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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强制性

时间:2023-09-18 17:33: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法的强制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法的强制性

第1篇

随着现代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各个国家的税法、税务制度日益完整,并逐步向着成熟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在财务会计的管理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和核算越来越不能满足税收征纳双方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会计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税务会计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税收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以确保税款正确、及时地缴入国库的一门专门的会计管理活动。现在,税务会计已经构成会计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税务会计知识对企业会计专业人员来说也成为必备的专业知识。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一)税务会计是植根于财务会计而产生的

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会计主要解决如何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问题,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正确计算税金。所以,税务会计计算应交税款时采用了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2.在计算利润时,税收法规和会计实务处理具有差异性,财务会计致力于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矛盾最终产生了税务会计中的所得税会计。

(二)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1.税务会计依据税收法规进行处理,具有刚性。这促进了财务会计发展得规范化和法制化。我国会计的发展依赖于国家颁布的各项会计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法律体系。

2.税务会计确立了全新的收益实现原则,即以销售时间为收入实现的标准。这也被财务会计所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财务会计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比如在托收承付销售方式下,销售方是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承付手续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由于税收体现的是国家政治权力,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务会计遵循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修正的目的在于保全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判断标准,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进行纳税事项的调整和纳税申报。体现了税法的强制性,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产生冲突的时候,企业的会计处理往往遵循税务会计。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企业会计程序、政策、方法的选择,即限制了会计规范的发展,使财务会计方法缺乏弹性。所以财务会计要想保持独立性,必须要有一个周全之策。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遵循的原则具有差异性,同时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两点共同决定了税务会计必然与财务会计分离。从各国税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发展史可以看到,传统财务会计无法适应现代税务制度的要求,企业经常出现“合理不合法”的事项,给企业招致许多不必要的损失,所以税务会计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政府和企业作为税收征纳双方的需要

过去,企业的管理体制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企业的税收和利润不分。企业的理财行为和会计核算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兼顾财务核算和税务核算,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时有出现差错,不能满足政府作为征管方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款计算、税务核算、纳税申报,提高了效率。政府征收管理税收,可以检查企业的税务计算过程、税务核算分录、纳税申报过程,更方便和有针对性。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

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明确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经济实体。分立出来的税务会计,能更好地反映国家税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反映企业税款计算、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分立出来的财务会计,由于不被强制接受税法的约束,更能体现会计管理的职能。这样,通过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合理分工,体现了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满足了与国际税务会计接轨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的税务会计模式主要有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分别对应“财税分离模式”、“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协调模式”。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本文认为应在“财税分离模式”与“财税协调模式”中选择其一。为了满足这一与国际税务会计接轨的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须分离,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境外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维护我国经济权益。

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具有必然性,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一个分离程度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参考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或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税务会计模式是财税分离模式,其具体操作是企业设置会计信息和税务信息两套账务处理系统,企业分别设置专门的岗位由专人进行核算,分别依据会计准则和税务制度编制信息。这种模式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其财务会计处理不受税务制度约束。原因在于英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它们的自由市场经济高度发达,会计规范由民间职业团体制定。

第2篇

论文摘要:以车重实定宪法的立场和法解释学的方法来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规定具有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其中,纳税、服兵役这类强制性义务具有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但主要作用在于控权;受教育、劳动这类福利性义务具有督促国家履行相应职责的功能,其控权功能弱于强制性义务。

有学者认为:“似乎除了造成误解之外,宪法的公民义务条款发挥不了任何法律作用。目前绝大多数教科书也都侧重于阐述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是如何重要,而疏于从规范科学的角度分析其法律上的功用。本文站在尊重实定宪法的立场上,强调法解释学的研究进路,力图挖掘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所能具有的一些合乎立宪主义精神的法律作用。

一、宪法中公民义务的两类典型

近现代宪法规定的种种公民义务,有两类义务较为普遍:古典的强制性义务与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1、古典的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性义务,是指在近代自由主义之消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具有浓烈的强制色彩的义务。到了现代,这类义务依然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具体而言,强制性义务一般即指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强制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纯粹性付出。诚然,从根本上说,公民纳税或服兵役的目的在于让国家更有能力保护自己,但纳税或服兵役义务与享受秩序安宁等权利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也是分开的。从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来看,强制性义务可由某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无需他人、社会或者国家的协助。

2、现代的福利性义务

所谓福利性义务,是指在现代社会福利主义之积极国家观的理念下,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新的义务。具体而言,福利性义务主要包括受教育、劳动(工作)的义务等。20世纪前,没有宪法规定受教育义务或者劳动义务。与强制性义务相比,福利性义务的特征在于它是公民对国家的受益性付出,因为它是公民在接受福利国家提供的、在夜警国家看来是额外好处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受教育、劳动同时又是公民的权利,所以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同一性,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从义务得以实际履行的主体来看,福利性义务事实上很难靠某一个公民单独履行完成,而是需要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才能实现。

二、强制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限制公民权利与控制国家权力的双重作用

宪法在强调私有财产保障的同时又规定纳税义务,这构成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规定服兵役义务,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信仰自由的限制。因此有学者提出,宪法规定公民义务,“为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支持”。公民的基本义务意味着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国家,基本义务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的正当性要求。……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有一定的界限,而基本义务只不过是给基本权利划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然而,限制公民权利,并非宪法规定强制性义务的唯一目的。

纵观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宪法对于强制性义务的规定,大多带有限定语。最普遍的情形是在义务前面加上“依法律”这一定语—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法律”服兵役的义务。据笔者统计,当今世界有52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37部,占71%;有71部宪法规定了服兵役义务,其中带有“依法律”这一定语的有52部,占73%。于纳税义务而言,少数宪法还加有其他定语,例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4项、西班牙宪法(1978)第31条第1款规定了“公平纳税”的义务。所以,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对强制性义务的规定,绝不仅仅在于宣告公民有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它还表达了一些别的意思。下文以纳税义务为例细述。

“依法律纳税”即“不依法律,不纳税”、“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征税”,从理论上讲,就是税收法律主义。该原则滥筋于1215年英国自由大第12条,可谓税收法律主义奠定基础。青柳幸一指出:“在历史上,纳税义务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成立,构成一体的两面。“依法律纳税”中的“法律”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意义之‘法律”,0税收法律主义要求纳税义务的设定,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具体而言,有关纳税主体、税目、税率、纳税方法、纳税期间、免税范围等事项均得由代议机关制定税法予以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根据税法制定普遍性的实施细则,否则即是违宪,公民可以拒绝服从。申言之,公民依据宪法有“不依法律,不必纳税”的权利。有些宪法对于纳税义务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即要求法律在设定纳税义务时,要贯彻公平原则:一方面每个公民都应平等地承担纳税义务,不应有特权的存在,这是形式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每个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有所不同,各人承担的具体税额不应一刀切,而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实质公平的要求。同理,服兵役义务也同时带有法律保留原则,不依法律,不得征兵。

总之,纳税义务不仅限制公民私有财权,还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私有财产;服兵役义务不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要防止国家权力任意侵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双重法律作用:一方面固然限制了公民权利,确立了公民责任,另一方面也同时控制了国家权力(法律保留规定主要控制的是行政权)。2、控制国家权力应是主要作用

但仅有以上的“两点论”认识还不够,两点之中还有个重点的问题。

施米特指出,只有当宪法中的基本义务受到限制时,它们才能成为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原则上不受限制的义务是与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每项基本义务都只能“依照法律”予以确定,法律限定了义务的前提和内容。问墨西哥宪法(1917)第5条第2款规定,服兵役等公共服务属于义务性质,但须依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为之。巴西宪法(1969)第153条第2款更是作出一项概括性的规定:非依法律,不得赋予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强制性义务宣告公民义务、限制公民权力的作用不是主要的,主要作用在于规定义务的法律保留原则—这是对国家课以义务(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还规定了税收公平原则—这也是对国家课以义务)。黄俊杰教授说,宪法规定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此“纳税之性质,是对人民基本权利之限制,故非依合宪法律不得为之,用以表明维护基本权利是制定宪法之最重要目的。’,切李念祖教授甚至认为,“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这一条“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而非人民的义务”,人民可援用该条作为保障权利的依据,“对于违反税收法律主义的租税行政命令或租税行政处分,主张其为违法或违宪以谋救济。’,阁这种“义务否定论”过于偏激了。我们不否定宪法规定了公民义务,但应从立宪主义立场来解读。宪法在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强制性的公民义务,是出于维持国家这一公民生活共同体的安全和运转之必要。这些义务本身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更好地实现。在规定公民义务的同时又防范政府借实施这些义务之机侵犯人权,这进一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乃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所以,宪法中强制性义务规定更重要的法律作用应当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是强制性义务法律作用问题上的“重点论”。

以上认识还使我们看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不仅在于授权性规范,也不仅在于基本权利规范;宪法作为控权的根本法、人权保障的根本法,即使是在规定公民义务之时,也履行着控权的使命。宪法作为“高级法”,其基本含义就是控制普通法律的法律—“法律的法律”;那么,宪法中的公民义务也应该具备“高级法”的作用,是一种“高级义务”、“义务的义务”—控制普通法律义务的义务,强制性义务实际上赋予了公民“不依法律,则无义务”的权利。

三、福利性义务的法律作用

1、控权功能相对弱化

与强制性义务相比,宪法对福利性义务的规定,很少加有“依法律”的定语,当今世界有41部宪法规定了“依法律”受教育(以及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中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只有12部,占29%,如墨西哥宪法(1917)第31条第1项、日本宪法(1946)第26条第2款、韩国宪法(1987)第31条第2,6款,以及索马里宪法(1960)第31条第2款、尼加拉瓜宪法(1986)第73条第2款,等。对劳动义务附加法律保留规定的宪法就更少:在35部规定有劳动义务的宪法中,只有5部宪法带有“依法律”的定语,占14%,典型如韩国宪法(1987)第32条第2款:“全体国民均有劳动的义务。国家按民主原则,用法律规定劳动义务的内容和条件。”

笔者认为,福利性义务带有法律保留规定的情况大大少于强制性义务这一现象的规范意义在于,福利性义务没有强制性义务那样强烈的控权作用。因为福利性义务同时也是权利,是一种受益性付出,这种性质决定其不需要像纯粹性付出(强制性义务)那样予以严格限制。但就受教育义务与劳动义务相比而言,前者带有的控权功能又大于后者,因为一般来说,受教育义务的强制性大于劳动义务。对受教育义务而言,学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必须要执行的义务内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但对劳动义务而言,参加劳动绝非必须执行的内容,相反,现代社会反对强制劳动,作为福利性义务的劳动义务的意义在于如果国家提供了劳动就业机会,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却拒绝以劳动谋生,国家就没有保障其生存权的责任。可见,劳动义务的强制性不是直接的,因而是很弱的。

第3篇

税法在我心

古语云:皇粮国税,自古有之。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照法律规定,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填充国家的金库,国家利用这些收入来进行各种建设,各种开支,这就是国家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它不但能调控国家经济也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记得在我五年级时,第三税务分局组织学校开展了一次“税法在我心中”的主题大队活动,税务局局长和我们介绍了很多有关税法的知识,让我们知道税收的好处,为建设和谐云浮迈出坚实的脚步,使广大小学生们从活动中学到,我们应该要依法纳税,利国利民。税收为生活带来了希望。税收给我们的带来了美满的生活, 我们应该从小树立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理念,长大后做一个依法纳税的好公民。在那一次的活动中,我真切地体会到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真切地溶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要向广大纳税人致敬,如果不是广大人民的依法纳税,何来我们今天幸福美满的生活呢?通过那次的活动,使我对税法加深了了解,使我懂得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同时使我对税务工作者产生了深深的仰慕。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们应当依法纳税,为国家、为人民贡献出一份力量,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云浮贡献一份力量!

第4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关系

1.财政收入的含义及其来源

所谓国家的财政收入,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如发行货币获得的收入,公债取得的收人以及税收取得的收人等等。总的来说,政府的财政收入包括利润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利润收入主要是国有企业税后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即国家从参股企业中取得的分红收入;债务收入是指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在国内发行国库券和国际债券,并向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提供借款等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形式,在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2.税收的内涵和特征

2.1税收的内涵

人们通常习惯将税与税的征收合称为税收,从根本上来说,有国就有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执政职能,凭借其拥有的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国家通过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为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物质经济保障。由于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2税收的特征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是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来进行强制征税,这主要表现在纳税人依法纳税是其最基本的公民职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其最基本的工作职责。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纳税人是无偿获得国家的回报的,即不需要将税收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从纳税人那取得收入而付出任何代价。但税收的征收并不是随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收取不同的税收,这是在征税之前,国家就以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了的,即具有固定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税收的无偿性要求其必须要有强制性,没有强制性,无偿性就缺乏保障,只有依靠国家的治权力,才能依照法律强制性地从征税人那里进行无偿征收。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税收不可随意性,如果国家可以随意征税,缺少标准依据,就会致使国家经济生产无序,最终将危及国家利益,因此,必须具有固定性。总之,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者之间不可分割,共同体现税法的权威性。

3.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最为稳定的部分,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是国家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2010年,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83080亿元的收入,比2009年同比增加14562亿元,增长率为21.3%。其中,税收就占了财政收入的88%,共计73202亿元,非税收收入9878亿元,可见,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主体。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每个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财政和税收的关系决定了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从民那取得的税收收入为主的财政收入为民提供各种服务时,公民作为纳税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税收和财政是不可脱离的一体,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手段,国家财政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了公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税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承担着经济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税收,可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运行以及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并为相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如通过税收收入情况,可以了解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分析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对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了解行业结构的变化,看出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中捕捉经济发展中透露出来的信息。

4.正确处理好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其有着极其重要作用。如何正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达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是税务部门应该思考的,如何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是每个税务工作者需要努力和提高的。

4.1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财政可以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国民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国家的财政支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而税收可以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减少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正确认识财政和税收的关系,是相关部门执政为民的需要,也是我国在新的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

4.2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分配调节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基本来源,是国家对国民收人进行分配最为主义和规范的形式,加强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强化分配与调节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因此,对于我国各个地方的税务部门来说,合法征收应有的税收收入,确保依法治税的有力执行,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准备。

4.3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

推进依法治税,建立和谐的征纳体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相关税务部门应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税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作用,通过国家财政和税收,不断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4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烈,这是阻碍我国税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税和税法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税法制度,以身作则,做到严格守法。加大税法的执行力度,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对于个人所得税,其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建立健全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因此,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前提上,应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通过发达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海关、公安以及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进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4.5调节个人收人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现阶段,我国现行的税务体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其是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主要内容的,并以行为税、财产税、资源税为辅的税制结构。税收作为调节居民贫富距离,缩小收入差距的一种重要手段,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务体制还不够完善和合理,征管力度有限,使税收政策在矫正贫富差距的功能还有不足,不能很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就拿所得税来说,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征收项目少,收入规模小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很好地达到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作用。因此,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尤其是扩大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如提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税基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例,强化税收调控功能,更好地达到调节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

【参考文献】

[1]韩永文.财政与税收政策需协调一致.财经界,2000(4).

[2]石坚.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务研究,2002(9).

[3]贺众.收入分配理论、现状及调节措施.税务研究,2002(12).

第5篇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及其分析的必要性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内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性,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正式约束的“先验”模式。我们可以将税收法治意识理解为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税收主体基于对自身的主体地位、存在的价值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收、税法及税法现象的包括认识、态度、评价和信仰在内的主观意识。

税收法治意识的主体主要有作为纳税人的公民、国家和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和司法机关以及上述各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同理,税收法治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治意识”和“纳税法治意识”两个方面。从税收法治意识角度看,国家的税收涉及范围除了征与纳之外,还有一个对国家经济稳定和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方面,即用于公共支出方面的税收,因此税收法治意识还应包括国家的“用税法治意识”。

(二)税收法治意识是我国税收法治目标实现的观念根基。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构成了代代相传的文化中的一部分,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历史上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相互的关系。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是占整个约束机制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上看,任何法律的制定及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一定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因此,分析税收法治意识在强调税收法治的今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和经济功能

(一)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税收法治意识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费用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税收法治意识的制度性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它是税收法治意识主体和税收环境达成的能够节约费用的一种“协议”,“好”的税收法治意识能够降低税收法治建设的成本,更有利于税收法治的实现。

2、它内在所含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会使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利益损失有所缩减。

3、当人们的意识形态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他们就会用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的成本。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当个人因理性有限而无法迅速、准确地做出判断,还想使成本尽量低时,人们便会借助于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经济功能。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拥有的意识形态的量越大,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就越小;当个人越是认为周围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合乎情理的,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就会越少。税收法治意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功能:

1、税收法治意识可节约交易费用。通过培养人们的税收法治意识,使他们能正确的认识税收法治环境,它以世界观的形式来引导人们,从而使税收法治主体能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选择,准确把握自己的预期行为及效果。

2、成功的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地克服税收法治中“搭便车”问题。如果税收法治主体都能够认识到他们所处的税收环境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环境,即他们的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要与税收发生关系,使他们被一种自觉纳税意识所支配,那么他们就会自觉的遵守税法,从而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3、税收法治意识能够减少税收法治的实施费用。税收法治意识能有效的解决“以权代法”、“软政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带来的税收法治实施费用过高问题,有利于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良好实施环境和条件。

三、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

(一)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制度变迁模型分析。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过程实质上对应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其中有两个著名的制度变迁模型,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进的,其主要制约因素有:统治阶级的偏好及有效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国家的生存危机和意识形态刚性等,国家通过努力虽可能降低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完全克服。

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个人来完成规则的变动和修改,而不用群体行动。开始,个别创新者也许会被其他人认为是违犯了现行规则,而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只有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变迁才会发生,比如价值观、道德、习惯等等。显然,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亦难以在一朝一日可完成,只有当税收法制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制度变迁才会发生,税收法治意识才能真正建立。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规则的接受主要取决于其效益和成本分析。个人之所以接受新规则是因为新规则对自己有利。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超越潜在成本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和意识。可见,当周围的大多数人都自觉建立税收法治意识时,个人便会努力接受税收法治意识。税收法治意识比税收法规有更难以变迁的趋势,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时滞更为明显,即使有政府行为也不容易发生。

(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降低建立的成本。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正式约束尤其是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规则是可以在国家间移植的。但是,一种非正式约束特别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和其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

从历史层面上看,我国是一个长期缺乏法治环境的国度。在政治上,我国的封建社会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崇尚“君权至上”的人治思想。在经济上,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中华民族对自然的依赖及对权利和自由在文化上的疏远,社会治理呈现重人治、轻法治的倾向;从传统层面上看,建国以后长期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弱化了税收法制化倾向,而现时还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制约着税收法治意识的发育。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在税收上看,就是依法治税。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和执法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仍存在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及税务部门执法行为不规范等影响税法权威的因素。因此,在我国,非正式约束的可移植性较差,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难以借鉴国际经验。

(三)税收法治意识建立的对策建议。税收法治意识对于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税收法治意识的建立由于其特定原因而难以借鉴国际经验,又不适宜于实行强制性建立,所以我们选择税收法治意识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将国民所认为的被迫税收行为转变为他们的自主行为,即将依法治税的观念根植于国民意识中,从而降低税收法治的成本,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1、深化税收法治宣传,加强国民的纳税法治意识。深化宣传内容,既要宣传办税的具体程序和实体法规定,又要加强对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宣传,并结合具体案例,增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威慑力;丰富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努力创造被广大民众接受的宣传形式;注意宣传的持续性,正确处理税收阶段性宣传和日常宣传的关系,加大日常宣传的力度;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税收宣传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起依法治税的意识。

第6篇

通过新会计准则在各企业的应用情况来看,虽然其对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确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同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又产生了新的差异与冲突,这种形势下,自然也会给企业的整体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各企业应该及时认清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在此基础上,采用正确的手段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地提升新会计准则同税法的应用效果,并进一步地促进企业社会交流与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概述

(一)新会计准则的概念

新会计准则主要是指财政部在我国人民大会堂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于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之后,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新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进行全面的梳理、调整与修订。直至2014年年初,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我国财政部门又对新会计准则体系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调整与完善.并以此来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而从2014年我国财务部对新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来看,其修订颁布的制度体系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尤其是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准则属于其中的亮点,而公允价值方法及公允价值原则在企业的存货、货产减值、股份支付等多个方面均有涉及,在各类资产市场交易条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也会越来越成熟,在公允价值准则的应用下使企业的会计处理更加规范、标准。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主要是指国家所制定的,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其作为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起着保障国家利益以及纳税人合法权利、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正常、保证税收秩序正常的作用。而税法作为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三点特征:其一为固定性,是指在进行征税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方法、课税额度等;其二为无偿性,是指在国家征税之后,税款即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必再支付任何的报酬;其三为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以法律作为依据强制征税。

三、会计准则同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发展速度之间的差异

从当前形势来看,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发展速度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差异。例如,在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下,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也在跟随形势快速发展,并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速度。但税法主要是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是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所进行的,因此相较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而言,税法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二)服务对象之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对象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所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是为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部门及债权人、投资人、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税法所提供的征税政策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计税服务的,是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合理而服务的法律法规。

(三)目的之间的差异

虽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均是由我国相关的机关部门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与目的还是有明显不同的。例如,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期望能够对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起到规范作用,以便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税法的制定主要是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

(四)规范内容之间的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遵循的规则、规范的对象也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会计准则的规范内容主要是指对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与完整性,最终为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济效益的发展奠定坚实地基础;而税法规范内容主要为对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行为的规范,其在具备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情况下,合理地解决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均衡分配,最终达到促进社会经济体系稳定、长效发展的作用。

四、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通过对上市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差异的分析,为促进两者的均衡发展,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有效的措施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一)会计准则同税法实务方面的协调

会计准则同税法实务方面的协调,主要是指企业会计在核算所得税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其进行核算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是企业会计在所得税的核算过程中,先确实负债项目及其他资产(其他资产主要是指排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所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后,再严格依据新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实际金额进行核算,以此来体现企业的负债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二是根据企业的所得税法,将当期事项或交易应缴纳的所得税详细、正确地计算出来,且基于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应该采取最为适宜的税收法规,将会计利润作为基础,对纳税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从而得出比较准确、客观的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利润表主要是由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两大部分所组成的,为保证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能够协调,在对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确定之后,对两者进行合理的加、减运算,最终得到企业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

(二)会计准则同税法理论基础方面的协调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度体系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但两者又属于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企业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建立、实施、修正过程中可以进行互相借鉴,彼此帮助,以便能使两者在应用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而会计准则同税法之间的借鉴或帮助,主要体现在对两者理论基础的协调方面。

首先,了解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与相同点。例如,会计准则作为企业财会工作中的主要依据,而所得税会计的基础主要为财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可以详细地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之间的相同点。其次,在应用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两者不断进行完善。例如,在我国和谐社会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社会经济体制也得到了有效的完善,这种情况下,所得税法不仅仅是要求保障国家的公共利益,还要求保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些企业新会计准则中的内容,对税法进行合理、科学的完善,以便能有效缩小两者间的差异,促进共同发展。

第7篇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概括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依据、主要规则和一般程序;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显著的不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合理协调这种差异,使二者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源。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调的动态发展过程,合理协调二者的关系对于完善我国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及税法的模型选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实现二者关系的协调有利于企业能够正确地执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使企业免于受到处罚;对于投资者而言,有利于企业投资人、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另外,能够正确的认知会计和税法在相关方面的不同规定进而进行会计处理,也能使企业合理利用经济资源,实现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差异

1.二者的目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一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因为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所以在一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面,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2.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力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人纳税义务法定,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行税收分析。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角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一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而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目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而在成本费用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

3.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这里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一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一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行特定列举,确定某一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其次是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止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角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为了避免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空进行避税,税法制定了一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行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最后是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如贿赂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金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目的控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使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快速地占领市场,使外国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外商投资,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向着国际会计准则的方向靠近。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关系来看,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地缩小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差距,为了顺应时代的潮流,体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致力于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不断地缩小它们之间的差距,力求税收制度公平、公正、高效,在保证我国有足够的税收情况下,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个税收优惠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的投资,为我国企业的资本筹资带来便利,有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

2.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比较大,在企业进行税费缴纳时需要调整的项目就比较多,这不但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知识,还要求他们对税法很熟悉,这就使得企业进行税费缴纳的成本大大增多。首先,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较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都是按着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还要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调整,这就使得企业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其次,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调整时,很有可能由于对税法认识不够计算出错误的税费,如果多缴,则直接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如果少缴,则会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也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最后,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要求提高了,企业就需要定期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当我国的税法有所改变时,企业必须要及时的请相关专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企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地掌握税法改变的知识,避免调整工作的错误,给企业造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受到损害,最终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更多成本,使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了。

三、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方法

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相协调

我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企业的会计目标就是管理当局能够向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目标是能够为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为企业加强财产、成本、费用和产品质量等的内部管理工作提供直接的有关决策方面的信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商业客户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正确的决策,降低经营决策的风险。而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标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有稳定的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保证企业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下健康的发展。因此,在制定会计目标和税法目标的时候,可以尽可能的将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协调,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更好的环境。

2.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处理方法的协调

第8篇

法的现代性具体指法的转型,即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特征不断增加的过程。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即现代法律的特征,有规范性、普遍性、利导性、强制性等等。博登海默认为现代法具明确性、普遍性、自治性、稳定性、确定性和变动性等特征。上述几个方面的法的现代性因素,其实质是韦伯所指的理性化,即法的现代性就是法的理性化。“形式合理性所描述的是合理化过程的形式,实质合理性附加了一些限制这一过程的固定内容。现代社会剔除了这些固定内容,而留下的则是一个可以仅仅根据其形式加以描述的生活过程。”由此可见,法律的现代性特征表明,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对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张扬。法治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形式合理性变成自在自为的主体的过程。

二、我国税法的现代性表现

首先,现代税法确立了税法主体的普遍性。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就是指制度应“适用于未知的、数目无法确定的个人和情境”。税法主体的个性被削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简化为“人”这一高度划一的类存在。“他不知道农场主、手工业者和工场主、企业主,而只知道完完全全的法律主体,只是人,而且它视这种人为绝对自由的人。”

其次,税法的开放性,让纳税人真实感受到国家征税的“取之与民、用之与民”,同时也便于公众监督。同时,现代税法以自足性惟其制度之现代性表现,自足性是现代社会对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诉求。

总起来看,我国税法由传统向现代演进的过程就是现代税法的现代性因素的生成或注入过程,其推动力来自对社会契约理论中合理因素的参考和借鉴,并以此对传统税法学加以反思与拓新,促使其向现代嬗变、革新,最终完成传统税法向现代税法的转变,全面实现税法的现代性。

三、税法的现代性问题

现代法律张扬形式合理性,仅仅是转换了人类追求美好价值的方式。但是该理性绝对地追求形式合理性(工具理性),不正义的内容也能合理,如此使的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广泛的质疑,这必然要导致问题的出现,税法的现代性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1.税法现代性问题的提出

而我国税法学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加上在研究方法和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税法学研究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亟需改进之处。尤其在生态保护的税法价值认同、立法及其税法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因而运用现代性理论对其进行反思是中国税法现代性的必然。

对于当代的中国来说,现代性问题背后最大的紧张和焦虑不再是经济和技术问题,而是价值认同和外在形式的制度与内在意识的重构问题。现代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制度秩序的形式化,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主要任务就是形式化制度的建构。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而建构形式化的制度结构毫无疑问是一个历史性的首要任务。一方面,社会秩序合理化规则的建构必须以某种对人类实践目标的决断为前提;另一方面,一旦社会秩序的公共领域中没有了价值理想和意义根据,就再也找不到责任共负的伦理意识和公理,这种社会制度当然是很脆弱的。因此,在建构形式化制度结构的同时,有必要形成具有某种普遍性的价值理想,以此规范和引导形式化制度结构的建构。税法的现代性问题也不例外,具有双重意蕴。

在反思我国税法对生态保护漠视的现状下,借鉴国外生态税法的成功经验,架构生态税法的同时,能否以一种新的价值观作为与外在制度之形式合理性相容的实质理性,将相应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真正衡平起来,这就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的具体表现。

第9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差异

税务会计的工作原则需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来进行,需要遵循税法的要求来制定基本的原则,为国家的税收工作服务,并且调控我国的经济,满足企业内部以及社会的经济需求。税务会计的依据是我国的税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将税法作为基础,对财务会计作出的基本的核算以及数据进行调整。税务会计的原则主要是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包括纳税款的形成、缴纳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税务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学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准确度。财务会计的工作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工作,记录工作中的每一项经济来源和支出,对企业预期的形势和奉献进行评估预测,为企业的整体的经营管理以及资金的流转提供数据支持。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述

税务是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需要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来保证我国经济的运行。为了保证税款征收能够顺利完成,我国建立了税收政策。税务会计原则通常体现在我国的税法当中,税法是税务会计原则的基础,是其制定工作程序的蓝本。我国纳税人员一般都了解到税务会计原则与税收的核算原则,其原则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执法力度,这是财务会计原则h远达不到的。

税收会计原则主要包括税法导向原则、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原则、账征适法原则等,其涉及到的原则较多,原则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税法在我国的一切会计原则之上,财务会计在进行具体的核算之后需要进行税务会计计算,对数据进行修改。通常情况下,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的成本核算,根据实际的税收标准来进行计算,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

1.现实成本不同。在财务会计原则中,公允价值一般会介入,从而保证会计计算的数据和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但是公允价值的介入导致了其实际的成本非常不确定。税务会计的原则中通常会将具有不确定性的现实成本剔除在外,恪守了遵循历史和现实情况等规定,保证了税务会计原则与其涉及到的确定性原则之间能够保持一致,同时税务会计原则需要明确税法中规定的税款征收的实际标准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会计原则相关的制度中规定,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税法中规定收付实现和权责发生制双方共同形成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其中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的经济权利以及业务作为前提,税法对税务会计的相关原则与其保持一致。税法中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了肯定。为了保证其自身的确定性,税法通常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保留,但是财务会计通常情况下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当企业的财务会计进行数据核算之后,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最终才可以得到纳税的金额。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相关性的比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财务会计的相关性是指财务会计的数据计算的成果呈现与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决策具有较大的关系,甚至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关键的信息。但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原则是满足我国政府征收税款的需求,税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要求在对所得税进行计算时要求企业在扣除税前的费用时必须与同期的收入具有一定的关系,税务会计在对企业的负债进行计算时必须保证纳税人当时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其自身的收入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与企业的相关性有着较大的区别,财务会计的数据计算的目的是为了企业自身负责,税务会计的原则是为了计算企业的税务,并且税务会计的各项数据的计算需要根据税法中的要求来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以有任何的作假的情况。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指的是财务会计在计算中将其收入与其他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通过正确的计算对利益进行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纳税人在当期扣除的费用必须要跟其同期的收入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税务会计原则当中的配比原则是受到税法的认可的,核算所得税的负债时,税务会计需要将这一期内进行扣除,并且根据税法的扣除标准来进行计算。但是,在财务会计的配比计算中,需要将某一段时期内的收入与相关的费用进行核算,计算出这一时期的收益和亏损,最终根据具体的计算情况来分配交税之后的经济收益。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了解到,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严格执行计算的条件以及计算的结果,保证依法进行相关的计算。

第10篇

摘 要:现行的国际税收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相互协商程序为主。一些国际组织拟定了税收仲裁方案,在传统的双边协商程序的基础上

>> 美国反垄断法可仲裁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两大法系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文化差异的融合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人寿保险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启示 国外绿色税收体系的政策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的税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税收改革及其影响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小额信贷: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启示 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国际存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实证角度简析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影响 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服务外包伙伴关系的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农业自然风险保险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产业转型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政府2.0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10-01.

[2]廖益新.国际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52.

[3]蒋新苗.国际税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227.

[4]孙文博.国际税收仲裁为何停留于“纸上谈兵”?[J].国际税收,2003,(4).

[5]崔起凡.国际税收仲裁-发展中的争议解决机制[J].财税纵横,2011,(2).

[6]廖益新.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评析[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7]刘宇.国际税收强制性仲裁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12,(5).

[8]陈少英.国际税法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21-222.

[9]曾皓.我国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在我国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J].求索,2007,(5).

[10]William W. Park.Income Tax Treaty Arbitration[J], Tax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1,(5).

第11篇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一、引言

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杜绝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颁布了税法。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条例,税务会计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认真解读国家税法的各项原则和要求,保证税务工作的合法性。税务原则和财务原则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和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国家税法范围内进行。不同之处在于:税务会计师介于税收和财务学之间,税务原则一般针对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所实施的税收活动,它的范围比较广,而财务会计原则一般是针对企业相关项目作出的决策,指的是企业,两者主体对象不同,研究二者的原则对会计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内涵

1.税务会计。税务会计师按照国家现有的税法制度,并结合会计金融相关知识,参照其他专业学的研究模式,确保纳税活动有效持续的开展,让纳税人自觉按时交纳一定的税款的一门专业会计知识。税务工作是以国家税务为导向,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一个分支。税务会计能够通过自身的职业特点,客观的反映和揭示出市场变化规律,并能够为相关的经济活动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想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那么就要了解税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税务会计自身的职能和作用。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内容也在税法中,所以税务会计工作其实就是税法的实际应用。税务会计工作原则则是按照税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确保国家税收,它必须遵循国家《税法》工作中的相关原则。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出现疑问或者问题,也要先缴纳税款,然后再进行申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2.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了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企业相关的借贷人、投资人、行政管理机构提供该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的经济管理活动。在现代企业活动中,财务会计是不可替代的。财务会计工作能够整体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负债能力,让投资者能够根据企业现有的情况,判断出未来自己的收益,从而做出有效的投资。财务会计是企业与外界投资者交流的载体,它能如实记录企业经济活动,并通过财务的形式向外界展示企业的基本信息,为外界了解企业和投资企业构建了一座桥梁,能够让更多的人整体的了解企业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从而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只有了解财务会计的内涵,才能对现代企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比较

在现代企业中,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的导向不同,双方最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原则上。税收原则通过税务会计原则体现出来的,不符合原则要求的则不承认,符合原则要求的则承认,所以它具有一定的筛选性,在取舍中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1.原始成本原则。原始成本原则指的是过去已经完成的成本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参考标准,记录会计要素。使用原始成本原则主要是企业经营者通过投资投入与取得经济效益进行对比,反映出了企业整体运营情况和综合实力。这与市场价格波动没有关系,主要审查企业内部因素。但是在税务会计中,它认可原始成本,一旦企业或者个人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税法部门则会按照税法相关条例对其进行审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财务会计则不同,一旦企业的原始成本出现问题时,可以利用其他资产进行弥补,不会对其报表工作流程产生影响。2.同步性原则。联系性原则指的是企业的成本投入与收益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在相同的时间内,成本投入和收益是在同一时间进行核对。在税务会计中指的是企业相关的所有个体,但是财务会计指的是企业本身。3.权利和义务原则性。税务会计在实践中权利和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企业收入与目标是否具有相关性;第二,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是否有能力支付税款。财务会计权利和义务比较突出,在税务会计中权益和义务的实现是与实际经济效益相关的,企业通过自身义务来满足权益的要求。4.本质性原则。本质性原则不同之处在于:税务会计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达到相应的指标,如果无法达到,则属于违法行为。财务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必须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益进行计算,而不能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计算。5.联系性原则。联系性原则强调企业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提供真实的数据信息,客观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情况,为企业今后纳税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财务会计方面联系性原则是为了避免企业偷税、漏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思考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扩大,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模式越来越重要。通过科学的管理模式,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综合竞争力,树立企业的形象。在经济活动中,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有自己的原则,在工作中只有协调两者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1.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要相互协调。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会计学的衍生品,二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所以在实际工作要强化两者的协调性,才能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进步。首先,企业要计算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工作范围内产生的实际效益,并找出相应地调整方法,简化税款工作流程,尤其是企业一定要加强税务工作的合法性,按时交纳税款。其次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原则方面进行保持一致,税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所以税务工作在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挑战。税务会计工作要积极吸收财务会计工作的一些原则,减轻自身的工作压力,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税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都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所面临的主体不同,所以注定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性。想要将两者有效地协调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会计方法选择,尽量缩小范围,这样可以缩小两者在核算方式上的差异性,促进两者之间的协同。第二,消除两者之间产生差异化的原则和方法。第三,一些小型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税法会计原则进行会计计算,实现财务会计原则和税务会计原则的协调性,从而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化。2.科学规划税务工作。我国产业结构复杂,经济形式多种多样,所以给税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面对关系国家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项目,则需要做好科学的规划,这样才能保证税务工作持续开展下去。因此,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纳税,同时科学合理的规划,减轻自身的纳税额度,并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为以后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作出一定的参考价值。这就意味着税务工作比财务工作更加复杂,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大。

五、结语

税务会计原则和企业财务会计原则有相似度但是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它们的工作侧重点也不同,所以在工作中,只有将二者的有效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他们的作用。因此,我们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正确理解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内涵,做出科学的规划和指导,促进企业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永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财经界,2016,(30):318.

[2]刘斌.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5,(13):107-108.

[3]刘红.浅析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当代会计,2015,(7):7-8.

第12篇

关键词:税法 法理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

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从税法规范对税务机关的指引作用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定身份,它是一个有内部约束力的有机整体,它的行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的任意行为,行为主体的外延也十分清晰。因此,税法中的各种针对税务机关的条款的指向就十分明确,发挥着个别指引的作用。所谓“共同的规范指引”是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由于一项法律规则可以对无数人、无数事件提供信息指导,这就大大节省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指引效率。税法中所有针对纳税人的规则都将发挥共同规范指引的作用。税法所涵盖的纳税人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在各税种税法纳税人的界定时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课税对象,情况十分复杂。因而相关税法只能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税法的共同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在建立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第二,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

从法律的一般意义上讲,其预测作用就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对如何行为作出安排;其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具体到税法,可以看到,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预测与评价功能,而且由于税法本身的特性,表现出其预测与评价的特定内容。

首先看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给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纳税主体进行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参照系,或者说,有了税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前,便可大致计算出其经营的后果,测算出可能的利润空间。纳税主体依据税法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更多地体现为将自身纳税义务与他人纳税义务的比较,从而决定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一般讲,税法制定得越公平,每一纳税主体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结果就越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就会导致对税法的逆反心理。

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社会的每一微观主体在其享受了社会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一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为: 第一,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二,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一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

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三,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

第三,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

法律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加实现的,税法亦如此。税法通过违法责任的设定,一方面,当少数人过分强调个别利益,并将这种意愿外化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处罚与训诫;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

二、税法的社会作用

税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 它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对税收征纳行为约束的“制度性知识”,从宏观上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制度性知识”的重要来源。也可以说,它在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国家税收征纳与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知识,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显而易见,税收“制度性知识”的形成应体现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意图,公平原则应贯穿始终。但是在实践中,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的意愿和个人偏好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整个过程,干扰公众意图的体现。为此有必要选择能够有效制约制度制定者、执行者意愿和个人偏好干扰公众意图的方法,并形成从制定到执行,再到监督、调整的完整的制度体系,这就是税收的法律体系。

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二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一层关系中,国家是广义的“民众”的代名词,也是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既要授予其必要的权力,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同时,又必须严格规范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民众提供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因而有向每一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的主体)请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一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二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

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一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时,都只需按照税法行事,或按照税法对相关的当事人行为作出判断,而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去考虑自己需要承担多少义务是恰当的(对于税务机关则是考虑要求不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行使权力的范围,及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标准等)。从宏观上,这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将不同的涉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大大减少了人们涉税信息收集或税务监督、管理的成本。即使是出现摩擦、纠纷时,也有望将处理、解决的费用、成本降至最低。

三、税法作用的局限

在肯定了税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客观地分析税法作用的局限性:

第一,税法只是一种“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大于税法本身规范,因而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除税法本身要调整的关系外,还必然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且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相关法规都必须建立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因而要使税法的上述作用得以切实发挥,离不开相关法规的配合。近年来,我国涉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税务机关败诉率较高的现象,部分案例中是由于税务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当;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税法与相关法规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显然,这种“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对税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正常发挥都是一种干扰。

第二,税法立法、执法目标的差异与冲突,常会使其顾此失彼,最突出的是税收的财政目标(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与税法的法律公平目标的冲突,使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遭到扭曲。在我国多年的税收征管史上,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目标,以“任务指标”作为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为人们所默认的准则。在税收的财政目标与税法产生冲突时,后者常常被忽视,或被人为地作出扭曲性的解释。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直以来,我们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中,只注意强调了税法的财政、经济作用;忽视了从“法理”上对税法作用的研究与思考。

第三,税法普适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为权力的滥用留下可利用空间。前述税法“制度性知识”的社会作用,是建

立在其必然合理的假设前提上的,但是,当代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专家们已不约而同地从逻辑上对这一假设前提给出否定的结论,如目前最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也是好的,也无法使法律的制定获得普遍的合理性。这就从理论上对“法”的普适性提出质疑。整体法律如此,税法也不例外。特别是税法还具有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虚”“实”互置的特点,在立法中为保护公众(权益的实际主体)的利益而必须赋予税务机关“权力优势”,没有税务机关的这种“权力优势”,税法无以履行;但这种“权力优势”一旦被滥用,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必然被扭曲。

第四,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依法办事”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因而,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参考文献:

(1) 陈金钊《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