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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时间:2023-09-15 17: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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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价值评估 法律瓶颈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与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明确提出,是在金融危机爆發以后,中国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而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规模较小,可运作资金减少后,更加举步维艰。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考虑到中小企业尤其是其中较大比例的科技型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了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开展金融贷款,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难题的解决。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7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發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發展的需要开發保险品种”。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题中提出“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其后,科技部發布《关于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發展的意见》,指出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监会和科技部也联合發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将逐步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法律作出规定和政策提出要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选择6家单位作为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随后,各地方也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發展,如,上海制定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办法,江苏、广东等地均出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现,打破了以往只能以担保人担保或实物作为抵押物的担保融资形式,实现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也能实现融资,此点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的企业的生存与發展是极为有利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發展至今数年间,虽然各地开展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政府贴通过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的方式进行广泛推介,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身所具有的高法律风险特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融资规模中所占比例微不足道。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9月底,汉口银行光谷分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57亿元,占总贷款金融的6.58%,同时要求企业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仅对6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涉及發明专利、商标和版权,贷款规模总额1亿元。另一方面,相关文献资料及报道材料反映,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多种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政策性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间接融资);江苏模式(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北京模式(展业通);天津模式(组合担保)。从这些模式中不难發现,知识产权质押在融资中担保作用比例越大,其所获得融资的资金比例越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能够试点推广,除有政策性引导外,更多地依靠其他担保形式(第三人保证、实物抵押)才能实现融资目的(仅有江苏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模式,但其融资规模处于很小状态);在知识产权种类上,金融机构更多选择的是發明专利、商标权及著作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几无触碰,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际操作中,虽有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但在金融机构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究其原因,其中除有经济性原因之外,面临的主要是法律保障的瓶颈。

目前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障碍或制约發展的因素,专家学者更多的讨论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其首要原因。目前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权利质押”之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由于担保法本身法条只作原则规定,实际操作中不仅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亦未有统一的具体规范提供依据,因而金融机构实际操作时依据不明确而产生较大的风险,从而望而却步。其次,更多的专家学者都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最核心的部分,但目前国内的评估缺乏规范,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给予准确、规范的价值评估。再则,是认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欠缺已成为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發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绝大多数专家学者都认为需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着于价值评估机构和体系的公信力方面,但这些外部体系的建立,都没有从知识产权本身与实体财产权利的区别特征入手解决根本性问题,即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问题。

1.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状态专家评价机构,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

众所周知,实物性财产在形成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其价值是稳定的,因而其作为担保物时的担保价值是容易确定且是稳定的(这里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所以以物抵押担保的融资方式中担保权利价值是稳定的,而风险较小;同理,以“人”作保融资模式下,“人”的保证能力也是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体现的,包括企业信誉,通过资产规模、价值评估或经营业绩都可能量化地体现其保证能力,这种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显然也是较为稳定的。在以上的财产权利中,除非有所有权人的其他处分行为,其保证能力是能够持续持有的。所以以物作押或以人作保的融资模式中,担保的作用是稳定的,法律风险较小的,当然由于各方面都已形成相应的规范,也有据可循,所以金融机构更愿意采取这种驾轻就熟的融资模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及能以实物价值体现的“人”的能力相比具有资产无形性的区别特征,使得金融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感到难以掌控,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和保持的法律特征,使得其用作质押融资时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权利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用作质押融资,对于权利人来说,其产生价值的前提是权利人必须要无瑕疵地拥有相关的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内持有相关权利,这样才能不仅体现价值也才能保有价值,才能对所融资金提供保障,这也是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的概本所在,因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解决的法律风险即在于权利的拥有并稳定持有,而恰恰由于知识产权的授权特性,使得知识产权在其被授权后权利存续期间,其权利人的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争议或无效、撤销等请求,甚至导致无效的可能,而形成质押权利不稳定的法律风险。

在专利权方面,《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發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發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专利包括發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只有發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作初步审查后即授予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予条件的,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就使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专利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该专利权此前已用作质押贷款,则将使得用于质押的标的物亦处于“自始不存在”的状态,权利质押自始失去担保意义。

相对于专利权,商标权利因其经历授权审查程序,权利状态有所稳定,但同样也有被撤销的可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从法律规定可见,对于已注册的商标,可以根据不同法条规定的情形理由提出撤销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确定具有撤销情形,将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如果产生这样的商标被撤销的结果,亦将产生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缺失,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作用失去。

正基于对于知识产权权属稳定性的担忧,使得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对于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选择“小心谨慎”,更多选择發明专利权、驰名商标等权利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而使得大量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一般注册商标权的中小型企业、科技型企业难以利用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实现质押融资。

所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当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价值,即应考虑稳定知识产权的权属。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对于专利权复审的规定,对于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通过实质审查或复审,从效率角度考虑,这样的实质审查应当建立有“快速通道”,而这样的快速通道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制度设置有所冲突,也与现行的复审现状相矛盾,但可以在复审体制外,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权属评估机构,诸如专利查新检索机构对专利技术创造性、新颖性状态进行检索一样,专业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状态提出专家意见,为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评估提从依据。此点类似于银监会和科技部在下發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银行设立科技专家顾问委员会,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在审贷委员会中吸收科技专家,为科技贷款项目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的做法,不同之处在于不是以各银行分别设立评价机构,而是根据权利类型设置全国统一评估机构,即由专利管理机关、商标管理机关、著作权管理机关统一设立评价机构,统一评价对比体系、统一评价审查标准。

2.确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价方法,保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统一和稳定

准确地担保物的担保价值,对于融资规模和融资安全风险都有极为重要意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如何准确地评估质押物一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能否用于融资以及所融资金规模,在融资规模需求确定情况下,它决定了融资安全措施的需求。如前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权属的不稳定性,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因而评估难度较有形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目前适用于有形资产评估的价值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评估并不相适用,比如有形资产中不动产评估经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并不能适用,尤其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评估。發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發明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新颖性“是指该發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發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發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發明专利权与此前技术是不相同的,不能作同等对比,缺少重置的对比参照物,也就无法适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无论是专利权,商标权或是著作权,普遍具有独特、唯一的特点,因而都难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而价值评估的另一方法——市场比较法,其需要以市场同类标的物进行价值比较才能进行价值评估,仍以發明专利权为例,由于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在市场上已难有与其同质的技术进行对比,选择目前市场中已有技术进行对比,难以反映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该“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恰恰是發明专利权的价值所在,因而市场比较法是不能准确评估出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

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中,除解决知识产权本身权属稳定性问题外,评估计算方法的适用也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有着实质性影响。确定和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统一“度量衡”,将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的可信度。所以,在目前价值评估中所通常适用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中,前两种方法从会计评估学角度可以适用,但与知识产权本身属性不符而建议不作适用,收益现值法通过估算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的方法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發展性相契合,是较为贴切的评估方法。

第2篇

一、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创新,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其以知识产权主体拥有的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R产权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市场规律和政策选择上的必然性: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缺口与其可供抵押(质押)物的匮乏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及企业越来越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也契合了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选择(胡延玲,2015)。为了推广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以来先后确定了20多个地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较多探讨。有学者认为,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陶丽琴 等,2011);也有实务界人士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要热闹,更要有实效(杨安进,2016)。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方面,丘志乔(2011)、丁锦希等(2012)、欧晓文(2013)分别对广东、北京、上海、武汉等代表性省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宋光辉等(2016)、鲍静海等(2014)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王波(2016)认为,基于我国国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应逐步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取向应逐步从“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向“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转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和预防方面,尹夏楠等(2016)从财务管控风险、经营管控风险、知识产权自身风险和政府行为相关风险四个纬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风险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陆铭等(2011)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阶段,政府应主动介入,勇于承担一定的风险,或者通过提供补贴和奖励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商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姜楠(2015)认为,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践来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主要有市场价值、正常变现价值、在用价值、抵押贷款价值、可受偿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出台相对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地采取的模式都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因此,针对某一个区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分析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重庆继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辟了一条的融资渠道。虽然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东部发达地区而言,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还有一定差距,但其所采取的一些创新措施对其他地区还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因此,本文在总结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及特点基础上,分析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重庆和其他地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启示。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及主要措施

2009年,重庆市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由重庆银行推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以1件发明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500万元,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以2件实用新型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100万元(程正军,2009)。。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重庆市两江新区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同年,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入驻蔡家工业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业务(卢旭 等,2015)。2015年8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重点关注的申请条件及政策扶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建了较完备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郭亮,2015)。同时,政府部门主要采取面向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扶持中介服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对称度和参与度,降低企业质押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上半年,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不完全统计,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达到20余家,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6笔,质押总额达20.6亿元,取得了较好成效。

(1)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成熟高效的服务平台和市场有助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对称,并能在发生融资风险时实现质押物快速流转和变现以制衡风险。重庆依托工业服务港,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动态数据库,定期收集和知识产权投融资需求信息,并具有分类、对接和贷后维护等功能;建立了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对企业提出知识产权融资方案建议,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搭建重庆市两江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与多家科技型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活动。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2015年,已收录有需求的企业898家和有效专利40 189件,其中发明专利4 749件。

(2)扶持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监管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成为可待续发展的市场行为。重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较晚,市场基础薄弱。因此,为了充分调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对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给予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或保险费补助。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为了降低各方风险,提高业务份额和市场规模,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来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成本。重庆的做法为:对银行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参见《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拨出2 500万元作为首期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及风险补偿。

2.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与创新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融资条件和融资规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支持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模式:

(1)“政府创造环境推动型”,以湖南湘潭和江苏南京为代表。由于这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创造融资环境,为优质企业与银行之间牵线搭桥等方面。但由于缺乏政府资金投入的经济刺激,银行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2)“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以北京海淀和广东佛山南海为代表。政府通过补贴企业和中介机构,引导银行、企业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由于商业性担保公司自身规避风险的利益驱动,使得其在挑选融资企业时十分谨慎和严苛,融资效果受到限制。

(3)“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以上海浦东和四川成都为代表。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担保并承担大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资金支持的稳定性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4)“政府行政推动型”,以四川内江为代表。由于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依靠行政命令指定特定企业和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由于市场主体无主动权,业务拓展受到较大限制(陆铭 等,2011)。

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和“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两种模式进行了融合:一方面扶持中介服务,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强融资风险管控;通过两种手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发展。

此外,在分散和降低融资风险措施方面,各省市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突破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制约,将专业律师、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引入信贷流程,分散银行信用风险;上海采取“担保与反担保共存”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天津采取“组合抵押”的方式,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为抵押物来有效降低担保方或贷款银行的风险;江苏则采取“关系型贷款”方式,由政府推荐优质的、信用等级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无需担保(段颖冰,2008)。重庆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采取了“政府+银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C保险机构”的“多方联合质押贷款”新业态,积极探索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路径。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操作中,重庆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引入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并将企业承担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既帮助了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也有利于吸引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扶持中介机构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而银行则通过知识产权与实物产权结合质押以及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其所投险种为注册保险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为投保人实际业务量的0.25%。。

三、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序开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健全的法律规范及配套措施,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金融机构有相应的业务承接能力,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价值变现平台(宋伟 等,2009)。近年来,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逐步规范化,并显现出一定的活力,但在满足上述条件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1.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低

银行在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质客户时,通常看重的是企业的研发实力以及质押物的市场经济价值,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可能性高、盈利能力强,那么银行放款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就重庆而言,据统计,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仅为2.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更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15%)。重庆市6千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仅4%左右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有专利申请的企业仅占12%。虽然2015年重庆市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2 791件,创历史新高,但是目前的专利转化率不到5%,低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张亦筑,2016;刘贤,2014)。总体来看,专利的结构不优、质量不高,发明专利占比小,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较少。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是制约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基础性问题。

2.政府出台的政策体系还不完备

尽管重庆于2015年出台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两项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些基本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化,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质押程序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于融资业务的有效指引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物仅限于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而在实践中,一种知识产权往往需要整合其他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这种规定较大程度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选择。

3.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市场机制还不健全

从理论上来讲,在信息完全、市场成熟度高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与银行可以自由实现对接,一旦发生风险,银行也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弥补损失。因此,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执行效率(陆铭 等,2011)。但由于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刚刚起步,市场发育成熟度还不高,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大多属于成长期。因此,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表现出对政府较强的依赖性,政府自上而下的引导、推动和扶持作用显著,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具体来看,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需要有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处置变现机制作为支撑,然而重庆在这三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还需寻求破解之路。

(1)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直被喻为经济学难题,这一难题的核心在于分离和定量,即如何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产生的效益从诸多要素共同的作用和总效益中剥离出来,同时又以系统工程原理和经济数学的方法给出定量的评价(江春 等,2009)。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并没有一套权威完整的评估体系,加之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员和权威评估机构的缺失以及评估市场的混乱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在其质押评估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各方都认可的权威价值。就重庆而言,虽然引进了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但重庆本土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严重缺乏,与现实需求形成较大落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推进。

(2)风险控制难。由于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高,出于管控信贷风险的需要,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前文已述,重庆于2015年由市级财政通过科技专项资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和风险补偿,以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但要实现政府风险补偿政策和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面临很大的挑战。

(3)处置变现难。虽然目前我国有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但发展不成熟,交易程序不完善,市场存在感不强。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渠道有限,可转让度低。虽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分所,但交易信息不够透明,质押物处置变现通道不够通畅,一旦出现贷款风险,无法快速有效地控制和分解风险,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经济主体参与度不足,市场规模较小

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地,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场规模较小,这主要囿于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足。一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低。与银行其他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它的不稳定性。有的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侵权纠纷,其产权归属也成问题(严鸿雁 等,2015);而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也决定了银行对质押物不能直接占有,这与银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相悖,因此高风险性是银行不愿涉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原因。重庆有20余家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主要集中在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几家,其他银行实际参与较少。二是企业参与度低。就重庆市而言,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比较少,而且绝大部分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料准备不足,加上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程序环节比较复杂、融资经济成本较高等因素,导致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度低。据重?c市知识产权局统计,重庆市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仅占全部服务业单位的0.5%,从业人员仅占0.1%;专利机构仅20余家,几乎都不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由于以上制约因素,使得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与先进省市相差巨大以2015年为例,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4.4亿元,而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排名前十的省区市依次为山东(80.26亿元)、宁夏(71.46亿元)、广东 (58.94亿元)、辽宁(41.92亿元)、浙江(36.38亿元)、北京(33.60亿元)、内蒙古(30.05亿元)、福建(23.16亿元)、江 苏(21.95亿元)、四川(20.40亿元)(王宇,2016)。。

四、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路径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需要紧密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和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1.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

发现和实现机制应将专利导航融入重庆“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和“6+1”支柱产业发展计划中,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投入提高到研发投入的10%以上,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通过专项支持和引导优化专利布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扩大市场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同时,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利用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的实现价值。

2.优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要发挥好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应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号以及专利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种类纳入质押标的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和创新质押融资方式,并针对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立相应的设立程序和备案办法;健全信息流转机制,规范质押贷款流程,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规范化水平。二是适时调整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要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的扩大和市场的成熟做出动态调整。在现行阶段,市场的培育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当市场发育到较成熟阶段时,政府就要逐步降低市场干预力度,将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上,从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张贵群,2016)。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工作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涉及面广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闭门造车,应该与金融、财政、银监、保监、法律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面深入开展。

3.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目前,重庆市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为数不多,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因此,要在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强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公开知识产权评估程序、明确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监督等方面下工夫。一是加快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议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贷款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的本土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避免因过分依赖外来评估机构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建议在版权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引导下,邀请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领域专业评估人士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个合理、有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对统一的价值认定(蔡尚伟 等,2012)。三是建立评估责任制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要对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负责,要制定详细的归责制度,一旦出现过失、重大失误和虚假评估的情况,确保归责明确,降低出质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强他们的交易信心。

4.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就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而言,融资风险的有效管控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现行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方式和机制的统筹协调,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银行及中介服务机构各主体的资源优势,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就体系安排看,应以“信用增级为第一,不良补偿为第二,中介奖励为第三,企业贴息为第四”的顺序来安排;就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看,为了减少财政压力,应采取市场化手段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同时与财政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投资资本相结合,通过市场来配置补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补偿机制有效性看,应扩大覆盖程度,增强补偿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奖励或补贴,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在政府进行风险补偿的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等。

第3篇

关键词: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5.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29-02

一、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现状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业企业的培育工作,在“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创业企业达到57家,数量居全国第五位,中西部地区第二位。截至2014年12月,河南省纳入统计体系的科技创业企业共计6 640家,位居中部省份前列,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其最核心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融资,能够使科技创业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快速成长。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始于2007年,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河南省第一家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该公司利用50万元的专利质押贷款,取得了技术突破。

虽然和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省份相比,河南省在知识产权融资领域的探索起步较晚,但在短短几年内,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2011年,河南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全国七个“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重点推广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还与省财政部门沟通一致,设立了专利质押融资专项资金,以便于对进行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进行贴息。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调查情况,截至2014年底,河南省18个省辖市全部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企对接活动,8家银行相继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累积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13.76亿元,涉及企业66家。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体系不健全。河南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评估难的障碍,缺少专业的评估机构服务于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呈现“小、弱、散”的状况。河南省现有205家资产评估机构,真正从事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只有十余家,且数额不大。如果按照现有评估准则来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会带来很多弊端。从业务开展来看,省内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能力仍待提升。而且专业的评估机构收费过高,其评估标准往往不符合银行需求,很难被银行认可和接受。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缺乏公认有效的方法和标准。目前,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卖方的真实成本难以判断;实施市场法评估则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而且在现实应用当中,可用的相关交易信息也不易得到;收益法在实际操作当中需要预测的变量过多,不确定性较高。此外,一些知识产权在其有效期内,可能出现一项更好的知识产权,使得原有知识产权毫无价值。这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会对信贷资产直接构成风险。

3.知识产权融资开展范围小且成本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往往其信用水平难以测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加上各种风险因素及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目前河南省的知识产权融资仍局限于经营较好的成熟企业。而且知识产权融资的程序复杂、成本高。部分科技创业企业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但在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贷款担保等程序,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科技创业企业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要花几十万元或者是银行贷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评估费用,融资成本过高。尽管河南省已出台贴息补助政策,但贴息额度低,对银行和企业吸引力均不大。

4.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较为困难,导致银行缺乏贷款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旦出现逾期,银行希望能够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变现获得清偿。但是由于目前河南省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缺少熟悉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机构,以及精通知识产权交易实务操作的经纪人,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资产难以变现交易。而且一旦科技创业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情况,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也无法进行。

三、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分析

河南省各地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多部门围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1]。截至2014年,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分别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郑州银行、民生银行签订了130亿元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战略合作协议。各地市开展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典型模式有以下三种:

1.洛阳模式。洛阳市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库。对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项目申报标准,优先选择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创新能力和研发实力强、财务状况良好的重点专利技术项目,列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管理库,委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专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创造条件[2]。

2.焦作模式。为有效缓解科技创业企业的融资难题,焦作市积极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通过用知识产权引导创新资源要素流动,由市场决定要素资源配置,努力构建银行与企业合作双赢的新模式。当地科技创业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首先要向市知识产权局登记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筛选把关后,选出优秀专利项目推荐给金融部门。金融部门通过与市知识产权局和企业对接,确定向企业授信。质押融资协议达成后,企业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市知识产权局再帮助企业申请政府有关补助资金。

3.安阳模式。2013年,安阳市知识产权局被省知识产权局确定为河南省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在进行全市科技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调查的基础上,多次举办银企对接会,联合金融机构对数家重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各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接连出台。安阳市规定对科技创业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贷款贴息。2014年3月出台的《安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列明,对以专利权出资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在资产评估费等方面进行补助,这些政策有效推动了质押融资工作的开展。

四、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对策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规划建设河南省创新与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园,集聚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企业和机构,构建知识产权评估、鉴定等服务机构集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3],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质物处置平台,使更多的科技创业企业能够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同时,推动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合科技创业企业发展的险种,促进保险机构尽可能帮助科技创业企业降低保险费率。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协商沟通机制,搭建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促进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健康发展。各部门应联合建立反映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信息的数据库,鼓励资产评估机构、专利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业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的规范化,提升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标准的制定,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行为。对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评估费给予补贴,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信用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4],对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风险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周转金项目给予贴息,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贴息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司志营.河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乘风破浪好[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5):14-16.

[2]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EB/OL].http:///.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质押融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创新技术型企业成为了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坚力量,但是此类企业的发展却并不乐观。融资困难,合作伙伴难寻成为了它们最大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知识产权质押应运而生,为创新技术型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春天。但是,知识产权质押之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如何认识、解决这些风险问题,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中小企业,指的是一种知识、技术和人才密集,并以追求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型企业实体,通常是以本身独创的发明专利、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为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动力源泉。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即为专有性,他人不得侵犯。这一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知识产权质押,就是质押行为中的权利质押。融资,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间,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既是中小企业以其自身所专有将知识产权做为质押的标的物,将其质押给货币资金的持有者,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资金融通工作,而由其质押的知识产权作为偿还货币资金的担保的活动。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对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因质押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对知识产权则必须予以价值评估,但知识产权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其究竟具有多少价值的判断标准则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定论。虽然我国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价值评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此准则的可行性非常弱。

目前我国没有相关专业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予以评估,并且,即使根据一定的准则将其价值准确评估出,但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日新月异的,任何一项新的技术都可能在短时间内被代替掉。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非常不稳定的,这对货币资金持有者来说,将增大投资中小企业的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二)知识产权自身的质押融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的另一重要特征为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也就是说,在中国进行登记的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只在中国的领域内有效,这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资金的来源。一般外国资金基于知识产权这一特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会尽量避免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

同时,知识产权还具有期限性,超出期限的知识产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考虑,因此,一项知识产权距离保护期限的长短也将影响其价值的评估。

(三)处置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风险问题

职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用处置被质押物来抵消损失。知识产权与不动产或其他动产相比较,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受地域等各因素限制。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就不会畅通,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理相当困难。而我国现阶段除了法院会进行拍卖的公布外,并没有存在其他有公信力的机构。

同时,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处在初级阶段,并没有一个较为清晰完整的认识。因此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而且交易信息相对封闭,透明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质押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能力。如此等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三、应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及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以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因此,立法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质保护,使其不但在程序法上得到保护,在实体法上也能得到实质的保护。并且可以对《担保法》进行修改,规定一个知识产权可以设立多个质押,这在扩大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同时,改善有关知识产权的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类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进行统一,减少登记的程序和费用,使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变得更为高效便民,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进行。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评估机制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预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一个健全的体制是企业融资的基础和保障。目前采用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实物期权法等,这些评估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专业人员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发展。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评估环境、评估主体、获利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差异。

这一问题的解决与知识产权质押这一行为的发展是必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推动。目前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的当事人按一颗定心丸,才能尽快推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方便之门。

(三)强化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的公开

在知识产权质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下,就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不能恶意隐瞒信息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类风险的发生,首先在申报知识产权之前应调查该项知识产权的唯一性,防止与类似的知识产权重复而发生争议。其次中小企业在取得知识产权以后要及时办理延续手续。最后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严格审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对此,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数据库,对知识产权的注册、权属、质押合同等情况登记,供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机构随时查阅,为减少法律上的争议提供依据,防止和减少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但其产生的成效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带来的效益远远高于其所带来的风险。总而言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未来必将会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对其如何进行规制、管理和防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苑泽明.无形资产评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第5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介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专利产业化 融资

一、引言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致力于建立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科技型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良性循环要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不能只关注创造和保护层面,更重要是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专利产业化是指利用某项成熟的专利技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直至与该项专利技术有关的产品达到一定市场容量,形成一定生产规模,最终形成一个产业的过程。专利技术产业化包含四个层次,即第一层产品化,经过中间试验阶段,开发研究成果成为可投入的产品;第二层工厂化,为市场而进行批量生产;第三层系列化,新产品达到预期的大批量生产;第四层产业化,形成生产新产品的企业群或行业群(王利,2006)。产品化是专利技术达到成熟(具备技术上、工程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可以以商品的形态提供给客户,是一个产品创新的过程;市场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市场需求,具备价格竞争力,可以获得效益,是一个需求创新、开拓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过程;规模化是专利技术具有大批量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可以可靠、稳定、低风险地进行大批量生产,是一个管理创新、组织规模生产、创造利润的过程,当专利技术实现了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可以说一个专利技术己经实现了产业化(鲁志强,2002)。发明专利的商品开发则是从完成进一步技术开发,生产出样品开始,直至批量生产为止的一系列活动;企业化是指发明专利在单个企业生产,形成一定企业生产规模的过程;而产业化则是指发明专利由一个生产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由一个生产企业扩散到更多企业,形成规模经济的过程(唐宝莲,潘卫,2003)。综上分析,专利技术产业化是指对专利技术进行再开发,通过实验、组合、生产、应用、推广等诸多环节,形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直至发展成新产业以及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系列活动(陈美章,2005;张瑞雪等,2008)。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完成几万项重大科技成果,其中只有约33%申请了专利;在己授权的1811747项专利中,只有20%转化并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的成果只有5%。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很多但多数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申请率和产业化率低的问题,国家开展了“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 设立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措施来促进企业专利的产业化。据统计,技术创新研究、产品样机和产业化生产三个阶段的投资比例为1∶10∶100,产业化需要大量投资。虽然我国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少,大都面临着专利产业化的资金困境,技术创新成果难以顺利转化为产品。特别是现阶段,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面临诸多问题,例如专利评估难、交易难等问题阻碍了银行、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对于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政府引导性政策的缺位使得专利产业化融资所需优惠政策缺失、服务平台不够完善,已经严重地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综上,本文亟需梳理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关键问题,找出瓶颈,有的放矢给予扶持和资助,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分析

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资金是关键,因为专利技术产业化过程是高投入、高风险过程。由于风险太大,银行和风险投资机构很难果断投入,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及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把专利转化为商品及产业的能力,从而造成了我国大量的“专利”待字闺中。因此如何获取资金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核心基础,本文把知识产权分为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这几种不同的介质,来探寻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机理。如(图1)所示:

(一)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融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早期成长阶段、快速成长阶段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大多数拥有专利技术的人往往不能够从其他金融机构得到资金创办自己的企业,特别是绝大部分新创的科技型企业缺乏当期获利能力和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银行能贷给中小创业(或创新)企业的款项不可能超过新企业的现有固定资产能够保证归还的水平,科技型企业很难获得债务性融资;因此通过把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入资本进行融资。一般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设立的时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将专利折价入股,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2004年5月证券会批复深交处设立中小企业板块,再次扩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姜瑶英,2007)提出使用专利出资的过程中还应当完善专利的评估制度与登记制度,以保证企业资本的确定与经营的安全。张炳生(2007)研究了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对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出资的类型、出资风险、出资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认为知识产权出资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最主要途径之一。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信誉度不高和信用资源十分有限,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但缺乏资金,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要获得融资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我们可以把知识产权质押理解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拥有和控制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押标的则是被质押知识产权具有的财产权利(赵丽洪,2008)。在我国法律体系、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市场尚欠完善的背景下,如何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本文从法律、知识产权价值评价、质押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质押立法。刘叔恒(2008)认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立法很不完善,突出表现在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相关立法比较保守,过于注重债权的安全性而忽略了担保物权价值性的实现;没有知识产权质押变现的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质押的实行方式也只能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等。新颁布的《物权法》仍然只规定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这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而遗漏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功能,阻碍了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开展和繁荣。因此,可以通过完善专利质押制度,我国应当修改物权法与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使物权法和专利法更加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周天泰(2006)讨论了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的查核、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等问题,提出了中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制建议。(2)质物价值评估。赵丽洪(2008)认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为知识产权的质押提供价值的依据,有助于借贷双方客观地衡量资产的价值,降低贷款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从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两个层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对于评估理论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假设两方面进行分析评述,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系数法,以量化知识产权质押过程中各种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影响。杨建平(2008)根据博弈论的思想,以市场评估为核心,建立了“基于市场博弈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模型。一系列的方法提出,为我国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提供了理论基础。(3)质押风险控制。杨建平(2008)采用模糊层次法综合评估质押融资风险,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少事前信息的实际,以及质押融资动机的前瞻性、战略性,建立了一种重在质押融资前和质押融资过程中信息收集与处理并具备分析、评价、综合评价与最优控制等多种功能的风险预警控制方法,并进行了案例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控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环节。耿明英(2008)从银行角度出发,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提出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创新建议,建议银行制定知识产权质押物准入条件、引入专业权威的资产评估公司及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介入、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此外还提出了针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等政府政策建议。

(三)知识产权信托 专利信托是指权利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专利及其衍生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袁晓东,2007)。 知识产权作为抽象上的财产具有很高的交易成本即实施和签约成本,使用人在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产品时,很容易地想到搭便车,这使知识产权的生产成本无法收回。袁晓东在明确专利信托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专利信托具有的专利转移与管理功能、专利资产保值与增值功能、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功能,指出可以利用专利信托,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利用专利信托制度,对集团公司内部的专利资产进行集体管理。在知识产权信托中,委托人(受益人)因转让知识产权于信托而获取收益,保留了剩余利益权即有权保留交易后剩余的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信托以谈判交易的形式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即以法律上的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 袁晓东以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专利信托业务为案例,分析了其管理模式,并提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的新的专利信托管理模式。黄静、袁晓东讨论知识产权信托作为实现科技成果转换的途径的意义,分析了知识产权信托的可行性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了条件。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当今信托最主要的商事利用方式之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知识产权的融资和再融资。专利资产证券化是指按照专利及其衍生资产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组合,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在金融市场发行流动性与信用等级较高的证券的过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其可预期的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知识产权(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预期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切割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未来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益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李建伟,2006)。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为了获得广泛的融资,可将已创造或拟创造的新产品信托给信托机构或贷款银行,以此来筹措所需的资金。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进行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专利产业化的进程、加强我国专利的保护。我国目前专利保护成本较高与专利产业化较为困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创新成果的分散与创新主体的实力不足而导致专利保护的规模效应难以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余振刚等(2007)分析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并讨论了其运作流程和关键技术,即资产池的构造、估值与风险、SPV构造、信用增级结构安排。介绍了日本和西方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最后分析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有力因素及发展策略。艾毓斌、黎志成(2004)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美国和日本发展情况,分析了其发展的市场动力及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中的作用,设计了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这样的战略运作,既满足了知识产权人对融资的需求,又满足了银行或信托机构对利润的追求。李伟(2007)讨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原理,对我国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操作模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已经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得到很好的应用,有应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专利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专利信托、特定目的公司以及信用增级等相关制度,以确保专利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及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展专利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通过开展该类交易促进专利技术转化、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融资杠杆的作用,降低了专利产业化的融资成本的作用。

三、基于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的保障体系

(一)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 应加快知识产权融资的中介机构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贷款、信托、证券化介质专利的评估水平。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瓶颈,主要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我国专利评估、处置等市场环节尤为薄弱,不能支持知识产权融资业务规模化发展。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中间层包括大型商业银行、非国有中小银行、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信用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协会等,不能很好地保障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特别是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中介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少,专业能力不足,使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处置难度大,知识产权评估环节薄弱,不能支持银行大规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贷业务。应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服务发展,引入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收购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政府应鼓励和扶持知识产权咨询、登记、评估、担保、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服务行为,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促使知识产权介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融资提供基础。

(二)构建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秩序必须靠法律维护,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靠道德的约束,更要靠法律规范。因此尽快健全我国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基础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应制定政府促进质押融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我国《物权法》的担保制度与《担保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尽陕修改完善。201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但目前实施的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还是10多年前制定的。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仅仅是针对信贷资产或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任何法律支持。我国的银行也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管理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价值,开展多种模式的知识产权入股、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信托及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扩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规模。因此我国还要不断地提升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系淮安市2010年科技支撑计划基金资助项目”淮安市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机制研究”( 项目编号:HAS2010059)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唐宝莲、潘卫:《发明专利产业化筛选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情报杂志》2003年第1期。

[2]陈美章:《关于大学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3]张瑞雪、孙丽文、王斌:《加快河北省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政策建议》,《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2期。

[4]姜瑶英:《以知识产权融资促进知识成果产业化》,《中国青年科技》2007年第1期。

[5]张炳生:《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6]赵丽洪:《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问题研究》,《河北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7]刘叔恒:《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刍议》,《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8]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天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9]耿明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控制模式创新》,《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

[10]袁晓东:《专利信托的功能及其运用领域》,《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1]袁晓东:《专利信托管理模式探析》,《管理评论》2004年第8期。

[12]袁晓东、李晓桃:《专利信托在企业集团专利管理中的运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3期。

[13]黄静、袁晓东:《知识产权信托与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2004年第2期。

[14]李建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知识产权》2006年第1期。

[15]余振刚、邱菀华、余振华:《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科学学研究》2007年第12期。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7-0063-02

1 引 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同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但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中,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且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质押价值评估困难,从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与金融的有效对接,在企业自身有限资金投入研发后,如何获得后续资金来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开始,进而提出一些可行的对策。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

2.1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是智力成果,极易传播,其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其质押融资的高风险。由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有发生,一旦企业的核心技术泄露,被他人抢先合法占有或非法复制,反过来限制其研究和发明专利者对它的经营和使用,将严重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银行对其估值是建立在权利所有权为企业自身所有的基础上,当该项知识产权不再具有唯一性,势必会影响获得融资的企业产品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并有可能使银行与担保公司也蒙受巨大的损失。

2.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估值成本高、程序复杂

银行无法完全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所以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同时,银行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并没有完全把握,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证明,而担保公司需要找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来评估该知识产权处置变现的能力,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程序冗长而复杂,信息传递经过的环节过多,这很容易导致信息精确度下降甚至失真,不利于遴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企业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同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本身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银行及中介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质成本来进行调查,使整个知识产权融资链条变得更长,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获得资金发展业务。

2.3 银行承担较大风险,对贷款持谨慎态度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银行通过贷款给企业来获得主要利息收入,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取得利息收入可能无法弥补该项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所带来的坏账风险,抱着谨慎态度,必然会要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担保证明,将风险向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转移,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中介结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也比较困难,并最终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有效担保并从银行成功获得贷款。银行对于风险的规避抑制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国家科技进步。

2.4 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益的不稳定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赖以生存的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发展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没有人能准确预测技术的发展方向,价值不菲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因为技术革新而一文不值,导致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这直接决定其能否顺利还款,在自有资金不够的情况下,银行对于此类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会更加谨慎,不利于企业成功融资。即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向融资中介或民间信贷,也会因为没有稳定的资金流入而无法承担高昂的融资成本,这不利于鼓励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创业。

3 应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对策

3.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融资能力

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果首先体现在该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上,被评估为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品乃至企业,自然会被市场看好。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就应该遴选出合适的项目进行开发,同时积极申请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当然,企业也应不断提升自身信用,避免产生不良贷款记录,从而进一步推动融资。

3.2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兴的一种融资方式,需要有一个有利于其不断发展的实施环境,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企业和银行,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利益,完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公示制度。同时可以加强宣传、引导和规范,如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信用担保,来增强金融机构的贷款信心。

3.3 金融机构应不断加强金融创新能力

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大部分机构仍集中于争夺面临饱和的传统信贷业务。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这样一个庞大而亟须资金支持的群体,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金融创新能力,开发与这个群体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业务,同时降低贷款门槛,采用适合的风险管理方法与服务手段,推动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实现互利共赢。

3.4 中介评估机构应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续

知识产权只有在市场化过程中才能创造效益,在质押融资过程中,只有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才能把握住进入市场的时机,所以烦冗的办理手续需要被简化,尤其是知识产权评估手续。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中介评估机构在合理简化手续的同时,应该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使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做到事半功倍。

4 结 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极为有效的融资途径。如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将企业拥有的5项软件产品著作权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200万元的贷款。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能够把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资助转变为间接地帮助企业从市场获得资金,从而转变政府职能,放大财政资金效能、激活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当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也有一定的风险,但重点是如何来规避应对这些风险,也就是要求企业、政府、金融机构等社会各界应该不断改善自身业务并且加强合作。

参考文献:

[1]梁飞.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3.

[2]刘姝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实证考察及其对策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2.

[3]李惠信.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J].昌潍师专学报,1995.

第7篇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着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8篇

关键词:股权交易;资本市场;融资;交易所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17-02

一、背景

国务院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第八条指出,要鼓励支持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开展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中国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二、国内、外现状

从国际范围来看,随着知识产权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越来越大,占企业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从国际担保贷款物权结构变化趋势看,一是动产担保越来越发达,约80%的贷款为动产担保;二是传统动产质押逐渐衰落,权利担保不断增长,动产质押中约60%为应收账款担保;三是无形财产、未来财产、集合财产作为质押贷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即使在西方最发达的国家,纯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不多见,而且往往也没有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品种,一般将其归于应收账款质押这一成熟的产品,并按其他一般应收账款操作。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了许多模式,有内江的政府强力推动模式、湘潭的政府创造外部环境积极引导模式、成都的政府出资担保模式、北京中关村的政府贴息+调动中介结构模式。几种模式有的已宣告失败,有的还在经营,从总体上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总量不理想,根本原因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执行质押权时变现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积极性不高。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量小,发展不快还存在许多原因,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难、评估结果验证难,风险控制难度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期限和贷款额度比较难把握,一般核定的贷款发放额为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左右,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70%左右的比例,因此知识产权资产融资效率低。在众多原因中,执行知识产权质押权时变现难是根本原因,如何增加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其变现能力这是本课题组解决的问题。

四、设计方案

(一)建立全国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交易所——中关村证券交易所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股权市场,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各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地区产权交易市场更多的是为国有企业股份转让服务,股权交易占产权交易量很小一部分,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市场化经营。天津股权交易所采用公司制运营方式,主要为“两高两非”企业的股权流动提供规范的服务,但其受地域的限制,其发展规模和速度也受到了一定限制。代办股权转让系统,目前存在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关村股份报价系统,前者主要承接沪、深两市退市公司股权交易,被为“旧三板”也有人戏称为“垃圾市场”,中关村股份报价系统则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股权转让平台,一般称其为“新三板”,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成交,截至2012年8月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只有112家高新技术企业。

1.全国性的股权交易所。目前中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过于分散,包括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股权交易,各个部分之间业务多有重合,但是彼此之间又互相独立,交易信息闭塞,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同时,场外股权市场过于分散使得的各个股权市场狭小,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无法为交易股权提供足够的流动性,市场的分散同样加大了企业股权转让的选择成本和信息获得成本,因此所建中关村证券交易所具有全国性特点非常必要。

2.挂牌企业为高科技非上市企业。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分三大板块,分别是传统行业板、科技创新板、矿业版。中关村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仍延续现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挂牌企业资格必须为高科技非上市企业,但不再仅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而是面向全国的高科技非上市企业。

3.企业挂牌审核制度上强调宽进严出。不设盈利状况和企业规模指标,只要申请人依法设立、主营业务突出且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就可以申请挂牌。让更多的中、小、微高科技企业有融资的机会,但如交易量或股权价格低于某标准必须退市。

4.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持股比率高。高科技企业的创建人、原始股东一般为该企业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为实际控制人,改制为股份公司挂牌后就等于把企业的控制权置于市场之中,为了防止比资金更重要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控制权移主,实际控制人即创建人、原始股东应高比率持股,如50%。

5.交易制度接近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改进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交易方式,如连续竞价交易、T+1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做市商制度等成熟交易规则。

(二)通过高科技企业的股权质押提高知识产权质押效率

即使主板上市的公司通过银行债务融资比例也非常高,再结合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高比率持股,银行债务融资还将是其融资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用挂牌企业的股权质押放贷,因为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在执行质押权时,已经不像孤立的知识产权质押一样变现难,再加上中关村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支持,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另外,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30%,新模式下银行贷款质押率将成倍提高,因此也间接地大幅提高了知识产权质押效率,从而使中国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获得强大的资金保障。

第9篇

版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贝才产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按照质押权人进行分类,版权质押的方式般有三种:第一种是直接将版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第二种是将版权质押给担保公司获得融资,第三种是在向银行借贷的过程中,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融资方将自己的版权质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用于对质押的权利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物权法》出台后,其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利,在我国法律上通常称之为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权利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版权质押的标的是版权(或者说著作权)中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基于其人身依附性不得用于质押。目前在我国进行版权质押融资并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艺术品中有很多都存在著作权,如书画作品、雕塑作品等。理论上讲,这些艺术品著作权中的贝才产权利都可用于质押融资。

艺术品版权质押的操作流程大致可分为:质押申请、艺术品鉴定与版权价值评估、签订艺术品质押合同、合同登记、发放贷款等。当事人申请艺术品版权质押的,通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版权质押合同申请表,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主合同及艺术品版权质押合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艺术品版权质押融资中,真伪鉴定和版权价值评估是制约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关键问题。版权价值评估相对于其他无形财产评估而言具有特殊的难度。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比较于企业价值、商标价值的评估难度相当大,因为后者在国际上般都有通行的评估指标。而版权作品的价值需要从商业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开发成本等多个角度来考量。银行质押贷款前提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最显著的特点是,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更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目前,我国在版权评估方面还远没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体系。

艺术品版权质押融资的基础是质押艺术品的财产权,但质押艺术品往往在质押之时还没能完全实现其贝才产价值,再加上无形资产变现能力的不确定性,使得艺术品版权融资有可能存在失败的风险。版权融资失败意味着版权在后来的市场运作过程中未能按照预期的时间实现资金回笼,进而导致融资无法按时偿还。在国外,有保险机构专门针对版权融资推出保险险种,将质押纳入到保险范围,从而化解风险。目前在国内,艺术品版权融资的风险仅凭银行,贷款人和担保公司是无法根本性解决的,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政府也可以鼓励国内的保险公司开发类似的保险产品。

第10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1-0018-04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作为人类思想的承载者。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在产生之初并没有将其私有化的意识。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所有权为人们所接受,但随着“物尽其用”理念的产生,所有权远远不能解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多种现象,因此“产权”概念应运而生,产品的利用逐渐成为主流意识。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也逐渐得以关注,加之知识产权人对利益的追求,并且为了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效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并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可实践性

(一)知识产品的产权界定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在19世纪70年代末中国酝酿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时从国外引进而来的,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形态,其客体是创造者的智力成果,也就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存在。但是到底如何界定这些知识产品的性质,就需要从经济学角度中对交易客体的分类来谈起。

一般来说,经济学家把交易客体划分为私人产品、中间产品和公共产品。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就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来探讨。经济学家划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消费和使用是否具有排他性。私人产品具有个人排他使用的特点,也就是说,一件物品在特定的时空下只能为某一特定的主体所使用和消费。而公共产品的使用和消费就没有此种排他性,即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并且公共产品的属性也就决定了其排他使用的成本是相当高昂的。例如,关于市政建设中城市风景规划,任何一位公民欣赏城市风景并不会减少其他公民欣赏的利益。而要向不同公民对城市风景的欣赏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费用的做法是绝对不可行的。

由于将私人产品的产权界定为私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而公共产品的产权如果界定为私有那交易成本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出于对效率的考虑,必须要确定资源的性质,即资源是私有产品还是公共产品。那如何看待知识产品的性质呢?首先,知识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由于知识产品作为一种信息的集合,任何人都有获知和利用的可能,例如,人们可以获得任何作品进行阅读和欣赏,并且不会损害作品的价值,作品创作者不能就不同人不同的使用方式实施差别待遇。这就类似于经济学上的公共产品。但是。知识产品又不能说完全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完全界定其为公共产品,对于创作者来说就不公平了,因此,知识产品还是可以具有排他使用性的。例如,一项发明的创造者完全可以将发明不予公布,使之成为商业秘密,那创造者就可以独占的排他的使用其发明了。

因此,要从知识产品的双重属性来考虑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其产权会更有效率。首先。知识产品在最初出现以来,只是人们把自己思想里的东西表示出来,是精神世界运动的一种体现,由于他人的使用不会耗损知识产品的价值,并且其是永恒的,因此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种可以私有的东西来看待。但是。如果把知识产品完全公有化,那知识产品创造者就不会有再创造的积极性了,最终影响的也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为了使知识产品为社会创造最大化的效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应运而生。只不过这种私人权利由于知识产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要性

经济学上所说的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会自觉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没有利益可图,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经济人就不会再重复的进行一个行为,那也就是说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如果对其所创造的知识产品没有利益价值,他就不会再去进行下一次的知识产品的创造。因此应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权利由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有,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已经不能满足于所有权所带来的利益,所有权概念对于某些现象的解释力下降,因此出现了“所有权失灵”的现象,而“产权”的概念也就出现了。人们不再注重产品的所有,而更加侧重于产品的利用,而“产权”就是一组(一束)具体的权利,围绕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有具体内容的权利束,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理念。因此,知识产权也不再侧重于所有,而更注重其利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见,知识产权的利用已然受到重视。

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创造知识产品的目的就在于因知识产品取得的知识产权能够给其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就是将知识产品变现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作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可以给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就促进了他们从事知识产品创造的积极性。进而能够增加社会知识产品的数量,从而也就刺激了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要促进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满足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需求。而这就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的实施。

因此,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权利,知识产权人拥有处分知识产权的能力;其次,所有权已经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人追求的利益价值目标,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用逐渐成为主题,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方式。通过质押融资将产权界定给另一方主体,而知识产权人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实现知识产品的最大效用,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具有可实践性的。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现状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践中缺乏动力

2006年1月至2011年6月,全国累计实现专利权质押共3361件,质押金额达人民币318.5亿元(含外汇),质押金额年均增长近70%。但是差不多同期,我国累计授予专利权202.8万件。也就是说,只有近0.17%的授权专利获得了质押融资,成功的在市场上变现。可见,我国知识产权的变现状况并不乐观。以专利权为例,我国每年授予的专利权的数量要远远大于专利权的出质数量,据统计,2008、2009、2010、2011四年间,专利权质押生效数量占同期专利授权数量的比重分别为:0.028%、0.131%、0.145%、0.221%。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供求之间呈现出不对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动力不足。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力不足的原因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不对称性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对称。这些都导致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缺乏动力。一是融资能力不对称。知识产权的融资能力是指实际融资额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之间的比率关系。一般认为,价值越高的资产的融资能力会越强,但是由于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价值的不确定性、较高的风险性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远非如此。据统计,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率普遍低于30%,而同期有形资产的担保融资率要接近80%,而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融资能力的差别也较大。二是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极易受到影响,例如,著名的“三鹿事件”,评估价值千亿元的“三鹿”商标,一夜之间价值尽失。因此,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颇多,其价值不易控制和预测,使得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也就受到威胁。知识产权难以像有形财产一样给予质权人一个明确的收益预算,不能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时的收益。因此与有形资产担保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也具有不对称性。三是当事人所获信息存在不对称。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因此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存在不对称,这样就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产生。正是由于这些不对称性的存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发展出现动力不足的现象。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着各种成本,对于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包括可以计算的价值评估费用、登记手续费用、合同拟制费用、相关税费等成本,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经济学上所有的成本都是机会成本,即放弃现有选择其他而失去的都称为成本。这就需要从银行的角度来分析,因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高风险性,银行选择为以知识产权为质押标的的企业放贷而放弃为其他财产为担保标的的主体放贷,实际上是承担着较高的风险成本,也就是说银行所承担的机会成本是较高的。此外,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约定产权,但是银行并不能取得知识产权的控制权,所以银行对其利益的控制也是不确定的,加之知识产权的价值极易变动,一旦知识产权价值灭失且出质人难以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出现,银行的收益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从“成本一收益”的角度来看,银行承担着较高的机会成本,却也承担着收益为零的风险。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来是一种约定的产权,在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之上存在着两个产权主体的权利,双方可以依靠约定产权来界定权利的界限。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如果单纯的依靠约定产权的方式来进行交易,会出现很多难以预计的困难,交易安全难以保证,市场会变得混乱不堪,进而效率也就大大的受到了影响,而由于经济人的理性、自利,放贷人很有可能就不选择此种约定产权的交易,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只能是空谈。因此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来维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法律是制度设计的载体,虽然法律带有强制性,其中不乏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但是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时是需要牺牲一部分私权利,因此产权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解决对产品的利用顺序问题,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制度设计也是为解决两个主体之间的产权界限及实现问题。

我国立法自1995年的《担保法》开始将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也就开始建立,其中包含几个方面:一是可出质知识产权的范围。为了维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秩序,必须要明确界定知识产权质押标的范围,将不能出质的知识产权拒之门外,以免引发过多的纠纷:二是对知识产权人的限制。法律限制知识产权人就出质知识产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考虑到的就是知识产权人的处分有可能会损害知识产权的价值,从而增加质权人获偿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风险,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三是质权实现的规定。法律规定了在知识产权人无法偿贷的情况下,质权人有优先就出质知识产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上文所述产权制度设立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利用的先后顺序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那所有权和质权如何实现产权利用将会成为一个难题。

(二)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力不足的建议

由于放贷人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机会成本会较高,而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确定。加之国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因而放贷人在债权无法受偿时能否实现质权也就不能确定,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参与的积极性始终不足。这就需要通过降低机会成本或者增强质权实现保障的方法来增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以增加知识产权质押的动力。

1.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放贷人所负担的机会成本。放贷人放贷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防止自己所贷出的资金难以回笼,由于有形财产质押以及有价证券、汇票、支票等无形财产的质押有一定优势。质权人可以基本确定自己质权的实现可能,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却风险颇高。而风险成本作为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放贷人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放弃其他担保形式的担保融资所承担的机会成本是相当高的。如果要降低其所负担的机会成本,就必须要控制放贷人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一是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由政府制定一系列政策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如贴息政策、专项基金扶持政策、银行损失补偿政策、风险准备金政策等等。这些政策都是为降低放贷人承担的风险而设,也就是降低了放贷人的机会成本。二是商业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配合政府信用担保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三是需要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参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但是其价值又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着极大的关系,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个关键环节。专业的价值评估对放贷人的放贷风险有很好的预测性,也就相当于降低了其放贷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高是主要制约动力的原因,而风险成本又是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放贷人负担的机会成本是以降低放贷人的放贷风险为基本思路的。

2.提升放贷人实现质权的保障。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使得其业务的开展并不顺利。因此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保障放贷人的收益也是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动力的一种方法。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权利质权适用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根据动产质权实现的规定,在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折价、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方式实现质权,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实际上也是通过以上方式。但是实践中,动产质权能够实现完全是因为有一个庞大并且完善的动产交易市场的存在,但是,现阶段国内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相对狭小,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远远不如动产交易市场的完善而庞大,因此,知识产权质权的变现成为难题。

参考文献:

[1]宁立志,《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法经济学分析》[J].《法学杂志》,2011(12).34-38。

[2]苑泽明、姚王信,《知识产权融资不对称性的法经济学分析》[J],《知识产权》,2011(2).41-45。

[3]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2。

[4][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M],施少华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92。

[5]杨延昭,《知识产权资本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9-120。

第11篇

在这个时代,谁掌握了核心技术,谁就掌握了“芝麻开门”的咒语。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申请总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8年的平均增长率均超过20%。

作为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浙江省的发明专利总量也是格外的“响当当”。2008年全省专利申请量89965件,专利授权量52955件,分别居全国第3位和第2位。

辉煌的统计数据背后却没有给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立竿见影的现实效益,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知本”难以变“资本”。

据了解,传统的银行抵押贷款主要以有形的实物资产作为抵押物,尽管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认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重要资产,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估价难”、“贷款风险高”等原因,许多银行对“知本”质押贷款依然十分谨慎甚至是大门紧闭。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2009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草案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这个条例如获通过,无疑将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高新企业贷款难

北京柯瑞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5年企业曾得到科技部火炬计划1500万元的贷款额度,但由于没有可抵押的固定资产,所以最终“一分钱贷款也没拿到”。2年之后,公司的另一项目又得到了科技部火炬计划的青睐,获得了2200万元的贷款额度,但又因为同样的理由,快速发展的机会再次与企业擦肩而过。

“拥有知识产权但缺乏资金”,这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普遍现状。以往,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就必须用足够的有形资产作抵押,或由担保方进行担保。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有较大的份额。要实现知识产权向生产要素的转化,加快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转变,突破融资瓶颈,成为许多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不少专家表示,作为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被质押的知识产权。

而事实上,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中就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实践中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的较少。直到2006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在湖南省湘潭市召开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讨会,旨在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挥更大功效。此后,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呈现出生机,全国各地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了有益尝试。

银行谨慎试水

“知识产权能作为贷款抵押,其商业价值被市场认可,有着深远的社会意义。”北京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齐清,谈到公司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获得全国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这样表示,“我们公司不但获得了更多的流动资金,同时,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和银行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精神和意识的一种鼓励。”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经推出就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欢迎,但作为授信的银行却仍然集中在少数几家,而且这些银行也是风声大雨点小,不愿普遍推行,其他银行则大多处于观望状态。

虽然任何一种形式的质押授信都存在风险,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特别受到银行的关注。除了具有所有贷款的普遍风险特性,还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变现风险等,一般银行视如畏途。

“知识产权客体本身所独有的无形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质押贷款的金融风险较大。”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所长刘玉平教授认为,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不同评估方法对其结果的影响,无形资产附着性特点带来的收入分成等问题,都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弹性较大。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是决定银行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知识产权变现能力弱,是阻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最后一道屏障。”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刘伍堂认为,与传统的质押贷款相比,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未来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其更看重的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

“知本”变“资本”的浙江实践

处在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地位越来越凸显。2008年,浙江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8686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6%。“这些都充分显示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省最具创新优势的骨干力量。”省科技厅负责人说。

2008年,浙江省专利申请量为89965件,比上年增长30.5%;专利授权量为52955件,比上年增长25.5%;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居全国第3、2位。全省新增注册商标4.8万件,累计注册商标33.8万件,国际商标注册2.9万件,位居全国前列。全省软件著作权登记数为4131件,继续位居全国第4。这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对专利等的占有量占了很大的份额。

然而,浙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特别是处在初创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场、营销和技术产业化都有一个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巨大的“知本”并不能直接转化为 “资本”,束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此,浙江有关政府部门做了有益的尝试,试图为高新技术企业与金融机构搭建桥梁,以解企业的融资之急。

2009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银监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全面创新融资模式。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全省金融机构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08年12月,在工商部门的牵线下,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总额为8200万元的贷款合同,作为贷款质押的就是驰名商标“会稽山”的商标专用权。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傅祖康说,以往企业向银行贷款,都需要固定资产抵押,还需要企业间互相担保,现在公司凭着自己的无形资产――“会稽山”商标就可以从银行贷款,不仅可以减少企业间互保带来的经营风险,还让企业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发展。

“启动商标质押权贷款,促进了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真正把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浙江各地工商部门为有意向商标质押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与银行牵线并协商洽谈。截至2009年7月中旬,全省已有10家公司用自己的商标权质押贷款合计2.6亿元,将商标权变成了“真金白银”。

早在2007年11月,浙江省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凭着一纸专利证书,成功获得银行800万元贷款。裕隆化工是一家生产油漆涂料的民营高科技企业。2007年初,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排查有融资困难中小企业过程中,发现裕隆化工因没有有效的可供抵押的资产难以获得贷款,面临着发展资金后续不足的问题,而公司近年来开发的“水相学接枝制造三元共聚氯化聚乙烯”项目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在科技局、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奉化农信联社经过多方论证,大胆尝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有关人士认为,仅以发明专利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在我省还是第一次,这为科技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样本。截至2009年6月,我省共有2家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贷款,累积贷款额为2530万元。

2009年8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合作,开展了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培训班。培训班邀请了具有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经验的金融机构负责人、资产评估专业人士、律师等,为全省各地的金融机构负责人介绍专利基础知识、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风险控制等,消解银行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疑虑,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铺平道路。

立法助推“知本”质押

2009年7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草案)》。该草案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从立法理念上再次肯定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

会稽山绍兴酒有限公司董事长傅祖康得知这一消息后很是高兴:“人大的这一立法,加强了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积极性,银行也可以依法操作了。”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相关人士指出,目前我省只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地方人大的立法必将引导各地的商业银行参与进来。他还希望立法能够带动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加大扶持力度。

一位银行业的人士指出,事实上,银行有着放贷的内在冲动,只要较好地解决了制约银行积极性的“卡点”――降低和分担银行的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前途,就会一片光明。

“能否让银行对知识产权放贷的风险更可控?”一位从事放贷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道出了银行的心声,“政府能否提供帮助?”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的李希义认为,知识产权质押由于风险大,商业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政府的支持帮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他认为,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担保措施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政府和银行、企业及担保机构一起建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12篇

近年来,知识产权正一步一步地迈入商业流通领域,伴随知识产权蕴含的资本价值逐步被人们所认知、所承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入了金融机构的视野。然而,风险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合理的经济活动在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之下,要求风险可控。那么,如果能够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进程中就扫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也使得资本运作的手段更加丰富。

风险控制的“REMMENS原则”

依照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种类各不相同。从横向来比较,最为基础的,同时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部门所确认的有三类,即: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其他的新型知识产权还有集成电路设计图、农业新品种、特有/专有技术等等。从纵向比较,同一种类的各个具体知识产权彼此之间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而展现出千姿百态。所以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困难的确很多。

从法律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论其运作模式搭建得如何巧妙繁复,其本质仍然是一笔拥有担保的债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基本担保关系是知识产权质押关系。选择质押标的既是成立质押关系的第一步,也是使得质押关系稳定可靠的最基础因素。假如质押标的选择出现错误,那么,在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时候,质押法律关系将难以起到保障债权履行的作用。这样看来,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如何选择债务人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就成为了防控整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天下第一关”。

那么,金融机构应如何去选择质押标的呢?笔者试图归纳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选择质押标的的基本原则。有了基本原则作为理论依据,金融机构便可以更加科学地选择质押标的。

知识产权的“制衡性”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实质是附加了担保的债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之上附加了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的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在法律上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其存在两个层面的意思:首先是给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证,制约债务人并督促其履行债务;其次是为债权人提供一个在主债权得不到履行时的补救措施。前者可以认为是“心理上的制约”,后者则是“实质上的补救”,二者都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种制衡。从最实际的视角看,我们可以发现,任何债权人在对待有担保的债权时,他们总是有很高的安全感。因此,担保的意义在于制衡,有力可靠的制衡提供了债的安全性,降低了债的风险性。那么对于担保关系风险的控制就落在了如何提供有力可靠的制衡上面。

为了担保债权而建立的制衡则可以理解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对于价值和资本的珍视。所以,在担保关系中若想建立起有力可靠的制衡,必须取得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有价值的东西作为担保物,并有利于债权人通过实现担保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综上,为了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选择借款企业珍视的,而且适宜质押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借款企业的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应围绕出质的知识产权产生和展开;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并可以继续产生价值;被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保护的屏障,必须可以在债权不能实现时被顺利地处置,实现债权。这些原则性要求简称为“制衡性(restriction)”。

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时候必须全面考量。严谨周密同时去粗取精,选择能够提供有利可靠制衡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制衡性”原则是保证担保可以切实地保障债权实现的核心要素和基础,不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也是所有拥有担保关系的最关键、最基础因素。所以在REMMENS原则中位居第一。

知识产权的“可管理性”

对于选择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难点有二:首先,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的不同特性以及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物和财产权利的属性;其次,必须满足前述金融机构所期望的理想条件,即,所选择出的知识产权须达到预定标准。

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传统民法上的物和财产性权利的地方在于:第一,所有权表达方式的复杂性;第二,本身价值及交换价值的不稳定性。

知识产权在所有权表达方式上情况复杂。商标权和专利权在我国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商标权人和专利权人只有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才能够取得专用权,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大陆以登记作为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权成立的条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确立的“农业新品种权”也如同前两者一样。

但是,另一个大的知识产权门类――著作权方面,我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著作权保护的基本特点是著作权由于创作而自动存在,不必进行注册”。著作权与工业化大生产的距离相对商标权和专利权要远上不少,其价值的市场实现方式相对单一,同时也难于使用登记注册的方式确认和保护著作权。从质押的角度讲,著作权这样的质押显然是不可靠的,所以其作为质押标的还需要其他专门的法律和金融技术手段来实现,暂时不在本文中加以论述。

反之,在这个问题上商标权和专利权不存在障碍。由于有专门的机构管理,任何权属上的变动都在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文件上有所反映。专利登记证副本和商标权的登记文件是跟随权利的变化而时时跟踪变更的。所以,质权人可以很容易地掌控质押标的的权属状况,权属方面的风险在极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先期的调查了解而轻易规避。

由此我们发现,按照我国知识产权对于权属确定方面规定的现状,经由登记而获权并由国家机构严格监管权属变动的知识产权,在权属问题方面不会给质押融资造成难以规避的风险;而不是由国家机构登记而获权的知识产权,由于权属的获得和状态与登记并不完全一致,以及本身无形资产特性所决定,使得权属确定问题变成了质押融资无法逾越的障碍。

为了规避质押有效性、合法性方面的风险,金融机构应当选择由主管机关进行权属管理且管理可靠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融资的质押标的。笔者将这一标准性原则称为“可管理性(manageability)”。

知识产权的“可估测性”

一般财产的价值在市场中短期内是基本稳定的,而且同类财产在市场中的价格通常比较接近,作为有形资产或可以简单量化的财产,在做资产评估的时候价值相对容易确定。知识产权则不同,首先,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使用通常对一般财产的估价方法难于确定其市场价值。其次,知识产权现阶段的商品化程度很低,没有形成有规模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市场价值的确定没有量的保证和数据的参考。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知识产权作为由人的一种创新而产生的可期待的权利,必须与生产或交易相结合才能够产生真正的经济价值。进一步说,也与使用它们的企业实体的技术水平、生产质量、商誉好坏、市场运作等各方面息息相关。我们在通常的生活中往往都可以体会到这一点。比如,把“全聚德”商标转让给其他的餐饮企业,“全聚德”商标就极有可能价值减损。这是因为“全聚德”商标是由于全聚德企业的商誉和服务水平而具有了高价值,失去了企业的依托,商标的价值就贬损了。再如,一个先进的专利技术也许在打开市场后具有上亿元的价值,但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失误,导致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佳,本来有价值的专利技术迟迟不能够转化为盈利能力,那么起码在现阶段,这个专利的价值并没有达到预期那样高。

这样的原因使得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时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价值。作为保护债权的防线,质押标的必须有可靠的、足以完成抵偿债务的价值。那么在选择的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预期价值必须可以被评估机构相对准确地估测出来。难以估测价值的知识产权或者没有办法以自身价值保证债权的知识产权是不应当被当作质押融资的质押标的的。

所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而言,可以进行相对准确的价值评估则是另一个必须特别加以注意的标准性原则问题,笔者将其称之为“可估测性(measurement)”。

知识产权的“可流通性”

民法中质押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质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交换价值,质物选择的依据不是其外在形态而是融通性(流通性)和交换价值。经济学最简单的理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交换价值必须在市场交换中体现出来。换言之,言及交换价值的前提是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

知识产权质押也不例外,同样是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押法律关系仍然指向的是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那么由此可知,当知识产权质押所保障的债权出现了到期无法清偿的情况时,只有知识产权顺利实现了其交换价值,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障债权的作用。所以,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换言之,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无法进入流通领域,或者进入流通领域受到诸多限制,抑或是流通面较窄,都无法使其顺利实现交换价值。

所以,为了保障在不得以情况下质押标的处置的顺利和债权的安全,被当作质押融资之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必须在法律上可以正常流通,并在商事活动的实践中确实能够正常流通,有一定流通面,可实现知识产权的交换价值。笔者将这一原则简称为“可流通性(negotiability)”

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动态的,它会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从享有或使用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讲,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质量、商誉好坏、市场运作等几方面因素将会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些因素中有不少都可能会在较短的时段内使得知识产权价值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以老字号南京“冠生园”为例,当“冠生园”被揭发出在生产原料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时,“冠生园”的商誉瞬间崩毁,“冠生园”这一老字号商标的价值随即大为贬损。

从市场角度来讲,知识产权的价值会受到市场行情、市场需求以及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影响。商品需求下降,产品销售受到打击,知识产权的价值自然也必会随之降低。这一点在高精尖产业领域中更加突现,随着技术的换代,替代技术的出现,原有的知识产权受到冲击,价值贬损是必然的,而且有可能在短时间里出现价值的陡降。

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面临了一个矛盾。就是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和质押要求质押标的价值相对稳定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出自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所以从理论上比较难于解决。但是通过法律技术和金融设计控制质押期限,应当可以达到让被当作质押标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限内相对稳定的效果。

由于金融机构设置知识产权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所以无需关心质押期限以外的知识产权价值变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质押期限来达到前段所述的效果。这样的话,知识产权价值的稳定性问题就在质押期限内得到了解决。所以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选择合适的质押期限以达到稳定价值的目的。这一原则被笔者称为“稳定性(stability)”。

现在,我们统观上述的后四项原则。不论是可管理性、可估测性、可流通性,还是稳定性,归根结底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可靠的制衡,换言之,也就是说后四项原则都是以第一项原则――“制衡性”为基准的,是“制衡性”原则的必要补充。作为存在着高风险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而言,它对于有力可靠制衡的需求比一般动产质押更为迫切。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质押标的应当本着五项原则进行,这五项原则合称为选择适宜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的“REMMENS原则”。

看待“REMMENS原则”的角度

看待REMMENS原则的角度其实也就是把它作为指导实践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这个原则的使用方法。

REMMENS原则最直接的用途是用来在金融机构的具体贷款操作中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法律审查和可行性评价。使用这一原则对于企业提供的用以当作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对于基本合乎标准的可以进入后续的贷款流程。如果在某些方面稍有缺陷,也可以合理合法地运用金融和法律技术从贷款项目设计上加以调整,从而淡化和弥补本身缺陷,使之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如果缺陷较大难以弥补,则说明这个项目存在着较大风险,金融机构就应当主动规避,放弃这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