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资产评估细则

资产评估细则

时间:2023-09-18 17:32: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评估细则

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区改革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的暂行办法》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四条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抽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国有资产授权单位,各委、办、局进行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工作围绕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占有单位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二)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

(三)占有单位提供的产权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资料与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现场勘察活动及评估现场记录;

(八)评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资产清查、函证工作;

(十)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十一)评估报告的有效性;

(十二)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

(十三)其他。

第六条抽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阶段:

1、选取评估项目,研究、拟定抽查计划,确定具体抽查内容;

2、组成2人以上的抽查小组;

3、抽查小组在实施抽查前5个工作日,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下达给当事人。

(二)检查阶段:

1、抽查小组对评估项目当事人的具体工作进行抽查;

2、对重大、疑难问题,区财政局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专家评审后作出结论;

3、抽查小组起草《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报告》,对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规定》(2001年财政部第14号令),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区财政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

(三)告知阶段: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区财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阶段:

1、市财政局下达《行政处罚书》后,由区财政局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相关条款;

2、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区财政局可以建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每年年度终了4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将全区抽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2篇

(一)评估对象风险 评估对象风险是指由于无形资产的界限划分不明确,使评估人员无法明确评估的对象,难以准确进行评估而产生的风险。如何明晰界定评估范围,确定评估的具体对象是资产评估的首要问题。从文献研究来看,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认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目前有诸多新型无形资产涌现,例如金融市场中的期权价值、控股权价值,市场营销中的营销网络、客户价值,再如企业管理中的企业文化、综合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网址及域名等。虽然这些新型资产具有相应的无形资产特征,但却没有收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所规定的范畴,《资产评估草最规范意见》目前只明确了13种无形资产,远远没有跟进新兴无形资产的发展。如果对这些尚不明确的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转让或评估活动时,由于对象价值不明确,无法准确预估而使得受评方产生损失,就引起了无形资产的评估风险。

另一种评估对象风险还表现在无形资产之间的重叠,比如海尔的商标是对海尔的产品品质、功效、性能以及服务形象等的标志与保证,综合性地体现海尔的企业生产与经营水平,这其中融合大量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网络营销渠道、客户价值、管理理念等。因为《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明确若是收益法来评估则“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即是将以上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分割并逐一确定每一项的资产价值。但是目前又没有清晰而确切的收益分割方法,由于评估机构的操作标准不统一,在评估过程中产生较大价值误差,因而带来风险。

(二)评估方法风险 这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时选取的方法和参数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不同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这三个重要参数的合理确定是收益法评估的关键所在。然而,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评估师通常是利用过去的数据估计未来,而预测数据难免出现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使得收益的预测值偏离客观情况。

例如,企业当前长期盈利甚少或亏损,意味着不能够预测未来盈利时的水平。由于信息的缺失,在预测和判断中没有有力证据,就使得收益额预测失真。在确定另一个重要参数折现率时,折现率的微小变动会带来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随着金融体制不断深入改革,无风险报酬率在随着经济发展总水平变化与浮动,风险报酬率也是根据各个评估机构的主观判断得来的,无法统一认识,这就会给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与折现带来较大的阻碍,也存在较大风险。收益期限的确定问题中,必须依照无形资产的持续发挥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增量情况为预测的理性基础。但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受技术进步和使用频率的影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一预测过程也具有较大的风险。

在运用另外两种评估方法时,同样会带来较大的风险。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由于无形资产成本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使得其重置成本的确定难度很大;因为无形资产的垄断性,相近参照物难以找到,加之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信息匮乏,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大大增加了其中评估无形资产的难度,评估风险也随之不断增加。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执业风险 主要是指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由于业务素质有限、专业能力不足、严重有违职业基本道德要求,从而在评估操作中结果失真,严重偏离真实情况,影响了最终使用整体评估报告的应有权益,而因此受到诉讼或法律仲裁,从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或责任追究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困难性。例如,知识技术型无形资产,是一种具有很强学科专业内容的资产,其评估需要评估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有足够的了解,否则无法进行合理的评估。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评估中,信息资料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收集比较困难;同时,随着技术经济飞速更新与发展使得相关资产评估信息更新频率变高,这些都可能影响着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也对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综合品质带来考验,执业的风险性加大。而我国当前的状况是:机构专业化不强,评估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评估人才,从而增大了其执业风险。

(四)评估管理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中,管理环节也是产生评估风险的影响因素。这是指国家授权的相关无形资产评估职能部门在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所造成的风险影响。要建立正常的评估工作秩序,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负责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并有效地进行监督与审查工作,对于出现的管理问题及时解决纠纷,公正而准确上报处理,以最大化地避免容易导致评估管理风险发生的各项因素。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是一项多节点、多方面的工作,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与政策引导性,评估的动机与行为也因此受到较为复杂的利益环节影响,也相互关联各方利益。而在我国,虽然近几年进行了资产评估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使得无形资产的评估管理也收到一定的积极成效,但是目前依旧没有形成完善而规范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相应条例和行业规范标准,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仍然较为普遍,出现其他一些不良现象比如明脱暗不脱,或者挂靠行政相关权利而实施业务垄断,以不正当手段承接相关业务等现象。这些行为有违资产评估所要求的独立性、客观性与公正性三个原则,严重干扰了行业市场的正规秩序,对于参与资产评估业务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侵害,因而加大了无形资产评估过程管理环节的风险。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行业 形势 地位

一、资产评估业的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过十几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壮大,为我国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真正意义的资产评估业于1989年在中国诞生十多年来,中国的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无论是数量、种类、业务范围还是评估质量、管理水平上都获得扩大和提高。资产评估已在国民经济建设、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市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对于维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主体的利益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资产评估机构将逐渐进入我国评估市场。国内外评估机构实力的强大反差,将更加突显出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的薄弱地位与作用。

二、资产评估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1、执业行为不规范。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具体应用知识的引用,对评估个体、评估方法、参数选用等问题讨论较多,而对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研究则不够,导致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得不到提升。尽管在1996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方法、操作程序、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等进行了规范,并就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整体资产等类资产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部门分割,各部门均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规章,往往导致评估机构无所适从。正因缺乏一套能够覆盖整个行业的评估准则,使得评估工作不尽规范。偏离了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信息这一操守原则。由于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质量差,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公众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评估机构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并隐潜着执业风险。

2、执业法律法规环境不理想。

我国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评估实践的深入,有关的政策法规从少到多,从粗到细,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环境总体是不理想的。一方面,从资产评估行业本身看,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执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91号令及实施细则,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里,我国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迈进了,资产评估的业务领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评估机构进行了改制,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用十多年前的法规来指导当前的实践,其效用是要大打折扣的。另一方面,从资产评估配套法规看,存在着各种法规政策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各种法规之间不能相互衔接,互相抵触,会影响到资产评估行业的作用空间。

3、资产评估业的产生机制导致了评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在国有企业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在发展初期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角色,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是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产生的,比较两者得知,中国资产评估业属体制内生成,从一开始就其本质而言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导致资产评估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这种内生机制在早期促进了评估行业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却严重阻碍了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4、资产评估机构规模小、业务狭窄、自身管理存在问题。到1999年下半年全国资产评估从业人员6万余人,资产评估机构达3000多家,但与国外的机构相比,如普华永道,安达信,其规模还相当的小。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外,另外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大都在做政府评估这一块业务,而且这几年过分强调了法定评估的规范与发展,对咨询性评估、投资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方面领域较少涉及,使大量的评估人员挤在狭窄的法定评估市场中。另外国际业务的开发也相对迟缓。再者,许多中小资产评估机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不注重内部管理,使大量人才流失,注册人员的转所率居高不下。

5、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形同虚设。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由当时的国资局组建,是在政府逐渐向社会放权的过程中产生的,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被称为“第二政府”,丧失了独立性和创新性。由此评估协会在制定行业自律条例,指导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缺乏相应的权力,有力使不上,而且协会管理者承袭了政府的行政管理模式,官僚作风严重,行会观念及实践意识淡薄,没有与政府进行有效博弈,维护本行业会员的正当利益,以争取行业发展的有效空间,导致资产评估协会得不到行业内成员的拥护,更没获得社会的认可。

6、政府多头管理导致行业管理混乱

我国现存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涉及评估业的管理部门就有三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还要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多头管理,使资产评估在发挥客观作用时受到很大的束缚:其一,对于政府来说,管理难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更为复杂,不同的管理规则和利益所属在遇到冲突时,往往难以协调,导致部门间的矛盾激化;其二,对于资产评估企业来说,多头管理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多头规则,使企业成本大大增加,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7、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小结

总的说来,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深化资产评估行业改革,从宏观上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第4篇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简单归纳总结如下:

(一)产权转让申请

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

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

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特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够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竟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二)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

目前,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出于一般情况,产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专顶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的1000元出资,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费用肯定远远高于收入,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三)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怙以及进场挂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四)国有产权转让定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时,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再退一步,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但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1页)价格进行调整,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五)产权交易挂牌时限

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出让方而言,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这个时问显然太短,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内部需要通过决策程序,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三、结论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各项国有产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不必要的产权交易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冀宁.中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演化与变迁[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3.

[2]汪伟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郭朝晖.国有产权交易探究.经济论文,2012,5.

第5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困境;策略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1.036

1无形资产评估的概念

通常情况下,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同于有形资产的价值,在进行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可以进行成本核算,无形资产属于创造性劳动成果。实际上,无形资产价值一般存在弱对应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导致评估价值的准确性明显低于有形资产的评估值,致使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存在象征意义。无形资产还具有增值性和贬值性,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也不同于一般商品。

2我国无形资产评估阶段面临的困境

2.1评估对象和范围界定模糊

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概念模糊导致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师无法对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个全面的认识,致使漏评无形资产,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在现在社会的评估中,很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并没有专业的评估资格,所以在评估的时候在进行对于比较难发现的资产时往往会存在明显的资产流失现象。如今,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无形资产,但是由于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不足,这些非传统的无形资产在评估过程中往往会被忽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评估差距会很大。

无形资产评估由于形式较多,很多人在进行评估对象界定的时候只关注外在的,不去进行深刻的思考,导致很多评估师在进行机构选择的时候不能选择真实适合自己的机构,评估机构会存在虚拟评价的情况。

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而且资产的主体使用可以比较多,所以在进行评估时较为复杂。

2.2评估师综合能力不够

由于我国评估水平发展较晚,所以评估师的专业知识度不够,在进行资产评估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一些漏评,评价有失误的问题,还有就是因为现在的无形评估的内容较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综合能力还不够。

我国现在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无形资产法律权属和评估参数的选择都是比较重要的方面,但是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师没有足够的参考资料进行参考,加之技术经济发展迅速,资产的相关内容信息不断,但是很多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还没有综合的能力,所以给我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无形资产评估综合性强,涉及的学科较为广泛,知识含量较多,所以需要相关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较高,但是由于很多从业人员都是行政机关的离职人员,缺乏积极的进步性,所以鉴定不科学,影响评估质量。

2.3评估法规建设不完善,管理不系统,评估体系混乱

近年来,由于评估专业才开始发展起来,行业利润比较高,所以很多部门都在争相把评估机构纳入自己的权限内,但是由于很多部门都在设置评估专业,所以造成评估市场比较混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失去行业秩序。

评估机构由于市场比较混乱,所以评估机构只是有了资格证书,没有淘汰不淘汰的情况,这样会导致很多评估机柜不提高自身的能力,使得评估水平下降。

由于评估管理的不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不到位,导致很多评估机构在法律盲区下进行,即使不规范也不能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缺乏针对性的量化标准,缺乏具体的评估细则,对管理人员的人为操作制造了有惩之机。

2.4评估报告信息披露不充分

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性较高,但是现在的评估业务在现在的开展过程中发展缓慢,在评估行业的专业成果较少,所以评估行业的发展速度慢但是需求量却很大,出现很不相符的现象。

现在的评估机构不只是只有大型评估机构,还有一些小型的评估机构,小型评估机构由于规模小,没有办法引进特别专业的信息技术,τ谛畔⒌拇理仍然处于一个很被动的地位,这些信息存在延误性,不准确性,所以在评估的时候会导致不确定性。

由于资产评估还需要资金和人员,小型机构不能较好的吸纳优秀的人员,这样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资产评估行业。

3无形资产评估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3.1明确评估目的和对象,拓展无形资产

由于评估范围和对象的模糊,所以在进行无形资产的评估时要明确评估目的,只有明确了评估目的才能更好的进行评估,明确评估目的,才能根据相关案例翻阅相关的资料。由于评估对象比较广泛,所以在客户进行委托时就要明确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有最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在评估过程中避免出现问题。

在确定了评估范围之后还应该根据无形资产的范围进行拓展,避免因为范围过小而导致资产的流失。

3.2加强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专业素质

由于评估师现在的综合素质较差,不能较好的完成评估工作,所以评估师在进行上岗之前应该进行岗前培训,有了相关实践能力之后才能上岗评估。评估机构应该定期对相关的培训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评估师的评估能力。

对于评估机构可以进行相关的比评,确保评估机构不断的提高自身,提高自己的评估综合能力,提高自己的声誉。

3.3规范评估管理,加速法制化建设

由于现在的评估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相关的行业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国家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体系,用法律来提高行业的自律能力,用法规来规范好的市场秩序。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时候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比较成功的案例,从实际出发,进行相关的改变成为适应本国国情的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细化到无形资产的不同种类中,还要自觉的接受相关的监督,以及相关行业之间的交流,只有实行了行业统一的管理才能更好的发挥行业间的作用,做到真正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3.4加强无形资产评估行业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的建设,是关系到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大型机构还是小型机构在进行营业时都应该注意信息化的建设。现在,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信息化水平较低所以影响了国家无形资产行业的评估。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全面信息化的建设,就应该加强资产评估信息化。

4无形资产评估的注意事项

4.1无形资产评估使用收益时的注意事项

在获取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时,要注意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已经相应的未来发展前景,结合相关情况进行对于未来前景的分析和预测,并对收益法的适用性给予充分的考虑。对于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给予科学、合理的估算,有效的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分析配套的收益注意事项。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4.2无形资产使用成本法时的注意事项

相关企业要考虑到被相关类似资产或者评估无形资产是否具有活跃的市场,并认真探究市场法的适用性。选择合理的无形交易案例来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重点分析评估。

4.3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一般要求企业充分考虑成本与无形资产价值之间的关系,合理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明确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从而保证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同一种无形资产而言,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会选择多种评估方法来开展评估工作,并综合分析各初步价值结论,从而得到合理评估结论。在开展无形资产评估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方式和方法。

在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无形资产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其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阶段比较关键的组成部分。在对无形资产评估问题进行解决过程中,需要趋利避害,对无形资产价值给予科学、合理的评估。

参考文献

[1]冯晓明,刘宇,于磊等.我国无形资产评估质量控制现状及存在的题[J].会计之友,2014,(20):4043.

第6篇

概 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萌芽期(1995年7月-9月):在此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规,但是一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有所行动。典型的案例是1995年7月的“北旅法人股转让”,这是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第一个案例。随后,在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新发B股,占江铃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

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1995年9月,国务院《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外资被明令禁止进入中国A股流通市场。由此,悄然兴起的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停止。

复苏期(1999年8月-2001年11月):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政策又重新放开,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活动又重新开始活跃。本阶段发生外资并购的案例已经从汽车行业拓展至电子制造、玻璃、橡胶、食品等行业。例如,2001年3月法国米其林轮胎橡胶并购案。

快速发展期(2001年11月至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相关的政策由限制全面转为支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不断出台。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被视为中国市场终于对外资并购全面放开了。

动 因

首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全球的经济状况来看,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长均呈现趋缓态势。“9.11”事件以及伊拉克战争加剧了以美国为首的全球经济衰退。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尽管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衰退的影响,但总的说来,近几年中国的经济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势头,即使在遭受了非典的强烈影响后,依然保持增长,因而备受外资的关注。

其次,全球的游资充裕,为跨国并购上市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测算,目前国际游资大约在7万亿美元左右,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日交易额达到数千亿美元。目前涌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资本达到近400亿美元,还有很大的潜力空间。

再次,中国内部政策的放开,推动了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逐步结束和中国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领域和范围更宽广,政策更宽松。2001年11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2002年11月4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8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2003年5月28日,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至此,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最后一点是上市公司的并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氛围。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并购重组的数量都突破100家。截至去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共发生上市公司收购事件500多起。外资通过各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已呈加速状态,据统计,仅2003年10月份就达到50多起。

主要方式

1.定向增资式收购。即国内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B股增发是上市公司向外资转让股权的重要探索。2003年11月,上工股份向选定的9家特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增发B股的申购工作结束。上工股份成为B股市场近三年来首例向外资融资的公司。

2.间接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资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2001年10月,阿尔卡特通过增持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成为上海贝尔的间接第二大股东。

3.直接收购。主要是以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方式为主。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三星康宁收购赛格三星成为其并列第一大股东,花旗收购浦发行原股东部分股权成为其第四大股东等案例,均是外资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实现参股、控股上市公司。

4.合资、合作方式。即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资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然后由合资/合作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例如,轮胎橡胶股东与法国米其林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出售轮胎橡胶部分资产给该合资公司。

5.债转股方式。即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以债转股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外资可以通过购买、承接债权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牵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公司就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得巨额的债权。

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一是法规可操作性问题。目前,虽然有一系列的外资并购的法规不断出台,但大都是基本性的原则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符合这一原则性的界定呢?显然这种表述方式标准未明,缺乏操作性,所以具体的操作细则还有待于不断完善。操作细则应当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主体的界定、透明度问题等等。另外,细则还应当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是资产评估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有些目标企业因急需资金,根本不作具体评估,仅以帐面资产净值作价参股,不仅违反了国际上以资产的市值为准的惯例,同时也使企业的资产无谓地流失。二是我国企业现在通常使用单项成本加和法估算企业的整体价值,这种资产评估的方法存在弊端。三是资产评估时,有些中方企业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仅将有形资产作价入股。四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过多的行政干预,难以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建立作为企业并购中介机构的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办理;采用收益现值法替代传统的单项成本加和法,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强化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强并购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7篇

我国以并购的方式利用外资始于1992年,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外资并购活动日趋频繁。近年来,外资在华并购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外资并购的规模化、系统化程度强

随着中国逐步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外资并购的规模化、系统化程度在不断加强。

(二)外资并购涉足的行业面广

继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和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形成寡头竞争格局之后,外资又在向通讯、网络、软件、橡胶、医药等行业积极扩张。

(三)外资并购的操作手段广泛

随着国内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政策逐步到位,一些新的并购模式,包括要约收购、债转股、国内投资机构的替代性收购、支持内地管理层收购或自然人收购、外资上市公司换股收购或者融资收购等,这些国际通用的并购模式也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腾飞、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外资并购的积极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在外资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外资并购的具体情况就会发现,外资并购在我国还没有发挥其应该达到的最大功能。甚至在某些方面会给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风险

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外资对我国经济的控制不断加强,一旦外资并购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外资并购将会对我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产生影响,外资将利用其强有力的政治影响力来影响我国的政策制定。并进而威胁到我国的制度安全,加速我国的制度发生变迁。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风险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面临有形资产“低估贱卖”的风险。我国目前企业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与跨国公司普遍选择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存在差异,这就导致评估结果不一样,评高了外资方无法接受,评低了必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有些地区为获取更多的外商投资,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并许诺给外商以丰厚的利润回报,造成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和国家财富的重大损失。我国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面临占有、垄断、甚至消灭的风险。

(三)民生方面面临的风险

外资并购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产业,新增设备和技术形成新的生产规模后。会造成原有生产能力和生产员工的更大过剩,内资企业员工面临裁员风险,外商为减少经营成本,在并购后减员增效,将大批下岗职工推向社会,不利社会稳定。此外,通过并购,由于外资对市场控制的加强,外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决定或左右该类产品价格的能力。如此会导致我国居民的生活成本被动提高。同时,外资并购引发环境污染、资源流失的风险。

通过对外资在华并购风险的详细分析,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对待外资不能盲目引进,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才能兴利避害。我们不能因为外资并购会带来风险就停止甚至减少引进外资,而是要继续加大吸收外资力度的同时,加更大力度升级风险规避手段。

(一)健全监管制度

第一,从法律上健全监管制度,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的实施细则,对某些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第二,从强化审计作用上,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实行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管理。第三,从强化中介机构作用上,健全监管。针对并购公司与被并购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财务顾问公司、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从各方面约束其行为。

(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大量实例表明,凡是引进外资获得成功的企业和行业都是创新意识和自我发展意识比较强的企业。第一,应对外资并购,企业先要自强。应对并购最关键是要增强国内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树立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注重培育和保护我国自有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重视对商业信誉、原材料渠道、产品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的保护。第二,做大做强还应加快国内企业间的资源重组、并购和整合,组建中国的企业“航母”。通过国内企业间的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将企业做大做强,应对外资并购,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

(三)调整外资政策符合我国产业政策

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

(四)妥善对待并购中人员安置问题

跨国并购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人员安置问题、历史债务和社会负担的处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社会保障等问题,其中,人员安置问题是外商反应最强烈的问题。被并购企业人员的安置问题,被外商认为是实现估计并购成本时最不确定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企业拥有用人自,外商控股并购国内企业后,如何处置多余人员是企业的自主选择。但中国当前的就业压力将使各方在处理并购涉及的下岗分流问题时如履薄冰。可能导致双方原本达成的并购失败,或令企业并购后背上沉重的负担而经营惨淡。在我国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社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第8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计量

一、现行准则下公允价值内涵

(一)对现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理解

新准则中,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

在新准则中,增加了计量日的概念,与旧准则相比,具体规定了时间,突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选择和使用权利的自主性和自由度。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计量中要求的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即通过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关系来确定。市场参与者还应该能够对市场上的信息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可以获得正常的公开的信息。

(二)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1.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公允价值获得并保证其可靠,一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在完全竞争的、理想化的市场条件下获得的最优,也就是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的信息是对称的,他们可以对要取得的价格能够公开查询,到实际交易时,能够将各种风险因素充分权衡。

2.估值技术。新准则中三种主要的估值方法:一般采用市场法时,对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公开性要求比较高,主要是利用当前市场上的可比的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进行技术上的处理之后得出的。成本法就是通过计算再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得出。收益法,要求可以很好地预计该资产或负债的未来收益。也有需要几种方法交叉或结合使用的情况。

3.公允价值的计量层次。输入值有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输入值,是在计量日,企业在活跃市场找到的,与被估值对象相同的对象的一个报价,应该注意此价格没有被人为地干预或者调整过。第二层级,就是找到与估值对象类似的市场,参照这个市价确定。第三层级,即无法通过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所述的情况确定输入值,就应该按照折现率将未来现金流量处理得出。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应用

(一)非金融资产

1.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最佳用途,是资产评估行业在对机器设备等非金融资产等评估时,专门所应用的描述概念。企业在判断最佳用途时应该衡量该资产在用作此种用途时,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是不是真的具有可行性,财务上的处理是否可行。

2.非金融资产的估值前提。企业在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之前,应该先判断该金融资产是单独使用的,还是与其他资产或负债组合使用,一是单独使用的:A公司的某设备单独使用下就可达到最佳用途,A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B公司,B公司也是把该设备单独使用,此时的交易价格就是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二是与其他资产或负债组合使用:A公司的一设备是该公司一条生产线上的一部分,该设备只有在与该生产线上的其他设备组合使用时才可以达到最佳用途。A将其出售给拥有相同生产线的B公司,此时的交易价格即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1.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如果能够仅仅通过寻找同样或者相似市场,并且从中获得可观察市场报价,那么企业就应当把这个报价作为确定最终公允价值的参考和基本依据。对被其他方作为资产持有的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也应以资产活跃市场的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假如不能获得市场报价,应考虑下一层级得输入值的采信,如果上述可观察价格都不存在,企业应使用收益法、市场法等估值技术。

2.不履约风险。在公司的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应考虑不履行的风险。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负债时,应该将其信用状况等对负债义务履行造成影响的因素列入考虑的范围。具体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情况,周密考虑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3.金融负债若可随时要求偿还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的公允价值,应该高于债权人要求偿还时的所要付出的金额,通常这个金额是通过计算可以要求出偿还的第一天起约定偿还数额折现即可。那么,在计量这种金融负债的市场价格时,其数额不能低于应该偿还给客户数额。否则,就会低估了实际持有的负债数量,反而产生了利得,这种明显偏离了该负债的实际价值,失去了计量的意义。

(三)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企业持有该种资产或负债时,不会匆忙地出售或者假手于他人,试图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最常见的应对方式,会根据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或者确定情况下的信用风险的净敞口来规避或分散@些风险。此时,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该用让渡该暴露在风险中的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者转移其所应承担的价格,作为计量的基础。

三、新准则在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完善并推广资产评估的应用

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观性很容易纵和误导,产生会计计量错误,根据现行准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通过公允价值反映的项目中,对于数额重大或者对于报表使用者十分重要的信息,应该专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第三方评估者,职业道德对独立性的要求和行业规范,使得出的公允价值更加准确和可信。

(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培育活跃的市场经济环境

我国市场参与者之间,地位不平等,获得的信息也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了交易价格的差别很大,不能有效体现公允价值,掩盖了资产或负债在当前市场上应有的真实价值。我国应该着力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采取严格的法律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现有市场,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保证公允价值计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新准则的实施和应用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三)不断补充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细则

第39号准则为我国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规范和标准,但是新准则在一些部分的表述过于概括,有关具体操作层面的技术性问题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标准,例如:没有对活跃市场进行明确地定义;输入值应怎样获取。财政部应该对准则的细则进行补充、完善和修订,同时可以编制结合具体案例编制应用指南,使新准则更具实际操作性和规范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曹中慧.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考[J].企业研究,2014,450(12):81~82.

[2]纪晓明.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沈阳大学,2009.

第9篇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和来源。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管好、用好农村土地资源,是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户增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在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城乡要素交流越来越活跃的大背景下,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和内在需求。

一、当前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民对农村土地确权的认识不够。由于政策宣传解释不够,有些农民没有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甚至会认为土地确权会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同时,有些农民因为外出务工,不愿意返乡配合土地确权。第二,历史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权属不清,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权属资料缺失,农民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土地的权属;第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存在,但没有有效的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农民更是无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法有效的产权是农村土地评估的基本前提,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评估的发展。

2.缺乏指导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规范

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规范是保障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虽然从2016年12月1日?_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为。但缺少针对农村土地评估现实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无法有效的指导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实践。容易造成评估人员在评估实践中缺乏执行的具体标准和依据,在过程中存在混乱、无序的状态,无法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

3.城乡土地二元结构

农村发展不仅承担着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生活福利水平的责任,也涵盖了国家在处理城乡关系,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新农村方面的正常内容,在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城乡要素交流越来越活跃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生产活力将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综合治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等都需要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建立农村土地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结构,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不同。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正是由于这种城乡土地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建设用地无法合理自由流转,使得农村土地的资产价值无法显现,是农村经济乃至农村土地评估发展落后的关键原因。首先,由于城市土地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人口密集程度明显优于农村土地,造成城市区位条件比农村土地好、在用地需求上,国有土地高于农村土地。而需求决定价格,进一步造成了国有土地价格远远高于农村土地。其次,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缺乏。我国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一种相对静态的管理,农村土地的流动性不高,造成农村土地的资产的价值无法显现,也造成了农村土地评估发展的滞后。

二、改善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现状的政策建议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农村土地是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农民增收最基础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物权。要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的顺利开展,首先应加大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土地确权的重要性。以宣传册、板报、村集体会议,让农民了解农村土地确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明确土地权属后,农民就可以用自己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从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让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最大程度上获得农民的支持。其次,建立土地权属纠纷仲裁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农户之间的权属变更多采取口头的方式进行,有的书面变更资料也存在合法性问题。让农村的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应建立一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司法部门组成的土地权属纠纷仲裁机构,对在土地所有、使用、经营、承包等各类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让群众矛盾得以及时化解,消除社会隐患。最后,相关政府机构应制定土地确权相关制度规范,并将土地确权工作纳入财政统筹预算,不增加农民经济负担。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规范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的理论体系和技术规范,是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集体、国家之间合理、公平分配的关键环节,可大力激发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动力。因此,应当从多方面构建完善农村土地评估体系。第一,制定完善农村土地估价指导价格体系。城市土地定期公布分用途、分地段的基准地价,那么农村土地也应该按照等级、肥力、位置等的差异逐步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信息库,并及时将交易信息对外公开。第二,加强农村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与城镇土地资产评估相比,起步比较晚,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是提高农村土地资产评估质量的关键。针对目前农村土地估人员的缺少的现状,应当建立专业的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三,建立专业的农村土地交易服务平台。首先是承包地、林地及草地等交易平台,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手段促进其产权交易,让有用地需求的种植户或者投资者能够和愿意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和集体面对面交流,为农民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流渠道。更有效的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其次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的交易平台,确保其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联营等国家规定的合法方式实现土地增值,提高土地资产价值。

第10篇

【关键词】 兼并重组; 整合; 资产管理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山西省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大省属煤企为主兼并重组整合地方小煤矿的工作,拉开了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这对山西省的五大煤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五大煤企在兼并重组整合中收购方式大多为实物资产收购,而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和新公司的资产管理,笔者认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如何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概述

(一)资源整合资产的概念

资源整合新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指五大煤企整合收购回来的实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固定资产――井巷工程等。

(二)资源整合资产管理的目标

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以企业总资产为管理对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对企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使企业资产投资最小化,为企业的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参与企业的基本运营,减少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资源兼并重组整合的深入进行,五大煤企应从前期评估审计、中期资产移交、后期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做好资产管理。

二、要做好资产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评估审计工作

(一)评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煤矿实际情况参差不齐,账务处理不规范、个别存在多次转包,煤矿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兼并企业要做好新公司资产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评估审计工作。

1.资产评估审计能使被整合煤矿情况明了。在资产评估审计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资产负债、对外抵押或担保、或有负债、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使五大煤企充分了解了被整合煤矿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新公司的资产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产评估审计为兼并重组整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为整合双方日后资产移交提供了重要依据。

3.资产评估可以为资产管理规避风险。资源整合的主体基本是山西五大国有煤企,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将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违规操作,可以为五大煤企在经营、法律和政治上提供一定的风险规避。

(二)如何做好评估审计工作

前期的审计评估工作是关系到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而要做好前期的审计评估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审计评估机构选聘工作。选聘中介机构要做到有资质、有口碑。选聘时可从山西省国资委《关于下发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08]142号)中参考选择,进行招标选聘,择优录取。

2.做好审计评估机构的协调工作。资源整合是一项局面复杂、系统混乱的工作,每一个项目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如协调不好将严重影响审计评估的进程,作为资源整合的兼并方五大煤企要派好协调员,对遇到的不同问题,及时协调与汇报。

3.做好审计评估结果后期的审核工作。审核后的审计评估结果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要求进行。

三、要做好资产管理,其次要做好中期资产移交工作

当资源整合前期的评估审计工作完成后,接下来要与被整合煤矿进行资产的移交工作。因被整合煤矿涉及到的资产除实物资产外,还有采矿权(资源储量);而被整合煤矿的财务工作大多非常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因此要想做好资源整合新公司的资产管理,必须使资产移交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好移交工作,可以参照西山煤电集团《关于加强整合地方煤矿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西山煤电发[2010]406号)从资产移交人员、资产移交范围、资产移交程序几个方面进行。

四、要做好资产管理、要做好后期制度完善工作

资源整合的最终结果是由五大国有煤企控股,由地方或个人参股成立新公司。成立后的新公司一般股东结构复杂,要做好资产管理,五大国有煤企首先要处理好与地方或个人股东的关系。其次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制度完善。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

被整合煤矿最初一般属民营性质,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资源整合工作后完成,主要以国有企业控股、民营或地方企业参股形势存在。财务管理目标转变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主体、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资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以专职管理人员为依托、以分级负责为手段,以全员参与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模式;应定期举办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培训与教育,使每个参与资源整合人员都明白资产管理不仅是资产管理员或某个人、某个部门的事,而是每个人的责任,自上而下提高理念和意识,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思想上更加重视资产管理,从而做到尽可能地保护资产的完好,做到物尽其用,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分级管理、归口统一核算

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应实行“分级管理、归口核算”。财务部门从资产价值形态来反映资产的增加、减少等情况,并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资产的总账、分类明细账、使用卡片和其他凭证等,保证账实相符;应按照《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建立核算制度,与集团核算体系接轨,统一核算方法。对于资源整合新公司首次建账情况,建议以核准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产原值、净值入账。

(三)完善制度,规范流程

1.规范资产入库登记制度,严把数量、质量关。新公司要对计划购置的设备,在设备的规格、型号、内部配置及其他技术要求方面做细致的验收,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提高实物资产验收工作质量。

2.规范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机电、计划、财务等部门应联合开展实物资产清查,掌握实物资产盘存和使用的真实、准确信息。根据清查情况,财务部门依照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对资产准确入账,同时对清查后的实物资产开设实物资产登记簿,逐个填写实物资产卡片,各部门留存备查簿。备查簿每年清查盘点后及时更新数量、型号等情况,并将备查簿上报所属区域性管理公司备案,接收管理公司各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资产的保管工作应有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员除了对保管的资产要数量清、规格清、存放有序以外,还应建立资产保管的规范统计、资产的维修登记、报废鉴定登记。在资产的定期盘点中,资产管理员应认真撰写现有资产的存量和结构等情况的报告,对闲置的资产和利用率低的资产提出合理调配计划,使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情况有系统的了解,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完善资产维护保养制度。资产的维护保养应实行全程管理,责任到人,如何维护和保养一般在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往往只有条款式的规定,对细节描述不清。资产管理员应按资产的类型、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对资产的维护保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车辆和专用设备等贵重、精密的资产要加强操作规范,加强定期的维护与保养,保证资产的安全使用;资产管理员要制定资产维修计划,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延长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

4.规范资产的领用交回制度。完善资产转移手续,新购置的资产出入库时,要让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进行确认,填写固定资产交接证明单,交接证明应标明该资产的名称、编号、金额、使用单位或人员等情况,按需设置份数,并及时交付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内部调拨的资产达到报废状态时,在移交前,应对照出库单先查验后移交,资产移交的双方在数量、质量和规格等方面进行确认。资产内部调拨以调拨单的形式,资产交回以入库单的形式详细记录资产转移情况。根据各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实际需求情况,还应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租赁制度,与兄弟单位互通有无,才能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

(四)及时建档,完善资料

加强资产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资产档案,使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更加规范化。资源整合新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依托电算化软件,及时直观地了解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和使用数据,实现对实物资产的有效监控,随时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和使用状况,为资产信息统计上报、资产处置及资产的动态管理等做好基础性工作。

(五)全程监督,实施奖惩

资源整合新公司应将资产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按照相关工作职权和制度的要求,设立专人对资产进行监督,进行奖惩。如只有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制度,没有相关的工作考核监督,资产管理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应奖惩分明,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不当损失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作好的,应给予表彰,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激发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五大煤企应从集团层面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完善和监督,深入各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从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 毛程连,程北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3).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S].2008.

第11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金融企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209-02

随着资本市场日益发达、金融工具及衍生工具大量涌现,公允价值计量在国外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并逐步成为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相较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公允价值的研究还相对薄弱落后,公允价值在金融业中的应用时间不长,所以研究公允价值在金融业中的应用还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公允价值的相关理论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中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做出了如下的定义:“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与负债按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从定义可以看出,公允价值主要倡导的是会计计量要使交易的双方做到公平与公正,强调真实性和公允性,另外,公允价值并非特指某一种计量属性,而是几种计量属性的一种组合的概念,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在具体实践当中,公允价值计量一般都是使用某种具有可观察性的市场金额来做出计算的,但是某些资产与负债却因为难以获得可观察的市场金额,所以只能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来计量。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体现出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势。

(二)公允价值计量在中国金融企业的发展与应用

公允价值计量在中国的发展一波三折,从无到有、先提倡后回避、避而不谈到顺应经济发展形势,整个过程经历十多年。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执行。新准则的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会计准则与金融业密切相关,四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套期保值、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系统梳理。这些准则的实施,将在增强金融工具风险披露有效性、改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约束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并能够促使金融业管理者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加大对市场价值、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及信息技术的分析和研究,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目前中国处在经济转型期,在市场机制、法制建设等方面尚不完善,特别市金融体制改革还处于逐步深化阶段,新准则运行时间尚短,各家金融企业都还对公允价值抱有审慎的态度,因此公允价值在中国金融业中应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公允价值计量在中国金融企业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完善

公允价值的本质在于交易的公平性及交易双方的自愿性,清算条件下的交易价格或强迫交易价格不是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公允价值的取得需要一个公平、成熟的市场体制和比较活跃、发达的经济环境。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确立,但市场化程度仍然偏低,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和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产品相对来说还比较单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缓慢,小规模的市场、不公开的信息和不健全的体制等非市场化因素也仍然存在。加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较为普遍,致使资源价格常常偏离了市场的轨迹。因此适宜公允价值应用的各级市场尚不完善,造成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实践中运用十分困难。

(二)公允价值估价方法没有统一稳定的评价尺度,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在实务操作中,有些资产或负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同类或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只能采取估价的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但许多会计要素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无形资产只能通过专业评估师或评估人员的帮助。可估价方法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人采用相同的估价方法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公允价值。目前中国资产评估业尚处于新兴阶段,存在管理不规范、评估质量低、专业人员短缺、规模小等问题;同时,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评估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再加上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运用细则中没有规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这间接导致了企业会计人员不了解如何运用公允价值方法来进行会计计量,大大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可靠性。

(三)公允价值的使用效果受到会计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制约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公允价值会计的可靠性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市场环境、企业及个人多方面的影响。从中国国情来看,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使得产品价格难以与产品价值真正相符,在难以获得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方法进行会计计量,往往会得出不准确的判断。由于各人的认识水平、判断能力不同,通过对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果也就不同,出具的会计报告也往往不同,这更难以保证公允价值会计的可靠性。

三、公允价值计量在中国金融企业中应用的对策

(一)完善市场环境,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基础环境和前提保障

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能有效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公允价值主要包括交易行为双方平等、资源和了解的具体情况,这些要素共同组成了公允价值的市场经济环境。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健全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市场环境。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发挥其优势创造良好的经济和法制环境。积极发展各级资本市场,让更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序上市,加快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进程,使其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价值更为可靠。同时,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也应当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和市场中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经济现象,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促使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公允价值计量的发展相协调。

(二)完善相关的法规,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内部监管

随着中国企业经营业务活动种类的增多,新兴的业务种类多数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量工作,因而,企业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已成为企业会计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效合理地把握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督职能,避免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操作会计业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监管,包括证监会、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内部监督职能部门,通过对会计行为的监督控制,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以严肃会计行为,严格规范公允价值计量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允价值法律环境,不给不法分子和金融企业制作虚假财务报告提供可乘之机。

(三)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其专业判断能力

公允价值的确定是一件复杂的工作,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最近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或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用于折现现金流量的利率的选择都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因此技术娴熟并且讲求诚信的评估队伍是正常使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首先加大对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会计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专业水平,提高会计人员对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等做出复杂判断的能力,减少会计信息的技术性失真和对公允价值判断的偏差。其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具有公允价值观念、懂得会计理论与实际业务的会计人员。

(四)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为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规范资产评估行业,首先应大力改善资产评估环境。通过国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改善评估环境,消除行业的恶性竞争,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杜绝技术上的违法操作,提高资产评估的真实性。把诚实守信融入资产评估,从而为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应加强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素质,以达到资产评估的公允性,得到更加切实可靠的公允信息。再次,要加强公允价值理论研究,发展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计算机技术,综合金融学、财务学和数量经济学等知识,深入研究金融工具估价模型,规范估值结论的价值类型及参考价值程度,从技术和能力上防范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五)完善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金融业上市公司会计实务和风险管理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必须严格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断完善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中国会计准则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披露尚未形成完整标准的规范指导,公允价值计量方法面临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使得公允价值计量信息存在不可靠性,因此要制定并实施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约束会计人员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工作,全面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及做法、风险管理量化信息、会计政策以及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及时、可靠、可比。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第12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障碍;策略建议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启动,涉及39个区县、900个乡镇、8680个村、565万农户、1900余万农民,至2009年底,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户比例为70.6%,分股比例为15.1%,发证农户538万户,发证面积达5110万亩,均超过应发证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了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同时,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区县启动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已于2003年开始陆续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2009年开始试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个人凭林权最高可贷200万元,企业单位最高可贷1000万元,并率先在重庆市发放了首笔2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在重庆全面推开,农行、农发行、建行、邮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也纷纷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累计林业产业授信10亿元,用信1.5亿元,农行已授信16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业务未取得较大实质性进展。同时,我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破解农村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风险机制等制度障碍使得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记部门往往填表不够详细具体,也没有附图,致使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必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但目前重庆市有资格对林地价值评估的机构只有2家,评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费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个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抵押融资成本,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的步伐。同时,林木价值抵押率通常为林业评估价值的30-70%,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8年,而多数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丰产林从投入到产出也需要3-5年,发生林业经营者未见收益就疲于还贷情形,增加了贷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复杂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其抵押程序复杂,估值较难。一是抵押程序繁杂,按最简单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经过抵押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归还等l0个步骤。二是估值较难。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价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态效益,目前生态补偿政策还未落实,价值一般较低;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

(四)抵押物价值保全难

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放款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也面临着雪灾、火灾、水灾、病虫害、污染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偷盗灭失抵押物,林业显现为产出不稳定、不确定,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全抵押物价值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可控是抵押贷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国保险机构还没有提供相关的林业险种,重庆市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五)林权抵押权实现难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则需处置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受偿,抵押权人可通过林权流转变现和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途径实现抵押权。但是,重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提高了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司法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

三、重庆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一)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满足融资支持

1.放宽抵押对象,推进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抵押对象范围限制严格,贷款对象多以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为主,忽略了占林业生产经营多数的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在林业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可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配合、对林农贷款的支持,适当放宽抵押对象范围,开发出更多适合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

2.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推广产品。从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至今,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了符合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办法,形成了比较成形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等5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大城市、大农村、农村发展极不平衡是重庆市市情,各(区)县金融机构应结合(区)县特色和林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保险公司、保担保公司密切合作,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及金融衍生品,适时推出符合当地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模式。

3.打造诚信市场,建立退出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尤为重要。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配合协作,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遏制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4.设立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大都参照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管理模式发放贷款,还没有设置统一的或没有明确的贷款科目归属,变通体现在其他贷款科目中,这直接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的短暂且单一。金融机构可积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长生产的特点,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贷款期限和放贷额度,设立专门统一的贷款科目,按林种生长周期以及经济价值的不同下设子科目。

5.加强信贷监管,竭力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检查林权贷款的使用,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和处置力度,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维护金融资产稳健高效营运。

(二)政府部门: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资风险

1.明确林权权属,规范林权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于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为目的,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并非只对林权证作简单的书面记载。在林权实现过程中,林权人和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转让抵押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投机行为,登记机关应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坚持林权登记的行政管理性与物权公示性并重,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林权,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2.完善评估机制,降低林权抵押成本。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所带来的发展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林权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服务,统一收费标准,降低林权抵押成本,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营运。加快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指导林权评估机构对于林权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场,准确评估林权价值。林业资产评估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又具备林业资产价值评估的个性,专业性很强,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实践中随意估价和短期流转的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潜伏法律纠纷,而且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规范评估服务,增强中介市场有序竞争,准确评估林权价值。

4.完善配套机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一是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二是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筹措可从林业发展资金中划拨和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对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实行政府贴息,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农户给予适度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处置变现能力。一是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适度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成立包括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的要素市场,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与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促进林权流转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林苇等.论林权抵押[J].林业经济问题,2008(5):433.

[2] 黄庆安.林权抵押贷款及其风险防范[J]..山东参政学院学报,2008(5):76-79.

[3]张晓东,张洪生,张玉伟等.深化集体林权改革,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J]..辽宁林业科技,2008(3):32-35.

[4] 徐丰果,周训芳.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制度[J]..林业经济问题, 2008(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