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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

时间:2023-09-14 17:42: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

第1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核算方法; 转换

引 言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即通过投资而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份额,进而根据所占股份份额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和承担公司亏损责任的一种投资方式。区别于其他金融资产,持有长期股权投资份额的目的并非通过短期买卖交易获益,而是在于长期持有,除股票投资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是不能参与买卖交易的。因此,相对其他金融资产而言,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相对较大,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会计核算也会有所区别,会计核算方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动态地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是一项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对此进行研究对进一步推动相关会计实务工作的开展和运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顾名思义,权益法则指按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的净资产量进行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在实质上控制被投资单位;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较小,不存在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并且这种投资报价也并非公共获得的,如没有市场报价,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公允价值等。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来说,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不是以持股比例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因素。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果持股比例介于20%至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除此之外的情形则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核算方式的确定,其中很明确的规则就是实质重于形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也是如此。除了将持股比例作为判断指标外,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者实施控制或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否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然而,会计核算方法确定以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动,会计核算方法也会由权益法向成本法变动;反之亦是如此。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由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是由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投资者和被投资者之间的身份变化、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实质上相互影响的变化,如从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随着股份增持的变化而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因减持股份而从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等,这些都会引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需求,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动态的调整,以适应会计实务的需要。

三、成本法转向权益法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主要源自于两种情况,分别是由追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引起的,虽然都会导致由成本法核算向权益法核算方法的转变,但从整个会计分录的处理过程来看,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本文将对此做详细的讨论。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原持有的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日常交易的市场中不存在公共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通过方便快捷的手段进行确定时,采取成本法计价的会计核算方法。投资者如果追加投资比例,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将发生变化,进而能对被投资者施以重大的影响和控制,会计核算方法需要变更为权益法,会计核算上对于原来持股的部分和新增加的部分也需要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1.对于原持有股份的账面余额部分,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按持股比例进行计算的金额,两者的计算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额。对此,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无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直接按投资者所耗费投资成本的价值计算;反之,则需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同时调增留存收益。对于差额部分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对于新增加的股权投资部分,需要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新增比例计算投资单位新增的投资份额,并与取得这部分新增投资耗费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即所耗费的成本大于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份额,对此不需要做会计核算调整,超出的投资作价部分体现为商誉,其会计核算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营业外收入

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和体现会计准则的一贯性原则,使不同时期的会计核算能够更好地进行纵向比较,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商誉和留存收益部分的计量和核算也应保持前后一致,对于原持股比例对应的商誉与新增股权投资对应的商誉部分,应加以综合考虑,留存收益的核算与处理也应如此,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与整体投资相关联的商誉及留存收益,并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而动态地调整和整合。

3.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原来持股的部分,由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可辨认公允价值是动态变化的,原持股的部分对应的份额的会计核算处理也需要进行调整。

(1)在对应的会计核算区间,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了净损益,则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属于初始投资到新增投资区间的净损益部分,则需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损益部分调整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若股份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部分,产生于新增加投资部分的投资期初至新增投资日之间,则应将对应损益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两种原因之外导致股权投资所占份额对应公允价值变动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减少投资引起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变,除了追加投资外,处置股权投资也会导致核算方式的转变,当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时,按《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部分条例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针对减少投资引起的核算方法的转变,在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上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同的,本文以个别报表为主要研究对象,简单介绍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

处置部分股权后,剩余股权仍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需将核算方法调整为权益法,同时计算剩余比例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与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的结果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

1.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核算的参考基准,如果原取得的剩余投资成本大于按所占股权比例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则无需进行会计调整处理。反之,则需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会计核算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原取得投资后到权益法核算这段时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份额部分,对原来取得的股权投资后,到处置股权份额这段期间,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净损益(扣除现金股利和利润)对应股权份额应享有的份额,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处置股权投资,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中的份额,若该份额产生于处置当期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3.除上述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导致的对被投资单位所享份额对应的所有权益变动,其会计核算处理应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权益法向成本法转换

同成本法向权益法的转换相似,由权益法向成本法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基于两种情况,分别是增加股权投资和减少股权投资。为了同上文的讨论相一致,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对象也是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因企业合并引起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讨论不是本章的讨论重点。

(一)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

因追加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由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更为控制时,其会计核算需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应按如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1.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由两部分组成:购买日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加的投资成本。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处理。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前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部分,如果涉及到其他综合收益的处置的,也需要在处置的时候将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转到当期投资收益里,初始投资成本则是以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新增投资成本之和计算。

(二)因收回部分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后,能对其施以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该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的市场报价或者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则该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单位处置股权投资,导致上述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条件不再成立时,则需要调整为成本法进行核算。

五、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变更存在的不足及应对措施

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即会计追溯调整不合理和会计处理不具有可比性原则。首先,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符合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则,会计政策变更是指对同样的会计业务采纳不同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两个原则,即符合法律的需要,同时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单位因追加或减少投资,而导致控制权的变更,进而影响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权益法的核算,视同一直以来就采纳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追溯调整也不符合权益法的核算原则。伴随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化,会计核算方法在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不断变化,采纳的是不同的核算思想和核算方法,在同一周期的前后逻辑也不一致,影响了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纳是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变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核算的需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核算不具有纵向的可比性。在此笔者的建议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简单便于操作,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当然,在具体的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需在以后进行不断的完善。

结 语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更,一直以来都在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理论的发展推动相关会计实务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而会计实务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的新问题进一步推进了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一直以来都是相关会计知识理论学习的难点,本文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确定、变更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建议,即在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时,追加(出售)投资前采用成本法,追加(出售)投资后采用权益法。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旨在推进相关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实践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谷小倩.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J]. 财会通讯,2010(4).

[2] 曹文芳.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会计处理的优化[J].财会月刊,2011(4).

[3] 陈祖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0(5).

[4] 陶淑贞.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会计处理浅析[J].财会通讯,2010(9).

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长期股权投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首先,生产性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了拓宽生产面、增加销售渠道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就会通过各种资本运营方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部分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的制约,它们就会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产生的投资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即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旧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精细度高的工作,又因为其涉及到公司较为敏感的经济信息,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会计工作的进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还要有相关的准则去约束和规定会计工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现实要求,我国在2001年完成了会计准则具体内容的修订和编制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颁发,并在企业中广泛施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状况,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予以施行,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和核算方法应用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一)规范的范围不同

旧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且把债权投资划成了两部分,分别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金融工具这一新概念的引进,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规范,把短期投资修改为了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总体来说,旧准则把投资划分为三种。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而新准则划分成了四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对投资取得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投资而付出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采用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价外税费规范为当期损益,把初始计量进行了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分,初始计量被划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继续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对不同形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者无共同控制并且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对应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在新准则中,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改变,研究后可以发现,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都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成本法的应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条件,即对投资单位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对于权益法,新准则中的应用范围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对经济实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说明,并且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缺点

(一)新准则的优点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相比旧准则更加注重于实质,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幅度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都不会直接对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影响。而在权益法中,投资收益客观正确地反映了投资企业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做出的随时调整也真正体现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实际权力。此外,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也不再仅仅是以投资份额作为标准,而是增大了投资企业实际权力在选用哪种方法时所占的比重,公允价值的引进对于反映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客观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新准则注重实质的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旧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财务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准则规范的对象划分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准则在实行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同时对不同的划分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另外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旧准则的三项重新细化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些细化的相关科目为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和实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现代的计算技术和方式应该是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向着简单易操作的方向发展,新准则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对长期股权的核算进行简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复杂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大量繁杂计算引起的失误。首先,新准则降低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进行核算方法的变更造成的复杂计算。其次,新准则去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项目,这一改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益法核算的复杂度,并且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进行了有效的规避。

4、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目的。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细科目等都做了科学的规范,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准则取消了关于投资差额的规定,使企业仅通过股权差额就实现利润调节的现象不复存在。这些新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为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经济犯罪设置了障碍,切实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准则的缺点

1、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中对清算股利过分重视,从而造成对重要性原则的背离。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掌握股权较少的情况。投资企业进行成本法的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累积净利润超过投资企业应收股利而存在差额,则这部分差额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来冲抵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的增加,严重背离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2、促成资产破泡沫的产生

这种资产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其运行的深度和影响的广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变得越发活泼。所谓交叉持股就是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的企业已经占到了相当大一部分,使与此相关的会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企业相互之间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类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个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循环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会计工作的相互渗入,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会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而且随着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这种现象就越严重,从而更容易出现资产泡沫。

3、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公允价值的概念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一新内容对于提高会计质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积极的一面,也就会有消极的一面。例如,进行交易的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无序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个现象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使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是较大的挑战。

4、选择核算方法时过分注重表决权比率

新会计准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时,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具体表现在投资企业拥有多少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对于被投资企业是影响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标准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实际上,即使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没有超过50%,仍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并且途径有多种。例如,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相互关联,通过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协议或者长期经营业务上的合同关系等因素来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的投票表决权远远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持有份额,则该企业也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以既定的表决权率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会计信息。

四、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实行之后对长期股份投资的核算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在新准则施行后,应该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规范为目的,对企业的原有投资需要进行必要的重新分类和测量,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财务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初次进行新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存正投资差额,这种投资差额是由在合并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完全摊销二产生的,对于这种投资差额应实行全额冲销措施,并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论:

企业对外投资是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投资的很大部分。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研究,能够切实帮助会计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在新会计准则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裴清华.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探讨[J].现代营销,2012(01)

[2]周茂春.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财会通讯,2010(10)

[3]林克明.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4]张振波.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利弊[J].当代经济,2009(24)

第3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原则;成本法;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而持有的、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同。即使同一种核算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这种情况使很多会计工作者和学者不能正确和熟练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要想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学习工作,除了实践以外,还应掌握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背后所反映的会计思想,体现的会计原则。这样才能从本质上做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以不变应万变。

一般会计原则是具体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的标准。一般会计原则可分为三类:即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中,主要体现这三类原则当中的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依据对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类型。作为起修正作用的重要性原则决定了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投资份额占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股份的不同而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即认为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50%以上即认为是控制,此时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50%时,即认为是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此时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但新准则同时又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历史成本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如有变动,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调整账面价值。按照此原则,企业的资产应以取得时所花费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和计价的基础。根据此原则,在成本法下以支付的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1: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元,购买了100万股,又支付了3万元的税费。则初始投资成本应为

5.1×1 000 000+30 000=5 1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二)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中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配比原则是指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配比。这一原则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当确定某一会计期间已经实现收入之后,就必须确定与该收入有关的已经发生了的成本和费用,这样才能完整地反映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配比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在长期股权投资不同时点,对应收股利的确认和计量尤其体现了这一原则。

1.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时的价格包含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续例1:如果购买价格5.1元中含有B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元股利的处理。A企业在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的股票,B企业已在1月15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元,以2月28日股东名册为准。

0.1元股利是B企业2006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企业的购买价格里。根据配比原则,0.1元的股利A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也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 000 000+30 000=5 03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 5 030 000

应收股利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130 000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 100 000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有两种不同情况。

(1)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近

例2:A企业向B企业投资,2007年2月15日购买B企业股票,B企业2007年2月28日宣告分派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B企业发放的是2006年的股利,这部分经济利益的流入与A企业投入B企业的资本无关,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2月15日A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2)股利分派日与股票购买日相远

例3:2006年1月1日,A对B投资。2006年12月31日B企业宣告净利润10万元(A企业不做账务处理),2007年1月15日宣告分派6万元的股利。根据配比原则,因为2007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2006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此时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虽然两种情况下账务处理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但其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是一致的,都体现了配比原则。

三、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

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权益法下,会计核算主要反映了以下几点会计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初始投资成本

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企业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该企业的份额,并规定,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示例如下:

例4:A企业以300万元对B企业进行投资,占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30%,对B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权。投资时,B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2 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 400万元。则A企业占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2 600-1 400)×30%=1 200×30%=360(万元)

由于其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小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360万元,则应将其差额6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6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60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则A企业应该享有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00×30%=270(万元)

由于A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大于应享有B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万元,则不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这样就避免了一些“股权投资差额”较大的上市公司利用分期摊销差额来调节利润,减小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也使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简洁、客观真实。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长期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权益法强调控股公司与附属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即它们在会计上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被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后未分派股利的情况下,因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增加了,所以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时确认入账,而不需等到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股利时才入账,这一做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能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就不能将附属公司支付的股利看作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应将它视为控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变现,因而应是部分收回在附属公司的投资。

例5:A向B投资35万元,年末B企业获利10万元,A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万元

贷:投资收益 3万元

如果年末B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如果下一年B企业分派股利6万元,因A占30%,所以分得1.8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万元

(三)及时性原则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这一点体现了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的会计原则。

续例5:B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A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20×3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万元

(四)配比原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根据配比原则,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都是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续例5:A企业以40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如上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万元

投资收益 2.2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万元

――损益调整 1.2万元

――其他损益变动 6万元

如果是以50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会计分录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谨慎性原则――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应该进行减值测试,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要求,恰恰是谨慎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两种核算方法的异同

通过上述两种不同方法的示例分析,可以看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异同点。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首先成本法和权益法下“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核算都体现了客观性、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其次是两种方法对投资收益核算都体现了配比原则。具体而言:对于被投资企业宣告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企业投资之前实现的盈余会计处理,体现了收入和成本配比,在确认投资收益时的时限要求则体现了时间配比。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成本法核算主要在于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因此只设置一个科目核算其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主要在于确定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因而设置了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其投资成本和损益及变动。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会随之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戴明德.财务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4篇

一、成本法、权益法以及二者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一)权益法及其对会计利润的影响

权益法是指在对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时,投资企业按照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以及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计算企业实现的投资收益,并对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而,其账面价值所反映的是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产权中占用的实际份额。被投资企业产权上的任何增减变化,都要对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投资收益确认方面,权益法要求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来确认。针对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做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务处理。相比较成本法而言,权益法的内部机理是“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导致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企业实际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相脱节。因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仅仅是企业未实现的持有收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真正的现金流,它受被投资企业资产计价、会计核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与企业其他性质的收入或投资收益不可类比。其次,权益法账面价值的确认则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而权益法存在虚增利润的空间和虚构利润的可能。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就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例如关联交易产生明知不可实现的利润,但只要不合并,就可不抵消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可能产生由于持股比例或重大影响力判断的改变,因而导致其后期核算方法出现相互转换,即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和由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从会计核算来看,一旦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就必须进行前期损益和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然而,从收益法转化为成本法仅需要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从核算机理来看,成本法和权益法代表不同会计核算的思想,因而两个方法核算对于利润的核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出现利用企业集团的各关联企业或控股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通过调整股权比例来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例如,在很多情况下企业认为创造条件规避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原因是害怕被投资企业一旦发生亏损会拖垮自己的业绩。

二、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建议

(一)降低采用权益法的使用范围基于重要性原则和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上来讲,权益法和成本法共存局面还将维持一段较长的时间。由于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自主性,因而准则更需关注方法选择带来的核算结果差异。鉴于现有两种方法选择标准尚留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主要表现在标准判断以及两种方法计量对收益确认的差额上,因此,建议将采用成本法或采用权益法的选择标准,由实务操作的20%向下调整(比如5%或10%),从而降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改变而导致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整个投资方的净利润确认的影响,进而可抑制利用长期股权投资计量方法进行盈余管理的冲动,以期达到帕累托最优局面。

(二)强化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转换标准我国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界限界定仅仅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等定性分析,其界限的核心在于企业管理者的“持有意图”。这就给企业盈余管理留有较大的空间。例如,企业可以采用对长期股权投资后期核算方法的改变来调节企业的利润,从而增大企业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建议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选择标准,从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和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所采取的核算方法两方面考虑。比如规定对于在以前年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在本年度股权比例发生较小变动或者基本没有变动的情形,应当不得以管理者持有目的进行转变或者以其他方面为由改变对同一投资企业的核算方法。

作者:文静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第5篇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6-0043-0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 界限

016年4月初,上市公司A公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自2016年3月17日起对B公司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简称“变更公告”)。

这看起来仅仅是一项资产的重新分类,实际上对公司的损益和财务状况均将造成较大影响。变更公告披露,由于此项变更将导致增加公司净资产85 822.44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93 219.91万元。

变更公告的阅读者估计都会产生疑问,这项变更合理吗?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吗?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14年修订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此范围之外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此外还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22号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使存在重大影响以上关系,也不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

综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除上述例外情形外,所有具有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的权益性投资及对合营企业投资均应纳入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尽管从性质上也属于金融资产,但由于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有单独的规定,因此只要符合2号准则范围就应按照2号准则规定处理,而不能将按照2号准则规定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套用22号准则规定。对此2号准则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除上述以外,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权益法核算,不允许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号准则还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22号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这通常对变更当期净利润和净资产影响巨大。

二、变更公告相关事项分析

A公司原持有B公司股权比例30.08%(A公司年报披露),是B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B公司年报披露“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控股股东为A公司”),因此A公司对B公司具有控制关系,应列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从A公司2013、2014、2015年报看,仅将B公司视同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与其控股股东地位极不相称,存在将控制关系混淆为重大影响关系之嫌。

2015年12月11日,B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自此B公司新控股股东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13.18%,由控股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派出董事由两名变为一名。由于A公司仍然对B公司派出一名董事,意味着A公司仍然对公司存在重大影响(向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派出董事通常被视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因此A公司在2015年12月11日以后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可见,A公司2011年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对B公司按照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妥,似更应将B公司认定为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并纳入合并范围,而2015年12月11日以后由于丧失控制权后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此时开始采用权益法核算更合适一些。

这次A公司变更公告披露的变更理由是:“(1)B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持股比例由30.08%下降为13.18%,由控股股东变更为第二大股东;(2)公司推荐的董事由2名变为1名;且B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增补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共计9名,公司推荐董事的席位占比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减弱,且投资目的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将B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上述变更理由进行分析不难发现,A公司只是强调其对B公司控制力和影响力减弱,但仍然没有解释如何判断其不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难以自圆其说。

第6篇

[关键词]其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作者简介]陆凤莲,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F42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4―0085―05

一、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的特点

投资,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而长期投资又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取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通过长期投资影响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或促进与其他企业经营上的联系,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对象,分为股票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是通过联营和合营的方式对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其他股权投资核算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这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化时,投资企业是否在资产和损益中进行反映,方法的不同势必会造成企业资产计量和利润计算方面的差异。为了限制企业的盈余操纵,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和利润,规定了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对有表决权的投资,使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重大影响力,则其会计处理采用权益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拥有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斯壮)是广西上市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较多的公司,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主要是以其他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即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投资。公司从1997年4月份获准上市到2004年,累计对外进行的其他股权投资的单位多达17家公司,包括:广西航空有限公司、深圳傲龙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斯壮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壮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壮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斯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斯壮矿业有限公司、广西斯壮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斯壮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斯壮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黑五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明秀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原始的投资额累计约4亿元。广西斯壮其他股权投资的特点主要包括:

1.其他股权投资是企业主要的资产之一

从表1可以看到,广西斯壮的其他股权投资余额从上市起,除2001年下降外,其余均较前一年逐年增加。其他股权投资占净资产的比重在39.92%以上,最高年份2004年为99.61%,这一指标说明公司自有100元资金,则对外投资99.61元;其他股权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由1997年的23.41%增加到2004年的44.87%,即广西斯壮近四分之一以上的资产为其他股权投资。

2.投资和撤资比较频繁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从表2可以看到,广西斯壮截至2004年投资时间在1~3年的有11家企业,4~6年的有4家企业,超过6年的有2家企业。其中,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2003年7月投资,12月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投资期限不足一年。

3.被投资单位盈亏变化幅度大。各单位亏多盈少,总体有盈有亏

据广西斯壮2004年的报告认为:广西斯壮其他股权投资的单位盈利的仅为广西航空、斯壮物业管理和广西金湖投资,其他单位均为亏损公司。

二、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目前,我国相当部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了实质控制权和持股比例双重标准,并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四种类型:(1)控制;(2)共同控制;(3)重大影响;(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实质控制权强调有权决定一个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中获得利益。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地说,在实质控制权方面,控制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决策机构的多数投票或拥有多数成员等情况,重大影响包括被投资公司派驻管理人员或权利机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及技术依赖性等多种情况。在持股比例方面,当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下(含20%)权益性资本时,会计核算上规定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当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性资本,会计核算上规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权益性资本时,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则被投资企业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投资企业成为母公司,这样,母公司除了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外,还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子公司组成的权益集团的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广西斯壮按照持股比例方面的标准即定量标准选择会计方法对其他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1.持股比例在20%以下(含20%)时。采用成本法

其中,对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是始于1998年,筹建期间,持股比例为85%;2000年,出资980万元收购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该公司15%的股权,使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广西斯壮的全资子公司;2001年,出售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权4800万股给深圳威特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降至20%。对于深圳傲龙宽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是在2000年,当时的股权比例在75%;2002年,广西斯壮以低于账面价值转让该公司55%的股权,股权比例降至20%。2000年,对南宁斯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原投资比例为95%,2002年由于该公司增资扩股,持股比例降至10%。按照《具体会计准则6――投资》(2001)第21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广西斯壮分别在2001年和2002年对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深圳傲龙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和南宁斯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核算由权益法改

为成本法。

2.持股比例在2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

广西斯壮对上述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他股权投资,每年根据上述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账户。

三、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择的会计结果

会计政策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广西斯壮合法的投资活动、符合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产生很大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对各期资产计量的影响

在权益法下,公司“其他股权投资”这项资产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是指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的核算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减少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的核算是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增加投资收益。(2)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利润的股权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按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利润的股权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收到或应收当期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计人投资收益。(4)对因资产重估、接受捐赠或外币折算等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投资企业应按股权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对各期利润的影响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之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利润中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包括这项资产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公司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人损益;(2)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会发生净亏损时,调整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

3.对处置当期投资收益的影响

第7篇

关键词:新CAS;长期股权投资划分;趋同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196-02

1 引言

201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旨在推动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实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持续趋同。路线图表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其中就包括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涉及到作为投资方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最初划分的问题。从这一角度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或者说相关准则的专门制定,将直接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公告和比较。尽管在2006年颁布的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新CAS)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由于改革仓促和时间有限,在2007年至2009年这三年的新准则执行期间,长期股权投资在实务中的划分仍存在不少问题。

2 新CAS下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改进

2.1 我国长期股权投资划分规范文件

为规范投资行为的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财政部于1998年先后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即旧投资准则),后又于2001年11月修订了旧投资准则。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之势,财政部借鉴了国际准则中有关投资准则的会计处理规范,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并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大中型企业。

2.2 新CAS对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改进

可以说,在2006版新CAS中,变动最大并且对其他准则产生重大影响的准则,就有CAS2。CAS2作为对原准则概念下的“投资”进行全新分类结果的一个重要部分,将“长期”的“股权”投资行为从原准则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中单独划分出来,以区别于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并以单一的准则对之进行规范。

这一单一准则CAS2规定,在初始计量时要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从而采取相应的核算方法;并在投资持有的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条件,将企业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并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尽管新CAS体系并没有对股权投资提出明确而具体的划分,但从准则对股权投资核算原则与要求上看,按照“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股权投资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①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

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④交易性投资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

⑤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不能被明确归入其他各类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考虑到投资企业管理层管理意图与决策等因素,除第④外,其余四项均可包含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内,而这些也是长期股权投资选择核算方法的几个子类别。

3 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国际比较分析

3.1 与相关国际准则划分规定的比较

在国别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大势下,我国2006版新CAS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处理方法。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相对应的,便是国际会计准则中的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8《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IAS31《合营中的权益》。但由于国情差异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准则仍存在差异。尽管从表面上看,差异是由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来体现的,但事实上,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划分,或者说,对投资进行合理的划分,才是投资项目会计处理初始计量、后续核算、报表呈报的依据和前提,其对投资核算方法的采用具有决定性作用。

(1)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总观国际准则,并没有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单独且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基于投资方角度所考虑的多种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CAS2比相应的国际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则显得更具针对性和更为详细。但这种划分是否合理,或者说以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角度去探讨投资问题是否有益,还值得深入探究。

(2)初始取得时的投资划分。

CAS2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并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时,要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国际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也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通过合并形成的和非合并形成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见从总体上考虑,CAS2与相关国际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是一致的。但CAS2针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依据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而对“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正是目前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存在的少数差异之一。

(3)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划分。

CAS2并没有专门就长期股权投资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根据后续计量的方法限定了方法适用的范围。在投资持有的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可将企业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其中,“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及对联营企业投资”属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准则不存在单独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划分的准则,但分别就“合并”、“联营”、“合营”等单个类别投资行为所造成结果的核算作出规定。在国际准则中,只有IAS27对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从总体上看,CAS2在成本法适用范围上的规定与IAS27一致,即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类型持统一观点;但CAS2比IAS27在何时采用成本法、何时遵循金融工具准则来处理投资分类的规定则显得更为详细。同时,IAS27所强调的“单独财务报表”则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所处的角度和立场。而这一点在我国准则中还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而IAS28和IAS31对权益法适用范围作出的规范与CAS2也不尽相同。CAS2将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划入权益法适用范围。IAS28和IAS31则在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础上限制了权益法适用的范围,表示这两条准则均不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和类似主体的投资。可见,国际准则考虑到了特殊主体投资的情况,对权益法采用范围企业的划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并以此与一般企业主体投资行为相区分。

(4)投资划分的标准。

CAS2最显著的特征便是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中强调了投资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不再将投资仅依据一定的比例数值进行划分,而是综合采用“实质控制法”与“持股比例”这两种标准,作为划分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条件的判断依据。这被认为是与国际准则相似。同时CAS2还要求在报表附注中对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等进行披露。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标准和评判要求的披露方面,由于国际准则是有单独的“合并”、“联营”和“合营”准则,因此相关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3.2 相关报表呈报比较

为更好地体现我国CAS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以及相关国际准则的划分规定,本文选取了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一家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称“中国石化”)为例,对其2009年按照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下文称“A表”)和遵循IASB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下文称“H表”)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划分部分的披露信息进行分析。

在A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单独的一项,列于“非流动资产”的下一层;H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并不存在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是以“于联营公司的权益”、“于合营公司的权益”以及“投资”三个科目来表示中国石化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使得投资情况更为显而易见。H表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科目中,单独列示了“来自联营及合营公司的损益”,而A表则是一概而括,没有子科目。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合并现金流量的“投资活动”中。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A表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对合营公司投资”、“对联营公司投资”和“其他股权投资”三类,而H表分别列示了“于附属公司的投资”、“于联营公司的投资”、“于合营公司的投资”以及“投资”。值得注意的是,H表附注的“投资”包括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含上市的权益证券和其他可供出售的证投资,以及非上市的其他证券投资)”,这与我国CAS对股权投资的划分要求有所不同。

4 结论

通过上述对比阐述和年度报表分析,我国新CAS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在实质上与国际准则相同,但存在着角度和宽度的不同。我国有独立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并依据“实质控制法”与“持股比例”将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类,并以之为后续核算方法采用的判断依据。而国际准则之所以没有专门制定“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因为其已立足于已有的分类基础,如“合并”、“联营”、“合营”等单个类别投资行为所造成结果的核算处理。因此,国际准则对类似划分的规定及处理显得更为具体和明确,对于划分企业的对象,如权益法采用的企业范围,则有所限制。

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就是要把实际过程中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归到哪种类型中,也就是要选择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标准,将不同类型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归类,并就其共同之处选择一个适宜的计量方法,以达到正确计量,从而有效地为各利益相关方服务。尽管CAS2完善了投资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的界定,更为关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权力的大小,考虑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经济管理业务的实际参与程度,而不是仅仅以投资份额的比例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划分的评判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直接影响到了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事项的记录、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也间接对企业整体的经济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准则国际趋同之路上,我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划分已达到“神似”,但能否最终形成“形似”,划分的角度与宽度是否也需与国际保持持续一致,值得再作思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06).

第8篇

近年来,我国企业高度关注投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表现,差异性核算方式对财务报表有不同影响,针对具体影响展开探究,能为企业投资决策制定、财务报表制作方式调整提供依据。本文探究这一论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二、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表现

现如今,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在改革的重要时期,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以及相关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应改进,下文具体介绍各核算方法的变化情况。

(一)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

权益法适用范围改变,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即被投资对象实行联营投资;第二方面即被投资企业实行管理权限性投资。

(二)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变化

基于公平教育原则,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主动组织资产交换,其中,公允价值应用呈现动态变化特点,与此同时,持有严谨、客观态度。公允价值使用时间为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市场经济动态发展后,我国相关部门对其高度重视,并为其提供了可靠支持,受财务舞弊行为影响,最终于二十一世纪初停止使用。

(三)成本法?m用范围变化

该方法适用范围改变同样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即投资对象及时、动态掌控投资;第二方面即被投资对象拥有的控制权力单一,仅形式化操作控制权力,进而公允价值计量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四)差额摊销方法变化

这一方法具体指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与权益份额间的差额,对比于以往,投资差额处理方法仅为摊销法,由于相关政策颁布、执行,摊销法不再适用,此时应用减值测试法以及投资调整法予以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全面考虑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间联系。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原因

(一)权益法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之所以会发生这方面的变化,主要原因即我国各类投资企业发展除以失衡状态,其中,国有投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应用权益法能够准确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并具体分析其经营效果,在现状了解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与国际会计准则同步变化。最终能够平衡不同性质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避免再次出现独占鳌头现象。

(二)公允价值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化较快,在这一时代背景中,为提高公允价值利用率,合理确定投资核算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所选投资核算指标应全面反映负债价值以及资产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提高公平交易原则利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投资环境,同时,还能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间的距离,能够大大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

(三)成本法适用范围变化原因

财政部门经营管理期间,时刻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变化情况,为了提高财务报表信息准确性,同时,降低财务报表影响,成本法适用性较高,成本法适当调整能够更好的满足这一需要。这对财政部门有序管理、顺利经营有重要意义。

(四)差额摊销方法变化原因

差额摊销方法变化的主要原因即全面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借贷双方因利益分配不当产生矛盾,除此之外,投资差额方法适当处理能够深化投资企业改革。

四、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基本现状

(一)雅戈尔企业集团基本介绍

雅戈尔成立于1979年,最初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服饰业,随着服饰行业的不断稳定,以及经济效益的增加,雅戈尔跨领域发展,坚持多元化发展战略。目前,雅戈尔在衬衫产品、西装产品中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

(二)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现状

雅戈尔经济利润逐年增加,长期投资类型多样,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在生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中常见。长期股权投资动态变化情况显示于资产负债表,新会计准则下,该企业2015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数值占净利润45.33%,占净资产比例91.68%,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10.41%,这也是选择雅戈尔案例展开论文分析的主要原因。

雅戈尔企业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方式,以便为今后投资累积充足资金,以此获得经济收益;这种投资方式对企业经营决策制定有重要影响,同时,还能与企业经营管理保持同步;符合多元化经营需要。雅戈尔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对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再加上,市场发展非确定因素较多,进而会再次影响投资规模,以及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收益项目后,这对经营成果有直接影响。下文具体分析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的影响,希望能为同类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引导、财务报表客观分析方面提供正确指导。

五、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影响分析

(一)投资时间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实行期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针对母、子公司投资时间具体确定,并提出了成本计算标准,以便合理调整权益法,大大提高这一方法在财务报表中利用率。例如,公司A卖给雅戈尔企业,投资期结束后有较多经济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包括A公司利润,A公司利润中百分之二十属于雅戈尔企业,即A公司年末分配经济利润于雅戈尔企业一部分。因此,A公司进行利润计算时,需要扣除百分之二十利润,余下利润即实际利润。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原则改进后,趋近国际会计准则,应用成本法参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活动,能够间接显示企业投资利润,以及现金获取情况,这一过程即现金流入行为。利用成本法完成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能够传递丰富、准确信息,最终提高财务报表真实性,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利用效率。雅戈尔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期间,应用收益法适当调整,以便直观了解企业财务变化情况,掌握投资收益动态效果,这能大大提高会计处理抵消效率,取得良好的会计处理效果。

(二)会计处理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企业财务报表会计处理变化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影响较大,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也是新会计准则应用需要,这能更好的迎合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变化要求。此外,能够间接显示公允价值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新会计准则指出,权益法在待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方面的适用性较差,并且个别权益享有不在交易对价范围内,无需对这一部分进行权益法核算,应用?嘁娣ㄊ实闭?理具有可行性。

(三)投资核算范围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年报数据显示,虽然企业持有百分之五十股权,但由于企业在子公司中的经营管理效率较低,最终股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表决权,能够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关键性影响;持有被投资企业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表决权,不会对其产生关键性影响。例如,雅戈尔于2013年成为宁波银行股东,虽然仅持百分之十的股份,但有权雅戈尔董事有权参与宁波银行经营决策,2014年,雅戈尔投资方式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变为长期股权投资,宁波银行作为被投资者受到了较大影响。又如,联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之后改变公司名称,公司持股由原来的30.56%下降到13.5%,同时,股东地位相应下降,公司受到了较大影响。

(四)投资方式转换方面的影响

雅戈尔企业联营企业名称更换、合作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等行为均会转变投资方式,一般来讲,长期股权投资转变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签署授权委托书意味着雅戈尔失去企业经营权利以及管理资格,此时企业投资尚未达到长期股权投资条件,最终投资方式仍为出售金融资产。据年报数据资料显示,会计核损方法改变,产生的投资收益为123,156.98万元,净利润为245,756.21万元时,转化产生的收益占净利润58.45%。从中能够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方式转换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应根据企业财务实际,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选用适合的投资方式。

(五)长期核算变化方面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背景下,雅戈尔长期股权投资定义适当补充,与此同时,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金融资产适当调整,据年报资料显示可知,较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以及可供出售间转换被揭示。雅戈尔在某企业持股占比为4%,随后持股比例上涨至22%,并委派董事成员,这一过程即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过程,此时权益法作为主要核算方法。新会计准确颁布、制定期间,由于权益法投资分类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资产变动,如果资金变动额度较大,则会对企业运营以及管理现状产生不同成的阻碍。

数据资料显示可知,20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618,007.3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062,577.35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3.4%,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2.53%;201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519,598,.5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135,830.36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3.27%,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53.11%;201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779,596.03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994,477.14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33.23%,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2.51%;20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731,976.5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190,804.53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为26.68%,长期股权投资占比为43.41%。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能够应用公允价值计价,此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差值在资产负债中显示[4]。

第9篇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顺流交易 逆流交易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权益法的含义

权益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二)权益法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调整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两者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损益,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不包括在内。二是投资企业按所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三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除外。

3、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调整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要考虑公允价值的调整,还要将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消。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顺流交易,资产从投资企业流向被投资企业;逆流交易,则是相反。期末,如果内部交易的资产未能向第三方销售或转让,则该内部交易损益实质并未实现,应当予以抵消。

三、权益法的缺点及改进建议

(一)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

1、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做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消分录中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作为商誉确认,反之作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抵消分录实质上就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很明显,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对商誉不作任何反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却确认了商誉,两者同是权益法,处理方法却不一致,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2、虚构利润的可能。

权益法核算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如果被投资公司虚构利润,那么采用权益法就可能导致投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连带地虚增收益;如果投资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话,也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空间。如关联交易产生的明知不可实现的利润,但只要不合并,就可不抵消收益。但这只是说,权益法与成本法一样,无法规避这样的利润操纵,而不是权益法所特有的缺陷。因为,只有愿意,即使形式上完全没有股权投资关联的企业间,也可以进行如此的操纵。

3、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崔刚认为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引发了一系列的会计难题,并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首先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化而不断做出调整,致使其账面价值既不能反映原始投资成本,也不能准确反映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其次不利于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利用权益法得到的会计信息,无论是投资本金还是投资收益指标,都无法与投资所形成的现金流量等同起来,而这恰恰是进行投资财务分析所需要的。而且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采用权益法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大,会计信息的清晰度也受到很大影响,其结果却并不具有相关性和经济价值。还有一点,它忽略了“投资双方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这样一个事实。

4、核算和报告的时间上的缺陷。

投资方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则其会计核算和报告必须等到所有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全报出后,才能核算出投资方最终的净收益。特别是如存在上述交叉持股或多层次持股的情况,那么,在各自的报告时间容易陷入循环难题。

(二)权益法核算改进建议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

为了与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作商誉确认,但应该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同时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就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四个明细科目来全面地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殊关系,而且与准则中就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保持一致。同时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反映投资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投资优惠。

2、对权益法和成本法之间的转换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

因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下存在虚构利润的可能性,并且会给实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就给企业管理者调节企业的利润留下了管理空间。企业可以采用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改变来调节企业的利润,增大企业的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选择标准,还应该从投资方的重要性考虑,即不仅应该考虑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同时还要结合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所采取的核算方法。对于那些以前年度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在本年度股权比例发生较小变动或者基本没有变动的情形,不得以管理者持有目的的转变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改变对同一投资企业的核算方法。另外,我们还可以参考股权投资占投资方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比重来进行考虑,对于相对重要的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J].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10篇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是否适合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需要考虑该项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进行判断,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现有持股比例的影响,还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2]。这项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相协调,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这些关键性概念在相关准则中实现了协调统一。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

第11篇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第12篇

旧投资准则主要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投资损益的确认以及投资减值的核算。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该准则不涉及:(1)外币投资的核算;(2)证券经营业务;(3)合并会计报表;(4)企业合并。

新长期股权投资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将长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单独形成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原投资准则规范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归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将短期投资改称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长期债权投资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提出新准则未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按金融工具确认准则处理。同时该准则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比较

1.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投资》准则规定以取得投资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包含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下同),这部分现金股利则应单独在应收项目反映,不确认为初始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税金、手续费等。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的规范则明显不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按照是否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分类分别确认。(假定:A单位为投资单位,B单位为被投资单位)。

(1)A与B在同一控制下

①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日取得B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其账务处理与旧准则相同。

②初始投资成本与A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所承担的债务等账面金额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准则的处理使得所有者权益减少,股东索取的相应减少。这在投资当年对股东的信心上会产生一定影响。按旧准则,在以后年度每年按规定年限(一般为1O年)摊销股差,计入投资收益;按新准则处理,没有股差就不需要摊销,这对以后各年的利润表而言,利润相应会增加,实际上更能准确反映公司利润,而不会因为股差的摊销而降低利润。所以,在以后年度,利润相对而言会多一些,而相应的税收也会增加。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更强调了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2)A与B在非同一控制下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新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导致企业操纵利润,新准则还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即公允价值要“持续可靠取得”,以保证它的合理性,使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

2.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1)行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论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也不论投资后取得收益的多少,初始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即不再调整,直到该项投资被处置或收回。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①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不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投资的初始成本,但是此后从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取得股权后该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分配额时,超过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该项投资成本。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如果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其差额应增记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如果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不超过投资持有期且不超过10年期限内,分期摊销计人“投资收益”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①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原则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相同;②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份额价值。

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简单的说,即:假设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份额价值为a,初始投资成本为b。在a<b时,在投资年度对报表没有影响,但按旧准则以后年度摊销股差,会降低以后年度的利润及资产,而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在a>b时,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会减少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者权益,但相应却增加了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应范围

(1)新旧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旧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时长期股权投资都要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则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新准则对此进行了修订,对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

(2)新旧准则中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旧准则中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会计准则中将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2.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

(1)执行旧准则的单位:①成本法下,只有在分得被投资单位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②权益法下,年终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本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额,借(或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分得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

(2)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成本法下:①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借记“应收股利”、“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分得现金股利时,再冲减上述应收项目;②确认“投资收益”时,仅限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应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权益法下:①投资后,年终(或上市公司中期期末,下同)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数额减少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应收股利;③被投资单位发生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将相应金额计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④投资企业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份额而减少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应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⑤在新准则中,特别强调了两个问题,一是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二是当被投资单位采用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其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股票(股权)股利(即被投资单位以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注册资本),无论执行哪种准则或采用哪种核算方法,投资企业均不作会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中登记增加的股数。

3.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旧准则中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中规定,当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将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旧准则中规定,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以前的投资用权益法追溯调理确定投资成本。新准则中规定,对投资者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的初始成本确定方面,新准则做了可选择性规定,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来确定。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一方面给会计实务在具体操作中带来困难,另一方面会给企业管理部门以可乘之机,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提高或降低业绩。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比较

新旧准则都要求企业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等原因导致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对计提的减值是否可以转回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旧准则规定,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而新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样规定,一方面加强了企业对计提该项准备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准则规定的条件来计提,另一方面,保证了会计核算资料的客观性,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旧准则允许转回资产减值可能有利于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但也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渠道。在我国目前更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新准则不允许减值的转回,主要是从我国目前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利用减值可以转回这一规定人为的调节利润,已经严重的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这一规定将极大地揭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

五、长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