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17:43: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抵债资产的涵义及抵债条件
抵债资产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或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且与债务人(资产的合法处置人)达成抵债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可用于抵偿商业银行债权的非货币类资产。商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包括:对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后仍无法以货币形式收回债权。债务人经营持续恶化,若不采取以物抵债措施,商业银行债权将受到更大损失。
二、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制订抵债资产管理的专门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部分规定涉及抵债资产管理,但相关法规不完善,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如关于债权打折,即以抵债价值低于贷款本息的资产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相关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债权打折,打折部分如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能否核销等尚不明确。
其次,抵债资产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
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管理中,办公室仅负责自用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会计部仅负责部分已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非自用或尚未取得物权的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和综合统计均由资产保全部一手代办。办公室、会计部和资产保全部也未定期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工作,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第三,存在账外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存在部分抵债资产在会计账外核算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抵债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权属不明晰,暂时无法入账。二是抵债资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贷款本息,若将抵债资产计入会计账,资产变现时,账面将体现出较大损失。三是股权等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由于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外投资,因此商业银行采取变通做法,将抵债收回的股权过户到其他公司名下,以协议约定享有股权收益。
第四,抵债资产自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的使用上较为随意,自用时未将其纳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也未向其总行报批。自用抵债资产也未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计提相应的折旧,造成资产价值与实际状况不符。
第五,抵债资产存在长期不处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但在实践操作中,商业银行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处置抵债资产,原因在于:一是权属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抵债资产,商业银行暂时无法处置。二是主观原因,商业银行因接收的抵债资产大多不足抵偿贷款本息,处置后将形成现实的损失,责任不好承担。三是市场原因,由于部分抵债资产当前市场行情不看好,商业银行等待有利时机再行处置。
第六,抵债资产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不规范。
一是抵债资产经营形式不规范。通常,商业银行对短期内不宜处置且具备经营条件的抵债资产采取托管、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予以盘活,但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与托管方或承租方签订委托或出租协议以约定对抵债资产的妥善保管与维护,以及其经营收益的获取,不利于其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有效监控。
二是抵债资产经营收益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但个别商业银行在收到抵债资产的经营收益后直接计入“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而未按有关规定冲减抵债资产对应的贷款本金。
第七,尚未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29条规定:“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56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个别商业银行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抵债资产进行五级分类,也未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实际变现价值已远远低于入账价值,抵债资产被严重高估。
三、加强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的建议
首先,完善抵债资产管理制度。
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以物抵债操作流程及账务处理方式,使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由于法规不完善而导致商业银行管理不健全。
其次,加大抵债资产检查力度。
监管当局应加大对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现场检查力度,防止商业银行为完成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双降”目标而采取高估抵债资产价值转化不良贷款的变通做法,有效规范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
第三,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应审慎接收抵债资产,特别是权属不明晰或实际处置变现价值远低于抵债价值的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安全保值、处置妥当的原则。对已接收权属不明晰的抵债资产应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应选择有利时机及时处置抵债资产,避免形成抵债资产的有形或无形损失。
第四,形成抵债资产管理的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商业银行各部门之间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应形成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抵债资产的实物监管、权属凭证、账务处理和综合统计应分别由不同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强化责任约束,保证抵债资产安全。对自用抵债资产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防因管理缺陷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五,规范抵债资产经营方式。
商业银行对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的抵债资产,应规范托管、租赁等经营方式,对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实施有效监控,以保证抵债资产收益最大化。严防发生抵债资产经营收益在账外核算的情况,尽可能减少贷款损失。
一、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基本情况及其损失预测
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余额××亿元,占资产总领的11.64%,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高达78.97%。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主要集中在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历年亏损挂账、待清理接收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等方面。
(1)表内应收利息××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13.52%,按95%的损失率测算,预计损失××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16.27%。表内应收利息是年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以来累计形成的历史挂账,其中2****年底以前形成的占79.08%。
(2)待处理房改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2.35%。这部
分资产是住房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的实际损失,占风险性非信货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2.98%。
(3)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货类资产总额的3.92%,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50.52%,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2.51%。从抵债资产结构看,房地产所占比重达78%。
(4)历年亏损挂账××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42.63%,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53.99%。
(5)待清理接收资产××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13.25%。这部分资产主要是1994年以来×行陆续接收的从人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划转的资产(其中×行划转企业贷款本息××亿元,占85.26%),由于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档案资料短缺,清收难度较大,预计全部形成损失,损失额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16.77%。
(6)待处理其他应收款××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4.26%,主要包括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如待处理结算损失、垫付的诉讼费等。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62.32%,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3.36%,
另外还有待处理拆借垫款、以前年度担保垫款、案件纠纷垫款及持处理投资等共计××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总额的××%,这类资产的形成时间大约在年之间,情况复杂,预计损失额××亿元,损失率××%,占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预计损失总额的××%。
二、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的形成原因
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产生时间长、项目情况复杂,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非信贷类资产风险是信贷资产风险的延续和最终体现。从××省的情况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行贷款质量最差。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不良贷款余额××亿元,不良贷款占比29.69%,高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平均水平××个百分点。大量的不良贷款导致了大量的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具体表现为:20****年末应收利息余额中,贷款应收利息占××%,其中××%挂账时间已超过两年;抵债资产本身就是贷款无法正常收回而接受的不良资产;信贷资产质量差导致资金收益率低下,直接造成巨额经营性亏损。
(2)制度性、政策性因素是形成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的重要原因。(略)
(3)内部控制不力,违规经营直接造成大量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略)
(4)对已经形成风险的非信贷类资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使风险进一步加大。(略)
三、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行××省分行各类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历年亏损挂账、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等共计××亿元,占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总额的××%,这部分资产只能通过盈利逐年消化。比较而言,在各类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中,最具处置价值的是抵债资产。如果处置及时,手段得当,可以有效避免“缩水”效应。但是,目前在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截至20****年末,×行××省分行累计接收抵债资产××亿元,已处置××亿元,待处置××亿元,平均处置率仅为14.49%;抵债资产余额中,入账时间超过一年仍未处置的有××亿元,占待处理抵债资产余额的××%,20****年该分行处置变现率仅为××%,尚未处置的抵债资产,尤其是接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部分资产,处置变现率将更低。
抵债资产长期大量闲置,自然损耗不断增长,风险也越来越高。究其原因,一是抵债资产本身有缺陷。二是缺乏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积极性。在各级行业务经营考核计划中,利润指标是中心指标,而抵债资产处置变现的损失率高,使处置行承受着巨大的财务压力,为了实现当年的利润目标,基层行存在减缓抵债资产的处置进度或不及时处置抵债资产的现象。在核算中有的甚至将已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挂在抵债资产科目中,使当期损益反映失实。×行××省分行20****年末亿元抵债资产中,有××亿元为挂账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三是处置手段单一。只能采取协议处置或公开拍卖等手段,不利于抵债资产及时变现。
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根本原因是入帐价值与市场价值严重不符。目前抵债资产接收时一般采用重置成本进行评估,即以重新购置该类资产需要投入的成本为基础,而对该抵债资产本身在当前市场上的被认可程度考虑不够。处置变现时则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抵债资产,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在市场价格疲软的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法的评估价格要大大高于处置时市价法的评估价格。产生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高估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力求高估以抵偿更多的债务;法院钊决时主要以企业评估结果为依据;有的机构为了最大限度从账面上减少不良贷款而高估抵债资产价值。另外商业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缺乏税收及收费上的优惠政策,处置成本高,也是抵债资产变现率低的原因。以房地产为例,在接收和处置变现过程中,仅税款一项就大约占到变现价值的20%左右,而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时所涉及的税金全部免征。同样是处置不良资产,早处置可以多收回,但银行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手段;拖了多年之后,待处置资产已经进一步“缩水”,才将政策和手段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当前的政策和制度在事实上鼓励拖延处置不良资产。
四、强化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管理的一些想法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比高,潜在损失严重,已经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化解风险。
(1)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加强风险性资产的管理和处置。考虑在政策上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处置手段;从实际出发调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政策,同时在政策上支持商业银行加快改革步伐,鼓励商业银行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问题、消化历史包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2)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非信贷类资产的管理。(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管理资产 管理公司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半商业化运营经验。区域中心具有转型纯商业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基础,通过积累专业化处置经验、积聚了专业人才。先后经过集中清收;分账核算、自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适度交易两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熟悉投资银行、经营咨询、财务分析专业人才,熟悉投资银行、分析专业人才,最终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实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政策上的优惠,诉讼,实行费用,土地不动产税减半等加上成熟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和技术方法也为我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关键词:NPLs 价值 影响因素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述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概念
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ance Loans,NPLs)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主要表现为不良贷款和以物抵贷资产,以及资产处置过程中由于对部分不良贷款实施了债转股、或以资抵债等形成的资产。从总体上看,此类资产具有分布广、质量差、权利瑕疵较多、有一定的处置价值等特点。
(二)金融不良资产的分类
金融不良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等。(1)实物类资产。该类资产主要是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由法院裁定或双方协商,由债务人将其具有处分权的财产转让给银行,以抵偿其全部或部分债务。另外,这类资产还存在权属不明确、资产形态不完整、基础资料缺乏的特点,具体评估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较多。(2)股权类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部分企业实行了债转股。对股权类资产的评估一般是在债转股成立新公司时,对企业拟进入新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算资产管理公司所占股份及分红的依据。(3)债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初步统计,约占其运作资产的70%以上。在商业银行剥离前,按照国际五级分类标准,这些贷款多为次级、可疑甚至损失类,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后,处置这类资产时面临着财产直接支配权小、市场操作性差、不确定性因素多的现实状况。
二、影响因素的一般分析
各因素的影响机理如下:
(一)企业规模
企业的规模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指标,规模可以代表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实力等方面。可以预期一个企业的规模越大,其融通各项资源、调剂各类负债的能力会增强,同时规模越大的企业相对来说其信誉也更有保证,从而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也会相应增大。一旦发生还贷压力,其可采取的筹资途径也可能有多种,资产管理公司对该类企业的NPLs的回收率也应该较大。
(二)企业债务保证能力
企业的债务保证能力可以有多种指标进行衡量,最常用的当属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越高,一定资产所担负的债务压力就越大,企业还债能力就越差。同时由于企业的负债来源可能有多种途径,对特定的某一债权人来说,资产负债率越高,对自己的保证程度就越差。所以可以预期,资产负债率与NPLs回收率之间应成负相关。此外,在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时期,企业现有资产的变现价值就成了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当然其全部变现价值并不一定都会用于偿还某个特定的债权人,但二者的关系还应当是成正相关。所以我们同时也预期企业的偿债能力与NPLs回收率之间成正相关关系。
(三)银行放贷谨慎程度
银行放贷的谨慎程度严格说是与银行管理体制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联的。这种谨慎性不仅表现在对贷款企业的选择、项目的评估以及后续的监督管理上,还表现在对既定企业与项目的贷款数量上。贷款数目越大,银行应该越谨慎,各类风险管理措施也应越严格,这样不良贷款发生的概率就应降低,即使发生了不良贷款,其损失也应该较小。所以,我们可以合理预期,贷款本金越大,其回收率也应该较高。
(四)企业所有制差别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以国有制企业为主体,银行也基本都是国有,尤其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对应的银行都是国有体制,受传统体制影响,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在银行贷款服务方面一直受到歧视。但是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一直不是纯粹的商业化关系,且由于二者各自的预算软约束,企业对银行是能贷则贷,银行对企业则是重贷轻收。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当前,我国政府和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亟须处置存量金融不良资产,而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是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定价。由于我国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复杂,资产的法律权属不够清晰,评估依据不足,评估程序无法到位,无法直接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总结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根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对价值类型的特殊要求,着力研究现实金融领域内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技术方法,特别是对中国特色的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思路和方法,主要提出了4种评估方法,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体系。(1)对严重资不抵债或关停倒闭的企业,但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且能够取得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的情形,建议采用假设清算法评估债权价值;(2)对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企业有增长潜质、仍在持续经营、能够取得连续几年的财务报表的情形,可采用现金流偿债法;(3)对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企业不能按约还债,但企业有增长潜质、仍在持续经营或有证据表明有有效资产存在,然而债务企业不配合评估的情形,建议采用专家打分法(判断法,德尔菲法)评估债权价值。(4)对非持续经营甚至关停倒闭、且财务资料严重缺失,但仍有潜在的购买者的情形,建议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债权价值。此外,对以一个区域或一个行业为单元整体打包出售不良债权的情形,建议采用相关因素回归分析法评估债权价值。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和特点
1.不良资产的定义
不良资产是指经营状态较差的资产,这些资产不仅无法带来预期的收益达到增值的目的,甚至连资产本身的保值都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贷款的资产项目较多,因此,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不能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数量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等,另外,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包括不良债券等等。
2.不良资产的特点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的资产,是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判断的,而不是从贷款企业或贷款项目的角度。不良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具有很多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良资产的完整性,表现在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良资产一般涉及到多笔债务和多个债务人,作为一个整体,这些内部关系十分复杂,相互牵扯,无法简单的分割,否则容易造成不良资产的损失和收益波动过大。
不良资产的长期性,不良资产就是逾期无法收回本金利息的资产,账款长期无法回收,拖欠时间长,有些甚至已经有十几二十几年的拖欠时间。
不良资产的不确定性。第一,资产质量的划分标准是基于预期收益基础上的划分,而预期收益本身是综合多种因素来设定。第二,不良资产最终衡量的标准是资产收益率,资产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不同时刻会有不同的状况,因此,不良资产是针对某一个时刻点的资产状况而言。第三,不良资产与普通资产不同,没有公开买卖的市场,挂账时间长达十几年,其本金及收益的收回是未知的。这些都导致了不良资产的不确定性。
二、不良资产的界定及处理方法
1.不良资产的界定
国际银行业出于贷款风控管理的必要,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资产在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归还时,银行按照贷款损失比例的由小到大,将这些贷款资产分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上个世纪末,我国银行业为了实现与国际金融的接轨,也引进了这一风控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以贷款资产回收额度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
2.不良资产的处理方法
不良资产处置中常见的一些手段包括债务重组、企业破产重整和债转股、以物抵债以及提取坏账准备金。
债务重组具有很大的优势,第一是采用合作的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第二,债务重组接受度较高,对于企业来讲总的债务规模的减免,如果能够保证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证债务收购方的一些利益,企业它的账面改善能够快速的解决。第三,由于双方的非对抗性的合作模式,所以债务重组方案易于实施,回款金额和速度能够得到保障。
企业破产重整是将不良资产处置延伸到对企业处置的环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在企业退出的过程中,更多的利用重整的手段。破产重整可以帮助银行回收部分不良贷款,减少银行损失,同时在强化企业债务约束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的淘汰和退出机制,从而刺激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债转股,既可以帮助债务企业,又有利于银行长期为企业垫付的周转资金,在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得以安全收回,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化解部分不良贷款,是可能让债务人和债权人实现双赢的一种手段。
以物抵债,商业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损失风险,通过法院或者其它仲裁机构取得抵债许可,通过收回借款人的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以物抵债也是商业银行常用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以物抵债中抵债资产的经济评估和流动性也往往给银行的处理造成壁垒。
提取坏帐准备金冲销不良贷款,就是由商业银行提取呆坏账准备金以“冲销不良贷款”的方法来减少不良贷款。在国际上,这也是减少不良资?a的常见的办法之一,是一种只限于正常范围内,正常经营损失的补偿方法。对于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的比重和具体情况,提取坏帐准备金的大量使用也并不现实。
三、不良资产界定及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不良资产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由前文不良资产的五级界定,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五级分类制度对贷款资产的质量划分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和界限,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以贷款资产回收额度的可能性作为判断标准,缺乏客观标准,造成对不同的贷款资产项目,出现宽紧不一的情况。而不良资产的划分的模糊性,将直接关系到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备计提,对财务报表和后期核销造成较大的影响。
前文提到,不良资产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是基于贷款资产本息预期的损失来划分的,但预期和实际发生并不是完全一致。如果全部将“次级”以下的贷款界定为不良资产,并进行处置的话,会造成一些误差和风险。
2.不良资产处理方法存在的??题
对于不良资产处理方面,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银行不良资产规模巨大并且成因复杂,处置方式受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影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处理任务相当艰巨。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与国际上对正常银行要求的5%以下的不良资产率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过高的不良资产率仍然威胁着银行的经营安全,埋下金融隐患和危机。
第二,如何将不良资产尽快处置变现,以尽快补偿不良资产导致的经济损失。需要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而且需要进一步简化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减少处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尽快恢复不良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经济和法律等环境问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过大,占比较高,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承重包袱,传统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在时间和实效方面都有很大的局限,需要企业高度配合,需要抵债资产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需要规范成熟的资产评估中介结构,要求很高的资产处置执行力度。金融和法律环境造成了不良资产处置受到了很大的约束,急需更好的解决办法。
第四,国际上通用的不良资产处理方法的适用性问题。目前,国际上金融发达的国家常用的不良资产处理方法包括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等。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成熟度不高,买卖双方缺乏公平一致的信息平台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导致了资产打包出售难度较大。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一种全新手段,但能得到证券化支持的不良资产必须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量,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以抵贷资产和维持付息的次级贷款为主,这也为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形成了阻碍。
四、加强企业不良资产处理实效的建议
1.界定方面
资产的盈利水平是以资产收益率为标准来衡量的,资产处于不良状态会有各种表现,由于金融评估系统的不同和评估手段的不同,评定不良资产的方式也有很多,因此,必须注意没有绝对的划分标准。不良资产是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由于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时期,其资产盈利性是无法准确预估的,不同经营战略的银行对同样的资产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期望,因此,预期收益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不良资产的界定本身较为复杂。
不良资产的不确定性,还造成了在实务中无法统一标准,因此,主要还是看其在未来为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潜能大小来进行划分。在实际划分时不能完全以理论标准为操作准则,各个银行更多需要根据自己的评估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内外部团队的调查情况,以此作为标准进行不良资产质量的标准划分。这样才能提高不良资产界定的准确性,从而针对性的采取处理措施。
2.处理方面
不良资产的迅速处理,当出现不良资产时,要尽快采取处置措施,拖的越久,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更多,能够收回的数额就越少,价值的流失就越大。从资产处置实践看,有一部分不良资产溶化的速度的是加速度进行的。对这种类型的资产进行快速处置是正确的。
稳步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优点首先是对债转股形成支持和配合,商业银行在债转股后,通过股票形式进行销售,从而推动不良资产的转制和良好运营。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承担的信贷风险降低,资产负债的比重减少,以及银行业中间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但资产证券化也需要防止风险的扩大,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可以采取“优质贷款+不良资产”的搭配方式发行股票债券,或采取“优先+次级”的结构方式提高不良资产预期现金流的稳定性,以掌握好证券化资产的质量,有效防止风险扩散。
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存量。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处理方式,如成立项目公司,吸收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共同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理和运营。还比如基金化操作模式,通过组建母基金和产业基金集群,完成对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理业务。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以及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加深,这些新型的处理模式将在实践应用中不断的完善发展。
根据目前不良资产出售的实践来看,政府需要尽快扫除金融市场体制和政策体制方面的障碍,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积极参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以此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效率和速度。
关键词:市场化债转股;财务风险;杠杆率
一、引言
市场化债转股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一种方式,财务风险是债转股中市场主体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防范财务风险是坚持债转股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首先,防范财务风险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宗旨,坚持债转股市场化方式。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注意防范降杠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财务风险是其中主要风险。由于市场化债转股与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股权融资等都是降杠杆的可用方式,而商业银行、对象企业和实施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实施债转股的操作中,如何面对和识别财务风险、如何采取相应对策以防范财务风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理论上深化研究。市场主体防范财务风险是坚持债转股市场化方式的基础,既尊重市场规律,又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和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为债转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防范财务风险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遵循债转股的法制化原则。防范财务风险以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前提。由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以虚假财务资料套取或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防止此类行为影响市场化债转股的顺利实施很有必要。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消除财务欺诈或舞弊的土壤,还要遵循债转股的法制化原则,通过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方面发生进而加大财务风险的问题。
二、在市场化债转股中防范财务风险的意义
(一)债转股中市场主体的行为或将加大财务风险
市场化债转股是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和法制化的原则,商业银行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的股权。市场化债转股既是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的途径,又是对象企业减轻偿债压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机遇,但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商业银行、对象企业和实施机构均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指财务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或未能达到预期财务目标的可能性,财务风险既是客观存在且必须面对的,又是可以识别和防范的。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对象企业和实施机构在财务风险识别及其防范上的存在一定的差异,以及社会信用体系中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市场主体如果在债转股中对财务风险管控缺失或低效,操作中依法行事不严格,履行程序不规范,执行制度不到位等,将会导致其财务风险加剧,还可能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责任或损失,转嫁给政府、社会或其他相关主体,或由政府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即发生相关市场主体财务风险增大,或以不合法、不合规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等行为。
(二)防范财务风险必须加强债转股中市场主体的风险管控
实施债转股的主要范围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债转股将导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盈利模式等发生变化,加大其全面风险管理的压力;对象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及经营能力较弱等问题,尚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加以扭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对企业的股权置换,并有效管控其财务风险,还面临诸多困难。防范财务风险必须加强市场主体风险管控并提高其管控能力,规范债转股中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强化监测和预警,有效预防和化解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使债转股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和法制化的原则有序开展,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以充分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政策效应。
三、在市场化债转股中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商业银行财务风险具有多样化与综合化
(1)商业银行资产盈利不确定性的风险。相对于银行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而言,股权投资收益具有回收期长、不确定性大的特点。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主要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商业银行设立的下属资产管理机构等。实施机构如果是银行设立的下属机构,对不良资产实施债转股后,对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刚性约束弱化,如果债转股后企业没有实现预期的扭亏为盈的目标,企业既然不能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更不能给予股权投资者以股息或分红等投资收益回报。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如果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银行不良资产还将面临折价问题。
(2)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流动性风险。由银行设立的下属机构实施债转股,如果企业的经营状况在短期内难以好转,由于股权退出困难,将导致银行下属资产管理机构被动地长期持有企业股权,如果企业持续亏损并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银行不仅丧失了原有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担保追索权,而且由于企业资不抵债,银行下属资产管理机构长期持有的企业股权将失去价值。
(3)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难度增大。市场化债转股具有对企业“去杠杆”而对银行“降不良”而的双重作用。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看,纳入债转股的银行贷款除关注类贷款外,主要是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商业银行已将其作为不良信贷资产纳入风险管理。通过债转股实现资产形态的转化而降低不良资产率,本是银行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而由此导致的银行盈利模式、资产流动性等变化,或使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因素交织,例如,从操作层面看,如果授信管理人员对债转股产生预期,为追求当前收益而放松授信条件、降低授信准入标准,再利用债转股“一转了之”而规避责任追究,将导致银行滋生更多的不良资产。这些因素都将增加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压力,加大了银行风险管控的难度。
(二)对象企业财务风险具有自发性与传导性
(1)对象企业再度扩张举债而升高杠杆率的风险。衡量企业财务风险的指标是其财务杠杆系数,其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则其财务风险越大。而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多样的,银行借款、吸收投资、发行债券等都是其筹资渠道,企业通过筹集资金扩大再生产获得经营利润,其重要的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追求收益并控制风险、实现收益和风险的最佳组合。实施债转股降低了企业杠杆率,但决定其财务风险水平的仍是其资本结构,如果其资本结构不合理则其财务风险较大,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债转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中,从形式上看,其负债减少而资本金增加,利息支出减少而利润增加,资产负债率下降,股权结构更为多元,治理结构优化,具备进一步向银行借款并扩大借款规模的条件,但是如果企业财务状况没有实质性好转,经营性现金流仍然无法覆盖其偿还贷款的本息,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因素没有改变,势必造成企业举借的新债形成新的偿债压力。因此,如果企业债转股后不能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没有有效控制融资的规模和成本,盲目举债并进一步升高杠杆率,这样不仅没有去杠杆,而且导致加杠杆,违背债转股的初衷。
(2)对象企业债转股引发负面示范效应的风险。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存在多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需要企业在债转股后财务状况好转以实现投资者的利益,还需要原股东付出一定的代价给予原债权人以更高的回报或预期收益。然而,由于债转股后,企业的偿债压力得以缓解,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财务状况表面上好转,或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对其他企业或将引发负面的示范效应,减弱其改善经营管理、实现更好发展的动力。还可能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不仅将会加大其自身的财务风险,而且将为其他企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
(3)企业产生大规模债转股的冲动或将诱发金融风险。尽管当前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但是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规模存在持续上升的趋势。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债务违约事件频繁发生,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商业银行在这些产能过剩企业潜在不良信贷资产的规模较大。这些企业杠杆率过高,亟需通过债转股缓解偿债压力或实现债务减免,或将产生大规模债转股的冲动。但是,由于其实际资产质量不良,股权价值不高,不符合市场化债转股应具备的产品有市场、信用状况好等优质企业的条件,并非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债转股的目标企业,大规模推进其债转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企业杠杆率过高的问题。债转股的供需不匹配,或将成为其不规范操作的动因。还要关注通过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造假的方式,故意掩盖或隐藏信贷风险等问题,如“僵尸企业”占用信贷资源,依靠银行采取债务重组、贷新还旧等方式输血,其贷款风险分类揭示其风险程度不到位,即形式上为“正常类”或“关注类”,而实质上为“不良类”等现象。由银行设立的下属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将使银行潜在的不良信贷资产演变为潜在的不良股权资产。对象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将更为复杂,防范和化解风险将更加困难,还将导致产能过剩行业的市场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三)实施机构财务风险具有外部性与复杂化
(1)债转股的银行账面债权的完整性风险。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主要有贷款本息(含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等银行表外资产,以及在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反映的投行业务资产和运用理财资金投资形成的表外资产等,这些资产构成银行对企业的账面资产,是银行对企业的整体债权。商业银行对对象企业的账面债权无论是包含上述信贷资产中的一类还是多类表内和表外资产,都是纳入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和用信,以及跟踪管理的信贷资产,债转股中忽略或遗漏其中任何一类资产,以及发生债权时效及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担保时效问题,都将导致确认商业银行账面债权的完整性的风险。
(2)债转股的企业账面债务的价值失真风险。对象企业财务报表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等相关科目反映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如果对象企业实际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其对商业银行的账面债务的实际价值将低于商业银行的账面债权,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会折价收购债权。如果对象企业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虚增或隐匿资产、人为调节利润等,存在财务欺诈或舞弊的行为,则将导致对象企业账面债务的价值失真。
(3)债转股的企业遴选中不当干预的风险。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实施债转股,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有必要预防有的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对“高负债成长性企业”、“债务不明晰企业”、“僵尸企业”等判断不准确,对债务企业的遴选不科学,甚至发生从地方利益出发而行政干预过度等行为。
四、在市场化债转股中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审慎应对债转股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
在市场化债转股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必须对商业银行各类风险审慎识别,强化预警,及时化解,将财务风险作为作为债转股中商业银行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防范商业银行财务风险,要以协调推进“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为目标,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隐患,切实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防止产能过剩行业的市场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或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商业银行债权的完整性,如实揭示和反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杜绝为实现债转股而以贷款重组等方式掩盖不良信贷资产,或人为调节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等行为。对于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是商业银行设立的下属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则应防止其潜在不良债权演变为潜在不良股权,而导致商业银行风险管控措施失效等问题。
(二)强化对象企业负债规模的控制,提高其财务管理水平以发挥去杠杆的政策效应
对象企业必须控制适度的财务杠杆水平,寻求最优资本结构,科学地制定其筹资方案,保持适当的资产和负债比例,控制融资的规模和成本,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以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避免债转股后通过再次扩大融资规模进一步升高杠杆率并加大财务风险。实施债转股缓解企业还债压力,其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资金使用效率及流动资金周转率得到提高,对银行借款的需求量将会降低,企业负债规模随之减少,其资本结构逐步得以改善,企业的财务风险将会得到缓释。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必须抑制产能过剩企业可能产生的对债转股的过度依赖,加强对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或不理的控制和约束,防止引发企业负面示范效应并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科学分析并客观评价对象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依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欺诈或舞弊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社会信用基础和社会道德观念。
(三)有效发挥实施机构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监管以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尽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及实施债转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发挥金融稳定器的作用等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但是,在参与并强化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与管理,消除不良债务产生的根源并实现企业扭亏为盈等方面,仍需积极探索。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企业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发展前景较好、无不良记录但暂时性遇到困难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这些企业实施债债转股,既要维护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合法利益,帮助对象企业克服暂时性困难,实现企业良性发展,还要将盘活商业银行和对象企业的资产存量、提升资产价值作为防范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准确评估对象企业其资产价值并开展清产核资是资产管理公司防范财务风险的重点,还要防止某些实施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牟取自身利益,而向商业银行或对象企业转嫁风险,防止中介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不真实使债权或股权受损,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对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不当干预,必须明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参与边界,提高对遴选企业财务风险管控及进行科学评判的能力,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及信息资源的优势,依据政策面向市场提供债转股企业的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有效发挥引导作用。通过提高和改进其监管能力,强化对财务风险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工作,提高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为债转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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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大量负债不仅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造成了银行资产的大量沉淀,潜伏引发金融风险的危险因素。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债权转股权,对此我们加以探讨。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以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这不是将企业的债务变为国家资本金,不是“贷改拨”,更不是将企业的债务一笔勾销,而是把银行与企业之间原来的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一、高负债的危害,债转股的意义
国有企业背着沉重的债务包袱进入市场,面对市场的风风雨雨显得格外的步履维艰。经统计,在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中,资产负债率超过65%以上的公司有102家,其中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的有81家,资产负债率在80%至100%的有17家,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有PT渝汰白、ST白云山、PT农商社等4家。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公司中,ST公司和PT公司占绝大多数。
过高的负债至少具有以下危害:一是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侵蚀企业净利润,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一部分老企业甚至每年的生产利润还不足以抵付当年的债务利息。渝汰白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1998年底,该公司负债高达12亿元,尽管目前企业产销两旺,但每季度二个多亿的产值所获取的利润连利息都难以还清,更不用说还本了【注】;二是导致了银行坏帐率的提高,容易形成金融风险。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专业银行向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转变构成了双重障碍,三高的负债率也往往成为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最大的障碍,有意进行资产重组的企业将望而却步。
通过债转股可以较好消除以上的不良影响,债转股对国家、企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方面都有深远意义:
对于国企来说,实施债转股,一是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可以重分利用这一大好机遇。
二是有利于企业降低利息支出,降低成本,从而提升利润水平,实现产业升级,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对于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来说,有利于尽早达产达效。例如,上市公司实施债转股后,许多企业的每股收益将发生较大变化。
三是可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后,有助于企业适度分权,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科学决策和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银行来说,债转股的顺利实施,可以盘活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快不良债权的回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必将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不良资产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与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解决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对那些债务负担较重、但仍有市场前景和潜力仅是资本金不足的国企实行债转股,无疑是盘活不良资产,促使资产尽快流动,最大程度减少损失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比较贴近我国实际情况的得力措施。
债转股为企业二次腾飞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强调“阶段性持股”,且由于国有企业的融贷上对银行债务的高度依赖和由此形成的高负债率,从债权入手,实际上是解决国企机制问题,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是第一步。如果指导思想不是解决企业深层次的问题,就很可能会事与愿违了。对于债转股企业一定要在转换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债权转股权不是万灵的。如果企业不从根本上改变旧有的经营机制,不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债转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虽然帐面上暂时会变得好看一些,但长远来看,仍难从根本上摆脱产品竞争力低下,效益滑坡,亏损加剧的泥潭,步入吃完财政(拨)吃银行(贷),吃完银行,吃股民的怪圈。债转股仅是风险从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并不能化解业已存在的风险,将风险转为效益的工作主要还是要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完成。管理公司必须将规范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植入企业,敦促其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或有的放矢地提供投资银行服务,从而提高其持股企业的赢利能力和企业偿债能力,促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二、债权转股权的途径
如何改变国企的困境,产权置换、股权转让等风靡一时的形式在国企三年攻坚战的第二年,对大部分国企来讲已显得药不对症,目前提出的债转股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来的。理论上有具合理性,它属于债务重组的一种方法。但具体操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且方式较多,各有利弊。
企业如何进行债权转股权,可以设计出很多具体操作方案,但我认为,每一种方法只有符合企业实际和我国国情才算好方法,国家组建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几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以此作为投资主体,通过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实施债转股。下面我们就此做一些讨论。
完全资不抵债的公司债权全部转为股权,并对流通股股东溢价增发新股,从而对债权人作补偿。债权人将其所有债权转化为股权,相当于公司的净资产完全由债权人出资形成。理论上公司应成为债权人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原非流通股可以全部更换为债权人所有,但流通股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债转股相当于债权人将高于自己的全部权益摊薄到流通股股东手中。这与债转股维持债权人不受损失的原则相悖。因此相应要求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其补偿方式可以以高于面值的方式溢价增发新股,以溢价部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琼民源与中关村的重组模式设计。
债转股与上市公司和控股母公司之间的资产重组相结合。由于上市公司债转股动作会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权的变更以及股本规模的变化,运作程序比较复杂。具体的运作模式可以这样设计:上市公司将其债务剥离到控股母公司,母公司可用自身相对较好的资产抵债,或是上市公司的债务和资产一起剥离给母公司,留下空壳后将控股权转让,剥离至母公司的债务按债转股的方式操作。上述操作不会造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操作便利,同时还会和壳资源的保护相结合。如成量股份的案例即是按此种模式操作的。
债转股与增发新股及股份回购相结合。管理公司债转股的目的不是作为一个战略投资者,而是为了盘活不良债权,因此它不可能长期成为债转股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部分原负债率相对较低的公司,在经过债转股和增发新股之后资金相对宽裕,债转股上市公司有可能对这部分由债权转化而来的股权实施回购。资产管理公司藉此套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的阶段性持股股东。阶段性持股意味公司最终目的是要将股权脱手,退出投资领域,收回投资。股权退回的渠道,可以有转让、回购、上市等。其中,向第三者(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转让可能会成为其持股退出的主渠道,因为符合上市条件或具备回购能力的企业毕竟是少数。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因为债转股的影响已远远超越了为国企和银行解困的范围,而涉及到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领域。退出也将给广大上市公司提供极大机遇。
【注】:重庆渝汰白股份有限公司98年年度报告和99年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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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振兴黑龙江老工业基地,首先必须面对的是存量不良资产的消化问题。黑龙江的金融体系需要借助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好化解金融不良资产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全面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控制经营风险;政府、企业需要金融部门更多地减债卸负,为经济振兴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应该说各方面的目标是矛盾统一的。借助老工业基地改造这一契机,与经济、金融一脉相连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应该而且能够获得圆满的解决。为此,必须对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一、存量及分布特点
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余额大、比例高、历史包袱重。其分布特点如下:
(一)在企业性质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绝大比重
黑龙江国有经济比重高达88%,高出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在东北三省中分别较吉林、辽宁两省高出10和24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全省规模以上的工业资产、销售收入、增加值的4/5左右,利税的9/10左右。国有企业发展滞后,经营困难,大量占用银行贷款,超负债经营等问题在黑龙江表现得尤为集中和突出。
(二)广泛分布在全省各地、各行业
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相对应,这些不良资产遍及全省13个市地和六十多个县镇。广泛分布在机械、冶金、轻工、森工、医药、物资贸易、商业商贸等几乎所有行业的数万户企业中。从资产形态看,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和抵债的实物资产,更多的是企业债权;从资产规模看,大到十多亿元,小到数百万、几十万,乃至几万元;从资产质量上看,既有资不抵债的企业,也有良好预期的企业;从产业上看,有些分布于传统产业,也有些分布在高科技和朝阳产业;从各家银行看,不同特色的商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分布上有很大不同,建行拥有的基础设施、基础材料工业资产量较多,工行资产主要分布在工商企业,农行资产中乡镇企业不良资产占比较大,中行拥有的外贸及外汇不良资产多一些。
总的来说,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占比高、资产量大、分布广,这既预示出处置过程的艰难复杂性,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金融不良资产资源的丰富性和影响的深远性,需要多方配合,多种手段并举,研究解决金融不良资产问题。
二、成因分析
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双高”现象,表面上看是银行和企业的问题,从深层次看,更有体制、政策、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是内外因素交织的结果。
(一)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制度安排结果
黑龙江是全国较早进入计划经济的省份之一,同时由资源型、工业型省份发展模式所决定,计划经济在黑龙江发展最为完备,影响也最为根深蒂固。国家在计划经济下的种种制度安排,是黑龙江大量金融不良资产沉积的根本缘由。突出表现:一是“拨改贷”政策。1983年和1985年国家先后将原来由国家拨款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改为由企业还本付息的贷款制,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替代国家财政投资。而国有企业因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资源型城市发展持续产业的资金缺口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缺口等“历史包袱”问题,几乎没有自我积累,银行贷款很大一部分被企业当成资本金使用,由此形成大量银行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没。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时间不一致。国企市场化改革比国有商业银行早了十几年(1978-1995)。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自身不具备自生能力,将商业银行贷款当成股本金使用,由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彻底,致使相当部分银行贷款在国家政策中沉没。有关数据显示,黑龙江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多达13大类90多种450亿元,不良率为96.2%,已经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的51%。
(二)经济运行中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突出体现
由于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方面原因,黑龙江的国有企业更习惯于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经营运作,始终难以适应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要求。加之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难以到位,造成大批项目下马,大量产品积压滞销,应收账款增加,货款回笼缓慢,资金周转不畅。另一方面,因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被迫追加借入资金,负债成本高,效益下降。相应占用的银行贷款大批形成不良。从不良资资产风险化解角度,国企贷款在80年代前,基本上都是信用方式发放,缺乏还款保证。以后为了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增加了物质保证要求。但企业多数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由于缺乏经验,实际操作中,以物抵贷困难重重。突出表现在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突出,抵押权利执行难;抵押物权属不清,过户环节费用高,管理难度大,实际运作难。致使大量银行贷款只能以不良形式挂账,无法处理。
(三)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加大了金融资产损失
经济转轨以来,由于财政的分权化改革和金融集权化改革,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典型的公地,地方政府存在“搭便车”和过度利用的激励,这种激励由于商业银行行政化的机制设置和司法地方化倾向等制度安排得以顺利实现。由此也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不断累计的必然结果。以前,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掠夺表现在扩张本地金融规模和掌控地方金融机构。90年代后期,中央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金融资源控制措施后,迫使地方政府改变为协助、纵容或默许辖内国有企业或其他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非国有企业逃废债,“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可视为逃废债的有效替代形式。
(四)国有商业银行粗放式经营加剧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环境,银行贷款“管放不管收”,不需要承担贷款责任,因此片面追求规模扩张,搞粗放式经营,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发放贷款时,对风险认识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准备不足,发生风险时,保全工作不到位。如抵押担保手续不完备、超出诉讼时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等;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有些贷款没有按照“三查”的原则进行管理,内部缺乏有效的利益制衡机制,业务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未能建立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在人员管理上,缺乏人才流动机制和人才竞争机制,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陋习不同程度存在,很多员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思进取的思想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投放的质量,也使得金融机构在资产发生风险时,往往不能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三、风险性分析
巨额不良资产成为黑龙江金融、经济运行的严重隐患,对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乃至中国经济的稳定都构成一定程度的潜在威胁。
(一)对黑龙江金融和经济运行的影响
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不仅成为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严重阻碍,也是负债企业乃至当地经济的沉重负担。不良贷款的存在导致金融机构亏损严重,信贷资金长期沉淀和无效占用,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能力。近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改革中实行了集中的资金和信贷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主要依据各分支行的资产质量和效益情况决定信贷资金在全国的配置,这些行在黑龙江的分支行不能满足效率和效益的要求,贷款投放规模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贷款企业也因为大量陈欠贷款,恶化了财务指标,造成信用等级低下,很难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往往因为贷不到款而失去发展的机遇。不良贷款问题同时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与融资压力,沉重的债务包袱,延缓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加大了招商引资的难度,影响了老工业基地改造目标的实现。
(二)对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的影响
为化解不良贷款,减轻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与冲击,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核销、剥离及债转股等一系列宏观政策,国有商业银行业也通过各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借助这些,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上升的趋势得到明显遏制,新增贷款质量有所改观。但由于经济深层次矛盾制约和银行体制、机制、管理上的问题影响,信贷风险仍然严重。随着贷款风险管理的逐步加强,各种隐含的风险逐步暴露,不良资产余额甚至出现反弹,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重组改制目标的实现。
(三)对中国经济金融安全的影响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巨大的不良资产包袱严重削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对我国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展构成了很大威胁。在宏观经济比较稳定的情况下, 绝大多数世界排名前100家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5%以内,这是商业银行所有人和银行监管者都可以接受的部分,可以被视为目前银行风险控制技术和能力的极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致在22%和31%之间,已经比发达国家至少高出20%,比其他转轨国家至少高出10%。而同期黑龙江的不良贷款率较全国平均水平还要高出十几个百分点,预计产生的损失相当部分要靠各家银行自身的经营利润去承担,这对于已经十分脆弱的中国金融业无疑是个不小的背负,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必定使银行陷入困境,金融调控力度受挫,金融风险随之提高。
四、处置问题分析
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复杂的客观历史原因,也是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到位使然,加之黑龙江落后经济环境的影响,长期以来处置缓慢,步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不良资产历史包袱沉重,银行自主消化吸收难
前面的分析已经显示,黑龙江的金融不良资产问题较之全国其他地区更为严重,且有相当比率是政策性因素形成,预计损失比率极大,这些巨额损失单靠黑龙江分支机构现有的经营利润和呆坏账提取额度去消化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国家在2000年进行政策性不良资产剥离时,虽然解决了黑龙江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包袱,但并没有考虑黑龙江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倾斜,致使黑龙江不良资产比率在剥离之后出现反弹,现有的不良资产额度已接近2000年剥离前的水平。没有政府必要的救助措施,根本无法扭转黑龙江金融不良资产的严重局面。
(二)涉及国有企业问题多,处置协调难
金融不良资产对应的债务人主要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受国企资产流失、职工安置、政府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资产处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纷繁复杂,困难重重。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国有企业长期经营危困,普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而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贷款,大都是以信用形式发放,虽然有的企业以其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抵押,但抵押物价值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处置难度大,损失率高。二是历史形成的政策性贷款都有文件、政策等原因,且投到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一些政策性划转的贷款企业,等待享受国家政策,拒绝配合银行清收工作。三是国企改革启动后,破产、兼并成为国企减负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改制不规范,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企业破产的随意性很大,同时,与改革配套的法律出台滞后,法律对金融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软弱无力,纵容了企业大量挤占、挪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在涉及金融部门与企业的债务纠纷中,司法部门往往出于地方保护思想,对金融部门的诉讼请求进行拖延,尤其在胜诉执行中,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不能进行正当保护,执行难是多年来阻碍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难题。更有甚者,部分企业职工因不能获得满意安置而频繁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产处置秩序。
(三)地域经济发展落后,处置商机少
从各家金融机构历年的资产处置实践看,黑龙江的不良资产交易始终处于买方市场的不利形势下,尤其从一些抵贷资产的变现情况看更为明显。同样位于黄金地段的房地产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但在黑龙江,往往只能选择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处置周期长,处置价格很难得到提升。从全社会角度,与不良资产处置密切相关的金融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包括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流入的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服务创新、民间投资机构对国企改制的参与激励以及多元化、多样性金融体系的建立等方面都存在很大欠缺。
(四)缺乏市场化运作机制,处置方式单一,处置效益低下
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等各方面看,行政色彩仍然浓厚,没能建立起按照市场机制灵活运作的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反应滞后。重要的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奖励机制仍不没到位,限制了经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几年来的处置方式看,主要以折扣变现、协议转让、拍卖、诉讼追偿等传统方式为主,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处置渠道过于狭窄。尤其在借助中介力量开展委托处置、面向国际资本市场招标处置资产方面难以获得明显突破。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存在着盲目扩张规模,超常规或负重发展的现象,使城市商业银行蕴藏的金融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地方经济、金融的发展和稳定。
一、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银行不良资产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也就是银行信贷资产。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回收,甚至本金都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不良信贷资产。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总资产20.37万亿元,总负债为19.54亿元,不良贷款率是7.73%,仅次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规模841.7亿元。
二、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
(一)不良资产的类型特殊
银行业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特殊性,构筑了我国银行特有的信贷资产特征,信贷资产中有相当多是信用贷款,即使有担保或抵押,也大都是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以转化为现金流的资产。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中除普遍类型外,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贷款占到很大比例。这类贷款基本没有担保物,以地方政府出具的财政还款承诺为发放保证。
(二)清理不良资产的条件缺乏
为清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采取投入巨额财政资金,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剥离的银行不良资产。而城市商业银行因其特定的地域条件,决定了其不良资产的清理只能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往往是财政能力越弱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越高。因此,完全依靠财政解决不良资产是不太可能的。
(三)不良资产的资料完备性差
由于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复杂,加之技术管理水平落后,许多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没有系统的管理和记录,或者只有简单的借款人和应收款项资料。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更是受人员素质和硬件设备的局限,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几乎没有管理和记录档案。
(四)不良资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
许多银行内存有的贷款企业信息都已过时,无利用价值,加之,不良资产涉及户数众多,一些动态情况只有经办的人员才熟悉。这样,债务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的基层客户经理与管理层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不良资产的基本成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受行政性组建方式的影响,造成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先天不足。在组建时,本应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落实不良资产,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成立初期,对申报资产真实性未进行认真复核落实,成为新组建城商行的一大包袱和潜亏隐患。
(二)外部原因
1.国家的金融环境城市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存在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的限制,直到2004年才得以解除,银监会允许城市商业银行在具备相当业绩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在适当范围内扩大发展空间,鼓励根据自愿和市场原则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兼并重组。
2.地方政府的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常常干预银行贷款的投向,损害银行贷款的自主性和科学性,银行不得不为地方项目和大型工程贷款,甚至为没有任何发展前景、没有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一再贷款。
3.自身原因
城市商业银行自身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不良资产的核实不足、重视不够,经营过程中战略定位不明确,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和机制的不完善,不良资产处置不力等是造成不良资产风险的原因。
四、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的化解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重组
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战略投资者,或者进行跨区域之间的整合,增强城商行的竞争力。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由于历史和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行剥离和处置,经营过程中产生不良资产由城商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
(二)地方政府的支持
1.地方政府转变观念,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局部利益的传统观念,逐步退出在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放弃对商业银行的行政控制权和人事任免权,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真正办成市场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
2.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与国资委积极协调,并与债务企业协商,提供相应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周转支持,争取资金回收最大化。
3.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公存款、结算及其他银行业务放在城商行进行,通过增加其存款量,新增贷款,降低不良贷款率。
4.通过不良资产处置结果的考核办法进行激励
为了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率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对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处置进行结果考核,按照回收的现金流制定分时间、回收比例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奖励。
(三)城市商行自身不良资产的处置
1.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内部控制系统
建立不良资产的数据库,包括:重要借款人、贷款、抵押品、担保人的信息;建立抵押资产的现状资料;处置过程跟踪资料;根据定价的假定条件,计算出内部基准价值;处置的法律文件和有关批文等。
建立严格的计划和监控制度。对剥离的不良资产制定详细的财务预测、资产出售的预期现金流量、营运资金需求和预计的财务结果等计划。
2.建立起处置的激励机制
行内资产管理中心对不良资产处置项目经理可采取与行内其他岗位有所不同的考核激励制度,以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避免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制定考核指标和相应的挂钩奖励措施。
(一)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企业所欠的银行债务转换成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有三种途径:
1.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
2.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如amc),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转为股权。
3.是银行将股权交给amc,由amc管理,银行再从amc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问题是银行能否直接持股,这点各国均持谨慎态度,在实践中也不一致:日本、德国的银行可以投资实业,英国和美国不可以,但在美国的破产法中也允许银行在企业陷入困境时可以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不过银行不能长期持有,在限定时间内应将其转让。我国之所以立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主要出于两点担心:一是持股银行与企业互相包庇,银行过度援助企业,以致于与企业同归于尽(最终损失的仍是国家);二是一旦债转股企业没有激活,发生企业清盘,银行若持有债权则可优先受偿,而股权只能最后受偿,银行损失更大。我们倾向于由银行直接管理股权,把“较好”的不良资产变成股权,剩余的不良资产交由amc处理。理由:1.amc不具有存续性(原因详见后文),不能管理股权;2.“较好”的不良资产可能变好,银行投资有利可图,而amc为独立法人,其利润与国有银行关联度不高;3.银行需要自己的关系客户,才能在未来的银行竞争中立足。鉴于此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法人)来专门从事不良金融资产的经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
(二)资产管理公司最有可能是国家所有。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具体方法是将不良贷款和资产从有问题的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理论上讲,该公司可以由国家、私人拥有或资助。不管它的结构特点如何,该公司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即先把所有的不良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制形式最可能是国家所有,理由:1.我国特殊的银企关系或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责任理应由政府来承担。我国银行业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有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原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策方面看,银企之间政府行为越位过多,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从法律方面来看,一方面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成为不良贷款,与之相应的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督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帐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帐,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还有,例如企业利用《破产法》逃避银行债务等不正常现象,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2.短期内有大量不良资产(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加上国家开发银行拟划拨的不良资产总额高达12000亿)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很难一步到位找到一个私人投资者来拥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3.amc对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出售所涉业务的高综合性高技术专业性也不适合于私人投资操作。处理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是amc运作的难点:(1)转换贷款,这是最普通的方法,对于amc来说,可以获得抵押品的所有权;(2)破产清算,这可能是收回一些钱的最后权宜之计,但因为法定破产程序通常会导致很大一笔价值损失;(3)资产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卖掉一些次要的部分资产,通过重新组织和削减雇员,使其他部分更加有效地运作。综观国外经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最有效的做法是组织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分别去处理每一笔业务,各组有一个独立的负责人来协调工作,例如,在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不同的领域,既需要经济学家、法律学家,又需要工业和房地产专家,这样,才有利于集中精英力量,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各个击破,提高效率。显然这些行为私人投资难以涉足。
(三)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以美国的清偿托管公司实践为借鉴。清偿托管公司本身成立时(1989年8月)就被明确指定为暂时性的机构,其目的是专门为了解决储蓄贷款协会的问题。事实上,从1989年8月建立时起,清偿托管公司在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于1995年底关闭。理由:首先,清偿托管公司认为,它作为政府机构,不具备从事金融操作和资产管理的专长,也没有这方面的足够人才,其次,政府机构的行为并不适于追求盈利最大化,再次,政府机构参与经济活动,还可能造成对市场行为的扭曲。美国清偿托管公司的此种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中国。我们不应该把帮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从而使不良资产增值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任务。一个更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是把资产管理公司看作一个暂时的过渡性机构,主要任务是清理和追偿债务,等待时机和市场条件,寻找买主,尽快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做或许会失去一些资产增值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但因为政府并没有能力进行商业操作,硬要试图使资产增值,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损失。同时,政府作为市场活动的仲裁者,如果本身也参与市场活动,很有可能导致市场行为的扭曲。附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资料银行名称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亿元)资本来源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工商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农业银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中国银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100财政拨款
二、债转股成功的关键
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上,通过“改”、“转”类变革而推行的务新方案为数不少:“拨改贷”、“票改证”、“利改税”等人们仍记忆
犹新。那么新一轮的“债转股”政策又有何新意?表面上看,这一在“银企”资产重组的新结构中的活动如果全面展开,将可马上化解诸多企业所欠的高达数千亿元的债务。受益企业的债务被勾销,银行坏帐同时消失,债务转到了奉命接收的新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身上。然而在我国,企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国有的,这里并没有出现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一俟这类企业扭亏为盈,可通过股票上市、转让股权或让企业回购以收回资金,这表明“债转股”成功。所以债转股成功的关键还是要看这类企业能否在短期内扭亏为盈或在短期内经amc的“包装”给投资者以信心,但是,如果“债转股”没有触及到企业长期亏损的深层次问题,仅一个“转”字了事,对整个国家而言无异于将“左边口袋里的帐单装入右边口袋”,整个经济系统的风险并没有减少,最终结果仍难免重蹈政府财政托底清债的覆辙。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较复杂,高负债率只是其中之一,最为根本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高负债而是存在大量非运营资产,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过高的负债率而是太低的资产收益率。单纯的企业财务失败(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往往并不首先采用“债转股”,运用其它方法如债务期限结构调整、债务工具和品种结构调整、债务展期和和解更为合适。所以不能把“债转股”简单地看成是解脱企业的债务负担,纠正过去“拨改贷”政策缺陷的良方,而要把“债转股”当作规范企业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契机。“债转股”只是企业的治标之举,是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的应急性措施,“债转股”能否最后成功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债转股后能否抓住契机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彻底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技术创新制度。这才是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
(一)债转股后企业经营结构的调整。事实上,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尤其是大规模严重债务危机,多是由于投资收益率过低,存在大量非营运资产所致。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给定其他条件相同,一个企业是运用自有资本经营还是负债经营,其经营绩效是不变的,不论经营资本来自何方,都具有相同的资金成本即机会成本,企业的经营绩效与其经营的资本来源无关,推而论之,当然与企业债务高低无关。经营能力强、获利水平高的企业,不但不怕高负债,反而还会享受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效益:在息前税前总资本收益率大于借入资本成本率的情况下,借入资本越多,则自有资本收益率就越高(财务杠杆原理)。所以企业在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必须作出经营结构的调整:该关闭的关闭,该合并的合并,该剥离出售的剥离出售,让企业自主地选择那些适合的投资项目,提高流动资产的营运能力。应该指出的是,经营结构的调整应该是在债权人主导下进行,如果政府部门或企业内部人想以某些理由取代债权人来主导调整,是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
(二)债转股后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债权人往往将治理结构的调整作为债务重组的先决条件之一,通常是原经营管理人员的去职及重要债权人对企业的直接监控甚至接管,待财务结构、经营结构及必要的产权结构调整完成之后形成新的治理机构。我国的通过“债转股”政策实行债务重组,原来的债权人将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一个新股东,其如何介入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目前还不得而知,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主导重组,企业内部人、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组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待于观察。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能得到有效改善,内部人和政府部门仍然对企业有相当强的控制,很可能为以后企业新的债务危机埋下伏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调整需要产权结构作保证。
(三)债转股后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没有产权结构的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不会彻底。我国的债转股政策导致产权结构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新的股权人而出现。但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身份是过渡性的,必须要引入新的接替股东才有意义,这就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拥有股份作如何处理。如果能引入新的预算约束更强的股东,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局面,以真正改变国企经营管理机制,国企才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的轨道。
[内容提要]由于历史的、政策的或法律的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多数不良资产来源于国有企业的贷款。这种银企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所有制形式最有可能是国有的。amc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决定其不应具有存续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都是国有的,债转股并没有出现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债转股作为一种延缓矛盾和风险爆发时间应急性措施的债务重组手段再次提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成功的关键还在于能否以此为契机,催生出一种国企良性运行的新体制:切实规范企业治理制度,彻底转变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主要参考资料:
1.黄金老:《债权转股权问题研究》,《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8期
一、资金投向失误,甚至存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现象
有些贷款项目在立项时即“先天不足”而导致风险的必然发生。如,某厂拟从国外引进技术生产纤维板,实际上该种技术尚不成熟,缺乏可靠的工艺。银行未进行严谨充分的项目论证,在有关方面的“关心”下,贷款上亿元引进生产线,由于试产不成功,企业经营出现危机,贷款形成呆滞。又如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建楼堂管所,而某市行以投资、贷款方式投入上千万元建度假村,现该度假村经营困难,贷款归还无望。
二、以多种形式搞账外经营,使贷款形成损失
表现之一:捏造企业名称或与企业签定虚假合同套出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或购建自用固定资产等账外经营活动。如,某行贷款给某公司2千余万元,此笔资金实际由该行用于开发房地产,由于多种原因,现已形成损失。
表现之二:利用所办经济实体违规经营,造成损失。如在对某县支行审计时,发现该行一笔贷款在该行的报表中无结息记录。审计查明,该行少报基建规模,差额部分通过三产开具假贷款合同套取资金,而此笔贷款在清分时被列为损失类;又如某行办事处所属三产从该办借款400万元,拆给某钢厂,现该厂停产,借款无法归还,该办事处向所属三产的贷款项实际已形成损失。银行向所办实体的贷款往往存在手续不完善、贷款不合规、贷款利息少收、不收等问题,对贷款本息管理失控,使金融资产受损失。目前,人行要求清理三产,银行与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已基本结束。
三、对贷款企业财务资料审核不利
我们在对某行28家企业延伸审计时,发现其中12家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与银行提供的企业会计报表严重不符。如,银行掌握的某贷款户1998年总资产349万元,总负债532万元,权益-183万元,经审计,该单位1998年总资产为4199万元,总负债18177万元,权益28813万元。企业会计报表是银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赢利水平等信息的依据,是银行对贷款进行管理的重要资料。有些信贷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认真核实,导致对贷款企业经济状况了解的失实,从而削弱对贷款的有效管理。
四、以物抵贷资产管理漏洞大,造成较大损失
目前,一些贷款企业以车辆、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抵顶银行的债权,从而形成大量的抵贷资产。以物抵贷资产降低了贷款损失的金额,但由于银行对抵贷资产管理的漏洞使可避免的损失重新形成损失。其主要表现是:
1、管理不善,形成损失。如某办事处收来抵贷汽车12辆,除1辆拍卖变现外,由于管理不善已丢失5辆;
2、相当一部分抵贷资产被银行自用。如某市行收到抵资土地,该行未拍卖以偿还贷款,而是利用土地建宿舍楼;某行账外抵贷汽车69辆,其中63辆自用;
3、抵贷审批手续执行不严格,形成账外资产。部分行、处抵贷资产未经批准或已批准但未入账。企业抵贷后,一方面贷款企业不负有偿债责任,另一方面,银行的贷款仍未冲销,但实际已不能再收回。这就使银行贷款及抵贷资产处于失控状态。如某市行未在账内反映已经省行批准的抵贷资产1137万元。
五、指标化管理带来的负面效果
为完成任务指标,应付考核、检查,银行用倒借据方式掩盖贷款真实状况,人为提高资产质量。某市行为掩盖一笔逾期2年,金额700万元的贷款,将原来期限为1993至1995年技术改造贷款的借据换掉,取而代之一张期限为1997年至1999年的新借据。
六、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通过一个机构来实现银行的债权转股权,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而这一机构往往具有官方政府机构的性质。美国八十年代初成立的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简称RTC)扮演清算主的角色,专门清理储贷协会危机后残存的资本。1998年韩国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决定启用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程序,收购低于法定标准的贷款、可疑贷款和沉淀贷款。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禁止银行向企业直接投资,在银行持有企业的不良债权时,只能通过类似的机构来解决。我国的法律也禁止商业银行向企业进行投资,因此,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负责债转股事宜,与国际上的做法大体一致。
在我国,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华融、长城、东方三家公司也获准组建。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使用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和向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筹集来的资金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以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在企业经济状况转好后,可以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的形式收回收购不良资产占用的资金,其以“贱买贵卖”为最高哲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同银行在财务上完全分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有一定限制,即1995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有收回可能的部分。1996年以后的银行不良资产,因为银行已经商业化运作,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由此看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国有资产运营人的角色,与国资局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都是经营国有资产,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是用授权的国有资产以国有股或法人股形式向若干公司投资入股,可以根据需要增大投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来看,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收回收购不良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一旦债务人经营情况转好,即转让其债权或股权,而不会增大投资。
二、银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涉及到合同转让问题。合同的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本人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其特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合同的性质与内容(客体)未发生任何变化。各国法律都允许合同转让,只是某些合同禁止转让,合同转让的内容和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
合同转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转让,一种是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民法规定,债权的转让不经让与人把变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实践中,债转股的实施分两个步骤:一是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受让来的债权转变为对企业的股权。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不禁止合同权利的转让。如果借款合同中有该类禁止条款,银行与企业应签订补充协议,对该条款进行变更或者废止。(2)借款合同中规定有专属于借款人(银行)享有的从权利的,该从权利仍由银行享有,企业仍向银行履行。(3)银行在转让债权时负有将该事项通知企业之责。
在国际商业贷款实践中,债务人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往往加以限制,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债转股实践中,当然不存在象国际商业贷款那样的利害关系,但是,债转股的目的是减轻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负担,如果银行把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后者不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措施,则企业没有从中取得利益,虽然它不能阻止银行转让债权,但仍可能提出异议。因为某些贷款的发生并不仅仅意味着一笔款项的流转,也包含着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良好信誉合作关系,可能存在着某些因素致使借款人不愿意向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接银行的不良债权后,虽然有若干的运作方式,但债转股是其现阶段的重点。从企业的角度看,将债权转变为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债权的前提。因此,如果说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也就是持股与被持股或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了,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1.股东权利的取得
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是对企业的债权,要将债权转为股权,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操作:
(1)企业还没有改制为公司的。企业没有清产核资,财产没有划分为等额股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占企业资产的比例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也就不能正确确定分红比例。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富余人员,清产核资,确定股权比例。
(2)企业如果已经实行公司制改造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涉及到公司增资扩股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提出的是,债转股不同于发行新股,虽然都是在原股份数额的基础上有增加,但实质却不一样。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资金平衡公式上看,发行新股表现为公式两边的数额都等量地增加,而债转股情况下,公式中资产的数额不变,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等额增加。2.股东权的行使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享有的股权应届定为《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利:(1)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权利,同股同权,不属于优先股。原来为贷款进行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权)不再具有担保性质,不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担保。(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对企业财产的支配权,不能直接处置企业财产,只享有相应股份份额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实践中,企业的股东虽然各不一样,但对企业的重大事务起决定性影响的是大股东,而这些股东大都对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较为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企业股东后,势必引起企业决策权力的重组。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派的董事能否具有足够的相应的经营管理知识来行使决策权,这是事关企业兴衰的大事。另一方面,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直接参与企业决策,那么它就须防备发生“问题”。所谓“问题”,就是在委托制下,方中的经理阶层利用委托方赋予他的权利而谋取私利,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股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阶段性的持股者,最终是要让所收购的不良资产全部消解掉,即要进行股权退出工作。因此,在企业经营状况转好后,其享有的股权是要转让出去的,这种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不能将股份转让给该企业,而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企业。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除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只有一个股东的,该股东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转让的股份没有购买权,否则将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从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四、债转股对社会的影响
其一,债转股影响社会信用。债转股固然可以暂时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和良性运作,但如果做得不好,却容易形成新的“赖帐经济”,改变其从“呆帐经济”走向“信用经济”的初衷,从而变成债务回收站。机制设计有误或者实施出现差错时,会成为“债务大赦”,使地方政府和企业形成有债务一笔勾销的想法,从而千方百计地争取这顿“免费午餐”。原本可以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会认为银行贷款早还不如晚还、晚还不如不还,也想坐等债转股,“借债还钱”的道德观念将受到极大冲击,“赖帐经济”初现端倪。六十年代我国对农民豁免农贷时,曾带来过这样的负效应。防止出现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严格区分能转同不能转、过去和今后的界限,实行衡量指标量化、公开化,避免低质量企业鱼目混珠,乘机赖帐。
其二,债转股形成新的不公平竞争。债转股只是在部分有良好项目支撑的企业中进行,实质上有使这些企业在财政支持下,在盈利时分期偿还债务的意思。按市场竞争原则,机遇对每一个主题都应是平等的,然而,只有部分企业有此殊遇,这不仅造成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国企之间也不平等,未实行债转股的企业负担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势必又会造成另一批企业的亏损。
虽然债转股只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直至把不良资产全部出售完毕为止,它的历史使命是短暂的,但是,我们应当对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予与充分的研究,努力避免其负面影响,使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为国有企业扭亏增盈,实现脱困目标作贡献。
参考资料:
1.《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举措——正确认识和实施债转股》,赵海宽,《人民日报》1999年11月30日第九版。
2.《冷眼看“债转股”》,张素华,《经济与法》200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