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议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会计监管 国有企业
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任务为: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我国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存在出资人职责不到位、监管分散、资产的质量和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已实现了分离,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建立。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仍是管理的首要目标。但是由于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刚刚建立,许多问题仍待进一步界定,新的监管模式也有待在实践中检验,因此,加强对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会计有效监管模式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会计监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国资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政策与法律的出台,表明以会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在立法上已初步确立。但在管理运行的过程中还不够完善,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新〈企业会计制度〉和国有企业会计监管政策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但会计信息失真、造假问题仍然存在,主要体现如下:1、进行虚假的会计处理,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自国资委第14号令《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推行以来,对国有资产经营业绩的考核逐步完善,一些企业进行虚假会计处理以达到以下目的:(1)虚增利润、掩盖亏损、获取绩效奖。(2)改造盈利状况,达到国家上市条件及发行债券的标准(3)减少利润以规避企业所得税。2、侵占流转税款,以增加当期现金流量。部分国有企业为了少交流转税或者延期纳税,违规确认收入。减少收入少交税款;延期确认收入延期纳税。3、会计人员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帐务处理随意性强。例:随意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计提跌价准备等。4、编制假预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如: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编制虚假预算等。5、财务基础管理薄弱、财务管理混乱。
(二) 会计监管标准存在的问题
2009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已在所有企业中全面推广实施,但我国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专业核算办法等并未废止,形成新旧会计标准并存的格局。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高低不一,而新准则较旧准则改动较大,部分财务人员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运用新准则。而且新准则改革了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如国有企业与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沟通不及时,便可能影响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及会计信息的质量,导致国企会计信息缺乏横向的可比性,难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最终降低会计监管的效率和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内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1)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是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让会计人员站在代表国家利益的立场监督企业几乎是不可能的。(2)对会计造假行为惩治不力。(3)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模糊,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4)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5)会计人员整体职业水平不高。突出表现在一些财务人员根本不具备从业资格、无视财经纪律,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总会计师制度上的欠缺是国有企业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总会计师制度是现代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监督不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不到位,二是职能不到位,三是管理不到位,四是素质不到位。其中以职能不到位尤为突出。总会计师不到位,不能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是造成有些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
3、监事与监事会制度不够完善。监事会制度和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会计监管的有效形式。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这些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已经建立起监事会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企业有些也并没有让其真正发挥作用,其对企业经营的合法性、投融资决策、会计信息披露等提出的专业意见或建议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审议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执行,制度的设立流于形式。
(四)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两年随着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逐步完善,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管得到了有力的加强,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1、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管理分散、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2、各种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监督弱化问题严重。3、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因素过重,主观随意性过大,这些现象显示出国家监督职能的弱化。
(五)社会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是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依法从事对委托方的委托业务进行财务报表鉴证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生命线。在目前市场机制下,企业是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两者是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由于竞争的激烈,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争取到或者保住客户,就会违规为企业隐瞒一些问题,这就使会计师事务所失去了从业的独立性,成为与企业联手作弊的利益共同体。这样的社会监督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还会误导政府的监督机构和社会大众,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现代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模式的设想
鉴于我国现阶段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构建一个完善的国有资产会计监督模式迫在眉睫。一项完善监管模式设计至少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降低成本;(2)提高制度效率 (3)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据此,在加强和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会计监管时,提出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组织及企业内部监管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模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面提高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提高国有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会计法规体系。2、治理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重塑会计诚信,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3、增强法制观念,全面学习落实新《会计法》。4、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5、把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是会计监管的良好基础,这对全面提高会计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重要影响。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各机构特别是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职能,实现权力制衡,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2、要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1)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2)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软控制”,变“要我控制”为“我要控制”,从而达到内部会计控制的最佳效果。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确立内部审计在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切实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监督职能向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转变。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减少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操控,为内部会计控制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5、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对风险因素的重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三)建立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有企业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是增强国有企业会计监管的有效措施。主要构想是:建立一套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应用指南、解释公告构成的内控标准体系框架,其控总体制标准体系应达到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等要求。基本规范可以借鉴5要素框架,将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兼顾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和遵循目标。具体规范中,围绕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这条主线,着重就影响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业务与事项进行规范。其内部控制组成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资讯与沟通、监督。总之,企业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以提高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和效率。
(四)强化财务总监制与外派监事会制度
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办法》,并逐步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总会计师制度,以期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会计监管。
1、财务总监制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用以强化出资人财务监督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措施。财务总监因为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使其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既有事后监督又有事中、事前监督,这一改变使出资人财务监督更加及时、更加有效。为使财务总监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设计出对财务总监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行动符合委托人的预期。
2、逐步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的制度,具体是可由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大型重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直接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要对出资人关注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深入开展检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但是,这种制度安排运行成本较高,具体操作中也应该讲求成本效益原则,一般主要应用于大型国有企业。
(五)构建国家审计监督制度
国家审计拥有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是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经理层“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并予以确认的至关重要的手段。由国有资产所有者赋予国家审计的监督职责,是国家审计以国家监督的形式履行所有者监督的实质要求。因此,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和改善国家审计监督制度,可以采以下途径健全审计监督体制: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审计监督在整个社会监督体系中的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 2、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以事后审计为主3、建立对审计监督成果的绩效评估体系 。4、完善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 。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中介监督制度
社会中介监督是指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及财务会计资料,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进行审验查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据实做出客观、公允的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这种典型的外部监督以其特有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得到了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而且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也可以为国有企业监事会、国家审计机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税务机关、证券监管等部门使用,具有真正的外部性。当前在国有企业中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对于完善国有企业外部会计监督、提高国家审计效果、满足国有企业多层次的监督需要,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和提高企业整体监督效率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本就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会计监管问题,结合国际会计监管发展的趋势,构建了“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业自律组织与企业内部监管为补充的会计监管模式”,希望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过程中发挥实效,对创建新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模式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农业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是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房地产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推动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保值增值。
(一)明确房地产产权。各单位对新建的办公及业务用房,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登记入账。对现有单位占有使用,但尚未取得所有权证明的房屋和使用权证明的土地,应在界定所有权、使用权的基础上抓紧办理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并登记入账。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合作方的资质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要求。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各单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本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房屋的报损、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参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中相关要求,开展房屋报损、报废工作。
二、房地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确、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行分级管理报批制。重大事项报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
(二)合理利用、注重效益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应当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有序开发、加强调控的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实行有计划的开发和利用,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和运营的科学化。
三、房地产处置及转作经营的管理
(一)各单位用于正常履行职能和维持事业发展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如确需改变,其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资产的非经营性。
(二)房地产转作经营方式主要包括:1.利用空余房屋或场地出租;2.开展土地合作经营;3.开展合资建房;4.举办经济实体等。
(三)各单位对于转作经营性使用的房地产必须坚持有偿、有期限的原则。
1.对于转让、出租的房地产,出租或转让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受让方收取合理的租金、转让费用。
2.属于内部经营的房地产,纳入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内部经营收入应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收入进行核算。
3.对于以房地产出资兴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单位,应按提供的国有资产额所占实体股权份额取得投资收益。
4.合资建房、其他投资行为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和土地类资产转作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分离。经营收益应当同时包含房产和地产两个部分。
(五)各单位房地产转作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农财发[2*)2号)及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核,同时还必须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切实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各单位拟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前,应当先向部财务司提交投资、入股的意向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本单位近期财务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七)各单位的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定。
房地产开发重大事项是指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市场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
考虑到黑龙江、海南、广东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垦区)特殊情况,其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事项(不含房改售房等事项);涉及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产权或市场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事项;利用账面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土地进行出资、入股、合作开发等事项为房地产处置、开发重大事项。
(八)房地产转让除赠与外,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方式进行,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九)各单位不得以房地产为所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农业部机关房地产委托机关服务局代管,需要进行处置和转作经营性使用时,由机关服务局提出意见报部财务司审核,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
四、房地产评估管理
(—)各单位发生的房地产处置及将房地产转作经营性使用等事项,应按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1.需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房地产开发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并提交部党组会或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各直属垦区的评估项目,在报部财务司前应首先报部农垦局,由部农垦局提出初审意见。
2.除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评估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报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直属事业单位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部财务司审核备案;各直属垦区企事业单位应按《农业部直属垦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参照物业公司的模式改造后承担办公楼(区)的物业管理)等形式。
关键词:国有产权 监管 制度化
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给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强国有产权监管,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在“十二五”这个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做好国有产权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近几年来,贵阳市国有产权监管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着手,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做好国有产权登记和换证工作。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摸清家底,进一步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产权管理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要求,认认真真做好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和换证工作,并根据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情况,完成了《贵阳市年度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汇总分析报告》,夯实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做好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等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及时安排布置了各监管企业、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监管企业、各区(市、县)有关企业(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按照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国有产权转让按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中进行,及时信息披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劳动关系,职工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护。并最终形成《贵阳市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上报了省国资委。
三、做好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一是规范公司股东代表和董事的行为。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市国资委《贵阳市国资委派出股东代表及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相关处室配合审议监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时发表意见,规范了股东代表和董事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维护了国有股的权益。二是按照程序积极做好企业股权管理工作。为实现贵阳环城高速公路一体化工作目标,同意市国资公司将所持有中天城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179.2327万股股权,增资至贵阳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融资工作等。
四、大力培育、扶持和推进有条件的监管企业,实现上市。积极推进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上市工作、推进60万立方米/日煤气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以按期实现供气目标,其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为符合IPO上市证监会审核要求,同意向原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融资,降低华能公司资产负债率;二是对华能公司、深交所等单位出具不占用公司资产承诺书、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等7份承诺函;三是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同意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函;四是为解决华能公司煤气补贴需直接补给终端销售商和解除华能公司为贵阳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的问题等。
五、配合做好本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一是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的考察、论证工作。二是加强企业改制前有关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如对金凤凰集团公司在改制前期工作中经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后账面净资产减值6773.47万元进行了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处理。三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如对贵阳万国大厦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等。
六、认真做好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工作。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整体资产质量,盘活存量资产,加快推进国企改革重组。截止2011年6月末,对我市贵阳银行、公共交通总公司等10户企业国有资产通过阳光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共处置国有资产评估净值14556.05万元。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预算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单位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进行合理分解,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五、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收支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登记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有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强化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
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做好维护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一、严格按照概算投资
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三、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四、不得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五、对存在工程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程变更手续
六、严格按照程序及建设内容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与决算
七、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合同必须归口管理
二、必须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三、严格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四、必须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政府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推动党委政府决策向科学化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发展规划等;
2、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3、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4、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乡机关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干部任免事项;
6、村、社区的干部任免事项;
7、乡属资产产权交易、租赁等有关事项;
8、大额资金的支出;
9、大型会议(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的筹备;
10、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1、需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单位报乡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与乡长审定后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2、对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单位应在提请集体讨论决策前,必须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村、社区、企业、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民情恳谈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乡长召集并主持。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部门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7、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
8、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书记、乡长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9、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10、决策形成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并向乡人大通报;涉及乡人大法定程序的,要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遇有特殊重大事项逐级上报。
11、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乡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府报告。同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结果。
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加强学习宣传培训,严格依法理财,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全市贯彻实施预算法总体情况良好。
(一)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
1.强化学习培训。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针对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举办专题培训班。
(1)人大系统的学习培训。市人大共举办两次集中培训:一是2014年11月中旬,市人大在__城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培训班。邀请自治区人大、广西财经学院的专家和教授授课,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区)人大主任,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财经工委主任、副主任以及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等百余人。二是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专题培训。2015年6月下旬,组织市人大机关相关委室、市财政、审计、国资、人社等部门以及12个县(区)人大机关54名领导干部,赴江西财经大学进行为期一周的学习培训。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也非常重视预算法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加强领导,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所有县(市、区)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专题培训。如那坡、田林等县人大常委会采用“请进来”和“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培训。参加人员包含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分管领导、两院主要领导、人大机关全体干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股室负责人,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等。
(2)政府及财政部门的学习培训。市领导高度重视,把学习新预算法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利用召开会议、普法宣传、外出学习等多种方式,重点向领导干部、全体财税干部、全市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目前为止,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均举办过新预算法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增强了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广泛开展宣传。一是各县(市、区)都积极地通过报纸、网络、板报,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学习贯彻新预算法,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二是将新《预算法》全文,新旧对照,权威解读等学习资料汇总整理,编印成册,辑印成册,并人手一册,发送给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科室人员,掀起了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热潮,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理财的水平。
(二)贯彻实施预算法所取得的成效
1.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逐步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都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建立了包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并注重各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得到逐步完善。
2.预算精细化管理不断加强。2015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细化编列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其中将部门支出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细化到相关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各县(市、区)在编制2015年预算时支出按功能分类全部编列到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将基本支出编列到款。3.预决算草案报审程序逐步规范化。全市各县(市、区)各级部门编制的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等基本上都能够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审查,同时将需向人大备案的事项都能按规定报人大备案。一是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二是政府将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报送人大审查;三是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新预算法要求,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2015年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分两次进行预算调整,均严格按照规定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四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复的预算后,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20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至各预算单位。
4.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序推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做到了及时公开预决算报告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目前市、县两级已在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基础上,在批准的20日内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2015年,市本级还公开了政府新增债券情况,举债原因等;市、县两级2014年“三公”经费总决算、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以及2014年决算报告等等。此外,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财政政策、财政工作、工作流程等也按规定进行了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得到了有序推进。
5.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全市各级政府依法加强收入征管,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从2015年起,市一级不再强制下达收入任务,在征求各县(市、区)意见基础上,以年初当地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收入预算计划作为全年收入预期目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加大力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依法进行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强化重点项目支出、专项资金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资金统筹使用综合效益不断提高。
6.各项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一是为了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合各项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支出预算执行通报和考核,加强了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化国库资金管理,根据“一级政府,一级机构,一级国库”的原则,加强国库组织建设,设立市中心支库和县(市、区)支库两级国库机构,建立规范的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机制。三是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设立了预算绩效管理专门机构,2015年成立__市预算绩效管理局,部分县(市、区)也相应成立预算绩效管理股,制定了有效的工作管理规程,开展预算绩效项目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项目金额不断增多。
7.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公共财政预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从2015年起,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有超收收入的,当年不安排支出,只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试编财政中期规划工作。目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部署,选取我市平果县作为全区和全市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试点县,为全市下一步开展财政中期规划积累经验。
8.政府性债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严格规范举债程序,禁止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债务时,经同级人大批准,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代为举借。将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且暂时存在资金短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杜绝用债务资金搞中央规定不能建设的政府性项目。
9.重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一是扩大年度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在每年开展的市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等全部列入审计范围。二是抓好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环节的跟踪,开展好财政存量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审计,促进财政资金用好用活。三是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四是认真完成好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问题不局限于一个年度内审计发现的问题,而是反映上年度审计报告后至当年工作报告前所有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不局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除了揭示市本级上年度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外,还包括了专项资金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内容。
(三)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和改进财经监督工作
一是把预算审查监督的关口前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上都能够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预算审查监督的超前性和主动性得到增强。
二是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推动全口径预算编制作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督促政府健立健全预决算体系,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进一步增强。
三是预决算审查监督方式不断丰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成立了预决算审查专家组,借助外力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水平;在预算执行监督中,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听取财政预算执行的情况的汇报,相关的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和完善;部分县(市、区)积极探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各级人大常委会把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2015年起,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题听取了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人大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单位学习新预算法的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个别单位存在“与己无关”的态度,缺乏对实施预算法重要性的认识,对预算法的主要内容了解不深不透;一些单位预算法制观念不强,预算管理意识谈薄;社会公众对新预算法的关注程度还不够高,社会监督氛围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普遍存在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收入质量不够高,非税收入占比过大,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有限;另一方面,涉及民生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刚性支出不断增加,重大项目需要投入的资金量大,造成了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收支平衡压力大。此外,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度偏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三)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除市本级和部分县(市、区)完整编制四本预算外,还有部分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编制不够完善。一些县(市、区)由于当地国有企业存在少、小、弱等客观情况,多数没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四本预算之间的统筹衔接关系不够明晰。全口径预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些单位对预决算信息公开透明认识不足,预决算公开内容不够完整。少数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没有公开。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门所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过于笼统,没有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支出用途,存在财政专项支出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滞后,绩效评价质量有待提高
预算绩效评价是一项新的业务工作,工作人员少,业务量大,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改革难度较大。绩效评价对各部门预算单位的约束力不强,成果的运用不够完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效果不佳。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全市政府性债务陆续进入还本付息的高峰期。据统计,仅市本级2015年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本息高达41.2亿元。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主要依赖土地出让金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收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政府偿债压力较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七)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市国有资产总量不大,国有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比较多,负债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佳。至2015年末,全市145家国有企业中有112家企业正常经营,有33家企业已经停产。企业内部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还不够健全,业绩考核等绩效考评制度不够完善。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
一是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连年下降。由于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和技术成本的提高等,使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连年下降,2015年统筹基金结余可支付能力仅为5个月,处于预警线以下。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支撑能力下降。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2015年全年养老金基金缺口3.77亿元。年末含各级财政缺口分担补助后的基金滚存结余为9.47亿元,基金支付能力仅为7个月。三是参保企业欠费严重。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有518个参保单位累计欠费2.43亿元,其中个别企业累计欠费达1.39亿元,追缴难度大。
(九)审计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部分县(市、区)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县(市、区)的审计工作质量不够高,提供的审计工作报告过于简单,有的甚至反映不出任何问题。二是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力,问责力度不够。一些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个别问题甚至屡查屡犯。一些县(市、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审计整改落实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形成向人大报告的常态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待加强
随着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及财政、养老保险体制等改革不断深入,相关预算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新时期新形势下提出的各项新的工作要求。
(十一)一些乡镇人大未能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尚未建立。
(一)进一步加强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增强预算法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针对领导干部的培训,要把新预算法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一项法律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具体规定,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新预算法,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为深入贯彻实施新预算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财源培植力度,挖潜增效,开源节流
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广辟财源。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强实体经济,做大旅游业,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努力实现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平稳增长。依法强化组织收入,确保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尤其加强对“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厉行节约,优化支出结构。
(三)加强对中央、自治区政策的研究,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加强对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的研究,紧紧围绕中央、自治区扶持资金的投向,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与上级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提高项目争取工作的成效。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跟踪服务,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积极推进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一是进一步深化完善全口径预算体系,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明确各类预算的功能定位,提升预算的完整性和统筹性。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算报告。对于提交人大审议的决算报告,要完善类别条目,细化相关报表,增加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使其全面、真实、综合地反映出年度收支情况。三是在预算草案中应对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落实情况和预算年度中需要落实的重大政策措施等予以说明。四是按照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做好细化预算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公开透明,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硬化支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尤其要控制行政性支出的增长。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确有必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按新预算法的规定,及时做好预算调整方案的报批等相关工作。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加强超收收入、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规范管理,加大对财政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完善预算公开工作机制,增强预算公开透明。依法逐步推进部门预算、民生重点支出和“三公经费”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支出责任和绩效意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
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水平,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大征缴力度,规范征缴程序,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和结余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专款专用,运行安全。
(九)健全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新预算法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具体要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人社等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以便更好的贯彻和执行新预算法。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规定,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规定,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
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高等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高等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高等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规定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规定,不执行本规定。
我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报告浔阳区2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财政预算草案,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一、20*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20*年,我们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的有效监督和关心支持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强动力,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的不利影响下,积极培植财源,狠抓收入征管,保障重点支出,推进财政改革,财政总收入顺利完成了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调整任务数,有力地推动了全区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财政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预算收入执行情况
20*年,经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算收入调整任务为45,000万元。截止到20*年12月31日,我区共实现财政收入45,038万元,占调整预算数(以下简称预算)的100.1%,剔除上划基数影响,比上年增长12.5%,净增5,004万元。其中:
上划中央收入完成18,662万元,占预算的97.7%,比上年增收1,446万元,增长8.4%。其中:上划中央“两税”完成11,654万元,占预算的93.6%,比上年增收1,954万元,增长20.1%;上划中央企业所得税完成5,424万元,占预算的1*.8%,比上年减收550万元,减少9.2%;上划中央个人所得税完成1,584万元,占预算的94.8%,比上年增长41万元,增长2.6%。
地方收入完成25,106万元,占预算的102.3%,比上年增收1,941万元,增长8.4%,其中:
增值税(25%部分)完成3,861万元,占预算的93.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636万元,增长19.73%;
营业税完成9,953万元,占预算的104.3%,与去年同期相比减收163万元,减少1.6%;
企业所得税(40%部分)完成3,616万元,占预算的1*.8%,与去年同期相比减收367万元,减少9.2%;
个人所得税(40%部分)完成1,055万元,占预算的94.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28万元,增长2.7%;
城市维护建设税完成1,426万元,占预算的9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28万元,增长9.9%;
车船使用税完成50万元,占预算的248.9%,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36万元,增长289.31%;
房产税完成451万元,占预算的89.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1万元,增长0.2%;
资源税完成7万元,占预算的33.9%,与去年同期相比减收10万元,减少59.3%;
城镇土地使用税完成387万元,占预算的102.6%,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222万元,增长134.8%;
印花税完成168万元,占预算的107.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36万元,增长27.6%;
土地增值税完成892万元,占预算的90.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76万元,增长9.2%;
其他各项收入完成3,240万元,占预算的111.7%,与去年同期相比增收717万元,增长28.4%,其中:罚没收入完成681万元,占预算的115%,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494万元,减少42%,行政性收费收入完成1,243万元,占预算的11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13万,增长70.3%,城市教育费附加完成588万元,占预算的117%,与去年同期增长30万元,增长5.45%,排污费完成66万元,占预算的132.4%,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3万元,增长55.8%,其他收入完成662万元,占预算的100.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643万元,增长3651.7%。
上划省级收入完成1,270万元,占预算的93.1%,与上年同期相比增收216万元,增长20.6%。
2、基金收入情况
20*年我区基金收入入库1,017万元,其中土地出让收入1,006万元,残疾人保障金11万元。
(二)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年我区支出预算调整数,加上上年结转支出、结算补助、专项补助等,本年财政总支出32,446万元,占预算的95.8%,比上年(实际支出)增长30.2%,增支7,517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是: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31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88.5%,支出未达进度的原因是预留一次性奖金及津贴822万元、税收相关挂钩经费230万元、计生事业费6万元、城市医疗救助26万元等结转下年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2,51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教育支出4,88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科学技术支出115万元,占年初预算100%;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3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49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9.4%,支出未达进度的原因是民政事务、社会保障、就业补助36万元结转下年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4,07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5.3%,支出未达进度的原因是城市医疗救助76万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123万元结转下年支出;
环境保护支出181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城乡社区事务支出3,288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9%,支出未达进度的原因城市维护建设补助经费32万元结转下年支出;
农林水事务支出365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1,55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5.8%,支出未达进度的原因是产业技术升级资金68万元结转下年支出;
交通运输支出134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其他支出436万元,占年初预算的100%。
2、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20*年基金支出共1,924万元,其中:彩票公益金支出11万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8万元,文化事业基金支出5万元,土地支出1,900万元,土地出让金支出主要用于城东工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
(三)财政收支平衡情况
根据20*年实现的25,106万元的一般预算收入,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结算办法计算,20*年我区可用财力为26,983万元,加上上年结余2,694万元,上级专项补助资金4,300万元,全年总的可用财力为33,977万元。20*年的一般预算支出32,446万元,结转下年支出1,419万元,收支相抵,年终净结余112万元。20*年基金收入1,017万元,上年结余68万元,专项补助收入543万元,结算补助收入300万元,基金总收入1,928万元;基金支出1,924万元,收支相抵,年终净结余4万元。
以上均为预算数,待上级财政部门对我区年度决算批复后,还会有一些变动,届时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20*年全区财政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良好,财政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支出总量逐年增加,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共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继续保持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的目标。
(四)二00八年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
1、财政收入继续保持稳定增长。20*年财政收入形势极其严峻,受自然灾害、宏观经济形势逆转、税收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区财政收入存量减收在1.2亿元左右;为弥补损失,区政府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大力发展总部楼宇经济、交通运输业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清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通过这一年的努力,我区财政总收入完成45,038万元,剔除上划基数,增长12.5%,其中:税收收入41,79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92.8%。
2、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始终是把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放在首位,在做到“五个确保”的同时,集中财力保障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公共事业,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一是个人部分共投入11,054万元,保证了全区干部职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到位,保障了全区干部职工的福利和生活水平,特别是今年安排了部分资金用于补助单位津补贴的发放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调标;二是公用部分共投入2,700万元,保证了机关正常运转,改善了办公条件;三是保证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到位,今年我区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投入1,576万元,在医保、再就业、义务兵优待、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合作医疗、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对象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投入2,180万元,增加了我区社会公共保障能力;四是保证了社会稳定资金的需要,保证检察院、法院、消防大队人均办案经费的足额到位,加大了对公安机关办案的投入;五是重点项目支出投入大,保证了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重大项目资金的需要。在文化、教育、科技、宣传方面投入1,688万元,在市容环卫和市容硬件建设方面投入660万元,在城市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面投入435万元,在社区卫生建设方面投入400万元,在农村建设方面投入352万元,在城东工业基地和工业园建设方面投入3,629万元(其中在基金中支出1,369万元),企业挖潜改造方面投入182万元。以上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及重点项目投入,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建设首善之区的指导思想,使全体浔阳人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3、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一是成立了机构,为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成立了国库股和浔阳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二是规范了制度,制定了《浔阳区财政账户管理办法》、《浔阳区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意见》、《浔阳区房屋门面公开租赁办法》、《租金收缴办法》等文件,对规范账户管理和经营性资产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做好惠农资金“一卡通”改革,20*年我区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的补贴项目共18项,10,133人享受惠农资金,各项惠农补贴资金达186万元,惠农资金通过专户直接送到农户手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到达速度;四是做好政府采购改革工作,全年共进行了253次集中采购,采购金额达951万元,相对于同期市场价格节约150万元,节约率达到15.8%。
4、加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监督力度,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断提高。一是加大财务检查力度,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发现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较好;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资金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机关管理制度和限时办结制等服务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上级下拨资金、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今年,我们对2007年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合作医疗资金、计划生育经费等五项经费和涉及强农惠农的11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做好整改和监督检查调度工作;四是加大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五是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划转,在经营体制上进行改革,从各单位分散自主经营变成政府集中经营管理,有效的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各位代表,20*年财政预算执行总体情况是好的,财政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财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第二产业基础薄弱,收入过于依靠第三产业,发展空间受限,各种减收因素依然存在、增长缺乏后劲,财政支出还存在一定的压力,各项改革工作进展较慢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通过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职能,深化财政改革,加强基础工作等措施加以解决。
二、2009年财政预算安排
2009年,我区财政工作和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强财政综合实力;加强公共财政建设,坚持“四个倾斜”,巩固完善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创新,提高财政工作效能;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实现浔阳崛起新跨越作出贡献。
(一)2009年财政预算收支安排计划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2009年我区财政预算草案如下:
1、财政总收入确保50,000万元,比上年增长11%,力争56,300万元,比上年增长25%。
2、一般预算收入确保27,500万元,比上年增长9%,力争30,665万元,比上年增长22%。
3、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实现的预算收入计算,2009年可用财力为26,711万元,初步安排如下:
个人部分11,810万元(包括工资、社区干部生活费、公费医疗经费等);
公用经费14,100万元(包括业务费、公务费、汽车经费及专项支出等);
预备费801万元(按可用财力3%提取)。
2009年预算支出具体安排情况待预算编制完成后,再向区人大常委会作详细的报告。
(二)2009年财政工作安排
1、培植税源强化征管,不断增强财政综合实力
在收入方面,今年将更加突出的实体经济下滑,房地产和资本市场低迷,特别是企业利润大幅下降,使税收增幅相应下滑;国家为帮助企业渡难关出台的一系列减税政策,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都会明显减少财政收入;一些保障民生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将减少收入。因此,2009年我区收入任务相当艰巨,为顺利完成收入任务,我们必须在调整和发展中全方位抓好财源建设,积极开拓思路,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手段,壮大区域经济实力,培植重点税源,扶持新兴税源,挖掘潜在税源;要围绕我区发展经济工作的重点,在规范运作,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坚持依法治税的基础上,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安排好企业扶持和挖潜改造资金,落实好工业园区建设、招商选资过程中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及经济奖励等措施,推动适合我区实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特色经济的发展壮大,培植和涵养新的税收增长点;落实街道护税、协税激励机制;强化税收收入征管,提高征收管理的精细化程度,防止漏征漏管,做到应收尽收。
2、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是继续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确保法定增长要求;二是加大整合使用政府资金力度;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3、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新型运行机制;二是加快推进“金财工程”建设;三是完善“一卡通”支付方式改革。
4、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
我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向公司第一次工作会议提交工作报告,请大会审议。
一、*集团公司状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省政府*政办函[20*号文件精神,由原*公司和原*公司调整合并,于20*年*月成立的新公司。
公司目前所属企业共*户,其中全资企业*户,控股企业*户,参股企业*户。在职职工*人,离退休人员*人。土地面积*万亩,其中耕地面积*万亩,草场面积*万亩(可利用草场面积*万亩)。20*年省考评小组下达给原省*公司指标为盈利*万元,净资产收益*,销售收入*万元。下达给*公司的指标为亏损*万元,净资产收益-*,销售收入*万元。原*公司下属*公司、*站两单位划出后,20*年*集团公司的考核基数指标应调整为净利润*万元,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收入*万元,养老保险金上缴100。
20*年在*场等农牧场遭受冰雹、干旱等多种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粮油加工企业在粮食、油菜籽涨价、生产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经过全公司职工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20*年考核指标。20*年预计实现净利润*万元文章版权归网作者所有!,超额*万元,净资产收益率*,提高*个百分点,销售收入*万元,超额*万元,养老保险金上缴100,职工年平均收入*元。
二、20*年主要工作
1、调整企业资产结构,加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公司围绕产权制度,深化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一是继续完善土地承包租赁制,种植业的土地在现有土地承包租赁的基础上,2—3年内全部完成土地产权制度,以家庭农场承包经营为基础,分结合,家庭农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依法落实和保障土地承包租赁者的各项权利,并在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改造,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投资扶持及指导服务,同时,根据国家对土地制度政策,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不做调整和变更的情况下,保持土地租赁制长期稳定。畜牧业实行继续完善草畜分离经营,草场产权参照种植业耕地承包租赁制办法,争取在3年内边普查核实面积,边承包租赁给经营主。现有牲畜评估作价出售给职工,草场围栏畜舍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承包租赁户按草原建设的整体规划投资,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种畜的繁育、放养,由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并结合各种畜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种畜管理承包经营机制,加速种畜生产向市场化效益型行业转变;二是利用现有冷库等生产设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国家*任务,盘活了闲置资产*万元;三是*有限公司负债重,产品原料缺乏、销售市场空间小,产品无竞争力,设备老化,企业已难以维系,经清产核资,该公司已资不抵债,拟依法实施企业破产,目前国家国资委已批复同意破产;四是*运输公司、包装公司等与主业相关性小、产业化程度低的各种辅业进行改制剥离;五是改制企业的大部分职工通过房地产开发、新项目上马等开辟了就业渠道,得到了合理分流,妥善安置。
2、依托优势,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依托*集团内部产业结构的现状和行业潜在的优势条件,实施了粮油加工、草业、*加工、*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种植业在巩固油菜籽生产基地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作物和特色作物的生产规模,结合退耕还林(草)工程项目,种植优良牧草*万亩,试种藏茵陈、*等5*亩,脱毒马铃薯种薯*亩。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相继建成并投入试生产,其中吨*加工项目于20*年5月安装调试成功,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年内生产*吨,销售吨,*开发有限公司的*加工生产线已投入试运营,开发产品五类32种。*和*加工这两个项目的建成具有经营规模大,优势突出,带动力大的特点,为提升公司农牧生产化程度奠定了基础。结合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引导和组织职工舍饲养畜,增加了职工收入。*公司油厂等与农牧业相关性强的加工企业,采取改造扶持办法,纳入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行列,不断提高产业化程度。
3、强化企业内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规定,对公司所属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调查,并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对部分企业的领导班子进行了适当调整。并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基本目标,拟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办法》等28项管理制度,为规范企业运行行为,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4、精简效能,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机关本部成立后,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对公司重大决策均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针对原*公司和*公司合并后,人员富余,机构庞大,工作效率低,不适应企业管理的现实,新公司成立后将原有部室撤并设四部一室,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人,辞聘人员*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者和管理层,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基层单位意见后,做了调整和充实,规范了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可以消灭担保物权,这在理论上主要是基于物权法定原则,从实践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担保成本,以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但这一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虽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的种类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担保物权是意定物权,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设定的。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就质押合同而言,担保期限属于《担保法》第65条第(六)项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等)时,才导致无效。《担保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走了一个极端。这样的规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因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担保期间,并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后解除了对出质股权的登记,这时候,即使按照《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这个约定的担保期间对质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质权仍然存在,那么,这个质权如何行使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质人已经卖出出质的股票的情形下,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呢?还是由质权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辗转而寻得原出质股票的现行持有人,而对其行使质权呢?无论何种情况,质权人都将处于尴尬境地。如果这个质权是存在于出质股票的代位物-出质人出卖股票所得的价金之上,那么,对这个价金法律没有规定妥当的保全措施,这种情形下,如果有质权存在的话,这个质权也与债权无异,只是一种请求权而已,而这又如何能担保债权的实现呢?因此,可以说《担保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所以,法律应当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在证券登记机构的电脑系统里录入该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
四、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
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普遍将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视为一种可利用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尤其是在其缺乏资金,或者有投资需要时,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作为极佳的借款抵押品,既可解决资金的燃眉之急,同时却并不影响其继续行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各种权利,?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既然将股权抵押了出去,一旦事出意外无法按期还款时,也就只能听由银行将股权拍卖处置了。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目前,深沪两市约1200家上市公司中,已有超过100家发生了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部分甚至全部被冻结的事件,比例占上市公司总数约一成。
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的背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被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风险-一旦上市公司大股东发生转移,必然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高管人员、企业文化等等的变动,从而导致上市公司的动荡,在有大量国有股存在的上市公司,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种风险是具有客观可能性的,因为,许多被质押的股权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而一旦银行等机构被迫成为大股东,相信他们是不会有长期经营一家上市公司的愿望的,这必然导致相关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再次变更,相关上市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就可想而知了。四砂股份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该公司两年内股权反复质押,大股东三度易主,致使公司生产经营完全陷入了困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不小比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因此,国有股权的出质也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资产实际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以其支配的各项财产设定担保是法人财产权范围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干预,也无法具体审查。那么,如何保护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就成了的股权出质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目前,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财政部已下发了通知,要求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23号)的规定,在
政策规定的期限内,企业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其产权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建房[1992]67号)的有关规定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政策办理。企业应当按人(户)分设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二、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给1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处理。在《通知》施行以后,老职工因职级晋升而产生的级差补贴,计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出售公有住房,并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在出售公有住房中,不再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5]77号)报批。
四、关于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
五、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
六、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时间,以房改方案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主管机构批准的时间为准。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可以继续按批准的方案执行,其出售盈亏转入住房周转金,按《通知》规定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在《通知》施行后,企业出售住房发生的盈亏计入当期损益核算。在《通知》施行以前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如属于未完工程,收取的出售价款作为预收款管理;以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其实际出售盈亏,可以按《通知》的规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七、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八、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以后,有关住房管理、维修业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分离,相关财务移交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业主选聘的社会化经营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投资举办的独立法人,所需物业管理和日常维护费用按受益原则由业主负担。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为管理;已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含城镇住宅合作社)的,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应当转由物业管理机构代为管理,并有权进行监督。企业出售的住房属于购买的商品房,其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已经在购买时缴纳的,在向职工出售时不再从售房收入中重复扣除。企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不包括原来合并在住房周转金账内的已出售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余额。企业出售住房以后,应分清与业主的责任界限,不再承担已出售住房的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等责任。
九、关于已出售住房供暖费用的处理问题
企业已出售住房所需供暖费用,原则上由业主负担。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可以按当地规定执行,所需供暖费用补助,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关于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审计问题
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转销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企业先列入2000年度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3的通知》(财经字[19*]114号)的规定,除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军工、兵团、国家特种物资储备、监狱劳教等企业直接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以外,其他企业随同2000年度会计报表一并审计,主管财政机关可不再予以审批。
十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方法处理,并报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缶,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为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12月,国资委监管的106家中央企业中,纳入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范围的中央企业已达85家。
中国广核集团在上世纪80年代末大亚湾核电站建设阶段,与香港合作伙伴中华电力公司成立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之初就引入了西方较为成熟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广核在发展的过程中,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不断实践和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广核特色的公司治理和管控体系,同志曾予以高度评价“大亚湾核电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尝试”。2010年6月中国广核集团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范围,在此之前中国广核集团就积极响应国务院国资委的号召,于2008年初启动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的工作,试行专职董事制度,集团给成员公司董事会较充分的授权,逐步做实董事会,完善成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制度创新,优化母子管控
2008年2月,中国广核集团制定了《改进和完善集团成员公司治理总体方案》,通过理顺集团母子公司治理关系,创新管理机制,改进成员公司治理,以适应集团多基地、多项目、多产业快速发展的形势。
首先,根据集团对各成员公司的战略定位、股权结构、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进行分类治理。根据分类情况对成员公司董事会进行调整,对于已进行市场化改革并实际运作的成员公司,或者是具有可操作性将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成员公司,其董事会原则上由五名董事组成,主要由专职董事长、专职董事担任。
其次,建立专职董事制度。从集团内外公开选聘具有优秀职业操守、很强专业能力、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专职董事担任成员公司的董事,每位专职董事担任三至四家成员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长)。专职董事不在集团公司和成员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并且,其薪酬由集团公司承担,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取任何报酬。
其三,对于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成员公司,要建立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分级授权制度,将原由股东代行的职权归还给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成员公司董事会自行决策,不再报集团公司进行议案审议。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做实董事会、扩大董事会授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成员公司积极开拓集团外部市场,不断增强提高竞争能力,加快公司发展。
其四,在改进和完善集团成员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坚持效率与制衡相结合、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在实施分级授权的情况下,建立并实行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合理分权、有效制衡的机制,并明确与授权相对应的责任。
集团公司根据《改进和完善集团成员公司治理总体方案》的精神,制定了《集团成员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和《集团成员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为改进和完善集团成员公司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2008年7月起,中国广核集团在集团内部多次公开招聘成员公司专职董事,逐步建立起一支包括专职董事长在内的专职董事队伍,任职公司涵盖了核电主业公司、可再生能源公司、新产业公司和金融公司等集团的主要成员公司,在完善成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集团战略发展目标,促进任职公司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和风险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风电公司、太阳能公司、核技术应用公司,五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专职董事(含专职董事长)。专职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了突出作用,这三家公司的公司治理规范,业务发展迅速,效益优良。风电公司2007年2月成立,经过七八年的发展运装机容量已突破850万千瓦,公司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生产运维、成本控制等能力,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奠定了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太阳能公司2009年8月成立,2015年底在运装机容量已达147万千瓦。核技术应用公司2011年6月成立,短短的三四年间通过并购整合行业内优秀的民营企业,业务扩张迅猛,目前已形成了以高分子材料研发生产、加速器研发生产、辐照加工服务为核心的主要业务架构,通过资产重组结合资本市场平台,打造中国核技术应用第一股,将成为集团新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央企探索混合所有制道路提供了成功经验。
2015年中国广核集团从治理顶层设计角度进一步优化了治理管控架构,建立集团总部、产业板块和业务单元三级组织架构,并明确对各板块以治理管控为主,行政管控为辅。板块内部以保障安全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实现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为重点,实行超越法人治理结构的管控模式。目前集团已将主要业务划分为核电主业、核燃料、非核清洁能源、金融控股板块及核技术应用、综合服务板块等的“4+X”模式。集团公司将打造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管理重心将调整为加强对各板块战略管控及资源配置,实现各板块资源整合,提升协同效应。
董事专职,增效公司治理
专职董事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与专职董事的独特性密不可分。
较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专职董事不在集团公司和成员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仅在任职公司担任董事,从而更有利于从客观、独立视角掌握任职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之专职董事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往往能够和善于从公司战略的高度,充分、妥善考虑任职公司的发展。
充分的履职时间和精力保证。专职董事可以有较充分的时间深入任职公司开展专题调研、参与项目论证、研阅相关资料文件和分析报表,甚至参加任职公司的重要会议,从而掌握任职公司的经营动态,而这些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兼职董事难以做到的。专职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会议前,有较充分的时间研阅董事会议案文件和相关资料,对董事会议案研究得更加透彻,无论是赞同或否决的意见往往都更具有说服力。而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的兼职董事,因工作繁杂经常没有充分的时间阅读董事会议案文件,甚至是在参加董事会时匆忙翻阅议案文件,参会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董事会上专职董事对董事会议案的意见往往受到与会者的高度重视。
专职化制度设计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专职董事能够高效履职,除了专职董事自身因素外,还得益于集团公司为专职董事履职创造的良好条件。集团公司要求成员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使专职董事能够及时掌握任职公司的重要信息,专职董事要求任职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一般都能得到及时反馈,这对专职董事的工作很有帮助。为让专职董事了解掌握集团发展战略和管控要求,集团公司更创造条件安排专职董事参加集团年度工作会议、列席集团战略研讨会、经济活动分析会等重要会议,以利于专职董事在任职公司贯彻集团战略发展要求和管控目标。
中国广核集团在成员公司治理中推行专职董事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也存在某些问题和不足,但其推行的专职董事制度的实践与探索是值得肯定的,也为其他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