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4 17:43: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新税法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务筹划;思路;新税法
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下,从而对企业的征税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它能够降低企业成本,从而提升企业利润。作为纳税人,企业要做好在新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工作,通过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同时,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增长目的,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政策,确保纳税人根据新税法积极开展税务筹划,这样国家就能很好地进行宏观调控。
一、新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1.企业设立阶段的税务筹划。具体办法有:
(1)仔细选择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内,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或者组织,他们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核算。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形式如果不一样,对是不是能够成为纳税人也不相同。企业在设立之初,一般都要进行组织形式的选择,因为组织形式不同,其税负也是不同的。
(2)合理地确立企业的经营范围。新法对纳税人经营内容的不同,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于项目不同,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上,都利用差别比例税率进行操作,对于国家重点扶持鼓励的产业或者项目,则其所得税优惠被更多地赋予。所以在这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结合各自情况,尽量向政策倾斜。
2.企业筹资阶段的税务筹划。在筹资阶段,奶水因素不仅会对筹资成本产生影响,也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造成影响,从而带来与企业实现预期不同的受益。因此,各企业于确定筹资成本之时,可以在其筹资活动时,充分运用税务筹划,从而进行最佳资本结构的确立。详细办法有:用债务资本筹资、通过留存收益与发行新股筹资、用租赁资本筹资。
3.企业营运阶段的税务筹划。详细方法有:
(1)对经营方案进行适时的调整。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名义税率比以往有8%的下降,所以企业可以适时地对经营方案进行合理调整。虽然新税法整合了不同档次的税率,但是,其仍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比较低的税率进行了保留,因此,企业在进行预测时,可按照自身经营规模与盈利水平,通过一番权衡,从而控制有限的盈利水平于限额之下,进而使其对较低的税率能够适用。对于处在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那些企业,要向小型微利企业所界定的标准尽量靠拢,从而能够适用于20%的低税率。
(2)对企业结构进行巧妙的设计。新税法有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进行汇总纳税。”这也就表示说总分支机构要进行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为分别地纳税,对于现有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本该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到可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当中去。通过总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这样能够是企业的纳税负担得到缓解,弥补企业的亏损。
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筹划的预先性与合法性。所得税筹划具有设计、谋划、安排三个明显的特征。企业在产生交易或者会计事项产生的时候,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使税后利益最大化。而不能够在发生纳税事实之后,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逃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一个重要的部分,不能够只是专注于减轻税务负担这一点。所得税筹划,其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假如只是着眼于减轻税务负担,通常会适得其反,使得企业的总体利益受损,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不应仅仅把某一时期纳税降到最少,就有远期眼光。
2.过渡期的税收筹划。不少的老企业在新税法的“庇佑”下,长期享受着过渡时期的待遇,可根据原来的所得税法的规定,继续享有没有用完的优惠。然而,在利用的时候,必须注意到新税法中过渡期的优惠待遇只是针对成立于新税法颁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才适用。同时,由于判定一家企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以注册资金投入的比例为主要依据,在新税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外商投资比例没有达到注册资金25%的,均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过渡性减免税。因此,关键就是要选择税务筹划的批准设立时间。
3.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改变的正确认识。新的会计准则,全面废止了原有的损益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而是采用现今通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以前的方法相比,新的处理方法引进了暂时性的差异概念,并且同时要求,在任何一个会计期的结尾,核算各种负债与资产的暂时性差异,并采用适应税率的方法进行计量,以此就能够使一笔递延的所得税费用得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加上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就构成了当期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用这种方法得出的所得税总额,就包含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两个方面,此方法利用计算暂时性差异,能够确立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其收益就是每个会计期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余额,毫无疑问,这种方法对于税收意义上的所得会产生影响,与此同时,随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增加了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业务的暂时性差异,对税收的影响也日益增大。
参考文献:
[1]税政法规.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税收征纳第74,2013,(10)
[2]侯小青.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务筹划初探[J].胜利油田职工大学学报,2011,(S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税法的不断深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作者根据多年的经验分析了新税法可能会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阐述了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方案,对我国未来外资企业税务筹划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外资企业税务筹划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独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独资企业。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资企业的须知
1.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以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虽然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但实施过程中实际税负平均仅为15%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应该说这种“双轨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
1.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取消了原来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不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不仅如此,新税法还将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放宽到全国,而此前只有注册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才能享此项优惠。此外,还允许从事高科技和国家鼓励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设立税收优惠的过渡期条款
现行税法体系下,许多外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期和降低税率的优惠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其既得利益,规定了5年过渡期。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在这种逐步过渡方式下,企业的适用税率将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
二、税法新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历程来看,过去的“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此减弱。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更有其深刻意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不能仅仅依靠低成本为其他国家生产产品来发展经济,必须力争在产业链上占据高端,通过高附加值产品和科技进步完成产业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中体现出的政策导向,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和技术领先”战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认,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提高和优惠条件的改变会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综合考虑我国的投资环境、市场潜力和政治稳定程度,这种影响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税率设定既考虑到了降低内资企业税负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资企业的利益,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吸引力。此外,考虑到过渡期条款和对一些特殊产业和特定类型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较为缓和。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应对措施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研发高新技术
虽然新税法取消了许多外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适用1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继续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鼓励产业进行投资的企业还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资企业考察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非常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可以与部门出售相结合。例如某外资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而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3.2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现行税法体系下,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免征所得税的,但新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外资企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要特别注意由于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间相应税收规定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其影响并不相同。对于设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而言,新税法的这项规定影响不大。例如东南亚国家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税法的这项规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但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考虑到香港和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外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新税法实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时,要尽量避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来奖励员工。
4.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五、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参考文献:
[1]刘娜.小议税务会计在外资企业的作用.经营管理者.2012(24).
1企业设立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1.1注册地和设立地点的选择
新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概念,指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判断标准采用了国际惯例的“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需就来源于全球所得向中国政府交税,这使得原本国外注册“返程投资”变成外资企业获得优惠的做法失去意义。其仅仅满足了注册地的标准,却未满足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这里的管理机构地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组织机构所在地,而非企业的生产场所所在地,一般指企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设立地。由此企业若想成为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交税,还可以通过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开会场所设立在国外的做法而实现。
新税法仍然保留了“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新办企业或新设分支机构可以考虑设立在这些地区或民族自治地区,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2设立方式的选择
1.2.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都非新税法的法定纳税人,只需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而如选择设立公司,不仅公司作为法定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还需要就税后分配的红利或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亦即选择公司即选择了双重纳税,如在不考虑公司债务风险承担的情况下或预计公司经营风险不高,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新设企业应选择合伙形式。
1.2.2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其中包括子公司,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如预计新设企业微利或较高利润从节税角度考虑应设立子公司,因为分公司在盈利情况下不具有与总公司及其他分之机构相互抵亏的优势,而子公司独立纳税从而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或区域性税收优惠。如预计新设企业亏损的情况下,应选择设立分公司,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
1.3组织形式及规模的选择
新税法中税率优惠最典型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税率优惠,对于新设企业规模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降低税负。
2企业投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新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出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应慎重考虑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可重点考虑投资在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从而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当企业有闲置资金需要对外投资时,可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在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下,国债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新税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抵扣优惠政策无疑是国家鼓励企业踊跃将资金投放在高新技术企业上,企业在投资时可作采用。
3企业筹资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方式有内部资金融资、债务融资及股权融资方式。在忽略风险与收益因素的情况下,债务融资由于具有财务杠杆效应其支出的利息具有抵税作用。为此许多企业利用向关联企业举债代替本应该进行的权益性融资。企业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有关规定。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所得税筹划
4.1收入的筹划
影响企业税收的直接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收入。收入筹划在实际中被许多企业广泛应用,主要是推迟收入的实现。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合理的实现税款递延。
4.2工资薪金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来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新税法对工资扣除标准的放宽无疑扩大了企业的筹划空间。但企业在扣除工资支出时需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明显超出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此外,新税法对于残疾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企业100%加计扣除,且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残疾或下岗失业人员,既节税又安民。
4.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先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宽了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前者允许扣除的比例是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也有相应的比例。企业应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新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相应的起到节税作用。
4.4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税法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中未形成无形资产部分的允许按150%摊销,一项无形资产自行研制相对于外购可能需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比外购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通常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实施自身研发,既能享受税收优惠,新技术又会增强竞争力。
[关键词]外资企业;新旧税法;过渡期
外资企业要想顺利通过新旧税法过渡期,笔者认为首要任务应明确两者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外资企业自身特点进行相关筹划。
一、新旧税法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两部分,各自的征税范围如下:
第一类为外商投资企业,其属于中国“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全部负有纳税义务。
第二类为外国企业,其属于非中国“居民”,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
(二)新税法规定
新税法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
(三)新旧过渡期注意事项
过去一些企业为规避我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外资”。根据新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虽然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二、新旧税法税率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一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税率30%、地方所得税3%,总税负是33%。
2、预提所得税20%(自2000年1月1日减按10%)
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采用预提所得税形式。
3、税收优惠
在原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特定地区直接投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鼓励、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中“五免五减半”中均涉及税率的优惠,表现形式为15%、24%、10%、12%等。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居民企业统一基本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的税率适用20%的税率。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和场所,但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旧税法过渡期注意事项
1、税率的正确选择
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了具体明确,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所以在过渡期一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按规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2、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有地区的限制,只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可按15%的税率申报。
3、注意优惠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新旧税法扣除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原外资税法
1、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保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一般不采用计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和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基金,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2、广告费:产告费据实扣除
3、交际应酬费
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商业等年销货净额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5‰,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旅店业、饮食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等服务企业年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当年发生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捐赠支出:实行据实扣除
(二)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工资薪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
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工资薪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新税法强调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合理的支出不必向税务机关备案。福利费两者实现了趋同,不再采用计提制,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新税法规定拨缴,所以今后不应单纯考虑计提。还应该拨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广告费
原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自2008年开始有比例限制。
3、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比照国际惯例,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即采用两个标准进行考核,其中较低标准作为扣除限额。
4、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费用更加细化,研究阶段一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计入无形资产,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5、捐赠支出
注意增加了限额,所以企业拟在2007年末和2008年初进行捐赠。可尽量选择在2007年度进行。
四、新旧税法其他差异及应注意事项
(一)优惠时间的选择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获利年度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的新办法,所以在今后一些企业用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也变得不再现实。
(二)指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由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承包和提供劳务业务具有临时性和流动性特点,税收管理难度大,税款易于流失,原外资法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随意指定,特别是要防止其成为地区间争抢税源的手段,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指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是以下几种特定情形: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三)关联方的合理调整方法
对于关联方的界定两者没有差异,但是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了应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之后,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原外资规定可采用四种方法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4)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2、新税法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受控外国企业反避税规则
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新税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前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二是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三是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五、2007年度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策必须掌握准确,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中仍适用原外资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在新旧税法过渡期,企业应合理进行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1、发票索取时间的筹划
比如某外资企业在2007年12月28日发生了一笔公益、救济性捐赠,由于种种原因取得的为2008年1月1日开具的收据,建议企业一定索取2007年度的票据,以免2008年度超过捐赠限额而需进行纳税调整。
2、成本、费用巧筹划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一、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1.税制不完善。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税法建设滞后。近几年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3.涉税人员水平不高。海外风情国际旅行社成立的时间不久,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精算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的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二、如何利用新税法进行纳税筹划
1.降低收入总额。在这方面,由于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高低直接与收入相关,而流转税中合法降低收入额的方法已经同时降低了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所得税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企业在业务安排和计算所得税应得额时应充分考虑,如国债利息收入,分回的税后利润等。
2.合法增加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详细规定了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企业在业务的安排和项目的选择上必须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对纳税准予扣除项目进行事前的筹划,已实现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最大化,从而达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目的。
例1:鄂尔多斯市海外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是鄂尔多斯市诸多旅行社之一。主要业务范围:接待外国客人入境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业务。代办护照、通行证、签证、境外邀请函、承办国际、国内会议及商务活动,代订火车票、酒店等。尤其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接待国内外大型会议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鄂尔多斯市海外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和2009年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08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0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0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
区别方案1:该企业2008年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08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08年和200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08年和200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通过比较,该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以节税2万元(8×25%),与方案一比较可节税5万元(20×25%)。每个企业最终的目的是利润最大化,即收入多,成本和支出少。在通过合理避税少缴企业所得税。该企业选择方案3,可以使企业利润最大。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1.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2.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4.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所得税筹划是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海外风情国际旅行社对所得税纳税筹划没有经验,但是我们正在咨询相关专家,并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和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
四、结束语
合理避税是企业减少资金流出的重要行为和有效方式。为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少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的行为亦得到认可。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纳税筹划是存在风险以及成本的。公司应当权衡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以及所消耗的费用,做到合理、合法、有效。
参考文献:
[1]奚卫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操作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王亚卓.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
[3]张蹇.《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及其完善[J].涉外税务,2009(03).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以达到少缴纳或递延缴纳税款,从而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经营管理活动。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潘江颖、梁清德,2001)。当前,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很有必要从税务方面加强企业管理。首先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其次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最后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施工企业税务管理要点
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所谓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在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中,营业税等税种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征税,纳税额相对比较固定,税收筹划方式比较单一,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围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亮点,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方面着力研究,规范会计处理。
1.调整好纳税身份。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当企业及下属分公司有盈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纳税,降低税负。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要采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发展壮大,为了开拓新的市场,在施工区域扩张时究竟选择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要好好筹划与估算。对于处于机会型拓展初期的区域,往往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比较适合先采用分公司的模式,一旦亏损可以用其强化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朱小燕(江苏省建筑管理总站,南京210036)它地方的利润弥补,避免多缴税款,而对于一些业务稳定,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率的,则可以考虑子公司的模式,但与此同时在子公司管控上需要下些苦劳,明确母子权责,抓住关键控制点,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计渊,2008)。
2.利用好税前扣除政策。施工企业在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上,应及时更新观念,掌握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将有利于施工企业合理降低税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工资扣除限额方面。新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施工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队伍庞大,人员较多,以前一直运用人均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办法,这次扣除限额的大幅度提升,施工企业可在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2)公益捐赠支出方面。新税法规定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高了公益捐赠支出的标准,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但在作出捐赠决定前,应合理估计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内。(3)广告费用支出方面。新税法规定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扣除比例较前有大幅度提高,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遐想空间。有远见的施工企业可借此机会,认真筹划广告费用支出标准,一方面修炼内功提升品质,另一方面包装自己提升知名度,从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4)业务招待费方面。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鉴于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施工企业,均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业务招待费要合理控制,防止超额。(5)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施工企业施工用的机械设备较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大型机械设备很容易过时,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符合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方法加速折旧,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税率优惠政策。对照适用于20%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施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有关方面规定,符合条件的要争取享受到20%优惠税率。部分三级资质和劳务施工企业可根据对自身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得失的情况下,合理选择税率。(2)行业优惠政策。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一点上,施工企业可在发展多种经营的策略上,综合考虑,用足产业政策,选择合适的产业投资以降低整体税负。如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或延伸施工产业链,研发新型建筑材料,以期合理避税。(3)投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施工企业可加大安全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入,首先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其次可增加设备折旧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还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4)过渡期优惠政策。原正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施工企业,可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
4.避免税收违法行为。为防范和制止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专列一章“特别纳税调整”,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同时增加了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常规性反避税等措施,再加上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施工企业应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施工企业强化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学习税收法规、研讨税收政策。施工企业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不断研究探讨新方法,切实把握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动态,解决企业经营中的税收难点、疑点,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设置税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可设在财务部门),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好、用足,并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潘江颖、梁清德,2001)。
3.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财务制度。施工企业应根据税法的要求,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申报缴纳税收。只有健全会计核算,税务部门才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而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实施纳税筹划的目的是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纳税筹划已成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基于此,文章分析了在新形势下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企业纳税筹划。
一、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许多纳税企业感觉税费负担比较沉重,通过纳税筹划以减轻税负是企业的必然选择。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因而税收构成了企业必要的成本。税收是一种无偿支出,因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税收筹划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企业制度的改革使纳税筹划成为必需。随着国内经济市场化与股份制改造的深入,中国企业作为一个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等特点,上缴税收真正成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为了能在市场竞争中站住脚并发展壮大,纳税筹划不得不成为企业需要进行研究的一个重点。
(三)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也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重要方面。因此只有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才能更大程度的支持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作为企业外部成本的税收支出更应当加以控制。
(四)国际化竞争的加剧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更为意义重大。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进入了一个更加开放同时也更加激烈的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往往在于能否盈利,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相比而言,国外的财务机制已经相对完善,中国企业要想与外国企业竞争,必须能够很好的做好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
二、新形势下的税务筹划风险分析
(一)新税法实施使企业面临的政策变动风险变小。2008年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由频繁调整转化到相对稳定阶段的标志,这就使企业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减小了政策变动的风险。
(二)新税法简化税制,政策选择风险变小。以往企业往往根据所在地或国家的政策或法规进行税收筹划,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差异或认识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这种可能性就称作政策选择风险。由于新税法在税制上有所简化,企业在理解税收法律时比以前的难度相应降低,所选择法律条文的错误率也会降低。
(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变化而引起的风险。企业内部环境变化主要是指企业达不到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者曾经达到了优惠条件后又因其他原因失去了优惠待遇。另外企业如果连续5年以上亏损,就会失去弥补亏损的利益。
(四)税务机关认定风险依然较大。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风险是指税务人员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过程中,由于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引发行政诉讼等后果。从税务人员来分析,执法程序不规范,违反执法程序引起执法风险。这类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方面、税负率方面,均比小规模纳税人优惠。要真正做到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的工作风险,必须坚持全面、细致的原则,从内因、外因两方面进行,对职能划分、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制订。
三、新形势下企业税务筹划分析
(一)做好基础准备工作。首先相关人员要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其次是对企业自身情况摸熟摸透,这是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财务,企业投资意向及应对风险的态度和能力等。另外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互动,一是通过沟通可以使双方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趋于一致,减少认定风险,另外可以更好地做好税收筹划,以免触犯法律或者对很多优惠政策失之交臂。
(二)税务筹划时如何防范风险。首先要规避或慎用风险较大的方案。在风险管理理论中,对大的风险应当转移或规避,同样在税务筹划中也应规避或慎用风险大的方案。在新法中,转移定价就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方案。其次,优先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再次,利用合同转移税务筹划风险。
(三)筹划后的风险控制。首先必须树立风险意识。纳税筹划一般是在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所作的,由于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有很多变数,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之前,全面考虑各种风险。其次要准确理解与把握税法,关注税法变动。
结束语:综上所述,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的变动、经济环境的变化、各种政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企业本身的变化发展等,必须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增加企业效益。另外,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还有待完善,作为纳税人,我们必须加强对税法的学习,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以免在政策发生变化后原来的纳税筹划变成偷税漏税。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 电网企业; 纳税筹划; 研究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无论如何,税负都是企业无效流出现金中的一部分,减少现金的流出,尤其是在电网企业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筹资压力巨大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减少现金的流出。企业既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又不愿有过多的无效现金流出,纳税筹划无疑是解决上述矛盾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说通过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税负,达到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的目的。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纳税人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进行调整,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企业管理行为。纳税筹划不同于偷漏税行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
(二)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国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以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只有在事前计算好不同业务行为的综合税负,事前调节好业务方式方法,才能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负。
3.目标性原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样,事先应制定一个任务目标。在筹划之前必须了解与分析企业所纳税种类、适用税率、税负、经济业务流程、所在地区税率情况、行业特点等企业所处的纳税环境,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存在哪些问题,再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了目标,才能选择实现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延期纳税、转移税负,还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税办法来实现目标。
二、电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是电网企业精益管理和增收节支的重要手段
作为建设和经营电网的供电企业在“十一五”以来,担负着艰巨的电网建设任务,在面临电价空间越来越小和电价出台困难的形势下,单纯靠自有资金难以保证电网建设资金的充足供应,大量融资又会带来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的压力。因此,科学地运用纳税筹划手段减少税费支出,缓解资金的压力显得尤为重要。科技开发费加计扣除和购置科技设备,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减企业所得税为企业节约大量资金。所有这些,无疑是利用纳税筹划为企业带来的效益。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途径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与企业经营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管理并不是简简单单的算算账,纳税多少也不是税务机关让交多少税就交少税,而是需要用脑子、用知识、用智慧去管理,去筹划。同时,从这几年税务机关的各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核情况看,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好多并不是主观上的故意违规,而是对税务政策研究得不够,筹划得不够。因此,纳税筹划的过程是税收政策研究的过程,只有在清楚地了解税收政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税收筹划,进而有效规避税务检查风险。
(三)二级供电单位的科学筹划和正确申报是确保省公司科学纳税的重要基础
地市公司作为省公司的二级核算和汇算清缴成员单位,做好纳税筹划同样重要。一直以来,二级供电单位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省公司的影响,存在着纳税筹划等上级政策,纳税申报不规范的现象,给公司系统的纳税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和风险。作为电力业务的具体核算单位,二级供电企业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和纳税筹划建议的深度,将对省公司纳税政策的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二级供电单位的纳税筹划同样十分重要。
三、供电企业具体纳税筹划研究
电网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涉及到的纳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涉税空间很广,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但就税负金额和对企业的影响来说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下面着重对这两个税种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长期以来,电力销售的收入确认方式和二级单位在销售环节预征增值税的模式决定在销项税的筹划上可做的文章有限。因此,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在进项税的抵扣方面。供电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电结算过程中购入电力费抵扣,除此之外应加大以下环节的进项税抵扣:
1.购进货物(包括材料、油料、备品备件等)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积少成多,提高抵扣率。从近几年来看,为满足电力生产需要,供电单位的材料费、修理费和其他费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无疑会减少增值税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项目由多经单位承担,但多经单位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主体税种为营业税。发包工程时,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单位负责供料和施工)则进项税得不到抵扣。因此,在发包此类工程时,材料部分要由建设单位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材料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
3.合理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从近几年的税务稽查实践来看,运输费抵扣进项税的条件和要求越来越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和内河运输费用。在提供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运输地点、运输距离、运输台班时间等详细证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业的基础材料不全不能进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项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利用政策进行合法抵扣,将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税来说,纳税筹划的空间更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更大。过去我们已经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给企业创造了很大利益,新税法的实施更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利用。按照新税法“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原则,笔者结合供电企业的特点,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1.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筹划。新税法对大修理支出资本化的规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规定条件较原税法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原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个条件之一的均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摊销,不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而新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修理支出占资产原值的50%以上,寿命延长二年”两个条件才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否则可以直接税前扣除。因此,供电企业的大修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条件更加宽松,更加有利于通过大修项目提高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
2.技术开发费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就电网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大科技投入是建设一流企业的根本保证,利用这项优惠政策既促进了企业的科技进步,又获得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3.资产加速折旧筹划。新税法规定,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随着电网企业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深入和科技投入的加大,现有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对于符合条件的资产完全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降低税负,又可以加速资金的回流。
4.及时转增资产,尽早提取折旧。随着电网建设步伐的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和资金投入不断增多,通过不断地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水平,做好资产的及时暂估入账,尽早提取折旧,也是有效降低所得税负担的途径。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007年河北省电力公司成功运用该项政策,针对农村电网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情况,抵免企业所得税2.4亿元,为企业节约了大量资金。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电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的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6.积极争取政策,解决用户无偿移交资产的税务问题。随着一户一表改造和用户电力资产的投入加大,按照有关政策,用户电力资产均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但目前,这部分资产移交面临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无偿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供电企业角度来看,应从以下角度进行应对:用户资产移交后,供电企业将面临着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维护和维修,将承担巨大的用电事故责任;接收的用户资产价值确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进行评估,将带来一大笔评估费用;更主要的是接收的用户资产的用电对象是固定的,接收资产并不会给供电企业带来用户和售电量的增长,而且接收的资产主要是配网设备和线路,线损率比较高。因此,应该积极争取免税政策,这样一来就会给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支出。
总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纳税筹划更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关键在于谁研究得深,谁研究得透。在电网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纳税筹划的任务很重,广大财务工作者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项责任,为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建安企业;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1 适用税率的变化
与旧税法相比,新所得税税法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并将原先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除此之外,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0%,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优惠所得税率,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其所得与该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的,应按来源于中国境内实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除此之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适用税率各有不同,大部分应低于25%。
2 税收优惠的变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将原先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并明确规定了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低污染企业以及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绿色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优惠力度最为突出,这十分有利于国家所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方向转移,统筹了产业均衡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品出口为主外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或者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3 税前扣除的变化
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而这主要分为工资薪酬、工资附加、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研发费用六个方面,这其中又以最后一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调整最大。例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其成本的150%予以加计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更多的关注于高新技术研发,提高其核心竞争力。而实际上,该规定与新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研究阶段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此外,新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方面的税前扣除也做了统一规定。
二、新税法下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 组织方式筹划
从新所得税法可知,其纳税对象为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而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作为法人的企业而言,其自身需按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税后利润分红时再为其投资者代扣代缴一次个人所得税,由此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此,建安企业可统筹各方面因素,有目的性的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例如为某一项目成立合伙制公司等,可有效降低其所得税税负。再如,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纳税,而分公司由于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需与母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鉴于此,建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若下属企业经营不力出现亏损时,可选择采用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其亏损可通过与母公司的汇总在税前抵减其应纳所得,从而减轻建安企业整体所得税负担。
2 收入确认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的,在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时,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已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若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则应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标准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而对于按照上述两种标准仍无法合理预计企业收入的情况,新税法并未给出相关说明,而这也成为了建安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点。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应尽量拖延所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即使已取得现金收入也应将其记为预收款项,并通过合同的详细解读掌握谈判中的主动,从而降低企业即期的所得税税负,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从实际来看,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基本上足以获取时间性价值为主要目的,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得了延长纳税期的好处。
3 工资薪酬筹划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也可分别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2%、2.5%的标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虽在当期无法扣除,但也可在以后年度内予以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应尽量增加上述相关薪酬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通过多列支费用降低其应纳所得。另外,随着建筑市场与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建安企业可直接与劳务公司合作,将所承包的项目部分分包交由劳务公司宋完成,由此也形成了费用的转嫁,避免了工资薪酬无法全部扣除所造成的税收筹划损失。最后,建安企业还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鼓励安置残疾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自身实际出发尽量多聘用残疾人员,以享受其工资薪酬加计扣除的好处,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也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 固定资产筹划
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也给出了一定的宽松政策,原税法对于加速折旧法并不承认,但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就建安企业而言,若某些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下,企业可以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从而可使企业获得一定的资金时间性价值。再者,若建安企业拥有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并预期该资产公允价值会持续下降时,其在税法中无法得以抵扣的资产减值准备此时可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予以消化,此时企业为该资产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会一并转出,企业由此会获得所得税税负降低的好处。从目前来看,国内房地产市场前景并不十分乐观,企业尤其要加强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