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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制度

时间:2023-09-18 17:33: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融资担保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融资担保制度

第1篇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的几个典型类别,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分析了这些融资制度的特点及缺陷。

在各国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中,一些国家出现了政府专为中小企业设立的融资担保制度。根据政府做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由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另一类,由政府出面干预银行的信贷方向,并规定了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

一、政府主办型的融资担保机构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涉及产业政策、公共利益、就业水平及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需要多方协调合作,非个别企业或组织所能设立,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政府出面的方式,为银行提供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采用这种方式的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代表。

(一)美国:政府机构性质的小企业管理局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1.融资担保主管机构——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针对占国内企业数量99%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Adminstm—tion,下简称sBA),负责管理中小企业。SBA是联邦政府的机构,主要职能是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并于年终向国会听政会报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对于符合贷款资格的中小企业,SBA可提供高达90%的贷款担保,其贷款额一般在l5.5万美元之内,即使贷款超过此数,也可提供高达85%的保证。此外SP,k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为小企业提供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理财等多方面的咨询,保证了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融资担保方法——美国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该计划1997财政年度为5万多家小企业新提供担保贷款约llO万美元。该计划的特点是:(1)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具体执行和管理是SBA;(2)依法执行计划。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Sma~BusinessInvestmentAct)对该计划的四部分贷款(7a计划、微型贷款计划、注册开发公司贷款计划、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用途、条件、担保金额和费用、利息标准和政府执行机构的职能等,都作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担保来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除此而外,只对少数减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特殊企业给予少量直接贷款;(3)美国政府参与的担保体系是一级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3.SBA与贷款机构的关系。参加担保计划的主要是私营的金融机构。这些贷款机构是按照自愿与政府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实施时由贷款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和是否申请政府担保。SBA并不干预贷款机构的贷款决策,但对贷款机构进行分类,并有权决定是否为贷款机构提供担保。SBA根据贷款机构的小企业贷款经验和业绩,将参与贷款计划的贷款机构按水平高低依次分为三类:首选、注册、普通。

4.融资担保计划运作的特点:(1)严格明确借款企业资格: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按就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分行业定义),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权益资本,尤其是新建企业,业主必须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而非利润水平)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还能够偿还所有债务;企业必须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品。(2)定向分类管理。该计划在小企业的资金应用方面限制不能用于投饥性用途,特别不能用于投资房地产,不能用于再贷出,不能用于代销和传销、非赢利和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活动。(3)政府担保程度高。通常情况下,10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金额为5o%,最高可达总额的70%;10万美元以内的贷款,担保比例最高可达总额的8O%。

(二)日本:地方担保与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方式

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的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根据1953年颁布的<信用保证协会法>成立,其资金的70%由地方公共团体出资,30%由地方金融机构出资,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借款承保申请。信用保证协会在承诺保证前进行信用调查,调查的要点是经营者本人的信用、该企业的前景、偿还能力、金融机构的支持度,然后决定是否承诺保证。借款金额大、超过500o万日元的须提供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担保物。等到承保后,金融机构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贷款用途仅限于周转资金和设备资金所需。信用保证协会在承保后,每年要向承保的中小:业收取0.5%或1%的保证费,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和日常经营开支。当借款企业不能如期还款时,保证协会代为向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并接收相关债权及担保物,以后由该中小企业向保证协会偿还。

在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之上,全国范围还设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该公库主要由政府出资组建,负责向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还款额的70%一8o%。若信用保证协会代偿后收到中小企业的还款时,还应向保险公库按保险金额返还。

信用保证制度帮助中小企业以适当的成本筹措资金,同时促进了金融机构实现贷款资产的优质化。1997—1998年,利用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获得贷款的企业比例从4.4%上升到8%,被保证的债务余额达29000亿日元。其中,由信用保证协会代替偿还率只有1.4%,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融资安全的双重目标。

(三)德国:提高企业偿贷能力并提供必要的备用融资担保制

针对中小企业净资产基础薄弱偿还能力不足和抵押不够的问题,德国采用以下办法保证企业的基本偿贷能力,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

1.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加强净资产基础。所谓净资产援助项目是指:新创立企业获得的贷款可替代净资产,不必进行担保;一旦发生不能偿债情况,该项贷款作为净资产的替代负有全部偿债义务;另外该援助项目还有长期的(20年)补贴利率和一定的贷款免偿等额外优惠政策。德国的一些经济研究机构认为,这种特殊的净资产贷款是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融资因素,使新企业失去偿债能力的危险明显减少,而且在没有产生长期补贴的情况下,合格创业者的数量也有增长。这种净资产贷款做法,已经被瑞典、芬兰和土耳其等国家效仿。

2.净资产援助项目增强了企业的清偿能力。在企业初始阶段,清偿能力低下是普遍现象。刨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债权人对企业信任感尚未建立,但同时企业又必须支付工资薪金和履行供货合同。因此,贷款能否长期使用和利息支付能否推迟就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净资产贷款援助项目符合以上两点要求,:顷目贷款周期长,同时贷款前两年无息,即使从第三年开始,其利率也要比相关银行贷款低得多。

3.净资产援助项目与地方担保银行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在德国,援助贷款由作为转贷银行的地方银行提供,地方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并承担债务拖欠的全部风险。为了克服风险,地方银行可通过净资产援助项目为贷款申请40%或50%的债务免除。同时,如果转贷银行认为债务免除仍不充分,转贷银行可以向当地的地区担保银行申请相当于80%债务金额的担保,作为所需贷款的辅助担保。这里的担保银行既不保存货币,也不实施贷款,因此,从概念上讲,担保银行并不是银行。担保银行在法律形式上是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地位如同银行,原因在于按照德国银行法和贷款机构法的规定,提供担保是银行的义务。担保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因而,高效的银行体系是担保银行开展业务的前提。

二、政府强制型中小企业贷款计划

亚洲国家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宏观经济指导能力,借助这种能力对银行贷款臼乞方向加以控制,可以直接产生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效果。但这种强制信贷的方式容易干扰正常的银行信贷活动,降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菲律宾于l991年颁布《中小企业》。该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业务量强制规定在5%一10%。从1992年到1997年,共发放了1l00亿比索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菲律宾中小企业的融人资金。但是政府强制投入的资金效率低下,中小企业贷款还贷率还不到50%。在这种情况下,菲律宾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即从政府强制放贷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基金担保制度。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私营部门尤其是私营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如今,基金会已成为业务广泛的担保机构,覆盖了除住宅建设和纯贸易活动之外的其它行业。基金会担保有其侧重点,主要放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战略项目上,与其它政府和私营担保机构互为补充。

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会外,菲律宾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协调发展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政策和设计方案等信息传递到银行和中小企业等担保机构中去,同时,通过各类工商会组织各种论坛和研讨会的宣传,使中小企业理解设计方案和意图,从而更容易获得贷款担保。

以上介绍了各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可以看出: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砥目,都有比较明确的政治目标:(1)政府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及性质,被担保企业都要符合政府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2)明确重点支持那些通过正常融资渠道不能获得贷款和融资,主要是没有足够抵押品,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3)各担保计划都因地制宜地规定了担保重点,明确规定不给投机活动提供担保。此外0还有相应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措施(如规定担保比例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其中(虽然是政府参与的担保)。

第2篇

关键词:农地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用益物权担保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4-0018-06

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完成了农村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不仅重新界定了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且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经济体制。在30年的改革进程中,农地权利制度建设始终是农村改革及立法变革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农村金融信贷困难重重。如何突破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是解决“三农”问题,也是统筹我国城乡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拟从产权的视角出发,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范式,对我国农地产权结构及信贷担保融资制度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在其经典之作《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探究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并将产权的作用看作是效率问题的中心。

《罗马法》最早关于产权的定义为对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在内的处置权。因此,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现行的法律和经济研究,都将产权看作是一系列的权利束,即并非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法定主体对其财产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以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形式存在,这一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其产权结构为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收益权为农民和集体共有,处置权为集体和农民共有。根据我国30年来对的调整内容和相关政策的特点,大致可以将改革分为五个阶段,据此来考察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阶段为1978~1983年。在这一时期,农民获得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的配置实行按照实现的产量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国家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78-1983年间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53.8%。此时农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处置权中农民对使用权的处置有所增加。

第二阶段为1984-1989年。在这一阶段,所有权仍旧没有变化,在农民自身使用权方面,收入中对土地投资的部分减少,同时农民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也在逐渐降低。

第三阶段为1989-1996年。在收益权方面,国家于1994年、1996年两次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1992-1996年间农民收入中约40%来自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5.6%,从1992年的783.90元增加到1996年的1926.07元。

第四阶段为1997-2003年。2000年《土地管理法》和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陆续颁布实施,在农民使用权方面,明确作为农村基本制度长期不变,并赋予农民稳定而有保障的权益。在所有权方面,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阶段为2004年至今。我国自2004年起,连续出台了六个“一号”文件。在使用权方面,规定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转。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相应的规范。确认了农民集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为用益物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担保物范围的规定

第3篇

    关键词:融资 担保 资金管理

     一、目前融资担保资金分布形态及风险隐患

     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互助担保基金、客户保证金、各类准备金、政府扶持资金等。由于融资担保业务费率低,一般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担保业务的盈利能力较弱,多数机构将担保资金运作收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获利来源。目前山区县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主要呈以下分布形态:

     (一)货币资金。融资担保机构的货币资金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另外,在担保机构发生具体担保业务时,银行往往要求其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存在的现金的流动性弱于一般货币资金。

     (二)高收益、高风险的委托贷款。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需求旺盛,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担保机构为获取高额回报也参与其中,较规范的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操作,以各种名义按远高于制度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则往往违规直接从事更高利率的借贷活动,且法律手续不完善、担保措施不到位,甚至拒绝向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真实信息。另外,担保机构的部分贷款用于银行不愿或无法放贷、风险较大的较劣质项目。

     (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是由集团性企业、跨地区担保机构、民营企业从自身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而设立的,其股东往往存在一套资本循环投资的现象,这类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一般纳入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的资金管理系统,统一调度,部分资金被关联企业长期占用,特别是一些民营担保机构,其控制人的人脉关系及经营和投资实体庞杂,治理结构不健全,关联方资金往来频繁,担保资金管理随意性大,由此关联企业乃至集团、总部、实际控制人整体的经济和资金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房产、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有的融资担保机构成立后,根据集团或控制人的经营策略,利用部分担保资金购置写字楼等房产,或进行股权投资,这类投资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相对较弱。

     对于上述担保资金形态,从其分布结构看,对外借款及关联企业占用现象突出,虽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较多,但实际能随时支配的现金往往并不多,由此实收资本相应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实际已打了折扣。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管现状

     (一)融资担保资金的行业管理制度建设。自20世纪 90年代开始进行信用担保机构试点以来,尽管在中央与地方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引导、推动和扶持下,我国融资担保机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从最初的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却明显滞后。现行与担保资金有关的管理制度仅有两个:2001年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0年4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政府出资(含政府参股)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且在担保资金方面,只对资金的运作作出了以下主要规定:不得从事贷款业务;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余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2010年的办法中,担保资金采取的支持方式中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目前山区县担保机构均未享受到。另外,2006年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对担保机构存在的抽逃、挪用资本金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进行了风险提示,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

     (二)融资担保资金的监管现状。由于担保行业制度体系不健全、融资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缺乏制度规范,担保资金长期未得到外部监管,各银行考量担保资金运作风险的尺度不一。目前银行每年均对有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进行内部评级,且进行日常跟踪,要求担保机构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但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未事先对担保资金的运作作出具体的限制,未要求其对投资计划予以披露,只能根据担保资金现状见机调整业务规模,在防范风险方面存在被动性。另外,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正逐渐得到相关各界的共识,部分地区已要求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外部信用评级,评级机构除对其进行年度评级外,还进行半年一次定期跟踪和事后不定期跟踪评级,但这还不足以发挥外部评级的风险预警监测作用。

     三、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融资担保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前提,是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的主要支柱。近几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呈“井喷式”发展,但事实上,目前担保行业市场环境还很不完善,存在前文提及的担保资金运作不规范及行业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仍存有很大的顾虑,获得认可而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并不多,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已偏离了政府发展担保行业的初衷,信用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担保难导致融资难的“瓶颈”仍未得到有效突破。因此,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有必要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管。

     四、加强融资担保资金监管的建议

     (一)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年来,国家通过风险补偿金和免征营业税等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了扶持。但是,基于担保机构应采取保守谨慎的盈利模式,同时为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在规范行业行为的同时,应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鼓励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盈利方式,并进一步加大风险补偿金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扶持力度,如扩大政策惠及面、保持风险补偿金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持续性等。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以充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促进业务扩大和发展。

第4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信托;让与担保;法律构建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已很发达,也常被视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简单地说,融资融券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交易方式,融资是投资者(委托人)看涨而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证金和买入证券为担保,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称为"买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资者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称为"卖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机构并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一般来讲,该授信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或由特定证券金融机构专营。

二、融资融券中法律关系简析及担保法律关系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流程为: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申报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投资者清算、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形成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的资金和证券,由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或卖券所得的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卖证券,投资者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理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知融资融券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产生委托关系,因借贷资金或证券提供担保产生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可以说是融资融券的基础关系,信用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对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有关键作用。

三、有关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及其相关学说

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初始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学界产生了信托说与让与担保说两种观点,还有人提出了以账户质押制度或最高额质押制度来完善这一担保制度。可以说,各有长处,也各有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上述几种观点进行简略说明和粗浅评析。

(一)信托说②

跟据相关规定,我国证监会是按照信托关系来定位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是信托财产,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③

信托说的观点看上去比较合理地解释了融资融券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担保关系,但结合我国现行《信托法》加以分析,不难发现其理论缺陷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④首先,证券公司可否作为信托受托人有疑问。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证券与信托也是分业经营范围之内,因而证券公司是不能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其次,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信托中的受托人相距甚远。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使其增值。但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并不是积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入卖出,只有在投资者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证券公司才有对投资人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利。再次,证券公司的角色含混不清。信托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为债权人,也是交易的受托人,其本应是担保关系的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益。

(二)让与担保说

该说认为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未予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取回标的物所有权,否则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受偿。⑤根据其观点,投资者将其资金、证券的所有权让渡给证券公司作为履约担保,当投资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交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没有清偿融资融券所欠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让与担保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担保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担保物;二是设定及实现程序简便,无需登记或占有,灵活高效。因而把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解释为让与担保较为合理。⑥

和信托说一样,该观点也确实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与《物权法》《担保法》相冲突。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并没有让与担保。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同时,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为名义持有人,但股东权益却依然应属客户投资者享有,⑦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权益人的不一致也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四、对于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其他构想

(一)账户质押模式

该学说认为,融资融券担保可采取账户质押的模式,即客户以其开立的相关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而非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质押标的,客户可以使用资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处分证券担保账户中的证券,但其所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信用交易担保账户作为担保物,在未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得挪作他用。在客户未及时按约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强行平仓、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学说具有一定的长处:以账户本身而不是账户中的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标的,不会因为账户中的资金变化造成"脱保"效果。债务人可继续使用账户中的担保品,债权人可随时监控账户内的变动情况,可防止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但该学说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担保类型,在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用司法解释承认了两种类型的的账户质押,但最高院于2008年12月废止了关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贷款,理由为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另外,该种质押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而今尚不明确。再次,账户质押以账户为标的而进行担保,但账户本身如果不与账户的资金、证券相结合,显然会不具备相应的价值性和流转性而不能成为担保的标的。故而此说也难以自圆。

(二)最高额质押模式

该模式也是近几年来新提出的观点。⑧依据该学说,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金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最高额度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

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物权法》上最高额质押的特征是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处于变动之中,但担保物是不变的,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品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符合最高额质押的要求。其次,《物权法》对权利质押有登记的要求,⑨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最高额质押说却规避了这一规定,有违反物权法的嫌疑。

五、综合评价及本人观点

从分析可知,信托说虽然有官方规章作为论据,但与信托原理相去甚远,破坏了信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难以自圆其说,本人认为,信托的规定在官方规章中应作删除,而采用其他观点加以构建。最高额质押模式虽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相符,能够解决融资融券中担保制度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障碍,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要对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加以有效建设,应当考虑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

对于让与担保,制度优势前已有所述及,此处不赘。但各界不乏质疑之声,其中最大的质疑莫过于其为变相承认流质条款,有违法律精神: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损害债务人权益。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系自愿将自有的资金证券做担保进行交易,自愿承担风险,且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权产生已久,已为证券市场所必需之制度,难道可以说证券公司在乘客户之危侵犯客户权益吗?很明显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虽然融资融券中引入让与担保制确实需要移转所有权作为担保,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到期债务人无法追加保证金,债权人仍须与债务人协商变价偿还,这与其他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另外,若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贷款也可得到有效调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述。就我国是否应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代表性的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主张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典型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用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银行间的按揭贷款交易,不能不说是有远见,作者也赞同其观点。⑩

六、结论

综上,本人认为,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即使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立即作出回应,但也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应性,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将让与担保增加为担保的种类之一。在肯定让与担保存在的同时,需要在让与担保制度中对权利归属变化的公示做出具体规定,如及时办理交付或登记、变更登记等程序,从而更好地解决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相关问题。

注释:

①参见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参见李宪惠:《信托制度可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载《证券时报》2006年7月20日第5版。

③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第6条规定。

④参见《信托法》第20~23条、第25条规定。

⑤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⑥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24-25页。

⑦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31、32条规定。

⑧参见廖焕国:《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⑨参见《物权法》第226条规定。

第5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 合作

近年来,在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衰退影响下,我国中小企业经营日益困难。2011年,央行多次加息及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直接推动企业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随着我国货币、信贷政策的逐步趋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央行货币政策在有效抑制流动性过剩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资金压力,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加大。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难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商业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惜贷”基于对贷款成本、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信用缺失是关键。然而,通过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银行在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中可实现与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共担,必将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的积极性。所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主要金融扶持力量的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能架起商业银行和地方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弥补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增加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机率和额度,实现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三者共赢。

一、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危机

深化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成为了促进银担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在信贷趋紧的情况下,加上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逐利的特性,机构自有资金投资去向会出现异化,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引发系列的合规性问题,导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出现。商业性的融资担保公司以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盈利为目的和兼营投资等商业业务为特征,纯粹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合作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在为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共同分担贷款的代偿风险,没有任何外在的风险分担者。因此,融资担保公司一方面想方设法弥补代偿风险所引致的损失,另一方面面对市场对资金需求旺盛的利诱,融资担保公司会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去获得比主营业务担保费更高的收益。融资担保公司一旦投资失利,资金链断裂,将导致各种风险直接转嫁至商业银行。为降低银担合作可能引发的风险,迫切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发展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健康的合作关系,真正实现银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二、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困境

1、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1)担保能力不足引发经营风险。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承担担保风险的资金量不足,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低或是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夸大其担保能力,由于缺乏最低注册资本,没有充足的现金货币弥补担保公司流动性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说担保公司不具备充足的担保或偿债能力。

(2)违规操作资金引发系统风险。由于担保公司需在商业银行长期存入保证金,仅仅依赖较低的担保费收入无法弥补代偿损失,担保公司基于盈利目的,往往会寻求其他的投资途径去突破生存困境,如从事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甚至为民间资本提供非法借贷途径,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担保公司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境外风险投资,这种种行为都直接削弱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和代偿能力。一旦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投资经营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全面的系统风险,商业银行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

(3)风险转移机制缺失。担保机构在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责任的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是第三人担保等反担保措施以降低担保风险,但担保机构面对业务竞争压力,往往会降低收费标准及对反担保措施的需求以争揽客户资源,事实上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如专利权质押、机器设备抵押等变现能力低难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同时,再担保体制不完善,担保机构也不愿意与再担保机构分享利益,担保公司无法转移风险,减弱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正由于担保公司缺乏风险转移机制,需承担全额担保的责任,一旦发生代偿就有财务亏损或破产的危险。

(4)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普遍存在缺乏补偿机制,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员专业水平低,财务报表不真实等现象,而多数担保公司缺乏规范的担保保证金制度、集体审核制度、风险内控制度、代偿制度和债务追偿制度等,使得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带来相当大的风险隐患。

2、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存在的问题

(1)操作风险普遍存在。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由于担保公司在其中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即使借款企业违约,商业银行也会因担保公司全额代偿而不会遭受损失,于是引发了商业银行系列的操作风险,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管理不全面深入,资金监控不严格细致,以致忽视借款人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缺乏有效押品作为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某些借款企业与担保公司合谋骗取银行贷款,将贷款资金挪用于担保公司的高风险领域,担保公司投资失利,借款企业无力偿还,贷款资金难以收回,借款企业无抵押资产可供处置回收,最终商业银行承担所有损失。

(2)运营风险普遍存在。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机制和约束体系不健全,对担保公司缺少系统的评估体系,仅仅依赖于担保公司存入商业银行的基础保证金及担保贷款发放本金10%至15%的业务保证金,一旦担保公司发生系统风险或是多家借款企业同时出现代偿需求时,仅靠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是远远不足以偿还借款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本息。

(3)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商业银行缺乏对担保公司规范的管理制度,未建立对担保公司的评级制度,无有效的手段对其资质、诚信情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监控。商业银行间缺少对担保公司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机制,即使担保公司在一家银行出现代偿或是违约行为,其他银行也无法得知。另外,商业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资金流向也无法进行有效监控,商业银行无法对跨行汇款进行后续监控,以致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发现贷款资金流向异常情况从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4)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意思薄弱,主要体现于过分依赖担保公司,忽视借款企业资信情况、债务承受能力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等,弱化银行本身内控管理执行能力,导致引发系列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出现。如对贷款逾期不还的借款客户,过分依赖于担保公司的代偿行为,忽视对借款人及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和申请财产保全的最佳时机,以致丧失优先受偿权,也给借款企业留下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的机会。

3、融资担保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1)担保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当前融资担保依据的法律仅仅有《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由于担保行业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需要大量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担保行为,而在风险控制方面法律存在严重缺失;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平等,商业银行相关的格式合同须担保机构无条件执行,所有条款都是维护银行利益。我国有关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与效力,法规内容与形式等多方面存在欠缺,对担保机构的权益保护不足,防范信用担保风险约束力不强等方面都制约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

(2)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我国缺乏权威的评级机构及评级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各自的评级系统信息不共享,不仅无法有效防范风险,而且影响合作效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不对担保机构开放,导致担保机构缺乏对企业审查的信息支持;银行同业之间缺乏黑名单系统使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无法进入担保行业经营;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废银行债务现象普遍存在,但我国无严格的失信严惩机制,使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无从把握企业的信用程度,做到有效控制风险。

(3)外部监管手段不足。在我国未建立系统的外部监管手段,对融资担保机构整个信用担保业务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外部监管不足是造成担保行业整体风险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如担保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时,大多数会违规向企业客户收取10%甚至更高的反担保资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这些资金往往被担保公司挪用为担保公司存放在银行的保证金,用于担保机构不断扩大在保总额,最终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又如未有系统的监管工具对担保机构的日常资金进行监控以防止违规挪用资金行为的出现等。

三、商业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及政府监督力度

建立关于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以及运作规则,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和程序。出台扶持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相关法规,明确商业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持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部门应明确担保行业的主管和监管部门,提高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严格监管担保机构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及风险拨备情况,实时监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风险,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严厉打击担保机构虚假注资、抽逃资本、挪用贷款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风险分担和资金补偿机制

构建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贷款银行分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贷款风险使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义务得到均衡,强化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

建立多层次再担保体系,设立全国性的信用再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体对担保机构开展强制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机构风险,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担保杠杆能力。

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划拨一定资金作为经营合法合规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税收政策扶持,这对调动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3、建立信用担保风险管理机制

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风险是因担保企业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代偿所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就是将未来的偿付风险分散到现在经营的各个阶段,通过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方式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可以降低因担保机构破产后转嫁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风险。

商业银行应对担保机构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风险审查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根据担保机构的在保业务不良率以及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严格控制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投放比例;担保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全面评估被担保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及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

4、完善信用担保和行业监管体系

建立权威、专业和规范的中小企业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体系,发挥市场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中小企业征信数据库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以便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帮助其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

建立全国性的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运作与管理机制,担保机构应建立各项内部制度,完善风险监控机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力度。行业自律组织定期聘请专业的评级机构通过对担保机构的业务情况、内控管理、绩效考核、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为政府扶持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 财务管理 规范化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财税和资金支持方面,惠扶政策接连出台,这同时也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贷款业务稳步上升,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业业务特殊性也决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具有较高的业务风险性,经营发展所面临的外部市场压力与风险隐患非常大。促进融资担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尤其是理顺财务管理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管理流程,进而为融资担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支撑。

二、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受保企业缺乏全面的审查

目前在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对受保企业公司的全面严格审查,特别是一些存在严重资金问题的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经营运转迫切需要快速获得资金,因而在向银行申请融资并寻求担保时,有时会刻意粉饰财务报表,编造一些虚假的会计材料作为担保材料,如果担保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不能对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分析或者是对于担保抵押物价值不够熟悉,容易为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埋下风险隐患。此外,一些担保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着短视的问题,只是片面的注重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绩效,对担保企业的一些问题视而不见,也很容易导致各类问题的发生。

(二)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

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制度化、系统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在财务监管工作上力度较弱,财务预算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甚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快速提升,在没有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就开展一些短期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借款、对外投资或者是票据贴现等业务活动,而且对这些业务管理不到位,很容易造成融资担保公司陷入到财务困境之中。

(三)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力有待提升

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与普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对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的要求更高,因而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也有着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除了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务金融知识、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以外,还必须有着较强的财务风险识别管控经验。但是目前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教育培训上投入不足,一些新的基于风险控制的财务管理理念与财务管理方法未能应用于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工作之中,不利于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质效。

三、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改进策略

(一)完善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体系的设置,首先应该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的规模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的设置财务机构以及财务会计人员,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其次,应该进一步的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重点是健全完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成本和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利润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等制度体系。第三,应该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明确,即合理的筹措资金、科学进行资金投资、收支与成本费用核算、债务债权关系的处理等工作内容,并将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管理部门以及责任岗位,实施责任化管理的措施。此外,在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应该将对受保企业的财务审核作为关键管理控制内容,尤其是提高对其财务会计数据的审核分析与风险识别能力,以免由于受保企业影响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

(二)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

预算对于财务管理具有整体的规划与指导作用。在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预算管理上,应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经营目标完成财务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程序上尽可能采取上下结合的财务预算编制模式,将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财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个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并结合其提报的收支预算实际需求形成整体预算计划方案,在经过董事会讨论批准以后作为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同时加强对财务预算执行的控制,加强财务预算执行的差异分析,确保财务预算真正起到规范约束财务管理的作用。

(三)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评价分析能力

通过财务评价分析,可以全面的总结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并且可以发现财务工作中的风险问题。在具体的财务评价分析指标上,应该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对于经营状况指标,重点是选择流动比率、负债经营比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本比率等指标进行评价分析;对于经营成果,则主要是采用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社会贡献率、上交积累率等指标进行评价分析;风险控制指标主要是选择担保放大倍数、逾期担保率、担保代偿率、资本风险比率、担保损失率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团队的建设

提高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效率,必须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上,可以定期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到不同的业务工作岗位进行轮岗培训,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人员能够全面的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提高财务工作业务处理的针对性。其次,应该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各项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素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结语

财务管理对于整个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强化财务管理工作也是融资担保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前提。这就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充分的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点在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建设、财务风险防范控制、资金成本管理、内部控制监督等几方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而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潜力。

参考文献

[1]罗志勇,谢洁华.商业性担保机构经营研究与思考[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1(04).

第7篇

近年来,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国台办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之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一度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推动了中小企业发展做了巨大贡献。然而伴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不断增长,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也日渐显露,个别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拖延代偿,影响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如何有效化解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又有效地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职能,笔者认为:应该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银行日常风险管理,切实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防控工作,有效提升融资担保贷款业务质量。

一、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现状

(一)监管主体不明晰,致使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担保机构的管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的部门,导致担保机构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一旦和中小金融企业签约成功,部分担保机构就开始违规经营,超额担保,更有甚者恶意抽逃保证金,给中小金融企业担保贷款带来巨大经营风险。

(二)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由于担保体系尚待完善,缺少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几年来有增无减,特别是营销能力较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把开拓市场的主要任务交给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致使担保机构过度担保,加上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匮乏,导致大量到期贷款逾期,风险暴露。

(三)过度依赖担保机构,贷后管理缺失。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信贷人员,一定程度上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管理,把自己的命运系在担保机构的裤腰带上,对于经融资担保机构调查的贷款很少进行贷后管理,致使一些客户改变贷款用途,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和贷款户存在关联关系,合伙骗取信用社贷款,如果没有进行贷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贷款到期风险才逐渐暴露。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问责制度缺失。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是法律性文件较少,由于法律层次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同时由于行业的多头管理,现实中的无人监管,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快速膨胀及风险的聚集和暴露,同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员准入、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致使部分问题担保机构得不到及时退出和有效的风险补偿,给与之合作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一)要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合规操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20号)文件要求,做好融资担保贷款公司资质考核,在市场准入、合作及后续管理上持续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能力与信贷管理水平。做到:第一,坚决摒弃对担保机构代偿“兜底”的依赖心理,严格把好信贷准入关,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严禁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第二,严控单户比例及总量,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管理,合理分散风险,担保贷款要发放流动资金,期限控制在1年(含)以内,严禁发放中长期贷款。第三,加强保证金管理,建立动态保证金管理制度,放款前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机构存入足额保证金,不得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特别是要对保证金专户管理,签好有权代扣协议,以保证扣划无争议。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一是担保机构出现担保逾期后,要立即停止新增贷款业务,逾期超过1个月还存在不能代偿的立即取消担保机构准入资格。二是担保机构存在抽逃和挪用资本金、经营许可证被取消、资信等级下降、保证金余额不足且不能即刻补足、超比例进行担保及出现重大法律纠纷的,要立即取消准入资格。三是对取消准入资格的担保机构要立即停止合作,冻结担保额度,进行清收整顿直至全部收回。凡是存在上述现象的要通报当地监管部门,并在全辖其他中小金融机构通报,让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彻底退出。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中小企业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去年我市工业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市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39亿元,比增16.4%;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94.32%,比上年提高 11.31个百分点。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工业品市场需求下滑、原燃材料价格上涨、PPI高位等不利因素影响,我市工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资金紧张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迫在眉睫。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近年来我市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力度,去年底全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1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总额22.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5亿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平台,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有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主要做如下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业务管理培训。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根据担保企业担保金额安照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以补充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3.加强业务管理培训。适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制度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财务制度;强化日常财务监督,及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绩效评价。

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1.公开各种信息资源。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和利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2.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推进金融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

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年度统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向经贸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

2.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定期召开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会议,督促企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监管。

3.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交由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和处置;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4.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强且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牵头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1]加强政策引导 尽快全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09).

[2]刘 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再思考[J]. 今日财富(金融版). 2008(08).

[3]王宏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财政监督. 2009(22).

[4]郑 直 晏 钢: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07).

第9篇

【关键词】微型企业 间接融资 法律困境 对策

一、微型企业融资困境分析

(一)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制度阻碍

(1)抵押担保制度阻碍。抵押一直是融资的基础性条件,不管是银行性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在极少数信用担保的情况下,一般都要求相应的抵押作为贷款的前提。但是微型企业都是出于初创期,不仅资金困难也缺乏相应的不动资产,就算微型企业有一定的不动产等资产也在前期抵押贷款或者其上面有其他物权的限制,而微型企业融资是一个长期的需要,抵押后很难也不能多次同一价值抵押。

银行作为目前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小贷公司也起到了补充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也是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银行和小贷公司都为了规避风险和操作方便,一般都比较愿意考虑不动产抵押,对于设备和运输工具大多不愿接受抵押。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于动产的抵押采用正面列举和反面禁止相结合的原则,举例难以穷尽,又与物权法定相悖,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不大愿意接受动产抵押。另一方面是动产抵押公示不完善,给抵押的效力带来影响,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

(2)信用担保制度阻碍。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给企业贷款多了一种选择的方式,缓解了微型企业的贷款压力,但也仍然有一些制度阻碍。

第一、担保机构良莠不齐,风险较大。信用担保是在原本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上介入构建了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三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其本质就是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但是由于介入的担保机构在资产和信用等级上都不一样就造成了风险的增加,在银行评估的时候就给贷款带来了困难。

第二、担保费用较高,手续繁琐。微型企业在申请担保公司担保时要向担保机构缴纳3%左右的担保费用,而且还要提供一定的实物进行抵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微型企业的压力,但依然阻碍了微型企业的正常融资。另外,申请信用担保的程序也相对繁琐,整体上要经过四个大的步骤:申请、审查、签订担保函、协会备案等等。

(二)微型企业征信制度缺失

企业的征信信息是银行等经融机构房贷考察的重要考量依据,一旦征信出现问题或者企业征信缺失,企业基本无缘银行贷款。目前微型企业征信体系的缺失增加了贷款难度。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征信法规的缺失,尤其是针对微型企业的具体配套法规缺失,没有具体针对微型企业的征信细则,统一沿用同一征信要求,加之企业在征信透明化的制度下,为了提升企业信誉度有所造假,最终导致银行不愿意采纳微型企业的信誉度。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条例》仅仅明确了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间,对于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企业不良信息一直显示,严重银行银行贷款。三是微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杂乱,很多职能部门都涉及其中,对于微型企业的客观评价有所影响。

(三)微型企业融资资金性质困扰

这一点主要涉及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一般多指小贷公司等放贷主体。分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小贷公司放贷资金来源严格受到法律约束。依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贷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作为放贷的资金,也不能通过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放贷的资金来源,这就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量,间接的影响到了微型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随着微型企业规模的壮大和后续的可持续发展,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据统计重庆2015年度小贷公司的贷款需求量比例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加了75%,在政府鼓励大学生创业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等政策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下,同时期微型企业的增长率为82%,在这种双增长的情况下,又加之放贷资金来源严格受限,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就愈加困难。

第二、典当业资金渠道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不能对外投资;不能同行业拆借和变相拆借。除了其自有资金外,只能向本地区的银行贷款,而且严禁分支机构贷款。2013年在中国银监会加强监管,《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规定典当业不能受信,这就阻断了其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资格,让典当业举步维艰,苦苦挣扎,只能用自有资金运转,这也就基本断送了微型企业本就不多的融资渠道。

(四)微型企业融资缺乏保险介入

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供了财产、人身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在经济发达体国家,保险不仅仅为居民的财产和人身体重保障,更是在金融和商业往来中扮演越来越突出的角色。例如保险存款制度就为银行和储户提供了最低的保障,对于化解银行风险,保障储户利益提供了一种可能。微型企业面对融资难的问题,究其更本就是缺乏保证,银行不愿增加贷款的风险。如果有保险能够介入微型企业的贷款,既能给企业提供贷款帮助,又能在一定程度缓解银行的贷款风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微型企业融资方面还没有保险的介入。

二、完善微型企业融资的对策

(一)完善微型企业融资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既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又包括动产的抵押担保,在完善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难得问题上,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微型企业动产抵押担保。鉴于目前我国在动产抵押范围采用正面列举和反面禁止相结合的方法,正面列举实难穷尽范围,同时加之物权法定的原则,要在这一块有所突破就得在列举方法上想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反向列举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具体性和概括性相结合。概括性主要说明价值过低、生活常见用品等不得用于抵押;具体性就是列举出法律严禁不得抵押或者抵押价值已满的方面。例如:学校等公共资产不得抵押、非法来源财务不得抵押等等。

(二)完善微型企业贷款保险制度

微型企业贷款保险是指微型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以微型企业贷款为保险标的制度。把贷款保险引入微型企业融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首先,贷款保险的引入有助于微型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其中一个重要的衡量原则就是风险,贷款保险制度的引入有助于分散风险,提高微型企业的贷款成功率。其次,贷款保险的引入有利于分散银行贷款风险,创新金融模式。保险在我国还是朝阳产业,不能只是局限于传统的财险和寿险,通过保险的创新既能帮助银行分散贷款风险,降低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的风险,还能有助于保险业的拓展,丰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最后,贷款保险的引入有助于激活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热情,尤其是面对微型企业的贷款,完善整个借贷制度都有非常大的意义。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在上文分析我国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的部分,阐述了在微型企业贷款途径中提到了除银行之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就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1)拓展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贷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作为放贷的资金,也不能通过吸收公众存款作为放贷的资金来源,这就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量,间接的影响到了微型企业融资的难度。为了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得问题,拓展小贷公司贷款资金来源渠道也是可行的办法之一。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准许小额贷款公司适度从银行贷款作为微型企业的专项贷款资金,这样既可以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不触犯国家政策法规、不影响国家金融稳定和我国金融运行次序。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如果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设立专门的扶持微型企业融资的专项资金用于微型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专门的行业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资金量和相关的监督手段。第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上市融资,通过市场资本的力量壮大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2)适当发展典当业,让其在微型企业融资中发挥补充作用。典当业是我国一种古老的行业部门,曾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贡献了力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典当业面临着市场的抉择,在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问题中我们可以从典当业入手,鼓励典当门开展面向微型企业的典当业务,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牌照。微型企业可以用自己的资产或者有价证券等向典当行典当,获得融资的可能。

(四)构建完善的微型企业征信体系

征信是银行是否给申请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信息之一,微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难得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企业缺乏信用评级。构建完善的微型企业信用体系,有助于解决融资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构建完备的微型企业的征信体系需要法律法规现行。构建完善的微型企业的征信体系就需要相应的征信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征信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征信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比美国联邦政府16部征信法规还远远不够。我国应该在两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颁布级别更高、内容更加详尽的法律,同时用专门的章节规定微型企业征信体系。以及适当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情况调整企业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能让企业一朝信息不良永不翻身。

其次,构建完善的微型企业征信体系需要拥有充分的信息量,以便于及时高效、客观的反应企业的征信水平。那么就需要利用大数据来构建微型企业征信的评价模型,从政府监管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企业运营信息、市场反馈信息等五个方向入手。具体来说微型企业的征信数据一般体现在:管信息包括企业基本资质、质量检查信息、行政许可/认定、行政奖罚信息、商标/专利/著作权信息、人民法院判决;信贷信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评价信息、商业银行信贷评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及民间借贷评价信息;评价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社团组织)评价信息、水、电、气、通讯等公共事业单位评价信息;运营信息包括企业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体系评估信息;反馈信息(包括消费者、交易对方、合作伙伴、员工等不同身份的实名评价信息)。据统计,金电联行开发的大数据征信模式为1000多家小微企业提供了40多亿元的无抵押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征信服务,有效解决小微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三、结语

微型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其发展的拦路虎,究其原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企业自身方面的缺陷,其中担保制度、信用制度、资金来源等是融资的三座大山。要解决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需要从完善担保制度、信用制度、资金来源、保险制度、征信大数据模式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解红,王军富,田英.充分发挥典当行金融服务功能帮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基于对江苏镇江典当业发展情况的调查[J].华北金融,2014.

第10篇

【摘要】解决企业融资对策建议

一、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

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其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密切相关。公司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不仅对公司的经营效率产生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企业内部凝聚力;企业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固定资产交付抵押的能力,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间接的重要影响;企业优秀的管理制度能够充分利用企业资金对企业所掌握的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分配和调配,对企业资源的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具有非常意义;人员管理制度同样也能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比如说人员管理制度会对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产生明显影响,而企业人员的素质与企业作用水平是息息相关的,最终会对企业融资的水平和能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企业信用作为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得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俗话说,人无信不立,没有信用,事业同样不能兴旺发达。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必须把提高信用作为一项企业基本素质来加以提升,不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不断加强信用第一的理念。而企业也应当在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即把企业信用建设作为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增强重信守诺意识。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坚持诚信经营,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持积极欢迎的态度,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与银行和大型企业的合作,为融资环境的改善做好信用基础。在企业在管理制度中,不仅要加强资产管理力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还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商业银行融资支持,加强银企合作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资金的主要持有者,在国内资本市场占据优势地位,也是作为国内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而存在的。尤其是四大行,是国内企业主要的融资来源,但鉴于所有制形式和国家发展战略所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主要把融资力量投入到国有企业的融资服务中。一直没有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贡献力量。因此,中小企业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很难得到融资服务,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摆脱传统的陈旧的融资观念,实现融资理念突破性转变,重视并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三、建立健全融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监管

融资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发展的资金源动力,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融资金融机构的支持。无论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我国融资金融机构的单一性长期存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作为资本市场的垄断者长久地占据着主导融资机构的主导地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亟待建立,建立一些适合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型融资金融机构的呼声近年来日渐高涨,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普遍存在对等型金融机构需求。因此,以中小型银行为代表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建立将有利于中小型企业的顺利融资,也能进一步保障融资服务的质量,为未来中小型企业融资开辟新的平台,对于中小企业长远整体发展裨益极大。也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中小型金融机构来增补因制度缺失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善出现的银企双方信息鸿沟,有利于解决信息非对称状况,加强双方互信合作。应当立足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融资特点,设立专项融资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国的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中小型、地方型银行共同发展的格局,不仅把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摆在融资首要地位,还要加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投资融资服务设立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要注意借鉴发达国经验,尤其是发达国家经验中的有益成份。在此过程中,也要特点注重国外经验与本土特点的有机结合,努力做到洋为中用,考察国外在处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是如何作为的,以及如何促进国内融资市场调整和融资环境改善。

四、完善企业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征信机制

担保体系的不完善是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银行信用担保,也是金融机构融资所必备的条件之一,而融资服务的提供必须以双方的信用的依据,这就要求基于具有权威性和可行性的信用系统,必须建立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而这一体系的主体就是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可以以中介身份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虽然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不少,担保总额较多,但仍然存在如缺乏规范、资源单一、信用不足等特点。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该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加强融资担保立法,通过程度公正性和实质公正性两方面的努力,打好完善担保体系的法律基础,进而明确资格准入制度,对于融资担保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查,对有关各方面进行严格界定,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制度化长久发展。其次、完善信用监管系统。国际上信用监管职能一般都是由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负责的,在我国银监会发挥作用的同时,必须建立统一、权威的信用评级机制,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客观公正、准确适时的评定。以此作为金融机构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这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至为重要,对于保障我国金融系统保持稳定,良性运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应当立足外源内源两个方向,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行深度拓展,把巩固原有渠道和发展新渠道有机结合起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通过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两个渠道来进行的,内源性融资由于受到企业自身规模和资本实力的限制,属于原有渠道需要必须巩固。而外源性融资可以作为新融资渠道加以拓展,尤其是通过相对等的银行和其它中小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因此,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对外源性融资渠道加以拓展,而且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解决。

参考文献

[1]安加峰,张蔚.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第1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担保机构、中小企业

一、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担保公司从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开始起步并快速发展

担保行业鱼龙混杂。目前担保公司主要分三类,一类是纳入监管体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二类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类则是以担保公司名义开展担保和非担保业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由于高风险、高资本要求的业务属性,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力度较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更为严格。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11 年底,担保公司已经为超过 130 万的企业用户服务,在保余额总计 19120 亿元。随着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作用不断增强,担保公司在我国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

(二)担保业已经初步建立了担保法律体系

社会信用的缺失是制约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阻碍产业结构调整的严重问题。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合同法》、《民法》和《物权法》为基础,以《担保法》为核心,以《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担保法律体系。此外,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与担保法律体系配套的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包括《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等,这些与担保公司法律、法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担保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担保公司的合法合规发展。

二、担保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担保业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2011 年中担事件、创富事件等事件的曝光,不仅损害了担保公司的整体形象,也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影响。现阶段,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我国担保公司自身发展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度建设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到位。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信用担保的法律体系,但是专门针对担保公司的规范性文件还很少,公司内部也缺少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范,如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审制度、决策程序规范和议事规则等,导致部分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缺乏相关的监管和规范,容易滋生风险。同时,由于缺少健全制度规范和有效的监管,容易造成担保公司片面短期盈利,忽视了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此外,在已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缺乏严格的执行和评估制度。

(二)担保机构的监管与隶属主体为一体,缺乏有效监管。

《办法》明确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担保公司监控体系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但目前县域政策性担保机构多由政府全额出资,隶属财政部门,导致县域担保公司的监管与隶属主体为一体,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三)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

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其自身的风险识别、防范、控制、分散对其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许多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还未形成风险的识别和分析系统,具体表现在:首先,很多担保公司还未建立起风险补偿与风险分散机制,实际业务操作中也未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次,对于担保风险的量化测算不科学,补偿方式不规范,多是依赖缺乏专业任职资格的从业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

(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

目前,中小企业普遍资金实力弱,缺乏抵质押资产,且账务管理缺乏透明度,使银行业机构与担保机构贷前调查难以深入,给企业融资担保带来较大困难,也影响了银行业的业务品种创新。

三、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与实施

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研究,不仅要对各框架要素进行全面地分析与协调搭配,还必须结合内部控制所涉及的各种担保业务活动范畴,在措施有效、监控对路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与建议,促进担保公司的长效发展。

(一)健全管理机构,厘清管理权责

健全的审、保、偿、监相分离制度,应该在担保公司内部形成既相互制约,又职责明确的制衡机制。具体流程如下:申保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委托担保申请书》,由资信评估部受理并对申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并承担责任;依据资信评估部的评估结果,担保业务部的审批人员进一步对结果的准确性以及担保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反担保人情况或抵押物、质物等内容进行核实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程序逐级签署审批意见;最后由风险管理部的有关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代偿、追偿和保后监测工作,对担保项目的代偿失误和追偿不力承担责任,实现对担保项目的持续监控。需要注意的是,在审、保、偿、监等业务过程中,总经理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其负全部责任,各层级的授权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二)建立有效的限额担保审批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

完善的担保内部控制体系还必须建立有效的限额担保审批制度和集体审批制度。授权审批制度应该明确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申保企业,需要担保公司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的限制担保标准划分审批权限,从而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三)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实行离职审计制度

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交由监控部负责。作为担保公司常设的专门机构,监控部门应该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定期(如每个季度)对其他各部门人员和担保业务流程进行稽核。其中,担保公司稽核的范围应该包括:申保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担保合同订立的规范性、完整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规范性等。

(四)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框架构建中的核心地位

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划分看,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董事会应该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

参考文献:

张红.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与建设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24期

黄晖.浅谈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6年02期

严叶华,郑军.关于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年02期

孙燕东.内部控制有效防范会计舞弊风险问题探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3年08期

第12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金融法律监管

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进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微企业资金周转顺畅与否,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助推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虽然国内外学者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大多研究成果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视角入手进行研究,而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研究小微企业民间融资问题的较少,缺乏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制度监管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中介机构的间接融资;二是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通过民间金融进行的资金借贷,也称民间融资。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基于制度供给视角的民间融资,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民间融资是相对于间接融资而言,存在于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在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形成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借贷关系。通常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通过暂时改变资金的使用权方式,实现货币价值的单方面转移[1]。

一、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模式与内涵

(一)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部集资是指在遵守自愿原则下,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企业内部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融资行为。申请内部集资的小微企业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具有一定的自由流动资金,并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小微企业进行内部集资流程为:企业在申请内部集资之初,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单位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集资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对该申请书审核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小微企业内部集资方案要明确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购券人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企业内部集资利率可高于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利率的幅度依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2]。(二)社会民间多元融资。社会民间多元融资是指小微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用以外的融资渠道,向社会有偿募集资金的行为。社会民间多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股份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自有资金用以扩充资金实力,实现扩大再生产;二是集资联营,即企业之间进行联营,实现规模经济,大多采取分红制的分配原则;三是合伙经营集资,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也称合伙人制;四是以资带劳集资,即以出资入股作为进入企业就业参工的条件,乡镇小微企业采用此种集资方式的较多;五是利用赊销、预付等商业信用进行集资;六是直接发行债券进行集资,即企业发行债券,并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利率等相关要素[3]。(三)民间典当融资。民间典当融资是指小微企业在短期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以实物质押或抵押的方式取得临时性贷款,快速从典当行获得资金融资方式。典当融资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额度小、周期短、办理便捷等特点,发挥融资市场上的辅助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燃眉之急。与银行贷款相比,虽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但是需要缴纳较高的综合费用,如保管费、保险费、典当交易成本等,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贷款,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经营负担。(四)互联网P2P融资互联网P2P融资也称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它是将小额资金吸收过来,并以放贷的形式将资金借贷给那些资金需求者,也就是民间说的小额借贷模式。该模式在运营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平台,实现投资理财、金融服务的功能[4]。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价模式处在探索之中,其中风险定价、成本加成、竞标定价等模式共存。对此种融资的风险监管有必要强化。

二、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监管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制度供给的必要性。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配置手段,在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社会融资结构、补充市场资金需求和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研究民间融资的案例发现,民间融资容易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从宏观角度上干扰了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短缺的恶性循环,导致诚信体系缺失,影响社会稳定,甚至诱发经济类犯罪率上升等。这一切的发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制定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非常重要[5]。(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金融监管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为有效实施金融监管而制定的金融法律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法律,是国际上衡量其金融监管水准高低的一个基本依据。我国关于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是就目前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看,已经出台了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民间融资的合法操作指明了方向。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旨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私募股权贷款的若干规定》,承认私募贷款的合法性,并标志着官方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有效性的认可,这打破了该领域最初的系统设计。2016年,国家又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P2P平台提出重点整治,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对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067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2021年1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三、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力度较强,而对民间融资监管则较弱,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监管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供给不足。民间融资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后续监督及实施不到位的重要因素。其次,立法不足表现在缺乏对近几年我国新型融资方式的监管,同时也未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作出具体规定。近年来,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网贷等纳入小微企业的融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网络平台融资的力量不可小觑。但是,随着网络融资额度的加大,小微企业网络融资的风险也凸显出来,各种投融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纷纷倒闭,金融经济案件量持续上升,相关监管法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小微企业融资承担风险提高。因此,对于这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最后,立法不足还表现在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想要民间融资市场蓬勃健康发展,明确的准入条件与完善的退出机制缺一不可。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严格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其组织结构、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及健康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如果缺乏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将导致民间融资随意发展和隐蔽发展趋势增强,造成金融市场混乱,甚至出现利用小微企业融资而进行非法洗钱的行为。(二)立法层级过低。总体上看,立法层级过低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小微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制文件。2013年,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深化小微企业服务意见》;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文件立法标准太低,强制力非常有限,只是在形式上做了一些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在实质上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别是没有很好地监管小微企业融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三)小微企业贷款缺乏法律支持。首先,相关的金融法律不完善,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如《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地方政府负责辅助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内容显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负责这方面的监管。这就形成了多部门管理,必然导致冲突和摩擦。其次,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申请贷款的操作细则,而小微企业自身财务状况无法满足较高的融资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高,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向大企业发放贷款,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最后,《商业银行法》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无法实现资源共享。《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的信用、贷款事项的审批及贷款合同的条款,都要求公司具备相当的能力和资质来实现。由于与《贷款通则》规定的贷款法律要求不符,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四)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不足。首先,中国民间金融市场限制机制不完善。在监管初期阶段,金融产业限制模式被“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垂直管理。该管理模式导致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管理、相互调整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不能按时共享和有效沟通,直接影响个人贷款的效率性。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这些缺点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针对现阶段出现的新型非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失问题。随着网络融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金融监管的难度随之加大,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监管责任落到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上,而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监管意识不强,金融监管措施明显滞后,而且监管标准不统一。最后,对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及退出监管的力度不足,导致集资诈骗等刑事案件量显著增多。(五)民间融资担保缺少风险分担机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一担保,二是反担保。在实践研究中发现,单一担保和反担保体系还不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兴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引入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法。该法律不仅要规范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还要在融资中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另外,我国还缺少大型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风险共担的新担保体系。现阶段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多与地方性商业银行合作,但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风险评估能力差、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规避能力弱等特性,一旦地方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超过了上限,小微企业从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四、解决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鉴于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即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如何选择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一个民间非正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非正规金融机构;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应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监督的职能部门,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民间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根据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仅依靠某个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可以将监管权交给地方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在负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监控地方金融市场。其次,考虑到民间融资市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应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对民间融资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监测[6]。最后,在监管中要明确区分民间融资监管的主体,对于不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调查和处理。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透明化并纳入金融监督系统。(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效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各种政策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是这些法律文件缺乏强制性,导致了小微企业融资中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可以通过提高针对小微企业立法的法律效力并制定目标性支持条款,小微企业才能摆脱在金融市场融资的不利地位。(三)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力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金融法,这使得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相对模糊,民间金融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内部协调性。因此,立法机关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情况,及时整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引导方向,满足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需要。一是要加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立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层面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但单靠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二是要从立法层面寻求突破,出台相关民间融资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市场搭建法律活动平台。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需求,从适应社会发展的角度规定民间融资的范围,鼓励各类民间融资主体发挥各自优势,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1.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要加大对地方民间融资的重视,及时准确掌握民间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结合其交易特点、覆盖面等,分类管理和监管,同时也要给予合理鼓励,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防止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发生[7]。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还可以探索中介机构推介等形式,为小微企业和众多民间融资机构搭建规范的交易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中介平台进行监管。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各部门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引导与服务,培育和增强小微企业识别民间融资风险的能力,增强其风险意识,帮助其更安全有效地融资。2.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首先,在互联网融资的实际运作中,要切实履行融资平台的实际审查义务,其目的是帮助投资者进行初次筛选,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后,需要继续进行资金监控,如果资金使用有问题,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并通知投资者,以便可以收回资金。其次,阐明平台记录信息的义务。为了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信息的记录和存储应该是平台的必然义务。最后,有必要建立一种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机制应基于自己的信用历史、投资历史及融资记录。同时,对于信息管理公司等机构也要进行规范,使融资公司可以提供及时、客观的数据,进一步提高融资流程的透明度,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和平台的外部监管[8]。3.明确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非金融机构作为公司法人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必须设置明确的准入审批条件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就是要明确民间融资标准的制定,规范其组织形式、金融体制和业务范围,将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于民间融资风险高,因此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和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清算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金融机构强制合并、重组、破产退出。只有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才能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改善民间融资环境。(五)完善融资担保机制。1.推进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近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基本同步,但是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更薄弱。从《担保法》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担保法在制定和适用上已经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制定之初的规定大多是对普通担保进行规范,没有对专门从事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漏洞,可以结合我国国情修订完善《担保法》,规范担保业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经营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资金投入和补充,培养专业的担保人才,发展多元化的担保产品,为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9]。2.完善小微企业担保风险分散和再担保制度。担保工作属于高风险业务,弥补担保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仅靠担保机构赚取担保费用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贷款监管制度,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良性发展。首先,促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共同承担风险机制。这种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担保机构的风险负担,还可以督促银行加强对贷款的跟踪和管理。其次,实施补充再抵押制度,降低担保机构的抵押风险。当发生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政府有权要求赔偿机构赔偿,不能按时还款的公司可以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以后公司和关联公司将得不到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1]方昕,张柏杨.小微企业正规融资效果研究———基于匹配模型的估计[J].金融研究,2020(9):101-120.

[2]付秋虹.小微企业融资条件指数研究[J].金融经济,2020(11):65-74.

[3]刘艳,夏妍妍,侯睿,等.小微企业债券融资:现状特点与对策[J].金融市场研究,2019(10):21-35.

[4]林欣,杨嘉怡.互联网金融特质性风险及监管政策研究[J].当代金融,2019(1):76-83.

[5]阳.从风险管理视角看金融供给侧改革[J].中国金融,2020(1):95-97.

[6]朱海,吴晓玲,冯卫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介入问题思考[J].财政科学,2018(03):112-115.

[7]孟飞.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9:229-235.

[8]严圣阳.互联网金融新业态[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