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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教育学

时间:2023-09-15 17:31: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特殊儿童教育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特殊儿童教育学

第1篇

【关键词】中国 特殊教育 影响因素 对策

一、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现状

革国家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殊儿童教育事业也随之发展起来。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发展任务之一,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对特殊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在《纲要》中指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这些要求也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我国特殊儿童数量庞大、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因素,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8.4万人。由此可见,特殊儿童教育在发展时需要注意其本身存在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特殊儿童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特殊教育机构少,资金缺乏。“党的十报告指出'支持特殊教育'。”根据我国国情,中国目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特殊教育相对于其他各类教育事业底子薄、发展相对滞后。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特殊教育经费在投入总量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占全国教育经费的比例却呈下降趋势。特殊教育是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格局,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教育过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二)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系统不完善。教育诊断评估是特殊教育教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系统地搜集资料,对评估对象作预测性、估计性地评判,以便协助教育决策者从若干种可行的策略中择一而行的过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教育诊断评估方法是了解特殊儿童、保障他们享受受教育权利的前提。我国对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程序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而且诊断评估程序过于单一。查找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已有公开发表的文献可知,我国最早研究关于残疾儿童诊断的文献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发表于医学刊物上,而最早关于特殊需要儿童教育诊断评估的文章则是发表于1997年。

(三)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不高。目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模式主要是随班就读,而在随班就读教育模式下特殊教育的质量与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数量、水平有着莫大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在逐步增加,比如教育部2012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853所,专任教师43697人,在校学生378751人。这与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学校1:4的师生比上来看,我国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此外,教师学历中专以下达一半以上,并且其中大多数没有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即使有受过相应的培训,也多数是学校自己组织座谈、研讨等。伴随特殊教育硬件的投入,教师素质问题、敬业精神也同样需要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需要硬件与软件的相辅相成。

三、我国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多方筹集资金,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投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特殊教育上要多渠道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这就需要我们更加关注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特殊教育。这类教育机构往往有良好的社会声望、声誉等,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民间资金。政府对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特殊教育应给予肯定,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金支持。同时这也会增强特殊教育的社会认知度,吸引更多的特殊教育参与者,比如企业、个人、民间团体等。

(二)规范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系统,提高评估人员专业素质。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应以家庭为中心,将家庭作为整个教育干预系统的核心。全面、系统地从其父母、亲戚、教师、邻居等处收集信息,有利于诊断人员对诊断测验工具进行调整,让测验工具更加适合特殊儿童,以此更准确地评估特殊儿童各方面能力。同时,诊断工具应做到本土化并结合动态评估的模式来进行。在制评估量表时,应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地域差异来进行编制,使用外国制定的测验量表也需要专业人员对该量表进行评估、修改、试验,以适合我国本地特殊儿童诊断评估的特点。在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中,需要的是动态的过程。在第一次进行评估后,并不意味着对该儿童诊断评估的结束。美国教育部规定,至少每三年要对儿童进行一次重新评估,除非家长或学校觉得没必要重新评估。

(三)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在逐渐增加,特殊儿童入学率也在逐年增加,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许多学校聘请了退休特殊教育教师重返课堂,担任部分甚至是全部教学任务,以减少新教师的需求量。特殊教育本身任务繁重,但是如果使岗位变得更有吸引力在增加教师数量的同时也提高教学质量 ,并且也可以对特殊儿童的学习起到一定作用。此外,还可以吸纳社会人员(比如残疾儿童的家人、邻居等)经过严格的培训并且通过考核进入特殊学校任教。这不仅拓宽了特殊教育师资,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教师资源短缺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过特殊儿童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特殊教育事业中。但在特殊儿童的投入经费、诊断评估、师资、人们认知程度上还存在不足,这些问题的提出,是我们对特殊儿童教育问题进一步的思考。特殊儿童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很多问题终究会迎刃而解,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感受到幸福的新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4〕29号

[2]谢敬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残疾儿童生涯发展[J].现代特殊教育,2012,10(04):1

常建文.困扰当代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J].绥化学院学报,2014,34(1):141-145.

第2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研究 本质主义 后现代主义 范式

[中图分类号]G7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1)06―0032―04

[作者简介]王培峰,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江苏南京 210038)

一、特殊教育研究的范式

对特殊教育研究的描述和分析不单是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而是一个总体性的范式问题。托马斯・库恩指出,范式是“一个特定社团的成员共同接受的信仰、公认的价值和技术的总和”。“科学发展是新范式取代旧范式的过程”。可见,范式作为一个研究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理论体系、价值信念、思维方式和技术规范的总和,为研究者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的视野与理论参照的体系。借鉴他的范式概念和理论,特殊教育研究不但涉及特殊教育研究者共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程序,还涉及共同的教育研究信念、价值观点。以此反观,特殊教育研究先后出现了以下三种研究范式:

(一)经验一分析为主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基督教和医学/心理学为主的前现代特殊教育阶段,即特殊教育尚未向教育学领域转移以前。这时期,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自发和萌芽时期。特殊教育与研究表现为传教士个体自发行为的“传教士教育”或医生自发的“医疗训练教育”及其研究。这时期的研究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主要针对“特殊儿童的残疾是怎样的”、“如何针对残疾进行康复训练和学习”,揭示残疾和教育训练之间的因果联系,重视对特殊儿童进行感官训练,提高感官机能。在研究者的学术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视为朴素的上帝博爱、仁慈,是救赎的工具;或者认为特殊儿童可以诊断并通过经验论的感官训练能提高生存技能。形成的基本研究规范主要是从基督教/医学为基本视野看待特殊教育,把特殊儿童作为身体病态的患者,并以教育帮助作为救赎特殊儿童以及自己原罪的途径,运用简单归纳和形式演绎来研究特殊教育理论和问题。特别是基于医学视角的特殊教育,表现出鲜明的实证/经验主义倾向,认为残疾缺陷能通过医学来测量和诊断,确信对特殊儿童的医疗训练、康复补偿能提高特殊儿童生存能力。这一时期,特殊教育研究尽管不具备现代教育研究意义上的实质,但开辟了特殊教育本质主义研究起点,为特殊教育研究成为一个教育学概念设下了逻辑必然。

(二)归纳一演绎为主的教育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特殊教育融人教育学体系的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是特殊教育及其研究自觉走向科学化的黄金时期。这时期,由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的实证研究范式面向身体器官机能的“医疗训练教育”,无法对增强人的主体理性能力作出回答(如对创造能力、实践与生产能力、认识能力及道德、意志、审美等)。如阿曼“把聋人教学缩小为单纯的发音教学,对智力发展不重视,形成了机械训练和形式主义”。另一方面,在文艺复兴运动后,上帝、教会本身已成为批判的对象,于是特殊教育研究开始向教育学转移;同时,随着西方工业化大生产和人权思想的推进,出现了特殊学校教育,特殊教育具有了完全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形式。这时期,特殊教育对象、目标等教育思想理论已超出了17世纪以来少数医生、教士等基于特殊儿童个体意义上的个体教育行为,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本质描述揭示特殊儿童与教育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成为人们的追求和目的。特别是现代科学主义以来,随着特殊儿童从上帝的恩惠和救赎中解蔽出来,特殊教育研究也开始超越简单的上帝仁慈、博爱,走向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以特殊儿童教育为主的、涉及康复、医学、社会学等知识的专业领域。这时期的特殊教育研究基本成为教育学的分支,主要以教育学范式开展研究。在研究者的共同信念和假设上,特殊教育成为了一个教育学概念的存在,媾和了教育的功能特点和属性要求,开始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外在工具价值和促进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内在价值出发进行研究。社会化要求和个性化成长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认为特殊教育本质、规律是人的理性的“客观发现”,是人的理性能力的投射,坚信人们对揭示和把握特殊教育本质、规律、特殊儿童成长规律的可能。坚持特殊教育的本质必须在理性面前接受检验、证明自己的存在。注重从科学理性出发运用归纳一演绎的方法论研究特殊教育问题,体现出鲜明的现代性特征。这直接为扩张隔离制的特殊学校和班级授课制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这时期特殊教育及其研究开始成为一个日趋完整的学科体系。一是特殊学校不断增多,特殊学校教育形式不断被国家确立,且不断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使得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专门化、体制化,有了自己的专业领域,成为一种专业活动,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了相对固定和完整的体系、范畴和基本根据。自1789年法国承认莱佩建立的第一个残疾人教育机构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都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先后确立了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且在20世纪中叶前一直是主流的教育组织形式,即使在今天的许多国家仍占据特殊教育的大半壁江山。二是随着经验科学分化、独立,如心理学、生物学及其他与残疾人相关的病理学等逐步加入到特殊教育研究中,为认识特殊儿童和进行科学主义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支持,特殊教育研究得以运用经验科学的新成果进行假设和检验,进而以盲、聋哑、智力落后、肢体残疾、问题行为等更精细的分类、更专业化的学科理论建设、更相对分离的专门教育实践等,将特殊教育及其研究予以专门化、精细化、常态化。这时期的研究主要围绕确立特殊教育逻辑分析的总体性结构,总结归纳了特殊儿童教育与训练的经验,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特殊教育理论、内容和方法,许多著作奠基了特殊教育学科发展,使特殊教育逐渐形成了现对独立的交叉和边缘学科,为人类文明增添了新的内容。

(三)批判一理解为主的社会学研究范式

这主要体现在全纳教育为主的后现代特殊教育阶段。这时期,由于教育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囿于科学理性的狭隘视野内,用统一的、唯一的本质主义发现和描述特殊教育,所以面临全球高涨的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质疑和颠覆。一方面,复杂多样的教育实践、丰富多样的特殊儿童差异质疑着统一的教育规律和本质的合法存在,特殊教育研究解释和指导能力变得力不从心(特别是普遍意义的宏大理论对解决多重残疾、重度残疾等特殊儿童的无能),面临压制个性、遗忘多样、抑制创造、扼杀活力的“现代性暴力”的指责。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和医学科学主义精细描述的残疾缺陷的差异不断被隔离的安置形态、教学

组织形态及其课程等强化和夸大,差异成为特殊儿童与其他健全儿童的本质不同。特别在安置形态上,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加大了特殊儿童的社会分层、隔离和歧视,使得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开始与教育学分离而转向社会学研究范式。20世纪中叶在北欧出现“正常化”(normali―zation)运动,开启了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全纳教育的序幕。这时期,特殊教育研究者的共同信念是,从后现代主义视角,反思现代性特殊教育理念给特殊儿童权利、尊严等带来的问题,指责特殊教育给特殊儿童带来的人本关怀的疏离,认为特殊儿童生存境遇的窘迫及其生命意义的失落是特殊教育现代性的恶果,是以健全人为主导的社会群体的价值选择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压迫,是普通教育话语权对特殊教育地位的遮蔽。先后主张用融合、回归主流、全纳教育的理念重建特殊教育之于特殊儿童价值秩序的位移,防止特殊儿童生命价值被剥夺或篡越。特别是全纳教育明显将特殊教育作为一个社会学体系的概念,侧重用社会学的方法解决特殊儿童的发展问题。这时期,确保特殊儿童的权利和尊严及其价值的实现是特殊教育研究的大前提。在研究规范上,面对教育学对解决歧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无能,特别是对回答平等问题、人的尊严问题、社会适应等问题的无能为力,注重人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研究,唤起人们对特殊儿童的理解关注,伸张特殊教育研究的社会学视野。在20世纪90年代后,全纳教育思潮迅速蔓延到整个教育领域,主张用民主、群体、合作的价值理念和方法论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并提出构建全纳社区和全纳文化,将博爱、仁慈、平等、人权、尊严、价值空前张扬到极致,以期望通过社会资源和力量进行特殊儿童教育。这时期主要围绕“什么是好特殊教育”、“特殊儿童怎样才更有尊严、更有权利”、“如何推进全纳教育”、“个别化教育计划制定实施”等问题展开研究。一是将全纳教育作为“好特殊教育”的解释框架,并研究探索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等实践模式。

二、特殊教育研究的困境

(一)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

自20世纪中叶产生融合教育后,国际上逐步形成了隔离制特殊学校教育与融合教育(后为全纳教育)制度并存的两种教育体制。特殊学校教育也称为传统教育。是现代性思维特征的教育方式,以客观主义和实证为特点,遵循的是现性,“诉诸科学的、精确的方法,强调理性、权威、同一性、整体性、确定性和终极价值观,遵循实证科学研究的程序一。它一方面怀有工具理性至上的价值崇尚,淡忘了特殊儿童个体的目的性价值,注重的是统一化、体制化、模式化和效率化的社会本位价值观,桎梏了特殊儿童的独立自主发展空间,淹没了特殊儿童的尊严和权利。另一方面,基于教育学范式的特殊教育研究,在追求学科化建设的过程中,借鉴甚至移植了普通教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一些科学实证主义的方法体系,建立概念、范畴和理论,尽管“制造”了一些特殊教育知识,但疏离了特殊儿童及其教育的实际,将特殊儿童客体化而抽空了鲜活独特的内容后,研究成果无法与丰富的实践对话,且难有独特的创新。

传统特殊教育研究忘却了特殊教育自身根基与个性,其存在合理性不足的重要缺陷,为后现代思维的全纳教育进行批判和否定设置了空间和依据。但全纳教育激扬高涨的后现代话语和思维,决定了它在很长历史时期内只能是后现代主义的激情和义愤,是带有浓厚主观臆想色彩的“乌托邦”。一是在价值层面具有高度的理想性质。全纳教育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理由否定特殊儿童客观存在的“差异”,简单地认为“差异是正常的”存而不论,且反对传统的特殊教育分类、诊断和教学体系,遗忘了基于客观事实的实证就是反对科学理性,从而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二是在方法论方面具有忽视或超越科学实证理性的方法论缺陷。它强调将民主、平等、群体合作这些价值性质的应然之物作为实然的方法论,如通过民主、平等、合作建构全纳学校、全纳社区、全纳文化等,以民主、合作等价值论代替方法论或超越实证经验方法论,来解决客观存在的“差异”,存有方法论不足的致命缺陷,对解决特殊儿童教育问题毫无益处。三是在教育对象上具有高度张扬虚妄的激进性质。它追求实质平等和关注每一个特殊需要个体生存的境遇和命运,提出“满足所有儿童特殊教育需要”、“每个儿童获得成功”等,忽视了特殊儿童生理、心理及认知等差异对成长的制约,以及特殊儿童社会生存的现实,使得全纳教育方式和质量备受人们的质疑。四是全纳教育实践本身就是对其自身存在的否定过程。因为全纳教育一旦实施,必然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特殊教育需要者的残疾缺陷进行鉴定、分类,而这些分类、鉴别本身就是全纳教育所反对的歧视和隔离;另外,对特殊需要的满足必然涉及个别教育方案的制定实施,无法绕开残疾缺陷的差异及其建立在这一客观实在基础上的实证理性,且难以保证满足所有特殊需要儿童特殊需要及其成功。可见,全纳教育存在本身极易被其理想性所否定,全纳教育就只能是这样一个悖论的存在――它自身充满矛盾对立性,又激发人们的理想张力。因此,如同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彻底的颠覆与反叛,全纳教育也仅仅是在彻底反思与批判传统的隔离式特殊教育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一个社会批判的解构概念,而不是建构性的概念。

全纳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纠结,反映了后现代主义与现代性的抵牾。传统教育的教育方式和思维以及传统教育研究的本质主义宏大叙事,有利于大面积快速普及特殊教育,但它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后现代主义的全纳教育则有利于对弱势的被边缘化的特殊儿童个体的保护和关注,有利于他们教育实质平等的实现,但是全纳教育极具理想性质,而且在本体存在上,全纳教育既然无法被一个本质所涵盖、为一个总体性所总结,其研究也就无法为其学科地位的存在而辩护。

(二)多学科的参与对特殊教育学科地位的质疑

特殊教育本身源起于基督教、医学/心理学、人权的进步与发展,具有医学/心理学的医疗、康复、训练以及基督教和人权思想的平等、博爱、仁慈等蕴涵。也就说,自其诞生起就在心理学、医学等多学科的交叉中缺失着自己自主的学科地位和意识。当前,随着经验学科的分化,医学、康复学、心理学等多学科渗入特殊教育研究,使得特殊教育单一的教育学研究范式或社会学研究范式面临新的挑战,甚至连特殊教育的学科性质和地位也面临质疑。

首先,多学科的参与使特殊教育的学科边界越来越模糊和不确定,教育研究的对象不再为教育学所独有,而是已经被其他学科所涵盖,成为具有多学科性公共学科。特殊教育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知识?在学科分化日益加剧、学科边界日益森严的今天,特殊教育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界”在哪里?特殊教育及其研究的独立性已遭到边缘化,与其说是一个学科倒不如说更是一个专业领域。其次,在多学科参与下的特殊教育领域,特殊教育逐渐失去了作为一个独立学科与相关学科对话而应有的基础性的语言、

概念系统,身陷心理学、医学、康复等学科之中。当前,尽管特殊教育已从教育中分化出独特的社会活动方式、组织形式和人群,形成了一个建立在教育学、心理学、病理学等诸学科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分支研究领域,但一方面由于特殊教育研究者对价值研究的疏离,对实证主义的事实研究的偏执,使得特殊教育范畴、概念等根本性问题尚不明晰,特殊教育不能真正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获得独立。另一方面,由于研究人员缺少学科独立的主体意识,丧失了坚守和捍卫特殊教育话语规则的决心和信念。

在我国特殊教育作为一个事实的专业领域,特殊教育研究正处于内在的学科焦虑之中。一方面,特殊教育作为一个教育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近20年来,一系列愈来愈深入、愈来愈专业化的基于事实的研究,使得特殊教育日趋独立于普通教育,展现出一种学科分化的趋向;可另一方面,特殊教育仅仅立足于“事实”存在的研究,面对一系列新的实践问题和反身性的追问,显得局促不安,惶恐无奈。如:特殊教育属于教育学概念,可为什么心理学、医学和康复在特殊教育中占据相当大的空间和份额呢?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可为什么仅凭教育的专业支持解决不了特殊儿童教育问题呢?这直接引发了对“特殊教育是什么”、“特殊教育应当是什么”、“特殊教育何以可能”、“什么才是更好的特殊教育”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同时,由于本土化主体研究意识的丧失,使得我国特殊教育失去了话语权和自主能动性,特别是在西方移植来的“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啃噬下,特殊教育对象也不再确定、独特,成了无所不包、无所不容的“收容所”。这种仅仅以移植、搬运为手段复制西方的特殊教育话语,不但难以满足我国特殊教育成长发展的渴望,而且使我国特殊教育产生身份的忘却和迷失。我国特殊教育的根基在哪里,何处是我国特殊教育的家园?这些无疑是特殊教育研究学科化、专门化研究亟待回答的问题。也许研究者的“学科情结”会被讥讽为象牙塔的自娱自乐,可缺少学科研究的独立性也就失去了特殊教育研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

(三)丰富多样的特殊教育实践对特殊教育研究回应能力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在现代性思维的传统教育及其研究的矛盾在实践领域的显现。本质主义的特殊教育理论宏大叙事一直占据权威地位,但面对纷杂的教育实践和教育对象却无法有力回应特殊教育实践的多样性、特殊儿童的差异性等问题,许多理论失去了对实践的解释力、指导力、辩护力,引发着人们对本质主义特殊教育理论宏大叙事的合法地位的质疑:特殊教育有基本理论吗?特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为什么不受重视?现有的特殊教育教科书经典理论为什么难以指导重度残疾儿童教育?特殊教育研究中为什么充斥着大量的心理学、医学、康复学的研究而鲜有教育研究呢?面对一系列疑问,人们开始怀疑穷尽真理的“绝对本质”,并呼唤真正的特殊教育基本理论研究的重建。特殊教育宏大理论对复杂教育现象和多学科参与的教育研究的统帅日觉无能为力。

其实,这些疑问揭示了特殊教育研究现代性思维面向复杂多样的特殊儿童教育实践的困境。一是它把复杂的教育现象、身心差异巨大、残疾程度差异显著的特殊儿童,抽象为一套本质主义的简明概念、教育原则和方法模式,甚至脱离实践和特殊儿童开始书斋式的教育研究,理论自然也就开始僵化,失去生机。如把特殊儿童定义为“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广义)”和“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狭义)”,把特殊教育定义为“运用一般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组织形式和设备对特殊儿童所进行的达到一般和特殊的培养目标的教育”。在特殊儿童概念中,由于缺少对“正常儿童”以及“缺陷”的界定,使得特殊儿童概念因无具体所指而失去相应对象的实在意义;在特殊教育概念中,由于对教育媒介和培养目标中的两个“一般”和“特别”,使得特殊教育在失去特殊儿童这一教育对象的逻辑起点后,又失去了教育活动的范畴和边界,难以说明什么是特殊儿童,什么是特殊教育,自然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独立地位和生命活力。二是在方法论上,特殊教育研究对实践的归纳和抽象,是建立在对多数基础上的抽象逻辑。其在归纳过程中,对宏大叙事和普遍规律的追求,本身就剔除了不具统计意义的少数个体,将之作为偶然因素排斥在必然性之外。归纳法是有缺点的。休漠早就指出,归纳法是建立在未来与过去相似的假定上,而这假定是靠不住的。教育研究不是预言,归纳法的最大缺点是,“所得结论都是单称命题,难以概括全体”,它虽可用概率论方法做些补救,但难适用于教育中的所有特殊儿童。这样,少数特殊儿童特别是重度的、多重残疾的特殊儿童,由于他们具体的独特性不符合宏大、普遍的逻辑结构,被排斥在外,难以归纳到总体性、宏大性、普遍性叙事预设的逻辑结构。少数特殊儿童个体成了宏大叙事的本质主义“剩余”,他们的教育得不到教育研究的回应和关怀。例如,特殊学校中的重度智力落后儿童总是被作为可憎的、偶然因素剔除在现有的弱智儿童教育理论之外,随班就读中的智力落后儿童也常常被有意无意地遗忘而“随班混读”;多重残疾的盲童在盲校中也常常被作为“例外”,难以适用现有盲童教育的教育原则、教学方法和课程等。三是特殊教育宏大叙事逻辑对特殊儿童教育的理论“歪曲”。由于一切具体现象要进入理论总体性结构中必须服从总体性的逻辑。也就说,实践或现象仅仅是宏大理论叙事的注脚和佐证,只有符合理论需要的、一致性的材料,才能安排到理论结构中。因此,哪些特殊教育实践和对象值得研究,以及能不能进入逻辑结构,放在逻辑结构哪个位置等,都与特殊教育宏大叙事的本质主义需要紧密联系。那些不具普遍性的少数特殊儿童要么无法进入到宏大叙事中,要么被宏大叙事所胁迫,接受了不符合他们需要的教育方法原则,扭曲或制约了他们的成长发展。当前,特殊学校教学模式研究,很多就忽视了特殊儿童身心结构的不同,一方面被统一的班级授课制束缚在一定的班级中,另一方面被迫适用一个统一的教育原则或模式,使得他们不但可能成为本质主义的“剩余”,更可怕的是在本质主义整体划一的裁剪下贻误了他们的健康成长,扭曲了他们的个性发育。

注释:

①瞿葆奎.教育学文集(教育研究方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178.

②张应强.中国教育研究的范式和范式转换――兼论教育研究的文化学范式[J].教育研究,2010,(10).

③④朴永馨.特殊教育[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51,18,34.

⑤王培峰,于炳霞.教育公平是全纳教育的核心内涵[J].中国特殊教育,2004,(1);3.

⑥邓猛,肖非.全纳教育的哲学基础[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8,(5):18.

⑦王培峰.马克思人学视域中的残疾儿童少年与教育[J].教育学报,2010,(6):29.

⑧朴永馨.特殊教育词典[M].华夏出版社,2006.

第3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家庭 社会支持 儿童发展

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行,后来《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部为主,民政部门、残联部门、卫生部门和社会力量做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

1研究方法

1.1研究对象。选择贺州市桂岭镇平安村特殊教育儿童家庭的学生家长,贺州市市内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老师,贺州市爱心人士和贺州市市民为调查对象。共进行家庭访谈五次,其中智力障碍儿童家庭一次,肢体残疾一次,智力残疾两次,情绪障碍一次。

1.2研究工具。在广泛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学中关于社会支持的研究成果以及特殊教育儿童家庭经济研究成果为基础,自行编制学生和家长问卷两份,爱心人士问卷一份。结合特殊教育研究成果和特殊教育儿童发展为基础,自行编制校长老师问卷各一份。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以特殊儿童父母为轴心,把他们获得的社会支持来源分为三个方面。我们把特殊教育儿童的家庭内部的核心成员,父母、爷爷奶奶等直系亲属分为一方面;日常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群体(如特殊儿童父母的亲朋好友、同村村民、志愿者以及特殊教育机构中的老师等群体)分为一方面;特殊教育儿童所在的村委会、民政办等机构分一方面。在每一个支持方面,我们将探讨他们对特殊教育儿童父母的客观支持和主观支持以及特殊儿童对支持的利用情况。

2调查结果

2.1社会对特殊教育儿童家庭基本问题支持体系现状

2.1.1特殊教育儿童家庭基本问题。据调查,特殊教育儿童父母的客观支持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经济支持。二是技术支持。

2.1.2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特殊儿童父母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时候,在所得到的经济或技术支持中,给予支持度最高的是特殊儿童所在的教育机构的老师,经过特殊教育的老师懂得如何和孩子们沟通,在沟通中进行一定的教育。在与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校长的交流中,我们发现,现在学校最需要的是在边缘农村和偏远农村建立更多的教育点以及需要更多的经过特殊教育的老师们担任特殊儿童的教育工程。再而是志愿者,作为志愿者,在很大程度上给予农村父母一些在城市内的家庭教育和一定的经济物资,但是接触的时间和次数不是特别多,因此,农村父母得到的支持率较低。

2.1.3社会对特殊教育儿童家庭的支持状况。在农村,特殊教育儿童基本没有受到过来自于机构或团体的经济或技术支持。在以上的支持的选项中,支持率的高低依次为:特殊教育机构的老师、志愿者、家庭所在的镇街道办、家庭所在的村委会。

2.2特殊教育儿童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现状

2.2.1特殊教育儿童主要成员支持。特殊儿童父母在和其家人讨论家庭教育的问题上,一致得到家人们对自己的支持,虽然得到了家人的支持,但是家人因为文化程度不高,不懂得如何向特殊儿童进行家庭教育,很难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在遇到很多情况是,都是给予自己一些言语上的安慰。

2.2.2社会对特殊教育儿童父母的支持体系。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特殊儿童父母明显的感受到来自中观层面不同群体的支持。首先,就是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他们每周都会进行一次家访,和特殊儿童父母相互交换孩子在校在家的状况,为开展下一步的家庭教育奠定基础。其次,志愿者不定期的开展活动,在和孩子们互动的过程中,把自己的正能量传播给孩子们。

2.2.3有关机构就特殊教育儿童现状分析。在与宏观层面的有关机构的交流中了解到贺州市内的特殊儿童数目过于庞大,在进行登记特殊儿童时都是由街道办进行登记的,在前期关于特殊教育儿童的宣传中,因为城市边缘农村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所以还有很多孩子没有得到相关的教育。

2.3特殊教育儿童父母对社会支持体系的使用现状。在特殊教育儿童父母支持体系利用度上,我们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在对孩子进行教育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父母是否向他人倾述,二是在遇到问题时是否愿意向他人寻求帮助。前者注重于孩子的父母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所遇到问题时的情感状况,后者注重的是父母遇到问题的解决。父母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很多人都是选择自己默默承担,很少向他人倾述,不是不愿向他人倾述,据了解,主要还是因为家庭经济问题,父母的大多时间都花费在经济问题上。

2.4目前特殊教育儿童家庭急需的援助。在谈及当前最需要的帮助,我们发现父母们最需要的是经济上的帮助,其次就是技术上的帮助,还有就是情感上的帮助。

3分析讨论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贺州市特殊儿童家庭教育的社会现状情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家庭教育需要经济和技术上的支持。2、特殊儿童所在学校的老师为特殊儿童父母提供有效的教育方法。3、特殊教育老师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欠缺。4、群众对特殊儿童了解程度不高。5、特殊儿童宣传的效应未达到最大化。

第4篇

随着人们对教育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入与探索,艺术教育教育已逐渐被教育界关注,作为艺术教育重要内容的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这个群体的成长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这也已成为教育界重点关注的研究领域。近年来特殊儿童的数量逐年增加,特殊儿童教育现状令人堪忧,越来越多学者和教育专家认识到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具有的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主要从音乐教育的角度来分析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的成长产生的影响进行一定的探索,旨在促进特殊儿童全面而健康的发展和成长。

关键词:

音乐教育;特殊儿童;影响

近年来,特殊儿童教育作为教育领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影响力正在逐渐扩大。特殊儿童这个群体也需要被我们关注,需要被我们爱护,需要被我们接受。特殊儿童的成长和教育也需要被教育界的专家学者所关注、所研究。事实上,教育界正在不断探索和引进先进的适合特殊儿童的教育方法。音乐教育作为一种特殊儿童教育的有效手段正在被逐渐认识和重视,其教育作用和教育效果明显。音乐教育作为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能有效培养特殊儿童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激发特殊儿童积极向上的态度,促使特殊儿童具备更好的感知觉能力,让他们通过感受音乐的独特魅力,来感受生活的美好。德国音乐教育家奥尔夫曾经说过,音乐最原始的意义是与人类语言、动作、舞蹈最能够触及人类心灵深处的艺术。1音乐教育正是通过音乐所蕴含的独特魅力来鼓舞人们积极向上,促使特殊儿童能够更加恰当和能够接受的方式来感知生活美好的一面,以此促进特殊儿童健康成长,为学习知识奠定的良好基础。

一、特殊儿童的内涵与发展特征

(一)特殊儿童的内涵

所谓的“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殊儿童是指非正常儿童,主要包括低能儿童和超常儿童。狭义的儿童是指有身体缺陷的残疾儿童,包含聋哑儿童、精神残缺和智残儿童。由于对特殊儿童的鉴定标准不同和原则不同,各国对于特殊儿童的分类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国内外比较认可的特殊儿童分类是智力偏常、感知觉缺陷、交往障碍、行为缺陷这四大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拥有各类残疾人总共约9000万人,其中残疾儿童占有相当数量,仅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就有近100万,14岁以下有200多万,并且残疾儿童的人数和比例正在呈现上升的态势。2针对这部分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显得非常重要和突出。如何培养这部分儿童的正常生存和发展能力,促进这些儿童的正常成长和融入社会中,是整个教育界和教育工作者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由于我国对特殊儿童领域的研究开展得比较晚,当前我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理论都是借鉴外国的先进理论,这方面的研究正逐渐受到社会和专家的重视。

(二)特殊儿童的发展特征

经过查阅已有资料和研究显示,本文所指的狭义的特殊儿童的发展特征主要从特殊儿童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两方面阐述。一方面是特殊儿童的生理特征,身体形态如身高、体重、外貌与正常的儿童基本相同,没有明显差异,少数情况下,存在差异也是因为智力发育导致生长发育出现疾病问题所致。另一方面是特殊儿童的心理特征,特殊儿童的心理特征较正常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发育较晚,逻辑思维发展较慢,判断力差,注意力难以集中,稳定性差,感知觉发展迟钝,记忆保持力差,语言能力发展较晚,词汇量小,语言组织能力差,不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较差,缺乏自信心,性格冷漠孤僻。3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特殊儿童一般不是某一心理过程水平低下,而是身体或心理活动等方面的水平低下。以上述及的智障儿童的一般特征,对于他们来说也不是千人一面,也会因为残疾(包括身体或心理)程度的不同及其他一些原因,显示出较大差异。同时,特殊儿童尤其是智障儿童由于脑功能受损,其个性发展失去了良好的物质前提,个性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样就影响了其良好个性的发展,表现了与正常儿童不同的个性特点。如缺乏主动性,容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求知欲差,而且缺乏适当的社会行为或伴有明显的社会行为障碍,因而对他们的教育教学训练尤为重要。同时只有尽早实施针对性的特殊教育与训练,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二、音乐教育对于特殊儿童正常成长的作用和价值

艺术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音乐教育在一个人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正常成长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音乐教育能够促进特殊儿童审美情感的成长

音乐在内的艺术教育是展现人情感,促进人审美成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音乐作为一种展现人的情感和审美的声音艺术,能够以一种独特的审美方式来展现给人,让人们通过聆听的艺术来体会到情感和精神领域的享受,并能够对人的健康成长产生积极的出击作用。在音乐教育的过程中,人们的审美意味得到提高,审美能力得到发展。对于特殊儿童来说,虽然自身的身体或是精神领域可能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缺陷和不完整,但是从根本上他们并未丧失对语言和美的一种感知、感受、理解和创造能力。并且往往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人们在其他方面却又有异于常人的特长之处。

(二)音乐教育能够增强特殊儿童的社交自信特殊

儿童由于身体或是精神上的某些缺陷,往往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社交障碍,主要表现为不愿或是不能与外界通过正常的途径建立社交联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特殊儿童成长的难度。但是音乐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和普适性,任何人甚至动物对于音乐艺术都能够产生反应。特殊儿童通过一定的音乐教育包括个体音乐教育或是群体音乐互动,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轻松的独特世界。在这个世界里,特殊儿童能够忘记或忽视人与人之间的隔膜,通过音乐这个途径建立联系,并且进行分享,从而提高特殊儿童的实践和群体意识,这也有利于他们摆脱个人困境,重建自信。

(三)音乐教育能够促进特殊儿童感知能力的发挥

特殊儿童在身体或是心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往往在另一方面就有优于常人之处。比如他们在身体方面有缺陷,但是在记忆或是思维方面却又有惊人的能力,但是这种优点需要一定的机制才能激发出来。音乐教育具有语言或是行为矫正所不具备的优势,通过实施音乐教育,能够有效地摆脱传统方式的局限,以此为突破口,能够激发感知能力的提高,让其拥有对社会、对外界事物一定的感知能力,让其真正拥有对自身的独特优势的认识,建立起生活的自信和勇气。

三、音乐教育促进特殊儿童成长的实现途径

(一)以音乐教育为抓手,提升特殊儿童的审美能力

特殊儿童尤其是智障儿童一般都表现为具有一定的语言沟通障碍,轻中度的特殊儿童可能只具有简单的语言能力,包括语言字词、语音的不连续认识等等,即使是重度的智障残疾儿童也具有简单的听觉或视觉识别技能。而音乐作为一种可短可长的,形式多样的,不同节奏的艺术表现形式,具有艺术教育的独特可取之处。音乐教师能够通过不同音乐的或短或长、或轻或重的节奏、旋律、声高、音色、速度等来表现不同的情感,来传达不同的含义,如果对智障儿童加以不断得强化和训练,就可以让他们掌握不同音乐所表示的不同含义,从而提高他们对语言理解和信息理解能力。4同时音乐教师通过不断地针对性研究,能够通过对特殊情境下不同特殊儿童群体的独特特征进行分析,对音乐教育所运用的音乐进行分门别类,如对音乐进行声音定位、声音识别、声音区分等小活动,来增强特殊儿童对不同音乐的特殊体验。通过不间断的强化训练,能够让特殊儿童具备一定的理解能力、认识能力和审美能力。

(二)以音乐教育为途径,提升特殊儿童的社交能力

对特殊儿童尤其是精神智障儿童来说,他们在社交能力的发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其社交能力的发展对于他们的人生的完整性和独特人生体验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音乐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重建特殊儿童社交能力。一是通过开展个体音乐训练,提升基本音乐技能。不同的特殊儿童具有不同的特点,音乐教师如何根据不同的特殊儿童类别开展有针对性的音乐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音乐教师应该通过选取专门针对性的音乐教材、运用针对性强的教学方法,不断强化提升特殊儿童对音乐整体认识的感知能力。二是通过集体音乐教学,提升分享合作的社交能力。通过开展集体音乐教学,让特殊儿童在音乐交流媒介的作用下,认真体会到遵守一定的社会秩序、接受和参与到集体的互动中来,掌握礼貌的社交秩序、感知音乐教学中互相配合、合作产生的集体荣誉感,提升群体伙伴的集体交往能力。

(三)以音乐教育为突破,提升特殊儿童潜能的发挥

特殊儿童在认知外界事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身体功能或是精神感知方面可能存在着不如正常人的特征。但是只要是人就有对外界的感知能力。而特殊人群在其中的某一方面可能会具有超乎常人的额优势和特点。感觉是人们通过触觉、听觉、视觉、味觉、嗅觉等感受器官对外界产生的反应,他能帮助人们认识事物所具有的的大小、形状、声音、味道、色彩等特点。而知觉就已经超越了最基本的感觉层面,上升到对事物整体状况的反应和认识。而思维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含义。他不仅仅是“知觉”层面上的一般认识,二是已经上升到人脑对外界事物的思维过程。正所谓上帝对人关闭了一扇门,但是肯定会为你打开一扇窗。特殊人群在某一方面具有了局限,那么总会有一方面就具有常人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和特点。比如,身体残疾的人事在数学思考能力方面具有超出常人的能力;比如视觉残疾的人听觉却异常敏锐等等。如果对这些独特儿童的教育能够更加的细化和有针对性,就会产生惊人的成效。音乐教育具有平常教育形式所不具有的独特之处,如果全社会尤其是教育专家和音乐教师能够充分认识到音乐教育对特殊儿童成长的重要性,通过一定的创新和举措来改进音乐教育的形式、内容,那么,特殊儿童一定能够通过开展音乐教育,来激发出深藏于特殊儿童身体内部的潜能,从而促进特殊儿童的正常成长。音乐教育在特殊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具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促进特殊儿童成长和发展中的作用,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专家的进一步探索和追求。也只有充分发挥音乐教育在内的艺术教育的作用,特殊儿童这个重要群体的成长才能够得到广泛关注与不断提升。

注释:

1.肖瑾.浅谈幼儿的音乐教育[J].诗学研究,2007,(6).

2.李晓靖.音乐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枣庄师专学报,2009,(2).

3.张馨,张文禄,徐胤.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音乐课现状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06,(2):65-68

第5篇

关键词:特殊儿童;教康整合;特教教师;转变观念

随着特殊教育的迅猛发展,“教康整合”理念已经在该领域凸显出重要的应用价值,所以要求学校教育康复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动能力。传统观念认为,难道要让我们穿着白大褂来为他们治疗吗,这是医生的事情,应该送去医院,我们只负责教授知识。可是,人群中就有那么一类人―特殊儿童,他们不仅渴求教育的侵润,也需要医疗的康复。其实,这是我们特教老师的专业和职责,我们要转变观念,勇敢接过社会抛给了我们的绣球。

2008年以来,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成就的同时,人们不禁会思考一个划时代的课题,那就是未来中国特殊教育何处去?中国特殊教育将以什么理念引领未来发展方向?正是怀着这样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孟万金教授站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在系统总结古今中外特殊教育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和国际特殊教育发展趋势,及时提出了“人本特教”,即“以人为本的中国大特殊教育新理念”。中央特别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要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确保残疾孩子在同一片蓝天下共同学习、共同成长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统计,全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比率仅达到27%,目前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校长、教师绝大多数从普通中小学校转任,更要求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心、重视与否,反映了国家、民族和地区文明程度的高低。

学校教育的目的是学生的发展,而学生的发展更需要教师的发展,因此,特殊教育师资的成长是提升特殊教育品质的前提和保障。然而,特殊儿童的发展不仅依托于教育、教师的发展,还需要医疗康复的介入。鉴于特殊儿童康复的需要,医生、教育人员康复知识技能的欠缺现状,教育界和医学界普遍达成了“教康整合”理念。

在云南省第四期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向阳儿童发展中心胡菡老师提出了“评估疗法”,并对脑瘫儿童动作训练、脑瘫的概念沟通、脑瘫的动作特点与全体学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提出“教康整合”的重要性。

一、从培养方向上看。

特殊教育主要培养在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育实践的工作者,而教育康复则培养的学生则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残联康复机构、福利院、医院相关科室等从事教育康复实践工作。

二、从课程内容上看。

课程内容在传统上历来被作为要学生习得的知识来对待,重点放在向学生传递知识这一基点上,而知识的传递是以教材为依据的。所以,课程内容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上课所用的教材。这是一种以学科为中心的教育目的观的体现。教材取向以知识体系为基点,认为课程内容就是学生要学习的知识,而知识的载体就是教材,其代表人物是夸美纽斯。特教核心课程以教育和心理为主;教育康复则以听觉、言语、语言、认知、运动功能的康复为主。

三、从手段上讲。

特殊教育教学是以形象直观为其特点的,但是直观的感性认识只能产生表象,掌握知识还必须从大量直观材料中去提高、概括和抽象,上升到理性认识。人的大脑皮层的两种信号系统的活动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第一信号系统(具体、形象、直观)的活动,第二信号系统(抽象、概念、思维、词语)就不能活动。对于听觉障碍的儿童理解事物只能靠视觉的观察,因此对他们的教学应该特别突出色彩和影像,但是再直观的图片和再真实的影像,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解决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将直观性与抽象性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特教以教育教学为主,而教育康复则以言语、听觉、语言、认知、心理、运动等个别化康复手段为主。

四、从对象上来看。

特教以学龄儿童为主,而教育康复以学前和学龄儿童为主、兼顾成人。

目前的医学手段尚无法治愈这些疾病,这些特殊儿童只能接受长期的康复治疗。到了受教育的年龄,他们只能带病接受教育。同时,由于特殊教育零拒绝理念的推行,与十多年前相比,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特殊儿童障碍程度加重、残障类型增多、多重障碍儿童增多。面对这些特殊儿童,特殊教育学校原有的教育教学目标及教学计划无法实现、难以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必须全面改革。

社会在发展,科学在进步,儿童患病的类型也在发生改变,感染性疾病的发生率下降,遗传疾病、先天畸形、早产儿、极低体重儿的存活率逐渐上升,从而脑瘫、智力障碍、听力障碍、孤独症等特殊儿童的人数有上升趋势。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特殊教育的改革就是要以特殊儿童的需要为本。特殊儿童在入学之前主要由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入学后主要由特殊教育老师提供教育服务,医生的作用逐渐淡化,教育与康复随之分离。而目前特殊教育界倡导与实施的“医教结合”,则将特殊教育服务的时间提前,康复医疗服务的时间延伸,从而使两者相互结合,融为一体,这就为最大限度满足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的需求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参考文献:

[1] 卢红云.言语听觉康复科学.华东师范大学.2012.5

第6篇

关键词: 特殊儿童 音乐教育 现状

一、特殊儿童现状

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的重要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特殊儿童的数量只是有增无减。即使科技在进步,还是会有很多特殊儿童降临在这个世界上。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全国残疾人的总数约为6000万人,在我国特殊儿童中仅学龄残疾儿童就将近750万人,而接受特殊教育的还不到40万人。到2000年为止,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仅1539所。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很明显,我国的特殊儿童人数众多,有限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明显不能满足需要,因而造成了特殊教育普及率很低的现状。

现在的特殊教育学校虽然开设了音乐课,但是对于音乐课并不是特别的重视。在特殊学校,人们更加注重技能上的培训,和就业接轨的技能知识学习相比,学校更重视他们今后的就业问题。例如我调查过的特殊教育学校中主要教授一些裁剪衣服、配钥匙、做饭等这类课程。虽然从物质角度上讲很实用,但是忽视了学生的精神需求。特殊儿童的精神一般比普通人群的精神更加脆弱,需要更加关注,但是现在的现状并没有足够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这样的现状需要人们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特殊儿童为什么需要进行音乐教育

特殊儿童需要人们的关怀,但不是过分的同情,他们更需要人们像对待平常人一样对待他们,而不是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特殊儿童有缺陷部分,也一定会有优秀的地方,人生来是平等的。特殊儿童需要像普通儿童一样快乐地成长和学习,需要以健康、自信、充满希望的心态去面对生活。普通的人群需要音乐,特殊群体也同样需要音乐。文化课程可以让学生获得技能上的知识,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所需要的基础,而音乐教育则可以培养他们健康的心态,让他们用更加积极的心理加入到更加美好的生活中。

音乐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愉快的教学过程,音乐教育不在于最终结果能否把学生培养成音乐家或是艺术家,而是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享受这种乐趣,培养乐观的生活态度,这正是特殊儿童所需要的教育。音乐教育可以增强孩子的审美情趣,让这些特殊儿童了解到生活中的美丽。特殊儿童的生活会与普通儿童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一般情况下,这些特殊儿童的心理都有一种自卑感,这种有时会让这些儿童慢慢地把周围的一切都看得非常灰暗,并不是世界灰暗,而是他们眼中的世界灰暗了。通过音乐教育,可以丰富他们眼中的色彩,让他们的眼中不再只有灰色,而是更加色彩斑斓、明亮鲜艳的世界,让他们变得更加积极乐观。一张黑纸上有一个白点,一张白纸上有一个黑点,积极乐观的人会看到黑纸上的白点,悲观的人会只看到白纸上的黑点。不能说特殊儿童的生活就是一张黑纸,或是一张白纸,但是如果他们能看见白色,他们的生活就不会非常痛苦,痛苦与幸福往往取决于个人的观念上。审美情趣的提高,可以帮助他们发现美、了解美、欣赏美,从而用更加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生活,即使生活中充满苦难和艰辛,但是他们的精神是积极乐观的,所以他们的生活是快乐幸福的。

音乐是没有语言的,是一种抛弃了语言文字的交流手段。即使不会说话,看不见对方,但是通过音乐就能很好地进行交流。特殊儿童的自卑情绪会导致他们越来越自闭,而音乐教育正是一种无言的沟通与交流,是人与人之间灵魂深处的对话,比起一切的语言文字更能传达到人们的内心深处,让与世隔绝的特殊儿童重新走进人类交流的过程中。音乐的交流不存在歧视与不平等,在这种学习音乐的过程中,进行人与音乐的交谈不会让特殊儿童感受到挫折,而是更加敞开心扉地接受音乐、接受交流,进而接受别人。音乐的这种功能是任何语言无法代替的,是拉近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距离的有效手段。托尔斯泰曾说:“艺术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际的手段之一。艺术的主要吸引力和性能就在于消除个人的离群和孤单之感,就在于是个人和其他人融合在一起。”在聆听音乐过后,在学习音乐过后,会让特殊儿童与音乐发生共鸣,与参加音乐教育的其他学习者产生音乐共鸣,这对于特殊儿童来说是非常需要的。集体的心灵对话强于语言上的对话。

特殊儿童的集体意识和人与人的协作关系需要加强培养,音乐教育恰恰就可以培养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协作关系。有的音乐作品需要集体的力量才能完成,比如,合唱、合奏、集体舞蹈等需要集体中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配合,这就培养了特殊儿童在集体和人与人协作方面的能力。除了合唱、合奏、集体舞蹈外,独奏、独唱独舞也需要协作意识。在独奏独唱、独唱、独舞时涉及与伴奏之间的协作能力。要想让独奏者和伴奏者之间形成默契的配合,也需要有足够的协作能力。在音乐学习过程中,这种协作能力和集体意识在不断地加深,使特殊儿童能够融入集体与集体中的成员形成很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这样的意识培养,他们才能融入社会这个大的集体当中,并且能与社会中的其他人形成很好的协作关系。

音乐教育可以健全他们的人格,让他们能更好地融入到集体中,无论是特殊群体,还是普通群体,只要他们的精神、内心、人格足够健全,就是可以弥补他们身体上的缺陷的。音乐教育促进他们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成为一个对周围的人,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节奏与乐调以最强烈的力量侵入人心灵深处,如果教育的方式适合,他们就会以美浸润心灵,受到良好音乐教育的人可以敏捷地看出一切艺术作品中反映的自然界事物中的丑陋,但看到美的东西,他就会赞赏他们,并很快乐的把它们吸收到心灵里,作为滋养,因而使自己的性格也变得高尚优美。”国家一再强调音乐教育对于道德情操的培养,虽然普通百姓觉得这个作用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做对社会有用的人,做一个道德情操高尚的人,不光对社会,而且对周围的人有所贡献,在这种贡献中,获得自我价值的体现,获得自我满足感,为自己的人生找到更好的道路。很多特殊群体对于社会上的人和事物非常不满,常常抱怨生活,然而生活的不幸常常正是他们自己造成的。他们没能用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周围的人们作贡献,自然不会被周围的人所接受,即使是普通人,不为周围的人作出贡献,普通人也是会被讨厌的。特殊儿童通过学习音乐,可以培养道德情操,进而抱着更加高尚的情操进入社会,与人接触。久而久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接受他们。音乐家们创作自己的艺术作品是为了表现对人和事物的一种真知灼见,以达到追求真善美的目的。每当聆听到这样的音乐时,会自然地被艺术作品中的真情实感所打动,进而追求真理,养成真诚待人的良好行为习惯。

三、如何开展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认真开展音乐教育,在学校中应该加强集体性质的音乐教育,例如合唱课程、合奏课程、舞蹈课程等,这样的集体教育比较适合在学校中开展,而且对于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唱与合奏可以是不同年级的儿童集体参与,也可以按年级或是班级进行学习,并且开展团队与团队之间的合唱比赛、合奏比赛、舞蹈比赛等,会更加增强学生的参与热情与学习热情。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对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给予特殊关注和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地开展音乐教育,学生也能从这种音乐教育中得到他们所真正需要的精神食粮。

对于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应该像对待普通儿童一样,除了加强在学校的音乐教育力度外,还要加强课外音乐教育。普通孩子学习音乐的越来越多,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音乐教育在普通儿童中日益受到重视,而特殊儿童学习音乐的人却是少之又少。特殊儿童对于音乐的需求比普通儿童更加迫切,但是重视特殊儿童教育的人却很少,大家更加强调的是音乐教育在普通学校的贯彻落实。学校中的集体性质的音乐对于音乐学习非常必要,但是集体中的人数非常多,想要学习到更加细致的音乐知识非常不容易,这就需要课外的音乐教育进行补充,要想真正地达到一定的审美水平,只有学校的音乐教育还不足以达成音乐教育的审美目的,还需要更加细致的音乐讲解和学习,课外音乐教育多采用一对一的教育模式,对于特殊儿童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学习计划,让他们学习到真正的音乐艺术,学习到真正的审美能力。

特殊儿童比普通人群更加需要音乐教育,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加强特殊儿童的音乐教育,让他们享有与普通人一样的音乐教育,给他们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人民文学出版社.柏拉图.柏拉图文艺对话集.

第7篇

特殊教育学校从传统的教育模式向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模式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开展言语-语言康复上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康复介入较迟,导致康复效果不明显。特殊儿童父母缺乏早期言语-语言干预意识和学前特殊教育发展的滞后性使得特殊儿童入学年龄偏大,错过言语-语言干预的最佳年龄导致干预效果不明显。有研究指出,语言干预训练对语言发育不良儿童有效果,年龄越小,效果越好;疗程越长,效果越稳定。当前我国的学前特殊教育还处在初级阶段,一项对江苏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大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都是近几年里创办的。在这些学前班任教的老师中,真正了解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懂得特殊儿童教育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教师非常欠缺,大部分班级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活动安排也不够科学合理。

(二)言语-语言康复资源的缺乏。无论是特殊儿童的言语-语言康复还是其他的类型的康复都是一项高消费的教育活动,它需要外部资源和内部资源提供支持,其中外部资源包括干预的场所和干预设备,内部资源包括言语-语言干预课程及专业的干预教师。

1.康复场所和资金的缺乏。外部的硬件设施是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言语-语言康复的基本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干预中心以及干预设备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到言语-语言康复的成效。特殊儿童言语-语言康复的场所具有严格的要求。特殊学校的康复用房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对象的特殊性、干预训练的阶段性和特定康复器材的配置等;同时,言语-语言干预中需要借助一些现代化的设备,这些设备价格比较昂贵,特殊教育学校资金的短缺使得无法为言语-语言干预提供设备,这些条件都限制了特殊学校开展言语-语言康复。

2.缺乏标准的言语-语言康复课程指导。2007年教育部出台了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三所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一些亮点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其中在课程内容上,既注意课程门类与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大体一致,又注意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要增设专门课程,但方案并未对各类障碍的康复提供详细的课程指导。有研究者指出,目前各培智学校普遍缺乏明确的、系统的语言康复内容。现今培智学生的语言康复内容一般照搬或截选语文课程内容,语言康复内容普遍缺少内在连续性,且内容的编排体现不出“康复与教育结合”的语言康复思想。

3.专业化的言语-语言康复教师短缺。随着社会的发展,康复对象范围的扩大,言语康复需求和康复人才缺口的矛盾日益突出,专业的康复教师的缺乏是制约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言语-语言康复的重要因素。面对言语障碍人群这个庞大的群体,我国从事言听康复的人员仅0.45万。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程度还不高,据教育部2007年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接受特殊教育培训的统计数据显示,在34990位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只有18976位教师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的培训,仅占54%。有研究者认为,我国当前对言语-语言治疗师的培养工作重视不够,我国语言治疗师的培养起步较晚,开始于医疗院校的康复专业发展到一些高校建立言语听力学专业。

(三)特殊儿童父母对言语-语言康复技能的缺乏。家庭是特殊儿童成长的第一环境,父母的态度和对康复训练的支持程度会影响到特殊儿童康复的效果。有研究者通过个案研究指出,应把训练贯穿于日常生活中去,保证患儿在家庭中得到长期系统合理的科学的训练与治疗,家长做功能训练,患儿容易配合,更易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在西部地区,专业人员对家庭定期培训或入户指导的条件不具备,在多数地方即使设有专门进行家庭指导的人员,但因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指导水平不高,存在概念不清、内容局限、方法僵化以及工作思路刻板等问题。

二、培智学校言语-语言康复未来展望

教育和康复相结合已成为当前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同时,对特殊教育学校提出了新的挑战,特殊教育学校可以通过完善几个方面的建设来实现转型。

(一)在政策层面上,落实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政策。自我国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来,普通中小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已经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殊教育是一项高投入的教育,它是与经济发展状况紧密相连的,东部地区的特殊教育在教育理念和康复技术上都已达到成熟。在未来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中可以通过落实国家的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政策,加强东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联系,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提供选派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任教、任职,帮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西部地区的学校支持特殊教育教师到东部地区进行进修,共同努力促进西部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学校康复中心的建设。康复中心是特殊学校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场所,康复中心的设备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康复活动的开展以及康复的成效。康复中心建设是进行特殊学校进行康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首先,完善康复中心的言语-语言康复的仪器、辅助工具、教具等是康复必备的条件。其次,康复课程、教材、诊断评估测量工具、图书等是进行康复的软件设施。第三,是对中心科学的管理机制,康复中心的正常运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中心的仪器保护、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等等都需要有严格的规定。

(三)加强与医院或高效的合作。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康复是借鉴医学领域的康复理念,医学领域中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际操作上发展都已成熟,因此,特殊学校加强与医院的合作能够获得专业的言语-语言治疗师的指导,同时也可以改善教育与康复割裂的局面。另外,在一些高校已开展了关于听力障碍儿童语言康复的专业,加强与高校的和做能够获得专业人员的理论及操作指导,同时,高校开展的语言康复是从教育训练的角度起步,因此,特殊教育教师在学习的过程中更能结合自己的教育经验去找到合适的语言康复方式。

(四)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教师参与培训。当前,我国还尚未建立语言治疗师的资格认证制度,相应的培训机构也还正在发展之中,语言康复师的短缺与需求的矛盾在近期内还会继续存在。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特殊教育的资金支持,开展了各类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学校要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借鉴其他学校康复的经验。同时,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机构以从教师的实际出发,既要注重对特殊教育教师理论知识也要兼顾教师的操作技能,在未来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中应向“双师型”的转型,既具有基本的教学能力,又具备康复训练技能;既掌握教育学相关知识,又了解多种特殊儿童康复知识。

第8篇

关键词:特殊教育观念立法一体化

1.引言

特殊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而言的。它是以特定的组织、以特殊的方式对特殊的对象实施的一种教育。残疾儿童,或“异常儿童”或“特殊儿童”,来自不同的群体,却占有全体学生总数的8.7%-35%。大多数教育者的观点是他们不同于正常的学生。某些学生的问题太严重而必须接受特殊教育;如果没有持续的帮助他们甚至不能生存。多数特殊儿童都存在学习困难,但是我们却无法区分轻度和重度。例如,有的儿童习惯倒叙书写字母,习惯写镜像顺序,或者在初级阶段无法阅读某些字母都是正常现象。许多情况下,患有身体残疾的儿童可能会因为影响学习而不被那些自认为正常课堂的学校所接受。通常情况下,各州法律否认大多数严重的特殊青少年拥有接受公开的被支持的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和不易解决的问题,特殊儿童在特殊教育中不成比例表明了教育不平等这一现象源于教育隔离和歧视的长久历史。[1]

2.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普通教育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特殊教育的发展仅仅是近200余年的事情。特殊教育发展起步很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受到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观念转变的双重限制。所以特殊教育观念的变化也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

2.1从慈善型向权益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起源于欧洲,盛行在美洲,所以最早创办特殊学校的多是一些富有同情心的牧师、医生和教师。这些富有同情心的教师、医生、牧师在开创欧洲特殊教育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他们也都是基于善心而收养和帮助残疾人,并未意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应该是政府和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而接受特殊教育是特殊人群应该享受的权益。

2.2医疗型向教育型的转变

早期的特殊教育的对象是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因此,家长和教师多数关注的都是特殊儿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条件。所以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多是医疗康复为主,这也往往忽略了对特殊儿童的社会性和心理状况的考虑。随着特殊教育的深入发展,要加强了对特殊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关注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的教育。

2.3从狭义型向广义型的转变

特殊教育发展早期主要是对聋哑人和盲人等残疾儿童进行教育。然而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对象也在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对象既包括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精神障碍等残疾儿童,也包括资赋优异的超常儿童,还包括各种有严重行为与情绪障碍的问题儿童。

2.4从隔离型向融合型的转变

早期特殊教育发展并未完善之前,由于人们对特殊人群的歧视,特殊儿童也只能在特定的机构接受教育,即使在普通学校也会被分到特殊班级进行教学。但是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特殊儿童也可以进入常规学校学习。与此同时,通过回归主流,特殊教育的安置逐步从分离转向融合,倡导特殊儿童应最少受到限制,尽可能安置在正常环境中接受教育和训练,鼓励特殊教育与普通儿童的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共同发展。例如一些国家目前特殊教育的现状也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英国全国大约有120万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其中仅有2%残障程度严重的特殊儿童在特殊学校接受教育”;美国也有许多特殊儿童上了普通学校和幼儿园。

3.特殊教育范围的扩大

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都是从发展盲、聋、哑教育起步,然后逐渐发展到弱智教育和其他特殊儿童的教育。特殊教育的对象是那些在生理和心理上有缺陷、在学习上异常困难、或在情绪和行为的表现上有间题的人。根据有关研究总结,特殊儿童的类型大约包括12种。这12种类型的鉴别都是遵照严格的原则和流程。其中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当今的学生,家庭,朋友和社区;关于零拒绝,一视同仁,和适当教育的趋势;还有包容与合作的行为。主要流程包括了真实学生的简介,分类信息,评估过程,专家意见,项目选择,未来愿景,以及提到的资料的参考。这12个类型包括;(1)学习障碍,(2)情绪或行为障碍,(3)精神发育迟缓,(4)重度或多重障碍,(5)自闭症,(6)天才(7)病弱儿童,(8)身体残疾,(9)言语和语言障碍,(10)听力丧失,(11)盲和低视力,(12)创伤性脑损伤。[2]

4.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特殊教育立法

政府的干预和宏观调控对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现在一系列教育法规、特殊教育法案的制定与不断修订。某些发言人的观点是,法律干预是保障特殊儿童教育改革的最有效的手段。例如,心理学家BurtonBlatt已经阐明:“我现在越来越理解律师的强大积极作用,如果没有法律现在就不会有我工作的领域...律师们都是英雄,即使是现在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也是。”[3]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益。世界上一些特殊教育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关的政策等手段,保障特殊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权利。没有政策与法律的保障,也就不能保证特殊教育的顺利进行。例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75年颁布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94-142法)又提出3~5岁的特殊幼儿均应接受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州可再提前到0~3岁开始实施特殊教育。此外,该法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为3~21岁的残疾儿童、青年提供免费的适合他们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有关服务;各学校要为每一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应个人发展情况的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lizedEducationalProgramme,简称IEP)。这一法律规定不仅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且还保障特殊儿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受最好的教育。1870年之后的一个世纪引入并实施强制入学,特殊教育的发展遵循不断增长的分类和独立的界限。1981年的教育法案是一种包容措施,存在各种各样的解释。1988年重新修订教育法案鼓励教育中的市场作用,这是由父母的选择和受教育程度所决定的。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可能不需要接受国家课程并且会有更灵活和综合的方式对待他们。[4]教育政策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对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带来更多的有利影响。与此同时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六个原则:(1)零拒绝,或每个孩子都有进入免费公立教育系统的权利;(2)一视同仁(3)个性化并且适当的教育(4)最少受限制的配置(5)依据正常程序(6)父母参与。例如,在1975年,法国政府制定了《残疾人照顾方针的法律》,规定残疾儿童(者)的预防、保健、教育、职业教育、雇佣、等均为国家的义务,残疾儿童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日本在1999年新修订的《特殊教育学校指导要领》别规定了特殊幼儿园除了教育、指导在园的特殊儿童以外,还要针对虽然未到3岁入园年龄,但已显示出有残障的儿童开展工作。

5.特殊教育的一体化

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殊教育明显地向三个一体化的方向发展。一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一体化,其基本的含义是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尤其是身心障碍儿童尽可能回归到主流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二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一体化是80年代以来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特点之一。三是医疗康复、教育训练与社会就业的一体化,其目的是把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劳动就业三者密切地结合起来,保持残疾儿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知识,具备从事某一适合他们身心特点的职业能力。

6.小结

第9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教育资源;法律法规;保障

一、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情况呈现比例过半,还能提高的特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残疾儿童因为人口基数大而出现的数量多,同时我们已在接受教育的儿童应该说无论从总数还是比例看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也要看到还有35%多的儿童是没有接受教育的,处于辍学状态,因此这个方面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发展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事业所需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完善:我国残疾人教育权利是得到很多法律法规支持和肯定的,这也是残疾儿童教育能够取得巨大进步的原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特别面向残疾人教育,保障这些人群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这些法律无疑在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及促进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细观这些法律法规就会发现,它们本身要么存在原则性条文过多,法律层次低,作用有限;要么就是在实际执行当中操作性差。我们需要有一些专门的法律来弥补这些缺点,足够高的层次,责任主体明晰,实际操作性强,规范将来的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发展。

三、残疾儿童教育事业所需财政、师资、公益等资源分布不均: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及社会上的支持,但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本身就呈现出东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的状态,这也注定了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在东中西部的发展所得支持力度是不均衡的:东部因为经济发达,居民收入水平高,这就使当地职能部门能够有更多的教育投入和居民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去发展残疾儿童教育,而中西部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的原因,居民收入水平也不高,且面临更大的生存压力,就使得这些地区更容易忽视儿童的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这多种原因使得中西部因贫困等原因而未入学或接受矫正康复治疗的残疾儿童比东部地区有更多的数量。

四、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的发展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受教育权利是应当得到法律的普遍保护而让知识与公平惠及世人。面对残疾儿童教育事业当中的一些问题,我们要采取措施确实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1.制定特殊教育法。从国外残疾人教育发展的趋势及经验来看,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是普遍的做法。从我国残联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接受特殊教育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缺乏有针对性法律保障和救济手段有着重要关系。因此国家有必要尽快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法》,实现以《特殊教育法》为主干的残疾人教育保障法律体系,明确主体,明细分工,保障经费,严格责任,并要强化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有足够的救济途径,确保他们的权益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和保障,用法制的力量来规范和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2.完善残疾儿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上的支持,特别是贫困地区、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残疾儿童教育,及在这些地区从事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老师、学校更加需要国家在经济等多方面的支持。因此国家有必要发挥资源调节的作用,首先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各地区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数量、建设标准、设备水平,制定相应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残疾儿童教育专项经费的额度、用途等;其次各地区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实行预算单列,及时足额优先拨付并努力做到保持适度增长,要严格监督各地残疾教育经费投入及使用的情况,严厉惩处贪挪卡要等侵蚀经费的行为;最后国家要适当均衡不同地区的教育投入,适当照顾中西部地区,鼓励东西部省份进行对口支援,一对一帮扶活动。

3.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完善的教育管理体系。教育活动是一项需要专业人员具备多学科、多技能才能有成效的工作;而残疾儿童教育因面向对象的特殊性就更需要从业者、管理者具备更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因此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残疾人教育管理部门,配备具有残疾人教育知识,技能的政府教育管理人员;同时制定面向特殊教育的从业者管理制度,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等法律规范,使特殊教育事业相应的人员管理、资格认证等走上专业化及规范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佘雅蓉.对中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现状的若干思考及建议[J].中国校外教育,2011.

[2]孟万金.全社会都要关注残疾儿童教育--论残疾儿童教育公平[J].中国特殊教育,2006.

[3]彭霞光.美国全纳性教育[J].特殊儿童与师资研究,1994.

[4]刘晓东.论儿童教育的本质[J].学前教育研究,1998.

第10篇

关键词: 美国联邦政府; 特殊教育; 教育机会均等。

一、美国特殊教育法律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达与其特殊教育立法息息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有效地保障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尤其对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平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一) 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都要以此为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其中对美国特殊教育影响最大的是美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它规定每个州应该对任何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的个人给予平等的保护,没有适当的程序和证据,不应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以国家最高权威保证了特殊儿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美国的联邦制特点决定了除联邦宪法外,美国的五十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且州宪法往往比联邦宪法更为详尽。但州宪法要以联邦宪法的精神来制定。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 联邦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所以进行教育的责任一般都是由州来进行的,那么美联邦宪法保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的种种措施和根本性原则往往在州宪法中予以规定。

( 二) 一般法律。

美国的法律包含了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联邦和州宪法,这些法律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最重要的立法形式。美国完善的立法体系是美国成为世界上特殊教育发展领先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已经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来维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具体涉及: 20 世纪60 年代颁布了《特殊教育法( Special Education Act) 》等7部法律,提供了大量资金培养专业人员,这些人员负责培训教育残疾儿童的教师。20 世纪70 年代,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 Education for Allhandiciapped Children Ac) 》等6 部法律,要求为所有6 至21 岁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合适的公立教育。20 世纪80 年代,颁布了《1986 年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iapped Act Amendments of1986) 》等7 部法律,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为所有3 至5 岁具备申请联邦学龄前基金资格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的、合适的教育。20 世纪90 年代,颁布了《1997 年残疾人教育法( Individals with DisabilitiesEducation Act of 1997) 》,为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且该教育计划小组中至少有一名教师; 学生须能参与普通教育课程。21 世纪以来颁布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

等3 部法律,要求所有学区的残疾儿童都要由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来教授,并且选用经过科学验证的课程和教学方法。这些一般性法律构成了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中间力量,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不同层次上覆盖了所有残疾儿童,有效地维护了残疾儿童各方面的受教育权。

( 三) 法规。

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配合一般的法律实施,国会授权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门的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细则为一般性的法律提供了有效支持。

但联邦和州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都必须在法律确定的范围之内,与联邦和州的法律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在众多的关于特殊教育公平的法规中,对特殊教育公平影响较大的法规涉及以下几部分:

1. 提供早期教育干预服务法规。

2007 年5 月9 日发表在联邦登记册中的法规制定提案公告中,指出要出台一项资金为4. 36 亿美元康复服务的法规。这项法规旨在确定那些可能有资格接受早期教育干预服务的婴儿,这些婴儿需是两岁以前,可能发育迟缓或已确诊发育迟缓造成身体或精神异常的。这些至关重要的早期教育康复服务能够确保婴儿和这些孩子未来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2. 种族间残疾儿童教育无差别待遇政策。

2010 年8 月23 日,美国国务院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教育办公室( OSERS) 的康复管理处在给国家职业康复机构的政策法规的指导中指出,必须为美国境内的任何一个种族的残疾儿童,提供其康复所必需的资金和一对一的康复、教育服务,以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3. 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

2007 年5 月20 日,美国教育部部长玛格丽特斯· 佩林斯( Margaret Spellings) 公布了修改后的关于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的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

该法规明确地规定了特殊儿童的学业成就标准,要为那些具有挑战欲望的学生制定一份新的学业成绩标准,这些学生的现有学业水平,低于他所在年级的水平且较难达到现在所要求的学业水平。其包括的一些保障措施,确保特殊儿童在修改后的学业成绩标准上,获得所在年级水平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有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达到要求的学业标准水平。

这些法规是对一般法律有效地和现实情况的具体补充,是宪法和一般法律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各类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直接法律保障。

( 四) 判例法。

判例法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随着教育民主时代的到来,在美国出现了大量的有关特殊教育的判例,司法判例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日益上升。自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美国出现的有关特殊儿童的判例中,法庭对这些儿童的最终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对特殊教育影响较大的有: 1989 年的新罕布什尔州学区诉讼案———1988 年7 月,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作出的一例判决中,判定一名重度残疾且四肢瘫痪的13 岁男孩,由于不能从特殊教育服务中获得发展,因而不具备接受特殊服务的资格。

1989 年5 月,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州法院的判决,最终的判决是无论残疾儿童能从教育中获益多少,也不管儿童残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公立学校必须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1999 年的塔特罗诉讼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地方学校必须为那些有残疾的学生提供一对一的特殊教育及护理照料所需的资金。这些判例结果都表明了美国对维护残疾儿童合法的教育权的坚决态度和信心,体现了对法律的坚决执行力,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

二、美国特殊教育现实举措保证特殊教育机会均等。

特殊教育公平的维护除了在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威保障外,特殊教育的具体实施措施是贯彻特殊教育公平的实际行动,美国为了最大程度保证特殊教育公平,在具体实施上做出了不懈努力。美国之所以能在特殊教育领域保持领先水平,与其特殊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直接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教育资金与教师,在不同特殊教育层次和特殊群体上的优化配置,对于维护教育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 一)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支撑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发达的经济为其发展特殊教育提供了先决条件。美国联邦政府在对特殊教育资金投入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对美国实现特殊教育公平有着重要意义。自从2008 年美国的金融危机以来,美国的经济遭到严重打击,奥巴马上任总统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力图恢复经济。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特殊教育资金的投入。奥巴马总统于2009 年签署的《2009 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中计划未来2 ~ 3 年内,在教育领域的政策性投资约1000 亿美元。美国特殊教育领域也得到了大量的政策性资金,这些资金由各州的教育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发放,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13 亿美元发放到各州; 4 亿美元发放到学前机构; 5 亿美元发放给孤儿和贫困家庭。依据该法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在规划与使用这些政策性投资资金时需遵循四大原则: 一是迅速发放和开支这些资金,以保留和创造就业机会; 二是通过改革和完善学校的设施与制度来提高残疾学生的成绩; 三是确保透明有效地使用资金; 四是尽量投资短期项目,避免资金断层效应。2010 年,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的一份教育资金使用说明公告中,还提到资金计划使用的目的是,利用各种教育媒体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包括电视节目、录像带和新兴技术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资金投入涵盖了美国为特殊儿童自出生到其成年提供教育及安置服务的各个方面,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特殊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

( 二)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与配备保证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高素质的教师人才,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规模直接影响着特殊儿童能否接受良好的特殊教育,是其教育公平的直接体现。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的教师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其要求所有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都要由合格教师资质的人来担任。美国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实践和工作能力的要求是全方面且高层次的,也是为了满足特殊教育的各种需求,要求教师知道如何做而且还要知道为什么这样做,把知识和技能联系起来,用知识指导实践,用实践补充知识。特殊教育教师的薪酬同学生的学业成绩相关联,学校对教师在课堂上的表现进行评估,这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特殊教育教学效率。美国教育部还拿出专门资金用于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在培养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的同时,美国也允许普通学校的教师经过一系列的特殊教育专业化培训,进入到特殊教育行业。通过多种方式培养特殊教育教师构成了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体系。

( 三)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方式确保特殊教育公平。

美国联邦政府对特殊儿童多样化的教育安置方式,直接体现了美国在促进特殊儿童接受教育与普通儿童有同等权利上的公平公正。美国的相关教育部门依据儿童的残疾程度设置了六种教育安置方式,即在家或住院教育、寄宿制机构教育、          隔离式学校教育、隔离式教室教育、资源教室教育和普通教室教育,这些安置方式确保所有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到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的教育和服务。这六种按照儿童的残疾程度的教育安置方式覆盖了美国的所有残疾儿童,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安置到资源教室和普通教室的残疾儿童占了残疾儿童总数的70% 以上,确保了大部分残疾儿童都能与正常儿童共同学习,是一体化和融合教育观念的直接体现。

总之,美国通过一系列特殊教育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切实保障了特殊需要群体受教育的权利,并逐步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中提出:“到2020 年,基本实现市( 地) 和30 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 市) 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借鉴美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实措施,可以对我国发展特殊教育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1]李继刚。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特殊教育,2008,( 8) .

[2]玛格丽特斯·佩林斯。 教育部长宣读的法规制定提案通告。

[EB /OL] http: / /www2. ed. gov /admins /lead /speced /toolkit /index.html2012 - 4 - 25.

[3]冯刚。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美国特殊教育政策动向。[J]大理学院报,2009,( 9) .

第11篇

 

特殊教育专业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设以来,培养了大批从事残疾人研究、康复和教育的专业人员,但是随着特殊教育对象的复杂化,特殊教育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特殊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鉴于普遍反映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不能很好适应特校一线教师工作的客观现实,各高校不断调整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目标,作为特教学科重要基础课之一的心理学课程课程设置首当其冲,根据以往资料显示,很多师范院校在特殊教育专业课程计划中单独设置了特殊儿童心理学等相关课程,而且在心理学等其他专业的课程计划中也设置有特殊儿童心理学课程。[1]综观目前特殊教育专业的课程建设在高等师范院校课程体系中的现状,其课程建设基本上有三种取向:一种是以学生的障碍类型为导向,开始介绍不同障碍类型儿童心理与教育的系列课程;[2]另一种是追求特殊教育学学科体系自身的完整, 开设特殊教育导论、特殊教育哲学等大量的特殊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过于偏重教育学科本身,康复学、心理学、医学等课程的建设比较薄弱。如心理学相关课程只开设了特殊儿童心理学等专业课,忽视了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的学习。第三种是以心理学相关课程为主导,比如华东师范大学开设了心理学特殊教育方向,重庆师范大学开设了特殊教育(特殊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除此之外,在职教师也普遍认为心理学对于教学很重要,比如学者甘昭良将特教学校教师的知识技能分为六类,即:普通教育理论知识、特殊教育基础知识、教师基本技能、弱智儿童教育基础知识、聋童教育基础知识、盲童教育基础知识。在对“普通理论知识”的态度上,儿童发展心理学被大多数被试(76%)认为是重要的,而分别有一半以上被试认为普通教育学(57%)和普通心理学(53%)重要。[3]

 

H师范大学在多次研讨的基础上,将特教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定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掌握特殊教育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高的特殊教育理论素质和实践能力,能在各级各类特殊学校、特殊教育科研机构、残障人士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管理机构从事特殊教育实践、理论研究、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应用型人才”。本文根据H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课程的设置以及结合文献资料,对 2013级、2014级和2015级本科在校生进行问卷调查与访谈,从学生视角深入探讨特殊教育专业心理学课程设置问题,以供全国高师院校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参考。

 

二 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

 

本研究以问卷调查和访谈法为主,编制《H师范大学特殊教育本科生对心理学课程设置的调查问卷》,并通过预调查和专家评审,对问卷进行修改和完善,提高了问卷的效度。2015年,向特殊教育专业2013、2014和2015级本科在校生发放问卷96份,回收96份,回收率为100%,其中大一、大二、大三各32份(如表1);原始数据以统一格式录入,采用SPSS15.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在问卷法的基础上,笔者还采用非结构式访谈法,访谈对象为特殊教育专业在校生,2013级7名,2014级7名,2015级7名,以口头访谈方式完成。

三 结果与分析

 

1 心理学课程看法数据与分析

 

从调查数据看(表2),总体上,在校本科生对专业课程总体设置满意度处于 “重要”的最多 (占89.5%), 其次为“一般”(占9.3%),1.0%认为心理学课程不重要;2013级在校生认为“重要”的最多(占 93.7%),只有两人个人认为“一般”,无人认为“不重要”。

 

通过数据可以得知,随着年级的升高,越来越多的在校生意识到心理学课程的开设很重要。笔者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个人访谈以及文献法来分析这些因素,得出以下原因:大一在校生对心理学课程了解不是很深,认为特殊教育专业就是学好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就行了,没有必要过多地涉及心理学。与之相比的是大二、大三普遍认为心理学课程开设很有必要,这是因为由于他们对特殊教育专业了解的加深,以及去特校实习,让他们意识到了心理学课程的开设对自己专业发展的重要性。

 

2 心理学课程开设方式数据与分析

 

通过调查数据可以发现,总体上56.2%的学生认为心理学类知识杂糅在教育学类课程比较好,43.7%的学生认为单独开设心理学课程比较好(表3所述示),其中2013级在校生16人认为心理学单独开设比较好,16人认为心理学渗透在特殊教育课程中比较好,与之相比的是,2015级在校生只有11人认为心理学课程单独开设比较好,大三学生在倾向于单独开设心理学课程方面明显高于大一学生。

 

通过访谈分析原因如下:由于H师范大学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都是文科出身,学习普通心理学之类的课程比较吃力,而教育学容易接受,因此倾向于渗透性课程的学习,比如某学生认为《特殊教育导论》中关于心理学的知识能够很好地和教育学结合起来,有助于消化吸收。而倾向于单独开设心理学课程的在校生,认为心理学课程单独开设有助于对心理学进行系统的学习,而渗透性课程关于心理学的知识比较零散。

 

3 心理学课程需求数据与分析

 

通过表4数据可以得知,学生喜欢或者想要接触一下心理学类课程;特殊儿童心理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特殊儿童诊断与评估>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咨询与辅导类课程,2013级、2014级在校生对儿童发展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评估、特殊儿童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咨询与辅导都比较感兴趣,而2015级在校生相对来说只对特殊儿童心理学、特殊儿童心理诊断与评估、儿童发展心理学比较感兴趣。

 

笔者在访谈时发现原因如下:由于大一、大二开设课程较多,大三开设课程较少,所以大一、大二对心理学课程的需求程度没有大三高。而大三学生中一部分学生由于考研的原因希望能够开设一些诸如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等心理学课程,另外一部分在校生认为心理学的学习有助于自己特校教学工作的开展以及从心理学的角度观察特殊幼儿,因此希望多开设心理学课程。而大一、大二在校生由于课程比较多,学习和考试压力比较大,所以心理学课程的选择意愿较小。

 

通过数据(表5)可知,总体上来说,学校希望开设课程类型为咨询与治疗>应试和考研>基本原理,可见在校生意识到了特教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学习技能型知识意向比较强。年级上相比,从大一到大三,应试与考研、咨询与治疗呈现递增趋势,原因是因为大三面临择业或继续深造的选择。

 

4 心理学与特殊教育学科关系数据与分析

 

大一新生大多认为是两个单独的学科,大二、大三在校生普遍认为对心理学的学习有助于自己的专业发展,心理学课程是特殊教育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访问得知,基本上所有的大一学生都是通过调剂的方式被录取到特殊教育专业的,对专业学习兴趣不高,对特殊教育专业了解程度不深,认为特殊教育学就是学习特殊教育基本理论和技能。而大二、大三在校生在特校实习期间感觉只能用一颗爱心去拥抱特殊孩子,无法将理论知识学以致用,对技能型知识需求比较强烈。另外,很多学生已经通过或者正准备参加心理咨询师(三级)考试,对于他们来说,学好心理学并且通过心理咨询师三级考试有利于自己的学业。

 

除此之外,在与在校生进行访谈时,发现了一些问题:学生认为心理学课程的开设对本专业的发展很有用,但是感觉学期结束好像什么都没学到。学生在特校实习时对技能型知识需求比较强烈,而学校开设的课程却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

 

四 讨论与建议

 

结合问卷调查数据以及访谈所得资料,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大一新生对特教专业了解不深,所以在学习上有一定的盲目性;大多数在校生认为心理学课程很重要,但是在课堂学习中却又很吃力,部分学生感觉虽然学到了很多知识,往往期末考试结束后,所学的内容也就忘记了;各门课程之间的内容有一定的重复性,没有整合优化,。基于此,提出了以下建议。

 

1 让在校生对特殊教育专业有一个系统的了解

 

通过访谈以及查阅资料发现,大多数在校生都是通过高考调剂的方式被录取到特殊教育专业的,结果就是他们不知道特教专业是学什么的,未来可以从事什么工作,甚至有些学生直接排斥这个专业。所以,针对大一新生,有必要让他们对特殊教育专业有一个系统的了解,不仅仅如此,还要对特殊教育学科有一个了解,让他们知道特殊教育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其中康复学、心理学、教育学都是其中重要基础学科,缺一不可。

 

2 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培训

 

2010年以来,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的院校超过四十所,呈快速增长趋势,如何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很多学校都在考虑的问题。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教师的师德、治学态度和教学理念,以及在课程知识领域的认识水平,对课程建设成果和水平起关键性作用。因此我们非常强调教师持续的专业成长。“特殊教育心理课程如何实施、是否有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者——教师的理念与态度,这将直接影响该课程能否真正在教育、教学层面实施,并转化为行为,纵观我国新兴特殊教育专业院校现状,大部分特殊教育专业教师都是刚刚毕业的硕士生,他们教学经验缺乏,不能很好地主导课堂教学。[4]而心理学类课程对教师的要求最高,不仅仅要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还要具备心理学背景,但是同时具备特殊教育和心理学背景的教师很少,另外在实践中,有些教师备课时只备课程而不备学生,不了解学生已掌握哪些知识,他们需要什么,其他课程讲授了哪些相关的内容。

 

3 加强与其他高校合作,制定课程标准

 

绝大多数院校课程设置现状为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内容的体系缺乏整体优化,彼此独立,各自为营,忽视了心理学的内在逻辑系统,只开设个别心理学课程,使学生学起来很吃力。要考虑如何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体现出自身特色,使之符合学生们的认知规律,便于学生们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同时,有些单科课程之间内容重复,缺乏对各门课程进行统整或综合,而造成理论课课时偏多,实践课课时偏少。

第12篇

关键词:裴斯泰洛齐;“爱”;特殊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

【中图分类号】G40

裴斯泰洛齐是19世纪瑞士著名的民主主义教育家,也是近年来在世界上享有声誉的教育改革家,是外国教育史上提倡与实施“爱”的教育的最早代表,是实施“爱”的教育的典范。他关心儿童,热爱教育事业,把满腔的热情都倾注到儿童身上。他一身克服重重困难,为通过教育提高人民的素质,推动社会的改良,数十年如一日地致力于教育的革新实验和教育理论探索,为一切教育工作者树立了一个令人十分崇敬的形象。

裴斯泰洛齐把“爱”贯穿在他的整个教育实验中,他曾这样评价自己:“我除了对我国人民满腔热情和爱以外,没有其他力量。”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这样评价他:“裴斯泰洛奇生活的灵魂是爱,他爱贫穷和被压迫的人们,他的爱…使他的收获,竟远过于他的追求!”他的“爱”的教育的理念,贯穿于特殊教育的始终。

一、家庭教育中“爱”的实施――家庭教育情感化

裴斯泰洛齐一生都非常推崇家庭教育,他把家庭教育看做是自然教育的原型、社会教育的榜样。在他看来,“家庭是教育的起点”。但是,对于特殊儿童的家长而言,他们对孩子不是从一开始就形成接纳的态度,而是要经过不同的时期才会慢慢接受自己的孩子是特殊儿童的事实。

对于智障儿童的家庭教育来说,首先是要学会爱的接纳,其次父母还要探索出适合于儿童的成长模式和教育模式。当然,这种“爱”并不是无原则地放纵。家长应训练孩子自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应当采取小步子原则,循序渐进,不断地鼓励孩子,而不是看到孩子有困难的时候就放弃给孩子独自探索的机会。

父母的“爱”的教育也表现为善于“发现”,发现孩子的优点和兴趣,在教育的过程中利用兴趣激发孩子探索世界、认识世界的欲望,促进智障儿童的自我引导。

二、学校教育中“爱”的实施――学校教育家庭化

学校教育是促进儿童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家庭教育的继续,是对儿童一生影响最普遍、最深刻的的阶段。它“能决定将来生活的成败”,继而,裴斯泰洛齐提出了学校教育家庭化的思想,主张学校教育必须以爱为根基,必须以家庭教育中的精神为动力,推动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

裴斯泰洛齐强调一个好的教师必须能够代替家庭教育中父母的作用,关心和呵护儿童,用爱的精神教育儿童,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保持连续和统一。智力障碍儿童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必须因材施教,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学校应为智障儿童提供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包括教学媒体、教学辅具、活动器具等等。

在特殊教育中最重要的一个教学原则是安全原则,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还不是很强,因此要对学校的场地、道路、绿化、建筑物进行研究,设置安全防护栏,在坡道、走廊和楼梯边安装扶手,保证儿童能够自由安全地活动;学校为学生提供多媒体和各种康复设备,旨在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减轻学习障碍,降低学习和生活的难度,弥补认知能力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在学校教育中,为智障儿童营造家庭般的和谐友爱的氛围,教师尊重包容学生,把“童心母爱”作为教师工作的首要准则。实施促进智障儿童发展的生活教育,主要体现在坚持社会实践和课堂教学相结合、提高学生社会生存能力上。

裴斯泰洛齐认为教育中缺乏“爱”的教育是可怕的,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就提出了“仁者”、“爱人”的思想。在教育领域里,对学生的“爱”是必不可少的,特殊教育领域的“爱”有着更为深刻的含义。

三、建构以“爱”为基础的现代特殊教育

“爱”是人类最基本、最自然的情感,也是对智障儿童进行教育的基础。批判地继承裴斯泰洛齐的教育思想,对我们的培智教育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

“爱”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中家长对孩子的爱和学校教育中教师对学生的爱。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对学生的培养不仅仅需要技巧,更需要情感的投入。同时要引导家长正视孩子的智力障碍和缺陷,在情感上与孩子沟通,在行为习惯方面加强指导,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做到家校结合,使家长在孩子的康复训练、自理能力的培养、交往能力的培养等方面尽量跟学校配合,增强教育效果,让家庭和学校共同见证孩子的成长和进步,进一步确立“残疾不等于残废”的观念,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充满信心。

裴斯泰洛齐曾经说过:“如果要使情感与理想保持和谐,爱是所有的其他感情均应从属的核心力量。”有了这种爱,家长和教师都会发出无穷的智慧,就会创造教育的奇迹,无论是正常儿童还是特殊儿童。爱是开启学生心灵的金钥匙,只有教育者倾注无限的爱,形成一种情感的交融,学生才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裴斯泰洛齐的教育思想中有很多时代的局限性和不足,但他的很多观点在今天仍熠熠生辉。直面现代特殊教育,我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做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给智障儿童发展的良机,使他们在和谐的环境中和“爱”的影响下受益,在生活自理能力、交往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 方俊明.特殊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3.

[2] 夏之莲译.裴斯泰洛齐教育论著[A].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

[3] 方俊明.特殊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476.

[5] 朴永馨.特殊教育学.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8.

[6] 朴永馨.特殊教育辞典[Z].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6.

[7] 方俊明.特殊教育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200―201.

[8] 林云强.美国“波特奇方法”在智障儿童家庭教育中的运用[J]. 现代特殊教育,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