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3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长期投资收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不同于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企业的会计主体,它是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各自都有独立的财务报表,进行单独核算。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是,虚拟的,没有真正的会计机构和会计资料,一般是根据母、子公司的会计资料按相同项目进行汇总,然后通过抵销进行 “表结”式核算。抵销的目的在于避免虚增合并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及实现的利润总额。
正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是 “虚拟”的,就使得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会计主体”观念显得重要而复杂:
首先,它不如一般会计主体直观,主体的业务需要事后进行确定;其次,它是编制抵销分录的依据。从集团这个主体角度看,母、子公司的交易可分为母、子公司间交易和与集团外部公司交易。母、子公司间交易属于内部交易,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这些交易仅仅是内部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划拨,充其量是集团这个主体的一些会计事项,而不是会计主体的真正交易,应通过抵销分录予以扣除;集团内企业与外部企业发生的交易才是集团对外的真正交易,在合并报表时应予以汇总填列。
站在集团公司这个主体角度进一步分析,属于集团内交易需抵销和剔除的项目主要有六个方面:
(1)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2)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
(3)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债权、债务;
(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5)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购货、销货业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末实现利润;
(6)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债券,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
为了有针对性,在分析每一个抵销分录以前,先分析这些需要抵销的事项在母、子公司是如何处理的,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抵销分录。为了方便说明,假设母公司长期投资采用完全权益法核算。
一、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抵销
分收益是子公司本期净利润中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应归属母公司的部分 (已经假定母公司按完全权益法核算)。从集团公司会计主体看,这种投资关系是不存在的,也就不存在投资收益,所以必须将母、子公司间关于投资收益的往来事项予以抵销。
为了分析抵销分录,先分析母、子公司间关于投资收益往来事项:首先,分析母公司确认这一收益时的会计处理。按照完全权益法,当子公司宣布其年度净收益时,母公司所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确认收益:
借:长期投资——对x子公司投资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其中:“投资收益”为子公司宣告净利乘以母公司持股比
②抵销取得成本超地取得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对x子公司投资
其金额为出的年摊销额
③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对x子公司投资
其次,分析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后,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①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东利润
贷:应付利润
②支付股利: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从集团公司会计主体角度看,母、子公司的以上会计处理均虚增了集团公司的财务数据,必须予以抵销,可作三个相反的抵销分录:
l、抵销母公司确认收益的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
2、抵销母公司摊销长期投资:
借:长期投资
贷:投资收益
3.由于银行存款在母公司为收,而在子公司为付,因此汇总时自动抵销,不用再作抵销分录。至于子公司的应付股利,先贷后借亦自动抵销,也勿须另作抵销分录。抵销子公司股利分配及母公司收到股利的分录:
借:长期投资
贷:利润分配——已分配利润
以上三个抵销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利润分配——已分配利润
其中“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子公司净利润乘以母公司持股比 (%)减去长期投资摊销:“利润分配”的金额为:子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长期投资”为二者的轧差数。
二、内部权益性投资的抵销
抵销内部权益性投资实质上就是要抵销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即母公司的 “长期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母、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在母公司账上反映在 “长期投资”中,而在子公司账上反映在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账户上,因此,应该抵销母公司对各子公司投资的账面金额和各子公司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同时,由于集团公司的所有者就是母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部分要转作“少数股东权益”处理。抵销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末
分配利润
贷:长期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注:该分录借方账户金额系子公司期初账面余额,因为本期母、子公司权益性投资的项目即子公司净收益已经在前面抵销了。贷方 “长期投资”的金额为: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归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而 “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则为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除母公司所有部分外的差额,这时会出现三种情况:
(1)如果母公司当时是平价取得子公司的权益 (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取得成本刚好等于取得权益的账面价值),同时,假定母公司采用完全权益法核算,此时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全部被抵销,抵销内部权益性投资及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工作结束。
(2)母公司折价取得子公司权益 (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取得成本小于取得权益的账面价值),折价部分一般在合并之时即已处理,此时母公司的 “长期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也会全部被抵销,抵销内部权益性投资及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工作也结束。
(3)如果溢价取得 (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取得成本大于取得权益的账面价值),除非母公司“长期投资”溢价部分已经摊销完毕,否则该账户余额经过上述步骤以后必然还有借方余额尚末抵销。
母公司溢价取得的原因,一般有两方面:其一是子公司的资产被低估,其二是子公司存在商誉等无形资产,在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上必须得到正确反映,这部分价值恰好是母公司“长期投资”账户上的余额,因此可以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商誉(或其他相应的资产项目)
贷:长期投资
其中:借方金额为期初合并报表上相应的 “商誉或其他资产项目”的摊余价值。因为母、子公司账上都没有此项记录,这是由于合并才出现的,所以只在期初的合并报表上才能找到。
由于这些资产价值的调整或商誉的确定,集团公司的损益必然受到影响,在母、子公司的账上不可能得到反映 (因为母、子公司账上均无此项记录),因此要作补充分录:
借:(相关成本费用)
贷:商誉(或其他相应资产项目)
以上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依据母公司会计制度确定,如存货的计价政策、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商誉的摊销政策等等。其实这是对母公司关于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处理的一种调整,在母公司账上,是通过摊销 “长期投资”的办法对投资收益进行抵减 (已经在“一”部分抵销)。从集团公司主体角度看,不存在这一投资收益,所以改为调增集团公司的费用的办法抵减集团公司的净利润。
另外,从集团公司主体看,子公司除少部分 “少数股东权益”外没有自己特殊的所有者,合并利润分配表反映的应该是母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而子公司的利润在母公司的利润分配中已有所反映,因此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各项目数额也必须予以抵销,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已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应付股利
其中,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抵销分录已在前面处理,这里需要抵销的只是子公司利润的其他分配,主要是提取盈余公积金,抵销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至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以及子公司记录的母公司的权益全部抵销完毕,内部权益性投资抵销工作才真正完成。
三、内部应收应付账款及坏账准备的抵销
母、子公司间普通债权、债务的抵销分录很简单,一般有以下对应关系,
I、应收、应付账款,其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账款
2、应收、应付票据,其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票据
贷:应收票据
3、预付、预收账款,其抵销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贷:预付账款
4、应收、应付股利,其抵销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
贷:应收股利
5、其他应收、应付款,其抵销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各抵销分录的金额从母、子公司期末债权、债务明细账中分析填列。
在不采用备抵法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内部应收应付款项的抵销已经完成,在采用备抵法的情况下,还要对公司间债务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抵销。因为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债务不存在,坏账准备也就没有存在的理由。坏账准备份两种情况:
1、当年计提的,计提时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2、以前年度计提的。已经计入以前年度的费用,减少了期初末分配利润。
抵销当年计提坏账的抵销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抵销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抵销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以上两个抵销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坏账准备
贷:管理费用
年初未分配利润
其中:“坏账准备”的金额为期末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年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初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余额,即视同上年利润调整。“管理费用”为二者之间的轧差数,亦或是本期集团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本期集团内部应收账款减少,则为冲销。因此,其发生额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贷方。
四、内部债权性投资及其收益的抵销
内部债权性投资主要是指母、子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从第三者手中购到对方的债券。与第 “三”部分不同的是,母、子公司对同一笔业务的记录不一致。至于双方间直接买卖债券的,抵销分录与第“三”部分一样。
内部债权性投资从集团公司角度看,应视为发行债券的赎回。由于第三者的存在,赎回债券的价格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必然不相等,会有一个债券赎回收益或损失发生,形成所谓的“合并债券收益”或 “合并债券损失”。如为“合并债券收益”,集团公司必须确认这一收益,并抵销母、子公司账上关于这一债券的记录,其抵销分录应该为:
l、抵销母、子公司账上 “应付债券”、“长期投资”的记录。
(l)在回购当年:
借:应付债券
贷:长期投资营业外收入(或合并债券收益)
(2)在以后持有期间:
借:应付债券
贷:长期投资年
初未分配利润(或合并债券收益)
注:其中“应付债券”和 “长期投资”金额分别按其在母、子公司账上余额填列。借、贷方的轧差数就贷记 “营业外收入”或 “年初未分配利润”再或一律贷记 “合并债券收益”。
如为合并债券损失,则借记“营业外收入”或 “年初未分配利润”或 “合并债券损失”。“应付债券”和 “长期投资”的发生额和方向均不变。
2、抵销母、子公司本期确认的被回购债券利息费用和投资收益。先母、子公司确认费用和投资收益的分录。支付利息的一方确定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
应计利息
其中,应计利息的发生额依据票面利率和计息期:财务费用的发生额则根据债券去行价格确定,上述分录是平价发行时的分录。如果该债券是溢价发行的,则“财务费用”的发生额应为应计利息扣除溢价摊销后的差额。即:
借: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贷:应付债券
应计利息
反之,如果该债券为折价发行,则 “财务费用”的发生额应为应计利息加上折价摊销。即: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
应计利息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收到利息一方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其中,应计利息的金额按债券面值和利率计算,投资收益则根据债券购入价格确定,以上是平价购人的情况。如果为溢价购入,则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如果为折价购入,则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投资
贷:投资收益
从集团公司主体观念出发,上述母、子公司的会计分录都必须予以抵销。其中“长期投资”和 “应付债券”已经在 “l”部分中抵销,这里需要抵销的是“财务费用”和“投资收益”两项。因此可根据母、子公司账上记录作如下抵销分录:
(1)回购当年,如果回购方确认的收益比发行方确认的费用大则: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营业外收入(或合并债券收益)
反之,如果发行方确认的费用比回购方确认的收益大则借记 “营业外收入”或 “合并债券损失”。
(2)在以后持有期间,如果回购方确认的收益比发行方确认的费用大则: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债券回购收益)
反之,如果发行方确认的费用比回购方确认的收益大则借记 “年初未分配利润”或 “合并债券损失”。
五、内部销售收入及存货中未实现的内部销首利润抵销
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如同一家企业内的两个部门,公司间的存货购销业务如同存货在部门与部门之间转移,自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也不会实现利润。
当母、子公司间销售一批产品时,销货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
购货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类科目)
贷:应付账款
如果购入该批产品的一方已全部售出所购产品,则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人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产成品
除了“应收账款”和 “应付账款”属于内部应收及应付款项应予以抵销外,“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属重复,其中,内部销售销货方的 “产品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购货方的“产品销售成本。属于内部转移引起的,从集团公司会计主体看,都是虚增的,应予抵销,即: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成本
如购入该批产品的一方完全没有售出所购产品,相当于该批存货仅仅换了一个地方,但其成奉增加值相当于销售方确认的利润。所以,除了要抵销虚假的 “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外,还要将存货虚增的价值也抵销掉,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成本(存货类项目)
注:其中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均为内部销售销货方的发生额。
如果该批产品只是部分销售出去,抵销分录可以分两步进行:
①抵销己销售部分(如同全部销售一样):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成本
②抵销尚未销售部分
借:产品销售收入
贷:产品销售成本(存货类项目)
次期,当这部分未售出产品售出时,内部销售的销售方出售这部分产品的利润才真正实现,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要把原来已确认的利润转换为本期利润,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产品销售成本
如果,次期这部分产品仍未售出,即愿销售方出售这部分产品的利润还停留在存货上,则应将这部分末实现的利润和虚增存货价值予以抵销,分录如下: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类项目)
如部分售出,则再将售出部分和末售出部分分别按上面的处理进行抵销。
六、固定资产内部交易的抵销
(一)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交易。母、子公司间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交易的抵销分录与存货交易的抵销分录基本一致,只有两点不同:其一,固定资产交易的盈亏被计入 “营业外收入”;其二,固定资产的交易周期较长,一般不会一方售出后另一方立即再售出,其抵销分录在交易当年为:
借:营业外收入
贷:(固定资产项目)
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的抵销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货:(固定资产项目)
在该项固定资产售出后,其抵销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营业外收入
(二)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交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交易与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交易有两点不同:其一是抵销固定资产上未实现的利润,不能直接冲抵 “固定资产”,而是同时调整“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使得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恢复到交易前的水平。其二是每年固定资产升值而多提的折旧费都要如数抵销,以保证同一固定资产按同样的折旧水平计提折旧。抵销分录应该为:
l、恢复固定资产原始记录。假如此时购买方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购得固定资产的原值,且此交易价格高于该项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即出售方形成 “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在交易当年抵销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其中:“固定资产”的金额为交易前原值与交易价格的差额,“累计折旧”为出售方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累计折旧额,“营业外收入”是该项固定资产交易的利润。如果为交易损失,则将上述抵销分录中,借记 “营业外收入”改为贷记。
在交易当年后持有该项固定资产期间,原交易利润己经转化为期初未分配利润,相应地抵销分录转变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如果原交易为亏损,则将此抵销分录中的借记年初未分配利润改为贷记。
从 抵销多提或少提的折旧。假设交易 “虚增”了固定资产价值,在交易当年将因此多提的折旧如数冲销:
借:累计折旧(升值部分的摊销额)
贷:折旧费
在交易当年以后持有该项固定资产的各年,因同样的原因要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
借:累计折旧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折旧费
其中:“累计折旧”为历年累计多计提数,“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以前年度多计提数合计,“折旧费”为当年计提数。
如果交易减少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则应补提折旧,即做上述各抵销分录的相反分录即可。
经过上述六个步骤以后,母、子公司间的交易业务基本抵销完毕,之后直接汇总母、子公司财务报表和以上这些抵销分录即可编制集团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
以上这些抵销分录在会计实务中一般是通过编制工作底稿的方式完成。另外,也可以运用特殊的勾稽关系初步检验合并报表编制是否正确,这些勾稽关系包括:
l、合并损益表上的 “净利润”和 “末分配利润”两项必须与母公司损益表上一致。
关键词:会计核算方法
1 投资的简单成本法
对于投资会计的核算方法,一般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实际上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远不止这些。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存在,除了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在核算时实际上也是使用成本法。但同样是成本法,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之间也存在着区别:短期投资采用的是简单成本法,而长期投资则使用复杂成本法。
所谓简单成本法,是指无论在投资时是溢价、折价还是平价,都不单独分开核算,而是总括核算所发生的投资成本,并且不按期预提利息收益。而复杂成本法则是指,当投资发生溢价或折价时,要对溢价和折价部分单独分开核算,也就是反映出在投资的成本里,用于支付溢价或折价的部分是多少,并且要按期预提利息收益,并且摊销相应的溢价或折价。
例1:思语公司于2005 年1 月1 日购入慧琴公司发行的面值为100 元、3 年期、年利率8%、每半年计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100 张,共发生买价、手续费、佣金等投资成本计10 600元。则:
1.1 若思语公司购买该债券是准备进行短期投资,也就是随时准备转让,那就用简单成本法:
①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慧琴公司)10600贷:银行存款10600
假设2005 年4 月3 日以11000 元价格转让,则:
②借:银行存款11000
贷:短期投资———债券投资(慧琴公司)10600投资收益400
1.2 若思语公司购买该债券是准备进行长期投资,也就是准备持有1 年以上甚至到期,那就用复杂成本法:
①借:长期债权投资———面值 10000
长期债权投资———溢价600
贷:银行存款10600
每半年计算利息,并摊销相应溢价:利息额=10000×8%÷2=400(元);溢价摊销额=600÷3÷2=100(元)。则:
②借: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溢价 100
投资收益300
在持有债券的3 年中,该笔会计分录共需做6 次。到期满收回投资本息时:
③借:银行存款12400
贷:长期债权投资———面值 10000
长期债权投资———利息2400
两者比较可以看出,在简单成本法下“,短期投资———债券投资”
账户核算的就是投资成本10600 元,不需要将面值、溢价或折价分开核算,也就不需要按期摊销溢价或折价,也不必按期预计利息收益。而在复杂成本法下,“长期债权投资”账户下,需要将投资成本10600 元分为“面值”10000 元和“溢价”600 元,且需要将溢价在债券持有期内按一定方法进行摊销,而且还要按期预计利息收益。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短期投资期限短,当证券市场行情有利或企业需要资金时准备随时变现,采用简单成本法方便、实用;而长期投资持有期限较长,且一般不准备随时变现,故采用复杂成本法合理、实际。
2 成本法与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一般而言,当持有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上(含20%)或虽在20%以下但实质上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反映的是投资的成本;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则是反映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这就决定了采用不同的方法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该项资产的数额是有差异的,同时,采用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所能分得的利润或股利,而采用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却是投资后占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的相应份额,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核算在损益表上所反映的利润也是不同的。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就是核算投资成本10000 万元,确认的投资收益就是将要收到的利润或股利40 万元。而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则核算占慧琴公司权益的数额:2004 年1 月1 日,该账户借方金额10000 万元,占慧琴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份额(股东权益)100000 万元的10%;2004 年12 月31 日,慧琴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0 万元,思语公司认为其10%部分是本公司的投资创造的,故确认200 万元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增加到10200 万元,恰恰占慧琴公司此时股东权益102000 万元的10%;到2005 年2 月5 日慧琴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拿出400 万元向全体股东发放股利时,“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方记40 万元使得该账户又减少到10160 万元,还是占慧琴公司此时股东权益101600万元的10%。所以,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总是反映占被投资企业权益额的多少。另外,其确认的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慧琴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0 万元的10% ,即200 万元,而非成本法下所确认的收到的股利40 万元。这样处理的经济意义在于:慧琴公司共实现净利润2000 万元,思语公司将10%确认为投资收益,在确认的200 万元的投资收益中,有40 万员以股利的形式收回,还有160万元留在慧琴公司作为对慧琴公司的追加投资,所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从最初的10000 万元变为最后的10160 万元。
3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
一种比较普遍的说法是,现行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核算采用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严格来讲,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并不是一种核算方法,而是一种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期末的价值调整方法。正如前述,短期投资采用的实际上是简单的成本法。对应的长期投资期末价值的调整方法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试想,如果把短期投资核算方法说成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那么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是不是就要说成是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了?核算方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采用的方法,而期末价值调整方法一般是在每年的年末或每半年末计价调整一次。企业日常的坏账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等都是每年或每半年计提调整一次。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以及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都是期末价值调整的方法,为何名称不一致呢?仔细推敲,概因短期投资往往多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形式的投资,其他的联营投资期限在1 年以内的几乎不会存在。有价证券有现成的市价,而核算时又采用的是简单成本法,“短期投资”账户核算的就是投资成本,所以用成本和市价比较真是再方便和合理不过。而长期投资除了有价证券投资之外,还会有联营投资等其他形式,这些其他形式的投资并没有现成的市价,而且核算时既有成本法也有权益法,导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账户有的反映成本,有的反映占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故将此时的调整方法称为“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更为合理恰当。
参考文献:
[1]Robert S Kaplan&Anthony A Atkinson.Advanced ManagementAccounting [M].3rd ed.Prentice Hall.Upper Saddle River.New Jersey.
其实,这种制度设计的思路非常简单,假如你进行长期投资,你的税收就会减少,否则,你需要交更多的税。把这种简单的思想变成一种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政策,有许多细节值得注意。
税收优惠甚多但有限制
在加拿大,每个注册的投资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券商、基金公司等,需要到国家税务局备案,得到允许才可以为个人投资者开设RRSP账户。一个普通投资账户与RRSP投资账户有重大区别。在普通投资账户中,任何已实现的投资收益,包括利息、分红、低买高卖实现的资本增益,统统都要在当年纳税。而RRSP投资账户所实现的任何投资收益都不需要在当年纳税。也就是说在RRSP账户内,利滚利的投资收益永远不需要纳税,直到退休为止。
举个简单的例子,1万加元分别在普通投资账户与RRSP投资账户中投资,长期投资的结果将大不相同。假设投资年收益是10%,投资1年,收益是1000加元。假如投资者,生活在多伦多,他最高边际税率是46.41%,在普通投资账户中,1000加元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税464.1加元,剩下535.9加元才可以进行下一年的再投资。在RRSP投资账户中,不需要交税,1000加元投资收益可以全部用于下一年的再投资。假设投资者从30岁开始每年投入1万加元,30年后,60岁时在普通账户中累积的财富是74万加元,而在RRSP投资账户中是18l万加元,相差100多万加元。如此巨大的收益差别,是吸引投资者选择RRSP投资账户的重要诱因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在RRSP投资账户中,利滚利部分甚至本金都不需要当年纳税。我们知道,税前的1万加元,与税后的1万加元是完全不同的。在RRSP账户中投入1万加元是税前的,如果将这税前的1万加元投资在普通投资账户中,则必须先交税464l加元(假如边际税率依然是46.41%),税后剩余5359加元才可以放入普通投资账户中。如果将税前的1万加元投入到RRSP投资账户下,按照刚才的举例,30年后,在RRSP投资账户下依然是181万加元,而在普通投资账户下只有将近40万加元。4.5倍的差别,使任何一个投资者没有理由不优先选择RRSP投资账户。
RRSP投资账户这样吸引人,为什么还有人在普通投资账户投资?事实上,加拿大政府设计的RRSP投资账户是为了帮助个人积累养老金,而不是为富人设计的避税天堂。作为对个人的让税措施,必有额度限制。政府规定,每年每人在RRSP中投资数额是上一年个人收入的18%,在2007年,最高不得超过19000加元。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个最高额度每年都略有增加,2008年增加到20000加元,2009年到21000加元,2010年到22000加元。假如个人还有超过这个额度的钱需要投资,那么只好在普通投资账户中进行了。
投资收益可观延迟纳税
RRSP投资账户与普通投资账户相比有巨大的税收差别,但与长期投资有何渊源?我们知道RRSP投资账户中的钱是税前的,如果个人想从这个账户中把钱取出来使用,取出的数额要按当年收入纳税方可使用。比如说从RRSP账户中取出1万加元,先交税4641加元(假如边际税率依然是46.41%),真正到手的是5359加元。对个人来说,这并不划算,除非急需用钱而又无处筹措,一般他们是不情愿从RRSP账户中取钱的。无形之中,逼迫自己做长期投资的打算。
投资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RRSP只一味地鼓励投资,而忘掉了投资的目的,这个制度是不完善的。幸好RRSP并没有忘记这一点。RRSP是针对个人养老金的积累而设计的。个人的RRSP投资账户最迟必须在71岁时终止。在终止时可以将所有的积累转移到注册退休收入基金(Registered RetirementIncome Fund简称RRIF)中。RRIF是一个与RRSP配套的特殊的投资账户。这个账户中,投资收益与RRSP同样不需要在当年纳税。与RRSP不同的是,这个账户不允许投入新的资金,只允许从中取出资金。取出的资金按个人收入在当年纳税,在RRSP与RRIF中所有的钱都是税前的,只要离开这个账户,首先要交税,税后剩余的钱才可以使用。因此,在RRSP与RRIF中投资并不是免税,而是延迟纳税。政府是用推迟税收的办法引导个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行为。
例1:甲企业一年前以46000元的价格购入面值4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债券。溢价6000元按直线法摊销。购买时作为长期投资核算,现拟划转为短期投资。
对于此项投资,投资成本是46000元,现账面价值是48000元(46000+4000-6000/3)。因投资成本低于账面价值,应按投资成本划转,差额计入投资损失。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2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上述长期债权投资曾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元,则其账面价值为46500元(48000-1500),仍按成本划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2500元,则其账面价值是45500元(48000-2500),此时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以45500元作为短期投资的入账金额。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5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企业购入的债券是分期付息债券,且是溢价购入,平时收到利息时并没有增加应计利息,随着溢价的摊销,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越来越低。因此,无论何时将长期债权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其账面价值肯定会低于投资成本,直接按账面价值划转即可,也不会产生划转损失;如果企业是折价购入的分期付息债券,债券账面价值会随着折价的摊销而逐渐增加。因此,无论何时划转,其账面价值都会大于投资成本,这就应当按投资成本划转,同时就会产生划转损失。
例2:甲企业在一年前购入分期付息债券一批,现拟转为短期投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46000元,面值4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10%,溢价按直线法摊销。
现在该债券的账面价值为44000元(46000-6000/3),低于投资成本,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
借:短期投资44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本稿“第七条: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对于固定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无形资产形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条规定,笔者认为似有不妥。
1、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首先,投资性房地产不完全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而投资性房地产,则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企业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及房屋建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发产品(在此,我们仅以非房地产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由此可见,以赚取租金为目的(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划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而以赚取资本增值为目的投资性房地产,则不属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范畴。其次,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与原来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物质形态上是相同的,但企业持有它们的主要目的不同,如果将他们进行统一的核算,明显不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同时也会引起“折旧、摊销”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同时,从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中,绝大部分是以增值为目的。由此可见,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2、投资性房地产应该作“类投资”业务处理。从经济业务的内涵看,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与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无质的区别,两者都是游离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以赚取增值为目的投资行为。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所指“投资”仅指对外投资(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主要形式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而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既不属于股权投资,也不属于债权投资,不属于对外投资的范畴,而是纯粹的对内投资业务。因此它也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中的“投资”内涵。如果将其纳入“长期投资”的范围,也似有不妥,但它的投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具有明显的投资特性,但与“投资”又不完全吻合。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这一特点我们将其定义为类投资业务,即不将其纳入“投资”的范围,但是按“投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所以,在核算上拟采取类似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即借鉴“长期投资”核算原理,设“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进行专项核算。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为了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需增设“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借方记录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成本、后续支出及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产生的增值。贷方记录因出售、转让、转自用及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冲减的账面价值。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该账户按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户。
(二)“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投资性质,拟将其列为“资产负债表”左边的第三大项,即介于“长期投资”与“固定资产”之间。
(三)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增值收益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可能会因为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产生增值,获得相应的增值收益。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类投资”特性,该部分所以应该全部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相应的,若产生减值损失,也将其纳入投资收益的范畴,以抵减收益。(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1、企业取得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1)以货币资金购入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取得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等账户。
(2)原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转换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借记“累计折旧”,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或按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若记录结果有差额,则将其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例1.某企业拟将一自用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经评估其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xx房产6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投资收益5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例2.若上例中房产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xx房产1200万元
累计折旧300万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贷:固定资产1000万元
投资收益550万元
2、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的核算。
企业在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相关的支出,如维护费用等。对于这部分支出应该将其作为追加投资处理,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以期将来得到补偿。
3、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核算。
企业以赚取租金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期取得的租金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直接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4、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1)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按实际取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或其他相应账户,按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按两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2)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原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按转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转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3)投资性房地产毁损。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因不可抗力因素毁损,应按其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按应获得的保险赔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
5.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企业应改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即期末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账户,同时贷记“投资收益”账户。
摘 要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笔者就调整的内容以及该准则在实施中有可能出现的阻力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 股权投资 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是新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相关财务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和使用的重要信息。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标准,投资收益的确认,后续计量以及披露的内容都作了重大调整。本文就调整的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注:以下对新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现行制度”)。
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变化
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在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的基础上,对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长期投资确认条件的权益投资均为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是从形成原因加以规范的。具体是: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不同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的确认条件又进行了规范。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影响以下,且再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属于长期投资。对于其他方式取得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现行制度没有大的变化。从新准则的确认条件来看,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不管投资的目的如何,都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在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才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对于没有达到重大影响的,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则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条件的比较可以看出新准则认定的范围要狭窄些,也就是说,企业在执行新准则的时候,要将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不符合新准则确认条件的要分离出去。
二、计量方法选择的变化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规定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虽然方法没有变化,但方法核算的具体范围在发生变化。成本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里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
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包括: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来看,新准则发生以下变化:将现行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日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要调整为权益法。将现行的对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没有达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情况下采用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有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的判断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所占被投资企业有关指标的百分比,而是企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行判断。
三、权益法具体核算的变化
(一)初始计量
从以上可以看出主要发生了以下几点变化:
长期股权入账的计价基础不同:现行制度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帐面价值。新准则规定是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是按历史成本原则记量的入帐成本减去折旧或待摊以及计投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而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公平交易所反映的市场价值。可以说公允价值的引进是这次新准则在进行计量的一大亮点,也是会计改革的重大措施。
对差额的处理不同:现行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各期平均分摊记入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份额不处理,对于小于应享有的份额,记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差额的不同的处理方法,必然会影响到以后各期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进而对各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二)后续计量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上,当被投资单位获得利润的时候,现行制度和新准则的规定没什么变化。都是按照应享有的利润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有一定变化是投资收益的帐面增加额不同。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均为零,以后有利润各期新准则投资收益小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应享有的份额时,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在投资收益确认各期出现:投资当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是其差额,现行制度投资收益为零。以后各期:新准则的投资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投资收益分配。
一、关于投资成本的确认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分三种情况:(1)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但不包括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可以合理地确定,则以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3)原来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以原投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与之对应,《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包括成交价格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如手续费,但不包含融资买入的利息;如果是以提供劳务或以其他资产交换的,以该项股权的公平价值,或所提供劳动及交付资产的公平价值两者中较客观明确者作为成交价格。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时,以其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
可见,两岸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上的主要差别在确认以非现金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准则》是优先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以两者中较客观明确的一方来确认。此外,在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时,《第5号准则公报》以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者作为成本,这一做法较能体现稳健性原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海峡两岸均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但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
1、成本法。《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或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份,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致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第5号准则公报》仅规定凡不适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都应采用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两岸对投资后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略有差异:《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而《第5号准则公报》为,投资企业于投资年度收到的现金股利,一律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但以后各年度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应列为投资收益。如被投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累积数超过自投资后至发放股利上年度期末止损益的累积数时,应将该超过部分贷记“长期投资”,不得列为投资收益。
2、权益法。就适用范围而言,《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具有重大影响力时,适用权益法,并列举三种具体的控制情况。显然,后者本对投资公司能对其进行“共同控制”的合营公司作出规定。
一般而言,权益法的核算内容包括:(1)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2)对投资后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3)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4)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会计处理。《投资准则》要求进行第(1)、(2)、(3)项核算,即采用部分权益法。《第5号准则公报》要求进行上述全部核算,即采用完全权益法。
就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而言,两岸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对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年限的确定上。《投资准则》规定: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第5号准则公报》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视股权投资差额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如果是由折旧、折耗或摊销性资产引起的,应按估计剩余经济年限分年摊销;在无法确定差额产生的原因时,摊销期限应在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范围内确定。
在对被投资公司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会计处理上,《投资准则》的做法是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至零为限,不得出现负数。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在被投资公司取得净利润的会计年度,投资公司应在扣除了被投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发起人、董事、监事人酬金、员工红利、其他盈余分配和当年应计优先股利后的余额,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公司发生亏损的年度,应以被投资公司亏损与当年度应计优先股利的金额合计数,按约当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这里的“约当持股比例”就是“加权平均持股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台湾省的投资公司确认被投资公司的亏损以使其“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降低至零为限,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允许投资公司按约当持股比例继续确认投资损失:(1)投资公司有意继续支持被投资公司;(2)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被投资公司将在未来短期内扭亏转盈。
两岸在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如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投资企业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有新增资本公积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但《第5号准则公报》的规定要更全面些。如规定:被投资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或特别盈余公积时,投资公司不做任何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投资公司仅需记录增加的股数,不做其他会计处理;被投资公司增发新股,如股东没有按照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认购或取得,因而使投资公司所投资的股权净值发生变动,应按其增减数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和“长期股权投资”。
两岸对是否应对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准则》是不予抵销的;而《第5号准则公报》则要求予以抵销。其抵销方法按照以下三种公司间交易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1)公司间交易是“顺流交易”(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被投资公司),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则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予以全部抵销;若对被投资公司不具有控制能力,则按期末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2)公司间交易是“逆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给投资公司),不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公司间的未实现损益均按约当持股比例予以抵销。
(3)公司间交易是“侧流交易”(被投资公司间销售商品、劳务或其他资产),如果投资公司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均拥有控制能力,则各被投资公司间发生的未实现损益应按投资公司对产生损益一方的约当持股比例子以抵销;如果对产生交易的各公司不具有核制能力,则应按投资公司持有各被投资公司约当持股比例的乘积予以抵销。
笔者认为,后者对集团内部公司间未实现损益予以抵销的做法值得借鉴,因为,如不抵销,会使计入投资公司“投资收益”应分享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包含有求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使投资公司无法真实反映其作为集团公司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三、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海峡两岸对长期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但对未实现跌价损失的会计处理以及跌价准备的计提方面有一定的差别。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应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不足冲抵部分确认为长期投资损失,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确认的投资损失数额内转回。《第5号准则公报》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总成本与总市价,并设置“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及“备抵跌价损失”科目,前者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后者则列为长期投资的减项。若有证据显示市价不会回升,长期股权投资来实现跌价损失应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列入当期损益,并将投资成本降低到市价。对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如有证据显示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应承认损失,并调整投资帐面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且预计不会回升时,投资公司应承认其跌价损失,列为当期损失。
《投资准则》的做法,不论长期投资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5号准则公报》的做法是,暂时性减值计入“长期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帐户,列入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减项;只有当有证据显示市价回复的希望甚小或投资的价值确已减损,才将其转为已实现跌价损失。显然,前者的做法较为简捷、谨慎;而后者的做法较为客观、公允。此外,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前者按照个别投资项目的成本与市价比较确定,只要求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市价进行比较检查;而后者则以股权投资总成本与总市价比较确定,要求在每个会计期末进行这样的检查。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和处置
1、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按《投资准则》,短期投资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长期投资的成本,长期投资成本与短期投资帐面的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短期投资的成本,短期投资的成本与长期投资帐面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投资于公开市场交易股票的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相互转换时,应比较帐面成本与市价,若市价低于成本时,应确认跌价损失,并以市价作为新的成本。显然,两岸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别集中表现在长期投资转为短期投资时。笔者认为,后者的规定是可行的。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时间都比较长,原先入帐的投资成本早已时过境迁了,采用帐面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可以使转换后的短期投资价值更贴近市场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投资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而《第5号准则公报》规定,出售长期投资股票时,应以售价与该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处置损益,帐上如有因长期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时,应按出售比例转列当期损益。
两岸在此问题上的差异在于对因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等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余额的处理。前者不作损益处理,仅把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体现了对收益确认的稳健原则;而后者则要确认当期损益,但更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五、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作者简介: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长期股权投资会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一直是学习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沿寻长期股权投资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分为初始投资,持有期间,处置期间三个环节讲述其存在的差异。
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实践中,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核算有关会计要素,以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税法则以课税为目的,按照税收法规来确认相应要素,以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往往存在着差异。其中,对于股权投资项目,会计上的确认、计量与按税法(其中,主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所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通常为财务人员所忽略,为了正确地计算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必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易原则确定,即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而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投出的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为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实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由此可见,会计上对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是以非货币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交易发生时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还应按规定考虑补价因素),不确认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纳税时要分成两笔业务处理:第一笔是以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业务,即将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收入,将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及已提的减值准备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并入投资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在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第二笔是投资业务,即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并考虑补价因素,作为此投资的计税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差异
(一)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在持有股权投资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确认投资收益,也可以确认投资损失,均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反映。但在税法中,只承认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即股权投资所得(也就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股息收入,具体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承认股权投资期间的投资损失。
(二)关于股利的处理差异
1.股票股利是指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分派给股东的股利。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按照现行税法的要求,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要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可见,从税法的角度看,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一样,同属于投资持有期间的收益(简称持有收益),应于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现金股利的处理差异
(1)对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长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则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权利应分别使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应享有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2)对现金股利的税法处理方法
依据《通知》规定,不论企业会计上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若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及《通知》中规定,被投资方企业会计上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投资于两个以上的企业,并且这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同,当投资方企业存在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时,该企业可以选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税款。即先用低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再由较高税率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最后用高税率计算应补缴的税额。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的差异
(一)关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
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一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其中: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一股权投资准备”。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公司在持有投资期间,按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数额,即为纳税调整数额,按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分别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股权投资差额的借方差额上。会计上是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作为投资损失冲减会计利润;而纳税申报时则要在当期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数额,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准备的差异
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候,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税法既不认可已经提取的准备金,也不允许在未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时,按照中价的跌幅确认投资损失,而应该将其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相应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差异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会计上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一样,作为“投资收益”确认,转让损失全额在会计利润中扣除。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成本不是投资的初始成本,而是投资转让交易日的账面价值,即以所取得的转让收入扣除有关费用、投资的账面余额及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未摊销完的“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
税法对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处理方法如下:
1.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要区分一般的股权买卖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不仅如此,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投资方也可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所得,不作为投资转让所得确认。
如果投连险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可以达到100%,这表示投连险同股市有着密切的联系,收益高,风险也大。始于2003年的“投连险风波”,令投连险一度几乎退出了保险市场。随着资本市场又开始陷入低迷,目前投连险也出现了与当年类似的状况,许多人面对投连险开始犹豫了;股市大幅度震荡,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投资风险,如何规避,也成为投保者正在思考的问题。
进可攻的投连险
应对现在的震荡市场,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更加适应市场的投连险产品。它们专为应对目前的震荡市场而设计,自动高抛低吸的功能可以帮助客户事先锁定风险比例,降低其在震荡市场中所面临的投资风险。
事实上,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面对震荡市场,不确定性将增加,投资风险也相应提高,与直接购买基金相比,若选择到合适的投连险,由投资专家团队帮助挑选优质基金,无形中让投资基金的最重要的法则――“分散与组合”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投资者仅靠个人能力,在市场波动当中自己判断投资时点,其难度相对较高,而近期推出的投连险,则从客户角度考虑,设定了自动高抛低吸的功能。客户可以按自身的风险喜好,事先锁定自己可以承受的风险比例,而后选择不同风险的投资账户进行投资。另外,投资专家团队会按客户事先选定的风险,主动高抛低吸,让客户更省时省心。
其实,一般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偏好来进行账户投资管理。目前市面上的投连险产品基本都包含几个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账户供保户选择:高风险高收益型的基金投资账户,通常最少有60%的资金用于投资股票;稳健平衡型的投资账户,通常有近20%的资金用于投资国债及银行存款,最多60%的资金用于投资基金等。保险公司设置投连账户,在投资上不会随市场跟风,也不会热衷新基金的发行,在申购基金的时候将会更看中基金长期的表现和公司的实力。
尽管目前市场底部尚不能确认,但快速下跌后反弹随时都可能再现。现在选择投连险这种灵活配置型产品,既可抵御股市波动的风险,更可在市场反弹时分享收益,不失为当前急跌后震荡期的投资好选择。
所以,面对震荡市场我们依然可以选择投连险来完善自己的投资理财计划。
退可守的投连险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投连险理解成单纯的投资工具,片面夸大它的投资功能而忽略其保险保障。保险产品,保障是其根本功能,投资、理财则是其延伸服务。所以,首先,购买投连险必须有保险需求。其次,投连险适合于中长期投资。希望得到保险保障的同时取得中长期投资收益的人群适宜选择购买。如果是因短期收益冲动而投保的客户,很容易因为短期收益低而使得自己处于困惑矛盾之中。
面对震荡市场,继续持有投连险仍可保障未来收益。
实际上,以往盲买、盲卖的投连险客户退保,大多是因为对投连险收益抱有很高的期待,当真实收益达不到期望收益时,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感觉上当受骗之余,不顾退保损失而退保。但与以往相比,如今投连险客户已经更趋于理性,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已经有所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水平也已经增强。
其实,一般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连产品,其投资账户追求的是稳健,虽然股市下跌会造成激进型账户或者股票型账户收益受损,但是数个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分散投资带来的风险。从前一段市场变动来看,短期内的股市变化会对投连险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但如果保持长期投资理财理念进行财富管理,资本市场的动荡就不会对其产生过于激烈的影响。
因此对于已经购买投连险的客户,理性规避风险,应做好以下两个准备。
一、做好长期投资心理和经济准备
投连险是一种长期理财产品,在初期会扣除较多的初始费用,短期的收益可能比不上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因此客户要有耐心和准备足够的资金支撑做长线,如果购买后一两年就要退保的话,将得不偿失。
二、做好账户的转换
投连险设有多个不同风险收益级别的账户,分为“债券型”、“货币型”、“稳健型”和“激进型”等账户,可以供客户自由选择,客户可在账户之间灵活转换。在资本市场走红时,客户可选择较大比例的投资资金进入“激进型”账户以取得较大的收益。当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时,客户可将高风险高收入账户中的资金转换至低风险低收益的稳健型账户,以保证资金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无论面对何种市场,只要相信中国未来市场的发展,投连险这款灵活的产品都将会是某些客户很好的理财投资选择。长远看,投连险可以稳健应对多变市场,协助实现投资理财的良好功能;长期持有投连险将会是明智的投资选择。
关键词:企业前景投资;投资收益率;每股收益;市盈率
巴菲特通往财富之路始于1957年,当时他的朋友和家人向他的投资合伙公司投资了10.5万美元,后来,巴菲特的财富超过了200亿美元。如果没有“企业前景投资”这一原则指引,巴菲特作为投资者的表现可能只是平平。得益于这一原则,他创造了当代历史最伟大的财富神话之一。
巴菲特所投资的企业特性会随投资性质而不同,他以套利为目的而投资的企业类型与他长期投资的企业可能会有差异。但是不论是企业类型还是投资性质,巴菲特总是使用“企业前景投资”的基本原则作为决策基础,且仅对未来收益可预见且非常确定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所谓“企业前景投资”就是在价格具有商业价值时,买入业绩优良p收益稳定p且价值将不断增长的优秀企业的股票,随着企业价值的增长,而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的方法。任何一项投资活动都要讲求策略,企业前景投资更是如此,它是一种全新的p深具启发性的投资方法,它掌握起来浅显易懂,但这种方法与人们的基本直觉背道而驰,因此,知易行难。企业前景投资策略可以控制风险p减少损失,把跌幅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争取一个不错的业绩,该理念的内容总结如下:
一、选择未来收益可预测的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巴菲特十分重视未来收益的可预见性,他通过了解公司的业务,汇总其经营结果、财务状况、优缺点及可能面对的任何情况,根据这些条件来估算该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仅对业绩优良p未来收益稳定且易预测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要探索企业的未来价值,必须首选确定该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稳定的收益,稳定的收益就等同于可以预期的收益,只有具备了这样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更为精确的企业股票价值的计算,巴菲特还使用了一系列数学计算方法来确定他感兴趣的企业的获利能力,他认为只有对长期收益前景的企业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投资者才能获得最大的获利机遇。这正是巴菲特在证券分析理论中有所建树的地方,比起那些目光短浅的投资分析师,他可以更好地看到企业长期投资的价值。
二、股票的支付价格和股票的未来价值决定收益率
现实生活中,如果你想要买入一个当地企业,你肯定要知道它能卖多少钱及每年能挣多少钱。用这两个数字,就可以计算出未来投资的年收益率(只需要简单地用企业年收益除以其要价),巴菲特用这种方法决定是否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我们首先来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卖给你一份认股权,使你可以在年末收到1100美元,那么你在第一天最多愿意支付多少钱来购买这份认股权?如果你付给我1000美元来购买这份在年末可以收到1100美元的认股权,你的收益就是比你付给我的1000美元多出来的那100美元,即投资收益率为10%。如果对于你的投资你希望得到至少10%的收益率,你最多愿意付给我1000美元。如果你付得更多,比如支付1050美元,你的利率将减少50美元,你的收益率同时也会降低(50美元÷1050美元=4.7%)。如果你付得更少,比如说950美元,你的收益率同时也会提高(150美元÷950美元=15.7%)。所以支付价格越高,收益率越低。支付价格越低,收益率越高。
当评价一个企业值多少钱时,巴菲特会经历一个相似的思想过程,他计算出每股年收益,将其看作他自己投资的收益。如果一家公司每股挣5美元,又以每股25美元卖出,巴菲特就认为他的投资在这一年获得了20%的收益(5美元÷25美元=20%)。所以说你所支付的股票价格将决定收益率。
三、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估价
现在我们知道股票的支付价格决定投资收益率,那么如何来对企业进行估价呢?我们从简单的企业着手,通过对它的估价来决定适合买入的价位。假设某企业的净资产为43万元,每天能产生8万元的收益,且预备经营10年,那么这个企业的价值应该是多少呢?花费多少钱买下合适呢?我们假设这个企业每周营业7天,且节假日不休息,也就是说1年营业365天,可以得出年收益为2920万元,那么在未来10年里,其业务的现值是每年2920万元的10年收入流。
那么什么是“现值”?如果这家企业10年间每年有2920万元的收入流,那么这10年里,总共将入账29200万元。如果每个月将定期存入年收益率为8%的货币市场基金,那么10年后你将得到大约44517万元的收益。在未来10年后,这些收益相当于现在的多少钱呢?如果利率为8%,那么现在要投入多少钱,才能在10年之后得到44517万元呢?可以在超级计算器中输入年份数(N=10),利率(%i=8%),以及未来价值(FV=44517),得出现值(PV)按钮,得出的结果约为20620万元。这意味着,因此作为买家在年复利收益率为8%的情况下,投资20620万元,在10年后,连本带息可以得到44517万元。
因此,不管需要多高的回报率,我们都可以根据回报率计算出你必须支付的金额。可见支付的越少,资金的回报率也越高。
四、预测企业未来的每股价值
企业未来的每股价值决定了投资收益率。那么如何来预测企业未来的每股价值呢?巴菲特通过使用每股收益年增长率来测算出企业未来的每股价值。那么如何计算每股收益年增长率呢?巴菲特通过列出过去多年来公司的每股收益情况,这些数据可以帮助他了解每股收益年复利增长率的情况。
下面我们以巴菲特1994年购买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为例来进行分析。可口可乐公司历史每股收益如右图所示:
如果巴菲特想要计算公司每股收益的年增长率,可以把第一年每股收益做为现值,现值为1984年的每股收益0.20美元,然后把1994年的每股收益0.98美元做为未来价值,年份总数为10年。现在使用计算器调整至财务模式,输入这些值,然后分别点击CPT(计算)键和%i(利率)键,计算器将为你算出年增长率。就可以得出10年来公司每股收益的年复利增长率为17.2%。如果我们使用17.2%作为增长率来计算可口可乐公司2004年的每股收益,PV(现值)=0.98,N(年份数)=10,%i(利率)=17.2%,按CPT(计算)和FV(未来价值)键,那么我们计算出的结果为5.39美元。这意味着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的每股收益为5.39美元。那么如何预测2004年股票的价格呢?我们先来看一个专业术语“市盈率”。“市盈率”指某种股票每股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率,即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当年每股收益。例如:某公司当前股价为10元,每股收益为1元,那么该公司市盈率就是10/1=10倍。这是一个衡量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与价值的比例指标。现在根据历史数据测算出可口可乐公司2004年的每股收益5.39美元,要预测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的每股价格,可以选择过去10年最高和最低的市盈率来作为参照,从而测算出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最高和最低股票价格。
五、根据当前的股价和预期的企业股价确定投资收益率
1994年巴菲特以每股21.95美元的价格买入了257640股可口可乐公司的股票,他看中了可口可乐公司0.99美元的每股收益,以及在过去10年中以17%~18%的年复利增长率,同时公司股票在过去10年中的平均市盈率高达21倍。1994年可口可乐公司的实际价格为21.95美元,要预期2004年股票收益增长率的话。可以21.95美元作为现值,以预期80.58美元和134.75美元作为未来价值,知道年份数10,然后点击计算和利率键,就可以计算出预期股票年复利收益率为14%~20%。
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成功,市场好的时候大家都会赚钱,但如果真正希望获得投资的成功,则需要投资者采取有效的投资方法。了解企业前景投资理念为投资者开发并执行有效投资策略奠定了基石。
参考文献:
[1]戴建忠.真正的价值投资[J].投资理财,2002(08).
[论文摘要]由于中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面容易出现漏洞,造成税款流失。因此,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问题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应注重加强被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加强税法宣传,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强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按中国现行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其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核算投资收益是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环节,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投资,根据持股比例的多少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简单说来,在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为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回的税后利润;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论企业是否收到该项投资收益,投资收益账面金额都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增减,并相应增加或减少税前会计利润。
中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核算方式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完全同于会计上的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
二、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不同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导致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也产生了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上,笔者分别针对采用不同核算方式的企业对投资收益的不同账务处理方法,就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进行分析。
(一)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1.在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是在分回股利时确定投资收益的,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采用成本法,一般情况下不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但在处置投资时,按会计制度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会计上可以相应增减投资收益的账面价值,而按税法规定,每一纳税年度课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a企业因经营需要,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10000股出售,售价为每股8元,支付相关费用500元,收回股款存人银行。该项投资成本为10万元,企业曾计提减值准备5000元(假设a企业该年度收回投资收益为10000元)。
出售股票净收人为:8xl0000—500=79500元,a企业应于处置时作:
借:银行存款79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000
投资收益15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可见,会计上可确认投资损失15500元,大于a企业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10000元,因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这就造成企业账面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税前调整。
2.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的分配额,企业分回的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上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如,a公司2004年1月投资于b企业,占b企业15%的股份,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2003年3月,b企业宣告发放2003年股利,a公司应分得15万元。因该项股利是从a公司投资前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中分得,会计处理中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15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中a企业并未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视为投资收益。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则应确定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如果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b企业,则需要将这部分应收股利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对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进行检查时,不仅要重视投资收益科目,对投资成本的增减变化、投资损失的确认金额及应收股利科目的借方发生额都要进行相应的综合检查,从而对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准确的计算与核实。
(二)在权益法下。对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更是存在着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
1.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在权益法下,企业应于期末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这部分投资收益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也就是说,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并不是企业分回的利润、红利收入,因此,不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如果将来收到分回的利润,虽然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补交所得税。这就使得投资方账面体现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例如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于一中外合资企业b(所得税税率为30%),占该企业40%的股份,2003年该合资企业实现净利润700万元,并于2004年5月份宣告发放股利,a公司分回股利280万元。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a公司应于2003年末根据b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确认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b企业(损益调整)280万
贷:投资收益—圾权投资收益280万
因b企业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款应于以后实际宣告发放股利的年度缴纳。
2004年b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a公司应作:
借:应收股利28o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损益调整)280万此时企业账面虽不体现投资收益,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还原为税前所得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往往并不将其全部税后利润用于股利分配,而常留用一部分,以备再生产使用,从而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通常大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如上述例1中,假如a公司本身2004年度账面会计利润为0,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210万元,则a公司只需就21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210万,(1—30%)]x(33%一300%)=9万元。
但假如b企业于2004年5月宣告发放股利为350万元(其中包含b企业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a公司则需就350万元还原为税前收益,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即:[350万/(1-30%)]x(33%一30%)=15万元。这种分配方式就使得投资企业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小于下年度实际宣告分回的股利。
这种差异有可能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逐步转回,也有可能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造成被投资方未分配利润的减少而无法收回。所以,在检查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的企业时,更不能仅仅检查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必须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利润作为依据,还原为税前收益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会计制度上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允许按照权益法核算的企业确认投资损失,允许摊销股权投资差额,但这些在税法上都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项目,需要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二、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上述差异,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并不仅仅是会计账面的投资收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然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核算易产生征管上的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由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往往分属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彼此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投资方企业不能及时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利和亏损确认所得和结转弥补。
2.被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及时。对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是否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按时作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即只有在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对外宣告分派股利时,投资方企业才能将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受益,并人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不能并入到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中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不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就会影响投资企业按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监督管理不到位。受目前税收管理模式的限制,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因难以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年终收益是否已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或已对外宣告分派股利,尤其对被投资企业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利润、应分派而未分派的股利,会使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收益分配失去必要的监督管理,从而产生税收征管上的漏洞。
4.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会因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疏于管理,不严格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和章程及时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造成企业所得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三、加强投资收益税收征管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对投资收益,特别是“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税收管理。
1.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管理政策,建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必要的税收信息沟通渠道,密切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处理情况。
2.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监督投资企业按期将投资收益还原为税前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不论正常投资,还是改制而对外投资,如果是非货币性资产,都要对投出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的结果一般与投资企业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对投出资产的净增值额或净减值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也影响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制度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一)投出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而评估增值时,应对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贷方,将增值额扣除“递延税款”后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例1]A公司对外投资设备两台,原值对60万元,已提折旧15万元。评估价值55万元。所得税率33%。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税款33000
资本公司——股权投资准备67000
如果是投资评估减值,从谨慎原则考虑,则不对净减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作“递延投资”借项,而是直接将净减值额作“营业外支出”。
[例2]仍以上例,假定上述两台设备投资评估价值为40万元,则应记: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如果投出的是存折、无形资产,则应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在投资实务中,按现行税法,企业还应计缴增值税等流转税,如例1,企业应按评估价值计算应缴增值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93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
(二)投出后再评估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长期投资日后再次评估增值时,若原投资评估资产评估是增值,应将再次评估净增值额按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将净增值额与“递延税款”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
当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时,应将再次评估减值在原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将再次评估减值额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账户。
如果再次评估为增值,若原投资评估是减值的,应将再次评估增值额在原减值额计入损益的范围内抵销,记入“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账户;增值额超过投出资产账面价值额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未来应缴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账户。
[例3]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评估价是58万元,所得税税率33%.
借: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30000
贷: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例4]仍以例1,A公司将投资设备进行再次评估,价格为420000元。
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XX投资130000
[例5]以例2资料,若日后评估价值分别为410000和460000元,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增值1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营业外收入——资产评估50000
递延税款33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
(三)“递延税款”。“资本公积”的结转企业对已确认入账的“递延税款”。“资本公积”,应按综合调整法每年平均结转,一般不超10年。
[例6]以例1资料,假定按5年结转,则每年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13400
(四)投出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原投出资产转让时,应以实际转让价格与原投出资产时的账面价格之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
[例7]以例1资料,企业将投出两台设备在当年投出两个月后转让,转让价格58万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投资收益30000
2、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9900
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2900
应缴的所得税=(580000-450000)×33%=42900(元)
应缴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的:
一是评估增值应纳所得税=(550000-450000)×33%=33000(元)
二是转让收益应纳所得税=(580000-550000)×33%=99000(元)
3、结转“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67000
如果上述转让价格不是58万元,而是50万元,则
其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转让价款:
借:银行存款5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应缴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投资收益16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分析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可设置“递延投资损益”账户,不论评估增值,还是减值,一律通过该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举例如下:
[例8]仍以例1、例2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50000
累计折旧1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递延投资损益1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0
累计折旧150000
递延投资损益50000
贷:固定资产600000
企业在投资持有期间或按既定期间分期摊销的,若为评估增值,记:
借:递延投资损益
贷:投资收益
若为评估减值,记:
借:投资收益
贷:递延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