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5 17:41: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票质押融资利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蓝筹质押率
“做到七折都有可能”
2013年11月9日,新纶科技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将其2000万股部分持股(占公司总股本5.36%)质押给招商证券用于融资。这一天,广宇集团也公告称,控股股东杭州平海投资将其持有的4359万股股份质押给宏源证券用于融资。还是在这一天,内蒙君正公告称,第二大股东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将3000万股股权质押给建行乌海分行用于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等关键词汇纷纷出现在上述上市公司的公告中。一位谙熟该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劵代表告诉《董事会》记者,这种融资方式质押率高,融资利率相对比较低,弹性也比较大。
据了解,虽然信托、券商与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都能提供交易式融资的类似操作,但它们各自提供的折算比率与融资利率均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信托所能提供的质押率在40%-50%范围内,不做创业板的项目;券商则横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主板质押率最高能达到50%,其它通常不超过40%。
独立财富管理机构、首善财富管理集团(以下简称首善财富)的相关负责人透露,“只要你的股票有安全垫,我们就可以操作。如果是主板蓝筹公司,做到七折都有可能,一般在六到六五折之间。中小板是五到六折,创业板在四到五折。相比券商,就质押率来说,我们更具备一些优势。”
融资利率,一般与同业拆借利率和央行利率相关,不同的项目会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
业内人士透露,券商操作的股权质押融资,一年期大概是8.6%,一年以上的约9%,碰到个别资质比较好的客户,可能会在8%-8.5%之间。相对来说,信托比较市场化。从这两年来看,信托产品的收益都在8%左右。在去年年末或者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给客户的回报可以达到12%,它自己融出去的利率有可能在15%-16%。至于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平均水平则保持在8.5%-9%左右。
存在不确定性
不排除跌破平仓线
虽然交易式融资可以使“死股权”变成“活现金”,以解燃眉之急,但其在运作过程中包含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这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股权被质押,若到期时,股东没有能力回购,则面临着股权摊薄的风险,而且股权价值很难评估,无法预期它的保值性如何。苏宁云商就是个例子。
近期苏宁云商在宣布拟开展银行业务的影响下,股价有所上涨,11月18日收报于10.85元。这让人难以想象,公司股价曾经低至4.56元。这让人不得不联想到当初公司控股股东张近东所面临尴尬境地。为了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012年6月上旬,张近东将其持有的6.3亿股进行了质押。但是股价的继续下行给其带来了明显的压力,张近东只能按照前期与信托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选择继续追加质押44200万股。在当时,有私募专业人士预测,如果股价还无上行预期,那张近东为了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不得不继续追加,而彼时张近东可供质押的股份已然不多。
首善财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做交易式融资之前,先要对上市公司考察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首先会做一个尽职调查,否则今后业绩一旦很差,比如变成ST股了,那股价就会跌得很厉害;第二个层面,需要评估目前股价的情况,如果估值泡沫严重,涨得非常多了,那么质押率就不会太高。”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负债成份
引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9日日正式《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通过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银行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对于出现暂时性经营资金短缺的上市公司股东而言,除抛售股票之外,还可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来解决资金困境。鉴于可交换债券含有认股期权,因此其发行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公司债券,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对于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而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期间内保留了股东对上市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即使在换股权行使期间,股东也并不必然减少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份额。而且,可交换公司债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在吸引新资金加入市场的同时,其事先锁定未来换股价格的特点有利于引进对换股价格较为认同的价值投资者。
基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特点,本文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别以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作为会计主体,探讨这一新的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1 债券发行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1.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确认与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代表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应付债券”,而权益成份代表发债主体赋予投资者的转换权的价值,确认为“资本公积”。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要素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相同,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可交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类似,代表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时,发债主体承担的到期还本付息的现时义务,也应确认为“应付债券”。其计量金额为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按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也称之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包含的权益成份指的是,在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通过行使转股权能够获得收益的权益,由于投资者拥有这种获得收益的权益,所以愿意以高于负债成份的价格来购买债券,投资者多支付的购买价格应确认为发债主体的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计量金额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减去负债成份公允价值的差额。具体见例题。
1.2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虽然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一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二是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在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约定行使转换权时,债券发行者应向行权人交付其发债时质押的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质量要求,业务的实质其实是债券发行者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由于投资者作为债权人只有在通过转股会实现一定的收益时才会行使转换权,所以这种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交易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畴,行权导致的金融资产转移,按视同销售来处理,确认投资收益。具体会计处理要视金融资产类别而定。
如果作为可交换公司债券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则其所质押的股票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如果作为发债主体的上市公司股东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鉴于我国引入可交换公司债券这一金融工具的背景,发债主体对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不是短期持有随时变现,这种情况下所质押的股票应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以下举例说明。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5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9%。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1.2.1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0.6499+200 000 000×6%×3.8897=176 656 400(元)
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 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1.2.2 确认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5 899 076
贷:应付利息 12 000 000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
借:应付利息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1.2.3 投资者行使转换权时:
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
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200 000 000/10=20 000 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 23 343 600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60 000 000(24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损益调整
20 000 000(300 000 000/30 000 000×20 000 000)
投资收益 23 899 076
需要说明的是,若发债主体对上市公司的投资能够实施控制,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时,若投资者行权规模较大,导致行权后因股权转让使发债主体不能实施控制转为权益法核算时,发债主体还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进行核算。
若上例中,甲公司对上市公司乙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投资者行权时,甲公司的处理还需要考虑,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
2 债券投资者的相关会计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而且投资者持有该债券的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根据发债主体规定的转股条件,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条件。
如果转换期内,发债主体质押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导致行权不利时,发债主体可能会赋予投资者回售的权力。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时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者行权购股时是将债券投资转为股票投资的交易。根据转股后对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目的的不同,可以将其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
参考文献: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了金融市场的核心部分,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可分割。货币市场的发展能保证资本市场有充裕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资本市场退出的资金也需要货币市场的承载,只有这两个金融市场的相互衔接、相互沟通、均衡发展,才能保证金融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金融市场的同质性客观上也要求两个市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融合与渗透,人为地分割两个市场,造成了彼此之间的资金流动困难,致使两个市场形成的利率及收益率水平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准确、迅速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也无法形成基准的利率及有机相连的利率结构,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及资源配置机制低效率甚至失灵。
一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分割发展的问题及影响
自1997年6月商业银行从证券交易所退出以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中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几乎被完全割裂,两个市场相互牵制,隐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此我们通过分析这两个市场存在的问题来考察市场的分割给金融市场尤其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货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一直滞后于资本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同业拆借市场不发达,交易主体少、规模小、品种少,而且地区差异大,使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不能完全反映货币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水平,影响市场的资金流动。(2)票据市场规模小,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工具单一,表现为单一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滞后;参与主体少,商业票据种类及其二级市场的缺乏,很难满足各类投资者的需要,也难以将资金的供求信息准确传递。(3)债券市场的分割,由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和沪、深证交所的债券市场的市场主体不同,发行的债券种类不一,融资期限、结算方式、价格及抵押券种的不同,大大削弱了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及两个分割市场的利率关联度。(4)货币市场子市场发展不平衡,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而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与其他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向、流量与货币市场的利率、资本市场的证券价格是相互影响的,货币市场发展的滞后,使货币市场流入或流出资本市场的资金受到限制。同时,资本市场合理的价格机制取决于利率机制的市场化和合理化,而基准利率和合理利率机制有赖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由于货币市场利率不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真实状况,造成资本市场定价标准发生偏差,使证券价格、保证金利率、融资券利率等系列价格失准,增加了资产价格的波动性,从而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制约了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此外,在我国货币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资本市场不仅要承担长期性的资源配置作用,而且要承担流动性管理的责任,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
(二)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货币市场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1)规模小。2002年全国股票交易统计表的数据表明,2002年末中国股市的市价总值占GDP的比率为37.6%,(其中沪市市价总值25363.72亿元,深市为12965.41亿元,GDP为10.2亿元)与国外相比明显偏低,如果剔除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流通市值为12484.55亿元,占GDP的比率更低,为12.24%,说明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规模小。(2)子市场的发展不均衡。中国资本市场存在“强股市、弱债市、强国债、弱企业债”的结构失衡特征,尤其企业债券在整个债券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3)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机构投资者、大量国有股和法人股未参与流通等。此外,资本市场上还存在着股市运作不规范、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市场投机性强及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等问题,最终造成资本市场效率的低下。1992年-2001年,我国工商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增加额为8.6万亿元,但从股票市场只筹集资金7755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的8.9%。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的统计数据,2002年国内非金融企业部门贷款、国债、企业债和股票这4种方式融入的资金总计为24233亿元(本外币合计),净融资分别为19228亿元、3718亿元、325亿元、962亿元,比重为79.4∶15.3∶1.3∶4,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直接融资比例过低。由于资本金比率过低,这些企业需要的是长期性、资本性资金,并非银行的贷款对象,应该到资本市场筹资,但现行资本市场融资格局又限制了这种需求。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就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让更多的银行资金进入。但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给银行资金的进入带来风险,尤其是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在加大股市“泡沫”和市场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伴生着相关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有关人员的腐败违纪、道德败坏,增加了金融业的道德风险和信用紊乱。
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衔接的途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通过资金的流动相互衔接,切断了它们之间的通道,割裂两个市场的联系,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不能同步发展,尤其在加入WTO之后,将难以面对国际竞争,应探寻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的途径
(一)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向资本市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除贷款业务外,几乎难以找到更加有效的资金运用方式,引导货币市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在稳定股价、帮助证券公司克服营业资金不足的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新的资金运用途径,改变其盈利模式与金融资产结构单一的局面。
1.通过银行间市场。1999年8月和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被允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银行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进入股市合法化。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是银行间市场最主要的资金需求者,而国有商业银行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报告的数据表明,国有商业银行为唯一的资金净融出部门,净融出资金49077亿元,而证券及基金公司净融入资金6692亿元,占净融入资金的13.6%。通过交易主体的相互交叉,两个市场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渗透。
2.银行信贷资金。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不允许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流入股市,但由于股市的高回报,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最基本、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3.储蓄存款的分流。包括存款人直接购买股票的直接分流和存款人通过中介购买股票即通过私募基金方式购买股票的间接分流两种方式,后者属非正规渠道。我国目前有8.7万亿的储蓄资金,应支持机构和个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引导储蓄资金入市,以改善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
4.通过股票质押贷款从银行借入资金。2000年《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作为法人企业的证券公司使用股票这一权利质押物进行贷款的有关具体规定。
5.投资债券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从1994年开始持有国债,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相当一部分国债,商业银行是重要的国债投资主体,同时还作为市场的参与者从事国债交易和回购业务。2001年以后,由于管理层查处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及股市的低迷,大部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将资金转投债券市场。
(二)引导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也是商业银行的筹资场所,商业银行可通过上市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不仅能够吸引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对资本市场本身的发展也十分有益。目前我国有4家上市银行,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它们通过首发(InitialPublicOffering,IPO)和配股,筹集了200多亿元的资金,充实了银行资本金。但与外国商业银行比较,我国商业银行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是很少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要或正在采取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中国银行已成功地整合了在港分支机构及其业务,实现了上市;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也先后表示要争取在三五年内完成股改上市。此外,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卡业务、网络银行业务等的分拆独立成为发展趋势,资本市场为这些业务的分拆独立化及公司化运作提供了可实现的外部条件。
三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均衡发展的措施在分割的市场中,居民因为股市风险太大而不得不忍受银行储蓄存款的低利率,银行也由于国债收益率的不断下降而遭受损失,保险资金除了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缺乏其它更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及未来的偿付能力
为此,应该研究和探讨如何借助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引导金融机构的巨额存差进入资本市场,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完善货币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
1.扩大市场交易主体。允许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加快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入市交易的进程。对于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的形式间接入市;对于个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建立柜台交易制度提高个人持有债券的流动性。为了适应场外市场的特点,要积极推动做市商制度的建立,以稳定市场价格、维持市场流动性、满足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需要。
2.积极推进股票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种易于控制风险的银行资金入市方法,但在已推出的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中,由于限制太多、程序复杂,吸引银行资金的作用还不大。应简化程序与放宽限制,拓宽质押品的范围和质押人的资格,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来控制信用风险,积极准备在适当的时候推出除券商外的企业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民法》等法律的实施,使得股票质押贷款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科技的发展,现有的划卡、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形式,完全可以达到自动封户、解冻等质押贷款的必备步骤,开展的条件已具备。
3.发展开放式基金和信托业务,分流居民储蓄存款入市。投资基金将居民的小额储蓄汇集起来,通过证券和其他资产的有效组合,以较小的投资风险获取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相对较高的资金安全性和灵活的可赎回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对低风险、收益平稳的投资品种,能有效衔接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将货币资金转化为证券投资资金,对储蓄存款的分流效应更加明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突破1000亿元,已经成为分流和吸收储蓄资金转化为股市投资资金的重要载体。信托公司是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由于信托可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投资股票的资金信托计划,有望获得投资者尤其是富裕阶层的青睐,随着证券市场的转暖,货币政策的进一步松动,信托公司会将更多的居民储蓄逐渐引入证券市场。
4.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绝大多数由证券公司经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辖,是以国库券、政府公债、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等流动性强的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目标的基金品种。我国目前融资格局仍以银行为主,为避免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商业银行,可考虑发展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短期融资的便利,如券商可以选择货币市场基金作为国债回购的对手方,一些大公司可直接通过发行商业票据方式或直接向货币市场基金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取得资金,解决券商和上市企业短期资金的暂时不足,为资本市场提供有效融资支持。5.借鉴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经验,开发新的金融市场工具,增加市场交易品种。借鉴国外货币市场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多种货币市场工具。如允许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较高的企业发行短期商业票据,增加银行承兑票据的发行量,发行部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短期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住房贷款的证券化等。同时,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动向,开发新型金融工具,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整合能力。如货币市场工具的盈利能力较低,投资者不愿承担中长期金融工具的较高风险,便产生了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存款证、远期利率协议、利率调期等新型金融工具,尽管期限较长,但采用短期利率计算,回避了资本市场的利率风险。超级秘书网
6.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债券市场具有跨越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个市场的独特功能,由于缺乏一个成熟的债券市场,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和股票市场。2002年4月,央行公告,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实行准入备案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放开,将加速债券市场的融合,但是银行不能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银债市场的单向开放对衔接货币与资本市场意义还不是很大。应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将其并入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市场,改革当前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放宽准入条件,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都可准予入市参与债券的所有交易,成为市场的主体。同时,大力发展地方市政债券、开发公用事业债券、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开发高资信等级债券等,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步伐。
7.吸引海外资本。证监会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了资本市场中通过收购、兼并方式吸引外资的尝试;QFII制度的实行,则迈出了我国通过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等方式吸引外资的第一步。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市场的限制将逐步放宽,我国应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利用外资先进的管理经验、良好的资金运用能力,加大外资介入我国资本市场的力度,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宋清华.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资金互动性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2,(7):4-10.
[2]刘向东,黄陈.拓展资本市场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J].金融研究,2002,(9):100-109.
[3]中国人民银行写作论文货币政策分析小组[DB/OL]..
[4]徐洪水.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DB/OL]..
[关键词]融资制度制度创新短期融资渠道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证券公司权益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在证券公司的长期融资渠道中,外部权益性融资和外部债务性融资是证券公司最经常使用的融资方式。其中,外部权益性融资又包括私募增资扩股和公开上市。自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增资扩股已成为我国券商壮大资本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完全依靠增资扩股这一个手段,国内券商要发展成规模庞大、实力雄厚和拥有优质客户群的超大型投资银行为期甚远。而对于公开上市这一外部融资渠道来说,如果参照普通企业的上市标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又非常之少。仅从连续三年盈利这一标准来看,在市场进行调整的大环境下,能够盈利的证券公司本来就十分有限,更何况要保持三年连续盈利,这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如果不从证券行业的实际出发,考虑证券行业盈利波动性大的特定因素,并有针对性地适当降低证券公司的上市门槛,那么公开上市渠道在短期内对绝大部分证券公司来说不过是一大“画饼”而已。为解决这一难题,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公司上市标准,调整上市门槛,推动证券公司整体上市。笔者认为,可采用相对排序法确定证券公司的上市门槛,对全部证券公司近三年来的资产规模、业务价值量、盈利能力等单项指标按一定方式进行综合排名打分,得分在某一水平以上的证券公司即具有上市资格;也可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凡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一定幅度的证券公司即具备上市资格。这些方法,由于涉及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细化,在短期内很实现。因此,目前推动证券公司外部权益性融资的另一可行方法是对证券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即允许证券公司把某一业务单元分拆出去,对其经营业绩的计算,采用政策扶持性的会计计算方法,使其满足普通公司上市标准。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合理性”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路径的历史变迁前已叙及,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途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在“试验”的背景下,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25],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有自有资金之说,而它作为一个实体又必须开展业务。这样在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与直接向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
②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事情。相应会引致信贷资金的直接入市。
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途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途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
(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6]。但从1990年到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①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
②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5000亿,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规定的上限;任意延长拆借期限,拆借资金长期化等等,更为突出的是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长期投资。所以在这一时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相关,而且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度大为增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期间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为整顿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顿,但是由于当时的同业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顿始终没有涉及分散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是在政府控制之外发展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③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从下图可以看出,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可见市场的统一性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只要受到货币当局的严密控制,经济主体进行拆借的动力就受到了抑制。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
④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国信证券公司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功拆入2亿元资金,这是证券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第一笔交易。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
(3)国债回购市场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的途径,但影响较为弱小。
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与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
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来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参见表1)
根据表1,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商业银行之间封闭性的债券市场,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这条途径进入股票市场。
(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直接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我们估计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贷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50%。
由于我国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之初,为了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设计发行了性质不一的股权,造成目前中国股市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职工内部股、个人股(流通股)等性质不同的股权,大量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对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权)的经济主体而言,客观上产生了提供流动性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现了以STAQ系统为代表的法人股转让市场,但这并没有解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这一渠道进入企业,而相当一部分这类贷款又重新进入股票市场。下图简单描绘了我国1994年第四季度以来银行贷款余额与股票市值总额的季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的变动趋势。
图1
除了上述四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00年时,世界各国的股市都处在风雨飘摇和大调整时期,唯独中国股市“一支独秀”——2000年的中国股市“牛气”袭人,深沪股价指数屡创新高,上涨近50%,其中上海综合指数一举突破2000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48090.9亿元,流通股市值16087.5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1万户,分别比年初增长了14.6%、81.7%、95.8%、29.4%。[27]
关于2000年大牛市的动力来源有多种解释,主要说法有二种:经济复苏说和资金推动说。我们不否认经济复苏对股市的推动作用,但相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确计算2000年度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从理论和实际来看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们认为,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分别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6.0%,而在这数千亿元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违反现行规定的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28]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
(1)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规模估计2000年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市场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发行A股,清华同方、东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发A股,A股首次发行与增发共筹集资金979亿元。从投资者开户情况看,沪深交易所A股机构投资者由1999年的19.4万户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万户,增长了40.4%。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A股机构投资者分别为4.56万户与3.2万户,较上年分别增长了60%与30%。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不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借着银行贷款搞申购,进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票市场,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而2000年我国一级市场上的这种行为更是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市场囤积的申购资金越积越多,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量连创新高——2月到6月,连续4个交易日内冻结的资金量从2000亿元逐步攀升到3000亿元左右,以致整个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冻结资金量达到了876亿元,比1997年时高出528亿元。7月20日和21日的两天内,新大陆、麦科特、景谷林业三只股票的冻结资金就达到了4000亿元。到11月,民生银行冻结资金达4014.31亿元,创下单个新股冻结资金最高记录。而12月宝钢股份、昆明制药、洪都航空、巢东水泥4只新股发行,共冻结申购资金近5200亿元,创下同一申购时间冻结资金最高记录。
由于在实际申购新股的运作中,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要冻结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笔资金理论上一个月的申购次数在4次左右,一年则可重复申购50次左右,但考虑到受新股发行节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申购次数大约为40次左右。据此,从2000年我国新股发行的数量以及一些新股发行所冻结的资金量出发,我们估计全年进入并滞留于一级市场用于申购资金应该在4000—6000亿元之间,而其中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一级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所有申购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50%[29],估计规模在2000——3000亿元之间。
(2)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规模估计
应该说2000年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在众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动下,比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券商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等等,走势表现出了比较强劲的上升态势,市场“牛气”较为明显,深沪股市指数也相继创出新高。
2000年难得二级市场的长牛行情,带动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高涨,不仅促使证券公司、“三类”企业、保险公司等大机构增加了入市资金量,而且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数量也急剧增加,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在200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涉及具体资金数量估计时,由于股票的虚拟性,我们只能从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变动中寻找一些数据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达到4.8万亿的规模,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股权设计,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规模为1.6万亿左右,考虑到1999年末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市值仅8274亿元(即新增近8000亿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资金不会超过4000亿元,因此我们粗略估计为支撑这1.6万亿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亿的资金。而在这8000-10000亿资金中,我们认为大概不低于25%[30]的资金是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转而投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也就是是说2000年二级市场中的银行信贷资金量应该在2000—2500亿之间。
(3)国有股、法人股出资、转让与银行信贷资金[31]
在上述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约2/3的未流通股票,即国家股与法人股的出资与转让问题。客观地看,这部分股份的出资与转让,实践中还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过程中的操作问题[32],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往往间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来缴纳、支付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进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项。由于我国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虽然已经达到近3.2万亿,但这个数值是在对应流通股股价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套算后所得,故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值的概念来衡量这一渠道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统计月报,我国目前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境内)股份约为1958.8亿股,其中法人股(境内)638.2亿股,依据我国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及当前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现状,我们估计这些国有股涉及的资本存量总额应该在3000—5000亿之间,考虑到我国《公司法》有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这些股份出资、转让涉及的资金不低于2400—4000亿,以5%的比例衡量约涉及银行信贷资金120—200亿。同时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数量不断积累,这些年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的转让日渐盛行,涉及的资金量规模较大,因此这些业务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量从数量上看应该不会低于在国有股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贷资金,于是我们估计国有股这一非流通市场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在250—500亿之间。
上述三个市场相加,我们估计2000年股票市场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规模约在4500—6000亿之间。
(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分析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通常都是间接入市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通道无非是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如保险公司等。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
(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
前已叙及,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一条重要通道,虽几经整顿,但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从未完全隔绝过[33]。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包括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2263.3亿元,已成为货币市场最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累计成交额为2314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短期融资所占比重升至88.4%。据《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报道,证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最活跃。7-9月,证券公司净融入资金880.42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基金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7-9月净融入资金324.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间,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额占到了当期拆借市场交易单边总额的50%以上。从2000年中国股票成交金额与银行同业拆借的月度变化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参见图2)。
我们通过对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参见图3),全年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这一品种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显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业市场的“后起之秀”——在同业市场465家成员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个,虽然不到总数的10%。但这群“后起之秀”相当活跃,在2000年同业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国信证券名列第四、国通证券名列第九、中信证券名列第十。[34]我们据此估计,到2000年底,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从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以上。
(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
随着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纷纷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用该贷款购买股票的规模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不可能有或不应该有股票用于质押,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来获取资金的;其次,有关部门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且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三,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有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第四,严格有关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
证券质押贷款发展极为迅速。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有人据此推测沪深两市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在3000亿元。[35]应当说,这种推测是不准确的,质押登记的证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实际上在全部质押登记的证券中,流通证券质押登记只有298笔,质押证券5.07亿股,其中还包括国债。[36]而且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就等于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我们估计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沪深两市的银行信贷资金为500-600亿元左右。[37]
(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
一般来说,在直接融资发展较快的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增势会相应减缓。但200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贷款增长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371.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了13.4%,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3.8%的增长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储蓄存款7.9%的增长率高出5.5个百分点。1-12月累计增加贷款1.33万亿元,比上年多增25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比上年多增2630亿元。贷款数量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贷款增长迅速,其中有一部分进入了股市(参见下图)。
图4
1999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但强调“三类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而不能用贷款炒股。但由于“三类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实际上为“三类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成为可能。不仅“三类企业”购买股票,其他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证券法》等法规的明确限制和有关部门的严厉监管,企业直接用贷款炒股的现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却不是个别现象,至少在“三类企业”中尤为突出[38]。
企业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但方式也极为复杂:①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从实践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协议贷款。有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仓,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由证券公司作担保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拿银行承兑汇票去贴现,贴现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炒股;④“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在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增发新股或配股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有关部门既没有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过桥”贷款,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企业通过“过桥”贷款获得的资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运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对一些企业发放的额度贷款的资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为银行一般不严格限制额度贷款的用途,而且额度贷款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贷款进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贷款不得炒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生产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用银行贷款炒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估计,在目前100000亿银行信贷资金中,通过企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
(4)个人贷款及其他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条途径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很多,还包括个人贷款及其他一些途径,主要有:
①个人贷款炒股。过去,我国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大,个人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消费信贷,个人贷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上年多增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额2500亿元的6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加1952亿元,同比多增1047亿元。[39]相对企业贷款来讲,个人贷款的用途更难监督,虽然国家并没有允许银行对个人发放贷款让其炒股,但个人利用银行贷款炒股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包括个人股票质贷款在内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这种贷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有一部分进入国内A、B股市场。过去由于B股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资金进入B股市场的现象非常罕见,但境内外银行外汇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通道始终是存在的。外汇资金通过结汇或其他方式换成人民币,用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炒作或投资,在将股票抛出后,再将人民币全部或部分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外汇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这一部分外汇信贷资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外中资银行或境内中资银行外汇贷款等资金运用。现在随着B股市场的火爆,进入B股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必定会相应增加。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再通过各种途径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变成外汇,投入到B股市场。
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径实际上并非只有股票质押贷款一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在证交所债券市场上以证券回购方式获取的资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间接来自银行,属于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担保的贷款有一部分最终进入了股市。
此外,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估计,截止2000年通过个人贷款及上述其他途径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300—500亿元左右。
三、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迈进。具体来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一是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也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增加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二是实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三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加强竞争,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站在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
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是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仅有的两条合法通道,我们要将这一政策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去,我们相信,这项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应当说,现行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并没有严重的缺陷,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问题不是出在规定本身,而是出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
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分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许货币市场资金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监管,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予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因此与其说信贷资金入市成为监管重点,还不如说信贷资金入市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成为监管的重点。
2、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严格制止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贷款炒股的行为。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明流”不够,“暗渠”涌动,所以要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企业和个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不限定用途,企业和个人可以这种贷款购买股票。在将来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可以首先在“三类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在债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开办债券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包括对额度贷款的使用也要进行监督,禁止企业利用额度贷款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测。我国现在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情况统计只有交易品种的统计数据,而没有分交易主体的统计数据。在交易主体多样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体统计交易,如果这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或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在研究中无法找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数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增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科目。要想准确、全面监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数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及时、合理调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行为则更困难。但调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为此进行探索。1999年以来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时代,企业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个人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制止起来也非常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如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利率,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调控要有手段,调控也要把握好时机。有关部门调控时要设定一些参照系,如二级市场市盈率。当股市泡沫严重、市盈率偏高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严厉的政策,中央银行可适当收紧银根,调高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相反,当股市长期低迷甚至面临崩溃危险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宽松的政策,引导或者鼓励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通过改革股票发行方式和一级市场定价的逐渐市场化,使一、二级市场投资回报逐步缩小,可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从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应是凝固的,而应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应有长短之分。从短期来看,我国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加强监管,就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长期来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担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更多的经济自,不应过多地干预它们的经济活动,可以适当放松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绝不是放任不管。
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们不应违背这一大趋势,而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探索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迹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在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从事各自的业务。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正在朝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虽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我国现行法规也无明显抵触。二是子公司模式,即由商业银行成立全资或控股、参股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业务。三是直接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业务包括股票业务。后两种模式均为我国现行法规所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最主要通道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股票买卖业务,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在现在,《证券法》也宜作适当修改。如《证券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虽然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明显抵触,但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对该条款作适当修改,至少要对该条款作重新解释,以赋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合法性。《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依法拆借的资金”,这显然与现行做法不相符。
关键词:“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业;融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市场,是全国性的股权交易平台,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新三板”市场成立于2006年,成立初期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份转让的试点平台。2012年和2013年,为了实现加快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新三板”市场经过两次扩容,最终确立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平台。挂牌企业由2006年的10家增加至11033家(截至2017年4月5日)。“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几何式增长,是否能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下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途径
(一)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新三板”中小微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一方面,银行为抢占“新三板”市场,积极加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合作。截至2017年3月29日,已有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各地商业银行等33家银行与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建立合作关系,为挂牌企业提供71个专项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挂牌“新三板”,其企业管理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及时、充分,能大大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增强企业的银行融资能力。
(二)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是“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渠道。定向增发既可在挂牌的同时发行股票,又可在挂牌后再发行股票,其核准程序相较于主板和创业板具有环节简化、周期缩短、投融资对接效率提升等优势。如中科招商在挂牌的同时拟向不超过30名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5亿股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额不超过90亿元。九鼎集团则在其挂牌后,于2014年7月完成以3.92元/股的价格向15名投资者发行股票5.7亿股,募集资金22.5亿元。
(三)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借款人质押股权以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为“新三板”已挂牌或拟挂牌企业发放贷款,借款人提供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持有的“新三板”已挂牌或拟挂牌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增长,及社会对挂牌企业认可度的提升,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公司数量大幅度上升,股权质押率不断提高。
(四)优先股
优先股是异于普通股的其他股份种类,持股人可优先分配公司股利和剩余财产,但限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优先股按照股息率是否可调整、股息可否累计、可否参加其他分红分配、可否回售或赎回、可否转换和是否需担保、评级和限售等可设置不同的条件。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但能获得稳定的股息回报。因此,既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业成长初期,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通过较低成本获得公司发展资金的需求,又能满足投资者以低风险获得稳定分红的需求。
(五)公司债
公司债是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按照是否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债和私募债。公募债的发行条件较为严格,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中小企业集合债
中小企业集合债一般是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牵头人,将多个中小企业捆绑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统一冠名,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一种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由承销团负责承销,担保机构提供统一担保,信用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七)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融入资金。资产证券化较为适合具有可预期收入资产的企业。目前,“新三板”已有融信租赁、福能租赁和顺泰租赁等三家租赁公司试水资产证券化。其中融信租赁采取的方式是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等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规模达2.07亿元,募集资金1.695亿元。
二、“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授信要求高
商业银行的经营恪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大原则,其中安全性又为重中之重。为了保证贷款的回收,减少呆账坏账和不良资产率,银行都设立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中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必须先经过银行的信用评级。虽然有的银行采用定性指标打分的方法评级,有的银行采用定性和定量指标结合的方法评级,且各指标的权重也不同,但是都涵括企业的竞争力、经营状况、管理质量、信誉度、各项经济指标和还款能力等。由于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完善、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不高和财务弹性差,导致其信用评级较低。为了规避风险,商业银行会要求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抵押资产,并上调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而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少,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银行要求,严重制约了其融资能力。
(二)定向增发难度大
“新三板”定向增发市场自成立起,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2015年受市场大环境影响,“新三板”定向增发市场曾一度十分活跃,定向增发融资额大幅飙升。但2016年该市场重返低迷,超过八成以上企业无融资成交,融资额持续回落。定向增发难度大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一是“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极差,对投资者吸引力有限。目前,已挂牌企业只有不到15%是以做市方式转让的,其余的都需通过协议方式转让。协议转让效率低,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资金难以找到接盘方,无法实现顺利退出,大大影响后续增量资金入市。二是合格投资者数量稀少。根据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机构投资者需为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则需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且需要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如此高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将大多数投资人挡在“新三板”市场外。
(三)股权质押风险高
由于股权质押具有灵活、高效和不稀释股权等优势,越来越多融资能力有限的“新三板”挂牌中小微企业采取以质押大股东股权的方式融资。“新三板”股权质押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得风险急剧上升。风险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质押股权价值失真的风险。质押股权的价值取决于质押率和每股价格。质押率又主要受股权市场的流动性影响。由于目前“新三板”流动性明显不足,导致挂牌中小微企业的质押率普遍较低,一般都在20%—30%以下,大大低于上市企业动辄50%或以上的质押率。此外,流动性不足还使得中小微企业每股的价格无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价值,尤其是做市企业。做市价格受到很多市场外的因素影响波幅较大。二是股价下跌平仓的风险。近两年“新三板”做市指数一直呈下跌态势,不少做市企业的做市价格已大大低于挂牌价和定增价。在这种情况下,做市价格低于股权质押价格跌破平仓线时,如果挂牌企业的大股东不能及时补仓,那么将会导致挂牌企业股权甚至控股权的变更。
(四)债券融资困难重重
“新三板”挂牌中小微企业大部分的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和资信评级基本难以达到“大公募”公司债的强制性要求,达到“小公募”公司债的要求也为数不多,因此只能以发行私募债为主。虽然私募债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状况无硬性指标要求,而且发行审核也采取备案制而非审核制,发行手续相对简单,但也正因如此,私募债的违约风险也较高,从而使得私募债的利息较高。此外,由于中小微企业多处在创业期和成长期,经营风险较高,为了规避发行债券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兑付风险,投资人都要求债券发行有质押、担保等增信措施,这又将多数“轻资产”的中小微企业挡在大门外。
(五)融资中介费用高
“新三板”中小微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需要向主板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较高的服务费用,一般约占融资总额的2%—5%。受融资企业资信和融资总额的影响,部分企业融资中介费用率偏高,超过5%甚至10%的情况都有发生。这对于大多数原本利润率就不高,不少还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中小微企业来说,高额的中介费用确实是笔不小的开支。
三、破解“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要发挥“新三板”融资平台的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首先需解决市场流动性不佳的现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市场交易,打通资金从进入到退出的链条。目前500万元的投资门槛过高,把大量的投资者阻挡在“新三板”大门之外。随着市场交易制度的日渐成熟,可以逐步放松监管,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设立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门槛,一方面设立投资者专业能力、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的标准,一方面降低金融资产存量的标准,以此保障“新三板”市场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改善流动性。对于创新层企业和基础层企业可设立不同的投资者门槛,创新层企业由于盈利性、成长性和流动性优于基础层企业,其投资者门槛可低于基础层企业。
(二)建立转板机制
无论是主板的企业还是中小板创业板的企业,其估值都远远高于“新三板”企业,融资能力也显著强于“新三板”企业。如“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转板至主板、创业板上市,则能在更大更宽的融资平台上有效地解决融资需求。目前“新三板”中小微企业仅能通过IPO实现转板,漫长的排队过程与非“新三板”企业无异。因此,应尽快建立“新三板”转板机制。对符合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可采取简化IPO程序、缩短排队时间的方式实现转板。
(三)发展股权投资的机构和基金
“新三板”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关键在于有满足需求的资金。要实现将高比例的储蓄资金引入实体经济,既满足广大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又满足居民储蓄资金在安全前提下追求的收益,需要大力发展“新三板”股权投资的机构和基金。由于股权投资的机构和基金具备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有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居民的资金交由股权投资的机构和基金管理能在一定的风险下获取更高的收益。此外,还应鼓励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政府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投入股权投资的机构和基金,让更多类型不同、期限不同的资金进入“新三板”市场,中小微企业才能以更低的资金成本融到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出台大宗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简而言之就是达成协议的交易双方,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交易大金额或多数量的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定上下浮动一定比例,既可溢价又可折价。交易双方通过场外市场协商交易,不仅能快速简便地转让大额股票,增加股票的流动性,还能稳定市场价格,减少对二级市场的不利影响。“新三板”尽早出台大宗交易制度,能为上市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者提供较好的退出渠道,改善“新三板”的流动性。目前A股市场的大宗交易机制已较为成熟,“新三板”的大宗交易制度可在借鉴的基础上优化创新。一方面是确定大宗交易的门槛和涨跌幅度限制,另一方面是相关的配套政策,以防止市场的大幅波动。
(五)加快建立高风险债券市场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是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的两大基本金融工具。目前,“新三板”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市场已发展到一定程度,无论制度规定还是操作管理都较为成熟,但专门针对“新三板”中小微企业的债券融资市场迟迟未能建立。由于“新三板”上市的中小微企业大部分都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既有大量的资金需求,又有较高的风险,因此应建立适合“新三板”中小微企业的高风险债券市场,以市场化的债券利息真正实现高风险与高收益匹配。此外,还应大力创新债券品种,尤其是债转股,较为适合利息承担能力较低,但又有较高成长性的“新三板”中小微企业。
参考文献:
[1]朱小波.中国新三板转板问题研究———以安控股份为例[D].暨南大学,2014.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和监管部门把市盈率的高低作为衡量股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的确,市盈率是判断一国股市发展状况的简单、直观的指标,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市盈率的比较存在概念混淆。对不同指数的市盈率、不同市场的市盈率进行横向比较时,必须注意它的可比性。如果把美国或香港的成分指数市盈率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综合指数市盈率相比较,就犯了概念性的错误。目前必须澄清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理念:
第一,多种因素影响特定市场市盈率的高低。
市盈率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它本身受多种因素制约:一是经济体系中其他金融品种的收益直接影响市盈率的高低。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市盈率与其他金融投资品种的收益率倒数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我国一年期储蓄存款实际收益率为1.584%,倒数是63倍,而目前沪深综合指数市盈率在40倍左右。美国以往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在4%以上,倒数是25倍,道-琼斯股价工业平均指数市盈率是20倍左右。日本一年期存款利率不到1%,其倒数高达上百倍,所以日经指数市盈率高达50倍以上;二是市盈率与股本规模相关。市盈率与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均相关,总股本和流通股本越小,市盈率就会越高,反之,就会越低;三是市盈率与其股本结构挂钩。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全流通的,市盈率就会低一些,如果股份不是全流通的,那么流通股的市盈率就会高一些;四是市盈率与公司成长性相关;五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市盈率还应考虑发行价因素。因为在较长一段时间,我国一级市场股票的平均发行市盈率在四五十倍的水平,从成本角度推动二级市场市盈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科学地分析不同证券市场市盈率所受制约的影响因素,而不能教条主义地照搬。
第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维持较高的市盈率,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资本市场在各国经济的快速成长期,对于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经济发展提供低成本的直接融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必然伴随高市盈率现象,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20年国民经济仍将以高于7%的平均速度高速增长。从增长动力来看,迫切需要通过加大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比率,为经济增长提供大量的低成本资金。而在促进直接融资比例提高、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时期,我国也将遵循“持续的牛市——高市盈率——实质性快速扩容——增加低成本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和经济持续增长”的规律,这也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第三,中国股市目前已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首先从市盈率水平看,2002年11月1日上证180成分指数市盈率为31.82倍,上证综合指数市盈率为38.25倍;当日美国道-琼斯成分指数市盈率为21.4倍;英国伦敦金融时报指数为61.86倍。考虑到我国基准利率较低,经济增长率高,上市公司平均股本偏小,而且存在2/3的非流通股等因素,所以合理的市盈率应高于美国的同类指标。根据当前我国的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推算,合理的综合指数市盈率水平应该在50倍以上,所以目前中国股市已经处于合理区间。其次,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在国内企业中属于上乘,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
市场层次和品种丰富、投资主体和对象多元化是成熟资本市场的显著特征。与之相比,我国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缺陷十分突出,已成为制约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首先,缺乏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层次市场体系。在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除了主板市场外,二板、三板市场也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还开设了四板市场。而我国目前只有主板市场。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十分有限,目前只有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五个品种,其中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规模很小,至于金融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则还处于空白状态、结构性缺陷明显。而美国资本市场上包括衍生产品在内的投资品种有上千种之多。
第三,投资者结构还不完善,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的“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存在很大差距。
第四,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结构性缺陷,尤其体现为国有企业比重过高,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比例偏低。
解决资本市场结构单一的矛盾,首先应着手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出二板市场,不断完善壮大三板市场。其次,要在完善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再次,进一步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在大力发展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各类投资基金的同时,加快退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的发展步伐。以QFII的形式引导外国资金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组建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并逐步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兴力量。同时,应尽快改善上市公司结构,改变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观念,为民营、中小企业及外资企业上市消除政策障碍。
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对接和渗透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分业体制下两个市场的分割也已经引发了许多问题,诸如:人为限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交易以及资金的流向;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风险不断累积;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利率形成机制不合理,货币政策效应弱化等等。
目前需要审时度势,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创造条件:
扩大进入市场交易的对象。1999年以来,人民银行批准了一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目前还应探讨扩大参与者的范围。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应该改造成为覆盖全社会的债券市场,使之逐渐演变成为大型机构参加的公开市场。通过与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的连接,与广大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相联结,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
探索银行资金安全合理进入资本市场的途径。可以考虑的方式包括:继续允许并扩大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设立券商融资公司,向券商融资。先期融资可以采取担保贷款或完全抵押贷款的方式,适当的时机逐步开放信用交易;商业银行可以为券商开展一些创新业务,比如为企业重组并购提供贷款等。
拓宽股票质押贷款的对象。积极准备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登记制度、通过对质押率和质押利率的调节、增加或减少信用交易保证金等有效控制风险。
组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政府对这类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进行控制。
妥善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出路
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我国国有股、法人股比例高并且不能流通,必须通过国有股减持和流通加以解决,但这是一个逐步实现的长期过程,需要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思路:
减持方式多元化。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各种方案的不同特点,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共同协商决定采取哪一种具体方案,如配售方案、包括回购、缩股或扩股的股权调整方案、存量发行方案、基金方案、股债转换方案以及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新建国有股市场等在内的第二市场方案等。
定价机制必须统一。以净资产值为基准,再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发展前景等各种因素确定一个权数,用净资产值来乘以这个权数,进而确定减持价格。
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卖给老股东,来取代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国有股以净资产左右的价格转让给外资企业,仍然存在今后外资法人股的流通问题,而且失去了通过低价配售对老股东进行补偿的手段,反而为今后解决其流通问题设置了障碍。
市场在资金方面不存在障碍,非流通股的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非流通股总量在3600亿元股左右,按净资产左右的价格减持,只需要1万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只要通过股票质押贷款等方式,从银行8万亿元储蓄存款中分流出15%左右,就能满足需要。然后将部分减持获得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形式回流到股市,化解流通带来的市场压力。
只要政府采取的减持和流通方式得当,那么国有股和法人股完全可以在国有资产不流失、投资者不受损失、股价指数保持稳定而市盈率平稳回落的情况下进行减持和流通,从而在非流通股问题的解决上形成一个多赢格局。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由审批制向核准制改革标志着我国的发行制度已经迈出了市场化的一大步,但监管部门的行政控制仍然存在,其结果是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投资方的供求关系。而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发行制度的不合理以及行政干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一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
目前我国新股发行的认购刚刚采取市值配售法。但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新股发行速度过慢,新股发行积压等老问题,同时又产生了中签率过低导致市值配售的收益率过低、对法人机构投资者吸引力不够等新问题。
要修正这些扭曲,就必须从根源入手,遵循渐进式改革的原则,对现行的发行制度作适当的调整,实行“批量招标发行、全额市值配售、集中上市”的模式。首先,将拟发行新股公司按市盈率高低进行招标,选择一批公司待发行,同类公司中市盈率较低的优先发行;其次,选择某一天的市值作为基准,投资者按其拥有市值多少,决定申购多少新股,申购什么新股,但是每一单位有效市值额度仅能申请集中上市股票中的一只,市值不能重复利用;然后,每一发行公司按照发行数量和申购量多少,进行配号抽签,决定哪些账号中签;最后,中签投资者存入足够资金,购买中签股票。在一定时间后,安排发行新股集中上市,该批股票发行上市完毕。另外,为明确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证监会发审委可预先确定每年的发行批次,以及每批发行的家数。
新发行方案的发行顺序由招标市盈率决定,那些最急需资金的公司将会愿意以较低的市盈率发行,保证了资金配置到最稀缺的公司,使发行制度更加市场化。同时以市盈率高低作为发行依据,能有效抑制拟上市公司以高市盈率“圈钱”的不良动机。而且,通过批量发行和集中上市,能合理改变一段时期内新股和资金的供求关系,有效降低新股发行市盈率以及新股上市后的市盈率,使沪深市场在综合指数不下跌的情况下大幅降低整个市场的市盈率,从而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此外,通过集中配售,可以增加每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将提高市值的利用率,提高单次申购的中签率,增加市值配售对二级市场大户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还可解决长期困扰券商的不合理的通道问题。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截至2002年8月底,我国中小投资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开户数为6794万户,占投资者总数的99.47%。中小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是要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培育诚信意识;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力度,完善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建立健全证券民事诉讼(如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证据、听证和民事赔偿制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第三是可以考虑设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或协会),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及咨询服务;第四是提高证券市场监管效率,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第五是为利益遭受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设立赔偿基金;第六是加强投资者教育的基础工作,增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并引导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打造中国证券业的“旗舰”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不仅规模偏小,还普遍存在业务单一、粗放经营的特点,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业务创新的能力明显不足。这些问题导致整个证券行业效率低下,生存和发展环境恶劣,行业资源浪费严重,优势券商做不大,劣势券商死不了。面对加入WTO的挑战,必须尽快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政府要规划好证券行业的发展,明确行业的发展目标,同时重点扶持规模大、内控力强、资产质量高、经营业绩好的大型证券公司,培育国家级的大投资银行。鼓励券商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其次,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封锁,实施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行业内、地区间并购,壮大规模和实力,改变目前“小而全”、“小而多”的低水平发展模式。再次,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加快证券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此外,管理层要为券商业务开拓创新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和扩大证券质押贷款,解决证券公司长期存在的融资难题等。
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积聚
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种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因此,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的惯例。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相关风险对冲机制的条件:现货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断强化等。根据成熟市场的经验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可以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和产品相互配套的要求,采取首先推出股指期货、其次推出信用交易机制、再次为股票期货、最后为股票期权的顺序,逐步推出风险对冲产品。
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在监管目标、监管手段、法律依据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在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
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上有偏差。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融资服务,非国有企业融资上市的制约始终很高;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没有从单纯的融资功能转变到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功能上来。在规范和发展的认识上存在偏差,把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使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规范理解成单纯的治理整顿,以牺牲证券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寄希望于把证券市场打扫干净再来发展;把发展理解为简单的数量堆积,割裂规范和发展的内在关系,人为地使证券市场陷于规范和发展的两个极端之中,没有建立一套把发展和规范有机融合在一起的动态的监管理念;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往往政策选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时机选择、调控力度等方面的选择不当,导致一项本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被歪曲而延误。
对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逐步加以解决:
准确定位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坚持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对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中国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有正确的认识。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对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手段、实施力度和时机选择予以充分重视,以达到合意的政策效果。
搞好监管当局的协调。目前与证券市场相关的监管部门除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各级证管办之外,保监会和人民银行也对其有很大的影响。三个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信息交流、协调监管,以保证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者的资金可以有序地相互融通,互促发展并控制风险。
全方位、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国际化步伐
中国已经加入WTO,证券市场国际化已经是必然选择。证券市场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选择最佳的开放路径,避免开放可能带来的危机性风险,减轻开放带来的阵痛,以较小的代价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利益。
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证券市场的开放必须有稳定、成熟的宏观经济环境作保障,必须有合理、科学的配套政策相配合,而且,完全开放前的证券市场必须是机制健全、监管成熟、且有丰富、立体化层次的市场。
【关键词】: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换权
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公告的形式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由概念可知,可交换公司债券涉及到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与购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投资人”)与个人(由于个人的认购不涉及会计核算,在此不予讨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实施,必然会使发行方与认购方都面临新的会计核算业务,本文将就此做出一些探讨。
一、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异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为Eb)是成熟市场存在己久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它赋予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相比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其相同之处,其要素与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s)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业绩相关,且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不同之处一是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再者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二、可交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2.1、发行人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可交换公司债券整体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部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是合同规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的利率折现的现值。同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例:甲公司是上市公司乙的股东(且能够对上市公司乙实施重大影响),于2009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1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6%,3年期,每年付息一次到期还本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甲公司用其持有的上市公司乙的3000万股股票质押(该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目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为30000万元,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2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27000万元,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无利润之外的权益变动项目)。发行一年后,投资者可按转股价格将所持债券的面值转换为质押的上市公司乙的股票。根据《试行规定》转股价格为质押股票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目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这里假设转股价格为10元。已知与该债券类似的不附转换权的一般公司债券市场利率为lO%。该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不考虑发行费用。
①发行时的会计处理:
可交换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10000 x(P/F,,10%,3)+10000x6%x(P/A,10%,3)=9001.6(万元)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10000 -9001. 6=998.4
2009年1月1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0000万元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998.4万元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交换公司债券 998.4万元
②发行一年债券未交换时会计处理:
利息及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900. 16万元(9001.6xl0%)
贷:应付利息 600万元
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300.16万元
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
③一年后行使交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一般地:当质押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格时,转股对投资者有利,投资者会选择行权投资者可转换的股数为:100000000/10=10000000(股)
发债主体应按转股数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将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损益。
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 10000万元
资本公积 998.4万元
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698. 24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 8000万元
(24000/3000 x 1000)
――损益调整 1000万元
投资收益 1300.16万元
2.2、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仍然使用上一个例子:
①发行时的处理:
投资者购买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其持有目的通常是期望通过行使转换权获得收益,投资者通过转股获得的股数也是确定的,因此,可以将投资者投资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到到期投资――甲公司债券――成本 10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万元
②发行一年债券未交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利息 600万
贷:投资收益 600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600万
贷:应收利息 600万
③一年后行使交换权时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股票――成本 24000万
2006年前后,证券行业综合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市场对股市前景的担忧,同时,2002-2005共四年e累起来的大量财富为股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成就了2006年、2007年的牛市行情,券商包括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在内的通道业务快速做大。
2014年前后,证券行业进入创新发展阶段。在政策鼓励创新的大环境下,直接融资体系扩容、货币政策的持续宽松等政策红利不断释放;监管部门推动证券业创新业务如火如荼,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创新类业务提高了券商资金的利用效率。此外,券商资金来源持续扩容,次级债、短期公司债、收益凭证等融资工具为券商提供多渠道融资渠道。券商创新业务的崛起,为行业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
投行业务以价补量
从证券行业分业务收入来看,2016年投行、资管业绩增长亮眼;经纪、自营、资本中介业务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收入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预计2017年行业盈利略有下滑,但收入结构将持续优化:经纪业务暂处低谷,投行与自营业务有望增长,在经纪业务持续萎缩的背景下,投行、自营业务的表现分化将是未来券商业绩分化的主要成因。
虽然佣金率降幅趋缓,但影响经纪业务的主要问题是成交金额同比下滑,预计2017年日均成交金额较2016年同比下滑,净佣金率预计降至万分之3.2至万分之3.3,经纪业务对行业营业收入贡献的占比下降。而投行业务则主要受政策影响较大。IPO审核的加速,定增审批的放缓,整体股权承销规模受定增缩水影响逐渐下滑,考虑到首发承销费率显著高于增发承销费率,股权承销有望实现以价补量。
2016年,两市合计日均成交额为5184.95亿元,同比下滑50%;截至2017年5月末,2017年两市日均成交金额4486亿元,同比下滑14%。弱市之下,市场竞争程度加大,集中度随之出现下滑。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前20大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占率之和分别为69.79%、69.03%、67.2%。受市场日均股票成交金额同比下滑16%的影响,2017年一季度,上市券商整体经纪业务收入153.2亿元,较2016年同期下降27.4%。佣金率延续下滑趋势,但降幅趋缓。2016年,行业佣金率为万分之3.5,较2015年行业佣金率同比下滑26.4%。从行业整体来看,佣金率已基本进入稳态,综合考虑经纪业务的运营成本、利润指标考核等因素,未来佣金率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和动力有限。
2016年以来,金融工作安排仍将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作为重点任务之一,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强调降低杠杆率,推动股权融资。2016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多次重申防控金融风险、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加大股权融资力度。2016年11月以来,首发家数明显增加,2017年前5个月平均每月首发家数为42家。
另一方面,定增规模缩减已成为共识。2017年2月,证监会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同时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发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加严,从2017年2月以来的数据来看,定增融资规模同比下滑。
2017年5月,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减持的限制,要求定增投资者解禁后首年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定增股份的50%,且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1%,定增投资周期拉长将导致定增吸引力进一步下降。
IPO业绩增量有望对冲定增规模缩减的影响。以Wind近一年的数据测算,首发承销保荐费率分别为6.01%,增发发行费率为1.36%。从IPO业务看,假设2017年首发家数达500家,以近一年平均募资规模6.03亿元测算,预计首发融资规模3015亿元,同比增长102%,预计2017年IPO将贡献承销费181.2亿元,同比增长91.47亿元。
而从定增业务看,受1月定增业务放量的影响,2017年1-4月,定增募资规模同比增长2.9%,假设2017年全年增发规模比2016年的1.69万亿元分别同比下滑30%、40%,对应贡献承销费分别为161.06亿元、138.05亿元,在两种情形下,预计2017年定增贡献的承销费分别同比减少68.81亿元、91.82亿元。
受年初以来债券市场利率上行的影响,一季度债市发行承销规模显著下滑。2017年一季度,各金融机构债券承销总金额为1.69万亿元,较2016年同期的3.70万亿元同比下滑54.38%,其中,一季度券商承销的债券金额为6928.38亿元,同比下滑49.83%。考虑到地方债、企业债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一旦债市利率走势趋稳,被压抑的债券融资需求将逐步释放。
资管和两融业务为亮点
对自营业务而言,配置风格趋于稳健,权益市场有望好于2016年同期。考虑到未来政策压缩委外、通道类定向业务,预计定向资管业务规模增速放缓;主动管理业务将迎来统一监管的“大资管时代”,预计集合类资管业务规模稳中有升。随着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专向资管计划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整体资管业务结构有望优化,规模有所下滑。而资本中介业务的规模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预计两融余额与2016年持平、股票质押回购余额仍有增长空间。
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27家上市券商并表自营规模总和为1.67万亿元,占净资产比重由2016年年末的145%略降至2017年一季度末的141%。从资产配置结构来看,上市券商2016年权益及衍生品配置占净资产的比重下降,债券投资占比有所提升。
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沪深300收益率4.4%和中证全债收益率-0.3%,在中性假设下,沪深300全年收益率为8%,中证全债全年收益率为0.3%,给予债市投资2倍杠杆,则2017年自营资产预计投资收益率2.8%,整体投资收益率可能低于2016年。
资管业务规模增速预计放缓。2016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达17.31万亿元,产品数量达24281个,同比增长45.5%和33.2%。券商风控指标以及“八l底线”细则的出台强化了对资管业务的监管,引导券商压缩通道业务规模;银监会出台的金融去杠杆新规,证监会出台的资金池业务调控指导,限制券商涉及监管套利的资管业务规模。考虑到未来政策压缩委外、通道类定向业务,未来定向资管业务规模增速将放缓,主动管理业务将迎来统一监管的“大资管时代”,集合类资管业务规模将稳中有升。随着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专向资管计划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整体来看,未来资管业务结构将会优化,规模有所下滑。
而直投业务由于积累丰厚,大型券商表现尤为突出。回顾基金业协会2015年的数据,直投业务“募投管退”四大环节对应资金规模均持续增长,其中,全年共有29家直投子公司新设70支直投基金,累计募集资金总额同比增长46.7%至1193亿元。据CVSource统计,2015年,券商直投退出回报倍数由0.6倍大幅增长至2.8倍。
随着直投业务模式的逐步转型,业绩贡献占比有望提升。2016年12月,证券业协会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在一年时间内,将直投子公司转型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在此规定下,券商直投子公司业务模式将由传统的“保荐+直投”向市场化的私募基金模式转型。随着IPO发行的常态化,券商存量直投项目退出更为顺畅,有望成为2017年券商业绩的潜在增长点,以披露直投业绩的海通证券为例,2016年,海通直投业务实现利润总额8.35亿元,占比达7.48%。
资本中介业务规模则取决于市场需求,股票质押回购仍有增长空间。短期而言,考虑到管理层目前对杠杆资金较为谨慎的监管态度,以及目前市场表现难以激发投资者加杠杆的需求,两融规模短期难以实现突破。中长期而言,两融作为目前场内唯一兼具低门槛、合规特征的杠杆工具,在市场风险偏好提升阶段,仍具有高弹性的发展空间。
统计2016年年初至2017年6月9日的股票质押数据,仍处在质押阶段的股票总市值为2.64万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4.6%;参考A股第一大股东平均33.54%的持股比例,假设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的20%用于质押融资,则质押标的市值规模也将达到目前的1.4-2.9倍,对应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5月27日落地的“减持新规”,主要影响股票质押融资的资金供给,而不影响股东的资金需求,具体而言,“减持新规”将导致质押股票的流动性下降,折扣率将降低,股东一定数量的股票可融得的资金规模将有所降低,预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模增速将有所放缓,但仍将受需求拉动稳健增长。
基于主要市场数据假设,在保守、中性、乐观等不同条件下,广发证券对2017年证券行业的收入进行了预测,对应行业总营业收入分别为2707亿元、3004亿元、3290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17%、-8%、0%,对应行业净利润分别为1072亿元、1195亿元、1313亿元,同比变动分别为-13%、-3%、6%,对应ROE分别为6.25%、6.93%、7.58%。在中性假设条件下,分业务收入中的经纪、自营、投行收入较2016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下降27%、5%、4%;资本中介、资管业务则出现上升,分别增长3%、2%。
PB估值已到历史底部
实际上,在行业周期波动的市场环境中,券商股依旧有波段行情。PB估值低是证券板块启动的前提,证券板块整体PB估值在1.8-2.5倍之间波动。数据显示,当整体PB低于2倍时,券商板块的估值有较大的吸引力,波段性反弹行情开始酝酿。此外,利好政策出台与流动性变化也会对券商板块形成短期催化。
2016年,证券板块处于典型的行业周期波动阶段,在金融去杠杆、脱虚入实等政策引导下,行业整体的中长期基本面无重大突破,但2016年全年,板块仍呈现多次波段性投资机会。
整体而言,2016年上半年以来,证券行业监管环境由鼓励创新转换到强化监管,目前严监管已成为行业常态。券商作为业务模式较为规范、监管相对严格的金融子行业,已经历了近一年半的严监管治理,各业务风险已获得充分的释放。
2016年,以“控风险”为前提的监管政策相继落地,对券商全面风险管理、资管、并购重组、直投、另类投资等多领域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力度。直到2017年,监管环境才趋于稳定,各业务风险已释放较为充分。2017年2月,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再次明确从严监管基调,随后再融资、资管专项业务、资管通道业务、减持新规等监管政策相继落地。
受2015年6月股指大幅波动及2016年1月市场熔断的影响,证券板块PB分别触及1.74倍和1.68的估值底部。目前,证券板块PB估值为1.76倍,距离近两年特殊行情下的估值底分别仅为1%和5%。
虽然行业杠杆率下行,但净资产仍较为坚实。上市券商数据显示,剔除客户保证金后的权益乘数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逐步下降,2017年一季度末已降至3.25,行业整体杠杆率下降。加上分业务风险释放较为充分,净资产仍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券商作为业务模式较为规范、监管相对严格的金融子行业,已经历了近一年半的严监管治理,目前业务风险已基本出清。券商用资类业务规模、杠杆水平均已处于安全边际较高的动态平衡阶段。
券商用资类业务主要为两融、股票质押回购、自营等业务。券商资本中介业务整体风控严格且担保率维持在较高水平,目前两融余额已回落至2015年的低位。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按照质押率4折的假设,对截至2017年6月7日的存续质押回购标的进行统计,共计335笔股票质押回购的担保比例低于150%的警戒线,以6月7日收盘价合计市值为792亿元,占股票质押回购股份总市值的4.8%,其中,低于130%强平线的分别为127笔,合计市值313亿元,占股票质押回购股份总市值的1.9%。
从2013年至2016年,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的贷款不断下降,2016年尤为明显,从银行部门的角度来看,过去三年实体部门一直在去杠杆。贷款比重相对较高的和基建相关的行业承接了绝大部分对公贷款的新增投放。虽然信息技术、文娱、金融业同样增速较快,但本身体量不大。事实上,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印证实体部门在去杠杆: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降到了一个近20年来最低的水平。
分行业来看,工业企业中77%为制造业,而制造业又是2000-2016年以来去杠杆的主体,其资产负债率从2000年的62%降至2016年的54%;采掘业、电力、燃气和水生产业的资产负债率反而在上升。如果说高杠杆意味着高风险,那么采掘业的风险值得关注,但是从2017年前四个月来看,采掘业利润已接近2016年全年的水平。
从规模来看,2000-2015年,中小企业杠杆率大幅下降,大企业反而小幅回升,截至2015年年末,中小企业杠杆率已经低于大企业,存量风险暴露已基本进入尾声。因此,未来对小企业的景气度不应过分悲观,一是2017年小企业的杠杆率开始筑底回升;二是小企业PMI由收缩区间大幅反弹至扩张区间。
杠杆高企的行业往往是高风险的行业,当这个行业去杠杆,则往往伴随着一个风险暴露的过程,因此,过去四年里,工业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不断暴露。不过,2017年以来,这一情况发生了些许改变,虽然工业企业去杠杆导致的风险暴露过程仍未完全结束,但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积极的现象。
从上市银行来看,2013年,批发零售业仍是贷款投放的第三大行业,但是近三年批发零售业是压缩退出最为显著的行业,理所当然,批发零售业也是近年不良率最高的一个行业。
从结构上来看,批发零售业主要是中小银行的客户。国有大行在批发零售业贷款的占比在5%左右,而股份制银行的占比平均值9%,城商行的平均值有10.5%。2013年至今,股份制银行在批发零售业压缩退出的幅度最高。
在统计局的样本中,虽然批发业和零售业法人数量相当,但无论是从总资产还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来看,批发业都占到了78%。批发业杠杆率比零售业更高,但是目前其资产负债率由1999年的82%降至2015年的73%,最低点为2008年的69.5%。
虽然批发业出口销售额占整个出口总额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但其在批发业销售额的占比却在下降,这与2007年以来出口十分疲弱有关。但2017年出口链出现了景气改善的迹象,这是批发业多年以来难得的亮点。或许批发零售业去杠杆导致风险暴露过程已接近尾声,但2017年中型银行可能会受益出口链的改善。
2015-2016年,中国出口连续两年负增长,从2017年前四个月来看,以人民币计价的出口金额同比增加14.7%,大幅高于2016年的-2%。以人民币计价的出口增速是从2016年3月开始触底回升,PMI新出口订单指数显示,中小企业是在2015年12月大幅反弹,约领先大企业一个季度左右。外贸先导指数是从2016年1月开始反弹,约领先两个月左右。
无论从新出口订单指数还是外贸先导指数来看,2017年的出口将会比2016年要好。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约占58%,且民营企业占比也达到了46%,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断制造业也会受益出口链的改善。
从这个角度看,只有中型银行从不良资产的重负中恢复元气才是银行业真正向好的标志,从目前情况来看,对前景不需要过度悲观。如果未来银行板块有大的投资机会,则大概率会来自股份制银行。
银行分化在所难免
对银行业而言,目前是成本推动型的贷款利率提升,息差难超预期。由于当前是成本推动型的资产收益率上涨,负债端是银行的核心。金融市场利率高企对银行低成本存款负债有三个传导路径:第一,金融机构不再持续加杠杆,货币派生功能减弱使存款增速放缓;第二,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对存款的分流;第三,银行上调国库定存利率、理财分流存款等造成存款活期化下降。
资金端的高成本使银行通过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将成本转移到贷款端。不少银行由于资金压力,提高了FTP,从而提升了贷款利率。但这种贷款利率的提升是被动的,只有银行整体议价能力的提升才会明显拉高银行业的净息差。总体而言,目前负债端有优势的银行的净息差的表现会相对较好。
另一方面,从宏观上看,资产质量的体现具有一定的后性,一季度宏观经济表现良好,意味着未来一到两个季度,银行报表资产质量会持续改善。再从企业微观上看,由于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接近尾声,市场已基本出清。二季度,一些经济指标向好的趋势还在持续,预计二季度资产质量还能小幅改善。此外,由于供给侧改革和相关资产的价格上升,一些产能过剩行业的经营压力不断减小,使得部分企业资产质量的压力大大缓解。
对银行资产质量而言,银行主要看企业偿还利息的能力,只要能保证偿还利息的能力,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没有问题。这也决定了银行股与宏观经济的投资逻辑,未来,经济持平或增速小幅下滑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压力都不大,银行资产质量更在乎的是经济不要太差,而不是经济有多好。
利润增速确定及稳定、拨备前利润分化
在资产质量趋于稳定的前提下,银行利润增速才会保持稳定。目前来看,净息差对银行利润负面贡献在一季度有所减小,而拨备对利润的负面贡献逐渐减弱,成本下行对利润的正向贡献逐渐增强。未来一段时间,规模和非息收入对银行利润的正面贡献将减弱,净息差仍会是负面贡献,但拨备会有又反哺利润的空间。
拨备前利润分化、拨备有释放利润的空间。银行收入端的分化导致拨备前利润的分化,由于资产质量压力的缓解,拨备将成为银行利润的平滑剂,具体表现为各银行在利润增速上的差异不大,利润增速基本都符合预期。
即使在当下,银行业的ROE也保持在两位数以上,银行高ROE带来的却是银行股估值的不断下移。从长期来看,银行总体基本面稳定,高ROE也是银行股稳定收益的源泉,市场越弱,盈利确定、估值便宜的银行股的优势会越发凸显,银行中真正的“蓝筹股”也会被市场不断重视。
不可否认的是,中小银行近几年的高速增长部分源于监管套利。在负债端,中小银行通过同业存单、表外理财和非银金融机构合作等的方式,快速加杠杆;在资产端,中小银行通过大量投资非标、同业理财、委外等获取利润;辅助于期限错配,从而获取超额利润。随着银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强和金融去杠杆的推进,未来银行将回归银行本源,回归银行主业。
由于当前监管部门的核心思路和工作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对银行而言,就是要避免监管套利,避免资金空转。银行通过加杠杆和期限错配等方式获取监管套利的获利模式,未来将要偃旗息鼓了。
随着央行加强MPA考核和银监会加强微观监管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银行生息资产规模增速、总资产规模被限定在一定的增长水平,中小银行很难再通过创新套利等行为进行规模扩张和超越,未来银行业的关注重点将由规模扩转向效益提升和发展质量的方向转变,银行粗放式经营、跑马圈地的时代基本终结,精耕细作的异质化时代即将到来。
在经济上行周期,宏观经济形势对银行贷款的增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中国经济增速下滑不会在短期内改变,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不会一蹴而就,未来经济增长对贷款的需求不会持续旺盛。随着银行业告别“跑马圈地”的时代,银行粗放式扩张的经营模式已然结束,精耕细作的“内生式增长”才是未来银行转型的方向。这会导致银行间出现明显的分化,分化的结果是使得银行“蓝筹”具有稀缺性。
随着监管环境和经营环境的变化,银行之间的分化会“前所未有”。随着银行业粗放式跑马圈地、监管套利的时代已经过去,未来银行会分成三类:一是转型成功的银行,在新的市场环境中的发展越来越顺;二是稳健经营的银行,在新的市场环境中依旧稳健前行;三是“路径依赖”的银行,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但转型是必然趋势。
产品年收益率高达8%
非凡理财“人民币T53计划”产品,投资期限为一年,预期年收益率为8%,投资方向为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500万股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000878. SZ)的收益权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
“人民币T53计划”通过对云南铜业限售股3500万股进行质押,获得云南铜业3500万股的股票收益权,按2007年8月6日收盘价58元计算,抵押率高,安全系数极高。
“人民币T53计划”产品将于8月30日之前在民生银行各营业网点发售,质押物――云南铜业限售股3500万股的解禁日期为2008年6月5日,距离本产品到期日大约有三个月时间,有充分的时间通过上市交易出售归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且不会对市场造成显著的价格波动,质押物流动性较好。
“人民币T53计划”产品具有稳健的投资回报,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而且收益稳定,基本无波动。本产品投资期限为一年,期限较短,是投资者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最佳期限。此外,该风险控制强,产品的质押物――云南铜业为中国优质上市公司A股,行业类别属于资源类股票,具有优良的成长性,并且抵押率高,安全系数极高。
产品的设计理念
民生银行推出非凡理财“人民币T53计划”产品,让广大投资者可以通过此款产品获得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为更好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证监会对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
一方面,目前有些限售股的持有人由于受到证监会的规定限制,不能将手中的限售股出售变现,但出于资金需要,他们愿意将手中持有的限售股质押来获得融资资金;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对于固定收益的稳健类投资产品的需求依然旺盛,而且往往是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鉴于此,民生银行推出非凡理财“人民币T53计划”产品,让投资者可以通过此款产品获得稳健的较高投资回报。
投资标的发展空间巨大
本期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500万股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000878.SZ)的收益权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
云南铜业是我国三大铜冶炼公司之一,地处铜矿资源比较丰富的云南地区,随着“四矿一厂”(玉溪矿业、楚雄矿冶、迪庆矿业、金沙矿业和楚雄滇中有色金属公司)的注入,公司由纯冶炼企业发展成为一家拥有采矿、选矿与冶炼完善产业链的企业,随着集团的承诺不断兑现,公司的盈利能力迅速增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据悉,公司2007年、2008年主营产品产量将保持稳定增长。随着公司原料自给率的不断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迅速提高。自有矿产铜产量快速增长是推荐云铜的主要内生性因素。预计公司2007年、2008年铜精矿产量分别为7万吨和12万吨,公司计划2010年铜精矿年产量将达到30万吨以上,黄金12吨,白银1200吨,因此云铜2007至2010年铜精矿年产量的复合增长率将超过60%。民生银行认为云南铜业公司2008年业绩存在较大超预期的可能。
完成“四矿一厂”收购后,公司由以前的纯冶炼类企业转变为一体化的资源类企业,使得公司的基本面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也是公司上半年业绩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另外铜价的上涨也是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因素之一。
公司控股股东云铜集团承诺在2009年之前把目前集团所拥有的400-500万吨储量的铜矿资源注入到上市公司,公司自产铜矿资源量的不断提高,将大大提高公司主营产品的毛利率。
公司赤峰10万吨高纯阴极铜项目预计2007年9月试生产,新增电解18万吨高纯阴极铜产能技改项目预计2008年6月份投产,新项目投产为公司发展增加动力。2007年-2009年公司电铜产量预计为40万吨、53万吨、64万吨。
在FSI提交的主题报告中,吴晓求教授首先指出,在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国金融领域有很多理论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在他看来,以下几个理论问题在中国目前尤为重要:
(1)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
吴晓求教授认为,由于客观的、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货币市场发展要比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但从总体上说,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没有货币市场的发展来支持,资本市场很难有进一步的发展。没有相应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缺乏风险规避和风险流动的调节机制。因而在现阶段,研究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对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及特点是什么?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不能停留在二者只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应该深入研究一下市场运行状态的改变、资产形态的改变以及资产流动性的提升对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影响是否存在?国际游资的大规模流动使得两个市场的界限不是很清楚。虽然我们可以从期限上来划分两个市场的界限,但是从资金本身的性质来看,有时是很难划分的,所以还应研究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的问题。
(2) 银行信贷资金与股票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
吴晓求教授认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关系理论研究的背后含义就是银行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或者更明确的说,就是研究信贷资金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管道进入资本市场的问题,以及如何设计这种有益的、必要的管道。他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国内外的发展历史做出清理:首先要理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理论关系;其次,国外在历史上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上的管道有哪些,这些管道有什么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规避这些消极作用?第三,我国目前在打通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关系时有哪些通道和规则,哪些通道是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有些管道无论是对货币市场还是对资本市场都是有害的,有些管道则对资本市场有利,对银行自身的业务有所提升。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评价,需要作详细研究。 吴晓求教授在报告中指出,银行信贷资金无论通过什么管道进入资本市场,都有一个如何认识潜在的信用危机问题。实际上,“中科系”事件已经给我国提出了这个警示。虽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原则上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但股票质押贷款政策在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了一个管道。在股票质押贷款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一个信用创造问题,因此我们要关注这种信用创造可能引发的资本市场的潜在风险和危机。
(3)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模式问题。
吴晓求教授谈到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的分业发展要求资金界面分得非常清楚。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信贷资金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进入资本市场都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某种界限,所以分业发展的模式实际上已经慢慢地受到挑战,银行资产已潜在地包括了股票这种股权性资产。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如果不寻找新的业务平台、不创造新的投资工具、不改变资产结构,将难于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所以,如何正确看待这种分业发展和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4) 货币政策和资产价格的关系问题。
吴晓求教授认为这个问题的政策含义就是货币政策制定应在什么范围内、什么程度上来关注资产价格的变化。这涉及到货币政策是否有效、货币供应量是否充足以及资本市场上资产价格的变化是否真的反映经济增长的实际状态等问题。 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既是竞争的对手,又是协作的伙伴,两者截然分离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如何建立一个包括发达的货币市场和健康的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提高我国的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步骤,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战略性课题。
二、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
FSI报告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
FSI研究组认为,自7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放松管制和金融全球化使得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工业国家资本市场发展日益深化与广化,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与操作体系面临着愈来愈多的挑战。过去20年来,各国中央银行虽然在控制商品与劳务的通货膨胀方面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是对于资产价格的膨胀,却难有对策。80年代末,日本、北欧资产价格膨胀引发的“泡沫经济”对其经济造成了长期不利影响; 90年代后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各国资产价格明显地偏离实体经济上涨的趋势更是引起了决策部门普遍担忧。例如,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多次呼吁有关方面加强对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
FSI研究组认为,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各种可交易金融资产总量急剧增加,因而,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对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制度性变革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传统的货币政策,立足于保持币值稳定,多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作为目标;但是一般价格水平的反映的是当期消费成本的变化,如果居民财富总量中金融资产比重较大,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看,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会影响当期的消费选择和消费成本,因此,至少从理论上看,将一般物价水平作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不完全的。实践中,人们还发现,资产价格的过度上升往往出现在一般价格水平比较稳定的时期。
(2)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传统的、教课书式论述的是凯恩斯的理论,即央行的政策调整先影响市场短期利率,再传导到长期利率,影响投资水平,进而影响实际经济。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资产存量较大,短期利率的变化,会引起各种资产价格相对水平的广泛调整,通过财富效应影响消费,通过企业净价值变化影响企业的借贷成本和借贷能力,从而影响社会信用规模和实际经济活动。
FSI研究组认为,虽然从理论上不能说明资产价格的变化对货币政策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上,目前各国中央对货币政策操作是否要考虑资产价格因素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价格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变动不拘的心理预期左右,定价基础很难把握,中央银行缺乏影响、控制资产价格的有效手段。如果货币政策将资产价格纳入调控范围,可能会引起投资者的“道德风险”,导致资产价格更大的波动。
三、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实证研究:国际视角
为了动态地把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FSI报告系统研究了成熟市场国家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以及这些国家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监管及其演变,样本为美国、德国和日本。FSI研究组希望从这些样本中找到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借鉴。
(1)国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演变
FSI研究组分别对二战以来,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末金融创新浪潮以来美国、日本以及德国三个国家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关系的演变作了历史的回顾。
1、美国。美国自60年代掀起的金融创新浪潮,极大的推动了货币市场的发展,突出表现在货币市场涌现出许多新的工具,如大额可转让存单(CD),出现了新的子市场,如商业票据市场、可转让存单(CD)市场等。80年代后,美国货币市场与国际货币市场的关系日益密切,尤其是欧洲美元市场的迅速膨胀使得两者的关系更加复杂。美国国内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强大的国际货币市场为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与资本市场共同构建起美国以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模式。 2、日本。70年代末,日本启动了以金融自由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改革,进而相继建立和发展了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回购市场、大额定期存单转让市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等货币市场,并先后向证券公司开放,极大的解决了证券公司的短期流动性需求,同时也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随着1998年的“大爆炸”,日本银行、证券和保险开始实行混业经营。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融合打破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传统界限,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各自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的综合性业务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密切的联系起来,实现了资金在两个市场的无障碍自由流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逐步走上了相互融合的发展道路。 3、德国。德国金融体系的典型特征是占统治地位的“全能银行”。全能银行不仅提供银行服务,还从事有价证券业务,很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工具都是由商业银行创造出来并由其来操作的。德国金融体系的这一特点导致了德国的资本市场对其货币市场较强的依赖性。
(2)国际信贷资金与资本市场关系的演变
在历史的考察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基础上,FSI研究组深入地考察了美、日、德三国信贷资金与资本市场发展之间的联系。
美国的金融业非常之发达,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和灵活度很大,这不仅得益于中央银行得力的监管,也与美国整个金融体系的构架密不可分。在美国,金融体系从微观到宏观是一个统一的网络体系,金融机构对资金如何运作完全是金融机构自身微观层面上的选择,监管部门只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出一个框架加以督促和约束。因此,在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方面,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明文限制,更多的是靠金融机构自身进行的微观层面的管理。美国的这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就在于应该将着眼点放在健全和发展整个金融体系上,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各经济、金融主体在微观层面上的管理。 德国的金融市场比较落后,证券业发展远远滞后于银行业务的发展,这与其强大的全能银行体制有关。商业银行不仅提供信用,还包揽了很多证券业务。这种银行业和证券业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间接式金融体系为信贷资金有序进入证券市场创造了条件。 日本的模式存在两极化的趋势,1998年以前一方面它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制,另一方面其金融制度又是以银行间接金融为核心的。这样就造成了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严格管制。但是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和金融大爆炸计划的实施,日本也在逐步放松对银行业务的限制,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也逐渐获得了一些合法的渠道。
四、关于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政策研究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以及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管理政策的中国部分,是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报告中,FSI研究组集中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
(1) 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FSI研究组指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这在当时来说是必要的。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1999年的下半年开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出现了变化,先是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而又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通道。在我国股票市场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应该说时机是比较成熟的。
(2) 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FSI研究组认为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我们估计,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其中有相当部分是违规进入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这条路径进入股市的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元。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这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估计为400-500亿元左右。(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2000年1-12月累计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13300多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我们通过图表分析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增加较多的月份,往往也是股票成交金额较大的月份。(4)其他途径,如个人贷款炒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购买股票等,约在300—500亿元左右。
(3) 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FSI研究组认为我国应允许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但同时也必须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 2)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
3)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6)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统一政策,加强协调与配合。
前 言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今天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由于客观的、历史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货币市场发展要比资本市场发展滞后。总体来说,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没有货币市场的发展来支持,资本市场很难有进一步的发展,因为,没有相适应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缺乏风险规避和风险流动的调节机制。现阶段,研究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对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大概有以下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1、金融发展到今天,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是否与以前一样?是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原因、特点是什么?这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的研究不能停留在研究二者只是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关系这个层面上,应该深入研究一下市场运行状态的改变、资产形态的改变、资产的流动性的提升对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关系的影响是否存在?研究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因为资本流动性的改善和提高是一种趋势。国际游资的大规模流动,使得两个市场的界限不是很清楚。虽然,我们可以从期限上来划分两个市场的界限,但是从资金本身的性质来看,有时是很难划分的,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加以研究。 2、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关系研究的背后含义是银行的资金和资本市场的关系问题,更明确地说,研究的是信贷资金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管道进入资本市场的问题,以及如何设计这种有益的、必要的渠道。这要对国内外的发展历史作出清理。首先要理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理论关系;其次,国外在历史上银行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上的管道有哪些,这些管道有什么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规避这些消极作用,以及我国目前在打通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关系时有哪些通道和规则?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评价,需要作详细研究。 3、银行信贷资金无论通过什么管道进入资本市场,都有一个如何认识潜在的信用危机问题。实际上,“中科系”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这个警示。虽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原则上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但股票质押贷款政策在银行资金与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了一个管道。在股票质押贷款过程中客观上存在一个信用创造问题,这要引起我们注意,要关注这种信用创造的可能引发的资本市场的潜在风险和危机。
4、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模式问题。严格意义上的金融业的分业发展,要求资金界面分得非常清楚,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信贷资金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进入资本市场都是不允许的。但实际上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了《商业银行法》的某些界限,所以分业发展的模式实际上已经慢慢地在受到挑战,银行资产已经潜在地包含了股票这类股权性资产。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如果不寻找新的业务平台、不创造新的投资工具、不改变资产结构,将难于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所以,如何正确看待这种分业发展和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5、商业银行的竞争力问题。商业银行业务中,如果还是传统的业务占主导地位,从国际趋势看,这肯定是没有竞争力的。所以,需要研究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研究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及其管理政策问题,即要研究商业银行在不扩大风险基础上来扩大其业务平台以提高其竞争力,尤其是商业银行如何扩大其边缘性业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6、我们应认真的梳理一下,目前有多少种管道使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其中哪些是有益的、哪些是有害的。有些管道无论是对货币市场还是对资本市场都是有害的;有的管道则对资本市场有利,对银行自身的业务有所提升。
关键词:可交换债 金融工具 会计处理
随着A股市场下行以及减持新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股东在寻求传统股票减持、直接股权融资之外的融资方式。可交换债,尤其是私募可交换债,因其仅要求被交换的股票在换股期不为限售股,渐渐成为众多持有限售股的上市公司股东青睐的融资方式。而另一方面,随着中行、工行等“巨型”转债陆续强赎之后,可转债市场的可投资规模急剧下降,众多转债基金和机构投资者面临“资产荒”。可交换债券由于其融资属性和债券上附加期权的属性,同时受到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追逐,近两年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一、可交换债的基本概念及发行情况
可交换债(Exchangeable Bond,EB)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债券品种。
可交换债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随后在欧、美、亚太等市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可交换债在全球可转债市场的比重逐渐增大,其发行量在金融危机前保持着百亿美元以上的年发行额。金融危机之后,可交换债也经历低谷,而在2011年以后逐步恢复。
可交换债的发行和投资类似于公司债,可以分为公开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和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可交换债,公募可交换债又可以按发行对象的不同细分为同时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公募可交换债。私募可交换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能超过二百人。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可交换债总规模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募7只,总规模165亿元,私募45只,总规模241亿元。并且近两年呈现爆发增长趋势,2015年发行规模超过270亿元,2016年上半年也已突破90亿元。见图1。
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有许多相似之处,属于广义上的可转换债券。但可交换债与传统可转债可以说“形似而神不同”,其在发行目的、促转(换)股意愿、稀释效应以及具体条款上均存在许多差异,见图2。
二、可交换债的发行目的
(一)减持标的股
减持标的股是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债最常见的原因。与直接减持相比,发行可交换债对股价的冲击比发行人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要小得多,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情况。并且可交换债券换股时并不新增上市公司股份,因而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带来稀释效应。虽然发行可交换债与直接减持股票的公告同样具有信号作用,但可交换债具有隐含的回购保障,即如果标的股票没有上涨,发行人无法减持,再加上可交换债并非马上减持股票,因而对股价冲击要小得多。
从统计的45只可交换债的情况来看,发行日的股价表现没有呈现显著的变动趋势,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在发行日及随后的几个交易日出现了股价上涨。
随着境内PE基金的蓬勃发展,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PE机构以及私募基金希望利用可交换债实现投资退出。
(二)低成本融资
由于可交换债本身具备换股权,而换股权本身是有价值的,因此发行可交换债的票面利率往往比纯债低。此外,可交换债的质押比率普遍比50%的股票质押融资的比率高。可见,对于发行人而言,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可以实现低成本融资,并且私募可交换债可以将尚在限售期的股票作为标的,不需要股票全流通,因此对于大股东而言,是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市值管理
市值管理(Market Value Management)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及其变化,通过主动管理,达到盈利及融资目的的股权经营管理活动。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增减持交易实现市值管理。即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性判断,在不影响持股地位的情况下,股价高于预期合理价值时减持所持股票,股价低于预期合理价值时增持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通常可选用的市值管理工具包括:自主交易、大宗交易转让、股权投资信托以及定向增发、股权激励等。
发行人基于其信息优势或对股票价值的理解,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以把握股票估值不合理的机会。具体操作包括在低位买入标的股票或参与定增,在股价上涨较高位置发行可交换债,而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发行利率较低,负债成本及风险不高,通^转股价格的设置,可以顺利实现减持,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交换债已成为一种市值管理的新工具。
(四)推迟纳税
对于减持目的的发行人,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在发行成功后马上获得了现金流入,而此时换股尚未发生,标的股票尚未过户,因此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待股权完成后才体现资本利得,可见通过发行可交换债推迟了资本利得税的确认时间,从而可以推迟缴纳税款,因此可以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收益。
三、可交换债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规定。目前尚无关于可交换债的详细处理规定,多数发行人当作发行普通债券来处理。而实务中,减持是诸多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债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根据发行目的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如果以融资为目的,则应将可交换债认定为一项金融负债。但如果以减持为目的,则可交换债不应认定为金融负债,而属于发行人对抵押股票的减持行为,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转让。《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按照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不同,对金融工具进行不同类别的确认。因此以发行人的发行目的不同,相应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是符合准则精神的。由于发行目的只在企业内部文件出现,一般公开披露较少。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的特征出发,规定不同情况下的可交换债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票面利率及转股溢价率
如果票面利率基本为零或者大幅低于同级债券,转股溢价率较低甚至折价,则基于减持目的的可能性大,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转让,反之,则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从已发行的可交换债情况来看,公募可交换债期限较长(3―6年),而利率区间介乎1%―1.7%,差别不大;而私募可交换债的利率介乎0.1%―10%,转股溢价从折价到超过180%的溢价率不等。对于判断发行目的而言,转股溢价是相较于票面利率更直观、可信的指标。
以福星可交换债为例,该可交换债初始转股价格与发行前一日价格相比,没有溢价,显示了发行人积极的减持意图,事实上,该债券于2014年全部完成换股,发行人实现了标的股票的减持。
(二)换股期
通常而言,换股期越短,发行人减持意愿越强烈,尤其对于换股期限设置灵活的私募可交换债。不同于公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一般均设在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开始日分布要广泛得多。大部分的私募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但也有可交换债的换股期为11个月。
(三)提前赎回条款
提前赎回条款设置的严苛与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行人促使转股的意愿。如果促成转股意愿强烈,发行目的为减持股份,则会设置相对宽松甚至不设置提前赎回条款。否则,如果发行目的为低成本融资,则会设置相对严苛的提前赎回条款。例如15久其科投EB,是由发行人公司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单一投资者认购,没有设置提前赎回条款,意在以可交换债替代员工持股计划。
(四)下修条款
下修条款是指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向下修正换股价,发行人设置下修条款的动力主要来自避免回售的出现。如果下修条款较松或设有自动下修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发行人促成换股的意愿。可交换债可以设置灵活多样的下修条款。私募可交换债下修条款大多为5%―10.90%,其次10%―20.85%,少数为10%―20.90%、5%―10.85%,另外也有部分可交换债无下修条款。Z
参考文献:
[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S].2014.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S].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