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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时间:2023-09-14 17: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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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务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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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介入,将会挤压民间借贷市场空间,有利于净化地区金融环境。

位处中部地区的安徽省,正通过一场变革的方式,重整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再造银行、政府、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试图以此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

根据该省试点方案,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为之提供风险补偿,承担的比例为4∶3∶2∶1。

这彻底改变了过去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扭曲局面。

“风险分担目的不是要把风险分散出去,而是要实现风险共管,这是这个政策的实质。”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省担保集团”)总经理钱力告诉《财经》记者。曾担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淮南市副市长的钱力,于2014年9月就任现职,并具体负责推动此项试点工作。

安徽省担保集团注册资本金98亿元,净资产114亿元,总资产125亿元,是全国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省委省政府对该集团的重视,以及持续不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确保了试点方案的顺利推行。但其所构建的再担保体系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观察人士认为,该体系正在建设,对其定论为时尚早,“只要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就是好模式。” 银担合作“安徽版”

和全国其他地方类似,安徽民营担保公司也有过数年“光辉岁月”。2010年,七部委出台管理办法,担保行业纳入体制内监管,一批经营不规范的民营担保公司被清退出局。2013年之后,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担保公司代偿率提高,银行收缩了与民营担保公司的合作,有大批民营担保公司主动或被动退出担保市场。

“2011年至2014年,安徽民营担保机构减少了三分之一。”合肥一位资深担保人士介绍说。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357家,较规范整顿前减少220家。

与哀鸿遍野的民营担保公司不同,在政府资金不断投入背景下,省、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快速扩张。2014年全省融资担保信贷增长13.6%,主要得益于这类国有担保公司的贡献。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144家,占全部机构数量的40%;净资产428亿元,占全行业的71%,单个机构平均净资产超过2.97亿元;在保余额1341亿元,占全部融资担保业务的80%,国有担保公司的体量早已把民营担保公司甩在身后。

安徽经济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相对不足,这也影响了民营担保市场的扩大。北京一位资深担保业专家介绍说,民营和国有担保机构好比两条腿,现在其中一条腿折了,那只能依靠另一条。

安徽省政府在2013年9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试图通过分散融资担保风险,解决信心和动力问题,文件核心内容包括:推进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推行比例责任再担保,增强再担保机构的分险功能;建立省、市、县三级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并实行比例再担保的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损失,省、市、县财政分别给同级担保机构20%的风险补偿。

但决策者高估了金融机构的参与热情,由于金融机构的缺席,文件中提及的风险分担试点大打折扣,远未达到预期。

2014年,工信部、财政部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下发专门文件,此后选择北京、广东、安徽等5个省市、1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中央财政担保风险分担试点。试点的一大看点是央地财政共设代偿补偿资金池,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进行一定比例(30%)的补偿。

安徽版的试点方案,与上述部委央地财政共设代偿补偿资金池不同。为对接这次试点,2014年安徽省将财政风险补偿试点政策与比例责任再担保、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整合和创新,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最终,按“4321”比例分担的“银政担”模式出笼。

根据试点方案,将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政策性担保业务,政府、银行、再担保机构为之提供风险补偿。当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承保的担保机构承担40%的代偿,省担保集团(含中央和省财政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所在地财政分担10%。追偿所得按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

安徽省商务、经信等部门还积极创新扶持小微企业方式,将专项扶持资金转化为专项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参与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在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政银担合作中,商务部门的专项风险准备金分担35%的风险责任;在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政银担合作中,省经信部门专项风险准备金分担30%的责任。

在银担合作中,银行较为强势,弱势的担保公司往往被动地接受来自银行的融资担保业务,并不会对贷款人进行独立审查的担保公司承担着所有的违约风险。安徽省担保集团试图通过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增加担保机构的谈判筹码,改变被动局面。

潘家宝是安徽省政府金融办的一位官员,目前在安徽省担保集团挂职,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他告诉《财经》记者,融资担保风险有的来自债务人违约,有的来自债权人的操作和道德风险。为了规避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债权人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必须承担一部分责任。

潘家宝认为,让银行承担代偿风险,可以增强银行管控风险的责任,也可以避免提前收贷或集中收贷产生的次生风险。

“担保集团一定要主动担保,企业缺钱找我们,我们根据他们的社会偏好选择贷款机构。”潘家宝说。 “意外”收获

2015年1月7日,在宣城市举行的“银政担”创新合作座谈会暨签字仪式上,安徽省首笔“银政担”比例再担保贷款发放,邮储银行宣城分行给当地一家小微企业――宣城青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贷款110万元。安徽省正式拉开了新型“银政担”模式的探索之路。

很快,这项试点在宿州、亳州、铜陵等其他地市落地。位于亳州大杨镇的珠东面粉公司的安珠东,通过亳州市担保公司,从邮储银行亳州分行贷款500万元,年利率6.06%,担保费用1.5%。

过去一年,多家银行拒绝了安珠东的贷款申请,另一家银行已口头答应借款,但在完成迁移企业基本账户等要求之后数月,他仍未得到放款。

安珠东贷款难,受累于行业贷款风险。

2008年金融危机时,亳州市粮棉企业得到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的支持,当时农发行的两大政策――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助推了当地粮棉企业快速扩张。众多面粉厂借此宽松信贷之机,大量举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毫州良夫面粉有限公司即在此时前往阜阳市投资新项目,但是项目尚未建成,企业负责人张良夫因病去世。农发行抽贷后良夫公司资金链断裂,安珠东所在的众多面粉企业也受到影响,在该行的所有贷款也被悉数收回。

2012年以前,安珠东企业销售收入曾高达3亿多元,2014年销售收入1.41亿元,扣除税收外,有690多万元的净利润。目前,公司日产500吨面粉,因而需要大量库存小麦。而每年小麦收购主要集中在5月至7月,时短量大,会占用大量资金。早前虽然从建设银行和当地的药都银行分别贷款300万元,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公司需求。

亳州市担保公司居间协调,安珠东享受到了“银政担”试点的益处,从邮储银行亳州分行贷款500万元,这让他喜出望外。安珠东说,没有三家银行1100万元的贷款,自己的企业生产就要出问题。

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仍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抵押物不足等原因,这类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国务院曾多次下发文件纾困,近年还从增加供给角度治理,如设立村镇银行、民营银行,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专门事业部,但是由于一些部门政策梗阻,实际效果不彰。

“当前体制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要模式创新。体制创新遇阻,而产品创新影响力和辐射力又太小,模式创新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保模式创新。” 安徽省担保集团总经理钱力说。

此次安徽探索新型银政担新模式,意在建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动力机制。试点通过风险共管机制使融资担保风险可控,通过风险分担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增强到原来的2.5倍,解决银行最为关切的代偿风险问题。

目前,全国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已达到2.2万亿元。2011年以来,安徽省年均增速超过30%,在保余额由2010年末的630亿元增加到2014年末的1530亿元,累计为12万户小微企业和农户提供了2176亿元的贷款担保支持。

其中不可忽视的,是政府财政投入的作用。持续不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被认为是“银政担”模式最为重要的配套措施,安徽省11亿元的财政资金注入,自2015年开始变成了31亿元,该计划将持续三年。

“未来三年内,财政将对担保体系持续投入。最终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将达到600亿元。” 全省银政担合作试点座谈会上,安徽省常委、常务副省长詹夏来如是表示。

600亿以5倍系数放大则为3000亿;10倍系数放大则为6000亿;而安徽省企业总数50万户左右。詹夏来认为:“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服务。”

这种理想能否得以实现,仍需观察。 从“扳手腕”到“握手”

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二八”比例分担代偿风险,符合国际通常做法,然而,国内往往是担保公司承担100%的风险,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完全不承担风险。安徽此次试点的一大突破便是银行松口,承担了20%的代偿风险。

“这在过去是不敢想象的,因为银行不承担风险情况下,业务都做不完。为什么安徽能这么做,因为安徽在全国率先建成了实力强大的省级担保集团,以及构建了以其为龙头的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我们不是一家担保公司在跟银行谈,而是体系与体系的对接。”钱力说。

在他看来,银担“二八”分担,推进的速度比预想得快。不管是战略规划、利益驱动还是银监会“两个不低于”的要求,商业银行都会涉足小微企业这个蓝海,争夺客户资源。

如何让这些银行心甘情愿承担这笔风险,事关这项试点成败。

按照最初构想,试点拟从地方法人银行入手。目前安徽省共有1家上市城商行、83家农商行、64家村镇银行,将近150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然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这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却对这项政策首先伸出了橄榄枝。

邮政储蓄银行安徽分行行长刘玉成告诉《财经》记者,邮储银行定位为大型零售商业银行,银行成立之初便是从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小额信贷做起的。这项试点与该行契合点较多,因而积极参与。

在刘玉成看来,抵押贷款出现不良时,抵押物处置很难,虽然贷款时按照抵押物评估价的60%-70%来抵押,看起来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小,但抵押物处置起来时间较长,资金成本也比较高。而在银政担模式中,银行虽然承担20%风险,但是另外80%可以快速被代偿到位。

如果按照3%代偿率来测算,银行代偿其中的20%,即0.6%。同时,代偿并不意味着实际损失,因为担保机构追偿以后,银行还可以获得20%的追偿所得,实际损失不到0.6%,这一数字远低于目前银行的不良率,因而银行可以接受。

通过开办这些业务,邮储银行的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如果不参与,市场将萎缩”。基于这些因素,邮储银行总行很快批准了安徽分行的汇报,并且做成了安徽省第一单银担合作业务。

其实,类似银担“二八”比例分担风险,早在2003年安徽省就有先例。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董事长钱滢回忆说,2003年开始,该机构曾与当地的农信社达成协议,在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时银行承担20%的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承担80%。但是2008年以后,当地民营担保公司崛起,农信社选择了100%承担风险的民营担保公司,这项协议也就无法执行了。

钱滢告诉《财经》记者,风险分担要能得以实施,担保公司必须强势,在他看来,目前省担保集团把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注资、参股的方式联合起来,提高了担保机构的话语权,可以保障这种业务模式推行。

目前,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已参股107家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参股比例平均超过20%;为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570亿元风险保障。初步建立了以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为龙头,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当地一位金融机构负责人提醒,整个担保体系得快速完善起来,否则这种业务合作模式只会是昙花一现。

“我跟市县有两个纽带,一是通过股权纽带,参股不控股的原因是防止道德风险;第二是业务纽带,通过比例再担保关系,发挥杠杆作用,鼓励市县机构做小微业务。比例再担保最高的是500万以下的融资担保,省担保集团承担30%代偿风险。”钱力说。

第2篇

关键词:外部风险 融资性担保 风险控制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课题项目编号(JA10223S),闽江学院课题项目编号(YHZ1003)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企业都承受着外部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企业内部经营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产品技术风险等。而作为专业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它指的是作为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客观上因自身经济活动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性,而使企业在偿还债务上出现问题,或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担保代偿的风险。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相对而言,在经营上更容易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上的不足,多数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盲目性,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融资风险大。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业务,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就是研究通过何种方法和手段来降低和控制担保的风险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一、融资性担保外部风险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环境复杂,被担保企业(担保的客体)情况千差万别,主客观因素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个担保项目的客体风险更多主要体现其个体特征;因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组合,以提高对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效果。从担保业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回避一般有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担保客体风险特征明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难于化解的担保项目应予以拒绝,回避风险;二是对某种业务风险的防范处理成本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原则上,担保公司放弃的是它不熟悉、没有把握或不具备条件和能力来控制的担保业务,而倾向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有条件或有优势去经营和控制的担保业务,即是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为,有选择、有取舍的经营方式是规避担保客体风险的最好手段。

(二)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担保客体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提前预警,抑制风险的发生;其二,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预防的手段多样,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预防风险通常适用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相对较低的风险种类。针对具体担保项目中担保客体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风险发生之前

在担保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服务,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发现问题而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因此,抑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措施一般在担保之前设立,根除或削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客体的道德风险是担保业务中较常见的风险,应特别注重防范。在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反担保措施设置,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措施可为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房产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存货、应收账款、股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形式质押,等等。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要抓住企业的"要害",提高违约成本;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一体,企业的运营常常主要依靠经营者在内的一个或几个重要人员,因此在审核担保申请过程中,对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员的审查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要求其个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以抑制因个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二要注重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后,执行反担保措施仍可降低风险损失。但在反担保设置中对物的抵押,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抵押率,放松对项目的调查和风险审核。

2、风险发生之后

当出现担保风险发生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争取化解风险,或者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这也是对担保客体风险的发生进行抑制。因此在担保贷款未到期之前,加强走访,配合贷款银行敦促企业及时将销售回款转入在该贷款行帐户,控制帐户进出;并从反担保措施上对企业及经营者施加压力,在担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终企业从其他渠道筹借到资金按时偿还了贷款,担保公司顺利解除担保责任,避免了代偿损失。

(三)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在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将风险单位分割成许多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分散风险的办法通常适用于损失程度较高而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主要方式有:

1、担保项目风险组合。这是为了控制担保客户风险过于集中,而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在担保实践中,担保项目风险组合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分散,避免担保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将担保公司的整体担保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某些业务出现风险时,其他业务收益不受影响,而把整体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另外合理控制单个客户担保额度及单笔额度;担保公司对单个客户最高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内,单笔额度控制在该客户单月销售收入额度以内。对客户总体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其中个人贷款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流动资金信贷担保额一般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以内。

2、与银行比例担保。在担保业务操作上,不是简单地将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转嫁由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遵照风险由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担保风险。应将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操作平台,通过与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贷款银行作为借款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往来银行,可通过其帐户往来及结算情况获取客观信息,并且银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银行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意见为担保公司在独立审查相关担保项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由银行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融资信用风险,避免贷款行因担保公司提供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而放松对融资项目必要的审查标准,忽视贷款资金用途和借款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此外,在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后,不仅在担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调查工作,担保后能更好地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同时在被担保企业出现临时资金困难时,也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减小在保项目的代偿风险。

3、共保。即与其他担保公司比例担保。多个担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资源了解和帮助被担保企业,有利于对担保客户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担保经营机构出于避免风险损失的目的,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机构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方式有特定风险转移和综合风险转移两类。特定风险转移是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特定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担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发生缺损风险。为转移类似特定的担保客体风险,担保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被担保企业对相应物品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综合风险转移即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整体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而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社会解决融资互保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如担保申请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单位,为不增加担保申请企业的负担,仅会要求其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如果担保申请企业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提供较强的自身资源作为反担保措施,但经营尚好,符合担保公司扶持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通过其个人资源寻求其他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借以部分转移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

(五)风险补偿

担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担保客体风险,风险的损失在所难免,风险补偿是担保公司维持连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而在通常情况下,为减轻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普遍远低于此标准,与其承担的风险极不匹配。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该规定要求担保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部分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率低的投资品种;并且规定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建立风险损失准备金。而正常的担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在维持担保公司的经营费用支出后,远无法补偿担保代偿的缺口。因此担保公司在呼吁政府建立有效补偿机制的同时,应注重自有资产的运营,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拓展担保资金的理想投资途径;在担保业务方面,应重视业务品种的创新,推出适合市场需求且能带来较好担保收益的业务产品。

担保收益作为风险的直接补偿实际上是将风险投资的理念引入担保业务,在一定意义上赋予其投资的性质,也是担保公司在目前情况下对担保收费规定的一种合理突破。从担保收益补偿的可行性操作来看,有担保换收益、担保换股权等形式。这种风险的补偿是针对不同担保项目的特点,经过担保评审流程,在担保客体整体风险可以接受的基础上,对风险采取事先的补偿措施,将风险报酬预先打入担保定价之中,适用于一些高利润行业的担保融资项目。如某担保公司是以跳出担保搞担保的理念,积极参与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和建设,建立融资平台,提供咨询服务,使担保公司有更多的信息来源渠道,能更深度的了解企业,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更好的防范企业风险。

综上所述,在担保客体风险控制具体实施中,除具有通用性的特定风险控制措施,如与银行的比例担保,与再保机构合作的再担保等作法外,担保外部风险控制主要应从被担保企业自身资源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各种担保企业风险情况、风险特性及程度,综合运用风险控制手段,寻求有效控制风险的方案。同时在担保实践的过程中应注重对同类型中小企业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案的总结归纳,通过不断地改进,以达到有效控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效果。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风险控制的典型案例分析

通常而言,对于每一个具体担保客体的风险控制方案也就是上述风险控制措施的组合和应用。以下选取担保公司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具有一定行业典型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案例,借以归纳阐述具有行业共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一些实践模式。

案例之一:F家具生产公司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

F家具公司为一专业生产实木家具的厂家,公司成立于2000年,公司员工近150人,生产场所面积3000多平方米,为租用厂房。公司股东从事家具生产时间较长,其中控股大股东曾在某大型家具公司就职;公司的设备齐全,生产技术较成熟,产品品质在业界具有一定的肯定。从F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公司规模不大,管理层次少,架构较为简单,生产情况、购销渠道稳定,历年的销售规模增长较快,经营情况基本正常。公司的实际负债率较低,具有一定的负债能力。整体上符合担保公司的基本要求。但公司的资产规模小,该行业的技术门槛不高,竞争较为激烈,仅当地即存在多家竞争对手,产品已趋于薄利,对生产成本的控制相应提高了要求;并且公司的固定资产基本为生产设备,原始发票等凭证保管不善,缺失较多,无法办理设备抵押登记。由于存在上述不确定性,难以有效地控制担保客体风险。但担保公司注意到F公司的月均应收账款余额保持在RMB290万以上,帐期情况正常,主要的应收客户为规模大、信誉良好的家具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较高,收款有保证。因此建议该笔贷款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以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款条件为:F公司提供为其上述客户供货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进仓单,贷款金额由贷款行控制在不超过上述应收账款的80%;上述客户应书面承诺应付F公司的所有货款全部支付到指定的帐户。并且质押的应收账款入帐后即用于偿还相应借款本息。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是达不到银行条件的客户群,所以如果不创新理念设计担保风险控制方案,担保客体风险控制就难以有效实施。中小企业群体中作为大企业配套加工的制造生产厂家为数众多,而大企业的付款结算期相对长,对这些中小配套厂商的流动资金压力较大,也是其银行融资需求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本担保项目中,就是针对这些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以应收信誉情况良好的大企业客户账款同时作为贷款的质押,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转化为大企业支付信用的风险,有效地规避了风险较大的担保客体风险,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程度。类似的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案有以出口退税帐户质押的贷款担保,设计的风险控制方案关键在于可操作性、可控性和合法性。

案例之二:H科技公司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

H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新型耐高温材料的生产。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国家专利的两种产品,为市场急需的新型耐高温材料,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前景看好。经过项目的前期调查核实,担保公司认为产业项目前景良好,该公司两种产品产业化项目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项目依托T公司进行建设,建成三个主要车间,形成25万箱的产能。银行出于防范项目建设期风险等方面的考虑,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三年,金额为RMB 5000万元。H科技公司为创业初期企业,自身实力不足于支撑其提出的担保额度,需进行确实可行的业务方案设计。经过调查和分析具体担保风险控制设计方案如下:

第一,限定风险区间。经与银行协商,在保证合同中附加解除担保责任的条款,约定银行在H科技公司取得土地证及在建工程报批手续之后,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并在工程封底后委托专业评估所对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含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够抵贷款余额的,担保合同自动终止,如有不足,担保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明确控制手段。要求H科技公司以商标、专有技术、专利、公司股权质押、法人代表无限责任反担保作为反担保措施,并明确担保公司参与项目监管,监控贷款支出,同时在建工程办理保险,以担保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争取政府支持。为能顺利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缩短办理时间,担保公司将项目操作方案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取得相关机构的承诺,土地证在交纳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工程建设封顶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全部产权手续。

落实上述事项后,担保公司实质上将担保风险缩短至工程建设期内,项目试产期风险重新转嫁给贷款银行,并且担保期内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有效的增强。

不仅在担保前进行业务设计,而且在担保期间担保公司还进行了事前控制、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三个方面的风险控制。

该担保项目在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案中运用了风险回避、风险转移、风险抑制、风险补偿等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回避。通过保证合同附加条款的约定,缩短担保公司风险实际承担时间,规避了项目试产风险。

2、风险转移。将在建工程以担保公司作为第一受益人投保转移了抵押物受损风险。

3、风险抑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商标、专有技术或专利作为反担保质押,实质上控制了该类型企业的要害,提高了被担保人的违约成本从而抑制了担保风险的发生;贷款帐户的监控有效保证了贷款的正确用途;通过与被担保人签定的项目监管协议,担保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提高了担保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内风险调控能力。

4、风险补偿。在项目工程建设中为承包商提供了招投标、工程履约保证和业主支付担保,在达到减少资产形成过程中损失的同时,增加了担保收益。

针对科技型担保项目"高风险"的特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改变了融资担保的业务特性,在风险承受时间和风险性质上进一步细分了原融资担保所包含担保客体的综合风险,将不可控风险降低到担保公司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可根据科技项目的收益情况,灵活地选择担保收费方式,如"担保换收益"、"担保换股权"等方式来对担保公司承担的高风险进行相应的补偿。

参考文献:

[1]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公司经营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9

[2]张利胜.信用担保管理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1月

[3]刘新来.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第3篇

关键词:融资性 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改进策略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着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我国自金融危机以来,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潜在金融风险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地方政府对其监管也变得较为严格。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一旦财务监管出现缺失,就会导致一系列融资担保风险,逐渐演变为金融风险,甚至地方财政风险。为此,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财务等资料审查不严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相对较慢,很多企业存在资金问题,为了使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就会向银行申请融资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能够较快的得到资金,就去弄一些虚假担保材料,编造会计数据。将这些材料递交给担保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审查时,由于对各个行业的财务数据、担保物价值不够熟悉,难以对担保材料进行较好的核查,从而造成潜在的担保风险,进而影响担保公司的整体财务质量。

(二)缺乏财务风险控制意识

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对财务管理进行足够重视,或者是对财务风险视而不见,热衷于担保业务之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如挪用客户保证金或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融资担保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财务问题。

(三)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担保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财务、法律、审计及金融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也就表示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性人才。而实际上,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大多成立时间不长,专业的担保人员较为匮乏,更别说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目前,对于很多财务管理人员而言,只要能够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能够进行准确判断就可以,对于存在的潜在风险大多没有预见性,导致担保公司往往承受较大的风险。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策略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除了从最基本的财务管理做起,还应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改进:

(一)完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合理规避财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构建以资本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遵循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和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责任、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通过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手段,适时调整和降低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需要。

(三)加强担保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

成本管理是所有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处于金融危机中,企业要想在收入不变的条件下,降低资金风险,就必须实现科学的成本控制。这就需要:对成本费用的开支及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没有经过授权批准的成本费用全部废除;对报销审批程序及标准进行明确及规范;对业务费与办公费进行分类管理;强化预算编制、成本执行及考核等;定期对控制成本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对业务宣传费、对差旅费及维修费进行监控等。

(四)充分发挥地方监管部门、银行的外部监督作用

地方监管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对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及其营运情况进行监测,并实施财务评价,进行风险警示;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从源头上对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杜绝担保公司发生与担保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同时,防止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结束语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社会融资问题、三农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并能够得到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此,对其加强财务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财务管理体系、财务风险控制、成本费用管理及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等几方面进行分析,只有通过以上对策才能够确保融资担保公司得到可持续发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最终提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希望对后期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提供一些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第4篇

做到尽职尽责,一年的工作就这样结束了年一年的工作中。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最大努力,一年以来坚持不懈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的失误,也没有一次迟到早退,受到领导和同事的称赞,年底评选中,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工作者”这是对我一年工作的极大褒奖。回顾一年的工作,就是这样过来的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不断出击:业务开拓是重点,1抓住融资主线。而融资业务是工作的主线,通过不断出击,寻找业务突破点,融资过程中结交企业界朋友。无论是担保公司工作,还是协会工作,还是创业投资管理,离不开融资这条主线。

创新是生命。年是创新的一年,2不断创新。担保的创新,协会的创新,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创新,网站的创新,创新是年的主旋律。

形成业务网络:银行是融资业务的主战场,3广泛布点。当前融资仍以银行融资为主;协会、典当行、担保公司是融资业务的重要来源;网络推广对树立品牌有很好作用。相当一部分业务来自于网络。

制胜的法宝。始终坚持策划为先,4策划是关键。抓战略策划、融资策划、营销策划、网络策划,为客户提供一流的策划。

深入调查,5抓项目不放松。深入企业内部。与项目负责人搞好关系;选择优质项目,推进项目策划,全方位营销。

二、主要工作业绩:

制订担保公司的制度和业务流程,1担保公司:负责一家担保公司的组建及担保业务管理。带领业务人员开拓担保市场,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并与各行业协会、省企业家协会、省民营企业家协会等建立了协作关系,形成了广泛的业务网络,为担保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性地开办赎楼和临时过桥贷款,为担保公司前期的收益做了贡献。

开通金融网站,2协会工作:培训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开展业务,积极宣传协会,为会员提供投资咨询和融资顾问服务。全程主持“橄榄产业化经营”策划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与省金融博览会的会务组织。

并担任法人代表。无资金、无品牌、市场低述的情况下,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组建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相继筹划省招商会展中心,开拓股权融资市场,开展土地转让交易中介业务,虽然尚没有显著业绩,但摸索出可贵的经验。

筹划“融资宝”网站,4融资宝”网站方案:探索融资网站新模式。网站模式和方案逐渐成形,为开拓融资工作闯出一条新路。以此为契机,推出系列行业或产品网络营销方案,为年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明年的工作:

1做好“融资宝”开发和运营。争取“融资宝”成为主要业务收入来源;

作为新的利润来源;2开发网络营销软件。

提高成功率;3项目融资抓重点。

为政府各方位招商引资,4拓展政府招商引资业务。特别是将担保公司、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突破口;

以培训促策划。开办“商业计划书策划与融资实战培训班”5抓策划。

四、存在问题:

产出少。1经济效益不好。前期投入多。

但常吃力不讨好。2做的事不少。

未形成现金流量。3热点变换快。

第5篇

担保公司的传统业务合作中,有70%以上的业务依赖于银行通道落地,对于银行有很高的依存度,业务发展受制于银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据中国银监会的2014年报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84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50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5%,比上年末上升0.25个百分点,关注类贷款余额为2.1万亿元,占比为3.1%。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银行进一步收紧了与融资性担保机的合作。以广州地区为例,现在能够与银行正常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已经不到十家,去年同期还有几十家,行业鼎盛时期有几百家,这使得原本贷款难的中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雪上加霜”。各家担保公司正在积极创新业务,优化业务结构,拓宽合作渠道,降低银行渠道的依赖度,而P2P平台正逐步发展成为银行之外资金来源的最重要通道之一。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合作的机会与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中的三种角色关系:第一,P2P平台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不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也不为双方提供担保,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第二,P2P公司既是信息中介,同时也是信用中介,与担保公司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按照担保公司和P2P公司各自的内部机制独立完成;第三,担保公司充当P2P公司的担保通道,由P2P平台公司自行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和风险承担,担保公司不承担实质性的风险。

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两种关联关系:第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而是纯粹的业务合作关系;第二,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存在法律上或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如担保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P2P平台,或者是P2P公司直接设立或间接参股或控制担保公司。

下面将探讨无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与P2P公司,在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和P2P公司作为信息中介下的业务合作机会与风险:

(一)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业务合作机会

1.项目审批效率加快。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拥有两套各自独立和完整的信贷审批流程,都作为信用中介的角色参与项目审批。企业需分别通过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审批之才能最终获取资金,项目审批流程复杂、冗长。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在担保公司完成项目审批后就可以在P2P平台上快速完成募集资金,企业也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资金,项目的审批效率全面加快。

2.担保公司合作地位提升。原有银担企合作模式中,担保公司对于项目只有建议权,担保公司认可的项目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无法通过银行审批,或是项目有条件的通过审批(如项目贷款额度的调整、分期还款方式的调整),而银行这种单方面的审批条件调整也可能造成项目最终无法落地,担保公司前期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在这样的合作模式下,担保公司相对于银行处于一个完全弱势的地位,对于项目没有决定权和控制权。

通过与P2P公司的专业分工合作,P2P公司仅作为信息中介,担保公司作为信用中介,负责项目可行性调查、风险评估,独立承担项目风险,担保公司对项目具有决定权,合作地位全面提升。

3.企业的体验感有所改善。原有银行通道的合作模式中,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方面需要在相对应的贷款行办理开户、结算、存款、工资发放及其他与贷款关系不密切的银行业务,甚至是变更基本户到对应的贷款行,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不便。另一方面,贷款到期后,需要还旧再借新,造成企业阶段性的还贷压力和降低资金实际使用率,造成实际财务费用的增加。此外,在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三方的合作模式下,企业要分别配合完成担保公司和银行的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内容重复且量大。

与P2P公司的合作中,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地域和结算习惯自主的选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贷款用途更加灵活,可以借新还旧减少还续贷压力,降低还续贷产生的财务费用。企业仅需配合担保公司一方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量大大降低。

(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与P2P公司的主要合作风险

1.2P公司自身的合规性风险。第一,P2P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证照和经营是否合法有效。第二,P2P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存在自融业务、是否形成资金池、是否时间错配。第三,企业(借款人)的利率是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2.P2P公司的平台运营风险。第一,内部风险。主要是指P2P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其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以及P2P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情况,包括不限于风险准备金形成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准备金的量、风险准备金偿付顺序和风险准备金账户管理模式。第二,外部风险。主要是指与P2P公司合作的其他担保公司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非融资性的担保公司为P2P公司的借贷标的提供担保的情况。

3.P2P公司的平台系统安全性风险。第一,P2P平台的安全防护系统是否有防御恶性攻击的能力,可以从是否取得公安部门安全等级保护认证和其他权威认证进行辅助判断。第二,P2P平台的系统是否为自主研发还是以其他系统为基础进行简单开发,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是否作为加密处理。第三,硬件方面相关故障预警方案和突发性事项的应急处理能力(如三地两处同时双备份等)。

第6篇

由于信用担保业的统计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本文采用担保协会的口径。

(一)担保体系逐步完善,担保实力不断提高

截至2009年6月末,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达323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有80家。目前,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两翼,省市县三层担保机构和谐发展的“一体两翼三层”的组织体系构架,政策性担保机构中省级1家、市级11家、县级56家、其他部门12家。截至2008年末,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畴的担保机构共计80家,注册资金共计35.02亿元,最大的为3.1亿元,最小的为10万元。

(二)担保业务量不断增加,担保作用不断增强

截至2008年末,全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80家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实现担保总额77.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05%,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总额为53.16亿元,比上年增长54.33%;累计为10200户中小企业提供过信用担保业务;累计代偿额为1.28亿元,代偿率0.4%,损失率0.2%。2009年上半年,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共为518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28.45亿元,同比增长56.56%。

(三)担保行业覆盖广泛,担保品种日益丰富

目前,山西省担保已涉及煤炭、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制药、轻工、建材、纺织、食品、农业、流通、餐饮和医疗、文化、教育等多个行业。担保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形成了以融资担保为主,买卖履约、投资履约、工程履约、企业财产诉讼保全、商业票据贴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多个担保品种互相补充、交替运作的局面。

二、山西省信用担保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因素

(一)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少,业务开展有限,地区分布不平衡

截至2009年6末,虽然省和11个市级政府均成立了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只有56个县、市、区建立了县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全省县级区域的47.06%。担保体系基层网点不完善,广大中小企业难以寻求可以合作的专业化特别是政策性担保融资渠道。同时,一些部门和市县的担保机构并未真正行使职能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二)资本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担保作用发挥有限

截至2008年末,全省纳入担保体系范畴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为35亿元,而其中作为体系主体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虽有27.06亿元,占其注册资(本)金规模的75.2%;作为政策性担保体系的骨干力量,全省11个市级担保机构户均货币资本金为8636万元;作为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基础,45个县级担保机构户均货币资(本)金为1156万元,特别是500万元以下货币资(本)金的有13户,最少的仅100万元。这种规模实力弱的现状难以大规模撬动银行的信贷资金,更难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人员素质低,经营不规范,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担保公司专业人员稀缺、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担保机构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对辖内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缺乏必要的信息储备,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全面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和标准,内部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弱。部分担保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在有“政策性”业务需要担保时加盖担保章而已;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一是超范围经营。如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垫资等。二是资本金不实。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偏少,固定资产偏多,削弱了其担保能力。三是以担保之名,行信贷之实。少数担保公司以金融创新为名,开发和营销一些中介融资产品非法集资牟利。四是非法垫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垫资还贷,形成“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垫资还款-企业重新贷款偿还担保公司本息、担保费和手续费”的资金周转链。

(四)银保合作有限,风险分担不对等,企业融资成本高

一是担保机构可选择的合作银行有限。长期以来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国有大型银行撤并基层营业网点或上收贷款审批权,股份制银行网点缺乏等,导致市县担保机构可选择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十分有限。二是银行认可的放大倍数有限,担保公司盈利空间有限。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有担保机构信用“一般放大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的规定,但太原市金融机构最高认可省担保公司5倍放大的信用担保额度,基层金融机构普遍给予担保机构2倍甚至一倍以内的信用担保额度。三是银保合作双方难以“分担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尽管国家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按比例担保”,但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风险,造成担保公司与银行二者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四是银行贷款所要求的额外条件多。有的银行向受保中小企业提出诸如转移基本户、存款或者购买其承销的基金等各种额外要求。

(五)风险补偿制度初建,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薄弱

山西省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对担保机构资本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的具体比例要求。之前,只有省担保公司、部分市和个别县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较持续得到同级政府扩充的资(本)金和拨补的风险准备金。2008年全省11个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共获得2900万元风险补偿金,户均只有263万元。

担保业作为高风险行业,首要的是应做好风险分散和防范能力,做好反担保、再担保,提足准备金和保证金等,但由于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收益有限、被担保对象信用等级较低等原因,担保机构往往反担保和再担保不力,也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准备金和保证金提取不足,风险防范和分散有限,潜在风险较大。

(六)有效监管缺乏,行业标准不一,市场运作无序

无论是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还是日常经营运作均缺乏相应制度和统一标准,造成担保机构良莠不齐、政府干预、保费不一和风险管理不力等问题。一是市场准入问题。目前,各类担保公司成立仅在工商行政部门按一般公司条件注册登记即可,对最低资本金要求没有明确限定。二是缺乏有效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尤其是对于商业和互担保机构,许多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费用、反担保制度、银行协作等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仅依靠内部股东会员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大多数运作不佳。三是监管部门不明确。银监会作为牵头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对担保行业进行监管,地方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监管部门,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四是政府干预。目前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部分担保公司存在政府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指令性现象。五是担保费用标准不一,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和道德风险。

三、推动山西省信用担保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担保体系,整合担保机构,提升担保信用

一是明确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内至今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做出整体规划、制定组建方案。对于确实不具备独立组建担保机构的个别县(市、区),可以选择入股上一级担保机构、或设立担保基金分担担保业务风险等灵活模式,最终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机构为骨干、县级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整合机构,集约化经营。在担保行业初步走上规模化时,应参照安徽、黑龙江、江西等省经验,适时引导具备条件的相关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其向以股权为纽带的集约化、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密切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的联动合作关系,并鼓励和积极支持建立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三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按照市场的要求,支持、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或者互担保机构,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补充,弥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缺失,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终优化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实力

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的直接投入力度。可根据财力情况,直接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或运用转移支付资金,或整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形式来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加快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制度,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投入。加快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拨补机制,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省政府明确的风险准备金拨补比例,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拨付风险准备金;对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新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额予以1%的风险补偿,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其担保信用。三是向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费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中小企业担保项目下浮20%保费收取比率的,应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担保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失,有效调动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密切银保合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担保业务发展

一是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加强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的合作力度,共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资信评级活动,予以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划分,有效推进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二是争取担保倍数放大。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加强与银监局的合作,有重点地促进金融机构放宽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三是推动银行积极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在担保业务审批程序、担保市场开辟、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争取银行的有效协作。

(四)加快行业立法,确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第7篇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创业贷款难问题。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使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可由政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自然人等出资组建。根据我县中小企业实际,要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鼓励和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牵头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业务合作和交流。

(六)逐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完善信用评估制度。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要逐步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合同信用、劳动信用、环保信用、纳税信用、融资信用、司法信用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进行全面的评估,作为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的依据。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保证规范经营;要建立健全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要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1个月内),要到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下同)、县人行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表、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当年担保费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十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10%的比例提取保证金,存入协作银行,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十三)县政府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日平均担保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其中:为县内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补偿标准为1%,为县内其它类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补偿标准为0.5%,为个体生产经营及个人消费提供担保的不予补偿。

1、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下同)。

2、依法设立,且对中小企业担保收取的担保费标准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履约保证金不高于10%。

3、自开展担保业务年度起,本年度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不满一年的,按月按比例计算);对中小企业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年度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60%以上,年度累计为中小工业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年度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45%以上。

4、有较为健全的风险控制、财务管理、风险准备金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本年度代偿额小于注册资本的5%,累计代偿额小于注册资本的10%;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累计代偿实际损失额小于注册资本的4%(考核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5、合规经营,未从事负债业务、直接发放贷款和1个月以上的直接借贷行为(1个月以内的借贷行为,仅限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其手续费按日不高于万分之六收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失信记录。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人行报送担保机构情况表、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以及相关审报材料,报送上述单位。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审计局、县人行等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拨付。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70%以上和放大倍数3倍以上的,按年度内上交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可用部分予以等额奖励。

(十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业务不享受政策扶持。

(十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应是银行新增贷款,不得由银行已抵押的贷款转入担保公司,否则此项贷款不享受扶持政策。

(十七)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要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要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要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抵押后的剩余财产,企业用于担保业务反担保时,各有关登记部门应给予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提供方便。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十九)全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联席会议由县经贸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指导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并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办等部门共同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调查认定,予以取缔。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监管;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县银监办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并和县人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和取缔。

(二十)各有关金融机构要配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执行优惠贷款利率,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和企业资信信息共享,共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8篇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直接原因

1.主要问题

(1)一些担保性担保机构退出行业。甚至出现了多起担保机构负责人恶意携款潜逃行为。

(2)不少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迅速增加。不论是代偿损失总额、还是损失比例,都远远在过去多年实践中形成的预期之外。

(3)大量担保机构涉及资金拆借行为。甚至出现了很多与企业联手套取银行资金放高利贷的行为。

(4)很多机构高额收取保证金和担保费。特别是部分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收取的保证金还大大超过其存入银行保证金。

应该承认,在国家和有关地区的大力政策支持下,近年来,担保行业适应市场需求,已经取得了快速成长,业务规模急剧扩大,实现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行业发展和有关政策导向原本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如江苏省担保业在2007-2010年间,就为全省9.5万家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达3000多亿元,这不仅有力推动了大量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更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最近一系列问题的持续暴露,使得社会舆论迅速转向,有关方面、特别是行业监管部门受到的压力急剧增加,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患。为此,我们必须对行业运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科学对策。

2.原因分析

(1)担保行业未能形成合理盈利模式。一方面,受到中小企业成本承担能力、地方政府政策导向、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收费不可能太高。据了解,不少担保机构通常约在2.5%的水平左右。另一方面,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又通常较小(除了银行对担保机构信任度不高的原因外,也有政策限制不能超过10倍的影响),平均能做到6倍左右就相当不错了。这就意味着,一个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的总收入也只不过其资本金的15%左右。加上担保机构其它资金的运用也受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严格限制,可想而知,扣除各种经营管理成本,一个依法规范经营的担保机构将很难获得正常的投资回报。这可以说是一个导致担保机构行为扭曲的长期的、主导性的原因。

(2)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能力低下。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明显决定了它们不可能较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发展需求。国家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扶持举措,促进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基金、村镇银行、社会银行等新型中小型金融服务行业成长的政策目的,就在于试图逐步缓解这一矛盾。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连续两年的高强度的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显然导致产生了极为强大的短期影响。这一方面导致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银行信贷规模急剧收缩,担保机构难以开展正常担保业务;另一方面,又迫使很多中小企业为度过难关不惜承担接受高成本的融资方式、甚至是高利贷。这也是导致担保机构近期业务失范现象严重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3)少数担保机构先天不足导致后天不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实行行政许可后,客观上形成了一定因管制产生的寻租空间。因此,一些实力不强、或虽有实力但原本就志不在此的投资者纷纷设法进入行业。这些担保机构的出生先天不良,也就注定其后天行为必然异化、扭曲。

当然,上面三个因素显然是交互作用的,这也是近期融资性担保行业矛盾集中暴露、特别明显的原因。

二、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问题的基本原则

面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行业内外都有不少呼声,要求加强监管,甚至要不惜收缩战线、降低发展速度。这种方案的最好结果无非是让现有的部分担保机构活得更“滋润”一些,但这显然必须以行业发展不足、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不足为前提,这明显违背了国家近年来出台一系列相关扶持措施的政策初衷,回到传统监管模式下“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老路上了。那么,怎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呢?

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必须进一步加速行业发展。首先,这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与大量创造就业、创业机会的根本政策目标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容动摇。其次,也只有包括在融资性担保行业在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充分进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才能真正铲除高利贷的存在基础,否则不仅担保机构、其它金融机构乃至形形的单位、机构均难免在高回报的市场诱惑下涉足高利贷等高风险行为。监管机构必将面对防不胜防的困局。

2.必须帮助建立行业盈利模式。担保行业是一个业务风险性高、专业性强的特殊行业,必须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基本发展路径(鉴于国情有别,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政府主导的担保运作模式,其它学者已有述及,本文不再冗言)。而现行监管方式,实际上对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规模、价格都作出了严格限制。这实际上是有堵无疏,割断了担保机构的“生路”,行不通的。因此,必须减少不必要限制,帮助担保机构能够通过正常业务获得必要的投资回报,逐步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获得内在的盈利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3.行业监管必须简洁有效。充分竞争才能实现行业的充分发展。面对众多的监管对象,监管部门不可能面面俱到,实际上也不必如此。只要我们管住担保机构的资金,使得其担保业务和其它资金运用即使不是全部、也主要是以自身的资金在承担业务风险,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行业发展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目的就实现了,其它的无关限制也就可以取消了。集中精力、管住要害――相关监管工作只能如此、也必须如此。

三、进一步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具体建议

当前,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短缺,嗷嗷待哺。这意味着融资担保行业进一步加速发展不仅面临巨大压力,而且更有难得机会。基于前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立以担保机构资金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一是选择在实力投资者进入,加强资本金管理,不允许抽逃投资;二是严格控制担保机构收取企业保证金,最多不能超过基存入银行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如50%);三是严格防范担保机构与关联企业、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合谋,套取信贷资金,用于其它套利活动。使得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和其它资金业务中,至少主要由自有资金来承担业务中风险,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加强与银行等单位的业务合作、加强业内交流、建立企业举报奖励制度等,这种资金监管是可以相当到位的。

2.放宽担保机构业务收费和资金运用业务限制。首先,只要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这种收费水平确定和其它业务开展是一种市场自主行为,有利于各方业务主体,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其次,在前一个政策建议落实的情况下,担保以自有资金承担业务风险,不会导致系统性行业运作风险,那么其决策行为理应获得尊重,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市场逻辑。再次,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担保机构建立正常的盈利模式,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3.鼓励担保行业投资者获得更多投资发展机会。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现和积累大量优质客户,可以深入挖掘这些客户资源,形成金融服务增值链,既有利于担保机构,也有利于被服务企业。如担保行业投资者可创办小贷公司等,为稳定增长型客户提供信贷服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科技成长开进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等。考虑到“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长期论争,即使从“分业经营”的角度上看,这也是有可行性的,极具价值的。

4.增强政府再担保支持力度。担保行业要充分发挥其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社会经济功能,就要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企业受益面,业务风险、代偿损失必然相应增加。在放宽收费与资金运用业务限制的情况下,建议有关政府扶持资金集中用于补贴担保代偿损失、或鼓励担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支持其承担适度市场风险。

5.推动担保机构深化与金融部门的业务合作。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一是鼓励担保机构通过集体谈判和相应政策支持,扩大资本金放大比例;二是建立风险分担、共防制度;三是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实现担保机构与金融部门、被担保企业之间的多方业务合作共赢,也更加有力地实现相关政策意图。

第9篇

一、工作新举措、新成效

(一)改变策略,逆境中稳扎稳打,融资担保业务成倍增长。

1、改变策略,争取融资成倍增长。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如何做好企业融资,增强企业动力,是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利用好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这一融资平台是摆在我局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县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从2010年580万8家企业做起,到2011年达到950万12家企业,但是也暴露出“业务量小,企业档次低,风险大”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局改变策略,采取抓大扶大,着力对我县重点企业进行扶持。2011年,我局将荣成机械、顺昌隆、红星淀粉、新闵泰陶瓷、军敏养殖、博大化工等六家重点企业按程序向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申请2600万元融资贷款,顺利地获得批准,从而使我局的融资额度在3年内增长4.5倍,有力地支持了我县企业的发展。这次融资也是在国家3年来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融资难度最大的情况下获得的。

2、借势成立担保中心,担保业务稳步开展。根据省、市有关担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应对当前严峻的金融环境,我局在县委、政府的支持下新成立了注资4000万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7月份省政府金融办批复,9月份,我担保中心与县信用联社建立合作关系,进入试运行,截止12月底,已开具担保函1700万元,担保企业8家,为荣胜艺术、天达纺织、东华种畜禽、红星巧克力等企业提供担保。为规范担保中心运行,保证运行安全,担保中心外聘了2名具有较强专业水平且有多年从业经历的银行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每笔担保业务都由担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二)因势利导,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

民间资本合法流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一系列政策要求,积极宣传、鼓励、引导民营经济进入各个经济领域和一些特殊行业,如在我局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引导成立了由民资注册的民富小额贷款公司,使民营资本进入了准金融机构。该公司由7个私有企业家法人组成的民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业务现在开展得很好,同时规避了政府风险。

(三)奖罚分明,开展好“百日大行动”。

我局结合实际,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按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文件,扎实开展“百日大行动”活动。为配合搞好“百日大行动”,我局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每月120元的考勤奖,实行奖罚,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如在环境整治中,每周五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带队清扫整治卫生区。虽然卫生区段长达3华里以上,但我局克服人员少,责任重的困难,精心组织实行“门前三包为主,自我清除三不管地段”为辅的策略,较好地完成了县委、政府布置的任务。在招商引资中,独自引进一个投资200万元的工业项目进大富创业园。

(四)以人为本,解决两起和消除一起不稳定因素。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我局发生了两起事件,一是局原下属公司职工李跃仙上访要求解决退休社保金问题。该同志93年调入,就一直没有落实岗位和社保金缴纳;二是孝岗镇乡镇企业管理站职工蔡冬梅上访遗失档案问题,该档案早在多年前已遗失。事件发生后,我局做细致的调查研究,经过近半年的努力,两起事件已成功解决。另外,我局还解决了原局干部宿舍区分户安装水表问题。全局45户用水户,近30年来用水未实行分户制,统一由局派员按月收缴上交,由于收缴情况复杂,造成很大矛盾,经常出现停水现象,产生不安定因素。今年,我局下大决心,与供水公司协商,由局出资近万元,对40余户用水户全部实行了分户,彻底解决了多年遗留的问题,消除了矛盾隐患。

二、明年新举措

(一)构建高低搭配融资平台,促进我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明年,我局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两个融资平台,即县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根据两平台的特点,构建高低搭配的融资格局。具体思路为,融资额度为400万以上的企业通过县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助国家开发银行和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渠道进行融资。针对的对象主要为我县的一流大企业。400万以下额度的融资,通过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平台融资,针对的企业为我县中小规模的企业。全年力争完成融资担保1.2亿元。在工作中,我们将秉承风险意识第一,积极稳妥推进的策略,重点支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有根企业,重点支柱产业,努力化解风险,全力配合县委、政府的“全力主攻工业”的指导思路,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10篇

日前,中信银行面向小微企业主推出一款专属白金卡“幸福乐业卡”。该卡是一款集信贷、结算、理财以及增值服务等为一体的借贷合一卡,能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通过便捷化的信贷产品及全面的结算产品,为小微客户提供企业经营及家庭生活相融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推出最新业务“快易贷”

近期,中国银行推出“快易贷”业务,旨在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金融问题。“快易贷”业务是中国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标准时间内完成审批流程并发放授信的一项业务。该业务具有高效的审批效率、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灵活的担保条件。

光大银行首发

集优量化组合理财产品

日前,光大银行面向高净值客户和机构投资者,正式推出以市场中性等量化策略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阳光集优量化组合理财产品 (MOM)。与传统股票型基金不同,量化基金是绝对收益的概念,无论市场上行、下行还是振荡,它都追求正的回报。此外,运用量化投资策略保证了MOM基金产品收益比较稳定,可预测并加以复制。

建设银行推出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业务

为充分发挥银政合作平台作用,发挥政府在信息、资源、公信力等方面的优势,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建设银行于近期研发推出了平台类信贷产品――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贷”。“政府采购贷”是面向与政府签订了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该业务能够保障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锁定还款来源,降低业务风险,指导营业网点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兴业银行构筑轻型互联网+投行化发展模式

兴业银行借力“钱大掌柜”,整合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贵金属交易、银证转账、基金代销等各类型财富管理服务,建立网上及移动终端销售、合作金融机构网点销售相结合的全面销售机制,连接众多银银平台合作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网络支持近百家银行的客户通过线上支付方式购买财富产品。截至2014年6月末,“钱大掌柜”签约总客户数已达67.7万人,累计财富产品线上销量约1490亿元。

同业资讯

浙商银行携手生意宝 共推互联网金融

6月25日,浙商银行与生意宝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确定基于生意宝“小门户+联盟”的国内最大专业化B2B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支付、资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模式,在信用评级、客户推荐、结算业务、担保业务、融资业务、财富管理、宣传推广、电子商务银行服务应用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并将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其他创新业务领域合作。

包商银行上线智能理财平台“小马Bank”

近期,由包商银行推出的互联网综合智能理财平台“小马Bank”正式上线。据悉,上线初期该平台重点包括两类产品债权(千里马)和货币基金(马宝宝),随着市场培育会逐步增加股票基金、保险、黄金、艺术品投资等产品,最大限度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理财需求,为客户实现资产配置多元化和分散化。

阿里在国内2600多个县市推大家电“下乡入户”

阿里巴巴集团7月10日宣布,自7月14日起至20日,阿里旗下的淘宝、天猫电器城、聚划算将借助菜鸟物流体系,在全国2600多个县市为消费者提供大家电“全国包邮、送货入户”服务,让三四线城市的消费者享受与一二线城市同等的网购服务和高品质产品。

上海银行联合支付宝推出在线国际汇款

近日,上海银行与支付宝联合推出面向支付宝实名认证客户的在线国际汇款业务。借助这一业务,客户只需通过支付宝钱包在线填写或选择汇款必要信息,使用人民币完成支付,就能快速完成购付汇操作。该“国际汇款”交易简单、操作便捷、汇款受理时间不受限制,并支持美元、欧元、港币、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英镑、新加坡元等币种。

第11篇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贷授权是建设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建设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信贷授权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  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其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

A级                            总分≥90分

B级                    90分〉总分≥70分

C级                    70分〉总分≥50分

D级                            总分〈50分

第八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

(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二)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属下级行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确定所属各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初步方案后,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每年确定一次。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所属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要及时向所属行通报。

第三章  信贷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信贷授权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和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四条  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独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本外币贷款审批权。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发放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六条  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余额的审批权。

第十七条  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同一客户出票的,指定建设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承兑余额的审批权。汇票承兑余额是指建设银行承兑(包括已承兑和将要承兑)上述汇票累计金额与该客户(出票人)已付建设银行汇票金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审批权,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同一客户委托,对外开出下列各种(含尚未终止的)本外币保函金额之和的审批权。

(一)本币担保业务中的预收款退款担保、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担保、工程招标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二)外币担保业务中的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退款保函。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的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总量是指信用证开证业务、进口押汇业务、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及打包放款业务量之和。对于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分设以下单项业务审批权。

(一)信用证开证业务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具进口贸易项下的即期或180天内远期信用证时,可单笔减免或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的审批权。累计少收保证金金额是指对单个客户开出信用证的累计金额与收取保证金累计金额的差额。

(二)进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在保留物权的情况下,同意承兑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或办理担保提货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以及支付开证申请人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到期汇票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三)进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承兑交单业务时客户免交或减交保证金金额,和办理付款交单业务时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四)出口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议付、买入、贴现、垫支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等对客户提供的资金融通金额的审批权。

(五)出口托收押汇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出口托收时为客户提供的垫款金额的审批权。

(六)打包放款业务审批权是银行以客户将国外银行开来的正本信用证留存作保证时对客户的贷款余额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是指对单个客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或贷款额度)、票据贴现(或贴现额度)、票据承兑(或承兑额度)、信用担保(或担保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或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之和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是指对个人的各种小额贷款的审批权。

“个人小额贷款”是指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以行发文的方式允许开办的、以个人为贷款对象的贷款种类,如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住房、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分期付款贷款等。

第四章  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行各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要根据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按照以下原则决定:

(一)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相同的行,基准额度相等。

(二)在符合(一)的条件下,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基准额度可以不相等。

(三)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A级、B级、C级和D级的行,其基准额度的差别一般按照2.5、2.0、1.5和1.0的比例设定。D级行各项信贷业务的基准额度要按照既可控制授信风险,又不丧失效率,同时要考虑该项信贷业务本身的风险情况设定。

(四)对于国际结算业务量较少的行,可以降低其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权限的基准额度。

第二十三条  业务量调节系数由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与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的比例的N次方根确定。通过试算确定N的大小,使得所辖区域内最大业务量调节系数达到1.3左右:

                                                                              1/N

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某行存贷款业务量/上一级行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

某行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某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某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各行平均存贷款业务量=(0.7×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贷款余额+0.3×上年末所辖区域内各行本外币存款余额)/所辖区域内下一级分支机构个数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对于所属下一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的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权限由其基准额度与业务量调节系数的乘积确定,即:

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某行某项信贷业务权限的基准额度×某行业务量调节系数

    第五章  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按照第二十四条确定的权限授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信用担保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全额授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权(含各单项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二级分行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并向所有二级分行全额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总行所授权限。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可向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的城市(城区)支行再转授房地产贷款审批权、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票据承兑业务审批权和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并向所有支行全额再转授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再转授权限不得超过一级分行所转授权限。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不得向所属二级分行转授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不得向所属支行再转授信用担保审批权。

第六章  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分行以上(含二级分行)分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包括以下内容的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初步方案,报信贷管理委员会审批:

(一)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拟定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基准额度,包括对于不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的基准额度和相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行内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基准额度;

(二)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业务量调节系数;

(三)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算所辖区域内各行的各项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事项的权限,包括对于不同信用等级、不同行业的客户的信贷审批权的权限。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信贷授权(或转授权、再转授权)权限,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转授权书》,或《中国建设银行再转授权书》的内容,统一向所属行授予。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要定期对各所属行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分支行在信贷授权(转授权或再转授权)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行将调整其信贷授权权限,必要时暂停乃至取消对其授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漏报有关会计、统计数据的;

(二)超越信贷授权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三)发放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的;

(四)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的;

(五)发生较大经营风险或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

(六)经认定违反信贷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总行信贷经营部门的授权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特殊情况下,一级分行可就某一类别的信贷业务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第三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对于所属的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特别高(A级中的排头兵)、业务量很大的一级分行,可以全额授予某几项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三十六条  总行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产生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其分值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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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计算公式        |            计分标准                                  |标准分|

|-----|------------|---------------------------|---|

|全部利息实|(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  |90%以上得满分,每减少2个百分点扣1分,按此标准    |20  |

|收率      |息当年新增)/(贷款利息|扣完为止。                                            |      |

|          |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新    |                                                      |      |

|          |增)                    |                                                      |      |

|-----|------------|---------------------------|---|

|贷款周转率|报告期贷款实际回收额/  |1.0次以上得满分,每减少0.15次扣1分,按此标准扣|  5  |

|          |报告期月平均贷款余额    |完为止。                                              |      |

|-----|------------|---------------------------|---|

第12篇

【关键词】河南;担保;金融

自1993年第一家全国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我国担保业已走过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其间,担保公司的数量及担保领域都有了很大的突破,在缓解个人及中小企业间融资压力,为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管理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小型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慢等制约瓶颈。但就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同时,不少银行却往往面临贷款难,这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缺少资金;而小微型企业需要资金但对银行部门来说小微型企业是风险较高的信贷投放行业。即使近期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多次提倡向中小企业倾斜贷款的背景下,不少银行还是担心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而心有余悸。这样的一种背景下,促使了大量小额金融公司的诞生。小额金融公司的出现对各个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从银行角度来说担保机构的存在不仅有利于促进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大,而且也有助于降低银行风险,提高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推动银行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等;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担保业的存在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在这多方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之一担保公司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河南省担保公司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2008年年底河南有担保公司318家,仅2008年一年就增加了128家;2009年担保公司的数量达到了762家;截止到2010年年底担保公司的数量达到了1640家,约占全国担保公司的数量的1/4。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担保公司这一新生事物性质鉴定不清,2011年六月这些担保公司通过河南省工信厅初审合格的只有246家。这些数字反映了河南省的担保行业存在良莠不齐等较多问题。

一、河南省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地处中原的河南省虽然经济没有沿海和东部地区发达,但由于其消费水平不是很高,居民和一些投资者不乏闲钱,一方面其投资渠道有限。另一方面担保公司许诺汇报利息高,把钱投资到担保公司成为很大部分人的选择。投资到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都市村庄拆迁补偿款放进来挣快钱的,有向银行抵押房屋吃息差的,也有90后套取信用卡资金放进来“钱生钱”的,也有把养老钱投进来升值的,河南本地担保界人士甚至认为,这其中也有从银行流出的资金。

自从温州小额金融行业出现了“跑路事件”,鄂尔多斯的担保行业发生了“跳楼事件”。同样处在中原地区的河南也出现了2009年的河南“金邦投资”担保事件,接着2010年3月中旬的河南“诚泰担保事件”、9月的洛阳“盛归来事件”;最大的事件是”吸储15亿元的郑州圣沃担保公司资金链在2010年10月中旬断裂,引发“圣沃担保事件”;紧接着又是“宝银投资”到期资金无法兑付、“新通商集团”拖欠投资者巨额本息的一系列事件,中间尽管河南省政府启动了应急预案,但仍未能阻止相继的“多米诺骨牌”窝案的发生。接二连三的事情不仅遏制了河南雄厚的民间资本投向,也再次触痛“郑州模式”下的河南担保业神经。河南的担保行业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原因是什么呢?

(一)监管困境

担保行业和小额金融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难以界定,首先是这些公司在从业性质上属于金融性质的范畴,但在监管上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厅。这样存在有权利监管但却没有配套能力监管;相应的河南省银监局和金融办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但却没有权利监管。这样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管在很多程度上所采用的监管手段类同于对其他行业的公司的监管措施。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认定,所主要依据条件为例,认定条件主要是:1.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2.资本金充足率不低于80%;3.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4.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且高管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5.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这些条例中,可以发现并没有过多的体现出金融监管所具备的能力。同时由于这些条例缺乏细则,导致无法预防担保公司违法吸储等很多事件的发生;另外,监管的缺失还表现在担保公司的审批上和注册资金的额审核上,审批上表现为空手套白狼成立的公司比比皆是;而注册资金的审核上表现为多家公司注册资金在审核时临时为被审核的公司拼凑资金,变成大家凑钱互相帮助审核通过一个的局面。由于对担保公司监管的滞后和相应担保人才的不足,造成了担保公司的数量泛滥和合法担保公司数量稀少的局面。

(二)异化的“郑州担保模式”

在全国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共有三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地下钱庄”,以浙江地区居多;一种是“中介”模式,以青岛地区最多;另一种就是“郑州担保”模式。所谓的郑州担保模式是担保公司安排借款人和放款人直接对接,由担保公司作保,签署一份三方合作协议。放款人直接将钱按照协议约定借给借款人。如果还款时间到了,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将由担保公司按照协议无条件代偿,这就是所谓的“郑州模式”。表面看来这种模式担保公司不接触钱。并且在担保的过程中有对担保方的实地调查,所做的担保风险较小。实际上担保公司利用和企业合作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凭借个人人脉和银行的关系低息贷来贷款,收取高利率放贷给企业,有时甚至截留担保的贷款再以高息贷出,借钱方由于利息率的较高因素和其他因素导致无力偿还,相应的担保公司也就出现了资金断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