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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9-18 17: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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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第2篇

然而,这起事故的受害者之一――来自乌兰察布市的农民工孟会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迫使他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09年2月6日,孟会明以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为由依法将负有事故责任的4家企业即发包方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包方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转包方甘肃冰川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2009年5月20日上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1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9)包开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除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余被告方共赔付孟会明56000元,至此农民工孟会明历经8个月的维权之路终于告一段落,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非法转包酿出命案

在此案中,作为第一被告的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包的保温库轻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中标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管,中标者又将到手的招投标项目非法进行了转包,最终承包给一个既无施工资质,又无安全生产条件的私营企业,从而导致了这起“一死三伤”责任事故的发生。2009年1月20日,事故调查组下发了包安监事故调查字(2009)10号文件,对此起事故的发生及相关责任者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报告认为:2008年9月,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委托梁继远为人,在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招标办公室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保温库轻钢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梁继远未经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以甘肃冰川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的身份,将此项目非法转包给无钢结构安装资质的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0月22日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炳政没有认真审查施工方资质,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日允许施工方进入现场开始施工。2008年11月11日,刘炳政补签合同时发现合同单位并非中标单位且无钢结构安装资质后,并没有阻止施工单位施工。2008年11月17日,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王金矿通过冯锋雇佣十名作业人员使用该公司租用的3组简易可移动脚手架,往11米高的保温库顶架设彩钢保温板。17时20分许,被雇佣的农民工张向飞、刘文生、杨志义、孟会明4人分别站在两组较长的脚手架上安装保温板,下方6名作业人员在两侧移动另一组脚手架时,脚手架忽然失去平衡,向东侧倾倒,并将另两组脚手架砸倒,架上4人从8.5米高处坠落,农民工张向飞当场死亡,刘文生、杨志义、孟会明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已经查明

事故发生后,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包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两级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询问。调查组对各种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后认定:该起事故的发生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其中,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关操作规程,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简易可移动脚手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项目施工方资质进行认真审查,未使用中标单位进行施工,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作业现场没有认真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二是甘肃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本身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承揽工程项目,又非法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从中渔利;三是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承揽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善,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安全交底不清、安全监护不利,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脚手架。

最后,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后认定,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保温库工程“11.17”张向飞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事后,有关部门已对相关责任者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并由包头市安监局依法监督执行。

致残农民工依法告倒侵权者

这起“一死三伤”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从发生到现在已将近6个多月,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本应早该结束。但受害人孟会明至今仍躺在家里忍受着伤痛带给他的折磨。负有事故责任的4家企业相互推诿,谁都不愿担责,除了发包方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承包方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孟会明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孟会明没有得到分文赔偿。经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孟会明为九级伤残。2009年1月23日,该所为他出具了【2009】临鉴字第SC-14号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赔偿金,他多次找到事故责任者,但均遭到对方的拒绝。无奈之余,2009年2月6日,孟会明一纸诉状将发包方包头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转包方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转包方甘肃冰川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包头市致兴彩钢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等级鉴定费等共计69152元。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他今后的治疗费。

第3篇

关键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在施工过程中,我相信安全事故是任何单位都不愿获得的苦果子,特别是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提高单位竞争力,保持公司持续稳定高效发展,我项目针对每项工程的特点而制定了详细方案,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条件等第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才能编写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所以,为确保本单位工程或部分项目工程的安全施工,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总工、施工队队长到班(组)长和工人按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部设安全质量工程师,施工队设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要求各级安全员忠于职守,本着对工程高度负责的责任心,对一切违反规定的劳动和违章行为,要坚持原则,及时纠正。安全技术工作,要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措施方案、施工工序在付诸实施前,负责人员必须事先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强化职工安全保护意识,杜绝违章。特别对于易燃易爆材料,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对新工人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师带徒,边教边学,坚持组织每周不少于二小时的安全学习,由安全员定期上安全技术课,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安全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保用具发放工作,确保工程设施、设备、人员的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并尽快处理,配备劳保用具和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

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施工场区内的各项工作需悬挂警示灯或警告牌,工作坑设防护围栏和明显的红灯警示,并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大幅安全标语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牌。施工现场的每项布置应符合防火、防触电、防雷击等安全规定要求,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现场实行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具体制定各项安全施工规则,检查施工执行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防护知识,并进行安全作业考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具备进入施工作业面作业的资格。及其重视业主和设计提供的气象资料和水文资料,做好抗灾和防洪工作。按照业主和监理要求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工作,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要求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若发现有可能危及人身、工程、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灾害措施,确保人身、工程、财产的安全,并定期举行安全会议,适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由项目经理部成员,工区责任人和安全员参加,并做好记录。各作业班组在班前班后对该班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保留有关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做好专门安全监督岗,实行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应实现的安全生产负全责。遇有特别紧急的事故征兆时,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工程结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区应配备一定数量常规的消防器材,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明确消防责任人,并定期按要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物品的损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中有关的规定办理。

三、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措施

发生伤亡事故后,迅速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现场勘察,组织调查组,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还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发生事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组。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及现场情况立即上报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填写伤亡事故表上报企业,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用最快的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查员及工会。发生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告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确定事故的性质。如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性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具体措施,并应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完成措施的全部内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应经有关机关审批后,方可结案。

四、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措施

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全员性、全面性、针对性、成效性、发展性以及经常性。安全知识教育是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保证、必须认真抓好。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掌握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逐渐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结合施工项目的变化,适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受季节、自然变化影响时,针对由于这种变化而出现生产环境作业条件的变化进行教育。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之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技能、意识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总而言之,安全,看似平凡的这两个字,系着多少人的企盼和心愿啊。我们的工作、生活,无时无刻都需要它,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其实,安全就在点滴之中,点滴之中同时蕴含安全。我们还要拥有一颗爱岗敬业的心,要有始终如一的勇气和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生命是宝贵而美丽的,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事故,做到“警钟长鸣,事故为零”,把安全生产深深印在我们的脑海里,扎扎实实贯彻于我们的工作中,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安全工作连接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连接着工程的进步,生活的美满,社会的安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实际情况,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措施和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措施方面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要创新监管手段,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能真正得到控制

参考文献:

[1] 党宏斌,浅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努力方向[J]建筑安全2007,(04),156-158.

第4篇

二零一三年安全工作方针、目标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公司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和措施如下,要求各部门必须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做出实效,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安全生产目标:

1.     无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无火灾事故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按局下达控制指标)

2.     企业职工无因公死亡事故,因工重伤率小于0.1%。(局下达控制指标)

3.     道路佳通责任折合死亡率小于1人/500万公里。(局下达控制指标)

4.     建立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     消防实施按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保持完好状态。

6.     根据省政府较强劳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求,落实各项职业健康与职工保护措施。

7.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江苏省交通系统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和《江苏省交通系统安全检查制度》,有详细记录。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评估分析,事故隐患整改率95%以上,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应急预案等防范措施。

8.     职工全员教育率达100%。企业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资格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持证率100%。GPS监控率100%。

9.     完善安全台账,按时报送报表和工作情况,发生伤亡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并续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责任事故,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不超过法律时效。

10.  切实做好重点时段、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冰雪、寒潮、大雾、防汛、抗台等极端天气下的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做好春运期间的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11.  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建设活动。

三、        实现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的措施

危货企业是安全高分险行业,为实现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与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在控、可控”,现根据危货运输行业的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下列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与目标实现。

1.     进一步充实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加大对安全生产活动的领导组织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令畅通无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令畅通无阻,确保安全生产活动卓有成效,确保上下同心,条块协力、人人都位安全生产献计献策,达到安全生产全员全面全过程的要求。

2.     认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文件材料,坚持例会制度,加快安全文化建设步伐,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提高员工遵章手机的自觉性,激发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3.     强化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细化,提高各项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4.     建立健全格了安全生产记录、台账档案,必须达到准确、及时、详实、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要求对上级报送相关资料,及时向下传达安全信息,从分发挥隔了基础台账在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

5.     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经费的计划提取比例,满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加强对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的管理,确保各项投入及时有效。

6.     在一车一档的基础上,充实车辆技术状况的详细内容,按规定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

7.     加强对车辆安全实施的检查,按规定配齐三角木、警示牌、,灭火器等安全设备,车辆装置防劫和视频监控设施

8.     组织员工紧密联系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学习先进可靠的安全新技术、 ,食用油脂安全的新材料。新设备。组织科技攻关小组,针对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难题进行课题研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科技创新水平。

9.     充分发挥GPS功能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司机的动态情况,实现对驾驶员和车辆科技信息化管理。

10.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作业规定,严禁违章行车,违章停车、违章超载,严肃劳动纪律,禁止营运时间抽烟、吃零食、打电话、乱丢垃圾等不文明举动。

11.  抓紧对危险设施或危险场所危险源的识别和确定工作,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备案。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把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及时准确如实地告知驾驶员和操作者。

12.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自救活动,及时发现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分析原因,制定对策,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落实整改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建立隐患治理档案和台账,重大安全隐患报相关部门备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整改预案“五到位”。

13.  重视对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有安机科指派专人负责。按规定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把作业过程中影响员工健康的因素告诉他们,配备相应的设施,尽力为他们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4.  紧密联系危货企业行业实际,在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协作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按计划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实施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救援。

15.  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一旦发现事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处置,及时、准确、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竭力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跟踪试过发展情况,续报事故信息。每次事故都必须认真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吸取经验教训。建好事故档案和台账。不论事故大小,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16.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自查自评活动,对照本公司实施方案确定的安全方针、目标和措施,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进行完善和修订,使之更切合安全生产实际的需要。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际成效,按规定奖罚兑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而努力。

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海豚湾美甲”为你整理了这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以下简称盐池工业园)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较大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广平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和高台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张掖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省内化工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违法组织试生产,在废水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有毒气体溢出富集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耀邦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地处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罗城镇盐池村境内,座落于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JOLN99,经营范围为: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1000吨丙酰氯、1000吨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吨苯甲酸甲酯、3000吨三苯基氯甲烷、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产与销售。现有员工72人,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机电维修部、采购部、污水处理厂等7个部门。有主生产车间3个,分别为呋喃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车间和苯甲酸甲酯车间(发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线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车间内)。

1.原设计项目建设情况

2018年2月2日,该企业新建年产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等产品项目经高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2018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19年3月企业委托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18年8月企业委托定西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该项目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11月中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11月23日,企业邀请专家组对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后因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停止试生产。

2.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2020年4月该企业计划在原厂区建设年产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4月22日经高台县发展改革局登记备案。后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将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变更为1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2020年6月17日,高台县发展改革局重新对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其间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20年8月企业委托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20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天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请专家进行了评审,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目前尚未下发批复。

2020年5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8月经高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尚未结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尚未开始。

3.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处理厂主要有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三效蒸发车间及相应的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完全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此次事故发生在企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建成后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1号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现场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未投入使用,企业在原有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在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尾气引至碱洗塔进行处理。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

???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 中和车间为两班制24小时连续作业,白班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夜班工作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截止2020年9月14日,车间在册员工7人,其中:负责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员工3人,其中:带班班长1人、跟班学习操作人员2人。

??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 。

?? (二)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三)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4日13时,污水处理厂厂长孙波安排吴升辉、刘文斌、万积龙、安学军4人检修三效蒸发车间三楼蒸发器和楼顶风机管道、阀门,14时30分三效蒸发车间开机运行。14时10分叉车司机孙学廷用叉车将2方桶(每桶250kg)盐酸运至中和车间北侧盐酸泵旁。15时左右孙波使用橡胶管将中和车间原蒸镏釜部分盐酸引入6号废水收集池。

19时18分,夜班工人万玉莲、苏瑜、刘文斌接班;19时39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对6号废水池进行液位检测和PH值测定,并对放酸管进行检查,打开放酸阀后返回三效蒸发车间。

21时57分监控录像显示,6号废水池有白色雾状气体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扩散,21时58分散去。

22时01分,刘文斌、万玉莲、苏瑜从三效蒸发车间依次进入中和车间后,万玉莲先晕倒,刘文斌快速从中和车间北门跑出后晕倒在中和车间与三效蒸发车间之间的过道处,苏瑜从中和车间南门跑出后二次进入车间试图对万玉莲施救,随即倒在车间内南门右侧。

22时46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员工金东京巡检时发现晕倒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刘文斌运至中和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二)事故报告情况

14日22时46分,企业当班安全员金东京在巡查时,发现晕倒在车间外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伤员拉至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3人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35分抢救无效死亡。

23时35分,耀邦公司王宝军拨打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日1时18分,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15日2时42分,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张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高台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县委书记刘伟红、县长张龙、常务副县长向钧、高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龙等领导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危化品中队出动16人、装备器材20台(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救援及时有力,未造成事故扩大,有效控制了事故发展态势。?

(四)善后处理情况

??? 高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抚“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抚,全力开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号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且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耀邦公司)

(1)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试车。

(2)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刘英、崔丽春及技术负责人周明华擅自决定变更废水处理工艺,将尾气处理工艺由利用1号车间尾气处理系统处理改变为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项目设计生产废水处理方式为污水处理中和车间中和釜反应处理,但企业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将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废水池中和处理。

?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内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排风机等安全设施,且车间外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损坏。尾气管道上未装设防止烟气逆流的安全设施,致使硫化氢气体经尾气管道倒灌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造成人员中毒。

? (4)违法组织试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组织试生产;企业未对2020年9月13日专家提出的“SIS系统设施未安装、消防控制系统未安装、流量计未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不足”等15条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即违法组织试生产。

?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技能培训;公司采购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招录人员学历水平等资格,且录用后未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培训建议;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金奎宗明知新入职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职员工上岗作业;污水处理厂岗位操作工对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 (6)安全风险辨识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企业对污水处理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工均对硫化氢气体泄漏等危害及应急处置方案了解不全面;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发现污水处理池多次出现白色雾状气体异常溢出现象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未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进行整改;岗位操作工在便携式有毒可燃气体报警仪持续报警的情况下依然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7)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企业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把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建设、生产过程中,致使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企业长期“带病运行”。

?? ?(8)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企业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差,操作规程内容简单,操作性差,没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和调控要求;操作记录流于形式,装置参数记录简单;中控室经常人为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监控摄像头不能对生产装置实施有效监控。

??? (9)应急处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6号废水池有大量白色雾状气体溢出的异常现象,致使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未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行动迟缓,处置不科学、救援不及时。

2.部门层面

高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耀邦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失察;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未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未认真吸取辖区内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未对盐池工业园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对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试生产、违规处理废水的问题,未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全县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但未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未发现和纠正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不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入运行等问题;未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情况失察,未按要求对耀邦公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2019年12月31日,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效果较差,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存放于收集池内有气味散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查封决定(张环高查字〔2019〕8号),但未及时跟进督促企业彻底整改问题隐患;在明知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制止并纠正该违法行为,直至事故发生;未严格开展对耀邦公司的环保设施检查,企业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系在原项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虽然多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但均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项目建设严重失管失察。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但未深刻吸取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训,未指导监督耀邦公司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扎实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高台工业园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但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虽然督促企业编制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但后续没有持续跟进落实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直至项目建成仍未督促企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对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罗城镇政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盐池工业园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3.党委、政府层面

高台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设置不完整,人员配备不足,日常监管缺失;对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不重视;对工业园区安全、环保等监管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设施不完备、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类企业、同类事故反复发生;在督促监管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不足;对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等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有关负责人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设计、评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废水池大量有毒气体溢出富集,且当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 对27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人,移交司法机关3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责令事故企业作出开除处理3人;给予政务记大过2人,政务记过5人,政务警告3人,诫勉谈话6人,作出书面检查2人。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建议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方式,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组织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流于形式,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建议由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责成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应急管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向高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高台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

(一)责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设、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组织对所有岗位安全风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对现行污水处理工艺组织分析、论证,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问题整改完成后报高台县政府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 ?(二)高台工业园区要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三)全市化工园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高台工业园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切实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要针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精细化工岗位要求的问题,责成辖区企业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线工作人员,坚决把从业人员学历要求作为企业开工生产的刚性标准。

第6篇

关键词:火灾等级;火灾案例;人员伤亡;原因分析;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3-040-02

一、火灾案例及原因分析:

1、浙江温岭大东鞋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1.14浙江温岭大东鞋厂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7人,2014年1月14日下午14时52分,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台州大东鞋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到800多平方米。温岭市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扑救。经全力扑救,17时40分火已扑灭,现场救出20多名职工,所有被救人员正在医院中救治,初步确认,有16人死亡。

(2)原因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大东鞋厂主体厂房未经消防审批,厂房内消火栓形同虚设;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温岭市、城北街道及辖区派出所、杨家渭村委会等均存在监管不力,甚至放纵违章等。经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对该企业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和责令拆除的措施。

2、广东揭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事故详情:3.26广东揭阳市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12人,2014年3月26日13时20分,位于揭阳普宁市军埠镇莲坛村沙堆自然村水浮沟下第二街泉发楼郑晓生等人经营的内衣作坊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20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90.93万元。

(2)原因分析:该内衣作坊主要经营者郑晓生的女儿郑某某用其父亲抽烟留下的打火机玩火,引燃一楼楼梯口南侧堆放的海绵内衣罩杯半成品堆垛所致。间接原因是:该内衣作坊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当地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部门及派出所、安全监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

3、江苏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8.2昆山中荣粉尘爆炸特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75人,事故地址:江苏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2)原因分析: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18名责任人已移送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对其他35名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湖南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9.22重大爆炸事故案例伤亡人数:12人,33人受伤。2014年9月22日15时20分,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南阳出口鞭炮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33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4栋包装材料库(每栋160平方米)、1栋筒子库(200平方米)和1栋成品库(300平方米)被炸毁。

(2)原因分析。据初步调查分析,该厂超生产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在包装材料库和筒子库内违规组织生产直径40毫米的小礼花。由于现场管理混乱、严重超员超量,导致人员伤亡扩大。

5、山东寿光食品厂重大火灾事故案例

(1)火灾详情。2014年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化龙镇裴岭村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过火面积5000平方米。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7日通报山东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

(2)原因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保鲜恒温库内沿墙敷设的制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二、火灾事故总结及整改措施

1、火灾事故总结

重大火灾事故不仅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经济和生命财产的损失,还给遇难者家属带来难以抹掉的心理阴影。几乎每一起火灾事故都有原本可以避免的人为因素,重大火灾事故敲响了消防安全的警钟,所有人都应该能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防范,做到警钟长鸣。我们要继续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宣传活动融入到具体的工作与生活当中,树立防范观念,创造人人关心防火,人人重视防火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全国人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全面防控火灾。

2、整改措施

公安部强调,全国消防部队要始终坚持以防控重大火灾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查找薄弱环节,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社会单位落实责任,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火灾源头管控,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坚决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派出所落实小场所、小单位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要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

2014年造成如此重大的火灾事故绝对不是偶然的,各个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投资,在消防器材的配备上往往存在蒙混过关,缺乏社会责任心的现象,如果事故单位安装了有效的自动灭火系统,也许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另外,2014年的火灾事故也给消防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应该吸取教训的做法不仅仅是开展消防大检查,还应该落实“领导问责制”,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 燃气经营 安全运行

1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燃气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不断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出现,工艺过程也日趋复杂化和大型化,使得安全隐患大为增加,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一些燃气经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忽视用户自身的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主要表现为:

(1)管理权限界定不明

燃气行业是比较典型的网络型公用事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局限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和用户共同努力。近年来,在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因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管理权限界定不明而引发的燃气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缺乏对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忽略了企业和用户双方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的划分,致使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也无法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

(2)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现今,我国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还较为传统,甚至一些企业仍然靠会议、靠文件防隐患、防事故,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造成了企业的信息流通不畅,管理者决策滞后,各部门难以协调一致,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整改。[1]

(3)用户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平稳、安全供气。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在做好用户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用户信息进行整合,积极利用先进工具,建立信息化系统,完善用户资料,真正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安全管理的前瞻化、数字化、图像化、群体化。一些燃气经营企业在此方面还有待加强,由于企业缺乏用户安全信息、隐患和维修管理等为一体的用户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造成了管理效率低、隐患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较弱的结果。

因此,研究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双方的安全责任,构建一套科学的现代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对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管理权限界定及安全责任划分

要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相应的法律纠纷,首先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业规范进行研究,找出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我国的燃气法律体系可分为以下5个层次:燃气法律;司法解释;燃气行政法规;燃气行政规章;地方性燃气法规、规章。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专项的燃气法律尚属空缺[2]。在此背景下,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部规范燃气建设与管理、加强燃气服务与设施保护、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它在规范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为的同时,还为不同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提供了依据:

(1)对于单位用户,根据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相关规定[3]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及双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条和第184条相关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从而可以杜绝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之间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混淆不清的问题发生。

(2)对于居民用户,根据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有业主专有。因此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即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需要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以表前阀为界,顺气流方向至燃气具属业主专有,其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等事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

3安全管理机制改进

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模式,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运营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优化安全运营管理流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度[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监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整体负责,各部门进行责任的具体落实。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司的三级安全责任制便能更好地得到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图1所示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安全管理流程。

在安全管理委员会中,总经理需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安全目标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及编制安全事故案例资料,组建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机具,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5]。各部门负责人则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并完善员工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内容、制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4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完善

随着城镇燃气的发展、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户内燃气设施运行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气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居民用户,户内燃气事故屡有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不可小视。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是保障燃气安全的最有效的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6】。因此,建立用户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要收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安全档案,从而有效地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管理。其具体包括3部分内容[7]

(1)用户安全信息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是通过对用户建立档案,从而形成用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使燃气经营企业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掌握,更好地做到对外服务。用户信息管理主要由用户报装管理、用户日常管理、安全信息管理3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记录着用户的安全信息数据,主要是由工作人员在入户安检以及用户报修过程中所记录的情况统计整理而得。

燃气经营企业要从切实保障用户安全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广大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定期上门在社区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和解答问题,发放燃气安全手册,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加强用户安全意识。尤其是在用户点火、安检员上门安检时以及在日常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中,都应强调用户自身应尽的安全责任,引起用户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2)隐患管理

隐患管理是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从发现、处理到消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的业务。隐患主要来源于用户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隐患记录数据,同时也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抽查以及用户报警。为更好地进行隐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方面,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维修数据库、完善维修业务,及时处理用户报修的问题,进行隐患整改,即要求电话受理员通过整理用户报修信息,维护维修工单,通过信息化工具传至维修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后维修人员将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另一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应健全户内安检回访、抽查制度,即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的时期内,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沟通。

(3)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指对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设备事故、管理或操作失误、燃烧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内容等。之后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对属于责任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纠正和防范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等。为加强事故管理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事故发生前防微杜渐,在高度重视管网巡查制度和用户报警制度的同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对突发事件顺利实施应急救援;在事故发生后做到处理得当、实事求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5结论

通过上述所看燃气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责任重大,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以往的安全管理往往重事故后整改,轻事故前预防,只是单纯的强调遵守现行法规或者凭经验去进行安全管理,视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得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界定和安全责任划分有据可依,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深入学习和研究,同时还应改进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完善燃气用户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1]赵喜存.城市管道供气企业安全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