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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种类

时间:2023-09-13 17:14: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业务种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担保业务种类

第1篇

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控股”)是河北省最大的国有担保集团,河北省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融投控股的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投担保”)是河北省最大的担保公司,按其营收和在保余额来看,在全国担保公司中也位居前列。融投担保是融投控股最主要的子公司,2013年年末,融投担保总资产64亿元,营收13亿元,分别占融投控股总资产和营收的50.2%和59.1%。

2015年3月,河北省国资委决定委托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建投”)托管河北融投控股集团。据媒体报道,融投担保目前已暂停了全部业务,包括代偿、履约或释放抵押物等,虽然融投担保随后于4月10日在其官网称将对正常经营的客户继续开展正常业务,但不管如何,该事件至此已经影响到了其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涉及银行、信托、P2P网贷平台等多家金融机构。由于托管后融投控股立即对融投担保业务进行调查分析,由此可推测融投担保业务出现问题是导致该项国资重组的主要原因,而其陷入困境则是内外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原因

从融投担保内部来说,其业务开展较为激进,并可能存在违规经营。

规模盲目扩张,超越监管红线。截至2013年年底,融投担保净资产约43.6亿元,累计担保余额约311亿元,用担保余额/净资产衡量的放大倍数约7.1;目前的担保总额约500亿元,净资产假设不变,则放大倍数已大幅提高至11.5,超过10倍的监管红线。另外,在其官网上的《银行贷款担保业务指南》中规定,“申请企业(含其关联企业)累计申请的担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20%”,而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公司的经营制度设计明显对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视而不见。

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据公司公告,其根据2014年7月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和河北省工信厅下发的《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风险排查治理的通知》,已经暂停了相关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并对现存风险较大的客户采取了措施。上述两份文件旨在对关联担保、违反担保集中度、账外经营等行为进行规范,因而不排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经营的可能性。

外部原因

从外部来看,宏观经济持续萎靡,房地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致公司代偿压力增大。担保公司的主要客户是依靠自身资质难以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如河北省负责监管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便是省工业与信息化厅下设的中小企业局。经济环境持续恶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承压,银行风险偏好下降,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而这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类企业的经营压力,形成负反馈。公司亦涉及金融担保业务,主要担保对象为信托等理财产品,主要对接地产项目,而房地产行业持续走弱也加剧了公司的代偿压力。

影响

事件见诸报道后,市场关注度迅速上升,甚至担心该事件可能会引发债务危机等系统性风险。但我们认为,事件本身对资本市场的影响程度仍处于可控范围内。

流动性风险而非兑付风险,事件更多是技术性危机。事件是因国资重组而引发,无论是融投控股还是融投担保都未明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只是由于重组尚在进行且风险排查尚未完成而暂时无法开展业务,且融投担保已经于4月10日在其官网澄清称将“积极推进依法合规担保业务开展”。

区域性事件,市场已有预期,传染性和扩散性不强。融投控股和融投担保的经营范围主要在河北省内,融投担保因业务扩张而在深圳、海南等地开拓了一些金融担保业务,但其占比仍然较低。且融投担保在2014年因涉海沧资本创始人姜涛跑路事件,其经营风险已经被金融机构所警觉,银行已采取追加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债券影响可控。融投控股曾于2014年8月发行跨市场企业债“14冀融投债”,而由融投担保进行增信的债券仅有中科招商于2014年发行的两期企业债14中科招商债。由于国有企业托管往往意味着受托管方对托管企业全面的接收,包括其全部财产、全部职员和债务,而受托管方河北建投是河北最大的国有投资公司主体评级AAA,因此14冀融投债的信用资质一定程度上还将有所增强。至于14中科招商债,由于距下一行权日时间还较长,暂时也不存在代偿风险。

担保行业整体风险可控,且暂时不会传染至银行体系。2013年以来,行业代偿明显上升,但目前来看,风险仍处于可控范围。我国担保行业放大倍数不足3倍,低于监管标准10倍,远低于国际水平(美国和日本监管上限分别为50和60倍),融资性担保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仅约2.3%(图1),且银行对担保公司授信较为谨慎,中小担保公司业务占比较低。

我国担保行业现状分析

担保行业鱼龙混杂

目前中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末,全国约有1.6万多家不经营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其中不少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非法吸储及集资等违规操作(图2)。

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需取得经营许可证,准入门槛较高,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受到持续监管。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只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准入门槛低,经营过程中也没有有效监管。

担保公司乱象丛生

传统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增信,助其获得银行贷款。而在银担合作业务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银行将信用风险全部转移给担保公司,且出于风控的需要,要求担保公司保持较低的担保放大倍数。经验表明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左右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而我国担保行业整体放大倍数不足3,制约了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

传统担保业务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令担保公司从事主业积极性不高。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和理财业务的崛起诱使担保公司铤而走险,非法集资、违规放贷、非法理财、自担自用、关联担保等乱象丛生。违规经营的主体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中小民营担保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没有准入门槛,打着担保公司的旗号从事各项高风险违规金融业务,积聚了较大的风险。

行业监管执行力有待加强

担保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金融、工程、司法等多个领域,曾有多个政府部门对该行业共同进行监管,却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2010年3月,国务院成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部际联席会议,试图对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在中国银监会牵头下由七部委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由部级联席会议指导,省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担保监管体系。然而,目前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第一,监管主体分割,部际联合会议(中央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地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不足;第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始自2012年,至今仍未出台;第三,存在监管真空,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全没有监管,而这类企业正是违规经营的主力。

行业集中度高,分化加剧

融资性担保行业属于高资本占用的行业,经营扩张需要资本的支撑,监管层面也以净资产为基准设定风险标准,因而净资产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担保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

从债券担保的市场份额来看,在所有涉足债券担保的66家担保企业中,中投保、重庆三峡和中合中小三家公司担保债券余额分别占经担保公司担保债券余额的43.5%、15.4%、7.3%,担保债券数量占比分别为19.7%、9.9%、4.2%。行业份额前15大企业担保债权余额占比高达92.0%(图3)。

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担保行业集中度仍在进一步提高。2010年以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断提升,2013年末实收资本总额达8793亿元,较上年增长6.2%,但法人机构家数却首度出现下降,由2012年的8590家降低至8185家,这意味着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大的担保公司普遍扩张的同时,许多规模小或经营不善的公司退出了市场(图4)。

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提高,当前融资性担保的主体仍是银行贷款,且利用担保增信的企业相对整体来说资质更低,产生不良贷款的几率更高,担保行业代偿率目前已高于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两者间的差距或将进一步拉大,资本实力弱、风险管理不到位的担保企业将受到进一步冲击,担保行业分化将进一步加剧。总体来说,担保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对于债券市场来说影响偏正面,大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能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即使发生代偿事件,对公司经营也不会造成大的影响,而小的担保公司一旦代偿增多,可能使公司代偿能力严重受损,从而殃及其他被担保债券。

代偿明显上升,风险渐显

2011年以来,随融资性担保行业规模扩大,在保余额上升的同时,行业整体代偿率亦呈不断上升趋势,2013年年底行业整体代偿率为1.6%,较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图5)。

而从行业微观个体来看,我们统计了在债券担保领域市场份额较大且披露了财务报表的担保公司,披露了应收代位追偿款的9家担保企业中,有7家在2013年应收代偿有所增加,其中中投保较上年增长6.37亿元,涨幅达到113%;在6家披露了代偿现金流出的企业中,4家这一科目较上一年增长,其中中投保、东北再担保等涨幅超100%。

结语

第2篇

关键词: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担保;行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6-0083-03

信用担保机构是促进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引导和融通民间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降低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担保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笔者最近对盐城市信用担保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注: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200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开展的盐城市信用担保业调查资料。)。

一、盐城市信用担保业发展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盐城市担保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至2007年末,全市共成立担保公司167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达15.8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9980万元(含3000万元)的18家;1000万-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39家;500万-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20家;500万元以下的90家。

1.担保实力迅速增强。2007年末,全市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总额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6家、8.68亿元,分别增长65.35%、120.56%。其中,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有36家,比上年增加18家,增长100%。

2.担保体系日趋完善。2007年末,有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为17家,注册资本金总额3.99亿元,分别占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18%、25.13%;民间出资的公司15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为11.89亿元,分别占担保公司数、注册资本金总额的89.82%、74.87%。

3.担保业务快速增长。2007年,全市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总额21.65亿元,实现担保业务收入2200.3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8.91亿元、717.79万元,分别增长690.15%、48.42%。

4.业务运作逐步规范。盐城市政府积极推进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税费减费、考核奖励机制建设,各担保机构纷纷建立健全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代偿率、损失率都控制在较低水平。据抽样调查,2007年某担保公司曾发生2笔担保代偿,代偿率为1.98%,因有反担保措施,未造成代偿损失。

二、担保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担保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担保运作规则缺乏,担保公司管理粗放,担保机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1.业务空置率较高。2007年末,盐城市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167家担保公司中,仅有21.56%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67.06%的担保公司未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有少数担保公司注册后转移资本金,涉嫌虚假注资。个别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和从社会筹集的担保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项目投资。

2.银保合作不充分。一是缺乏风险比例分担机制。大多数银行把贷款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很多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一旦贷款发生风险,银行一般先从担保公司存在银行的担保基金中扣收贷款本息。二是单笔担保额度太小。部分金融机构核定了担保公司担保的单笔贷款限额,如某农村合作银行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制了规模较大、资本充足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3.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1999年6月1日印发)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由于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业务增长不快,担保业务利润率较低,部分担保公司转而经营利润率较高的融资业务,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加大了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担保公司的误解。

4.担保机构管理粗放。担保公司一般规模较小,获取申保企业和个人信息难度较大,担保决策依赖性较强,容易出现“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拍脑袋担保”现象,加大经营风险。部分地区担保公司担保费率过高,向客户收取的综合费率平均在年12%左右,最高的达年18%,增加了受保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了担保业务风险。部分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后,向受保企业和个人收取贷款金额10%-25%的无利息的风险保证金,加重受保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限制担保业务发展空间。部分担保公司不向担保业监管部门披露经营信息,资金流量与流向比较隐蔽,业务透明度较低,甚至有担保公司以未开办担保业务为由,故意隐瞒财务资料,逃避监管。

5.担保行业风险较大。一是担保业务集中度较高。个别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倍,少数担保公司对单个受保企业、个人提供的担保等各项责任金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10%,风险未得到有效分散。二是自融自贷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比较薄弱,一旦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携款潜逃,势必引发其它社会案件。

三、当前影响担保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新兴的担保业,挤压了担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加剧了担保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导致担保行业风险加大。

1.设立门槛较低,机构数量骤增。目前担保行业还没有统一的准入标准,仅对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或跨地区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民营担保公司的设立,适用《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2007年盐城市新设立担保公司72家,是2006年末担保公司数的71.29%。

2.法律法规滞后,监督管理乏力。一是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只规范担保行为,而没有规范担保机构设立与退出。目前对民营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还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对担保监管的标准和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担保机构运作规则缺乏。二是对担保公司监管乏力。目前担保业监管涉及几个政府职能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处于软弱无力状态,担保公司基本上是谁出资谁管理,自行设计制度,业务透明度极低。

3.经营基础薄弱,业务运作不规范。一是客户资源质量不高。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力度的日益加大,贷款门槛大幅降低,申请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相对较低,担保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较大。部分担保公司受利益驱动,往往选择提高担保费率、收取风险保证金规避风险;热衷于大项目和高盈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逐步转向利润率较高的非担保业务。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许多缺乏担保及相关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入担保行业,担保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部分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据调查,盐城市担保业从业人员中,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分别为173人、82人,分别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9.17%、13.83%。

四、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融资的需求看,发展担保业对增强地方经济发展后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的实际出发,加强担保体系建设。

1.审慎规划担保体系建设方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以缓解中小企业、个人担保难为核心,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形成以中小企业、“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担保服务为主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第3篇

胡兰波 江西省新余市国资委副调研员,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融资担保机构亟待重塑发展模式

信用担保从本质上讲属于金融中介服务,但鉴于担保机构收费受限于政府定价、投资约束、银担合作处于劣势、行业管理滞后、复合型人才匮乏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等诸多原因,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受到严重制约。同时,作为社会信用管理和服务链条的重要环节,信用担保市场空间巨大,做大做强融资担保机构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起步于20世纪末的我国融资担保业,运营时间很短,其业务经营和发展模式尚未成熟。

需要担保的客户大多是银行抛弃的“骨头”,其经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且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融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比率由政府定价,且上限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一般担保收费都在2%以下,但它们承担了企业贷款风险的100%。事实上,银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容忍度为零,一旦客户出现逾期要求担保公司100%资金代偿,担保业务收益与风险极不对称,导致担保业模式可持续性发展出现重大缺陷。

根据调研,深圳、北京以及浙江等地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其担保行业类别比较均衡,单户担保金额也在控制范围内,有利于分散风险。据了解,很多运行稳健和发展良好的担保机构,在保企业平均担保额度主要集中在500万~800万元之间。而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承担扶持当地支柱和主导产业贷款企业的担保业务,导致可能违背担保风险控制意识,行业和单个企业风险过大,甚至可能出现部分违规担保等现象。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尤其对担保额超过净资产的企业来说,容易对担保公司的财务有重大影响,甚至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此外,因企业缺乏有效抵押资产、其余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覆盖风险以及工业资产长期维持在低位,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原有企业抵押资产也严重贬值,都将造成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弱势。特别是诉讼周期较长,执行难度较大,导致风险项目诉讼追偿效果极不理想。

重塑发展模式,国信担保的新尝试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新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新余国信担保公司紧密围绕推动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培育壮大实体经济的经营宗旨,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立身之本,围绕重塑发展模式做了几点尝试:

根据全市产业结构布局,针对光电信息轻资产、重产出的特点,新余国信担保公司推出了信用证担保、出口退税质押等担保方式,为一大批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推出不动产、动产抵押,应收账款、仓单、股权质押,个人信用、第三方担保以及财务监管等对资产要求低的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提高担保覆盖面。

在拓市场方面,遵循存量业务优化做、潜力业务突出做、优势业务积极做、创新业务稳健做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钢铁、新能源、光电信息和装备制造四大产业为核心,以实体经济、“三农”、小微企业为主要对象,调整受保企业结构,有效扩大担保的覆盖面和受益面。

担保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是破解企业融资难抵押难和防患担保风险的有力抓手。新余国信担保公司制定了实施方案,从现场尽职调查、信用履约、财务管理、企业发展、偿债能力、经营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7个模块入手,制定了征信指标权重和评分标准,构建一套适应自身发展的担保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抓好企业评级协议的签订、信用数据的采集和认证、信息数据导入、信用评级和平台管理等配套服务。

按担保贷款无风险解除责任的可能性,参照金融机构的划分标准,新余国信担保公司针对目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客户,将在保户风险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加强对这些客户的差异化管理,通过“逐户排队,分类管理”,明确公司目前在保企业各属于哪个类别,对号入座、有的放矢,为保后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做到“清理困难户,盯死到期户,关注运行户,跟踪重点户”。根据客户的不同类别,采取“重点支持、谨慎发展、维持现状、逐步退出”四种措施,为更好地实施“有进有退、有保有压”的担保业务计划。五级分类是评价在保项目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也是防范担保资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同时,新余国信担保公司打算摆脱主营业务过度依赖银行的被动局面,对符合国家、省和当地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的项目,遴选具有较高盈利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平台、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依托服务链,走集团化发展之路,拓展小额贷款、典当、还贷周转、资产评估、会计以及资产监管等业务,增加收益来源,强化造血功能。

进一步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转型

“融资担保”是金融服务链上重要一环。融资担保业陷于困境,既有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大放急收的货币政策的影响;又有银担合作不对等、风险分担机制缺失、担保机构需要独立承担代偿风险的因素;也有担保公司自身管理失范,偏离主业、过度担保、涉足高利贷等违规经营导致担保链断裂的问题。因此,破解担保业的困局,需要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企业各方加强合作,多措并举,联手应对。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破除制约担保机构业务创新的因素。明确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及内控制度等要求;制定担保行业人力资源、业务风险和财务会计等技术规范标准,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让融资担保机构尽可能地获取充分的信息资源。

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按照不同对象、产品,实行差别化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比例。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为防范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需要财政、工商、国土、公安、税务、法院等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尤其是望尽快推动市、县级财政反担保和连带责任的落实,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依法从快立案追偿,以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

第4篇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2*]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实行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强担保行业的监管自律,强化担保机构的诚信意识,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科学化运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积极开拓担保市场,创新担保业务,完善担保服务。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控制与化解风险,确保信用担保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制度,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09年底,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一个政策性担保机构,全市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5亿元(货币资本不低于30%),担保总额达到15亿元。到20*年,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5亿元以上,担保总额达到80亿元以上。在全市构建起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一体”(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两翼”(互、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市、县担保机构网络体系健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功能完善,运作规范,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模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目前,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覆盖面较小,组织架构还不完善,信用担保主体还不够健全。因此,必须采取超常举措,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集“政、民、银、园、保、外资”“六位一体”的立体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积极参与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对接与融合。省政府已决定拿出20亿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发展。市、县(区)要积极跟进,参与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接与融合。要按照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章程与文件要求,确保会员单位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增强本地信用担保能力。

(二)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体的信用担保机构,市级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亿元以上(货币资本金不低于30%,下同),一类县、区(临川、崇仁、东乡)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二类县、区(南城、南丰、黎川、广昌、金溪、宜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三类县、区(乐安、资溪)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要建立长效的资本金扩充机制,前三年按年递增50%以上的增幅扩大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整合政府和部门有效经营性资产,不断扩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增强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具有幅射、带动作用的信用担保龙头骨干,促进全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三)建立工业园区融资担保平台。2009年,每个工业园区都要争取建立一个为园区企业信贷、担保、服务于一体的功能齐备的实体性融资平台,并找准金融机构对接目标。通过搭建融资平台,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荐融资项目,对园区企业融资需求,也可实行统借统还。同时,关注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帮助金融机构做好贷后服务,使之成为银行放心、企业满意的融资中介和园区企业融资服务的重要载体。

(四)建立“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2009年,每个工业园区至少要建立一个“企业互助型”担保机构,按照“会员制、同行业、社区化、封闭式、非盈利”和“自愿入股、自我管理、自担风险、互助担保”的原则,采取企业出资入股,组建股东制担保机构,为股东企业融资提供联保。

(五)建立“外资民资型”担保机构。利用各种招商平台和招商活动,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制订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吸引外来资金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充分重视和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引导社会资金资源投入担保行业,发展担保机构。2009年,原则上每个县(区)都要建立一个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型或民资型信用担保机构。

三、加强银保互利合作,建立银保间良性互动机制

(一)加强银企对接,创建新的金融格局。要建立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经贸委要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企业融资情况,每半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企业和项目库,积极主动向金融部门通报和推介重点企业和项目情况,组织金融部门走访企业,增进银企间的互动交流,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状况,当好银企间的“红娘”;要积极引进埠外金融机构到本地落户或开展金融信贷业务,引入金融“竞争”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渠道单一的现状,创建新的金融格局。

(二)加强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理分担风险、分享利益的协作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信用担保准入门槛,合理确定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并给予集中授信,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5—10倍的范围内放大担保倍数,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担保余额。

(三)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各金融机构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有效抵(质)押资产少等现实情况,研究制定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对担保贷款要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或者按双方书面合作协议高效便捷地办理审批手续,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五)实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尤其是对各类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协作金融机构应尽量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并在贷款指标上予以倾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建立代偿机制。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利益补偿机制。在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共识的基础上,由协作金融机构承担20%左右的风险代偿责任。一方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增加协作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及贷款监管责任,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四、政策扶持,建立激励机制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县(区)都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拿出300万元,各县(区)每年要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其50%用于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补助和奖励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作费用,由财政予以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信用担保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在三年内),对担保机构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既减少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也减少因信用担保机构经营风险而应由政府补偿的财政压力。

(三)实行规费减免。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和反担保涉及到的房屋、土地、设备、车辆、船舶等资产及其他权利的抵(质)押登记、检测、公证等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只收取工本费,涉及评估等中介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

(四)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按照“保本经营,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执行,其它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可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民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且年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机构,由所辖地财政按2%的费率标准予以补差。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五)建立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激励机制。每年对金融机构扶持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开展信用担保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扶持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前三名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担保贷款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好,扶持企业发展有功的,按当年累计担保额8‰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除外),以上奖金由所辖地财政予以支付。

五、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信用担保整体水平

(一)加强贷款担保项目评估,严把审核关。强化对担保风险的全面调查、系统分析、仔细研究、专家论证、科学评估,全面分析和系统研究企业贷款时的(金融、财政、产业等)政策、社会环境、市场趋势及发展方向、企业信用等级等,优先扶持有市场、有订单合同、有信誉、有效益的利税型、成长型、就业型及环保型的企业和项目,严格控制“三高”(高危、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和项目的审批。建立健全项目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担保机构负责人分别独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制度及项目责任到人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机制。要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营运风险、担保资产运营质量、资本充足性、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业务开展不好、亏损金额较大、偿付能力弱的信用担保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信用担保机构产权制度,落实公司产权归属,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合理划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并制定规范章程,建立和健全企业的管理、财务、会计等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独立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并承担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要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加强领导,优化环境,建立健全科学考核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银监分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信用担保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管理,市、县(区)中小企业局要对全市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基本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加强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重要依据。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发挥指导规划作用、引导其公平竞争、规范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我市担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制度。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相关程序报批并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或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担保机构由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财务、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向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既不备案,又不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的担保机构不享受政府对担保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5篇

河南省担保业发展状况及存在的不足

据统计,河南全省目前已设立各类担保机构549家,各类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出资本的巨大作用,目前已形成500亿元到1000亿元的年融资担保能力,为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河南省担保机构当前的发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加速发展的文件精神,民间资本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将部分闲置资金投入到担保机构当中,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使得全省担保机构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

担保业务不断增加。随着担保机构和注册资本金的大幅增加,在担保信用乘数的作用下,各类担保机构最高在保贷款余额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极大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担保体系正在完善。为健全担保体系,河南省2009年新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为依托建立健全融资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两个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担保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制度缺位问题。到目前,全省已经初步形成以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互担保机构为补充,覆盖省、市、县三级较为完整的担保体系。

尽管河南担保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各家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资本金规模比较小,社会认可程度有待提高。目前,河南省549家担保机构当中注册资本不足5000万元的有474家,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416万元,既达不到税务部门规定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商业银行内部制定的合作标准。此外一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还大部分是以固定资产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资本金不足且资金流动性比较差,导致担保公司难以获得银行的认可,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业务收益比较低,主营业务发展有待强化。目前各家银行均要求担保公司以在本行的实存资金作为基数,乘以信用放大倍数,得出最高在保贷款余额。目前,全省担保机构平均的放大倍数不高,主营业务收益率比较低。在扣除成本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后,担保业务利润所剩无几,担保公司靠担保贷款的手续费支撑已经难以为继。为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将注册资金用于房地产、股票、长期股权等投资,没有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

获得政府风险补偿比较少,运作机制有待完善。虽然各级政府针对担保机构相继出台了风险补偿措施,如有的市政府2005年出台了关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指导意见,对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原则上按5%进行补偿,担保费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政府予以差额补贴。但实际操作中,当地政府只是对个别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按担保金额进行了很少的奖励,其他担保机构均未获得必要的资金补偿,只能依靠保费收入补充资金。但是各民营担保公司保费收入有限,既与承担的风险不对称,更难以实现健康发展。

抗风险能力比较弱,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加强。首先,缺乏专业人才。由于尚未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造成担保公司从业人员比较繁杂,缺少具有担保专业知识和信贷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且大部分担保机构没有建立科学的风险甄别与分析评估系统,对企业风险的评估主要依赖业务员的主观判断,导致担保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其次,客户集中度过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机构都远远超过这一指标,存在较大的客户和行业集中风险。其三,抵御风险能力不足。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风险拨备不足,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不共享,沟通与协作程度有待提高。首先,各担保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常常出现互相封锁信息进行竞争的现象。由于担保公司之间、银保之间各存戒心,导致担保机构难以形成“合力”。其次,银保之间沟通不够。目前很多担保公司均有交叉入股的现象,企业能借助在多家担保机构参股来获得银行信贷资金,这既加大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也使担保行业在自身可持续发展上遇到了挑战。其三,银保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真实的净资本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影响了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的几点思考

当前,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缺乏总体性、根本性的制度规范。除基本法律外,目前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集中在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方面,如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2001年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发改委和银监会等六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立法层次较低,制度设计不健全,同样作为管理信用和经营风险的机构,担保机构可以借鉴商业银行的经验,切实做到“四个强化”,逐步实现稳健持续发展。

要强化明确功能定位。

明确目标定位。地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把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改善融资环境作为首要任务,把服务对象定位于各类中小企业。这是政府出资扶植担保行业发展的初衷和本意。多种经营、分散风险应当适度,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占用资金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之内,否则经济杠杆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明确业务范围。目前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呈现出业务领域多元化、担保品种多样化的局面。但是,担保机构毕竟不同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开放性和公众性,不能以担保业务为平台违规办理其他金融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事财政信用业务等,严禁超越范围经营。

要强化内部控制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明确各类岗位职责,实施部门岗位职责的适当分离,实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金交易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管理相分离、损失确认与核销相分离;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确保内部稽核制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法人机构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定期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立良好的风险决策和预警机制。完善担保项目评估和决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经营、审批、监管“三权分立”的管理模式,建立内部平衡制约机制,提高风险决策的透明度;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包括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指标,并根据这些风险指标提供的预警信号采取相应对策减低风险。

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督促员工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并自觉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去。

要强化风险管理

严格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扩大风险管理的范围,对所有层次的业务单位、全部种类的风险进行综合管理。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策略,如通过联合担保实现风险分散、通过反担保实现风险转移、通过合理的保费定价实现风险补偿,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的原则,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对担保项目坚持实行双人调查、审保分离、专家审查、集体决策、定期跟踪的制度,实行全程风险管理。

严格控制担保放大比例。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担保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一般在10倍以内。”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这些都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必须遵守。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充足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率和担保总额,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严格实行单笔贷款担保最高额限制。要防止将自身信用集中投入到某个中小企业中,降低客户集中度,实现风险分散化;切实落实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的规定。

严格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要重视担保合同的作用,在合同中设定完善的限制性条款,限定资金用途,把握监控权,防止债务人乱用滥用资金。另一方面要重视反担保制度的应用,掌控潜在的还款来源。

严格坚持风险准备制度。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抵御覆盖风险的能力。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取、管理、使用各项准备金:担保机构要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要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要强化银保合作

建立风险联动机制。按照公平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银保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对资信良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其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共同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监管。把银行的信贷“三查”与担保公司的调查审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银保双方可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商业银行着重事中控制,担保机构着重事前调查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双方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6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原因 对策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强位”作用,却处于融资弱势的不对称地位,融资约束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政府政策制定部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完善并落实各项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担保制度及相关配套体系,使之与商业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1.企业本身存在的缺陷

与国有企业与大企业的规模和成熟的管理机制不同,以民营为主的中小企业大都存在着资金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水平低下,企业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的结果便是中小企业很高的信用风险。信用的风险隐患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所在,对于放款者而言,融资给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是需要高收益作为支撑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是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的,这种尖锐的矛盾使得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常用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2.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制约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是银行贷款的基本要求,而中小企业存在过高的经营风险,使得银行加强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存在天然的困难。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贷款方面力求效益最大化。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近年来虽然有所转变,但是经营战略定位仍然是面向大城市、大企业的"双大"战略和面向"重点客户、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四重"战略,中小企业尚未成为信贷支持重点。我国众多的银行机构中至今尚未有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

3.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资本市场

中小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需要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吸收资金以充实自己的力量。在国外,风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在市场化融资上提供风险投资渠道,方便中小企业面向市场融资,但这需要健全的资本市场。从我国资本市场来看,它的发展是被动的、滞后的和非市场化的。在金融抑制政策和银行主导型融资机制的作用下,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显得十分缓慢和滞后,它的发展结构失衡,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企业融资结构的不合理,融资结构单一、机制不健全和功能缺陷。

4.银行信贷的不恰当收缩和不到位服务加大了矛盾

去年以来的宏观金融调控主要是为了控制银行信贷流向过热行业,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仍然是银行机构的重点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受新增贷款计划、既定的经营战略以及项目贷款发放连续性等诸多因素的约束,商业银行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存量、提高新增贷款条件、上收基层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的做法较为普遍,人为制约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增加。这就使本来存在的中小企业贷款难上加难。尽管中央银行近几年发出过多个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窗口指导文件,并制定了风险溢价的利率政策,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5.缺乏必要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

我国融资市场可谓是过剩与短缺并存,一方面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有大量资金没有投向;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却又无法获得这部分资金。许多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自由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只能依赖担保性贷款,这就更需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中介机构来“平衡”双方的供需。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这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即便有的地区建立了这种机构,也因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不足、担保基金不能规避自身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难以有效运作。

6.缺乏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应有的政策扶持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中小企业特殊融资机制,如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泰国小企业金融局、韩国中小企业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均由政府设立,并且程度不同地依靠政府资金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就较倾向于大企业,在搞活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便利上却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提供许多优惠政策。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1.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前提是自身有较高的信用度。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经营历史都比较短,没有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能够直接传达企业信息的经营者的管理风格及行为特征尚未确定,间接传递信息的品牌及信用历史还很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必须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内部监控系统,尤其要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企业有关信息的透明度,使企业合法经营。在保证真实传达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企业再造、激活企业竞争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这是企业信用的本质体现。

2.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我国目前已在部分地区建立了多层次的政府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的建立,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能较容易地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政策为导向,以各级政府为支持,以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担保公司,建立以基金管理机构为运用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基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适当参与,企业互助为辅等多种渠道。可以会员形式为企业担保,吸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会员单位,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时政府要制定一些特殊的扶持政策。

3.建立完善的融资风险控制机制

对于银行而言首先要培育优质的客户群,在避免融资业务风险的管理上可以制定一个企业评价机制,以确定企业是否可以取得贷款的资格。可通过考察客户的结算量、客户业务能力、交易对手资源及客户履约的信用记录等,因地制宜地建立科学、客观的评级标准。其次,建立产品评价系统。不同种类的贸易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质押或抵押品不同,所带来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对每一业务种类的融资业务,需研究其各自系统内的风险因素,尽量使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最后,要完善内控机制。制定覆盖所有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岗位和业务环节的内控制度体系,全方位加强风险防范。

4.建立健全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

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需要金融支持体系的支撑。在直接融资市场,要构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的渠道,建立一个以为中小企业融资为主体的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能承受高风险的资金来源,比如我国今年来发展的“创业板”。更重要的是要完善银行支持体系,建立将服务定位于中小企业的专业银行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途径。金融市场应该为这类的银行提供生存的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政策支持和优惠。另外,完善和规范民间借贷,以及建立中小投资公司,鼓励企业间发展商业信用等合作方式也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融资难的困境。

5.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

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我国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多数被转嫁给了担保机构,因此要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和银行风险联动机制,制定规范以明确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摊比例,强化商业银行考察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要尝试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贷款连带责任制,以防范内部控制和道德风险。在担保资金的使用上,应以市场机制运行,各级政府部门不可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为贷款发放提供便于操作的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师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现状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9(12)

第7篇

近两年来,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保行业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其中,他们开创的“政策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做”的首创模式可谓独树一帜,通过两年多来的运作,显示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仅2001年一年中,首创信保公司就顺利实现了5亿元担保规模,比2000年的3.5亿元增加了1.54亿元,增幅44%。在扩大了中小企业扶持面的同时,自身也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广筹政策性资金

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成立之初,担保金总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当时的担保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和“北京市出口和旅游企业担保金”。此两项基金由北京市纪计委出资。北京市出口和旅游企业担保资金是为解决北京市出口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企业出口创汇和旅游景点建设,开发北京特色旅游产品,促进北京市外贸、旅游行业的发展,由北京市计委出资1亿元人民币成立的。北京市所有出口创汇和旅游企业,不分所有制类型均可申请担保。担保种类可以是包括借款担保、履行担保在内的各种担保。

尽管从政府方面也已经尽其所能了,但对首都那么大的担保市场而言,这2.5亿元也是捉襟见肘。于是,首创担保公司积极寻找其他的合作方式来拓宽融资渠道。1999年与北京市丰台区科委合作取得显著成效是他们在此方面的一次大胆尝试。1999年科委实际入资为1000万元参与担保,与此同时,新增担保企业48家、金额4252万元。继而,去年6月,担保公司又与门头沟区财政局建立了联合开展担保业务的合作关系,由门头沟区财政局联合个私协共同设立担保金1000万元用于本区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风险支撑。担保公司通过与区县这种联合担保,实行择权利相结合的合作机制,既调动了区县的积极性,加快了担保速度,又扩大了担保规模,有效分散了风险。截止去年底,与担保公司合作的5家区县分支机构的担保项目为61个,总额达6097万元。由于公司采取了不同授权额度评审和承担比例风险的方式,代偿风险也得到了有效控制。

巧做市场化运作

北京首创公司的市场化运作首创模式始自1999年。该公司在1999年成立了第一家区县担保合作机构大兴县分支机构,后来又先后建立了5家担保合作机构(大兴、二轻工业总公司、丰台区科委、门头沟区、石景山),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担保金达6500万元。三年来,担保公司将建设担保网络支撑体系作为公司发展战略之一,并结合各县区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创造出了不同的合作模式。

在积极创建担保网络体系的同时,他们还积极发展与银行的有效合作,建立“共担风险、共同负责”的合作机制。继1999年担保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签定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后,去年他们经过多方努力,又与北京市商业银行总行于4月签定了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实现了“银―担”第二次合作,11月份修订的保证合同已经正式实施。此外,担保公司还与建行北京分行、农行北京分行、工商银行总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等均进行了业务交流和合作谈判,有望在今年签定合作协议。

灵活多样的合作方式,使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了各银行的大力支持。在与银行的双向了解过程中,更加坚定了银行与他们合作的信心。为了寻找适合自己的合作对象,公司主动走访银行,向银行介绍担保公司的性质和经营理念,请银行实地到担保公司了解公司基本情况,经过双方沟通交流达到深入合作的目的;对于与公司有“共担风险”的实质性合作的银行(如民生银行)在比例承担风险、保本不保利、宽限期延长等方面也有了重大突破,一般来说,银行承担10%―20%的比例风险;对于一些双方推荐的优质项目源,公司以确保经严格筛选的项目质量,使担保成功率大大提高;同时还与银行合作共同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担保业务宣传和培训服务。

此外,担保公司在与商业银行对在保企业加强矢时监控和代偿追偿方面也逐步开展了合作和配合,实现“银―担”双方共同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管,即由银行、担保公司、企业三方签定《财务监管协议》,这在担保公司与银行共享信息和共同控制风险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在发展现有担保品种的基础上,公司积极探索和开发新的担保品种,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去年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基础上,将承兑汇票担保进一步推广,探索注册资本担保市场化的可行性,并开展投标担保和付款履约担保试点,累计出具保函金额近3000万元。

这些担保品种的开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手钱一手货的传统交易方式,促进了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特别是付款履约担保的探索更是成了公司本年度工作中的一个亮点。如公司曾受理了北京阿尔卑斯滑雪草滑水度假村有限公司项目,向北京威岗滑道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延期会款保函,金额200万元,在改变传统交易方式的同时,推出了一般保证责任担保,这是担保业务中的一大突破,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公司的代偿责任大大减少,从而减低了担保风险。此外,公司还在出口退税担保、房地产转换担保及个人消费系列担保方面进行了方案设计和尝试,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担保服务。

首创公司在市场化运做中认识到民营企业是最具活力的、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他们融资难的问题更为迫切。因此他们看到了这是一个潜力非常巨大的市场,积极发展同民营企业的合作。几年来,他们为民营企业融资项目的个数和金额分别占90%、92%;从行业领域来看,这些项目涉及商贸、软件开发、通讯、电子商务、生物肥料(新型农业)、商贸、机械、物业管理、医药、汽车及其他相关产业13个领域;所有批准项目中,金额最大为2500万元,金额最小为5万元,项目平均金额为270万元。

严抓法人化管理

法人化管理就是出资人和具体管理人达成协议,必须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在此基础上寻求其保值增值。政府对担保公司在担保规模、监管体制、代偿率、赔付率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担保资金的法人化管理是效率比较的一种结果。

这些年来,公司始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担保业务管理体系,降低担保整体风险,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在业务制度方面,经过几年的担保运行实践,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担保服务业务流程,加强员工的责任感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经过反复调研、研讨和论证,公司于2001年4月开始实施《项目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使原来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更加严密,评审时间得到相对有效保证,各部门有序衔接,增加了项目评审的透明度,增强了项目经理对项目全过程的责任,加大了对在保项目进行监控的力度,以及法律把关及出现代偿追偿、诉讼各个环节的完整、协调;在此基础上,各业务部门又相应制定了《评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担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代偿项目追偿管理办法》、《法律审查工作操作规范》等,并已在工作中开始实施,使各个环节控制在严密监督管理中,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做到更加科学、规范,《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公司管理方面,为提高管理水平,引入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2001年7月,公司聘请了人大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的专家,经大量调研,历时5个月,为公司制定了一整套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方案,设定了16个岗位,使其责权利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一方案已经过多次模拟测试。此管理方案的推出,将有力地推动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担保规模的扩大和代偿的逐渐发生,公司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剖析。通过分析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严控风险的制度以更有效地加以防范,规定了“五不担”下政策,即对经营历史在一年以下的企业;项目投资类贷款企业;弄虚作假、恶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企业;涉嫌诉讼法律案件、管理层人员有拘、审、逮情况的企业;有逾期还贷现象或其他单位有经济纠纷的企业,一律不予担保,并对某些恶意拖欠贷款的企业衽代偿公示制度,增加威慑力,降低整体代偿风险。

第8篇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关联方交易; 每股收益

为了揭示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笔者对2008年深沪两市(A股)股本在5―10亿元的25家不同规模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进行了统计,从其交易类型与交易货币量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了不同规模关联方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选择股本为5―10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是因为这些制造业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方交易相对较多,对公司业绩影响比较显著,选择同行业公司是为了尽可能地排除因行业因素和股本规模对研究结果的影响。

一、200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发展

按照已发生关联方交易规模的大小将25家上市公司分为3组,以更好地比较与分析关联方交易与上市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一组是关联方交易量大且交易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公司;一组是关联方交易量相对小,交易总额为1千万元到2亿元的公司;另一组是交易总额在上述两组之间的公司,其交易总额为2亿元至10亿元。

在样本中有10家上市公司的交易总额在10亿元以上,这些公司2008年的业绩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在关联方交易总额为10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中,高盈利公司(EPS≥0.3)占到2家,微利公司(0≤EPS≤0.09)有3家,亏损公司(EPS≤0)有2家,其余的3家为正常盈利水平的公司。对这10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关联方交易总额进行加权平均,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38。这10家公司关联方交易发生的主要业务为购买商品、销售商品、支付劳务、关联担保业务、关联融资业务。其中关联方购销业务的交易金额最大;其次是关联担保业务。

另外样本中有9家上市公司,其关联方交易总额在2亿元到10亿元,这些公司2008年的业绩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到10亿元的上市公司中,高盈利公司(EPS≥0.3)占到1家,微利公司(0≤EPS≤0.09)有3家,亏损公司(EPS≤0)有1家,其余的4家为正常盈利水平的公司。同样对这9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关联方交易总额进行加权平均,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6。在这9家公司中,关联方交易发生的主要形式为购买商品、销售商品、收回租金、关联担保业务、关联融资业务。其中关联方购销是交易金额最大的;其次是关联担保业务。

此外,样本中还有6家上市公司,其关联方交易总额在2亿元以下,这些公司2008年的业绩以及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如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以下的上市公司中,高盈利公司(EPS≥0.3)1家,微利公司(0≤EPS

≤0.09)有3家,亏损公司(EPS≤0)有1家,还有1家为正常盈利水平的公司。对这6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关联方交易总额进行加权平均,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1。在这6家公司中,关联方交易发生的主要形式为购买商品、销售商品、关联融资业务。其中关联方购销是交易金额最大的;其次是关联融资业务。另外,还看到这6家公司均没有发生接受劳务、提供担保与接受担保等关联方交易。

二、不同规模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分析

上述数据体现了三组上市公司2008年的关联方交易及业绩,从中可以看到三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征。

首先,资料显示,制造业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复杂程度加深,如2006年、2007年、2008年关联购销、关联担保、关联融资、接受劳务与提供劳务、资产租赁等关联方交易种类变化不大,但关联担保、关联融资、资产租赁交易金额大增。这些业务额增长的交易类型,也是违规行为多发点。2006年至2009年6月有33家上市公司在40项关联交易中因未及时披露和未履行审批程序被沪、深两交易所通报,其中资金占用交易22项、担保交易13项。另外,在所研究的上市公司中,关联方交易总金额也越来越大,以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关联方交易总额2006年为39亿元多人民币,2007年为58亿元多人民币,2008年则为84亿元多人民币。可见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部分,甚至有些钢铁行业的制造业公司其日常经营交易几乎是关联方交易。所以要关注一个上市公司,就必须充分正确认识关联方交易。

其次,无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规模大小,他们最主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是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业务和关联融资业务,并且在这些业务中经常采用协议价,以样本公司为例,2006年有9家公司关联交易采用协议价,2007年10家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使用非市价,2008年有7家公司应用非市价进行关联交易。北汽福田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全部关联采购交易均为协议价,2008年关联销售业务中三分之二是协议价。虽然交易的协议价是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被允许进行的,但是上市公司可能通过这种价格来操纵利润。比如商品购销业务,关联方往往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上市公司提供原料和劳务,以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甚至是完全买断上市公司的产品。所以,在了解上市公司关联方商品购销交易情况时,要注意其是否采用的是市场价格,以及运用的定价方式及其对利润造成的影响。

最后,虽然这三组上市公司都发生了关联方商品购销业务,但三组公司关联方交易业务的类型不同。比如在关联方交易总额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组中,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业务类型呈多样化,如有关联方商品购销、接受劳务、关联租赁业务、关联担保、关联融资等业务;而关联方交易总额在2亿元到10亿元之间的公司组中,主要是关联方商品购销、关联租赁业务、关联担保与融资业务发生较多;关联方交易总额在2亿元以下的公司组中,除关联方商品购销业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它类型的交易。关联方交易类型越复杂,交易越频繁,其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与风险也就越大。比如在关联方交易总额为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组中,其发生的资产租赁业务就存在着操纵利润的可能。上市公司为利益驱动,可能会调低关联方资产租赁的价格,或者是象征性地收费。另外,上市公司还可能将资产高价租给其他关联方,虽然这样的交易没有增加任何的社会财富,却使上市公司制造出虚假的利润。对于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到10亿元的上市公司,其提供担保的业务也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交易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也就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其实质是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利益的侵占。比如截至2007年6月30日,北海市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12 781万元。同时,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7 100万元;①严重地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所以,尤其要关注对关联方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分析其关联方交易中是否存在操纵利润以及侵吞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不同规模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与其业绩相关分析

2008年样本公司的数据统计表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交易规模与其业绩正相关。据前表数据计算,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到10亿元的上市公司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38;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到10亿元的上市公司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6;关联方交易总额为2亿元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11。可见,关联方交易规模不同的上市公司,其每股收益与关联方交易的规模是成正比的。所以,考核上市公司的业绩时,应关注其关联方交易发生的规模,充分认知关联方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的重大影响。

对于高业绩指标每股收益考核时,首先要判断其中是否有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利润,如果剔除了非公允的关联方交易后,企业的业绩形成亏损或微利时,那么该上市公司就很可能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来粉饰业绩的可能。比如锦龙股份,2007年初锦龙股份大股东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东莞市金舜房地产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二股东东莞市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同年3月份,荣富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锦龙股份,而2008年底,锦龙股份又决定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这相当于经过不到两年时间,锦龙股份大股东又将这部分股权买回来,而这次的股权转让却给锦龙股份带来了1 314.99万元的利润,直接使锦龙股份避免了ST的命运。所以在关注上市公司业绩时还要关注其关联方交易发生的合理性,以鉴别其业绩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的业绩牵动着无数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那些中小投资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应当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上市公司有时可能会为了避免“ST”或“PT”而利用关联方交易对利润进行粉饰,这不但掠夺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法律的漠视,所以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对其关联方交易的监管,防止其通过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李端生.关联方交易会计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南方,徐刚.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影响[J].上市公司,2000(9).

[4] 陈少华.防范企业会计信息舞弊的综合对策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9篇

关键词: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4―0050―03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因此,风险控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性因素。

一、商业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按照引发风险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担保风险和非系统性担保风险。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引发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由于担保机构决策失误、企业信用变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以国内担保公司普遍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为例,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一)担保公司风险来源

商业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客户,用向每个客户的少量收费米弥补个别的大额损失,是根据大数定理计算后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费的比率,从而用保费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投资公司是通过少数项目的高额回报来弥补对多个项目的投入,是在小数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严格审查来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通过对多数项目的低收费来弥补少数项目发生的大额损失,南于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数量有限,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差别较大,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

(二)担保公司风险影响因素

1、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火立法却十分缺位,在担保体系的建设及担保行业的运作上,目前周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层次较低,多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试行办法”、“暂行规定”居多,对担保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已出台的信用担保配套法律法规还存住着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使得担保公司的运作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2、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差,潜在风险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公司普遍以风险很大的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大多还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风险主要还是靠经验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很大。此外,我国担保公司普遍规模小,而且缺乏资金补偿渠道。如果规模上不去,那么因杠杆倍数的限制,业务量也会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经营就有可能难以为继,潜在风险非常大。

3、缺乏与银行的协作

我国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协作关系。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十分有限,目前,全国与国有银行有协作关系并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不足担保机构总数的60%。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虽然同样都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然而它们所处的地位却极为不平等,在贷款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大多数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在担保关系上普遍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承担较少义务,担保公司几乎承担着全部风险。

4、社会信用环境差

完善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和整体信用水平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中国家信用代替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历史原因,我国个人和企业信用观念普遍比较淡薄,整体信用水平较低,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尤其低,企业贷款的违约率达百分之十几,这使得经营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高风险业务的担保公司承担着很大的风险。由于整个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被担保人的信用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很突出,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及银行不参与风险分担,担保公司可能面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只是来自被担保人,还来自商业银行。

二、商业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

(一)完善商业担保公司风险内控机制

风险内控机制是要求担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制度。一是担保条件控制。担保公司应制定信用担保的受理标准,严格要求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二是担保评估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三是担保业务流程控制。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日本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使担保的操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鉴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要杜绝是不可能的,只有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分散风险。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建立一系列风险分散的制度,制定责任分担原则,将风险分散。具体包括以下3项制度:

1、比例担保制度。为了分散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风险,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比例担保制度。所谓比例担保制度就是担保公司并不提供全额担保,而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公司应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与商业银行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在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关于担保比例,各国有所不同,美国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75%―80%,英国是70%―85%,德国是50%―80%。Ⅲ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同可以考虑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确定70%―80%的担保比例,即担保公司为商业银行贷款的70%―80%提供担保,而银行承担20%―30%的剩余风险。

2、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是在担保公司与被担

保人之间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担保公司为减轻自身风险,应该根据担保额度及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加强被担保人的风险意识与责任。反担保措施主要有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与保证反担保等,为了解决被担保人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减轻被担保人的压力,扩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空间,担保公司应该建立灵活多样的反担保制度,逐步开发诸如机器设备抵押、仓铺存货抵押、仓单质押、提单质押等反担保品种。

3、再担保制度。再担保简单地说就是对信用担保的担保,再担保机制是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的重要方式。信用担保业属于高风险行业,仅依靠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是难以稳健运行的,仍然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世界上信用担保体系健全的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担保制度,政府组成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手段。我国也在积极筹备与探索建立全国性再担保机构。据了解、国务院在2000年初就讨论通过了关于探索组建全国再担保机构和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目前,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政府正在积极筹建中国信用再担保公司。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指担保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亏损,担保公司应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这两条的规定立法可以借鉴或采纳。

(四)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参加省级和全国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参加再担保体系可以在代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时,由再担保机构来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就将风险分散掉了。

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去涉及违法违规的业务。有些业务种类是违法或违规的,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许多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开展了这些业务,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国家查处此类违规业务,开展此业务的机构就有可能面临灾难。

第10篇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第11篇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含义

信用作为经济学名词,必须建立在信任基础上,在获取资金、物资以及服务时无需支付现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由专门机构提供的一种制度化的保证,是一种保证和金融中介行为。信用担保的涵义包含三个要点:1)由专门机构提供的担保,法人、自然人不能提供;2)担保存在于政策、法规、制度框架安排体系中;3)只对社会提供担保,并不对内提供。第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经过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审核批准的就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通过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不但满足了融资要求,降低了融资风险,而且提高了企业信用意识。这就使中小企业对信用意识更加的重视,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

二、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

全面风险管理就是在整个企业内,将承担不同风险类型,客户种类,性质业务等风险的各业务单位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全部业务的相关性和对各个风险统一标准测量的加总将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风险管理体系全球化。在当前的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下,企业必须根据业务和利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中心,对国外风险的转化和转移进行预警评估,对国内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和配合,实现全球化。第二,风险管理全程化。现代的风险管理必须对风险的各个环节划清职责,分别把关,从宏观到微观覆盖每个环节,把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涵盖到业务发展的全过程中去,并落实与管理到位。每个环节和部门都要渗透风险管理的责任。第三,风险管理全员化。风险管理全员化是风险管理有效运作的前提,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风险管理和识别分析工作,必须由风险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共同合作完成。只有员工的风险管理文化增强了,他们对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增强。第四,管理方法全新化。国际上使用各种数理统计模型来体现风险管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企业也呈现出对定量分析重视的新趋势。它的关键在于准确地找到每个业务暴露的风险点,通过风险计量模型加以度量,然后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分配资产、配置资本等。

三、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

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来说,要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应从构建操作风险的管理的基本框架着手,并按照以下原则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独立性与开放性的统一。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原则是风险管理制约性的关键。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必须有独立的机构和人员,以独立的视角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客观识别、度量和控制。在保证独立性的前提下,同时保持风险管理的开放性,并时刻注意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这样,企业才能与时俱进、顺势而为、不断发展。第二,统一性和差别化的统一。企业承担风险的大小、多少及风险收益配比等都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任何部门和业务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可以说,一个企业风险管理的理念、战略、发展方向是统一的。另外,企业经营领域的广泛性、客户需求的复杂性、业务和产品的多样性等要求企业需要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管理原则。因此,企业要根据不同业务的特点、各类风险的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政策。第三,控制性和服务性的统一。企业风险管理还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企业要想使收益和风险相匹配,必须要合理控制自身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风险管理从根本上说又服务于企业的业务发展、服务于客户。因此,只有实现企业风险管理的控制性和服务性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企业风险管理价值的最大化。第四,矩阵式和扁平化的统一。企业只有在风险管理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对不同业务部门实现矩阵式管理,并在原有的企业垂直化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管理的层次的压缩,也就是进行扁平化管理,继而时刻强调风险管理应讲求效率。才能实现对企业整体的风险监控,从而保证业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有效性。

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践模式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既有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商业银行和个人出资组建的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还有为中小企业缓解自身融资困难而组建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实践模式大概有以下四种:

4.1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

“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模式是由企业或个人出资组建的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它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具有独立的法人、产权明晰、同时兼营其他业务等特征。这种模式针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起步早、发展缓慢的劣势,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易于提高效率。但由于当前我国总体的信用状况较差,使得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强大的外部风险,加上投资者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4.2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

“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模式是由政府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走向社会化的服务体系重要组成之一。其特点是信用担保机构应充分遵循政府政策,它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虽然有政府作后盾,但它违背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政策性担保主体单一、作风险分散、形式僵硬,且财政投入比例过高,经营水平多依赖于经理人的道德水平。

4.3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

“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模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为原则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它突出的反映了国家或政府产业政策的结构导向,具有独立法人,主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不以赢利为主要目标,贯彻保本微利的经营理念。但是,由于市政府组建,难免会受到政府政策法规的制约和影响。

4.4自我出资,互助担保

中小企业为缓解融资困难而自发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就是互助担保。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独立法人、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单个机构规模较小;大多分布在城乡社区,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再担保来分散风险;担保机构与区县级同业公会密切结合。政府应鼓励、支持、倡导中小企业自愿加入互助担保机构,使之健康发展。

五、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较快,因此,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经验,从而制约了信用担保职能的有效发挥。

信用担保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资金规模较小,来源单一。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其它渠道资金来源相对过少,主要以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而且缺少补偿机制。这便与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背道而驰。再加上政府拨给各地担保机构的资金有限,导致担保基金规模偏小,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担保资金的需求,并且从而导致了担保机构放款规模小、融资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差等一系列问题。第二,管理水平低,专业人才短缺。目前,许多担保机构仍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缺乏透明度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且担保机构专业的人才相对匮乏,严重阻碍了担保行业的发展。从担保前的调查到担保后检查的各环节,都仅仅集中在个别操作人身上,加上操作人员缺少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不能适应担保机构的需要,这些都阻碍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第二,风险管理机制缺乏有效性。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中小企业在担保项目风险的预警系统上,普遍缺乏科学、明确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导致在风险发生后,对受保企业的资信状况缺乏真实的调查与准确的评判。第四,政府干预,担保机构控制少。目前,在我国的担保决策中往往会出现“行政指令担保”和“人情担保”等不良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担保机构大多是由政府出资或以政府为最大出资者建立的。在这一特殊性的基础性上,政府可对担保机构施加压力,甚至改变决策意向,这便给担保机构的运作和发展带来很大风险,甚至拖垮担保机构。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对策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想要继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主要有:

6.1提高对外部风险的抵抗能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高对外部风险的抵抗力。信用担保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应对担保外部风险:

(l)建立受保企业资信评估系统。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评估正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对受保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时应考虑:1受保企业的还款能力;2资信评估应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2)自主建立担保行业联盟。主要是针对当前担保资金规模小、担保实力弱的弱点。能有效地防范担保信用风险、避免恶性竞争,达到行业自律、合作共赢,实现担保行业的有序发展。

6.2优化担保业务风险的内控机制

中小企业在信用担保机构在防范担保风险时,还应注意内部风险的发生。在担保业务流程的设置上应体现明确各业务环节的职责,避免出现权力失衡的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流程中,应当考虑以下的内控机制:(1)项目调查阶段的项且经理实行A、B角制度。(2)项目审批阶段实行委员会评议制度。(3)项目办理阶段实行手续落实制度,等等。

6.3设置灵活的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反担保措施的设计实施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着眼于灵活设置的原则,积极探索,努力发掘业务空间,从而创造人无我有的附加值。反担保的设置原则应体现几点: (l)反担保措施的设计要突出中小企业关键资源的控制。 (2)反担保措施要充分挖掘企业内部资源,避免出现第三方反担保。(3)要根据企业还款能力的来掌握反担保措施的实施,实现反担保措施的质量、数量和反担保措施组合。

6.4建立高素的专业管理团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规律与基金管理公司类似,它管理的主要是特殊的、高风险的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要求担保机构的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可以说,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信用担保机构的核心资源。因此,建立良好的鼓励和约束机制,组织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管理、投资、技术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才是中小企业的必由之路。

6.5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支持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的可持续经营方面入手,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创新,为自身的可持续经营创造条件。例如,改善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投入方式;建立科学合理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特定业务风险的补偿机制。目前,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中,政府干预过多、担保机构自主经营权少。因此,防止信用担保机构日趋“政府化”倾向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另外,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是保证其可持续经营的主要做法。政府的风险补偿政策应当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本身,并限定风险补偿的范围。

6.6完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体系

如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机构较混乱,资本实力与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可持续经营能力密切相关。因此,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和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中小企业完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体系的重要策略。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多且政出多门,可由金融监管部门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评价、业务经营、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建立以资本与技术能力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12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商业银行/合作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实现长期合作不仅可以有效的节省对于中小企业资信评估方面的成本,在风险方面也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避免那些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因为融资困难而倒闭。同时,处于长期协作关系下的担保机构与银行,在信息互通互补、资源整合、风险评估、运营监控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优势,这样将能大幅的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于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三方都非常有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中存在的问 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难以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难以赢得商业银行的信任,究其根源是因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实力的不足。

一是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很少有资本金1亿以上的,资金规模小,也就意味着这类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水平。二是综合运营能力低下。信用担保机构是一个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都非常高的企业,但是,目前大部分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符合要求、识别风险的能力不足,担保业务种类过于单一,从业人员少,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担保业务定位不清晰,对专业领域的研究不够深入,破坏双方的长效合作。

(二)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要求严苛,缺乏合作主动性

在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要求十分严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的银行信贷担保合同基本上都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我国,大部分银行在选择合作时,为了保证安全,减少商业银行自身的损失,银行往往都会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也增加了合作的风险。

二是担保放大倍数过低,导致银担合作难以建立。按照规定,国内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的上限为10倍。而实际情况是协作银行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会降低担保放倍数,1亿元的担保资本金只能获得不到3亿元的银行贷款,也就阻碍了双方合作。

三是银行过分依赖于信用担保机构去调查贷款企业,使得信用担保机构的压力太大。

四是银行对信用担保机构存入保证金的管理欠规范。银行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并且双方合作协议里没有对保证金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双方的合作缺乏风险分担机制

按照国际社会一般担保标准,银担合作业务中,银行承担风险的25%左右,剩下的75%左右的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但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往往更多,甚至达到100%,这样一旦出现风险,商业银行往往要求全额代偿,合作受阻。

三、促进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关系的建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提高自身实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提高自己的实力,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获得银行的信任,深化双方合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兼并,重组或联合的方式,努力提高自身的资金规模。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要不断完善自己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吸纳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扩大担保业务的种类,拓展专业市场,同时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体系,建立一个担保行业的从业资格审核制度,更好地赢得银行的信任。

(二)银行要增强合作的主动性

银行在银担合作的过程中要增强主动性,自觉为促进银担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在合作时,银行要认识到在采取一般保证的方式时,银行在中小企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公司代偿,从而自觉地改变监控重点,进行贷后管理与监控。

二是在合作时,银行应该适当调整担保放大倍数,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适当的调整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来更好的发挥保证金额的杠杆作用。

三是推动信贷利率的市场化,商业银行根据所贷企业的信用等级和信贷项目的风险大小调整信贷利率,改变风险与收益的非对称状况,进而与不同的担保机构开展各种相关的合作。

四是商业银行也要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在贷前就应该对要求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资料整理,在贷中要认真监督中小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保证资金的安全,贷后也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进行信用评价与管理。

五是对保证金做出明确的管理规定。关于保证金的使用应该在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做到保证金专户管理,同时,在客观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作银行应该允许担保机构对部分担保金进行安全性投资,促进双方的合作。

(三)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是促进银担合作的有效方式,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应该就保障信用审核,贷款规模,风险的可控性,资本的负债率,索赔方式建立长效的的协商洽谈机制。一些学者提出的“一票否决”、“二八分担”、“三月代偿”的风险机制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实践意义,“一票否决”即银行、担保机构对项目各自拥有一票否决权,审查独立;“二八分担”即风险损失出现时,双方需按照确定的比例来分担风险,即协作银行承担20%,担保机构承担80%;“三月代偿”指贷款超过约定期限后,前三个月由银行为主,履行追偿责任,三个月届满后,担保机构对事先约定好的剩余部分进行代偿。

二是必须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再担保多层风险补偿机制。再担保机构建立的初始资金可以由担保机构承担70%以上比例,随着再担保体制的完善将比例调至均衡状态。保障双方合作的安全。

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和信用评级机制建设。建立一个能够向担保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资信情况的征信系统,同时,应引入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制度,做好信用记录,为银担合作双方的选择一个可靠的平台。

四是银行与担保机构建立起风险责任磋商机制,在分担风险和责任的问题上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加强在约束银担合作风险方面的合作。

(四)建立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违约通报机制

一是建立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在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中,银行更能优先了解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掌握比担保机构的更详细的信息,担保机构同时与多家银行合作,其信息优势会更明显。因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能更好的实现共赢,保障金融安全。

二是建立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违约通报机制,通过建立违约通报机制,明确担保行业的退出机制,使出现违约的中小企业不能再获得贷款,提高合作中的安全性。

四、结论

虽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双方更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建立稳定健康的合作关系。同时我国政府应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中发挥更多的力量,促进银担合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使我国经济发展变得更有活力。

参考文献:

[1]于洪波,武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财经问题研究;2005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