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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时间:2023-09-18 17:32: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1篇

【关键词】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缺陷 对策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于改善我国市场经济布局,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一直是制约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问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归根结底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弊端造成的。完善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兴衰成败。本文重点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缺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措施,以期能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缺陷及成因分析

1、缺乏对国有资产管理思想重视和理论创新认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和不足,其关键是理论研究与思想重视程度的不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必须从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思路以及管理制度方面着手,用先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但当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还不够,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资产内涵,也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具体而言,首先,缺乏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视。许多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缺乏对国有资产的重视,往往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重视国有资产的使用,轻视国有资产的监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丢失、损毁、闲置浪费等,严重制约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升,无法充分地体现国有资产价值,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缺乏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的认识。企事业单位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给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一定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创新思维和与时俱进的观念,忽视了将先进的、科学的资产管理理念运用到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管上,忽视了国有资产的效率、效益、规模、结构以及质量,忽视了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提升,这不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够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设置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地方上设置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局是财政部门的下属机构,并没有充分地履行独立的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制约了其真正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内部,有些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而有些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如:财产保护措施不力;不相容职务分离不彻底;授权审批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规范;预算控制不严;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带来巨大的破坏,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据国家审计署2014年披露的11家央企2012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中显示:某集团2003年11月、2006年7月至8月和2008年2月,在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未经集团董事会研究、未报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情况下,分别与巴基斯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美国晓业贸易公司和澳大利亚兰伯特角公司合作开发3个境外矿山,截至2012年底,累计投入分别为7.7亿元、14.4亿元和33.56亿元,形成亏损分别为5.2亿元、2.73亿元和23亿元。

3、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依旧存在缺陷,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缺乏明确的范围和方向。这主要是我国对国有资产体制的基础理论的认识还存在缺陷,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中的法律建设还存在不足。首先,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缺乏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而且在各个法律条款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存在差异,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存在区别,不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科学高效管理。其次,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条例十分分散,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现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如何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定更是少见。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内容十分混乱,其效力和适用性也很低。这些都可以表明我国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尚未形成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无法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发展。

4、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不明确

国有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需要通过政府机构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职能。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实际支配者对国有资产具有巨大的权力,而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没有独立的支配国有资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履行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双重职能,政府难以明确自己的定位,造成政府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和国有资产管理权力两种权力时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以致政企合一和管理混乱。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划拨,下放权力给企业,造成了对国有资产产权的侵害,影响了国有资产产权结构的确定性,导致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短视行为,产生机会主义。我国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依旧存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情况,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影响经济健康运行。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履行中,对企业提出许多非经济性的目标,使得国有企业在职能履行中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政府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越级管理,干预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的产权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制约了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职能的履行和功能目标的实现。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措施

1、构建和规范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威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统一地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和职能。在国有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和资产管理专员,负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有助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以防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和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要加强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妥善保管涉及资产的各种文件资料,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对于重要的文件资料,应当留有备份,这在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若发现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不一致,应当分析原因,查明责任。要建立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不相容岗位和职务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加强对国有资产法制化管理

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通过明确的管理条例和细则,逐渐地构建和树立全面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责,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界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以及价值功能,克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和制度手段的有效结合,树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必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国有资产的配置、程序和具体方法的明确规定,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的程序化、规范化。

4、明确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优化国有资产结构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应该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的明确划分,明确产权管理,将现代产权约束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应该减少对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预,即使是对完全控股的企业,也不能进行过度的干预,确保企业作为完整的独立法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承认和尊重企业拥有独立的完全的法人资格。政府以固定的身份参与企业的股权管理,但是不能够作为实际出资人过分地干涉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级所有,促进国有资产的结构和优化。其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更多是追求应有的社会效应,推动社会功能的调节与平衡,政府应该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过程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减少对国有企业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企业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力度

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体制。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正确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构建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国有资产管理能够顺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功能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企业国有资产体制改革中的困惑与建议[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5).

[2] 刘丽萍、刘昱:国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J].商场现代化,2011(18).

第2篇

一、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缺位――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之一。

所谓所有者主体缺位,是指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有关立法,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无法在法律上找到一个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出资人的职责,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职能的法律主体。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所谓统一所有,就是所有国有资产都由国务院统一行使所有权;所谓分级管理,就是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各级政府实施,并对监督管理的资产享有资产收益权、处分权和选派管理者等项权力。现在理论界都强调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统一所有”,但在实践中,所有权职能的行使实际上是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没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职能的具体代表者,因此,统一所有成了一句空话,无法落到实处。

我国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有制,但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究竟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从建国初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到几经修改的《宪法》,都未能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问题,只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9号)作了初步概括:“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财产实行分级管理”,但并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在各省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有的搞“三个层次”,有的搞“两个层次”在最高一层次都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类似机构,但“所有”与“管理”的界定上始终模糊不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层级上,政资不分,行业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所有权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没有分开,它们仍然兼顾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2在国有资产管理上,管资产与管事、管人的环节分离,管资产、管事与管人的职能分别属于不同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际上有名无权,形同虚设。3中央和地方之间,权责关系不明,统一所有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一方面,中央缺乏一个统一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地方与中央之间管理跨度与权界如何划分,没有明晰。这不仅影响到地方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资产管理与运营的统一部署。4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中,层级之间关系没有理顺。在上海和深圳,虽然都实行三层结构,行政机构与企业之间有资产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隔离,但由于第一层“国有资产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虚设机构,有名无实,因此,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实际上只有第二层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行使,这样就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同时扮演者国有资产行政管理职能、资本运营和实际资产运营职能,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

二、确立国有资产的“人格化”机制,保证所有者真正到位。

1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企业实行的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很难满足“人格化”的要求,也无经营管理者人力资源贬值之虞。首先,在国有企业的既有经营管理者制度安排中,由于其前提条件为企业只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性经济单位,因此逻辑上决定了政府将企业管理经营者视为其行政框架中的“行政官员”,即在政府看来,企业管理经营者与行政官员是通约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色与行政官员的角色是可以互相反串的,政府可以直接派遣行政官员进入企业充当经营管理者,也可以直接任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行政部门的行政官员,二者之间丝毫没有身份障碍。这样一种行政式的企业管理者安排制度,是无需专业化、职业化的经营管理者的。其次,这样一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经营者会形成扭曲的“经济人”行为。由于企业经营者职务是政府行政机制生成的产物,因此经营管理者的评价是由纵向行政部门做出的。只要经营管理者的偏好与纵向行政部门的偏好甚至与纵向行政部门某一行政官员的偏好一致,他就会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而个人的职务也可能会获得提升(习惯做法是将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升迁为政府某一行政部门的官员,以此作为对经营管理者评价的奖励)。在这种制度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并不是追求企业的目标最大化和出资者资本增值最大化,而是个人职务升迁目标最大化。最后,这种制度安排还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并无“人力资本”风险,即个人的命运并不必然地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者说与国有资产最大化形成有关。在现实中,甚至会发生企业经营管理者虽经营绩效劣化但却获得行政职务升迁的反常现象(或者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应视为正常)。一个没有人力资本风险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可能并不会“心无旁骛”的将全部心智用于如何优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多种退路使他并无后顾之忧。

在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应通过以下若干制度确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资产“人格化”机制:一是经理生成制度。国有企业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选择经理人员,即直接通过市场聘任经理人员。考虑到国有企业仍由国有资本控股,虽然由于股权使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委派经理人员,但这种安排决不等同于既有制度安排中的企业经营者行政化生成的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选择,将不在以行政官员“身份”转换的方式进行,应以市场生成的方式遴选经理“候选人”,然后再行委派。二是经理运行制度。由国有资本控股国有企业其经理人员虽然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直接委派的,但这种委派与既有的政府对铁路经营管理者的委派制度是不同的,即所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没有行政化退路的,他必须承担自己的人力资本风险。一旦经营企业绩效劣化,他就可能被挤出经理阶层,而不会获得行政性的职务迁徙甚至行政的职务升迁。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这种人力资本风险,将会适当的保持一种压力,使他们“钻心致志”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优化。三是经理评价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经理阶层的评价,应收敛于其是否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最大化的要求。如果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无法正常的满足这一要求,那么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令其“退出”所在国有企业。

2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人格化”

在现实世界中,国有资产无法追溯到具体的自然人主体,因为,众所周知,国有资产其实是全体人民占有的社会财产,由于在现实中无法给出一种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社会财产的形式,于是只能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对社会财产的占有,而为全体人民所有的财产也就转形为国有资产了。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难以“人格化”。从所有者角度看,国家或者派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都只能是抽象的或者虚拟的自然人主体,对国有资产的关切也很难达到自然人的程度。这一问题确实是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难点之一。而这一问题不解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就不可能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实施真正有效地监督、约束和激励。

第3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一、前言

国有资本是国民经济的主体部分,国有资本的使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电力行业是我国国家垄断企业,在华能电力,南方电网这样的国企中国家投入了大量国有资产进行投融资和拓展业务,我国电力行业在国家与国际化接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注意对国际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把握,尤其是对待国有资本使用方面,国有资本使用的合理化需要制度来限制,需要资产预算部门进行严格的资产预算,还需要风险监督机构来控制风险范围。

二、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概述

(一)近年电力企业发展概况

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各方面要求的增加,国际化标准的引入,在技术和人员素质方面都落后于国际水准,在电力行业国际化发展的10年时间里,电力行业总体势头看好,从2001年的50亿产值到现在的1200亿产值,发展速度极快,但是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弊端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就是其中之一,电力企业经过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面临着技术化和资本化的革新,为了在未来竞争中继续平稳发展,增强电力企业软实力是唯一捷径。

(二)电力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分析

我国电力企业每年利用国有资本进行技术更新、人员素质培训、业务拓展、海外资本整合、投融资业务等,在使用国有资本时因为缺乏监管机制和国有资本使用经验,所以造成了国有资本缩水,国有资本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财务失当行为,我国面对国际化竞争日益加剧的发展态势,需要增强国有资本的运营方式,降低资本运行风险,增加资本运营收益,在未来发展中保持稳定。

三、电力企业内部运用国有资产的问题分析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几十年来,对于内部管理一直处于很混乱的状态,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适当的人员录用、考核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永远都停留在表面;在企业战略方面永远都缺乏灵活应变性。在国有资本使用方面也相应缺乏管理,因为制度不完善对国有资本使用和操作的方法、规定、细则都没有详细成文化,降低了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力,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资本使用无方向,无收益计算的尴尬。我国现阶段大多数电力行业中尚未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至于存在“财务管理难”的问题,因为不合理管理和制度完善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滞后,财务管理滞后为电力企业整体带来了资产损失。

(二)国有资产缺乏相应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的财务预算体制不健全是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预算管理,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本审批下来后,对于审批前的核查算严格,但是对于审批后的使用并不能够严格把控,对国有资产的预算应该是财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但是国有资产缺乏相应的财务预算体系,电力企业内部现阶段缺乏精细化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这主要是体现在财务部门预算体系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

(三)缺乏相应国有资产风险监管机构

电力企业同行业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操作运营时对国有资产的风险防范并不到位,在财务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明确、工作关系混乱、文件记录不全面这些因素导致了电力行业的国有资产运营风险加大,对损失项目的记录并不是很清晰,导致权限混乱的现象出现,内部没有严格的审计制度,账目资金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监督管理都没有形成有计划的整体结合。

四、针对电力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运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符合现代化发展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和重要性在于合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限定电力企业发展的行为规范,在财务方面有效的保证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制度的健全是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对待企业内部的国有资产管理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则,将资产管理的报告按周制度和月制度上报。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运用和管理需要专门的财务预算机构,为此设立国有资产预算机构非常有必要性。电力企业在资金使用时并不能做到专业性的财务预算和财务收益预测,而直接投资和运用资金,导致了风险无法预计,收益无法计量。我们现阶段应该采用美国的经验和操作方法,在企业内部加强对财务国有资金的预算分析,对投入的资金额度和可以收回的资金投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预测,以达到最优化的风险组合,选择风险较小的组合进行操作。

(三)加强国有资产控制,完善国有资产风险预警机制

电力企业内部需要以合理的风险控制预警系统来提醒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层做出反应,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一旦超过预期就预警的办法来提高风险防范,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最大化,帮助国有资产合理发挥效用,在电力企业成长中起到助推作用。

五、 结束语

我国电力企业在发展中需要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有效利用、有效防范风险为主,保证利用资金可疑发挥效用最大化,帮助电力企业内部实现利润最大化,使国有资本使用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保证未来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康莉.试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发展策略.财经界.2009;04

[2]王金凤.浅谈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经营管理2008;05

第4篇

关键词 县级国资 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家对地级市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县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在摸索之中。笔者就我县国资监管现状,对如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制,完善县级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作一探讨。

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到秭归、大冶、竹山、钟祥等地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国资工作应该大有作为,我们的工作不应局限在只监管好全县的国有资产,看好这笔资产,而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资产-资金-建设-资产”为纽带,充分利用好县级国有(集体)资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5篇

一、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探索

要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首先要了解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重要决策权等权利。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社会公民。国有资产权益的狭义相成为股权分红收益;广义构成则为:税收、股权分红收益、社会效益(如解决就业)。

其次,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中,不仅需要根据资产帐面价值来评价其市场现值,还要估量实现市场价格的可能性。熟悉这些指标的意义在于市场价值是变动的,而且随着存量资产闲置时间的延长,将因为无形磨损的加大和社会资源配置标准的提高而进一步贬值。

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广义定义、国有资产市场现值,以及实现价值可行度估量,是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的重要条件。

现实中,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产权变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产权整体让渡。二是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即是社会资本对国有资本部分转换或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配置。

为确认国有资产重组的经济效益,首先计算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波全民收益、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全民收益几个指标:

国有资产现有产权下收益二企业资产经营收益=就业效应税收……………………………………(1)

在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资产时,年度计算企业资产经营收益为0;税收为0;就业效应为负,量为社会提供的失业救济;国有资产贬值损益量为国有资产无形损耗。

即,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全民收益=—(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2)

国有资产闲置直到现值转让,

国有资产总收益一转让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按现行失业救济政策)……………………………(3)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第一年全民年度收益=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价值税收就业效应……………(4)

国有资产产权让渡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年度全民收益=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税收就业效应……………………(5)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总收益以年度收益相累加。

国有资产重组中,终极所有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不同产权关系的权益的比较,要求:

(1)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所有权让波下全民收益≥0;

(2)国有产权下的全民收益一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下全民收益≥0。

我们认为这即是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价标准。

保证这两个不等式成立的条件不是所有权让渡时国有资产让渡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也不是重组中承认股权价值是否等同于评估价值,而是国有资产在重组后,构成社会公民收益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只是当国有资产让渡价值重组中的股权价值为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可构成全社会公民权益的最大化或收益风险最小化。

在这样的熟悉基础上,可以给当年在政府、理论界、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康佳集团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一个比较完整的说法。

康佳集团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事件发生在1997-1998年之间。当时,重庆无线电三厂已停产多年,8700万资产全部闲置,上千名职工失业。康佳集团申请和重庆无线电三厂重组,双方认可评估资产价值为4900万元。即在重庆无线电三厂停产几年中,无线电三厂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为负,量为:8700万—4900万社会失业救济≥3800万元,国有资产经营年均损益为—1000万元左右。

在无线电三厂国有评估值为4900万元的基础上,康佳集团只承认其股权值为1800万元。为此,重庆社会各界就认可国有股权价值1800万元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该行为的经济性、合理性、合法性展开激烈的讨论。

现按我们确立的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分析:

国有资产为闲置存量状态时年度收益=一(失业救济费用国有资产无形损耗。如(2)式。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年度股权分配收益税收就业效应。如(5)式。

按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年度经营计划,那么该重组行为的预期收益为:

国有资产折价认股预期收益一现有产权下的收益预算≥0,其经济性是可以预期的,合理性也可以预期,合法性也是成立的。

国有资产重组后,进入不同的领域效果是不一样的,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所以国有企业重组完成并非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终结,必须评估价值折价的国有资产产权让波或重组后国有资产是否进入预期的运行轨道以及运行质量纳入控制范围,才可能保证各项全民收益指标得以实现,最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以保全国有资产所有者收益。

(一)当折价让渡国有资产产权后,资产并未按承诺进入产业领域而再次进入资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产权让渡的实际价值……(6)和(1)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全民最终收益总和=国有资产市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相比,产权让渡的行为收益为:产权让渡的现实收益一国有产权下的最终收益总和=让渡实际价值一(国有资产现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7)

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中实施了折价,那么产权让渡的现值(评估价值),(7)式中即可能出现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构成社会公民权益侵害。

(二)当资本进入预期产业领域

1.全民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如(4)式。

和(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值相比,国有资产产权让渡行为收益=让渡预期收益一现有国

有产权下的预期收益=(让渡国有产权价值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让渡国有产权价值较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差异过大,而让渡国有产权后的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均不理想,造成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受损。重庆针织总厂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在国有资产和社会资本重组的情况下:

国有资产重组全民年度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

和(3)式国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相比:

国有资产重组行为收益=重视收益一现有产权下国有资产最终收益=(预期股权分红收益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效应)-(国有资产评估价值一三年失业救济之和)

在等式中,假如重组运行不理想,预期可实现税收预期就业和预期股权分红均不能实现,构成等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说明,在国有企业重组中,只有预期是不行的,还需要在国有资产后期运行中加以控制,才能真正保证国有资产调整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控制政策和办法初论

国有资产流失原因很多,主要产生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参加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投资者并没有真诚的投资愿望,甚至没有相应的投资能力,在重组或并购以后,资金不及时到位,而是利用良好的宏观政策,将现有资产作抵押实现银行信贷,获得资金,将骨头熬油甚至将信贷资金转移不知去向,置国有资产的后期经营于不顾,即上面所说的国有资产不能进入预期的产业运行轨道。

二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尚未确立国有资产重组中心计量指标体系并对重组加以控制。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主管人员内外勾结,权钱交易。

所以在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建议采取以下控制政策和办法:

(一)对国有并购重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以及投资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价。为此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计量标准。

(二)确立并购重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范围

1.确立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评价内容。

2.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的重组项目的审批额度权限和程序进行非凡的规定。

(三)对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和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

1.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情况下

(1)对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的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规定执行。

3)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3-5年)产权转让行为不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实施监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和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第6篇

根据省政府(*政发[29**]32号)《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核、审批程序,现对申报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申报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组建方案。组建单位按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提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组建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工商

局、省委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对组建方案进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组建方案应包括:申请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范围;授权范围内企业的资产质量情况和财务状况;拟授权企业内部的产权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制度、财产监管制度;拟对授权范围内企业进行重组的思路和资本营运及发展规划。同时附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审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拟组建公司的章程(草案)。

二、组建单位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正式向省政府上报申请授权其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

三、经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组建单位要对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并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或潜在亏损进行审计核实,按财务规定进行调帐。对清查出来的不良资产、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经中介机构核实后,由组建单位提出核销、剥离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四、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由省财政厅对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净资产、相关企业的国有股权、债权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核实,出具国家资本金核定文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根据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各企业要摸清家底,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有关费用剥离和国有股权设置应报省财政厅国资办,形成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六、各市、县参照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规定,提出组建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观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

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授子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2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关键词】公路路产 国有资产管理 对策探讨

一、引言

公路是国家建设中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和城郊、城际之间沟通的重要命脉,一条公路可能带领一个穷困的村庄走上致富之路,一个地区的公路网建设也标志了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公路本身作为一种社会资产,却很少被使用者所重视。无论是城乡间的道路还是城市间的高速公路,都因为“收费”问题而备受诟病,其根本原因在于公路路产资产管理存在问题,进而导致运营方面的弊端。因此,本文将除城市道路之外的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路产资产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够为公路运营提供帮助。

二、公路路产资产特征

(一)资产属性复杂

公路是供给人们生活之用,在我国国家制度下,公路的性质是社会性的、公益性的,而公民在使用公路的同时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维修、养护费用,以保证公路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因此公路又可以说是资产性的存在;公路建筑在土地上,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土地国有,公路的建筑规划和投资有大部分属于国家行为,因此可以说公路是国有的,而私人和公司投资建设的情况,又使得公路资产展示出一定的私有特征。

(二)资产形式复杂

由于公路的资产属性复杂,使得公路资产形式也呈现较为复杂的状况。在国有资产意义上讲,公路资产除了固定的道路之外,还包括为维护公路网络而进行的电力、水利上的施工以及为了维护公路安全使用的警力等无形资产;从公路资产的私有性上来讲,除了建筑公路的投资之外,公路路产资产还包括一系列附加设施形成的资产,如高速公路服务区、由公路建设带动的沿线商业区等。

(三)资产产值结构复杂

公路路产资产的形式复杂,使资产产值的结构愈发复杂。按照公路的形成成本分类划分,公路的建设投资、施工管理、运营管理以及养护都应形成一定的资产产值;而公路的经营效益却只体现在经营性收费上,即公路分段的收费站收费,这使得公路资产产值在表面上看来只有“收费”一种,由各种无形资产带来的产值很难在整个产值中被完全估计出来。

三、公路路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路路产资产维护不周

公路路产资产维护不周是公路路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不管是城市道路还是国、省道、高速公路的路面都面临着严重的破损问题,道路修补和翻修几乎是各种路面的常见状况,更有甚者,与桥梁相关的很多公路还需要完全封闭式的养护、维修,给来往车辆行驶造成巨大不便。据悉,公路维修和修护成为造成城市道路拥堵、高速公路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元凶”之一,也使得人们对公路的“社会公益性”产生怀疑,“交了通行费还要忍受坑坑洼洼的路面和堵车”已经成为人们对交通主要的抱怨内容。除了对公路路产资产的日常维护不够之外,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公路在建设时就存在的质量隐患,即公路路产资产在成本形成的过程中就存在隐性的质量维护问题,而这种问题受到公路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分散性的影响,迟迟得不到解决。

(二)公路路产财务核算问题导致资产状况不清

前文所述,公路路产资产产值结构十分复杂,仅从“收费”方面完全不能体现出资产产值状况,而这主要是由于公路路产财务核算问题导致的。从公路国有的角度上来讲,交通部门应对公路路产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整理路产资产的结构,根据资产结构去统计资产产值,而交通部门实际上并没有全面的财务核算制度去衡量公路的资产状况,被计入财务核算的大多都是实物的资产,而隐形资产并没有被计算在其中,而且,公路建设期的成本投入与公路使用期的收益并没有被同时计算,直接导致财务核算对公路资产状况的失真估计;而对于公路实际的管理单位来讲,大多数管理单位都将“收益”作为财务核算中的重点,并没有重视到公路养护的重要性,在财务核算制度中也缺少“风险规避成本”一项,往往是前期收益巨大,而后期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来养护路面,导致收支的严重失衡。

(三)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公路路产资产产值不清

前文所述,公路路产属于国有资产,但目前除城市道路之外,其他公路路产长期由现行的行业体制进行管理,非经营性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产权和所有权最终都属于国家。经营性高速公路一般投资主体多,投资目标不一致,收费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非经营性高速公路与经营性高速公路也有互相转化的情况。这些高速公路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多样性,造成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的复杂性。高速公路资产的实物管理探讨的多,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理论、方法与制度,但高速公路资产的价值管理研究的少,其理论研究的结论不一,尽管能够为公路路产管理提供制度建立上的借鉴,但由于理论与实际的差距以及管理单位本身的忽视,我国始终未建立长期有效的公路路产资产价值管理制度,这使得公路路产资产的产值始终不能得到科学的统计。

(四)公路路产资产管理方式存在问题导致资产效益损失

我国高速公路总体分为经营性高速公路和非经营性高速公路。部分经营性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已脱离交通主管部门,被纳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一省高速公路网的国有资产有两个以上的管理部门在管理,比较典型的是“控股”、“中心”和“集团”三种模式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分解为三部分,因此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养护管理模式、服务标准、管理目标等都不同。如此造成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不统一,管理部门多,由各部门各单位掌握资产的购建预算、占用和处置,跨部门跨地区的高速公路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不可能,且容易导致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流失。一些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考核目标忽视其显著的公益性,放弃社会责任,只追求财务效益,高速公路的国有资产权益模糊难以保障。少数企业以自主经营的名义游离于交通主管部门之外,使高速公路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损失。

四、应对公路路产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对公路路产资产进行科学评估

要应对公路路产资产管理中资产维护不周的问题,公路路产资产管理单位首先应该对公路路产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资产维护的根据,同时资产评估也是实行其他资产管理措施的首要步骤。在公路投入使用前,也就是在公路施工建设时期,对公路的资产评估应采用收益现值法,即在调查公路所在地区的经济情况、车辆行驶状况之后,以期望价值理论作为基本原理,在合理确定年收益额度、年运营成本和投资收益率的基础上对公路未来预期收入进行估计。收益现值法不仅能够估算出公路路产资产的产值,还能为公路建设前的成本投入提供借鉴;在公路投入使用后,应使用重置成本法对公路路产资产进行评估,重置成本指的是在评估当前的时间点建设一条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公路所需的成本,而重置成本与公路资产损耗的差额就是公路路产资产的实际情况。重置成本估计能够为公路养护风险估计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完善公路路产资产财务核算制度

完善公路路产资产财务核算制度是解决由于财务核算疏漏导致资产状况不清的唯一方法。在合理估计公路路产资产价值的基础上,根据路产资产价值的现状,分析路产资产的组成成分,严格分析所有能够对公路路产资产使用造成影响的条件如公路沿线经济发展或景区建设带来的人流、车流等,以此为财务核算的基本内容;另外,应根据公路路产资产估计建立财务核算小组,聘任专家型人才针对公路资产结构划分进行实地走访和考察,保证财务核算目标与实际相符合,使财务核算能够真真体现公路路产资产的使用状况。

(三)开发并固定公路路产资产管理制度

我们认为公路国有路产管理体制根据其目标应包括三个体系,首先是公路国有路产保值体系即公路养护体系,公路养护是路产管理的基础,其任务是经常保证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畅通。其次是公路国有路产增值体系即公路国有路产投资体系,是公路国有路产增值的物质基础,其任务是作好公路路网的规划,规范公路路产的投资行为,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建设优质工程,为路产保值体系交付工程质量优良的路产。第三是公路国有路产维护体系即路政管理体系,是公路国有路产保值增值的保证,能维护路产不受侵犯,确保路产的完整。从各公路路产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这三个体系的建设为主要目标,就能够开发出适用于各地公路特征的路产资产管理制度,将管理制度固定并推行,进而能够实现省、市、乡镇一体化的公路路产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路产资产产值清晰明了。

(四)创新公路路产资产管理方式

目前的公路路产资产管理方式是完全分散的,作为国有资源的公路在交通部门有一定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受国家法律法规制约,而作为公路实际经营者的各个单位在交通部门和国家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又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管理方式。由于管理方式不一导致的管理混乱状况应该由创新管理方式来解决,可以作为借鉴的管理方式是交通部门介入型的管理,交通部门可以在征集公众的公路管理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管理条例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公路管理办法,并公示给各段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然后通过公众对新的公路管理方式的反馈以及公路资产的盈利状况对公路管理方法进行调整,相信通过多次调整和改革,必然能够解决由于管理方式复杂导致的资产浪费等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路路产资产作为全社会资产,有着与其他社会资产截然不同的特点,公路路产资产的属性复杂、资产形势复杂、产值结构复杂,使公路路产资产管理工作显得十分棘手。目前公路路产资产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资产维护不周、资产产值模糊、管理制度不健全及管理方法陈旧,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公路路产资产评估为首要步骤,从财务核算方面下工夫,以管理制度建设为核心,创新管理方式,才能使公路作为全社会资产,在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同时保证经济效益达成。

参考文献

[1]朱力河.公路路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探讨――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探讨公路路产管理的新途径[J].交通财会,2008(05):147-149.

[2]陈光亮,扬政湘.浅谈如何积极有效的维护路产路权[J].公路运输文摘.2004(09):123-126.

[3]李永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失问题浅析[J].交通企业管理.1999(12):155-157.

[4]徐海成.公路资产的特征与评估[J].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1995(01):12-15.

[5]胡钢.高速公路路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10-12.

第8篇

【原刊地名】南京

【原刊期号】200310

【原刊页号】49~51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 作 者】赵国洪

【作者简介】赵国洪 张家港市档案局,江苏张家港 215600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 正 文】

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做好这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对于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分析

中小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加之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多样,因而在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处置情况较为复杂。近两年来,张家港市档案局陆续对市经贸委、贸易局、交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系统的原国有、市属中小型企业在改组、联营、兼并、承包、租赁、出售、破产和股份合作等资产与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处置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调研和检查中发现,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与企业原有的档案管理状况、企业的档案法制意识、企业转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的重视程度、采取措施是否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大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好,重视档案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档案处置比较合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有一定的规模,管理有一定的水准,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较强,企业将档案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来抓,档案管理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相当一部分企业档案管理达到了省级以上的管理水平。在企业转制过程中,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把档案看成是企业资产的重要依据、凭证及企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得以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合理地处置了档案的流向。企业在转制前、转制中及转制后的档案基本得到了稳定和延续,保证了档案的完整齐全与安全。

2.部分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但由于补救措施及时,档案得到了较好的处置。这些企业大多为一些主管部门下属小型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档案部门对这些企业的关注较少,业务指导不够,因此这些企业的档案人员大多是凭传统经验管理档案,归档质量较差。但在产权变动过程中,由于主管部门比较重视,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进行亡羊补牢,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维护了档案的安全。如市粮食局下属的基层粮管所和粮贸公司,转制前档案意识较薄弱,档案材料收集不全,台帐不清,档案设施陈旧。在转制过程中,市粮食局高度重视档案的处置工作,主动与市档案局联系举办培训班,对下属28个粮食企业档案人员进行培训,对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力量认真补收散存的档案材料,对各企业的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进行规范在硬件设施上该局调整扩大了库房,投入10万元经费安装了密集架,将28个企业的文书档案与会计档案全部移交到局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由于措施得力,目前移交任务已经全部完成。

3.少数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档案处置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问题较多。这些企业多为一些已破产、破产未审结企业、切块转制企业和空壳企业。平时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涣散,对档案也疏于管理,档案意识较差,在资产与产权变动过程中,主管部门没有把档案处置的组织管理工作纳入企业转制工作的议程同步进行,因此存在问题较多。如华亿机械集团公司在破产过程中档案柜已被变卖,档案却散摊于地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会计档案频繁借出,都未办理借出、收回手续;破产未审结的市毛纺织厂的档案虽大部分保存在原企业,但台账不齐、数目不清,已移交给切块转制企业的设备档案、基建档案和职工调出带走的人事档案,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空壳企业杨舍供销社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部分退休辞职人员档案,用编织袋堆放在职工宿舍里,很不安全。

4.个别企业原有档案基础虽然较好,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未把档案处置列入议事日程,同样会给档案的安全带来隐患。如原市发电厂曾是张家港市的一家重要企业,档案管理曾达到国家二级水平,该厂于2001年政策性关闭,由于主管部门没有对档案处置问题引起重视,在清理资产时,既没有通知档案部门参与组织指导档案的处置,也没有将档案的处置列入资产清理程序,结果导致该厂除了设备档案随资产转移,干部职工档案被主管部门接收外,其余5800多卷(册)文书、会计档案仍留在原厂,无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并有部分档案材料外流。

二、档案部门加强档案处置监管的几点做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张家港市档案局本着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对档案处置的监管。

1.及时下发通报,引起各方重视。执法检查结束后,张家港市档案局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报》,并抄报市委市政府。《通报》下发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引起了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注,时任市长的曹福龙批示“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保管十分重要,请档案局将各镇各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要求整改的内容、时间等以书面形式,盖好公章,写清内容及要求,发至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

2.切实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整改。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市档案局依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执法检查中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企业下发了《档案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他们采取措施限期加强整改。在此基础上,又向全市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镇各部门全面组织检查,对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组织抽查。

3.分类指导,组织整改。针对中小企业档案处置的复杂情况,市档案局认真组织人员进行分类指导,督促各镇各部门和机关企业组织实施整改。根据企业转制的形式和档案的内容,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置:一是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性质的,其档案原则上整体移交改制后的企业,要求企业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进行妥善保管;二是改制后为国有股权参股的,原企业档案可向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移交;三是改制后为民营企业或已破产和关停并转企业,原企业的设备、基建档案随实物移交,产品科研档案按有关政策移交或转让,企业原有的文书、会计、干部职工档案一律由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四是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妥善保管的,督促各镇和有关主管部门接收;五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现企业分别保存一份。

4.积极参与重点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我们经调查了解到原市发电厂在政策性关闭过程中档案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后,市档案局立即与该厂主管部门进行了交涉,发出了《加强对原市发电厂档案管理的意见》,责成主管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负责清理工作,并派出业务骨干,督促指导该厂及时清理回收外流档案,收集整理零散文件,按标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对全部档案登记造册,建立完善检索工具。鉴于该厂企业档案内容较为重要,数量较多,对于今后工作查考和研究我市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市档案局决定把该厂档案全部接收进档案馆作寄存处理,并积极争取了4万元经费,作为寄存该厂档案的费用,目前该厂5883卷(册)档案已移交进馆。

三、对加强中小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思考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加快,企业兼并、改组、整体出售、破产、股份制改革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日益频繁,依法加强对这些企业的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档案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坚持长效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治档意识。企业档案能否合理处置,企业档案工作能否保持连续和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及企业档案人员的法制意识。因此档案管理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地进行《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要认真宣传贯彻《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做好档案工作特别是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依法落实各项职责,规范档案处置行为。

2.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强化对档案工作的监管。为了使转制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档案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转制、破产企业档案申报制度,依法要求企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申报转制、破产程序,将档案处置的经费纳入转制、破产经费,在转制、破产过程中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

3.在档案处置过程中,档案管理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中小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光靠档案部门很难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支持,共同抓好这一项工作。要督促各企业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企业档案的处置和接收工作;要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9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指外国机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公司、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营(包括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三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印刷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印刷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须经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六)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书。

(二)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2.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3.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三)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其他文件。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备案。

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条报送外经贸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O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其他事项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对于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等,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可以撤销该外商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印刷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19*年5月1日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核同意后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投资规模及延长经营期限的,须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19*年5月1日后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10篇

国务院总理1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部署了新时期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近十年来,我国财税、金融、价格、国有企业、农村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共财政体系不断完善;大型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股权分置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体系逐步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税费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改革迈出重大步伐;收入分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卫生、教育、文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职能转变、信息公开等政府自身改革取得明显进步。这些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促进了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会议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通过改革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善宏观调控,健全市场体系,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深化土地、户籍、公共服务改革,理顺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四是推进社会事业、收入分配等改革,理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努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五是推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理顺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关系,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政府。

会议明确了今年改革的重点工作:(一)推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二)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积极培育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小型金融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四)深化电力、成品油和水资源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五)推进社会领域改革。完善工资制度,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校民主管理。继续推进全民医保,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形成对外开放的多元办医格局。深化文化和科技体制改革。(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审核论证机制。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全面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七)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八)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积极推进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经济特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草案)》和《拘留所条例(草案)》。 (本刊编辑)

第11篇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等材料。立法者试图为房屋登记机构制定更为详尽的登记规则,然而,过细的规定使登记机构陷入了“条条框框”和形式法治状态,缺乏能动执法的机制,特别是检察机关加大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登记机构对于不具备常规条件的初始登记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宁愿不作为,不能滥作为”的思想日益严重,房屋初始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越攒越多。为妥善解决我国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登记机构能动地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提供了依据。本文针对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条件与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供实务部门参考。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7 拆迁安置房屋的房屋登记。拆迁人购买商品房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情况,可凭售房单位的建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后由拆迁人补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单位房产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屋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拆迁安置手续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购买私有房屋,受让人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被拆迁,登记机构可依据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

第12篇

关键词 职教集团;法律定位;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16-0036-05

2015年,《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正式,自1992年全国首家职业教育集团――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教育集团成立以来,职教集团的数量和规模持续增加,特别是近10年来,职教集团的数量大幅增长,截至2014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成立职业教育集团1048个,覆盖全国除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以及全国主要行业。当前,我国职教集团经过10几年的发展积淀,已取得一定成效,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绝大多数职教集团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运行中,“貌合神离”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改变现状,对于职教集团的合理定位将是首要面临的问题,而定位的合理性前提是对其合法性的探讨。

一、职教集团的现有定位

(一)法人的内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自然形成的民事主体,而法人则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现代各国大都通过法律给予法人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公司明确的定义,但迄今为止,各国的民法尚未给予法人明确的定义,只是以不同形式规定了法人的部分特征,以此来判断其法人身份,公认的主要特征有:

1.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由于它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主体,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还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意为不能与自然人(成员或者创始人)的财产相混淆。

2.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1],同时,其也就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责任、财产都是独立于其成员单独享有和承担的。

3.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与其成员的权利义务是彼此分离的,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和应诉。

法人的以上三个特征用以判断某一组织拥有法人地位的必备条件,作为法人,必须三大特征均具备。现有的职教集团多为由契约联系的企业、学校、组织等的简单组合,财产由集团内的成员各自独立拥有,对外仍以成员自身身份参与民事活动,集团本身是名义上而非实质意义的独立个体,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也仅是形式上的,集团义务仍由成员分别承担,由此可以判断现有的大多数职教集团实质上并不具备法人地位。

(二)非法人组织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职教集团为教育联盟性质的非法人机构,经政府批准或者备案成立[2]。现行职教集团一般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参与;但其组建仍具有自发性,游离于职教体系之外,即使是政府主导,也是组织口径不统一,即使有规范性文件,却与现实要求存在距离;此外,其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优势及自身平台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与发育,集团内部功能互补性不强[3]。

1.合作基础弱

作为非法人组织,职教集团在组织成立时仅靠章程或协议进行约束,没有实质性的价值捆绑。合作基础薄弱导致集团成员无法形成统一目标与宗旨,很难在内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即使有规划也很难实现,因为大部分集团成员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本位性很强,没有相应的动力驱动将会难以发展。

2.权责利不明确

作为非法人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中,由于身份不明,导致活动的开展遭遇合法性的质疑,在最终的责任承担上也往往由主要开展活动的一方或个别成员承担,难以做到权责明确。

3.资源配置不合理

主体的不明确导致集团内部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难以高效融合。按照《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现已成立的职教集团中参与的部门平均达到44个,如此之多的合作者没有相互的利益链条作为连接,导致集团中的活动开展多为点与点间的小规模合作交流,这必将造成重复办学、重复投资、重复建设等资源浪费。看似一个巨大的组织不过是一个个小团体的临时组合,也就当然无法实现整体资源的有效配置。

4.成员间参与度低

从我国目前职教集团的发展来看,现实中职教集团的主要经营方为学校,企业则多作为“嘉宾”出席,企业看到的是学校对于教学的需求,而学校忽视了企业对生产的需要,双方利益获得不均,这使企业渐渐丧失参与热情。

非法人地位的弊端已显而易见,从全国第一家职教集团成立至今的十几年间,职教集团的解散或是仅躯壳般的存在比比皆是。改变现状,为职教集团赢得法人地位才是必然之选。

二、赋予职教集团法人地位的必要性

(一)职教集团发展的内部动力

赋予职教集团法人地位,成立独立的法人组织,职教集团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管理体制。职教集团自身在人、财、物等各方面不依赖于其成员机构,而成为成员机构的管理者,从而让成员间不仅仅是通过情感和信任来建立不稳定且无约束力的利益团体,而是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调配资源,以完成对内部资源的控制与运用。

(二)职教集团发展的外部要求

赋予职教集团法人地位,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对签订合同对方的法律保障。否则,对方也仅敢与职教集团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以此保障和维护自身权利,于是,又回到了校企间或校校间点对点的合作模式,职教集团成为空壳,无法发挥任何实质作用。同时,职教集团没有法人的主体地位也意味着责任的不明确,只有与成员单位划清责任界限,避免本无关联的连带责任承担,职教集团才敢走出去开展更多的活动,并获得成员的支持,从而为职教集团和成员单位带来利益。

三、职教集团法人类型的选择及定位

(一)职教集团的法人类型

成立法人组织将是职教集团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虽然在研究领域对法人有多重分类形式,但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组织被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个类别。

1.机关法人类型

机关法人是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很显然,职教集团不适合赋予机关法人身份。职教集团主要目的是其成员单位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其身份来源于集团成员对集团的民事授权,授权依据为互相间的协议或集团章程,这与机关法人的国家立法的强制授权不同,职教集团不可能具备强制执行力。

2.企业法人类型

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赢利性社团。赢利性是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类型最本质的区别,正是由于其赢利性的本质要求,可以让集团成员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由于各方需要共担风险、自负盈亏、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组织形式使得区域、行业、企业、高职院校、中职学校等多方主体利益相互捆绑,其合作形式也将由非法人组织的形式化、表面化合作转化为学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校园基础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层性、实质性地合作赢利,而对于企业也将在技术研发、员工素质、员工招聘等方面获得合作利益。

职教集团所具备的企业法人属性也会让集团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面临困难。在职教集团中合作各方自身企业性质存在差异,其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是拥有国有资产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赢利性决定了参与各方均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或是获得盈利,一旦不同身份的经济组织结合成立职教集团,其中,拥有国有资产的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将会因集团资产的变动而变动。在我国,国有资产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拥有经济组织不能随意处置,而且还有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3.事业单位法人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赢利性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社团,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类型要求其成员的事业属性,这样各高职院校与中职学校即可自然形成联盟,对促进中高职衔接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与现代教育体系中提到的搭建职教人才成长“立交桥”的思路与做法相吻合。

事业单位类型的职教集团也具有局限性。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中高职间的合作仍是松散的联盟性质,合作的基础来源于学校间的协议,契约双方终将为自身的利益负责,而法人定义的根本是这个法人团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事业单位类型的合作本质上有悖于法人的属性,仅是法人与法人的简单相加。从职教集团的定义出发――职教集团是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组织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而组织的教育团体的角度来看,仅是学校与学校间的校校合作也违背了职教集团的办学目的,它必须要融合区域、行业、企业等多方面力量。

4.社会团体法人类型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活动、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社团。社会团体法人的本质特征是其非赢利性,这就意味着职教集团无论开展何种形式的经营业务,其经营收人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在集团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宗旨的范围内进行规模化和内涵化再生产[4]。这无疑对职教集团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实力积累具有十分重要的阻碍作用。

然而,职教集团的发展不仅仅是眼前的实力壮大,其更需要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职教集团由于其非赢利性,集团成员间无法分配经营所得,作为成员的各经济组织或自然人间完全凭借自身的价值信仰进行合作。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将会让职教集团的组织机构面临可持续发展的危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社会团体相关的法律规范仍很欠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8颁布的,距今已有近20年的时间,有关条款规定滞后,同时此条例对分配机制、变更机制、退出机制等未有提及,较之企业法人团体的例如《公司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所形成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律体系建立仍有待加强。

(二)职教集团的法人定位

职教集团的发展方向必然是具备法人地位。而选择哪种类型的法人组织形式,要对其利弊进行相应分析。

1.企业法人类型职教集团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法人仅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任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及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是有公司住所。但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中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按照《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截至2015年,1048个职教集团共有成员单位46400家,平均每个集团有44家单位,按此平均数,职教集团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股东数量上是满足的,且在出资额、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方面均可实现,以此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职教集团拥有法人身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5]。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如果职教集团的成员数量较大,达到50个以上,则可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此将职教集团成员的资源加入转变为投资加入,把现有的理事会制度改良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董事会制度,从而具备约束力。

假设以上两种类别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均具备,这其中仍有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即国有资产出资。由于职教集团的成员可能涉及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以下解决途径:一是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出资可以通过资产中的非国有部分资产入股成为非国有股。二是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也是解决用非国有资产出资的方法之一,当然以其他形式出资时也应注意这些出资形式中是否包含国有资产成分。三是对于政府的参与问题,政府可以不再作为职教集团的股东出资参与职教集团发展,而是通过政策支持、购买服务、统筹协调的方式监督与保障职教集团的良性运转[6],以此避免政府在职教集团中的尴尬地位。

2.事业单位类型职教集团

根据文中对事业单位类型职教集团的利弊分析可以得出,由于事业单位成员自身事业属性的要求,故其规模和职能都将受到限制。但无论如何事业单位类型的职教集团是可以从较为表面的校校合作深入发展成为一个整体,对外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共担责任。不过事业单位类型职教集团除了面临其成立宗旨有悖于职教集团的本质要求外,还可能面临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即按照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所以在事业单位类型的职教集团中同样会出现国有资产如何出资的问题。

3.社会团体法人类型职教集团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按此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只要不含有国家机关即可,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均可加入。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职教集团,首先其法人的身份是得以明确的,对外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对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国家机关的角色可以参照企业法人类型职教集团中的政府功能,不作为职教集团的成员,而是成为监督者和支持者。

四、结论

(一)职教集团数量应由市场决定

在梳理分析几种法人类型职教集团的可行性后,排除机关法人的不可实现性外,对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职教集团,在通过逐一对他们的利弊分析后得出,以上三种类型的职教集团在理论上均有成立的条件。但是无论现实中采用哪种类型均应由市场决定,因为职教集团的法人属性一旦确立,其同时也就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包括它的成立和解散。当然为了职教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在宏观上应加以调控,但这样的调控并非有意的控制成立数量,现实中只要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均可登记备案,至于数量的控制应交由市场决定;对于职教集团最终因经营不善等问题导致解散、破产等后果,则应回归市场本身,实行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二)职教集团应受到政府倾向性支持

政府应积极关注职教集团运行中可能遭遇的困境,并给予适当的支持与帮助,为职教集团的发展拓展空间。政府对于职教集团的支持与帮助应是有倾向性的。企业法人类型的职教集团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均可满足职教集团多方利益的需求,且在现实中是有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政府的倾向性支持。事业单位类型职教集团由于其成立宗旨的相悖性,且在国有资产使用中存在操作困难,所以事业单位类型职教集团在政府层面不应提倡。但事业单位类型的校校联盟却在现代教育体系中拥有积极意义,政府应鼓励其合作办学。社会团体法人类型职教集团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由于其社团法人不可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限制会导致该类型职教集团的发展受阻,所以社会团体法人类型职教集团也不应多加提倡。

(三)职教集团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需要适宜的生成和发展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环境。职业教育集团的法制化发展除了涉及职业教育集团的主体地位外,还有职业教育集团的法律属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集团的内、外部法律关系问题,政府对职业教育集团的鼓励和监管问题等诸多细节上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在职业教育集团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一个空白,对于职业教育集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对于不同法人类型职教集团的法律规制只能从现有的各种法人立法中去寻找。

对于企业法人,现行主要法规为《公司法》(1993年颁布,后经多次修订,最新的《公司法》于2005年颁布)、《独资企业法》(1999年)、《企业破产法》(2007)、《合伙企业法》(1997年)、《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1999年)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现行主要法规为《行政许可法》(2003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颁布,2004年修订)、《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等;对于社会团体法人,现行主要法规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等。对现行法律的罗列无法全面涉及,但就以上的法律法规而言,多数立法已距现在10年以上,虽然中央编办对事业单位法人在2015年出台了两则通知,但此通知的地位仅是部门规章,相较于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较弱。针对现有立法滞后或立法效力薄弱等问题,政府应不断建立健全法人领域的制度建设,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推动我国各类型法人制度建设的同时,也可进一步规制职业教育集团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彭万林.民法学(第六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5)》正式[EB/OL].[2016-05-21].http:///models/adefault/detail.aspx?artid=61425&cateid=1538.

[3]高春津,林俊.职教集团定位的再认识[J].职业技术教育,2011(31):40-43.

[4]郭静.职业教育集团产权改革与法人属性研究[J].教育与经济,2013(3):39-42.

[5]于纪渭.股份制经济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36.

[6]郭静.职业教育集团产权改革与法人属性研究[J].教育与经济,2013(3):39-42.

Abstract Under strong support and promotion of national policy,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is swift and violent in China. But most of exist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are loose un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 with education alliance nature.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rporate and unincorporated identity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it suggests that corporation identity shall be given to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that is asked by both internal development force and external require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al group. According to China’s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corporation is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such as government agency corporation, enterprise corporation, public institution corporation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corporation. Eliminating the impossibility of government agency corpor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other three-typed corporat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it proves tha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with enterprise corporation has advantage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However, the number of groups is depended upon the market demand.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provide the tendentious sup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