运作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保后跟踪制度、风险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稽核制度、风险月报制度等。融资担保机构可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资格及相关的情况严格审批,评估其信用等级及项目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担保费率,做好事前控制。不定期地跟踪调查在保企业生产消耗、工资发放、资金流水、负债规模等,随时对项目可能发生风险的苗头及时监测并提出风险处理措施,做好事中控制。
第二,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强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建立地方政府、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担保机构可以与银行共同加强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识别与防控;另一方面,政策性担保机构、地方政府、银行三者的风险责任分担,实现地方政府对政策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可以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融资担保企业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担保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与业务开发、风险防控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办法。在风险管控方面,要坚定不移的贯彻“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 这三项基本规则。具体到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层面,要进一步将这三个环节细化,将担保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列出清单,形成一套规范的、可行的操作规程,业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保前调查、保中审查、保后管理。
(一)“分贷分还”模式给农发行信贷监管提出新要求。
由于国内稻米市场持续低迷,托市收购成为今年粮食收购的主要形式,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有关部委正在调研有关粮食政策性收购政策问题。就东北地区中晚稻收购的政策来看,信贷模式已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改为收储企业分贷分还,这无疑给农发行信贷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二)粮企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给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埋下隐患。
随着金融市场的放开,不少股份制银行先后进入农发行的支持领域,他们为了抢占市场,纷纷放宽企业准入条件。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采取多头融资、多企融资(一个控制人,多个关联企业)、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融资,有的企业甚至在7-8家银行贷款。农发行部分信贷企业盲目扩张,无序购买土地,无序上新项目,有的资金使用偏离主业,偏离农发行信贷经营范围。如果某家银行不续贷,部分承受能力差的企业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的可能,给农发行信贷风险埋下“定时炸弹”。以农发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为例,该部66家“三粮”企业中,在三家以上银行融资的有29家,占“三粮”企业总数的44%,对外融资额高达9.6亿元,加上企业法定代表及股东对外融资2.2亿元,对外融资11.8亿元(不含银行承兑2.8亿元)是农发行贷款的近两倍。另外,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6.35亿元。规范和引导农发行信贷企业对外融资和担保,有效防范企业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风险刻不容缓。
(三)专业担保机构少且代偿能力下降,加剧企业信贷风险。
据调查,江西省分行营业部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有7家,其中,国有控股的有4家,民营的有3家。由于近年粮食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下滑等原因,有4家专业担保公司为企业代偿到期贷款而大伤“元气”,代偿能力大幅“缩水”。这些担保公司为防控风险,想方设法加强企业反担保措施,部分企业拿不出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物,只有选择3-4家贷款企业进行相互联保,形成链圈式担保。如果某家企业出了风险,势必追究其他几家反担保企业的连带责任。
(四)服务监管水平难以满足信贷经营管理需要。
一是结算手段落后,企业真正意义上的销货款归行率和存贷比仍然偏低。主要表现在:农发行没有自己的网上银行和收单POS机(卡),企业跑银行办理业务没有在家里或在手机上操作方便;受农发行头寸计划限制,企业资金进来容易,出去需要提前申报头寸计划,还要层层审批。二是信贷力量弱,基层行信贷队伍老化,信贷综合素质偏低,工作忙闲不均,收入差距不大,平均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信贷日常事务多,深入企业机会少。信贷客户经理整天忙于报表、输录数据、续贷材料等,真正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信息的时间较少。四是责任意识淡薄,重商业贷款,轻政策性贷款,重贷款轻管理等现象依然存在。
二、对策建议
(一)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方向不动摇,始终把粮油信贷工作放在中心位置。
作为国家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对粮油信贷工作要切实做到“三个不变”:坚持在不“打白条”前提下防控风险的指导思想和“多收粮、收好粮、防风险”的总体要求不变;坚持粮油信贷主导银行战略定位不变;坚持围绕粮油产业链加大战略客户和黄金客户支持力度不变。由于国际市场粮价偏低,给我国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保护价的空间收窄。农发行要积极跟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以后出台的有关改革政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把握粮食行业走势,细化防控信贷风险的具体措施。要适应托市粮收购由中储粮企业统贷统还调整为分贷分还的管理要求,早准备、早谋划、早应对,研究好“贷给谁、怎么贷、怎么管”的问题。总体思路是坚持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贷,严格准入标准,严格按要求确定贷款资质;坚持农发行、中储粮企业和地方粮食管理局三方共同监管机制,明确各方职责,落实三方监管协议;继续坚持以粮油库存为核心的信贷监管措施,严格购贷销还、封闭管理制度;坚持政策性收购引导市场化收购,确保收购不出大的问题。
(二)坚持扶优限劣的信贷策略,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
针对部分“三粮”企业多头融资、多企融资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要借2014年“信贷管理年”活动之机对上述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摸底,向企业宣传多头融资、盲目扩张的危害,引导贷款企业理性融资,突出主业。要根据信贷风险排查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对资产负债率低、抗风险能力强、主业突出、符合“三好”标准的黄金、优质客户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对企业在他行融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能超过60%,加上或有负债原则上不能超过80%。对多头融资和对外担保过大,盲目扩张,资金用途偏离主业的“三粮”企业,要实行积极稳妥的退出措施,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
(三)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
总体设想是由农发行开户的“三粮”企业组建粮油行业协会,与专业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在农发行贷款的“三粮”企业分别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提存信贷担保基金,作为专业担保公司的反担保资金,一旦某个企业出现风险,以此作为代偿的补充资金,释放担保公司的代偿压力。担保公司和农发行对会员单位在保费、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实现三方互赢。专业担保公司继续存足8%的担保基金到农发行的主办行,另外,按担保金额提存20%的信贷担保风险金。在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同时,各级行要加大对具有财政背景担保公司的营销和维护力度,为维护和巩固优质客户群创造良好的担保环境。
(四)改进服务手段,强化信贷精细化管理。
一、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政策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整体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如进行货币政策、金融政策的调整,这些政策的调整都会对担保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去年针对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等,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稳定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整体经济环境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贷经济危机,给许多中小型担保公司造成毁灭性的损害,甚至导致了一大批中小型担保公司的破产,至今许多担保公司仍处于公司恢复过程中。
(二)内部风险:公司管理风险及信用风险
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时间不长,许多担保公司在公司的管理结构上尚未形成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结构,存在着管理不当的现象。如有部分小型的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决策时,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而是仅由个别股东单独进行决策,影响了公司的生产与运营。另一方面来看,担保公司中的专业人员数量不多,导致了担保业务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专业性,业务熟悉程度也不够,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担保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指的是被担保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风险。被担保公司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许多担保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防控能力,容易出现无法进行相关债务偿还的情况,影响了担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此同时,由于担保公司需要进行大额的债务的偿还,难以再承担较大数额的担保,其社会信用程度也会相对降低,造成客户流失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的措施
(一)积极应对之政策跟进
对于担保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无法通过公司自身的改进来进行风险的管控,因此,担保公司应当积极应对,紧密跟进相关的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动、金融政策的变化都对担保公司的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担保公司应当深入领会政策精神,消化政策内涵,结合当前的政策对公司所面临的外部风险进行风险等级的评定。
(二)体系建设之风险防范体系
风险的防范体系可以由立项前风险的测评、项目反担保、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和代偿控制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立项前的风险测评。风险测评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两个部分。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和征信调查对委托人的风险程度进行调查,并且实行打分机制。从0~100分设定分数段来划分不同风险程度。如果打分越高则说明该项目风险程度比较低,项目施行的可能性越高;反之,打分越低,此项目的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就会越高;若低于六十分,则该项目不予受理。
2.项目反担保。项目立项后,立即执行项目反担保程序,对于委托方的抵押资产进行权属检查和未来可变现能力的评估。以预防和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和代偿危机。
3.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项目立项后,风险的预警和后续监督工作主要是在项目立项后到结项前这一段时间内,对委托方的实时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观测,并依据项目风险值设立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的临时的状况或者对未来预期的剧烈下降,达到风险警戒线,则会触发预警。
4.风险代偿的控制。对于代偿控制是在项目委托方出现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情况导致的违约行为,如果已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该情况,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能够将本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做到积极追偿损失金额和处置反担保抵押资产,度过企业危机。
(三)战略制定之风险管理战略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需要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有利于担保公司对外部风险造成的影响进行及时的应对,也有利于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防控,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
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风险管理战略的制定需要对公司相关的信息进行了解,包括资金流动情况、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公司风险准备金数额、公司代偿损失率等内容,在了解这些信息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当前的管理结构,实现公司的管理与经济收益的平衡。
其二,对公司管理结构进行明晰,明确的公司管理结构是确保风险管理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结构,使得担保公司在进行决策时,经过了合法、合理的结构审批,防止出现盲目担保的情况。
其三,风险管理战略是渗透到担保公司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中的,为了确保风险管理战略得到有效的执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风险管理战略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制度设计,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的具体工作,因此,通过相应的风险管控配套制度,能使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风险管控的目标、内容进一步明确,更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在风险管控中所发挥的作用。
某银行于2008年12月25日向北京XX物资有限公司发放小企业商品融资XX万元,采用动态质押方式,以企业拥有的库存商品(钢材)作为质押担保,并签署商品融资合同及商品融资质押合同。贷款发放后,企业由于采用动态质押方式,因此每天库存均在变动,由于库存量增加,企业向我行申请增加贷款,银行拟向该企业继续发放商品融资贷款。以企业拥有的库存商品(钢材)作为质押担保,并签署新的商品融资合同和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2号融资合同及2号质押合同)。
商品融资是商品的合法所有人基于真实的贸易和生产背景,以其未来或已持有的商品实物或权利进行抵(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业务。根据对商品融资的界定,商品融资主要具备以下要素:如融资人须对储备物、存货或交易应收的物品拥有合法权益;融资物符合商品融资业务特点的商品;商品融资通常是短期融资;利用贸易中的商品为银行提供担保,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便利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等。商品融资相关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分析如下:
一、商品融资客体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办理商品融资,各金融机构对于可办理融资商品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实务中,适合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考虑成本因素,只有具有较高价值的商品,才有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融资方而言,商品的价值直接影响融资额和费用;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需要对商品进行监管并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也会考虑商品价值这一因素。体现这一特点的指标如:商品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二是商品的价格相对稳定、易于变现。具有相对稳定的价格,使银行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信贷额度、对货物进行监管;相对稳定的价格,也使商品的变现能力较强,从而利于银行权益的实现。体现该特点的指标如: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融资渠道,流动性强,易于变现。
三是商品便于监管。对商品进行监管是银行控制融资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商品是否易于监管,直接影响到银行融资风险的程度。为便于监管,用于融资担保的商品应当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是商品没有权利上的瑕疵。由于商品融资中以融资人未来或已持有的商品实物或权利进行抵(质)押,因此,融资人有权对商品或其权益进行抵(质)押是业务办理的前提。此外,商品上没有权利瑕疵,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才不会受到影响。如:未将商品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商品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在本笔业务中用于融资的商品是钢材,以工行为例,符合一定条件的钢材属于可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具体而言,可办理商品融资的钢材包括线螺、板卷、型钢、钢管等大类,每一类中又可细分为若干类别。因此,商品融资办理时首先应确定商品是否属于可办理商品融资的商品类别。业务实践中,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置本机构商品融资商品准入目录确定相关商品,同时,根据相关商品的特性确定不同的质押率从而控制质押风险。
在商品融资业务开办后,业务经办行还需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关注质押商品风险变动情况,如:设置专人专岗,对质押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监控;严格按照商品处置相关要求,对于达到警戒线、处置线的商品及时处置以维护债权。通过对融资商品特定化、区分堆放等方式,实现对质押商品的有效监管。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设定标准,确定可接受的融资商品。在考虑商品自身的性质、银行对相关风险的控制程度(如与物流公司合作情况)的基础上,拟定融资商品目录,并对商品名录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对不同商品设置不同风险控制指标。即对各类商品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形成风险控制指标、警戒线等,以便衡量风险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三是对可融资商品进行动态分析。如建立商品融资信息平台,对于选定行业的商品信息、商品融资业务发展需求、发展模式等信息及时搜集、整理,为商品融资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四是办理具体商品融资业务时做好对融资商品的核查、监管工作。即在办理具体的商品融资业务前,应当对融资商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等程序;在商品融资中,与物流监管企业协作对融资商品进行监管,并在商品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二、商品融资主体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在商品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的法律关系:银行与融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的法律关系;物流监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融资方之间:首先是借贷关系,银行为融资方提供贷款、其他融资,融资方则作为借款人、融资方接受银行提供的融资便利并支付相关的费用。其次,由于商品融资采取商品质押、仓单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因此,银行与融资方之间还存在抵(质)关系。
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接受银行委托对商品进行监管,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如办理该笔业务则银行与融资方之间建立借贷关系及质押担保关系。在借贷法律关系中,融资方首先应当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准入条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同意提供商品进行质押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清单等。其次应当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遵守协议约定的融资用途、承诺、保证等。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融资方应当确保其对融资商品享有权利,以该商品办理质押融资无权利瑕疵,并履行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
在商品融资中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银行与物流监管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于物流监管企业在监管领域的专业优势、资源优势,由其承担对质押商品的监管对于出质人与质权人而言,都是有益的。但是,为控制物流监管环节的风险,应当通过质押监管协议明确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对于此协议,可以采取由银行与物流监管企业签署两方协议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方签署三方协议的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质押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质物条款,明确质物的相关信息、质物监管方接受质物的相关程序及出具的文件等内容;监管期间条款,明确质物监管方的监管责任期间及责任解除条件、程序、文件等;质物监管条款,明确质物监管方的妥善保管、登记核实、及时通知等监管责任、义务;提取质物条款,明确质物提取的条件、办理程序等。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商品质押可能采取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的不同模式,在不同模式下,质物监管方的监管责任略有不同,即在动态质押的模式下,质物监管方的通知义务、登记核实等义务较静态模式要求更高。此外,在三方协议中可以约定出质方应当就质物向债权人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并将债权人指定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从而防控与质物损失相关的风险。
三、商品融资方案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一)基本流程
1、商品融资的业务流程
(1)以工行为例,一笔基本的商品融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以自己拥有的大宗商品为质物向工商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②经工行审批和核押定值后,将商品交工行认可的物流企业入库监管;
③工行根据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质物清单)按照一定的质押率办理融资;
④借款人归还融资、补缴保证金或补充同类货物,银行据此释放相应的质物。
(2)供应链融资业务流程
供应链是指从客户需求开始,贯通从产品设计到原材料供应,生产,批发,零售等过程,把产品送到最终用户的各项业务活动,联结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以及一切后项的关系。供应链融资就是在供应链中找出一个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通过融资增强相对较弱的上、下游配套企业的资金实力,解决企业的融资困难并促进供应链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也增强银行参与供应链发展的程度,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2、静态质押模式和动态质押模式
按照质押期间质物状态的不同,商品融资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融资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动态质押是指银行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我行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上述两种质押模式,在流程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质物入库环节:根据质物的情况,涉及的文本有所不同。
静态质押模式:融资方与银行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共同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出质通知书――监管企业向银行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
动态质押模式:融资方与银行根据融资合同约定,共同向物流监管企业出具关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的通知书――监管企业向银行签发质物清单。
(2)质物出库环节:根据质物价值的变动,办理流程不同。
静态质押模式:融资方向银行偿还贷款(增加质物、交纳保证金)后提交《提货申请书》――银行向监管企业发出《提货通知书》――监管企业为融资方办理提货手续,解除质押监管,并通知银行。
动态质押模式:根据质物价值与银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关系,如质物的实际价值超过最低价值,融资方可以就超出部分提货或换货;如质物价值等于最低价值,融资方可在银行存入等置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或提交质物的方式换货。
(3)质物监管环节:监管人报告义务不同。
动态质押模式下监管企业的报告义务较静态质押模式强,比如,监管企业对于质物及其变动信息的报告周期较静态质押模式短。
综上,不同业务流程、融资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银行在设计商品融资业务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设计不同的融资方案取决于客户的需求。与银行提品、服务的性质相适应,银行在设计产品方案的时候需要对融资方的需求和提供服务的成本进行充分的考谅,以便提供更加适合客户的金融产品,并不断提升企业形象。
二是充分考虑融资方案的风险控制程度。在融资方案中,如果能够对业务结构、担保结构进行合理的安排,就可以有效地控制业务风险。比如,对融资方案中担保结构的合法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价、判断,采取有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担保方式,从而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此外,融资方案的设计也必须考虑银行在提供相应服务时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比如,对融资商品进行监管就需要相应的监管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就需要通过设置其它环节控制风险,即通过与监管企业签署监管协议,由监管企业代行监管职责从而控制质物变动风险。
四、商品融资处置法律风险及其防控
在需要对融资商品进行处置时,通常是融资方出现违约或履约能力受到影响等情况,此种情况下,融资方不仅应当按照融资协议履行约定义务、配合债权人采取保障措施,还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对于银行而言,融资商品处置是实现债权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银行债权的安全。融资商品是否能够适当处置及处置收益的分配都关系着银行债权的实现。在处置融资商品时,应当考虑融资协议中是否对处置融资商品有所约定,在融资协议对融资商品处置有约定的前提下,按照融资协议的安排合理地处置商品,并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对处置所得进行分配,如按照约定将处置费用偿还融资。
由于商品进行处置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为控制商品处置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在商品融资业务办理时制定必要的处置预案。即对现有市场、销售渠道进行分析,设置以不同主体进行商品处置的方案,如委托物流监管企业处置、原有销售渠道处置、委托其他主体代为处置等模式。
一、加强对产业集群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并调整对集群的信贷策略
产业集群的信贷风险与整个行业风险息息相关。以山东省某市为例,其辖区内的各类集群因行业和经营性质不同呈现各自的系统性风险。如土工格栅制造业会受到技术更新、替代品出现的影响;起重机械、锻压剪切设备制造业与经济周期或工业发展周期的变化有对应关系;钢材大市场会受到钢厂直供增加、现代物流业兴起等产业升级的影响。真正做到产业风险的“可预测”,应该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来开展工作。
宏观角度,各级银行应加强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和市场变化等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针对不同产业集群的发展状况、行业景气度,上下游行业对其影响等做出分析判断,并及时将信息传导给信贷业务经办行。可以探讨建立集群信贷政策定期调整制度、集群产业信息和风险提示制度等等。同时,银行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参与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集群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等,争取获得协同效应。
微观角度,银行在贷后管理、客户调查等工作中,要善于观察分析集群内企业的经营变化,一段时间内,如果出现企业利润普遍降低,大量存货积压,多家企业经营转型等,可能预示着这一产业集群的衰退,银行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勇于退出,尽可能化解进入衰退期的产业集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二、加强对集群企业的监控,构筑企业间的风险防火墙,预防群发性信贷风险
集群内企业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风险普遍存在。企业被连带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追及;企业间资金拆借形成风险;共同参与了非法融资;关联公司资金往来混乱等。企业间网络特性显著,扩大了多米诺骨牌效应。防控这一类风险,银行需要做很多细致的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的了解监督。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积累企业信息, 建立融入集群社会网络之中的银企关系, 使银行深层次地了解企业经营,了解企业主的信用意识和价值取向,及时知晓并阻止企业的高风险事项。督促企业自身提高风险意识,慎重对外提供担保、慎重进行民间借贷等。二是在授信业务中科学设置担保锁定风险。群内企业进行“三户联保”,要注意选择不同规模层次的企业,最低原则是,如果联保的企业一家出现风险,联保共同体能内部承担和消化,不造成保证人的信贷违约。积极探索集群企业联合成立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成员缴存一定的保证金后,根据企业规模确定授信和保证额度,化解小范围“联合担保”的连锁风险。另外,通过尽可能选择财产抵押,选择自偿性强的信贷产品等,避免违约风险在群内的传递。
三、合理设计产品结构,落实有效担保,做实每一户企业的风险防控方案
对集群客户的一般额度授信方案,也是非常具体的风险防控方案。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应全面权衡客户的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设置担保措施要考虑足额、有效和便于执行;产品结构的设计要科学合理,积极推广使用具有自偿性的产品。
具体工作中,办理中小客户信贷业务,不要局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要多尝试办理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直接“捆绑”的业务品种,尽量做到“授信业务随着经营活动走”,这也是规避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首要原则。例如,针对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锻压剪切机械制造企业应收账款多的情况,可以使用国内保理这一产品。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立即转换为现金,得到可以使用的信贷资金,改善了财务结构;银行通过该业务可以收取较高的费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保理产品本身具有的自偿性,降低了授信风险,一举多得。
融资担保方面,应根据产业集群的具体情况,以担保足额有效、便于执行为原则科学设置。比如对格栅制造企业、煤矿机械制造企业,可以尝试设备抵押;对流通企业进行存货质押;起重机械制造企业、锻压剪切机械制造企业尝试在建大型设备抵押等,现行三户联保、担保公司保证等可操作性也比较强。当然首选的担保措施还是土地、房产抵押及优良大企业保证等。
四、总量控制、流程管理,探索推广有效管理模式,严防管理风险、操作风险
一是在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核定不同产业集群的授信规模总量。从审慎经营的角度看,产业集群根据其发展阶段、市场形势、产业规模等有其合理的融资需求额度。对集群企业过度融资不利于风险控制,例如2008年某市钢材大市场部分客户高息对外借贷形成风险,与企业过度融资有很大关系。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目标客户群体的数量、资产规模、收入增长等基本因素,考虑其他银行的市场竞争情况,在单户剖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产业集群的授信控制总量,也相当于把产业集群作为一个集团客户进行了授信限额核定,做了一个授信总量风险的控制。
一、 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法律关系剖析
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民间借贷融资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分别为作为债权人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及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始于企业因有融资担保需求向担保公司提出融资借贷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对其审核后,如同意为其提供担保,便向普通民众提出融资性担保借贷的要约邀请;自然人如愿意提供借款,即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企业签订借贷合同,向企业提供借贷。其中,自然人与担保公司的约定,主要为当被担保人(企业)不履行还款责任时,由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民间借贷融资担保之风险剖析
随着金融政策从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银行信贷额度从紧,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将业务从为企业进行融资贷款担保转向吸引普通民众为企业进行借贷投资中来,许多普通民众受部分担保公司高投资回报宣传的影响,在不具备相关常识的情况下盲目将资金向企业或个人进行借贷融资,引发了较高的风险性。
(一)担保公司内部运营、业务操作不规范引发的风险
就实践中遇到的案例,担保公司在内部运营中存在诸多的缺陷:
一是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部分担保公司为增加影响力,占领担保市场,会伪造出资或在出资后违法抽逃出资,这使得其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有些担保公司甚至会利用客户资金进行自己融资以充填其注册资金,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
二是高利担保吸引投资资本。部分担保公司为吸引投资者,允诺自然人高额利息,以致借款企业或个人无力承担。
三是违法吸收公众资本。一些担保公司直接吸收公众的资金,然后再转贷于有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这些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涉嫌非法集资,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极有携款逃跑的可能性,此违规操作势必给投资的普通民众带来损失资金的风险。
四是以新贷养旧贷。在出现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一些担保公司采取用后续资金填补上一笔不良借贷,或协商让债权债务人签订延长还款期的合同。这种以新贷养旧贷的做法,极易形成恶意循环,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二)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
一是民间借贷隐患重重。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之认可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民间借贷是由债权人自行判断的行为,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主观性,这就使得其成为一些人进行市场投机、攫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容易异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那么为这些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其风险性不言而喻。
二是企业信用不足,承担责任能力有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其自身发展能力有限,自身资本有限再加上管理上的不规范,很容易带来企业经营上的困难,这也直接降低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借贷中,如果借款利息过高,给其还款造成过大的压力,目前发生的许多企业主弃企逃跑的大多数是因为这个原因。
三是融资性担保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推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相关立法;第二类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是融资性担保法律规范的具体细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存在不足,主要是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约束的现行规范效力层次低。
三、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防范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多方,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及纠纷也会随之加大,在制度构建方面,对其进行风险防控已迫在眉睫。
(一)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度供给
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矛盾相对集中的情况,建议借鉴、比较国外的立法的基础上,应采取单行的立法模式,并尽快修订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冲突。在此基础上制定针对关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专门法律规范,完善民间借贷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使其有完善的法治运行环境。
(二)引入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在民间借贷融资担保隐患已经显现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行业准入的监管,严格审批,把好担保行业发展的第一关口,力促担保行业规范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建议可以成立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力度真正落实到位。
(三)加强法律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一、集团企业架构下的财务管理特点
(一)财务管理的多元化
虽然集团企业的管理可以科层化为一个整体,但在法律上,集团下的企业都有其独立的法人代表,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没有因为这种资本的控制关系而被视为一个统一的主体。也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公司的人事职权以及财务职权是各自独立的,并且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以及运作时,其盈利以及结算也是独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使得集团的财务主体以及财产管理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这也造成了集团的融资、投资、盈余的分配以运营的管理等多方面的复杂性。
(二)财务控制的分散化
预防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对财务的统一管理。如果集团企业中各子公司独自进行财务结算,集团企业就很难解决日常财务的问题,然而集团企业的体制又使得财务的分立具有法律的保障。因而,如何进行财务的统一控制,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希望实现财务活动的统一管理,以便随时监控财务问题,为此,母公司希望能够全面接受子公司的财务权,以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子公司又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就需要更大的财务支配权限,以完成其经营和盈利目标,如果凡事都要向总公司请示,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就变得极为被动。
二、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
(一)筹资的风险
筹资风险就是由于集团企业内部成员进行资金募集或者对外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筹资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集团子公司间业务关系较为紧密,当某一个企业资本偿付出现困难而造成破产时,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连锁反应,使其他子公司因业务上的关系带来破产的波及,另外,母公司很可能也会因为该企业的问题出现亏本现象,这种反应很大程度上是连续发生于集团内部中的。此外,若母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为集团内的融资做担保时,因担保方偿还不清债款,担保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担保风险对于集团企业来说也是致命的。
(二)投资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由于集团内部的投资活动引发的风险。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首先有无对投资做出预先评估,评估是否真实可靠。其次是投资所需成本有无进行财务测算,是否在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内。除此之外,集团企业还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存在的问题较大,或是项目的实施达不到其预定的目标,则该项投资很可能就需要重新进行评估。最后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因出现投产不及时的现象导致工期的延误,进而使得项目效益无法及时偿付投资的成本时,都会产生风险,甚至会影响到集团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营运以及收益分配的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资金的流出以及流入在时间上的不一致性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进而产生的现金流量的风险。收益分配的风险则是集团企业间收益的分配导致的。通过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制定,可以将投资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出来,企业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
三、提高集团企业财务风险管控的措施
(一)科学的财务管理意识的树立
集团企业应在其管理队伍以及管理部门中树立科学的财务管理意识,同时企业的最高管理和决策层也应加强自身财务管理知识的拓展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唯有此,最高管理者才能够从全局出发运筹帷幄,有效的推进企业财务风险的管控,使各部门间以及子公司间和谐互动,为企业财务风险管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建设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集团企业的人才需求更加的专业化,其人才储备工作也就要求更为精准。基于此,集团企业可以与高校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推行定向人才培养,以为集团企业获得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为高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更多的技术和信息支持,从而提升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企业和学校的共赢。另一方面,集团企业的财务风险管控往往因实际情况的需要向外部的专业团队寻求支持,一般而言,集团企业都会与税务、财务顾问、法律等专业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服务关系。因而,集团企业可要求其提供定期的专业培训,另外,在合作期间也可要求这些专业机构委派专职人员进驻集团企业以提供现场的服务,这样既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管控,同时也能促进对企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以及内外监控体系
财务风险防控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风险防控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含集团企业的各类财务风险的数据信息及其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样只要出现常规性的风险预警就可以借助防控机制启动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二是对数据安全的等级进行分类,将风险的等级与应对措施相对应,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三是将风险防控会议制度化,定期召开研讨会议,总结当前风险防控工作的问题以及成绩,并制定下阶段的防控方案。集团企业的内部监控体系应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任用应做到内外兼顾,以保证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其与集团企业具体需求的契合程度,避免集团人员内部的利益冲突。对于集团企业的外部监控体系的建设,应加强企业与媒体间的合作,提高公众的监督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自我监督能力的提高。
四、结语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常州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较为迅速,资本实力得到显著提升。至2010年6月末,辖内共有38家经常州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常州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合计25.05亿元,是2005年末的5.61倍,资产总额32.62亿元,是2005年末的5.66倍。在参与外部信用评级的担保机构中,评级结果在A-以上的担保机构占比达37.9%,较2008年提高了16.9个百分点,且全部参评机构评级结果都达到BB级以上。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民间资金进入,至2010年6月末,常州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占比达74.37%。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10年6月末,常州担保机构合计在保企业达3301家,是2005年末的5.94倍,在保责任余额为78.32亿元,是2005年末的5.65倍,其中,单笔金额8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占比达78.7%。据初步统计,近五年来,常州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59.4亿元、利税18.5亿元、就业人员达11.8万人次。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风险较高,违规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与市场化的可持续审慎经营的要求相距甚远,具体表现在:
1.市场风险总体偏高。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大都是银行认为风险较高、缺乏足额抵质押和有效担保的企业,该类企业往往业务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经营风险高于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客户,加上目前担保机构缺乏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的有效途径,导致其市场风险偏高。近年来,常州担保机构已累计代偿47笔,金额8320.61万元,代偿损失合计达2214.72万元。
2.资金违规使用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用较为有限,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为实现更高的经营效益,部分担保机构违规使用资金。一是变相开展过桥贷款、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等短期资金拆借业务,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二是违规投向基金、股票、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三是个别民营将资本金和客户保证金投入关联企业,担保机构沦为关联企业的“自动提款机”。
3.保证金收取不合规问题突出。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中,通常要求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但部分担保机构通过向担保对象收取保证金来充当其应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减少了被担保企业可融资金额,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4.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据统计,2009年常州担保机构应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164万元,实际提取704.67万元,应提担保赔偿准备金6244万元,实际提取3222.16万元,风险覆盖率分别仅为和22.27%和51.6%,与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5.专业人才缺乏,管理水平较低。担保业务专业性较强, 需要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由于近年来担保机构扩张较快, 加上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担保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导致现有的从业人员大都未经历严格的行业培训,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相对于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许多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仍使用原政府部门公务人员进行管理,日常的经营管理呈现出行政化倾向,管理的科学性难以得到保证。
6.资本补充机制严重缺乏。担保行业对资本金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虽然近年辖内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有所增强,但与经济发展和企业融资的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0年6月末,常州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为6591万元,1亿元以上的占比不到1/3。一般而言,资本补充可以通过利润留存、吸引外资、政府增资、吸收民间资本以及上市融资等方式完成,但由于目前担保机构盈利能力偏低、经营风险较大、政府注资范围较小、民间资本规模偏小等因素,市场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并不完善,行业整体呈现小而弱的情况。
二、我国担保机构监管的历史沿革及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担保机构监管的历时沿革
1993年,随着我国首家专业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对担保机构的管理也正式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首次将担保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并明确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1999年,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金融司承担担保行业监管职能,其他部门配合管理。其后,因涉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对外担保等业务,经贸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也先后参与监管。2006年,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存在的抽逃、挪用资本金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表明其事实上间接参与了担保行业的监管。总之,在国家层面,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几经易手,一直处于变化之中,直至2009年才正式确立了监管的总体框架。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建立由银监会牵头,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1.担保机构的机构性质尚未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对象是风险,目的在于分担或弱化债权人风险,延长了信用链条,促成了交易的完成和信用的发展,理论上应属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至今我国并未将担保机构定性为金融机构,这从根本上造成了我国对信用担保机构运行进行规范的法律缺失,也缺乏专业性机构对其进行监管,由此产生了行业监管缺位和越位并存、机构间无序竞争、违规操作普遍的不良局面。
2.法律法规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仍上滞后于行业的发展,至今还无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但二者主要是为规范担保一般,与监管的标准相去甚远。国务院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过一系列的部门规章,但各自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难以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如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信用担保的担保体系、资金来源、业务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人民银行1999年11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担保机构要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2010年,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进行了系统性和全方位的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但该《办法》对担保机构的监管要求大都停留在原则性要求阶段,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何分工、会计核算标准如何确定、担保责任风险如何精确计量等内容均未涉及,急需相关配套性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3.多头监管较为明显。由于涉及出资人和多种类型的担保品种,在当前政府架构下,涉及到担保公司管理监督规范的部门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建设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如财政部负责对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制度的制定和研究,发改委负责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建设部负责管理工程保证等,形成了“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好”的局面。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虽在中央政府层面明确了监管牵头部门,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对地方政府的如何确定监管部门则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势必会延续多年存在的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以风险管理为主导的监管理念尚未建立。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制定的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看,大都以扶持行业发展为主,在监管上更多强调行政管理和审批,尚未有效建立以风险及其监控为出发点的监管理念,无法确保监管对象对其所承担的风险采取足够的防控和处置措施,使得以风险为导向、分类指导、扶优限劣的现代化监管原则未能真正得以体现。
三、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确定地方监管部门
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首先必须明确担保机构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属性,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其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中。一般而言,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较强的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能力;二是要能够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合作中的平等地位;三是要有一定的金融监管专业能力和经验积累。基于上述考虑,由政府金融办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方监管部门显得更为合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部分省份先后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政府金融办作为监管部门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尝试。
(二)构建差别化的监管体系
担保业务从业务性质上可划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两大类,同一担保机构可能兼有两类业务,二者虽有联系但区别较大,面临的风险类型也明显不同,对二者的监管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政策性担保业务以政策性风险为主,对其更应重视合规性监管;而商业性担保业务是独立决策、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对该类担保业务的监管应采取以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模式。
(三)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完善符合担保行业性质的会计制度。规范化的会计标准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担保机构的经营与其它行业类型企业相比具有鲜明特点,现阶段,担保机构会计制度应尽快明确或有负债确认、资本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等内容,确保各种财务比例口径的一致;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二是完善担保资金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存放,尝试建立资本金专户监管机制,严防资本金抽逃。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自有资金投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违规投资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快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明确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考核。鼓励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充分发挥担保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有助于提高监管有效性,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在当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行业协会应紧密围绕自律监管这一核心,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支持科技创新型、低碳节能型、劳动密集型等中小企业的支持;要凭借自身专业和信息优势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制定行业业务规范标准,定期向监管部门和合作银行披露担保机构营运信息;要积极协助监管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形象。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良性发展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 融资性担保 担保成本 担保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融资性担保业的总体情况
1993年,国务院批准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特例试办,标志着中国专业性熬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起步和探索。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在保余额总计达11503亿元,较上年增长64.6%,其中,融资性担保9948亿元,占比86.5%,贷款担保9139亿元,占比79.5%。
从总体上看,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总的发展趋势较好,但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还处在初创阶段,行业发展仍存在区域布局不均衡,机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公司治理和专业化水平还布局低、特色化、精细化管理的差距还布局大,部分机构的风险比较突出。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介绍
所谓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一旦被担保人不履行融资性债务,担保人将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等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为商业银行贷款客户提供贷款连带责任保证,并在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帮助无抵押贷款客户实现在商业银行的融资,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经营规范,更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仅作为普通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担保公司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当期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担保"异化"现象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就是名不副实,挂着担保公司的牌子却不做担保业务,热衷于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甚至非法集资。
2、担保机构多数规模小,担保能力弱。从统计数据看,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很少,多数在5000万元以下,有的只有几十万元,代偿能力较弱,难以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认可,规模效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3、担保机构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由于行业缺乏持续的监管和制度规范,部分机构不大审慎、不诚信,对短期利益考虑多,基础建设和长期发展考虑得少,信息披露不充分,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之间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业务合作、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声誉都受到了一定影响。
4、风险管理体系薄弱,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目前,多数担保机构风险管理薄弱,业务流程不完善,决策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风险计量不科学,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等制度措施,加之风险体系不健全,承保能力受到较大的制约。
四、疑点
1、高融资担保交易成本。目前我国担保体系交易成本高,担保公司业务盈利不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用却偏高。
2、担保机构的信息不对称。这样不对称易造成信息不对称风险,影响到担保机构的效益。担保公司必须比银行容易获取信息,或采取比银行更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
3、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划分问题。在我国,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银行便要求担保机构代偿款项,使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承担。而根据国际上经验,担保机构与贷款人的风险分担比例一般为70%~90%。
五、担保机构发展趋势探讨
1、与更多的银行合作。无论是市场主力军的国有银行,还是经营灵活、对信贷业务量很渴求的中小型股份制银行等,担保公司均应积极开拓合作银行,并依据不同银行的业务市场细分和对业务的偏好,匹配相应的业务供应,提高担保项目运作的成功率。
2、服务为更宽的领域。必须完成全区域业务覆盖,不留空白区县,实现普惠金融服务。条件成熟的大型担保企业,应从更大的面选择业务,可以普遍提高业务的素质,降低风险。
3、广开业务来源。除了与合作银行充分沟通,巩固直接从银行输送业务外,还需走出去主动营销,寻找优质客户,降低业务来源单一所造成的风险集中。
4、业务更多向中小企业倾斜。担保公司产生的土壤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担保难,因此中小企业自始至终都是担保业的灵魂,是担保公司生存之本。那种远离中国中小企业客观实际情况的担保机构,势必把市场越做越小,最后沦为中小企业化的机构,而丧失自己生存的土壤。
5、开发个人业务。个人金融服务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大型国有担保公司既要克服自己的高成本不足和完成大业务量的经营目标压力,又要与分散、小额的个人融资担保实现和谐统一。
(作者:王媚,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10级会计学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乔静,长安大学经管学院10级硕士,主要从事物流成本,财务会计方研究)
参考文献:
[1]荣.建立中小企业银行融资担保体系的构想.中国农村金融.2010年12期.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本领域的借贷交易十分活跃。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运行中也蕴含着巨大风险。民间资本风险源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乏、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等因素。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管要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等。/
关键词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规范发展路径选择 作 者 李富有,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西安710049)周新辉,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教授。 (上海20023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资本供求、风险防范及其健康发展研究” (12&ZD071)
近年来,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日趋繁荣与从正规金融贷款难之间的矛盾,加快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化的非制度体系,主要依靠传统的民间信用来维持运转,且其交易活动又过于分散和隐蔽,游离于国家统计与金融监管之外,再加上其自身受资金规模和运营操作的制约,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滋生非法融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等破坏社会稳定性的违法犯罪现象,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的规范引导,促进其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民间资本风险源起及其性质
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存在的,是除国有资本以外的所有资本(不含国外资本)。从内容上说,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以投资的一部分资本,以及居民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的资产和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作为最富有活力的资本,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农村经济、民营企业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规模也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到45万多亿元,这表明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超过了40万亿元,民间资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成长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这部分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运用效率能否进一步提高,直接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增长。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民间资本生存于“体制外”.运行在正规金融的夹缝里,处于地下隐蔽状态,面临“体制性抑制”与“体制性约束”,加上宏观管理部门、微观主体对民间资本“冷眼看待”,民间资本的规模和范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2009年以来,国务院和各职能部门对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问题高度重视,一些纲领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已经或将陆续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也逐渐付诸实施,民间资本还被允许进入金融、航空、铁路等原有的垄断行业。
然而,迄今为止,有关民间资本生存和发展的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信息制度等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的相关制度法规仍未完全建立,民间资本供求仍然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结构错位”等现象。一方面是大批民营企业存在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资本闲置或低效率运转,这种资本配置错位的矛盾也大大刺激了地下金融(包括地下钱庄、不规范的私募基金、灰色的一级半市场等)的快速滋长。同时,因监管主体缺位和机制不完善,民间资本长期“地下运转”,风险丛生。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流动性趋紧等综合因素影响,一批高杠杆、高成本扩张企业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逾期违约案件高发,各地非法集资吸储、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大幅增加,在温州、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资本最为活跃地区的民间借贷更是乱相环生,这些均标志着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我国民间资本风险进入了集中暴露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经济回暖尚不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正在从两年前的苏浙等沿海地区扩展到山西、内蒙古、湖南等内陆地区,从制造业扩展至商贸流通业乃至普通家庭,一些地方甚至有“全民放贷”之势。2013年央行研究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达到50/0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呈现逐年递增之势,存量资金增幅超过28%。由于借贷行为缺少正规合同,往往以借条协议、口头协议形式为主,这使得借贷风险日益变大。这表明,我国民间资本风险仍然存在进一步放大趋势,民间资本借贷危机一旦爆发,极容易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不仅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危及区域金融生态和正规金融体系的稳定,冲击实体经济,甚至形成金融危机,直接诱发各类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对地区经济和社会稳定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综观我国多年以来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步惊险,源于多方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的周期性波动。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民间金融风险,其作用侧重于需求方面。经济繁荣时期,借款人投资回报率上升,投资者投资意愿强烈,资金需求扩张,市场的融资杠杆率提高,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随之增加,开始大量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而当经济转向衰退,投资者的资金回报率大幅降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开始陷入破产违约的困境,信用违约风险自然随之产生。
2.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者也呈现机会主义的有限理性。当民间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持续快速增长、民间利率显著提升时,越来越多的贷款人开始无视自己掌握的信息,借款人承诺的利率取代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成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由于民间金融市场上的金融交易信息往往缺乏标准抵押品,信用违约风险很大。
3.民间金融市场监管不足。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统计和金融监管,而其自身也有利率高、额度小、形式多样、市场价格不统一等特点,这就加大了中央银行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投资方向、运行等情况的难度,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有可能因为民间金融的未知因素而造成效果的偏离。其次,民间金融市场上,放贷人笔数多,但每一笔放贷的金额都不大,导致放贷人的单位监督成本过高,而且各个放贷人之间缺少信息共享,难以形成合力监督。再次,如果借款者向多个民间金融机构借款,那么每一个放贷人都没有对借款人信用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监督的激励,容易发生“搭便车”现象,导致监督的缺失,这就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失去了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后,外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不足、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多头监管、监管规则位阶低的现状,也严重制约了民间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
4.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缺失导致经营失范。当前,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尚未得到法律的清晰界定,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内控设计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此外,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程序过于随意,交易手续简单,形式自由多样,具有很大的主观色彩,对信用担保和抵押品的要求较低,不规范的交易流程也是引发民间资本风险的因素之一。
5.政府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抑制与打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内生性的金融制度,有效地担负起了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任。但国家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常常对一些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抑制和打压,迫使一些民间金融活动深入地下,既增强了民间金融活动的隐蔽性,也阻碍了民间市场的组织化进程,其风险水平无形中也提高了。
6.国家货币政策的转变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国家货币政策与产业升级转型步伐的失调,是民间资本风险爆发的又一根源。当某个产业处于新兴阶段、具有发展前景又能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步伐时,政府往往会通过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升级、转型。但国家在调整货币政策时往往要综合考虑通货膨胀与就业。因此,一旦国家实行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灾难,从而引发民间资本借贷风险。
从微观上看,民间资本风险又可表现为多种形式,也即可分为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总体来看,其主要呈现下列基本特征:
1.复杂性。民间金融活动包含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私募基金、典当行等。交易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隐蔽性。由于民间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与统计,民间金融活动长期游走于灰色边缘区域,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在风险爆发前金融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察觉,风险的隐患较大。
3.传染性和扩散性。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自有资金、民间存款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这三者从一定程度上讲都是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存款。由于民间金融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民间金融组织爆发风险,将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冲击,其风险将扩散到正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中。
4.显著的地域性。民间资本的地域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间资本风险的成因具有区域性,二是民间金融的影响范围具有区域性。民间金融产生于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源于正规金融资源的缺乏,依托于中国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依赖于人际关系的相互信任,因此风险一旦爆发,往往会影响到区域内参与民间借贷的人员。
民间资本风险监管问题及其规制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小企业和个人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必须采取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行发展的两条腿走路的发展模式,因此对符合规范的民间借贷应予以鼓励发展的态度。然而,民间资本与生俱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其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损害区域经济的发展,其引发的恐慌严重时甚至会蔓延至正规金融市场,演变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同时,民间资本市场的高利率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和犯罪率。民间资本风险监管的主要问题是:
1.监管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日常监管缺失。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较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然而,当前民间融资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缺乏一个权威部门来协调各部门工作。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地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归工商部门管理,而典当行由商务部门监管。多头分散管理的结果是监管长期缺位,导致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民间融资活动无人监管。其次,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广泛发生在城乡的各个角落,借贷活动的频繁和普遍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应对。民间金融活动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虽然功不可没,但民间借贷市场较为混乱,信用和债务情况缺乏查询渠道,地方政府也没有采取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的风险,经常是在风险已经发生时被动的介入,以行政或司法手段惩处犯案人员,但最终挽回的损失却很少。
2.指导性的条例、规范多,配套的法律层面的监管少。银监会或人民银行针对民间借贷、地下钱庄或小额贷款公司颁布的暂行条例、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等,大多存在规则位阶低、缺乏高位阶的法律来约束。我国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刑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界定民间借贷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以及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合法,受法律保护;但《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却将其认定为非法的金融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章之间存在的冲突,增加了界定民间融资活动是否合法的难度,也加大了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
3.没有确立市场化的准入、运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一整套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准入、退出及风险防范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向正规化发展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民间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缺乏明确的市场化准入与退出机制,导致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灰色地带。虽然在经历2011年的民间借贷危机后,浙江温州和福建泉州等地展开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探索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但一些出借人也担心利息收入需交个税,为追求高利,不愿前往登记;一些借款人担心借款信息公开后会影响在银行的贷款,登记积极性也不高,这些都影响了借贷登记服务的推广,民间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准入、运营与退出机制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因此,必须加强对我国民间资本风险的防范与监控,多管齐下,引导其逐步走入规范化发展道路。
第一,构建“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民间资本的规范化发展与风险防控最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构建一套集法律规范、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身的“四位一体”的民间资本风险防控机制,具体包括:
(1)立法司法部门监管。相关立法部门要尽快出台《民间金融法》等法律法规。清晰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且对现行存在矛盾的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尽快制定饭垄断法》,打破国有正规金融的垄断局面;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违法犯罪的惩罚法律,对民间融资纠纷进行事后裁定。
(2)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在民间资本风险监管中可以实现以下职能:一是政府投资担保公司。政府投资主体可单独或与民间投资主体合作设立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短期资金拆借、融资租赁等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政府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投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可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专门为民间投资主体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通过设立融资项目信息库,广泛收集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的融资需求信息,采取灵活多样的对接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管理、融资中介、信用担保、政策性资金申请等专业化融资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现有的小企业网络服务商资源,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实现信息的高效配置。
(3)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民间金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内生体系,是按照市场的规律自发组织的。应成立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与服务功能,以及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约束和管理的职能等,大额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在行业协会实行登记备案,从而实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同时,行业协会也可给民间资本借贷者之间的协调、业务合作和信息共享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
(4)民间借贷者的社会监督管理。民间借贷者之间出于规避风险的需求,会自发地对内部风险控制加以改进。民间金融机构需要借鉴成熟的金融运营模式,设计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二,建立健全适应民间资本监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构建市场化的准人、运营、退出与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民间资本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首先,增强民间金融的经营透明度,帮助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其次,协调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各种涉及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现行民间金融发展相匹配的一整套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根据各个地区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水平确定不同的准人方式:对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鼓励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收购、兼并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发展本地区的民营银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严格要求民间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担保等放贷资格的保证。其次,要控制国有股份所占比例,防止大企业或政府垄断,从而让民间金融机构演变成正规金融现象的发生。再次,从机构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人员组成等多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准人条件进行设置,在民间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上,应按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设定管理人员的选用标准.,
(2)建立市场退出制度。首先,应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标准,比如一旦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标准,就应该强制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退出市场的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树立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弥补民间金融机构缺乏国家公信力的不足,也能降低民间资本的风险。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确保其职能发挥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存款保险收费制度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法规发展程度、风险分类和分级状况等因素结合起来。
(4)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弥补借款者信用状况不足的缺陷。借款者向信用担保机构上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费,一旦借款者无法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将向放贷人支付代偿资金,担保机构同时向借款人进行追讨,索要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费用等金额。
第三,明确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首先,民间金融活动隐蔽性强,借贷主体关联复杂,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做好监管工作,目前迫切需要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部门,对监管职责清晰划分。其次,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作为金融市场上两大主体,正规金融具有交易程序规范、手续繁杂、贷款时间长、信息不对称等特点,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程序不规范、手续简单、获得资本时间短、违约风险相对小的特点。如果正规金融体系与民间金融体系能够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借鉴,那么金融的监管成本将大大减少。比如,民间金融在信息获取、担保机制以及交易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利用民间金融体系建立起来的信用数据库;民间金融风险监管也可以借鉴正规金融的交易流程,两者的监管成本将会在某一点相交,从而使民间金融机构达到最优化规模。
第四,构建民间资本的风险预警机制。首先,要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及时收集掌握民间融资情报信息,在融资初期及时介入,剖析借贷规模、利率水平、资金流向,提出防控风险的指导性意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其次,应针对民间借贷的不同风险来源,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个方面分别进行指标设置和归类。如民间借贷的利率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利率敏感比率、实际GDP增长率、通货膨胀率、CPI指数等;民间借贷信用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抵押贷款率、次级贷款率、损失贷款率、利息回收率等;民间借贷操作风险指标应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应主要包括:保证金比率、风险备付金比率、短期贷款比率等。再次,应构建民间资本风险预警体系的风险预控模型,包括事前防警、事中跟踪和事后排警等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动态体系。
基本现状
贷款增长总体平稳,行际状况差异明显。一季度,银行业贷款余额1171.2亿元,同比增长21.1%,较年初增加61.6亿元,同比多增5.5亿元,贷款余额创下“十二五”新高、新增额居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在贷款投放上,体现出“两个差异”,一是行际差异明显。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有12家同比少增,特别是“农”字头金融机构,同比少增达5.7亿元之多。二是区域差异明显。11个区县中,较年初增幅比去年同期下降的有7个,占比高达64%。
贷款结构持续优化,薄弱领域授信趋紧。今年以来,该市银行业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新增中长期贷款44亿元,占新增贷款的70.4%,贷款结构的优化为信阳市稳增长增添了后劲。但同时,银行业小微贷款连续3个月未实现“三个高于”目标,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增速出现同比双降,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较2014年同期分别下降1152户和6%,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所减弱。以存贷差为例,3月末高达1133.1亿元,连续5个月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贷款利率总体走低,融资成本依然较高。3月末,银行业法人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0.08,同比回落0.37个百分点,大型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集中在6%~7%之间,同比下降0.7%左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另一方面,一季度,23家机构在揽存压力下,大部分机构各类存款产品利率均“一浮到顶”,推动了贷款利率的同比上浮,3月末,银行业净息差比上年末上升0.09个百分点,近一半的机构今年以来新发放的企业贷款平均利率高于贷款平均利率水平,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实效有限。
成因分析
金融资源错配显著,贷款投放存在不足。截至3月底,该市银行业存贷差高达1076.7亿元,占贷款余额的91.8%,余额存贷比为52.1%,增量存贷比仅为31.9%,大量存款资源处在闲置状态,未能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用。在调研中发现,一方面,该市众多中小企业处在事业周期的上升阶段,但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急需信贷资金的“春雨”来“解渴”;另一方面,受近年来“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大量在建重大项目被推迟,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旺盛。该市实体经济信贷资金缺口较大,供需矛盾持续凸显,银行业信贷投放不足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
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加重银行惜贷心理。在“三期叠加”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经营困难加剧、资金链趋紧、贷款违约概率加大等特征被放大,造成基层银行业信用风险的上升。突出表现在“三个集中”,即机构集中: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风险管控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中,超过60%的中小银行不良贷款出现“双升”;区域集中:信阳10个县区中,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的占50%,不良率超过4%的占70%;领域集中:抗风险能力能力差、贷款违约率高、逆经济周期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成为信用风险的高发地带。3月末,该市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5961万元,不良率突破3%良好银行的标准。由于信贷业务同银行的考核机制、绩效机制相衔接,一旦出现不良贷款,职员将面临职业前景堪忧、无限期追偿债务的困境,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惜贷、慎贷心理被迫加重。
信贷管理体制欠佳,限制信贷投放节奏。在目前大型银行普遍实行授权授信政策统一、资金管理办法统一的背景下,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域机构在信贷审批权上缺乏话语权,金融资源“路径”依赖倾向明显,银行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杠杆效应未能显现。例如,作为促进该市经济转型和产业优化的县域茶产业,由于基层行贷款审批权有限,使得接近65%的茶企业的信贷投入接近空白。“农字头”行社由于历史包袱重、改革压力大、经营体制不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对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传统的信贷标准、风险管控、经营管理等方面已形成稳固模式,偏好支持拥有有形物质资产的行业,而对增长迅速、前景广阔、社会效益高的文化产业、服务产业等轻资产、重技术的新兴产业“望而却步”。3月末,该市银行业贷款增量、小微贷款增量同比下降显著,分别减少4.8亿元和13.9亿元,其中水电行业、公共管理行业的信贷较去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4%和57%。
信用体系亟需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趋劣。截至目前,该市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20家、注册资金11.1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足20家,在助力企业从银行取得授信作用有限。特别是近年来,部分高负债企业为掌握债务清偿主动权,存在逃匿、规避、转移资产行为,企图悬空银行债务,一些企业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悬空债务,造成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损失,影响了大型银行省分行对该市的综合授信。例如,该市农信社发放的由政府财政性担保公司担保的8.47亿元贷款,均已形成不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农信社贷款11.51亿元,不良率高达6.75%,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同时,高息揽存、非法集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等现象,使大量社会资金在银行体系外不正常循环,放大了金融风险杠杆,不但影响了银行业秩序和金融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也将严重破坏区域信用环境。
金融创新能力不足,集约经营水平较低。该市银行业业务品种较为单一,部分中小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仅限于网银、代销理财、短信提醒等基础业务,存款利差占据经营利润的95%以上,金融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与实体经济与日俱增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严重不匹配。该市实体经济的融资结构单一,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民间融资等途径,在低成本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信托开发等领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由于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产业结构不甚完善,大企业大项目较少,在对银行业创新逆向激励的推动上作用不明显,且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较为粗放、人员设备趋于老化、贷款“三查”流于形式,集约化经营水平较低,在实现“金融供给催生金融需求、倒推实体经济发展”上困难较大。
对策建议
保量提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一是支持重点项目发展。以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为抓手,以承接产业转移为契机,加大对地方“30高30强”企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植力度。二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土地集约,加大农村地区“三权”抵押的试点推广工作,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三是落实专项信贷政策。做好定向支持工作,及时化解担保圈、担保链风险,对出现资金暂时困难的项目、企业,要“抱团取暖”,不压贷、抽贷、断贷。
坚守底线,严控信用风险扩散。一方面要常怀“忧患心”,守牢底线。突出加强信用风险防控,进一步发挥“政司银企”联动化险工作机制的作用,化解突出矛盾,加强风险监测,前移风险防控关口,积极争取上级行在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工作上的支持。另一方面,要保持“平常心”,标本兼治。按照“真实反映、加快处置”的基本思路,建立起更加科学、更符合当前实际的信用风险防控考核评价机制,更加关注资产质量是否真实反映、更加关注不良贷款上升背后的信贷管理问题、更加关注在不良处置中是否尽责,更加关注信贷文化的建设。
分类施力,增强金融生血再造。继续发挥国家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在基础设施以及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等建设中的投融资主渠道作用。支持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村镇银行拓展金融服务空间,特别是发挥它们在服务中小企业以及小城镇建设的积极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激发市场主体的动力和活力。持续改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资本管理对业务发展的支撑和约束作用。
强化责任,改善区域金融生态。通过行政手段,做好全社会的信用指标体系、诚信考评制度和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共享机制,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破解贷款难的有效途径。政府应支持在发展成熟的各类担保机构,以增强控制风险、分散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担保体系建没。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信用 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综述
中小企业与所处行业的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较小的经济单位。显然,其主要有:一是适应市场变化能力强,机制灵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人、财、物等资源相对有限,无法与大企业的生产竞争,只能走以专补缺、专精致胜的成长之路。二是经营范围广泛和多元化;面对越来越个性的消费需求,大企业的批量生产已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更能适应千变万化的消费需求。三是抵御经营风险能力低,资金薄弱及筹资能力差。因此,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若扬长避短。通过信用担保,使其与银行之间建立良好关系,从而提高信用程度,推动信用制度的健全发展。
首先,融资信用内涵是指经济上的信用,信用在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是相互的。一方面,银行要从企业取得信用,就是要向企业、个人借到钱,这是银行生存的根基。另一方面,企业、个人也需要向银行取得信用,企业可用它进行投资,设备更新等;而担保信用内涵是指属于第三方担保,企业在向银行融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如果出现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将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另外,在担保期间,接受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需要向信用担保机构交付一定担保费用,这是一种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金融支持方式。
其次,融资信用担保起到了融资保障的作用。从现实来看,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来自于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等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也需要通过贷款取得,然而这种贷款频率较高且金额小的贷款行为,会令向其发放贷款的银行的利率收益相对较低,因此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凸显。为解决这个问题,通过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分担融资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能够起到保障作用。
再是,融资信用担保有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将自身无法承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以自身的资产为基础为中小企业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以一定量的资产启动多倍银行信誉,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要。通过担保机构介入后,商业银行的管理费用降低,放贷的失误责任减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比独自面对和承担市场风险,是一个较优的选择。所以,通过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可建立良好关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推动信用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二、简析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问题
(一)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多、规模较小和资金缺乏。我国自1999年正式启动以扶持中小企业为宗旨的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这个行业从无到有,逐步地规范发展为新兴行业,并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体系。
(二)风险大,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与运作程序。中小企业通过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机构要承担的风险将要比预期的更大。
(三)专业人才较匮乏,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使信用担保体系提高风险规避能力,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信用担保机构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风险预警机制上缺乏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受保的企业所做资料状况调查,主要借助于财务报告和粗略的询问,这并不能深入了解,再加上中小企业管理意识较淡薄,财务程序工作做得较马虎,会影响调查资料的准确性,加大了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信用担保行业人员,专业知识并没有广泛普及。
(四)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政府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大多数是政府一次性投入,主要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金划入为主,但资金投入规模较小,后续资金补充不足,很难实现扩大效应,使得抵抗较大信用风险的能力下降。同时由于担保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担保行业的行业管理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在不断的发生变动。各层监管机构的责任分工、监管范围问题,这都大大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运作。
三、加强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