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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制度

时间:2023-09-13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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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制度

第1篇

武威市地处西部贫困地区,其中两个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为了解和掌握贫困落后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贷款的管理和风险现状,我就甘肃省武威市银担合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银担合作基本情况

1.融资性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末,甘肃省武威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7家,各类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为207853万元,其中:2014年办理中小企业担保额45120万元,办理“三农”担保额100500万元。

2.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4年末,与甘肃省武威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较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共有8家,注册资金64500万元,都以公司制法人形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中由政府财政出资控股的有7家,民营资金主导的有1家,注册资金10000万元。此外还有各县区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等5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政策性、非公司制法人机构,完全依靠政府和国家政策扶持,财政出资贴息,数额较小,未能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261万元。目前具有一定规模和前景,可操作和运行的主要是7家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和1家民营资金控股的担保公司,涉及中小企业中长期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预约担保责任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担保的业务;而5家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则主要承担辖内“妇创”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的担保。

三、银担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指派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质审查难尽其责。与甘肃省武威市银行业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13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有5家没有法人资格,法律主体地位缺失。武威市地处西部贫困地区,其中两个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从辖内融资性担保贷款情况看,绝大数是“妇创”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贷款户数较多、单户贷款金额较少,多为3万―8万元,担保机构不收取担保费,这类担保公司是政府为贯彻执行惠农政策而设立的担保公司。这些担保机构是政府主导的对“妇创”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在开办“妇创”贷款及“下岗再就业”贷款初期就由政府指派作为和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一般由财政局、妇联、劳动就业局共同签证,银行在资质审查时处于被动位置,难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由于是政府指派,也只能与其开展业务合作。

2.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资金规模小,发展不平衡,再融资难度大,无法及时足额注入担保金。首先,全市现有担保公司注册资金达到10000万元的有4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有4家,担保能力弱。根据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提到到10000元以上,这样造成了我市大多数担保公司没法开展担保业务,其中有2家担保公司在2014年未开展担保业务。第二,担保公司中的员工和管理人员大多数为农经站、工信委、工业园区工作的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金融人才支持,导致人员素质与业务发展的需要严重不匹配,大大制约了担保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吸引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建设并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经济建设发挥更大、更有效地作用。第三,担保机构受政策的制约,再融资难度大,难以有效扩充资金实力。第四,担保机构所有制结构单一,担保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调查发现,各担保机构注入的担保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如古浪县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金就低于协议约定;天祝县联社保证金缺口3450万元。

3.融资性担保贷款政府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调查发现,民勤县联社2012年至2013年一季度对融资性担保贷款应收利息(政策规定由政府贴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5122.71万元;古浪县农村信用联社在表内应收利息挂账4205.07万元。按照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之规定:“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应至少划分到“关注类”。这些应该划分到“关注类”或“更低类”的贷款因帐务核算“技巧”因素,仍然划分到“正常类”,一方面,影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财务收入的真实性。

政府贴息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担双方对“担保协议”的执行问题。个别金融机构认为担保机构是政府主导并指派的,如果从担保金中扣收政府贴息资金一是会得罪政府部门,对以后的工作产生不利因素,二是扣收后将造成担保金的不足,形成保证金缺口,放大担保倍数。如天祝县联社将政府贴息依照银担双方合作协议从担保金中扣收后,担保机构又无法及时补足担保金,造成该联社担保倍数放大到47倍之多。

四、政策建议

1.健全管理机制,严格资质审查。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的给当地政府汇报、沟通、协调,在政府部门的协助下,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担保行业,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的资本补充机制,以提高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灵活性。既要加强担保机构在我是金融行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又要做好风险管控、审慎开展业务,就必须要严格审查合作担保公司的资质,适时开展银担合作后评价,对风险控制措施不力,代偿率过高,资本金补偿不及时以及一些经营资质不达标的担保公司,应尽快予以退出。

2.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快速发展。地方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一是要创造优惠条件吸引更多的国有和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并鼓励现有的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壮大担保公司的队伍和实力。二是要帮助协调工商、房产、土地等行政部门的关系,简化办理反担保手续,降低抵押登记、资产评估等费用,提高审贷效率,为中小企业办理担保贷款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实现银行、担保公司、中小企业的共同发展。三是设立担保风险准备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以增强担保机构抗信贷风险的能力,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比例,最大限度的减轻担保机构的后顾之忧。

3.建设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合作管理,协力解决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应明确业务管理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合作管理,积极与政府、担保公司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合作,各显其能,解决好政府贴息贷款迟到造成担保不足等问题,并且合作各双方坚持独立调查、双重把关和相互推荐的原则,既要严格要求办业务,把控好风险,又要用好政府惠农政策,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同时,银行应定期对担保公司的担保实力进行评级,及时了解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要求担保公司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和对外担保情况,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规范合作担保公司的违规经营或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来避免交易风险的扩散,防范潜在风险。同时积极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融资性担保贷款政府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降低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

第2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风险控制

1 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客户定位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监控等一系列方法来防范控制风险的管理工作。担保行业的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去有效的识别、控制、规避风险。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补偿措施,它是属于一种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于为企业提供有偿担保,根据规定的担保费率获取相应担保费用。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控制风险,一般方式是要求企业为其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既可以由受保企业自身提供(如个人房产、车辆、股权质押),也可以有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如企业信用担保,负有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是否同意为企业提供担保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资产实力和信用度情况,二是企业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公司实践业务拓展中,往往不能准确定位其服务对象,片面追求大客户、大额度,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重视,这种定位其实是与担保公司的业务特性相违背的。对于大企业来说,其资产规模大、财务透明度高、经营管理稳定、信用度高,所以承担的风险小,也正因如此大企业一般很少通过担保公司贷款。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为它们要么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在银行没有相应的信用记录,要么是因为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资产,难以从银行申请到贷款。担保公司成立初衷就是在银行和中小企业间搭建一座信用的桥梁,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所以中小企业是担保公司未来的潜在市场和服务对象,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信用体系,建立起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贷关系,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这是担保公司的任务和使命。

2 担保公司的风险来源

2.1担保公司自身具有的风险

近些年担保公司与银行进行了一些业务合作,为中小企业解决了部分融资难问题,但由于国家对担保公司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经营监管,使得担保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已经引起了政府和银行的高度重视。

担保公司在经营风险方面:第一,收益偏低。当前担保公司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主要是担保公司向银行存入保证金,银行给予相应的信用放大倍数,最高在保余额=保证金总额*信用放大倍数,所以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额度只能在限额以内。这样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收入,除了要扣除风险准备金,还要扣除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缴纳税费等,一旦发生风险还要代偿,所以担保公司的利润空间较小。第二,违规办理业务。当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现金流不足,无法及时偿还到期贷款,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等方式,将贷款本息还清后重新办理贷款,这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担保公司、银行都有利,但掩盖了银行潜在的信用风险;有的企业注册资本不符合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就通过民间拆借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等完成增资手续后将资金抽逃,从中收取高额费用;有些担保公司为有实力、信用度好的企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批下来以后用作民间拆借,从中赚取利差。

在内部管理方面,衡量担保公司抵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就是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但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担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后续资金补偿难以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这使得担保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比较迟,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控制风险经营不足。一是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章,操作失误、违规运作层出不穷;二是对担保企业进行保前调查时,由于担保公司没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承保企业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三是风险转嫁方面,担保公司在采取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方式单一,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操作中存在很多不当的地方。

2.2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水平低、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技术研发能力弱、财务制度不健全及信息披露不完整等特点,这都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较差,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本来不符合担保标准,但通过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骗取担保,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从事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大大增加了担保风险。

中小企业没有完整的信用体系:首先,征信体系不完善,工商、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没有对外开放企业的相关信息,这既增加了采集信息的难度,也浪费了大量有效的信息。中小企业从保护自身利益考虑,并且信用意识淡薄,对于征信工作往往不支持,甚至抗拒开展征信工作,使得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征信难度大大加剧。其次,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落后,近几年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尽管得到一定发展,一些信用评估单位在市场上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但由于信用评估单位之间评级人员素质、评级目标范围、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评级的标准不同,导致评级结果难以统一。此外,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评级中企业提供的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使得信用评级结果缺乏权威性。

2.3来自政府方面的风险

政府过度干涉担保公司的经营,政府时常会用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要求担保公司给那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特别是在有政府参股的担保公司里,担保公司在正常的运营过程中,始终摆脱不了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进行干涉,导致担保公司失去独立的运营权、决策权,增加担保风险。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家于1995年颁发了《担保法》,但在实践操作中无法给担保公司提供有效保障,因为《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对担保公司缺乏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经贸委等相关部门针对担保公司制定了一些管理规范,因缺少实质性的细则规定,最终很难达到约束、规范担保公司的目的。

3 如何做好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3.1提高担保公司管理水平,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中是一项影响范围广、难度大的工作,它是整个内部管理工作的核心。担保行业是个新兴行业,正在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企业、银行也越来越愿意同担保公司加强合作,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担保公司的影响力在加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国家必须要重视的。这就需要担保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担保公司的稳定运营,如在公司内部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框架,使各个主体之间权、责、利方面相互制衡,保障担保公司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和约束机制。

健全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涵盖担保公司内部所有与风险相关的工作领域,其中包括:员工道德规范、行业准入、保前尽职调查、保审会审核规则、保后检查等。

3.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首先,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人民银行在征信市场的监管、指导作用。明确相关制度,对于那些不愿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信工作的企业,要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保障征信工作进展顺利。对于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包括信息内容、采集方法等,可以使征信系统高效运作。加强工商、银行、税务各部门间相互交流,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对征信系统的重要性及信息使用的保密性加大宣传力度,如召开一些由中小企业参加的交流会、座谈会,对企业进行有效宣传;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建立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健全第三方信用评级体系。需要政府、银行、评级单位等多方积极参与建设评级体系,例如:政府部门应为评级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评级单位的合法性、准入机制、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评级单位的运作;银行需要运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到信用评级活动中,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并根据评级结果扩大评级单位的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给出相应的建议;评级单位进行评级工作时,不能受到评级对象的不利影响,做出与实际不符的评级结果,要保证其公正性、公平性、独立性。除此以外,评级单位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对评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通过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评级方法,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以保证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3.3明确政府职能、完善法律制度

在担保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去干涉担保项目运作,更加不能强制为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逐步完善《担保法》,针对担保业做出明确的细则规定,规范其信用担保活动。

4 结论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通过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律制度,以便提高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实现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为市场出现结构性过剩,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更加强调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加重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和谐统一,但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企业管理方式上,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滞后于市场环境变化。由于制度创新滞后,管理方式不科学,一部分民营企业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上出现困难,造成产品积压,利润水平下降,内部积累减少,对补充外部资金的要求增加。但企业自身盈利状况不理想,70%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在bb级以下,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严重,银行投放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流失严重,不仅影响了金融安全,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也加大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

(二)银行方面的原因。从各金融机构自身的实际状况来看,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实力限制,贷款额度一般较小,难以满足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城市商业银行一般分布于各大中城市,也难以满足广大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一直延伸到县、乡一级,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活动的干预较多,随着基层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大幅攀升,国有商业银行普遍上收贷款权限,严格贷款发放程序和条件,确立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战略方针,信贷政策向效益好、风险低的大型优良客户倾斜,并开始重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的考察。但是,一些银行在强调信贷风险防范的同时,缺乏开展信贷营销的技术手段和激励机制,简单地采取以抵押担保为主的信贷配给手段,忽视对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的培育,使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而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一般时间紧、频率高、金额小,而银行贷款手续繁杂、时间长,影响民营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积极性。

(三)担保机构方面的原因。现有担保制度将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使之负担过重。而担保公司资本金少,担保实力非常有限,并且,很多担保公司运作也不规范,关联交易很难避免。在实际贷款业务操作中,当贷款额接近担保公司资本金时,银行往往以各种借口暂停放贷。

(四)政府方面的原因。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许多西方国家制定了完善的财政扶持政策,如德国对民营中小企业免征营业税,法国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就业补贴,美国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研究与开发补贴。而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方面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平,很多民营中小企业由于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实际上承担了双重税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的在于控制投资膨胀,对一些公共品和大项目的投资是零税率,对民营企业投资却是高税率,这显然是一种税率歧视。另外,民营中小企业在税外政策性收费、股息支出、税后利润的再投资等方面享受的税收政策都不及国有企业有利。

(五)资本市场方面的原因。资本市场的主要作用不是融资,而是为企业补充长期资本及资本定价。而且,股票融资是所有融资方式中成本最高的,企业需要有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规范的经营行为。2004年5月成立的中小企业板,不可能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常规性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二、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原始积累较薄弱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先天缺陷,而政策法律不到位、治理结构不完善、中介服务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共同导致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笔者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企业自身方面。民营中小企业要提高融资能力,应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提高其信用水平,必须走产权主体多元化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有效消除民营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由投资者独断专行的弊端。同时,民营中小企业还应注重培育自身信用,因为企业要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与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打交道。在经济往来中,诚信永远是第一位的。企业要维护自身形象,不断提高企业信誉,提高自身资信程度。虽然能上市的民营中小企业只是少数,但如果通过努力得到政府的支持,企业上市也并非高不可攀,这样,企业就可以借上市提高知名度,进行增发、配股或债转股,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都将得到增强。

(二)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商业银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增长,而且可以为商业银行自身带来丰厚的利润。商业银行应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争取尽快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把商业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商业银行应不断改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简化信贷审批环节,切实下放贷款权限,增加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改变当前贷款审批层次多、手续复杂、效率低下的现状;要不断开发信贷新品种,转变信贷服务方式,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金融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民营中小企业采取针对性金融服务措施,提高对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合理的金融需求;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开发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担保方式,如民营企业联保、仓单质押等,既方便民营企业贷款,又减轻其担保费用负担。

第4篇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困境;信贷融资

作者简介:何白桦(1967-),男,安徽省舒城县人,中国建设银行阜阳市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1-0070-03

近年来,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支持力量,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技术创新、满足多样化需求等现代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社会各界对小企业的重要性以及支持、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与此同时,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这一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一直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瓶颈”。如何利用金融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支持小企业发展,还需要积极探索。

一、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客观原因是由企业、银行、政府、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交织形成的。

1、企业方面因素。一是小企业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完善,大多为家族式经营管理,决策随意性大,企业边界不清,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串用现象普遍,使银行因担心企业随意转移资产而不敢轻易发放贷款。二是小企业虚假的财务信息直接损害了企业群体信用。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低、报表账册科目不全、内控制度不严,而且有些小企业出于某种目的,一厂多表,造成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对小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普遍表示怀疑,为了防范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提高了小企业信贷准入的门槛。也就是说,企业群体信用的短缺加大了银企交易的信息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三是小企业能用于贷款抵押的有效资产不足,或者资产变现能力不高,难以符合银行贷款抵押条件。如有的小企业从开发区取得的土地因附加有条件,其成交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抵押有效性不足;有的小企业虽有土地厂房,但产权证不齐全,无法用于抵押等。

2、政府方面因素。地方政府一直关注着地方经济发展,一直努力要求金融机构多为地方经济作贡献。但是,对经济主体市场化运作所需的制度环境,如高效的抵押担保制度、维护银行债权的配合机制等,所做的努力相对较少。安徽属于不发达地区,政府财力有限,而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主要依靠政府的投入,担保机构的启动资金偏小,风险补充资金来源单一,而且担保机构的市场运作也有待提高,直接制约了担保能力的发挥。同时,由于政策不到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环节多、收费高、时间长;如一般不动产的抵押手续要花费将近7天的时间,而且要交不低于担保资金1%的手续费;在抵押物的处置上存在不易变现或司法成本高的现象。

3、银行方面因素。近年来,银行也认识到拓展小企业业务的重要意义,甚至将小企业业务上升到战略业务的高度,不可谓不重视。但从国内各家银行小企业贷款的实践来看,目前小企业信贷产品单一,主要集中为资产保证型贷款,如建设银行推出的“速贷通”业务就是该类典型的产品。该类产品能比较有效地解决小企业信息不对称、弱化企业逆向选择,但有充足抵押物的小企业客户数量毕竟有限,大量具备良好成长性的小企业由于缺乏抵押物被拦在门槛之外。

二、小企业信贷融资的对策建议

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要小企业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信用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需要强化政府作用,创造小企业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需要银行拓展信贷产品,为小企业开辟较多的融资渠道。

(一)小企业要练好内功,着力提高企业综合实力

一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首先,加快企业自身会计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制度,内部牵引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等。其次,完善小企业的会计组织设置。小企业的会计组织主要问题是会计从业人员少,会计部分不独立。因此,小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记账。再次,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于一些财务会计力量较弱的企业,可以考虑由开户银行对其进行账户托管或账户管理。这对于小企业来说,可以节约成本,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对于银行来说,可以对所发放的贷款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合理运用资金。

二是狠抓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寻求小企业强身壮骨的产业支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因地制宜,找准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作为调整结构的突破口,着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以当地农产品和自然资源加工的增值型、与大型企业协作的配套型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是寻求大中企业的投资参股。目前,由于多种因素,小企业融资困难,而效益好的大中企业通过上市、发债、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较容易,资金比较富裕。通过大中企业的参股不仅可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可以规范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完善产权结构,从而提高自身信用等级。

(二)政府要坚持扶持企业和化解风险结合,构筑银企双赢平台

一是搭建银企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银企座谈会、企业自荐会、优良项目投资论证会、信贷资金供需见面会、银行服务项目介绍会、信贷咨询会等等,实行企业自荐、政府推荐、银行自选,促进银企信息沟通。

二是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首先,建立客户黑名单制度,对按规纳税、及时还贷、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企业进行表彰,给予支持;而对恶意制造假账、蓄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要严格记入业务档案,公开曝光,打击企业逃债行为。其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恶意逃废债务的发生,切实维护银行债权债务;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债权债务工作中,要确实加强对企业诚信教育,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积极协调金融、司法、财税、新闻等部门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金融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问题,扎扎实实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信用环境。再次,不断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信用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实现银行与企业信贷数据联网共享,有效监控客户资信动态,及时在网络中予以通报。强化对不良贷款客户的监管约束机制,建立信贷法人账户档案,建立账户查询管理制度,对其账户实行全面监管,监管控制资金流向。

三是提高抵押制度效率,降低银企交易成本。 政府相关部门在抵押登记方面,要降低各项手续费用,提高抵押办理效率,提高抵押物品处置的司法效率。

四是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安徽省的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小企业发展,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成立了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但大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实力较弱,达不到商业银行准入的门槛,如建设银行规定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要达1亿元以上。且普遍存在担保公司没有专职的人员,多为政府部门人员兼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真正发挥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地方政府可牵头重组各级担保公司,并按照公司制运作成立集团担保公司,实行商业化运作,提升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此外,政府可对小企业担保费给予财政补帖,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银行要大力发展适合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一是开展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不只是考虑供应链中某个企业的资信情况,而是把供应链企业间的贸易关系综合起来考虑,提供的融资会渗透到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供应链融资的基本思想是,只要不是某种产品的终端客户,就一定存在贸易行为。如果银行能够把握这些连续的贸易行为,就能知道这笔贸易的真实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规模信誉和实力,而合同、订单、发票、运输单据、仓单等票据则能够提供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银行就能帮助小企业客户以封闭贷款的形式,以客户该笔贸易的销售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提供专项的自偿性融资服务。

根据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的位置,供应链及其融资模式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小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的上游,即弱势供应商――强势采购商。核心企业作为采购商相对强势,通常会打压价格,采取赊销的方式与小企业供应商进行交易,使得小企业在账款的回收上面临巨大的压力。比如:整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零配件企业、沃尔玛与众多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基于其下游核心企业到期付款的信用和实力,对小企业在交货前后的不同阶段进行融资,适合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包括:订单融资、验货融资、发票融资、应收账款融资(质押或转让)。

第二,小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的下游,即弱势采购商――强势供应商。作为供应商的核心企业一般会要求采购商提供预付款或直接结清货款,其销售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购商整体的采购能力。而作为采购商的小企业通常资金不足,缺乏充足的周转率和融资条件,采购能力受到限制。比如:汽车经销商与汽车厂商、钢材经销商与钢厂等。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基于其上游核心企业的资信实力,同时结合动产或权利质押的担保条件,为小企业采购商解决融资问题。适合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包括: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未来提货权融资、保兑仓业务等产品。

通过提供资金、信用、服务介入供应链的全部流程,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风险,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而且增加了对小企业客户软信息的了解,有助于评价判断客户。另外,在为供应链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还可以为核心企业提供资金管理等服务,一旦全面介入供应链,就成为供应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核心企业和上下游小企业建立起稳定的伙伴型合作关系。

二是开展小企业联贷联保信贷业务。联贷联保是指若干借款人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向银行联合申请贷款。各借款人对其他所有借款人因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银行藉此发放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联合体来实现联合贷款、联合担保,起到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分散风险的作用。这种形式的贷款,能够一定程度帮助优质小企业因抵(质)押物不足而引起的融资难问题。

联贷联保信贷业务具体操作是银行与联合体成员统一签订联合体贷款额度合同,同时明确对贷款总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为强化还款意识,可以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联合体的组建要遵循自愿原则,可以是企业自主结合,也可由行业协会、小企业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牵头组建。为缩小联合体的整体信用风险敞口,银行可根据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联合体成员的资信状况等因素,要求用贷款额度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质押,原则上保证金总额要覆盖单笔信贷业务风险。

对于联贷联保信贷业务,要防止联合体成员的道德风险。如果联合体成员间串通一气,提供了互相担保,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则使银行面临着骗贷陷阱。联合体成员之间必须能够做到人格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这样才能起到相互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与约束的作用。因此,要加强对联合体成员的审查和把关。一是对联合体数量的把关。申请联贷联保业务的借款人应控制在3家以上10家以下。成员太少,起不到保证责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成员太多,则易出现“搭便车”现象,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对联合体成员内在关系的把关。联合体各成员的主要投资者之间是家庭成员的不宜加贷联保团体,防止家族企业内在的非市场性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同样,存在着股权关系或者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的企业也不宜加入,这种情况类似于集团客户,总体信用风险较大。三是对分散行业风险的把关。联合体成员最好分布在不同的行业,有利于分散风险。

三是开展小企业主私人财产抵(质)押贷款,以个人信用提升企业信用。许多小企业是私人企业,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明、划分不清,一些小企业的企业财产不多,而企业主个人财产较大。同时,一些小企业主更重视自己的个人信用,而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因此,可以开展以小企业主私人财产,如住房、汽车、存款、债券等抵(质)押,对小企业发放生产性贷款,或直接对企业主个人发放助业贷款。这样,既支持了小企业,又有效防范了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晓红.论小企业融资与管理[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第5篇

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白俄罗斯国家银行共同签署了《中白双边本币结算协议》。该协议旨在深化我国与白俄罗斯的经济合作,便利中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根据协议,符合两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间的支付与结算可使用两国法律所允许的任何货币(包括中白两国的本币)办理。这是第一个我国与非接壤国家签订的一般贸易本币结算协议,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实施之后又一重大进展。

■ 央行信息系统电子认证应用指引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服务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提高电子认证应用的安全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了《中国人民银行信息系统电子认证应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为满足联网信息系统对电子认证应用的需求,提供了多种版本的应用开发包和应用开发包软、硬件实现方式,从开发源头上实现电子认证应用的规范性;提供通用的电子认证应用接口,创造性地提出了“小交叉方案”,解决不同单位多个信任域间的证书互认问题。

■ 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3月11日,银监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指标管理等,同时对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 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近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指引》共6章30条,主要从薪酬结构、薪酬支付、薪酬管理、薪酬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对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进行了规范,强调基本薪酬与薪酬总额的比例、绩效薪酬与风险抵扣和业绩的关系。二是强调绩效薪酬必须经过考核以后才能发放,必须留存一定比例在财务年度结束以后支付,高管人员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三是明确董事会对薪酬机制负总责。四是强调监管部门定期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并对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审慎经营要求的问题予以查处。

■ 证监会正式批复股指期货上市交易

3月26日,中金所《关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股指期货合约将于2010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根据中金所的通知,沪深300股指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0年5月、6月、9月和12月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工作日公布。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5月、6月合约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5%,9月、12月合约暂定为合约价值的18%。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5月、6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10%,9月、12月合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暂定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第6篇

(一)从中小企业自身方面分析

1、自身规模小,抵押担保难。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少,不能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作为中小企业,要解决融资问题,从发行债券、股票下手很难,几乎是不可能获取的。然而,由于国有银行的大量坏账使他们“惧贷”、“惜贷”。要想从银行融资到资金,就必须有足够的担保物。但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同时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逃欠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所以有这些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很难得到贷款。

2、财务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我国中小企业家族化现象较普遍,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素质显得更为重要,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忽略了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思想僵化落后,使得企业管理局限于生产经营型管理格局之中。财务建账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收支不透明,财务“黑箱”操作现象严重,会计出纳不分、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普遍存在。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分析

1、我国金融体系效率较低。众所周知,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四大国有银行占据了银行业的多数份额。若从所有制结构看,尽管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形式有国有独资、股份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但如果将国有股直接控股的银行一起进行统计,90%以上的股权属于国有。这一所有制结构使国家实际上对银行业的风险承担了无限责任,导致了银行业内在发展的动力不足,结果是银行业不良资产非正常积累,金融服务产品供给不足,金融服务效率较低。

2、银行信贷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目前,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之处,还不能很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且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服务对象,对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偏见,因为对它们的支持存在着不信任。此外,多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都是以“批发业务”为主,不注重或不乐意开展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认为对大企业的业务省事、成本低、收益大,而对中小企业的业务比较麻烦、成本高、收益小。

3、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信贷关系中就是:每一户企业都可以随时全面了解和掌握银行的信贷政策、信贷制度、信贷监管等信息,而由于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都还不够完善,银行也不可能拥有和掌握每个中小企业的全部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两者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多头开户现象比较普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的随意性大、真实性差、透明度不高,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款更加难了。

(三)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方面分析

1、缺少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中小企业在经营中总面临着许多危机,而各银行要求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以上的企业才能提供担保,所以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信不足,往往需要从外部获取信用担保。但因为担保风险较高,有能力的企业一般不愿意为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同时,现行抵押担保办法也已不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的要求。同时,部分中介机构评估还不客观、不公正,且不承担责任,银行或企业都难以接受。抵押物的拍卖市场还不健全,抵押物执行难、变现难、贷款抵押率低。并且抵押物变现所造成的损失按现行的金融企业制度规定无法处理,因此导致一些商业银行对办理抵押贷款积极性不高。

2、缺乏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制度和法律。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制定的,这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处在不同的竞争起跑线上;另一方面某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也不适用。如《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抵押担保的要求,是多数中小企业很难达到的。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

1、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中小企业应努力克服自身的缺陷,想尽各种办法来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经营并按现代企业制度,挖掘内部潜力,按市场规律发展经济,重视科技开发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族成员占据重要管理岗位,决策上独断专行。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对其发展的束缚。同时,做好职工的后续教育工作,为企业当前和今后的发展提供动力。中小企业要制定长远的发展计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成立之初就要建立自己长远的发展规划。长远的发展规划能够使中小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不会因为近期的利润而裹足不前。详细具体的长远发展规划能够使贷款机构对他们充满信心,改善贷款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有没有市场是决定一个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中小企业走出资金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生产出有市场的产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活用好,这样才既有内源资金的支撑,又有外源资金的支持。企业发展,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不能有完全依赖外援的思想。

2、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确定合理的现金持有量,对企业的现金收支进行控制,建立健全严格的销售日记账、采购日记账、现金收入和支出日记账,而且要进行成本核算,健全基础财务资料;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在企业进行信用交易时,一定要加强对客户资信的管理,防范由于赊销不当引起的资金危机。中小企业要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就必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增强诚实信用意识,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保持良好的信用,做信用秩序的守护者。中小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增加企业经营及财务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资信质量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危机。

(二)改革金融体系,拓展融资渠道

1、金融部门应提高认识,调整经营理念和市场定位。一方面要加强与上级行联系,争取尽快开展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业务,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要对信誉高、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放大担保比例、贷款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手续等优质信贷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另一方面要调整经营理念,根据自身的战略和实际经营状况,不一味地彼此打争夺战,要有战略的眼光,敢于进入新的市场。

2、加快推进证券市场的中小企业板块建设。考虑以适当的速度推进证券市场上和中小企业相关的板块建设。发展地方性证券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可以由原证券交易中心,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及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改造而成,目的是为那些达不到中小企业板市场资格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加强对其规范和监管,重点是股票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统一的股票托管清算系统;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准出规则、交易规则等。在中小企业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减少上市手续等的办理,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创造便利条件,这样既体现了中小企业真正的市场价值和发展潜力,还可以进一步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的中小企业板块及国外证券市场上的相关建设经验我们也都可以借鉴。

3、大力发展地方性、专门化中小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关键是要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建立和完善一套高度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中小金融机构一般了解地方基层,能够利用当地的信息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这样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时,具有信息和交易成本低的优势。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偏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机构更是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服务,即使它们设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也往往是一种摆设,并不起什么作用。而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则不同,它们的金融实力与中小企业相当,或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从而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是贷款担保难。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估、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制度。要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机制,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大企业、大公司参股、壮大担保公司实力,提高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大对担保公司的投入,以增加民间资本参与担保平台建设的信心,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促进担保机构健全制度,提高信用度,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四)建立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要从整体上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建设。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明确中小企业融资在整个社会金融体系中的定位。以前我国的企业立法和有关政策是按照所有制性质来制定的,尤其在与融资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上,一直是向国有大企业倾斜,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与大企业处在不平等地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关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应通过特定的机构和机制对资本市场运行制定一定的规则,对资本市场行为主体作出某些限制或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建立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三、结论

第7篇

我国中小企业解决银行贷款问题已经成为解决外部融资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在在金融危机下,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劳动力成本增加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叠加,中小企业面临着更为强烈的转型升级需求。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制定中小企业贷款新标准

商业银行机构应制定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新标准,针对不同地区部门及企业规模,贷款标准要有所放宽,对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问题作为重点课题研究,并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等方面的调研。瞄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市场需求,配合中小企业业务的发展,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制定完善的中小企业信贷操作办法,组建专职的中小企业信贷客户经理队伍,度身订做中小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

二、开辟贷款的新渠道

(一)依托大型核心企业,进行产业链融资

银行不再着眼于贷款企业本身的客户评级、授信、抵押、担保等传统银行信贷判断条件,而是瞄准供应商企业与大型核心企业之间真实的交易背景,依托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的资信判断,从而实现供应商企业与大型核心企业之间形成的交易订单项下的融资。

(二)实现三方承兑授信

银行对信誉优良的厂家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银行承诺给生产厂商提供的本地特许经销商开出的以其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生产厂商给予相应提单,银行以提单作质押,承兑到期,经销商未售完或未提货部分由厂家归还银行承兑差额部分。通过此融资方式,生产厂商可扩充市场份额,有效减少应收账款。而经销商无需提供担保即可获得商品的销售权。此融资方式适合于家电、电信、汽车、钢材、设备等大型经销商和生产厂商。

(三)银行允许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当企业因赊销而产生周转困难的问题时,银行可以考虑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账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四)银行以透支形式放款

从改变传统银行贷款的繁杂程序,缩短办贷时间,节省费用上考虑转变贷款模式。突破一次性发放、集中偿还的贷款方式,以透支形式放款,存款超过约定余额即可自动还款,用多少借多少,有多少还多少。优点在于无须到银行网点现场提还款手续办理,借款人可任意选择取款机、网银、POS机等途径实现提还款,不再受银行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

三、改革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起全国、省级、地级市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主,直接提供信用担保业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担保机构对象展开再担保业务,全国性担保机构作为“最后担保人”为省级再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

(二)地级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遵循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实行公司制

形成企业、个人出资,产权明晰、以赢利为目标的商业化运作模式。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担保公司作为共同出资人,实行混合经营,市场化运作,根据政策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再由商业化担保公司按商业化进行担保,同时存在自身利益目标和政策目标的双重性。国家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实行财政预算拨款。以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为基本要求。

(三)建立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监控外部宏观环境。通过收集经济数据,预测经济走势;分析供给与需求关系、预测价格等。跟踪企业变化情况。定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银行账户信息、内部人事调整状况,及时采取对策。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高素质的担保业务队伍;建立必要的保障制度,包括:担保企业申请条件、收费标准、业务程序、担保审批权限、责权划分标准、风险度评估标准、反担保评估办法等。

(四)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将各种与企业信用有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管理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

(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

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部门,应建立制度化与法律化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资金与赔付损失定期补充其资本金。

(六)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定期审查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物品。

(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第8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难;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小微企业大量涌现。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加上3800多万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已近2.8亿。数以千万的小微企业关系着社会经济繁荣,牵动着社会稳定。但是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分散,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时更易受到冲击。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其态度也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2012年,受中国宏观经济的下滑影响,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困难,较上年同期相比,近六成企业利润持平或下滑。小微企业被迫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因此诞生了更加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对企业的最大借款来源进行分析发现,处于起步阶段或规模较小的微型企业选择“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比例高达24.3%。关于小微企业陷入融资困境的原因,首先是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一方面,小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微型企业增长方式粗放、产业层次不高、协作配套差、创新能力弱等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差,违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另一方面,企业缺乏准确、及时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投资、经营、交易费用和失败的风险都高于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无法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外复杂多变经济形势的影响,小型微型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挑战。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正面临或曾经历过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企业出口受阻,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更加凸出。为解决这一难题,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有益的探索。调查显示,小微企业融资约束压力更大。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国家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来看,小微企业远低于中、大型企业。相比,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比例较高,马来西亚57.2%的小微企业可获得贷款,这一比例接近大、中型企业。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普遍采取各种金融支持政策手段,比如健全的法律体系、差异化的政策保护、政策性银行、信用担保体系、财税政策支持、全面的政府服务以及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等,都是可资借鉴的经验。从国际视角分析小微企业融资,东南亚国家的融资约束更严厉。国际经验对中国来讲非常值得借鉴,一方面是制度,另一方面是机制;从制度上来讲,需要健全法律、法规。纵观国际上做的比较好的国家都是有较为健全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尤其在金融方面,有专门的主管小微企业的政府机构承担这项职能;从体制上来讲,专业性的银行要加大力度给小微微企业融资,在机制上解决担保问题,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渠道的建设,来解决机制问题和风险分散问题等。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不可小视,国际经验对我们而言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法律和政策保护,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1、推动担保等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在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和创新。《物权法》中担保物范围得以扩大、担保物权公示制度得到完善、抵押权实现方式也更加便捷,同时创新了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少金融机构在遵循传统的典型担保方式进行融资的同时,不断尝试和创设新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等。在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新型担保物权时依契约自由原则,不轻易否定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以满足担保实践需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继续强化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力度,完善小微企业信贷考核体系,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推动设立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补偿。深入研究并改进中小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体系。

2、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基础设施的改善可以大大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方便信息的收集,降低风险。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基础设施好的经济体中,获得信贷也更容易。现今小微企业融资所需的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尚不健全,针对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担保基金,构造小微企业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提供支持。但我国的这项工作刚刚起步,难以适应。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外,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涉及到权属关系登记,在国内是首创。作为服务动产融资业务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为小微企业信贷发挥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较好的地区,小微企业的竞争力也较高。政府公共政策和制度环境应着力优化金融结构,建立多层次融资体系。

3、打破主流金融机构垄断,整治高利贷乱象。应该看到,急需资金救命的小微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很多小企业就只能通过高利贷等勉强维持。首先,必须打破金融机构垄断。在金融短缺的情况下,加上信贷紧缩,稀缺的金融资源自然只会选择大企业,而小微企业就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地下金融或者非法金融,满足融资需求。要真正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必须放开民间金融,打破主流金融机构的垄断。放开对小微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鼓励大量成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将民间信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其次,打破价格双轨制。泛滥的高利贷证明,央行的利率管制已经失效,有利于特殊阶层获得廉价资源。一方面,一些大型企业能够获得银行相对低廉的贷款;另一方面,收紧的银根增加了银行的定价权,可以保持最重要的利差收入。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改变价格双轨制。首先扩大银行的利率浮动区间,使银行拥有更多的定价自,而后承认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尽数纳入银监体系,坚决抑制高利贷。 4、大力发展动产融资业务。现阶段,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着“两个矛盾和一个不匹配”。“两个矛盾”是大量闲置的动产资源与小微企业融资普遍困难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动产资源枯竭趋势与信贷担保过分依赖不动产之间的矛盾。“一个不匹配”是商业银行接受的信贷担保物70%左右是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而广大小微企业却普遍依赖动产担保资源,其资产价值的70%左右是应收账款与存货。在国外,一般只有不动产、动产两个登记体系。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改革对项目的需求方(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供给方(人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都产生了双赢的结果。

(二)加强小微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 1、优化小微企业组织制度。小微企业的组织制度的演变是小微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小微企业在20多年的发展中,在组织结构上也从初始形态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完成了向公司制企业结构的转换。迄今为止,中国的大多数小微企业在本质上仍然是家族企业。这种产权有其积极的一面,如企业内部各主要成员之间的信任成本较低,从而有助于较小规模的企业实现更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又有其消极的一面,如只相信“自己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在更广的范围选择更有能力的人更有效地配置企业资源。从长期发展的角度讲,小微企业有必要从传统的家庭控制制转向现代企业制,以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在组织形式上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分工协作、实现共赢,这样才能从容的走出融资困境。

2、努力实现小微企业的产业转型。小微企业的诞生和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一方面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出台和不断深化,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小微企业的袖珍规模,导致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于低端产业和成本较低的行业。因此,小微企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如何进行产业升级和持续成长的问题。如今,小微企业开始加快产品结构、产业结构、投资结构和市场结构的调整,注意克服高投入、低产出,高增长、低效率、盲目扩张的问题;在经营方式上着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由劳动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小微企业应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运行机制活、市场应变快的优势,用好用足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资金、人才、市场、技术、管理等要素的组合机制。

参考文献

【1】佟立功:我国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企业,2006年

【2】钱凯: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观点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

第9篇

一、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中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融资难问题,我国每年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其中有60%是因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致。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群体,大多数处于成长期,产品尚未定型,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薄弱的会计信息基础使得借贷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贷款额度普遍较低,相对交易成本高;加上缺乏可靠的抵押担保,银行无法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受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外,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国内资本市场门槛较高,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证券从传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中小企业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是仅适合少量优质的中小企业进入,仍然很难解决绝大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民间借贷融资的成本很高,且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尚需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适合中小企业推广使用。2007年以来,中国经济在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下,我国一改十年来所实行的稳健的货币政策,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尽管各方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鼓励银行为中小企业放贷,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展创业投资等,但收效甚微,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二、对于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健康发展的几点思考

1.培育和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供需体系和信用评级规则体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市场供需体系完善的重心是培育多且有实力的投资者以及组建一批可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中介机构,如SPV等。由于我国企业融资渠道有限,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更为突出,它们无法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也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由于规模小,其获得商业信用的融资规模非常有限,但他们的发展潜力却不可低估如果我国建立一批能够通过收购资产并以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中介机构,将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还会有力地促进整体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从市场和交易的角度来讲,信用在资产证券化投资级别的构造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联合国外权威机构建立针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规则,对市场上的资产证券进行评级,对于涉及资产证券化其他的中介机构,也加强规范,严格执业标准,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透明化,保证广大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的获得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风险。

2.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没有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统一部署和考虑,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方面并不统一,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也是以信托为主,公司制的资产证券化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制约而难以操作。因此,对于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等相关工作,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发展。

3.完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讲非常重要,资产证券化所要披露的信息使证券投资者了解其所投资的基础资产的真实状况,并且要从表内外结合的角度来披露衍生产品的使用情况。首先,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经验,参照现有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媒体及时准确在公开发行前的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基础资产、担保、期限等重要信息,并通过承销商与投资者进行真诚的沟通,使投资者了解产品的最新情况,从而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有效帮助。其次,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也很重要。信息披露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包括定期的信息披露和临时的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募集说明书、相关协议的约定,产品的管理人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

总之,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不断创新和探索,从而为国内投资者增添新的投资渠道,也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筹集到较充足的资金。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成本电影 投融资 基金

科技的发展,数字技术的运用,电影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已成为继美国之后又一个拥有万块银幕的电影市场,这一系列的巨大变革都给占投资90%的中小成本电影发展带来无限的生机与活力。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社会结构的转型,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增加,二、三线城市院线的聚增,更接地气的中小成本电影将更受当下观众的喜爱。

一、中小成本电影日趋走红

投资额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本没有或只有很少明星加入的非武打、战争题材的商业或艺术电影这称为现阶段的“中小成本影片”。由于影片投入资金有限,影片在服装、场景、题材的选择上,在特技效果的制作合成上,都会遵循从简、贴近生活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影片的质量,但其题材的“独具一格”、“出奇制胜”及容易把握市场、贴合观众口味的优势,不仅为观众提供了独立而丰富的艺术和思想,也摆脱了部分“国产大片”镜头华美、包装精良而内涵空洞的类型化模式。作为新生力量,中小成本电影在稳定电影质量,平衡商业、艺术关系,为大众提供多样化的艺术作品等方面,正显示着巨大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10年,互联网上一部《老男孩》的网络电影(不在院线上映,专供网络传播的电影)骤然走红,据环球网数据显示,这部由一群业余演员拍摄了16天、耗资40万元、仅42分钟的小成本短片,上线6天就获得了超过2500万次的点播数量,演绎了自2006年投资只有260万的小成本电影――《疯狂的石头》之后,又一次小制作电影的“神话”。此外,科技的发展,催生了大量手机、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平台,这些新媒体特别是网络,对于内容购买的意愿逐渐增强,以至于前些年数千元的网络版权如今已上涨至数十万元,这也让中小成本影片找到了院线以外的商业回报。而对于大部分投资在2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中小成本影片而言,这个数目很有吸引力。2012年12月《人在途之泰》的成功将令投资者转向中小成本,把精力从明星阵容转移到题材类型和制作质量上。随着发行方和放映方市场运作经验的日益成熟,网络平台的开放,影院数量不断增加、普遍进入一个较稳定的运营状况,但仍有不少中小成本电影制作方因投融资困难,最终导致电影质量下降、甚至夭折。

二、投融资难成为中小成本电影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任何一个电影项目的创作都离不开资本的推动。虽然在《2012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中指出,2011年,工行、建行、农行等大型商业银行先后和文化部签署协议,建立文化产业项目集中推荐机制;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等通过无形资产抵押等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了大量电影的拍摄工作。但银行在为电影贷款前,必须先进行评估、抵押,电影方需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抵押物,中小成本电影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很难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市面上有一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再担保公司在为影视企业承担融资担保业务,虽可暂时解决中小成本电影融资难问题,随之而来的却是更多的融资成本。

中小成本电影没有明星、没有大导演,加之电影的无形资产性,使得业外资金对中小成本电影投资的风险担忧,严重阻碍了资本的进入。由于资金的短缺与限制,他们在故事的选择上会更倾向于人物塑造较少、无关乎国家、民族、社会的历史沧桑和厚重的电影,但这样的电影却又很进入院线。然而,规范运营的市场与可靠的票房才是电影持续繁荣与发展的良好保障,才可以最直接的体现其自身价值,有效解决我国中小成本电影投融资难问题,应加快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体制和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从而激发中国中小电影产业向市场化发展。

三、中国中小成本电影未来发展驱势

目前,全球制片业逐渐走向“两极分化”,中等投资规模的电影将不受青睐。在2007-2011年五年中,由美国电影公司(以英语制作的电影,包括合拍片,不包括预算20万以下、学生作品、纪录片或者直接用于录像发行的电影)的截止2012年2月的数据显示:MPAA成员公司制作的影片数量从139部降至297部,而MPAA非成员公司制作的影片在同期则从650部升至720部,且仅有小部分(不到10%)上报中等预算(2000万美元以上)即中等成本电影。大制片厂和较大规模的独立电影公司愿意将钱集中花在少数较有卖座力的大片上,这些电影在强大营销攻势的保障下往往风险比中等投资规模电影更小,而较小规模的独立电影公司则倾向将原来可生产中等规模影片的资金用来生产数量更多的低成本电影,因为这些投资仅100万美元左右的电影,可以比较容易地从录像带、电视、视频点播、海外市场等相关发行渠道中获得稳定的回报,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小成本电影将是未来发展驱势,但目前我国中小成本电影产业还未完全分离开来,投融资还面临着资本匮乏等问题,还未形成稳定成熟的可操控的投融资模式。有效解决我国电影产业投融资难等问题,应加快建立完善的投融资体制和制度,以使电影资金的投入真正起到对电影产业的推动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法,进一步放宽政策,从而激发中国中小电影产业向市场化发展。此外,中小成本电影不仅要小投入大产出,还要创造出可以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与欣赏水平,能经得住市场和观众检验的文化精品,不断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最终实现电影产业的“百家齐放,百类精彩”。

参考文献:

[1]赵子忠,王伟等:《中国影视投融资的产业透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洁.中国电影投融资政策发展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08.

第11篇

一、小额贷款企业的特征

(一)商业兼公益性

小额贷款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一样,是以市场为导向、追求自身利润的独立运行的机构,追求商业的可持续性。《指导意见》中第4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变化自主确定,这就赋予了小额贷款企业更多的谋求财富的自主经营权,是其商业性的基础。但是小额贷款企业也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例如在一些地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建设提供贷款的数量占资本的比例。

(二)民间全融草根性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金融的一部分,民间金融经历了一个完全禁止到逐步放开的时期,因此,民间金融在我国发展相对滞后。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民间积累了大量的民间资本,民间金融己经占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具有巨大的潜力,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借助民间金融的优点快速发展,并很好的服务于草根阶级。但是,民间金融具有极不规范性,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强有力的监管。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一)自身经营风险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其运营资金的渠道受限,有些小贷公司存在违法吸收存款的现象;抽逃资本金、出资不实也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着的问题。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着违规给关系户,发放贷款等不良现象。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暴力追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极大损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形象。

(二)借款者违约风险

在北大法意的数据库中,搜索小额贷款公司,有3128个案子(占总数的99% )都是借款人违约引起的纠纷,诉讼的最终结果都是借款人败诉。

三、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定性引起的监管混乱

《指导意见》及各地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小贷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这为监管问题提出了一个难题。定性不明确导致监管部门不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的划分不明确,这既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又不能使金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由于监管的缺位,为了严控风险,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杠杆利率等处处限制,导致融资渠道的受限,这是监管异化的表现。

(二)重合规性监管,导致风险并没有得到控制

目前,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是考察其执行有关法律、规章的状况来进行的,监管部门并不能随时跟踪小额贷款企业的运行,很容易造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虚设凭证、伪造账簿等方式来躲避监管,单纯地合规性监管不能起到监管的作用。

(三)法律文件中没有对小额货款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

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金融机构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向社会提供支付和结算业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主要从事信用、货币业务,不具备支付、结算等功能,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显然,从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模式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将这一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和监管内容的确立是监管体系的基础。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主要是政府金融办或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金融办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和人才,很难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办相结合的方式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贷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二)完善监管制度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等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传统的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和传统的银行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同时又不同于一般性工商企业,因此,应该对小贷公司准入门槛制度进行专门的设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较低,容易将风险扩散到社会公众。因此,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运用监管。上海《关于促进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千意见》X2010年修订版)中己经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在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监管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更为严格。同时,适度放宽融资杠杆比例限制。按照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的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在市场准入上,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和放开上限要求,使投资人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使市场具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12篇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响应国家政策和实现经济效益的战略选择。由于小微企业信贷违约事件频发,商业银行亟需有效手段控制业务风险。本文从信用保证保险视角,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利用信用保证保险手段化解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可行性和有效途径,并提出深化银保合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小微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生力军,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创新、培植发展动力、解决就业难题、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初,中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首次提出“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三个不低于”目标,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为小微企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不仅是商业银行实现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必要途径,也是响应国家相关方针政策、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5年三季度,我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6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占企业贷款余额的30.4%。与小微企业贷款规模持续增长相对应的是,随着近期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小微企业经营风险加剧,贷款质量呈恶化趋势。以广东地区为例,2015年三季度,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增量占全部企业不良贷款增量的89.3%[1]。尽管银监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适度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但从一些地区的数据来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已远远超过了5%的容忍度[2]。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攀升将进一步使商业银行的利润率、资本回报率、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关键财务指标趋于恶化,从而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如何在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及管理手段

(一)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特点1.经营风险较高,抗风险能力差。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仍处于初创期和幼稚期,尚未形成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化程度低,产品品类单一,技术水平不高,当自然环境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时,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全球经济进入下行周期,我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对许多小微企业造成重创,破产、倒闭潮“、跑路”门此起彼伏。2.管理水平低下,财务制度欠缺。我国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以家族式、小作坊式管理为主要形式。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在家长式管理下,财务会计人员的中立性难以有效保持,财务信息客观真实性差,缺乏透明度。为了获得融资,企业甚至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隐瞒真实融资用途。因此,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真实掌握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3.可抵押资产缺乏,增信手段不足。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基本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为主,并且对抵押担保品类型、变现能力等要求严格。小微企业大多采取租赁或者承包方式经营,缺乏独立自主、证照齐全的土地、厂房、商业用房、住宅等符合银行标准的可抵押固定资产,因此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满足商业银行的授信要求。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小微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从而难以获得正规担保机构的支持,或者担保成本远超出自身可承受范围。4.企业主信用意识差,道德风险较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失信惩戒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能够提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商业信用评级机构也同样缺乏。企业主违约成本低,信用意识淡薄,恶意拖欠甚至逃债跑路思想严重。一旦发生债务违约,商业银行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而往往收效甚微。

(二)我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常用控制手段1.融资担保。信用等级低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羁绊,因此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运而生,在本世纪的前十年,年均增长率达51%。但从近些年来看,融资担保方式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银担”合作正在逐渐降温。首先,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资质参差不齐,大部分担保公司整体规模较小、股东实力较弱,出资分散,抗风险能力同样不足。其次,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仍不健全,担保公司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规范、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弱,以及违规操作、过度参与非担保业务等问题,如参与民间借贷,投资房地产、矿产等高风险项目,以获得高额回报。由于上述原因,担保机构资金流动性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一旦面临担保代偿,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2.互联互保。所谓互联互保,即多家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抱团取暖”,当其中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联合体其他成员共同承担连带担保。由于可以省去担保费、操作简便、交易成本低,该方式曾赢得大多数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随着互联互保链条的不断延伸,风险也在逐渐累积,尤其是在宏观经济下行趋势下,一旦链条上的其中一个环节风险爆发“,抱团取暖”就会变成“火烧连营”,风险将呈多米诺效应在关联企业间传导而引发灾难[3]。从2010年开始,在东部沿海省份,因互联互保链条断裂而引起的小微企业倒闭潮时有发生。3.动产质押。针对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能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现状,一些商业银行在2006年开始在个别地区试水动产质押融资模式。所谓动产质押,即小微企业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动车等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在质押期内,质押物始终处于流动状态,出质的原材料仍可以用于生产流转,不影响正常经营[4]。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标准化的物流仓储服务机构较为稀缺,因此,动产“二次质押”骗贷行为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受偿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还需要独自承担动产评估、监管风险,制约了动产质押融资的发展。4.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是指商业银行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以上下游贸易背景为基础,通过整合、控制供应链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实现以自偿性资金回款作为授信还款来源的一种融资模式。例如平安银行于2006年推出的“N-1-N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中国银行的融信达、融易达等产品均属于供应链融资模式。但在实务中发现,大多数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并不具有商业银行理想中的雄厚实力,仅凭自身条件仍难以获得银行对上下游的授信支持,银行还需要借助其他的风险管理工具来进一步化解风险。

二、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途径

(一)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风险的一种保险。从法律关系主体看,贷款保证保险具有三方当事人,其中《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商业银行为被保险人,三者关系如图1所示。从保险责任上看,当借款人未能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保障银行的放贷资金安全。因此,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具有担保责任性质的保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同样可以实现为借款人增信,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我国保险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住房按揭、机动车购置等消费类信贷保证保险为主要形式[5-6]。但由于早期保险公司条款设计欠合理,风控手段较为薄弱,借款人道德风险激增,骗贷、骗保、拖欠等恶意行为不断发生,到本世纪初,各保险公司陆续叫停了此类业务。直至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贷款保证保险才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同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三水地区与当地政府、农信社试点开办了全国首个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同年9月,宁波市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推出,当年即实现承保小微企业贷款7527万元。从这些试点经验来看,虽然贷款保证保险具有第三方担保的性质,但与常规担保业务相比,具有以下两点显著差异:一是借款人并不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仅需支付相当于借款金额2%左右的保险费,借款人总体融资成本不高于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借款人能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以比较合理的成本、较为便捷的手续获得银行贷款;二是保险公司吸取早期在车贷险业务上的教训,贷款保证保险并不承保全额贷款,而是坚持与银行风险共担(如3:7)。由于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敞口,也促使银行不得不注重客户的自身还款能力,于是实现了信贷风险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共同监管,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二)贷款信用保险在贷款保证保险中,小微企业是投保人,商业银行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这种关系下,银行容易对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放松审核约束,从而出现“重保险,轻管理”的状况。另外,从目前各地贷款保证保险项目的试点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依赖政府“兜底”基金,市场化程度较低,社会效应大于经济效应。因此,发展贷款信用保险,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贷款是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的重要资产,如果小微企业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商业银行就会面临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具有可保利益,商业银行可以为自身发放的贷款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当借款人违约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图2所示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与图1对比来看,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并无实际合同关系。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形成的背景下,银行业仍属于高利润行业,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利息收入。小微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往往远高于名义利率水平和大中型企业的实际利率水平,因此银行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投保信用保险,从而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在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商业银行也会减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顾虑,积极寻找利润点更高的小微客户,增强其整体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银行作为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使得银行与保险的合作由原先简单的关系,向支持小微信贷等深层次合作关系发展。在贷款信用保险合作关系下,双方共同对小微企业风险进行事先审核,在贷款损失、授信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相互合作、信息共享,保证贷款质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推出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3年时间,该业务按时还款率提高了15.34个百分点,证明了银保合作开展贷款信用保险的可行性[7]。

(三)贸易信用保险贸易信用保险最早出现是基于企业间的赊销贸易行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为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将买方的付款信用作为标的来投保。其原理是把买方的付款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买方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项下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随着应收账款收益权的质押或者转让,风险也随之由小微企业转向授信商业银行。当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实力一般,或其所在行业处于下行周期时,授信银行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如果由具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投保贸易信用保险,再将保险项下的权益转移给银行,当供应链核心企业发生信用风险,贸易自偿性无法使商业银行及时、足额地收回授信时,保险公司的赔付可以有效弥补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授信资金的安全性。贸易信用保险项下的供应链融资涉及小微企业(卖方)、核心企业(买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四方关系,分别由四种合同关系约束。其中,小微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小微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在小微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的基础之上;赔款转让合同关系仅在触发保险合同责任且保险公司同意赔付的情况下产生约束力。将贸易信用保险嵌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之后,原有的银企合作变成了银、保、企三方合作。由保险公司参与到对供应链风险的审核以及对下游买方企业的筛选,一方面有利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化解,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三、保险参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主要优势和困难

(一)主要优势首先,国家对于成立保险公司具有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相对于目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的其他第三方担保方式,保险公司在资金实力和品牌信誉方面具有明显的先天优势,即使发生大范围的代偿,也不会出现类似担保公司“跑路”的事件[8]。商业银行发放具有保险公司保障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以给予借款企业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从而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其次,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可以借助掌握的客户和行业信息带来的大数据优势,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履约意愿进行审核判断,并可通过贷款发放后其他险种的承保理赔情况对借款人的还款进行持续跟踪,与商业银行实现信息互补。最后,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在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上具有技术优势,可以通过保单条款设计、分保或再保险等手段实现借款人违约风险的进一步分散。

(二)存在的困难一是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较短,市场规模较小,商业银行对该险种还欠缺了解,基层分支行实践经验普遍不足,小微企业客户同样对该险种缺乏认识,主动投保意愿较弱,保险公司推广成本较高,难以介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风控体系[9]。二是商业银行往往倾向于将信用保证保险当作传统的担保,存在着保险公司应承担托底担保责任的错误认识,对保险公司“风险共担”的经营理念缺乏认同,合作之后银行也往往疏于管理,银保双管齐下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三是保险公司在办理信用保证保险相关业务时,其自身身份和法律地位存在部分争议,如大部分地区房产登记中心与车辆管理所尚不接受保险公司抵押登记,《担保法》能否适用、保险赔款如何追偿等问题均存在法律盲点,导致保险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容易产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四是在小微企业信贷中引入信用保证保险属跨学科、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业务,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均缺乏既懂得企业信贷业务,又精通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复合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上的进一步合作。

四、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建议各级政府联合税务、工商、海关、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全国性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逐步培育、提升我国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真正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向保险公司开放查询权限,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产品定价、市场开发、产品创新的有效性。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巨灾准备金等风险分散机制,稳定行业整体经营,为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同时,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联合财政、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办法,对小微企业信贷实现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就小微企业信贷与信用保证保险结合发展产生的贷款利息、保费收入等给予营业税减免、费用补贴等,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的银保合作环境建议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进一步加强沟通,明确信用保证保险在缓释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方面的定位与政策。通过联合发文或研讨会等形式为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提供更多的合作和交流平台,使银行业建立起对信用保证保险的正确认识,营造银保文化氛围,理顺银保合作关系,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四)完善银保风险共担机制商业银行应逐步摆脱依赖抵押担保的痼疾,打破刚性兑付的信用幻觉,树立平等的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合作条件、业务流程设计上,秉承公平、互惠的原则,根据银保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风险共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贷前、贷中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共同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五)建立银保联动的长效机制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小微企业面临的各项风险、实际融资需求都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建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制定长远规划,加强双方资源共享,加大在小微企业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等领域的沟通协作,实现自身在银保合作中的定位转型,形成银保联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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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道勇,何正全.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研究[J].经济论坛,2011(4):35-37.

[5]吕可.银保合作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创新的国际经验借鉴[J].财政监督,2013(23):74-77.

[6]王宇晨,王媛媛.信用保证保险助力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时代金融,2014(3):34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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