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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与抵押

时间:2023-09-14 17:4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与抵押,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担保与抵押

第1篇

关键词: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农村产权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7.01.011

Abstract: In order to create a broad space for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ryside, deepen reform of the rural property right system, solve the difficulty of financing guarantee of the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vailability of peasant household loans, Tianjin had issued policies to promote rural resources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On the basis of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ituation and specific features of rural resources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in Tianjin. And it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deepening rural resource or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in Tianjin.

Key words: rural resources assets; mortgage financing; rural property right

橥贫城乡发展一体化,增强农村发展活力,解决好“三农”问题一直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为此,天津市政府应抓住机遇,在做好农村资源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工作。

1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概况

1.1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形式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形式主要涉及农业(种植业)设施抵押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林权抵押融资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融资,见表1。

1.2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政策依据

2011年,天津颁布了《天津市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试行)》(津银监发〔2011〕10号),对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融资业务进行了规范。2013年,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印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意见的请示》(津农委报〔2013〕37号),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设施等确权和抵押融资工作,形成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及抵押融资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林权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农业设施(种植业)确权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系列文件(表2)。

2 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具体特点

2.1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数量和金额有限

自2014年开展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以来,截至2015年6月天津市滨海农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共向8家涉农企业办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8笔、贷款金额22 780万元,抵押面积0.05万hm2,详见表3所示。其中农业设施抵押贷款6笔,抵押面积0.007万hm2,贷款金额7 780万元;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业务2笔,抵押面积0.044万hm2,贷款金额15 000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开展。

目前,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金额虽达到22 780万元,但融资数量仅8项,相对于天津市农村存量资源资产而言,其融资数量和金额仍有限,尚未充分发挥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财务杠杆”作用。

2.2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主体单一

天津市已完成的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主要为滨海新区龙达集团、天津市立达海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农业公司,抵押担保融资主体主要集中于公司法人,农业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所占比重较低。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2.3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产权形式仍不丰富

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村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分布情况,详见图1所示。其中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一并抵押)共计6笔,金额7 780万元,占总额的34.15%;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2笔,金额15 000万元,占总额的65.85%。

目前,已完成的抵押担保融资所涉及的产权形式为农业设施、水域滩涂养殖权两类;林权抵押融资尚未开展。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而言,抵押担保的农村产权形式还较为单一,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也不利于充分盘活农村现有存量资产。

2.4 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处于起步阶段,推进较为谨慎

调研过程中了解到,天津农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抵押担保工作刚处于起步阶段。以市农担公司所提供担保的5笔贷款为例,抵押率为18.81%,评估费率为抵押资产的0.45‰。此外,据专家预计农业抵押担保风险一般出现在担保3年以后,而天津市农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尚未成立,未来可能存在不良资产处置风险。为此,现行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的推进较为谨慎,以尽可能地规避或降低担保风险。

2.5 部分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管理办法呈现雏形

天津市已颁布了部分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管理办法,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天津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如表4所示。

天津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呈现雏形,对基本问题进行了较明确地界定,但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得较为模糊,比如抵押贷款利率问题,并且现行三项文件对抵押担保融资的规定有所差异,都存在一定的未尽事项。

3 基于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现状的几点反思

3.1 充分发挥天津市农村资源资产价值,加快盘活存量资产

根据天津市农林牧渔总产值近十几年的变化发现,如图2所示,农业、渔业增长保持增速态势,牧业近几年也呈上升趋势,林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基本持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资源资产急需盘活,借助金融“杠杆”作用,撬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全面铺开,以促进农业的飞速发展,化解城乡“二元”结构。

3.2 化解畜牧业困境,拓展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形式

目前,天津市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仅限定于种植业,农业设施又以温室大棚为主。调查发现,2013年,天津市畜牧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26.34%,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是自2015年以来,天津市畜牧生产继续维持低迷,生猪、生鲜乳、活牛、活羊等价格总体持续下滑,养殖业整体处于较困难时期。畜牧产业具有前期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等特点,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对大型畜牧场发展建设至关重要,为解决农业公司、农业合作社、养殖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难题,拓展农业设施抵押担保融资业务成为现实需要。

3.3 完善抵押登记服务体系,为推进农村资源资产抵押担保融资保驾护航

设立多层次的涉农产权抵押登记机构,健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加快制订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关抵押登记费的减免或最低收取标准,建立健全农村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服务体系,可以保障提高抵押登记效率。此外,要规范农村资产抵押登记档案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其抵押登记管理网络信息系统。

3.4 充分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尝试创新抵押物形式

由于天津市水果产量已具有一定规模,以2013年为例,水果产量达275 807 t,其中苹果产量47 644 t,梨产量36 911 t,桃产量58 060 t,鲜枣产量22 828 t,葡萄产量92 851 t,柿子产量8 307 t。从天津市实际出发,可考虑借鉴宾川县的水果权证抵押金融产品――“金果贷”,根据园林水果情况,选取经济效益好、见效周期较长的经济林木,颁发水果权证,再用水果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以解决林权抵押融资问题。

此外,可借鉴重庆市开展的秀山金银花产业链“打包”抵押担保融资形式,天津市考虑与行业协会合作,利用产业集聚优势,创新农业产业链打包抵押担保融资。比如,天津市奶I生产已经成熟,可根据奶业产业链和资金链的完整性、安全性作为评审基础,通过与行业协会合作,尝试开创奶业行业产业链的打包担保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刘志国.构建哈尔滨市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机制的研究[J].中国林业经济,2014(6):1-6.

[2]赵忠奎.“三权”抵押融资担保法律激励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4(10):69-73.

[3]胡东生.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试点突破、障碍及深化路径――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福建金融,2014(11):61-65.

[4]罗剑朝,杨婷怡.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验典型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4(6):10-17.

[5]孟光辉.农村产权资产融资担保方式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34(8):69-76.

[6]周孝华,喻皓.农村抵押担保融资主体行为分析与路径探索[J].商业研究,2014(7):99-105.

[7]张云.农村土地产权改革背景下“三农”金融服务创新的思考[J].当代农村财经,2015(10):56-61.

[8]白昌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路径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2):63-67.

[9]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典型案例与理论含义[J].财贸经济,2013(8):47-57.

第2篇

关键词:农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比较优势

中图分类号:F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5-0048-04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农业产业发展也正经历着从传统封闭走向现代开放的过渡阶段。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农村内部金融抑制矛盾普遍尖锐,融资困难和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突出问题。对农民而言,土地无疑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实践中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探索虽然已有一定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难以破解的诸多障碍,无法在更大范围推广。正因如此,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农地抵押融资新模式,寻找一条更具现实性的破解农民融资难的有效路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地抵押融资产生的现实背景

从理论上分析,一般意义上的农地抵押融资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转移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基础上,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规定将作为担保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融资形式。就实质而言,农地抵押融资是一种“用益物权”的抵押融资,是土地权利的抵押融资而非土地实物的抵押融资。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增大,农业规模经营的推进必然带来资金需求的显著增加。值得关注的是,土地流转加快和适度规模经营扩大虽然催生了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快速成长,但其大都处于发展初期,规模较小,实力不强,普遍面临投资能力不足的困扰。在此背景下,大多数新型经营主体都理所当然地把正规金融机构视为首选的融资渠道,各级政府也大力倡导金融机构必须更大力度地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服务。但在缺乏基本抵押物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基于资金安全的现实约束却很难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实现实质性进展。毫无疑问,农村内部金融需求增长而供给仍然停滞所导致的供需失衡矛盾的普遍加剧,是多种农地抵押融资模式的实践探索得以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动因。应当看到,作为常态化融资工具的土地金融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成为农业相关制度和国家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土地适度规模推动的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基础,不同地区以不同方式多样化地创新探索以土地资产为基础的抵押融资模式,着力改善农村内部严重的金融抑制现状,已经具备基本的实践基础和制度条件。

二、农地抵押融资的实践探索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明令限制农地的抵押融资,但近年来,由于现实需求日趋强烈,金融抑制的矛盾不断尖锐,国家在政策方面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明确支持,正是由于宏观政策层面对农地抵押融资的限制趋于松动,促成了实践中农地抵押融资多样化的制度创新。总体而言,现有农地抵押融资大体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以农户为贷款主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同心模式”

“同心模式”是宁夏同心县于2006年率先探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其基本方式是在每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非盈利机构――“土地抵押协会”,由村民选举出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来管理该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务。村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协会人股成为会员。当入股的会员需要贷款时,选择三户已加入协会的村民和一名协会的常务理事作为贷款担保人,与协会和担保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协议。村民在完善抵押担保手续后,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由协会再与信用社签订总担保协议,信用社审查通过后与农户签订贷款借据并放款。

同心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农户脱贫任务重,产业发展基础薄弱。其设计抵押融资额度一般为1万~2万元,贷款年限为1年,主要满足贫困农户发展生计项目的小额资金需求。在同心县这一贫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贷款难的现实问题。同时,因农户对于土地的依赖性强,用土地作为抵押品来发展生产和摆脱贫困的模式也有效提高了农户的还款意识。然而已有的实践表明,在“同心模式”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贷款主体仍为普通农户和贫困农户,主要解决的仍是分散的传统小农经济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并非是满足以新型经营主体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发展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需求,因而,“同心模式”之下的土地抵押融资规模必然是十分有限的。一旦农户在生产经营中出现无法及时还款的违约情况,容易造成农民失地风险,对贫困农户而言,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同心模式”虽然探索较早,也具有重要制度创新价值,但总体上适应范围有限,难以在更大区域推广和复制。

(二)以新型经营主体为贷款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崇州模式”

2011年,崇州市在四川省率先启动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试点,重点解决快速增长的各类新型主体发展现代农业资金不足的现实困难。崇州市在完成土地确权颁证基础上开展了农业经营体系的创新实践,其核心内容:一是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二是以市场化方式培育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负责合作社土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三是引导建立适应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化服务体系,打造“一站式”的农业服务超市平台。截至2014年底,崇州市已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225个,人社土地31,1万亩,培养职业经理人1588人,职业经理人人均经营农地面积达377,4亩,基本完成具有显著区域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构过程,为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条件下,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职业经理人都必然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崇州市由此开展了主要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和职业经理人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其基本方式是借款人主体首先向市农村发展局申请正式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借款人再持证前往农商银行完成相关抵押融资手续,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在经过农商银行核准后,提交崇州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再由崇州市农业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担保,签订贷款协议、合同,最后由农商银行正式发放。

崇州市直接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融资的担保依据,重点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不仅对推进土地合理集中和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而且对多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成长也有重要促进作用。但崇州的实践表明,由于对土地经营权的合理估价缺乏实质突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崇州模式”更大效应充分发挥。实践中,崇州对土地经营权的估价是以传统农作物的产出来衡量土地价值,并未对土地经营权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而抵押融资的额度则是根据经营权的租赁年限来确定。抵押借款的期限统一限定为2年。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总体上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抵押人的贷款规模。加之银行部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存在评估难、担保难、处置变现难等现实障碍,因而普遍缺乏基本的内生动力。正因如此,尽管崇州市瞄准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探索实践已经多年,但实际推进不尽理想,也未能产生更大范围制度创新的辐射扩散效应。

(三)以土地收益权实现抵押融资的“平罗模式”

2009年,宁夏平罗县针对现代农业发展中贷款难的突出矛盾,尝试以“存地证”作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创新。其操作办法是农户或其他需要贷款的经营主体,将土地产权证或经营权证质押贷款银行,事实上是以“存地证”暂归贷款银行,贷款人以存地收益归还贷款,直到借款人将贷款归还完后才可收回“存地证”。从本质上分析,“平罗模式”实际运行中放贷金融机构所处置抵押物是存地收益权而不是经营权,是以存地收益或土地上的预期收益所进行的农地抵押融资的模式创新。实践证明,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模式表现出了更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实际推广。

2013年8月,四川省按照“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基本模式,在全省9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成为国内第一个以省为单位进行土地收益权抵押贷款试点的省份。

2014年,武汉市大范围开展以农地收益权为基础的抵押融资试点,抵押融资规模超过6亿元。土地评估价值以土地上的农作物为主,附加大型生产基础设施价值,贷款额以土地收益评估价值的50%~60%发放。

三、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模式的比较优势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抵押融资的早期探索大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土地经营权抵押为主,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以农户为主要对象,难以满足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中各类新型农业主体的融资需求,而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虽然主要瞄准的是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但金融机构因面临土地经营权评估难、处置变现难等障碍而不愿主动有所作为,实际推行困难重重。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探索其适应性更强、更利于实际操作的新型农地抵押融资模式的需求也就表现得十分强烈,平罗、四川、武汉等地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土地抵押融资模式由此应运而生,而且因更为现实可行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创新的比较优势,在实践中得到了更为快速的推广发展。相较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抵押融资模式,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以下六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有效规避了现行法律障碍。现行《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抵押融资,但对农村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却无法律禁令。相反,按地上收益物的抵押融资类似于应收账款担保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允许使用应收账款作为权利债权性流转收益权质押融资”。因此,现有相关法律事实上为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是避免了农民失地的风险。担心土地抵押融资会导致农民失地,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一直是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大力推进土地抵押融资的主要原因,在实践中这也的确是难以回避的潜在风险。而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尽管也可能导致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失去土地收益权,但是却能保住农民的土地,农民并不会因此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可以较为有效地规避农民的失地风险。

三是对土地收益权的评估更易操作。当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评估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在部分试点地区,土地附着物的价值往往占抵押评估总价值的较大比重,评估贷款额远远低于土地资产的实际价值。与之相比,土地收益权的评估更加科学方便。农民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其产量和市场交易价格基本稳定或可预期,评估价值较接近于真实价值;有些大宗农产品交易甚至无需专业评估机构,银行借贷双方通过协商即可完成对收益权的价值评估,既简单又易操作。

四是处置变现相对更加容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而言,若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债权人很难通过转让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来弥补贷款损失,“不归还贷款,就收回并变卖土地”的威胁对农户来说不具现实性。相反,农户还可能采用策略故意不归还贷款,产生“道德风险”,进而使形成不良贷款。相比而言,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处置变现方式相对容易。债务人可收取土地农作物收益权充抵贷款,还可通过对农作物拍卖、折价变卖等形式清偿债务,获得应收账款收益,由于收益权的处置变现流动性更强,搭建流转处置收益权的交易平台更易推行。此外,若农户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农民并不失去土地,而只是土地上的农作物收益被收走,其发生道德风险或赖账不还的概率也会大大缩小。

五是贷款风险相对可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自身不能自营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不易实现,加之对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的评估难、管理难等问题,这就必然使得抵押权人的贷款风险较大。而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还款来源是较为可靠的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这种模式的风险显然相对可控。另外,金融机构还可建立银行与债务人资金账户的连接机制,债权人可优先控制债务人账户资金分配,以保证收益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稳定和充足。

六是担保体系更易搭建。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抵押融资共同存在缺少担保的突出问题,由于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在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及不可控因素,金融机构自身不愿涉足此类信贷产品,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更不愿参与其中,这就造成了“贷款难,缺担保,贷款更难”的恶性循环。而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土地抵押模式的担保平台实际上已经基本建立,现行的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商业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早已建立农作物项目的担保体系,政策性补贴也向农作物担保倾斜,这就构建了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担保连接机制,使得以收益权为基础的土地抵押融资模式更具可推广性。

四、结论与建议

农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模式突破了现行法律障碍,有效解决了农地评估难、变现难等突出难题,是农地抵押融资改革探索的深化和完善,具有适应性更广和推广性更强的制度创新的比较优势。然而,在现行试点地区的实际探索中,还存在一系列制约问题,亟待受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基于此,对进一步完善农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制度设计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以明晰农地产权结构为基础,完善产权主体权能

农地金融需要土地产权清晰化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其关键在于如何完善农地产权结构、明确产权主体的地位和权利。按照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延续性,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制度创新,赋予承包经营权人清晰完整的产权。另外,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是在承包经营收益权和经营收益权之上设立的,只有通过完善和明确产权权能,才能确保农地金融的规范运行。

(二)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成长

土地流转市场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有利于协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土地收益权的抵押融资能够有效规避波动风险,成为一个平稳有序的过程。此外,还应依托土地合理集中过程,大力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贷款人的贷款需求、经济实力与抗风险能力。

(三)强化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风险防范

农村土地收益权抵押融资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不能实现是土地收益权抵押中的最大风险。在土地收益权抵押中,收益权的取得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此类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在接受土地收益权抵押的同时与第三方签订协议,采用其他担保方式,以扩大担保范围的方式增强防风险能力。在实践中,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收益权抵押时可采用保证、抵押和动产质押并用的双重或多重担保。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3篇

关键词:企业;信用能力;形成条件;信贷融资;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015-02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信贷市场作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信贷融资必须具备信贷市场所要求的完全履约的信用能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信任是交易的基础,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担保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信用能力对于企业融资及市场交易的成功十分重要。

一、企业信用能力的内涵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指能够履行与他人约定的事项而取得的信任。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履约行为。信用交易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一种市场交易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现金交易。

企业在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就是一种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信用交易行为。信贷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信贷过程就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资金授受过程。企业作为借款人为了获得银行信任必须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在借贷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资金的可信程度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借贷双方对此条件有明确的约定。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界定

信用能力是指在信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债权人确认的债务偿付责任的承担者应付未来违约的可能性或弥补由于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偿债能力。可理解为有债务责任或者能够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履行其偿还未来债务的能力。企业信用能力是履行信贷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信用能力,信贷过程就有可能中断。银行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是由信贷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信贷市场上银行让渡资金是有条件的,其基本要件:一是贷款企业要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二是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的承诺。如果银行在企业不能证明其偿债能力而已向其发放贷款,或者当企业故意不归还贷款,信贷市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企业信用能力包括自生信用能力与辅助信用能力。自生信用能力是指企业以其依法拥有并可独立支配的现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对所负债务作出信用担保的能力,是企业独立拥有的而不需要依靠外部力量的介入就可以获得。辅助信用能力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而获得的信用担保能力。由于第三方对企业作出的信用担保要以企业的反担保为前提,在企业不具备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很难成立。自生信用能力是企业履行债务信约信用基础,是企业获得银行认可的必要条件;辅助信用能力是协助企业履行债务的外部力量,当企业自生信用能力不足时,辅助信用能力也可以增强银行对于企业的信任度,从而促成信贷契约的订立。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违约损害

企业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要受到银行的严格监控,无论是自生信用能力,还是辅助信用能力,都是以履行企业债务、赢得信用服务为目的。由于信贷市场需要分阶段完成交易过程,银行利益只有等到信贷合约到期时才能实现,一旦借款企业违约,信贷活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风险并直接损害到银行利益,企业如何履行信贷契约以及如何证明其履约的信用能力,备受学界与业界的普遍关注。

经验证明,企业违约的情形可分成被迫违约、故意违约两类。被迫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履约。由于信贷市场具有不对称信息,导致借款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选择投资项目时的激励效应(道德风险),二者都会损害银行利益,降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评价,使得银行为了减少借款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不得不限制某些借款企业的贷款需求。故意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并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但没有还款意愿,如果违约成本少于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就有可能违约。不管借款人违约属于何种情形,最后受到损害的并不仅仅是银行利益,而且还包括借款企业的利益,由于银行的限制将会导致不但借款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借款企业投资机会也将随之丧失。银行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往往需要借款企业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借款企业一旦违约,今后信贷融资的信用能力将难以获得银行认可。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条件

(一)必要条件

根据现代经济学和民法学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所有权,企业信用能力就成了无源之水,一切都无从谈起。法律上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对于拥有私有产权或法人产权的企业来说,它们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及合法占有,具备了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具备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并不等于这种信用能力已经得到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或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企业信用能力的转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内在因素

企业信用能力形成的内在因素包括企业要有信贷融资需求和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两个方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信贷支持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推动力量,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信贷融资,只有在企业存在寻找资金来源的内在需求并提出信贷申请之后,银行才会对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在确信可以排除违约风险之后才会进行资金投放,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寻找融资来源的实际需求是信贷融资的第一步。银行在了解企业的借款需求之后,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必须评估目标企业资信状况,而资信审点就是借款企业合法资产(特别是权益资本)的构成,以及各类资产的价值量。企业信用能力不仅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有关,而且也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的自有财产(权益资本)价值量有关。只有在企业所有者依法实际拥有的财产达到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程度,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才具有实际意义。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用以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企业所有者的财产价值量必须大于(至少不小于)企业希望得到的贷款本息总和。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虽然道德风险阻止了企业真实信息的直接传递,但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可以被看做企业向信贷市场传递的关于企业信用能力的一个真实信号,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号作出自己的判断。

(三)外部条件

企业具有信贷融资的内在需求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还不一定能够形成信用能力。企业信用能力形成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条件,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信用能力的转化需要依靠企业以外的一定机制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信用能力形成的外部转化机制是建立在企业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并对企业债务的履行产生强制性法律约束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财产所有权界定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财产价值评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使得企业履行债务的能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了法律保障,通过担保的设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才正式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

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信贷融资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企业信用能力证明问题与企业履约问题研究同等重要,我国信贷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颇为周折,至今的完善程度还不高。尽管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在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上已经有法可依,但因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私有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仍然滞后,在我国民法典尚未正式制定之前,应该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予以保护。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路径

(一)担保法律制度

现行有效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形式有助于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信贷融资担保的实践来看,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适合于在信贷融资条件下对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质押与抵押同属于担保物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必须不转移占有。在实践中,质押多用于动产,抵押多用于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经济学意义上,质押和抵押二者对于设定担保的特定担保物的实际价值没有根本的区别,

(二)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特征有:(1)抵押权设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2)抵押设定在特定的财产即抵押物上。(3)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相一致。抵押担保设定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信用能力有了具体的量的规定。(4)抵押物不转移占有。银行因抵押设定而使其债权有保障,且企业履行债务的信用能力得到认可,同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固定资产发挥了企业生产要素和充当贷款抵押品的双重作用。(5)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由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替代债务人承担代偿责任的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保证定义上看,似乎与企业将其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无关,但融资担保实践中,第三人的代偿责任最终还是要回转到债务人身上,因第三人为债务人作出保证担保是由于债务人能够满足其提出的反担保条件,愿意向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一般都是债权人认可的,并具有充分的信用能力。保证担保是为增强债务的偿还能力而附设的另一个一般担保。由于保证担保是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或者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时,给予银行对于提出保证的第三人的资产拥有一般追索权的约定,因此,它可以起到增强企业信用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梁鸿飞.西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第4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担保;权利担保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2、征信立法的不足

第5篇

关键词: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原因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80-02

目前,安徽省中小企业积极走好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素质提高之路,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势头,规模不断壮大,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止2008年底,全省中小企业约14.6万户,占省企业数的99%,80%以上的职工在中小企业就业,实现增加值约2542.8亿元(除第一产业外),同比增长16%,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5%,上缴税金约358亿元,同比增长85亿元,增长31.2%,约占全省财政收入34.6%。安徽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安徽省总体经济的发展保持高度一致,在安徽省总体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为安徽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1 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为了全面了解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2009年课题组对安徽省68家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了实地与问卷调查。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排位第一的是资金缺乏,占72%。但是安徽省经委中小企业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安徽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客户9.39万户,比年初增加6335户;贷款余额1022.28亿元,比年初增加186.12亿元。全省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新增小企业贷款占新增总额的51.62%。这说明安徽省中小企业的信贷工作在不断的进步,但是,安徽省金融机构的存贷差不断增大,截止2007年底,安徽省各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户数36.52万户,全省境内本外币存贷差2330.9亿元。2008年3月底,小企业授信户数39.64万户,比年初新增1.72万户,本外币存贷差2869.6亿。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安徽省很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发展,嗷嗷待哺;另一方面银行有钱贷不出,导致存贷差持续增长。关于融资难的制约因素的调查结果显示:77%的中小企业认为可抵押不足,58%的企业认为信用等级低,34%的企业认为担保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也表明抵押品,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机制是制约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因素。

2 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2.1 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方面,中小企业管理基础薄弱,财务制度尚不健全,有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资信度不高,信用观念缺乏,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依赖于中小企业的“软信息”,因此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高。

2.2 抵押品不足

由于中小企业一般难以提供经过审计、合格规范的财务和经营信息,银行很难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在向其贷款时面临着很高的信用风险。而贷款抵押品既可以弥补事先逆向选择的损失,也可以提高借款企业违约的机会成本,降低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因而较适合于对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商业银行普遍采取抵押品至上的态度,实行抵押品型信贷配给。

中小企业的规模决定了其符合银行抵押要求的资产普遍不足,因而大量无力提供抵押品临界价值的中小企业则很难得到贷款。这种抵押品型的贷款方式在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银行盈利机会也会减少,无法实现双赢。

2.3 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企业

信用评级固有的社会属性是解决对信用交易对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广大中小企业,由于企业数量多、交易规模小,交易流动性较大,相关企业内部的自控制度不完善,信用信息搜寻成本率较高等因素影响信用信息的对称性。

从融资渠道和实际融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贷款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但商业银行目前执行的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从评级方法、评级指标的选择以及指标的权重,都是基于大企业而制定的,没有为中小企业制定专门的信用评级体系。例如,安徽省某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中,经营规模一项所占比重为15分,而新开户企业的信用等级满分是80分,经营实力一项占总分的18.75%,而中小企业在经营实力一项基本拿不到分数,由于这一体系的评价结果――企业信用等级是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评级体系的不适用、不全面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一定障碍。

2.4 信用担保机制不完善

信用担保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许多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的目的都是政府以本地区产业政策为导向,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减轻中小企业融资压力进而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安徽省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担保机构的作用反映各异,课题组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66%的企业贷款愿意通过担保机构,其中57.63%企业成功获得担保,反映近年来,安徽省担保机构发展迅速。34%企业未尝试过,其中,部分企业不愿通过担保机构,其原因主要是企业认为通过担保公司融资手续繁琐,成本太高并且担保公司作用有限。

2.4.1 担保费率高

中小企业由于可提供的抵押物十分有限,因此由担保公司担保就成为中小企业获得银行授信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目前由于担保体系建设不完善,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资金不足是中国信用担保体系运行中的绊脚石。安徽省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底安徽省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包括审计费、担保费、信用评级费用等十余项收费,其综合费用率高达10%。

2.4.2 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安徽省在担保风险预警机制上,担保机构普遍缺乏一套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对受保企业资信状况调查研究主要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告,缺乏真实准确的评判。在内控机制上,许多的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担保前调查到保后检查的各个操作环节缺乏透明度和相互制衡。在补偿转移机制上,绝大多数担保机构由于开展业务的时间较短,无力提取风险准备金。

2.5 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不够

对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希望政府完善的政策措施中,74.19%企业希望减免税率,72.58%企业希望拓宽融资渠道,35.48%企业降低行政成本,25.81%企业希望加强信息平台建设,14.52%企业希望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产品应用。而在针对专项资金的了解程度的调查显示:安徽省42.37%的中小企业未申请专项资金资助,38.98%的企业申请了专项资金资助,并获资助,18.64%的企业申请了专项资金资助但未获资助。这一统计结果说明,信息获取、交流与共享方面的障碍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安徽省中小企业急需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来改善融资环境,提高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资金相对充裕,信息资源充分的生存环境。

3 解决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3.1 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

中小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同时中小企业还应规范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对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沟通,使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与前景有足够的信心,改善其自身融资条件。

3.2 抵押品观念的创新

抵押资产观念的创新可以扩展抵押资产的范围。企业用于抵押的资产不局限于市场价值稳定、变现性、可控性强的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企业拥有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资产。比如关键生产设备,分销渠道,品牌,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专利技术或核心技术,甚至是关键管理和技术人才,企业的产权,业主的控制权等等。抵押资产观念的创新降低了抵押资产的门槛,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抵押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3.3 建立适合安徽省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和担保模式

企业信用评级是一种信号机制,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乃至整个信贷市场的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银行应该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选择适宜的评级指标;评级指标的权重以及评分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中小企业的特点从而建立起客观、全面的评价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的信用评级体系,在信用征集方面,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及时连入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形成全社会范围内共享的信息体系;在信用评估方面,应成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以便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提示企业信用风险;在信用激励方面,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中小企业,提供不同期限、不同额度、不同利率的贷款,以达到激励各中小企业提高自身信用状况的目的。安徽省的担保模式应该发挥每种机构的最大功能,建立一个覆盖全省,根据中小企业的需要,提供不同安排、不同层次的担保,形成一个全省范围内的信用体系。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从而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3.4 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应该对信息服务予以高度重视,为企业集成提供技术信息、政策信息、市场信息、国际合作信息以及开展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的经验,考虑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特殊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贷款利息优惠、直接拨款等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主要用于支持新建企业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制造。进一步放宽创办中小企业的外部条件,降低注册资本金,简化开业登记手续;对设备投资可减免所得税;对采用特定新产品和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实行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政策;增加政府在中小企业的采购等。

参考文献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研报告[R].安徽省统计局,2008.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第6篇

关键词:工作;创新;服务

1 确实权、颁铁证

农村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为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必须赋予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即进行确权颁证,依法赋予农民财产权利,是推动农村产权融资的第一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明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属关系,采取确地、确利、确股等多种确权方式将农村产权落实到户。2014年阿城区按照农业部新标准,整区推进了确权登记工作,实测耕地面积140万亩。通过“三新、三准、一破解”的工作方式,完善98年合同面积,实现确实权,颁铁证。

2 建立权属机制

对抵押融资的农村产权进行权属登记,是必要的程序。阿城区建立了严密抵押登记机制,整合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产权信息利用产权交易系统平台进行记录,同时制定了村、镇街、区三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产权抵押工作流程,并分级设计了制式的文本格式。三级平台通过手机微信公众服务平台、LED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区产权交易网站、省市产权服务平台收集、审查并农村各类产权信息,可方便农户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信息查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法抵押、假证抵押等纠纷。目前,已登记土地权属信息5万个,林业权属信息1.5万个,其他权属信息0.5万个。

3 开展抵押融资

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阿城区在确权颁证、权属公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农村产权设计融资产品,完善内控机制,实行正向激励,开辟绿色通道,盘活农村资源进行抵押融资,引导金融资本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中,突出强农富民增效,主要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新兴业态、产业升级三类项目进行抵押融资,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在土地经营权抵押过程中,阿城区创新了“长期授权委托方式”,简化承包方共有人签字项目,鼓励承包方代表行使代表农户权利,探索用其他权证抵押方式,解决了贷款环节繁琐、不便民服务等问题。通过村、镇、区三级平台逐级审核、复核、登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全区总贷款额已达2亿元,其中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2亿元。

4 担保存储增信

担保存储增信是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关键。当前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增信尤为重要,不可或缺。阿城区针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加强增信作用,积极研究农村产权处置难、法律障碍等问题,积极破解金融机构无法直接接受农村产权抵押,农村产权抵押权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等问题。建立起与相关担保机构进行农村产权的联保、共保和再担保的合作机制,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进行担保增信。

5 产权流转处置

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是农村产权融资的重要环节。目前,阿城区在农村产权贷款方面先行设计并规范了5种制式流转合同,附加了抵押贷款的相关条款。在贷款前,村、镇、区三级平台要对村级20亩以下,镇级20-1000亩,区级1000亩以上不同标准、不同范围内的土地流转进行合同的审查、鉴证,保证贷款有效可行。创新开展两种流转形式,即:定向流转,贷款前确定定向流转人,与金融部门签订预流转合同,风险发生时,定向流转人代偿并接收抵押物;非定向流转,不良发生后,由土地收储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收购,再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处置。

第7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 融资模式 创新研究

一、引言

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确保农产品供给,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这充分表明中央对巩固和加强“三农”工作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和决心。在已经开始的“十二五”期间,“三农”发展已成为我国事关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今年中央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将达到9884.5亿元。“三农”之于党和国家的意义更加突出。因此,“十二五”时期,我国的“三农”发展将进入一个全面提升的阶段。

“三农”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全面提升“三农”,需要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近年来,各级农村金融部门积极发挥金融杠杆的助推作用,为“三农”提供了全面的金融服务,有效促进了“三农”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已经有了明显改观。但要满足日益发展的“三农”金融需求,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农村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农村地区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尤其是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地区,这对加快“三农”发展形成了严重的制约。

进入“十二五”,随着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给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农村金融部门紧跟“三农”发展的步伐,紧贴市场,适应变化,不仅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更要加快创新融资模式,打破融资瓶颈,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金融大环境,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

二、农村金融服务“三农”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农村抵押与担保资源匮乏,担保方式发展滞后

“三农”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地区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担保方式单一,致使“三农”资金需求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因而形成了困扰“三农”融资的瓶颈。其根源在于现有农村产权制度的限制,农村企业、农户一直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资产,农村产权抵押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目前农村的农民来说,其资产有限,抵押担保资源匮乏,所拥有最有价值的资产就只有房屋和土地。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民的宅地和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完全的处分和抵押等最基本的物权。故所有权的内在属性缺失是造成农民无法对其资产行使抵押担保权利的个根源。由于农民所拥有资产的局限性,符合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抵押物范围狭窄,种类单一。此外,目前农村企业和农民房产、土地“两证”不全、手续难办、中介收费过高、抵押评估手续繁琐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加上借贷担保中介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农村信贷的发展,加重了农村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

(二)农村信贷市场拓展的深度、广度不够,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足

由于金融机构受自身商业化经营性质的限制,而农业整体上仍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使得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从而制约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拓展农村信贷市场深度和广度的积极性。金融机构为保证信贷投入的有效收益,防范贷款损失和风险,只对风险有防、有效益的小额抵押贷款和存单质押贷款予以投放,而对其他无抵押物的农业贷款慎之又慎,一般不予介入。从而致使农业信贷产品单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足,没有创新面向“三农”生产的信贷产品,也没有提供适合农村消费者特征的、包括消费信贷在内的各类金融创新产品。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动力和活力,从而使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不足,服务方式和手段落后,直接影响金融服务“三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农村金融资金大量外流,“三农”面临巨大资金缺口

近几年来,一些金融机构不断深化改革,初步向商业化经营转变,特别是一些国有商业银行自1993年以来,经营重心转向城市,经营策略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倾斜。加上农业又是弱质产业,抗风险能力弱,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社会信用意识薄弱,农村资产匮乏,担保抵押物不足,而且担保抵押难问题一直未得到缓解。此外,县域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已基本上收,贷款审批都需上级市行、省行,增加了贷款申报环节,延长了审批时间,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准入条件,增加了贷款难度。因此,导致一些县域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只存不贷,存贷比例最低达到40%,其吸纳的农村资金大量上存,把信贷投向转移到城市,从而导致了大量农村资金流向城市,县域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逐渐弱化。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造成“三农”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已经严重制约了“三农”的发展。

三、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三农”融资模式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农村信用担保模式

首先要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降低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交易费用,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财政奖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城市金融返回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其次建议政府出资牵头成立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在农业经济占比较大的乡镇设立营业所,主要承办涉农信贷担保业务。再次要扶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涉农企(事)业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基金,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同时要明确抵押物的登记部门,完善各类评估机构,建立农村产权交易规则,为破解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抵押难提供有利条件。

(二)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

当前农村地区有效担保物不足是制约困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耕地的联产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必须盘活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等资产,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制度和市场,允许农民以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对此,必须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硬性规定,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林权、水面经营权、海域权等新型权利可抵押种类,不断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尽快使农民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银行创新信贷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开展相关资产流转服务工作,增强担保资产流动性。

(三)拓宽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信贷担保方式。首先要推动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尽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的抵押。在完善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出台政策和办法,加快对林权、水面权、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发证确权和依法登记工作,为农村地区有效运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抵押提供确权基础。可试行宅基地(房屋)抵押贷款、耕地经营权、养殖水面使用权、经济林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其次,要创新动产担保方式。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这些动产流通性强、变现性强等特点,开发出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创新担保模式,诸如农机具抵押、农产品抵押、加工制品抵押和订单农业质押等。同时,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票据或票证质押和股权、收费权、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的融资业务,变未来的权益为当前的权益。二是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在服务“三农”工作中,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可尝试采取“公司+农村企业”、“公司+农户”的保证担保模式,为农村民营企业、个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贷款。

参考文献: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物权法 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年显现,但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可抵押资产,在原物权法框架下,金融机构很难向其提供贷款。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尝试开展了一些动产担保业务,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和存货质押担保,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保护,一旦出现违约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不愿做、不敢做动产担保的主要原因。因而造成了中小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得其发展举步维艰。由此可见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物权法草案在经过长达13年的酝酿和讨论后最终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将“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写入《物权法》,这项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多年困扰几百万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为他们的资产主要以存货和应收账款形式存在。它的出台使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在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料、产成品、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也使银行业拓宽信贷融资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上的突破及其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深远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担保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此次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上实现了以下重大突破及进步:

第一,担保物权几乎可以在所有种类的财产上设定,充分利用各类财产的交换价值,举凡存货、应收账款、将来取得的财产、集合物等,均不例外。

第二,担保物权的设定比以前迅速、简单,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在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中,担保人不丧失对担保物的占有,可以充分利用担保物,从而实现担保物的价值。

第三,担保物权能以比以前更为有效的方法予以公示,对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占有事实本身即足以公示,对非移转占有型担保而言,采取登记方法以使第三人知悉担保物权的存在。

第四,明确了担保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高了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可预见性;

第五,制定了更为有效、迅速的担保物权实行程序。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物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

《物权法》,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生活发展,也会对我国经济金融尤其是银行动产担保融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价值上万亿的存货、应收账款等担保资源将得以充分利用。经济增长离不开信贷支持,绝大多数融资行为和金融产品离不开担保,现在如果没有担保,银行一般会拒绝贷款,因此,担保物几乎和资金同等重要。在原担保法律框架下,动产担保制度不完善,动产担保的范围太窄,导致动产担保资源不能被充分利用。通过法律修改,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使现行的担保制度造成的金融资源浪费有根本性的改变。

第二,有助于减少原担保制度用不动产担保产生的金融风险。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中国原来的融资担保过分地依赖于不动产担保,产生了一系列不利于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的结果,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加紧张,另外,金融过分依赖房地产,房地产成为银行主要的抵押资产,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上述问题,减少金融风险。

第三,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减小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担保法》没有提供适合中小企业采用的切实可行的担保制度,是目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障碍之一。很多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对大部分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而言,存货、应收账款、设备、知识产权是它们实际拥有的担保资源。《物权法》针对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的需要,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在操作层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

第四,动产担保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金融创新。以应收账款融资为例,新《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担保,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应收账款担保融资能够把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连接起来,有利于促进商业信用的流通,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实施推动银行业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创新

所谓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取得信贷支持。在国外它又被称作资产支持融资,即由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而我国的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的需求,经过不断的摸索研究,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抵押等动产担保方面也取得重大的创新与突破。

首先,深圳发展银行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和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基于货权控制、物流与资金流封闭运作给予企业授信支持,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性的物流金融服务,打造了一条“供应链金融”:对任何一个物流供应链节点企业,都可以从“预付类”、“应收类”和“存货类”三个路径选择合适的融资产品。

同时,国有四大银行也加快了动产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产品创新步伐。其中建设银行率先推出了《国际贸易货押授信》融资产品,它是在贸易融资领域对传统授信模式的创新,通过对货权/动产质押、储运保险、货物监管、资金监管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使银行在掌控货权、监控货款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三、以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物权法》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担保物权登记和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

首先对于存货抵押《物权法》规定如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规定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同时规定存货登记将采用概括性描述,也就是只是锁定一个价值即可,而非具体性描述.这样企业不必每天跑到登记机关去登记,,贷款银行可以把整个库房的价值进行合计,锁定一个价值,而不管每天存货进出多少,银行定期盘库即可.存货概括性的描述不但提高了效率,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抵押担保环境。其次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这样描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然而,虽然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明确,但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仍有待于完善。《物权法》虽然纳入了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担保,但仅此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必须随之修改完善。否则,银行的放贷不能正常地收回,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不能得到规范,《物权法》这一趋势性的规定带来的将不仅仅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希望,更是无休止的纠纷。因此,应收账款、存货担保制度能否确立并不完全取决《物权法》本身是否作规定,而在于我们的合同法律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否有比较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二)银行必须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密切监控,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从国际银行业实践看,应收账款和存货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但是我国现阶段债权信用较差,应收账款、存货风险较高,允许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是否会增加银行的呆坏账比例?笔者认为应收账款及存货的价值问题和变现可能性应由债权银行自行掌握。在风险防范措施上加强对对抵、质押产品的选择和市值评估及监管。而对于应收账款,银行应严格考查账期,拒绝较长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对于有些风险较大的应收账款需确定较低的质押率;同时防止提前开票、虚假账龄、现金转移、欺诈应收款等方面的贷款风险。

(三)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

应收账款与存货质量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就使银行以上述动产最为担保物时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应收账款与存货都是短期、流动性的,具有不稳定性,在没有弄清其质量、可信度以及企业资信情况的前提下,银行是不敢贸然发放贷款的。否则,银行将面临高风险与高成本。加强对应收账款与存货的风险评级,有效合理评估担保物价值是债权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该领域尚属空白,债权银行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完善风险评级系统。

综上所述《物权法》虽然在上述动产担保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就动产担保操作层面而言,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导致债权实现的不确定性。

第9篇

关键词:浮动抵押、融资金融、抵押物

一、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浅析

(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渊源和涵义论文

浮动抵押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现代浮动抵押产生于英格兰的衡平法,是以企业可以自由流转的契合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浮动抵押在英美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判例中法官将其描述为“浮动抵押就其本质而言是流动的和不断变化的,其盘旋或流动于财产之上,直至能使其确定下来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它才产生效力,并对在其能够达到范围内的抵押标的物加以控制。”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

1.优势分析。第一,动产浮动抵押允许企业在现在或者将来取得的动产部分或全部上设定抵押,增强了企业的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第二,动产浮动抵押是在不转移对物的占有、使用的情况下在物上设置抵押,提高了不动产和资产的利用率。第三,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权登记一次完成,简化程序,抵押成本低,有利于融资的进行。第四,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合理的回避风险、分散风险,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2.风险分析。动产浮动抵押的担保效力较弱,其受偿顺序在固定抵押、优先债权之后,优先级别较低。因此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大且不易预测,缺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合理维护。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存在不足,但是衡量其利弊,很明显该制度存在其顺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优势。我们需要通过对其深入的研究,优化其制度,规避风险。

二、中外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比较研究及经验借鉴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浮动抵押具有其独特的判例体系、推理方法、程序要求和概念术语,施行效果很好。

在英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浮动抵押的主体,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买卖合同中的“保留物权条款”,对抵押人的任何几项或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并必须进行登记。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可以包括现在的资产和未来的资产。

美国,1962年《统一商法典》正式确认了浮动抵押制度。美国的浮动抵押在承袭英国法担保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了主体范围;允许分财产的或有限的浮动抵押,提高抵押物灵活性和未来性;优先了其受偿顺序,加强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传统意义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浮动抵押制度,是从英美法中继受而来。

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创立于德国,但在实践中逐渐被替代。至今,德国、法国都没有浮动抵押制度的明确立法,但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担保制度,都能几乎达到浮动抵押的功能。这种做法虽然实践效果不错,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必然导致实行不便、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唯有全面的建立浮动抵押制度。

日本最先借鉴并移植了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在1958年《企业担保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日本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借鉴并不深入,只在形式上相似。尽管日本制定了《企业担保法》,但是由于其设置的种种限制,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日本的发展是有限。

(三)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

我国1995年《担保法》中没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但是根据第三十四条,可以看出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就为我国建立浮动抵押制度保留了可能性。2007年的《物权法》明确了动产浮动抵押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担保制度的巨大发展。

三、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展望

(一)我国现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

第一,主体范围规范的过广。《物权法》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三类,虽然照顾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但增大了风险。

第二,客体范围局限太大。《物权法》中规定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有动产,并明确限于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排除了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债权等,大大减小了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不利于企业的融资。

第三,对动产浮动抵押的内容规定的不足。缺乏关于设立程序、公开登记、实现程序的规定;对抵押权人保护力度不够;对导致动产浮动抵押结晶的情形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浮动抵押的效力顺位问题等。

可见,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立法仅是确立了浮动抵押的制度,对于实践操作的规则我国仍未明确。

(二)我国现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发展完善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担保物权,其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必须严格,否则不但无法帮助我国中小企业顺利融资,还会造成社会信用危机。作为一种灵活的新型担保方式,我国应放宽对抵押物范围的规定,提高抵押人的融资担保水平和融资规模。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实现方式对抵押权人十分重要,英国法对结晶和委托接管制度的规定十分有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除了上述立法问题,其他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十分重要。信用制度、企业财务信息批露制度、企业管理和监督机制、金融机构授信监管机制等都需要同步完善。

第10篇

一、需关注的问题

1、贷款企业与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或抵押人债务纠纷频发

从来就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贷款企业由于自身抵押不足,需要找保证人或抵押人,但贷款由第三人担保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有条件的有偿担保。担保人往往以资金周转困难的名义,找贷款企业无息借款或收取担保费。一般是在提供保证或抵押的同时,要求被借款人即贷款企业支付一笔担保费(约1%),或借支一笔金额不小的现金才同意担保。而贷款企业这部分资金来源要么就是向社会高息融资;要么就是承诺贷到款后,马上支付款项。虽嘴上说是借款,实际上从开始借款到贷款到期归还后再续贷,所借出去的款项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很少有守约归还借款的。贷款行、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的所形成的三角债务,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致使本来就困难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笔者调查张家界地区21家民营企业,其中,全部属于贷款企业自有资产担保10家,涉及有第三人担保11家。截止2009年12月末,第三人担保金额为13205万元,占21家民营企业担保金额22005万元的60%。11家第三人担保目前已有6家曾经发生过经济纠纷。如:湖南省西部万农生物有限公司的三个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过程中,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还曾先后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下借款,且大部分在案发时仍未归还而引起经济纠纷,便是其最好的佐证。由于民营企业大多为家族式管理居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及控制体系,财务制度不健全,借款手续非常简单,借款人一般都是没盖公章,而由个人签名的白条子。被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逃避银行监管,将借款由个人保管而不入公司帐,借出去的资金也是以其它名义支取,造成财务数据严重失真,贷款被转移用途,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大。

2、企业融资成本攀升,利润与生存空间变窄

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较大,对贷款的依赖程度较高。要想取得贷款,在自身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的情况下,只好硬着头皮,以支付担保费和外借资金的代价找第三方作贷款担保人。有去无回的借款,挤占了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财务负担,超过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留下了流动资金缺口,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持续维持正常生产。同时,企业在获得贷款之前,还得向资产评估机构和抵押登记部门支付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和抵押担保办理费用(一般约为抵押物价值或交易额的5%左右),高额的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费用,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企业因超过其授信额度,无法再取得信贷支持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只好左支右绌,私下向社会高息融资,借贷月利率一般都在5%以上,远远高于同期人行基准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生产经营利润与生存空间。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无利可图,持续亏损,社会债务不断增加而引发经济危机,其法人代表被迫弃厂出走,造成企业停产,贷款逾期收不回,最终形成不良,国家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

3、贷款产生风险后第三人担保的“保障性”不强

担保的“保障性”是指担保债权的如期实现,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保证人能完全履行保证责任或抵押权实现的最终价值。保证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在担保有效期内,随时可能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变化而导致其债务清偿能力降低,信用状况出现恶化。不少贷款行在担保贷款发放后,更多地是关注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而疏于跟踪监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和抵押物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无变动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异常情况。结果一旦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糟糕,代偿能力降低,或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抵押物价值贬值,或担保品变现困难,则贻误了担保债权实现的最佳时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性也随之降低。实践中,类似情况及后果已屡见不鲜。要么是因一些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不及时告之债权人,造成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取得的数额不足以代偿全部债务;要么是因一些抵押人在其抵押物处置时,借口经济纠纷,多方设置障碍,造成担保抵押品拍买流拍,根本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二、形成原因分析

在保证贷款行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贷款企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下同)的立场与行为是截然不同的。贷款企业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生产经营利益,以自身的财产物品设立抵押担保关系。生产经营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资金的借贷、财产的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等方面都具有同一性。当债务到期不能按期履行时,必然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一日债务不履行,这种抵押担保关系,就一日不能解除。企业想长久得到银行的信贷扶持,生产经营想保持持续发展,就不得不维护自己的信誉,就不得不顾忌与银行的信用关系。

在还款来源上,我们之所以强调注重贷款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而不完全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第三人担保情况很不一样。它是以自己合法的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第三人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第三人提供担保后,在其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不尽相同。为分散担保风险,第三人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还要考虑向债务先借支部分资金供自己使用。至于需不需要归还,什么时候归还,到时看情况再说。当债务人无力足额清偿债务即债不履行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盘算如何解除担保关系,阻碍抵押权的实现。于是他们会想方设法寻找种种理由,处心积虑设置种种障碍,逃避责任,拖延时间,混淆视听,干扰法院对贷款合同纠纷案的审理,阻挠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清偿债权。如果面临此类局面,贷款企业却会不理不睬,置身事外。因为它的全额保证或抵押担保为第三人,不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并未相应办理抵押,所以它可以理所当然地袖手旁观,坐山观虎斗。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完善管理方式,保全贷款债权

农发行总行最近下发了新整合的16项信贷制度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试行)》,对于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担保贷款管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操作依据。我们一是要认真学懂弄通,不断熟练掌握,加深对合规办贷管贷的思想认识。纠正过来重贷轻管、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轻第二还款来源的认识偏差。二是要全面核实企业各类流动负债,特别是个人及社会集融资金。无论是申请借款人,还是选择保证人或抵押人,对其有参与社会高息融资的,均应高度关注,审慎接受。三是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发放贷款,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注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增强贷款担保的管理责任,努力提高依法办理担保贷款的能力,为实现业务持续有效发展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2、坚持“审慎”原则,恰当选择担保方式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信用风险仍然是农发行所要坚持不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主要问题。对信贷风险的有效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近几年风险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贷款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审慎选择,严格审查,动态监控,合法处置,合规操作”。因此,我们在贷款担保方式使用时,应优先考虑有利于补偿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应将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作为首选担保方式,对保证担保方式和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方式应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即便要用,其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应与贷款行签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合同,并将其个人资产办理抵押担保。就是第三人担保抵押已足额,也应作为贷款条件来要求,以防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的道德风险。

3、核实资信情况,注重偿债能力

第11篇

【关键词】产业集群;中小企业;融资

产业集群是集中于一定区域内特定产业由众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不同规模等级的企业与其发展有关的各种机构等组成的群体。通常集群成员包括上游原材料、机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服务的供应商;下游的销售商及其网络、客户;侧面延伸到互补产品的制造商、技能与技术培训和行业中介、行业协会、贸易联盟,以及基础设施供应商等。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较快,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我国绝大多数产业集群是从乡镇兴起,由中小民营企业结网成群而成。基础差、底子薄、成长过程中资金短缺,已经成为阻碍这些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以产业集群为角度,分析集群内的中小企业与单个游离的中小企业相比具有的融资优势;在集群发展、融资渠道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对集群融资提出建议以达到强化融资,从而改善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近年来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我国积极出台政策应对危机,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仍是十分有限。现在中小企业遇到的问题不仅是融资难,还有一个就是融资贵。据建设银行有关部门测算,2011年上半年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融资的平均利率为8.02%,而大企业为6.65%;中小企业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利率为10.15%,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利率是17.33%,民间借贷平均利率35%。综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不完善

家族式管理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由于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论和实践,是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呈现出企业自身素质不高,融资能力不强的现象。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完善,缺乏应有的创新理念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以及创新技术的研发。由此企业信用等级低,生产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且易受经济环境的影响,严重制约其发展。

2.财务管理意识淡薄

据有关部门统计,企业已经建立自身的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系统,企业的管理效率得以较大提升,增幅达87%以上。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往往以个人经验管理和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法,透明度较低[1];企业难以获得融资的内部原因之一,是缺乏融资信用。另外,造成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的还有资产较少,负债能力有限,可供抵押的资产不够,且提供的抵押物变现能力较差。

3.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是自有资金、银行及国家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目前信贷市场定位在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集中资金投向大企业、大项目。中小企业因管理不甚规范、效益不稳定从金融机构那里取得贷款,而且获取的资金规模非常有限。从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上看,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产值低内部管理粗放、产品附加值低的特点,因此它们达不到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也就很难在短期内进入资本市场融资[2]。

4.缺少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

抵押担保是目前最主要的贷款方式,为减少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以来,各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只有极少数3A以上的黄金客户能在授信度内享受30%左右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表现为抵押难和担保难:企业原来大多是依赖银行的信贷资金起步发展的,原有的有效资产已向银行抵押完毕。新建企业不动产规模往往较小,也难以提供足值抵押,加上目前抵押贷款率较低,抵押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抵押物只得放弃。同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替别人作保,效益一般或太差的企业,银行又不认同其担保资格。当前商业银行为了降低自身经营的风险,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时,一般会要求企业以优质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我国中小企业一般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负债能力低,大多不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至于担保,目前商业银行规定只有信用等级A以上的企业才能提供担保,但是我国符合条件的企业少,中小企业无法互相担保。大企业一般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即使愿意,往往也会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加大了融资的成本。

二、集群融资的优势分析

产业集群是一种充满活力的经济组织形态,其在资源、信息以及公共设施的共享上使每个集群内的个体大大地降低了经营成本。集群内企业融资相对于较单一企业与单个游离状态的中小企业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向集群内企业贷款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提高集群内企业信用优势

中小企业集群主要围绕着一种或者几种相关的产品来进行生产,区位相对集中,地域依赖性较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当地各种各样的途径来收集到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经营、财务等信息,减少征信成本。这样可增加集群内每一个中小企业的信用度,进而增加整个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借助于产业集群内部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可以增强集群内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使得金融机构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货款。

2.降低信贷成本的优势

集群融资支持带来的货币乘数效应存在如下关系:高经济增长—储蓄增加—银行的货乘数—投资增加—区域中小企业集群经济增长—银行收益增加[3]。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在区域上、产业、行业上紧密相连,银行可“批量”向集群内企业进行贷款调查、审批和监督,从而大幅降低信息收集、协商谈判和监督管理的费用。银行可通过向集群内同一产业的众多中小企业发放较大的贷款,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降低信贷交易成本。

第12篇

【摘 要】联保贷款,原本出自于农户联保贷款,是指中小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由贷款机构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关键词】中小企业;联保贷款;风险控制

随着中国金融深化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虽然融资需求高,但由于其自身资产规模有限且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等原因,在金融机构一直很难获得贷款。此时无需抵押担保、联保小组成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联保贷款模式的引入,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突破。然而联保贷款制度规定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却为资金融出方带来了风险。

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门槛高、非正规融资渠道门槛低但融资成本极高等问题最终导致了很多中小企业老板资金链断裂,违约跑路的情况时有发生。联保贷款作为一种中小企业新兴融资方式出现,既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机遇,也是融资机构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风险控制难题。

2009年,三峡农商银行推出的“商户联保贷款”是一款将农户联保贷款改良升级的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的信贷产品。根据联保成员关系的不同,分为了“同商圈联保贷款”“同行联保贷款”“同市场联保贷款”,具有无需抵押、手续简单、费用节省等优点。产品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很好的反响,仅仅一个月的时间就成立了几十个商户联保小组,融资金额达上亿元。经过几年的发展,联保贷款在三峡农商银行的各个网点遍地开花,成果斐然,其他融资机构也跟风开始发展这一新的信贷产品,使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大大降低,但风险也日益凸显。2012年至2015年,宜昌的中小企业经历了发展调整期,大浪淘沙下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负债,违约跑路,甚至出现跳楼自杀的恶性事件。经过发展的阵痛后,三峡农商银行总结出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来应对:

1.在加强其风险管理中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开展客户贷后检查,及时检查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针对中小企业财务控制机制薄弱的问题,可通过严查其银行对账单、水电费、税费等避免疏漏。同时,要将风险管理渗透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各个环节,在此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潜在或实际的信息,做到真正高效的控制风险。

2.推进特色产品创新,以风险组合为补充金融创新是指突破金融业传统经营局面,在金融工具、金融方式、金融技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明显的变革创新。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是解决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效控制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可针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特点,量身定做融资服务方案,丰富中小企业服务渠道。

3.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增加专业担保机构介入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物不足以及获得信用担保难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影响因素,要探索符合中小企业融资要求的抵押担保方式,结合中小企业资产和业务特点,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出既能满足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又能适应中小企业现实情况的担保抵押办法。提倡经营合作或互助圈内的群体担保,可有效减少筛选成本、监督成本,甚至交易成本。鼓励运用应收账款抵押、仓单抵押、产成品抵押、出口退税单等多种担保方式。同时要大力发展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相对于银行来讲,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层次较少、决策更灵活、对市场反应更迅速。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全面、深入、细致、踏实地了解当地企业情况,能较好地克服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降低金融风险。银行在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准入条件上严格控制,建立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贷款到期,由担保机构协助银行收回贷款。出现不良贷款,银行只需要承担部分L险,实行风险分担原则,减少了银行借贷的风险。

4.推进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建立和谐银企关系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目前已成为全球银行业实施信用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正如三峡农商银行在“联保贷”款业务中所运用的细致缜密的企业信用评级模型,在风险控制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格局下,开展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更具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要严把内部评级。由高素质评估人才运用全面缜密的信用评级模型,对重点对象进行多维度、多指标的评估,对符合某一级别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可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授予信用可靠的中小企业某一范围的信贷额度,减少多次调查评估工作量。二是重视外部评级的重要性。缺乏对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用是目前我国银行对风险控制措施的一大空白,大多数银行都是从头至尾自己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银行可以通过专业可靠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相关信息来了解贷款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不仅了解了贷款企业的资信状况,而且降低了银行信息调查和收集成本。同时要使银行充分信任专业评级机构的信息,信用评级机构要准确、公正、客观有效地评价企业信用级别。加强评级程序的科学性、严密性,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信用级别,增强评级信息的可信度和评级机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