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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资产管理

时间:2023-09-14 17:45:12

互联网资产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固定资产;集团医院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目的技术,如同蒸汽机和电力一样,能够和任何行业进行紧密结合,产生巨大、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医疗机构必须主动拥抱互联网,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提升医院竞争优势。“互联网+”互与传统的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方式相融合,将产生化学反应和放大效应,形成全新的生态和模式。

一、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工具落后,信息化水平较低。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工具是依靠手工记账或计算机单机辅助管理,这些都存在程序繁琐、重复工作、流程长、反应迟缓、凭证单据难以保管和查询等问题,使得管理与使用情况脱节。同时,较低的信息化水平,以及没有一个联网共享的资产管理平台,致使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无法掌握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实时情况,造成固定资产账账、账物、账卡不相符合。

(二)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固定资产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申请到投入使用,再到实物管理,不是由专业的、单个部门进行管理,而是牵涉到多个后勤管理部门。众所周知,后勤管理部门员工素质参差不齐,学历职称普遍较低,缺乏专业水平,难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固定资产使用科室也敷衍了事,指派缺乏经验的新来院员工兼职资产管理人员。

(三)区域分布广,资源分散。集团医院固定资产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分布广泛,从地域上看,分布于市区内各个不同行政区域,有的分院还建立在其他城市,巨大的空间距离严重拖累了管理效率。而从管理权限上看,又涉及多个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财务处、设备处、总务处等,在各院区中同步设置这些管理部门,重复的建设导致资源浪费,也使资源难以集中调度,集团资源共享优势难以突显。

二、“互联网+”在集团医院资产管理的应用创新

(一)良好的管理机制是推进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保障。“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它不会自己运行,只有在良好的管理机制指引下,经过人的实施,它才会发挥作用。医院由院长牵头,成立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资产管理办公室),自上而下加强组织管理,形成专职机构,分工明确,责权利分明,促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卓有成效推进。财务处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综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协调和价值管理工作。设备处主要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处理资产的调拨、报废、盘盈盘亏等事项鉴定和审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全院清产核资,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使用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指定1名高年资组长作为本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申请、调拨、使用情况上报、报废处置等相关手续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盘活固定资产,防止资产遗失。

(二)数字化信息化是集团医院资产管理的基本手段。固定资产涉及的采购合同、维保合同、发票、科室领用单等重要凭证,采用快速扫描设备扫描生成JPG,转换成数字化存档,按照院区、月份和入库的资产编码等信息进行统一命名保存,既节约保管空间,也实现用久性保存,更是实现可快速查询。同时通过院内OA网,实现固定资产的申请、使用情况上报、调拨、报废等流程申请全天候、跨区域办公。通过微信小视频、绘声绘色等视频制作软件,制作一系列的固定资产申请、使用、维护、报废、调拨、管理等操作指引和管理注意事项简易视频,存放于医院信息服务器中,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跨空间、全天候可访问查询;同时上传到云盘等第三方存储空间,通过账号和密码登陆可访问查询,实现移动办公。互联网+的应用,使得合同、发票等数字化信息,以及操作指引视频等数据,能够快速传播,实现资源共享、流程优化,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减少差错,科学化管理。

(三)高效的工作团队与协作交流是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前提。根据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必须选派经验丰富的员工兼任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协助科室主任或护长(资产第一责任人)统管全科固定资产。作为三级甲等医院,职工普遍受过高等教育,综合素质高,为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智力和资源保障。由医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成立全院资产管理员微信群、QQ群,以及微博平台,三方齐发力,线上线下互动,跨越集团医院先天的时空限制,快速实现资产管理员之间的协作交流,促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

(四)集约化管理是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方向。集约化管理是集团型医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集团医院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各院区、科室之间很少存在医疗资源之间的流动,这样就可能造成一些医疗资源的浪费。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建立全院资源统筹系统,进行统一配置。同时,对不必要的工作流程做出删除、压缩、整合、外包的改革,通过管理和服务流程的再造创新,从根本上消除多余的成本支出,使固定资产管理取得最佳的集约化管理效果。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扁平化优势,极大的缩小管理时空,增强应变能力。撤销各院区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办事人员,通过互联网桥梁进行垂直管理,由集团总部直接对接使用科室,使固定资产的集约化管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精益持续改进是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动力

精益源于制造业,但又超越制造业。“精益”的核心内涵即以价值为出发点,通过在流程设计上的取舍,避免浪费,进行持续改进,并最终实现管理效率的提升。“互联网+”作为一个新事物,发展必定经过由小到大,由弱变强,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医院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和使用部门三方相互配合下,运用精益理论和工具,对“互联网+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进行重塑造,剔除了传统管理中的累赘和不合时宜的内容,实现了固定资产管理效率的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永远都有不断提升的空间,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永远都有不完美的地方,我们应用精益哲学,持续改进,并最终实现管理效率的提升。

四、总结

“互联网+”促进集团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向高效率、标准化、科学化发展,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和监控,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同时让临床一线医护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做救死扶伤的本职工作,花更少的时间就能解决资产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马云,曾鸣等.读懂互联网+[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Ⅶ

[2],王潇雨等.互联网与医疗能擦出哪些火花[N].健康报,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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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边红军.浅谈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J].科技视界,2014(13):268

[6]谭志伟.医院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J].现代医院,2014,14(04):137-138

第2篇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中国快速兴起,受到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广泛关注。据艾瑞咨询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报告,截至2014年底,中国的P2P借贷规模达到2 514亿,移动支付规模已近6万亿,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作为互联网技术创新与金融业融合形成的“互联网+”新业态,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助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资金配置方式,形成了新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了创新创业活动和中小企业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驱动力。但互联网金融也具有内在的风险特性,“e租宝”等P2P平台风险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上的不足。为此,需要以理性的态度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形成和运行机制,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监管工具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征,并主要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透视互联网金融,以期对互联网金融现象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理论解释,进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提供政策启示。

二、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评述

现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庞杂,对其研究线索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领域。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定义和分类

研究一种新的现象,逻辑起点往往是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义和分类,明确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互联网金融,首先要回答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对此,多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例如,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可以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实现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具有革命性的新型金融。对于实践中究竟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金融,一般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也包括各类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新型金融活动形成的新型业态。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包括后者,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类模式:网络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或p2p理财、股权众筹;除此之外,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还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的网上业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等业务(谢平,2014;施青华 等,2015;魏明侠 等,2015;郑联盛,2014)。

2.为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

许多研究基于中国金融发展现状,探讨互联网金融为什么在中国兴起。现有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深化理论(或称金融抑制理论、金融发展理论)。McKinnon(1973)和Shaw(1973)等强调金融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银行体系强大、政府对利率进行管制、金融市场发育不足等。许多学者从我国存在的金融抑制问题出发,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丰富投资品种方面具有更多优势。例如,曹凤岐(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主要因为传统金融服务的落后和供给不足,传统金融市场的高度管制以及对于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盲区,使互联网金融作为市场新进入者有了存活的机会;王海军等(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一种普惠金融、微金融服务;关伟和蒋逸(2014)将互联网金融兴起归结为中国金融的二元结构或制度性摩擦;李国英(2015)认为除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众筹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冲击外,电商类、社交类、搜索类理财服务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色,这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在服务长尾端小微客户群体上的优势。

3.互联网金融能否取代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功能

一些研究基于金融功能理论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功能进行探讨。金融功能理论最早由Merton(1993,1995)以及Merton和Bodie(1995)提出,认为金融体系有6方面基本功能:支付结算功能、募集资金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和处理信息不对称及激励功能。对于互联网金融是否完全实现了上述六大功能,学术界开展了广泛的讨论。吴晓求(2015)认为,互联网与金融在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4方面具有更大耦合性,互联网金融对于提升金融体系该4方面功能具有积极作用。赵洪江等(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在物理形态、资金周转速度、市场结构、投资策略、信用评估方式、竞争策略等方面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并未改变金融体系的6大功能。曾刚(2013)认为,凭借在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能更有效发挥金融体系的功能。李鑫和徐唯?觯?2014)认为,基于实体经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可以在转移资金、风险管理、支付体系、归集资金、提供信息等5方面提升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

4.互联网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如何实现金融的基本功能,现有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将互联网金融看作金融中介,基于金融中介理论阐释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张杰(2001)梳理了关于金融中介存在性的4种主要观点:一是金融中介通过规模经济、分散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降低了个人进行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Gurley et al,1960;Benston et al,1976);二是金融中介通过恰当的合约来行使代理者和监督者职能,降低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Leland et al,1977;Diamond,1984;Gale et al,1985);三是金融中介降低个体参与成本,金融市场对个人专业化知识程度要求很高,个人参与必须支付一定的学习成本,而金融中介的专业能力降低了个人的参与成本(Allen et al,1998);四是金融中介提供了动态的金融增值服务,增加了储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价值(Scholtens et al,2000)。现有许多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优势。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于由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生成的信息是一种公共信息,可以低成本地获得,大数据、云计算等工具对海量信息的处理效率大为提高,扩大了交易可能性集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搜寻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在提供增值服务方面优于传统金融机构;但并未降低对参与者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即参与成本并未降低。关伟和蒋逸(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在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都有优势。汪炜和郑扬扬(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降低了经济主体对金融产品的搜寻成本,但存在较高的监督成本,需要通过专业的金融中介承担监督者角色。

从上述文献梳理可以看出,尽管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具体现象的评判众说纷纭,但正逐渐形成一定的共识,主要在于4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正在成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二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从需求方面看是由于金融抑制造成的金融体系发育不完善,从供给方面看在于其实现了金融体系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三是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如第三方支付对应支付结算功能,P2P网络借贷对应资金配置功能,股权众筹对应筹集资金功能,等等;四是企业开展特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成为互联网类的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中介与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相比,根本优势在于其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

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忽视了金融中介与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一般认为,金融市场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出发,对传统ArrowDebreu模型(Arrow et al,1954)的无摩擦经济假定进行修正,进而论证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但互联网技术使得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者使用信息和传播信息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经济更加趋近于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一般均衡状态。可以想象,理想状态下每个互联网金融平台都相当于一个金融资产交易所(霍学文,2015),进而整个互联网成为一个“泛在”的金融市场,此时金融交易不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本身具有促进金融脱媒和生成新金融市场的功能,这是互联网金融活动兴起的重要原因,但互联网在不断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并形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同时,也在挑战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存在基础。当然,ArrowDebreu模型描述的无摩擦经济在现实中还未能达到,互联网金融可以被视为一种向理想状态过渡的中间形态,互联网金融机构仍有一定中介属性;但如果只关注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而忽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市场的功能,则难以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市场及制度的冲击,也无法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全面的政策建议。因此,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市场更能体现其发展趋势和本质特征,这就需要从不同的视角考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广义资产证券化:基于金融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研究视角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狭义资产证券化和广义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类金融交易工具,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以及担保贷款凭证(CLO)、担保债权凭证(CDO)等。何小锋和黄嵩(2002)提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概念,他们认为,广义资产证券化可以包括一切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行为,具体地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形式。实体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企业以其拥有的实体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 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就是把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而现金资产证券化主要指以现金购证券的投资行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是基础资产重组、设计SPV(特殊目的实体)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以及信用增级机制等。广义资产证券化理论侧重于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角度解释金融活动,可以为我们从金融市场制度发展及其设计的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提供借鉴。

从历史上看,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与互联网金融相似,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在证券交易系统中广泛应用,使得大规模数据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对复杂金融资产定价和实时交易成为可能。两个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是:1971年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价系统(NASDAQ)的成立,实现了交易所的电子化交易;1978年美国市场间交易系统(Intermarket Trading System)的推出,使得所有经纪商可以通过网络访问全美所有证券市场。由于期货、期权等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对基础资产价格变动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基础证券价格变动带来的衍生品价格波动十分剧烈,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进步又推动高频交易、量化投资等证券交易产品的形成。另一方面,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积累的信贷资产快速膨胀,各国普遍加强对银行资产质量的要求,而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监管,将表内业务表外化,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例如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用风险资产加权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AA级证券被赋予20%的风险资产权重,而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这使得商业银行有动力不断设计新的证券化产品以符合监管要求。对此French & Leyshon(2004)用两种金融脱媒来解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种是由于新的金融市场出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可获得性提高,不必求助于原有的金融中介而带来的脱媒;另一种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进行业务创新,或是评级机构等服务市场交易的中介发展带来的脱媒。第一种脱媒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市场创设,第二种脱媒则主要是适应金融市场制度的变化。

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看,可以从互联网金融技术进步和证券市场制度创新两方面找到原因。从技术上看,互联网的普及、移动通信工具的广泛应用构建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从制度上看,在金融市场中成熟的广义资产证券化机制在互联网空间得到了具体应用。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是一个逐渐传播和普及的过程,而互联网金融直至最近才在我国兴起的事实,从制度上解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加重要。金融抑制的存在导致我国银行体系过于庞大,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在现行监管制度下得不到充分释放,形成潜在的证券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在长期金融抑制环境下流动性过剩导致的金融脱媒或证券化的反映。2009年经济刺激计划中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剧了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但由于银行监管制度所限,一些经济部门资金需求仍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了大量影子银行业务,许多银行业务通过与信托、券商资产管理、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合作,打包成为证券化的理财类产品完成,但由于缺少足够大的市场交易空间,仍然十分有限。从图1所示的我国社会融资规模构成看,目前除去高流动性的企业债和非金融机构股票外,信贷和票据类资产一直占据我国社会融资规模绝大部分,尽管2009年以后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社会融资规模的 80%以上,其中人民币贷款一直占一半以上。这些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

目前场内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存量金融资产流通的唯一渠道,但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快速增长的交易需求。从图2看,我国人民币贷款规模增长与资产证券化规模严重不成比例,造成金融资产“堰塞湖”,也积累了大量系统性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将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从线下转到线上,提供了金融资产的场外交易渠道。在线下,供求双方交易要通过金融中介完成,但在线上处处皆有市场,任何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个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控制和对互联网信用信息的利用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更多的是作为证券化产品的销售渠道,且其在这方面的作用大于银行类金融中介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兴起是一种以互联网应用为基础、以证券化产品大量出现为典型特征的金融深化和市场化过程。

四、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解析

1.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看三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1)P2P运作过程的证券化

目前P2P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规模最大、具体模式最为复杂的领域,也是风险日益暴露的领域。表1是国内学者对P2P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分类,这些P2P运作模式均可以从资产证券化角度考察其特点。

第一,从法律形式上看,借贷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尽管有的P2P平台机构提供隐性担保,但多数以服务顾问费用形式收取,形式上不介入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平台成为以个人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个人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个人拥有的工厂、房产、企业股权等),也包括无形资产(个人的知识、技能、信用等)。

第二,从产品形式上看,多数P2P理财产品做成利率、期限、份额固定的标准化的投资标的,与银行存款带有一定的支付功能相比,P2P理财产品具有更强的投资属性。与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多数P2P允许投资标的在平台内转让,此时P2P平台成为证券交易的二级市场。红岭创投发明的净值标的模式,允许以投资人的投资标的净额为基础发标借款,也可以看做在平台内创设了一种以个人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衍生证券。目前净值标的模式为许多P2P平台所采用。

第三,从合作方式上看,一些P2P平台采用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形式。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这类金融机构往往是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受监管限制不得吸收存款的“准金融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例如陆金所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有利网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等。从金融中介视角看,此时P2P平台是这些准金融机构销售渠道的延伸,但也可看做是准金融机构将无法进入其资产负债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平台,此时的金融机构转化为金融市场中的信用增级机构,但与一般的信用增级机构不同的是,其对基础资产(即借款人)的选择具有较大话语权。

第四,从运作模式上看,一些P2P平台将债权转让作为基础的运作模式,实质是债权资产的证券化。宜信是这类P2P的典型,在宜信平台上的投资品都是经过转让的债权,是将个人债权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2)股权众筹与证券发行

众筹(crowdfunding)是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展示自己的项目并筹集资金的活动。一般意义上的众筹是指股权众筹,即项目成熟后注册成为一个公司,众筹而来的资金份额换取公司的股权。众筹最终形成可交易的公司股权,因此可以将众筹视为一种证券发行。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形成的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在不对投资者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一个项目在互联网上展示,就是面向不特定投资者的证券公开发行行为。

(3)网络第三方支付与现金资产证券化

支付体系是网络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对支付体系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是降低资金流动成本,二是降低现金与证券资产的转换成本。对应目前网络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模式:一是纯网关模式,只是提供支付通道服务;二是账户支付模式,以账户中现金资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如阿里余额宝、腾讯的财付通等。现金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是最大限度地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同时又提高了资产的收益水平。现金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互联网时代才有的产物,网络支付也不是唯一的现金资产证券化形式,比如商业票据就是一种现金资产证券化的产物,它既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又内含利息收益,还能以贴现方式质押融资。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往往与P2P网络贷款、众筹等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结合起来,成为全社会现金资产证券化的通道,提高了全社会的资产证券化率。

2.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看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

一项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包括资产重组、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过程,现有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尽管具体运行模式不同,但最关键的也在于这三方面的过程。

(1)基础资产的选择

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处理效率更高,一些在实体金融市场中无法估值的基础资产可在互联网上形成公允的市场价值,因此互联网金融市场包容性更强,基础资产形式更加多样。比如:作为金融资产的不仅有一般生产经营类资产,还包括个人资产,如P2P模式意味着个人资产的证券化;不仅盈利的项目可作为基础资产,非营利项目或未盈利项目也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例如宜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的公益众筹项目和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未盈利的创业项目,对于后者而言也是一种风险投资的证券化。在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理论上凡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或正在被证券化。比如: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有巨量现金流,以这些现金流为支撑,电商企业很容易转型或拓展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而乐视、小米等企业,也可以凭借其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大量现金流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平台。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要求证券化的资产与母体相对分离,获得相对独立的财务和法律地位,以避免被纳入母体的清偿资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完整,破产隔离还没有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项目上实现。例如,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企业向个人借款,但目前P2P项目大部分采用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方式,较少有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主要原因是自然人天然具有资产独立性,可自然实现破产隔离,而企业需要复杂的信息披露来证明资产独立且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破产隔离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模式非常重要,一些运行不规范的P2P机构将投资资金归集使用成为资金池,无法实现破产隔离,容易造成客户资金被随意支配从而引发风险。

(3)信用增级机制

目前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担保,一部分P2P模式和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众筹模式中,贷帮众筹引入了担保机制。P2P模式中,有的P2P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如红岭创投;有的引入其他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如陆金所是平安旗下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两种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前一种模式(平台运营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保证单个借款人的资金安全,但随着平台上资金规模扩大,坏账风险越来越多,运行机构承担的连带偿付责任越来越多,如果控制不当,平台运营会受到影响,形成平台内系统性风险;后一种模式借款客户主要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当于以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为支撑发行证券,在借款人数量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自身的信用本身就是问题。因此,发展真正独立的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久之计,其中既包括提供担保的专业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也需要引入评级机制对P2P产品或众筹项目进行评级。

五、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及政策建议

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进步”(Lipsey et al,2005),其作用不只是提高某一行业的生产效率,而是深刻影响整个经济运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新业态,但与其他“互联网+”业态所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简单的“互联网+金融”,而是在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的重构和广义资产证券化过程,它重新定义了货币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新的配置方式,从而更加深刻地改变社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经济运行模式。我国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起步晚于商品市场化改革,金融市场仍然面临许多制度障碍和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可以对金融市场改革起到催化作用。由于市场改革同时影响需求和供给,因此一个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既有助于扩大有效需求,也有助于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驱动力。尽管目前现有的P2P等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出现一些风险,但在既定制度和技术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停止,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将促进现实经济不断地向无摩擦一般均衡市场状态演化。因此,理性的态度是把握广义资产证券化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做好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研判,制定相应监管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进行展望,需要的不仅仅是关注互联网金融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情况,而是要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建立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促进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效率提升的制度体系。

1.鼓励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跨平台交易。互联网作为一个市场存在,活跃的交易是其生命力所在。在互联网上出现的广义资产证券化品种会越来越多,如何实现这些资产的无障碍交易关系到未来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长期生存。目前债权交易已经在许多P2P平台上进行,但交易还不够活跃,跨平台的资产交易还比较少。随着网络空间制度规则的完善和交易成本的降低,要打通平台间的交易通道,可考虑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所,允许各P2P平台之间、P2P产品与众筹产品之间跨平台交易。目前国内已有这方面的探索,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联合蚂蚁金服、恒生电子等发起成立“网金社”,成为我国第一个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二是多渠道促进无形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金融市场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发现难以估值的资产的潜在价值,因此将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证券化将是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一般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知识产权、商誉等,广义的无形资产可以包括个人信用、知识、声望等,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起步。2015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提出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个人无形资产的证券化方式更加多样,对于一些未盈利的个人创业项目,众筹是一种形式,而以项目众筹知识模式(例如智筹网,在互联网上帮助解决创业项目的问题可换取新公司的股份)是另一种形式的个人无形资产证券化。无形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挖掘“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的价值,从而鼓励创新。

三是丰富和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中介服务。目前服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专业中介服务还比较少,有待丰富和完善。比如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展独立第三方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给出参考价值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推荐股权众筹产品的承销机构、为投资者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顾问咨询的机构等,这些中介机构既要具有专业化的金融市场服务能力,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要互联网化。

2.建立基于市场功能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同,机构监管偏重于资本充足率和机构内部风控体系的审慎监管,市场监管更强调以信用为基础的制度建设和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从前述分析可知,在市场视角下,可以使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内在的统一性。考虑到我国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因此在设计监管框架时,既要考虑各类模式不同特点,又要加强监管层面的统一协调。例如,从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看,对P2P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平台运营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监管,监管部门为银监会。但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视角看,P2P模式更具有证券化的特点,由负责资本市场监管的证监会监管,或建立银监会、证监会紧密协调的监管机制,更符合实际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也有将P2P作为证券行为进行监管的倾向。例如,美国的P2P机构需要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接受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英国将P2P视为债权众筹,与股权众筹一样受FCA(金融行为监管局)的监管(王达,2014)。

第3篇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现有金融体系带来了冲击与改变,为金融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特质也使其面临着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为金融行为,而金融行为的内核则是对信用进行风险定价。探究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驱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用风险 担保机制 内部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简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互联网参与主体间交互式联系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逐渐走进民众视野。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虚拟化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的主要金融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P2P小额贷款、项目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服务、门户线上金融服务及线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于第三方线上支付服务,并逐渐向吸取资金、合作贷款等业务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虚拟化特点、小额化特色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操作虚拟化、业务门槛低、交易成本低、专业要求低等特点,其体系下的产品与服务更容易赢得普通民众的青睐,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较大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向资金吸取、贷款发放、第三方支付领域辐射,而这三类金融服务是传统银行业务体系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服务,尤其是银行业务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市场优势带来了很大冲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推进对利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以及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驱动作用,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此外,互联网金融虽然以互联网平台及信息技术为发展基础,但其本质是承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台,而不是互联网技术,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仍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与平台性特质,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维度的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成因

(一)担保体系不完善

担保体系不完善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成因之一。由“余额宝”、“百度百赚”等产品引领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具有在短期内快速吸取大额资金的特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购买门槛低,交易程序简便,交易费用低,发行平台受众基础好,这些产品在营销与发行上更容易与目标及潜在目标客户群体形成对接,快速构筑起信息循环平台,因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能够牵制大额资金,如余额宝的资金规模一度飙升至5700亿元。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方则不具备如传统商业银行一般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与刚性兑付能力,难以为规模如此庞大的资金链条匹配相应的担保体系。除产品设计与发行方外,政府、金融机构、个人、现有担保机构均难以为其提供与之相契合的担保保障体系,使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二)内控机制不健全

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在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上,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大额资金的杠杆效应,内控机制不健全将引致较大的信用风险。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多将吸取的大额资金投资于货币型基金,其本质为理财产品,却具有刚性兑付特征,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互联网金融产品普遍具有以新还旧的资金链模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机构在不具备体系化、战略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条件下,大量进行此类操作,很容易造成类似“资产池”效应的信用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为体系化的金融服务行为,而并非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资源。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内核为信用风险定价,而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虚拟性特质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致使互联网金融产品体系暴露在更大的风险敞口中。P2P和众筹项目是两类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虽然此类产品可依托互联网资源整合平台快速对接参与主体,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但受制于受众群体专业知识和项目考核虚拟化瓶颈,此类产品的债权主体很难通过传统的尽职调查、项目考察等方式综合研判项目价值,进一步拉伸了信息缺口,致使产品信用风险大幅提升。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基本策略

(一)强化外部监管

强化外部监管是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策略之一。针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特点,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设计顶层监管机制,将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更强的制度保障,引导其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担保与风险预警、管理机制,从整体上规范资金链运转,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产品信用风险。

(二)健全内控机制

健全内控机制可从内部形成支撑优势,从而完善产品现金流链条,使信用风险更加可控。在实践中,应引导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完善产品设计与发行环节,在有效对接受众群体的基础上,强化产品现金流循环设计,做好资金流动性管理。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应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建立内部管控机制,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合理匹配现金流预期,规范项目选择,避免大规模资金缺口的产生,从产品层面管控信用风险。

(三)完善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整合优势,构筑以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为对象的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对增强信息透明度,降低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将与金融行为有关的基础信息均纳入数据库,使信用管理信息辐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主体信息、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财产持有、薪酬信息、项目主体财务及关联信息等要素;另一方面,要结合互联网数据管理优势,构筑跨区域信息交流平台,优化操作模式,保证信息时效性,形成交互式的信用信息管理循环,从而削弱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吴灏文,陈国斌,迟国泰.网络银行信用风险浅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王锐.关于加强网上银行监管的思考[J].福建金融,2006(01).

[3]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武汉金融,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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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应特别关注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传统金融最典型最具杀伤力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则是传统流动性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延伸和变种。在互联网金融初级发展阶段,流动性风险尚未充分显现,但多方面情况显示,一些风险因素正在滋长。

一、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及生成机理

关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目前尚未见权威定义。可从互联网金融和流动性风险两个端面加以识别。前者,按照《意见》所给定义,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两者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后者,按照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定义,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其终端表现为挤兑。由此,可将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指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以及投资群体无法按预期期限和收益标准实现资金与资产转换的风险。其关键点是理财资金和债权资产的匹配在数量、时限上形成不合理错位,导致预期收入受到损失。

互联网金融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经营的金融活动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经营的金融活动,本质仍属金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承继了传统金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基因,其生成机理与传统金融高度相关,但又与之有别。

(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流动性风险生成的特殊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在金融流动性方面,互联网的作用尤为突出,其产生的正、负效应,恰如锋利的双刃剑。

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抑制作用。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无界拓宽全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渠道以及实现大数据获取与分析的先天优势,与金融体系功能的支付清算、提供价格信息、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四大功能形成有效耦合,呈现扁平化和高效透明的中介形态,对抑制流动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一是提升投资合理性。借助大数据支持,投资机构可通过对用户行为习惯的分析进行流动性管理。投资者也可借助互联网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投资合理性。二是扩大投资多样性。借助分析工具,投资机构可在精细分析供需双方及经济环境的前提下,设计多种金融产品备选,从而扩大了资金与债权匹配成功的概率。三是降低集中变现的冲击。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众多,单体投资量小,资金零散,即便出现集中赎回,对投资机构的冲击也相对较小。

另一方面是它对流动性风险的促进性作用:一是虚拟性叠加增大金融规律的不可测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实为虚虚联袂。金融是货币的虚拟化,按货币的实物金属信用的三种存态逐级替代并趋向符号化。当其进入投资领域,则表现为股票、债券、基金等更高一级的票据凭证。它们的流通及转换,形成某种不以人为意志操控的独特规律。而互联网是再虚拟,将实体信息化数字化。在金融领域,它将有价票据变成纯数据符号或代码,甚至抽象成电子货币。两者的融合,形成以抽象为底数、虚拟为指数的虚虚结合。抽象层级增加,运行规律更难掌握。二是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及信息泛滥增大了错误投资概率。金融创新与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会扩大投资选择,但新增品种难免鱼龙混杂,难以评测其效益。而互联网在增加了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派生出庞杂的信息,致使信息噪音淹没真实有价信息,造成新的信息不对称,增大错选的概率。三是短贷长借强化期限错配的难度。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平民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该端位整体素质偏低,盲从性强,其财力基础和回报需求相对有限,快速趋利心理预期强,侧重短线,加之赎回门槛低,赎回随机性强,形成对资金与债权的期限错配非常不利的态势。四是操作便捷、供需同步上升,增大了挤兑发生可能性。互联网的显著优点是服务便利、操作便捷,常态下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但若进入非常态,也为众多投资者同步集中变现提供了方便。另外,互联网将资金供需双方聚拢,刺激两侧同步增长,虽然扩大了投资选项的范围,但也因此加大了不合理匹配的可能。变现能量经网络在某时间节点聚合,将生成可怕的挤兑压力。五是保底条件先天不足,提高风险等级。传统金融机构受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以及存款保险等制度保障,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设置了保底线。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缺少对短期负债和未预期到的资金外流的应对经验和举措,一旦出现不测,将使流动性风险筑成高危堰塞湖。

(二)影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生成的主要因素

影响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与传统金融基本相同,但内涵、权重、强度及途径等发生了变化。

从金融市场小环境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主要表现为掌握、分析投资供需双方情况,生产金融产品,吸纳、储备和管理资金,管控资金流动,评估和管控风险等能力。二是金融产品的品质。主要表现为投资项目、理财计划的合理性、获利可能性、安全性。三是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投、融资者的数量、素质,投资心理和能力,融资动机和能力,以及获益预期等因素,往往影响资金与资产匹配的程度。四是投资资金流。主要表现为投资体量、流向、获利预期、集散度等,这些要符合资金与资产匹配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五是市场的品质。首先是市场透明度,表现为金融从业机构、投资者、融资企业、政府管理机构等是否对客观情况能真实、完整的掌控。其次是市场信用度,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讲求诚信、严守契约精神。再次是市场道德法律水平,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做到奉公守法,令行禁止。六是技术水平。主要表现为网络系统技术先进性、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等。这五个方面的品质和水平越高,风险越低。

从金融市场大环境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金融政策和货币投放量,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三是融资企业运营状况。

(三)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现阶段潜伏领域

《意见》明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其中,有的属于投融资性质,直接内含流动性风险;有的属于商贸服务性质,但因其管理资金流庞大,亦存在诱发流动性风险的潜能。

一是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管理和财富管理发挥资金周转作用,有的兼具理财功能,与投资实施捆绑。运营中往往造成资金短期滞留。如果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造成资金挪用。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将引发支付危机,触发流动性风险。

二是网络借贷。以P2P为典型模式的电商小贷属于投资中介,发展迅猛,因所涉及单项资金量和资金总量有限,目前主要是违约风险,但其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不可低估。风险将来自资质不全的从业机构违规运营,一边放贷,一边将自身债权切分出售用以吸金,倘被不法分子利用,当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转让债权,即演变为非法集资。同时,因融资抵押物匮乏或变现能力差,加之资金流向控制手段不足,追偿机制和补救措施不完善,易出现流动资金、信用风险双剑高悬。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量吸金、却难以放贷时有发生,还有不少P2P贷款平台和信托公司合作,运营信托产品,也难以保证项目和资金来源精准匹配。因此,P2P公司很有可能出现资金池,集担保、借贷于一体,为非法集资开创条件。

三是股权众筹融资。其运营模式与网贷一样,也是资金与资产不经资金池直接匹配,但融资需求整合度较高,投资在同一平台内的选择度大,对项目的合理匹配性更好。但短贷长借特点仍存在,期限不合理错配的可能性同样不能排除,也有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

四是互联网基金销售。这是目前发展最成熟最稳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入金融产品的营销,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呈井喷格局。但是,该模式潜藏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首先是来自自身的流动性风险。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规模增加,资金体量膨胀,身负的流动性风险同步增大。其次是来自周期性挤兑压力。互联网理财产品受客户结构和行为的影响,在节假日等重大赎回点上,遭遇短期大额赎回的可能性非常高。对基金公司而言,若赎回规模超出风险准备金或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挤兑压力即刻凸现。再次是来自传统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国内货币基金规模目前已超万亿元,但可投资品种少,超过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协议存款。当银行资产负债发生变化,或市场资金状况发生波动,协议存款需求也将随之波动,导致利率起伏,互联网产品可能面临集中赎回压力。

此外,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由于也涉及大额资金的积聚和流通,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隐患。

二、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现实成因及建议

根据互联网流动性风险生成机理,以及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可对此风险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做出预判。

(一)从业机构良莠不齐

《意见》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明确为两个大类: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

前者积淀深厚,基础坚实,管理规范,相对不易由网络因素诱发流动性风险,而且还可调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并成为抑制该风险的总阀门。但其内部尚存痼疾,如结构性、政策性问题,直接受宏观经济影响,隐存着传统流动性风险。因其已深度融入互联网,传统流动性风险很可能经过网络向其他方面辐射,加之体量巨大,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起到诱发或助推作用。

后者的主要特点是小、杂、乱。小指多以小贷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底子薄,经验少,整体品质低,调控流动性能力差。杂指从业资质混杂,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政府许可的企业或民间金融信贷公司,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乱是指其身处监管盲区,主体运营极易超越主营业务范畴,采取变相吸金、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网络博彩等非法行为。这些客观原因甚至包含某些道德风险,很可能成为流动性风险生成的催化剂。

(二)投融资者数量庞大

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有很大一部分加入到网上投融资行列,成为流动性风险生成能量的潜在输入者和风险结果的现实承受者。该群体主体是社会中低阶层,总体特征是低端化、非理性、家底薄、承受力差,一旦投资失败,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冲击社会稳定。

(三)资金流向缺乏管控

目前,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体量有限,但增幅迅猛,且向若干平台或产品集中,形成资金池。主要表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扩张,吸纳海量资金。这些沉淀了巨额资金、且与投资相通的资金池,本质就是流动性风险的始发地。从目前看,相关企业对资金池的管理比较严格规范,但其客户多以闲散游资注入,还随时用于消费支付,资金随时可能被赎回,导致期限错配的合理度失控。遇大型促销活动时,资金池极有可能面临巨额赎回,若不妥善应对,将导致基金折价兑现,收益下降,投资者信心受损,引发挤兑。

(四)市场信息扑朔迷离

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驱散了市场信息的匮乏式迷雾,但未彻底消除,又制造出遮蔽式迷霾,形成雾霾并存,使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一是来自知情权不完整。金融行业内幕信息泛滥,导致各层级之间信息知情权不对称。二是来自数据爆发式增长。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收集和辨识的时间与成本双高,虚假信息泛滥,数据专业性极强等,均可使信息异化为遮蔽物。三是来自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各项业务均于线上运行,全程全要素虚拟,失真度随之严重,从业机构、投融资者均难以获悉真相。四是来自信息壁垒。从业机构出于商业竞争本能,主观上需要封锁信息,彼此隔着信息藩篱,处于信息孤岛,形成信息的事实私有化和网络带来的金融泛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五)监管体系整体滞后

防范金融风险有赖于监管体系的完备。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膨胀明显超越监管体系建设,二者形成节奏差,造成监管与运营不能同步合拍,主要表现在法条缺失、监管手段和队伍不健全、地方行政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职能分工不明确等。监管不力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蜕变性、多样性和进化性等属性对监管具有天然规避能力。另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有其自主运行规律,与传统金融建立的监管体系对接不上。

(六)行业自律严重失衡

互联网金融虚拟化增强,使从业机构、投融资者之间构成利益共同体。但作为独立行为体,各具自主性,要实现无缝对接,除了要以法规、协议等实现他律、互律,还必须以道德为魂、以信用为本、以法律精神为基,实现高度自律。而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扩张速度明显超越三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形成精神文化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严重失衡。近些年,该领域大事件频发、从业机构大量倒闭,皆与此直接相关。

(七)技术基础亟待提高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卷;理财;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状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紧密结合,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和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融通资金、支付和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具体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性网络平台以及基金销售平台等〔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三个阶段。2005年以前是第一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帮助金融机构把业务搬到网上;2005年后进入第二阶段,网络借贷开始出现,第三方支付逐渐发展,特别是随着2011年人民银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快车道〔2〕;第三个阶段开始于2012年,但真正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是2013年,这一年,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以“天使汇”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全国第一家专业的网络保险公司获批,许多金融机构和券商也依托互联网,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网上创新平台地建设。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对规范问题的关注〔3〕。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数据表明其当前发展的蓬勃状态。在互联网支付方面,截止2013年三季度,全国共有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批,其中提供网络支付的有97家,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总金额达655万亿元;在网络借贷方面,截止2013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了600亿元,阿里旗下的三家非P2P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客户数量超过了65万家,累放贷款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125亿元;在众筹融资方面,全国共有21家平台,以“天使汇”为例,已累计注册入驻创业项目8000个,通过审核而挂牌的企业有1000多家,融资总额已经超过了25亿元;在金融机构创新互联网平台方面,建行的“善融商务”、交行的“交博会”、招行的“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的“电商快线”等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在互联网基金销售和理财方面,以“余额宝”为例,截止2013年12月31日,进行申购的客户数量已经突破4303万户,累计申购4294亿元,基金存量已达1853亿元。

二、调查样本的选取

调查主要集中在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发展最为迅速,风险影响面相对较大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领域。调查目的主要是掌握这一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普及程度,以及风险来源。

为体现调查的广泛性,在陕西省的西安、汉中、延安、宝鸡和安康共5个地市同时开展问卷调查,当场作答,当场回收,调查问卷共1000份,每个地市均发放问卷200份,收回200份。同时,为确保调查的科学性和代表性,调查对象主要选取年龄在25岁-45岁之间的金融消费者。

三、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调查样本的结构

从年龄上看,25-35岁人群占55%,35-45岁人群占36%;从职业上看,公司/单位员工占35%,国家公务员占22%,私营业主占17%,学生占75%,农业劳动者占5%;从年均纯收入看,年均5―10万元的占33%,年均3―5万元的占31%,年均3万元以下的占23%,年均10―20万元的占11%。总体来看,这样的调查样本分布,较为典型地代表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人群。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社会认知度较高。2013年以来,互联网理财产品热度上升极快,583%的金融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有所了解,非常了解的占14%,不了解的占28%。了解途径以网络宣传或亲朋好友介绍为主,分别占比372%和34%,电视新闻占15%,其他占14%

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普及率较高。436%的金融消费者已在互联网上购买理财产品,其中,719%的购买者所买理财产品占年收入的20%以下,但是仍有少数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高达年收入的50%以上。671%的消费者所购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以下,但是也远远高出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的主要原因是更加便捷,电脑手机可随时操作占30%,收益率高占32%,更加灵活,没有时间限制,随时支取占22%,安全可靠,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占91%,其他占69%。

三是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有51%的金融消费者认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不是很高,13%认为没有什么风险,36%认为风险非常高。仅有295%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注意到发行机构进行的风险提示。69%的消费者不知道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

(一)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目前所有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本质都是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为货币基金包装一个互联网外壳。与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同,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均不是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不受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约束,因此,对其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账户管理及信息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二)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时间短、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广度和跨界特征也使其开展的业务不适用所涉及行业的法律法规,这不仅会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也会最终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2013年探圳的网赢天下、武汉的中财在线和浙江的非诚勿贷等知名P2P互联网金融平台相继出现挤兑事件引发了流动性风险事件〔4〕。

(三)互联网理财产品注重收益率的宣传,风险提示较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产品不能宣传预期收益率,基金机构不能采用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但是,各互联网理财产品涉嫌违规宣传收益率,例如百度“百发”声称“团结就有8%”,华夏活期通宣称“12倍收益再加个0”,只片面强调高收益,没有进行明显的风险提示。调查显示,286%的购买者表示发行机构并未进行风险提示,418%的购买者根本没有注意到是否有风险提示。

(四)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调查显示,648%的消费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主要原因是看重其收益率高。但是,687%的消费者不了解互联网理财发行机构是否为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733%的消费者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635%的消费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并不高或者不存在风险,风险防范意识普遍较弱。

(五)网络信息技术存在风险隐患。与传统商业银行的独立性很强的交易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尚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不仅使投资者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其关联的银行卡等个人财产也存在蒙受损失的风险。

五、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建议尽快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及时将互联网理财纳入监管框架之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建立科学的准入、退出机制;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督促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构建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到传统金融机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角度,适时逐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征信平台;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角度,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行为〔5〕。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修订和完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二是加快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的制定,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三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建议司法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快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防范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交易带来的各种风险,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建议引入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由第三方审计评级机构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同时根据宏观经济背景下的各种风险因素及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加权平均,最终计算出不同产品的风险量化数值,据此数值对其产品风险评级进行一星至五星定位,并定期予以公告,促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规范化运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水平。

(四)加强对消费者风险防范宣传,引导正确理财观念。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等机构多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及时通过报纸、网络、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做好风险承受力评估,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投资基金、银行储蓄产品不同,了解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交易系统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外管的同时,必须对自身交易系统、数据系统进行及时升级和严格管理,防范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对交易系统的攻击,严格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及各类账户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刘士余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J〕清华金融评论,2014,2:3-4

[2] 陈敬民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若干思考〔J〕金融纵横,2013,9:13-15

[3] 潘静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企业服务创新探究〔J〕新西部,2013,20:75-76

第6篇

一、引言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1]。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2]。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截至2014年12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亿元,几乎是2013年的3倍[3]。目前P2P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万人[4]。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5];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 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6]。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7]。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胡剑波 等,2014)[8]。(2)P2P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9]。英国是P2P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10]。(3)“众筹融资”监管。2012年4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10]。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陈秀梅,2014)[11]。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12]。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Pitofsky,1998)[13]。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14]。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15]。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16]。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运用SCP分析框架[17]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的思路,如图1所示。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参见图2,按照P2P企业数和2014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壁垒与盈利性见图3。

从进入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因此中国P2P信贷市场回报低并且稳定(见图3)。可见,目前中国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18]。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19]。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如图4所示。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银行;电子化平台;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优劣势比较分析与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初探

收录日期:2014年6月17日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急速扩张,使得传统银行的经营管理备感压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博弈日益深化,引起理论界和银行管理实践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传统银行的未来发展路径何在?本文针对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来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可能路径。

一、传统银行具有互联网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

(一)传统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互联网金融对大额资金吸引力有限。传统银行资产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无论总资产还是交易规模都比传统银行小得多。2013年底,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51.35万亿元,大型商业银行与股份制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为92.54万亿元。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5.37万亿元,仅占当年全国支付系统交易规模的0.18%。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对大额资金吸引力也有限。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3年6月,余额宝户均余额仅2,600元,吸引的大多是支付类的小额零散资金,客户对支付宝账户安全性心存疑虑,支付宝设置资金取现额度限制使得大额资金转出不方便,制约了余额宝等产品对大额资金的吸引力。

另外,传统银行的稳健经营有着强大的资本金作后盾,这意味着在当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尚不到位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增提资本来履行“卖者有责”责任,从而对金融消费者形成一种有效保护。与此相反,一旦互联网金融发生风险,消费者权益则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统银行要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这意味着银行一旦出现流动性困难,背后还有央行的支持,但是互联网金融则缺乏这样的“靠山”。

(二)传统银行流动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等流动性问题。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可随时支付缴费资金的特点,对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特别是节假日或者电商大规模促销时,资金的流动性压力会很大,如果基金管理方不能提前谋划、做好应对,将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但是,过多估计流动性需求又会影响资金对高收益资产的配置,降低金融产品收益率。相比之下,传统银行的资金体量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且有着较完善的金融体系保障流动性支持,拆借资金的应变能力与抗压能力都较强。

以余额宝为例来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期限错配问题。余额宝账户的钱是“实时期限”投资,因为客户可以随时撤出资金、返回支付宝,而货币市场基金产品都有固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资产与负债头寸间的期限严重错配,隐含利率风险。虽然债券等二级市场的交易可以提供“即时”退出,但交易量有限,在余额宝金额不特别大并且市场正常时,流动性不是问题,可是一旦出现市场危机或半危机,可能许多余额宝客户需要同时撤资,“挤兑”压力下流动性错配问题会非常突出。特别是许多理财产品都有锁定期,提前退出的难度较大,所以投资头寸的流动性会很差。如果余额宝等产品的投资范围不受限制,如果可以投到理财产品如房地产、土地、各类股票、私募基金等,那么这些头寸的流动性可能更差。

(三)银行较互联网金融具有较高的声誉。如果没有金融中介发挥作用,交易双方在相互之间不认识、不信任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跨期价值交换的,尤其在交易额足够大时更加不可能。因此,在跨区域陌生人之间能够进行金融交易之前,必须要有买卖双方都认同、信任的金融中介先发展起来。这样,尽管资金的提供方和需求方相互不认识,但他们用不着直接交易,而是都跟他们信得过的金融中介交易,金融中介提供的是珍贵的诚信和信任。虽然互联网提供的金融交易平台非常广阔、潜力巨大、成本也低,并且会使许多银行的物理网点变得不必要,但互联网金融还属于新生事物,要想获得比传统银行更高的信誉,恐怕也很难在短期实现,信用的缺失将会给跨期大额交易带来无法跨越的障碍。

传统银行存在时间久、运行稳定,在发挥金融中介作用的过程中建立起了很高的信用,特别是部分银行(如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还享有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规模大、成本低、风险小,并且能够创造信用,直接影响交易的额度、期限、客户群体等范围,这是互联网金融无法替代的优势。

(四)传统银行较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基础设施是限制其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电商单独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归根到底只能限于电商自身的生态系统之内,其自己开展的信贷等业务所必需的信用数据只能在自身平台上搜集;二是互联网金融机构尽管扩张很快,但网点分布主要集中在沿海大城市,数量仍有限,且与传统银行网点具有同质性,未来发展空间有限。

与此相比,传统银行拥有结算、清算、信贷等领域完善的IT基础构架以及覆盖全国范围的庞大物理网点,是其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机构等新兴金融业态冲击的互补性资产优势。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的《2012中国银行业改进服务情况报告》,截至2012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0.51万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拥有自助设备50.9万台。在获取信用数据方面,除了自身的IT系统,传统银行还有很完善的线下信贷信用资料可以作为参考,这种线上线下的风险数据的获得是纯粹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无法做到的。

(五)传统银行业监管体系完备,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传统银行业发展至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为核心、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为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协会为自律组织的较完备有序的监管体系,日常经营活动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发展时间较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还属于空白地带,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比如,如何规范余额宝类金融产品的信用保障、违约处理、资本金拨备等问题;如何监控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信用卡套现、洗钱、欺诈、冲击实体货币等风险;如何解决网络融资贷后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问题。除此以外,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许多法律障碍,稍有不慎,轻者会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重者会受到“集资诈骗”的指控。

金融交叉混业越来越频繁且复杂的今天,分业监管的格局并没有改变,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金融的审慎性这样两种性质不完全一样的东西结合,导致一些金融交叉的部分可能会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如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控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给传统银行经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高效挑战传统银行流程与效率。传统银行的业务流程僵化,决策链长,反应速度慢,效率较低。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反映、方便快捷等特点是传统银行业所不具备的。如阿里信贷淘宝商户贷的流程仅包括“3分钟网上申请、无需人工审批、1秒到款到账”。而传统银行的贷款程序则包括“借款人申请、提供材料、银行进行信用评估、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等流程,不仅事项冗繁,而且审批时间少则数周、多则数月,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申请融资的便捷性就会大打折扣。

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专家直言,“僵化而复杂的银行内部流程是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优质服务的最大门槛,而对于物理网点的高依赖度正是造成这一银行经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阿里巴巴与传统银行从高调合作到失败,与银行程序链长、效率低下、固守已有操作方式密切相关。

(二)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银行提供金融产品的服务格局。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市场的直接介入,是对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改变了传统银行提供金融产品的服务格局。首先,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服务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化、便利化。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成本降低、信息量大幅增加,客户不必借助传统银行的物理网点柜台、直接通过网络和手机就能处理许多金融交易。传统银行凭借网点密集占有的通道业务垄断优势正在被打破;其次,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凭借低成本、高收益率优势瓜分传统银行市场。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受到管制,而余额宝等产品收益率较高,从而吸引了大量客户将存款从银行转投余额宝等产品,对银行负债产生了比较大的冲击。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余额宝总规模为5,413亿元,用户数已经达到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收益75亿元,其中第一季度用户盈利57亿元;再次,互联网金融大大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地理范围,使渗透面和参与人数都大大提升。第三方支付切断了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有的联系,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可以渗透到传统银行无法到达的地方,潜在的客户数量具有超越传统银行的潜力。

(三)互联网金融拥有比传统银行更广泛的小微客户基础。高速发展的电子平台,积累了海量客户数据信息,改变并动摇了银行的传统客户基础,为互联网金融奠定了比传统银行更广泛的客户资源基础。过去传统银行一家独大凭借牌照垄断所带来海量客户群体和流量的局面,已经被互联网公司通过平台优势打破。

互联网金融拥有了比任何一家单一银行更广泛的客户资源。如阿里巴巴的客户资源极为丰富:2012年阿里巴巴的注册用户数达到3,670万,遍布全球240个国家和地区;阿里巴巴的在线网店数量超过280万,产品类别超过5,900种,令银行相形见绌。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小微领域公认的领先银行民生银行拥有的小微客户数约为210万户。截至2013年10月,阿里的国际支付用户为1,065.8万,民生支付用户为1.6亿,手机支付用户为9,038万。其中,阿里小微贷款累计为508,661个企业用户提供融资服务。

三、创新借鉴、合作并行,传统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生存之道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经历了爆炸式的增长,对传统银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范围、环境、金额都发生了与传统银行不同的巨大变化。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没有变化,互联网只是手段,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本身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

如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不可能让某个人或某个行业独揽天下,线上线下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形成一个更为庞大的、互相交错的生态系统。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分别具有不同于对方的优势,创新借鉴、合作并行或许才是传统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生存之道。

(一)积极发展电子化平台,拓展资产负债与中间业务。为了应对服务格局变化的挑战,传统银行一方面要加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微信银行等电子化平台的研发和建设力度,实现服务的网络化、便捷化;另一方面要打开思路、积极创新,开发新产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举例说明,传统银行可以使用来自互联网大数据改造信用评估流程,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等产品应用;也可以与阿里、腾讯等电商合作,利用现有的电子化平台,开展金融产品供销、数据共享、企业融资等其他服务。

在发展电子化平台的同时,传统银行应当积极拓展各项业务发展。一是通过发展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网络融资业务,以及供应链网络金融平台、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将传统银行的品牌优势、风险管理优势,与互联网技术优势、便利性优势等有机结合,有效扩大资产类业务;二是加强基金、券商、信托等金融或理财产品的网络销售,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三是发挥中间业务产品种类多、操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投资租赁、金融咨询、金融法务等互联网中间业务,提高综合收益。

(二)利用互联网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业务效率,实现规模经济。传统银行应对自身的业务反应链进行客观评估分析,从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顶层再设计开始,以“快、简、整”的原则进行再造和重构,在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快”即以银行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为手段重构渠道体系,提高离柜业务率,实施组织扁平化,以增强组织效率,具体包括与客户无缝联结,快速发现当前及潜在目标客户并与之接触、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等。“简”,即简化业务操作方式、减少银行卡申请、贷款申请等审批环节,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整”,即传统银行以其存款、贷款、汇款、支付、银行卡、理财等多业务为基础,打破传统银行部门局限,充分整合客户多账户、多币种、多投资等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投资偏好,从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优质金融服务。

(三)依托互联网数据库拓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传统银行不仅要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通道的便利优势,更可将其积累的关于企业的海量数据作为发展自身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依托。传统银行可通过观察记录客户的电子商务活动,掌握小微企业销量、价格、存货、资金周转等重要指标,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估,加强小微业务的整合开发。一是购买现有成熟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数据,以此为基础对企业、行业进行分析预判,结合自身信贷评估方法向合格的小微企业贷款;二是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信贷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以获得的贷款为资金池,向平台上小微企业放贷,同时可通过贷款证券化实现多次反复利用;三是与电商平台共同出资发放小微贷款,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正面交锋、争夺市场的时代已经来临。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与冲击,传统银行应该正确客观地评价自身不足,充分发挥优势,创新借鉴、合作并行,积极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之路。

主要参考文献:

[1]经济观察网.互联网金融:站在风口上,猪也会飞起来.2014.1.10.

[2]财经网.银监会:2013年末银行业总资产达151.35万亿.2014.2.13.

[3]华尔街日报.“余额宝”会冲击银行存款吗.2013.7.17.

[4]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经济观察网,2014.1.4.

[5]新华网.基金一季报亮相,余额宝规模突破5000亿元.2014.4.20.

[6]瑾瑜.外媒紧急普及阿里常识:令人咋舌的18个事实.腾讯科技频道,2014.3.20.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前言

在互网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数字化、信息化,人们可以在网上获取任何需要的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具有开放性、多元化的特点,这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创新和升级,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对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新形势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顺应时展的潮流,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企业的人员管理工作。

一、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力资源发生的变化

(一)经济出现一体化趋势

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使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全球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在互联网背景下,使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发挥到最佳水平,人力资源作为企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资源,受到很大影响,公司员工的流动性越来越强。这种变化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很大挑战,因此,企业需要不断改进工作管理方法,以应对时展给人力资源带来的挑战。

(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企业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使企业的人力资源得到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创新了工作方式和内容。传统的工作方式,消耗大,效率低,如果企业忽视互联网发展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必将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三)数据信息爆炸式增长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据信息如爆炸一般喷涌而出,各种信息混淆在一起,其中夹杂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这给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提出新的难题。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惊人,如何在短时间内处理掉互联网信息爆炸对公司的影响是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难题,企业也急需这类人才。目前互联网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员工的日常工作当中,计算机的实际操作水平以及对互联网的实际应用能力成为企业挑选人才的重要标准。

二、在互联网时代下人力资源管理思维的创新

(一)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内容进行创新

互联网时代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内涵是对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进行管理,换句话说,人力资源管理的对象不是“经济人”,而是“知识人”[1]。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知识经济对于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人力资源管理主要集中于对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的管理,在传统的管理方式当中,对于员工的管理属于人力成本的管理,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属于资本的管理,这种管理内容上发生的改变要求要求企业必须采取一种全新的互联网思维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企业高管首先要认识到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内容上发生的改变,积极转变管理思维,在以往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当中,下属是要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的命令,强调的是对人员的制度化、强制化的管理方式。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绝对的上下级关系,边界模糊,领导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员工实际工作能力,领导的权威不是因为职位高,而是因为能力强。第二,员工的自我意识增强,对自身拥有的知识量和信息量进行审核,主动消除对领导的畏惧心理,与领导多沟通、多交流[2]。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制度

在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当中,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职位高低来维系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领导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关系发展成为一种委托关系,其主要特点是约束和激励。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主要是通过惩罚来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然而在互联网时代,主要是通过奖励的方式来激励员工创造价值,员工也会自觉为公司的发展出谋划策,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出人性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通过签署劳动合同的方式让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在设置奖励的过程中,除了要设置物质奖励外,不要忽略了还要照顾到员工的精神方面,当员工做出重要贡献时,满足员工的心理预期,让员工对比企业产生信赖。

(三)建立网络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结构更侧重于上下级之间的等级管理,强调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管理,员工之间也存在明显的界限。在互联网时代下,这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更趋向扁平化和柔性化管理。随着互联网在商业中的不断渗透,对商业的发展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生产要素都参与其中,因此需要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即互联网化组织管理模式,各个生产要素的职能分工逐渐弱化,提高了生产效率,各个要素间是一种地位平等、互相依赖的组织结构[3]。并建立起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企业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去处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比如线上培训,通过计算机统计公司业绩以及员工的薪酬等。

三、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时展的需求。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转变思想,顺应时展的趋势,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桂颖.互联网时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视角[J].经贸实践,2015(7)219-221.

[2]王萍.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新探索[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5(20):50.

第9篇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05-02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掀起了金融界的重要变革,在推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推动着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学界和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主流观点大致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首次在谢平教授《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出现,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态度处于观望状态。

第二阶段:从2013到2014年,在互联网金融合法性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对立态度。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力量要求严加监管,而主张“自由市场”的经济学家们则认为不应该扼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生力量,因此产生了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合法性的争辩。比如,2013年6月21日,余额宝被证监会通报,称余额宝违反了规定需接受调查处罚。

第三阶段:从2014年年底至今,法律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基本趋向一致,在“严加监管”和“不能扼杀”之中寻找平衡点。一般观点认为,通过金融法律规定的完善足以将新出现的金融法律问题纳入法律规制范畴,并不应该因现有法律的空白而否决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从2015年的央行降息,对5年期定存利率完全市场化;各银行推出系列理财产品,提高存款利率;以及央行将增利宝等货币基金纳入准备金监管等一系列举措,均可发现央行正试图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中予以管理。

纵观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其发展非常迅速,在短期内已经对金融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如何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的问题上,法律界的意见趋向一致。一方面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应该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金融发展模式,从而促使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范畴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尚未达成统一的认知,没有明确的定义。谢平教授,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概念的最早提出者,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不同于商业银行之间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的金融融资模式,其以互联网为媒介,充分将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如移动支付等。

而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通过互联网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实现了资金的融通、支付功能。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企业中非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是指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开展的金融业务。”这一定义基本反映出学界在互联网金融定义上的主流观点。而本文讨论则主要基于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定义。

(二)互联网金融的范围

同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一样,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范围也无明确分类,但是学界普遍将众筹、P2P等发展模式认定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虽然与传统金融发展模式不同,但从其实质出发,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核心功能,其目的仍是从用户需求出发,满足用户最核心的金融需求――投资、融资、支付。

基于金融三大核心功能,当前最具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可以分为三类:(1)互联网金融投资:如余额宝、理财通;(2)互联网金融融资:如阿里小贷、拍拍贷;(3)互联网金融支付,包括作为第三方的电子支付,如:支付宝 、微信支付等;包括作为媒介的虚拟货币,比如:万里通、比特币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投资、融资、支付等方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更新速度快、产品种类多、发展变化大的特点。为了使本文更有针对性,本文将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分析,通过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其包括的主要法律关系。

(三)选取研究对象的依据

本文选取余额宝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用户数量具有代表性。根据余额宝官方网站给予的数据,余额宝当前用户已达149000000人,该用户数量居于同类产品前列,在以用户数量为关键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中,其特征和问题均具有代表性。此外,根据调查,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对余额宝这一产品都有所了解,该产品在普通群众中普及度最高。

2.法律关系具有代表性。余额宝是当下最重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参与金融业务的有效尝试。虽然近几个月以来,受到央行降息等因素影响,其年化收益率从去年的7%降到当下的4.03%,收益率持续下跌,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降低,但是该产品中涉及了用户(投资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货币基金公司、银行等主体,蕴含了互联网金融中最基本的金融法律关系。因此,通过理清余额宝各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有助于把握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三、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分析

(一)基本法律关系分析

“余额宝”是支付宝推出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后即可获得余额增值带来的收益。因此,与大多数人所认为的余额宝是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同,余额宝本身并不能进行资金增值,其实质是支付宝用户把钱转入余额宝之后,授权支付宝根据天弘基金指令,把用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用于申购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代码为000198的货币型基金,该基金通过投资短期货币工具和有价证券等基金产品获取收益。

互联网虚拟性特点突出,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较强的隐匿性,以余额宝金融产品为例,大多数用户并不清楚在购买余额宝的过程中达成了5份主要协议: 《余额宝服务协议》 、 《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 、《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 、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为了更好地理清余额宝产品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这5份协议内容作如下分析。

1.用户和天弘基金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是天弘基金与用户在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进行天弘“增利宝”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而订立的合约。余额宝的创新之处在购买基金时,用户不用到基金公司开户,只需要用已经实名认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购买理财产品,方便快捷,节省时间和精力。而天弘基金和用户之间法律关系实质仍是信托关系,天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用户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而言,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是管理人(委托人),其将余额宝募集的资金交给受托人――中信银行保管,同时将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通过购买有价证券等产品进行货币增值。而支付宝用户则是受益人(投资人),用户通过申购基金参与投资,并根据其所占份额分享基金投资获益。因此他们的关系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管理范围,应当受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制。

2.用户和支付宝之间的法律关系。《余额宝服务协议》是支付宝与用户就余额宝相关事项定立的合约。根据该协议规定,余额宝服务是支付宝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即通过支付宝系统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在支付宝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因此,基于本协议,余额宝只是为用户提供了资金转入和流出的支付渠道,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理财产品。又根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内容可知,支付宝用户授权支付宝,让其可根据天弘基金的指令从余额宝中扣款进行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

3.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三方关系。根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内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宝与用户三方就用户使用余额宝代扣、自动转入服务相关事项订立有效合约。根据该协议第二项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余额宝自动转入”指在用户签署本协议后,支付宝根据天弘基金的指令,从用户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取自动转入款项(用户与支付宝另行签订了《余额宝自动转入服务协议》,并由天弘基金在其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系统――即支付宝平台,将扣取款项自动为用户完成增利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用户与天弘基金另行签订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余额理财申购业务协议》)因此,在用户与支付宝以及天弘基金的协议中,显然支付宝作为天弘基金网上直销自助式前台系统,管理着沉淀资金的来往,其作用是根据授权,代替用户选择了沉淀资金的理财产品,但对于授权范围权限等,协议中并无规定。

(二)主要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10篇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0.042

1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成因

近年来,受监管真空和政策推动影响,诞生了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于实体企业互联网企业耗资少,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实际上,P2P网贷在我国爆发性增长的核心因素是因为理财市场和小贷市场有效对接与监管真空,促使行业规模高速增长。但受初期巨额投资影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未达到成熟期时会遇到发展瓶颈,经济效益低,资金无法循环,出现大量不良资产。2014年到2016年,P2P问题平台数量从984家升到3914家,增速明显,持续恶化。其中,多数是上线3年左右就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破产的根本原因是管理团队经验缺失,资金管理不当。当前,随着P2P、互联网理财平台、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随之带来的不良资产量也大幅增加。据统计,自2016年年底至2017年一月底,有上千家的问题平台被清理,截止2016年年底,运营中的网贷平台共2448家,比上一年末减少了987家。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1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转型冲击

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的转型导致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不当纷纷倒闭,各类P2P网贷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造成了过高的坏账率,新兴互联网金融业的相关风险日益积聚,这一系列的不良因素导致了2015年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大爆发,互联网金融的不良资产规模空前增大。另外,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给银行也带来巨大的压力,使得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更加困难。

1.2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监管真空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再加上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让一些投机者遇到了可乘之机,导致大量的盲目跟风逃避债务,社会的诚信受到了挑战,信贷风险频发,不良资产的规模增加。

1.3企业管理不善,投资者盲目

企业的创业者与管理者的因素也会增加不良资产。如今创业的人数逐年大幅增长,一些人盲目投资到互联网金融产业、盲目贷款,最后经营不善导致企业破产。

2我国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

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的不良资产处在一定的资金链中,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发现所占比例,不良资产会覆盖和掩饰财务的真实状况,因此,企业应该正确评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互联网金融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应如实准确的提供真实会计信息,高层管理者应重视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防范。

2.1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风控”失控,不良资产缺乏监督警示

实际上,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销售心切,不得不采用赊销的方式,形成了资金债务链。有些情形下,为追求流量和业绩,内部人勾结外部中介黑产业避开企业风控体系的监督,出现大量不良资产。

2.2互联网金融盲目发展,系统性风险不断上升

金融业的运行规律是,在经济上行时,信贷规模发展迅速且违规率较少,而经济下行时,信贷违规率升高。追回债款的金额与逾期时间成正比,逾期时间过长,追回债款的概率以及金额回收率将大幅减少。如今“线上+线下”的资产清收虽然更加系统化,但是相比全国数以千计的互联网大军,追回资金却并不容易。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目前还处于探索创新中,近乎万亿的市场空间是一块大蛋糕,很多的企业跃跃欲试,只要突破了当下技术和处置模式的局限,将会成为金融市场新的“蓝海”,这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谁先抢占到市场,谁就能先得到这块万亿级的蛋糕。

2.3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问题对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

2017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互联网金融风险和不良贷款风险不断累积,防范风险愈加困难,应尽快找到处置不良资产的办法,更好地推进经济建设。

3互联网不良资产的处置策略和建议

3.1政策扶持

2015年7月18日,监管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更多的政策。2016年国务院组织17个部委开展不良资产清理整治工作,加快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的分类处理和完善风险监控。2017年3月全国政协十二届第五次会议提议建立不良资产专项基金,扩大不良资产处置规模,缓解金融风险,逐渐规范化处置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这一系列政策使得整个互联网解决不良资产的行业快速流动起来。

3.2培育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

众多金融机构主动寻求处置多元化的不良资产,因为近年来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规模巨大,已然成为一块“肥肉”。建立规范和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十分必要,可以完成不良资产的分解、转换和打包,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提升处置效率。

3.3加强互联网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法制建设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交易的时间和成本都非常的高,效率低、道德风险问题突出、暴力催收的情况屡禁不止。有调查显示只需要400元,催收公司就可以从黑客上买到用户的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只需1000元,就可以获得用户的实时定位。如何更加合理、合法、避免暴力的催收成为整个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3.4加强不良资产分解转换

“互联网+不良资产”通过互联网将不良资产打包整理,分类给不同的处置平台处理,将不良资产分解转化、把债务转成股份。主要模式有:撮合催收类、数据服务类、淘宝拍卖类、众筹投资类,这些方法都是通过债后的平台整合、信息修复、重新分包,将不良资产重新进行整理,然后分类处理。原因在于这种模式能够运用互联网将不良资产的信息完善,打破时间地域的壁垒,可以将各个地方的不良资产信息整合起来,避免了过去将不良资产层层分销,成本增加等弊端,同时提高了中小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度,提高不良资产前端的交易活跃度。“互联网+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构建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布局全国的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解决了清收时信息的不对称和时间地域的局限。

3.5规范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催收行为

催收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行业,传统的催收方式存在信息不完善,法律风险大,行业不规范等弊端。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催收开始模式化、标准化。首先,要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还款信息、不还款原因,另外还包括合同履行情况、欠款情况与拖延还款的原因;其次,分析债务的性质、产生过程、履约情况、形成原因以及双方争议的情况,为催收做好相关准备;最后,分析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方面上,对还款人的资产与收入进行调查,分析是否有偿还能力,在还款意愿方面主要结合债务人的信誉情况、对此债务的态度以及其客户评价等。在实践中,对逾期应收账款基于判断之后再处理,了解并掌握客户违约的相关情况,然后采用相应的处理方式。如果客户由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如果客户由于经营不当或者恶意欺诈而导致逾期账款的产生,债务催收应适当运用法律手段。

第11篇

互联网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最大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模式的转变。因为在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之间的竞争从传统的有形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开始向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等)进行拓展,同时要求企业不再拘泥于面对面的交易模式,而是从虚拟环境中实现交易,通过物流的协调匹配实现销售,当下最热的淘宝和阿里巴巴就可以看出。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对无形资产涉及较少,不能正确的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并且不善于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其次在互联网模式下,企业的采购与产销营等经济活动均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无需人工干预,要求财务管理的模式需要实现业务的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而传统的财务管理并不能打破时空的限制,在资源的配置与业务协作方面难以同步,不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风险的内涵与外延。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严峻的考验,传统的财务管理更多的是从内网来进行管理,没有考虑来自于互联网的安全威胁,虽然互联网为企业的交易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使得交易不再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其数据的管理复杂性也容易导致不法分子的攻击、信息篡改和删除。因此财务管理在风险管理上必须要先解决网络安全的问题;其次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使得非面对面交易变得可能,但是其中的技术认证要求较高,单纯的口令认证将不再适用于互联网下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另外,在互联网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流程必须保持一致,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未对于互联网相结合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这些都是在互联网下企业财务管理中所带来的重大变革和影响。

互联网模式下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研究

从整个企业来看,财务管理是紧紧围绕着企业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总是随着经济模式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给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必须依照互联网进行模式上的创新,以适应互联网的全开放性所带来的劣势,具体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管理理念。互联网时代的来领,给传统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内网财务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下网络虚拟经营和虚拟交易,但是互联网的开放性则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企业要想实现互联网下的财务管理创新,首先就需要转变财务管理理念,坚信互联网网络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在风险的把控上,对外通过软件的不断维护和升级,以减少外来黑客攻击,对内通过相关的口令和权限,实现网络备份和各个环节的把控,继续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通过对实体部门的虚拟化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减少企业的中间环节,使之趋于扁平化,使企业的价值确认和产生趋同。才能从根本上奠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财务管理模式,以实现企业成本的控制和财务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实现柔性、弹性的财务管理方式,因此,转变企业的财务管理观念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基石,企业应当把互联网财务管理最为企业日常管理的核心内容来做。

2.财务管理模式。互联网模式下的交易使得交易不再面对面,一步步的距离变成了一次次的鼠标点击量,其覆盖面也膨胀了起来,使得企业的交易可能覆盖全球甚至全世界;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广泛分布性需要对以前的局部管理、分散管理向远程处理和集中管理转化,才能实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实时有效监管,以避免资金高速运转所产生的巨大风险。同时,大型企业更需要利用互联网实现对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远端处理。对报表、报账、查账和审计也可以实现远端监控,更加可以对下属机构的库存和经营状况实现随时调阅。在互联网模式下,企业通过网页界面就可以实现各种操作和管理,有利于集中调配资源,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

3.财务工作方式。互联网在改变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济活动的同时也给财务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带来了改变。传统的固定办公室转变为互联网虚拟办公室,采取网上办公的方式,即便离开办公室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时办公,及时查询到整个企业的资金信息和财务状况,在线查看各类客户的的资金情况,对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及时分析把控。通过与以政府机构为主体的“不请自来的第三方”的业务往来也在网上进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处理效率,为财务工作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动力。因此在财务工作方式上,需要集中企业力量通过数据库开发,研制基于互联网的财务软件,实现远程报表,远程查账,网络支付,信息查询等,提供网络询价和网上采购等各类服务,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协作效力,统筹好资金与存货的利用效率,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一体化及时、有效、真实准确的传递。保证信息能够有效及时的船体,积极开发与互联网相应的新型网络财务系统。

4.财务风险管理。首先应当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网络法规,从网络的规划起,一直到网络经营、网络安全,电子认证等,以法定责;加强财务预警机制的建设,面临互联网模式下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如内部数据库容易被攻击和篡改,数据传送容易被截留的问题,建立新型的财务预警模型,通过检测范围和定性分析、对预警的指标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选取符合企业标准的指标和数据进行筛选,相应的阀值和概率等情况进行综合比对,从而实现风险的可控和可预见;另外还需要加强网络技术保障,在内网和互联网之间架设一道防火墙,以应对黑客的攻击和病毒入侵,起到对内网数据的保护作用,在业务流转过程中将数字签名运用到财务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以防止非法用户的身份欺骗行为,保证财务管理活动的安全进行,实现财务管理活动的创新与安全。

5.企业组织结构。企业价值最大化始终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紧密联系,财务财务主体需要不断的对财务管理环境进行不断的审视和评估,因此,互联网时代使得企业对企业发生的管理活动越发重视。传统的组织结构框架下,企业发展受到物理地域的限制而采取分散的管理方式,从而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监管滞后,控制不到位的情况。互联网的出现,为财务集中管理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对软件系统的开发重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财务方面构架由会计核算、财务控制和财务决策为核心的统一集中处理提供,可提高财务数据的基石处理,节约人力成本,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财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资源,跟踪市场,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结语

第12篇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在支付领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宝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2万亿,以支付宝、财富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场份额的八成,已经超过银联和银行等金融类企业网银支付的总量。在借贷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人人贷”式(P2P)公司超过了300家,行业交易额高达200多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21亿人。

2.互联网巨头迅速抢占金融市场。目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已呈“全面开花”之势。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加强创新,不断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新浪的“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与“财付通”的互联等更是全面进军金融市场。今年9月份,腾讯宣布要成立银行,也成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京东商城和苏宁电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具有快速发展态势。例如,支付宝旗下余额宝,上线18天累积用户数就超过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

3.传统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业务创新。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企业发起的挑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互联网环境下多样化需求,传统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进程,运用互联网技术把银行产品线上化,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业务模式。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平台客户及其体系内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现金管理、资金监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签署了整体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就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安全认证、资金托管、市场营销、产品创新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招商银行联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电子互联网金融平台。

4.通信运营商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大环境下,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管道优势,也开始积极探索金融业务。2010年3月,中国移动以398亿人民币收购浦发银行20%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了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1年9月,中国电信与光大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网络缴费、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合作。2013年6月,中国电信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存贷款、现金管理、直接融资等领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国联通与中信银行合作,布局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破解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30万亿元人民币间。影子银行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给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金融产品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和新型网络信贷公司,扩大发展规模还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许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扩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网络信贷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限制,扩大规模也举步维艰。此外,拥有金融许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企业,由于缺乏互联网基因,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比较谨慎。

2.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

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保证企业持续不断创新;又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诈。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制定出台关于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积极推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发展。

3.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具体而言,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