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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5 17:32: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镇土地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乡镇土地管理办法

第1篇

根据《__市清理整顿农宅用地工作安排方案》(庆市农建清理组发〔20__〕01号)要求,我县从去年7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了以农村宅基地为主的农宅用地清理整顿活动,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有效制止了乱修滥建问题,促进了农民建宅用地向集中、连片方向发展。但是,市政府〔20__〕1、2号令颁布实施以来,部分乡镇重视不够,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落实农宅建设“三个停止”命令不力,致使乱修乱建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工作滞后,农宅建设规划落实进展缓慢,大大制约了小康农宅建设步伐。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两令”和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及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下实手解决农宅建设乱修乱建、滥占耕地等问题,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农宅清理整顿活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政策依据及目标任务[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全县农宅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__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__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以及《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依据,全面彻底清查处理全县农宅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浪费耕地等问题,积极引导农宅建设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确保实现村容整洁,用地节约,全面建设新农村的目标。

二、清理范围及具体内容

本次农宅清理的范围是:农村一切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民宅基地、乡村公共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个体专业户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及其它非农业用地。重点是20__年2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农宅建设中的各类违法用地、去年农宅清理整顿中尚未处理的各类农宅违法用地以及未按规划进行小康农宅建设的违规建宅用地。

具体内容是:一是查验本辖区内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二是查验土地登记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有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土地使用权转移后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查验新建宅基地是否存在超出规定标准面积、违反村镇规划修建;四是查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违法管地、无证用地行为;五是查处宅基地长期闲置、一户多宅;六是查处不符合建房条件擅自修建住宅;七是坚决制止不按小康农宅建设规划进行建宅的行为;八是农宅建设中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农宅清理整顿活动从20__年3月20日开始,至9月27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月20日一3月2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将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和市政府“两令”及市、县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本次农宅清理整顿工作宣传普及到乡镇、村组、农户,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土地使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观念,为农宅清理整顿活动顺利开展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

(二)清查摸底阶段(3月26日一4月26日)。

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抽调人力成立清理整顿工作小组,配合乡镇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内清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的农宅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做到逐村、逐组、逐户清理,并对有建宅动向的农户跟踪登记,确保农宅建设用地清理率、处理率、登记率分别达到100、90、85。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清查登记工作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三)处理整改阶段(4月27日一9月27日)。

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根据中央、省市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正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逐户逐宗进行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核减面积的一律核减退地。同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对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及保证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农宅用地、制止当前乱修滥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件大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落实。要把落实农宅建设中的“停止审批、停止划拨、停止建设”作为贯彻市政府“两令”精神、推进小康农宅有序建设的先决条件,建立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两名工作人员,配合乡镇国土所和包村干部入村蹲点,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取得阶段性实效。

二要强化宣传教育。农宅清理整顿和贯彻“两令”直接面向农村,面对农户,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尤为重要。各乡镇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把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市政府“两令”精神宣传到村、到组、到户,帮助群众澄清认识误区,树立正确的建宅用地观念,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农宅清理整顿工作,减少工作阻力。同时,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妥善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要搞好农宅建设规划。各乡镇要抓紧时间,集中精力,协调落实好农宅建设预留地块,并积极配合规划部门搞好本辖区内的小康农宅建设规划,农宅建设规划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抄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要严格把关,凡进小康农宅建设区的农户必须办理建宅用地指标审批手续。

四要坚决制止乱修滥建行为。当前,正值春季农民建宅旺季,也处乱修滥建的高发期。各乡镇、相关部门一定要全力协作,相互配合,严格按照市政府“两令”要求,做好农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人力,延伸触角,健全监察网络,强化源头管理。农宅清理工作组要向每个行政村选派一名监督员,在每个村民小组设一名信息员,发现违规建宅苗头,及时制止纠正,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和各国土所要做好定期巡查

第2篇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空间。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所持的观点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他们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第十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规定,笔者认为,以此来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流转的法律依据,是极其偏面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一概念,尽管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土地管理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的概念或规定,但并没有排除法律为其留存的空间。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用于流转,包括出让、转让、租赁、转租和抵押、用于入股或联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是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大的原则。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尽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内容,但其同样也规定了“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建设住宅经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内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尽管也同样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也同样规定了“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除外的内容;《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决定》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等规定,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土地使用权可以确认给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并予以流转。但根据上述规定,其流转有着严格的条件,部分流转方式,如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附带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农村承包经营的荒地,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甚至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总的说来,其表现如下:)主体限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主体只能是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或因破产、实施兼并而取得、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单位及符合在农村申领宅基地或接受房屋使用权转移(包括受赠、继承、购买)的个人;

2)使用用途限定,仅能或必须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三类情形;实现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而一并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未经审批不得更改土地性质和用途。

3)程序限定,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并办理有关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使用权或他向权登记手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为合法、有效。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存的法律空间。

当然在对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和实现承包荒地和乡镇村办企业房产抵押权而引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我国有其特殊的规定。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我国法律有着这样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于抵押。但这里仅禁止了城镇居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并没有禁止可以向农村居民转让、出租宅基地及在转让房屋时附带宅基地使用权一同转让的规定。对此,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本意,可以一窥究竟。其内在含义对于住房出卖还是允许的,只是其出卖的主体不能是城镇居民,而对出租对象则没有限制。这是一个特殊情况。

对于实现实现农村承包荒地或农村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但其集体如何实现,实现程序等还有待于明确规定。

二、应在法律层面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法律规定的驳杂、语言文字的表述不明确、不明晰,往往导致人们对法律规定理解的曲解和错误,为断章取义和任意取舍留存了空间。在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相关规定的非直接、非明确、非明晰表述尤为明显。

比如,在对于可以使用农村建设用地主体的表述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六十三条都在“但”字之后进行了表述,而在“但”字之前的内容规定及文意表达上又用了绝对性的文字表述,使法律条文的内容在逻辑上出现了前后矛盾;还比如,在对农村宅基地的取得和转让上则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却没有规定取得或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多处宅基地,或由农村居民变为城镇居民后拥有农村宅基地如何处理方式。同时,该条文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不对该出卖、出租的合法性做出规定,而结合《决定》第十条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规定,推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本意,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除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外,还是可以转让、出租的,其结果只是对于出卖者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使人只能去推测法律的本意或寻找法律给人们行为留存的空间。

再比如,对于因实施破产、兼并、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而获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如果其取得主体不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类主体的话,由谁回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无时间限制、程序如何掌握,均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只是个性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从中存在为实现农村荒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办企业房地产抵押权的情形。而这些规定仅仅指的是个性主体,不具有规范一般主体、特定行为的效力;再说这些个性法律条款,也需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进一步如何实现具体针对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权的明确规定。为此,应首先通过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三种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流转的方式、程序和内容。

其次,为配合上述规定,由相应区域范围内的某一级政府主导分类建立——兴办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益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出让、出租、转租、抵押、入股、联营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市场或登记机构,明确规定相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用途申报、相应权利流转年限、登记、批准程序,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再次,规定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村民议决制度,避免影响国家基本土地管理制度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与时俱进,修改不应时代的法律法规,使法律概念与现实相统一。

如《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的定义,“乡镇企业”作为一个明显带有时代特征的字眼,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日益深入、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改革和职能的改变、诸多原来所谓乡镇企业摘掉全民或集体的帽子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其已经越来越不合事宜,其作为一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主体,应重新定义,并在相应法律规定中要取得统一。

只有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努力,才能建立我国合法、有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使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层次上进行详细规定的情形或付诸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早日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附:以上文章参考了以下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

7)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8)《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2008〕第11号

9)《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第7号

10)其他省、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

第3篇

记者近日到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分局了解了该局今年的工作情况。赛罕分局紧紧围绕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赛罕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赛罕区耕地保护总面积67.0458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0.086155万亩,年初区政府和各乡镇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又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各行政村,建立了区、乡镇、村三级保护网络。同时,加强了对各村的监督检查,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和处分管理办法,并将耕地保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确保了全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继续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立责任体系,分解下达保护目标,确保保有量。严格执行区、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预审的准确性、有效性,规划修编工作确保满足今后两年的用地指标。在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认真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严把政策关口和报批程序,合理组织批次,强化拟征土地现状调查和听证工作,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民生项目用地;监督补偿费兑现情况,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严格执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杜绝了低价征地;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预审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组件报批。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是2012年地籍科工作重点。赛罕区按时制订了工作方案并及时发放给各相关单位,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最新成果,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权属性质,认真予以确认,并做到及时、准确,从而加快了报件工作的速度。

今年以来,赛罕分局继续加大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年初,矿管股在原有矿山企业档案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充实完善了档案资料。对辖区内违法采挖砂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通过动态巡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共下达《停工通知书》45份。自5月中旬卫片任务下达后,共有21宗矿产资源涉及违法,截至目前案件已全部查处完毕。

为建立有效的动态巡查体系、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在赛罕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赛罕分局为相关股室、各国土所配备对讲机,安装了“执法监察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日常巡查和重大案件系统,日常巡查包括外业调查、车载远程视频执法巡查、监控中心、业务管理4个子系统,全面实现了执法监察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和空间可视化,将繁琐复杂的土地监察工作变得简单、快速、高效、准确,大大地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安装“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以来,共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占地案件115宗,上缴罚没款373.869万元,落实行政处分4人,处理各国土中心所巡查日报72宗,拆除各乡镇私搭乱建建筑21次约15万平方米。

第4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第四条  市、县(含自治县、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及本级人民政府所辖单位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民族乡,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地价评估等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承办全市国家建设征地、乡镇企业占地、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审批工作,代表政府同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五)检查监督全市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

(六)负责查处全市城乡较大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处理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

(七)负责全市有关土地管理费用的收缴。

县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全市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所有权,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水面使用权的确认,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国有土地使用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依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以及由于企业兼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的,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证书。

严禁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或城镇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三)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各方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五)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与保护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土地的开发整治,鼓励合理开发荒地、闲散地,整治废弃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占用或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能利用原有废弃和闲置土地的,不再批准新征、新占土地。必须新征、新占土地的,要首先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有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划定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土地管理及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城镇土地上从事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等活动。

第十三条  新建砖瓦厂、砂石场、预制件厂占用耕地,必须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现有砖、瓦、水泥预制件厂新占耕地必须从严控制。对用地单位所占耕地需要复垦的,由批准的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复垦保证金。用地单位按规定复垦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后,退回保证金。

第十四条  严禁荒芜耕地。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受让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划拨后一年以上未使用的;承包农村集体耕地,弃耕荒芜满一年以上的,均属荒芜耕地,应收取荒芜费。

征收荒芜费的标准,按荒芜前耕地年产值的一倍半计收。

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荒芜费,由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承包农村集体耕地荒芜费,由乡人民政府收取。

收取的荒芜费分别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农村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保护耕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建窑。严禁在耕地上埋坟。

蔬菜保护地看护房临时用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征用和受让土地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二)新征、新占土地未按原批准用途使用的;

(三)单位撤销或迁移后的用地;

(四)经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用地;

(五)临时用地期满,不再申请使用的土地;

(六)使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用地。

第十七条  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和已分配到城镇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承包地、口粮田和未开发利用的自留山;

(二)荒芜二年以上的承包耕地;

(三)非种植业专业户生产、经营活动停业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四)乡镇企业破产、迁移后遗留的土地;

(五)迁移户的住宅用地;

(六)未经批准,随意改变用途的承包耕地。

第四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三资”企业用地、临时用地、私人用地须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供应方式,有偿供应土地的范围,按《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凡以受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必须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改组、新设股份制的企业,涉及的土地资产应作价入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估价后可直接作价入股;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投资入股;不办出让手续,不补交出让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土地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资产发生增殖的,收取土地增殖费。土地增殖费计收办法和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乡办企业、工商业户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地形图上布置的工程平面图;

(二)征用或划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应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三)征用或划拨公路、河道控制范围和城市绿地、林地、各类保护区、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应有相应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政府统一征地、费用包干使用办法。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核发用地批准文件,界定用地范围。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用后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使用,但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次性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八条  征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耕地2000平方米(3亩)或菜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其他土地6667平方米(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耕地13333平方米(20亩)或菜地3333平方米(5亩)以下,其他土地20000平方米(30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划拨或行政划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市批准权限的,报省、国务院批准;

(四)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划拨或行政划拨按照征地审批权限办理;

(五)国营农、林、牧场,使用本场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按照本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自留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二)征用水面、水域按实际价值或按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三)征用荒山、荒地按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四)征用草地按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农户需要易地迁建的按拟新占土地补偿,由占地单位安置的按临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六)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补偿经营者当年的经济损失,支付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开始协商征地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突击抢种的作物,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占商品菜地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外,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除宅基地外,用地单位还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由用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的,须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被征地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土地征用造成的农村多余劳动力,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安置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就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农转非;

(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安置就业的标准,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计算农转非、转工指标,以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耕地面积、人口、劳动力以上年统计年报为依据。

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以按人均占有耕地转非,按劳动力平均占有耕地转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国营农场使用的土地,参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耕地,须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耕地面积。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由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农户投入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可将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5%,补偿给承包者:

(一)旱田改水田或菜田的;

(二)坡地变梯田的;

(三)新开垦的耕地。

第六章  农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及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乡村建设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及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十八条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乡办企业或非农业户兴办工商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占用非受益单位集体土地的,须由乡人民政府在就近调剂相应的土地给被占地单位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一条  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但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抵押。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坚持实行计划管理,用地标准按《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使用耕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和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非农业户自建住宅占用集体土地,应对被占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可利用而不利用原宅基地翻建,另行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二)原有住宅闲置不用或改为经营场所、出租、出卖的;

(三)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申请在耕地上建住宅的;

(四)除长期招聘的专业人员外,本人户籍不在本地而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

第四十四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市或农贸市场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指定的承办单位,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审批。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基金,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抵制土地违法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以及在土地资产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土地管理其他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非法获取批准文件以及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3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农村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2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或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外,并对双方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五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至5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砂取土、开山采石的,责令限期治理,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5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变更后,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补办手续,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必须全部退还,并处以非法占用额30%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滞交一日加收3‰的滞纳金。

各项罚没款,上缴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侵占或弄虚作假获取征地招工、农转非指标的,一律清退。对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触犯刑律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土地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违法审批给工作造成损失,或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财物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农村居民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5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搞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县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乡(镇)村建设秩序混乱、居民住房你圈我占毫无章法可言,导致巷道窄狭,通行困难;邻里之间因为占地、排水、采光等引发了矛盾纠纷,甚至形成恶性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公路边部分乡(镇)村房屋进入道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进行建设,既影响村容村貌,又直接危及居民住户的安全。因此,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全面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城建、土地部门以及各乡镇和村委,都要立即行动起来,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沁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乡(镇)村总体规划为尺度,逐步使我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使得乡村经济的大发展,村容村貌大变样。

二、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开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搞好乡村规划。当前,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有5镇、3乡和104个村的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了资质部门评审,乡村规划基本有章可循。各乡(镇)村有建设规划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暂时没有建设规划的,要迅速依据《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的要求,确立本乡(镇)村规划建框架设和思路。

其次,要规范审批。国土、城建是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两支重要队伍,两个单位密切配合,并肩作战。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先规划后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通过后,报县城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征用地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户)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建局接到转用地手续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要强化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着重抓好对各乡(镇)政府驻地村以及沿国道、省道、乡道两侧建设的管理。投资100万元以下工程,由各乡(镇)按相关规定组织议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法定程序到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乡镇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性住房、生产经营性建房的建设工程以及村民自建四层(含四层)以上住宅,均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第四,要严厉打击。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由县政府责成有关司法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领导、多管齐下,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要成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并配备一名专职乡镇管理员。村委也要相应成立由村委主任任组长的规划建设领导组。各建设单位、农户建设项目,依据新出台的新农村规划,进行集中决策、集中审批。

二要造浓宣传氛围。各乡镇、村委要配合城建局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利用电视台、沁州新闻等平台,使城乡规划入脑入心,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三要加强业务学习。广大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好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好在我县广大农村修房、盖房,开发办企业、搞建设一整套规划建设管理的审批办法和程序。

第6篇

近年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正确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工作职能,在依法保障全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有力的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近年来,我区被省厅表彰为土地执法模范先进区,我局被省厅表彰为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工作先进集体、土地工作先进集体,去年被市局表彰为先进单位,被区委、区政府表彰为农业农村、土地工作先进单位,全系统被省文明委命名为“年度文明行业”,分局和2个国土所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年度宿迁市文明单位”。具体的成效和做法有:

(一)积极破解难题,有力保障全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把保发展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首要任务。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同时,通过向上抓争取,对内抓挖潜,有效缓解全区用地紧张局面。去年以来,全区报批土地4290亩,其中农用地3730亩,供地50宗3639.4亩。依法、有力地保障了洋河酒厂、光大环保、巴塞孚、乾天酒业、艺腾玻璃、青啤、粮食博物馆、东方医院等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一是用足用活上级下达指标。坚持“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省市区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重要工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全年使用上级下达的国家计划指标150亩。二是抓住政策机遇争取指标。积极争取省土地点供和独立选址政策,为洋河酒厂、元大科技2个项目争取土地点供指标770亩。为市第二自来水厂、250省道连接线、陈集、屠园变电所、宿迁中心港、城市防空防灾疏散中心等6个项目争取单独选址指标569.5亩。三是稳步实施挂钩补充指标。目前,通过实施城乡挂钩我区共形成挂钩周转指标5836亩,目前已使用报批3211亩,对去年形成的2060亩挂钩指标省厅已经于近期组织验收(目前还不允许使用)。四是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深入开展土地“三清”工作,重点加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的土地清理力度,去年以来全区共清理逾期未开发项目15个,盘活存量土地1500余亩,清理房地产闲置土地8宗,收回土地547.9亩。

(二)科学精细管理,有效提升全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管理利用好每一寸土地,不断提升全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一是严格落实土地公开招拍挂制度。工业和城市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土地市场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去年以来全区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19宗1278亩,合同出让金6.7亿元,工业用地30宗3014亩,合同出让金2.9亿元。二是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全程跟踪管理。项目用地前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严格预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纳入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80万元每亩的用地门槛,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土地批后管理,对批后的土地信息及时录入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随时掌握批后土地动态,严防批后闲置和浪费土地现象,督促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投产达效。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实施空中拓地策略,推进园区向高空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和高层公寓,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三)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不突破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一是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及时编制完成《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宿城区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大纲》,及时落实耕地保有量66.5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6万亩,分解落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3.5万亩(其中交通能源建设用地指标1.1万亩),切实把新一轮规划作为依法合理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龙头,目前我区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已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论证评审。二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去年区、乡镇(街道)、村、组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2万余份,按照《宿城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完成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和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突出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争取基本农田保护经费,进一步完善了全区基本农田保护牌等硬件设施,建立完善了基本农田图、表、台账等基础资料,同时结合二调工作,建立了耕地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全面实现耕地保护管理规范化和数字化。三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积极实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新增耕地681.9亩。同时在洋北、中扬、郑楼、南蔡四个乡镇实施省、市投资土地整理项目7个,累计争取资金1.1亿元,可新增耕地5194亩。四是规范有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稳步推进、有效实施,做到规范有序拆迁、及时妥善安置。去年全区累计拨付拆迁补偿资金近6000万元,争取省厅专项资金610万元。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去年全区新增农用地2060亩。大力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目前涉及的洋北、郑楼两镇已全面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土地整理正在实施当中,省厅已经拨付土地整理专项资金2488万元,工程预计今年月全面完成,可新增农用地471亩,其中耕地280.5亩。

(四)加强执法监管,强力规范全区依法用地秩序

严格落实一系列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和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管控机制,强力规范全区用地秩序。一是切实履行政府管理土地共同责任。区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宿城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的通知》等多个文件,有效规范全区用地行为。同时组织国土、城管部门大力开展“两违”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二是严格落实动态执法巡查制度。建立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村(居)三级执法网络。我局坚持每月对开发区巡查4次以上,对乡镇巡查2次以上,乡镇国土所每周巡查2-3次,确保巡查全覆盖。建立执法责任机制,对执法不力、管理不严造成用地秩序混乱的,严肃追究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完善违法用地发现报告和查处机制。实行违法用地日报周报月报、违法用地提前预报、违法告诫、违法用地发函告知、违法用地快报等制度,全面畅通发现渠道,确保违法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并及时反馈到各级政府,切实把违法用地处理在萌芽状态。去年以来,共向区领导报送《违法用地快报》32份,向乡镇政府发函53份,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9宗161.9亩,处以罚款53.2万元,处理责任人2人。四是认真开展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去年对卫片检查涉及的7宗469.8亩违法用地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坚决予以拆除复耕;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及时按照相关政策补办用地手续。通过积极整改,卫片检查工作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实现违法用地“零约谈、零问责”目标。年我区卫片执法检查共涉及309个图斑7128.4亩,其中合法用地81宗3925.4亩(耕地1963亩),违法用地48宗656.7亩(耕地334.8),目前正在全力整改,确保实现“双零”目标。五是积极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区”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活动。按照创建要求,辖区内违法用地宗数和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和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分别超过10%、6%,到省量在全省排名列前二十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创建工作,努力在全区营造依法依规用地,严格规范管地的浓厚氛围。近年来双庄、洋北、陈集三个乡镇先后被市政府表彰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

(五)注重保障民生,积极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始终把保障民生、维护权益作为国土资源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一是严格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坚持依法征地、阳光征地,严格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征地公开透明。严格落实补偿安置制度,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去年全区及时张贴征地公告300余份,解缴征地补偿费2.2亿元,被征地农民利用得到有效维护。二是高度重视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抓源头、抓重点的原则,认真做好涉土工作。重点解决涉及违法用地、征地补偿、城乡挂钩等热点问题,采取政府批办、会办、交办、督办有效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去年全区共处理土地案件66件,其中来信30件,来访36起72人次,全年没有因土地问题引发到省、进京集体上访。三是切实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窗口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全面实施土地登记发证网上审批,审批效率显著提升。去年以来全区共办理土地证6520本,其中企事业单位300余本。同时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并联式”审批,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办理土地证。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服务对象实行主动上门服务,全面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加班服务,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推进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积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汇报、会议、培训等方式,及时把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文件规定传递给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开展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先后3次组织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市、区组织的专题培训班。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苏纪发10号)。认真开展“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活动,组织广场咨询16次,悬挂横幅200余幅,标语500余条,召开座谈会15次,编印《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选编》赠送全区干部群众2000余册,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显著增强。二是加强执法培训。严格落实学法制度,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培训班5期,参加市局培训班2期,培训率为100%。三是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及时梳理5大类9项行政权力,为启动运行系统奠定基础。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用地预审、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发证等业务全面实现网上审批。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监督电话,机关和各所均设立监督信箱,并通过报纸和网络作出公开承诺。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去年及时办理人大建议2件,政协提案1件,满意率达到100%。强化政(行)风监督,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对七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待岗处理。全年共开展督查20余次,下发督查通报12期。对群众反映的政(行)风问题,及时受理,及时答复,努力改进作风,提升形象。

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近年来,我区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土地供需矛盾加剧。目前我区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极为迫切,而目前国家对土地供应继续严控,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空间较小,同时土地点供政策也将缩紧,用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缺口将进一步加大。二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仍然不高。开发区项目土地利用率仍然不高,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现象仍然存在,土地盘活的空间仍然较大。三是耕地占补平衡难度较大。目前全区可供复垦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面临着较大的压力,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到位,将直接影响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使用。四是违法用地反弹压力和查处难度较大。随着我区加快新一轮发展步伐,违法用地可能出现反弹。同时,目前我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尚未健全,违法用地查处难度仍然较大。

第7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以优化用地结构、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资源、保障权益为重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效开展,达到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目标。

(二)遵循原则

一是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者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是政府主导,增减平衡。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查、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是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乡镇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四是自愿民生,保障权益。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程序必须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试点乡镇的社会稳定。

五是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试点区域的城镇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三年时间,探索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的基本思路,建立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办法,完善和充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效机制,促进全县农村用地结构的优化和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做出新的贡献。

试点工作的具体任务:一是深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基础和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二是研究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思路、原则和方法;三是积极探索相关的政策、机制和激励措施;四是研究挂钩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监管手段;五是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六是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的转变,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缩小城乡差距;七是确保挂钩试点区域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三、工作计划和安排

(一)工作准备和布置阶段

一是制定下发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二是宣传动员和思想发动;

三是开展专项调研并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

(二)启动试点工作和实施阶段。

一是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试点项目区申请。在专项调研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抓紧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和挂钩试点项目区申报材料的准备。全县试点项目区申报单位为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是组织审查批复,下达第一批试点项目区。上报的项目区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同意后,纳入省挂钩试点项目区备选库,并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周转指标,本着“需求迫切、材料齐全、论证充分、早报优先”的原则,确定下达第一批挂钩试点项目区。

三是组织项目区实施。项目区的选址布局在通过前期广泛听证、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设计方案,每个项目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好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三)验收和总结阶段。县国土资源部门首先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初验。

项目区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组织机构和领导

为加强对挂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长吴耀任组长,副县长严明、县国土局局长邓天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挂钩试点日常工作。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一是研究全县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二是制定全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以及各种规范操作的技术标准;三是研究确定试点的区域和范围,对组织试点单位进行技术培训,指导试点单位的规划编制;四是负责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具体问题和技术难题;五是负责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和用地指标的考核;六是负责试点工作总结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五、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挂钩工作全面、准确地实施。

第8篇

一、意义和任务

综合整治土地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以建设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滩涂地、荒草地和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计划五年时间全县综合整治土地面积8万亩(基本农田4.5万亩,未利用地3.5万亩),其中:20*年综合整治1.9万亩(基本农田0.9万亩,未利用地1.0万亩)。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安排综合整治任务(详见附表)。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整治范围包括:全县行政辖区内的“空心村”、拆除后的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滩涂、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二)对象。

整治对象包括:1、违法占地开办的砖瓦窑场和拆除后的砖瓦窑场;2、用地期限已届满的工业和采矿用地;3、因经济效益低或其他原因,停产的工业和采矿用地;4、村内和周边长期不用的空闲地;5、已另外选址建新房的农户原有的宅基地;6、长期不用的宅基地;7、需整治的打谷场用地;8、农村其他依法应整治的土地;9、大广高速公路占补平衡整治用地;10、滩涂、丘陵地;11、灾后重建后已搬迁的村庄;12、已拆除的砖瓦窑场不能转产的土地;13、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各乡镇初步调查统计,全县可以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丰富,潜力巨大。各乡镇要在4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实地核查工作,进一步澄清底子,逐块逐类进行统计,上图上簿进行台帐管理。

(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土地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搞好前期规划设计意义十分重大。在项目规划设计和选址上,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搞好与新农村建设、基本农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结合与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三)严格管理。综合整治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告制度、合同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公开招标、签定合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申请终验制度。要完善档案管理,加强后期管护,注重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成果利用。占补平衡项目的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作为规划调整指标和占补平衡使用。验收合格的新增基本农田可按程序作为规划调整、规划指标和建设用地补划基本农田使用。

四、土地整治任务分配原则

1、土地整治要依据就高不就低,就远不就近,就大不就小的原则,科学规划,认真实施。2、以各乡镇土地详查数和耕地后备耕资源调查数为基础,确定各乡镇每年应整治的任务。3、土地整治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拆除砖瓦窑场、本乡镇发展经济的需要、小集镇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适度安排。4、土地整治要体现先易后难,先整治先利用的原则。5、土地整治要体现有利于全县建设项目安排使用为前提,长期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

五、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各乡镇对符合整治要求的项目,在图、表和实地相统一的前提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书面申请县政府验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核准验收。

(二)标准。综合整治的耕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质量达到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标准。

六、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副县长蒋文俊同志任组长,县政府法制室主任钱长鹏同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申军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电业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综合整治土地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8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局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用于整治土地。县政府安排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5%用于综合整治土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立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本着“谁整治、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自发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土地。

(三)奖惩措施。

1、综合整治土地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整治的面积、质量、效果进行量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县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对超额完成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乡镇,县政府授予土地整治先进单位,乡镇长、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所长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3、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综合整治,经验收达到一般耕地标准的,给予投资者500元/亩的补助,并使投资者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

第9篇

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对策措施

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的可行方法就是“零土地技改”和“无土地招商”,这种方法很多县市都在积极推行并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各地实践情况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水平的措施主要有:

1.1加大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储备未供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排查实际情况,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置开发利用,从而节约大量土地资源,使其发最大的效益。全面清理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对依法应当无偿收回、闲置满2年的土地,坚决进行无偿收回;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拍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房地产用地特别是超过2年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管理办法征缴增值地价。

1.2实行优先使用储备土地战略

在各类项目用地、建设用地选址时,国土、招商、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引导项目优先使用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储备未供土地。提高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加快批而废弃、未供、闲置土地的盘活工作。对当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必须达到80%以上,往年储备土地的供地率要达到50%以上。依法进行处罚因项目投资不到位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闲置,坚决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1.3加大闲置土地挖潜力度

提高土地利用率,利用迁村并点、建设农村住宅集聚区和旧城改造等形式,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进程。对供而未用、用而不足的土地应努力盘活,对闲置企业、乡镇旧址,撤并学校的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复垦挖潜,盘活闲置土地,为一般项目落地提供保障。加速旧城改造步伐、推进“城中村”建设,为新项目建设提供了用地空间。

1.4加强土地管理,优化供地结构

对生态环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节能型项目,以及拆迁安置和农民小区、重点急需项目,优先供地;原则上不单独对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生产经营场所的获得采取租赁标准厂房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强化用地审核监管,项目的落户、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新建用地的项目必须充分消化企业现有闲置土地,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时,把企业现有闲置土地面积一并核算为用地规模,坚决核减投资强度与容积率达不到要求的供地面积。

1.5完善并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

首先,改革土地的供给与出让方式,在土地使用制度方面应引入市场机制。进行集约经营,将以供给决定需求的方式替代以需求决定供给的方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价值,避免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无序扩张。制定严格的土地储备制度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这个制度是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又一有效方式。城市土地的利用要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政府应该对土地市场进行适当的管制,来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时实现,土地储备是管制土地市场与政府调控的有效手段。作为盘活城镇内部存量土地和置换城镇内部低度利用的土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的统一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也能够规范土地市场、解决土地无偿使用制度下产生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

1.6整合用地,挖掘潜力

集中开发研究、中试、推广、生产区域,整合现有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选择最有利的产业发展集群模式,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低投入、高产出。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国内其他园区的经验,引进区片容积率控制的概念,即对开发区确定一个合理的容积率,一部分企业用地可超过区片容积率,另一部分企业用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小于区片容积率,只要整个区片实际建筑容积率不超过规划容积率即可,这样可满足不同用地者的需求,促使土地集约利用。

1.7多维发展,拓展空间

土地集约利用应该放眼未来,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地面上的建筑高度,通过科技技术向地下要空间。借鉴其他立体开发模式。如在一幢多层建筑中安置几个或几十个工厂或车间,即将平面方向上布置的厂房,在垂直方向上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高新区基本上是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适宜于布置立体化标准工厂。另一方面,向地下空间拓展,认真借鉴世界各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经验。

1.8确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模

严格控制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准确定位城镇的发展方向。根据产业优势、特点诸要素,制定科学的人口发展政策,确定城镇准确的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所需的用地、人口聚集所需的用地、城镇公用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从而确定合理的城镇的土地利用规模。对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切实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数量。在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过程中,不仅应该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还应该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确定合理的建设用地的规模,设计过程中切勿一味追求大规模、高品位,应该讲究经济买惠、节约用地、切买可行的原则。

第10篇

第二条  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

(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

(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第五条  各地、州、市每平方米的平均计征税额由省核定,各县、市的平均税额由地、州、市分别核定,其综合平均税额不得低于省核定数。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的,县、市可在不低于上级核定的平均税额的前提下分别规定适用税额。

占用水田及平原地区的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可根据原耕种效益的高低和水田高于一般旱土或其它耕地的原则,分别规定不同的适用税额。

农村居民(农业户口)和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  下列经批准的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等用地;

(二)铁路线路和按规定两侧留地及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专用炸药库房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包括部队、部门和企业办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七)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用地;

(八)农、林、牧、渔业良种繁殖场(站)生产建设用地;

(九)人畜饮水工程设施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十)乡、镇和乡、镇以下修筑的简易公路、桥梁用地和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用地;

(十一)由乡、镇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的住宅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农村(含城郊)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农村的贫困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和免税。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后,应于10日内通知土地所在地财政部门。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县和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纳税或申请减、免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减、免税通知书划拨用地。没有财政部门出具的纳税收据或减免税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不缴者,从批准用地的第3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条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但在占用耕地当年内纳税人经批准撤销或者迁移并退回耕地的,已纳税款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退库。

第十一条  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财政部门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部门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含5%的征收经费。由乡、镇征收机关统一提取,月末全部上交县、市财政。由县、市财政按提取的征收经费总额的30%上交省财政,作为统一印制票证等的开支;70%留给县、市政财,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

第十五条  扣除5%征收经费后的耕地占用税收入的50%上缴中央财政;25%上交省财政,25%留县、市财政,分别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整治和改良土地。搞好水土保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农经委和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的土地,对其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税额应相应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和农业税任务基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从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单位、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欠缴税款或者拒不缴纳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11篇

一、村级发展预留地

村级发展预留地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县内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提供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

二、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46平方公里内适用本实施办法。中潮镇、高屯镇、工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村级发展预留地条件

因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一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其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县城区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10亩);村民住宅预留地只针对无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安置的不纳入预留地统筹安排范围。预留地面积根据县城规划区内各村实际无宅基地农户数,按人均30㎡预留(不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落实具体地点,并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设。

四、村级发展预留地规划许可

村级发展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

(一)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理安排,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

(二)村级发展预留地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一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确因项目建设规划需要,本村无剩余或足够预留地的,可协调其它村给予预留。

(五)严禁倒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严禁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村民住宅预留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委托设计,经县城规委专家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

(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住宅预留的土地必须保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满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用地量及规模,方能予以考虑,否则,政府有权收回预留的土地指标。通过预留的村级发展和村民住宅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供给,依据土地征收的规模、进度和时序,对村级发展预留地进行供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六、村级发展预留地开发

(一)村集体可以自主开发、建设、经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或以土地使用权通过招商投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采取租赁等形式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分配等事宜,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严禁将村民住宅预留地用于商业开发或进行倒卖,切实保障无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进一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鼓励无宅基地农户统建联建农户公寓,发挥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共同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七、村级发展预留地利用

(一)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及村民住宅预留地的利用,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村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出具书面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的,由村级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向发改、住建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改、住建部门根据建设申报的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查。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村级经济发展预留地所属的村民组织承担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

八、责任与义务

(一)坚持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一级所有,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管理利用集体土地。

(二)各村级集体组织管辖的土地,由各村委会统一收回管理,按政策规定留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后,由国土、住建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城市规划土地进行管理。

(三)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更好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12篇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与城镇规划和发展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市、县(区)实际,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市级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要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日前提出本县(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月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局、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和省及省以下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分类下达到市,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分解下达各县。市上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因不可预见的建设项目确需增加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统筹调剂。各县(区)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汇总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纳入该县(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规划期内结转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要把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严格按规划审查建设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需经政府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用地预审,并在建设项目核准前申请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无用地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各县(区)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必须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备案。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占用的要足额补划。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省上规定的最高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告基本农田的位置、地类、责任人和“五个不准”等内容。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做到省、市、县、乡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从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中核定一定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相关内容,明确行政村和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农业综合开发等名义破坏基本农田或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占用耕地毁田烧砖。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启动“沃土”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责任人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提交耕地补充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保证金,耕地开垦保证金按占用耕地补充方案确定的耕地开垦计划分期返还。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依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实行补充耕地验收责任追究制度,省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补充耕地折算、验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农业部门另行制订。负有耕地开垦义务的县(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经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后,其开垦耕地的面积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折抵其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要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

三、严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用地。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和高耗能、重污染以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凡不符合规划、无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通过预审、补充耕地措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得批准项目选址建设。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对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报批用地。对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后,可先期开工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报批整个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上的由省政府批准;70公顷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经有权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后的监管。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满两年未将批准转用或征收土地供给用地单位的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用地单位闲置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季度要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执行情况和临时性用地审批情况报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三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村镇按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做好规划和建设,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试点。各县(区)要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资金,将村镇建设与土地整理相结合,促进小城镇、村庄的合理布局和集约用地。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组织县(区)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由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定期更新。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补偿倍数不得低于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人均耕地0.5亩以上、1亩以下的按不低于22倍补偿;人均耕地0.5亩以下的按30倍补偿,依法征用基本农田的按30倍补偿。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审批时一并提请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经省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或进行补贴的城市建设用地由各县(区)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支出,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因征地不能达到原生活水平的认定标准由各市州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一并制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补偿。

二完善征地程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批和实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听证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监督。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其被征地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知情和调查结果的确认材料和组织听证有关材料。严禁补偿费用不落实、支付不到位而强行征占用土地。对因违法批准征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以及造成、侵害农民利益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三强化征地补偿安置监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全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拟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使用、管理、分配和监督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农业、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实施征地后,农业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手续。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市、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城市规划区内因被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应进行农转非,并纳入城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对有开发整理条件增加耕地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增加新的耕地进行安置;对有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征地费用入股或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愿意异地安置的农户,政府可统一组织异地移民安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

五、规范土地市场

一推进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各县(区)政府要规范土地供给行为,建立规范的土地供给渠道和土地供给信息定期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严格执行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首先应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供地,竞买、投标人数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方能以挂牌方式供地。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均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工业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申请者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各县(区)政府要拟定本地区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格标准,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查平衡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土地供给的信息要以固定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告。县(区)政府要将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供给的方式、用途、面积、价格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对原划拨土地全部或部分用于经营性用地的要依法收取租金。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具体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要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按照《地区土地储备办法(试行)陇署发〔〕1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固定的土地交易中心。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经批准自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现时同地域相同用途经营性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以划拨方式骗取供地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要依法查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按同地域市场最高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进行认真清算,及时将净收益缴入同级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对以前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各县(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照职权对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六、大力推进集约高效用地

一)强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除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外,各类建设都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土地供给、审批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住宅、写字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在项目立项、城乡规划、总体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控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对近几年的出让供地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土地使用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盘活存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要贯彻集约利用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防止盲目扩展。各县(区)政府要开展存量土地、闲置土地的调查,对闲置和利用不合理的土地,符合收购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新增建设项目要利用已有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要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一定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目前闲置的土地,政府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按同地域相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价的50%给予补偿;以后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闲置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交由政府处置的对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各县(区)政府可本着兼顾国家和原土地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原则,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对国有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政府应及时收回处置,并利用处置收益,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收回土地,并按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计算价款,退给土地使用者。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补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开发区用地管理。各类开发园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其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不得擅自突破国家确定保留的开发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开发园区内的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度超前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开发园区要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七、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一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开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做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分别设立比内设机构高半格的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大队,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建立土地巡查制度,积极预防土地违法行为,各县(区)要从经费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的正常开展。

八、提高土地管理行政能力

一开展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提高对严格土地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普法考试的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意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