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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3-09-14 17: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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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细则

第1篇

一、当前高校涉税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高校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一些高校领导认为高校不是纳税主体,不需要纳税,更谈不上主动申报。高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一般对预算会计核算较为熟悉,对税法和涉税业务如何处理却知之甚少,有些高校甚至因此发生了偷漏税款事实,情节严重的还承担了法律责任;(2)发票管理乱。高校在发票的使用上既有税务机关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发票,也有财政主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有的高校还以自制的行业收据作为发票开具使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相当混乱;(3)对于工资表内的发放项目,高校基本能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做到代扣代缴,但是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并未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些高校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如专家学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没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很多高校都有外籍教师来华长期任教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代扣代缴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有些高校财务人员对涉外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不是很清楚,以为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为外教合理避税。殊不知这些外教在回到他们的国家后,他们国家的税务部门还要对他们进行国内外收入应纳税额的汇算清缴工作,如果外教在我国取得的收入没有缴税就不能进行税收抵免,也就是说这些外教还必须为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向他们国家缴税。结果是我国流失了应收税款,外教也没有少缴税款,税款白白流入到外教的国家。俗话说“肥水不流外人田”,外教的个人所得税款一定要正确及时地代扣代缴;(4)高校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合同时,没有计算缴纳印花税;(5)房屋对外出租是高校弥补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福利的重要途径。收取租金时,高校没有开具税务发票,而是开具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偷逃了相关税费;(6)高校认为事业单位不需要缴纳车船税,高校属于免征车船税的范围;(7)高校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8)高校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用来抵债或销售发生增值不知道要缴纳增值税;(9)有经营收入的高校直接用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道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高校涉税业务问题的解决建议

(1)提高领导干部对高校涉税业务管理重要性认识。高校高层领导干部的态度对做好整个高校涉税业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强化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纳税辅导,使高校领导和财会人员掌握好相关税收政策,强化纳税意识。聘请税务部门对高校进行纳税鉴定,提高纳税意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税法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对高校财务涉税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办税人员管理制度,大力提高高校财务人员涉税业务水平。形成一种高校领导带头学习税法,财务涉税人员正确执行税法的良好氛围。

(2)应明确高校非税收入和税收收入的范围,加强票据管理。税收收入是指应纳税收入,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高等学校非税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四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高校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必须改变原有的收费模式,实行票款分离的办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票据管理,清理收费项目,建立健全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制度。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票据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及时、完整、足额实现并上缴财政;有助于从制度和管理上扭转随意占压、挪用财政性资金的现象;有利于遏制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票据管理,首先要做好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核销”等环节的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据领购、核销手续;严格执行有关的票据管理规定,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加强票据管理力度,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规范化。高校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票证不统一,财政收据、自制收据、税务发票混用。要规范高校涉税业务问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于非税收入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收收入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税务管理。高校应定期聘请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讲解税务发票知识和最近发生的涉税案件,抽查有关会计凭证、收据、发票进行现场说法,高校财务人员应认真听讲并积极配合检查,努力提高自身涉税业务水平。

(3)高校应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高校除了工资表中发放的项目还有其他另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加班费、监考费、阅卷费、劳务费、稿费、奖金以及实物等应纳税所得,应与工资表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外聘人员劳务报酬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聘用外聘人员时首先要让他们填写基本信息表,然后复印他们的身份证,为以后代扣代缴税款做好准备工作。高校教职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选择一地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应根据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这两个判定标准将外教划分为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了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高校应重视印花税的纳税问题。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花销即完成纳税义务。因工程施工、银行贷款、大宗物品采购等情况签订合同时,或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各类租赁、承包、服务、培训、产权转移书据等合同时,均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及相关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如果高校有单独核算的经营收入,则其设置的“其他营业账簿”和取得的“权利许可证照”,均按5元/件贴花计税,计入相关支出科目。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税基很大,税法规定印花税是轻税重罚的税目,因此高校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5)高校应正确计算和缴纳房产出租的应纳税款。高校房产出租的会计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高校将房产用于出租后,房产的使用性质已由“自用”变为“经营用”并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税费。同时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高校出租房产时与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另外,高校将房产出租,还须按地方政府规定缴纳“非转经”占用费。一些高校由于地处沿街或闹市,将一楼门面房对外出租;一些单位添置新的办公用房,将原有的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时,均应开具税务发票,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相关税费。有些单位临时租用高校的会议室举行会议,租用操场开运动会高校通常会收取场地使用费。收取场地使用费时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而应开具税务发票,同样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税费。

(6)高校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原有公车免税条款,在新条例中,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以外,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公车,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7)高校处置不动产应正确计算并缴纳税款。高校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处置不需用的不动产时,除了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和印花税外,只要取得增值性收入就必须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8)高校将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用来抵债或销售发生增值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2]29号文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不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高校应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经营收入的高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以高校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较为复杂、量能负担、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征收等特点。有经营收入的高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作相应的纳税调整。由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支出与纳税扣除的界定存在着较大差异,而不少财务人员不知道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时要按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从而导致高校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出现。因此高校财务人员应积极学习税法知识,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经营利润)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结束语

高校领导和财务处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视涉税业务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和检查,遇到涉税业务问题认真积极解决。高校在涉税业务处理上除会计部门自身严格把关外,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凭证、账簿、报表等实行定期审计,将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予以内部遏制。同时通过外部审计监督体系,处理违规活动,提高涉税业务水平,以利于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和高校自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蒋欣.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09;4

[2]刘金杰.关于高校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7;8

第2篇

一、普法对象

一是全市地方税务系统所有税务人员;二是纳税人及社会各界。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等“五类”人员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二、普法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市地税系统开展2012年度普法工作,既注重对外部的税收宣传,又抓好对内部的教育培训。

对税务人员继续进行宪法、税法及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教育。一是要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每位税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能力,切实推进“三和”地税建设。二是要着重开展税收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市局将重点抓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要积极开展与履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组织开展刑法修正案(八)及渎职侵权犯罪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调解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税干依法行政的能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对纳税人要继续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一是根据纳税人行业特点、缴纳税种和经济类型,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积极帮助纳税人利用好税收政策。二是针对税收征收实体法,开展好营业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宣传。三是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法的宣传教育。四是广泛宣传税收性质和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

对社会各界要强化税收性质、功能及税收基本知识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税法认同度和协税护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三、普法方式

(一)系统内部

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坚持带头学法制度,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以法制讲座、法律专题讨论等形式开展学法活动,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四次,时间不少于8小时。通过专题法制讲座、脱产培训、地税讲坛、网站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大法制教育力度。严格实施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和考核。把税收法制知识作为“每周一题、每月一考”、全员业务轮考、业务竞赛和岗位能手评比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全员自学法律制度,并充分利用好《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法律基础知识》等普法教材,全年自学不得少于40学时。

(二)系统外部

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电视、报刊等渠道进行税法宣传,定期举办“地税与您相约”专场咨询培训、重要涉税事项新闻会,突出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解读,加快税收政策传递速度,不断提高税收宣传服务水平。继续通过《日报》“地税”专栏、《政民连线》、《政风行风热线》等宣传平台大力开展税法宣传。举办讲座、辅导、交流座谈会等,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化税收宣传。继续加大稽查案件公告力度,集中反映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发票专项整治成果。对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曝光,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

大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单位要在宣传联系点和税收宣传教育基地经常性开展税法宣传、咨询,并要结合工作实际有所侧重。精心组织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组织参加“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面向青少年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主题班会、课外辅导、地税开放日、税法知识竞赛等形式,把税收知识纳入学校第二课堂。开展税收志愿者深入重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咨询等服务活动。

四、普法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普法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合理安排普法内容,增强实效性。法制机构、法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市局政策法规科将定期组织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计划落实。

(二)深入宣传,增强实效

宣传对象上要扩大影响力,宣传形式上要赋予创新力,宣传内容上要增强渗透力。要结合日常办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工作,将税收宣传融于纳税辅导、咨询和个案查处中,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税法遵从意识。各单位要重点围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亮点和举措、“法律六进”等专题活动的新经验新做法、开展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情况、法治文化建设的经验做法等方面开展普法信息的采写和报送工作。

第3篇

【关键词】 跨国公司; 避税; 反避税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优惠政策及缺陷进行纳税筹划,规避纳税义务。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不仅造成相应国家税收损失,损害了与外资合资、合作的东道国企业的利益,而且扰乱了各国经济秩序,逃避外汇管制。因此,如何规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难题。

由于外资在中国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的权重,当时政府在对待在华跨国公司避税问题上态度不明朗,反避税工作一直有所保留。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高储蓄和高外汇积累的国家,截至2011年9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79.41万亿元,外汇储备32 017亿美元,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可以说,目前是中国政府对在华跨国公司的不合理避税行为进行严治的最佳时机。同时也应看到,虽然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降低了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但仍不能低估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为除了资金以外,跨国公司还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等中国缺少的生产要素。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事关中国经济发展和引资政策走向的大事。

一、跨国公司在华的避税情况及原因分析

中国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解决国内资金短缺,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制度。如,外资企业实行两档所得税率,即15%和24%(多数外资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率是15%),而除微利企业外,所有内资企业税率为33%;再加上内外资企业在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方面的内外资税率差异;外资企业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税等,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整体税赋较低。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提高了中国吸引外资的速度和规模,但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带来明显的不公平竞争也引起很大的争议。一些内资企业为规避不同税制带来的不公平竞争,通过各种形式包装成“假外资企业”以避税,扰乱了市场税收秩序。从整个世界来看,目前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一些跨国公司正是利用中外企业税率差异,将中国作为其扩大企业整体收益的避税地而到中国投资。

从1994年开始,中国根据WTO普遍国民待遇原则进行税制改革,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截至2010年12月1日,中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税收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从理论上说,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明显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赋,压缩了其避税空间,但实际上,这并没有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热情,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数量及投资规模在整体上一直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截至2009年一季度,中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达到43.39万户。外商投资企业实有投资总额为2.35万亿美元。2010年,中国实际吸纳外商直接投资创造了新的历史记录,达到1 047.4亿美元,比2009年上升17.4%,占全球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近8.45%(1.24万亿美元),中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第二大国。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2010―2012世界投资前景调查报告》中也指出,中国仍是跨国公司首选的投资目的地。

实际上,内外税制统一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只是使他们失去了一部分避税空间,并不能有效阻止外商的避税行为。因为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仅仅是中国对外资税收政策优惠的一部分,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的“开业亏损抵补”、“免二减三”等优惠政策在税制改革中并没有变动,而跨国公司正是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人为地进行盈亏设计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港、隐瞒收入或增加成本费用等手段将在中国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国外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中,使其在中国子公司的账面处于亏损状态,来达到延迟获利年度(最多可以持续5年),造成实际上的零赋税。如果从第六年开始盈利,还可通过“免二减三”的政策,继续不交税或少交税。因此,在华跨国公司如果纳税筹划做得好,可以7年不交税,3年减半交税,甚至到第10年优惠税收政策不再适用时关闭已有的公司,再另设立一家新公司,开始新一轮的避税。

此外,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的“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1/3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2/3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二、政府规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措施

在华跨国公司是中国的居民,在享受中国主要由税收而支撑的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不尽或少尽纳税义务。因此,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不仅使中国流失大量税收,而且侵占了其他居民应得的社会公共福利。由于跨国公司是否避税取决于避税获利的诱惑力与税收调整损失的比较。如果避税获利大于避税损失时,跨国公司必然会采取避税行为。因此,政府的避税措施应从增加避税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在华跨国公司避税获利空间入手。

(一)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任何国家的税法都有一定的不足或缺陷,中国税法也不完善,这为在华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例如,中国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一些跨国公司便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这样便可规避消费税以增加利润。再如,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利润分配给外商投资者、外国所有者的部分,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就可以通过先分配股息,再转让股权,达到节省税收的目的。因此,相关部门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企业利用税收制度漏洞的避税行为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逐步完善现有的税收制度,规避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二)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货物、资金和劳务交易时,跨国公司不按照市场价格计价是逃避税收的主要做法。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别纳税调整条款的细化,它一方面有助于规范在华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另一方面也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与2010年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反避税案件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暂行办法》,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8])、《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以及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应该说,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避税立法和相关制度,但目前当务之急是如何使这些立法和相关制度“落地”,即要有一套科学的、严密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际意义。例如,应进一步明确劳务收费标准,对相应的劳务项目确定税务上可接受的最低标准;对不同无形资产内在价格估价和使用寿命应给出相应的判断标准等,使反避税工作者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和操作标准,更好地进行纳税稽查和反避税工作。

在反避税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专家小组会审制度。要规定清晰的反避税稽查的工作程序和具有操作性的纳税调整方法,提高对避税案件审核质量。全面实施反避税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每个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由专家小组对立案、审核分析、结案各环节进行统一评估审核,避免各地在调整方法和补税力度等方面出现差异,促进全国统一规范的形成,并以此强化税务机关的“内控机制”建设,降低反避税工作的执法风险。

(三)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税制

由于避税公司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双方博弈的结果都是成本大于收益。“预约定价”是在税务机关与跨国公司之间实现双方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创新。它将反避税措施的事后税务审查改为事前调整,将理论上的转让定价收益在双方之间做了一个分割,双方的收益都比“非合作博弈均衡”情况下(避税,查处)有所提高,形成“合作博弈均衡”情况。中国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一次正式提及这种反避税措施。2010年,中国对外公布了第一份《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09)》,增加了预约定价制度的透明度。虽然从短期来看,由于税务机关相对于避税公司仍存在信息不完全,在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时可能处于劣势,但如果政府坚定不移地长期推行这种反避税措施,并将其逐步制度化、法制化,在重复博弈中会逐渐把不完全信息变为完全信息。当然,目前“预约定价税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具体的操作细则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一是尽可能获取充分的在华跨国公司的经营信息和其所在行业的信息,科学地确定“预约定价”;二是尝试和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预约定价”标准和方法。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相对跨国公司而言,税务稽查机构在博弈中处于信息不完全和能力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造成了目前反避税最大的障碍――法律取证难度较大。首先,在华跨国公司的有意避税行为是典型的“高智商犯罪”,而中国的反避税机构和人员还缺乏应对这种高智商犯罪的经验;其次,国内有关部门,如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国际税收、市场行情、价格资料等未实现信息共享,无法进行联网核查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最后,国内税务稽查机构与国际相关机构信息交流不够,很难有效识破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虚瞒利润的行为。

由于监控关联交易中的转移定价最有效的方法是信息公开,因此,进行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商品价格、市场行情、各国税制差异等与避税有关的信息库,为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改变过去由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被动状况,提高这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二是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全税务系统实现反避税信息共享,进行反避税联查,降低反避税成本;三是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商检、卫检、海关、商务部等多方信息联网与反避税协调,形成一个覆盖面很广的反避税监控系统;四是完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转移价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基本要素;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

(五)提高反避税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素质

虽然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1]167号)中可知,全国反避税专职人员仅为228人,这些人员工作的对象是全国的企业。由于专职税务稽查人员较少,一方面不能对所有的外企进行稽查;另一方面即使是对被抽查到的外企也不能做到彻底审查。同时,目前的反避税专业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或公开向社会招聘,还没有高校或机构专门培养专业的反避税人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先后举办了OECD反避税多边培训、无形资产和股权转让专题讨论等,但短期针对实践问题的培训难以满足反避税工作中对大量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由于反避税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涉及面广的复杂工作,因此,国家应首先选择在有实力的高校设立培养反避税人才的专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反避税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其次,开展反避税工作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再次,针对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持续的业务提升培训;最后,建立行业分析团队和全国反避税行业专家库,指导全国反避税人员在具体行业的反避税工作。

(六)将地方政府的引资工作与政绩分开

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多数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作为一项强制完成的指标列入到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中,如果税务部门对在华跨国公司进行严格的税务稽查,将会减少在华跨国公司的利益,影响其投资热情,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难以完成。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政府可能会为外商避税开绿灯,纵容外商的避税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牺牲税收权益为代价的盲目引资行为,而且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查处的难度。目前,无论是从外汇储备,还是国内居民储蓄来看,中国经济发展的资本储备相对比较充裕,应根据2010年4月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调整利用外资的结构,注重引资质量,将招商引资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指标中剔除,或降低招商引资指标在政绩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七)实行“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

根据中国新的税收制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税收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在增值税方面,税收收入的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通常免征归地方的外资企业应纳税收,而反避税成本却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即地方政府反避税存在明显的“外部不经济”。这说明地方政府在反避税问题上存在“两难”选择。

为解决反避税收益与成本不对称这一制度冲突,应实行“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如果反避税收益归国家所有,则应由国家承接反避税成本;如果反避税的收益由国家和地方共享,则反避税成本应由国家和地方共担。2011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反避税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但这一专项经费仅仅是工作费用,不包括地方税务部门反避税专职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这部分费用还是由地方财政支付。因此,对于反避税机构和反避税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工资成本,根据“谁受益谁担成本”的原则来确定是由中央财政支付,还是地方财政支付,或者双方分担。这样做既可以明确反避税工作的责权利,使反避税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又能保证反避税工作的独立性,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

(八)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什么样的制度下有什么样的行为,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可以说是不合理的制度下企业的“合理”行为。在中国超过半数的跨国公司实际上存在避税行为,这本身就说明外企在中国的避税成本很低。如果对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采取只补交税款而不罚款的温和策略,则应进行100%稽查,但这样做,一方面会大幅度增加反避税成本;另一方面目前中国反避税专业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在华跨国公司进行监控,对查处的避税公司仅仅补交税款,也不会对其他跨国公司起到震慑作用。因此,较为现实的选择是采取抽查加罚款的制度,增加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成本,使其避税成本大于避税所得,以降低避税发生的概率。

对在华跨国公司纳税情况的抽查要重点关注以下对象:1.持续亏损或微利且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公司;2.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价格不正常的公司;3.资本来源于国际避税港或关联交易公司设在避税港的公司;4.利润水平明显低于行业水平,或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公司;5.曾经被查处过有避税行为的公司;6.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公司。

(九)建立三级反避税工作管理机制

随着跨国公司大量入驻中国,跨国公司在华经营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各地区和各行业。要想真正抑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建立三级反避税工作管理机制,形成全方位反避税监控体系。1.建立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中独立的专门反避税机构,行政隶属于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反避税收益归属,反避税机构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与津贴由省级财政和中央财政共担;2.建立省级反避税机构之间横向业务网络,定期进行反避税跨省联查、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由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避税处统一领导和横向协调;3.成立专门的与其他国家反避税机构合作与交流的机构,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

相对内资企业而言,在华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有其特殊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的工作应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专门针对内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另一个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同时,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工作室再进一步分为两个工作组:一组负责协调国内各省级反避税机构的横向业务联系与协调;另一组则负责与国外其他国家进行国际避税协作与交流。

【参考文献】

[1] 那力,臧韬.中国视角:收入来源国与跨国公司的税收博弈[J].税务与经济,2009(4):90-96.

[2] 何杨.转让定价与避税地:唇齿还是盾矛[J].涉外税务,2008(3):29-33.

[3] 匡小平,吴智峰.跨国避税中跨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行为机制――从非合作到合作的博弈分析[J].财政研究,2008(1):59-61.

第4篇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

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

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商的佣金、特约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

2.无形资产摊销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租赁费摊销

(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企业列支设

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训中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拨付工会会费无工会收据入账;

建农村基站时支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对方提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入账等。

(2)在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土地租赁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时,无法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存在以单位名称不符、复印件、收据、白条等入账问题。

(3)支付的代办费、销售酬金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因未取得票据,由各分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服务行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在费用中列支,其包含的应由供应方承担的营业税金由分公

司缴纳在费用中列支。

5.计税工资

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车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

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1)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2)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宣传费、办公费、咨询费、营业费等费用,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4)将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5)重复及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7.预提费用

(1)“预提费用—积分计划准备”的年末余额未作纳税调整。

(2)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

(4)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等等,本年度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资本化与费用化

(1)购建房屋时发生的装修费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进行摊销。

(2)租入的营业用房等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平均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若营业网点的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

(4)网络优化工程是否资本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可不作资本

化处理。

(5)线路专项改造、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消防设施改造、发电机系统改造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

9.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演唱会、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外包劳务人员通信补贴等税前列支的支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10.减值准备

(1)将通信网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用户欠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已计提的欠费坏账准备应做纳税调整。

11.住房公积金

超标准和比例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上市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评估价入账计提了折旧、摊销,但没有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13.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

(1)在“充值送话费”的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未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存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

本,而是将购进手机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2)补提以前年度因提减值准备少提折旧费用,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补提年度扣除,造成人为的调整纳税所属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

(一)赠送礼品问题

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免费话费问题

按月给予员工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应合理确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补充保险

1.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激励年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由省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地市个人收入总额合并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各类应税团体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综合保障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

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的,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四)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补贴、奖金收入

1.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

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发放给职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合理确定其中的部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

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放购房贷款补贴和超标准的房改补贴,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已取得的房产支付暖气费、物业费,未纳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股票期权问题

执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直接按市价出售,获取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价收益,未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错误的问题

1.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总额、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错误,主要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每月的工资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月奖金三部分构成,企业仅能按月按人对标准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绩效工资、月奖金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发放,然后由部门进行二次考核,但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未能明确到人并与所属发放当月标准工资进行合并计算,造成少扣税款。

(八)其他问题

1.为关联单位人员报销话费,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应对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业务外包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城市房地产税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6.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

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三)印花税

1.当年度新增的资本公积未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之间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开展,强化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县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托综合治税网络,拓宽综合治税领域和渠道,突出信息采集和分析利用两个重点,加强考核和督导,地方税源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全县38个部门提供各类涉税信息31887条,新增税务登记1107户,实现税款9214万元,涉税信息采集量位居全市前列。

当前,我县正处在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和完成“三年倍增计划”的攻坚阶段。全县税源结构和税收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更加明显,地方税源点多面广、零星分散的现状更加突出。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把社会综合治税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明确责任义务,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和税收代征、协助控管等职责,切实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提质增效。

二、进一步突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重点

(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的控管

1、建筑和房地产业。继续强化对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力度,着力做好外来经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办理法人工商登记,并按规定在我县申报缴纳相关税收。住建、房产、国土等部门要从行业准入、施工管理、土地招拍挂等方面与税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制定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对非我县注册的法人企业、未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得参与建设竞标、不予颁发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工手续、不供应土地。住建部门、税务部门要密切联系,认真调研,建立健全建筑业基准计税价格制度,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税收征管。在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实行“税收前置审查”措施,对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完税证明的,不予通过验收。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互动信息,及时将涉及我县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项目信息传递地税部门,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涉路工程税收控管工作。

发挥镇(街道、开发区)、村居、社区、物业管理等组织的协税护税职能,重点抓好装饰装修、城市建设等建筑业税收管理,建立装饰装修业务登记管理和信息传递单制度,切实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专业化市场企业不动产销售环节和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等诸多环节的税收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要加强与住建、房管、物价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全县推广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和涉税房产价格鉴定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评估和涉税房产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房地产业计价税收征管机制,解决纳税人低报交易价格问题,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部门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初始登记行为,与住建、房管等部门强化联系,参照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等涉税信息,充分运用评估计价等手段实行综合管控,切实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住建、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无“初始登记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登记。

2、交通运输业。对物流和运输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自开票纳税人的各项规定,通过货物运输管理软件强化信息比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控管。对社会零散及挂靠车辆,委托车辆营运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征营业税等各项税收,切实加强税收管理。

3、商贸流通业。对大型商场(超市)、专卖(酒、服装、家电等)、机动车销售、成品油等商贸流通行业加强税收管理。商务、流通、经信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财政部门对补贴性质的消费项目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动制度;税务部门要采取推广税控装置、委托代征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商贸流通行业税收控管。

4、特色产业(石材、石膏、金银花、手套、罐头)。对独具地域特色的“五大产业集群”,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统筹,研究制定综合管控措施,切实提升特色产业税收贡献。

5、采矿业。监察、国土、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采矿业各项管理规定,许可证件年审、变更等须严格执行“税收前置”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不予年审或变更。

6、住宿餐饮和娱乐业。公安、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定期传递住宿、网吧、KTV等特殊行业的监控信息,强化行业监管。

7、高收入行业。房管、交警等部门完善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互通,定期传递购置豪华住房、豪华车辆等涉及高收入人群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认真甄别,严格管理,努力提升高收入行业管控质量。

8、教育卫生、行政事业。教育、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非公办教育(培训)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监制发票;监察部门牵头,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全程参与“收支两条线”检查活动,防范行政事业单位涉税风险。

9、其他行业。工商、民政、人民银行、银监局、公安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资金互助组织、投资咨询公司、合作社、担保、拍卖等新型经济形态的税收管理;工商、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吊销、注销、破产企业信息与税务部门的传递,破产清算须有税务部门参与;对拍卖变卖环节的税收,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和拍卖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落实拍卖环节代征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做到应征不漏、应收尽收。

(二)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控管

1、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商部门要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将产业链中研发、营销、物流、仓储、装卸搬运、售后服务等属于第三产业的环节分离出来,成立独立运营的专业公司,从源头上进行控管。税务部门要对分离企业在税种税款等计算口径上进行严格监督,加大征管力度,防止税收流失。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分离过程中会计核算环节的监督,确保账实相符,严防违规操作。

2、重大建设项目。发改、重点办、住建等部门强化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的传递,及时沟通。税务部门要依托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加强对拆迁、基础配套设施、设备安装、跨境交通建设等施工项目、监理业务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提升征管质效。

3、股权变更。税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股权变更税收前置工作机制,实行先完税、后变更工商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须将《股权变更完税证明》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股权变更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我县境外上市的企业,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核对信息,跟踪管理;司法、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明显有股权转让税收而不申报缴纳、不代扣代缴的,应依法追缴、查办。

4、销售不动产。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房管、住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5、无形资产交易。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工商、国土、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6、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严格实行税收前置制度,国土、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须将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载入相关档案,对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不予办理证件发放手续。

7、财务会计监督。财政部门牵头,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会计从业质量不断提升,切实夯实财务类税源基础,壮大地方财源。

8、金融信贷。人民银行牵头,联合税务、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产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托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税务户籍信息、财务数据信息交换查询制度,规范税银信息互动机制,维护金融资产安全运行。按照税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在银行账户中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金融部门对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冻结、扣缴等决定认真执行。

9、电力供应。经信部门牵头,联合供电、税务部门研究加强对涉税工业用电项目的跟踪管理措施,对工业用电项目,确保用电户名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申请新开立用电户头的,必须持我县注册且经税务部门相关系统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要认真贯彻各项“以电控税”措施,按照规定事项向税务等部门传递相关用电数据。

10、发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发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有关规定领购、使用、索取、填开、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税前扣除。从起,对取得的税务发票必须先经过查询,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应作“已验证”标记,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或请税务部门按规定协助各单位取得真实发票。同时,各单位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分别报送县国税局、地税局,也可进行举报。税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经常性地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和整治发票管理秩序,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定期传递发票代开信息。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①、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②、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

③、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④、伪造、作废发票;

⑤、其他不符合税务政策法规规定的发票(如使用非劳务发生地发票等)。

结算下列款项,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微机发票:

①、预付或结算建筑安装、项目工程等款项应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②、购买房屋、土地等行为应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1、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项目。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12、房租租赁。房管、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行业管理、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税收管理等方面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抓住租赁备案等关键节点,实施税收综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

(三)突出对重点税种的控管

1、资源税。财政、国土、电力、公安、水利、住建、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炸药(导爆索)控税”、“产量远程监控”、“产能核定”等管理措施,实现对资源税的精细、有效控管。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等行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资源税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规范资源税征管链条,防止税收流失。

2、车船税。公安交警、农机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联系,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及时提供车辆登记、营运证办理等信息,强化源头信息掌控。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施《车船税法》,做好投保车辆代收代缴工作。税务、公安交警要强化协作,研究制定联合审核制度,在车辆办理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对没有依法纳税或无纳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即时予以代收代缴。

3、城镇土地使用税。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国土、房产、拍卖行、镇(街道、管委会)、村居(社区)等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针对不同应税土地,可采取委托代征等适当的征管措施。国土部门要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信息(含电子信息),提供专业测绘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

4、耕地占用税、契税。严格落实税收前置制度,国土、房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须将完税凭证(复印件)载入国土部门相关当事人档案,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5、城建税及附加。国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缴信息交换机制,互通信息,国税部门要向地税部门传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审批信息等涉及附加税费控管的数据,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附加税费比对核查,实施跟踪问效,切实提升附加税费控管水平。

6、企业所得税。国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统一企业所得税控管口径,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标准要规范统一。

7、其他税种。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税源情况,依法对零星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和协助控管,对易漏难管的个体类税收,探索“社会化管理”路径,委托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等代收代缴,从源头上对“征收难”的小税种进行有效管控。各有关涉税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税收保障责任与协税护税义务,发挥好各自职能优势和工作特点,全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委托代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代征税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税率,严格保障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突出对信息采集的管理

1、完善协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县政府专网全面、准确、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建立县级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部门协调协作会议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要进一步完善委托代征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保障体系。

2、建立传递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跨部门联动工作平台,推动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推进。县政府依托政务审批中心业务工作系统,按照“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审)”工作思路进行改造升级,将经济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自动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建立联防联控的自动运行体系。

3、推进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税费、市场税收、二手房综合税费、出租房屋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等措施,做好联合审核、督办提示等工作,强化税源监控。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督导考核

(一)细化考核内容。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及内容,研究出台对部门、镇(街道、开发区)的考核奖惩办法,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