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4: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系统解决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应链金融在国外的发展
供应链金融在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取得较快的发展,是因为市场和技术力量的推动。在国外先进的金融机构中,供应链金融正越来越依靠电子信息技术平台进行日常的操作和维护,这方面的产品创新也必须以电子信息技术作为开发基础。
国际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应用最广是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以及菲律宾等地。以美国为例,其供应链金融的主要业务模式之一是仓单质押,仓单既可以作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也可以在贸易中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流通。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是以政府为基础的,这样不仅提高了运营系统的效率,而且降低了营运成本。
以下通过一些实例来反映国外供应链金融的最新成果:
一、荷兰银行
荷兰银行(ABN AMRO)是较早开始挖掘供应链和国际贸易中的商机并将贸易融资作为重点业务的银行。荷兰银行2006年被评为最佳网上贸易服务提供者。能获此殊荣得益于它们的MaxTrad技术。MaxTrad通过提供24小时的在线服务,为买卖双方自动处理贸易交易及管理应收、预付账款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技术创新之处体现在:在系统中融入供应链金融模型,为客户提供了缩短变现周期、获取实时信息及降低纸质文件传递的网络工具。使用者亦可以根据需要,在网上实时将其应收账款货币化。
二、摩根大通银行:实体供应链和金融供应链的联姻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现金管理服务商,摩根大通银行的资金清算部门在全球的美元清算业务中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现金管理与贸易融资业务是两项相辅相成的银行业务。JP Morgan Chase Vastera公司提出的价值宣言是:为进出口商提供一站式服务,妥善解决跨境货物运输中日益增加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在为全球供应链中主要的支付交易包括收付货款、支付运费、支付保险费、支付关税等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摩根大通银行可以自动获得各类金融贸易数据。而利用运输单据制作和管理的自动化,Vastera固有的流程和技术有力地支持了“实体货物”的跨境流动。
三、GE(美国通用电气公司) 和太平洋资产融资公司的存货所有权解决方案
存货所有权解决方案(Inventory ownership solutions)是一种新兴的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这种方案令供应商能够以低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获得融资,从而减轻由于买卖双方融资成本差异带来的流动资金压力。在供应商需要保持的在途存货数量巨大,或者供应商在买家的压力下不得不持有大量存货仓储设施的情况下,比如供应商代买家持有库存模式(VMI),存货所有权解决方案为供应商提供一个新的资金来源。
供应链金融在国内的发展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供应链金融在我国仍是一个较新的商业活动。但供应链融资模式从诞生到现在,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在国内的发展速度还是较快的。下面主要以深圳发展银行和浦发银行为例介绍:
一、深圳发展银行
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在业内率先推出了“供应链金融”品牌,系统地对供应链中应收、预付和存货提出了结构性的解决方案。深发展不但在产品创新上弥补了金融服务市场空白,更无疑大大提升了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在融资产品之外,深发展供应链金融还为供应链上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增值服务。
二、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的“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提供的服务包括:信用服务支持;采购支付支持;存货周转支持;账款回收支持。其六大业务方案为:在线账款管理方案。以领先的平台和服务理念为企业解决账款管理难题的业务方案。采购商支持方案。为采购商解决在采购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紧密上下游的银行支持方案。供应商支持方案。为供应商解决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紧密上下游的银行支持方案。区内企业贸易融资方案。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企业度身定制的崭新服务方案。船舶出口服务方案。为船舶生产及出口企业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整体业务方案。工程承包信用支持方案。为企业在境内外竞投标及新项目资格预审中提供各项资质及信用支持服务的业务方案。
国内外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供应链融资主体
国外由于法律监管较松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开展供应链融资的主体变得多元化,既存在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和信贷公司借款给中小企业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质押存货和借款人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又存在核心企业兼并银行或银行成立专门的金融公司独立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这样就使得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渠道更加广阔和畅通。
国内在融资主体上,我国由于受银行分业经营,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提供资金和进行相关结算的主体主要是商业银行,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度较小,核心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都主要是协助银行进行融资业务,银行对中小企业授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借款企业和担保品进行评估和管理控制,或者银行对整个供应链授于一定额度,由核心企业或者商会按银行规定对供应链上所需贷款的企业分配额度。
二、主要融资模式及融资对象
国外的供应链金融业务融资模式比较丰富,允许的担保品种也比较丰富,应收帐款融资、订单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都发展得较为成熟,其中存货品种的涵盖面包括农产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甚至在制品。至于融资对象,也从最原始阶段的农户,扩展到了批发零售型的流通型企业,并进而扩展到了供应商和生产型的企业,形成了针对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全方位的融资体系。
国内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局限于三大类,基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三个科目而进行的。国内在担保品种上,应收帐款融资开展较早,也较为成熟,选取面较宽;存货质押融资近几年虽发展较快,但其质押品种选取面还较为有限,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我国现阶段多是针对流通型企业开展业务,因此对存货的保管方式多以公共仓储为主。最典型的就是深圳发展银行为代表的贸易融资产品,包括针对企业预付、存货及应收等资产支持而给予的结构性短期融资。这些融资,既可以基于企业主体评级而发放传统贸易融资,也可以基于单笔债项评级而发放自偿性贸易融资。
三、信用评价体系与风险控制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融资困难 解决方案
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公有制的地位固然重要,占我国的主导地位,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融资困难这一块有待提高,提到融资租赁,我们首先就要了解它的含义。由于各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各不相同,因此对融资租赁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本文从融资租赁这一关键点入手,探讨中小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发展的状况可以从两方面探讨。
1.从好的方面来看。(1)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拉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有关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总企业数的99.8%。截至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增加值的58%,社会零售额占59%,上缴税收占50%,出口额占全国出口的68%。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户国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同时很多大企业都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成的。(2)扩大了就业渠道。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大国,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城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却远不如城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得不到很好的利用。随着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据统计,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工作岗位,还安置了大量城镇下岗工人,在吸收剩余劳动力的同时,无形当中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3)中小企业的对外水平也在提高。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在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中占很大比重,在电子通讯设备等高技术领域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联想、海尔、海信、华为等。我们老师就常说,他在美国超市发现了贵州的“老干妈”,而且挺火,可见这些中小企业为国内市场带来了很大利益。
2.从不利情况来看。(1)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看,其短期内会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如用工成本增加、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加大等,使这一部分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中小企业资金投入本来就很少,如果加大成本费用,那么他们面临的风险就更大。(2)创业条件难。要想在我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的出资额就是50万元,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说,这是承受不起的价钱。在民间,很多有想法的老百姓也许有能力办好一个公司,但是就是资金这个门槛阻碍了更多的有创业精神的人们,大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现在的大学,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设立了很多奖金,目的就是希望能涌现更多的创业型人才。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分析
由于长期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从两方面分析。
1.中小企业自身素质不高。首先,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企业管理方面不够科学,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企业管理系统。由于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中小企业无法生存下去,只有倒闭,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对其放贷。其次,中小企业的脆弱性大。中小企业的内部资金不足,这让它们依赖于外部的支持,由于自身的竞争力不强,拖欠账款,使得中小企业信用受到影响,这就导致信用资金的支持遇到一定的困难。
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并不发达。我国现存最大的两个融资租赁行业组织是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但他们都没有管理职能。这表示他们都不具备独立社团法人地位,意味着他们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证;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由于融资租赁业的内部管理不够合理和外部的监管制度不够有力,使得该行业产生了恶性循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向租赁业借款,却迟迟拖欠,导致融资租赁业的资金周转不够,无法正常运行。再加上租赁业的内部管理不科学,更是雪上加霜。这表现为租赁企业和租赁市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欠缺,融资租赁行业往往由其一个主要部门担当全部监管和管理职能,这显然是不够的,缺乏行业内部协调。
3.融资的担保体系不够完善。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等原因,加上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企业无法按照融资租赁业规定的那样提供担保或者其他抵押资产。再加上融资行业的担保体系本身就不够完善,使得整个融资过程显得有些勉强。比如从股票市场来看,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高的门槛,如果它们向融资行业借贷,那么其风险性会很大,因为股票行业本来就是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所以中小企业无法肯定地给予融资行业一定的担保。
三、解决困难的方案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困难的问题,应该及早制订出解决方案,不能一拖再拖。以下对其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案。
1.提高中小企业的能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远不如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应该从加强技术创新,加强企业合作战略出发,抢占市场先机,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的管理,加强中小企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培养,比如定期派工作人员学习技能培训;提高信用度。中小企业在向融资租赁企业借贷时,应和租赁行业签订还款日期,并按时履行承诺,使整个合同具有法律的保护。
2.政府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市场相对不是很发达,因此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大,导致一些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渠道进行融资,从而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难题。政府应该从多方面扶持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例如减免税收、加速设备折旧、改变财务处理等方法对融资租赁业进行政策扶持。
3.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是担保体系能运行好的一个有力纽带。中小企业在不能确定本企业能否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不要随便冒风险从事高风险交易,除非有把握给融资业提供可靠、真实的担保。还要借助法律途径进行担保,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时代,什么都要讲法律效益。比如中小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要签订担保合同,必要时,最好有保证人在场,我国在《合同法》上,有具体的担保程序,按程序签合同,这对于双方的利益都起到了保障作用。
本文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中小企业在融资租赁这一块存在的问题,以及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劳动合同法.
[2]企业会计总则―租赁.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11.
摘要:目前,银行面临着严重的流动性过剩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然而中小企业贷款的瓶颈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由担保公司来进行风险外包也许是较好的选择。有了担保公司的介入,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
关键词:担保公司;银行;流动性过剩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担保机构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机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的三赢。
而许多担保公司并没有真正成为银行可以托付的商业伙伴。担保公司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因此银行对担保公司区别对待。对于看不准的担保公司担保,也需要担保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越高,担保的效率就越低。
担保业内人士认为,在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中,担保机构还处于被动地位。一是风险分担。大多数担保机构不能与银行达成风险分担协议。二是贷款利率。银行对受保企业没有给予利率优惠,增大了受保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机构的业务。三是信息查询。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不对担保机构开放,影响了担保机构对协作银行信用贷款的掌握。四是随意收贷。只要国家金融政策稍有调整,银行就不顾企业实际大量放贷,从而导致担保机构代偿的发生。
作为风险外包机构要想让银行取得银行的认同,必须首先证明自身是非常优秀的专业风险管理服务机构。首先,应有信息收集上的优势,担保公司应有自己独特的低成本信息渠道。这种优势应超过银行。如何获取产业信息、司法信息,如何展开商业调查,都是需要特别的渠道信息收集上的优势是担保公司存在的基本前提。其次,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担保公司必须还具有对信息处理加工的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风险、恰当地管理风险,并且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大凡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都是这样或那样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担保公司需要超常的创新能力。最后,一流的人才。由于担保业务本身的难度,要求担保公司具有比银行信贷员更高的一流人才。这些人才能够得心应手地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并设计解决方案。
现实上,在目前许多担保公司生存的基础主要是比起中小企业来说更熟悉银行,更熟悉银行信贷的流程和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中小企业咨询的角色,在此基础上提供少量的担保服务。而在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上难以让银行放心。于是“银行凭什么相信担保公司”的质疑声一直不断。
正因为这样,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需要提高。为此,各种行业性自律组织应运而生。“中国担保业同盟”,“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同业公会”或“中小企业担保同业协会”等机构都纷纷成立。一般而言,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加入一个本地区的同业公会。由经贸委、财政、银行、工商等政府部门组成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般由省市政府中小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财政、审计和其他出资者组成担保机构的监事会(一般由最大股东或财政部门人选担任监事会主席)。所有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参加所在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并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参加自愿再担保。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参加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强制再担保。
关键词:融资性贸易;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06303
1背景综述
1.1融资性贸易产生的背景
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融资为目的、贸易为手段,扩大自身规模的贸易经营模式。
自2012年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速明显放缓,企业如果完全依靠自营业务,自担盈亏,在贸易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风险敞口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家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及银行信贷规模收紧等因素的影响,社会资金呈现整体偏紧状况。由于国有企业相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因此资金实力的不平衡成为融资性贸易产生及发展的诱因。
正常来说,融资性贸易的经营模式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的显著好处,如较高的营业收入,短期内营业规模扩张,盈利增加,业务渠道拓宽等。因此,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使了解潜在的贸易风险,也仍然愿意积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1.2需严格控制融资性贸易风险的原因
通过融资性贸易,不少国有企业已成为其他企业的“银行”。资金、法律风险相应滋生。如果缺乏对贸易伙伴的信用风险控制,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1.2.1信用风险加大
首先,融资性业务具有自偿性的特点。贸易伙伴的资金实力、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融资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贸易伙伴的资信的不稳定性增加了业务的信用风险。其次,虽然国有企业对贸易伙伴的背景会进行一定的调查,但很少企业能像金融企业那样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体系。再次,国有企业在没有控制货物的前提下将其预付的资金的支配权转让给了贸易合作方,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另外,企业间如果进行相互担保,虽然降低了贸易风险,但如果发生系统性突发事件,很可能会因为就关联关系产生连锁反应,使风险加剧。
1.2.2资金风险隐患
大多数国有企业不可能像银行一样对贸易合作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只能靠有限的保证金或部分抵押物作保障,一旦贸易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国企则成为最后支付人,承受巨大损失。
另外,如果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向贸易伙伴提供投资性资金,则面临短贷长投的风险。由于大多数贸易企业融资的规模不够大,融资的余额不稳定,无法承担长期、大额的短贷长投风险;贸易合作方的投资标的的收益一旦出现异常,自身还款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那么公司很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因此,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都告诫我们:不要短贷长投,不要贸易业务投资化。
1.2.3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贸易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始终是贸易合作方而不是自身,从长期看,容易造成国有企业过多依赖这种贸易方式,大量的资金被其他企业占用,荒废自身主营业务,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具体案例基本情况
2.1业务概述
B公司是A公司下属公司,2012年1月根据某集团公司要求分立。
B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包工程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A公司为了做大规模,以A公司的名义为B公司的项目经理采购材料再转手卖给B公司。
A公司具备在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多为自然人,资金需求量大,但又不具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资格。项目经理借用A公司的融资平台到银行开具承兑汇票,进行工程承包,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A公司可以快速的增加营业收入规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这种合作模式,A公司从2011年7月开展了融资性材料贸易,从2014年9月开展了医疗器械的融资性贸易。具体金额见表1。
2.3手续费的收取情况
2014年4月以前,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一般为半年1.8%(每月3‰,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为六个月),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保证金是项目经理自己垫付)后的余额计算。项目经理交保证金的同时收取全部手续费,具体情况见表4。
由于收取C公司的手续费有优惠和跨年度利润调节因素,造成年度实际毛利率和理论毛利率的1.26%(1.8%*70%)有差异。
A公司融资性贸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下限(6.15%)。
2.4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
2014年10月底止,A公司材料融资性贸易已到期未收回的承兑款共计2940万元,明细如表5。
2.5进货发票回收情况
目前,A公司融资性材料贸易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回应收款,但没有收回进货发票的金额为2479.19万元,具体情况如表6。
截止至2014年9月25日,A公司已收回承兑款未收到进货发票情况如表6。
3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1)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申报立项(含B公司担保)评审审批签订合同办理银票跟踪监督。
(2)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根据评审后的合同和担保书,项目经理签订承诺书项目经理交银行保证金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银票到期时项目经理交银票余额。
(3)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收手续费及办理银票后财务催促项目经理开具进货发票(进货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收到进货发票同时开具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金额为银票金额加手续费)月末结转成本。
4A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
4.1制度建设情况
(1)2012年6月,A公司下发《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统一了会计核算使用科目。
(2)2014年上半年,A公司规范了《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办理申报审批表》、《经济类合同审批表》、《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贸易业务协议》文本模板。
(3)目前,A公司正在起草《材料贸易部融资性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4.2实际执行情况
按照《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A司财〔2012〕1号),规范了会计核算。
5业务风险评估及业务关键风险点
我们对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地梳理,查看了合同,检查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内部控制度。
5.1业务风险评估
5.1.1制度建设滞后于业务开展,制度建设不完善
A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从2011年开始,除2012年6月制定了《建筑材料贸易账务处理办法》外,与业务相关的风险评估制度、信用制度、担保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一直未见出台,风险意识薄弱。
5.1.2未随时调整业务风险评估
2013年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房地产市场,为项目经理提供资金周转的风险逐渐加大,而A公司一直采用的操作模式未随市场变化相应调整,生产经营目前开始出现被动局面。
5.1.3业务流程管理未形成闭环,跟踪监督不到位
A公司融资性贸易业务有三个流转程序,三个流转程序没有有机融合,且每个流程均存在缺陷。
在融资性贸易评审流程中,跟踪监督环节要求“出票日后三个月内,通知并实时跟踪客户将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交予公司,如若预期违约,对客户进行罚款”,可操作性不强,且实际操作中未按此条款执行。
在财务办理银票基本流程中规定:“通知客户将剩余材料采购款于银行承兑汇票兑付日前三个工作日全部支付给航发公司,预期未支付的,对客户进行罚款”,无明确规定执行部门、责任人和保障措施,实际工作中也未按此条款执行。
财务处理贸易收入基本流程与办理银票基本流程脱节,进货发票的催收一直由财务部电话沟通,公司没有有效措施催收进货发票。
5.2业务主要风险
5.2.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承兑汇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这部分应收款,虽然有B公司做担保,但仍然存在应收款收不回来,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巨大风险。
我们对B公司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如果B公司不守信用,这个风险就会出现,出现的概率大。B公司是集团内的单位,又不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我国房地产业已有十六年的上涨,调整的可能性加大,一旦出现行业下行调整的拐点,B公司的担保会不起作用,这个风险也会发生。
这项风险的发生不仅有较大的资金损失,而且会转化为集团公司的重要风险,严重影响集团整体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5.2.2补税风险
A公司融资性贸易进货发票的回收,主要靠财务人员的电话催收,没有抵押和担保,没有有效的办法可以控制,收不回来的可能性大。一旦税务稽查出来,要按稽查金额补交17%的增值税、12%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和25%的企业所得税,还有罚款。存在进货发票收不回来,需要补税的风险。
5.2.3担保风险
A公司2014年9月与C公司开展的医疗器械贸易业务,合同中约定“乙方(C公司)同意乙方(C公司)向甲方(E医院)销售药品和器材产生的向E医院的应收款作为抵押,依本合同产生的乙方(C公司)向甲方(A公司)各项应付款累计额不超过乙方向甲方应收款总额的70%,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送E医院备案、监控”,但C公司与E医院没有签订相应的合同,E医院与A公司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存在担保的法律风险。
6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6.1风险描述
(1)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
(2)补税风险。项目经理在承兑到期后未能提供进货发票,补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3)担保风险。未与担保公司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承兑款到期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6.2成因分析
(1)外部影响因素。
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调整,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2)内部影响因素。
①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晰,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②无抵押和担保措施。③流程设计不完整,责任部门未落实。
6.3应对措施
6.3.1事前防范措施
(1)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出具评估报告,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2)由业务部门进行分析,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判定风险是否与经营目标相适应。
(3)签订担保合同,严格控制规模,合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6.3.2事中控制措施
(1)动态了解跟踪担保公司履约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2)制定相关抵押和担保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动态跟踪C公司在E医院的应付款项余额。
6.3.3事后监督检查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检查发票抵押、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3)检查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
6.4管理策略及解决方案
(1)风险评估嵌入业务层面,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2)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生产经营平稳进行。
(3)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有效控制风险。
7总结
融资性业务实质是企业对外提供资金服务,严重违反了《贷款通则》“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等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融资性业务究其本质,均是脱离正常业务内容,缺乏商业实质,仅以提供资金服务为核心的业务,且收益小,风险大,对集团公司主业的发展作用不大,以这种方式做大规模对专心做主业的公司有较大的冲击。
Abstract: Based on the current phenomenons of domestic SMEs in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such as large inventory, capital precipitation, lack of funds for business operations, financing difficulties and so on, this paper made in-depth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financing model which revitalizes the inventory of goods and takes the logistics enterprises as the middle guarantor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ortgage and the financing model of the logistics business loans and loans behalf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oints out the possible and reasonable measures to logistics enterprises-oriented business, which address the funds shortage problem and provide innovative ideas for logistics enterprises to develop value-added supply chain services.
关键词:物流企业;金融;保兑仓;贷款;增值服务
Key words: logistics;finance;confirmation position;loans;value-added services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8-0011-02
0引言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最感头疼的是资金不足,我国2010年库存成本已经突破4万亿元,占该年GDP的一半以上,商品从制造商到消费者手中整个流通过程中,供应链的各个节点都存在着大量的库存。如果把资金比做血液,在企业的仓库里存在的这些大量血液已经离开了企业在身体外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与销售商依靠合理的库存满足顾客的需求,应付供货周期与制造周期的不匹配,库存带来了益处,但随之也占用了大量资金、增大了成本,掩盖了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在解决企业库存量大导致资金不足从而陷入困境的问题上,利用金融业务的多样性特点,应当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企业现有的资源“仓单“、“存货”等通过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完全可以使之盘活,变成新鲜血液,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服务。
1物流企业介入金融服务的必然性
通过分析世界物流企业前10强,可以看出具有竞争力的业务核心是供应链管理。即为客户提供的一整套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而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普遍问题是资金不足,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如中国储运总公司在全国有30多个物流分拨中心,有大量的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诚信的保证,银行融资较为容易。而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有限的资金往往用于生产和销售中,不能达到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动产抵押要求,另外还没有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关系,所以银行记录中对于他们的信誉等级无法评估,银行贷款融资较为困难;因此由物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也是物流增值服务的必然趋势,物流行业的标杆企业宝供物流早已提供具有仓单质押等一系列为客户量身定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虽然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誉度不易评估,资产状况不甚了解,但中小企业的资产情况、商品净值、信誉度、销售区域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其物流供应商却了如指掌。因此需要物流企业作为第三者介入到融资过程中,给客户提供金融担保服务、或直接给中小企业贷款、委托银行贷款,这些物流金融服务一方面解决其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物流企业的闲置资金也可以得到利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拓展了物流增值服务,密切了客户关系,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一举多得,实现双赢。
2物流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模式
2.1 “保兑仓”业务制造商、经销商(或分公司)、物流供应商、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业务合作协议书,经销商根据与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商支付货款,由物流供应商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物流供应商进行反担保。物流供应商根据掌控货物的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按比例决定承保金额,并收取监管费用。
作为增值服务的项目,物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首先物流企业作为承保人,要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经销商的资信,然后对于企业银行往来及负债情况、经销网点分布、销量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市场预测和销售分析、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综合风险分析;最后对商品的完整和承保比率进行核准。
2.2 物流企业委托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物流企业可以利用闲置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对目标中小企业客户进行贷款操作。金融机构根据物流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的存货商品、资信证明、销售状况、市场价格等信息,严格核查,并负责对目标客户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政策给予贷款。委托金融机构全权负责贷款业务操作和中小企业的资产监管,其专业性确保贷款活动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减少物流企业资金风险。
2.3 物流企业提供贷款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企业也可以根据客户在本企业的存货情况,信誉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资料综合评估后,双方签订协议,由物流企业给存货客户贷款。这种操作模式不通过银行,不引入第三方,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操作灵活,贷款期限灵活,在西北地区的大型仓库已经开展。
物流企业在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时应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2.3.1 物流企业须由专人负责信誉等级和资产评估以及相关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分析决策。对中小企业委托保管的商品应严格分类,按照商品特性确定是否可以抵押贷款,以及贷款比率;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和完善的贷款业务流程,减少资金风险。
2.3.2 要进行动态的资产评估,针对商品的市值波动、销售波动、产品生命周期变化、库存波动和存货底线进行动态监控和预测,对无抵押贷款应该做好风险应对预案。
2.3.3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利率和所有权转移等条款约定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合同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物流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的保障措施
3.1 转变物流服务的观念物流企业为争取更多客户、实现更大附加价值,应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急客户之所急,开展形式多样的物流金融服务,解决客户的资金困扰。为此,物流服务的观念应该实现以下3个转变,以利于此项业务的开展:
3.1.1 物流服务范围转变,从单一企业的物流管理转而上升为提供商品流通过程中的整个供应链的解决方案并进行实施;从物的管理上升到物的附加值方案管理,需要为客户量身定做所有的解决方案;从过去企业内部作业管理上升至跨企业的协同管理。
3.1.2 物流管理的重心转变,从过去以服务品质为核心提升到以满足客户需求为核心,从提供顾客服务转向供应链客户关系管理。未来在供应链管理模式发展下,强调跨企业界限的整合,要求物流企业与其客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这使得顾客关系的维护与管理变的越来越重要。
3.1.3 物流服务的思路转变,由传统的低价值基本服务,提升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高价值增值服务;由物流的增值服务拓展到客户需求的非物流服务,广泛开展跨行业的协作业务,拓展形式多样的物流增值服务,实现物流服务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实证明,可以为客户提供金融融资的物流供应商在客户的心中地位会大幅度提高。
3.2 完善客户信息系统一般情况下商品是处于流动变化当中的,作为金融机构不可能了解其天天变动的情况,所以只有物流供应商清楚的知道商品流动的情况,在库存商品存在的牛鞭效应中,安全库存水平也就是可以融资的底线。但是如果物流供应商能够掌握商品分销环节,则可以大大提高这一限额,商品销售的网点分布、单点销量、平均进货周期、结款信誉度,在信誉诚信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这些资料的取得依赖于第一线物流供应商提供。如果物流供应商有完善的信息化系统的,就可以使整个资金周转过程透明化,使银行、生产商随时得知商品的现有状况,更好的把握风险。
3.3 建立管理数据库管理数据库就是企业的神经中枢,通过各个终端,管理数据库的内容随时被更新,以准确反映物流、实际库存等情况。从作业流程的角度来看,管理数据库对物流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并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能够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为企业的管理者作出适当的商务决策提供基本信息,为资金安全提供保证。
对于物流企业应当注重企业自身数据库的建立,给生产商、经销商、银行提供操作信息:如企业存货特性、存货的市场预测和库存增长、库存水平、库存成本分析、库存商品的物流计划、价值评估、企业整体的营销状况等,使此项业务的操作透明化,决策科学化。
3.4 广泛开展行业间的互动协作物流金融服务需要跨行业联合,相互配合、协同操作才能完成。期间涉及物流与金融、物流与资产评估、物流与典当、物流与制造、物流与流通、物流与商务咨询、物流与法律等等行业之间的互动协作。物流企业应该突破行业界限,主动出击寻找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契机,通过信息共享,共同针对客户需求制定解决方案,并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方案、动态执行。行业间的互动协作有助于物流企业不断开发新的增值服务,同时为已有的增值服务提供专业化的保证。
中国的现代物流远未成熟,从市场导向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提供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是物流供应商的职责。如果多数中小制造企业和经销企业所面临的资金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物流供应商的地位和利润才会迅速提高。物流企业应针对市场现有的状况认真的分析和应对,寻找出更多的增值服务项目,配合主体企业商流之需,不断开发出新的增值服务项目,形成更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市场,顾客提供更好,更多和更有价值的服务,这样现代物流才能够取得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邵丹萍.物流金融发展模式探析[J].物流科技,2008.8.
关键词: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融资担保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开始以法律、制度、机构设置以及政策等手段对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提供指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一整套健全的信用融资担保制度已经得到建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信用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虽然晚于发达国家,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本国经济特点和小微企业发展特征,特色化的信用融资担保制度均投入本国经济发展实践,以法律为支撑的制度化融资担保平台是各国小微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的共同依靠。我国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了一座信息桥梁,拥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一、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国内外差异
(一)国外主要发展模式
美国是国际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发育最为完善的国家,现代化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模式的发展均脱胎于美国的早期实践。具体而言,美国信用融资担保体系以政府为核心,小微企业接受政府担保,美国《小企业法》率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政府出资设立小微企业担保机构的合理性,即通过建立类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形式来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援助,同时充分发挥信用担保职能。
在美国之后,日本建立了银行形式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模式,通过政府带动社会投资而建立分级制信用担保机构,这种机构因为具有类似银行的自负盈亏和独立经营特点,因此被称为“信用担保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担保服务。日本信用担保银行和“信用担保协会”、“小微企业保险公库”一道组成了三元化关联系统,为集约化金融经营和风险规避创造基础条件,共同担当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职责。
韩国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更加具有“全国支持地方”的特点,通过设立共同基金的形式来扶持小微企业经济发展,其中的“大韩民国政府信用担保基金”就是典型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全国性系统,以专门化运营的方式而向韩国各地区企业提供包括信用融资担保、信息咨询以及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取得了非常好的发展效果。
(二)中国本土发展模式
我国本土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实行的是混合式运作模式,其发展特点是“政府牵头、市场化运作”,从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思想来看,“规范操作、重点选择、总结检验、平稳推经”构成主要设立思想,而“发展与避险兼顾、政府调节与市场规律兼顾、授信与担保兼顾”则形成主要的设立原则。总体而言,政府和市场同时参与、商业化管理以及企业化经营的特点保证了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的市场渗透能力。
出于国家产业经济政策、技术发展、市场占有率、扩大就业、减小城乡发展差距以及转变劳动密集型生产模式等方面的考虑,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主体范围十分有限。我国目前的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实行“三级制”层次管理,即中央、省市以及县乡分别对重点项目和欠发达地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区分重点扶持地区,分级化进行担保业务操作[5]。
二、我国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不完善因素
(一)制度性缺陷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巨额风险承载。我国专门化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实践历史较短,国家和地方都未出善的制度化约束和引导机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2012年山东、江苏以及安徽地区调查报告显示,由于担保未能落实而导致的小微企业贷款失败率达到24.1%,抵押物欠缺因素造成的贷款失败率达到33.7%,众多金融机构不仅质疑小微企业信用资质,甚至连同质疑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以商业银行为例,其本应与信用担保机构按30%和70%左右的比例分担信用风险,然而其实际操作中却往往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不断转嫁风险,形成担保机构“一边倒”式的风险承载结构。
(二)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缺资金、担保业务单一”的发展现状。处于发展和扩张期的我国信用担保业同时面临小微企业数量飞速增长和资金需求巨大的市场格局,我国中央政府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而积极出台政策引导金融信用发展,各级政府在此号召下设立了大量信用担保机构,然而过快发展的信用担保行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资金短缺、管理混乱、人员专业化程度低下以及集中于短期授信业务等发展制约问题。
(三)信用担保权属划分不清,监管范围不明,信用担保业发展稳定性差。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政府给予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都是一次性的,资金构成以地方性的财政资金为主,规模不足而缺乏持续投入特性,难以积累信用扩大效应,抵御风险能力低下,我国由于历史性因素形成的担保权属划分不清问题则使得行业系统性风险得以累积。此外,我国建设部和原经贸委因为小微企业贷款和住房置业等问题层极力主张建设地方性担保机构,高层次立法对于这一领域的治理几近空白,现有的信用担保格局缺乏责任明晰和规范准则参考,这些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稳定发展都造成潜在冲击。
(四)有效的全面风控体系尚未得到建立,信用担保体系避险能力较弱。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包括风险转移、内部控制以及风险预警等在内的旨在保证信用担保机构平稳发展的有效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和量化评估基础环境薄弱,仅仅依靠粗略的企业尽调和财务报表研究就完成对受保企业的信用风险分析,加之小微企业相对缺乏科学管理手段和管理意识,企业财务程序履行过程较为形式化,财务数据和资产、信用信息真实度有待评估,这些都无形中加大了集中化风险爆发的破坏力,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规避能力实际上异常脆弱。
三、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明晰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针对我国小微企业包括“完全政府出资、民间出资、政府和公共团体联合出资”在内的主体化区分机构,相应的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应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综合建设集合“商业混合担保机构、政府非营利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合作信用担保机构”于一体的主次分明型金融担保系统,并且充分考虑我国小微企业分散于县市一级的地域特性,重点发展县市级信用担保机构,发挥政府引导调节和市场规律自我配置的双重优势,引导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源的合理分布。
(二)多渠道拓展信用担保资金来源,保证稳定的渠道资金补充来源。在内部开放型金融经济发展导向下,我国小微企业需要多方面寻求经营资金。作为政府来说,其参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既可以采取直接出资支持形式,也可以选择资产注入等形式来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民间资本参与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要建立在制定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基础上,使得民间资本能够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综合支持商业化和互助型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担保行业互助与自律行为,发展体系完善的担保内部控制机制。具体来说:
1.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担保的主体范围要适度扩大,分散化担保风险。专业化信用担保机构只是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的众多经营主体之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完全有能力加入到我国信用担保交易中来,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体系,专业化担保机构承担50%-70%的信用风险,其余部分则分散于新加入担保主体,这在国际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实践经验。
2.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包括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评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机制,保持信用担保机制的可持续运行。小微企业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有其内在依赖基础,市场经济的信用性要求企业资信评级考核从幼小期和成长期就开始,保持信用评级记录的完整性。担保业务审核、担保、赔偿进行分离设置,以限额审批制度取代集体审批制度,以内部稽查制度取代业务计划追踪制度,确立反担保措施的实施条件,分散风险。
3.注重担保行业自律,强化信用担保交易主体的专业化教育。我国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的特征决定了人才与专业知识配套建设工作的缺失,大量非专业性的政府官员担任了金融担保机构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央和地方都缺乏专业信用评价人才。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我国信用担保行业人员开展包括职业教育、大学教育以及经验交流、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多样化系统性知识培训,尽快去除非系统性因素对担保行业稳定性水平的冲击。
(四)继续创新信用担保业务品种,加速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立法进程。我国要有选择性的对具备知识性、环保性、技术性、创业性以及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开展多样化金融担保服务,结合银行信贷与风险资本,深圳地区已经出现的“债转股”和“担保置换期权”已经取得了一定试点成果。此外,针对信用担保行业的经营混乱问题,我国要加速透明化立法支持进程,明文确定信用担保行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业务流程以及奖惩措施等,做到“积极治理、预防为主”式的法律约束担保体系原则,纠正信用担保行业的混乱经营局面。
结束语
信用融资担保行业具有天生的高风险特征,无论是单一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还是完全的政府参与型担保体制,二者都不具备促进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控制行业风险水平的能力,只有具备政府调节引导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双向功能才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的唯一出路。我国要充分立足国情,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使得金融担保行业发展和企业进步、民营经济振兴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完善结合起来,建立担保业支持金融系统发展、金融体系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强势经济反哺微观金融担保业务的良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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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浮动抵押;限制性担保条款;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
文章编号:1003-4625 (2015)06-0074-04 中图分类号:F832.37 文献标识码:A
英国法一般将浮动抵押称为floating charge,美国法将其称为floating lien。前者的表达方式在国际上更为常见。国内大部分学者将其译为浮动抵押。英国衡平法创设了这项制度,基于判例法的特色,英国学者并未过多关注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但仍有部分法官曾概括其特征。Romer法官在YorkshireWoolcombers Association案中称,浮动抵押应满足:客体为现有或将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且该客体不停变动,在特定事由发生前可以被所有权人处分。他同时表明,并非不符合该三项特征的就不是浮动抵押。这一定义在论述浮动抵押制度时经常被学者引用。
我国目前的通说是,企业基于其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所有的某类或全部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抵押是浮动抵押。学者在总结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时均提到两点:
一是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浮动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变化中,不能确定,待浮动抵押结晶后其转变为固定抵押;
二是发生法定或约定抵押期满事由前,财产所有权人可自由处分抵押物。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分析
(一)主体
2007年3月,我国颁布《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引入。其中第181条规定了可以就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
与此相反,我国对浮动抵押权人并未做过多限制,在实践操作中,多由银行充当债权人。考察世界范围立法例发现,在日本,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可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不论何种公司均可设定浮动抵押;在美国,以完善的诚信系统为后盾,主体范围规定最为宽松,包括公司、合伙甚至个人。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关于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同于企业,其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非泾渭分明。因此,在实践中,对债务人进行监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尤为困难。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可供担保的财产。农具、农产品等动产价值较低,融资功能差。而价值较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缺乏融资财产,浮动抵押在农民融资问题上难有作为。然而若将农业生产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剔除浮动抵押制度的设立主体,有违立法初衷。
再者,债权人应当拥有选择投资对象的权利,当债务人资信水平不高时,债权人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将拒绝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服务。债权人是否为债务人提供融资,是债权人的经营自,法律不应过多干涉。
因此,我国对浮动抵押设定主体范围的限定并不宽泛,这也并非是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二)客体
纵观世界范围立法例,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客体范围的限制亦属苛刻之列,此举为浮动抵押融资带来莫大风险。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不停变动之中,原材料被加工成为半成品,乃至成品,成品将会被售出换取利润,而成品被售出后所得应收账款并非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之内。因此在原材料转变为成品直至售出的整个过程,企业利润有所增加,而抵押标的物并未相应增加。若浮动抵押人恶意不履行债务,在浮动抵押结晶之时,抵押财产则会少之又少,浮动抵押权人只好沦为无担保债权人,其债权不能得到保障。
二、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引入
(一)引入限制性担保条款之必要性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限制性担保条款的相关内容,也同样未禁止使用限制性担保条款。虽然我国浮动抵押制度限定主体范围相对过宽,客体范围相对过窄,但修订法律并非朝夕之间便可完成,与其批判现行浮动抵押法律制度,莫不如研究在现行制度状况下,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及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难的问题。
金融法律实务中的一大问题是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浮动抵押制度成为中小企业新型融资渠道的前提是债权安全问题的解决,若债权安全无法保障,则该制度必然形同虚设。为控制浮动抵押制度中的融资风险,各国法律大都将抵押人自由处分权限定为正常经营范围。然则正常经营范围的概念过于主观和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靠法官自由判断,广遭学者诟病。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引入则能有效缓解目前债权人风险过大的问题。
(二)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内涵及功能
国内学者往往将限制性担保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混为一谈,消极担保条款针对一般的借贷合同而言,其要求抵押人不得对抵押财产进行某种处分,包括质押、抵押、买卖、出租等方式。而限制性担保条款是指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抵押人不得在抵押财产上设定受偿次序优先于该浮动抵押的抵押形式。
英国商人最初在浮动抵押合同中使用限制性担保条款,最早可追溯到1870年。限制性担保条款在欧美浮动抵押中的大范围使用得益于其两大功能:
第一,保障债权安全。
抵押期间,若债务人就抵押财产设定固定抵押,且其固定抵押期先于浮动抵押期满,则浮动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而限制性担保条款则可以限制抵押人设定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受偿的抵押形式。
第二,间接限制债务人举债。
浮动抵押在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后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处于财务困境的债务人在再次融资中无法向新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新债权人出于风险考虑将不会为债务人提供融资,防止债务人负债过多而无法清偿浮动担保债权。
(三)限制性担保条款引入时的理论难点及解决方案
1.理论分析
限制性担保条款何以能够限制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主张以下几种学说:
第一,许可理论。
早期学者主张债务人处分抵押标的物的权利源于债权人授权。该理论满足了限制性担保条款的表面特征,但没能体现其本质特征,浮动抵押是现时的担保,且浮动于抵押财产之上,并非是固定抵押与债权人授权的总和。
第二,未来财产抵押理论。
该理论主张,浮动抵押期满前,抵押并非指向特定财产,而是覆盖在现有与将有的财产之上,且期满前,抵押人可为任意处分行为。未来财产抵押理论反映出浮动抵押制度的本质,但仍存在致命缺陷,该理论强调抵押期满后债权人的权利,而忽略了期满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限制。这为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极大隐患。不同于许可理论,未来财产抵押理论认为,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是与生俱来,由法律赋予的。
第三,修正的许可论,该理论由卡尔纳提出。
他主张,虽然浮动抵押是就公司未来获得的财产而设定的,但抵押期满前,公司得以任意方式越过抵押权人的权利而为资产处置。该理论弥补了许可论无法反映浮动抵押制度本质特征的缺陷,但仍存在一定问题。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是浮动抵押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同时也是该制度的本质,抵押权人如能越过抵押人在任意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权利,则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将形同虚设。另外,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权并不覆盖特定财产,而是处在浮动状态。因而,在抵押期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就某些特定财产实现抵押权。修正的许可论支持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来自于法律规定,但同时又赋予抵押权人过大的干预权限制了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
第四,信托理论。
该理论以信托的观点来描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浮动抵押制度是设置了一种以抵押资产为基金,债权人为受益人,债务人为受托人的信托担保。信托理论以信托框架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存在一定可取之处,但信托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而浮动抵押中,浮动抵押人经营企业是为自己的利益并不是为债权人的利益。
2.理论难点
综上所述,各学说均有利弊,单一理论并不能作为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权限来源的理论基石,因而现阶段学界对该问题争议极大,对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定性也愈加困难。限制性担保条款能否为浮动抵押权人创设担保权益,获得对世性成为学界对其性质争议的焦点所在。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履行法定登记程序的前提下,浮动抵押权人可凭借该条款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支持这一观点的立法以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为代表。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浮动抵押权人在与浮动抵押人达成限制性担保条款时并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因此不能获得担保权益,且限制性担保条款并没有法定登记程序,无法进行登记,因而无法创设对世权。
限制性担保条款作为浮动抵押合同的条款之一,具备合同效力。该条款规范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实并未直接创设新的担保权益,而只是就原有浮动抵押权进行一定的限定或扩张。限制性担保条款经过登记能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与该条款属于何种性质为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不能因限制性担保条款可经过公示具备公信力而认定该条款为抵押权人创设了新的担保利益,也不能因为现阶段尚无对限制性担保条款的登记程序就认定该条款无法设定对世的权利,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再者,条款登记的公信力还受到各国是否赋予登记以公信力的影响。因此,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其观点虽然可取,但理由却并不充分。
限制性担保条款在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晓该条款的存在。针对此问题,学者有两种主张,一为“实际知晓说”,另一为“推定知晓说”。“实际知晓说”称,第三人在设定担保利益之时就应当明确知道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因该学说对浮动抵押权人举证责任要求过高,广受诟病。
目前占主流地位的学说为“推定知晓说”。“推定知晓说”需要设立完善的登记制度。该理论称,若合同成立在后的固定抵押权人未到登记机关查询,导致其未能实际知晓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存在,则推定他实际知晓该条款。
目前各国法律大都要求浮动抵押必须进行登记,我国《物权法》第189条第一款也做了类似规定。因此,对浮动抵押合同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则能推定第三人知晓浮动抵押的存在。然而是否将包含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合同进行登记就能推定第三人也同样知晓条款的具体内容呢?
大部分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即便第三人知晓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存在,也并不能推定第三人知晓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因其完全可以声称自身有理由认定浮动抵押人所为之财产处分行为在其正常经营范围内且不受限制性担保条款的约束。
英国学者主张,法定登记事项可推定第三人知晓,但实际登记事项并不当然推定第三人知晓。因此,就英国法理论而言,即使包含限制性担保条款的浮动抵押合同被全文明确登记,也不能因此推定第三人当然知晓限制性担保条款的全部内容。
3.解决方案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的行政登记部门,但对其具体登记办法、登记项目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包含有限制性担保条款或其他特殊条款的浮动抵押如何进行登记也就更无依据了,因而债权人无法有效利用该条款规避投资风险。浮动抵押制度有其先天的弱性,限制性担保条款在现阶段能够弥补该制度弱性,给予抵押权人以投资信心,带动经济发展。
虽然限制性担保条款的性质在学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但理论上的争议并不妨碍在实践中探索利用该条款。我国可颁布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登记事项进行完善,例如可根据抵押人不同类别确立不同的登记机关。明确浮动抵押登记的相关项目,比如浮动抵押财产范围,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具体信息。对于包含限制性担保条款的浮动抵押合同,则应对限制性担保条款进行全文详细登记,并赋予其登记以对抗效力。
三、限制性担保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固定抵押权人的效力
根据上文分析,若浮动抵押人违反限制性担保条款为第三人设定固定抵押,则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抵押权受偿顺序取决于固定抵押权人对限制性担保条款是否知晓的认定。
采用“推定知晓说”时,若立法赋予限制性担保条款登记对抗之效力,则无论固定抵押权人是否实际知晓条款内容,均应推定其知晓,浮动抵押权人因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若立法并未赋予限制性担保条款登记对抗之效力,则除非浮动抵押权人能举证证明固定抵押权人实际知晓该条款存在,否则其优先受偿顺位列于固定抵押权人之后,但在实践中,浮动抵押权人往往无法充分举证。此种情况下,浮动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浮动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二)对胜诉债权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经营过程中,为维持经营活动往往会进行无担保资金借贷,无担保债权人可能会通过获得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判决。此时,浮动抵押权人与获得胜诉判决的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受偿顺位取决于浮动抵押是否已经结晶。
浮动抵押期满,浮动抵押权转为固定抵押权,获得胜诉判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无担保债权,则浮动抵押权人理应优先获得受偿。浮动抵押期内,若未发生特定事由导致其固定化,则浮动抵押权人无权排除其他债权人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执行抵押人的财产。因为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以清偿抵押人所欠的债务是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必然行为。只要此债务不是抵押人欲恶意处分抵押财产而故意使其发生,浮动抵押权人均无权排除。若胜诉判决尚未执行完毕,浮动抵押却已结晶,则应停止执行,胜诉债权人债权转为无担保债权,待浮动抵押权受偿完毕后,由债务人剩余财产继续清偿。
一、区中小企业概况
目前,全区共有民营企业16666家,个体工商户14214户,民营经济累计注册资本达到390.3亿元,占全市的18.6%,中小企业总数占全区注册企业总数95%以上,为了更好的发展区中小企业,区政府相继建设了一系列的工业园区,吸纳更多的中小企业入驻。一是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随着该园区建设的全面推进,园区被确定为全省十大科技创新园区之一,并被省科技厅和市政府确定为唯一的合作共建园区;二是中国()电力自动化产业园,该项目已完成挂牌;三是财经大学科技园、中医药大学科技园,这两个科技园已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并成功引进7家企业入园。此外,政府还积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搭建平台。如:科技广场二期工程完成桩基施工,国睿科技园3号地块项目完成前期规划并启动拆迁,模范中路—三步两桥地块项目已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虹桥新城市二期正开展前期工作,江东软件城绿建(新能源)大厦全面启动建设,南大苏富特一期交付使用、二期工程进场施工,河海水资源研究中心正进行地上工程施工,服务外包产业基地ITO区开始基础施工,联创科技大厦完成桩基施工,苏宁电器地区总部—清江广场项目正实施地下工程。
二、区中小企业发展瓶颈,融资难有几种表现
区中小企业总体上看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资金紧缺和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的自有资金较少;二是中小企业自己融资的渠道狭窄;三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比例低。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既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银行体系尚未健全有关,也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和完善的中小企业支持体系有关,与社会信誉体系不够健全,难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抑制了中小企业创新的活力,而且大大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具体的成因主要如下:
1、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管理不规范,自身融资能力弱。一方面,中小企业规模小、无力开发和生产优质新产品去开拓市场。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是自有资金少,靠举债发展起来的,负债率高,多数企业的厂房、土地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进而无偿或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的,无法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来抵押。又因为企业规模小,其机器设备的投入也不高,变现的价值也相对低。另一方面,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报表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缺乏经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银行难以掌握企业家底,不敢轻易放款。
2、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贷款高度依赖。当前我国融资体制主要关注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相对有限。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国有银行增量信贷资金的70%-80%都投向了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得到的只有20%左右的信贷资金,而这仅有的信贷资金却是近1000万家中小企业抢夺的主要资金来源。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表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被中小企业认为是目前融资渠道的首要选择。因此,一旦银行出现惜贷或银行资金不足,首先受到冲击的必然是那些中小企业。
3、中小企业信用观念不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信用是一种资源、一种生产力,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信用的好坏对企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银行与企业关系的基本内涵是基于信贷行为产生的信用契约关系,但是部分企业还贷意识浅薄,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藉口,对银行贷款本息久欠不还,有些企业甚至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使银行丧失了向企业发放贷款的动力。
4、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规模小,缺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一度与中小企业发展不相适应。(1)信用担保机构经营品种单一,担保业务范围小,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相互紧密联系的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担保机构间缺乏联系沟通,无法实现共同促进发展的目的。(2)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担保机构目前面对的客户群体普遍存在生产规模较小、资金运作不规范、信用程度低、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如何才能既支持企业的发展,又有效防范和降低由此而引发的担保风险,是担保公司面临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3)担保机构与当地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不够密切。在信用担保业务中,担保机构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还是一个弱势群体,双方的合作还存在着利益和责任的不平衡。
三、目前银行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及一些具体做法
现以银行为例,介绍一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1.深化体制,坚持专业化经营体系建设
银行于年9月成立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以来,企划、营销、审查审批分别落实专人履行职能,统一的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专营架构基本搭建完成,并步入新的运转轨道。
2.完善机制,有力助推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
一是建立了中小企业考核激励机制。确立考核激励方案,对中小企业业务营业净收益给予收益加成,全面客观评价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完善高效贷款审批机制。建立了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范具体的产品和业务审批模式;重新构建了中小企业授权架构,推行符合中小企业授信特点的业务授权方案;建立中小企业客户授信准入管理制度,采取一般授信准入和特定授信准入的差异化管理;同步配套开发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的系统和额度管理系统。
3.加快创新,以特色产品带动业务发展
银行根据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特点,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功能,创新服务方式和内涵,形成既有特色,又有竞争力的符合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的产品系列。一是把握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准确满足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需求。银行借鉴先进经验,总结出“鱼骨分析法”,科学分析中小企业经营周期各个阶段的现金流流入、流出和沉淀的特点,测算金融服务额度,配套服务。二是创新中小企业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明确客户开发和产品创新基本思路。
(1)建立风险缓释平台,拓宽中小企业批量化发展渠道。出台了《中小企业业务平台合作及客户批量开发指引》;搭建担保公司合作平台,建立了富登担保总对总合作关系;启动与IFC中小企业能效项目协议谈判。
(2)按照批量化的业务发展思路,丰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特色产品系列。银行围绕“携手、成长、共赢”的主题,创立了“助推器”服务品牌;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过程,度身定制了“成长型企业金融服务方案”,推出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十四大品牌产品;推出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案,产品体系日益丰富完善;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园区作平台、交易市场合作平台金融服务方案;制定了国内订单融资方案、信用培养计划办法;依托该行在直接股权基金业务方面的比较优势,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3)积极研究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推动中小企业以动产质押和仓单质押获得银行融资。
通过这些创新产品,搭建了企业与银行网上沟通的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循环融资的便捷融资方式,满足了中小企业全面的金融业务需求。
4.走进市场,支持中小企业业务发展
为全方位了解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需求,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银行积极参加国内各类展会活动,倾听声音、了解需求、树立形象。银行在各类活动中的全程参与和积极推进,取得了中小企业的普遍认可和良好的社会效应,既助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有效推进了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开展,实现多方共赢。
在当前宏观环境趋紧、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更多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将以有效运作的体制和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序开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四、建立银企对接制度的具体思路
1.明确主题、搭建平台
由政府进行牵头,依托工业园区、开发园区和交易市场平台,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区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及融资需求,指定专门部门与银行进行对接,以便于银行批量化营销中小企业,并由银行合理利用各项资源,创新组合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利用园区或市场提供的扶持资金、优惠政策等资源,为企业提供配比资金融资服务,或者由政府平台牵头,以集合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
同时,还要将上述对接常态化,由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分类,每月就同类企业进行银企对接,由银行组成专业团队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进行产品介绍和业务指导,为中小企业在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培训、开拓市场方面搭建平台,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2.做好调查、重点推荐
在银行取得企业需求信息后,由银行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资源,结合不同类型客户的经营特征和发展趋势,研究客户需求与银行业务的关联性,挖掘客户潜在业务需求,组合运用银行的产品与服务,发挥专业优势,为客户及其项下中小客户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提升银行对各类客户的整体营销和综合服务能力。
针对企业需求,为企业度身定制产品方案,满足企业综合金融需求。按照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个性化需求,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组合业务产品,制定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针对新入驻企业购买土地、新建厂房、机器设备等中长期资金需求,由银行提供法人按揭、联贷联保、信用培养计划或园区担保公司等产品或组合;针对已入驻园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原材料的短期资金需求,提供标准房地产抵押、组合授信、动产质押等产品或组合;针对生产配套型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保理、订单融资等产品或组合;针对经营升级的企业,提供现金管理、财务顾问、托管和薪酬管理产品或组合。
供应链管理(SupplyChainManagement)是近年来随着全球制造(GlobalManufacturing)的出现在企业资源规划(ERP)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管理方法。企业供应链管理,是对供应链中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和控制,统一整合企业的制造过程、库存系统和供应商产生的数据,对供应、需求、原材料采购、市场、生产、库存、定单、分销发货等的管理。企业供应链管理的目的在于增加企业对市场的预测性,减少库存,提高发货供货能力;减少工作流程周期,提高生产率,降低供应链成本,减少总体采购成本,缩短生产周期,加快市场响应速度,保证在正确的时间把正确的产品/服务送到正确的地方,确保顾客满意,以中心制造厂商为核心,将产业上游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商、产业下游经销商、物流运输商,产品服务商以及往来银行结合为一体,从而有效分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企业对市场和最终顾客需求的响应速度,增强竞争力,提高供应链中各成员的效率和效益。
企业供应链管理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计划部分:企业设定一个策略来管理所有的资源,以满足客户对所生产产品的需求。这一部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系列的方法监控供应链,使之能够有效、低成本地为顾客递送高质量和高价值的产品或服务。
采购部分:这一部分的任务是选择可以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和供应商之间建立一套定价、配送和付款的流程,包括提货、核实货单、转送货物到本企业的制造部门并批准对供应商的付款等。在这一部分,企业还要制定对供应商提供的货品和服务的管理流程,对之实行监控,针对其中的问题加以改进。
制造部分:这一部分是指安排生产、测试、打包和准备送货所需的活动。在这部分中,企业要测量供应链中质量水平、产品产量和工人的生产效率等内容。
配送部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流”部分,这一部分要做的工作是调整用户的定单收据、建立仓库网络、派递送人员提货并送货到顾客手中、建立货品计价系统、接收付款。
退货部分:指建立网络接收客户退回的次品和多余产品,并在客户应用产品出问题时提供支持,也就是供应链中的问题处理部分。
供应链管理是企业适应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的一种有效途径,供应链管理可为企业带来如下的效益:
(1)降低供应链内各环节的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
(2)使供应商随时掌握企业的存货情况,根据需求及时组织生产,由此降低企业的存货水平。
(3)方便供应商及时取得存货和采购信息,减少采购管理的人员,降低采购成本;
(4)便于企业准确及时地预测市场变化,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出需要的产品,减少生产时间。
2国际贸易融资与中小企业的发展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进出口商选择的国际结算为依托、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以在国际结算的相关环节上提供的资金融通,以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解决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付款所面临的资金困境。国际贸易融资可以改变企业的资金流,影响企业资信调查、催收账款、信用担保等财务管理。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可以同时服务于两个市场,使外贸企业对内、对外业务的资金链实现对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取消对公有制经济对外贸经营权的垄断以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生力军。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虽然中小企业在经营方式和市场开拓方面较为灵活,但是受经营规模和自有资金规模所限,在发展中常常遇到资金短缺的约束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苛刻: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是质量良莠不齐。
(2)银行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大多数中小企业对信贷需求量小、次数多,贷款的机会成本较高。
(3)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普遍缺乏,我国传统的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普遍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如果银行参照针对大企业的财务指标标准,那么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将达不到要求,企业也就无法得到贷款。
中小企业融资往往具有金额小、次数多、周转速度快等特点,而贸易融资则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针对资金流和物流的操作控制,淡化财务分析和准入控制,有利于动态把握风险,规避中小企业经营不稳定的特点,相对于普通的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具备风险度、银行准入门槛、审批流程速度等方面的优势:
(1)在银行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过程中,银行要对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中小企业往往因为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无法融资。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银行重点考察的是企业单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及进出口企业的历史信誉状况,无需采用传统的评价体系。银行通过封闭式运作资金,通过确保每笔真实业务发生后的资金回笼来控制风险。因财务指标达不到银行标准而难以获得融资贷款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真实交易的单笔国际贸易业务来获得贷款,进而通过滚动循环来获取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困难。
(2)在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模型下,银行需要对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发展前景、融资情况、信用记录、可抵押物或可担保单位等各个方面做出严谨的调查,审批流程比较长。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较为紧张,因此融资的时效性要求较强,经常发生等银行审批完毕企业已经不需要融资的情况。在国际贸易融资的模式下,银行可以整合简化国际贸易融资流程,在调查企业单笔贸易背景和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就可以放款,审批流程相对简单,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时效性要求,使得企业可以较为快速地获取所需资金。
(3)中小企业的流动性贷款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紧张,很容易挪用流动贷款,银行承担的风险加大。在国际贸易融资模式下,银行注重企业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业务的连续性,通过审查企业的信用历史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来确定企业在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此确定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融资额度,将期限限定与贸易周期相匹配。一般说来,资金不会被挪用,能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4)我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发展空间很大。由于直接获取银行贷款难度较大,中小企业普遍对贸易融资需求很大。国际结算作为一项银行中间业务的支柱产品,可以扩大银行的收入来源;此外,银行可以从对进口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保理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中间业务中直接收取手续费,扩展中间业务收入。
3企业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融资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球生产总量的增长。我国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目前在中国正式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创造的进出口额贸易占比超过60%。但由于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与具备较强实力的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经销商谈判过程中,中小企业不得不接受苛刻的贸易条件,导致其正常现金流周转困难,加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普遍较低,无法提供银行传统贸易融资授信所需的抵押或信用担保,因此往往遭遇到现金流的困扰。根据UPS的年度《亚洲商业监察》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23%以上的中小企业遭遇现金流困扰,而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却有近11万亿元的存货、应收账款。企业遇到的这种情况其实就好比捧着金饭碗要饭吃,这里的金饭碗就是让企业苦恼的大量原料、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市场呈现明显的买方市场特征:单笔贸易额降低、赊销贸易增多,账期延长等,市场竞争也已从单一客户之间的竞争转变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同一供应链内部的各企业相互依存,供应链的整体运转与管理成本受到供应链中包括核心企业和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的整体资金的运作能力和效率影响。在此背景下,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服务应运而生,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从大企业转到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银行根据进出口供应链的不同特点及进出口企业在供应链不同环节的需求,为企业分别提供进口供应链融资服务和出口供应链融资服务,分别解决企业在进口开证、进口付款、出口采购、账款回收等供应链环节的融资问题使中小企业无需再为进出口融资问题苦恼。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市场具备很大的需求,发展潜力巨大。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银行在掌握整个供应链情况的前提下,对核心企业的上游和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从这个角度来说,供应链融资实际上可以说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以中国银行的“融易达”为例,“融易达”是一种供应链融资,它是在以赊销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在买方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保证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在占用买方授信额度的前提下,不再占用卖方授信额度而为卖方提供的贸易融资。“融易达”充分利用了作为核心企业的买方的额度资源,为周边的中小企业卖方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从而提升了供应链整体的竞争实力。
与传统贸易融资相比,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服务,针对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无法提供固定资产抵押、信用担保或授信额度不足的融资困境,不强求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而是增加了货物质押或应收账款转让作为授信条件,以控制物流及应收账款为风险控制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在银行授信审查中,不再是单纯强调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的交易对象和合作伙伴,企业所处的产业链是否稳固以及目标企业所在的市场地位和供应链管理水平成为银行关注的重点。经营较稳定,贸易背景真实,货物流或应收款可控的企业成为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良好客户群体。
通过提供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业务中,银行可以针对企业运作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融资服务,满足企业供应链环节的不同需求。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从核心企业入手研判其整个供应链,灵活运用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方面,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解决供应链失衡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改善其谈判地位,使供应链成员更加平等地协商和逐步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企业只需付少部分的保证金,就可以借助于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服务获得足额的资金支持。同时通过这种杠杆经营效应,企业得以迅速扩大进出口规模,提升在供应链环节的竞争实力和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实力。
国际贸易项下供应链融资方案,可以通过盘活企业动产和应收账款来改善企业现金流,并提升企业竞争力,扩大企业进出口规模。另外供应链融资可以解决企业在不同供应链环节融资困难的问题。银行通过针对企业不同供应链环节的融资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各类新型产品和一揽子服务,降低供应链平均融资成本。银行还可以通过延迟支付进口款项或者提前收回出口货款,帮助企业有效防范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
在国际贸易供应链融资过程中,银行围绕企业供应链,结合贸易结算方式,充分运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物权等多种信用增值工具,设计多层次、多角度的贸易融资产品组合,提供融资整体解决方案,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模式下,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是交易支付和现金流量控制。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企业需求已经发展到对资金利用率及财务管理增值功能的需求。因此银行需要关注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的整合和价值链的管理,通过管理和控制现金流、物流、信息流,一体化整合贸易环节中资金、商品、信息,形成供应链融资新理念,围绕供应链形成完整的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是企业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合作伙伴。商业银行通过对企业供应链提供资金和结算支持,协助企业进行资金流、信息流管理,对企业物流管理进行改进和完善。供应链融资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提升了供应链整体的质量和稳固程度,也培养出一批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中小企业,改变银行一味依赖大客户的局面;同时银行通过掌握供应链企业的信息来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从而更深入地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最终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达到银行与供应链成员的多方共赢。
4结语
供应链对企业的成功是至关重要,但是目前企业具体的供应链运作并没有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供应链的重要性和其实际表现尚存在差距,供应链的控制不完整,企业以成本控制和客户服务为目标进行供应链管理的变革存在很大的难度。
企业应该针对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制定严格的改进措施,使供应链管理和供应链融资相互促进,增强供应链融资能力。
参考文献
[1]姜学军.创新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势在必行[N].中国证券报,2007-12-25.
一、供应链融资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指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供—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的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的产业生态。
与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相比较,供应链融资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供应链中寻找出一个大的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从操作上看,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点可总结为“封闭运行,单笔操作”。银行围绕贸易本身进行程序设置和寻求还款保证,提供信贷时,着重关注的是融资链流程是否符合“封闭性、自偿性和可控性”三原则。银行对资金流向和物流信息进行监控,跟踪融资的使用和进出口结算情况从而能够有效的控制资金流向,大大降低融资的风险。同时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考量不再强调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价值、财务指标、担保方式等的考量,而是强调企业的单笔贸易真实背景和供应链主导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水平,从而使一些难以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贸易融资或的银行的支持。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三者统一起来控制管理,这就是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新阶段。
二、我国供应链融资市场的发展现状
在国际上,不管是作为供应链核心的大型制造企业,或是承担供应链整体物流业务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承担供应链资金流服务的金融企业,都在积极参与供应链金融活动,全球供应链融资理念已经形成。而我国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起步较晚。
(一)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模式
国内商业银行基于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应收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为处于供应链上游的债权企业融资,下游的债务企业在整个运行中起着反担保作用。即一旦融资企业出现问题,债务企业将承担弥补银行损失的责任;(2)存货融资。当企业处于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的业务流程期间时,可以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企业办理融资。银行重点考察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存货以及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和整合供应链的综合运作状况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3)预付账款融资。这种模式一般是银行为下游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支持。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才能获得所需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这种业务适用于供应商承诺回购条件下的采购融资。
(二)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的开展状况
与欧美企业相比,供应链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非常迅速。
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先后与国内三大物流巨头——中外运、中储和中远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正式拉开了我国供应链金融活动的序幕,短短一年多时间,已经有数百家企业分享到了供应链融资平台带来的便利。
中国工商银行的供应链融资主要体现在“沃尔玛供应商融资解决方案”中,利用沃尔玛公司的优良信用,对其供货商提供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融资支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的“企业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创新推出了在线账款管理方案、采购商支持方案、供应商支持方案、区内企业贸易融资方案、船舶出口服务方案和工程承包信用支持方案的六大业务方案,针对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各环节需求精心设计而成,为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提供了一整套全面、专业的银行支持服务,力争实现银企双赢。
中国银行于2007年7月也推出了其供应链融资产品“融易达”通过利用“核心企业”授信资源向作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服务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成本,强化上游链条的力度,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实力。
在外贸政策导向转变为要“积极扩大进口”的新形势下,2007年7月,深发展供应链金融再创新品,推出名为“进口全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该行基于进口贸易过程中的“在途货物”以及到港“仓储货物”设定质押,给予大宗商品进口企业授信。与传统“货押”业务不同的是,该业务既可以现货质押融资,还可以“未来货权”质押融资。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意义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渠道,促进了整个供应链的健康发展。在商业银行纷纷思考并推进战略转型的大背景下,供应链融资也同样具有积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1)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可以增加商业银行交叉销售机会,有效带动中间业务、结算业务和低成本结算性业务的发展,有助于优化业务结构,与我国商业银行向先进的交易性银行转型的目标相适应。(2)可以调整商业银行以大客户为主的客户结构,分散客户集中度的风险。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对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挖掘和开发,使得生产商、物流企业、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的资金流在银行体系内部实现良性循环。(3)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风险资产管理的要求,风险资产权重的大小直接关系到银行的成本和收益。由于贸易融资比一般贷款风险低且该业务有自偿性的特点,所以开展此业务有利于突破资本约束的限制,改变中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在传统发展模式下,风险资产规模扩张过快、信贷结构不尽合理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的现状,改善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增加收益。
四、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突出特色、提升功能,加快产品线再造
国际贸易融资竞争主要体现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竞争,当前国内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类新产品虽不断推出,但整体缺乏特色,引进的复制品较多,同外资银行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当前国内多家银行都推出了供应链解决的整体方案,但在实践中仍然只针对供应链单一环节进行融资,因此服务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供应链各个环节的金融需求及风险特点,进行产品创新,大力研发给予存货即应收账款的融资产品,尤其要积极关注汇款结算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结合供应链金融的特点,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理
在商业银行对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融资的过程中,伴随着资金、商品、单证的流动,涉及到客户、银行及物流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行为风险等,因此供应链上的参与各方应结合风险来源加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此提出的建议是:(1)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物流企业的充分合作,并加快建立信息技术平台,管理客户信息及时跟踪评估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贷后管理的动态分析。(2)加快建立快速灵活的市场商品收集信息和反馈机制。物流企业和银行应及时收集商品的价格信息,监控产品的销售状况和价格变化趋势,根据市场行情选择质押物,设置合理的质押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起对质押货物的评估失真,控制并规避产品市场风险。(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内控机制。要建立严密有效的组织结构,加强自律,严禁有章不循、执纪不严等失控行为发生;其次要遵循内控的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原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4)积极呼吁立法部门在这方面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同时尽可能完善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5)加快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覆盖前、中、后台的专业化队伍。通过引进人才,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学习,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另外要注意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完善对供应链融资的风险管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商业银行 风险
一、供应链金融的含义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简单来讲就是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贸易行为提供金融服务品。从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供应链金融指商业银行站在供应链全局的高度,把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基于交易过程中构成的链条关系和行业特点设定融资方案,将资金有效注入到供应链上的相关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创新解决方案。供应链金融充分利用整条供应链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采用更丰富的增信手段,提高整条供应链的协同效应,并优化整条供应链的结算和融资成本。
二、供应链金融对银行意义
供应链金融提供了一个切入和稳定高端客户的新渠道,通过面向供应链系统成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核心企业被“绑定”在提供服务的银行。供应链金融比传统业务的利润更丰厚,而且提供了更多强化客户关系的宝贵机会。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上述理由显得更加充分。通过供应链金融,银行不仅跟单一的企业打交道,还跟整个供应链打交道,掌握的信息比较完整、及时,银行信贷风险也少得多。在供应链金融这种服务及风险考量模式下,由于银行更关注整个供应链的贸易风险,对整体贸易往来的评估会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到银行的服务范围。即便单个企业达不到银行的某些风险控制标准,但只要这个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稳定,银行就可以不只针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风险评估,而是对这笔业务进行授信,并促成整个交易的实现。对于银行等资金供给方而言,由于核心企业的隐性背书,降低了向中小企业放款的风险,且获得较高的回报。这种多方共赢的生态系统,没有理由不看好。再者,从市场博弈层面看,传统金融的投资者教育已经较为充分,而供应链金融存在较大的预期差。
三、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现行的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体系还不完善
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整体性、高技术含量的融资模式,必然需要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以控制。从我国各商业银行推行的供应链金融和业务营运的机构设置来看,除了深圳发展银行以外,大部分银行的供应链融资尚未独立,风险控制的核心价值并未有效吸收。结果不仅未能充分发挥营销的效率,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比如大多数银行没有设立专门的债项评级体系,没有特别的审批通道,没有专业化的操作平台,缺乏针对核心企业和物流监管合作方的严格的管理办法等。
(二)我国供应链金融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受到严格的分业经营管制,还不能从事物流业务。同时,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物流公司不能以其自有资金为企业垫付款项融通资金,这些管制上的要求,客观上使得银行及物流公司均难以满足供应链集成管理的服务需求。而分业管制客观上削弱了国内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上的竞争力。目前由于法律可操作性和执行力的问题,动产担保物权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实践中仍存在种种不确定性。
(三)我国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技术不强
在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平台的引进是很重要的。国际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就多用到了先进的网络技术。目前国内金融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供应链金融中信息技术的含量偏低。在许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中,目前在单证、文件传递、出账、赎货、应收账款确认等环节很大程度上需要人工确认,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操作风险。
四、商业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创新思路
(一)加强供应链金融的风险防范
银行要要加强对核心企业的授信准入管理。供应链金融各种业务模式直接或者间接都涉及到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核心企业在对上下游企业融资起着担保作用的同时,其经营风险也对供应链上其他企业具有直接的传递性,直接决定着供应链业务整体的荣损,对其准入管理尤为重要。商业银行应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特点重新设计业务流程,合理划分岗位职责,通过设置专业的业务部门、制订专门的业务操作指引、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各流程环节操作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加强对制度环境创新
在分业管制方面,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司制的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效率较高,如世界最大的物流公司UPS,1998年收购美国第一国际银行,转型为供应链金融服务提供商,其占比第一位的利润来源于金融物流服务。建立中国的供应链金融公司,真正实现银行业和物流业的公司化融合。在实践中,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比照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子公司的形式,研讨和推动银行控股下供应链金融公司模式的建立。在法律司法方面。继续推进动产担保物权相关法律框架的完善和司法能力及效率的提升,也是供应链金融创新的重要方面。在监管政策方面,监管部门如何根据其业务特点形成对应的监管思路,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尤为重要。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的线上化
线上供应链不仅实现了产品和服务的在线化、营销的网络化、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以及风险控制的自动化,更深远的意义在于为银行、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以及物流公司构筑了一个开放的、多方交互的、信息共享的、新型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开始推动供应链运转方式的变革。通过贴合供应链金融的运作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得融资审批时间缩短到不到一小时,赎货审批时间缩短到几分钟,银行资金的获取从以工作日计变为以分钟计,大大提升了供应链效率。借助物联网,将物联网技术引入供应链金融,或者利用物联网技术发展供应链金融,可能大有作为。
五、结语
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是中心,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银行是其中的剂,说明银行的资金或者说金融支持应该能够满足供应链上任何一家企业在任何一个时点上的任何一个需求。加快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进步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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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建刚.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与监管[J].国物流与采购.2015(11).
[3]王选庆.供应链金融助力流通创新[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15(11).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实质分析
一般媒体在谈及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常指责因为商业银行的垄断经营和政府保护,民间资本进入门槛过高,从而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
根据《银行家》研究中心编制的《2012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相关数据,截至2011年底,国内有5家大型商业银行,十二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726家村镇银行(91家处于筹建状态),这些尚不包括各县、地级市组建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等。从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近日的《2012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报告》中统计到,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小贷行业机构数量已超过6000家,这些数据表明,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激烈,而小贷公司的数量可能充分地表明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已经不是门槛过高而是门槛过低的问题了。
从市场学角度分析,国内金融行业的市场应该为较为充分的不完全的竞争市场,这样的外部市场环境表明融资难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产生的。
决定一家商业银行资金投向的决定性因素只能是两个:风险和效益。按照国际商业银行通行的经营准则:在利益既定的情况下,选择风险最小化;在风险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利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决定了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有成本下限,而资产业务有收益上限,在既定的区域内浮动的收益决定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投向关键是业务的风险性。
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来看,根据工信部《“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2010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11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400万个。在工业领域,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44.9万家,年均增长8.5%,占规模以上企业数量的99.3%;全国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17.5%,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69.1%;完成利润2.6万亿元,占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的66.8%,年均增长18.9%。而伴随高成长性的是较高的倒闭率和歇业率。相关研究表明生产存续期能达到三年左右的中小企业仅有一半,能够生存到十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为1%。这就说明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本质原因:未来生存的不确定性导致资金进入的极高风险。
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决定了金融市场中的四类供给群体:银行、民间资本、证券市场、投资机构都必然不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最终解决人。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看,美国由政府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解决其融资问题,日本由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融资提供保险。发达国家经营实践表明:政府——才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最终解决人。
二、我国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对其融资行为的影响
一般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存在两大关键性的制约性因素——信息不对称和担保难。
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表现贷款人难以取得借款人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对借款人的发展现状、未来进行分析和判断。贷款人分析借款人信息最主要来源是财务报表,通过报表分析,来把握客户的实际经营、资金需求、盈利能力以判断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还款能力,但现实中由于外部监管的缺失和违规成本的低廉,导致中小企业财务报表缺乏基本的可信度,一些商业银行为此提出了“三品”和“三表”概念。所谓“三品”就是人品、产品、押品。 “三表”则是指水表、电表和报表。笔者以为这些仅是操作中权宜之计,不值得提倡甚至应该禁止,因为这从客观上放纵甚至鼓励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从中长期的发展来看后果必然是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
担保难主要是中小企业因高速发展,积累少,资金结构失衡,营运型资金占比过高,导致其缺乏可用于借款的押品。一些中小银行和民间融资机构大量使用连带联保产品,以古老的连坐方式来解决担保难的问题。笔者以为这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在经济上行期内,高速发展掩盖了风险,一旦发展放缓或者经济进入下行区间,这种担保方式将人为地放大风险,甚至会诱发多米诺骨牌反应,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问题的形成更多的是由中小企业自身的特征决定的。其最终解决人只能是所在国政府。笔者以为可以通过以下的几个方面来舒缓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征信机制,通过严格的外部监管和提高违规经营成本来引导诚信机制的建立,建立做假账的惩罚性机制,最大程度提升报表的可信度;
2.严格逃废税的惩罚机制,同时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合理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