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40: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公司评级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 担保行业概述
自1993年开始,国内成立了第一家全国性专业担保公司,历经二十一年的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已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6月,仅北京就有具备融资性担保五年期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一百余家,其中两家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均高达人民币45亿元以上,信用评级AAA。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虽说担保公司一直游走于金融领域,为银行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客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不是金融类企业,应该说担保公司是一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它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能够通过自身高额的注册资本的优势,架起一座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桥梁,以己之信用,翘起借款人的贷款需求。
融资性担保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是担保业务中最为关键的范畴之一。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
历经多年的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设立到日常经营的各个阶段,会遇到不同的风险,如:政策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等,这些风险存在于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更存在于从设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在经营活动中,无论是市场经营风险还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都与风控管理息息相关。同时,触发各类风险的情形有很多,涉及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尽职调查不详尽、操作环节审查不规范、人员的道德风险等方面。因此,本人作为担保从业人员,主要研究担保公司内部管理等方面问题:
1.从业人员素质不均,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从业人员并无明确的从业资格要求,各公司亦对学历背景没有统一标准,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这使得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风险识别水平不均,一些业务人员对项目缺乏经验,缺少财务及法律专业胜任能力,甚至存在道德风险的隐患。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并非像国有银行那样有终身责任制的限制,一旦项目出现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业务人员无限制措施和相关制度,只能由公司承担全部代偿风险。
2.尽职调查未能详尽,给项目保后管理留下隐患
目前大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均由业务人员独立完成,这就有可能发生业务员的行为,不乏一些企业贿赂业务人员,粉饰企业不良信息。另一方面,即使业务人员尽职尽责的开展审查工作,也可能存在企业信息的死角,如一些企业的民间借贷问题很难发现、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的不良恶嗜好。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够完整都将影响项目后期的评审效果,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存在风险隐患。
另外,由于一些尽调工作不够细致,还会使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到实处,使风险敞口无法覆盖。如,一些业务人员在尽调前期未能对抵押物的权属认真审核,抵押物权属存在瑕疵却未查出,项目签约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使担保公司的抵押权无法行使。还有些业务人员对项目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不了解,盲目制定抵质押方案,造成权属登记环节出现问题。由于各地市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不一致,有些抵押物无法在当地办理抵押登记,例如在河北固安县,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时,登记机关要求抵押物只能抵押给银行,不能抵押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这对于一个基金担保项目来说,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造成项目进展搁置。
3.信息不对称与征信系统的不健全。
目前中国的企业征信系统还不够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能查到企业常规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涉诉情况,业务人员对企业的民间借贷和业务往来中存在的信用问题,无法全面了解。虽然一些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评级报告披露自身的信用情况,但现行的评级机构系统本身也存在着信用缺失、评级水平不一致的问题,使得企业信用评级的客观性、有效性大打折扣。
4.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信用危机。
担保行业风险高,行业里有“假一赔百”的说法,因此,很多担保公司为了增加收益,以挪用客户保证金、直接借款等方式变相经营,一些业务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和保证金,对一些存在问题的项目开绿灯,给公司的担保业务留下了无穷的隐患。2012年的中担事件,就是由于担保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使得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信用危机爆发。
三、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控管理的几点思考
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管理,贯穿于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虽然风险防范的目标是将公司的风险消灭于未然,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并不能完全杜绝各类风险的产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预防为主,以规范业务流程为主要解决手段:
1、 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业务、专业能力水平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但应有财务、法律相关的知识背景,还应密切关注各大行业动态情况,尤其对在保项目所在行业的重大政策变化,要要有敏感性。此外,对风险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执业水平要求,担保公司应定期对企业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公司整体业务能力。如果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务人员有律师资格,那么担保公司的业务将在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风险大大降低。
2、 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公司管理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首先,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风险的重要事项,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保前预防、保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规章制度,应根据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其次,通过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准确掌握借款人的资质情况,向尽职调查人员提供有关借款人是否合法并有效存续、贷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和业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在法律纠纷等方面审查意见。对借款人资质、经营、资产等情况的正确分析、评价与合理预测,并合理评估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最终则能够向评审委员会提供专业、客观的尽调报告。
3、 建立完善的业务合同管理制度,以法律手段保障公司权益
在确定项目承保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审查,通过合同约束合同双方。未经法务人员审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无论借款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结果发生变化,在这种变化使担保公司的利益受到威胁时,只能通过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合同风险防范与管理体系在构建时,即应全面梳理合同风险,综合考虑政策及法律法规风险,对合同进行全面梳理,同时拟定各类合同模板,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4、 建立一揽子的反担保措施,完善追偿机制,保证风险最小化
为了全面控制贷款企业的资产,融资性担保公司务必建立一揽子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企业股权质押、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房产(或土地)抵押、公司重要设备的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对于项目的抵押物,首先,要确定抵押物的合法性、权属是否清晰,保证抵押权人的权利能够完整有效。其次,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从抵押物价值的取得途径、抵押物评估机构情况及抵押物评估方法判断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最后,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抵押物是否存在变现的市场,变现是否会有损耗和其他制约因素。
5、 建立与发挥公证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处置理念
各类合同如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在合同经公证后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目的不仅在与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亦是为了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合法性,更可以省去诉讼环节的一审、二审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锁定借款人资产,防止借款人变相转移资产而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的义务、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担保的义务时,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大幅减少法律程序的时间成本。
6、 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系统,规范信用评级机构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系统,不仅仅有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更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征信系统应达到全国联网,所有企业经营违约记录和贷款违约记录都能够查询,个人的信用评级也能够有条件的查询。同时,规范信用评级公司的管理,使信用评级报告的可信度增强,有效提高使用者效率。
关键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增信 担保机构 风险缓释工具
增信是对金融产品的原始信用进行辨析、分离、重组和提升的过程。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增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券违约概率或减少违约损失率,从而降低债券持有人承担的违约风险和损失,提高债券信用等级,吸引市场投资者,降低债券融资成本。
2012年6月8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2苏镀膜债”诞生;2013年1月25日,国内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私募债券“12冠耀集”成功发行,两个项目均采取了增信措施。笔者直接参与了这两个项目,并在工作实务中发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增信过程中尚面临较多困惑。
已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措施
截至今年2月底,沪深交易所已累计接受246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除极个别情况外,绝大部分项目都提供了增信措施,增信方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保证(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抵押(土地、房产抵押)、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债转股条款设计等诸多形式。既有单独使用,也有结合使用,如自有资产抵押增信与第三方担保增信结合使用,含权条款与第三方保证担保结合运用等。从债券投资市场反响来看,以优质资产抵(质)押、资信评级良好的第三方担保作为增信措施是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资管产品以及基金专户最为认可的增信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优质资产抵(质)押标的物在他项权证办理时往往会受到限制,第三方保证方式更为普遍。如“12苏镀膜债”和“12冠耀集”,分别由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全额担保。据初步估算,大约9成的私募债券采用了第三方担保形式进行信用增进,其中70%的第三方担保由经过公开市场评级的大型企业提供,30%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中面临的困惑
截至今年2月底,笔者已接触逾120多家拟发行私募债券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发行意愿较为强烈,企业自身的综合资质也较好,但大部分因欠缺增信措施而被排除在私募债券大门之外。究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担保机构不给力
专业担保机构是担保信用市场的主体,是解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问题的首选对象。但根据实践经验,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方面存在几大困境:一是拟发债企业缺乏反担保措施。目前国内专业担保公司在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时,一般都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如提供土地、房产、股票债券等资产或权益作为反担保,但一般能顺利满足反担保要求的企业往往会从银行渠道获得资金;二是专业担保公司收费过高,令融资成本大幅上升。担保费率一般为年化1.5%至4%不等(民营担保公司一般收费较高),加上目前债项评级AA级私募债约9.0%的发行利率,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往往会突破12%,优质的中小企业一般很难接受如此高的成本;三是担保公司自身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足。以浙江某市为例,该地区最大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仅为8000万元,而单笔债券担保规模上限为注册资本的30%,即2400万元,担保能力较弱,市场认可度较低,增信作用不明显。
(二)抵质押标的物评估与监管能力不足
通过抵押自有房产、土地,或质押所拥有公司股权等方式,中小企业可实现私募债券增信。但市场对私募债券抵质押标的物的评估尚未形成可行的统一标准体系,如对评级机构的资质要求、各类资产或权利的抵质押比率,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与债券发行规模之间的关系等。
私募债券一般以托管银行或承销券商作为抵质押物的监管机构。而证券公司内部尚未设立专门的资产评估及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也没有相关的专业评估人员及监管人员,其对抵质押物的评估及监管能力较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明显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建议专业担保公司先行判断标的物价值,出具担保函,将标的物抵质押给专业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措施。
(三)市场缺乏风险缓释工具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在于其信用违约风险。2010年10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引入中国市场。随后,陆续出现了针对银行贷款和银行间市场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有效转移和分散了信用风险。但是目前国内针对私募债券的风险缓释工具市场仍是空白,随着私募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这一空白有望得到填补。
传统增信方式的选择分析
传统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三种方式。发行主体可根据自身资产构成、外部渠道支持力度、融资成本要求、时间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一)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需要担保方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担保方主要包括拟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及专业担保公司。在选择非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优先选择已发行过企业债券、已有主体评级、自身净资产规模较大的关联公司或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在选择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时,一般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较大(2亿元以上)、信用评级较高(AA-(含)以上)、累计担保金额较小。
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越高,增信效果越佳;担保覆盖率越高,增信效果越佳。目前,交易所允许采用部分担保的方式进行增信,一般要求担保金额达到发行规模的30%(含)以上。市场上也出现控股股东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但此种增信方式增信力度相对较弱,一般需与其他增信措施配合使用。
(二)抵押增信
私募债券抵押物一般为抵押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如2012年7月25日成功发行的江南阀门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就采用了土地抵押担保方式,发行额度5000万元,土地评估价值8000万元。
就抵押物担保额而言,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一般要求有一定的折价,但各家券商对折价比例要求不尽相同,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标准。同时,投资者对抵押物价值难以形成一致的判断,一般要求对发行人主体和债项进行评级。采用超额抵押方式的,抵押物价值达到担保额度2倍(含)以上时,市场认可度较高,可显著降低发行成本。
(三)质押增信
私募债券质押物一般为出质人所有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股票、商业银行股权、不动产收费权等。如针对部分行业应收账款余额规模较为稳定、质量较高、期限低于债券存续期的特点,可采用应收账款滚动报备、优先受偿的方式提供增信;对于拥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优质股权的发行人,可选择将该部分股份质押增信;以上市公司股份、不动产收费权等权利质押的,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手续。
完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增信方式的相关建议
(一)探索增信方式的多元化
从国际经验来看,债券增信的手段多样,以第三方担保、抵质押担保、债券保险、债券信托、信用准备金等最为常见。而国内市场比较主流的增信方式仍是传统的第三方担保以及抵质押担保,也出现了转股条款及部分担保条款的尝试,但应用数量很少,且市场认可度不高。建议在未来债券市场发展中探索新的增信方式,例如债券保险、信用准备金以及含权条款、部分比例担保等。
(二)适当采用劣后担保方式
劣后担保是相对于优先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它在担保债券的实现顺位中具有劣后性,不排在第一顺位。针对反担保措施不足的私募债拟发行企业,可以设置优先担保和劣后担保双层分级方式。若发生违约,充抵反担保的资产或权利优先偿还给提供优先担保的担保公司,余额部分再偿还给劣后担保的担保公司。此种设计提供给优先担保公司以优先权,相应的,优先担保公司承担较劣后担保公司更低的风险,收取较低的担保费用;而劣后担保公司由于承担较高的风险,收取较高的担保费用。此种双层设计,可更好地解决反担保措施不足时中小企业的增信问题,也能为担保公司提供更加多元多层级的选择,实现更优化的市场匹配。
(三)运用风险缓释工具及债券产品分级设计
目前国内仍缺乏风险缓释工具在私募债市场应用的实践。笔者认为,可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实现私募债风险的定价、对冲与转移。私募债整体信用风险较高,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差异较大。针对投资者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券商在设计私募债券产品时可进行优先、中间、劣后等诸多层级设计:优先级产品违约风险最低,获得固定的较低回报;中间层承担中等风险,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劣后层承担垫底的违约风险,投资收益率较高。通过分层设计满足不同等级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扩大投资者范围。
(四)建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征信系统,形成诚信的市场环境
由于信用担保业的统计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本文采用担保协会的口径。
(一)担保体系逐步完善,担保实力不断提高
截至2009年6月末,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达323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有80家。目前,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两翼,省市县三层担保机构和谐发展的“一体两翼三层”的组织体系构架,政策性担保机构中省级1家、市级11家、县级56家、其他部门12家。截至2008年末,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畴的担保机构共计80家,注册资金共计35.02亿元,最大的为3.1亿元,最小的为10万元。
(二)担保业务量不断增加,担保作用不断增强
截至2008年末,全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80家信用担保机构当年实现担保总额77.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05%,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总额为53.16亿元,比上年增长54.33%;累计为10200户中小企业提供过信用担保业务;累计代偿额为1.28亿元,代偿率0.4%,损失率0.2%。2009年上半年,各类政策性担保机构共为518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28.45亿元,同比增长56.56%。
(三)担保行业覆盖广泛,担保品种日益丰富
目前,山西省担保已涉及煤炭、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制药、轻工、建材、纺织、食品、农业、流通、餐饮和医疗、文化、教育等多个行业。担保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形成了以融资担保为主,买卖履约、投资履约、工程履约、企业财产诉讼保全、商业票据贴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多个担保品种互相补充、交替运作的局面。
二、山西省信用担保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因素
(一)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少,业务开展有限,地区分布不平衡
截至2009年6末,虽然省和11个市级政府均成立了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只有56个县、市、区建立了县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全省县级区域的47.06%。担保体系基层网点不完善,广大中小企业难以寻求可以合作的专业化特别是政策性担保融资渠道。同时,一些部门和市县的担保机构并未真正行使职能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二)资本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担保作用发挥有限
截至2008年末,全省纳入担保体系范畴的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为35亿元,而其中作为体系主体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虽有27.06亿元,占其注册资(本)金规模的75.2%;作为政策性担保体系的骨干力量,全省11个市级担保机构户均货币资本金为8636万元;作为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基础,45个县级担保机构户均货币资(本)金为1156万元,特别是500万元以下货币资(本)金的有13户,最少的仅100万元。这种规模实力弱的现状难以大规模撬动银行的信贷资金,更难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人员素质低,经营不规范,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担保公司专业人员稀缺、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担保机构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对辖内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缺乏必要的信息储备,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全面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和标准,内部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弱。部分担保公司只是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在有“政策性”业务需要担保时加盖担保章而已;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违规经营:一是超范围经营。如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垫资等。二是资本金不实。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偏少,固定资产偏多,削弱了其担保能力。三是以担保之名,行信贷之实。少数担保公司以金融创新为名,开发和营销一些中介融资产品非法集资牟利。四是非法垫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企业垫资还贷,形成“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垫资还款-企业重新贷款偿还担保公司本息、担保费和手续费”的资金周转链。
(四)银保合作有限,风险分担不对等,企业融资成本高
一是担保机构可选择的合作银行有限。长期以来各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国有大型银行撤并基层营业网点或上收贷款审批权,股份制银行网点缺乏等,导致市县担保机构可选择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十分有限。二是银行认可的放大倍数有限,担保公司盈利空间有限。尽管国家有关部门有担保机构信用“一般放大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的规定,但太原市金融机构最高认可省担保公司5倍放大的信用担保额度,基层金融机构普遍给予担保机构2倍甚至一倍以内的信用担保额度。三是银保合作双方难以“分担风险”,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尽管国家规定“担保机构与银行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按比例担保”,但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全部风险,造成担保公司与银行二者承担的风险严重不对称。四是银行贷款所要求的额外条件多。有的银行向受保中小企业提出诸如转移基本户、存款或者购买其承销的基金等各种额外要求。
(五)风险补偿制度初建,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薄弱
山西省政府于200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对担保机构资本扩充和风险准备金拨补的具体比例要求。之前,只有省担保公司、部分市和个别县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较持续得到同级政府扩充的资(本)金和拨补的风险准备金。2008年全省11个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共获得2900万元风险补偿金,户均只有263万元。
担保业作为高风险行业,首要的是应做好风险分散和防范能力,做好反担保、再担保,提足准备金和保证金等,但由于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收益有限、被担保对象信用等级较低等原因,担保机构往往反担保和再担保不力,也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准备金和保证金提取不足,风险防范和分散有限,潜在风险较大。
(六)有效监管缺乏,行业标准不一,市场运作无序
无论是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还是日常经营运作均缺乏相应制度和统一标准,造成担保机构良莠不齐、政府干预、保费不一和风险管理不力等问题。一是市场准入问题。目前,各类担保公司成立仅在工商行政部门按一般公司条件注册登记即可,对最低资本金要求没有明确限定。二是缺乏有效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尤其是对于商业和互担保机构,许多担保公司在担保额度、担保费用、反担保制度、银行协作等问题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仅依靠内部股东会员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大多数运作不佳。三是监管部门不明确。银监会作为牵头部门指导地方政府对担保行业进行监管,地方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监管部门,但目前仍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四是政府干预。目前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在各级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部分担保公司存在政府说了算、领导定项目等指令性现象。五是担保费用标准不一,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和道德风险。
三、推动山西省信用担保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健全担保体系,整合担保机构,提升担保信用
一是明确要求并督促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内至今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做出整体规划、制定组建方案。对于确实不具备独立组建担保机构的个别县(市、区),可以选择入股上一级担保机构、或设立担保基金分担担保业务风险等灵活模式,最终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机构为骨干、县级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是整合机构,集约化经营。在担保行业初步走上规模化时,应参照安徽、黑龙江、江西等省经验,适时引导具备条件的相关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其向以股权为纽带的集约化、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密切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的联动合作关系,并鼓励和积极支持建立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三是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按照市场的要求,支持、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或者互担保机构,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补充,弥补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缺失,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最终优化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投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担保实力
一是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的直接投入力度。可根据财力情况,直接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或运用转移支付资金,或整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等形式来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加快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制度,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投入。加快建立风险准备金的拨补机制,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省政府明确的风险准备金拨补比例,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拨付风险准备金;对非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新增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额予以1%的风险补偿,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其担保信用。三是向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费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中小企业担保项目下浮20%保费收取比率的,应予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担保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失,有效调动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密切银保合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担保业务发展
一是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加强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的合作力度,共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资信评级活动,予以担保机构资信等级划分,有效推进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二是争取担保倍数放大。根据外部评级结果,加强与银监局的合作,有重点地促进金融机构放宽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条件;三是推动银行积极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在担保业务审批程序、担保市场开辟、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争取银行的有效协作。
(四)加快行业立法,确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监管
文化中小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和文化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也是文化创意创新的重要力量。现实现状中,文化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阻碍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究其实质原因,不是市场中的文化资本缺乏,而是文化中小企业缺少必要的评估信息和贷款信用。
破解文化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通过第三方提供企业融资信息和贷款增信服务,解决好“两缺”问题,从而形成“文化中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信息对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一是确立地位,做好文化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专题规划。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中小企业发展长期,明确发展目标和重要举措,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文化中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战略地位,在产权保护、财税支持、行业准入等方面提供更宽松的体制机制和更健全的公共服务,也要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量)。
发挥“资金、规划、政策”叠加优势。在资金管理使用上,要引导资金支持符合地区文化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区规划的文化项目,通过发挥“资金、政策和规划”促进文化产业功能区错位经营和产业集聚,实现文化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在资金操作方式和项目审批上,采取“集中申报”与“常态化申报”相结合方式,做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
二是创新服务,建立文化中小企业综合信息平台。
解决文化中小企缺少信息问题,就需要地方政府要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网络为平台,以知识管理为核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构建面向文化中小企业的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平台服务内容除工商管、政企沟通、项目合作、市场推广、员工培训、信息情报分析等外,需要重点采取措施构建文化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分析系统。
构建文化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体系。针对文化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企业信息将不拘泥于财务指标等“硬信息”,更注重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文化中小企业资本需求库,为文化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股权融资、产权交易和融资担保等在线、查询功能服务,形成网上文化企业投融资博览会。充分利用资源、政策、信息优势,创新应用“一链”、“三品”(人品、产品、品牌)、“三表”(财务报表、人力评估表、版权专利登记表)的信用评审模式,以缓解了文化中小微企业“缺信息”的难题。“一链”即抓住区域重点文化行业,以真实交易数据为基础,借助核心文化企业交易信息和行内公私联动,批量获取上下游合用企业信息,近而评估上下游企业信用和商品自身的价值。
构建文化中小企业评级机制。制定标准化的企业评级和调查审查标准,按文化行业、经营规模、合作机构、人员品质等维度对文化中小企业进行分层分类,结合“评级、授信、押品评估和业务审批”等流程,统一界定各等级文化企业的前中后台的风险偏好。
完善文化中小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监管部门、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通过开办“优秀文化中小企业推介会”等形式,主动推荐的信用较好和等级较高的文化中小企业,让企业和金融机构得到有效信息交流。后台充分组织利用社会上的金融、技术、人才等资源,对融资需求企业提供审查、处理、撮合、响应及合作指导等为一体的专业金融对接服务。
三是动员各方力量,健全和完善企业融资增信机制。
制定出台行业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一系列文件,着力解决文化中小企业缺乏合格抵质押物的融资瓶颈。着重打造“资本结构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合作模式多样化、产品服务专业化”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创设和完善政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级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市县两级配套比例资金,设立文化创意产业统贷平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中小文创企业打包开展统贷统还业务,充实文化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为小额文化贷款保证保险提供财政支持,给予保费较高比例的补贴。
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风险保障。政府要积极参股和控股部分专注于文化领域的担保公司,推动文化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等专营担保机构建设,规范商业性担保公司的运营,发挥其服务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并建立起以省级文化投资担保公司为龙头的再担保服务体系,在银行、文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构建新型风险共担机制。
要充分挖掘保险工具增信作用。鼓励保险机构推出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信用保险”模式,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提高文化中小企业融资增信能力,使之更好地创造可贷条件,畅通信贷渠道,如而平安则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按照14.1%至35%的费率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类保险业务。
借助文化企业集体信用推动企业融资。针对中小企业的主要有国家发改委审核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交易商协会审核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银行文化中小微企业金融债。国家发改委“小微企业扶持债券”或即将出台,首批商业银行主承销小微企扶持债券在盐城、天津、无锡、镇江、广州5地试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从北京中关村扩大至上海张江、天津滨海、武汉东湖等地。因此文化中小企业可以借助以上集合债、集合票据和金融债等形势,拓宽集体融资规模。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借助上交所、深交所平台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权信托等等股权融资方式做大做强。
借助“银政企”统贷平台提升文化信贷专项服务。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作,建设针对中小文化企业融资的统贷平台。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建设专业营销团队,设立"文化企业绿色通道",实行单独的“评审、审批、考核、核算”标准,尝试开发了"信贷+保险"、动产质押、文化中小企业联户担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助保金贷款等文化金融新产品,并采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和手段,扩大对文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
为更好地推进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工作,进一步提高信贷企业资信评级公信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培育良好的招商投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的认识。资信评级作为揭示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国际社会管理市场的通行规则。开展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工作,既是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必然趋势,更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市场化为导向,以社会中介机构为基础,银企双方积极参与,资信评级公司诚信、规范、独立、透明、公正服务”的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体系,对于推动我市信用环境进一步好转、企业竞争和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形象进一步提升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协助评级机构开展信贷企业资信评级工作。
二、加快推进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各金融机构协助配合开展信贷企业社会性资信评级工作列入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业绩综合考评的专项指标。对发生信贷业务和需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业务的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应要求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评级认定。要认真研究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社会性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有效办法,真正把资信等级作为向企业发放贷款、调整信贷结构、利率定价、票据承兑、保函签发及其他融资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资质认定、项目招投标及行业信用评定等管理部门,要把社会中介评级机构对信贷企业的资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考核和决策的重要评价指标。
三、加强对信贷企业资信评级市场监督和管理。人行**市中心支行作为**市信贷企业资信评级业的管理机关,依法负责审查确认信贷企业资信评级公司的资格,推动和监管资信评级公司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理。在我市开展信贷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必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6〕404号文件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0030)规定的主体规范、业务规范和业务管理规范,在当地人民银行和资信评级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严禁不遵守评级规范的行为和恶性竞争。评级收费程序和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同意,严禁以价定级、以级定价。
面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局,国务院、工信部、银监会等国家机构先后出台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部分地区也已经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等制度,但纵观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典型做法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找到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支持中小企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良好做法,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以供参考。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几种模式
贷款风险直接补偿模式
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直接进行资金补偿是地方政府最常使用的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在国内率先开展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浙江省,2005年就已经探索推行由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此后,江苏、福建、青海海西、广东东莞等省市地区相继出台各类办法及计划,由地方财政出资,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年度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设定一定的百分比给予风险补偿,其设定的比例在0.5%~5%不等,差距较大。
贷款贴息模式
贷款贴息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时,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直接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补贴的一项措施,对企业的支持更为直接。福建省信息化局新近出台多项扶持政策,对小微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为期1年且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补助。广东东莞市实施的第一轮和第二轮“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中,也先后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以及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予以不同标准的贷款贴息支持,其中在已经实施结束的第一轮融资支持计划中,合计向4578家次重点企业拨付贴息合计3.26亿元。
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模式
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旨在鼓励各地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力度。福建厦门市和广东东莞市都先后制定计划,对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给予担保风险资金支持,其中东莞市在已经实施结束的第一轮融资支持计划中,共计向担保公司拨付了290.85万元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其为重点企业代偿贷款产生的损失。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起步时间较晚,覆盖范围有限,在已经建立或正尝试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的地区中,地方政府试图利用各自的区域优势为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贷款风险补偿保障,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整体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缺乏明确统一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关于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度风险补偿。但是,文件中并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明确管理制度或指导性意见,也没有明确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制定和管理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和效能发挥。
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各地自行建立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各地分别依照不同的标准对进入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进行了准入限制,标准差异较大,易将部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排除在风险补偿范围之外;二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不同,又缺乏中央财政的统一支持,造成风险补偿方法和补偿标准差异巨大,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性,以及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积极性;三是各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大多来源于财政资金,实际操作中缺乏对补偿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管。
贷款风险补偿模式单一
目前各地建立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计划或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对相关企业进行贷款贴息等模式。其中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直接贷款风险补偿为主导地位,并且大部分补偿办法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为标准进行补偿资金分配,对贷款产生的实际效果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依据,易诱发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短期内片面追求新增贷款数量的动机。
与此同时,由于目前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尚不普及,各地的风险补偿机制中极少涉及对于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补偿和支持。直接债务融资方式的缺乏,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受制于传统的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方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观念、融资行为等缺乏政策性引导和鼓励性措施。
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尽管各地已出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补偿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的范例,但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之间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彼此间无法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银行出于对现有担保机构信用程度、风险承担程度的顾虑,对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表现谨慎,这种银行与担保机构间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严重失衡,制约了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而众多中小企业面对层次参差不齐的担保公司也显得难以抉择,这使得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有效性受到影响。
此外,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不到位和运作效能低也使得银行和担保公司间的风险分担受到阻碍。一是各地现有的担保公司大多由地方政府下属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由于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业务监管程度的缺乏,对担保公司的实际管理还存在诸多漏洞和缺陷;二是由于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加之近年来应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生的众多小型担保公司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经验和措施,而地方政府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和程度有限,使得许多担保公司的生存周期短暂,加剧了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非良性合作机制;三是当前存在的担保公司多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少见由各级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再担保公司,这种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失去可靠的保障。
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和时效受限
从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来看,各地补偿资金大多直接来源于地方财政,依靠行政手段拨付,资金来源单一,缺乏市场化管理和运作;从补偿资金的时效性方面看,目前各地建立的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均有一定的时限,尚未形成长效性运作机制。以上两点都使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很难处于长期有效、稳定运行状态,不利于对中小企业融资形成稳固支持。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议
完善管理架构,健全有关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任何良好机制的完善都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作为依托。对于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课题,我国已经在宏观法律层面有了总体的方向。但面对现状,更应该加快和细化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修改和清除对中小企业不利的歧视政策和法规条例,并对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基金等进行专门立法,规范其职责、服务对象、支付方式和补贴方式等,使得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同时,还应在组织架构方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设立由中央政府主导参与的明确的中小企业管理服务机构,强化该机构对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管理、引导和服务职能,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提供多样服务和有效监管。
规范资金来源和补充机制,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应建立完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在资金来源和补充方面,应以“中央财政出资为主、地方财政出资为辅,社会性资金为有益补充”为原则。一是明确中央财政支持的主要地位。中央财政应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资金用于充实该项基金,在确保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后适当实现动态发展。二是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资金注入。中小企业的良好发展,能够为地方政府增加税收并稳定和增加就业,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主要受益者,有责任和理由在中央的引导下依靠地方财政注入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三是调动社会性资金的注入。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各类民间资本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潜在受益者,可以引导和吸引其成为基金的补充来源。四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并对基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贯彻政府主导理念,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制。首先,应建立完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不应仅停留在研究和探索层面,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贯彻政府主导的理念,建立全国和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通过使财政资源配置给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间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次,要在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各地中小企业实际,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分散贷款风险。再次,要建立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间的互信机制。充分利用国家信用,完善信用评级机制,提高担保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级。
关键词:信用风险;信用衍生品;中小企业;企业融资
一、中小企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到今天,已然对中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中国数以万计的人提供了就业渠道,但中小企业长期饱受着许多问题的困扰,如法人治理不规范、企业融资难等。其中,企业融资难是阻碍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
把中小企业从融资难的困扰里解救出来,才能促进中国经济稳步持续发展,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服务好民生。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方式构成情况
截至目前,创新方式大体有两种:第一种方式,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并将中小企业贷款出售或抵押给国家开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第二种方式,由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组织实施,发行集合企业债,多数都采用担保实施信用增级。
1.第一种方式――信用担保公司担保
首先由中小企业向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出贷款申请的企业一般得到了银行的举荐或达到了银行的资质标准;其次,信用担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对提出申请的中小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再次,在对企业贷款之后,信用担保机构会将所担保的企业贷款打包,或者出售给国家开发银行,获取资金,继续放贷;最后,信用担保机构会和商业银行一起对得到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后续跟踪检查。通常信用担保机构会与商业银行达成一定的风险分担原则。风险分担机制既可以转移一部分风险,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贷款审查、贷后管理、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相互协助、共同防范担保贷款项目风险。
2.第二种方式――企业集合债
这里的企业集合债券是指由一个牵头人进行组织,发债申请人为多家中小企业,统一债券名称,各自对自己发行额度进行负债的一种债券形式。由于单个企业在债券发行的审批标准上处于劣势,为了突破这一瓶颈,深圳、北京等地先后采取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方式,由当地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机构牵头,对参与发债的中小企业进行审核,将筛选出的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将企业债发行主体在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备案,在此基础上,发行集合债。
首先,从债券发行对信用的硬性要求上看,企业单独发债其信用评级应是AAA、AA或AA+。而如果在集合债中发行,即便个别企业的信用评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只要所有企业虚拟成一个企业后的信用评级达到AA,就可以发债。例如,在2007年深圳的中小企业债券中,20家企业的信用评级从BBB到A+不等,但由于A级企业占大多数,加上强大的担保力量使其得到了可观的信用增级,其最终整体信用评级达到AAA。其次,尽管集合债发行仍然要求各参与企业达到比较高的财务标准,如净资产规模、连续净利润增长率和近三年连续销售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现金流好等,但这种创新的发债模式毕竟为那些成长性好、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最后,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企业集合债券可进入证交所二级市场挂牌交易或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得到进一步的流通交易。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牵头人一般负责组织协调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工作,它多是由某个政府部门充当。此外,在具体推动过程中,政府部门不仅无偿提供支持,还提供贴息和监督还息的服务。这些政策和支持无疑大大推动了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发展,还给正在观望创业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这些举措将促进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来说,通过担保实施信用增级是相当重要的举措。在深圳这只债券中,发行方采取了两级信用保证架构。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担任了“07深中小债”的主承销商,而对国家发展银行反担保的角色则由许多专业担保机构担当,这样的双层两级信用保证架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助推投资者更好更快做出是否投资企业集合债的决定。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具体流程见图1。
三、建立在CDO基础上的融资试点方案分析
上文提到的两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对全国中小企业来说,仅靠信用担保企业和企业集合债的形式所实现的融资规模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本文从信用衍生品中的单层CDO产品出发,设计了一套解决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困境的流程。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CDO。
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能预测得到的现金流量比较高,是资产证券化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已有的创新尝试,同时考虑该方案的可行性与风险的可控性,本文设计了如下方案。
1.产品结构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标的为贷款,然后构建基于集合债券的资产池,根据公司的不同类别予以发行单层CDO产品。
2.具体流程
该方案的具体运作流程,见图2。
首先由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其次,商业银行将已经发售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同时由专业评级机构进行评级,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然后发行中小企业贷款集合债,在发债的同时还可以聘请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反担保,发挥全国3000多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发行集合债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审核力度,更好地控制风险;最后,其他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购买中小企业贷款集合债,然后将其构建成资产池,并发售单层CDO产品。购买CDO产品的机构可以使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甚至是个人,当中小企业发生违约时,按CDO产品中的约定比例,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
四、总结
利用信用衍生品来合理控制信用风险这一举措,在中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要去磨合适应,不断开发创新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信用衍生品要慢慢摸索,本文只是根据可行性和可控性原则,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出了基于CDO的方案,这只是大胆尝试,其可用性还有待检验。不过我相信随着科技和管理的进步,利用信用衍生品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案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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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主力军,在改善经济结构、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据2013 年统计年鉴及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经济数据显示,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 万家,比2007 年增长了49.4%,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同时,中小企业也贡献了58.5%的GDP,68.3%的外贸出口额,52.2%的税收和80%的就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营主体。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中小企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第二,中小企业是成为国民就业尤其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场所。中小企业提供了城镇的就业岗位,这个数字达到80%。第三,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主要渠道。中小企业的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木家具的90%以上,服装、皮鞋、文具体用品,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的85%以上,食品、造纸、纺织行业产品的80%以上,都是中小企业生产的。因此在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中小企业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的兴衰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量不足;担保信用度不高,风险较大;担保机构整体发展水平有待提高,担保体系有待完善。从深层次看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自身特点所致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仍然不太规范,很多中小企业不够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导致其难以吸引我国大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支持。大部分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报表,存在财务信息不公开透明,信息资料不全甚至不真实,导致无法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信息,造成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吻合客观上现实。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目前分成了三类,即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绝大多数存在担保提供模式模糊,担保市场结构存在很多的不合理,尤其担保行业信息几乎没有优势,加之我国信用体系不完善,担保机构又没有专业能力来掌握比银行更多的信息, 直接导致担保行业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当严重,很难发挥担保机构的优势。
3.宏观经济与法律政策障碍
首先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行政干预过度,尤其由财政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与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在人事和财务关系上紧密,甚至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成为地方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附属物,担保决策中人情担保和行政指令性担保等不公平现象时常发生。
其次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相对不足,不稳定,造成其抗风险的能力严重不足。绝大部分中小融资担保公司仅在初期成立时政府投入有限金额的资金作为资本金,后续注入来补充资金很少,而担保机构自身的担保收费及利息收入难以维持其继续发展面临困境,甚至举步维艰。
再次我国仍缺乏系统完善的针对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法律条文规范性不具有法律性,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及违约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有待提高,不易操作,难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1.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积极依托政府和社会各种金融资源,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沟通、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由政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等合作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依托政府公共资源,突出政府服务职能,整合社会多方资源,协助企业解决咨询、融资等问题,打造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的机构,政府各部门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提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涉及的咨询、登记等服务,并通过相关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与信息资源共享,对中小企业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必要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针对性作相关金融产品的宣传和,多渠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根据企业提交的包括贷款、票据融资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需求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和业务办理;行业协会、担保公司、评估机构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应行业发展、业务咨询、融资担保、信用评级等综合服务。同时,及时专场银企对接会等信息,加强与企业的沟通。
2.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指标体系
中小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信用诚信建设。不断地积累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发展同时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创新和人才培养培养机制,增强自身品牌竞争力,树立良好企业公民形象;同时加快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科学合理构建企业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机制。另外,建立诚信为本的中小企业道德观念,注重培养中小企业员工的信用意识。
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与完善还应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信用评级人才,改善信用评级市场的缴费机制,杜绝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降低评级标准等方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推动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平公正平等的竞争机制并使其实现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升我国整体的信用评级水平,最终使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会从中受益。
3.不断地完善外部制度环境我国现有涉及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律条款与规则过于分散,需要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法律法规,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趋向完善。以现存的《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为基础,结合相关部委的出台的建议与指导意见,明确信用担保体系设立的指导思想、基本规则、操作规程等,出台一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和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最终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此外,为了保证支持中小型企业优惠政策得以有效的执行,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对担保行业严格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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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春光.中小企业融资的实践与模式创新[J].中国金融.2010(02).
【关键词】金融 城镇群 新模式 新机制
十报告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大力发展新型城镇化,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邵阳市以东部城镇群建设为先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正大力推进。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研究金融部门如何发挥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一、金融支持东部城镇群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东部城镇群建设概况
邵阳东部地区位于我国东西向发展轴线――湖南省长株潭核心区和大湘西的结合部。范围包括邵阳市辖区(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邵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的行政辖区,总面积8843.5平方公里。2013年末,常住人口442.76万人,占全市的62.30%。地区生产总值634.9亿元,占全市的69.98%。无论是人口规模还是经济总量,邵阳东部城镇群都占据绝对优势,是邵阳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2013年末,邵阳东部地区城市化率为37.10%,高出全市2.97个百分点,城市化率与全省水平相差8个百分点,城镇化发展空间较大。
(二)东部城镇群建设的金融供需现状
1.金融供给现状。(1)金融机构网点万人占有率逐步萎缩。近年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把业务重心向城市转移,在县城及农村地区的网点设置和金融基础业务服务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新型金融机构数少,金融机构网点占有率呈下降趋势。2011~2013年,东部城镇群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分别为473、468、470家,而同年度人口总数分别为503.11、510.86、518.37万人,每万人占有网点数分别仅为0.94、0.92、0.91家,不足1家。(2)融资渠道单一,以银行授信为主。邵阳市东部地区融资渠道单一,仍然以银行授信为主,占比高达95%以上。2011~2013年,我市东部地区社会融资规模分别为274.77、323.41、409.2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分别为261.87、318.65、391.42亿元,占比分别为95.31%、98.53%、95.65%。该地区没有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募集企业债券资金12亿元,私募股权融资4.37亿元,占比约为4%。(3)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明显2011~2013年,邵阳市东部地区的贷款不良率分别为9.9%、6.65%、4.37%,分别低于全市4.09、1.53、1.30个百分点,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同时,东部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建成市级金融安全区1个,其他县也在争创金融安全区。(4)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近年来,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力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2011~2013年,我市东部地区共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贷款14.55、24.67、34.80亿元,年均增速为55.31%;支持各类企业贷款80.81、110.15、127.55亿元,年均增速达26.05%;各类创新贷款余额分别为9.45,11.62,13.95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1%,相继推出了农民工创业贷款、创业贴息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各类创新贷款。同时不断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办权利质押、农机具抵押、仓单质押贷款。(5)金融需求现状。当前,邵阳市东部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满足率不足80%,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满足率不足75%,各类产业发展项目融资满足率不足60%。一是财政实力弱。2013年财政收入仅为85.04亿元,在湖南省排名靠后。二是税收基础差。2013年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收入为27.11亿元,在全省位次靠后。三是利用外资和市外内资少。2013年累计利用外资1.66亿美元,利用市外境内资金489.23亿元,分列湖南省第11位和第8位。
二、金融支持东部城镇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主体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当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受到较大限制。一是我国《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限制以及《担保法》对地方政府担保行为的约束,使地方政府不能作为法律上的债务人或担保方,承诺还款的合法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在贷款期间如遇到政府换届、体制改革以及行政干预等都有可能对贷款偿还产生影响。三是银行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负债的规模缺乏有效的监控了解手段,在贷款期间往往出现财政性负债过度增加或因不合理安排城建投融资规模和进度,导致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四是国家文件均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严把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的关口。
2.企业。是企业自身实力较弱,缺乏融资能力和意识。一方面我市企业发展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达不到银行的授信标准,加上近年的金融危机,出口受到较大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出现滑坡,还款能力也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意识和融资意识不足,满足于现状,扩大再生产动力不强,甚至以不借贷款为荣,更谈不上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其他融资方式的应用和开展。二是企业融资成本较高,融资中介收费高。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城镇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组织,对于融资的愿望较迫切,但是其所能提供的担保品仅是农村房屋产权、农村林权、集体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济组织股权等,这些担保品目前不能实现公开流转或流转不强,导致企业不能取得银行的授信。而一些企业即使能够取得银行授信,但相关的评估费、登记费、管理费等加大了融资的成本,他们宁可选择民间融资也不愿到银行贷款。三是社会信用评级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政策性担保公司的不足。当前企业要从银行取得授信,只能由授信银行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容易导致信用评级的非公正性,缺乏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客观的评级。同时由于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不足,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个体。主要包括城乡已有的个体工商户、普通居民等,也包括新进城再就业创业的农民、返乡再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等。新型城镇化大力推进以后,每年需要转移几十万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这些农村人口到城镇后需要再就业或再创业,同时会大量增加住房、消费等信贷需求。在我市东部地区,个体融资以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为主。在银行信贷方面,个体融资也面临着自身资质不达标、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较高等系列问题;在民间借贷方面,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融资对象存在的问题
1.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受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经营原则的约束,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发放较为谨慎。一方面,受信贷规模控制和其上级行统一调配资金的影响,我市的银行机构每年的信贷规模很紧,而未来5年东部地区至少需银行信贷资金投入1000亿以上,这一目标的实现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机构缺乏对东部城镇群建设投融资项目情况的了解,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较难追踪和评估,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投资收益率较低,商业性银行机构也不愿意跟进。
2.新型金融机构。一是小贷公司。小贷公司主要面临资本金不够,只放不存、业务量萎缩等问题,同时由于尚未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业务开展存在许多障碍。二是担保公司。由于担保行业的高风险性,国际上市场化运营的担保公司最终难以为继。我市东部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6家,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仅1家。
3.民间资本。民家资本实力雄厚,是尚未发掘的融资潜力来源,但当前民间资本的运作和管理混乱且潜在风险巨大,容易引发。如何加强立法和监管,引导民间资本合规、有序、高效、安全的运转将是缓解东部城镇群建设融资难的重要渠道。
4.直接融资。东部地区仅邵阳市城建司成功募集企业债券资金12亿元,市区4家企业实现私募股权融资4.37亿元,上市申报企业1家。直接融资难的问题主要有:企业尚未达到上市标准、缺乏直接融资相关知识和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经营管理理念滞后等。
三、金融支持东部城镇群建设的新机制、新模式探讨
(一)规范发展政府投融资平台
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严格清理,规范其融资行为,对不合规运作的融资平台坚决予以取缔或者整改。二是对规范运作、有充足还款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采用对其进行社会信用评级后再由银行机构依据其信用等级进行授信的方式,银行授信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地方政府可成立专门的银政沟通部门,定期对银行项目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项目审批的权限、流程等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银行的审批效率。四是充分利用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东部城镇群建设平台债,增加平台债发行主体,拓展政府融资来源。
(二)提高直接融资的占比
直接融资能改善财务结构,带动间接融资大幅同步增长。一是重点加强对拟上市企业和后备上市企业的发展和培育,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债务性融资以及票据融资等,不断开拓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占比。三是充分利用项目法人融资。如在市区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管理公司,拉动民间资本进入城建领域。
(三)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金融机构要不断开拓促进东部城镇群建设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一是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东部城镇群建设不同领域和阶段的融资主体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如针对失地农民创业、首次购房、耐用品消费,返乡农民工创业,沿海转移产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和组织、新兴产业等,特别是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户经营群体,要大力支持城镇个体农业生产走向专业化、规模化和组织化发展。二是创新融资途径服务外向型企业。东部地区外向型企业发展迅速,可以围绕发制品、打火机、箱包等优势产业,开通绿色通道,办理商品融资、出口信保、出口押汇、出口发票融资、订单融资、进口押汇、信用证等业务。三是采用授信团队模式。可依据企业不同类型成立大公司授信团队、中小微企业授信团队、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团队等,全方位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与各种授信支持。四是探索开展“一县一业,一业一策”的管理模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由金融机构市分行或县分行制定具体到县、到特色产业、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大市场或者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金融服务方案,根据不同县域的经济发展状况、金融资源情况和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立起分类考核的评价体系,避免“一刀切”政策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拓宽城镇群建设融资渠道
一是东部城镇群建设的项目融资,除传统的银行信贷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探索开展项目的委托代建、PPP公私联合开发、BT建设转让合作、BOT建设经营权转让等模式。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由于投资回报率较低与商业银行逐利的本质不吻合,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量小很难满足这些项目的资金需求,应重点放在政策性银行。三是多方引进和利用商业及民间资本。加大招商引资的同时,重点引进商业金融和企业资本,如风险投资机构、大汉集团等,同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发挥民间资本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的辅助作用,缓解银行融资压力。四是引入保险资金项目投资。保险资金运用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综合成本低的优势,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我市东部城镇群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五)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担保公司的问题很难讲。”这是记者在采访中,银行人员的第一句话。的确,担保公司的存在,涉及到了银行业务的多个方面,中小企业业务、个人金融业务。担保公司的作用,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解释清楚的。对于担保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使用的方式方法,是否牵涉到违规,所影响到的利益面,对银行来说,更是个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
银行需要担保公司
从银行业务来看,银行需要担保公司的存在。一些贷款产品,譬如小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转按揭中都需要“担保方”的存在。很多时候,小企业也好,个人也好,很难找到资质合格的担保人。担保公司的出现,对个人、对银行都是个有利的因素。个人能够通过正常的操作程序贷到款,银行则通过担保公司分担了部分风险。
担保公司也为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带来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不少担保公司,通过与房产中介建立的网络,通过“能贷到款”的承诺,手上握有不少客户。与担保公司达成的默契,也可以部分地减少银行在拓展客户方面的工作和成本。
但是,鱼龙混杂的担保公司,涉及到的乱操作行为,又成了悬在银行心头上的一把尖刀。担保公司既给银行带来了利益,又给银行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银行如何看待担保公司,如何规范担保公司的操作?
“黑名单”有没有
2004年8月,上海银监局下令,申城银行业联手建立担保公司“黑名单”制度。一旦某家银行发现担保公司有涉及违规经营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将及时报银行同业公会,由其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及时通报其它各家商业银行,避免交易风险的产生。
但是,“黑名单”的建立,尚需一个过程。银行间的竞争关系,也阻碍了这份“黑名单”的丰富。记者在采访中问及是否有这样一份“黑名单”,大多数的银行都表示,需要进一步了解。
不难看出,银行的经营业绩与市场规模和他们对担保公司的偏好程度,存在着一定的辨证关系。某大行的银行内部人员,就透露出银行对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不甚重视之意。担保公司的运作,要收取客户不同程度的费用,增加了客户的融资成本。而银行对于担保公司的资质、实力和诚信程度,都很难用一个标准去衡量。
那么担保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像担保公司的倒闭、财务危机的发生,银行会怎么办?像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主要追究的是贷款人的责任。尽可能地减少呆帐的发生,是银行最重视的问题。对于贷款人,此时面临的风险,就是银行直追贷款。贷款人的诚信纪录上,也将留下黑色的一笔。
“我们之所以不愿意与担保公司打交道,就是以往也有一些呆帐的发生,担保公司把责任推到银行身上就逃之夭夭。”担保公司可以逃之夭夭,贷款人就不太容易逃离“追款”了。
财大气粗的银行可以放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对于众多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银行获利的需求,再加上宏观调控这道命令,对担保公司,就不得不爱了。银行放弃担保公司,就意味着丧失了一大笔客户资源和收入来源。
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又是如何把握担保公司的尺寸的?
记者在对某股份制银行的采访中了解到,银行觉得,担保公司在个人贷款中起到了“第二重砝码”的作用,资信良好的担保公司确实有利于银行业务的促进和发展。
但是,目前与该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只有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一家。原因就在于这家担保公司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资信实力上,都能够为银行提供保障。
银行之所以采取这样谨慎的态度,原因就在于担保业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监管。担保公司是属于公司性质的企业,受到《公司法》的制约。但《公司法》中对“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条例规定,似乎又与担保公司的经营业务有所冲突。以往法院的一些判例,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担保公司难以准确定位,在银行看来,就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对于银行“考虑引进”的担保公司,银行也有内部的控制体系。这个体系,主要由下列因素组成。担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像股东背景、担保公司的发展背景、资金运用情况。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主要有管理人员的素质、内部控制情况、对客户的评估体系。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亦有要求,控制的底线在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担保倍数在10倍以下。此外,银行为了了解和业务跟踪的需要,只希望考虑本地建立和注册的公司,对于经营年限在3年以上,以利于银行对以往的经营情况做出判断。
贷款人为担保公司买单
担保公司的存在,对于求贷若渴的贷款人来说,有点雪中送炭的意义。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是生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这也是中小企业难以与大型企业获取公平竞争条件的主要因素。
而个人贷款者,一方面房屋买卖中涉及到的转按揭业务,需要担保方的存在;另一方面,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银行的个人贷款政策趋紧,对个人贷款者的资质要求审核严了,首付的门槛高了。这是他们为众多担保公司甜蜜的承诺所吸引的主要原因。
但是,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贷款人是要为担保公司买单的。所支付的代价就是与贷款成比例的手续费。贷款越高,手续费相应上升。
因此,贷款人更应当考虑,是否有途径减少这笔手续费的支出,减少自己的融资成本。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而言,银行出台不少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方案。在银行的评级系统中,中小企业往往由于经营规模和操作能力的限制,获得的级别比较低,融资困难很大。寻求担保公司的帮助,并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唯一途径。工行、民生银行、深发展相继推出了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评估机制,给了中小企业一个融资“绿色通道”,使得贷款难的中小企业有机会获得银行融资。在融资方案上,有的银行也取消了对担保方的要求,而是使用“抵押”来替代,厂房抵押是最主要的抵押方式。
因此,中小企业在贷款的时候,可以寻求到减少融资成本的途径。没有担保公司,也能贷到款。
警惕担保背后的风险
个人贷款者借助于担保公司,有的是因为手续流程的需要,像在二手房的买卖中,银行授予贷款和房屋产权的转让之间有一个“空白期”,个人借助于担保公司提供的一笔“预支贷款”,加快了房屋转让的流程,减少了买卖双方的顾虑。
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地位举足轻重
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我国来看,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对GDP的贡献率高达60%左右,上缴税收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3%,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可以说,小企业已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主体,是提供劳动就业的主力军,更是经济建设中最活跃群体和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家通过财税、信贷等手段加大了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仅中央财政2009年就安排专项资金109亿元,支持了2万多项中小企业创新。截至2009年三季度末,小企业银行贷款比2009年年初增长27%,占企业贷款增加额的22%,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长1.87个百分点。在各项政策支持下,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总体上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小企业融资难有其深刻的根源
小企业融资难有其自身先天性不足的原因,也有银行为规避风险而审慎放贷的原因,而小企业融资的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
从小企业自身看,有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远高于大中型企业。小企业资产规模小,许多小企业处于创业阶段,经营经验不足,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差。此外,大多数小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含量低,产品缺乏竞争力。小企业生命周期很短,我国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年左右,市场淘汰率高。
第二,小企业融资普遍面临担保难的问题。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小,符合担保要求的抵质押品少。优质大中型企业由于财务管理比较完善,不愿意为风险较高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小企业之间的担保往往是关联担保或互保,此类担保的风险很大,银行一般不愿接受。
第三,小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多数小企业管理粗放,缺乏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许多小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人治”现象明显。
第四,小企业信息不透明。小企业信息高度内部化,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有的小企业有三套报表,即银行一套,税务一套,自己留一套,且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绝大部分报表未经过外部审计。
第五,部分小企业信用观念差。一些小企业主素质不高,贷款后不愿意归还,甚至有的小企业通过虚假出资、转移资产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道德风险严重。
从银行方面看,也有五个难点:
第一,银行的经营特点要求其稳健经营。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存款,银行危机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性,因此银行必须坚持稳健经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发展。实践中,许多小企业达不到银行的授信准入标准,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时,贷款担保难也限制了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投放。
第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成本较高。小企业的单户贷款金额小,频率高,期限短,单户贷款收益低,如果不批量开展业务将难以获得收益,而大规模开展业务又受区域小企业发展环境、金融机构人员编制等因素的制约。同时,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严重,更加大了银行贷款的“三查”成本。因此,相比于小企业客户,银行更愿意做大客户。
第三,银行的贷款问责机制不配套。为控制不良贷款,多数银行对贷款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贷款责任终身制。虽然都说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但缺乏免责的具体标准,由于小企业授信的道德风险较大,一旦贷款出了问题,客户经理往往很难说清楚。银行对贷款的严格问责导致客户经理缺乏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而更愿意选择风险较低的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贷款即使出了风险,客户经理也容易在道德风险方面讲清楚,进而减轻处罚。
第四,传统信贷风险管理办法不适用于小企业。目前,大部分银行没有开发专门的小企业风险评级系统,小企业与大企业用一个标准进行评级,导致其评级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识别和计量小企业授信风险。另外,国内银行在多年服务大中型企业的实践中形成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审贷标准,与小企业资金需求的“快、灵、散”特征不相适应,从而造成银行对小企业的“慎贷”现象。
第五,贷款审批效率难以满足。小企业对贷款的需求往往具有“需求急、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多数银行由于近几年信贷审批权的逐步上收,有权审批行距离市场比较远,可能会延误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从社会方面看,更有三个不健全:
第一,金融市场不健全。主板市场融资门槛高,小企业达不到要求,利用创业板融资的小企业也是凤毛麟角。同时,我国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落后,风险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此外,民间借贷市场不发达,而利用高利贷的融资成本非常高。因此,小企业难以获得除银行贷款外的其他外部融资。
第二,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不健全。目前,政府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社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较弱,且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制订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导致大部分小企业难以获得其担保支持。
第三,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和社会环境仍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银行无法掌握小企业的税务、海关等数据,缺乏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渠道。小企业贷款风险的补偿机制、小企业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小企业贷款的核销政策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区域的金融信用环境较差,地方政府对企业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政策性融资机构缺位,由财政直接出资或联合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小企业融资业务是欧美国家的成熟做法,而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
多管齐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和商业银行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健全小企业融资的社会环境
要加快完善政策法规和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小企业社会化培育和服务体系,帮助小企业不断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
第一,建立多元化的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股权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等。二是尽快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引入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小企业微贷技术,扶持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三是大力发展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加快建立政策性担保公司、行业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等。四是引导风险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鼓励探索小企业互助金、政府种子基金等新的融资方式。
第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促进小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化。加强对信用管理的立法保护,推进对企业信用管理的综合性立法,规范企业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披露行为,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当前重点是要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加快工商、税务、海关、环保等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共享,把小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与企业信用记录联系起来,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第三,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发展。在财政配套制度上,应明确小企业的财政补贴方法、程序和标准。在税收制度上,建议对主要服务于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应该在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进行减免,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核销制度进行突破,不良贷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允许在税前列支。
第四,通过监管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投入。建议央行对小企业的信贷规模要予以单列,监管部门在监管评价上把小企业金融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小企业产品创新、内部评级、风险容忍度、风险资产转换系数等方面,能够给予商业银行更多的政策倾斜。对小企业迫切需要但消耗风险资产较多、综合收益较低的保函、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产品,建议监管部门出台差异化的政策。
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的体制机制创新
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体制和机制,主动调整客户结构,做好服务于小企业的大文章。
第一,实行差异化的市场战略和客户定位。银行的规模不同、区域不同、网点数量不同,其客户结构也应该不同。随着直接融资工具的发展,大中型企业“脱媒化”日益加速,利率市场化也渐行渐近,商业银行应该进行差异化的市场定位。一直以来,中信银行都坚持“双优双主”的定位,没有简单地按客户的大、中、小来定位,而是提出“双优双主”的客户策略。这种定位是中信银行综合国情和银行自身条件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中信银行一直认同规模不是衡量客户优劣的标准,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优质”。因为大企业有不良客户,小企业也有优质客户。同时,在各个区域内大中小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在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客户可能多数是大型企业,而在江苏、浙江等地,可能是中小企业占多数。在实践中,中信银行近年来加大对“双优双主”小企业客户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重点支持行业前景良好、发展空间较大、现金回流稳定、盈利持续增长,且风险可控、信誉状况良好的优质小企业发展。
第二,健全小企业金融业务经营管理体制机制。银行要按照银监会提出的“三个独立”(独立的信贷计划、独立的财务资源配置、独立的信贷评审系统)、“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要求,积极探索小企业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中信银行已经在总行层面成立了小企业金融中心,在长三角等地区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建立了高效、快捷的小企业授信流程,简化了授信审批手续,贷后管理的重点更为突出。从专营机构的部署上看,中信银行并不求速度,而是求质量,坚持专业化的要求,按照“审贷分离,双线管理”的原则,建立审贷分离、岗位制衡、兼顾风控和效率的业务条线,通过专业化的营销队伍、多元化的产品体系、系统化的后台支持为小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第三,加大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传统的企业授信偏重于抵质押和有效担保,小企业的产品创新则要打破这种思维模式,按照小企业所在的“资金线”、“产业链”、“生意圈”为其设计产品,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收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新产品。同时,积极搭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商会、园区管委会等合作平台,为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近年来,中信银行根据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进一步丰富了小企业金融业务产品体系,加快了产品创新的步伐。比如,根据不同客户、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需求特点,形成系统化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案,编写案例式的营销手册,推出涵盖“抵押贷、联保贷、租权贷、循环贷、物流贷”和“商户通、市场通、园区通、商会通、贸易通”等在内的特色品牌和方案,并贴近市场进一步完善了小企业联保贷款、商用房经营权质押贷款、工业厂房法人按揭等创新型产品。
第四,探索适合于小企业的风险计量工具和风险控制手段。改变过于依赖企业报表进行评级的做法,重视小企业的非财务因素,积极尝试小企业信用评级打分卡,对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制度进行探索和改进,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授信评分模型,使小企业的风险得到充分的考量和暴露。在现有风险管理体制框架下,中信银行正着手对小企业授信流程进行优化,推行小企业专营机构专用授信流程,其重点是对小企业界定标准、信用风险评价、授信担保、额度管理等进行修订,提高小企业授信流程的效率。
第五,制订和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引,“有所为有所不为”,发展小企业“绿色信贷”,积极支持小企业产业转型。要把符合产业导向作为授信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和禁止类的小企业,哪怕贷款收益再高、综合贡献再多,也实行“一票否决”。这两年,中信银行在加大支持小企业力度的同时,每年都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客户结构,优先支持符合“低碳经济”、“绿色信贷”的小企业,主动退出“两高一低”和“两高一资”的小企业。今后,中信银行会继续把节能减排融资为代表的绿色信贷作为小企业金融的长期发展战略之一,着力发展“绿色信贷”品牌。
第六,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打造小企业专家型服务团队。要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小企业的客户经理、信审经理和专职审批官要实施资格准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小企业专职营销人员的业绩奖励标准应予以放大,强化营销激励,保护小企业金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在加强制度约束方面,中信银行正在研究小企业问题授信的尽职和失职认定制度,必要时可以对小企业从业人员计提风险金,以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为更好地为小企业提供专家型的服务,中信银行还加强了对小企业营销人员的岗位培训、产品培训和营销技能培训,提高小企业营销人员的风险甄别能力、产品组合运用能力。
小企业自身也要转换经营体制机制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融资
一、前言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合理导向下,各商业银行加大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结合当前实际资本市场环境,推出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产品,为我国中小企业开辟更多的融资渠道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意义在于为我国中小企业更好的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加速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设计优化问题是现在较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融资效率的角度来探讨应如何集合融资企业,并研究应如何设计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产品属性以使其更适合在我国债券市场上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工具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增进高度依赖地方政府信用,形成隐性或有负债
已发行的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在担保体系的根源上依赖政府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大都为政府出资设立或由政府控股的大型国企创办的担保公司或大型国企,这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一方面也阻碍了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向常态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二)挑选联合发行人时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
在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萌芽、推广之初期,为了降低整体风险,政府牵头部门在挑选参与联合发行集合债务工具的中小企业时,往往在基本条件之外,还额外增加了对申请参与联合发行企业所处的行业、成长潜力以及行业地位等指标的考核,这使得实质上只有中小企业中的中型企业才有机会通过集合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这样也就事实上人为提高了参与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门槛,使得只有当地领先的中小型企业才能参与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联合发行,而有些参与联合发行的企业甚至是已经拥有直接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由于入选门槛过高而被排除在外。
(三)发行周期漫长,缺乏时间优势
与传统的企业发行债券或票据相比,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所要经历的程序基本一致,甚至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相关资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所需面对的主体更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过注册即可,审批周期短。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则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需要较长的审批流程,涉及环节较多。尽管国家发改委已经将企业债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从申请到批复,仍需要耗时三个月乃至半年的时间不等。
(四)发行利率市场化不足,未能充分体现风险补偿机制
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水平,反映了其作为一种金融商品的市场价格,而正如一般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价格是否适中,甚至支付利息的方式是否适当,都会影响到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随着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体量规模之增加,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急剧上升;计划执行中的组织、协调、委托-成本也会随之迅速上升。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引导集合债务融资工具逐步走向分散决策,应逐步由融资者和投资者自行确定发行利率,让价格体系发挥社会协调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限制了募集资金的用途,且存在一些缺陷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均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筹集得到的资金之用途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而《公司法》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得到的资金,只能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之用途,不得用于债项发行人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受到的限制是发展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时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六)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有待提升
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离不开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该是一种为了减少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合理的为债务工具定价。评级机构的作用建立在规范信用评级的行为、完善合理的评级体系、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和追求公正的评级结果基础之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逐渐形成评级机构的准入资格由评级机构的能力来决定的机制,这样评级结果才能具有广泛的公信力,才能与债务工具的发行利率挂钩,让不同的评级结果对应不同档次的利率水平。
三、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现状与改进建议
(一)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尚待建立健全,社会的信用基础不强,社会整体信用体制缺失,信用评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导致社会对信用评级的接受度不高,中小企业难以凭借自身信用来发行债券。根据对我国已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情况来看,各期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均进行了信用增级,在信用增级中广泛使用了第三方担保的方式,部分债项还融合使用了信用(偿债)准备金以及分层结构,组合增信被日益广泛的使用。
所以建议参考中债信用增进公司的模式,设立更多的高信用等级的专业第三方担保公司,更好的保障投资者利益、降低联合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我国应该支持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在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新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二)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
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与其他债券一样,发行后将面临各种风险。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债券信用级别标准,但该体系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而设计的,并非为中小企业而量身定制,且由于现阶段国内还没有全国性的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亦缺乏较为成熟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故而暂时无法直接移植发达国家依托于相对较完善的财务和信用环境所建立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维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首先应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素养,保证其信用等级评定的质量,保证评级机构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其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其次,对评级机构与参与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之间可能造成不当影响的往来应进行限制,例如应避免使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与其业务发展直接关联。
四、政府在集合债务融资中的作用
(一)普及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知识,发挥引导、协调作用
地方政府首先应当要加大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工作力度,向社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普及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有关知识。在现阶段的我国,若缺乏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仅依赖金融中介机构的推进,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推行势必会举步维艰。在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组织工作都存在浓厚的区域性色彩,比之于常规的单个企业发行债券,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筹划发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沟通协调的工作量和难度更大。
(二)运用财税支持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在政府主导的阶段,应该发挥好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通过针对性的财税政策来提高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整体信用等级。税收方面,在发行有效期内,应允许集合债务融资工具联合发行企业提高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以及标准,允许发行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对通过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的资金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级的公司享受税收抵免优惠,当增信机构因为承担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连带担保责任而导致损失时,可考虑允许增信机构以此类亏损冲抵其他业务所获收入的应纳所得税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增信机构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用增级业务的参与热情。
在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规的设计中,政府部门要想方设法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处于同等地位,以期达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抵押担保基金
我国部分省市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目前各省市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已经发挥了不小的促进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作用,但各地由于市场环境有别,做法不一,成效各异。可以考虑参整合各地现有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之资源,设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专项抵押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各级地方政府出资,设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运营机制,从而提高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效率和力度。
五、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应考虑增加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比重
目前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绝大多数都是1至3年期,这无法满足部分中小企业的长期资金需求,尤其是技术引进与升级改造、扩建新建生产线等中长期项目。应当适当增加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比重,尤其是应当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长期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从而促进科技含量较高的中长期项目的上马,用融资政策来发挥行业引导的作用。
(二)可考虑发行外币或境外人民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对于进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可以组织发行外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2009年5月1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了3年期10亿美元境内美元中期票据,开创了国内非金融企业发行境内美元信用债券的先河。可以参考这种模式,发行外币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为国内中小企业开拓新的外汇融资渠道,降低所承受的汇率风险,也有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高效应用。此外,可以考虑在境外(如香港)发行人民币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三)应增强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流动性
债项的流动性是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具重要意义的指标。某债券流动性的高低,即代表了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价格卖出或买入该债券的难易程度。
应当大力简化流程,加快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流通的过程。允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在经过必要的资质审查后,在经合法的交易场所自由交易,可以有效增强债项之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引导基金公司设立以集合债务融资工具为投资标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应当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合理定价
金融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将影响到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价将直接反映产品的自身价值,决定发行人的发行成本,并影响债项在市场上的表现。
当前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确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并不透明。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联合发行人与投资者更为熟练的应用簿记建档这种定价发行方式。另外,需要推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的进一步市场化。簿记建档这一发行方式应该随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不断发行,逐渐走向更为市场化的阶段,由市场真实的供需状况确定发行利率。
(五)尝试推行中小企业非公开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
与公开发行的产品相比,定向融资工具应具有流动性溢价。由于投资者范围受限且流动性较低,定向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应该高于公开发行的相近债券,从而对投资者损失的流动性进行补偿。在定向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后,在充分、合规的竞争基础上,有望基于历史数据与经验形成较为有效的定价体系。应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非公开定向发行,争取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努力推进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结合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健康发展,更好的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改进集合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选取机制
在选取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时,应坚持市场取向,同时辅以足够的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优缺点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引导中小企业主动申请成为候选池成员。
六、结语
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特征、优势及发行流程进行探讨,对我国已发行的集合债务融资工具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述。集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选取、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增进、集合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地方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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