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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时间:2023-09-13 17: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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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第2篇

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 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

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 目标 问题

一、非营利组织定义

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政府单位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单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形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非营利组织逐步走向市场,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已逐步由行政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的间接管理。目前,推行全额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正在向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差额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在向自收自支管理非营利组织转化,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预算管理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

上述变化对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而研究非营利组织会计的重要前提,就是要明确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

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可归纳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内部管理。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地,在一些单位中,一部分有着西方政府会计的性质,有很大一部分与西方的非政府会计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相同,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和未来的发展,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具体化,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反映单位资产的规模、构成、流动性,负债的规模、构成、偿债能力,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用来评价财务状况。

2、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单位收入、支出及支出差额的形成、数额方面信息,以及评价收支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率。

3、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现金流入、流出及其增减变动净额方面的信息,以于预计现金流量前景和持续运作的能力。

4、向出资人和捐资人提供净资产及其变动情况、对出资和捐资使用情况的专门信息,以助于他们作出是否继续出资或捐资的决策和评价净资产的保全情况、持续服务的能力以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

5、提供单位预算与计划、业务活动种类、规模及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利于会计信息者评价业务活动的成绩和进行社会、经济的决策分析。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营利组织会计要素的确认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采用应计制确认。对某些收入,如财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政府间补助收入和下级上缴收入等,以及某些支出,如退休养老金等,应采用应计制确认。

2.应确认或有负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非营利组织将会面临许多潜在的债务问题,确认或有负债迫在眉睫。

3.应确认尚未到期的债务。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只确认当期实际收支的债务,对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政府债券和国外借款等)均未予以确认,这不利于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受托责任,也不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国家债务情况。 4.应确认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非营利组织会计对许多属于国家和政府的权利均未予以确认、记录和报告,如上级政府应补助款、下级政府应上缴款、我国政府在国际组织中的权益,以及权益属于国家而委托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国有资产产权等。国有资产产权及其变动情况尤其应在非营利组织会计中予以记录和报告,这是保护国有资产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核算中,大多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这一核算基础虽能正确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但不能为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全面改革已经启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设想,非营利组织“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可以预计,我国非营利组织在近三年内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做益观念等将全面进入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也将由以考核预算收支为主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渐转向以考核经济效益为主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

第4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方法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与其相关会计制度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的统计,目前,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14.2万多个,基金会1200多个,民办非民非组织单位12.4万多个。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和监督,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从此有了适合自己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提高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促进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健康、规范地发展。

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和业务特点,又尽可能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惯例,使得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既兼顾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应当将其接受的捐赠确认为收入。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记入业务活动成本核算。收入和成本都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引用了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如: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这就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这样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地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在实务中,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情况: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捐赠者提供的限定用途的捐赠款项后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入“限定性收入”科目,在项目支出中,按照该项目的预算或经捐赠方同意购置了开展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计入“业务活动成本”,等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按规定转入净资产。这些用专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有,但在其账上却没有反映固定资产,几年下来,形成了大量的账外固定资产,造成了对外提供的报表信息不准确,资产反映不完整,也不利于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可能会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及其优缺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针对这种特殊业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民间非营利组织无据可依,不知该如何正确处理。对此情况,笔者的建议是,一方面借记“业务活动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另一方面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相关科目。因贷方科目的不同,可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两者金额相等,固定资产净值为零。这种方法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购置固定资产时,一方面作为支出核算,借记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另一方面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基金。这种方法还有个很好的参照,就是是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实用,以后不用每月计提折旧,又能在报表上反映固定资产的成本,利于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缺点是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一直为零,不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相吻合。

第二种方法是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到“非限定性净资产”,两者金额相等。然后自固定资产入账的下月起,每月按符合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并计入管理费用。固定资产净值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其金额会渐渐变小,最终接近或等于零,同时,折旧费用每期末结转到“非限定性净资产”,最终使前述贷记增加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冲回。这种方法的优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折旧的计提而渐渐变小,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与实际基本吻合。既克服了第一种方法的不足,又保持了第一种方法的优点。缺点是工作比较烦琐,需每月计提折旧,增加工作量。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成本管理。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

第十四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资产等。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八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六条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一条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受托资产

第四十八条受托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负债。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九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负债等。

第五十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五十二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三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外的长期负债。

第五十四条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五条受托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交易、接受受托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五十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六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费用

第六十二条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六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而且占对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上的控制权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七十四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6篇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一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预算会计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等都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于是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近几年,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也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合并的趋势,要求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唯一合法机构,为合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提供保证。财务会计基金会明确提出: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各类非营利组织——无论私立还是政府举办的——均应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孟利凡,1997)。此外,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报表概念》和澳大利亚会计基金会公布的第四号《会计概念公告》中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要素也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宋常,1999)。至此说明,西方各国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趋势已十分明显。

综上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基本一致,尤其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原则、方法、报表体系结构等,更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因此,只要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适当的补充完善,并对个别特殊问题另作专门描述,即可成为对制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具体准则或制度都有指导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当然,这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实现两者合一,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充分论证。

主要参考

孙芳城、李孝林、张国康、孔庆林。2001.比较财务会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417

孟凡利。1997.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第l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2

第7篇

【关键词】受托责任 非营利组织会计 信息披露

随着经济增长、社会与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我国慈善事业迅猛发展,2010年底全国各类社会组织数量达到43.9万个,慈善捐赠总量达到700亿元(慈善蓝皮书,2011)。然而,近期发生的非营利组织资金管理混乱、违规收取赞助费、侵占公款等一系列负面事件,严重阻碍了其良性发展。究其原因就是非营利组织披露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存在舞弊行为,严重影响着公众捐赠的积极性,制约着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将我国慈善组织披露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财务信息四大类,调查结果显示,“基本信息”透明指数最高,为3.31;财务信息”透明指数最低,为1.52。财务信息成为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瓶颈。

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并将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方面,相应的,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几个方面。虽然该制度的颁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有一定的规范效力,但没有呈现出显著的规制效果。

二、非盈利组织的委托关系

委托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按照委托理论,一个组织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或提供者是委托人,负责使用及控制这些经济资源的管理者是人。由于委托人与人利益的不一致,人有动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由于处于组织外部,并不直接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所以很难监督管理者。

对于非营利组织,捐赠人作为委托人,与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了防止管理者的不作为或谋取个人利益,捐赠人会通过理事会对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捐赠人还经常会通过限定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来限制管理层。而且由于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的分离,因而更加需要政府加强监管。

三、受托责任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受托责任理论下,非营利组织如公司和企业一样,并不真正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并且负有在完成受托任务后向委托人提出报告的责任。由于委托人并不直接参与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对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管理情况,就必须了解其运行状况,并且根据得到的会计信息对受托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将财产交其管理。

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连续地反映主体经济资源的来龙去脉、前后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利用经济资源所取得的业绩,全方位披露主体各方面、各类型的财务活动信息,从而为评估管理者履行受托责任的过程及结果情况提供信息支持。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提供有关主体及其各部门预算收支情况的信息,重点反映预算与实际执行相比较的情况,以揭示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能力,防止管理者在财务活动过程中的支出随意性。由于非营利组织通常会收到带有限定条件的经济资源,它们只能被用于既定的目的或用途。因此,非营利组织会计必须提供主体资源限定情况的信息。

总而言之,由于财产使用权转移非营利组织与与委托人形成了受托责任关系,产生了对会计信息的披露需求。同时,委托关系也造成了资产经营者和投人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透明度。

四、改进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总体说来,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是比较繁杂和不充分的,由此导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不力。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改善:

(一)重视非营利组织委托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由受托人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能满足委托人的决策需求。会计信息披露将为组织内的成员了解会计信息提供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从中可以获取资源运作效率和效果的信息,进而做出增资或减资等决策。同时,会计信息的披露要能帮助委托人了解所提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

(二)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管制。

有效的会计制度设计能降低财务道德风险水平,非营利组织在设计会计制度时要重视内控制度的设计。非营利组织应该依赖于组织业绩和受托责任的改进,努力构建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管制;积极地进行会计人员培训,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培训和道德规范,保证他们在实际中遵守会计规范和根据组织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报告。

(三)统一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增强会计信息可比性。

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础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兼采收付实现制。同时,可以采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原值和使用期限计提折旧,取消“固定基金”、增设“折旧基金”或“专用基金——折旧基金”。

(四)加强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其中一些法规颁布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法律规范逐渐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以更好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地提出,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因此为了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基金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8篇

摘要: 未来十年,我国政府的社会职能将进一步由“主导”转变为“引导”,并将继续对以预算会计为核心的政府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本文在关注当下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上,充分分析现行会计基础不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信息、不利于绩效考核和按现金制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政府受托责任口径窄等缺点,并提出政府会计未来发展的三个方向,包括:实行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并行、由预算会计模式向基金会计模式逐步转变以及初步建立与国际趋同的财务报告制度。

关键词:政府;会计核算;改革; 财务报告      

长期以来,政府会计在我国习惯性地被称为预算会计。在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我们只强调预算会计为预算管理服务,侧重对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的核算,而对使用财政资金所形成的庞大的固定资产及其使用情况、政府举借的债务以及还本付息情况、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等缺乏有关的信息披露,已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研究建立起适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体系具有深刻的意义。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的特点分析我国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仍是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以权责发生制为辅。收付实现制具有核算程序简单、核算科目简化、能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支出的优点,但随着全面、真实地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对我国政府会计的改革也更加迫切。政府会计核算基础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资金活动全貌。收付实现制不记录非现金交易事项对政府资产和负债的影响,不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所有非现金交易不作为收入、支出核算,相应的债权和债务也不确定,导致资产负债表和收支结余表不完整,无法满足国内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资产状况及其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支出结构及其效果等信息的需求,也将难以满足国外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我国政府债务结构、偿债能力以及平衡财政赤字能力等信息的需求。

不利于提高政府活动效率和绩效考核。由于收付实现制下,只有款项实际支付时才确认为支出,对于那些支出己经发生,但款项尚未支付的费用项目,则不能确认为当期支出,这样就造成单位的成本核算不完整,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各政府部门和行政单位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耗费与效率水平,不能适应开展对预算的绩效管理的需要。不符合会计国际化趋同方向。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大多在政府会计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逐步摒弃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一定程度上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我国是世界上许多大的国际组织的重要成员,我国的经济已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遵循国际公认的经济规则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大国)应尽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硕士论文 我国政府会计现行的主体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应尽快实行变革,以实现与国际政府会计的趋同。

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我国政府会计发展方向探究实行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并行。非营利组织会计主要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社会提供公益活动或服务的部门会计,实行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并行,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创造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公众评价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状况以及其工作效率愈发迫切。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信息,对所提品、服务的成本与费用进行配比,使政府的业绩透明化。

另一方面政府主导下的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实现良好的监控也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应计制将责任和义务的发生作为确认的基准,管理者不再具有影响时间的能力,使他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所消耗的资源及其为其所支付的价格,即资金使用的效率。所以说,应计制的实施有利于引进效果更佳的财政控制系统。初步建立与国际趋同的财务报告制度。

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财务报表的内容过于简单。现行财务报表体系主要以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要目的,没有披露养老金、失业金等的使用情况以及各级政府在其他财务方面的受托责任的信息,也没有提供反映政府绩效与成本信息的报告。因此,现行的财务报告系统不能真正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初探罗 彬内容摘要 未来十年,我国政府的社会职能将进一步由“主导”转变为“引导”,并将继续对以预算会计为核心的政府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本文在关注当下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础上,充分分析现行会计基础不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信息、不利于绩效考核和按现金制编制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政府受托责任口径窄等缺点,并提出政府会计未来发展的三个方向,包括:实行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并行、由预算会计模式向基金会计模式逐步转变以及初步建立与国际趋同的财务报告制度。

映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也不能满足使用者对绩效信息的需求,但是如果改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就能使得以上情况得以改观;其次,从报表的结构上看,财务报表项目设置不科学。例如,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项目既在收入支出表中列示,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这样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人们了解政府的实际财务状况。引入应计制作为核算基础的步伐应如何适应政府会计的发展以上分析讨论了我国政府会计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其共同特点是都包含了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务信息真实化、公开化、效益化的要求。

而言引入权责发生制成为了关键。实行“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并行”时如何引入应计制。根据中国实践,可以将我国现有的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进行重新归类。其中,政府会计包括目前的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公立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公立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会计,私立事业组织会计和其他非营利组织会计。为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运行成果,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所有的经济资源,总预算会计在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基础时,对于部分科目应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改革形式属于逐步深入式,即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根据需要在一部分政府会计科目中使用权责发生制。由于行政单位所有资金来源于国家预算资金,因为一般只涉及资金的使用情况,所以可以仍然使用收付实现制作为其会计基础,改革形式也属于逐步深入式。

鉴于事业单位从事社会活动时远不止涉及资金这一种资产,所以建议在财务报告中实行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核算方法,采用渐进引入式的改革,即从政府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开始,然后深入到政府预算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应用,但在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现金流量方面继续使用收付实现制。非营利组织会计,不管是政府主导型还是民间自我管理型,因为都是社会目的明确的机构,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更有利于提高其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一方面更好的接受社会民众和出资人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使机构管理者实施好自我监督。“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的程度。笔者的建议是:凡是国际公立单位会计准则已经有规定的

--> 或已被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会计原则及核算方法,如果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相矛盾,而且我国现行实务中已经存在该类业务的,则尽可能借鉴吸收,尽量少走弯路。

凡是我国实务有的业务、特有的政策规定,则应立足国情,有针对性研究制定相应的会计规范。硕士论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层面财务报告除了在现金制基础上继续编制政府预算报告外,还应按应计制基础增设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或称运营表)。全面的财务报告与政府统一的总预算相配比,从而形成一个更加有效的反馈机制。如上文中提到的权责发生制的“渐进引入式”,从政府财务报告全面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开始,然后深入到政府预算的权责发生制应用,但在现金流量方面可以继续使用收付实现制。展望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会计目标、会计职能和作用都发生了深刻地变化,由此导致会计核算基础不能完全采用以前的作法,会计基础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我国政府会计基础改革没有必要按常规走完每一个步骤,可以选择渐进引入、逐渐深入等模式,以减少改革成本,提高改革效益,真正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逐渐建立起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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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2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4结束语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一方面希望极大地保护上学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民办高校一旦采用此会计制度,投资人可能会担心将自己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高校范畴,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和管理者不敢贸然决定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需要国家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目前民办高校还不能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优惠,如民办高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税收优惠等方面、可能会挫伤了民办高校投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10篇

【关键词】 慈善组织;会计法规体系;设想

一、我国的慈善组织及其运行模式

(一)慈善组织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台,我国至今没有统一的“慈善事业”及“慈善组织”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广泛开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资产和劳动,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活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所从事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安老助孤、扶助残疾人及社区福利等的非营利的活动,是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事业为主的组织,包括公立慈善组织、民间慈善组织,如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培训学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组织的运行模式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运行体现管理模式社会化、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形成了国家、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国内外)多渠道、多形式兴办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

1.公办公营,即政府出资、政府机构经营。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镇等都有直接投资举办的各种公益福利性质的机构,其体制属于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由国家编委核定和国家财政负担。这种“慈善组织”是中国特有的模式。

2.公办民营,即政府出资、民间机构经营。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由一些有管理经验、服务质量比较好的民间慈善机构经营。如温州市红景天养老院,由街道开办,公开招聘经营管理人员。中标方在满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招收交纳费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所有优惠政策。期间,经营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门上交部分利润。

3.民办公营,即民间组织出资、运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民间慈善组织都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从慈善组织的创办、领导者、框架体系、组织行为及价值取向等无不与各级政府密切联系。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大型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名义上属于民间性质,但其“民间”性主要体现在运作资金的来源上,政府通过这种形式筹集来自民间的资金,然后进行统一分配,实际上承担和履行着政府的部分职能,是政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的“财源补充”。

4.民办民营,即民间组织投资、民间组织经营。这类组织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部门,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会性等特征。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有效弥补。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已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兴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联合经营。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断增加对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改制、承包、租赁、合伙联营、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鼓励、吸收各类资金投资社会福利事业。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国际惯例

(一)慈善组织的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慈善组织会计属于非企业会计,目前慈善组织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

公办的慈善组织(或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行1997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法规有:2004年6月27日颁布并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民办的慈善组织,可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法人登记,执行2004年8月18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法规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慈善组织会计的国际惯例

在西方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其会计体系也越来越复杂。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公立组织和私立组织,分别由不同的机构进行会计规范。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制定和,属于政府会计的范畴;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公告构成了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主要有:(1)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4号《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

(2)财务会计准则第93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3)财务会计准则第99号《非营利组织折旧确认准则生效日期的推延》;(4)财务会计准则第116号《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5)财务会计准则第117号《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6)财务会计准则第124号《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会计》;(7)财务会计准则第136号《其他组织将募集或持有的捐赠资产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或慈善信托机构》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1)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报的资金;(2)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3)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看,指的是私立非营利组织,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比较接近,但有两点不同:第一,美国的私立非营利组织大部分为慈善组织,从数量和规模看,美国的慈善组织整体规模宏大,资金实力雄厚,民众参与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广泛,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慈善组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国的慈善组织都是私立的,且其运行可以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而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三、我国慈善组织会计的困境

(一)会计主体身份混乱,交叉重复,甚至缺失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界线不清。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各种法规都没有具体界定哪些机构才算是“非营利性”的,造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难以区分。比如养老机构是应归属于社会福利机构还是归属于老龄产业,并没有法律依据,各地理解不同,处理各异,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存在企业登记、民非企登记和事业单位登记三种登记办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区分不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主要区别在资金的来源上,公办的慈善组织资金来源于国家,是国有资产,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否则就是民非企登记。这种按所有制划分的法人登记制度在慈善组织出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法人登记有多重选择,既可以作事业法人登记,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记,没有统一的标准。

3.“双重管理制”造成许多慈善组织无法合理登记。相当部分慈善组织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进行民非企登记,只能作企业登记,有的干脆不作登记。

(二)会计制度不统一,运用混乱,规范不到位

慈善组织现行的会计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业类别来划分的,这种会计法规制定导向的定位已经不适应慈善组织的发展了。由于慈善组织运作模式多样化,冲破了行业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组织已经无法从现有的会计制度体系中准确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如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兴办的慈善组织,应该执行哪种会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的操作是:视登记性质而定,作事业单位登记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作民非企登记的,适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目前的会计规范满足不了慈善组织的需要。由于没有专门针对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慈善组织发生的会计事项只能从其他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去寻找处理办法。一方面不系统,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应当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把捐赠收入作“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办法与慈善组织资金来源很大部分是捐赠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机构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里找不到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违背“可比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同样是慈善组织,由于注册身份不同,执行不同的会计规范,造成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会计目标不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八条规定: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二是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引进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此外,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基础、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表的内容及其组成内容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类别相同的组织,不应当允许同样的业务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否则,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计核算的统一性无法保证。

(四)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失调,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慈善组织分别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非企、基金会等多种管理,在单行法规中分散体现了有关财务、会计监督管理的规定,具体有:《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但这些条款都是粗线条的,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法,而且每种组织又都有各自适用的法律,相互不衔接,导致缺乏操作性,监督机制失调,财务、会计监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

(五)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影响慈善事业国际化进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强的世界性特征,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直接参与了国际交往,许多慈善组织接受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大型基金会、海外中国企业、跨国公司和个人捐赠等)的捐赠,比如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在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物资中,有近80%来自国外和港台,只有20%多一点来自国内。此外,还有一些国外机构、个人向中国慈善组织寻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国举办慈善组织。但由于我国慈善法律法规的滞后,慈善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的不相协调,我国慈善事业的国际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赠的层面上,其他方面尚未开展起来。

四、建立慈善组织会计体系的设想

(一)统一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

为改变我国目前慈善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的混乱状态,应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会计规范模式,即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统一的适用于所有慈善组织的会计规范,其规范的范围既包括公立慈善组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统一的会计规范,不仅可以保证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可以使我国慈善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国际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会计的协调。

(二)制定适用于慈善组织的会计准则体系

慈善组织会计归属于非营利组织会计范畴。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种类繁多,包括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寺院等,这些组织业务特征不一,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不能只由单个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会计行为。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的框架体系,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同时以具体准则的形式来规范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特征组织的会计行为,形成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大会计准则体系。

在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非营利组织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对于普遍适用的会计核算要求和方法,会计准则应作出统一规定,如《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会计》、《非营利组织投资会计》等,但在规定具体要求和方法时应对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规定,对某些规定还可以标明仅适用于哪些非营利组织或标明对哪些非营利组织不适用等。

针对慈善组织的特点,可以特殊业务具体准则的形式来制定相关的处理规范,如《接受捐赠和捐赠的会计处理》;《受托责任会计》;《慈善组织的财务报告》等,在财务报告准则中还应规定公立慈善组织要定期向国资委报送相关会计信息,以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国有资源的利用情况。

(三)完善慈善组织会计配套的法律规范

慈善组织会计规范体系中除了慈善组织会计准则外还应有一个比它高一层次的相关法律体系(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各类商法和税法、会计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是慈善组织会计制度得以正确执行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规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可见没有专门的慈善组织的相关法规,亟待立法:

1.制定《非营利组织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性质、事业特点、法律地位、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活动要求等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使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监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行为,为慈善组织会计准则的施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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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预算会计作为政府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考核的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预算会计是在1950年10月制订并开始实行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改革,现行的预算会计是在1997年进行重大改革以后,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

1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的现状与改革

1•1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范围存在的问题我国预算会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预算对资源的集中程度很高,分配带有浓厚的供给制色彩,这就是我国独有的以预算收支为中心进行核算的预算会计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会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有: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实行经济核算;事业单位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

1•2国外政府会计体系的借鉴美国政府的会计体系包括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是以与政府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为核算对象,包括:①行政活动,即政府行政机构展开的;②权益活动,即政府举办各种国有企业的活动;③事业活动,即政府举办的国有学校、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由此可见美国的政府会计体系比我国预算会计体系适用范围要宽,还包括了国有企业。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分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和民间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组织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属于政府会计体系;而民间举办的非营利组织则不属于政府会计体系。美国将非营利组织区别对待,这种作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各国有各国的具体国情,区分的标准当然可以各有不同。

1•3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建议(1)事业单位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与行政单位一起合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会计历来分为营利性会计即企业会计和非营利性会计即预算会计两大类,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性质足以让事业单位会计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2)事业单位会计不应再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而应与企业会计一起合称“企事业单位会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事业单位也需要“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从总体上来说,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企业会计中的诸多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可以适用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会计也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3)事业单位会计既不应再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而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事业单位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由此,事业单位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事业单位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事业单位还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行业,例如高等学校、体育馆、电视台等等。事业单位行业之多及其状况的复杂性不亚于企业,中国1997年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满足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2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现状与改革

2•1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现状建国以来,我国预算会计长期以收付实现制度为会计核算基础,它充分体现了国家预算管理这个重心。近几年来,我国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财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使现行的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政府预算管理的要求,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可以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因此,预算会计运用权责发生制,既是国际上政府会计改革的趋势,更是适合我国深化财政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

2•2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的问题(1)不完整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信息无法为编制部门预算、实行零基预算提供准确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国预算会计只注重财政资金的收支核算,对各单位占用的长期资产关注不够。例如:行政、事业单位正在建造的基建项目不在单位会计中反映,已入账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只在固定资产报废减少时才在账簿中按账面原价注销,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虚列了资产的价值,难以为编制预算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2)无法进行准确的成本和费用的核算。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长期债务不预提利息,对无形资产不确认、不计量或在确认时一次性摊销等,使得在不同会计期间成本高低悬殊,不能充分反映公共管理的相关成本,不能适应开展绩效预算管理的需要。

2•3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我国当前的预算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另加少量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的格局。从未来发展看,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过渡是必然的趋势。这种转换在操作上难度很大,但是权责发生制提供的信息量是收付实现制所达不到的。我国当前还不具备权责发生制实施涉及到的许多基本条件,相对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实施可能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此种情况,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采取渐进式改革,具体来说,由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逐步推进。这期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对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采取不同程度的修正。第一个步骤,可以考虑对以下几个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

(1)资产方面。对部分金融资产进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非金融(实物)资产只在需要安排支出时才加以反映,但是不进行资本化(即不提折旧、不摊销)。比如说国债转贷资金,已经确认但尚未收到的拨款或者补贴等。超级秘书网

(2)负债方面。对那些确认期内已发生,但预计今后期间才会实际收付现金的交易和事项,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于这类应付款项按权责发生制反映。第二个步骤,为了全面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预算会计应更全面地采用权责发生制。

(1)资产方面。不仅对金融资产全面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对于可确认并可计量的非金融资产也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比如说固定资产,应对其购置成本进行资本化,在实际使用耗费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固定资产成本。具体来说,对于单位各部门运转过程中所耗费的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分期提取折旧的方法予以确认和核算。

(2)负债方面。应对所有可确认、可计量的负债项目按权责发生制反映。我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强预算管理,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实行权责发生制对数据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作为发展中国家,当务之急是要摸清家底,结合项目预算时的上报工作,对政府的各类资源进行登记入账,做好改革的基础工作,以便在实行权责发生制改革时驾轻就熟,水到渠成。

3结论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是1998年开始正式实施的。本文在研究我国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体系、核算基础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还借鉴了国外政府会计体系的作法,采用对比分析方法,指出我国预算会计体系的范围界定的原则。并且,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政府会计体系。在预算会计核算基础改革方面,提出了几点我国可以借鉴的改革经验。指出了我国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过渡的总体方式是渐进式的设想,并提出转变的两个步骤和每个步骤应该转换的项目。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改革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理论上的不断丰富和完善,还要求多方面的协调配合,更需要宏观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建勇•预算会计[M]•上海:上海写作论文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55-359•

[2]楼继伟•政府预算与会计的未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42-153•

[3]全国预算会计研究会•事业单位会计的发展趋势[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0,(3):56-71•

[4]王庆成,王衍弘•论事业单位会计的地位[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3,(9):34-42•

第12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预算管理 问题探讨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以精神产品或各种服务形式向社会公从提供服务的各种组织机构的简称。近几年,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之一的非营利组织,有效的预算管理在其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的意义

1、加强预算管理,可以较大幅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让出资方放心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益,尽管出资者捐出资金后对资金不再拥有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一定会关注该笔资金的使用方向及使用效果。预算管理会使资金使用公开,透明,高效,从而增强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

2、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是非营利组织追求的最高目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反映了资金使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当非营利组织在强调追求效率性指标时,盲目追求规模,没有兼顾服务效果,必然导致服务对象满意度的降低,使出资者对非营利组织失去信任。因此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从而树立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

二、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预算形式丰满,内容骨感,尚无完整的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管理不是预算编制的管理,不能把目光集中在如何编制上。预算是一个过程,不仅包括预算的编制,还包括预算的执行与预算的监督与检查。尽管我国建立了《预算法》且已出台了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制度,但这些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迫切需要一套严密、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体系。大环境看,各个非营利组织之间预算管理混乱,小环境看,非营利组织内部程序不顺畅等。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预算执行力度不够

预算编制不仅需要有财务人员的参与,还需要有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的参与,保证预算的编制不脱离实际情况。但非营利组织的现有各类人员能力水平程度不一,专职工作人员中懂得非营利组织运作与管理的专业人才很少,少数员工对社会组织缺乏基本的常识和了解,这对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实际性、科学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预算的执行出现虎头蛇尾。

3、尚无良好的预算监督机制

预算管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核心和关键。由于非营利组织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对预算管理也不够重视,财务人员只承担了单位简单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的辅助工作,另有业务部门在具体操作项目前不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内部监督作用大大削减,在年终决算中,对预算的整体执行情况没有一个标准严密的监督、考核方案,不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降低了预算的实际效果。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1、建立严格、统一、公正、透明的预算管理体系,并引入评价机制

领导高度重视预算管理,并提高对财务人员的重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编制与审批,预算的执行与监督,决算的编制与审批等管理制度及具体方案。讲求绩效,责任到人,无论是项目预算,还是经费预算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立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评价预算的执行情况。如将评价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业务绩效指标;二是财务绩效指标;三是成果绩效指标,包括效益类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其中,财务类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预算在业务活动中的执行情况和主要财务状况,其具体指标及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财务绩效预算评价主要指标

2、提高人员素质,增加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预算执行力度

人才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非常重要,人才的培养是开展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应加大培训力度、选聘高素质人才、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全面预算、项目预算、经费预算等各类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体系,做到预算有标准,审批有原则,执行有约束,监督有力度,评价要科学。

改革薪酬制度,建立薪酬激励模式,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增强吸引力,从而留住人才,提高预算执行力度,使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薪酬激励既要进行物质激励,也要兼顾非物质激励。

(1)物质激励方面

不断完善薪资体系改革,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相结合。固定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包含奖金、津贴,引进职位评价系统,实行具有差别化的薪资政策;根据员工贡献大小制定差别化的福利政策(这里指狭义福利),例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教育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2)非物质激励方面

注重文化激励的重要性;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与单位另行设立的短期休闲度假相结合,缓解员工因竞争激烈、工作紧张而带来的压力,给员工精神和体力上分别带来的好处;给员工定期培训,挖掘自身的潜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使其从事更加具有挑战性和竞争性的工作,从而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实现自我价值。对处于事业发展阶段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方向和良好的晋升机会;处理好竞争上岗、领导干部选拔中岗位比例关系。

3、建立健全预算监督机制

(1)成立预算监督委员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模式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确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目标,包括管理模式、内部核算体系、机构设置及职能划分等,以明确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建设的方向。内部管理体制一经确定,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从而保持整个体系的稳定性。

根据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具体岗位职责。在此基础上,设计起草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体系。具体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在项目开展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事前控制体系。工作人员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按有关制度、规定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或超常规业务要有明确的处理程序甚至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第二个层次是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企业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事中控制。这一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财务人员的强烈责任感和称职的工作能力,并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第三个层次,是以已有的稽核、内部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非营利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管理预算监管委员会。预算监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监督审查财务报表等手段,对有关业务和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以查为主的事后控制。

(2)业务部门自行监管,设立经济责任制

非营利组织必须建立与预算管理模式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制。各业务部门或项目主体都是预算监督过程的成员,不论项目大小,经费多少,都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体系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核查与评估,防止资金挪用或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设定预算管理目标的同时, 应承担与预算目标相应的责任目标, 这是预算主体的经济责任。

预算主体部门应将对责任主体的考核指标体系、奖惩制度也以签订责任合同的形式下达, 以对责任主体对设定的预算目标是否达到相应责任目标进行约束。如果预算执行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能达到相应的责任目标,首先, 由业务部门或项目主体依照预算责任合同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其次, 降低业务部门或项目主体的信用等级, 该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以后同等条件下不同业务部门或项目主体预算资源拨付的顺序。如果业务部门或项目主体完成了责任合同的指标, 则其可得到责任合同规定的奖励, 并同时增加其信用等级。

(3)接受外部审计监督

外部审计包括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这里主要指社会审计。

外部审计监督按内容可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非营利组织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监督,由于外部审计机构不参与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工作, 所以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更具有公信力,从而提升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高雷 张婷 非营利组织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