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25: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票质押融资用途,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史上最严”质押新规落地,质押率下降5至10个百分点!
再次强调纪律:无论任何个股,决策在于自己,原则上板上的第二天高出;不板的以操盘线上持仓,操盘线下不做!
承诺:让每一个炒股家庭中有一个学会炒股!
曾经红极一时股票的质押融资业务,在证券行业里已经“冰封”了两个月的时间。随着被称为史上最严质押融资新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下称“质押新规”)及《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3月12日起同步开始实施,新规两个月的“过渡期”宣告结束。
质押新规对于股票质押的融资门槛、资金用途、质押集中度、单只股票的质押比例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定。
在市场各方经历了两个月的全面暂停业务后,券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陆续开始重新启动。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券商从事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仍然比较谨慎,市场整体资金额度也不宽松,市场价格仍处于上升状态。
陆续“解冻”
“再过一周可能就能够正式开始重启了,目前业务还是暂不受理状态。”南方一中型券商相关人士告诉媒体记者,公司近期一直在培训质押新规的相关操作流程和规范,同时还在进行制式合同的调整与修订,因此,暂时还未能重新启动股票质押融资业务。
另一家上市券商北京分公司人士称,目前股票质押业务仍然还处于暂停状态,公司领导还没有会签新的业务流程,预计要到月底才能够正式启动。
和它们相似,多家中小型券商尚未正式实施新规。前期新规下发后,监管部门组织券商培训,券商内部等着监管定调后才开始改制度,因此券商最近主要是在忙着下发修订后的制度,新业务还来不及开展。
为了满足投资者保本并获得高收益的需求。本文向读者介绍了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保本型基金,希望能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案;风险分析
1 可转债情况介绍
1.1概念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持有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债公司的普通股股票的含权类债券。一份可转债实质上是一份普通公司债券和若干可以购买普通股的看涨期权以及其他期权的混合金融工具。传统可转债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债性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股性。当标的股票下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当标的股票上涨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1.2特点
(1)可转债同时具有债性和股性。所谓债性,是指它具备一般债券的要素,如确定的期限和票面利率,投资者凭券获得本金和利息;所谓股性,是指它转换成股票后,持有人变为股东,参与企业管理,分享股息。连接债性和股性的是可转债的转换权,转换权属于看涨期权。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也可以不转换,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2)可转换债券一般票面利率比较低,对于发行者而言能够降低融资成本;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投资工具,既可为投资者提供一部分稳定的收益,同时也为其提供分享高收益的机会。也正因为赋予了投资者转换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显著降低筹资的成本。当然,可转债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公司股票,因而会影响到公司的所有权结构。
(3)可转换债券是含有多重期权的债券,一般包括以下期权:发行公司拥有的赎回期权、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期权;投资者拥有的转股期权、回售期权等。
1.3可转债投资优势
(1)赎回条款。赎回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债;赎回条款规定了赎回保护期、赎回条件和赎回价格。赎回分为强制赎回及到期赎回。
强制赎回是指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阀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103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此条款的用意在于强迫债券持有人转股,以低价持有股票,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证。
到期赎回即到期还本付息。公司于可转债到期后的5 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
(2)回售条款。当标的股票的价格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良好的表现,转股无法实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有权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由于收益率一般远高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因此投资者的利益就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另外,若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3)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条款也叫转换调整条件,指当标的股票价格表现不佳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转股价格。该条款允许在预定的期限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直至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下修正条款是可转债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2 投资策略
产品主要投资于基本面好、有正到期收益率的可转债,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通过可转债质押回购放大杠杆,提高产品收益率。
资产管理人采取限制转债买入、卖出条件、约定质押比例及融券比例、控制投资组合期限等手段保证投资保本。
投资策略内容主要包括:购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和剩余到期期限、质押融资时的质押比率和杠杆放大比例、投资组合条件、现金管理类资产占比等。具体如下:
(1)到期收益率。在每次购入(包括初始购入和质押融资后购入)可转债时,购入可转债i须满足以下条件:可转债i到期收益率>3.5%(收益率大于3.5%考虑到资产计划实行中的固定费用以及变动费用,其中固定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风险补偿费、银行托管费、代销费等,变动费用包括质押融资费用等;固定费用及变动费用合计约在2%左右,为保证资产计划保本,增加产品安全边际,设定买入时到期收益率大于3.5%)可转债i到期收益率(IRR)是指以特定价格购买债券并持有到期日所能获得的收益率。它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于债券购入价格的折现率。
(2)可转债剩余到期期限
(3)审核投资组合是否满足“中行、工行、石化投资成本比例不低于80%;规避产能过剩行业”及主体评级在AA(不含)以下的债券。
A、产能过剩行业主要指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
B、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在AAA(含)以上的可转债视条件可准予投资。
(4)审核整体资产是否满足“现金管理类资产比例不低于10%”。
A、现金管理类资产主要指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
B、可转债组合已实现收益和可转债已实现利息须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状态存在。现金管理类资产包含已实现收益和转债已实现利息。
(5)审核债券质押比率:是否满足“在开户券商实际允许操作的债券质押比率基础上,打八折,即80%”(债券质押交易中,交易所为保证流动性,质押交易中,交易所会对质押债券自动打折,折扣率约为70%;再此基础上,我司对提出质押要求的债券再打8折;即债券质押的实际比例约为50%)。
(6)审核杠杆放大比率(目前上交所14天回购利率大约在3%左右,为保证投资组合风险,减低质押融资规模过大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理影响,故对放大倍数做如下约定)
A、当组合到期收益率和拟购入可转债到期收益率,融入资金规模不得超过0.5倍。
B、当组合到期收益率和拟购入可转债到期收益率,融入资金规模不得超过1.0倍。
C、以上操作须经中投保同意。
(对全部发行的91只可转债历史最低价以及主要的阶段性极低值对应的到期收益率进行测算,在91只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到期收益率大于6%的情况有5次,考虑到可转债极端收益情况以及到期收益必须覆盖产品期间固定、浮动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资产管理计划融入资金进行放大操作。具体测算见附表1)
(7)原则上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当出现其他投资机会,但不符合以上条件时,东源公司需事先与我方协商征得同意后才可操作。
需要说明的是,本产品不允许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当本基金专户中的可转债正股由于股价上涨触发发行人有条件赎回的条件时,东源公司需卖出该可转债。届时可转债的价格将由于正股价格上涨而随之上涨,投资者的利益不会收到影响。
(8)可转债卖出条件(满足任意一条或多条):
除将可转债持有到期、强制赎回或回售以外,转债在二级市场卖出须满足卖出收益大于3.5%;当不满足以上卖出条件时,可在本基金保本期限到期前与我方协商将剩余转债卖出。
3 风险分析及对策
3.1市场风险
可转债市场风险指因转债发行企业股市价格、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转债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
(1)针对股价波动风险,转债具备“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可转债价格会追随股价相应上涨,可选择卖出。故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
考虑投资组合交易时涉及到交易费用支出,产品规定可转债买入时,到期收益率不低于3.5%,保证产品期间发生费用不影响产品本金。
(2)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率发生变动的风险。
一般而言,债券价格与利率变化反向变化,即市场利率上涨,债券价格下跌,但并不影响债券付息。故当市场利率上涨时,投资组合持有转债到期,可实现利息收益。在操作规则中,我司约定了转债买入条件为到期收益率大于等于3.5%,即考虑了持有债券期间的费用、产品管理费等因素,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转债组合持有到期获得收益大于等于零。
另一方面,市场利率上升可能导致债券质押回购利率上涨,增加企业质押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质押融资,我司在操作中约定质押率需打8折(考虑到交易所进行质押时也需要打折,实际质押率约为50%),且只有投资组合到期收益率和拟购入可转债到期收益率大于等于4%和6%时,可以质押融资额度分别不超过产品规模的0.5倍和1倍;即投资组合持有到期获得的收益在弥补质押成本及期间费用的同时还获取一定超额回报。
3.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投资组合内债券到期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产品操作中质押式回购的流动性风险。
(1)投资组合内债券到期的流动性:该产品设计为3年封闭型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转债久期小于或等于3年,产品运作中,投资组合卖出收益需全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形式存在。
(2) 质押式回购的流动性风险:资产配置中现金管理类资产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债券质押比率为开户券商实际允许操作的债券质押比率的80%。
【参考文献】
股票市场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推动。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实践来看,银行信贷资金[21]进出股票市场规模的变化很可能是影响股价涨落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信贷资金的进入,一方面推动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其无序性也带来了中国股票市场上价格的无常变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因此,探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路径的变迁,测算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进而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管,就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历史回顾
在市场经济中,银行信贷资金通过一些途径进入证券市场,是市场发展的一种必然——这不仅仅是银行信贷资金“逐利”的本性使然,也更是银行自身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客观要求,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并促进银行体系与证券市场的互动式发展,进而构建一个真正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发达金融体系。因而,即便在美国这样一个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就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银行信贷资金与证券市场资金之间的融通渠道一直存在,并没有法规上的严格限制——银行不仅可以直接购买债券,也可以通过发放“经纪贷款”等方式间接把信贷资金投入股票市场。
当然,美国证券市场作为世界发达金融体系的象征,其发达程度远远非新生的中国证券市场所能比拟的,因而中国不能简单地套用美国的一些做法。但在中国的经济实践中,自1990年新生的股票市场出现以后,关于是否、以及如何让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问题,就一直受到中国宏观管理当局、经济学者以及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等在内的众多证券从业人士的关注,也是理论研究中较为敏感、争论颇多的话题之一。可以说,中国股票市场这10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总是以或明或暗的不同表现形态出现,与股票市场的走势紧密相连。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监管规则的演变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当时股市带有某种“试验”的性质,发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关股票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远远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从监管视角度来看,最初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没有提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的限制。但作为改革“试验”的产物,中国股市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带有较为浓厚的“计划”痕迹,使得中国股市自产生之日起就处于一种“金融压抑”的状态之中。[22]制度上的这种“金融压抑”,加上中国股市作为新兴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中国股市一开始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惊人的投资回报率。[23]畸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同时也将巨量的资金引导进入股票市场,其中就包括了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实际上,相对于中国初生的流通盘极小的股票市场而言,信贷资金就成为推动市场走势的决定性力量。
当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尤其是金融运行的现状,客观上对信贷资金入市问题提出了监管,或者说规范的要求。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开始有关法规,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如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极大地限制了资金从银行向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流动。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国务院也批转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这三个文件的下发和执行对遏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起来了很好的作用。[24]此后,银行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进入股票市场都属于违规行为。
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股票买卖业务。二是证券公司和其他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显然,银行信贷资金虽然不能“违规”入市,但“合规”的方式应该是允许的,这样就从法律上为银行信贷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非常遗憾,在《证券法》中,只是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并没有指出银行资金合法进入股票市场的渠道。
然而,在金融监管领域,“管制的辨证法”始终存在——金融管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场客观需要的存在与发展,进而微观主体“合理性”行为与监管当局的“合法性”规定的冲突一直会在“管制与反管制”的“斗争”中演变、发展着——我国股票市场中信贷资金入市的历史,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从我国金融的实践来看,在我国股票市场经过近10年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改革风险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之后,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从而为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提供了合法的通道,应该说时机已经比较成熟了。实践的发展呼唤着法规的跟进与完善。1999年的下半年可以视作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在监管态度上的一个转折点,有关监管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1999年8月20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首次为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这些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在中国银行信贷资金不用躲躲闪闪,开始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合规的进入股票市场,这对中国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路径的历史变迁前已叙及,中国股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虽然市场本身蕴涵的风险极高,但这个市场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极高的投资回报率,至于一级市场则更是提供了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就能得到较高收益的特殊场所。资金“逐利”的本性,从一开始就强烈地推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这个充满希望与挑战的市场。但回顾中国股票市场的这段发展历程,可以发现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路径及其规模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过程。
(1)混业经营中的“银证”资金融通
在中国股票市场诞生之初,我国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制度上就存在一条近乎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的途径——通过银行附属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把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股票市场。这一途径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的:
①当时我国金融领域中宏观金融监管当局在“试验”的背景下,对证券业的监管处于一种“模糊”时期,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的经营模式——当时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国有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25],而作为银行所属的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本身就没有自有资金之说,而它作为一个实体又必须开展业务。这样在证券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证券经纪甚至证券自营业务时往往资金不足,此时就很可能与直接向银行信贷部门协商,在银行内部进行资金调剂;
②当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程度很低,内部管理较为混乱,以至信贷部门与证券部门之间无“防火墙”之说,资金流与信息流在商业银行内部交错运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事情。相应会引致信贷资金的直接入市。
从1993年开始,国家开始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性的整顿,对银行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开始整顿,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银证分离”,分设了如广发、海通等一批证券公司,同时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渐趋严厉,这一途径开始有所缓解。伴随着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实施,这一途径变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应该说已不复存在。
(2)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作出明确规定之后,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就开始起步,并迅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1990年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各地的融资中心、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开始利用同业拆借来融通资金,从而通过这一渠道,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6]。但从1990年到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经历了较大的变化。
①1990—1991年。这一时期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尚处于萌芽时期,市场容量极为有限,可供交易的股票极少,加上当时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的主体资格、拆借用途作了严格限制,所以这一期间这一渠道并不明显。
②1992—1995年。1992年春,中国经济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周期,同业拆借市场相应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阶段:1993年、1994年的同业拆借量分别达到了4000亿、5000亿,1995年则突破了万亿大关。在这一飞速增长期间,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应该说较为混乱,违规行为明显增加,比如拆借利率“高利”倾向突出,利率大大突破人行规定的上限;任意延长拆借期限,拆借资金长期化等等,更为突出的是拆借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异”,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从资金较为充裕的银行流出,或用于基本建设,或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长期投资。所以在这一时期,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不仅于银行的信贷业务紧密相关,而且对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度大为增强,开始成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一条重要途径。期间从1993年开始,人民银行为整顿金融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顿,但是由于当时的同业拆借是分割的,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而整顿始终没有涉及分散的市场结构,所以市场是在政府控制之外发展的,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③1996—1998年。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这一市场由中央与地方两层交易网络构成。但是从下图可以看出,自从统一市场正式运行以来,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可见市场的统一性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只要受到货币当局的严密控制,经济主体进行拆借的动力就受到了抑制。相应地,在这期间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流入股票市场的信贷资金量较以往大幅下降。
④1999年之后。1999年8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不能从事信用拆借业务,但可以从事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非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可以进行隔夜拆借。1999年9月30日,国信证券公司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功拆入2亿元资金,这是证券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之后第一笔交易。此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一直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活跃的拆入类型主体。
(3)国债回购市场
中国的国债回购市场开始于1991年的STAQ系统,最初是为了促进国债销售而由财政当局推动发展起来的。在1995年以前,国债回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虽然增长较快,但并不突出,其交易主要仍然与国债紧密相连,所以期间尽管也是一条银行信贷资金的途径,但影响较为弱小。
1996年全国统一银行拆借市场的建成,使得原来同业拆借市场作为中国发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双重功能的地位受到极大的削弱,国债回购市场应势而出,作为拆借市场的替代物,在短期内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1995年,沪深两地的国债回购交易量仅为1126.1亿元与76.92亿元,而在1996和1997年,全国各集中性国债交易场所的回购交易金额分别跃增至1.2万亿元以上。在1996年的证券回购市场上,40家大券商的交易总额占全部交易额的72%。国债回购市场成为1996-1998年间最为活跃的货币市场。
从国债回购的参与者构成与交易构成来看,国债回购市场同原来的拆借市场一样,是银行信贷资金从银行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流动的主要场所。(参见表1)
根据表1,李扬(1996)作出的解释认为国债回购市场主要与股票市场交易,特别是股票的一级市场交易密切相关,而非金融机构一般较少参与其间。可见国债回购市场在1996-1998年间是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商业银行之间封闭性的债券市场,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国债回购这条途径进入股票市场。
(4)银行贷款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中国股票市场出现之后,股票市场的高回报就吸引着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进入这个新生市场,进而企业、个人等有机会、有可能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改变银行信贷资金用途,挪用资金用于进行股票投资活动的投资(或者说投机)动机。所以,企业、个人为代表的微观经济主体挪用银行发放的直接贷款进行股票投资,是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最基本,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条途径——我们估计通过这一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入市的所有信贷资金中所占的份额不低于50%。
由于我国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之初,为了保证国家的控股地位,在股权结构设计发行了性质不一的股权,造成目前中国股市上存在国家股、法人股、职工内部股、个人股(流通股)等性质不同的股权,大量的股权是不能流通的,这样对那些持有非流通股份(或股权)的经济主体而言,客观上产生了提供流动性的要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现了以STAQ系统为代表的法人股转让市场,但这并没有解决企业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于是相当多的企业就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以非流通股票(或股权)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这一渠道进入企业,而相当一部分这类贷款又重新进入股票市场。下图简单描绘了我国1994年第四季度以来银行贷款余额与股票市值总额的季度变化情况,可以看出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相似的变动趋势。
图1
除了上述四条途径之外,历史地看,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途径还有:商业银行和各地证券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在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业务时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清算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不及时、全额存入商业银行,而将客户资金挪作他用等等。
二、2000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与路径分析
当历史的车轮驶入2000年时,世界各国的股市都处在风雨飘摇和大调整时期,唯独中国股市“一支独秀”——2000年的中国股市“牛气”袭人,深沪股价指数屡创新高,上涨近50%,其中上海综合指数一举突破2000点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到2000年底,A、B股上市公司达1088家,市价总值48090.9亿元,流通股市值16087.5亿元,投资者开户数达5801.1万户,分别比年初增长了14.6%、81.7%、95.8%、29.4%。[27]
关于2000年大牛市的动力来源有多种解释,主要说法有二种:经济复苏说和资金推动说。我们不否认经济复苏对股市的推动作用,但相比较而言,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解释。2000年中国股市具有典型的资金推动型牛市特征,其中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推动股价上扬的重要因素。但要想精确计算2000年度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从理论和实际来看都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从而只能作一粗略估算。我们认为,到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在4500—6000亿元左右,分别占流通股市值的28%-37%、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6.0%,而在这数千亿元进入股市的信贷资金中,有相当部分是通过违反现行规定的途径进入股票市场的。[28]
(一)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规模测算
(1)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规模估计2000年中国上海与深圳两个市场共有130多家公司首次发行A股,清华同方、东方通信等A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而一些B股上市公司也首次增发A股,A股首次发行与增发共筹集资金979亿元。从投资者开户情况看,沪深交易所A股机构投资者由1999年的19.4万户增加到2000年底的27.2万户,增长了40.4%。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增A股机构投资者分别为4.56万户与3.2万户,较上年分别增长了60%与30%。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在股票发行中的特有制度性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申购新股不仅收益率高,而且基本没有太大的风险。这就使得一些企业、证券公司甚至个人借着银行贷款搞申购,进而大量的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进入股票市场,致使一级市场股票发行的申购一直是机构、散户投资的热点,而2000年我国一级市场上的这种行为更是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地步,市场囤积的申购资金越积越多,新股发行冻结资金量连创新高——2月到6月,连续4个交易日内冻结的资金量从2000亿元逐步攀升到3000亿元左右,以致整个上半年平均每只新股冻结资金量达到了876亿元,比1997年时高出528亿元。7月20日和21日的两天内,新大陆、麦科特、景谷林业三只股票的冻结资金就达到了4000亿元。到11月,民生银行冻结资金达4014.31亿元,创下单个新股冻结资金最高记录。而12月宝钢股份、昆明制药、洪都航空、巢东水泥4只新股发行,共冻结申购资金近5200亿元,创下同一申购时间冻结资金最高记录。
由于在实际申购新股的运作中,申购资金进入一级市场要冻结4至5天后才可退回使用,因此一笔资金理论上一个月的申购次数在4次左右,一年则可重复申购50次左右,但考虑到受新股发行节奏等因素的影响,实际申购次数大约为40次左右。据此,从2000年我国新股发行的数量以及一些新股发行所冻结的资金量出发,我们估计全年进入并滞留于一级市场用于申购资金应该在4000—6000亿元之间,而其中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一级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在所有申购资金中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50%[29],估计规模在2000——3000亿元之间。
(2)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二级市场规模估计
应该说2000年中国股票二级市场在众多政策性利好的推动下,比如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券商股票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等等,走势表现出了比较强劲的上升态势,市场“牛气”较为明显,深沪股市指数也相继创出新高。
2000年难得二级市场的长牛行情,带动了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热情高涨,不仅促使证券公司、“三类”企业、保险公司等大机构增加了入市资金量,而且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数量也急剧增加,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资金在2000年达到了一个高峰。但涉及具体资金数量估计时,由于股票的虚拟性,我们只能从股票市值,尤其是流通股股票市值的变动中寻找一些数据支持。
在2000年12月,我国股票市场的市值达到4.8万亿的规模,而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特殊的股权设计,其中2000年末流通股所占的比例仅1/3左右,流通股市值规模为1.6万亿左右,考虑到1999年末我国股票市场中的流通股市值仅8274亿元(即新增近8000亿元),而在2000年新流入的资金不会超过4000亿元,因此我们粗略估计为支撑这1.6万亿的流通市值需要8000—10000亿的资金。而在这8000-10000亿资金中,我们认为大概不低于25%[30]的资金是由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个人通过获得银行信贷资金的方式转而投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也就是是说2000年二级市场中的银行信贷资金量应该在2000—2500亿之间。
(3)国有股、法人股出资、转让与银行信贷资金[31]
在上述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分析中,我们忽略了占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约2/3的未流通股票,即国家股与法人股的出资与转让问题。客观地看,这部分股份的出资与转让,实践中还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公司配股过程中的操作问题[32],也涉及到相当规模的银行信贷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往往间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来缴纳、支付其国家股与法人股初始投入以及进行股份配售所需的款项。由于我国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份不能流通,股票市值虽然已经达到近3.2万亿,但这个数值是在对应流通股股价的基础之上进行简单的套算后所得,故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市值的概念来衡量这一渠道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的统计月报,我国目前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境内)股份约为1958.8亿股,其中法人股(境内)638.2亿股,依据我国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以及当前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现状,我们估计这些国有股涉及的资本存量总额应该在3000—5000亿之间,考虑到我国《公司法》有关“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法律限制,这些股份出资、转让涉及的资金不低于2400—4000亿,以5%的比例衡量约涉及银行信贷资金120—200亿。同时我们认为国有股、法人股在若干年股份配售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数量不断积累,这些年国有股,特别是法人股的转让日渐盛行,涉及的资金量规模较大,因此这些业务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量从数量上看应该不会低于在国有股出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信贷资金,于是我们估计国有股这一非流通市场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在250—500亿之间。
上述三个市场相加,我们估计2000年股票市场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规模约在4500—6000亿之间。
(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路径分析
由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所以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通常都是间接入市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间接通道无非是五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如保险公司等。具体路径有以下几条:
(1)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融入资金,用于自营
前已叙及,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一直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一条重要通道,虽几经整顿,但证券公司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从未完全隔绝过[33]。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2000年1-9月,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包括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和回购)2263.3亿元,已成为货币市场最大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市场累计成交额为23145.85亿元,比上年增长216.14%,其中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短期融资所占比重升至88.4%。据《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报道,证券公司2000年第三季度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资金最活跃。7-9月,证券公司净融入资金880.42亿元,比上季度增长12%,基金公司参与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7-9月净融入资金324.47亿元,比上季度增长535%。2000年7月中旬以至8月下旬间,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额占到了当期拆借市场交易单边总额的50%以上。从2000年中国股票成交金额与银行同业拆借的月度变化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相关性(参见图2)。
我们通过对2000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的统计分析发现(参见图3),全年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8.4%,其中7天的交易量占63.7%。7天这一品种交易量如此之大,占比如此之高,与2000年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冻结资金量屡创新高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
显然,券商和基金只是同业市场的“后起之秀”——在同业市场465家成员中,券商只有14家,基金29个,虽然不到总数的10%。但这群“后起之秀”相当活跃,在2000年同业信用拆借交易量前十名中,除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外,国信证券名列第四、国通证券名列第九、中信证券名列第十。[34]我们据此估计,到2000年底,券商与基金管理公司从同业拆借市场借入资金余额在800—1000亿以上。
(2)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并将获得的资金投入股市
随着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纷纷以其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用该贷款购买股票的规模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首先,经纪类证券公司不能开展自营业务,不可能有或不应该有股票用于质押,它们是无法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来获取资金的;其次,有关部门对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资格都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才能成为借款人,贷款人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且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第三,用作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并明确规定有几种股票是不能作为质押物的;第四,严格有关比率管理,如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
证券质押贷款发展极为迅速。据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74笔,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有人据此推测沪深两市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在3000亿元。[35]应当说,这种推测是不准确的,质押登记的证券并非都是流通股,实际上在全部质押登记的证券中,流通证券质押登记只有298笔,质押证券5.07亿股,其中还包括国债。[36]而且质押率不能超过60%,质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也不一定全部用于购买股票,因此,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通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就等于质押登记的证券总市值。我们估计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进入沪深两市的银行信贷资金为500-600亿元左右。[37]
(3)企业挪用银行贷款进入股票市场
一般来说,在直接融资发展较快的情况下,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增势会相应减缓。但2000年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贷款增长也很快。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371.0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了13.4%,与同期金融机构各项存款13.8%的增长率基本持平,比同期储蓄存款7.9%的增长率高出5.5个百分点。1-12月累计增加贷款1.33万亿元,比上年多增2500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7870亿元,比上年多增2630亿元。贷款数量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贷款增长迅速,其中有一部分进入了股市(参见下图)。
图4
1999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进入股票市场,但强调“三类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而不能用贷款炒股。但由于“三类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在性质上难以界定,允许“三类企业”入市实际上为“三类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成为可能。不仅“三类企业”购买股票,其他企业或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炒股的也不少。由于有《证券法》等法规的明确限制和有关部门的严厉监管,企业直接用贷款炒股的现象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企业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却不是个别现象,至少在“三类企业”中尤为突出[38]。
企业投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但方式也极为复杂:①企业直接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炒股,甚至挪用固定资产贷款炒股。②非流通股权抵押或质押贷款。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从实践来看,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大部分又投入到股市中去;③非法协议贷款。有部分企业通过与银行和证券公司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利用银行贷款炒股,即企业向银行借款,证券公司作担保,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操作,盈利分成。如果市值降至一定程度,即由券商平仓,损失由企业承担,或者企业由证券公司作担保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再拿银行承兑汇票去贴现,贴现资金委托证券公司炒股;④“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在企业并购、企业上市或增发新股或配股过程中,银行向企业提供“过桥”贷款(或“过桥”融资),由证券公司提供担保,有关部门既没有正式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发放“过桥”贷款,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但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企业通过“过桥”贷款获得的资金有的投入到股市里去了;⑤运用银行信用额度。银行对一些企业发放的额度贷款的资金流向更值得引起注意,因为银行一般不严格限制额度贷款的用途,而且额度贷款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贷款进入股市的可能性相对要大一些。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银行贷款不得炒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用于购买股票,生产经营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实际上是变相地使用银行贷款炒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估计,在目前100000亿银行信贷资金中,通过企业贷款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比例不低于3%(含短期挪用),规模应在3000—4000亿元左右。
(4)个人贷款及其他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条途径之外,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途径很多,还包括个人贷款及其他一些途径,主要有:
①个人贷款炒股。过去,我国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金额不大,个人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低。近年来,为了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消费信贷,个人贷款迅速增加。2000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及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上年多增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多增额2500亿元的67.7%。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新增加1952亿元,同比多增1047亿元。[39]相对企业贷款来讲,个人贷款的用途更难监督,虽然国家并没有允许银行对个人发放贷款让其炒股,但个人利用银行贷款炒股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的。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推出了包括个人股票质贷款在内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这种贷款流向股市的可能性更大。
②来自境内外的银行外汇信贷资金有一部分进入国内A、B股市场。过去由于B股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资金进入B股市场的现象非常罕见,但境内外银行外汇资金进入A股市场的通道始终是存在的。外汇资金通过结汇或其他方式换成人民币,用于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炒作或投资,在将股票抛出后,再将人民币全部或部分换成外汇,之后再将外汇部分或全部汇出境外。这一部分外汇信贷资金中有一部分是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外中资银行或境内中资银行外汇贷款等资金运用。现在随着B股市场的火爆,进入B股市场的银行信贷资金必定会相应增加。可能会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再通过各种途径将人民币贷款资金变成外汇,投入到B股市场。
③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流入股市的途径实际上并非只有股票质押贷款一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在证交所债券市场上以证券回购方式获取的资金中可能有一部分间接来自银行,属于银行信贷资金。证券公司担保的贷款有一部分最终进入了股市。
此外,国家股配股资金有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间接通过保险公司进入股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估计,截止2000年通过个人贷款及上述其他途径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存量为300—500亿元左右。
三、关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若干政策建议
银行信贷资金合理有序进入股市,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由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迈进。具体来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一是在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有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资产结构,培植新的效益增长点,也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增加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二是实现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三是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加强竞争,探索混业经营的实现形式,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迎接“入世”挑战的能力。因此,我们应站在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银行信贷资金入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切实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我们认为,监管当局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继续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但必须规范运作。
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是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仅有的两条合法通道,我们要将这一政策坚定不移地实行下去,我们相信,这项政策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意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间接入市,在实践中的确暴露出一些问题,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问题和负面影响的产生并不是必然的。应当说,现行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并没有严重的缺陷,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问题不是出在规定本身,而是出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
历史经验证明,完全分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切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通道是不可取的,不加限制地允许货币市场资金自由进入资本市场也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作。我们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规定规范运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的监管,严厉查处银行信贷资金间接入市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密切合作,予以严厉打击。现阶段我们的政策是制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禁止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入市,但绝不是要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因此与其说信贷资金入市成为监管重点,还不如说信贷资金入市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成为监管的重点。
2、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严格制止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贷款炒股的行为。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是“明流”不够,“暗渠”涌动,所以要开明流,堵暗渠。在开明流方面,主要是要积极准备并在适当时候推出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包括开办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企业和个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股票质押贷款不限定用途,企业和个人可以这种贷款购买股票。在将来法人股上市流通后,也可以允许企业以其持有的法人股向银行抵押贷款。企业股票质押贷款可以首先在“三类企业”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其他企业。在债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后,还可以考虑开办债券质押贷款。在开明流的同时,要切实堵暗渠,企业和个人除了股票质押贷款可以用于购买股票之外,不得用其他任何贷款炒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包括对额度贷款的使用也要进行监督,禁止企业利用额度贷款炒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由此可见,银行开办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是符合《担保法》的精神的,《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适用于证券公司,同样也可以平等适用于其他经济主体。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不仅是合理合法的,也一些企业和个人的迫切需求,有关部门应顺应形势,及早制定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3、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最大的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违规无序进入股市,不仅会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而且也会加大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风险,同时金融风险很容易在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之间传播,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通过“资金链”传染给商业银行。当这种金融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危机,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困扰日本10年多久的银行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泡沫经济特别是股票市场泡沫破灭的结果,1997年8月香港政府动用外汇基金“救市”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挽救香港的银行体系,1999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与信用交易导致交易规模极大扩张有关。在我国,如果不加以限制的话,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的套做和循环,“连环贷款,连环投资”,使其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成倍放大,推动着股价不断往上攀升。非流通股股票抵押贷款既存在重复抵押的可能,也存在这样一种放大机制。一旦股价暴跌或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信用的“链条”就会断裂,容易形成信用危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把重点放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上。要防范金融风险,就必须完善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规则,严格监督这些规则的贯彻执行。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在许多发达国家是正常现象,但也有规则。为了防范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六条措施,如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等等。规则虽好,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质押率是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关键。从欧美等国的长期运作经验来看,股票质押贷款质押率为20%-30%,即使对优良股票的贷款比率一般也不超过50%,我国60%质押率显然偏高了。又如,质押股票市值的确定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按现行办法,质押股票市值为质押股票数量与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之乘积,我们认为,应选择前6个月股票平均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市值。
要防范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引起的金融风险,关键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三类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分析,引进和培养风险管理人才。具体到股票质押贷款来说,应根据不同股票设定不同的质押率,对股票市场及股票市值进行科学判断。金融监管部门在完善规则的同时,要督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健全内控制度,通过制定相应风险比率,防止它们过度承担风险。
4、完善统计监测制度,适时调控银行信贷资金入市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进行调控,就必须对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的规模和途径做到心中有数。为此,有关部门必须完善统计制度,加强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监测。我国现在公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情况统计只有交易品种的统计数据,而没有分交易主体的统计数据。在交易主体多样化的今天,有必要分不同交易主体统计交易,如果这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量就可以一目了然,便于有关部门进行调控或制定相关政策。我们在研究中无法找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数据,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增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科目。要想准确、全面监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数量和流向,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及时、合理调控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行为则更困难。但调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我们为此进行探索。1999年以来进入股市的银行信贷资金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率水平偏低。在低利率时代,企业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甚至个人从银行筹集资金的成本很低,在大牛行情下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现象变得比较普遍,制止起来也非常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如能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调高利率,对银行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调控要有手段,调控也要把握好时机。有关部门调控时要设定一些参照系,如二级市场市盈率。当股市泡沫严重、市盈率偏高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严厉的政策,中央银行可适当收紧银根,调高再贴现利率和再贷款利率;相反,当股市长期低迷甚至面临崩溃危险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采取宽松的政策,引导或者鼓励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通过改革股票发行方式和一级市场定价的逐渐市场化,使一、二级市场投资回报逐步缩小,可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从一级市场流向二级市场。
5、及时调整对银行信贷资金入市的管理政策,必要时修改有关法规。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不应是凝固的,而应是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理政策应有长短之分。从短期来看,我国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制定比较严格的管理政策是必要的。因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产权不清晰或产权主体虚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理性投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加强监管,就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长期来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担风险能力显著增强,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企业更多的经济自,不应过多地干预它们的经济活动,可以适当放松对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管制,但也绝不是放任不管。
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们不应违背这一大趋势,而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探索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我国现在虽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但实际上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迹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办法的出台,在我国金融分业管理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实现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由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从事各自的业务。目前中信集团、光大集团正在朝规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虽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与我国现行法规也无明显抵触。二是子公司模式,即由商业银行成立全资或控股、参股证券公司,再由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业务。三是直接经营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经营证券业务包括股票业务。后两种模式均为我国现行法规所明令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最主要通道是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直接从事股票买卖业务,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在现在,《证券法》也宜作适当修改。如《证券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开办虽然与《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明显抵触,但我们认为最好还是对该条款作适当修改,至少要对该条款作重新解释,以赋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合法性。《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条文释义指出,“证券公司依法筹集的资金,主要是指证券公司依法拆借的资金”,这显然与现行做法不相符。
首先,以上市公司股权抵押的方式获取贷款不能成为长期融资渠道,这是一个需要德隆与银行探讨的问题,因为其存在一个总量与质量的问题。实际上,股权抵押的方式只能是一时、一事的获取资金的方法,不能成为德隆持续获取资金的通道。但是,一旦德隆资金链紧张无力还贷,德隆将可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是一个股权抵押风险,亦需要德隆资金使用的流动性和还贷能力的保证。
其次,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已没有持续性,无法提供有力资金支持。德隆通过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受制于发审制度、管理层的控制、股市的活跃度、投资项目的指定性、上市公司股本扩张能力等方面的制约,不能够经常性地支撑德隆的资金需求,但这种方式成本较低、融资风险则不存在。
第三,体内担保方式获得资金,风险干体内得到控制。实际上,如果将德隆不同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融资方式视为风险并非合适,因为这种产生于集团内部的担保行为无论怎样,在发生风险的时候最终受损的仍将是德隆系内上市公司自身。但这种体内担保的方式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这对于高控盘的德隆来说,意义存在但实际受损的还将是德隆。
担保的方式虽然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为德隆提供必要的资金,但受制于一家公司对担保总额的风险控制机制,可获得的总量亦很有限。有鉴于此,这并不应被视为是德隆融资的主要方式。担保贷款存在很大的融资风险,但德隆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地将自身的资产置于过度的还贷风险之中。
这里我们要区别分析的是,德隆系内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担保风险并不等同于德隆的风险,因为德隆只是一个控股公司,而上市公司的担保风险是由这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的。一旦发生担保风险,要考察德隆系某一个上市公司的承受能力及偿债能力,而不同上市公司之间的能力亦是有差别的。所以,德隆系内担保风险虽然从总量上看较大,但分散到单个上市公司情况是不同的,风险亦被分解。
第四,资产抵押贷款是一个存在变数的融资方式,这主要指德隆可供抵押的资产数量与质量,以及银行对德隆抵押的资产的认可度和提供贷款的可能性。
在资产抵押的方式下,如果德隆与目标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其贷款数额、贷款时限及还贷方式则很好控制。根据《新财经》掌握的资料,为德隆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主要散布于新疆,很多是新疆地域各地的农村信用社。而德隆与贷款银行的关系则更多地依靠当地政府来支持。政府之所以会出面帮助德隆获得贷款则是基于当地就业及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考虑。
在新疆地区,保证各民族之间的安定团结是很重要的,德隆正是看中了这一点,在新疆地区大力发展产业的同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为政府解决了很多棘手的问题。据《新财经》记者在新疆采访所得,在德隆产业所涉及的喀什等地区,当地的一些农户如果不能够按时得到来自农产品收购方的支付,则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兀论是德降还是当地政府保证每年的农产品收购顺利完成是一个政治与经济并重的问题。于足,德隆与当地政府形成的这种融资渠道被认为是一个稳定可靠,但事实上却是风阶最大的。因为,还贷的压力及风险的控制能力是德隆需要平衡的关系,但与政府之间关系与利益的平衡则是保证德隆能够获得银行资金的核心问题。实际上,这将是德隆在资金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最后的底牌。
第五,股票质押。这个风险还难以被外界掌握,而且德隆维持这样一种供给机制也需要多方的平衡,包括二级市场股价、银行的信仃、融得资金的调拨与有效使川等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德隆出现资金紧张、资金链断裂的种种猜测,最有可能发生的也是风险最大的就是股票质押这种融资方式。
至于私募方式融资,这是一个在法律边缘游走的方式,且成本最高,从德降自身对股市的控制能力看,除非紧急情况出现,德降以这种方式融资是最不经济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德隆最为稳定和长期的获得资金的榘道是政府帮助下的银行资产抵押贷款,因为德隆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政治需求;其次是担保、股权质押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式,而股票质押足最为危险的一种。从目前国内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来讲,不司能像国有企业那样还可能获得国债的支持,无非也就是以上几种方式,整个礼会经侪体系的融资风险也是一样的。因此,同前德隆的产业规模较大,资金需求比例较高而将其置于高风险行列,但就其融资本身并不构成特别的风险,这需要产业保证来控制。
兜底增持成为近期市场的热点之一,与其他公司简单的“盈利归员工,亏损大股东补”不同,骅威文化(002502.SZ)实控人郭祥彬不但保证员工不会亏损,还承诺了10%的补偿收益。
对于公司员工来说,这显然是一次稳赚不赔的买卖。不过最终只有不到40人响应号召,增持金额不足千万,有没有达到郭祥彬的预期不得而知,但这些参与增持的员工已经悉数浮亏。
能够让郭祥彬不惜承诺收益来提振公司股价的背后,是其质押股份一次又一次的补充质押,这足以说明骅威文化在二级市场的表现正一步步接近其能够忍受的底线。面对连年翻倍增长的业绩,市场为何拒不买账呢?或许其影视业务收购前后的矛盾表现能够说明一些情况。
盈利能力翻倍
6月11日,威文化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郭祥彬发出倡议,凡6月12-15日增持公司股票的员工,若一年后仍在职且收益不足10%,则由郭祥彬补足差额。
对于公司年薪约10万的370名员工来说,这是一笔稳赚不赔的好生意,郭祥彬似乎甘当“冤大头”。
不过,面对这次“送钱”的买卖,员工的热情并不高。根据统计结果,最终只有36名员工以10.04元/股的均价增持77.53万股,合计出资也不过778万元。而且,增持并没有给骅威文化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上述员工已经悉数被套。
骅威文化的前身是骅威股份,以玩具为主业,在连续收购游戏和影视公司并剥离玩具业务后已经成为一家文化娱乐公司。得益于并购,公司业绩近两年连续翻倍增长。
其中,影视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2015年,骅威股份出资12亿元收购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梦幻星生园”),后者承诺2015-2017年的扣非归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亿元、1.34元和1.65亿元。
根据年报,2015-2016年,梦幻星生园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02亿元和1.52亿元。2017年一季度,梦幻星生园未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已经达到了7706万元,业绩承诺已经完成近半,因此连续3年达成业绩承诺目标应该不是难事。
梦幻星生园以电视剧制作为主,在上市公司收购时,公司已经制作了7部影视剧作品,在收购过程中,正在进行2部电视剧的拍摄。
梦幻星生园的毛利率较为突出,2013-2014年分别为45.48%和44.06%。2015-2016年,骅威文化电视剧业务的毛利率为45.81%和43.82%,由于只有梦幻星生园从事影视业务,这也是其毛利率水平。
不难发现,收购前后,梦幻星生园的毛利率并没有明显变化,但公司的净利率水平却有着天壤之别。
2013-2014年,梦幻星生园分别实现营收9966万元和9460万元,净利润1856万元和1235万元,即净利率分别为18.62%和13.06%。
2015-2016年,梦幻星生园分别实现营收3.11亿元和4.36亿元,净利润为1.08亿元和1.7亿元,即净利率分别为34.72%和38.99%。
收购书和业绩承诺报告书显示,非经常性损益对梦幻星生园的净利润几乎没有影响,那么仅凭着电视剧业务,公司就实现了盈利能力的翻倍?尤其是2016年,在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梦幻星生园的净利率反而提高了不少,毛利率与净利率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到5个百分点。
收购之后,公司依靠的还是电视剧,梦幻星生园靠什么样的魔力能够使公司盈利能力迅速翻倍呢?而这样神奇的盈利能力也恰好帮助梦幻星生园刚好完成业绩承诺,否则过亿的净利润将成为空谈。
收购前的净利润是千万水准,收购后摇身一变过亿元。在主业未曾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梦幻星生园要么依靠更多数量的电视剧做大收入,要么提高单集电视剧的售价从而推升毛利率。后者显然并没有发生,因此,更多剧集的电视剧带来更多的收入是公司利润增加的基础,那么梦幻星生园这两年都拍了哪些高收入的电视剧呢?
一剧两计?
2016年年报显示,骅威文化电视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36亿元,也即梦幻星生园的全年收入。几部热门的电视剧是公司影视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煮妇神探》、《寂寞空庭春欲晚》、《放弃我抓紧我》、《那片星空那片海》第一季等。
根据2015年年报,骅威文化主要制作的电视剧包括《偏偏喜欢你》、《煮妇神探》、《寂寞空庭春欲晚》、《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等,但并未说明上述哪一部电视剧是当年的主要收入来源。
不过,从上市公司当年的收购书可以发现端倪。收购书显示,2015年,公司已签约且正在贡献收入的电视剧主要包括《抓住彩虹的男人》、《偏偏喜欢你》和《寂寞空庭春欲晚》。
以《寂寞空庭春欲晚》为例,梦幻星生园占到了这部电视剧出资的45%,上海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按照保底340万元/集的发行收入,在扣除发行费后按比例向梦幻星生园支付收入。按照1.87亿元的签约价格计算,梦幻星生园分得的收入将是7095万元。
而且,这部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在收购时已经以160万元/集的价格售出,梦幻星生园也指出,这部电视剧和《偏偏喜欢你》将是公司2015年的主要收入来源。那么,为何《寂寞空庭春欲晚》又会出现在梦幻星生园2016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中呢?
如果说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寂寞空庭春欲晚》延迟确认收入的话,那么,梦幻星生园2015年的收入又依靠哪一部电视剧来补救呢?公司这一年制作完成的4部影视剧中的2部都在2016年贡献了主要收入,仅剩的2部完成3亿元以上的收入恐怕是不现实的。
不管如何,连续两年业绩的高增长还是让骅威文化实际控制人郭祥彬充满了信心,否则他也不会将所持股份一次又一次质押出去。不过翻倍的利润并没有给市场带来预期,骅威文化的股价(复权后)已经跌回到了公司最初收购梦幻星生园时的水平。
危险的质押
郭祥彬所质押的股份集中在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彼时,骅威文化了4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祥彬将到期和部分未到期的质押股份解除质押,并重新质押,仅上述时间段内,郭祥彬就合计质押了1.65亿股。
根据2017年2月最后一次质押公告,郭祥彬在此次|押完成后,其所持1.9亿股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持股数的比例超过80%,而其所有质押股份中,2016年年底和2017年年初所质押的股份占比达到了86.84%。
一般情况下,中小板质押率不超过50%,如果所质押股份是限售股,则质押率还会有更大的折扣。而骅威文化实控人郭祥彬所持2.31亿股中的1.73亿股全部为限售股,如果要求较高的质押率,意味着股价向下时随时可能补充质押。
骅威文化2月23日质押公告称,郭祥彬将2800万股质押给了中信证券,交易初始日为2017年2月16日,骅威文化当日收于11.58元/股。按照质押率40%估算,2800万股市值3.25亿元,郭祥彬可质押融资约1.3亿元。
一般情况下,质押股票的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这就是说,当这笔2800万股的质押股票市值跌至1.94亿元时郭祥彬就要补充质押物了,即股价下跌40%左右。如果质押率达到50%,则股价下跌25%就需要补充质押了。如果质押率更高,那么股价下跌更小的空间便需要补充质押。
显然,郭祥彬所质押的股票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与郭祥彬2月最后一次质押相比,骅威文化的股价下跌不到两成,但与前几次相比,公司股价跌幅明显,骅威文化已经连续多次了补充质押的公告。
4-5月份,骅威文化连续3次补充质押公告,合计1700万股股份用于补充原有质押。在补充质押后,郭祥彬所持股份的89.78%被质押,非质押股已经仅剩2300余万股。
郭祥彬质押融资用于公司发展还是个人用途市场不得而知,骅威文化目前计划定增12亿元和发行9亿元公司债券至少说明,骅威文化账面的现金已经不足以支撑公司未来的发展了。
【关键词】 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模式; 知识产权; 对策建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调查
(一)融资现状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风险高、对外源性融资依赖性大的固有融资特性。2009年课题组针对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问卷150余份,获取有效问卷87份;涉及“企业概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调查”及“知识产权融资调查”三大方面。总体上,印证了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诸多融资困境及困境成因,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1.有关滨海高新区“企业概况”的调查显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1 000万元以下资产规模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行业主要分布于电子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中,分别占30%和20%左右;企业性质以私营和股份制为主,分别占63.86%和19.28%;在被调查的87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仅有5.75%的公司股票已经上市,比例较小。
2.有关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调查”统计显示:滨海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为银行借贷与投资者入股,分别占51%和19%;融资用途较多且分布比较均衡,主要涉及产品研发、招募管理人才、购买设备、开拓市场等8个方面;调查显示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过高及融资观念落后是造成企业融资障碍最主要的原因。
3.有关滨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87家企业中,拥有自身的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有30家,仅占34.48%;且其中仅有4家企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了融资,比例为4.6%;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方式全部为“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这说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尚需推动。至2011年,天津市已有47家企业获得了共3.8885亿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
调查还显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不够健全”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够完善”是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障碍,也是天津市在知识产权投融资方面需要特别予以关注与改善之处。
总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实力弱,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而且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承受力差,经营状况不稳定,难以形成竞争力,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政府方面
目前,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直接造成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表现为政府引导不足、拨款力度不足以及政策支持不足。如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上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税收优惠、国家补助及资金担保体系。同时,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挫伤了私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2.银行方面
银行不愿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固有的融资难特征,也有其自身的资信状况和目前整体信贷技术、评估体系的原因,表现为:(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高;(2)信息不对称,风险与收益不对等;(3)信用制度及抵押担保体系尚不健全。尽管政府要求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其所能获得的贷款总量仍然偏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不相适应。
3.资本市场方面
(1)股票上市门槛偏高
股票市场是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存在着诸多的融资制度障碍。同时,股市不仅上市门槛高,且在主要服务于国企改制和扩大融资渠道的政策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进入股票市场的通道,加上股票市场严格的管制条件,无法满足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目前,虽有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但上市公司的总量偏小、门槛偏高。
(2)债券市场发展缓慢
与国债和股票市场相比,企业债券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仍处于微不足道的从属地位。此外,由于极少中小高科技企业能够发行公司债券,因而对于绝大部分尚未取得成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这条路同样难以通行。
4.风险投资方面
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看,都尚处初创阶段,经济实力普遍不雄厚且运行不规范。加之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并不明显,远不能支撑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任。目前我国大多数建立初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还不可能依靠风险投资来缓解外源性资本缺口。
5.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目前,我国一些与技术创新有关的领域,如风险投资、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现有的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十分薄弱,许多科技立法还只是行政条例或政策文件,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同时,与风险投资相适应的政策法律尚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及融资现状表明,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十分必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主要融资渠道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债务融资、股权融资、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资助。
所谓租赁融资也就是以融资为其直接目的的一种信用方式,租赁融资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借物,但是实际上是借资,并且把融物和融资二者有机的加以结合,指的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绝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报酬和风险的租赁转移。由此可见,租赁融资比较适合于刚刚创建不久的企业,不仅收益大,而且投资相对较小。
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被称之为公司债券,也就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定程序约定、发行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所表示的是投资人和发债企业之间属于债务债券的一种关系。持有债券的人员并不真正的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以及经营过程当中,但是他们有权利按期将约定的本息收回。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通常企业的债券人要优于企业的股东享有索取企业剩余财产的权利。与股票一样,企业的债券也属于有价证券,允许自由转让。
海外融资
海外融资指的是企业能够借助于与外资企业的合作和合资,或者将现代化现金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引进企业来获取海外融资。可供我国企业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主要有企业在主要资本市场当中的股票融资业务及债券、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股票融资
企业得到发展和壮大所需资金的最佳途径便是证券市场,不仅不需归还,而且无到期日、具有永久性,并且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非常小。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二板市场的启动,势必会有更多的企业从我国的证券市场当中得到充足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我国的股票市场也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创设了宽广的舞台,不仅促进了企业整合能力的提高,而且大大的使得企业的组织结构得以优化。
银行贷款
当前企业融资最为主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的性质来划分,资金分为专项贷款、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贷款三大类。其中,专项贷款一般都有着特定的用途,专项贷款的贷款利率通常都较为优惠,贷款可以分为票据贴现、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就企业来说,企业要想抓住贷款机遇,并且得到信贷支持,那么就应当将这些工作加强:(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2)加强企业和银行间的信息交流及沟通;(3)规范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大技术投入,力争不断的靠近于现代化的企业,以便于在信贷部门的评估当中能够取得较好的形象。
辅助融资模式
(1)BT融资模式BT融资模式,是指由中标人负责项目投资和建造,建成后业主进行回购的融资建设模式。BT融资模式可以缓解项目建设期业主的资金压力,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对于BT项目的管理,从项目招标开始就必须建立起“投资-建设-回购”的管理理念。(2)PPP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又称“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的一种模式。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目前长春轨道交通主要以政府投资、银行信用贷款、租赁融资等方式为主要融资模式。但是,随着资金偿还期的陆续邻近,除了要偿还贷款本金以外,还要偿付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还本付息的任务加剧。为了加快发展轨道交通建设,依据长春的经济发展状况及预测,在投资方面应由原来的以城市企业为载体,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多种投、融资方式并存的融资模式。
企业的融资风险及规避融资风险的途径
不可否认,企业利用以上的融资渠道不仅能够使企业得以发展,而且也难以避免的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程度的融资风险。融资风险主要包括:(1)资金运用不合理所造成的融资风险;(2)国家金融政策改变所导致的融资风险;(3)市场利率的改变所导致的融资风险;(4)企业经营管理不当所导致的融资风险等。为了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对资金的需求量进行合理的确定,对资金的投放时间进行有效的控制;(2)对融资模式进行认真的选择,最大限度的将成本降低;(3)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全方位、多角度的对各种风险进行考虑,同时健全企业的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将风险防范切实的贯穿和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4)对最佳的资金结构进行选择,对负债经营进行正确的运用。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开拓创新企业融资渠道的有效策略
1.吸引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应当将与我国国内各个大型保险机构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尽快的构建起战略合作的关系,促使我国的保险机构能够以债券投资形式或者股权投资形式参与到企业的设施项目当中,最大限度的引进保险资金投资。
2.加快股权投资的发展积极的将试点契机把握好,落实和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搭建产权交易和信息对接平台,深入的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进行探索,切实的吸引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投资,不断的对企业进行改造,推动企业的重组整合以及转型升级。3.加大企业上市工作的力度大力的培育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到国外资本市场通过“借壳”或者发行股票上市,不断的将企业直接融资的规模扩大。积极的鼓励各个上市公司对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加以实施,以便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力量,尽快的实现战略的转型。支持各上市公司以较小的成本,借助于兼并收购来实现快速的扩张,不断的将自身的竞争实力和行业地位扩大。
4.推进信贷产品的创新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积极的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推进,将企业的应收账款盘活,从根本上将企业资金的运用效率提高。同时,稳步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海域使用权以及经营权、收费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最大限度的将企业融资担保财务的实际范围拓宽。灵活的运用供应链融资、联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银团贷款等,以充分与企业的不同资金需求相满足。
5.增加资金供给主体与金融服务主体积极的吸引国外金融服务中介、投资管理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来我国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将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加快,对村镇银行近年的发展规划加以制定,不断的将试点扩大;稳步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加以开展,为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三农增加新的贷款来源;积极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各个县域开设分支机构,将业务和服务延伸到村镇,有效的将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加以改善。
6.发展直接投资应当切实的将股权投资试点的良好契机把握好,尽快的将信息对接平台搭建起来,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进行探索,促进股权投资的不断发展。大力的推动与具体条件相符合的企业以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以及公司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融资,以便于将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我国的人民银行会在发行筹资和金融市场的准入等诸多方面予以一定的支持。除此之外,还应当对债券融资进行大力的发展,支持企业通过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将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筹资,提高融资效率,改善融资结构。
7.债务融资工具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定向工具等;期限:短期融资券期限在365天以内,但在注册有效期内循环发行可将资金使用期限延长至近3年;中期票据期限一般为2-5年;注册制: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已经人民银行授权,交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发行人只需通过主承销商将相关发行文件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即可发行,手续简便。一次申请、分期发行、余额管理:企业只需一次性申请注册融资总额度(不超过净资产的40%),在两年注册有效期和注册额度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灵活确定发行时。
8.资产支持票据在央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1号令)的平台上进行创新的债务融资工具,其基本属性为企业的表内债务融资。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测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这既可以涵盖应收账款类资产,比如承兑汇票、货物应收款、建设转移合同债权(BT合同)等,也可以涵盖收益类资产,例如租金收入、高速公路收费权、地铁票款收入等,为今后设计不同类型的创新产品留足空间。结合以上融资模式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特点,长春轻轨可以采用以下较为可行的融资途径:
1.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着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特点。鉴于我公司近期资金面不宽松,也看不到信用债发行主体偿债能力的显著改善,信用债市场的弱势行情可能持续。我公司可以启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由于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因此可先全额发行一期5年期限的中期票据,符合公司资金需求进行一次性筹资计划,迅速补充企业现金缺口。
2.资产支持票据模式:长春轻轨公司可以凭借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引入资产抵质押措施,并加入了现金流管理机制,可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支持本息偿付。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规模由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可预测现金流规模确定。
3.随着BT模式在轨道交通行业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继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后,上海、南京等地也应用了该模式进行融资。BT模式较适合于投资规模较小的城市轨道交通的部分项目。如车站、区段和延伸工程等。目前,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也正在积极探索BT融资模式,并为该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BT模式的实施有利于保证长春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减少企业对政府投资的依赖,同时也能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
4.从结构融资的角度,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目前可实行两种轨道交通项目PPP运作模式。一是前补偿模式,即建设期补偿模式。二是后补偿模式,即运营期补偿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特别强调了风险分担,利益共享。
万科A各大股东参演的“权力的游戏”已持续超过半年,正愈演愈烈。涉事主角之一宝能系在7月4日万科A复牌后的增持举动,令业界关注。
7月6日晚间万科的增持公告表明,此前以低调著称的潮汕商人姚振华,正通过激进的方式继续举牌万科,其最新持股比例已达25%,为此新投入的资金超过15亿元,加上此前累积的投入,动用资金已经超过400亿元。
25%是一个重要分界线。这也是在去年四度举牌万科后,宝能系第五次触及举牌红线。宝能系还表示,不排除未来进一步增持的可能。至于其增持的资金来源,虽然宝能系没有详细披露,但万科相关公告表明,主要还是来自资管计划的杠杆资金。
7月4日复牌后一周,万科股价下跌23.25%,收于18.75元,627亿元市值随之蒸发。股价重挫背后,宝能系杠杆资金的承压能力备受外界质疑。
外界关心的是,宝能系此次动用上百亿元资金的杠杆比例究竟有多高?新华社近日采访了处于漩涡中心的姚振华,其对此问题的回复是,宝能资金实际杠杆倍数为1.7,最高不超过2,完全处于安全范围以内。这与王石认为的20倍以上的杠杆存在极大出入。
监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所做的核查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18日万科停牌前,宝能系杠杆倍数为4.19。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杠杆比例可能更高。《财经》研究员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目前宝能系增持万科共动用资金455亿元,持股成本约为16.14元。其后期利用资管计划增持的股份持股成本较高,若万科股价持续下跌,这部分资金有可能最先触及平仓线。
高杠杆增持背后,宝能系资金或已捉襟见肘,近期其频频通过旗下公司发债融资或是佐证。据《财经》统计,宝能系近期拟发行债券的规模接近300亿元,最新一期债券账面利率为6.5%。
受市场质疑影响,宝能系发债融资之路并不平坦。7月8日,有市场传闻称,宝能系旗下公司深业物流一笔26.2亿元的私募债临时取消发行,原因为上交所要求承销商审查融资用途。该传闻令市场担忧其同期拟发行的230亿元债券受阻。
如果债券募集资金之路被切断,宝能系能否继续大笔增持?未来这场股权争夺战如何终局?一位熟悉上市公司规则的人士对《财经》研究员表示,不排除7月11日“解禁”后宝能增持的可能。《财经》研究员测算发现,宝能系只要再动用20亿元左右、增持逾1.1亿股万科A股票,就可与增发后的深圳地铁比肩,继续争夺万科第一大股东之位。 宝能系复牌增持逾15亿
7月4日,在重组事项尘埃未定前,万科A股票获准复牌。由于停牌近七个月,沪深股市下跌近两成,市场一致预期万科复牌后将补跌,唯一悬念是会有几个跌停。
如市场所料,万科A复牌后连续两个交易日跌停,股价持续下跌令宝能系搭建在杠杆上的资金承压。但宝能系似乎提前计划好了应对之策,7月5日下午2点45分,万科复牌后第二个交易日临近收盘,其交易量突然放大,事后表明,原来是宝能系斥资14.9亿元增持万科股票,7月6日宝能继续增持,持股比例上升至25%,第五次触及举牌红线,万科股权争夺战因此又增变数。
万科公司7月6日晚间公告显示,宝能系旗下的钜盛华于2016年7月5日-6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增持万科A股7839.23万股,占总股本的0.710%。
《财经》综合统计发现,宝能系7月5日、6日分别买入7529.3万股和309.9万股。按照7月5日跌停价19.79元、7月6日成交均价19.55元计算,其两日内分别耗资14.9亿元和6059万元,合计斥资约15.5亿元。
宝能系的增持,也为万科A7月6日创下的200亿元天量成交额提供了注脚。当日万科A的成交规模创下上市25年来的历史新高,单日成交额达到201亿元,换手率10.6%。 《财经》注意到,万科A自1991年上市以来,单日成交额超过百亿的交易日不足10个,且全部发生于2015年3月之后,因此其7月6日创纪录的成交额蕴含意味丰富。
对于多达200亿元成交额背后的主导者,市场众说纷纭,目前也无进一步数据或信息予以说明。根据前文测算,宝能系当日约买进6000多万元,与200亿元的巨量成交额相差甚远。除了宝能系,有市场人士猜测或许是华润系、安邦保险、万科管理层以及深圳地铁。但目前,交易所和万科公司均未公布这些股票的买家是谁。
一位熟悉公司重组行情的人士分析称,其中应当有相当数量跟风炒作的个人投资者或游资,但仅仅靠个人投资者,应当无法达到如此大的成交额,因此很有可能存在某些机构的大规模介入。
百亿元成交的另一面,也意味着有上百亿元资金出逃。据《财经》了解,在万科停牌前低成本持股的部分私募基金,面对变化不定的万科股权争夺战,选择了在7月6日减仓兑现利润。公募基金是否有持股变化,目前无法求证。
同时,还有一部分在去年12月中旬以较高价位融资买进万科A股票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由于杠杆倍数较高,平仓价位设定较高,在万科A复牌后跌破20元,触发平仓条件,根据此前融资额保守估计,应当有十亿级以上的杠杆资金仓位在7月6日被强行平仓。
根据相关规则,在触及举牌线后,宝能系短期无法再继续买卖万科股票,其最早可于7月11日进行交易。有市场分析称,该时间可能是宝能系此前精心设计的,有利于其在最短时间内继续增持。7月7日午间,钜盛华方面在公告中进一步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万科A的可能性。 高倍杠杆风险莫测
7月6日万科的公告显示,宝能系此番增持,依然动用的是杠杆资金,但这并未引起市场足够重视。公开数据显示,在对万科增持的整个过程中,宝能系动用了资管计划、股权质押、收益互换、融资融券等层层杠杆。其真实的杠杆比例依然是未知之谜。
对于宝能系举牌资金的杠杆比例,姚振华和王石所述相差悬殊。7月8日新华社报道称,王石认为,宝能系杠杆或在20倍以上,“用很高的成本集资,再放很高的杠杆来做高风险的股票投资,不断举牌,攻城略地,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姚振华则称,宝能资金实际杠杆倍数为1.7,最高不超过2,完全处于安全范围以内。
官方数据倾向于4倍杠杆。监管部门聘请专业机构所做的核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24日,宝能系增持万科动用自有资金62亿元,杠杆撬动资金262亿元,杠杆倍数为4.19,总耗资约430亿元,购入占比24.27%的万科股票,账面浮盈超230亿元。
据此计算,宝能系在去年12月18日万科A停牌前的持股成本约为16.03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真实杠杆比例或高于此,因为官方核查数据并未穿透到最后一层。
自去年停牌后,万科A直至今年7月4日才复牌。结合上述数据以及万科A复牌后股价走势和宝能系增持明细,《财经》研究员统计得知,截至7月8日,宝能系累计买入万科A27.6亿股,约耗资445.5亿元,持股成本较此前有所上升,约为16.14元。
由于成本及杠杆较高,宝能系后期通过资管计划买入的资金最令人担忧。万科A股价持续下跌,这些资管计划可能率先触及平仓线。
《财经》发现,万科公告中披露的交易明细显示,宝能系曾在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18日以及2016年7月5日至6日期间,通过九大资管计划增持万科A股10.98亿股,约占万科总股本的10%,成交价格介于14.37元-24.43元之间。
其中有四大资管计划的成本价偏高,包括广钜2号、泰信价值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和西部利得金裕1号,这些资管计划的买入成本在20元左右。
7月8日,万科A股收盘价为18.75元,已接近或低于上述资管计划的成本线。在此情形下,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宝能系首批平仓线一旦触发,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令万科A股价出现断崖式下跌,这与去年股灾时利用杠杆配资炒股的资金类似。
宝能系与上述资管计划管理人签订的协议显示,将资管计划份额净值0.8元设置为平仓线,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平仓线时,宝能系需按照管理人要求及时追加保障金。根据持股成本测算,前述资管计划的最低平仓线在15元左右。 宝能系频繁发债驰援
在二级市场大举增持万科A股票的同时,宝能系近期频发债券产品驰援资金池,但其发行过程却并不顺利。
7月8日,市场有消息称,钜盛华旗下的深业物流发行的第二期私募债临时取消,规模为26.2亿元。据悉,该笔债券拟合计募资50亿元,其中30.26亿元拟用于偿还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目前,这一私募债的第一期已在今年6月中旬发行完成,募集资金23.8亿元,发行票面利率为6.5%,钜盛华为担保人。
至于此次发行遇阻缘由,有消息人士透露,是因为上交所要求承销商爱建证券审查发行人的融资用途。
宝能系近期在债券市场拟发行的产品至少还有3只,拟募集约230亿元的资金。深交所公开披露的数据显示,近期已受理由海通证券承销的钜盛华150亿元的小公募债、50亿元的私募债,对招商证券承销的宝能地产30亿元私募债也已进入反馈意见阶段。与多数发债主体不同,宝能系上述债券产品均未对外披露详细的募集说明书。
深交所官网数据还显示,2015年12月,宝能系旗下的宝能地产拟发行30亿元小公募债的申请已获通过。
对比上述资料可知,时隔半年,宝能地产又拟通过私募债再度募集30亿元资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从侧面反映出宝能系资金链并非像其对外界宣传的那样充裕。
深业物流上述债券发行遇阻,有可能影响宝能系后续230亿元债券的发行进程。宝能系借此驰援资金链的计划也可能会失败。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根据官方核查报告资料,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钜盛华分10笔通过鹏华资管的定向资管计划向深圳市建行办理了股票质押,由此获得总计78亿多元的银行理财资金,用于置换券商收益互换购买的股票。
据了解,钜盛华拆分为10笔进行操作,是因为在置换过程中,需要首先归还收益互换的借款资金,股票过户后才能再做股票质押,这就需要一笔过桥资金,钜盛华可能无力一次完成置换。
另一个信号来自钜盛华财务数据。万科7月7日公布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披露了钜盛华最近三年财务状况:2015年底钜盛华流动负债已经高于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负债为1198.96亿元,流动资产为1098.92亿元。
按照财务常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应在2∶1以上,该指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负债的能力。目前钜盛华的流动资产不足以覆盖流动负债,意味着其短期偿债能力令人担忧。 未来走向依然扑朔迷离
在宝能系增持万科至25%的比例时,多位证券业界人士向《财经》表示,万科股权争夺这幕大戏的即将来临,一位证券界资深人士甚至预计称,宝能系举牌以及编制公告都是例行公事,接下来可能看到的真正精彩部分是,宝能系后期不排除继续买进万科股票,直至持股30%,达到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条件。
在有关市场人士看来,此前宝能系虽是万科第一大股东,但其公开表示并不谋求控制权,如今随着形势变化,宝能系事实上已具备收购万科的可能性。
《财经》测算发现,宝能系如果继续增持逾1%,其持股比例将会超越增发后的深圳地铁,即使按万科董事会的增发计划,宝能在未来也可以重新夺回第一大股东席位。
根据万科的增发公告,其拟向深圳地铁增发28.72亿股,目前宝能系持股已达27.6亿股,后续只需再花费20多亿元,增持1.1亿股,即可与深圳地铁比肩,这部分需要增持的股份约占万科当前总股本的1%。
这一股权争夺战的最终结局,目前依然扑朔迷离。
面对宝能系的步步增持,7月8日有港媒爆料称,匿名人士向港交所发出告密信,信中透露万科计划收购黑石集团在内地的资产,涉及资金130亿元,目的可能是保护管理层的控制权。告密信质疑该并购或有损公司利益以及违反信托人职责。
万科7月1日曾披露,公司计划并购黑石集团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持有的一家大型商业地产平台公司的多数股权。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也因任职于黑石集团且两者在洽谈上述项目,在6月17日万科的董事会中申请回避表决。该事件最终导致表决议案的基数由11人变成10人,华润方面因对表决人数的异议,一直认为表决结果无效。
7月7日深夜,一段与万宝之争相关的电话录音在网上流传,该段录音疑似宝能系内部人士与友人的通话。不过迄今无法证实,这段录音是否真来自宝能内部。
关键词:债券担保;担保方式;制度完善
一、债券市场担保方式研究
(一)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担保的主要方式是第三方担保和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物主要为土地或者房产,质押物主要为应收账款、股权、以及海域使用权。
自2007年10月银监会《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停止对以对投资项目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各发债主体纷纷探求非银行担保的担保方式,如非银行的第三方担保、无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为偿债提供保障措施。
2008年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企业可以发行无担保信用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发行提供了制度基础。一般来说,能够发行无担保债券的企业往往是哪些实力雄厚、信誉较高的大型企业公司;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若想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其对信用担保的需求只会更大。而国内现有的各类担保公司虽然数量不少,但普遍资金规模小,自身的资质和担保能力有限,绝大多数担保机构业务经营有明显的地域性。
(二)美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
美国债券市场的担保方式以抵押/质押担保、债券保险、第三方担保、优先/次级结构、债券信托等形式为主。参与美国债券市场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包括:债券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商以及一些专业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经营性企业。
1.抵押/质押担保
美国常见的抵押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资产包括股票、债权和票据等。
2.债券保险
美国另一种常见的信用增级手段,指由专业的债券保险公司为债券发行人或者承销商提供信用担保。这一保险的标的为信用风险,被保险人为债券发行人或者承销商,权利人为债权投资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在被保险人不能补偿损失时,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因此债券保险公司成为债券发行人的债务偿还连带责任人。
这些债券保险公司所承包的主要是市政债券,还有部分结构性金融产品债券,不涉足公司债券。
3.第三方担保
第三方担保是美国最常见的担保手段,提供担保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一些专业的担保公司或经营性企业等。
4.优先/次级结构
在美国,对债券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的担保方式被广泛应用与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公司债券担保中,通过对结构性金融产品和公司债券进行优先/次级结构的设计进行担保。
5.债券信托
对于公司债券,主要以公司债信托形式,又可称为抵押公司债信托或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即发债企业委托信托机构担任其发行债券(包括一般公司债或可转换公司债)的受托人,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进而能顺利完成资金的募集,取得稳定而长期的运营资金。美国的公司债券信托日益成熟和完善,已成为美国公司债券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二、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方式完善研究
(一)完善第三方担保和抵/质押担保增信方式
重点发展第三方担保中的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与子母公司、关联企业等相比,与债券发行公司并无直接利益关系,有更为中立态度,能够客观的衡量债券的风险,但我国目前的担保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信用等级较低,承保能力若,这些都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抵/质押担保是传统的担保模式,但抵/质押物的范围受《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新型抵/质押担保物的合法性将是抵/质押担保发展的新契机。
(二)引入债券保险制度
鉴于债券保险在美国市政债券增信中的成功经验,可以设立专门服务于准地方政府债的债券保险公司。
(三)建立多层次再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转移分散制度
再担保公司的组建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出资或授权出资,并吸引各类担保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股,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全国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不与各地担保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以控制和分担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方式,提升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性的再担保服务,既面对债券市场担保,又面向融资担保、中小企业担保和住房贷款担保等。此外,再担保公司应在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再担保业务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公司法》、《证券法》和《担保法》为基础,以证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和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制度为补充。但现行《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尚不够。同时,现行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等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
《担保法》作为担保业的专门法律,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对近年来纷纷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的设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规定,致使担保公司缺少法律保护与制约。国务院于2004年6月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虽明确了 "跨省区和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实施,但这项许可的范围和力度远难满足担保业发展的整体需求。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监督制度,并提出了"谁审批设立、谁监督管理"的原则,确定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但有关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公司的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执业者从业资格、担保公司的内控制度以及维权与行业自律等方面,还需要进行明确规定。由于目前缺少对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和行业监管,使得大批民营小担保公司无序增加,又迅速倒闭。
(二)我国债券市场担保法律制度完善
(1)修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引入公司债券保险制度,赋予债权保险合法地位,从而打开公司债券保险的制度之门。借鉴美国有关债券保险在美国市政债券增信中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服务于准地方政府债的债券保险公司。规范公司债券保险的管理规则。
(2)尽快建立、健全与信用担保业务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明确担保公司和信用增级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财务及内控制度及行业自律和监管等细则,并对担保公司或信用增级机构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和制约。完善《担保法》相关规定,禁止国家机关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时的担保信息披露和担保信息持续披露;对母公司担保、债券发行人之间相互担保等予以一定限制,重点是防止担保落空。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盈利能力强,经营业绩良好;
(二)诚实守信,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金融机构借款,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担保条件。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以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可以向专利权主管部门查询该专利权证相关档案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由金融机构、出质人(或借款人)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金融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金额、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六条经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缴纳登记费。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贷款人)以及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利率、资金用途、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和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办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签章。
第八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出质人以专利权出质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只
能用于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证书;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存在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利权出质人和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后,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就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及时根据该意见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进行调整。
双方当事人应将补充修改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十四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金融机构。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金融机构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当事人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登记。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出质人和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等便捷服务,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力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做好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征信、结算账户及外汇管理,不断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良好信用环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国际上通行的并购融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动用自身盈利积累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是指向企业外的经济主体筹措资金进行并购支付。外部融资又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和混合性融资。
1.债务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指收购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筹措并购所需的资金。这种方式主要包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向社会发行债券。
(1)贷款。这是最传统的并购融资方式。其优点是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巨大。其缺点是必须向银行公开自己的经营信息,并且在经营管理上受制于银行。此外,要获得贷款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证人,这就降低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2)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债券利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此外,发行债券可以避免稀释股权。其缺点是债券发行过多,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信誉,增加再融资的成本。
2.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的主要方式就是发行股票和换股并购。
(1)发行股票。企业运用发行新股或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筹集的资金作为并购支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也增加了企业的再融资能力。其缺点是稀释股权,降低每股收益率。此外,由于股息要在企业交纳所得税之后支付,这就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2)换股并购。以并购方本身的股票作为并购的支付手段交给被并购方。根据换股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增资换股、库藏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等等。换股并购的优势在于其可使企业避免大量现金短期流出的压力,降低了收购风险,也使得收购不受并购规模的限制。此外,可以取得会计和税收方面的好处。但换股并购的弊端在于其会受到各国证券法规的严格限制,审批手续复杂,耗时较长。
3.混合性融资
混合性融资因其同时具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特点而得名。最常用的混合性融资工具是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在企业并购中,利用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可转换债券的报酬率一般比较低,可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第二,可转换债券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不同报酬率和不同转换价格的可转换债券;第三,当可转换债券转化为普通股后,债券本金就不需偿还,从而免除了企业还本的负担。发行可转换债券也有如下缺点:第一,当债券到期时,如果企业股票价格高涨,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转换为股票,这就变相使企业蒙受财务损失。如果企业股票价格下跌,债券持有人自然要求退还本金,这不但增加企业的现金支付压力,也严重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能力。第二,当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企业股权会被稀释。
(2)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普通股票的选择权凭证,其实质是一种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认股权证通常随企业的长期债券一起发行。认股权证的优点是避免并购完成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成为普通股东,从而延迟股权的被稀释,还可以延期支付股利,从而为公司提供了额外的股本基础。其缺点是如果认股权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时,股票价格高于认股权证约定的价格,会使企业遭受财务损失。
二、我国的并购融资现状
1.我国内部融资现状
我国企业内部融资的资金来源是在满足企业自身正常发展以后留存的可自由支配的现金。1984年以前,企业的利润都要上缴国家。1984年以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逐渐形成企业内部积累。1994年《公司法》生效,确立法定公积金制度,企业才开始有真正意义的内部积累。由于法定公积金制度到现在只有10年时间,而大量的非公司企业并不适用法定公积金制度,这使得企业很难积累到大量的并购资金。
2.我国债务性融资现状
(1)贷款融资分析。《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对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实际上禁止商业银行为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提供资金。在非股权交易的并购活动中,企业从银行获得并购资金存在很大困难。原因如下:第一,目前我国大多数银行缺乏针对企业并购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还没有能力参与企业并购的操作,也没有能力实现对企业并购完成后的有效参与、监督和控制,从而难以控制信贷风险;第二、担保物变现的风险也使得银行不愿为企业并购提供大量贷款。
(2)发行债券融资分析。《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可见,我国法律对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非常严格。事实上,我国发行债券的主体大多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基础产业,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等“瓶颈产业”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为企业并购发行债券的先例。
2.我国权益性并购融资现状
(1)发行股票融资并购分析。《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我国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增发A股或H股成功实现了并购。发行新股是最受我国企业青睐的并购融资方式。
(2)换股并购分析。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例真正意义的换股并购是清华同方并购山东鲁颖电子。之后还有新潮实业、正虹饲料、华光陶瓷、大众科创、青岛双星、龙电股份、宁夏恒力、亚盛实业、陕西金叶、TCL通讯等案例。换股并购的优点在于比现金并购方式节约交易成本,而且在财务上可合理避税和产生股票预期增长效应。由于我国企业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换股比例难以客观化,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换股并购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
3.我国混合性并购融资现状
《公司法》第17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173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1996年5月国务院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1997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3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成功发行,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只非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后,吴江丝绸和茂名炼化都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成功实现融资。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企业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并购融资。至于发行认股权证,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和开拓我国的并购融资渠道
1.完善贷款融资渠道
我们可以考虑修改《贷款通则》,允许商业银行对股权交易的并购发放贷款。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2.完善债券融资渠道
我国法律对债券的发行条件要求很严格。这使得很多企业无法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放宽债券的发行条件,扩大企业融资的渠道。
3.规范股票融资渠道
通过增发新股的方式筹集并购资金,一直是并购融资的首选。但是,一些关联企业打着收购的旗号,通过发行新股进行“圈钱”,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4.完善换股并购方式
1998年前,除上市公司股票在深、沪交易所上市外,还有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在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柜台交易。1998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暂停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权的流通,并鼓励上市公司与那些行业相同或相近、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柜台挂牌企业实施吸收合并。为了解决这部分在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停止交易的股权证的出路,国家进行了吸收合并试点,希望通过试点达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目的。在这种背景下,1998年清华同方向山东鲁颍电子定向增发新股进行了换股合并试点。之后,一些换股并购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上述换股并购的案例只是限于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在各地非法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并且都属于试点性质。2002年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换股并购方式终于获得法律上的肯定。但是,我国法律对换股并购规定的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应该尽早制定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操作细则,对折股比例的计算方式、合并程序、不同意换股并购方案的少数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换股并购中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
5.发展可转换债券融资渠道
我国可以考虑放宽可转换债券发行条件,丰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宽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条件。鼓励组建、发起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将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的比例调高,或规定一定比例的资产必须投资于可转换债券,鼓励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以此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可转换债券市场。这都有待我国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
资金管理的指导原则应当是根据市场的需要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合理优化配置企业有限的资源,既满足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又节约使用资金,加速周转,提高资源的效率。证券公司的资金管理也是如此。本文拟就证券公司资金管理的内容分别加以叙述。
一、资金运用
第一,证券公司筹集资金后,首先要在交易所保留一定的交易保证金,上交所是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10%,深交所是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交易量的20%.第二,证券公司为了正常的运转,还要保留一定的清算备付金。根据多年来的运转情况,这个比例定为上一个交易季度末的10%是比较合适的。
第三,进行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证券公司的固定资产以营业网点和电子设备居多,其电子设备数量大、品种多、更新换代速度快,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满足经营的需要。
第四,用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证券的买进和卖出,以获取证券买卖差价为目的的证券业务。一般来说,资金规模应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规模大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设置。资金规模大,具有抗风险能力强,自营业务规模大,头寸调度方便,盈利规模也可能增大等优点。但若其中的自有资金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则:一是有违规风险;二是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很容易吞没本金,造成巨大亏损。因此,对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金管理主要是运用分析预测、制定经营战略、制定计划、实施与调节、成果跟踪、信息反馈等管理工具,使资金达到最适规模,以实现证券公司自营的投资战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获取尽可能大的资金利润率。
第五,承销。承销是指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和销售渠道将拟发行证券发售出去,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用的一系列活动。由于目前我国的股票发行项目都实行承销商余额包销制,包销条件由承销协议具体约定。在这种承销条件下,主承销商所承担的风险实质上是对未售出的股票依据承销协议承担全部购买的责任。由于我国新股发行仍然供不应求,新股发售风险还没有暴露出来。
第六,项目融资。这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某股票时对该企业的某一个项目进行技术性、商业性和经济效益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后,根据预测的收入、项目的需要、投资者的需求条件及风险等因素,设计出适用于该项目的融资方案,并依靠未来的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予以偿还。在管理上,项目融资涉及到一个新的独立的经济(法定)实体,并且据认为这个实体的技术性、商业性和经济效益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债务的偿还要尽可能与项目计划的现金流量相一致,而且以项目资产作为担保。如有必要,要由购方、供方或其他第三方来加强保证。融资方案(计划)的构成复杂,且法律文件繁多。在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为保证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要达成一个严格的而又有保障的协议。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进行细致评估,特别强调现金流量、足够的债务保证金及所有成本的可靠性和一致性,这种估价的目的在于证实项目的风险性。但由于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股票发行项目比预期的时间推迟,从而使发行人无法及时偿还项目融资款;或者发行人募集资金量比预期的少,无法全额偿还项目融资款;更有甚者,股票发行计划被否决,发行人没有其他的资金来源偿还项目融资款,都会造成承销商的资金被占用。
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融资渠道非常有限,资金来源期限短、成本高,难以长期占用,上述资金被占用,造成证券公司的资产难以变现或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变现,将使证券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
第七,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这主要是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职责。因此对该项资金管理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改善公司的经营设施,扩充二级市场经营网点,增设和搬迁营业网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布局均衡的经纪业务网络;而营业网点规模的扩充要视资金的规模来决定。二是保证清算的时效性。有时清算银行在汇款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清算资金在途时间延长,影响了及时清算或回笼,有可能在交易所透支或影响客户使用资金。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应建立“大额汇款跟踪制度”,保证清算顺利进行。
第八,基金业务。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证券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主要是筹建以公司为主发起人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获得投资收益。
二、资金筹集
证券公司要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资本。在我国,对证券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分别不同情况有如下规定:对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证券公司,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3亿人民币;省、市级证券公司,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0万人民币;分公司及驻外办事处,其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000万人民币;营业部最低实收资本金为500万人民币。投入资本是所有者向公司投入的无需偿还的、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所有者凭借投入资本而具有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就我国目前证券公司组织形式来看,有国有独资证券公司、股份制证券公司(它又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之分。
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增资扩股。这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原有股东组成及持股比例不变基础上增加原有股东出资额;二是吸收新的股东进来,股东持股比例格局改变,达到增资扩股目的。从提高证券公司素质出发,在保证股权相对集中,决策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股权应尽可能分散化,多吸收有实力的新股东,此为我国现阶段证券公司融资的主渠道。
对于增资扩股的管理,首先是根据整个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资本金的最适度规模,对股东未来的收益进行财务预测,制作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在吸纳的方式上可以创新,例如发行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或通过股票互换、兼并重组等等。
2.同业拆借。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可有条件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拆借操作简便易行,交易量大,从短期来看,证券公司可满足临时性周转需要;从中期来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每周操作、以新还旧,由单纯的短期资金来源转变为中短期融资,满足证券公司业务周期不断延长的需求。
3.信贷融资。根据《证券法》规定,银行资金不可违规流入股市,只要证券公司手续合法、用途得当,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银行资金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2月24日下发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由于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而且自营证券涉及到证券公司的行业机密,因此此项融资用得较多的则是证券公司将承销项目中包销的余股进行质押贷款。
4.证券公司上市。证券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进行股权融资已是全球性趋势。《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也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取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扩充资本实力,也有助于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的规范化。具体上市方式可采取证券公司整体上市,保持公司整体经营的延续性;也可将内部公司分拆上市,关键取决于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另外,还有发行债券、组建证券金融公司等渠道,在我国尚未涉及,不—一详述。
5.客户资金。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来看,买卖业务是其一项主要的业务。由于我国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的特点,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选择证券公司并在该公司开立买卖证券资金专户。故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客户买卖证券的资金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余额少则几千万、多则上百亿。目前支付客户利息时为活期利率,而证券公司存入银行是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前者利率低,后者利率高。证券公司可获得中间的利差收益。客户资金中还有一部分是委托理财资金,即客户把自有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进行管理以获取收益,证券公司则可获得管理费和大宗交易手续费。因此,加强客户资金的管理,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应注意:(1)坚持分账管理的原则。由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属不同所有者,因此,在资金管理中必须坚持分账核算、分账管理原则。(2)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以保证客户资金、公司资金安全。对账包括资金总账与客户资金总账、自有资金情况进行核对,客户资金总账与客户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3)对委托理财资金的操作,应力求稳健,把保证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
6.结算资金。由于深交所、上交所均采用法人结算模式,指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帐户,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帐户办理。目前,清算交收的时间为T+1日,即交易所根据T日的交易数据与当日非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产生每一证券经营机构T+1日结算头寸账户余额。结算头寸表现为借万余额即为证券公司透支,表现为贷方余额即证券公司有头寸余额可用。证券公司可充分利用这一天的清算时间,尤其是申购新股时,多则上百亿资金,少则几十亿资金,申购新股当日客户的资金将被锁定,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当日放在交易所也会立即被锁定,如次日再划拨清算则可获得一天的利息,如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2.07%计算,10个亿一天可多获得5.75万元。因此,在管理上应坚持及时将交易所账户上的资金调出,充分利用T+1日的清算方式。
三、资金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