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5: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市财政局为融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镇道路发展有限公司重点负责交通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负责土地收购成本及其他项目资金筹措。
二、规范融资程序
(一)各建设主体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资金总盘子,在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比较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教育卫生、环境整治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一般竞争性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对各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形成市级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预算实施。建设项目变更和确需追加建设资金预算的,要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四)各融资主体要根据年度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确定的融资任务,依托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多项措施,开展直接融资,运作建设项目资金。各融资主体实施融资前,须向市政府提交融资申请报告以及具体融资方案,待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政府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对未经核准的融资产生的债务,由融资主体自行承担。
(五)各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任务,及时融资到位,并将融资资金缴入市财政部门的建设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规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体。
(六)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部门。
(七)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汇总,由财政部门牵头,召开建设主体、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三、偿债及风险控制
(一)偿债办法。对于原有债务,仍按原渠道归还,对于本规定出台后产生的新债务,由市财政部门协调,各融资主体多方筹措资金,按当年到期偿债总规模逐步建立偿债基金。
(二)风险控制。
1、规范债务担保管理。各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融资主体之外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担保的担保事项均要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各融资主体自身融资担保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属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可采取各融资主体相互担保形式解决。
2、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严格担保管理,控制融资风险,逐步建立市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数额较大的融资和担保,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一、制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融资性担保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非常严重的弊端。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其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决定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国务院要求“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二、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在融资性担保业务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担保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是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笔者在研读《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属性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点。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只能由两种性质的公司参与: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双重属性: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既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又具有中介机构的属性。
(三)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两种证照: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初担保”和“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外,还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
(五)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的“正担保”和“反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六)同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有两种性质的主体资格: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正担保”和“反担保”业务中,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
(七)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正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被担保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有两种类别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文书。
(八)同一融资性担保业务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正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被担保人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如果有“初担保”和“再担保”的,“初担保”和“再担保”也可能会申请两种类别的房屋抵押权登记。
四、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列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51条规定,《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仅仅熟悉和掌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实施办法》和《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1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可能承担错案责任风险。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担保责任解除前,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与房屋权属登记密切相关。房屋登记机构应当熟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这些业务,以便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房屋权属登记中,正确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哪些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或者可能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5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合理审慎地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注销登记”。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配公司房屋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注意该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已经解除。
【关键词】地方;融资平台;档案管埋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政府不断拓宽投资渠道、加大融资力度,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过程中,形成了承载着融资平台成长历史的缩影的材料,如项目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发债、融资工作其他方面的文件材料等一系列重要的材料,这些,随着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可能会导致档案材料的不完整或丢失、损毁,因此确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平台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 地方融资平台档案管理的意义
地方融资平台档案是地方政府拓宽投融资渠道,提高地方政府对各种资源的综合运用能力的重要依据,是反映融资工作过程最真实、最完整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其管理和使用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资产审核、债务清理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融资平台档案的管理在政府职能的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它能够帮助政府摸清家底,根据发展需要对运用能力、融资规模、资金使用等重要方面进行战略调整,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增强竞争力,提高融资效益。
二、 地方融资平台档案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一) 地方融资平台档案管理的内容。地方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它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商业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建立资金池,拓宽了地方政府的投融资渠道,提高了地方政府对各种资源的综合运用能力,同时,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作更加市场化、专业化。
按照融资项目的时序性,融资平台档案的内容可分为:1.项目贷款档案。包括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合同、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委托债权投资资金使用及账户监管协议、委托债权投资项目融资顾问服务协议、借款合同。2.信托贷款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抵押合同、上级关于有关工程项目的批复、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项目实施的请示、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信贷业务委托协议、担保承诺、反担保保证合同、资金支付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书、资金托管合同及股东会决议。3.融资租赁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4.企业发债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区、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件、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审核表、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司债券承销协议书、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及模分配表、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担保文件、第三方担保相关文件、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文件、市政府有关决议、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协议书、公司债券债权协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公司债券偿债及监管账户监管协议、信用评级报告、信用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主承销商资质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文件、信用评级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文件、各承销团成员的资质证明文件、监督银行/债权人资质证明文件、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债券发行使用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工程项目建议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选址红线图、债权协议、公司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公司已发行债券存续期相关情况的报告、公司债券质量控制审查报告、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本期债券的信用承诺书、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5.融资工作其他方面的文件材料。包括抵押人与有关银行(行)的银团贷款抵押协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目建议书及的批复、对外担保内审审批表等。
(二)融资平台管理档案的特点。融资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专门反映融资平台工作业务,它除了具有档案的基本属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其他门类档案的特性,这是由融资平台档案的特殊性、专业性所决定的。1.真实性。融资平台档案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商业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的过程中的融资行为及其效果的事实记载和反映。融资平台档案以真实性为根本,以对融资项目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合法为准则,其形成的档案具有高度的真实性。2.成套性。融资平台档案一般是以每个融资项目为单位整理的,每个项目都是由一整套密切联系的、不可分割的融资材料组成,与融资程序中的融资立项、实施、形成贷款形式等一一对应,环环相扣,不可分割,同一项目中的档案不能分散,不同融资项目档案材料不能混放。3.保密性。融资平台档案不仅反映了融资部门的融资工作,而且记录了融资项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融资平台档案涉及到融资单位项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要考虑不同材质的档案的特殊保管,对融资平台档案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融资平台档案建设的思考
融资平台档案是政府经济实体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平台档案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融资工作质量。相关领导和档案人员都必须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它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改变过去只要项目实施,轻视项目归档的观念,按照融资平台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边融资边收集整理,融资项目结束,档案材料入库,切实加强融资平台档案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融资平台档案管理制度,促进融资平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融资平台档案应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自身融资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融资平台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程序、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实施“科学归集、分类规范、集中储存”的管理原则,实行边融资边收集整理、融资项目结束,档案材料入库的责任制度。
同时,融资平台档案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利用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保管档案,切实维护和保障融资平台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正确性。避免由于档案人员的变动、融资工作人员变动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导致档案资料的不慎丢失或损毁,促进融资平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发挥融资平台档案服务全局的作用,提升其实用价值和利用效率。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平台档案管理方法,满足现代化档案管理需要。档案工作的数字化和标准化构成了档案工作现代化的两个主要方面,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融资平台档案要采用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数据同时归档的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电子(数字)管理”的综合管理方式。
1.标准化管理:要以规范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简便、高效科学地开展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将应归档的材料收集、归类、排序、编码、输目、鉴定、保管,形成一一对应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以达到方便利用,提供快速的目的。
0 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备受河南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河南省各级政府出台了很多政策,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社会各界也想了很多办法,但效果并不理想。在此,笔者就这一问题,试从制度供给角度进行简单的研究探讨。
1 河南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制度环境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我国出台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比较少,这其中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更少,而且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可行性较差,缺少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如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2012年由财政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都没有配套的细则,操作性也不强。
在这样的国内法律制度环境下,河南省虽然积极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制定的《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等制度法规,但总体来看,不完善,也不系统。
河南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科学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致使抵押贷款缺少应有的抵押担保。在我国,民间融资是企业和居民重要的非正式融资途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的资金渠道,但是,河南乃至全国的民间融资目前普遍存在不规范和金融风险问题,再加上我国各级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界定和保护不够,使得民间融资的这条便捷的融资渠道难以畅通。另外,由于缺乏信息公开制度,河南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的劣势,银行不愿向其贷款。
相比而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都非常完善。美国制定了《国家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保障和支持,还制定了《小企业法案》,由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日本制定了《信用保证协会法》,并且根据该法在各地建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援助。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完善,法制体系健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容易解决,对于我国来讲,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市场机制运行不畅,促进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亟待充实,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要想解决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需要从多方面增加制度供给,通过法律制度的供给和完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使企业、政府和市场的作用都能有效地发挥。
2 基于制度供给的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路径
2.1 完善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促进河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河南省政府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逐步制定《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政策扶持条例》等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修订完善1999年制定的《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切实改善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档次,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技术,缓解河南各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2.2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规范,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民间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高效的特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式。但是,民间金融市场具有高风险性、隐蔽性和非法性,很容易演变成非法融资,导致借贷危机,河南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的民间非法融资问题必须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重视。因此,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制定《河南省民间融资管理办法》,明确河南省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制度约束民间借贷的扭曲行为发生,对非法融资和高利贷活动进行严惩。建立民间借贷组织的行业规范,建立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的互助互利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使民间资本能够有效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3 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2.3.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风险资本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得到法律保障
风险投资基金是为高成长、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渠道。河南省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产业投资基金营造一个好的外部环境,要根据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制定好政策, 适当政府给予风险投资机构低息贷款,壮大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规模。
对国内的风险资本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从事风险资本投资业务的基金或机构很容易变质成为非法集资,而一旦被确认为非法集资,对于风险资本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尽快完善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风险投资者利益,吸引更多风险资本参与到河南省中小企业的建设中,促进风险资本投资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河南省风险资本创业管理办法》,加强风险投资组织制度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同时,健全风险资本投资的法律监管体制,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体系。
2.3.2 为风险投资基金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除法律风险外,风险资本投资还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为此就需要出台系列配套政策,降低风险资本投资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或对其风险损失进行补偿,推动风险资本的发展,税收优惠就是有效的风险补偿措施。这就需要为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制定一个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另外,还可以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种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风险资本投资向河南省内中小企业倾斜。
2.4 积极出台政策措施,对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功能完善提升,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国内较大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所,承担着为河南中小企业搭建产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促进非上市中小企业的股权、债权乃至全范围产权挂牌交易,增强中小企业产权流动性,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做出积极贡献,同时也能容纳大量的投资机构,为企业间的并购和整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2.5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制度,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信用信息制度方面,加大中小企业不涉及商业机密的自身信息披露程度,加快融入金融征信管理系统,消除信息的不对称。
提高河南广大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水平是缓解融资困境的必然要求。为有效解决融资困境,河南广大中小企业,必须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积极配合金融管理机构和社会信用中介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不断提高企业信誉。中小企业还要加强对融资的认识和管理,制定明确的还贷计划,根据项目的收益情况,按时还贷,构筑良好的银企关系,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
2.6 在河南省各地市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局
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市场开拓、专业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推进中小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健全广大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经营性缺失等问题,应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担保机构,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还需采用具有一定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以求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xx〕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 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 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拟签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设定为8年,必要时经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条 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 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股权投资不超过2亿元;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 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 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 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事前防范,建立的财务控制体系及明确的规章制度
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是较为先进科学的体制,其运作模式为“三个统一、一个体系”,即资金管理统计核算一、会统一、财务人员管理统一,和一套科学的财务评价体系。
而资金集中管理又是财务集中管理的重中之重,包括资金预算集中管理、融资集中管理、银行帐户集中管理和现金集中管理四个方面。资金预算集中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年初审定的财务预算,核定年度资金额度,集中管理投资资金,引导资金流向企业战略重点业务上;融资集中管理是指企业将银行贷款权、贸易融资权、对外担保权统一管理起来,有效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杜绝由于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银行帐户集中管理是对所属单位的银行帐户实行审批制,强制核销与经营无关或功能重复的银行帐户,并通过安全有效的系统时时监控资金流向,控制业务违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金集中管理的核心为收支两条线,即管理部门按照核定的资金预算及所属单位申报的资金用款额度,拨付资金;所属单位的所有收入资金均按规定的上划途径上划至集团公司的账户内。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大大减少了资金的沉淀,利用集中的闲置制资金可以大量归还外贷资金,内部调剂所属单位的资金余缺,从而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而且将集团内的闲置资金统一运作,也能大大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财务管理体制确立后,就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内控制度实施,包括《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产品销售结算管理办法》、《货币资金集中管理操作程序》、《银行帐户开立、变更、关闭的审批程序》、《公司债务融资管理办法》、《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资金审批支付程序》、《网上银行业务使用规定》、《货币资金内控实施办法》、《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公司资金授权审批管理办法》等等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事中控制,保障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在资金的使用环节进行有效的事中控制,可保障 资金的安全,预防被盗、诈骗和挪用;保障资金的完整,保证企业收到的资金全部人账,杜绝“小金库”、资金体外循环等侵占企业收入的违法行为发生; 保障 货币资金的合法,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使用资金; 保障 资金的效益,合理调度使用资金,选择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案,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1、资金完整性控制 .即所有资金收支业务均按规定计入相关账户。其控制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发票、收据控制。利用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核对收到的货币资金,以确保收到的货币资金全部人账。加强对发票、收据的印、收、发、存的管理工作,建账核算,定期抽查核对存根联与人账的记账联,及时发现其中的错弊。
(2)银行对账单控制。通过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账项的原因,发现其是否存在错弊。
(3)物料平衡控制。按照主要原材料、产成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量的平衡关系,检查资金收支的完整性。
(4)业务量控制。根据某项业务量的大小,复核其货币资金完整性。例如,旅馆可以按客房记录的业务量,汽车运输可以按台班记录的业务量,复核货币资金收入支出。
(5)往来账核对控制。定期与对方进行往来账余额的签认,确认清欠货币资金是否及时入账或货币资金还欠是否真实,及时发现挪用、贪污企业货币资金等违法行为。特别应注意对于已作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了解是否有收回款项不入账的情况。
2、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 .货币资金安全性控制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其控制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账实盘点控制。即对库存现金、有价票据等进行定期盘点,日清月结, 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 ,确保企业资产帐实相符。
(2)库存限额控制。核定企业每日库存现金余额,超过限额的货币资金及时送存银行。
(3)实物隔离控制。建立控制制度确保除实物保管之外的人员接触不到实物,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专设登记簿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对于收到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建立专门台账,专人管理,以保证票据安全和及时兑现。
(4)岗位分离控制。将不相容岗位分离,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比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人员连续工作不应超过三年;空白支票、密码与印鉴的保管必须分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担任出纳工作;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经办人只能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货币资金合法性控制。主要是针对货币资金收入与支付业务,按照严格的授权审批、支付制度,合规合法地办理各项支付业务,重点控制大额资金的支付;通过严密的内部审计监督,及时发现不合法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从公众中取得不合法收、付的线索。
4、货币资金效益性控制。 服从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通过运用各种筹资、投资手段合理、高效地持有和使用货币资金。
(1)、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收益。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是以储备资金、生产经营资金、成品资金、投资资金以及结算资金等多种形态存在。确定各种形态资金的合理比例和最优结构,可以减少资金在各环节的浪费,加速资金的周转,促进资金的有效使用。通过运用各种筹资、投资手段,制定货币资金收支中、长期计划,实施某些推迟资金支付、加速货币回笼、收回投资政策,解决货币支出的缺口;或者通过加快资金支付(可降低采购成本)、一定的赊销政策(可提高售价或扩大销量)、参与各种投资,提高收益,降低资金储量。
(2)、制定的信用政策,加速资金周转。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品种、规格及价格等方面的竞争能力,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合理考虑促销与增加的应收帐款机会成本、坏帐成本和现金折扣成本的平衡,制定折扣期限,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等信用条件,同时权衡增加收帐费用和减少应收帐款和坏帐损失,制定科学的收帐政策,减少应收帐款、坏帐损失,加速资金周转。
(3)、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减少资金浪费。企业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建立严格控制制度。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先进合理的消耗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减少浪费,降低消耗,促进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同时加强对存货管理,合理控制存货的储备,减少存货的浪费,加强存货的流动性,减少资金的占压,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
(三)事后监督,注重信息反馈。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对内融资模式主要有三种:结算中心、内部银行以及财务公司。
(一)结算中心模式
财务结算中心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子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财务结算中心业务较单一,确切的说并不能充当企业集团融资的角色。
(二) 内部银行模式
内部银行主要职责是进行企业或集团内部日常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和运筹。目前存在着以下问题:1、筹资手段方面存在局限性。由于内部银行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与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予的权力相比,其筹资手段极为薄弱,这主要表现在:内部银行不能发行债券,不准拆借资金。2、资金管理方面存在局限性。由于内部银行仅仅是企业集团的一个管理部门,缺乏强化资金管理的经济手段和追求资金成本最小、利润最大的内在动力。容易受行政干预,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锅饭”的现象,在局部范围内降低了资金的利用效果。3、规范运行欠章法,可行性缺乏依据。目前,由于内部银行的运作尚无现成的经济法规可循,容易在资金运作上出现执行偏差。
(三)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存在着以下问题:1、定位缺失。在新《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之前,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较为模糊,影响了它的发展壮大。2、规模较小,资金实力不雄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可以向企业集团以外的法人单位募集资本金,企业对财务公司的股权投资只能低于40%,这大大限制了资金的来源。3、业务品种少,新的利润增长点少。全国大部分财务公司目前仅仅局限于向集团成员企业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近年来连续降息,存贷款息差持续收窄,资产收益降低。财务公司现在所开展的业务与集团的金融需求还有较大差距。4、融资渠道狭窄。财务公司不能吸收集团外的存款,从商业银行拆入资金,更不能从人民银行取得再贷款或再贴现,只能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拆入资金,这样就极大地限制了财务公司的融资功能。5、资金结构存在矛盾。在当前资金普遍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一般企业不可能有大量的长期资金存入,财务公司能够吸收的存款基本上是企业生产周转的活期存款,其流动性强,稳定性差。而从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看,大量的是基建及技改资金等长期性资金需求,结构性矛盾突出。6、经营范围的局限性。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上有很多限制,例如,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内部转帐结算,没有银行同城结算系统的交换号,业务只能挂靠在其他商业银行;只能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不允许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入资金限在7天以内等。
综上所述,无论是结算中心,还是财务公司,都是企业以行政方式设立的,实行了财务集中管理,但是出现现金富余的公司与资金匮乏的公司之间没有资金调剂的机制,尚未建立以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内部资金融通体系。在为企业集团服务的过程中,内部资金融通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效率不高。
二、 基于信托业务的集团内部融资模式创新
(一) 企业集团融资模式的创新模型
1、企业集团传统的内部融资模式。企业集团传统的内部资金融通模式一般是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的方式来对内部资金进行调剂。
2、基于信托业务的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模式创新。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利用独特的功能,通过资金信托的集合运用和以信托为原理的契约型投资基金,把众多投资者的小额的、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规模较大的集团性运作的资金。在资金运作的整个过程中,由集团向信托公司出具担保。保管银行都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收付和监管,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性。这样,不仅可以分散风险,而且因为规模经济效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存在的问题。
(二)模型的具体应用
在日常的资金融通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现金调剂或通融解决其中某一成员企业债务支付困难、相互债务转移、债务重组、相互抵质押担保融资等。
1、现金调剂。通过现金调剂或通融解决其中某一成员企业债务支付困难,从而保证其现金流流转正常。
2、债务转移。当母公司或子公司等成员企业需要增加资金来源量,但由于资本结构等的限制而不宜提高负债额度与负债比例时,便可以以其他成员企业的名义筹措债务资金,然后调剂转移给母公司或子公司等重要成员企业使用。从而使用资单位保持了良好的资本结构,又满足了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3、债务重组。站在集团整体角度,存量债务重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集团内部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相互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其中主要形式是债权转股权,二是对外负债的成员企业或母公司可以借助管理总部或集团整体的力量,将对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负债转换为银行或债权人在企业集团中的股本,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资本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4、相互抵质押担保融资。某一成员企业的负债融资也可以通过其他成员企业或母公司的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如果相互抵质押担保遭遇债权人的抵制时,企业集团也可采用一种变通的方式,即通过内部调剂,而将其他成员企业的资产转移到筹资单位的帐下,这从而达到同样的融资目的。而筹措到更多的资金。
三、总结
信托公司介入后的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模型,解决了企业集团的内部资金融通问题,具有如下创新:
第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节约交易成本。信托介入后,能够充分整合集团内各企业的资源,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可以规避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提高企业集团资金配置的效率,获得规模经济的效益,从而节约交易成本。
第二,一两拨千斤。集团各企业由于规模的不同,自身的融资能力也不同,这就导致部分需求由于自身能力所限而得不到满足,信托公司介入后,通过信托的方式整合集团内的闲散资金,聚集的资金规模要远远大于单个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这就满足了单个企业由于自身能力所限而不能满足的资金融通需求,从而起到一两拨千斤的作用。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ABS;信用增级;破产隔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自2007年我国住房体系改革以来,已经形成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并行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但为了解决人数众多的 “夹心层”住房困难,2009年中央政府提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点。由于公租房覆盖范围更广,社会需求更大,建设任务也更重,公租房建设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以河南省为例,在《河南省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2012年全省将开工建设公租房14万套,竣工5.74万套,约占各类保障性住房的1/3,项目计划投资168亿元。目前,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政府专项拨款、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土地出让金。公租房“只租不售”,资金沉淀期长。因而,现有的上述资金来源满足不了公租房建设资金需要的。资金成为制约公租房建设的瓶颈。如何在政府的主导下,创新融资方式,引入民间资金,成为公租房建设瓶颈的关键。
ABS,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以项目资产预计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是资产证券化的高级阶段。ABS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债券信用增级计划,降低债券利率,进而降低筹资成本。ABS产生于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房地产业,九十年代开始向全球迅速扩展,是项目融资的重大创新之一。随着ABS的发展,其在资金成本、资金来源等方面的优势愈加突出,如若将ABS融资用于像公租房这样的大型房地产建设,调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将会是解决公租房资金难题的一剂良药。
二、ABS融资在公租房建设中的可行性研究
公租房的资产属性和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现状决定了ABS模式可以用在公租房建设中。
第一,公租房流动性极低。根据国际惯例,适用于ABS进行融资的资产一般流动性较差。通过证券化,此类资产在公开市场上流通,进而解决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公租房属于不动产,本身流动性已经较低,且公租房还不能出售,在存续期内只能依靠分期收取租金来回收成本,因而是流动性极低的一类资产。
第二,公租房在整个资产存续期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有效的供给,并保证本息的偿付。公租房建成后,可以在经营期间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再加上政府的租金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公租房附带商业的租金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ABS融资中以项目未来收益作保证的前提,并实现本金、利息偿付。
第三,公租房项目信用高。公租房属社会福利项目,由政府出面担保,信用高,可以有效地降低公租房的筹资成本,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提供一定保证。
第四,公租房项目规模大。随着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数量要求越来越高,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要承担一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以河南省洛阳市为例,在《洛阳市建委明确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中要求2012年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24,801套,其中,公租房10,560套。公租房建设规模大,适用于ABS大型融资。
此外,2012年上半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319.9亿元,有良好的社会资金基础。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如《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信托法》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来支持ABS的发展。在实践方面,1997年恒源电厂有限公司(集团)通过ABS在美国市场成功地发行了债券。因而,公租房的建设利用ABS模式融资是可行的。
三、公租房ABS融资模式的构建
完整的ABS运作流程是:资产原始所有者(发起人)组合将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SPV;SPV通过转移证券化资产,信用评级、信用增级等措施,提高项目的信用等级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售债券;SPV以发行收入向资产原始所有者支付资产价款;资产管理人(通常为资产原始所有者)将管理资产所得的现金收入通过SPV按期向投资者还本付息。ABS的实施主要涉及六个利益主体:原始所有者、SPV、资产管理人、投资者、承销团、资金保管机构。
资产原始所有者,在公租房ABS的过程中,资产原始所有者是国家,由下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代表。
SPV,资产原始所有者将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出售给SPV,SPV发行以此为支持的债券。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SPV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SPV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来增加所发行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而降低融资成本。同时,SPV对证券化的资金进行破产隔离,将在资产证券化中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资产原始所有者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这对SPV的信用等级和资金实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公租房ABS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的就是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非公租房本身,而是其建成后未来一系列的现金流。SPV购买的是收益权,投资者得以收回投资并获利的来源也是公租房及其附属商业未来所能带来租金、政府租金补贴等。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属国家,这一点没有改变。
资产管理者,与资产原始所有者签订合同负责资产的后续管理与运营,与SPV签订合同承诺将后续运营收入用于偿还本息。实际中资产管理者多为原始权益人,但是,由于公租房租金的收取、住房的维修、物业的管理、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租金收取等工作,非常复杂,不是政府部门的专长,因此,在公租房ABS的过程中,建议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的管理者,政府制定公租房租住标准、租金标准、维修标准、配套商业建设、维修与收费标准等,由专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执行。
投资者,即ABS证券的购买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承销团是受SPV委托,承销证券发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组合。由于公租房所需资金数额巨大,由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共同分担发行风险。选择有资格、有实力的公司组成承销团有利于债券的顺利发行。
资金保管机构,SPV还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保管机构,公租房及附属商业租金的收入、广告收入、政府租金补贴等凡是由公租房带来的后续收入都要由该机构保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资金管理的专业性。
四、公租房ABS融资模式运行保障
1、完善各项法律法规。ABS融资目前可依据的专门法规目前仅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其相应的《信托法》、《税法》及会计制度仍有很大空白。当前,ABS融资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未来要大量推进ABS融资,需要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出调整,推进ABS融资进程。
2、建立完善的经济数据统计预测。公租房ABS融资项目是利用公租房未来的租金等相关现金流入偿还债券本金与利息,如果租金等现金流入不能满足债务本息的偿还,项目会发生偿债危机。因此,在发行ABS之前,需要对公租房及配套商业的市场前景、风险、租金、政府租金补贴的数量等做严格的估算。但是目前公租房可利用的评估数据,还局限于可行性研究阶段中关于需求量的预测及租金的制订方案,缺乏配套商业如商铺、广告、政府租金补贴等的经济数据的统计与预测。未来公租房建成后实际租住率与预测值的偏差会造成ABS项目的风险。我国要成功地把ABS融资用于公租房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经济预测,预测现金流、债务流,这是评估公租房ABS项目风险、确定债券发行价格的基础,同时可以根据预测结果来合理安排债券本息偿还,以降低风险,控制成本。
3、独立、有实力的SPV。为公租房ABS项目的信用增级与破产隔离,需要引入独立的、有实力的SPV。这需要解决我国信托机构发展孱弱的问题。国家应加大对金融业的创新鼓励,加强民众多渠道、分散投资的意识,逐步培养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信用托管机构。
4、持续客观的信用评价。在发行伊始,公租房ABS项目的信用等级关系到债券利率、融资成本、发行价格等问题,较高的信用等级有利于债券的发行。进入流通阶段,债券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债券的市场价格。但是我国公租房项目的收支信息并不透明,同时我国也欠缺权威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公租房项目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价。这些问题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质疑,进而影响ABS的吸引力,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证券信用评价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侯莉,王佑辉.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资本融资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
(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第五条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六条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七条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贸易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风险、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局审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三)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债权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五)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六)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十四条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第十五条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务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由外汇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非金融机构的担保人应当自担保项下债务到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出现终止担保合同的其他情形之日起15天内,将《对外担保登记证书》退回原颁发证书的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金融机构按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担保人出具对外担保后未办理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
关键词:信用担保 风险分散 融资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 企业 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 金融 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 经济 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 发展 。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 现代 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 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 法律 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 网络 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 企业 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 网络 ,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 自然 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