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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时间:2023-09-15 1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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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第1篇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3.08.24「正文     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证券业资产评估的规范管理,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中央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上述地方企业在本通知前已经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的,可不再补办,但须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上述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上述地方企业在通知前,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但股份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报告仍须报我局审定。

第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管理革新

中图分类号:F123.7;F27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监督企业资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也是革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手段。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工作是靠多个环节紧密相连得以完成。前期需要对企业经济行为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还要对评估机构、评估时间、评估方案进行明确,对于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要履行申请程序等,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且还要注意规定中的细节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确保评估环节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以及指挥等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占有和收益进行处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而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任务就是强化国有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评估对于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企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多方面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准确掌握中央指定的制度规定,保证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顺利且高效的开展[1]。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主要环节

(一)国有资产评估前期的准备

1.判断经济行为类型

在资产评估具体工作开展之前,应对经济行为的类型进行准确的判断,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及其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若是可以按照审计通过的账面值交易或是无偿划转,则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某些经济活动涉及到的资产规模未达到标准,可以不进行评估;某些经济活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但不需要办理核准及备案手续。根据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工作由国资委进行操作,而备案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对于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交给国资委核准;国资委批准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自行决定的经济活动,其评估结果经中央企业总部备案。国资委禁止中央企业将评估结果的备案权限下放或是再次授权。

2.划定评估范围

相关的经济活动开展资产评估后,则需要根据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划定评估范围,即哪些负债或资产应该纳入到资产评估的范围,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账上权属的完善、未列式、权利受限或是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资产等特殊状况对评估工作的影响,必要时首先要完善资产权属或进行资产剥离后,再进行评估工作[2]。

3.选择评估机构

在经济行为类型及资产评估范围都确定之后,就应该根据经济活动的特点和资产类型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要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备选准备,并且实行差额竞争的方式,因此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履行相关的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该考虑到经济行为的类型、评估机构的优势、综合服务费用以及委估资产分布等多种因素,通过综合评价选择出最合适的评估机构。

4.明确评估日期

资产评估日期需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目标、经济行为的批准日期以及当下的经济环境予以明确,若是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评估日期与该上市公司股东做出的股权转让决定日期之间相差不可超过一个月;若是当下经济环境变化较大,汇率、银行利率、生产要素的价格都在拟定评估日期之后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导致评估结果受到影响,这种情况则需要在变故发生之后再进行评估日期的确定。

5.制定评估方案

在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之后,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人员就可以与评估机构商榷评估方案并制定工作时间计划,合理的调配资源,预估每个环节需要的时间,以确保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的核准和备案都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产评估、核准以及备案

1.开展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工作正式运行之后,委托方资产评估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协调企业或是资产所有方,大力配合评估师进行基础数据的记录、实物资产的核查以及所需文件的提供,对于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还应当协调评估师和审计师做好基础数据的衔接工作。当评估师作出了初步评估结果时,委托方则要对评估结果初稿进行细致的核对,主要查看评估师是否严格遵照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指南》中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情况,是否运用了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用于委估资产;影响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是否披露充分等[3]。

2.办理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收到下属企业递交的评估核准及备案申请或是评估师递交的评估结果之后,首先应该进行相关审核,确定o误之后再进行内部征求意见以及报批程序的操作,并根据核准和备案的权限向国资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后期管理

1.资产评估管理资料归档

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和备案的手续完成之后,就要及时对评估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主要包含标准文件或评估备案表、评估报告和报告审核建议、审计报告等等,有关文件应是原件并按项目分门别类,单独保存,保证后续工作需要查阅时能准确的提供资料。

2.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价

为了促进评估机构服务水平的提升,中央企业总部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要协调委托方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性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提供给评估机构作为其内部服务质量考核的参考数据。

3.评估结果的跟进

资产评估的相关管理部T应该定期对已经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可以通过抽查或是由委托方提供报告的形式,来了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是否在评估结果的有效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等。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注意事项

(一)划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

企业应当严格遵照国资委下达的有关号令,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范围进行准确的划分。例如境内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事项包括: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的标准,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遵守。

(二)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基准的资产评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则应该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并引入外部投资者、国有企业以部分负债和资产出资成立子公司并引入外部投资者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商部门认可的评估结果与最终的评估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对企业设立来说,工商部门通常只认可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作价依据,而对于轻资产型企业,以成本法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基础引入外部投资者对于原股东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这种情况往往令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人员感到操作困难。

(三)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的措施

1.改变工作方式,推行项目管理公开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观念极大程度的影响着规范操作和工作效率,只有更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观念,企业的运营效率才会越来越好,应当确定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文件或者参照相同类似企业的公司员工的置换标准的准则,结合企业单位每个人的人均月工资水平确立本单位企业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全体员工的身份置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进行员工的身份置换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接受的程序,若是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了整体性改革,革新后的公司仍然保留国有股份的控制地位,且改制后的企业和原有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原有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则应该尊重原有的工作公司体制和管理模式,并结合当下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待遇作出合理的制定[4]。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运营,对于管理和监督资产方面是一项基础的工作,对于国际化、经济资产化的今天,我国要想革新国有资产的管理层面和战略手段,首先应该沿着改进评估资产的审核工作,真实的提高评估项目的效果,其次,要继续落实专家对于资产的管理建议,以企业账面管理达到标准为职责,并考虑资产项目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还要实事求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寻求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应该不断的加强评估项目的综合能力,并提高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建立一套适合国际和我国经济发展的资产评估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复杂程序,企业要对每一步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协调配合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落实。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时间较为短暂,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还需要吸收国际化的标准进行自我认知和规范。同时,应该发展适应我国产业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的评估方法,对技术进行必要的创新,形成符合我国市场经济需求、适应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的评估准则,使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资产顺畅流转。

参考文献:

[1]骆严,焦洪涛.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障碍及对策[J].中国科技论坛,2015,3(5):23-29.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021-02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现状

近些年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增长迅速,据相关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的国有资产共计11.58万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达到了3.84万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的33%,而作为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就有2.73万亿元,占国有资产的23.5%,随着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将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快速增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总体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为中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履行奠定了较强的物质基础。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面对日益扩充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各级各部门结合财政、财务管理改革的要求,在如何加强事业单位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当前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仍不容乐观,尤其是一些地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了较大损失。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启动和深入,在经济活动中的承包、兼并、联营、租赁、股份经营及合资等形式相继出现,形成了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处于错综的组合配置之中,资产所有权也相应复杂化,再加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资产所有权不清的问题较为普遍,国有资产的流失较为严重。

事业单位资产流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国有资产的价值估量不足和产权归属不清等方面,许多事业单位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非转经”审批手续,更没有进行客观的评估,单位投入经营的资产没有回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在资产处置时不进行正确的估价,随意变卖、处置甚至无偿调拨给各企业使用,人为造成单位资产流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对所拥有的名誉、商誉、专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进行估价,没有入账,也造成了资产的流失。

客观形势要求资产所有权必须界定,资产权属必须明确,因而对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势在必行。而资产评估作为一项社会性和公正性的活动,在产权转让、单位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手段,因此,做好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要素

资产评估一般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确定资产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来讲,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相关数据资料及特定目的,遵循适用原则,选择适当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是一项动态化和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

在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中一般涉及基本要素,具体包括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依据、目的、原则、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所有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素间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是保障评估价值合理、科学、公允的重要条件。

(二)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法规依据

早在1991年,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年,原国资局印发了实施细则,这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在以后的十几年间,资产评估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规范国企改革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完善,为保障中介机构能独立、客观执业,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又相继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依据。

(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程序一般包括八个环节,首先要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然后由双方签订评估业务的约定书,再由评估机构编制评估计划,并进行现场调查工作和收集评估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最后把工作档案整理归档。

资产评估的方法通常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单位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况和条件。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四)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事业单位对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对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后,该部分资产的流向、用途等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而,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不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下面列举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1)涉及股权投资的资产评估。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评估方法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采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对于非控股的长期投资,一般应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2)所投资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比例变动时,需要对占有单位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如果原股东或新吸收的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增资或出资的,对其追加投资或出资的资产也应进行评估。对于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扩股的,无需对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只需对其股东增资新投入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3)事业单位转让产权(股权)时,需要对所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4)收购非国有资产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收购整体或部分非国有单位产权时,需对非国有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事业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部分资产时需对拟收购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需评估的资产范围。事业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时,应当对非国有单位用以偿债的资产进行评估。

第4篇

[关键词] 国有资产 资产评估 资产流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及产权交易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产权交易往往需要资产评估,尤其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是不可缺少的程序。合资、并购、股份制改造等产权交易是国企改革的重要途径。但在国企改革的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是触目惊心的,其中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成为了一项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的旨在以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管理者的角度,审视评估机构对本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各个环节,指出每个评估环节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之所在,从而杜绝或减少在资产评估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资产评估前期

本阶段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已经决定进行资产评估至评估机构尚未进驻的这段时间。

1.资产评估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对拟评估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这是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的要求。这样不仅有利于资产评估的顺利进行,更主要的是能对拟评估的资产全面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配合资产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即使是小型的资产评估也要进行适当的有针对性的学习,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常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文件。

2.确定评估机构。目前,国内评估机构很多,鱼龙混杂,因此,要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行为及拟评估的资产选取合适的评估机构。具体地说就是要聘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比如,企业是上市公司或涉及证券业务的,就要聘请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具有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而对于土地评估,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格等。不然,由于评估机构竞争激烈,可能出现先揽下业务再出包的现象,企业要多花不少冤枉钱。

3.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基准日原则上应尽可能选择会计期末或离经济行为发生较近的时日。然而,新出台的能使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之执行日也是应认真加以考虑的,应尽量避免由此产生的减值,而应享有由此产生的增值。另外,如汇率的变动、在建工程的竣工验收日等对资产价值影响较大的因素亦应加以考虑。同时,还要考虑资产评估报告的一年有效期问题,经济行为应在一年内完成。

4.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早已出台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固定格式范本,但不具备强制性,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与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协商,添加具有维护本企业权益的追加条款,若无正当理由,资产评估机构当然不应拒绝。约定书的最后一项就是确定评估费用了,如果此项费用高出合理的范围,当然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部分。因此,了解评估机构如何收费也很重要。

实践中一般采取以规定标准为基础,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的方法来确定收费金额。企业最好事先到有关部门了解一下是否有新的收费标准或政策,再了解一下此项业务的收费行情,作到心中有数,在谈判中才能处于有利地位。

二、资产评估中期

本阶段是指资产评估机构进驻资产占有单位开始,至完成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账面资产的核实确认,进行评定估算的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资产评估的各项工作离不开资产占有单位的密切配合,所以企业正好可以利用此项便利,密切关注评估人员评估各项资产时所用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以及各项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及时提出质疑,要求评估机构给以合理的解释。

“质疑“和评估机构所尊崇的“独立性”并不冲突,因为对评估机构还要求其具有客观性与公正性,同时评估工作也要求具有科学性。况且,评估机构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资产评估准则在许多条款中都明确要求注册评估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既然是沟通,一方对某事项提出质疑,另一方予以答复当属理所当然。因此,要关注评估机构对各项资产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评估结果,以便把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中。对于各项具体资产的评估而言,主要是关注其选用的评估方法和对应此方法而选用的相应评估参数。

1.机器设备评估。机器设备的评估往往主要是采用重置成本法,重要的评估参数是设备的重置成本与成新率。而最了解本企业设备的重置成本与成新率这两个参数可靠数据的人应该是本企业主管设备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与设备采购人员,即使评估机构聘请的专业人员也不见得赶上他们。所以,有经验的评估师往往就此与他们沟通,求得他们的支持,以便评估值更能接近实际。反过来说,企业也应派出得力人员配合评估机构,同时也顺便关注了设备评估中的少评与漏评问题。

2.房地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往往由于金额较大,所以一直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机关必须对此项评估给予高度的关注。我曾参与一小型国有企业,该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当地政府决定将其整体出售。

房地产评估的价值类型有公开市场价值与非公开市场价值。所谓“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以产权变动为前提,被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公开市场上最佳使用状态下应该实现的交换价值。而除此之外受到某些限制的则属于非公开市场价值。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说,在产权主体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房地产评估时就应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来进行评估,这样才能体现该项房地产的真实价值所在。

3.长期投资评估。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对于前二者,按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与相应计价标准来评估即可。从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来说,我们关注的是其他投资这一项。其他投资是指除了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主要是投资主体以现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到被投资企业,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比如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联营,设立全资、控股或非控股的子公司等。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往往为腐败分子所利用 ,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黑洞之一。许多腐败分子利用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手法转移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对此,投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同时投资主体在涉及产权交易的资产评估中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那么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发生呢?从根本意义上来说,长期投资的评估是对被投资企业获利能力的评估,所以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方法应是首先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再根据投资比例计算出投资方长期投资这项资产的评估值。

三、资产评估后期

从资产评估程序来说,此阶段是指评估机构完成现场勘测,初步评估测算后,进入评估汇总、撰写评估报告及评估技术说明,到向委托方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的阶段。这个阶段有一个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反复交换意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为了防止在资产评估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签字盖章前的资产评估报告草样,对其进行分析,发现有疑问之处,及时与评估机构进行交流。

1.对评估报告做逻辑性分析。包括对评估目的、评估中依据的前提条件与评估方法选择之间的一致性进行分析;对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分析;对资产属性作价的前提条件与作价依据之间的一致性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对评估人员在评估中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方法是否准确、合理进行判断。

2.对评估中运用的价格信息及有关参数进行分析。在评估方法既定的情况下,评估中选用的价格依据和有关参数就成为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因素。因为评估中要求选择在评估基准日时有效的价格信息和取价标准,因而分析中就要关注其出处和有效期两方面。对于使用收益现值法时选用的折现系数和风险系数,要分析研究风险因素构成及技术处理方法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3.对评估计算、汇总情况进行分析。可结合评估报告中所举案例,对评估中的计算公式、成本构成是否准确反映评估方法,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项计算与汇总结果是否吻合,与文字说明是否一致进行分析、验证。

如果国企的管理者与参与配合评估的相关人员认真做到本文所述各点,就可以杜绝或减少在资产评估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前提条件应是:(1)改制中,国企方参与配合资产评估的领导者与相关人员不应与评估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2)上述人员应公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第二条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关键是第一条。这就需要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和产权主体研究出合理的委托模式与监督模式及对资产评估事项的配合模式,切实做到从根源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李忠信王吉发:国有资产管理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杨友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与确认及国有资产流失防控指导手册.北京:北京大学,2004

第5篇

1.1起步阶段(1989年——1990年)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

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新晨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我国的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此行业协会应与教育部门协商资产评估学历教育的发展。虽然我国目前有些院校已开设了资产评估的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也已有个别开设。但各个学校的课程设置差异较大,这也需要协会出面予以协调统一。

第6篇

正确认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面临的新环境 

长期以来,各中央直管企业都是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规来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主要负责评估报告初审工作,仅仅起着“中转”作用。此次评估改革后,中央直管企业尽快转变工作角色,制定集团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切实履行评估监管职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强化三个认识到位 

一是正确认识《通知》是国家建立以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为中心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框架体系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企业的“权、责”界面。既适应了减少行政性审批和WTO规则的要求,又维持了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有效管理,使国有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层层出资的纽带关系,通过加强监控得以有效地控制。 

二是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程序简化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权责加大的关系。评估项目从立项确认制改变为备案或核准制,中央直管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责任,这是一种全新的“权责对等”关系。 

三是正确认识中央直管企业的“双重身份”。一方面,相对政府而言,中央直管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运营,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发生法定评估事项时,应依法正确地开展评估工作;另一方面,中央直管企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其直接出资的企业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审批所属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承担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准确把握中央直管企业“双重身份”的动态转换,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各项规定时应特别注意的重要因素。 

完善企业配套内控制度 

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制度改革后,中央直管企业要尽快制定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配套内控制度,从国有资本出资人角度,落实好国家授权经营部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保证国有资产评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 

1.从国有资本出资人角度出发,制定界面清晰、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流程简便、操作规范的规章制度。 

2.结合实际,探索不同经济行为,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推动企业改制的进程。 

3.应认识到此次改革的原则是:用授权、界层面;以归属、明权责;以监督、保真实。对中央直管企业来讲,则应做到:以内控、保规范;用自律、树诚信;以效率、促改革。王剑波

第7篇

关键词: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流失;产权管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对所出资的控股和参股企业日常产权管理工作,我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国有产权代表制度,明确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行为和管理程序,以维护所出资企业的权益。

第8篇

关键词:产权 管理 国企

国有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合的经营方式,科学地调配所掌控的资源,才能增加企业的收益,保持其在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使国有企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国企中有关产权方面的管理也日渐复杂。

一 产权制度改革概述

近些年来,国家资本投入的主要方向发了很大的改变,在一些非重要行业、与国计民生无关的项目上投资有所减少。而在一些关键领域、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项目上,国家资本的投入逐渐加大。通过向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下带动社会资本发展企业。随着国有企业内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渐展开,资产重组、企业并购、改制转型等经济手段在国有企业的运营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应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的退出形式有许多种。既有部分退出的,也有全部退出的。产权制度改革所涉及的企业主大多是在市场竞争中经营不善,出现亏损的企业,以及技术落后,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我国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曾进行了工业企业的产权改革。这一时期国企改革主要是为了减少国有资本的覆盖范围,使国有资本的战线不要太长。卸掉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包袱,是属于一种被动式的改革。近几年,国有企业集团在实施产权改革时,更加倾向与国有资本的适度退出,即使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持股数量适当减少,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鼓励私有资本积极参与到国企里面,将企业资产的数量扩大,优化国有资本的组合。可以得知,现阶段的改革主要是想让国企更加强大,属于一种深层次的主动式改革。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国有资本之间发生的并购重组比较多。笔者就曾参与过央企成功收购地方国企的类似案例。

据调查得知:在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受让方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约占一半以上,被称之为国有资本之间的改制重组,他们通过这个平成了资本的重新组合。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改革是为了通过产权制度改革,使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更加合理,给企业引入新的资本,为企业补充新的血液,从而盘活企业存量,促进企业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将私有经济所有制引入国有企业股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形成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相互混合,共同发展的局面。同时,国有企业通过国有产权的战略性退出,使企业的国有股权转化为货币形态的国有资产,以更合理地优化配置资源,加大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企业内部资源整合的举措和意义

在国企改革发展中,只有改变落后的经营方式,深入地调整其内部结构,才能增强国有企业发展的动力。近几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强调:要引导国企在经营中突出其主业,将企业内部优势资源充分地利用,在主导产业上加大资本投入,采用项目合作、资产整合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间的优化资源,改善国有资产的布局,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效益好的企业以并购扩张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成为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中央和各省、市国资管理部门要将对国有企业实施内部资源整合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要求国企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内部资源的有效整合,构建与本企业经营战略、发展目标、业务运转相协调的公司组织结构。近几年,笔者一直参与企业的清理整合内部资源工作。通过实践,笔者认为:要做好企业的清理整合内部资源工作必须事先进行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分析论证,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制定内部资源整合工作方案,重点解决主业不突出、管理效率不高、内部资源不集中等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集中内部资源,全力发展主业

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明确企业资源配置的重点,保证企业的主业经营具有充足的资源供应。对于符合集团发展目标、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内部资源调配上,通过兼并收购、注入资金以及租赁、委托经营或股权合作等方式,把企业内部资源有机融合,集聚在一起,从而全力发展主业,扩大国有企业资本,增强国企竞争力实力。企业一方面要提升主营业务的技术含量,使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产品创新团队,在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方面加大投入力度。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在产权管理上要将精力放在重大项目的推进,及并购重组工作上,搞好资本运作工作,加快新的经济增长点建设。在资本运作方面,可通过企业上市定向增发等形式,进一步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2整合同类业务

通过兼并重组、业务归类等方式,对国企集团内部经营业务相同的企业,以及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投资进行整合,使企业的内部资源能被合理地利用,减少资源浪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竞争力。在进行整合同类业务时,国企要调整管理机构,实施专业化管理,整合核心业务,以有效提高国企管理水平与整体实力。要注意在提高股东收益的同时,聚焦企业的主业、尽力减少非核心业务,以品牌形象、经营模式、存货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整合核心业务,以增强国企的品牌形象,提高国企的创新能力与科技水平高,使国企成为业绩能够持续增长的国际化企业。

3优化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板块

国企要进一步明确集团管理方式,合理利用资源,优化组织结构,充分发挥集团的职能,制定适合地管理计划,发挥业务协同效应,通过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组建先进的网络管理平台,巩固国企改革成果,使所有职能部门与各级企业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紧密团结,围绕国企的经营目标,上下齐心、通力合作、良性互动,从而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内部协调一致,最终实现一体化运作,使企业收益最大化。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业务交叉、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国企要通过优化组织结构,进一步完善整体布局,发挥规模化优势。针对企业数量多、各级组织级多、管理效率低的状况,通过业务集中管理,进一步精简企业管理部门,缩短企业纵向层级,减少企业管理深度。提高企业管理效率。通过优势资源整合,在采购、营销、研发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相互协作,从而实现整体最优。对符合主业发展方向和企业经营.目标,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下级企业,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提升管理层次,增强主导业务的竞争优势。

4清理“三非”投资,解决遗留问题

对于空壳、停业、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及长期未取得收益的对外投资,通过核销长投、工商注销、分立清算、股权退出等方式,要对其进行彻底地清理。非盈利、非主营的企业都要剥离。同时逐步完善集团运营监控与预警,建立公司清理整顿的有效体系,不断巩固清理整顿结果,从制度上杜绝三非”投资的产生。国企的遗留问题有很多,究其原因是在发展中缺乏长期规划,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整合了很多业务与下级企业但没有很好的实现共融,名义做到了整合,但是思想与管理上没有真正融合到一起。

总之,通过开展企业内部资源整合,进一步明晰各战略板块的发展宗旨与经营目标,进一步提高国企的整体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集团公司的监管能力与统一协调能力,为国有集团公司市专业化、市场化、正规化发展铺平道路。

三 资产评估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起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改进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更加规范的关键力量。资产评估在评定与发现资产价值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产权转让、改制等国有产权流转与国有资产配置。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担保、出资、诉讼、交易等诸多经济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评估类型也由以往的不动产评估发展到各类动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企业价值评估。随着我国国有资产产权改革的逐渐深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所有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维护好国家的权益。在资产评估中选择适合地评估方法,是全面、真实、准确的体现资产价值的关键。在改革初期,我国的资产评估主要以分析成本法为主,此方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许多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首选方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在以国企产权改革为主的改革形势下,往往涉及到对国企的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投资者对评估企业价值的标准也有所改变,逐渐看重企业的获利能力,并将企业历年的赢利情况作为评估企业价值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而分析成本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投资者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因为这种方法对企业今后的发展情况、经营水平不能作出准确地预测,更难以断定企业品牌及一些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利于经营者对企业各类资产的整合,使企业的资源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

自2005年后,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建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等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强调在企业价值评估中要运用利润现值法与实际市价法,使这两种方法得到广泛地应用。通常来讲,对于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不易采用一种方法进行单独评估,而应通过两种方法来进行专业分析,然后确定评估的结果,这样可使资产评估的结果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收益法比较适用与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因为由于企业无形资产自身难以被仿造,而且其费用消耗与效用并不是对称的。市场法比较适用于普遍性的单项资产评估,因为普遍性的单项资产评估在市场运作上透明度较高,能及时准确地获得所需的市场信息。所以,国企在资产评估时,选择利于准确体现企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能够使资产评估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更加相符,使资产的价值能被充分地体现,更有效地确保国有资产不受到侵害,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此外,资产评估还能够使企业的资产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资产评估中估算的是企业的全面价值,包括对企业有形和无形资产,并不是简单的统计数据组合,也不是简单的进行会计账本记录。通过资产评估确定的资产实际价值,是国企管理者所必须了解的,尤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是国有资产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者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参考内容之一。资产评估对于国企产权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的产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及资产价值等内容,资产评估对企业重要资产未来的市场潜力、收益都有了解,有助于企业经营者者掌握企业最新的经营情况。充分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分析企业经营中的问题,为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服务。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企产权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产权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与深厚的理论基础才能做好国企的产权管理。并且需在国企中建立责权明晰,适合企业发展的产权管理制度。以增强企业创业创新的动力,促进国有企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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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桂斌.产权经济学新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李荣融.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几个问题[J].宏观经济研究.2010(02)

[4]邵宁.中国企业脱困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第9篇

1股份制改造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会计原因

1.1在资产重组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评估或者低估国有资产价值改造过程中许多企业经常的做法是把资产重组的财务处理当作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以国有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折股。实际上,资产重组不同于企业合并,前者是一种产权交易,后者不是。而且由于国有企业的长期积累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的账面价值已远远低于国有资产的公允价值,这就使得国有股在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比例偏低,以股权所占比例为基数计算的股利也将减少。另外,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与国有企业的不法之人勾结低估固定资产价值,同样也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1.2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账务处理不合规范有的国有企业为了能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出三年以上连续盈利及有一定的利润率,以便能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把应计人“资本公积金”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人“营业外收人”科目,以达到虚调利润的目的,这减少了所有者权益,损害了国家利益。

1.3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界定不规范由于无形资产不具备实物形态,对其价值的确定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最初都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分给国有企业,所以在许多国有企业账面上都没有反映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账外流失。

1.4对国有企业潜在亏损的处理不当过去在国有企业中,为了完成计划指标,企业往往通过将费用挂账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通常将营业外支出、财务费用及管理费用等挂在待摊费用帐上。由于待摊费用作为一种“虚拟资产”,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往往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不妥。因为对于待摊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后摊销,虽然账面上不反映这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及固定资产因修理而增值的部分,但这些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有的仍在生产中存在,固定资产也会因修理而延长使用寿命或提高生产效率,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可以说这一部分待摊费用具有资产的特征,所以将待摊费用不分具体情况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无形中减少了国有权益。

2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采取的措施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产权制度不完善,产权关系模糊,缺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控体系。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2.1尽快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我国的国有资产名为全民所有,但实际上全民是不可能直接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只能通过委托方式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按照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再委派国有资产代表参加国有企业股东会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2.2完善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机制为减少所有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有必要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制过程中,需要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审计来满足社会公众确认会计报表公允性和可靠性的需要,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10篇

一、调整对象: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一般划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对于行政事业性资产,财政部等有专门的部门规章(2006年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矿产、水、土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则一般都有专门的单行法进行规定。同其他两类国有资产相比,经营性国有资产市场化取向最为明确,也最需要保护。以立法方式集中解决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对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泛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从而结束了金融资产游离于国资管理体系外的争议,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但鉴于金融资产的特殊性,同时也为了与现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相衔接,新法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财政部2009年3月出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既适用于新法,又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类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

二、明确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内涵

国资委成立以来,其既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又履行政府监管者职能,而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国有资产更多地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新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而根本上明确了出资人的内涵,解决了长期困扰国资管理的“出资人缺位”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资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新法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在公司治理环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并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上述职能时要求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为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纯粹的出资人设计了法治框架,《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全对接。

三、赋予了国有企业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有出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明文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处置权进一步合法化,有利于推动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之日起,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就不时发生。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为他人提供担保、发行债券、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项规定,针对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约束。

在企业改制方面,新法要求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并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改制应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在关联交易方面,新法强调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在资产评估方面,新法要求国有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

在国有资产转让方面,新法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认可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五、规范国企高管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做了专门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任免或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此举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新法关注到了国企在公司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并从任职资质、行为规范、考核奖惩等对规范和完善国企高管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任职资质方面,新法要求高管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行为规范方面,新法强调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同时,为了保持公司治理层面的权力制衡,避免“一言堂”现象的发生,新法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议同意,国企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在考核奖惩方面,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企业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收刑罚的,将终身不再担任企业高管,并要求企业管理者接受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尽管在以上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但《企业国有资产法》仍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其一,《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规定了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以及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未纳入管理范畴,建议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约束行政事业单位、资源性国有资产,进一步健全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11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12篇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和省、市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我市实行由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国资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一、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认真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资本统计、国企清产核资、国企财务决算、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重大投融资项目管理、国企绩效评价等规范性文件,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我市的实际,继续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及执行体系建设,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由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统计、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必须认真编制包括资产存量、分布、结构等在内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市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5、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6、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事项。

(二)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除履行上述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并对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2、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4、协调处理发生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国资委报告,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7、对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8、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3)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5)国有股权转让;

(6)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7)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9、市国资委初审、逐级呈报的重大事项:

(1)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2)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3)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上级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0、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1)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2)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5)捐赠企业资产;

(6)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7)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8)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9)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一)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市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四)市国资委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一)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2、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二)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2、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3、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4、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5、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8、转让企业产权时,未按规定落实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五、确保出资人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