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

时间:2023-09-18 17:33: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评估服务招标方案

第1篇

[关键词] 软件评估 收益法

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是以药品集中招标服务为切入点,辅以会员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网上交易服务、物流配送服务。是集招标、交易、信息、配送为一体的完整医药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数据准备、签约客户服务、成交撮合、订单处理、结算服务、交易监管六个子系统,提供多种成交撮合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价、邀请竞价、询价采购、浏览采购等。配备方便快捷的网上订单系统,即时实现药品的网上订货、配送及验收,全面实现从信息、成交撮合到订单流转、配送结算的全程网络化。现根据北京XX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省H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转让合同意向书,拟对该软件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一、评估方法

按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进行。收益法是指通过预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求和,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资产的购买者为购买资产而愿意支付的货币量不会超过该项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期望收益的折现值。收益法的适用前提条件为:(1)被评估资产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的单项或整体资产;(2)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的理由如下:①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具备持续使用或经营的基础和条件;②资产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比例关系;③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④对该资产未来收益预测较为客观,且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

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P: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

:未来第i年资产的预期收益;

r:折现率;

n:预期收益年限。

二、评估过程

由收益法公式可知,重点在于确定收益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三个参数。

1.收益期限的确定

本次委估的计算机软件属于电子商务公司的专用系统软件,由于该领域内的软件对可靠性方面的要求极高,因此软件竞争相对受到一定限制,该软件的使用寿命要比一般领域里的软件的寿命相对长一些,故可判断该软件的经济寿命至少达到5年。

另一方面,由于本次评估的软件内涵包括源程序和相关文档,受让方可以进一步升级、完善甚至再开发,若考虑进行两次再开发,每次开发可以延长1-2年寿命,则我们认为该等软件的经济寿命应该可以达到8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计算,在今后的8年内,通过对软件的不断改进,本次评估的软件在今后8年内不会完全被更为先进的软件所取代。

2.预期收益的确定

参阅H公司2003-200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判断H公司是否存在超额收益。

考核超额收益主要从企业的销售净利润率和资产净利润率看是否超出行业的和社会的平均水平。H公司2003年至2006年的销售净利润率稳定在2.28%至4.9%之间,四年平均为3.65%,对于电子商务公司来说算是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因为医药电子商务属于长线投资,前期网络建设投资巨大,但越到后期投入比例越少,相应地利润率也会逐年提高。H公司2003年至2006年的资产净利润率在5.16%至16.62%之间,且逐年增加,其四年平均为10.28%。假定将该企业的总资产变卖成现金存入银行,获取合法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一期凭证式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3月1日-3月31日。本期国债总额为600亿元,其中3年期420亿元,票面利率为3.14%,5年期180亿元,票面利率为3.49%。而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以下简称存款利率)分别为3.24%和3.6%可以认为社会平均收益水平指标。H公司前四年资产收益率平均为10.28%,是社会收益水平3.24%的3.17倍。前四年的资产收益率大大超过同行业的、第三产业的和社会的平均资产收益水平6%。故评估人员确定H公司存在超额收益。

营业收入以某省100亿元药品交易额为依据计算。本项目未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按5%,城市维护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业税的7%和4%计取。本项目为医药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税率为15%,现遵循稳健原则,按33%计算。

备注:前1-2年为H公司外购该软件的建设期,原因是该软件系统要求相关的硬件设施比如大型服务器、局域网等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3.确定该无形资产的利润分成率

根据对该类软件的交易实例的分析,以及该软件系统对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贡献性分析,采用对销售收入的分成率为3%。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技术转让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5%,如果按社会平均销售利润率10%推算,则本软件技术转让费为销售收入的3%的利润分成率为30%。在技术商品的买卖中,利润分成率LSLP(Licensor’s Share of Licensee’s Profit)的计算公式为:

LSLP(%)=技术商品价格/买方获得总利润* 100%

4.确定折现率

本次评估以宏观预测的商业服务业经济增长最低值8%作为行业风险报酬率(《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4年经济蓝皮书);以当年国债五年期利率3.49%作为无风险报酬率;以无风险报酬率的80%即2.51%作为其他风险报酬率。

折现率=8%+3.49%+2.51%=14%

三、评估值的计算

北京XX创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给某省H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某省H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软件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9月30 日的评估值为叁佰叁拾柒万元整(¥337万元)。

参考文献:

[1]李惟.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常见问题的探析[J].无形资产评估,2009,5

[2]尤金.F.布里格姆,乔尔.F.休斯敦 .财务管理基础[M].第九版.中信出版社.2004,12

[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利率政策历史数据[N].央行网站, 2009,9

[4] ABC.公司06――08年财务报告[N]. 浙江ABC, 2008,9

[5]唐敬年 谢晓延.关于计算机系统软件评估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J].中国资产评估,1998,6

第2篇

【关键词】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盲点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多个文件。2009年11月,北京、上海、天津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进场交易、评估等事项,促进了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减少和避免了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根据国资委陆续颁布新的产权管理的制度与办法,国有产权活动,尤其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发生了不少变化,简单归纳总结如下:

(一)产权转让申请

产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产权转让的申请,在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产权转让后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产权转让的书面申请并报批。

(二)明晰产权、核准资产

1、产权界定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产权界定的书面申请,再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向所在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国资委向企业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国资委指定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产权界定查证的结果,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结果确认的请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

2、清产核资

企业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并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3、财务审计

企业应委托所在国资委指定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核准或备案

国资委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对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情况在本企业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国资委;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报告,国资委对评估结论进行核准备案,出具核准通知或备案通知书。

(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审批

1、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在本企业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3、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律师事务所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产权交易

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实施为期20个工作日的上网挂牌,在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时,采取拍卖、招标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在确定了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后,签定产权交易合同。

(六)产权和工商等变更登记。

在产权交割后,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国资委办理国有产权注销或变动登记手续;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到工商、税务、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资料交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随着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持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作为产权市场主力,推动近年产权交易量大幅增长。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规范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特思考和探讨。

(一)“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够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竟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因此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二)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

目前,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出于一般情况,产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专顶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的1000元出资,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费用肯定远远高于收入,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三)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独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怙以及进场挂牌交易,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四)国有产权转让定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成本法的评估结论时,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再退一步,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但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下转第176页)(上接第161页)价格进行调整,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五)产权交易挂牌时限

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出让方而言,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这个时问显然太短,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内部需要通过决策程序,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三、结论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交易,国有产权交易转让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各项国有产权法规制度逐渐完善,不必要的产权交易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冀宁.中国国有产权交易的演化与变迁[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3.

[2]汪伟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实务与技巧[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

[3]郭朝晖.国有产权交易探究.经济论文,2012,5.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服务 模式的特点

中图分类号:TV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7(a)-0157-01

1 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的特点

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是广东省水利厅为了解决地方政府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老大难问题,在现有公共项目BT模式的基础上发展创新,提出的一种符合广东水利项目特点的水利工程投融资建设(BT)模式。与通常意义上的BT模式相比,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

1.1 由地方政府提供投融资方项目贷款的抵押物

通常意义上的BT模式是由投融资方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和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业主,业主按合同约定在回购期向投融资方支付回购款的过程。在投融资方的融资过程中项目业主不参与,业主只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回购时间内(通常在3~5年内)向投融资方支付回购款。为了防范回购风险,业主需向投融资方提供回购担保。

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中,投融资方以项目贷款方式向银行贷款,但贷款的抵押物由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这样就将项目法人提供的回购担保与贷款抵押物合二为一,减少了BT模式中资产的占用,简化了回购担保资产评估的工作量,也大大减少了投融资方的风险。

1.2 通过银行的专业服务有效控制投融资风险

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中,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资产评估、风险评估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是一般的投融资单位不具备的。融资银行通常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就介入,通过对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和地方政府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弥补了投融资单位在风险评估方面的不足,有效地控制了BT项目的回购风险。

1.3 是一种适合续建工程的BT模式

针对广东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广东水利工程BT模式有效地解决了续建工程采用BT模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合同价格。水利工程建设试行BT模式,原则上采用设计概算总承包方式。但考虑到水利工程试行BT项目大部分属于续建工程,项目法人也可灵活采用综合单价或定额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

(2)续建项目采用BT模式的融资额确认。试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大多立项时间早,存在项目超概算现象,同时大部分为续建项目。为加快建设进度,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BT建设涉及范围内的概算,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作为项目融资额的依据。

2 广东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的招标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2.1 广东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招标模式选择

由于广东省水利项目的建设工期很紧,按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防灾减灾项目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工。为了有效地缩短项目准备阶段的时间,在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的招标模式选择上采用了投融资方和施工单位捆绑招标的方式。

由于招标方案中涉及到项目投融资和施工建设两部分内容,如果面面俱到来设计投标条件,势必造成招标文件的内容十分繁杂,重点不突出,也不符合目前招标评标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本次试点项目基本上是堤防工程,施工的技术难度不大,因此招标方案以潜在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为重点,着重考察潜在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和企业信誉。

为了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全面分析了经常在广东投标的满足项目施工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的基本情况,针对施工单位投融资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均有限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人可以采用联合体方式,并合理的确定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这样就确保有足够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有利于招标的一次成功。

2.2 招标文件的合同架构

由于广东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要同时解决招项目投融资方和施工建设方两个不同层面的主体,招标文件的合同架构以及相关方在BT项目中的法律地位的确定成为招标过程的核心问题。

广东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的投融资是要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作为项目投资的主体,在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作为借款人,项目的投融资方负责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是债权人,地方政府根据约定以其财政收入(包括水利规费等收入)偿还该债务。

广东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的施工建设的实施主体是项目法人。在BT试点项目中,项目法人只负责施工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进度款(而不需要理会项目资金的来源)。

为了在招标文件中将上述两个层面的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在合同架构中采用将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回购作为主合同(简称BT协议),将施工合同作为附合同的做法。在BT协议中明确双方在BT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突出描述项目投融资资金的筹集和回购事项,对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格、风险承担、材料价格调差等核心问题只进行原则性的表述。

2.3 招标中相关方法律地位的确定

由于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涉及到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两个不同的主体,部分BT项目采用多项目捆绑招标的方式,存在多个不同的项目法人,如何合理确定招标人成为招标过程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地方水利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因此在水利工程BT试点项目招标中选择地方水利部门作为招标人,或者由水利部门与项目法人共同作为招标人,受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招投标工作以及项目法人之间的协调工作。

2.4 为业主做好参谋,积极稳妥的推进BT项目招标工作

由于水利系统推行BT模式是一个新事物,地方水利部门在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了解BT模式。作为招标机构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向地方水利部门解释和说明水利工程BT模式的内容和特点,让他们了解采用BT模式的优点、缺点以及存在的风险。

BT项目的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以及还款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否采用BT模式的决定权在地方政府。水利部门通常作为BT项目的发起人,需要把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方案上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需要征求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研究BT模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在公平合理,落实项目贷款的抵押物和还款的财政资金来源等事项。在这个过程中,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及时准确的为地方政府提供BT方案条款确定的依据、对地方政府的有利、不利的地方和潜在的风险,为地方政府的决策提供全面的、完整的、有价值的参考信息,以满足地方政府的决策要求。

第4篇

关键词:PPP;内部控制;风险导向方

一般而言,PPP业务涉及多方主体参与,主要包括政府及其指定的出资平台、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相较于单一主体而言,其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业务控制目标和方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三方主体的总体目标还是可以统一的,至少,项目的成功实施是其最为基本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社会资本的进入带动当地产业的升级发展,由此,可以归纳出PPP的三个主要目标,即项目合规、资本引入、产业升级。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从PPP项目的全流程角度来看,在协调三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还需要整合内部控制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基于此,笔者结合参与PPP项目的实践经验,构建了PPP业务的内部控制模型(见图1)。对该模型阐释如下:

一、三方主体

(一)政府方

政府及其出资平台(称其为政方)在PPP业务中是公众利益的代言人,通过制定“一城一策”式的PPP项目指南引导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参与当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追求项目的公平和效率。政府方除了希望PPP项目的成功之外,更希望通过社会资本方的进入,适度带动当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二)社会资本方

社会资本方主要为筹集PPP项目所需的资金组织方,其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有产业背景的产业资本等,追求合理的资本回报是其主要目标。

(三)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的顶层规划设计以及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作为PPP项目落地的关键实施者,担负着设计、实施(包括PPP各个子项目的招标)、运营和移交的具体工作,更为关注项目的高效实施和运营。

二、五个要素

由于PPP业务涉及主体较多(除赵团结王子曦涉及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三方主体外,在实务中还会牵涉到招标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监理、施工方等)、周期长、业务广、金额大,内部控制的环节除了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方之外,还应重点围绕SPV(政府所控制的出资平台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而设计,具体来说:

(一)内控环境

SPV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的新公司,是双方沟通的纽带,承担着PPP项目的组织、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等诸多工作。新公司的特点在于“从无到有”,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如:新组建的团队需要彼此适应和磨合;需要结合项目特点拟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流程甚至操作手册;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着手实施等。笔者认为,在组建SPV时:一是应当考虑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PPP项目的大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明确顶层架构的设计,尤其是股权的分配,以防范股东之间因为权责不明而出现纷争;二是组建合适的项目管理团队,并着手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便明确职责和提高效率等。

(二)风险评估

此处的风险评估贯穿于PPP项目的识别到项目的移交,是基于PPP全业务流程而进行风险管控的基础。随着项目所处内外环境的变化,风险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也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建立项目生命全周期的风险矩阵就变得非常必要,这也是PPP项目内部控制的核心。风险矩阵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目标、主要风险点、关键控制点、关键的输入输出文件、主要政策依据以及执行主体等。由于主要政策依据及所要求的关键的输入输出文件相对明确。受篇幅所限,以下笔者主要围绕PPP项目的五个阶段涉及的业务目标、主要风险点和关键控制点(亦即应对措施)予以详细阐释。1.项目识别阶段。项目识别阶段分为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四个环节。其主要目标为寻找潜在的PPP项目,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确定备选的项目,以达到既能降低项目成本又能提高效率并且能够确保PPP项目中政府付费部分在财政可支配能力范围内的目标。主要风险点:(1)对PPP业务不熟悉,或者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文件,无法判断项目是否适合PPP模式;(2)所筛选项目可能不符合当地规划;(3)PPP评审小组组建不当,无法对项目做出评价;(4)评价方法不科学,在物有所值论证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体系环节得出错误结论。应对措施:(1)学习和培训PPP知识,了解PPP全流程;(2)编制简要的《项目建议书》,并结合现有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等)组成专业人员筛选项目;(3)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4)按照评价指引结合项目实际设计相应的评价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2.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准备阶段包括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方案审核三个环节。本阶段主要目标是要组建高效、务实的项目协调机构和日常实施机构,编制切实可行的PPP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市场测试以及专家评审等程序保证实施方案的科学和合理。主要风险点:(1)因组织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包括:PPP项目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协调不力;项目实施机构设置不当或者专家评审环节失误等。(2)选择了不熟悉PPP业务的咨询机构,实施方案编制不科学。(3)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4)未进行市场测试,导致后续采购得不到社会资本的响应。应对措施:(1)政府指定专业机构参与组建项目公司,并通过适当授权明确其职责;(2)通过适当的采购方式选择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3)通过项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采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实施方案;(4)进行市场测试,完善实施方案;(5)聘请业内专家并遵照独立性原则进行评审;(6)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验证实施方案是否可行;(7)PPP领导小组建立评审机制,审批后方可进行后续的相关工作。3.项目采购阶段。项目采购阶段包括资格预审、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四个环节。本阶段主要目标是编制规范有效的采购文件,通过谈判的方式选择合适的社会合作方。主要风险点:(1)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不恰当;(2)招标文件出现漏洞导致采购失败;(3)评审规则不科学、不统一可能导致采购失败;(4)谈判小组组成不合理,合同出现失误,从而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对措施:(1)编制合格的资格预审公告,结合相应的采购方式要求编制相应的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评审并引入监督机制;(3)组成专业的谈判小组,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4)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经过律师审核,然后按既定程序报批。4.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图1PPP业务的内部控制模型包括项目公司设立、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估四个环节。本阶段主要目标是及时成立治理结构完善的项目公司,拟定合理的融资方案,按照绩效监测指标对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测,并科学评估项目的进展。主要风险点:(1)项目实施风险,即因项目公司未及时设立或者股权结构争议导致PPP实施不畅;(2)融资风险,即融资方式不当导致项目成本加大或者项目公司违约可能导致融资失败;(3)项目监控风险,即因绩效监测指标不科学,或监测过程中出现舞弊现象以及评估方案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评估报告失真;(4)评估方案编制不科学或者评估报告失真。应对措施:(1)按照股东协议及时成立项目公司,明确资金来源、股权安排以及治理架构;(2)明确融资方案并选择合适的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合理的融资方案;(3)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绩效监测指标体系;(4)引入审计机制,防范舞弊现象发生;(5)制定利益分享和与项目公司绩效密切挂钩的分配机制;(6)根据PPP项目特点编制恰当的评估方案,并如实出具评估报告。5.项目移交阶段。项目移交阶段主要包括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四个环节。本阶段主要目标为制定合理的移交方案,确认项目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顺利完成资产交割并办理必要的法律文书,同时还需要及时进行PPP项目完整生命周期的绩效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主要风险点:(1)移交风险。比如:缺少资产评估,导致争议;未提供移交保函,导致政府移交后成本增加;未全部转移相关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等。(2)项目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导致结论出现偏差。(3)项目评价流于形式,或者评价不全面、不深入等导致对项目评判不准确。应对措施:(1)组成专业的移交工作组,必要时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法律和财务人员;(2)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测试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和测试;(3)要求社会资本方提交移交保函;(4)针对项目情况共同拟订交接清单,并逐一核对,共同办理产权及管理权的过户手续;(5)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6)全面评价项目的运营、经济及社会效应。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常规内容,在此不做进一步展开。需要说明的是,控制活动的目标既然是为了防范风险,它的基础则应当是PPP风险矩阵以及分级授权体系。风险矩阵明确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指明了控制活动的方向,但在实务中要落地并提高管理效率,还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分级授权体系。实际上,控制活动如果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也是密切联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员工的纽带。

(四)信息沟通

除了项目公司内部的沟通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传递外,为了全面了解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信息,可以借助物联网和数据中心,实时传递和监控PPP项目的信息。当然,对于涉及基础设施的PPP项目,也可以通过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将相关建筑物的各种信息通过数字仿真模拟的方式予以展现并实现信息的及时沟通和交流。

(五)内外监督

内外监督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和达成PPP项目既定目标。其中,内部监督的主要目的在于PPP项目运营的合规及其高效,而外部监督除了合规之外,还在于项目的绩效考核需要。需要补充的是,在媒体多样化的时代,PPP项目各主体可选择自主性披露,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PPP项目的进展状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三个目标

(一)项目合规

PPP项目的成功实施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不过,囿于PPP项目的诸多特点,项目的合规性是其首要目标,也是PPP项目成功开展的基础。在PPP项目实施的全生命周期内,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如政府、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项目实施方、社会公众等。由于各方利益不尽一致,势必存在许多需要协调的地方。但合规性则是相关利益方恪守的底线,也是达成资本引入、产业升级的基础。

(二)资本引入

开展PPP业务,当地政府一般会首先选择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通过对当地政治、经济、人文和技术等的了解以及随着PPP项目的实施,如果认可当地的投资环境,一般会带动一批投资者到当地投资,从而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带去了相关资本。

(三)产业升级

第5篇

【关键词】产权登记 中化集团 国有产权管理 资产重组

中化公司自1999年开始对内部资源进行整合,重新构建主营业务发展框架,在对机构进行大规模清理整顿的同时,围绕主营业务先后组建了5大经营中心(石油、化肥、化工品、国内经营、物业酒店经营)。2004年、2007年实现化肥业务、地产酒店类业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9年,为进一步丰富和集聚中化集团的经营资源,充分发挥相关产业群之间的协同效应,增强主营业务竞争能力,提高中化公司在国民经济相关产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中化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战略投资者共同组建设立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这几年大量的资产重组整合实践,我们认识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产权明晰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前提,而产权登记是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的重要基础管理工作。在产权登记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产权登记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产权登记获取企业资产分布、组织形式、级次延伸等产权管理信息,然后经过认真分析、综合利用,从而更好的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中化公司通过几年实践,在加强产权管理,并在产权登记综合利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以产权登记为切入点,全面加强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规范的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合法合规进行的基石,中化公司始终将制度化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并颁布了一系列加强产权管理的规定以来,中化公司陆续修订并增订了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以《中化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为统领,《中化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化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制度》、《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关于机构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配套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中化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中化公司产权基础管理,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中化公司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的程序等。

《中化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集团公司对产权交易实施集中管理。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将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向集团公司履行报批手续。集团公司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所报产权转让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决定和批准。

《中化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监督维护公司利益的重要保证,明确规范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事项。同时,规定各级机构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必须在集团公司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相应的中介机构并向集团公司递交《聘请专业机构服务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与经批准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核,以完成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各级公司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交易价格。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各项目管理单位需要根据本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投资项目申报,投资项目申报分为申请立项和申请投资两个阶段。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管理办法》主要解决合资企业以及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的国有产权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问题。对于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派出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及时上报总公司管理部门,并接受集团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对于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投资企业重组、关闭、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事项,管理单位应将表决事项在股东会召开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管理部门,接受集团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对于投资企业为贸易型机构、并且股东会决议事项涉及该机构的关停并转的,应直接书面请示集团公司。

《关于机构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被清理机构所处的特殊情况制定了有关长期投资、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审批操作流程,保障清理期间公司利益不受到侵犯。

同时,集团公司成立了规章制度管理小组,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发展情况动态的对各项制度进行修订,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及时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提高全员产权意识,实行产权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产权登记是企业产权管理工作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多年来,由于存在对产权登记工作的作用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致使内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从而影响了这项工作的纵深开展。针对这种现象,集团公司专门召开了增强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夯实产权管理基础为主题的会议,同时对产权登记实务与操作进行了培训,从而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思想,树立了全新的产权管理理念,杜绝由于对产权登记认识不够充分,产权意识较淡薄所形成的能不办就不办,能省掉就省掉的错误观点,为构建清晰顺畅的产权链条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古语云:“度量虽正,未必听也;文理虽全,未必用也。”在实践过程中,很多问题发生的原因不是“无章可循”,而是“有法不依”。因此,集团公司非常重视加强对产权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将产权登记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由集团所属各级公司法人签署《产权登记工作责任书》以及《产权登记情况说明》、《产权登记专管员名单》、《产权登记审核意见》等内容,为实现集团全面产权登记进行核实和确认。要求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严格按照4点要求开展工作,即:

一是明确各下属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与集团公司签定《产权登记工作责任书》,对本公司所申报的产权登记范围、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和真实性等结果负责,以防漏报、错报产权登记事项的发生;

二是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产权登记及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将《产权管理专管员名单》上报集团公司登记备案,同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便于培养一支业务熟练队伍;

三是在集团公司制订的产权登记办法所规定的产权登记范围内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企业,由各二级单位统一出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情况说明》,陈述暂缓办理的理由并提出工作计划,以便集团公司及时掌握工作中的难点;

四是规定集团所属各二级公司为产权登记的申报主体,负责对本级及其所属公司产权登记内容的初审,并出具《中化公司产权登记初步审核意见》。集团公司将初审质量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此增强各申报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心。

产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需要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相当辛苦。为了鼓励先进,中化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评标准,主要从时效性、合规性、准确性3个方面对各申报主体进行评价,通过评先创优的机制,激励集团所属各级公司更好的完成产权登记工作。通过上述方式,努力实现集团范围内全面产权登记。

三、强化产权登记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为实施资源整合提供依据

长期以来,家底不清、分布不明、数据不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难题。2005年,我司结合清产核资结果,按照国资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全面换发新证工作。通过全面产权登记,我司对所属各级子企业产权管理状况认真清理,摸清了业务版块分布、产权分布、级次状况等情况;也发现了诸如交叉持股、产权与管理权分离、资产分散、产权交易程序有待优化等问题。为下一步需要施行哪些改革措施提供了准确、直观、清晰的依据。同时依托新的产权登记软件系统,在对产权登记所记录、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为集团实施资源整合和机构清理提供了重要价值参考依据。

(一)对非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进行机构清理

根据国资委确定的主业范围,对集团所属机构展开了进一步清理。关、停、并、转了大量与主营业务无关及经营价值不高的机构,从根本上解决了此类机构对管理经营资源的占用,使公司能够更加关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产权交易行为,为公司更好的整合业务资源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仅2006年就清理注销机构27家,同时为切断因历史原因难以在短期内清理完毕的机构与集团公司的直接关系,为未来彻底解决上述机构问题创造条件,制定了防火墙设置方案,分别将被清理机构装入“问题资产筐”和“清洁资产筐”。

(二)理顺产权关系,合理配置资源,实施内部重组

清晰的产权关系是集团公司对下属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通过内部重组等方式,理顺产权关系,及时解决了诸如产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状况;同时通过动态的整合,一方面解决了历史上各不同业务领域之间的交叉持股问题,便于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划分对各中心的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项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减少了横向及纵向同类机构的数目,使集团公司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和执行。例如:集团公司历经几年,通过一系列整合打造化肥业务资产平台、房地产业务平台和建立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运营平台等。

2004年7月,集团将境内、外4家全资子公司――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中化(英国)有限公司、美国化工资源公司、中化巴哈马有限公司的化肥业务资产转让给境外全资子公司――中化香港集团公司,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成为国内最大的化肥产供销一体化企业,使中化公司化肥业务的资本运营、生产运作、市场营销完全与国际接轨,建立起运行规范、管理科学、内控严密、运转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2007年,为进一步集中资源做强做大酒店地产类业务,实现中化公司成为中高档酒店、房地产开发领域领先企业的战略目标,集团以境外全资子公司方兴地产(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兴地产”)为平台,整合中化公司名下物业酒店及房地产类业务资源,并以红筹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此举不仅解决了房地产主业的发展问题,同时通过后期对房地产资源的逐步注入,使方兴地产已建立起在中高端住宅和写字楼开发经营以及中高端酒店、写字楼物业管理领域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优势,形成了在房地产领域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以产权登记为切入点,加强产权流转的监管力度

产权流转过程的多样性和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和障碍。只有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在目前的产权管理体系中,只有产权登记能够记载国有资本从投入到历次变动直至注销的全部产权演变过程。因此我们选择从产权登记入手,根据产权登记所串起的产权链条,采取“顺藤摸瓜”的模式,从经济行为发生时的事前核对企业已登记的基本信息,到事后办理变更登记时核查交易过程是否完整履行了相关程序等,从而避免一个管理主体面对过多机构而可能产生的监督“盲区”,做到产权管理工作“不乱、不漏,不留死角”。

(一)抓住产权登记这根主线,将交易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行为审批、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环节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管理范畴,在工作方式和手段上构成了对各级机构产权流转的矩阵式管理监督体系。

(二)职能部门协同作战。集团公司对各类产权交易及相关问题的审批有明确的分工,从根本上防止经办人员利用规则的漏洞打“球”。根据中化公司相关规定,投资行为、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均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审核。此外,产权交易涉及的人员、债权债务、资产等问题必须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独立决定产权交易的任何重要事项。分类管理保证了审核单位的专业性;行为与定价审批的分离,有利于形成互为监督的管理机制;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为集团公司的最终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通过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协同和相互制约,中化公司的产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也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真正发挥作用。

(三)充分调动二级公司的能动性。中化公司各经营中心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职责,但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和执行是集团公司和经营中心共同承担的重要职责。集团公司在产权登记范围内对各项产权交易行为进行审批及备案,各经营中心则负责重要产权交易项目的实施、对下属机构提出的产权交易方案进行预审核、统一制订中心的产权重组计划以及对其下属机构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各经营中心对下属机构的产权交易行为承担监管责任。同时对交易方式的选择,人员、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方案的制定、中介机构的聘请等环节提出意见,集团公司负责最终审核确定。具体操作由各管理主体办理,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对产权交易执行环节的授权,使集团公司能够集中精力把握好产权交易的关键环节,既提高了管理效率,又调动了各管理主体积极性。

(四)加强资产评估,规范机构选聘。根据国资委颁布的相关规章,中化公司在修订了相关办法的同时,及时通过招标方式建立了“中化集团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做到优胜劣汰。通过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建立,提高了整个集团评估报告的质量,加快了评估报告备案的速度,提高了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效率。

第6篇

关键词:中部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途径

厂办大集体企业,是20世纪70-80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经国有大中型企业批准并以投资、划拨实物(土地)、借贷等方式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以其他形式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这些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有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劳动用工受主办国有企业控制,领导班子由主办国有企业委派。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现状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对厂办大集体企业,几乎没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成为被改革遗忘的角落。长期以来,保护厂办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现有法律法规只有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烙印,随着改革的深入,已经成为集体经济改革的桎梏和制度障碍。

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下称“指导意见”),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改革方式、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政策等作了明确的阐述,可以说是解决厂办集体企业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为厂办集体企业改革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中部六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办大集体同样面临市场萎缩、经营严重困难的局面,集体职工收入无法保障,客观上对国企改革成果和稳定大局构成了潜在威胁,这些厂办集体企业也亟待改革。但《指导意见》至今仅限于东北地区试点,对中部地区厂办大集体的改革,可参照执行,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途径

集体企业改革确实很难,难度甚至超过了国有企业改革,因为长期不被关注,也没有政策支持,遗留下来很多问题。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再难也要改,因为这涉及到广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近年来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情况,厂办大集体改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产权出售:中小型厂办大集体实行整体出售,不能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重组改制: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可重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分立改制: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引资改造: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厂办大集体,除可通过产权出售、转让外,可面向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进行公司改造。

债权转股:小型厂办大集体改制,鼓励员工持股,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债权等转为股权,量化折股,并可按比例持股,使企业成为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破产: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二、对中部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中条山集团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主营铜采矿、选矿、冶炼和加工,已有50余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历史原因,中条山集团现有五家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集体企业各类人员共851人,经营范围涉及外购矿石、选矿、冶炼、机电修配、劳保加工、铜产品销售等,集团下属厂矿是其主要市场。近年来,随着公开招标、比价采购等政策的实施,厂办集体企业逐渐失去了生存的“命脉”,种种弊端和深层次矛盾日益显露,最为明显的就是机制不活,冗员过多,负担沉重,设备陈旧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多数集体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为妥善解决好厂办大集体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实现集体企业资产、资产的有效配置,中条山集团在参考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从2008年3月开始,历时一年多时间,对厂办集体企业进行了资源整合,实现了厂办大集体改革途径的有益探索。

(一)厂办集体企业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要求

第一,厂办集体企业由中条山集团统一接收,归类管理,并视集体企业具体情况采取撤销和暂时保留相结合的方式操作。

第二,集体企业的集体职工、全民混岗职工由中条山集团统一接收,妥善安置;集体企业的临时工原则上辞退。

第三,委托中介机构对厂办集体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处置依据。

第四,集体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业务划归中条山集团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养老、医疗保险原参保渠道不变,工伤、失业保险由社保中心组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内部统筹由社保中心测算,下达指标后征缴。

(二)厂办集体企业资源整合方案实施情况

中条山集团厂办集体企业资源整合工作从调查摸底、核实评估、制定方案到组织实施,现集体企业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人员安置、社保关系接转等项工作已基本完成,整个改革过程实现了平稳、有序。

1、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中条山集团所属5家厂办集体企业评估总资产4474万元,净资产1088.8万元。对集体企业的实物资产移交以主管单位优先为原则,房屋建筑物以主管单位或管理区域原则移交,各集体企业向中条山集团移交的实物资产评估净值合计1180.48万元。

对集体企业债权债务,在核查清楚后,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对集团内部的应收款项,由中条山集团协助清理;对于所有外部债权,均按法定程序寄送了催收通知,并将清收重点放在账龄在3年以内的债权,具体清收事宜由集团财务、法律部门组织实施。

2、集体在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原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262人已全部由中条山集团接收,集体职工人事档案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条例和人事档案管理进行了审查移交,并对人事档案移交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

按照“人随业务走”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原则,目前已安置上岗244人,劳务市场过度性安置18人,上岗率达93.13%。另外,集体企业集体职工和全民企业的混岗集体职工157人分别与集团下属的厂矿单位签订了三年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集体职工社会保障关系顺利接转

按照平稳过渡、尊重事实、结合政策的移交原则,经过详实的逐份审核基本信息,共移交集体退休人员254人。

集体职工社保关系纳入正常管理。集体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自2009年1月1日起参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参保,并上缴了养老、医疗保险的上半年费用。

4、相关法律程序稳步推进

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五家集体企业中,其中一家已完成股东变更手续,改制为中条山集团子公司-自强铜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另有两家在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已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

三、结束语

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尚处于摸索阶段,中条山集团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从国企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以企业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的方式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以期对中部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纪茂利,李光华.厂办大集体改革难点及对策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07(11).

第7篇

现在,如果要在杭州市区购买一套二手房,再花几千块钱请个评估公司,把交易价格做低――用这种多年以来惯用的方式逃避一些契税和营业税,恐怕难度较大――只要输入的报税价格低于地税部门电脑里存储的计税基准价,屏幕上马上会亮起红灯。

这套由杭州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下称征管局)耗费3年时间开发的监测软件,专业名称叫“杭州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使用这套软件,从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12月底,杭州市征管局共拦截11841份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占全部纳税对象的约20%,补征税款8704.44万元。

凭借上述举措,杭州市房地产批量评税系统2006年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全国创新目标项目,作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全国推广。

服务外包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副教授曲卫东表示,杭州市虽然不在全国10个物业税“空转”试点地之列,但其批量评税技术相对最为成熟。“如果总局宣布下一步开征物业税,杭州马上就能实转。”

1月21日,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杭州市征管局局长卓安军指着办公室书柜中6大本厚如《辞海》一般的黑皮书说,“这里边藏着累计共103万余套房地产历史交易数据,几乎囊括杭州市存量房交易的全貌。”

“按道理,杭州市房屋信息最全、最准确的数据登记应该在房管部门,但实际上却在地税征管部门。”卓安军说。

卓安军回忆,1998年以来,杭州房地产业经历了长达10年的快速增长。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从1999年的10.1平方米上升为2007年的24.3平方米;住宅销售面积从1999年的170万平米增长到2007年的457.13万平米。“这为房地产批量评税技术提供了较好的市场基础。”

2006年10月,为落实中央和浙江省有关房地产评税改革,卓安军等开始四处考察、拜访,向国内外城市学习先进经验,筹划建立一套统一的自动评估模型,对房屋交易计税价格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和管理。

“取经”归来,有多年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经历的卓安军说,他意识到要做好房地产批量评估这件事,仅凭地税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难度很大,必须“服务外包、借助外脑”。

2007年3月,杭州市征管局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圈定省内5家具有一级资质的评估公司。经过方案比较、报价角逐等数轮评审,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最终胜出,与杭州征管局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成立于1998年的恒基评估公司,主要业务涉及拆迁、征地评估及银行抵押物评估,公司目前有50多位员工,每年营业收入1000多万元。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恒基评估公司是浙江省内第一家非隶属政府机关的社会鉴证性评估机构,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一家拥有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三项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

“征管局的这套评税系统仅是很小的一项业务,每年的维护费用不过20万元,但却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恒基评估总估价师朱晓说,当初参与投标,主要是考虑该项目的社会效益,“这项工作很有意义。”

“扫楼”

朱晓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建立“房屋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要做的首件工作“是个力气活儿”――在全市范围内“扫楼”,具体涉及6个城区、51个街道及乡镇、412个社区和16000余幢住宅。为此,恒基评估公司50名员工全体出动,外加120名带着“实习”任务的浙江理工大学房地产专业大三学生。

从2007年4月开始,杭州市的各个社区、街道迎来了一大群面孔稚嫩的大学生。他们手拿表格四处拍照和记录,社区居民都感到很奇怪。

“扫楼”工作进行了5个月。回忆起来,朱晓印象最深的,是一次次被小区保安拒之门外,有些别墅区里散养的大型猛犬也让勘察人员心惊肉跳。还有一次,朱晓和同事拍完照坐在台阶上休息,突然有保安冲过来喊道,“楼上女主人认为你们身份不明、在她家门口踩点,已经报警了。”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看到,这份对杭州市现有住宅类房产做“摸底”式体检的调查表格上,密密麻麻罗列着影响房价的各种因素,如房屋的位置、外部交通、环境景观、配套设施、户型结构和建筑年代等,累积近50项。

朱晓解释说,表格填完以后,会对范围内每个成交案例所包含的特征因素进行分解,用计算机程序运算,把每个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进行量化;随后,再把要评税的房产输入该模型,征税的基准价格便自动生成,且与当前市场价格“差距不大”。

“简单来说,系统的最终目的,就是给不同的住宅片区定下征税基准价。”朱晓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此前他曾在杭州市萧山区做过此类评税工作。

朱晓说,当时在萧山运用的是“市场比较法”来确定征税基价,但做法过于简单,“三两个楼盘一平均,确定一个基价。”这次却不同,杭州的批量评税系统借鉴了国际上更为认可的“特征价格法”,估价“极尽细致”。“每幢房子都至少有一个基价,多的甚至两到三个。比如根据不同楼层、能否看到江景,都会分别给出价格。”

资源共享

2008年4月1日,“杭州市房屋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

回顾从竞标到投产一年的历程,卓安军感慨说,“最难的就是协调”。他认为,“杭州市之所以能做成这件事,也恰是得益于政府各部门之间行政和信息壁垒的打破。”

据卓安军介绍,杭州市非常重视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从2001年开始,政府每年投入1.5亿元用于信息化建设。目前,杭州市规划、房管、国土和民政都有各自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开发的综合信息软件。在此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牵头,建立了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为推动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支持。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关键是信息的一体化。”卓安军说,紧密的部门协作关系,是推动房地产批量评税技术进步的保障。

卓安军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目前杭州市的批量评税系统基本对全市的存量房屋已实现了全覆盖,接下来是对新建商品房信息的定期维护和更新,这部分大概占总体数据库的5%左右。此外,卓安军还在着手建立商业地产、厂房和仓库的数据库。

第8篇

一、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大意义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动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有利于创新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拓宽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减轻即期财政支出压力,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二、准确把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规范运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规范运作,明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2.平等协商、重诺履约。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

3.加强监管,公众受益。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4.积极稳妥,防范风险。既要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项目,又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防范政府支付风险。

(二)适用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建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已建成的基础设施或已有的公共服务,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化解政府债务、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三)操作模式。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补贴部分资金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三、依法依规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过程管理

(一)精心做好项目识别。

1.积极发起与筛选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应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积极遴选潜在项目,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培育,并报送财政部门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储备库。社会资本可以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扎实做好评估论证。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要求,着力做好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对于政府付费或补贴的项目,要根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责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统筹测算、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切实防范财政风险。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未通过评价和论证的项目,不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二)全面做好项目准备。

1.编制实施方案。通过评价论证的项目由县政府授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前期论证情况,组织编制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初步实施方案,依次对项目概况、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进行介绍。

2.审核实施方案。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发改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项目联评联审机制,对项目审批、立项和初步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和验证。

(三)规范项目采购流程。

1.择优选择合作伙伴。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地向社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信息,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合理运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依法选择专业资质好、技术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2.细化完善合同文本。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按照平等协商原则签署项目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设计合同条款,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责权利对等。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定价调整和争议解决、及合同变更、临时接管、退出安排等关键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

(四)依法规范项目执行。

1.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县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不超过20%,且不谋求控股地位。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2.履行项目合同。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对项目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对项目的实现程度、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付费与调价的重要依据。政府有支付义务的,财政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绩效评价指标履行支付责任,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

3.健全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定价调整机制,既要保证公共服务质量、确保公共利益,又要保障社会资本长期合理回报。健立有效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和灵活的合同变更调整机制,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做好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树立“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财务管理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并报县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五)妥善进行项目移交。项目期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政府授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标准,认真及时做好项目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县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移交资产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等工作,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县财政部门要统筹评估和控制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切实防范财政风险。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原则上,每年度预算安排的全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支出,不得超过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二)简化项目审核流程。进一步减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有关部门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方面要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用好用足国家现行各项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奖代补奖励资金,补贴项目前期评估论证费用;充分利用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及各类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与项目建设,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县级财政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积极尝试探索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效应,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充分依托、利用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四)多种方式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县长任组长,有关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协同推进。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要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履行政策制定、规划指导、识别评估、项目储备和申报、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教体、科技、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运、水务、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计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9篇

见》和市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制定永清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社区“三资”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居民群众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区加快城市化进程,社区居委会资源得到盘活、资产得到壮大、资金日益雄厚,“三资”间的流动转换不断加大

加快。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强化源头防治腐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

2012年辖区的三个“村改居”社区、晓翁企业公司和八个城市社区将全面开展社区“三资”监管工作,摸清各社区“三资”情况,夯实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基础。大致分为清产核资、公开家底、规范

监管三个步骤进行。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社区“三资”监管的范围:全区所有社区和改制、未改制企业中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集体资金,包括社区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

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社区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道路、设施、应收款、债权债

务、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社区投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以及收益形成的集体资产和参与改制社区、企业的集体资产;因各种经

济行为而产生的各类经济合同。

社区集体资源,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

依法属社区所有的其他“三资”。

1、宣传发动

街道办事处召开动员大会,下发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的意见文件,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成员、社区“两委”成员、

社区财务负责人、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街道召开由各社区书记、主任、工作人员、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

。各社区要利用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公开信等形式,向全体社区干部居民宣传政策,为社区“三资”监管、规范化管理和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制定工作计划

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政府采购中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参与“村改居”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设计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准

备工作。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与社区签订区社区“三资”监管委托服务协议书。

3、组织全面清理

在区社区“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领导所辖社区开展“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填写统一印制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村改居”社区采取街道为主,委

托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介入,社区配合、居民参与的方式;城市社区采取街道组织、社区为主、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各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由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上报街道社区“

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是社区资金管理。“村改居”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调组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社区参与商谈工作方案和价格以确定哪个事务所参与;城市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城市社区的资金情况组织自查核实,并与资产资源普查情况一并进行公告公示。

二是社区资产管理。对社区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发(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等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盘点;通过对资产的清查核实,将原已拆除、损毁、变卖的资产经社区“两委”会及民主理财小

组讨论通过并表决签字,该核销的核销;对有关单位捐赠未入账或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现行价评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对各类发包、租赁、出让等合同,查看价格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符,是否

按合同价如期如实结账,拖欠的是否办理欠款手续及是否入账。

三是核查认定债权、债务,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对债权、债务应查明是否有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死账呆账;是否有人利用职权将集体资产、资源私自长期占用;资源承包应按承包名称核准登记造册。

4、界定资产权属

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资产资源,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权属界定。

5、开展资产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估价;对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进行账务处理。

6、开展合同清理

对现在仍在执行的经济合同进行清理,查清合同期限、金额、履行情况;对合同进行规范,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承包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7、核实资产价值

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8、实行产权登记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

9、调整会计账目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根据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社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社区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账目调整和问题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10、建立明细台账

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归档,全区所有独立核算的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和经营项目,都要建立明细台账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将资产增减和合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并归档,

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11、检查核定

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情况的上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定,做到账实相符。

12、公示公告

各社区要通过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公布、在居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滚动播出、印制公示手册发放入户等多种方式将经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向居民

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居民提出异议的公示内容,要重新履行登记核实程序;对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规定要求由社区向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资金、资产、资源

资料移交,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全面接管社区“三资”监管工作。

13、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由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公示报告,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或审查报告,社区“三资”情况汇总资料,各类固定资

产登记卡片、电子台账、各类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

(二)阳光运作,公开家底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公开社区“三资”核查过程、底数和运作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1、核查过程公开

资产清查、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产价值核实、合同清理以及清产核资后账目调整、明细台账等清产核资的每个环节,都要及时通过社区公开栏等载体公开相关数据和情况。

2、资产底数公开

社区集体资金数量及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价值、分布和使用等情况,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承包方、承包期限、承包金额、合同履行等情况,应在清产核资完成后向全体集体所有权人公开。

3、核算结果公开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应于次月10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张贴公示上月的“三资”监管工作情况,每年2月10日前公开上一年度社区“三资”盘查的详细情况。

4、多种形式公开

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和清产核资工作的过程、结果等“三资”管理状况要通过居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网络、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

;社区要编制社区“三资”公开手册,向居民印发公开。

(三)健全机制,规范监管

构建社区“三资”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社区“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1、健全“三资”监管机构

(1)街道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各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2)加强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建设。社区财务委托中心并入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同时规范社区报账员任职条件,提高社区“三资”监管服务工作水平。

(3)加强社区工程招投标管理。全区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区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社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监督,推进社

区“三资”和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2、规范“三资”管理

全面清查登记后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由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签订委托协议书,纳入街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制度

建设,建立《社区“三资”监督管理规定》《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规定》、《社区“三资”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实施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和票据管理;加强对社区集体收入、资金来源的管理,防止集体收入资金“体外循环”,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社

区建设项目资金、土地出让金、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扶贫资金要及时入账核算,严格管理使用;健全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建立资产台账,实行

动态管理;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强化资产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集体资源开发处置要引入市场机制,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并实

行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监督检查

(1)进行检查验收。对社区已经公示确认的社区“三资”情况,报街道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照本方案组织对各社区各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

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日常检查。社区“三资”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3)加强公开督查。街道每月20日前要组织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三资”真公开、全公开。

(4)加强审计监督。按照《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由区审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街道内审机构参与等有效形式,每年定期对社区“三资”管理经营情况等进行审计监

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并在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抓好整改落实。

(5)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打造社区“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区、街、居三级网络监管体系,为实现科技防腐奠定基础。使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媒体在社会得到全面

展示,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同时实行网络系统监管能为街道和社区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办公信息化和办公无纸化,从而实现人员及经费的节约。

4、健全居民民主监督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程序、范围等内容。处置社区“三资”管理重大事项时,均应提交相应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推行居民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组织社区“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就“三资”管理、监督等重大社区财务工作向党员、居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与被评议对象的报

酬、年度考核等挂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街道党政领导负责制。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细化责任目标,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监管平台,抓好工作落实。党工委书记是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

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切实负起主要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具体落实。街道纪工委书记要积极协助党工委研究、部署、协调、督查,促进落实。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及时研究社区“三资”监管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加强指导,妥善调处产权纠纷,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

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加强社区“三资”监管与维护群众民益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认真组织所辖社区自查自纠,抓住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实事求是解决各种难题和历史遗

留问题。

第10篇

为了巩固和扩大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成果,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市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2013年全区开展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省农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示范县创建的通知》精神,以健全制度为基础,加强监督为手段,创新机制为抓手,着力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信息化。形成一批制度健全、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手段先进的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的典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制

各镇(街道、园区)要进一步贯彻省纪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机构健全、运转正常、操作规范、服务高效”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制度。

1、加强检查指导,促进工作开展。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服务,镇(街道、园区)是关键。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指导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明确职责,理顺体制。各级农经部门要依据职能,切实做好对委托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受村集体委托,进行会计核算,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统计、台账建立和日常监管工作。

2、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保障措施。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应选配3-5名具备省农经部门《上岗证》和会计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便民、实用的原则,在镇(街道、园区)政府所在地设置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配置微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信息查询和网络监控等设备。同时,服务中心应设立符合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档案室或专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

3、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账务处理。农经站(服务中心)人员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分村(居)设置银行账户,分村(居)建立会计账簿,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其他收入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规范财务开支审批程序,集体资金支出实行联签会审,加强票据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对村级大额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公布表。实行村级举债问责制,对年底前形成的村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全面建立债务台账,加强对村级债务的管理。

4、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实施细则,明确范围,规范服务流程。要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管理,制定服务工作规范,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评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委托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是推进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的有效载体。区农委、镇(街道、园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村(居)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管理,以区为单位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村(居)实行组账村,以市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为平台,实现组级农村集体“三资四化”监管。

1、明确建设目标。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原则。以市农村三资管理监控网络系统为基础,统一建立数据库,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模块设计、信息采集。实现实时传递、数据分析、业务处理、查询汇总、监控指导、网络预警一体化。形成市区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平台。

2、加强权限管理。在网络化监管系统中,针对不同层级,实行统一的权限管理。市、区、镇主管部门主要对所辖范围的农村集体“三资”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和预警;镇(街道、园区)农经站(服务中心)主要对受委托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三资”公开等业务通过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监理;村(居)主要对本集体“三资”情况实行实时查询,并采用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村(居)实行组账村并对受委托的组级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和“三资”公开等主要通过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监理。

3、加快实施进程。各镇(街道、园区)、村(居)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化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在推行委托制的基础上,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培训指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法,完善监督措施,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1、推行民主决策,加强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等,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村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的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关集体财务活动和村集体“三资”运营情况,要按月或按季进行公示,并做到公示形式多样化,公示内容明细化。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或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健全制度、明确职能、完善规则,对集体资金收支和资产资源处置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要构建新型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以区为单位,村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率达到100%。

2、加强业务监管,深化会计监督。镇(街道、园区)委托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算化和网络化手段,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业务监管。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严把凭证审核关,村集体收入和内部往来必须统一使用省规定的内部结算凭证,并办理领用登记和实行定期收缴核销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和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政策的村级财务收支凭证不予受理入账。要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加强收入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年检制度,掌握增减变动,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3、把握重点环节,加强审计监督。区农委、镇(街道、园区)等部门要组织对集体资金使用和财务预决算进行定期审计,对集体资产资源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进行重点审计。认真做好村干部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工作,对村干部任期内集体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工程建设、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公布,对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三资”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建立督查制度,加强检查督促。区农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各镇(街道、园区)要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督查制度,坚持抽查与巡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检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委托工作的落实情况,网络监管平台的建设情况,资产资源的运营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情况等。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

各镇(街道、园区)、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民主程序,确定经营方式,盘活现有资产资源,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1、认真清理和规范资产资源承包合同。对过去签订的有关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清理。对于内容不规范、事项不具体的合同,可与当事人协商,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加以完善。对于价格有失公允、标的明显过低,且承包租赁期过长,农民群众有意见的,可采取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合同,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在清理完善已签合同的基础上,把合同管理和监督纳入委托范围,加强合同签订指导,统一合同格式文本,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清收拖欠的承包租赁金,做好合同履行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2、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方式创新。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以及集体投入的工程项目建设,都要制定相关方案,在履行民主程序后,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鼓励和支持村集体利用“三资”,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与专业大户、技术能人、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联合与合作,共兴共建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有条件的镇(街道、园区),应积极引导集体资产资源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产资源的收益率。对于经营性资产较多、收益比较稳定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更多的农民直接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3、严格规范资产评估和招投标程序。村集体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或以资产参股、联营、合作以及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等,应对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招投标经营的,应事先制定招投标文件,提出招投标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机构和村两委共同组织实施,并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公开,中标方和招标方要依法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报镇(街道、园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机构备案。以区为单位,年内必须全面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到2014年,村级集体净资产总量年增长6%以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增长12%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为推进全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的开展,区农委、区纪检监察等部门、镇(街道、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督查指导,注意总结经验,确保全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规范年建设活动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等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省农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三化”示范区创建的通知》(农经〔〕2号)要求,联系本部门、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定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活动的重点和内容,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逐级进行分解落实,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标语、横幅、宣传栏、印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省级农村集体示范区的重要意义以及活动的内容与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家喻户晓,为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开展业务培训。各有关单位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做到统一管理、材、统一培训。今年,对镇“村账”人员要进行集中培训,为创建省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区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第11篇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20*〕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意义,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林木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权益,维护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承包经营权。

2.坚持政策的连续性原则。维护林业“三定”方针政策以来落实的林权,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改革的方式和方法实行民主决策,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

4.坚持权益平等原则。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要公开(即“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稳步推进原则。要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妥善处理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三、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体制。

1.对目前已经承包到户、落实经营管理权的林木,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经营关系,明晰林木权属。

2.对目前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将林地和林木按人平均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3.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可以采取“分股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折股折利均等分配。

4.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转让承包,落实经营主体。

5.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6.对农民在本经济组织土地上种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规范流转程序。

1.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

2.鼓励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发展林业产业。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5.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权流转应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6.农村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市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8.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应在当地乡镇、办事处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9.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流转体系,条件成熟后可以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10.加大对林业发展的资金投入。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抓住关键环节。

1.制定方案。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林改方案。各村、组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林权承包工作小组,对林权现状调查登记、张榜公示,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拟定《林地、林木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乡镇、办事处和市林改办备案。

2.培训人员。抽调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工作人员参加林改工作,并逐级举办林改工作培训班。

3.勘界确权。对林地进行逐块调查核实、绘制地形图,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组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办事处初审同意后报市林业部门审核。对林权争议和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确权和上报。

4.建档发证。勘界确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林业部门核(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林权证》。林改过程中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核(换)发的所有《林权证》都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签名、盖章齐全。林权发生变化核(换)发新的《林权证》后,原有的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

5.检查验收。林改工作完成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并报请上一级林改办进行验收。

第1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

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

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

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

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

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否会造成外国资本及个别私人资本对行业的垄断或控制。由于中国私人资本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可支持有条件的中国私人资本优先购股。

(三)结合发展和组织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改制

大型企业或集团在确定改制方案时有必要先对公司或集团的战略目标、业务前景及组织体制进行评估,要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再推进改制。

国家及某些地方的大型国有企业,不少业务重合、事业重复,又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水平之上的竞争,可以先进行适当的归并整合,而后改制。整合应当用市场化的办法推进。但股东同一的企业,从法律上看亦可根据股东的安排直接合并或整合。因为如果先改制形成多元股东结构后再合并或整合,成本可能显著上升。但到底是否及如何整合,必须进行经济分析。

许多国有独资企业,其下有一家甚至多家上市公司,拥有的存续资产有优有劣。形成这种结构,与我国采取优良资产上市、不好资产留给母公司的做法及利用母公司让政府和实体企业隔离、减少干预的想法有关。这种结构,使国有独资的母公司很难改制和股权多元化,简单化地让上市或非上市的子公司引入新股东,则可能破坏集团内凝聚力和整合能力。因此对这类集团,至少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对主体业务资产及相应的子公司先进行适当整合,包括母子公司合并,而后引入新股东、实现母公司改制乃至上市的路径和方案。TCL集团提出并得到批准的母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后吸收上市子公司的方案,就是改制与集团组织结构调整结合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从结构上消灭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可能有不正常关联交易的根源,其做法和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转贴于

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文件进行主辅分离改制,也是改制和企业业务、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做法,应积极推进。这方面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真正的主辅分离,以防出现3~5年后需要再整合导致整合成本上升的问题。

(四)根据有利于发展、分类推进、公开竞争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本节参考了William.Mako和张春霖于2003年9月在世行中国蒙古局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报告的观点。)

明确改制目标为出售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国有企业改制目标通常是多元的。各国都依据本国情况确定改制目标的优先顺序。我国企业改制的目标应是收益最大化和有利于企业发展。在一定条件下,如该企业发展有战略意义时,可优先考虑企业发展目标。一些国家在绩优大型国有企业以IPO方式进行股权多元化时,实施让一般投资者获得较多股份、分享改革利益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也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改制方式取决于改制企业的特征和需要。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宜采用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对无力偿债或难以审查的宜用清算改制方式。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应重视吸引战略投资者的改制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企业仅限于大型、运营良好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或职工收购(MBO、EBO)改制主要适用于特别依赖经营者和职工技能的国有企业,及成长过程中国家投入较少的企业。大型企业MBO特别要注意公开性、竞争性。在中国的条件下,靠MBO进行大型企业改制比较困难。大型企业,从中长期的角度看,所有和经营分离仍将是基本的结构,即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数量比例小,是激励性的,而不是控制性的。大型企业可以搞MBO,但不能将MBO作为大型企业改制的主体模式。改制企业是否要改组也要分类考虑:存在结构性问题的大型企业有必要进行改制前重组,但应充分考虑投资者意愿,减少随意性重组;中小企业按现状转制较合理,也易推进;以IPO方式改制企业一般必须实施改制前重组。

改制政策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改制竞争性、减少不确定性、以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及“人”为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提高改制过程的竞争性是保证改制公平性、有效性,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减少不确定性的工作,包括公开、明晰、透明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让潜在购买者获得企业信息、根据新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向潜在购买者提供尽职调查和协议机会,对潜在购买者进行资格认证等。改制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处理好其间关系,尤其是经营者和职工问题,是改制工作健康推进的关键,统筹设计的中心。

(五)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配套调整有关政策

最近有关部门陆续公布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文件,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推进、规范有积极意义,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好评。但是仍有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执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到产权市场“进场交易”的规定可有一定灵活性。规定必须“进场交易”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竞争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资产交易因暗箱操作带来流失。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形态多样、情况复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前者是专家交易,后者是面对一般投资者、具有标准合约性质的短时间的大量交易。交易的合理性、有效性,前者归根到底靠股东尽责到位,后者靠交易透明竞争、中介机构够格认真。要求都进场交易,有可能出现因不能应对情况的复杂性因而交易低效及不便、成本过高等问题。建议在执行“交易进场”规定时,应在符合信息充分公开实质性条件的情况下,对企业,特别是对小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在多数情况下,进场交易本质上是要求企业信息公开,所收费用应和其功能作用相适应,还应当允许企业通过其它合适渠道公布信息,获得有关服务。

合理把握经营者、职工和其它投资者在购买国有股权时一视同仁的要求。此规定符合出让股权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何况大企业经营者获得股份,总体地看是获得股权激励,不是大企业改制股份交易的主体。但当企业的经营者本质上是公司创业者,公司发展没有靠国家的长期的特殊政策资源,只要方案合理,公开透明,应当允许在企业改制时用适当奖励或其它方式给创业者一定的股份奖励。这样做没有违反一视同仁原则,因为奖励是国家出让部分股份;有利于改制和企业转变机制;亦是国家认可的原则(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中就有类似奖励股份的规定)。何种奖励方案合理?最好请专业咨询机构设计。奖励方案若符合以显著中长期业绩为基础、市场可比、社会公认原则,相关关系应能平衡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的《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报告专门讨论了股份奖励的依据、原则及分析模型)。

对企业职工购股问题,国家亦需出台有关政策。许多国家都允许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优惠持有本公司一定的股份。过去上市公司职工持股问题很多,根子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有问题,缺少有关规范。现在已到了必须解决有关问题的时候了,因为以后绩优国有企业可以上市或让外资持股,解决这个问题已日益紧迫。

无形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转制评估资产范围的规定,符合国际及我国的会计原则。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如国家仍控股或企业规模较小等情况下,可考虑不作或仅作简单的无形资产评估。

859号文对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职工处理问题给了许多鼓励政策。由于大集团子公司情况、收入差异大,如不统筹安排职工处理问题可能会有扩大差异、加大改制成本等问题。建议政策上可鼓励集团型的大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适当集中管理、统筹平衡职工的处置成本。这类工作中的部分,如退休职工补差基金的管理亦可委托给社保、保险、信托等机构。国家亦可制定包括税收在内的政策,鼓励大公司将这些业务统起来外包出去。此外还应允许集团根据情况对集团内改制企业职工补偿等社保支出进行统筹安排。

金融要支持改制。特别是在明确了购买股份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原则后,不允许金融机构支持中国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购买股份,就等于承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即资本实力雄厚且能从国外融资的外商将在实质上成为最有竞争力的收购者。应当调整政策在评估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用债券、信托、贷款、基金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适者购买股份。

改制要发挥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以鉴证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公司和主要从事方案设计的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或金融公司,作用都极为重要。国家应支持这些机构发挥作用,要支持一批中国的咨询服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获得较快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