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32: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契约; 企业; 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契约属性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这些契约关系人包括政府、股东、债权人、客户、供应商、职工等。不同契约之间难免会存在利益冲突,而同一契约中各契约关系人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如政府与企业间的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不过相较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契约属性。
(一)税收筹划源自契约关系
前已述及,企业实质是各种契约的联结,各契约关系人存在利益冲突。由于理性经济人逐利的本性和契约本身的不完善性,部分契约关系人就有利用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强烈动机。如股东和管理者在执行税收契约时,就可能利用契约的漏洞、空白和信息的不对称性,通过经济事项的事先安排或会计数据的处理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达到减税或缓税的目的,以谋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可以说,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税收筹划就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税收筹划受制于法定税收契约的约束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定税制框架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筹划出现的原因在于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政府为筹集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又考虑到契约成本因素,不可能与纳税人逐一谈判协调,单独签订税收契约,而是强制性地与所有企业一次性签订了法定税收契约,即通过税法的颁布实施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税费,以此保证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如果税收契约不具强制性,只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税收筹划就无从谈起。但正因其独具的强制性,使得理性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具有强烈的税收筹划以减轻税负的动机。而在法定税收契约中,政府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相关税法条款。企业经营活动不能违反法定税收契约,只能无条件地遵守,由此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也只能在法定税收契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税收筹划中要考虑所有契约方
税收契约作为由社会多方契约关系制约的、多方契约力量之合力推动的一种经济行为,既包括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定税收契约,也包括利益相关者交易中的税收契约。交易中的税收契约是指利益相关者在经济交易中所形成、维护并履行的有关财产权利流转的税收方面的协议或约定。既然在税收契约中有多个契约方,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将涉及政府与利益相关者。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然要针对两类不同的契约方采用不同的筹划策略,设计最优的纳税方案。斯坦福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迈伦・斯科尔斯在其著作《税收与企业战略》中也曾指出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必须考虑所有契约方。
(四)契约的特性给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性
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契约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要制定一份面面俱到、完美无缺的完全契约概率很小。同样,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可能是完全契约,总会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是大的漏洞或空白,企业税收筹划时可以利用,而且大部分税种都是以企业经过调整后的会计所得为纳税基础,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选择性使用来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在订立税收契约中政府虽是强势方,但相较其他契约而言,税收契约的修订程序繁琐,政府无法及时调整其税收策略,导致税收契约的调整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而企业面对既定的税收契约,可以及时调整其自身策略。因此税收契约双方变动策略的不同步,也给企业税收筹划创造了可能性。
(五)税收契约追求目标的多重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实施空间
政府在与企业的税收契约中除了要获取财政收入,还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通过契约的制定与修订使纳税人的税负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以鼓励经济生活中的外部正效应,抑制外部负效应。这使得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借助边际税率的差异或其他税收契约条款进行税收筹划,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实施空间。如企业采购材料会发生运输费用,销售产品也要发生运费,而运费的收支与企业税负关系密切。因为按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费的,应按照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收取的运费则视情况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当运费的收支情况变化时,企业的纳税情况会随之改变。在购货企业进行自营运费还是外购运费,或者销售企业价外收取运费还是代垫运费的决策中,人们通过对运费扣税平衡点的确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都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契约引起的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同样,由于政府与企业间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对法定税收契约的内容占据强势信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涉税风险,具体表现为:
(一)政策变动风险
由于企业无法及时准确预见公共政策和法定税收契约的变动情况,一旦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和税收契约临时变动,将导致预先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的节税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筹划成本已经发生,从而形成风险,尤其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尚处于频繁调整变动时期,这种政策变动风险不容忽视。
(二)税收陷阱风险
税收制度中常存在一些被称为“税收陷阱”的条款,由于企业无法掌握、理解税收契约中的全部信息,不小心就可能落入条款规定的范围,从而招致税务处罚或者付出更多的税款。
(三)经营风险
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不确定性,而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经营方案的实现效果,当经营成果与预期结果相背离时会使税收筹划方案失效。
三、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与契约选择
(一)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鉴于传统理论的种种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相分离并形成了新的理论,即“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运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展开分析,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市场上,各种类型税收筹划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在完全竞争市场,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从而实现纳税最优,而在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非完全竞争市场,由于不确定性引致了一系列非税收成本的增加,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使税收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这里的非税成本是指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所产生的非税收支出形式的其他成本,包括成本、缔约成本、税收筹划咨询费用、信息成本、市场交易成本等。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指出纳税人在进行最有利税收筹划决策时,必须考虑含税收在内的所有经营成本,这个税收既包括“显性税收”也包括“隐性税收”。其中“显性税收”就是通常意义上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的税收,即纳税人直接支付给政府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来源于市场,指的是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隐性税收是开展税收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不但要减轻显性税收,还要减轻隐性税收,只有使总税收降低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然而在交易费用昂贵的社会,税收最小化策略的实施可能会引起大量非税成本。如纳税人预计下一会计期间企业所得税率要上调,而个人所得税率不变,为减轻企业税负,纳税人必然设想将职工的薪酬推迟到下一期间支付,以增加下一会计期间的经营费用。但这样处理一则会使职工面临无法支付风险,二则使其失去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职工很可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如加薪等)以补偿其承担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收益水平下降。可以说税收筹划所引起的非税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抵销税收筹划的收益水平。
(二)税收筹划的契约选择
1.契约改变投资的税后收益率
假定初始状态,市场上两项投资的初始税前投资回报率相同且均为无风险投资,但政府出于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其中一项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导致该项投资的税后投资回报率高于另一项投资,吸引资金投向税收待遇较为优惠的投资,从而使其价格上升,税后投资回报率下降,直到两项投资税后投资回报率相同,这种趋势才会停止,实现均衡。尽管市场达到均衡点以后,边际投资者对两种投资的选择是无差异的,但市场上仍有相当一部分非边际投资者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获得税收筹划收益。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的税率为25%,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假定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而丙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为15%,如果甲企业直接投资于丙企业,按税法规定分回的税后利润甲企业必须补交10%的差额税款,从节税的角度看,这项投资不合算。但由于甲企业非常看好丙企业项目的发展前景,于是它可进行税收筹划,通过在西部地区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乙企业,由乙企业对丙企业进行投资,由于乙、丙企业税率相同,乙企业从丙企业分回的利润不需补税,而甲企业从处在西部所得税优惠地区的乙企业分回的利润也不需补税。这样通过甲、乙、丙三个企业之间的投资契约,最终实现了甲企业投资收益节税的目的。
2.企业合并中支付方式的契约选择
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契约形式约定,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契约关系,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安排纳税事宜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如在吸收合并中,合并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合并对价可采用现金,也可采用权益性证券(普通股股票、公司债券等)。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如果合并方用现金或其公司债券支付,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对价时要立即纳税,如果合并公司用其有表决权的股票支付,则被合并公司股东收到合并公司股票时暂免纳税,待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作为资本利得课税,而目前对资本利得除埃及等少数国家外,大多采用轻税政策。因此采用股票作为合并对价对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而言,可以获得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的优惠。同时依国际惯例,如合并公司以其债券或现金支付,则合并中所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其支付价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以其股票支付,则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其原来的折旧计提基础。如甲企业出价60万元购买乙企业,而乙企业固定资产作为折旧基础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假定甲企业用现金或债券支付,则甲企业按其购买成本60万元计提折旧,而如果甲企业用其股票支付,则甲企业将按乙企业原先的折旧基础80万元计提折旧。众所周知,假定收入、税率、其他成本因素不变,折旧金额越大,应税所得越小,企业交纳所得税额越少。这样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股东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安排合并支付方式的契约,约定用合并方有表决权的股票作为合并对价,将使被合并方的股东推迟纳税和减轻税负,同时亦使合并方减轻税负,达到节税双赢的效果,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 迈伦・斯科尔斯,马克・沃尔夫森.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3.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经营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22-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转变,财务管理逐步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心。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了保障在筹资、投资以及常规经营等方面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现有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财务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本文对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初步探讨与分析。
一、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特征分析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与其它形式的财务经济活动相比,具有以下几种特点:一是政策性。关于这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能按照现行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税收方面的管理工作,充分地体现了税收筹划政策导向性的特点。换而言之,合理的利用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现代企业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减少缴税金额,这对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税收具有重大的意义。二是择优性的特征。由于税收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税赋弹性,使得在现代企业对财务账目进行管理时具有可选择性,现代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能按照实际的负债状况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对投资、筹资和资金的使用进行优化,并根据企业实际的需求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这些方面均能提高企业税后利润,而税收筹划能在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选择适当的操作方案,进而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三是实用性特征。基于税收活动的开展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经济效益,采用税收筹划能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减少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这一方面而言,在节税方面,采用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实用性[1]。
(二)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的关系分析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在对自身的财务信息进行管理时,对各个部门的运营和发展均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开展企业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财务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开展主要是服务于财务管理的,双方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开展税收筹划之后获得的经济利润,直接影响到企业投资的回报率,不同形式的缴税方案,能获得不同的盈利效果,同时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是为企业制定新的发展计划,而税收筹划是财务评估中重要的保障,两者在实际操作中相辅相成,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的资金正常的使用和运转;另一方面,在开展财务管理时,税收筹划能对企业缴费金额进行计算,并有效的规避一些高税率的经营项目。在现代企业中对在营项目税负状况进行分析和优化,能影响企业获得经济利润的真实数额,筹资决策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现代企业投资,而投资方面的决策,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税收的财务资金成本。基于这样的状况,对现代企业而言,在制定新发展项目时,使用税收筹划的理财观念势在必行[2]。
二、税收筹划理念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原则
(一)明确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差异性
税收筹划是对企业财务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正确合理的应用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缴税金额。税收筹划与避税理财目的相同,并且两者均不影响税收在法律上的地位,也不削弱在税收方面功能的发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应对两者进行区分。避税主要是遵循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施的原则,根据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来合理的规避在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属于与税收立法精神相悖的一种理财行为。在现今社会中,很多民众对税收筹划存在诸多误解,很难将税收筹划和避税进行区分。税收筹划在收集操作中,一旦存在税收导向不明确的状况,并且在税收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税收筹划将会转化为避税形式理财行为。反之,在实际操作中完全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系统的规划,这样的理财行为才属于税收筹划。基于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属性具有众多的相似之处,为保障对税收方面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和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范税收筹划中的违法行为[3]。
(二)明确现行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由于税收筹划属于一种专业性与政策性较强的理财行为,税收筹划理财行为的合理性,主要是根据税收立法,精准的把握税收中的相关制度,领会其中的精神,以上才是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核心内容。现今国内现行的法律体系层次较多,不仅有人大机构颁布并实施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国务院对税收法的制定标准,在以上的国家机构对税收制度以外,还有其它形式税收的规章制度与规范性的文件,例如不同税种具体的运作细则、附加说明和暂行办法等。这对税收筹划的实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企业在采用税收筹划的方式对自身的税收政策进行管理时,应明确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以保障税收筹划的理财行为能一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进而为企业和国家的税收做出重大的贡献[4]。
三、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一)在筹资战略决策中的应用分析
企业对财务方面信息的管理主要从开展筹资活动开始,是为了使企业获得更多资金的使用权一种经济活动。按照企业经营的规模不同,现代企业会采用不同模式的融资方式。现代企业的税负与成本支付方式有较大的差别,科学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进而保障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在维持现有项目运转的基础之上,还能为制定新项目的发展起到保障性作用。税收筹划能采用税前扣除折旧费的形式,来减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所得税,还能在当期应缴纳税所得额中除去一部分的利息费用,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作为一种特别的融资租赁形式,销售之后回租项目中的部分资产,能获得一笔生产经营资金,同时还能和国家税收政策有效结合,进而取得较好的节税效果[5]。
(二)在投资战略决策中的应用分析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经济效益,而税收筹划主要是从组织形式、投资方式、投资产业类型以及投资地区等方面着手,制定最优的投资方案。在投资地区方面而言,税法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前现行的税法中,取缔了部分地区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只保留了对我国西北地区投资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对高新科技企业予以14%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充分的利用地区之间税收存在的差异性,对新项目进行投资。而将税收筹划应用在投资的战略决策中,不仅要对投资的形式进行管理和选用,同时还要对增值税、股息以及利息的所得税进行核算。目前,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试行阶段,税收筹划应按照新的税后政策,为企业投资中资产抵扣的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进而保障企业的稳定经营。
(三)资金运转中的应用分析
现代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活动包含了商品的生产、供给和营销等部分,其中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税收标准,例如,在销售的环节中主要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开展税收筹划的理财行为,一是对收入金额的确认;二是通过收入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在税收管理中,时间属于重要的维度,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的时间,为企业资金争取更多的时间价值。通过税收筹划方式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时,主要采用快速折旧法来开展适当的理财行为,这样能实现当期利润延后的目的,进而延长纳税期。另外,还能采用财务账目的转销法与备抵法,均能在现行财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降低当期的利润和企业的税负金额[6]。
四、结论
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进而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使用的主要方式为:逃税、节税和避税。纳税人采用以上方式时需要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不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为了更好的降低现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纳税管理,其中纳税筹划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还能保障国家整体税收,应该予以广泛推广。
[参 考 文 献]
[1]王婷.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原则与相关应用[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10-112
[2]李振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及云会计应用研究[J].管理观察,2014(8):84-85
[3]任雪平.探讨煤电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问题[J].企业导报,2014(4):93-94
[4]余公平.关于啤酒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相关探讨[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3):180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说过:“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这种观念,正逐渐被中国政府和企业所接受。作为实现低税负的一项专业活动,税收筹划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税收筹划,有众多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从宏观角度探讨以下五个主要问题: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二、税收筹划的前提;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 “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键词:税收筹划;避税;节税;偷逃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主要特点,所以纳税人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手段包括: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纳税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种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纳税人利用税法间的差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某一税种的应纳税款往往有一个以上纳税方案备选,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二是利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条件;三是利用了税法的不完善等。总之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行为来降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税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外,税法学界对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的法律界定众说纷纭,造成实践中的障碍,期待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一、概念辨析:避税、节税、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理论界将税收筹划与避税或节税混同使用或是将其视为是避税的子概念。一种观点认为①,广义上的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节税”、“税收筹划”就是所谓的“正当避税”,狭义上的避税专指“不当避税”;第二种观点认为②,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一般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由此看来税收筹划与避税(包括不当避税)、节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与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题。
(一)避税与税收筹划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三个基本特征。与之相对应的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既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意图,也符合纳税人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但是法律规范从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决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税法)都存在着许多漏洞。如果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可以将其可分为避税和节税。避税事实上也就是纳税人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隐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种规避税收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我们认为引起避税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税收筹划行为之中,它是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而相关学者所说的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既不属于避税概念的范畴,也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国家为了避免避税行为的发生,只能通过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二)节税与避税
节税和避税属税收筹划的子行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手段减轻税式支出的行为。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却恰好相反。避税只是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此获利。因此,节税才是纳税人的首选。避税和节税作为税收筹划的两方面,同样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筹划性、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或之前纳税人通过寻找法律漏洞的手段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而节税是纳税人利用了法律许可或鼓励的方式达到减少税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税与税收筹划
关于偷逃税,各国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基本特征有三个: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逃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三是“事后补救性”,这与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不同,偷逃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来进行所谓的“补救”和“弥补”,安排而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补救”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税收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总是处于主动、支配的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税款,税款征收多少都由国家说了算,纳税人根本谈不上税收筹划,表现在税收法律上纳税人的权利匮乏,这是税收权力关系思想在税收实务中的反映,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市民意识的觉醒,这一状况逐渐有了改变,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替代。20世纪初以德国法学家阿尔巴特•亨塞(AlbertHensel)为代表提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国家和纳税人定性为债权债务关系,权力在该关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纳税义务依法在课税要素满足时成立。该说对认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提供了全新的视野,纳税人与国家是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实质上是“社会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合作与服务”关系等思想在税收关系中的体现,也正是这些思想为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思维的支配下,纳税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无需超额承担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轻的税负,这即纳税人的税负从轻权或税收筹划权。我们认为将税收筹划权上升为纳税人的法定权利,是今后我国税法修改和完善的一个重点。
二)税收筹划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说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是税收筹划的思维意识的理论前提,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则是税收筹划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分别担负起了维护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③: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课税程序合法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是指有关纳税人的纳税权利义务的构成要件必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来制定,没有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开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担任何税收义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课税要素明确原则要求税法中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都应该是确定的和明确的,不应出现含混或有歧义的规定,导致税收机关滥用税法解释权而造成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课税程序合法原则是指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由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法律根据的明确性和无法律根据政府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征税,这就决定了法律应该保护纳税人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等措施等进行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只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承担税收义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都应该属于义务排除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权要做严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和类推。这一点不仅是为防止法律解释权的滥用,也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不能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税收义务。法律的漏洞在没有被堵上之前,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不应该让纳税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家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因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筹划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形成以前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的意思。税收筹划是通过延迟应税行为的发生或事前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或综合净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税行为已经能够确定,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而去采取人为的规避、逃避应纳税款,则是偷逃税而非税收筹划。
⒊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
三、税收筹划中的避税问题
税收筹划中的避税虽然是不违法的经济行为,但它也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颇为不利的影响。一方面,避税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财政功能,有碍国家对社会管理和公共福利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避税者利用这种方式竞争,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的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的完整,措辞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不断出台,完善的法规囊括了所要规范的内容。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税收中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法专门法规。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从长远角度来看,适当取消部分优惠措施,会避免滥用优惠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如严格实行税务申报制度,加强税务调查制度,强化会计审查制度,实行所得评估征税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税行为泛滥。对跨国避税行为我们应加强情报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并在征税方面相互协助,加强国际合作,加快国际税法的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经济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其竞争规则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税法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且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规范化,税收秩序正常化,税收法定原则被加以确定,国家便不能随意侵占纳税人利益,征税机关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一定阶段后,减轻税负不再过多依靠偷、逃、欠、骗税等手段和方法,纳税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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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的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政策性税收筹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来改进、替代另一种税收制度的过程。这一基本论断是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透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基本依据。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新晨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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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键词:政策性税收、筹划、逻辑、技术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
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财务决策;运用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政策日趋透明化、规范化,企业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产权制度的革新及企业决策权力的扩大及理财环境的改善,企业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税收筹划正由过去的“暗箱操作”逐渐变为“阳光作业”,正式走上经济的前台,成为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而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仅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本文试从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特点等方面和偷税的区别及在现实管理工作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及特点
1.企业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含义,是指企业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事项如组织结构、内部核算、投资、交易、筹资、产权重组等的事先筹划,在众多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是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法的内在要求一致,它不会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及各种职能和功能。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税漏税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前瞻性原则。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3)目的性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4)风险防范原则,由于难以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和变化,企业在系统性的税收筹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所以税收筹划必须及时预测并密切关注税收动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
(5)综合性原则。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综合性还指企业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 、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本质区别在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政策法规做文章,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既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非法行为。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是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遗漏和故意延误,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具有事前筹划性特征.。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综上所述,二者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税收筹划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各国经济互动效应、各国复杂的税制,税制改革又在不断进行,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越来越重要。
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四、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决策中的实际运用有很多方面,如投资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等。
1.投资的税收筹划。投资过程中的企业税收筹划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企业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本文将从企业投资地点的选择和投资方式两方面对投资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
(1)投资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和保税区比其他非开发区享有更多的优惠。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
(2)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节约现金流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而设立分支机构是企业另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企业在设立初期一般需要大量投入,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企业可以扭亏为盈,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宜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一般流转税在注册地交,所得税同总公司汇总缴纳,而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宜采用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就能享受独立公司的许多优惠,在优惠期内减轻税负,从而实现整体经济利益的最佳。
2.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降低税负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固定资产在企业经营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税负,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出现不同的利润结果,因而应纳税额会有差异。而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选择好折旧方法和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就显得尤其重要。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初期企业生产折旧成本较高,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缓缴税的作用。但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均衡地计提折旧、均衡地计提应纳税所得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为重要,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一定要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化,要掌握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坚持学习税法及相关法律,弄清节税与偷税的界限,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操作上行得通,用发展的眼光权衡得失,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尽可能地使企业利润最大化。不能只盯住单个税种、单个项目或单个环节,因为有时一种税少缴,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因此决策时要系统筹划,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和成本,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从中税收优惠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
:随着当前国内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我想稍加时日,我们的脚步就会迈进世界经济强国的行列之中。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此背景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正是这些企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系列的作用,为社会提供了大批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偷税,漏税行为成显著减少,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意识到税收筹划对降低税负的重要性。本文从税收筹划的概述入手、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浅析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并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提出一系列的对策与防范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一 、税收筹划概述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1、合法性,它是税收筹划的前提,也是本质特点。纳税人必须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充分地尽其义务,享有其权利才符合法律规定,才合法。税收筹划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可以考虑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各种方式。它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许的非法行为。
2、预见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投资理财等部分活动的事先规划和安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而偷税是应税行为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对已确立的纳税义务予以隐瞒,造假,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
3、选择性,税收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4、收益性,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不仅可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而且可通过递延税款的办法进行筹资以获得间接利益,从而增强抵御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从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中小企业中的运用现状来看,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1、会计核算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和专业性很强,不仅要求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熟知相关税法、经济法的知识,还要求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而我国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中存在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不健全、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直接导致了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困难加大。
2、管理层忽视税收筹划:
企业的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甚至有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即偷税、漏税,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够深刻,致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3、税收筹划缺乏合理性:
虽然有一部分中小企业已经开始利用自身的财务人员试着开始税收筹划工作,但多为一些简单的模仿复制其它企业的有关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而忽视了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与其它企业间的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以及征收方式差异等,这样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许多,有分税种筹划的,有分经营环节筹划的,有分国别进行研究的。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选择适合自身的筹划方法。
1、中小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1)从企业设立的组织形式来看:
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成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企业,既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国家从政治、经济角度考虑,它们享受的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给企业设立性质的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从投资行业的选择来看:
从企业设立时的投资行业和方式看。一方面,无论是生产性行业,还是非生产性行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优惠,有的享受减税,有的享受免税,有的甚至享受退税,这一点不难理解,尤其是高科技术行业;另一方面,无论是有形资产投资,还是无形资产投资,它们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一样的。如外商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资是免关税和增值税的,因此,中小企业投资时选择投资何种行业也可以进行税收筹划,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
2、存货计价税收筹划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如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
三、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
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3、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对策与防范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而言,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包含着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如税法、会计、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中小企业由于专业、经验和人才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收筹划专家来进行操作,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树立风险意识,实施财务风险处理措施
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税收筹划作为一种事先的规划,是建立在对目前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的,并具有主观性的特征,而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及复杂性,使得税收筹划存在成功和失败两种可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纳税人应当正视税收筹划风险的客观存在,认真分析筹划风险产生的各种原因,树立风险意识,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确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千万不要以为税收筹划方案是经过专家、学者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拟订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就肯定不会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应当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以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和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因此,为了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纳税人应该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制订具有一定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而能否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也是保证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的关键。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是进行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由于我国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政策法规层次繁多,涉及面广,并常常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和税制改革的需要而不断的修正,因此,要求纳税人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搜集和整理法律法规变动情况,掌握最新信息,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和意图,以使筹划方案不违法,避免由于信息不灵或对税法理解不正确而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筹划上的风险。
总之,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树立风险意识,企业要充分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税务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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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控税收筹划的风险呢?
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应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引导趋势,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其次,操作过程注意“度 ”的把握,认识并划清与偷、逃、骗税等其他减税方式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再次,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也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在操作过程中,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国家在制定税法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时,不仅对纳税人的节税有所预期,而且正是希望通过纳税人的节税行为使得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符合政府的税收导向。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减轻税负负担,但两者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虽不违法,只是利用税法漏洞,但是它是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与鼓励的。举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葡萄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种税负减少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征赠予税,借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的漏洞。
实践中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分有时不像理论上那样容易,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种特定行为时,避税和税收筹划的界限常常难以分清,导致企业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税法的漏洞施行一些避税行为。显然,企业实行“避税”行为获得的利益并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很好地分清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实施税收筹划时过了“线”,将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防止被税务机关“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合法的。纳税人依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展开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并非偶然。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所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即使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极有可能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视为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这就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征和具体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要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好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聘请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可以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不能只盯个别税种
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国家对流转额征流转税,对所得额征所得税,对财产要征财产税。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只顾及到某个税种筹划的利益,而忽略其他税种的税负,就会造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致使企业整体税负上升。
税收筹划应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它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所以在考虑税收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应考虑该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是否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应该采取能带来绝对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失去因选择该筹划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如果认为税收负担最少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可能最终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使得税收筹划面临失败的风险。
莫忽视延缓缴税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税收筹划 策略
国际税收就是在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产生跨境交易的时候实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在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税收原理和知识,使得在跨国公司的交易中既可以降低税收,又可以不造成自身的资金流动以及商业活动方面的损失,我国的跨国公司在相关的知识经验上比较缺乏,重视程度不足,在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目的性特点
国际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跨国公司在遵守各国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利用各国在税收法律上存在的差异,制定相应策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使企业获利[1]。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与偷税或者漏税等不合法的商业操作方式是存在本质的差异的,其合法性是跨国公司开展税收筹划的首要特征,在跨国公司的经营中对于不同国家的税收规范都需要进行严格的遵守,并且要依法纳税,如果对税收法规进行不合法的操作就会受到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裁,这样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自身名誉上都是一种重大的损失,所以,合法性也是其首要需要遵守的税收筹划原则。在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其主要的目标就是实现税负的最低化以及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在这一目标的推动下,跨国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国家税收政策的不同对自己的子公司开展的税收行为进行合理筹划,使得公司的税负得到降低。另外还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来开展税收筹划,适当的延期可以增加税款中的时间价值,而且还能以降低税收成本的方式增加税收筹划方面的收益,同时需要避免出现相关的税务风险。
(二)跨国公司国家税收筹划的风险性与复杂性的特点
在跨国公司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风险的,这一特点出现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国际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决定的,它实际上属于一种据测的工作形式,其中的准确性以及经营环境的改变对于最终的筹划效果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在这种风险之下跨国公司并不一定会取得与其的税收筹划结果,第二个方面就是国际上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的界定还不统一,一些规定也存在比较模糊的问题,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所以在税收筹划中如果被确定为违法,就会为跨国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另外,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是一项比较综合的工作,需要考虑公司内各个不同的工作环节与内容,这种综合性也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在国家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税收的差异进行考量,还要对不同国家中制定的税收执行政策进行分析,并且要对不同国家的发展国情以及税法的变更、财会制度的变化进行关注,这些方面涉及的内容直接决定了税收筹划的复杂性。
二、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策略分析
(一)在“引进来”过程中抓住国际税收筹划的机遇,迎接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制度和体系不断完善,促进了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不断发展,来华的国外跨国公司的影响我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也不断深入,政府逐渐转变了对税收筹划的态度[2]。对我国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的多种形式的鼓励,使其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比较优良的税收筹划的一个外部环境。而且在相关的税收优惠制度之下,使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对于国外的一些跨国公司形成一种强大的吸引力,增加外来投资,为我国自身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带来先进的经验,将适合自己发展的税收筹划策略应用到相关的公司生产、投资等环节之中。面对来自外界的竞争,跨国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与管理观念、体制方面都需要进行创新发展,让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前进的状态,而且还应努力的创建自己的品牌,树立诚信经营的发展理念,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国内的市场优势配合政府实行的反避税措施,防止外来的跨国公司出现逃税、偷税等的不法行为,也为我国的利益维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走出去”过程中跨国公司应加强税收筹划意识,树立全局观念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时,都会设置专门的部门或机构,并且会聘请专业的税务人员等高端人员帮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3]。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之下,我国的跨国公司需要不断的借鉴成功经验,提高自身的国际税收筹划意识,在公司进行的财务决策的相关活动中应该首先考虑税收筹划这一工作,将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升到国际经营的这一高度。此外,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时,还应该树立全局的发展观念,不要由于单个公司的税收利益而对整个集团的税收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要综合公司的总体目标去逐渐实施筹划策略。
三、结束语
在当前的商业经济发展中全球化的趋势逐渐明显,这位我国的跨国公司的经营来说是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跨国公司需要首先改变自己在税收筹划方面的不足,增强自身公司经营的风险意识,积极借鉴国外的税收筹划经验,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品牌影响力,适应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则,最终使得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可以获得不断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单铄茗.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策略
一、民营制造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分析
(一)税收筹划可以实现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效益
通过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而可以根据民营制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基本特点,对这税收筹划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规划,以便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设计。通过纳税筹划,可以使民营制造企业实现最佳利润。也就是说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民营制造企业可以根据税收优惠减少纳税支出,进而推进民营制造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明显提高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优配置途径之一,通过税收筹划最终促进民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如果一个民营制造企业想要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那么首先应该完善企业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建设为建立现代民营制造企业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制度的完善,既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又可使纳税筹划工作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三)税收筹划可以促进民营企业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在税制改革上花了很多时间,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筹划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调整。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减轻更多的企业税负,必然需要加强自己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制度规定了解与掌握。这样做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法律意识,而且可以更广泛地宣传推广和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由此可见,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既可提升民营制造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又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与水平,加快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财务管理目标,进而促进企业健康及可持续快速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应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加强民营制造企业的税收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营制造企业应建立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尽可能避免税收筹划风险
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改的不断推进,民营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为了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民营制造企业的避税计划风险。民营制造企业应着重加强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注意仔细预测和评估分析税收计划和成本的风险,制定多套防范管控预案,进而在各种不同情况下能够选择合适管控方案,及时对纳税风险进行必要的预防。
(二)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业务水平
当前,在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由财务部门从事,但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会计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和落实,这也是民营制造企业降低税收规划风险的先决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及财务人员的纳税及相应的专业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因此在当前税法不断更新完善的情势下,民营企业必须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确保企业按时足额纳税。同时可邀请专家教授结合当前情势对财务人员进行讲授"如何对企业纳税进行合理的规划",丰富财务人员对税务规划的知识,进而提升财务人员的税务规划的本领与能力。
(三)加强民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建设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如果民营制造企业想要提高税收筹划效益和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水平,那么就应该制定和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税收筹划风险的制度。在建立健全税收筹划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要注意全面深入地研究自身的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并结合当前企业的发展及其基本特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税务信息,对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全程的掌握与把控。同时也要持续性的掌握各类税收动态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规划与思路进行必要的完善与优化,进而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得更得更加科学、合理。特别要注意的是在完善民营制造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注重企业自身的整体经营管理效益,同时全面深入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进而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化,合法化,确保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能够有条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