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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4 17:44: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1篇

一、任务完成情况

1.摸清底数,清产核资全面完成。全区128个村已全部完成清产核资。共清理账面资产877994706.00元,其中经营性固定资产为4062444.12元,经营性在建工程39269106.94元。核实资产751025194.20元,其中,经营性固定资产为24100440.21元,经营性在建工程20219348.55元。

2.结合实际,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身份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出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指导各村(居)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居)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进行成员身份确认、登记备案工作,建立了成员登记备案制度。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3.规范程序,股份合作制完成改革。探索制定了《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区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按照任务要求,高位推动、统筹推进、示范带动,采取“因村施策、分类实施”的办法,根据集体经营性资产有无差别对各村改革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好股权确认具体指导,建立了20个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

4.务实推进,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探索制定了《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台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股份、权益做了备案和规定,区统一制定股权证,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全体股东以户为单位发放了股权证,赋予农民股权权利,保障了农民权益。

二、工作举措

1、高位推动,创新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全区重点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和村(社区)相应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三级书记”抓改革,定期调度,强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2、领导重视,发挥领导带头的主导作用。区领导亲自召开动员会、部署会、专题培训会和调度会,向全区干部群众鲜明地亮明了政治态度和工作态度,坚定推进和做好此项改革的强大决心。区委、政府主管领导不定期召开改革工作调度会,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同时深入镇、村召开推进会议或现场观摩,听取工作进展,部署下步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区级带动,镇(街道)传动,区直相关部门、村(居)联动,开启了全区各村(居)干部农民群众的合力推动改革新局面,有力保障了改革任务的严格落实,各项任务按要求如期完成。

3、组织高效,完善逐级优化的推动模式。涉及改革任务的区直部门、镇(街道)、村(居)均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此项改革的推动落实。村(居)建立领导小组外,还建立了清产核资和宣传发动群众等各项工作的专项小组,吸收村(居)各方面各层次有代表性群众参与,力求各项工作从上全面发动、从下严密推进,群众普遍认可,改革真见实效。

4、同步跟进,强化动态跟踪的保障措施。即强化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强化技术、强化督导四个机制。通过服务机制配套运行,实现改革过程中的宣传村民全覆盖、培训村级骨干全覆盖、技术指导全程跟踪、工作督导全程跟踪,确保工作进展村民全知晓,改革各项任务不走样。

5、兵团作战,促使全区改革的齐行并进。区始终将改革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举全区之力,全力推进改革进程。分组督导。从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出动全局30多人,分9个工作组,做到人人分包,村村俱到,有针对性的进行督促协调,保障速度与质量并进,坚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改革任务;技术指导。农业农村局按阶段任务对乡镇办、村居干部进行培训,采取具体到村、走访到户、面对面进行指导的方式,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帮助村居制定方案、填写表格、规范档案,及时上传村居情况,传达上级精神。

6、多样宣传,严格把好改革的总体方向。为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改革方向,我区统一印制《宣传手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知识手册》《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多样宣传资料,以“讲实务、亲大众”的风格,采取多种形式,解读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

7、精准培训,补齐基层干部的能力短板。根据工作需要,突出抓好专业知识培训,精准发力,采取“集中培训与按需分类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实地参观相结合、业务学习与问题交流相结合”三结合的方式,切实搞好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水平。

三、取得成效

1、清查核实资产情况。全区128个村都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将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都全面纳入清查范围;128个村填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完整,数据准确,全部都是依据2017年12月31日的数据进行填写。涉及到呆账及死账等年代久远不能收回的债权债务,全部按照规范化的账务处理制度进行了处理。固定资产卡片及台账和报表数据一一对应;各村填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和农经站统计的年报数据相衔接,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全部根据国土调查数据填写,规范、准确。清产核资的各项流程全部符合要求。

2、明确产权归属情况。全区128个村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全部确权到各自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依据中央的相关政策,区级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按照资产评估制度,进行了合理的资产评估并全部入账核算。

3、纳入平台管理情况。全区128个村的清产核资数据已经在2019年6月底前准确完整的录入到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各乡镇主管部门也完成了各村清产核资数据的审核、校验及上报工作。

4、规范操作程序情况。全区128个村全部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定了清产核资方案并向乡镇备案;全区在实行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又分乡镇开展了培训,每个村都培养了政策业务明白人;128个村合理、规范的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了公示和确认;各村集体资产按照资产的类别全部入账核算,资产资源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在各村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积极组织乡镇专职人员对村里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通过验收以后,各乡镇主管机构及时将各村的资产负债汇总表及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上报到区,并对清产核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以“宜宽不宜严”为原则,保障了出嫁女、在校大学生、服兵役及服刑人员等弱势、特殊群体的权益,有效化解了农村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的来说质量高,清查全面,程序规范,数据准确,尤其是区级层面力度大、措施硬、资料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一些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中,固定资产登记表、应收款及应付款登记表的数据存在勾画、涂抹情况。

2、产改工作中一些村工作开展情况的照片只有电子版照片,纸质会议照片不全。

3、固定资产卡片及台账一些内容填写不全。

4、一些村现金账面数及银行存款中,现金盘点表及银行对账单不全。

5、债权债务确认书填写不完整,审批人等一些内容为空,没有填写完整。

6、一些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档案资料没有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存档不规范。

第2篇

摘要:新时期如何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破解小农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重要路径与方式。本文着重从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以期对当前的农业现代化发展有所理论借鉴。

关键词:创新 产权流转 交易制度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的农村生产要素产权流转交易,是我国农业在向现代化演进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一方面,由于农业人口的转移,以承包耕地经营权为代表的农村生产要素有了流转和集中的可能;另

方面,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开始走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生产,这种社会化生产也进步要求农村生产要素能够实现流转交易。目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流转交易内容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全国各地逐渐兴起。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农村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民家庭约2.3亿户,其中有近4440万户发生了流转出承包耕地的行为。以各种形式流转的承包耕地,已经相当于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1.23%。全国农村签订耕地流转的合同份数约31.07万份,占流出承包耕地经营权家庭数量的70%;签订流转合同的耕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651.7%。创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制度,已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建立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从整体上架构,组织农村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评估交易,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扩展市场容量,降低交易成本,改变部门分割的现状。一是要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品种,除各地已普遍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交易品种外,可以考虑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等交易品种,使交易品种更多、交易范围更广。二是要归并农村产权交易产品,将分属国土、房产、水务、农业、林业、知识产权等部门的产品进行整合,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既避免各自为战、重复投资建设,也方便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业主咨询和交易。三是要加强市场引导,吸引更多交易主体。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获得财政、信贷重点支持的项目开展交易业务和配套服务,试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引导农民和投资者进场交易,提高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保障农村产权高效顺畅流转,为农村资源要素的发现和兑现搭建坚实的桥梁,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制,培育全面开放的市场体系。是要提供完善的中介服务,开展农村产权资产评估、询价、经纪、纠纷仲裁等业务。二是要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开展金融创新,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农村产权融资服务。农村生产要素通过确权、评估后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农民获得资金,这样方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深刻改变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拉动内需,缓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融资瓶颈制约。这种融资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三是要提供丰富的信息服务,利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农村产权转让、受让信息,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库。四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服务,针对投资主体、产权受让主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积极组织推介、对接、培训、咨询活动。五是要开发特色产业项目,根据收集的特色信息,围绕现代农业规划和各地产业特点及农业设施、交通、运输变化趋势,发掘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培育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改变观念,将农村的全部生产要素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在全面普查、全面分配、全面确权、全面登记、全面颁证的基础上,将这些资产逐步实现资本化,进而培育和发展壮大农村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从而在此基础上彻底改变农村资本要素市场发育滞后的状况。

三、坚守“三农”政策红线,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法律规范体系

今年的中央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不触及十八亿亩耕地的红线,不改变土地集体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要进步总结全国近年来农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重点的农村生产要素流转的实践与经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使农村资源全要素产权的流转更加规范化。一是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运营,实施统监督管理、统交易规则、统信息、统交易鉴证、统收费标准、统平台建设。二是要公开披露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阳光运营,接受交易主体、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有效监督。三是要严把“农用地”、“耕地”、“基本粮田“和“流转不改变用途”等重要关口,对于定要改变用途的流转土地,严格审批程序,采用“指标置换”、“耕地补造”的办法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四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出台《农村产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法律政策培训,有条件的管理部门和交易机构聘诘律师及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以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全部全程依法进行。四是严守法律底线,对于某些需要突破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易活动,不直接与现行法律冲突,而是采取变通的方式,使之与现行法律衔接。

第3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9-0178-1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将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的一项重大举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惠及全县林农,促进农民增收的实事。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改革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研究和破解这些重点和难点问题,是确保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1 永靖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永靖县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林业“三定”、“四荒地”转让拍卖等一系列改革,在一定程度调动农民爱林、护林、造林、管林的积极性,使永靖县农村经济向生态化方向发展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永靖县国土总面积18.64万公顷,现有林业用地8.35万公顷,占全县总土地面积的44.8%。其中国有林地1.91万公顷,集体林地3.97万公顷,个体林地2.47万公顷,分别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2.9%、47.5%、29.6%,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12.7%。我县被列为甘肃省中部地区林改试点县以来,坚持以“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遵循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原则,共勘界确权3.95万公顷,颁发林权证1963份,其中确权到户3.71万公顷,其它方式确权0.24万公顷。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我县集体林权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或明或隐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不可忽视的。突出表现在:一是群众认识不足,缺乏林改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生态公益林补偿低,管护形势严峻。林改的基本政策导向是“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放活商品林容易,但要想管住生态公益林不容易。三是林业融资制度不健全,发展存在资金不足的难题。林权改革之后,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面临着造林金费不足的困难。四是集体林地流转存在隐患,影响林改绩效。五是缺乏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作支撑,阻碍改革进程。

3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面对林权改革存在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应重点把好明晰产权确定、分类经营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融资渠道、转变政府职能等关键环节,确保 高质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3.1 还权于民,夯实明晰产权基础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地位。产权明晰后,及时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明晰产权、勘界确权是这次林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既考虑现实又考虑历史,既考虑改革又考虑发展和稳定。对以前林地流转不规范、谁占谁有等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对群众不理解、因历史遗留问题纠纷较多的地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改革;对出现的各种山林纠纷,认真梳理调处,逐步加以解决,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3.2 放活经营管理,完善林业分类经营

林业分类经营机制就是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办法。对商品林,农民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案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机制。一是落实主体。借鉴商品林林改的程序、原则和做法,根据群众对山林依赖性程度,因地制宜采取联户管护、专业承包管护、委托管护等形式,进一步落实管护主体,把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限制性经营的权力、补偿与林下利用等收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使广大群众参与到生态林管护中来。

3.3 规范流转程序,搭建林地流转平台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在做好产权明晰工作的同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程序,及时打造森林资源流转平台。一是政府部门要出台森林流转管理办法,对森林资源流转程序进行规范。二是林业部门设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加强林地、林木产权管理。三是成立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县林业局以森林资源调查技术队伍为基础,成立森林资产评估机构。

3.4 拓宽融资渠道,确保林业资金支撑

主要是通过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制度创新,来解决融资困难和森林保险的问题。在林权抵押贷款上,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条件,规范贷款程序,完善金融支林配套制度,形成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合作性融资等多种形式的支林局面。

3.5 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林业体制改革

第4篇

1.注重制度设计。宁国市制定了《宁国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宁国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宣州区制定了《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郎溪县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和《郎溪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当地农林、国土、房管、财政、金融、法院等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推进“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做好颁证确权。宣州区1994年即启动农房确权颁证工作,目前农房宅基地确权颁证已完成83.9%;宁国市2007年6月启动林改,目前全市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完成97.5%;郎溪县2013年5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上述颁证确权工作都将有今年完成。

3.组建服务平台,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宁国市设立了林权交易平台,为抵押贷款提供多种服务;郎溪县也将于近期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降低贷款风险,宣州区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按新增农房抵押贷款金额的5%拨付风险补偿金。此外,当地还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品种,新增林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规避运营风险。

4.严控贷款风险。一是金融机构细化“三权”抵押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风险管理、抵押登记、抵押处置制度。二是限定抵押条件,以提高处置流转率。如农房抵押贷款规定不得为他人作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以控制过度放开风险。三是扩大处置范围。如《宣州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抵押处置的房屋经房管、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全区范围内转让,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城市居民。

二、“三权”抵押贷款的外部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未能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充分依据,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物权法》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证是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且其只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2]同时,由于现实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的受限也使农房抵押、流转难以在法律上成为有效。再以土地经营权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列为可以抵押,却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排除在外。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2.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处置抵押物,降低了“三权”抵押贷款发放的积极性。以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宣城市目前共产生15笔逾期贷款,但还没有信用合作机构成功处置抵押山林的案例。从农房抵押贷款来看,虽然宣州区在试点进程中将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宣州区范围,但户籍等配套制度尚未跟进,导致实际无法执行;本地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不愿去购买抵押房屋,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因法律、政策限制又不能购买抵押房屋。此外,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农房处置后可能将导致农民无安居之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能改变集体性质,不能流转到集体之外,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造成了此类权益难以流转处置。

3.土地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既没有城市中成熟的土地评估制度,也缺乏良好的评估经验和手段。如果盲目开展“三权”抵押贷款,可能对农民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农村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土地评估制度,为拓展“三权”抵押贷款做好准备。四是市场风险较大,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特殊性以及林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的特点,加大了农村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需要在推行“三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

三、“三权”抵押贷款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依据现有研究成果和调查问卷的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贷款以及研究区域自身特点,本文将影响因素分成三大类型:[3]

1.户主特征变量。(1)性别。女性由于与男性相比就业能力较弱、思想较为保守,获取“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相对较弱。(2)年龄。年龄愈大的人投资行为愈加保守,投资意愿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因此“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弱。(3)学历。学历愈高,视野更开阔,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速度愈快,对贷款投资收益的预期会更高,对“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更强。(4)是否有外出打工经历。有过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户相对见多识广,具有社会资本和人脉关系优势。

2.家庭特征变量。(1)是否有人(曾)担任村领导。家庭里有人担任过村领导,思想更开放,更容易获得信息,对“三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和接受速度更快,贷款需求相对也更强。(2)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高,对农业生产性经营的依赖性和积极性愈低,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意愿也愈低。

3.社会经济特征变量。(1)家庭可支配收入用途。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存放银行高的农户更倾向于申请“三权”抵押贷款。(2)距离县城远近。距离县城愈近,产品的运输成本愈低,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愈高,“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3)生产资金是否不足。生产资金愈不足,“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4)有无民间借贷经历。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户信贷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农户对农业生产性经营依赖度与重视程度愈高,从而更愿意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进一步提高收益水平,由此假设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强。

四、样本分析及模型构建

以安徽省宣城市农户“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为因变量,以农户自身、家庭及社会经济特征为自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一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农户在需要与不需要“三权”抵押贷款之间进行选择的概率是由所决定的,故选择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行进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向后逐步似然筛选进行变量选择,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10,运行结果如表2。从估计结果看,X1、X2、X3、X5、X6、X7、X10、X11等8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检验基本可行。户主自身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性别和学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影响,年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符合预期。性别和学历影响系数为2.190和0.761,且系数为正,表明男性和学历较高的人依靠投入增加收益的愿望更强;年龄的影响系数-2.153,表明年龄愈小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是否有人担任村领导有正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影响系数为-3.5,表明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大,农户愿意贷款进行农业投资意愿愈小,因此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小。而家中有人担任过村领导,对“三权”抵押贷款意愿较大。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距离县城远近、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相关。家庭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影响系数为2.965,表明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大,农户愈愿意进行农业投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也愈强;距离县城远近影响系数为0.66,表明距离县城愈近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影响系数为2.541,表明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

五、法律政策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吸收各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经验,适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条款,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三权”流转法制平台。

2.有效解决抵押物处置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国发〔2011〕38号文和〔2012〕37号文的政策框架内,组织开展承包地、农房、林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同时推进农业保险、农业担保公司组建等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要素市场建设。

第5篇

1.缺乏完善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发展农地金融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严重制约了我国农地金融的发展。由于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缺位,当农户不能偿还欠款时,贷款机构对农地的拍卖变现实际上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即贷款偿还缺乏硬性的约束,农户缺乏按期偿贷的积极性,农地抵押贷款往往不能如期收回,这将导致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严重威胁金融系统的安全。而从现阶段农村业已存在的土地流转实践来看,目前土地流转多出于农民的自发行为,这种流转是偶然性的交易,是基于长期共处产生的信任,而且仅限于封闭的初级群体。大范围、跨地域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还远未形成,这就大大降低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不利于培育活跃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从而难以形成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

2.缺乏公平科学的农地估价体系

农地金融实质是农地资源的金融化。无论是将其作为信贷抵押资产还是将其予以证券化,都必须以其经济价值的量化作为前提,因此必须对其自身价值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当前我国对城市土地价值的评估已积累了不少经验,评估模型亦愈加完善,也形成了多家大型的评估机构,培养了不少资产评估人才。但是科学评估农地价值方面,国内无论在行业经验还是专业人才方面,都处于空白阶段,缺乏全国统一的农地分等、定级估价体系。这些因素导致了现阶段对农地价值的评估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3.农业保险的缺位

由于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农业保险回报率低,同时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加之现有保险机构日益注重商业化经营,业务重心逐渐转移到城市,近十几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农业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例在低点徘徊,而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却比较高,如果加上营业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机构几乎无盈利空间。因此,营利性商业保险机构大多不愿涉足农业保险。而农地金融发展初期,银行对以农地使用权抵押进行放贷的农地金融模式存在较大顾虑,会相应的提高对贷款农户风险程度的评估,从而使其“惜贷”。因此若没有相应的农业保险作为配套举措,农地金融很难持续开展下去。

4.农村社保发展不完善

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仅是生产资料和可以保值增值的资产,更重要的是其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包括生存保障和就业保障。一些农民对农地金融参与意愿不是很强烈,主要是考虑到一旦经营亏损,丧失还债能力,很可能会彻底失去土地。届时,自己将失去生存和就业保障。尽管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近些年已经有了很大改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覆盖24%的县,2011年覆盖60%的县。截至2011年5月底,参加新农保人数达1.9亿人,5170万人领取养老金;截止2011年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8.36亿人4,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承认当前社会保障针对的只是农民最基本的、最低层次的医疗和养老保险需求,且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若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这些保障支出甚至不能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供给依然严重不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农民对发展农地金融的响应程度不高,农地金融发展缺乏群众基础。

二、当前发展农地金融的政策促进

要进一步发展农地金融服务,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完善农地法律体系

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对于土地使用权,应给予更明晰、更全面的定义,对其内涵、地位、界限、法律形式以及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责权利范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推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贷款,实现农地产权的市场化、股权化和资产化。为此,应尽快修订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一批法律法规,消除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质押贷款的法律障碍,确保农村土地有序健康的流转,为承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抵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支持,提高参与积极性。在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做好与其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真正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以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和管理行为,促进流转的依法有序进行。

2.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发展农地金融的核心在于依靠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存在的农地流转制度。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张的基本国情将在长期范围内存在,因此,如何在为农民提供多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同时保证我国农村土地能够实现流转而避免流失,对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并进而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也成为在创新农地金融过程中中央及各级政府必须首要关注的问题。建议由政府牵头组建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积极探索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培育活跃的发达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农村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提供平台,增强农地流转的法律效力,确保农村土地高效、有序流转。同时积极创新土地流转载体,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证券化,从而加速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3.建立科学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

不断完善农地估价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农地价格评估体系,是农地金融机构与农户能否达成借贷协议,土地债券能否顺利发行和流通,进而推动农地金融迈入实质性进程的关键。而在城市土地评价方面,我国已建立了分等、定级和估价的理论和技术体系,这为建立科学化、信息化、覆盖全国的农地估价体系提供了充分的借鉴。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农地自身的属性和生产周期特点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加以合理改进,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价格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同时,鼓励和支持国内评估机构参与农地评估业务,培养大批专业素质高的评估人才,建立农地评估资格认证机制。鉴于国外农地估价发展较为成熟,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让国外先进评估机构参与到农地估价市场,以推进我国农地估价行业的发展。

4.加大农业保险建设

农业保险建设是当前农地金融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加大农业保险建设需要多管齐下、多步跟进,具体包括法规制度建设、农业风险规划管理、农业保险业务安排、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农业再保险安排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等。从当前的实际来看,最为急需解决的是开发农业保险资源,由财政牵头建立农地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在省级、区县分别建立“三权”抵押融资业务损失及再担保机制,加大对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财政补贴;增开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险种,加强农业保险业务创新;提高农业保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特别要注重防范道德风险;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

5.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6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一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及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所面临的制度缺陷及现实问题,对如何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没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构建我国良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以此来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极不完善,加上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我国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研究,纷纷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权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较为新生的社会现象,进入人们研究的视野的时间不是很长,也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统的学术专著,其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有待加强。本人在借鉴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求对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学识有限,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特点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我国法律虽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作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立法上仍未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理论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理解不一。有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1];还有人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与交易”。笔者认为,所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得以确定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自愿将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这一定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用益物权变动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在立法上应将其界定为一种物权,这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础。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有力明证,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也完全符合物权的特点。此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操作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用益物权的变动行为。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始终不变,其性质仍然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不包括最终的处分权,因此承包人对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会改变。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性质。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积有限。为保护我国日益减少的耕地资源,实现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对于流转后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绝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权利转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

根据调查,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如下特点:

1、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结构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之下,土地流转的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

过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非农收入较高且稳定的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区和郊县,非发达地区的农民因为就业途径较少,家庭收入对土地依赖度高,土地流转情况很少发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现在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扩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龙江、河北等内陆省份。

3、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多种形式,大致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继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对于上述方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有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四种,其他方式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客观存在。笔者认为,既然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灵活地选择各种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多样化特点。

4、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的多样性

农村土地流转的利益分配正从过去“先有集体统一收入,再分配补偿给流转土地的农户”的单一形式,发展为集体统收统分、农户直接转包获取土地流转收入、农户入股合作经营、集体与农户共同入股参与分红等多种形式共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利益分配呈现多样性[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虽然已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过于笼统而简单,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其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其缺陷和不足显而易见”[4]。但我国法律在缺位的同时又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对流转主体资格、流转范围和方式等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支撑,加之现实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极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面临各种障碍、出现各种问题,如农民利益受损、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流转程序混乱、流转纠纷增多、土地资源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反而产生负面效应,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逐一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笔者现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产权规定不明确

土地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产权关系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明晰界定,导致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极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然而,我国存在三级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为乡(镇)集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掌握,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不明确。此外,农村集体同时扮演着土地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其职责规定不明确。由于土地产权关系混乱,导致各方的权责利不明确,使得各利益主体行为极不规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这种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直接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5]。

2、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

《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其他方式”规定不明确。“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种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创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从任何其他规定中看到相关的说明。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沿袭这种提法。笔者认为不妥,虽然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既有灵活性的一面,适应与时俱进的需要,但对广大农户而言,如果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确指引,必然会影响其对土地流转可能性的判断,从而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顺利进行。

第二、关于抵押方式规定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农村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允许抵押。此种规定很不合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动产、不动产所蕴含的动态经济潜能已经大大超过其静态价值。这些财产被过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发展[6]。既然我国法律已允许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就应该允许其可以进行抵押,这也符合担保法的原理。从新颁布的《物权法》依然不认同抵押的流转方式来看,笔者认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还没有改变,仍然觉得抵押风险性太大。这种想法,低估了农民的经营能力和对风险的估测能力,事实上“农民是理性的,他们并不保守,也不反对现代化。他们对价格有足够的反应,他们在行为努力上具有与其它社会阶层同样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7]。因此,我国的现实情况不是农民的市场和经营意识有无达到立法和政策层面的问题,而是农民手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无法扩大生产,进行集中经营。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允许农民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融资,从而促进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认同抵押这一流转方式。

第三、关于继承的方式表述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没有使用“继承”这一概念,而是变通地表述为“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而新颁布的《物权法》则对继承没有做出任何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立法上的失误,既然林地能够继承,为什么草地、耕地就不能继承?同一权利因客体不同而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禁止耕地、草地的经营权继承,会严重影响农民对土地的长期规划,不利于发挥其积极性。因此,从立法的同一性和着重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流转。

3、流转存在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互换则要求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转让要求受让方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且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入股则限定在承包方之间;转包则限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等。这些限制性的规定使得“农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8],导致一些缺乏经营能力而又想退出的农民可能被禁锢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经验、拥有先进技术设备的经营组织和承包个人则无法进入农地从事生产经营,从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户的种地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农业的市场化和规模化进展缓慢。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也极不合理,我国法律并未对同意的条件做出明确的界定,如发包人不同意,即使能产生高效益的转让亦属无效,这项规定极大束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现实问题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现实中各种不利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土地流转实践中运行不畅,面临诸多问题,现分述如下:

1、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极不成熟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场的支撑,健全的土地市场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从而促进农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转。但现实当中,我国的农村土地市场还只是初具雏形,极不成熟,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农村土地市场没有完备的地价评估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的估算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第二、缺乏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农村土地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土地流转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较大,土地产权还不能实现跨区域流动。第三、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完备的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保险机构和土地融资机构等。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极不成熟,导致土地供求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从而导致土地市场供求失衡;同时使得农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偏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市场化操作相当困难,因而严重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的流转。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侵权现象严重

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以权力剥夺农户的自主决策权,有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抑或作为政府决策者“政绩”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为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期地价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强制性的土地流转,势必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的“口粮田”、“机动田”,在本已分到各户的承包地中切出机动田,由集体甚至村干部个人掌握;三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互换等土地流转,多是自发性的流转,相互之间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的文字合同或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这就造成土地承包关系的混乱,致使土地流转工作无序进行。有的农户之间虽签有协议,但协议内容简单,标的物不明确,权利义务规定不清楚,违约责任不祥,易引发合同纠纷。此外,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较短而且极不稳定,流转双方大多约定为一年一变,使得受让方没有长期保障,不肯对土地作较多投入,只维持现状,生怕资金无法收回,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这都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

我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只能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将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化解失业、疾病等风险,“均等地占用土地并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资源是一种最有效的社会保障,中国农村现行票据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最典型的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9]。因此,在我国农村社会,土地依然承担着主要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土地的最低社会保障功能没有一个替代物,因此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轻易流转土地。由于不能使农民和土地有效分离,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流转发生纠纷的,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协调解决,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大多数地方政府或法院有关机构尚未形成处理土地纠纷的规范化制度,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与仲裁根据,另一方面,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规模却越来越大,许多程序不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纠纷,这二者的矛盾使得农村中许多土地流转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从而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利流转,也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如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极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现实中的问题,从而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亟待完善,这就要求: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快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同时,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引导与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社会效益。笔者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集中论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土地产权明确是交易的前提,没有明晰的产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就会导致相关物质利益关系的混乱,农民的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明确土地产权,就是要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其关键问题是要统一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取消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分化现象。具体做法是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是村集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具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农民的共同意愿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最适宜充当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法律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权人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他组织因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不便充当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代表。鉴于农村土地产权的重要性,笔者强烈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农地产权法》来确立合理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稳定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以加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2、修改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规制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规定。法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其实质是对农民行使土地权利的一种干预,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既然已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物权,就应该赋予农民相应的支配权,“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10]。立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限制的本意是考虑到农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农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转让土地的风险性太高,容易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既低估农民的经营能力,也不符合社会实际,农民是理性的,他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农民的就业途径更为广阔,收入来源也日益多样化。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也日趋松散,依赖土地而生存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因此,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做如此严格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只会造成土地流转的成本过高,导致土地的闲置,阻碍土地流转和土地效益的发挥,进而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废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从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农地抵押权。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基本持否定态度,这与物权属性不相吻合。农地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进入市场,既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更延缓了农村信用市场的发展,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对融资的极大需求不相适应。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物权人对其权利在效力上具有可处分性。因此,我国法律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抵押权。

(2)要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继承的方式进行流转。从保护耕地、鼓励承包人对土地持续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利大于弊。考虑到社会公平,为平衡农户间的利益及农村集体的利益,可以采取继承人与发包人签订新的合同方式,适当增加新承包人的义务。在具体设计时,可作如下规定:第一,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时,应当首先遵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还要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农地管理的规定。第二,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可优先于非农产业的继承人分得农地使用权,对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财产。如其他财产不足其继承份额,可以进行金钱补偿,由在村继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继承人均为非务农人口,除非该继承人自此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将同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上的分割,否则会导致农地的零碎化。如果继承人有两人以上,并且被继承人拥有多个农地使用权,则在保证使用权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则对未分得的继承人折价补偿,对于多余的地块或无法分配的情形,则由继承人共有,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卖或折价。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可以以继承的方式流转。

(3)其他流转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确,同时,我国法律还应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采取多种方式流转,如入股、出典、委托转包、家庭联产承包合作经营、交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他人代耕代种等等。

(二)加强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

1、加强政府的服务与管理职责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作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责。笔者建议设置专门的职能机构如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或管理委员会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能可设定为:在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符合流转条件的农民实行土地流转;规范操作程序,指导农民依法签订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书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详细登记流转农地的面积、位置、质量、等级、价格与期限;仲裁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监督流转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等;为农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12]。

2、规制政府行政权力、保障农民权益

在明确政府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的同时,对于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必须予以一定的规制,以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通过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体系将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纳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为了更好地督促、规范和方便政府部门行使职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合理地流转。笔者建议各地方立法机构,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政府部门的指导、服务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从而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如前所述,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市场极不成熟,其市场功能还不能很好的发挥和体现,那么如何培育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呢?笔者认为,除了要建立规范的土地产权制度,明确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直接交易主体之外,现阶段必须作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着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设。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格机制而言,要实行公平地价制度,运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相协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准地价,由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机制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要建立包括咨询、地价评估、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制度,并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保险等工作;就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应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即由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地价评估单位和评估师评估地价,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审定。

最后,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活动公开化、契约化、货币化,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约束、金融约束、产权约束、内部责任义务约束等。

2、规范流转程序

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极不规范,流转纠纷日益增多,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稳定和发展农村经济,必须建立相应的机制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针对农村社会土地流转现状,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第一,修改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在合同法里边增设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名合同,明确规定流转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定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合同条款予以明确规定,以供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予以借鉴,同时法律应强制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把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设立合同备案程序,即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必须报专门的职能机构备案,如果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不适当的地方,职能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对其进行补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立监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机构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进行合法监督,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是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对流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统筹安排,重新就业,以减轻市场经济竞争对部分农户的冲击;二是建立多层次的相互联系的农村保险基金,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形成涵盖整个农村的灾害补偿体系,保障农户具有再生产经营的能力;三是逐步建立以集体和农户自我保障为基础,政府予以一定扶持的社会保障机制,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村社合作医疗和经济互助会等群众急需的互助保障组织,促进农民医疗、养老、互助等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四是对残疾人、五保户、贫困户等特殊人群进行多层次的扶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后的后顾之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