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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13 17:14: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项目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地产项目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 房地产;合作开发;税务

一、项目合作开发方式

1.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2.项目独立核算法。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

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

在上述4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二、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一)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二)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 纳税

一、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第3篇

摘 要 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理避税

一、纳税筹划和企业合理避税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2006 年,对全国房地产企业是个新的考验,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国家密集下发宏观调控政策,4月底的央行宣布加息;5月份的“国六条”出台,随后国 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刚刚出台的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让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税法规定:以无型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金融政策有越来越收紧的趋势,房地产企业土地费用所占的比重已由过去的20%左右上升为30%左右。房地产开发前期投入很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办理时间较长,且需房地产四证齐全才能办理,投资如采用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另一方以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即可避免前期缴纳土地转让营业税付出大笔资金,为企业前期项目资金投入有了保障。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公司税务筹划部门应深入掌握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的比例,结合具体实际工作制定定额,控制相应的费用比例。例如: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 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及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 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公司的营销策划活动可与一些损赠活动结合一起做。另外,对于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列支为业务宣传费。如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企业可酌情提高为员工购买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份额,即为员工谋了福利,加强凝聚力,又可税前合情合理的扣除该笔费用。利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就有进一步筹划的空间。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由于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 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出于多种需要的考虑,会在某一段时期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期少列支一些 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根据这种现象,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那么就出现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企业内能充分加以流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就在进一步筹划的空间。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

1.利用增加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 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4.房地产企业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 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乙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乙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乙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甲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5.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造会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 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营业税3100;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市场论坛.2006(2).

[3]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几乎把我国的所有税种全部包括。在房产预售阶段税收预征比例为10%左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比列为预收房款的5.55%、土地增值税按照预收房款的3%预征,项目结束再清算,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按照预售房款的1.25%预征,年底根据企业实际利润再计算缴纳。其中存在较大筹划空间的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本文就这两种税种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营业税是一个基本税种,没有税收优惠。目前,可以权衡筹划的业务有以下几点:

1.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置较高,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商品房多会增加室内精装修项目,也就是房地产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装修成本。实务操作中,房地产销售时,先和购买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该合同金额中仅包含毛坯房的价值,其余的装饰价值再另签一份装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装饰装修业务适用3%税率。经此操作方式,装修对应的房产销售价格部分少交2%营业税,并且不用再按房地产销售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专门为住户进行装修业务,这样就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土地增值税税基。

2.由于开发经营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大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明确指出(国税发[2004]69号)不征营业税,由此也可以推断,该代收基金也不用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费用一定要单独开具收据,且单独收支核算,否则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第二类:代收的政府基金项目,如房屋交易费、办证费、水电增容费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征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应尽量争取由相关政府部门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由公司代为开具行政收据,而不能把相关收费直接包含在房地产销售收入中。

第三类:代某些企业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有线电视的初装费、网络宽带初装费、电话电缆初装费、煤气管安装费等。对该类代收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律视同营业税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所以,我们应该尽量变通业务操作方法,有两种思路:

(1)把此类收费由购房者直接交给相关企业,收费企业直接向购房者开具发票,企业不再参与相关业务中涉及的收支,企业在相关的安装业务中仅起协调、联系作用,自然不会涉及纳税问题。考虑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如果必须由企业代收相关费用,则应转换一种法律形式,即房地产公司卖房时的代收费用,由各提供安装服务的公司给房地产公司出具代收费委托书,房地产公司代各公司对用户开具发票,这样收款人也仍然是各个安装业务公司,代收费用也构不成房地产公司的价外费用了。

(2)房地产开发业务中,自然少不了施工原材料供应问题。不外乎两种情况:建设方供应材料或者施工方供应材料,如果由施工方供应材料则会涉及建筑业混合销售问题。存在几个前提应考虑:

①适用该混合销售政策的原材料应为施工方的自产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具体为:a.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b.铝合金门窗;c.玻璃幕墙;d.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②施工方用于工程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税负是否小于3%(即构成工程实体的货物价值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③施工方单位应独立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否则谈不上建设方供材和施工方供材的区别,更谈不上方案的选择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有的税种,该税种以开发项目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分别为30%、40%、50%、60%。同时,该税种各细节的相关政策较多,且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对开发项目各个环节和流程细致分析、平衡,以税收成本最优化。

1.拆迁补偿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开发项目如果出让的土地是“生地”,企业可能会遇到拆迁及补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化补偿方式,开发企业依据拆迁合同、付款凭证及必要的发票,将协议达成的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这部分支出作为扣除项目,可以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20%”的基数;另一种是实物化补偿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按将新开发的一定的面积房产返还给被拆迁人。如果采取第二种方式,房地产企业用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即同时形成项目的开发成本。视同销售的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认。如果开发企业能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提高定价,则意味着同时提高了项目开发成本(即拆迁补偿费成本),也就多享受了“财政部规定的开发成本加计扣除20%”的优惠,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当然,如果提高了销售收入,会多计营业税及附加,但是考虑到土地增值税税率远大于营业税的税率,当预计开发项目能实现土地增值税时,采用实物化拆迁补偿的方法还是有利的,或者说有筹划空间的。

2.房地产销售价格定价策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此项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3.前面已讲过,如果开发项目为精装修,还可以把装修收入分解到另外的装修公司,这样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仅为毛坯房对应的收入,装修对应的收入不再构成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减少税基。

4.关于房地产开发可以扣除的利息费用,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规定,可以就利息费用的扣除进行纳税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进一步明确: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5篇

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历经三十多于年的发展,与其他产业间联系密切,已然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所以房地产企业能否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走势。根据这几年房地产企业发展走势来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则要更加紧张。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具有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比例大、资金回笼速度慢、融资难等等特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税制设计不是很合理,很多部分的税种都集中在流转环节,而且多是以预缴的形式提前征收,再加上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各种名目的费用,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科学有效的税务筹划,能够缩减企业税收成本,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其竞争实力。

在利润率普遍趋同的当今社会,降低成本很显然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一大法宝。而税务筹划工作的实质是指纳税企业在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含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基础上,以不触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决策,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不同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负最小化,从而使企业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营目的。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现状

2015年随着全国两会闭幕,房地产行业再次成为重要话题之一,房地产行业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国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使得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环境日趋复杂,在短期内限制了其经济效益的增长。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渐完善,国内学者和专家近几年开始了税务筹划方面的研究,截止到目前,已经出版许多涉及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的著作及专论,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第一,政府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税务筹划。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纳税企业纳税的积极性;同时合法的税务筹划也规避了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有效的税务筹划要求企业涉税人员具备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能够提高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产业结构。

第二,我国的税收环境逐渐国际化。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纳税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不断学习与借鉴国外税收法律法规。在国际化的税收背景下,为房地产企业充分有效利用各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自由发挥的平台。

第三,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日趋复杂,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缺陷性,这为房地产企业合法的税务筹划提供自由发挥的土壤。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前期投资金额很高,而且经营周期长,负债比例较大,资金回笼速度慢;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日趋复杂,企业除了土地、房屋的开发以外,还要建设相应的基础和公共配套设施,经营业务涵盖了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建设、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当然各个环节都会牵扯到涉税事宜。其中在建设环节会涉及缴纳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其附税;销售环节,需要缴纳营业税、附税以及可能还会涉及印花税等等。

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进行税务筹划的税种主要有4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营业税一般为5%(其中建筑业为3%);土地增值税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从30%至60%;房产税税率为1.2%和12%两种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为25%等等。

(一)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的不同环节所涉及营业税税率和计税依据会有差异,这块主要是利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营业税的不同税率进行税务筹划,二是利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筹划:

1.营业税税率差异――不动产销售和装修分离。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为房屋及构筑物装修从而获取的价款,需依照“营业税-建筑业”缴纳3%的营业税。

例1:当前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收到的全部价款中包括因提供装修服务的费用,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这部分装修价款会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到营业额中,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依此纳税,因而无法适用“营业税―建筑业”3%的营业税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精装商品房时建议采取商品房销售与提供装修服务相互分离的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在销售毛坯房时,与客户独自核算装修服务费用,即同客户一方面签订不动产装修和不动产销售两份合同。换言之房屋的销售价款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5%计征营业税,而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装修价款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3%计征营业税,最终房地产企业节约2%的应纳税额。

例2:房地产企业大多与与其他建筑单位一同开发,也就是“分包”给其他建筑公司,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承包建筑单位仅仅是负责建筑工程的组织和协调事宜,对于承包方将按照“营业税―服务业”这一税目5%税率纳税;但是如果建筑单位承包建筑安装作业,不管其是否有参与施工,都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这一税目3%税率纳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建筑单位在合作开发过程中,需签订建筑安装工作合同,按照“营业税―建筑业”3%税率计税,节约2%的应纳税额。

2.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降低价外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等于全部价款加上价外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手段降低企业自身价外费用方面已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例如:大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在收取全部价款时大多连带收取一部分其他费用,譬如:采暖费、物业费、水和电的初装费、基础设置的配套费用等等,按照规定这部分费用全部作为价外费用一并收取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房屋销售之前,自行开立一家物业公司,以该物业公司来处理和收取这一部分价外费用,因此代收的这部分费用不再划归到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价外费用,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

(二)土地增值税

1.分散有关经营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率。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出售一栋房屋,总售价为1000万元,进行了简单装修和必备的基础实施安装。根据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允许扣除400万元的费用,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中实现的房屋增值额为600万元。在此环节中该房地产企业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规定土地增税应纳税额是实现的增值额除以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比率,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找到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换句话说,增值率越高,按照超率累进税率方式所使用的税率档次越高,自然缴纳的税款也是逐级累加的。通过计算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率为:400/600*100%=150%。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适用的税率档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因此在此环节应当缴纳增值税税额为:600*50%-400*15%=240(万元)。

如果该房地产企业将该房屋的出售与客户分别签订两个合同,也就是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屋装修合同。前者不包括装修费用,合同总金额为700万元,可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00万元;后者合同金额为300万元,允许项目扣除费用100万元。前者的土地增值率为:400/300*100%=133%。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00*50%-300*15%=155(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通过将经营收入分开计算,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关键。分散经营收入减少土地增值额,使得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减少85万元(240-155=85万元)的税额。

2.巧用扣除费用扣除项目,降低土地增值率。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这种途径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率或者增值额,也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少纳税的又一关键方法。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屋,支付8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140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和配套必备设施的安装,在公司的财务账上财务费用中针对该房地产项目分摊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当期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于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不提供可供扣除项目费用为:(800+14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证明,可供扣除项目费用的最高额为200+(800+1400)*5%=310万元。

因此,通过上例分析,房地产企业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明智选择,增加可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以减轻税负。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20%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20%的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关键点就是房地产企业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获得免税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房屋产权转移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关系发生变更时,企业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适当推迟房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转移时间,延迟房产证的办理,以此推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点,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

2.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延迟销售成本最终确认时间。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关系变更已办理,企业的销售收入已实现,但实际上却还有一些基础等配套工程还未最终完全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情况,由此造成房地产企业无法准确地确认和核算房地产项目的最终成本、费用或损失。因此,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延迟房屋销售成本的最终确认时间,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缓解房地产企业在资金紧张情况下的纳税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的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计税,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房产原值指在会计核算账簿上“固定资产”账户上记载的房屋原价,该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就是说,自用房屋的房产原值与企业应纳房产税税额成正比例关系,房产原值越大,扣除比例一定的情况下,房产税税额越高。所以,房产税税务筹划的关键就是合理适度地降低房产原值,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可以将能与房屋主体分隔开的建筑部分分离出去,单独确认其价值,不作为房产原值的核算范围,以达到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采用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作为其计税方式。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征税对象划分属于财产税类,房产是以房屋形态存在和表现的一项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有关建筑物不包括在内。准确掌握税法规定中对房屋的定义,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是不征收房产税的,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核算房屋原值的时候,要将房屋与可分隔开的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分开确认和核算。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引言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起,将此前在北京、江苏等8省(市)邮政服务业等部分领域试行的“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其它地区,并将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国家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当前,我国商业地产库存量高,现已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解决房地产行业的库存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等政策法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后,提出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建议,以期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依据财税[2013]36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适用于11%税率。在计税方式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则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假定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式征收,“营改增”前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销售收入为R,土地开发成本、房建成本、管理费用等房产项目开发成本为C,在17%的进项税率下,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负担为5%*R,“营改增”后的税负负担则为R/(1+11%)*11%-C/(1+17%)=9.91%*R-85.74%*C。

假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负担不变,则可得4.91%R-85.74%*C=0,即5.73%*R=C。而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中一般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成本占房屋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即房地产开发成本C>50%*R,则在本文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进项税率为17%的假定情况下,“营改增”起到了大幅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到“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减税效率取决于C/R,C/R越大,则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金额越大,行业的税负越轻,反之则税负加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整改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操作性问题。

第一,代开虚开发票问题。“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通过大量虚开代开建材供应发票的行为逃税漏税,然而在“营改增”后,有关法律对于非法购买、出售和伪造增值发票均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对传统依赖于代开虚开发票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隐患。

第二,抵扣进项不够问题。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且各类成本投入复杂、可抵扣项目少的特点,导致了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体交税金额的增加,例如土地成本就很难得到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这也从另一方面变相地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抵扣进项不够问题得不到解决,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成本必定会增加。

第三,公司财务管理难度增加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缴纳的税款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不仅会增加很多的会计科目,除此之外新的税收规则不断出台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增加,这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大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保税等财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迎接“营改增”到来需要培养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才,并且做好年轻财务人员的培育工作,夯实企业财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改变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

“营改增”后,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成本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抗,因此房地a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建房安装成本开支,通过建房前期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提高商品房的品质和居住舒适程度,另一方面提高抵扣进项税额,最终达到增加商品房销量和削减削减总税收支出的目的。

(三)积极筹备纳税筹划工作

增值税只对本环节的增值税额征税,采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抓住这一有利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予以抵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给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和做好纳税筹划带来了诸多机遇。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调动积极性,做好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和发票的管理工作,积极筹备企业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单月,郑宇轩,杨达,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双刃剑”[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9).

[2]张泽洋.浅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筹划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

第7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增值额,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增值额的大小取决于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通常可以通过分散收入和合理定价来减少应税收入达到节税目的;扣除项目由于标的不同而有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新建房地产,另一种旧房和旧建筑物,通过对扣除项目的调整同样可以减少增值额,达到节税目的。

一、新建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以及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根据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第一种扣除标准,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1)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2)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此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第二种扣除标准,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此时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两种扣除标准下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一般情况不相等,企业可以在两种扣除标准中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标准来扣除费用,当第一种扣除标准的费用小于第二种扣除标准的费用,选择第二种扣除标准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反之,选择第一种扣除标准。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5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按第一种标准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50+(1000+3000)×5%=550(万元)。第二种标准可以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0+3000)×10%=400(万元)。这种情况下,企业将利息支出据实扣除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假设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通过计算可知企业的利息支出计算扣除时企业税负较轻。

以上案例可知,利息费用不同时企业选择的扣除标准不同,因此,在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时需注意利息费用支出的临界点。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三税一费”,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开发产品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已纳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在此扣除。(可扣二税一费)这部分税收成本通过计算扣除。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对外出售,按转让产权合同取得收入6000万元;公司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印花税已记入公司“管理费用”中。

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30万元,分别是:

应缴纳营业税=6000×5%=30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0×7%=21(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00×3%=9(万元)

这部分扣除项目的大小取决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增加时税收成本增加,但收入增加同时也影响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变动,因此,确定收入时需综合考虑。

(五)其它扣除项目。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加计扣除项目通过计算扣除。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加计扣除。

二、旧房和建筑物扣除项目的确定

旧房和建筑物转让时的扣除项目和新建房地产不同,只能扣除以下三个项目:

(一)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计算扣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据实扣除。

(三)转让环节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扣除。

例如:某国有企业2011年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9000万元。2012年,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2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4000万元,成新率80%。此种情况下,各扣除项目分别为:

旧房的评估价格=14000×80%=11200(万元)

转让环节的税金=(12000-9000)×5%×(1+7%+3%)+12000×0.05%=171(万元)

三、结语

扣除项目在土地增值税筹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合理规划扣除项目是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经常采用的筹划方案。因此,我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既要考虑不同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同时要对各个扣除项目进行合理规划,这种合理规划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2013年度注册税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Ⅱ)[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资金 合同 成本 税务筹划

房地产行业在经历了高投资、高收益的投资热潮后,目前形势不容乐观,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但要想继续收获高额利润已经不可能,如何在现有形势下保持不败之地,成为每个房地产企业需解决的棘手问题。笔者现就所服务的某钢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从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作为制胜点来进行阐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大、周期长、贷款多、涉税繁、风险高、政策强。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可从以下四点着手:

一、加强资金管理

1、房地产企业从项目前期调研到产品开发至可预售状态历时较长,巨额的地价和房屋工程造价,需要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大,要使开发项目顺利完成,解决融资问题是企业的头等大事。某钢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拿地前就进行了深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总投资作出合理的资金预算。因为项目开发的第一笔大额用款是支付土地款,它占整个开发项目较大的成本比重。土地款一般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而是靠股东的自有资金投入。该公司在成立时就预先考虑到将要支付的土地款先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投入,扩大企业规模,使开业后自有资金就达到项目总投资的40%,以便于后续向银行争取项目开发贷款。

2、资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命脉和血液。为了保证资金链的通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该房地产公司财务部每年第四季度就着手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平时配合和协助各业务部门编制各部门的月度、中期资金计划。每月计划汇总后对资金作出平衡,严格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付款。合同付款环节是房地产公司最重要的资金管理环节,为严格把好项目用款关,财务部对每笔付款尤其是工程施工大额款项,要求工程部开具"付款通知单",并由工程部负责人与分管项目的公司副经理审核签字,经财务审核合同条款后才予以支付。做到每笔付款用途明确,付款进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经得起审计检查。每月末编制"资金月度计划执行反馈表",对每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和检查分析。

二、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通过签订各类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等),作为支付房地产公司各项目用款的依据。为使合同管理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更加规范化、高效化、合理化。

三、加强成本管理

1、成本核算既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企业致胜的关键因素之一。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核算中成本名目繁多,该公司首先对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等进行了整体测算,进而编制项目总投资预算,并结合实际工程进度情况适时修订编制"项目投资流量预算"(自项目开发原始投入起到项目竣工止),并从静态和动态方面都加以测算,静态方面主要测算:股东投资回报率、回收期、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动态方面主要测算:内含报酬率(IRR)、净现值(NPV)、净现值指数、动态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该公司非常重视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要求公司管理者和员工树立成本意识,在每个部门和环节上都要求员工既从自身做起,节约成本,又注重成本相关数据的记录、保存和传递,为财务部准确地进行成本核算打好基础。

2、在充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地核算和区分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否则将带来经营阶段和清算阶段的稽查风险、税收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正确按成本对象核算成本的同时,还应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与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这不仅关系到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还直接关系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扣除数的基数的准确性,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支出中占很大的比重,影响利润额也较大,税务机关会重点清算和稽查,对已列入开发间接费中的不合理的部分(包括不合理的借款费用等)予以剔除,再作为扣除数基数计算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部分。 坚持按税法要求做好上述两大成本区分,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可以避免以后所得税汇缴清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并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鉴于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殊性,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同时也要学习相关知识内容,如:成本控制、工程管理、资金管理等。鉴于这方面因素,该公司经常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更新财务管理理念,学习掌握最前沿的房地产理论知识,鼓励财务人员保持刻苦钻研、循序渐进、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以加快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决策信息。

五、加强税务筹划

1、该公司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

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资金主要来自向银行和母公司的借债,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所以针对开发完工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通过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别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使其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据实扣除,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3、销售房产时的税收筹划

该房产公司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降低了税负。该房产公司设立了销售公司作为分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很大。

4、递延纳税时间

第9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 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税收筹划应紧密联系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合理性原则、效益性原则、超前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以实现减轻企业综合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每个企业而言,由于其开发项目的特点不同,则其纳税筹划空间也不一样。目前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策略

1、代收费用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价外费用,如代收煤气初装费、自来水水表费等费用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的应一并记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全额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可以设立或委托机构,如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

2、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不妨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划。这样,可以在不增加购买者税负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动产的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91号规定,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交易双方要签订投资合同,而且投资与股权转让之间必须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否则,时间过短,会被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业务认定为销售不动产。

3、销售商品房促销活动纳税筹划

销售商品房业务中要灵活选择更优的促销活动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目的,将赠送汽油费、旅游和物业费优惠等实物赠送转化为直接折扣。

若在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实物和劳务涉及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故需要把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合并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去,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将直接折扣体现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由于是折扣销售房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可以少负担一部分营业税。

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方案一:送出5000元加油卡和优惠物业费5000元;方案二:公司采取1%折扣方式销售,直接赠送1万元折扣,且将折扣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00+0.5+0.5)*5%=5.05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0-1)*5%=4.95万元。这两种不同方式的优惠给顾客带来的优惠金额是相同的,但由于赠送实物转化成直接折扣能够为企业节省营业税金0.1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1、 利用避税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做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

设房地产销售收入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可以推倒出(X-(1.3Y+0.055X))/(1.3Y+0.055X)=20%时,X=1.67024Y,即当增值率为20%时,销售价格是建造成本的1.67024倍,当X〈1.67024Y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故销售房地产定价时,要特别注意,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左右时,企业更应加倍关注,此时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达到减税作用。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入,例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这样,既增加了开发成本和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之能够达到适用优惠的条件,同时又能使整个在建项目的环境更加优美、配套更加完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企业的品牌建设。

2、 利用利息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以上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根据两种方法计算出企业能进行的扣除金额,比较选择出最利于企业的扣除方法。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融资,利息费用占的比重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若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集资金,利息很少,则可不计入应分担的利息,按10%比例计算扣除。由于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贷款金额较小,如果贷款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应选择两项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以增加项目扣除数,减少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3、选择较好的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两条标准:首先,它的 征税范围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其次,对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照征税范围,可以进行两种建房方式的选择,以达到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1)、利用代建房行为进行筹划。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项目滚动开发、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办法较其他类型企业差别较大,即对开发产品区分完工与未完工阶段,对属于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是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三市开发产品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平均毛利率一般均高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因此合理推迟完工收入确认时间,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要从企业整体角度统筹设计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包括设计工程具体完工时间,何时将工程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何时办理竣工结算等。

1、 合理推迟工程竣工和交房手续时间

例如项目实体已经于2011年3月份完工,此时仍处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如果是在2011年5月前办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则企业就需在2011年5月末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确认完工收入,并对实际销售毛利率与预计计税毛利率之间差额进行调整,当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时,进行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安排在2011年5月份之后,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则就将完工年度由2010年变为2011年,就可以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期结束即2012年5月前,确认完工收入,并缴纳因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合法地把推迟缴纳的税款巧借为无息贷款,充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 合理推迟工程结算时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例如结算期临近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可以适当推迟工程结算时间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即2011年5月以后。这样企业可以将按照合同总额10%以内预提的工程成本保持到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在下一年度汇缴期再对已预提的工程成本仍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使调增企业所得税向后递延了一个年度,为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

[2]、胡俊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筹划的六大策略.《注册税务师》,2011.6

[3]、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新的时期,国家对房地产调控越来越严厉,如何最大程度的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就变得异常重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优化产业机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等,总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直接经济效益。

然而,笔者通过在房地产业从事会计工作的实践发现,房地产业税收筹划运用地不很理想。其原因主要为观念陈旧、税制不完善、税法宣传不到位和税收征管水平落后等原因。因此,如何提高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并转化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行动,最终为房地产企业带来实在的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为流转税的特点,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减少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流转次数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向B银行借款1亿元开发房地产。借款期满后,A企业以100套住宅偿还借款。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万元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合计550万元。而B银行取得住房所有权以后,再次出售以收回贷款,因而需要再次缴纳营业税等。该住房因流转了两次,因而也缴纳了两次营业税。如果A、B能达成协议,由B直接来代替A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由B来优先受偿,则可以减少流通次数,因而减少税负。

(2)通过选择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比如,C 企业有一价值 12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由 D 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开发所得的房产,约定由C、D两企业按一定比例拥有产权。比如双方各可以得到价值14亿元的房产。若C、D两企业简单合作开发,则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物易物”方式下需征收营业税,此时 C 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额=12 亿元×5%=6000万元。相反,如果C、D两企业能够合资成立一“合营企业”,则可以无须缴纳营业税,因而有效降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应纳税收入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点,本文认为可以采用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及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的转移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推迟房地产产权转移时间的方法,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而推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时间,从而最终降低税负。

(2)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销售收入业已实现,但部分配套设施尚未竣工的情况。因而也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及损失等,进而也无法核算企业所得额。因此,通过推迟成本、费用等的确认时间来延期纳税,以降低企业税负。

3.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特点,可以采用如下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

(1)通过降低房屋的出售价格进行纳税筹划

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需要衡量因降低房价而减少的收益与因增值率降低而减少的税负之间的大小,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2)通过将销售合同与装修合同分离进行纳税筹划

因为装修费用在房屋售价中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使其独立于房屋销售合同,则可以有效降低增值额,进而降低增值率,从而减少税负。

(3)通过选择恰当的利息扣除标准进行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第2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3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里所说的(一)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这里的(二)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当该企业的利息费用较多时,应尽可能使其能够据实扣除。反之,如果利息费用不是很多,则可以尽可能使其按第3项规定的标准扣除。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还有诸如通过代建房屋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纳税筹划等等,本文就不详细一一论述。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误区

1.税收筹划以投机取巧、混淆事实为手段

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把握,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存在的缺陷及可选择性会计政策的灵活运用,来使企业的税负减轻。试图通过投机取巧、混淆事实的手段而进行的所谓“税收筹划”,是一种盲目的冒险行为,有可能成为违法的偷税行为。

某房地产企业通过将“营业收入空挂其他单位”,据此以《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根据,该企业认为其尚不需要缴纳税款。

其实,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从形式上看似乎并不违反有关的税收法规,但实质上该企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根据“实质课税”和“实质重于名目”的原则,税务局以该企业将营业收入空挂到其他单位的日期认定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企业此所谓“税收筹划”以失败而告终。

2.税收筹划因过于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

税收筹划应进行系统思考、整体筹划和长远衡量,不能把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放在某一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在短期内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利益之上,而是应把税收筹划的目标放在企业整体、长远的利益最大化之上。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以对其影响最大的土地增值税为判断标准,最终选择了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没有从整体考虑,企业最后的税后收益没有相应地最优化。 --!>

3.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就是税负最低

税收筹划是通过降低税负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而降低税负只是税收筹划的手段而不是目标,税后收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其核心体现为财务利益最大化,具体体现为现金流最优。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类型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由于房地产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及居民生活保障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因而向来是国家调控的重中之重。随着经济的波动,房地产行业经常处在调控之中,因而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是经常变化。所以,企业可能会因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而导致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他主要法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上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把握最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就很可能造成税收筹划的风险。

2.因税法层次较低而导致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法层次一般较低,只有个别为法律,大部分为税收法规。不仅如此,对房地产企业实际行为产生最大影响往往是大量的部门规章。由于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大,相关部门又比较多,因而在实践中发生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等现象就比较多,从而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进而增加了相应的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目前在19个税种当中,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法律层次,其他皆非法律层次。由于层次较低,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而也造成了税收筹划的风险。

3.因理解政策不透而导致的风险

因为税收筹划涉及法律、财务、生产经营等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还要时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变化,所以具有比较大的难度。如果企业缺乏这一方面的专业人才,而仅仅从某一个角度出发进行税收筹划,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机率就会比较大。

四、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应从多个方面着手尽可能地减少因税收筹划而带来的风险。针对以上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分析,本文认为企业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防范。

1.通过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涉及法律、会计、税收、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而也只有复合型的高级人才才能进行。为此,企业应聘请具有税收筹划能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2.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否则就有可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偷税行为。因此,只有通过规范会计核算而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才能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如此才能通过纳税检查,才能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合法的依据。

3.通过把握税收政策进行风险防范

因为房地产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较多,并且经常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企业要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收法律及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进行。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必须首先了解最新的相关税收法律及政策,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4.通过优化筹划方案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以税负最小为税收筹划目标,而是应以减少税负为手段,以最终长远地提高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全面长远地考虑该方案的成本及相应的收益,只有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所以,通过优化筹划方案可以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5.通过获得税务机关认可进行风险防范

税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财政收入职能,又有经济调控职能。某一税收政策往往因时因地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房地产企业应全面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通过有效的沟通,尽量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从而有效地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6.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作者单位:清合寿山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陈玉玲.浅谈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投资与合作,2011(11)

[2] 林松池.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商业时代,2010(28)

[3] 汤兴江.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与防范[J].新财经(理论版),2012(12)

[4] 王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析[J].会计之友,2012(9)

第11篇

一、选择开发方式

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来进行项目开发:

1.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比如A单位想购买整栋楼房用于办公,可以同房地产企业以合作建房的方式立项,建好后可按比例分配房屋,这部分按比例分得的房屋只用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大大减少了税负。

2.代建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向用户收取代建费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税范围。但应注意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委托建房人必须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批准书;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垫付房屋建设资金;三是必须将建筑安装企业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转交给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就确定好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运用开发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要随时关注国家税务的政策变化,如在2006年以前很多房地产企业采用以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或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新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就堵住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来避免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所以要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法政策才能做出有效的纳税筹划。

二、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有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要项目的增值额未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这项优惠政策也说明了国家对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导向是要开发商把增值额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个优惠政策,将增值额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控制增值额:一是控制扣除项目金额,要注意对发生的开发成本费用一定要取得合法的税务凭证,才能在计算扣除额时允许扣减。二是控制房屋销售价格,并不是收入越多利润越大,有时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可以通过事先测算,来制定最佳销售价格。合理的定价才能使企业更好的实现利润。

三、选择销售方式

1.开发商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可免交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进行住宅项目开发通常都带有商铺。而商铺这部分成本比普通住宅不会高很多,而销售价格却多几倍。使其增值额基本都超过200%,按规定这部分要按高达60%的税率缴纳。所以如果不是急等资金回笼的情况,可将这部分房屋转为用于出租的资产,避免因缴纳高额的土地增值税而稀释了利润。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出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12篇

【关键词】房地产;财务管理

1 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1.1 投资风险。

近年来,国家为改善经济结构、稳定经济增长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为缓解住房供应的结构性矛盾,鼓励并扶持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等。项目的投资风险受控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如果由于前期市场调研不充分或信息获取不完全等原因而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极易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1.2 筹资风险。

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期投入成本较高,投资风险大,受国家信贷等政策的影响较大,且资金成本较高。所以,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使用财务杠杆选择最优的筹资方案,规避或降低筹资所产生的偿债风险是当前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的又一重要内容。

1.3 资金回笼风险。

在当前房地产企业资金趋紧的情况下,预售楼盘的销售资金能否尽早回笼,是影响房地产企业现金流量的重要因素。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资金回笼好坏不仅反映了市场对其开发项目的认同度,也是企业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途径。通常,房地产项目在预售时,可能会受到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无法回笼全部或部分资金,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提高不动产的可变现能力,加快资产周转率,避免造成产品积压,也是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1.4 成本失控风险。

由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随着土地价格及资金使用成本的上涨,房地产企业的建

设成本已面临逐步攀升的压力。在宏观调控压力下,房地产的市场销售前景不明朗,许多房地产企业已无法通过提高售价来平衡盈亏,势必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出现波动,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所以,有效控制房地产企业成本,是实现企业良性发展、获得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主要抓手。

2 基于财务管理的企业内控制度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2.1 合规性。

随着国家各项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将受到更广泛的约束和监督。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要以国家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为准绳,坚持合法、合规导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2 适应性。

为使企业内部控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主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一是内部控制制度应与财务运作规律相结合,应注重财务管理的系统性及规律性,使财务管理能充分认识、掌握和驾驭财务规律。二是内部控制制度应与企业内各岗位责任相结合,与房地产企业的设计、开发、工程、营销等业务部门的岗位相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清晰划分职责边界,杜绝职务重叠和工作扯皮,激励员工提升团队整体竞争力。

2.3 全面性。

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内部控制制度也必须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从业务模块来看,内部控制应贯穿投资、融资、采购、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从业务流程来看,应包括房地产行业特有的可行性研究、拿地、设计、施工、预售、竣工等环节。内部控制制度只有体现了全面性,才能使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从而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控制体系。

4 动态性。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适应程度必须通过实施来检验。由于企业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制度难免“老化”。因此,企业内部控制也应与时俱进,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那些不适应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而导致失效或边际效益减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

3.1 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当前,国家实行紧缩银根、收紧信贷的货币政策,而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大,周转期长,资金成本高。许多房地产企业管理实践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重资产增长,轻资金回笼;重高额投资回报,轻过度负债风险;重短期利益,轻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企业要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量避免投资失误,对保障企业资金、资产安全,降低财务风险及运营风险就尤显重要。房地产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机构,制订正确的投资战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选择最优的投资方案,并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计划,明确投资各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权限,建立授权及审批程序,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权限、程序和责任,对重大的投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审议。

3.2 关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

基于税务、注册等多方面的考虑,房地产企业多以设置属地项目公司的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并普遍采取下属多家子公司的集团控股型管理模式,企业主要经营实体为分布在各地的子公司。因此,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强化房地产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尤显必要。由于子公司多为项目公司制,实际经营期限较短,导致子公司管理架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内部流程制度难免出现为短时期服务等缺点,财务预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企业本部的财务预算往往存在协调上或匹配上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有必要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企业总部享有对子公司财务总监的聘用、奖惩、辞退等人事任免权,以及财务人员的垂直管理,使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战略充分体现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

3.3 强化预算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及流程,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对部门和个人进行预算考核,做到奖惩分明。要通过建立完善动态调整型的财务预算,科学、合理地掌控各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招拍挂、施工、销售等阶段的推进程度,加快经营资金周转与回笼,增强公司对资金风险的可预见性和承受能力,实现开发项目资金风险承受与资源价值创造的最佳结合,有效规避资金管理的风险。

3.4 灵活运用筹资策略。

房地产企业的筹资渠道通常有施工单位垫资、证券市场融资、银行信贷融资、销售款回笼等。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投资需求,坚持低成本、可得性、稳定性的原则,设立筹资决策委员会,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权限,系统分析各种筹资方案对企业未来财务能力的影响,选择适度的财务杠杆,避免过度借贷造成的资金压力,并通过集体决策来避免个人偏好所带来的决策失误。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创新开创新的融资来源。

3.5 培育成本优势。

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受土地成本、开发规模、客户群定位以及市场景气度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及建筑安装工程费通常占总成本的 70% 左右,对该成本的控制能力将直接影响开发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其中,开发项目土地费用的最佳控制时点是在项目投资决策时。因为投资决策形成以后,土地出让金、置换成本、养老安置费、动迁费、契税等基本上已是刚性支出,不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来说,设计阶段就决定了其成本的 75% ~ 85%,另一个影响因素是施工合同的订立及施工合同的变更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关注开发过程的成本支出,建立健全设计阶段的评估分析制度,对设计结果产生的项目建设成本进行系统分析;严格合同变更签证制度,明确授权及审批程序,通过先确认再实施,有效控制合同变更。

3.6 做好税务筹划。

税收成本已经成为房地产项目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要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税收政策的变化,完善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税收政策研究,明确税务筹划的部门及职责权限。关注会计与税收差异,建立税务会计实务操作指引。依法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提高纳税筹划水平,合理控制企业税收负担,努力实现企业涉税零风险和利润(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