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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几年来,如何拓宽企业融资途径一直是中央经济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关键问题都是要解决好融资担保方式,增进信用能力。除了传统的第三方担保外,可行的增信模式还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特别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它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使规模偏小的公司得以参加市场,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找到一条可行之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施行。其中,《物权法》把应收账款视为有效抵押物,而配套实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开辟了路径。此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还存在很多复杂的特殊问题,目前还无法达到设计者的初衷。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理论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定义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此时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为质押财产。
通俗的讲,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可以对质押的应收账款折现、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基本流程
融资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筛选,要求符合相关质押标准的企业将销售合同、发票、发运或提货单据、收货方确认单据等应收账款资料和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资料交送金融机构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则不接受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融资支持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确定发放质押贷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并设定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期限,双方签订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有关合同;开立监管专户或将借款人原有的基本账户视作专户进行监测,该专户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质押账户,银行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可行使撤销权;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手续,金融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企业签订质押合同,并载明由质押人办理质押登记的内容;融资支持机构向企业发放借款,收取相应费用;债务企业向债权企业偿还应收账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和利息,或者客户直接将应收账款支付给金融机构以偿还企业借款。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实意义
应收账款质押不仅有助于盘活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而且创新了银行信贷结构,增强了银行竞争能力。另外,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有利于解决房地产抵押担保过于集中、风险过高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实行较为严厉的控制措施,房地产价格未来走势尚不确定,而目前大部分房地产评估价值却是在房地产行业过热时评估的,这种情况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及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6万余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65%。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约为8 400亿元,约占当年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41%。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稳步发展,但尚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被调查的中小企业普遍认为,质押贷款满足率太低。在50户中小企业样本中,88%的被调查中小企业表示有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需求,其中46%的被调查企业曾有过向金融机构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经历,但仅有4%的被调查企业获得了贷款。截至2009年末,50户被调查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达10.35亿元,其中,企业认为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占到32.25%,但实际发生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 051.86万元,仅占全部应收账款的2.95%。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类业务的开展而得到根本改观。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尚处起步阶段,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发展缓慢。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利率大多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审贷程序和对客户的要求也较其他担保贷款复杂严格,不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青睐。从目前对各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
很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规范的应收账款确认方式,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实际价值难以进行认证,而且企业的贸易伙伴多数分布在异地,对这些异地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更加困难。此外,融资抵押时不但需要考虑抵质押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还需考虑到形成应收账款的上下游客户资信情况。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一些企业伪造资信资料,进行有意的欺诈行为,而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收集、整理客户资料的意识和方法,客户档案不完整,企业的信用决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概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类:
1.债权债务主体风险。债权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在贷款期内破产。一般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其自身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加之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界经营环境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强,所以抗压风险能力较弱,一笔交易的失败就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债务主体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履约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对企业的履约信用评价转移到了债务企业身上,如果债务企业的履约能力不强,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从而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的有效性,进而增大银行的贷款风险。
2.履约风险。履约风险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应收账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风险,二是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要求的收入确认规定的风险;三是贷款资金和还款资金是否安全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现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另外在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默许企业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
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这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存在种种问题,如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存在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问题,这些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三)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
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既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一般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
(四)银行缺乏高素质的信贷人员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作为银行的一个新的信贷品种,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从业人员。目前,我国现有的银行信贷人员素质远远不能满足该项业务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受金融机构减员增效改革的影响,银行普遍存在人员老化、人才断档的问题,不能适应新业务发展的需要。
(五)企业信用意识薄弱
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四、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应收账款付款人在质权实现中的责任和义务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提高质权执行的效率,也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可作为质押物的应收账款的范围,进而统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对同一个应收账款上存在多个质押权的情况,可规定按在系统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各个权利优先受偿的顺序;对出质人代位行使债权危害质权实现的,允许质权人代位行使。
(二)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道德制衡,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通过这些措施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扭曲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和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
(三)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
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征信系统的优化与完善应包括四个方面: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四)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用政策及授信额度。
(五)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新的信贷产品层出不穷,对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部门需要适时增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信贷人员业务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和提高业务技能,以适应新业务开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金融部门要适时引入高素质的信贷从业人员,广开渠道,不断充实信贷从业人员队伍。
(六)加强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重视
一是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二是强化贷前调查,防范信用风险;三是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加强贷后动态监控,确保债权实现等。
(七)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
金融部门要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评价和控制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调查与审查。金融部门应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等进行多方认定,将内部评定与外部的独立评估相结合,根据应收账款的种类、账龄及其质量,合理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折扣率。另外,金融部门还可以建立信贷产品创新奖励制度,对信贷业务创新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激发信贷人员业务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为新的信贷产品推广应用开辟一条“绿色通道”。
(八)企业完善自身信用建设
企业应该完善自身信用建设,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累自身信用财富,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大程度上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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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友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0,(11).
关键词:应收账款 质押 风险 控制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突破了《担保法》的限制,将一般债权的应收账款规定为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大力促进了权利担保制度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此详细的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利于其正确快速的发展。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含义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专门的融资机构,使企业得到所需资金,加强资金的周转。而应收账款质押则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信贷限额条件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了新的帮助。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面临的风险
对操作简单,法律规范明确,融资具有闭合性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来说,推广还是很难的原因在于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较多,主要存在的风险有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1.法律风险
(1)合同效力风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着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能否成立。如果该合同本身存在法律禁止的交易,违反公共道德以及合同订立时就不能履行的情形,则合同被认定无效,质押本身也就不存在。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在充分履行合同条款的基础之上,设立质押的出质人才有对此应收账款的债权。若出质人没有履行发送货物、提供劳务等基础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抗辩权。而此时融资的金融机构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就存在不确定性。
(3)放弃权利风险。在《物权法》中,对于设立质押的出质人放弃或赠与该应收账款的权利,或者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放弃债权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融资的金融机构虽然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但如果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观是善意的,那么该质押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种情况下融资的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质权就会受到影响。
(4)诉讼时效风险。对于合同债权来说,权利是会受到诉讼时效影响的,如果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就会变为自然债权,就不享有胜诉权,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除非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否则质押的应收账款合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就得不到法律保护,不能从债务人手中获得清偿。
2.信用风险
(1)虚假权利风险。在该风险情况下存在三种形式:一是,所要质押的应收账款是虚构的,即根本不存在这一款项;二是,设立质押前该笔应收账款已清偿,只是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后将债务人清偿的款项用作他途,使款项不存在,既不存在则质押合同自始都是无效的。无论上述三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对于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来说都相当于无还款来源,使金融机构都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是设立质押的出质人方信用问题的风险。
(2)虚高价格风险。在该风险情况下一种可能是设立质押的出质人虚报价格,使应收账款价格与实际不符;另一种可能是销售环节可能出现折扣等现象且双线记账使得账务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在价格虚高的情形下,还款来源的价值不足是金融机构面临的又一风险。
(3)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在债务人与设立质押的出质人之间存在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张将双方债务进行抵消,此时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就会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终止,并且这一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给融资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
3.操作风险
(1)质押融资登记失效风险。质押融资登记与一般的物权抵押登记所应用的审查方法不同,根据法规的规定,采用的是形式审查法,质权人在办理登记时只需提供当事双方签订的协议,并且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需要对所需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因此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就应由融资机构承担审查责任,若存在登记错误或者公信力缺失的情况,融资机构就会存在损失的风险。
(2)倒签转让的风险。倒签是指人为地把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提前。如果出质人将出质的应收账款以倒签的形式转让出去,就可能被认定为质押合同在签订时由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而失效,从而融资机构失去还款来源。
(3)管理不善的风险。一种情况是销售人员将已经得到清偿的销售款项挪为己用,并没向单位上报,此种情况下就失去了还款来源;另一种情况是销售人员在拥有折扣浮动权利时,以最低折扣进行销售,却以高折扣进行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按销售人员报销价格进行入账,就会导致入账价值高于实际的价值因而导致融资机构的还款来源不足。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
通过对风险的分析可以得出,金融机构若要提供此种融资服务,就必须重视风险的控制与防范。针对可能产生的不同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达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科学的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基本流程。
1.法律风险控制
对于法律风险的控制首先要充分了解有关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控制:
(1)约定风险控制措施。遵照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的控制措施。在法律条款不完备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明确权利和义务,这样金融机构才能在质权受损害时通过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可以规定:与应收账款有关的合同原件交由金融机构保管;应收账款出质人不得擅自转让或放弃权利;要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其承诺书等规定。并在这些条款中注明若违反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如金融机构撤销提前清偿债务等。
(2)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管理指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新兴的融资方式,因此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且金融机构会缺乏相关管理经验,极易发生损失。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关指引,来引导金融机构正确的、安全的发展这一融资业务。
2.信用风险控制
在融资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需要面临的重要的风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也不例外,因此质押融资业务可以借鉴其他融资业务控制信用风险的措施。
(1)注重融资前调查评估。质押融资业务中可以借鉴不动产抵押采用的调查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对此应收账款款项是否存在、金额是否相符、能否进行质押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以此来保证质权的价值以及确实的还款来源。
(2)信用增级方式。信用增级这一措施是资产证券化中常采用的方式,在质押融资中也可以对其进行借鉴,出质人可以采用保险增级或者第三方债务人增级等方式来削减融资机构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3)合理确定质押担保率。制定一个合理的质押融资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融资风险,而在制定担保率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性质和质量,从根本上减少融资风险。
(4)加强账户监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一大特点就是具有自偿性,因此从资金流量监管的角度又可以减少一定的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要求借款人单独设立一个回款账户,该账户中的回款必须优先偿还融资的本息,超出本息部分才可做他用。这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可以拥有较为稳定的回款。
3.操作风险控制
在法律风险控制和信用风险控制中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一些操作风险,在此基础上应注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后的跟踪管理。及时全面的了解出质人履行义务的完成情况;及时督促并请求还款,以此来防止诉讼时效的超期;对回款账户也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被挪作他用等。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合理控制操作上存在的风险。
综上,只有充分的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完善融资信用环境,才能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一业务正确稳定的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帮助,为金融机构拓宽业务范围获得更大的业务发展空间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李光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风险与控制[J].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8(05)
[2]王东,黄勤,任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及其控制措施探析[J]. 区域金融研究, 2009(07)
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升温,商业银行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金融企业的融资需要,各个银行都针对中小企业贷款推出了新的金融产品,这种最新的经营模式促进了产品以及业务的创新。
一、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大宗商品,由于其数量巨大,价格相对比较稳定,可以成为企业对外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借助银行融资产品中的中小企业动产质押融资进行,也称之为存货融资。主要的实行目的就是处理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将货物以及其他银行都能认可的物品作为抵押,向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因存货及大宗商品体积较大,不便于转移,且质押往往存放于第三方处,故在大宗商品质押的设定中,除出质人和质权人外,往往还需要监管方参与到交易中。此时的交易结构相较于普通动产质押稍有不同,因监管方的存在,质物并未实际由质权人占有,由此会引发一定的风险。尤其对于作为资金提供方的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对交易流程把控不严,将有可能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形成坏账的风险。故对该融资方式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流程管理,以防控风险。当企业申请融资时,企业要将抵押货物交给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代管,但是这些仓储公司必须得到银行的认可,同时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否则不可以代管。这样一来企业一方面可以获得融资,一方面可以实现正常资金周转和经营。另外,动产质押融资可以实现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方式,例如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贷款等,这种融资渠道可以扩大银行的隐藏客户,使银行成为物流供应链中连接资金与资金流动的桥梁,并使银行与物流企业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原有合作基础之上扩展服务项目,联系上下游企业。
二、中小企业保兑仓融资模式
处于下游的中小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会需要处于上游的供应商提供预付账款,这样才能获得下游客户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原材料以及产品,并且是持续得到供应。当企业出现短暂性的资金流转困难时,可以使用保兑仓融资模式,实现企业某项专项款的融资,以此获得银行短期性的贷款,得到信贷支持。通俗一点讲,就是企业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可以开出承兑汇票,且由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企业的上游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前,开始向物流公司或者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贷款,则上游供应商负责回购质押货物。保兑仓融资模式,必须在供应商确认回购的情况下,融资企业才可以申请银行的融资业务,但是供应商必须控制融资企业在银行中所拥有的提货权,这样一来,保兑仓融资模式适合供应商回购基础上的采购活动。
三、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又分为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种。(1)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指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协议的形式有条件转让给银行或保理机构,由后者对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的业务。(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这种方式通常是与企业的现金流相连接,在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取得贷款后,只要企业的现金流进来随即就将贷款归还的一种可循环使用的短期贷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应收货款在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便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模式,是建立在供应链金融产品基础之上的,为供应链上游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融资过程会涉及到供应链上下游的企业以及银行,其中的债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扮演着反担保角色,如果融资企业出现状况,债券企业必须弥补银行亏损,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各个中小企业必须熟练掌握金融产品的融资方式,了解金融产品,努力打破金融产品的选取限制,利用各种方式拓展企业的金融管理方式,健全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作者:徐光 单位:财智东方
在中小企业向银行借贷的过程中,银行常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不少企业产品确实好,市场也不错,要命的是300万元资本金的企业,应收账款高达900万元。老板说,做生意都靠朋友,不好意思开口讨应收账款。账龄超过六个月,危险了;超过一年,要坏账了,自给人家打工了。
应收账款是企业拥有的,经过一定期间才能兑现的债权。因此,在收回之前的持有时间内,它不但不会增值,反而要随时间的推移让企业付出代价。如果企业的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企业资金就无法继续周转,正常的营运活动就被梗阻,不但会对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发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从而形成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一旦形成呆账,就会使这部分资金滞死,使企业蒙受严重的财务损失,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必需和重要的。
账款融资利弊各半
应收账款融资无疑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此种融资模式意义重大。
首先,与银行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融资手续简单、风险低、时间短。企业在日常运转过程中,经常会由于突发事件的出现,在短期内急需周转资金。因此,凭借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企业就可以迅速筹措到短期资金,以解燃眉之急。
其次,应收账款融资有利于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尽管应收账款属于流动资产,但是变现能力较差。而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把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提前变现成现金或银行存款,盘活了企业的资金,从而提高了整个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最后,应收账款融资能够获得更为理想的资本结构。如果采取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模式,银行将买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负债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有利于财务结构的优化。
当然,银行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融资利息和保理业务手续费,成本较高。另外,对于银行来说,它们更愿意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这样一来,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了企业。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它们不但要承担较高的应收账款融资成本,还要承担到期付款人不能付款的风险。更有甚者,商业银行或机构在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通常都要对企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
而应收账款融资最致命的弱点是,它和应收账款的质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应收账款本身存在问题,那么银行接受此类应收账款融资的可能性就会很小。
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转换成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这三种让应收账款变现的招式。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库存及权利等可作为企业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为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据统计,随《物权法》同步上线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多来,共有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用户,累计发生的登记超过3万笔,查询量突破4万笔。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融资,以满足生产和营销的需要。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的信用状况不符合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也缺乏房屋等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动产,因此,以应收账款出质,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可借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贷款。
据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通常来说是这样的:借款人向融资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后,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发放贷款,若银行确认可以融资,则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订立后,银行与借款人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然后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或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偿还贷款。
转换成商业票据贴现
很多中小企业一直在追求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但是利用应收账款同样可以满足中小企业无抵押获贷的需求。这时候,票据贴现对小企业的经营非常有利。这种产品对小企业来说,财务成本要比贷款低很多,同时银行风险也低。
应收账款持有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转换成商业票据,即商品销售方要求购买方将应付货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销售方将收到的应收票据再与银行签订贴现协议进行商业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可分为卖方付息和买方付息两种形式,分别可进行卖方和买方付息。因此,企业可视需要分别对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商业票据贴现融资。票据贴现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而言,最有吸引力的便是其低利率,利用票据融资,要比向银行贷款的成本低得多。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
保理业务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它能使企业免除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可以通过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来保证资金顺利的运转,但是对于那些规模小,销售业务少的公司来说,向银行贷款将会受到很大限制,而自身的原始积累又不能支撑企业的高速发展,通过保理业务进行融资可能是企业最为明智的选择。保理商可以通过管理企业应收账款,预先付给企业资金,支持企业的发展。
对于销售商来说,首先,应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筹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选择不同的保理业务,将应收账款让与他人管理。无追索权的保理适合销售企业对买方的信誉不是很了解,或者是面对信誉较差的客户。不过,保理商也会就保理业务的风险来收取保理费用。所以,企业应充分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原则。相反,有追索权保理对销售企业来说风险转移的力度不明显,但是,成本相对较低。
折扣保理比较适合于资金不是很宽余,资金周转速度快的企业,可以使企业提前获得资金,以投入新一轮的生产。这种保理与应收账款的贴现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应收账款的贴现到期不能收回全部账款,销售企业必须承担应有的风险,而保理则可以把风险转移给保理商,分散企业的风险。但是,这种保理所付出的代价也比较高,需企业权衡风险和收益。对应的到期保理只承担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不提前融资。
在选择这两种保理业务时,主要考虑企业的筹资能力。其次,选择保理商也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一般来说,大型的或老牌的保理商能够提供很好的服务,除了提供保理业务以外,也可以为企业信用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创新产品:归“池”融资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工业园区;中小企业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的开放政策,工业园区迅速发展,园区的中小企业对当地经济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融资问题制约着整个供应链的生存与发展,引发上下游企业、整个供应链,乃至整个园区企业发展受到影响。本文结合园区的发展现状与特点,浅议工业园区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探讨在园区内部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以解决园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的可行性与优势。
一、核心企业不可控风险转化为最低的可控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工业园区在全国遍地开花,有些园区走向专业化的进程,工业园区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源头。然而发展问题在2008年金融危机、2011年治理通胀紧缩货币政策下已经突现出来,其间突出表现在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新型的融资方式是解决市场化、集约化工业园区产业集群融资的重要课题。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产业资金流和物流,使单个核心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整体的最低可控风险,实现良好的金融服务。
二、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是整个供应链金融的集合点
供应链管理是物流管理的核心层面,追求的是成本的降低,而在财务层面往往被忽视,这使得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影响到整体运营绩效。供应链整体运营情况如何,是随市场竞争由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发展到产业链之间的竞争,财务层面的金融服务服务供应链金融也随之诞生。供应链金融主要包含四类主体:
1.需求主体,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两大类;
2.供给主体(支付结算的提供者),金融机构;
3.支持型机构,物流机构、保险机构、仓储机构和担保机构等提供服务和支持的机构;
4.监管机构,各级银监部门。
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运作和管理中起着统领、协调和控制等重要作用。核心企业是供应链的信用支持,是整个供应链金融的出发点和集合点。在核心企业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供给主体金融机构等商业银行占到决定性地位,其基于核心企业的实力和信用,对与其合作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服务。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营业能力,又可以对中小企业授信的风险控制能力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还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以及占据更多的市场客户份额。支持型机构则是为了供应链金融服务顺利有序实施,提供仓储、保险或担保等服务的机构,也就是第三方机构。
供应链金融是以核心企业作为信用支持和整个供应链的支撑点,将资金注入与核心企业合作的上下游企业,使核心企业和其上下游企业贯通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竞争能力和内在价值的服务理念。供应链金融正是依托于强势的核心企业,将资金注入到弱势的中小企业中,从而解决中小企业供应链中资金分配不平衡和整个供应链的资金融通问题。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的融资方式——供应链金融,对银行而言,比传统贷款方式安全有效,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这种业务模式使参与其中的三方——厂商、银行、物流企业都得到了额外的收益,能实现“三赢”的局面。
三、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
供应链金融的基本业务种类有应收账款融资、预付账款融资和存货融资,这三种融资模式分别对应着现金缺口的三个来源。现金缺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从购买所需产品或服务支付现金到销售产品或服务收回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企业的现金缺口期可以由以下的公式表示:
现金缺口期=应收账款周转期+存货周转期-应付账款周转期
在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在与其上下游的核心企业交易是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现金缺口期内只能通过融资来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供应链上的上游企业可以采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游企业可以采用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而对于生产销售过程中存货较多的企业来说,可以采用存货融资模式。
1.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一种对中小企业适用性较强的模式,因为应收账款普遍存在于中小企业之中,并且占其流动资产的较大份额。在现实交易中,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通常是大型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要求其上游企业先行发货,并尽量延期偿付债款。延长账期可以保证核心企业更长时间占有流动资金,从而增强资金周转能力。其上游企业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承受延期付款对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般情况下,如果核心企业的上游企业是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有限,交易中的时间差会出现“有账无款”现象,这就加剧企业进一步融资的难度,限制了资产流动性,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是比较常用的融资模式,针对由应收账款引起的中小企业短期资金不足问题,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方式获取资金,使企业未来的现金流转化为现实的现金流,有力缓解了中小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流动资金不足的局面。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① 卖方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转让,并提供发货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单据。
② 买方向银行提供入货单和应收账款确认单据,并作出付款承诺。
③ 银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向卖方发放贷款。
④ 买方向卖方支付账款。
⑤ 卖方向银行偿还贷款。
(2)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保理是卖方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与质押融资模式不同的是,当融资到期后卖方直接将货款支付给银行,以偿还贷款。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① 卖方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转让,并提供发货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单据。
② 买方向银行提供入货单和应收账款确认单据,并作出付款承诺。
③ 银行审核单据合格后,向卖方发放贷款。
④ 买方直接向银行偿还贷款。
2.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同应收账款一样,交易中的预付账款同样会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问题。由于一些热销商品的存货较少,下游企业往往需要预付货款。然而当买方大批量购买时,可以争取较高的商业折扣,并且提前锁定采购价格,预防价格风险。预付账款融资是在供应链中的上游供应商需要向下游企业提前支付货款,下游企业向银行申请用来支付预付账款的融资行为。保兑仓融资是指在买方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贷出全额货款向卖方采购, 卖方出具全额提货单作为抵押物,买方分次向银行追加保证金,银行分次通知卖方向买方发货。买方在交足全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银行释放全部货权。保兑仓模式还可以引入第三方(通常是仓储企业)进行监管,银行贷出货款后,卖方向仓储企业发货。当银行给卖方发货时,向仓储企业出具仓单即可。保兑仓的具体业务流程(未引入第三方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① 买方在额度内向银行申请保兑仓融资,银行对买方企业进行审查通过后,买方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② 银行向买方提供授信出账,并直接用于向卖方支付的采购付款。
③ 卖方向银行出具提货单。
④ 买方根据其自身的经营需要向银行追加保证金。
⑤ 银行通知卖方,释放与追加保证金相应的货权给买方。买方在交足全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银行释放全部货权。
⑥ 卖方向买方发货。
3.存货融资模式
由于采购周期和销售周期不尽相同,企业必须有一定量的存货以保证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除此之外,企业也可能会为了获得更为优惠的产品价格,向上游企业购买大量产品。然而存货占据了企业运营资金,且在存储的时间段内无法为企业创造利润。
存货融资是指企业以自身生产经营的库存商品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行为,存货包括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融资可以使企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从银行获得贷款,提高资金流动性和存货周转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所谓融通仓是指将物流、金融、仓储三种服务集成式的创新服务,能够有效的将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综合管理。由此达到拓展业务,提高资金效率,增加供应链整体绩效和竞争力的目的。其物流服务可银行监管流动资产,金融服务则可在一定风险控制下为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融通仓融资模式可分为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和质押担保融资模式。
信用担保融资模式是银行以物流企业作为授信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规模、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为其核定授信额度,物流仓储企业再依据与其长期合作的企业资信状况提供信贷额度,为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合作企业存放于仓库内的存货作为质押,确保信用担保的安全。
质押担保融资模式的物流企业仅为授信企业提供融通仓服务,合作企业以存放于仓库的商品作为质押品向银行贷款。质押担保融资模式的具体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① 在银行、企业、仓库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企业向仓库交付货物,并申请制作相应仓单。② 仓库向企业出具仓单。 ③ 企业向银行交付仓单。 ④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⑤ 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经营需要向银行追加保证金。 ⑥ 银行通知仓库发放与追加保证金相应的货物给买方。买方在交足全 额银行保证金后,银行释放全部货权。 ⑦ 卖方向买方发货。
四、政策支持,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工业园区通过不断发展给地区和产业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然而园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造成“木桶短板”效应,阻碍园区发展。供应链金融作为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融资模式,将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于工业园区中,以政府作为最终担保人,以政府针对园区的扶持资金作为授信担保金,降低银行和核心企业的风险,促进供应链金融服务顺利完成,从而解决工业园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更好地针对风险来源有效控制风险,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完成风险规避和风险转移,为银行持续开展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的保证。为此,工业园区应有相关的政策支持:
1.中小企业作为工业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从技术、信息和金融等方面着手,保持整个产业链的完整与联系。特别是金融方面,在经过金融海啸的重创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园区中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极大程度解决该问题。
2.工业园区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产业集群优势,加强园区内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信息平台,方便企业信息的相互传递,促进园区企业共同发展。另外,信息体系也是银行在授信时获得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良好的信息系统可以降低银行风险,减少坏账。
3.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控制者,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过程中,应注重扶持方式,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最终担保人可以为中小企业授信融资提供便利,必要时可以向银行和核心企业承担的较大风险给予一定补偿。
五、总结
本文对工业园区的应用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模式进行了分析,对核心企业作用,银行和政府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应该承担的风险进行了阐述,并对保持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所必需的供应链金融融资环境提出了政策的支持建议。(作者单位:苏州市吴中区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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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内保理融资;操作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10-006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10.13
一、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概述
当前,一些银行充分利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借鉴国际保理的原理和要求,创新推出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以此来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所谓国内保理融资业务,是指境内债权人(申请人)将其向境内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融资并由银行为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因此,国内保理融资业务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债权人(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买卖、服务等而形成的基础合同关系,银行与债权人(申请人)之间的保理合同关系。
而现阶段有关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立法不多,专门性规定仅有中国银监会的规章――《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下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以规范管理为主,对银行能否收息、是否通知债务等法律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二、国内保理融资业务融资的银行操作风险
由于银行操作不规范,致使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存在一些操作风险,需要加以研究防范。
(一)定性不准风险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理融资业务只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债权人(申请人)只能被认定为转让人,银行只能被认定为受让人。《暂行办法》第六条也是以此为依据将“保理融资”定义为“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作为转让人,债权人(申请人)不对银行承担任何款项给付义务,即便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债权人(申请人)所承担的也只是有条件的回购义务;而作为受让人,银行给付款项(对价)是其对债权人(申请人)所付义务,并以发放融资予以实际履行。然而在实务中,银行往往将国内保理当作短期贷款进行操作,以债权人(申请人)为借款人,向债权人(申请人)出具借据,并向债权人(申请人)按月(或季或年)收取利息。这显然不符合《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原理和规定,加之《暂行办法》对能否收息也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就存在着利息收取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二)画蛇添足风险
实务中,一些银行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手续的同时,还以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与债权人(申请人)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目的是起到对外公示作用。然而,保理融资业务是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而质押却不是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上[1]。因此,上述银行以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另行办理质押相关手续,显然是“画蛇添足”,若引起纠纷,法院将难以判断应收账款(债权)到底是转让给了银行还是质押给了银行。
(三)预扣利息风险
实务中,一些银行在发放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本金时,往往预先从本金中扣收了利息。可是,即便银行对保理融资有权收取利息,预先扣收利息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融资不允许预先扣收利息[2]。因此,银行从保理融资业务融资本金中预先扣收利息,将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四)未予通知风险
在实务中,对隐蔽型保理融资业务,银行是不通知债务人的,而对公开型保理融资业务,也有一些银行怠于通知债务人,甚至有少数银行不通知债务人。这不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使银行面临以下两个风险:一是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规定,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截止时间,应是接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之时,因此,如银行在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后不通知债务人,无疑将该截止时间向后推延,并且在向后推延期间,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新的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主张抵销,这无疑扩大了债务人用以抵销的债权范围,显然对银行是不利的;二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申请人)负有清偿义务,因债权人(申请人)欠有他人债务而被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如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须得无条件予以协助与配合,对此,银行只能提出保全或执行异议,但往往会被驳回。在此情形下,银行将无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五)保理账户风险
实务中,银行往往要求债务人将用于清偿应收账款(债权)的款项先打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中,再从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中予以扣收。如工商银行在其国内保理合同格式文本第1.9条写明:“保理账户:指乙方【注:为债权人(申请人)】根据本合同在甲方(注:为银行)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这实际上仍由债权人(申请人)收取应收账款(债权)款项。然而,从法理上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后,债权人(申请人)无权再收取该款项。因此,这种将款项先打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再扣收的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由此也带来风险,银行无法对抗法院等有权机关对债权人(申请人)账户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从该账户中完成扣收。
(六)逾期催收风险
实务中,保理融资到期债务人未能清偿的,银行往往只对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而忽略对债务人的催收。然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后,银行作为权利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进行催收,而非债权人(申请人)。如果在应收账款(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对债务人进行催收,那么将面临诉讼时效过期的风险。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因债权人(申请人)所承担的回购义务在法律性质上也是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银行在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申请人)时,应确保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瑕疵,否则,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①。因此,即使在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中,银行不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也是有风险的。
三、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
前述存在的风险,究其原因,或因法律规定不完善,或因保理融资业务定性不准确,或因保理融资业务流程不严谨,或因后续管理不规范。笔者拟从立法完善和银行防范两个角度,提出风险防范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推动立法
目前,对于国内保理融资业务,除《暂行办法》之外,我国尚无其他专门规定。而《暂行办法》法律层级不高,且有关保理融资的规定原则、简单,难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在以下内容上争取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支持:
1.修订完善《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内容:一是银行对保理融资有权收取利息;二是银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公示保理融资情况;三是应当通知债务人。
2.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一是银行有权收取利息,且有关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认定应当执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二是债务人签署转让通知书回执或出具声明书后便受约束,不能再行使抵销权和抗辩权,不能再协商解除或变更基础合同;三是不得因债权人(申请人)所赋义务而对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查封、冻结、扣划。
(二)配强保理人员
保理融资业务风险的防控最终要靠保理人员来落实。因此,配强保理人员就成为关键。首先,要选配有责任心、遵守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到保理融资业务的前、中、后台岗位上,因为倘若保理人员没有责任心,或不遵守业务流程,即便其能力再强,也会做不好业务,留下这样那样的操作风险。其次,要加强岗前业务知识和流程的培训,使保理人员懂保理、懂法律、懂财务、懂经营管理,知悉保理是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熟练掌握保理的业务流程。再次,要采取岗前培训、日常学习、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保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风险防控能力,使他们有能力辨别基础合同及其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的真实性以及合同是否存在缺陷或对银行不利条款,有能力调查分析债权人(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信能力,监测其资金流向和经营变化。最后,要有意识培养和储备人才,强化保理人员之间的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使他们有忧患意识,不断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三)设计专门流程
要坚决改变当前按照短期贷款流程办理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现状,针对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尽快设计出一套专门流程,包括开发计算机业务系统和所需的纸制凭证,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笔者建议至少应明确以下内容:首先,要明确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所对应的债权人(申请人)提供商品、服务等义务已全部履行,并且只允许办理公开性保理融资业务,禁止办理隐蔽性保理融资业务。其次,要禁止以保理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债权)为质物另行签订质押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再次,在有明确规定可收取利息前,要禁止以利息名义获取收益,而是结合债务人信用等级和融资期限设定相应的折扣率,通过折扣率来获取收益,如银行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为100万元,按融资期限先估算出利息是多少(假定为15万元),再结合债务人信用等级,得出折扣率为17%,银行在受让100万元时,只按83%即83万元向债权人(申请人)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第四,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的回执及声明书作为银行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的前提条件。第五,由银行与债权人(申请人)共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如债务人拒签的,要坚决中止该笔保理业务的办理。第六,在债务人签收通知书的同时,应要求其出具符合银行要求的声明书(相关内容见下文)。若债务人拒绝出具,或有一项内容不符合银行要求,要坚决中止该笔保理业务的办理。第七,保理账户必须是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账户,禁止以债权人(申请人)账户作为保理账户。最后,要有完善的后续管理制度,建立责任追查机制,特别要明确当融资到期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要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同时向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直至应收账款(债权)本息被债权人(申请人)回购或被债务人予以清偿。
(四)完善格式文本
首先,在有明确规定可收取利息前,保理合同中要删除与“利率”、“利息”有关的所有表述和条款,取而代之的应是折扣率及其相关内容的表述和条款。其次,要在保理合同中写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银行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出具的声明书(内容须与本合同附件所列“声明书”一致)。再次,要在保理合同中写明保理账户是指以保理银行名义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扣划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第四,要在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列明保理账户,并增加回执栏,以便于债务人签收该通知和银行保管该签收证据。最后,要拟订声明书格式文本,作为保理合同附件,基本内容如下: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申请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保理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下称本通知),债务人现声明如下:1.在收到(下转第68页)
(上接第62页)本通知之前,债务人未与债权人(申请人)另行约定禁止或限制此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也未收到债权人(申请人)将此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2.债务人不存在或自愿放弃向保理行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抵销权;3.债务人自愿放弃向保理行主张《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抗辩权。
(五)强化后续管理
一定程度上,保理合同签署后,后续管理比前期调查、审查更重要。首先,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好能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硬性控制),促使保理人员在取得债务人签署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出具的声明书后,再向债权人(申请人)支付转让款(发放融资)。其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上登记公示保理融资情况。再次,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情况,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应收账款(债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四,当融资到期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要按同期贷款利率开始计息,并同时向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进行催收,对符合回购条件的,要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对催收未见实效的,要坚决启动诉讼程序予以追讨。最后,要落实责任追查,严惩违规者,以确保本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流程及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2-0002-04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深入,银行间竞争不断加剧,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快金融产品的研发,以新型授信技术和客户关系管理模式争夺中小企业市场份额。一些银行借助客户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运行特点,突破传统信贷思路,创造性地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模式,并率先向大型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客户群进行推广。该模式突破了传统信贷业务的评级授信、抵质押担保、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限制,客户准入门槛比较符合中小企业的特点,方案设计灵活,适用范围较广,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众多、融资模式灵活、契约设计复杂,商业银行在推广供应链金融过程中,需要对供应链金融的特定风险进行管理,以增强供应链金融的适应能力。
一、供应链金融的涵义与主体
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型渠道(企业层面)。从商业银行视角看,供应链金融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为满足企业供应链管理需要而创新发展的金融产品,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及银行等各参与主体的合作共赢。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副行长胡跃飞提出的概念,供应链金融是指在对供应链内部的交易结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商品贸易融资的自偿性信贷模型,并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新的风险控制变量,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授信支持及其他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一)供应链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1.供应链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准入标准上,不再孤立地评估单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而是侧重于考察中小企业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核心企业的交易记录,将购销行为引人中小企业融资,为其增强信用等级,并将资金有效注入相对处于弱势的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在供应链内部封闭授信。融资严格限定于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购销贸易,禁止资金的挪用;利用供应链购销中产生的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主要基于商品交易中的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融资,与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形成鲜明对比。
3.强调授信还款来源的自偿性,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能力延伸到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并把销售收入直接用于偿还授信。另外,供应链金融还引入了物流企业的合作,起到货押监管的作用。
(二)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
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在供应链中占优势地位的核心企业。
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通过与物流企业、核心企业合作,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根据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进行“量体裁衣”,设计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金融机构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模式,决定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经营周期的影响,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占用大量的资金。而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可以通过货权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等方式从银行取得融资,把企业资产盘活,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业务扩张,从而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
物流企业是供应链金融的主要协调者,一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仓储服务,另一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货押监管服务,搭建银企间合作的桥梁。对于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而言,供应链金融为其开辟了新的增值业务,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为物流企业业务的规范与扩大带来更多的机遇。
核心企业是在供应链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能够对整个供应链的物流和资金流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供应链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会给核心企业造成供应或经销渠道的不稳定。核心企业依靠自身优势地位和良好信用,通过担保、回购和承诺等方式帮助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维持供应链稳定性,有利于自身发展壮大。
二、供应链金融的基本模式
在供应链中,中小企业的现金流缺口主要产生于预付账款、存货、以及应收账款等节点,这些节点在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内占据了较大比例。为了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资金效率,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周期特点,供应链金融基本模式主要有:基于预付账款的保兑仓融资模式、基于存货的融通仓融资模式以及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模式。
(一)保兑仓融资模式
在采购阶段,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核心企业预付账款,才能获得持续经营所需的产成品、原材料等。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兑仓融资模式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预付账款。所谓保兑仓,是以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以核心企业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以控制中小企业向核心企业购买的有关商品的提货权为手段,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该模式下的授信产品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主要通过银行(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经销商)、核心企业(生产商)和物流企业(货押监管)四方签署合作协议而实施。…经销商根据与生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生产商货款的支付保证和到期支付;物流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向物流企业进行反担保。物流企业根据掌控货物的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按比例决定承保金额,并收取监管费用;银行根据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签发相应额度的提货通知单,物流企业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单向经销商发货,经销商销货后向银行续存保证金,银行再签发提货通知单,物流企业再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单向经销商发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票据到期,银行保证兑付。保兑仓融资模式如图1所示。
保兑仓融资模式实现了经销商的杠杆采购和生产商的批量销售,经销商通过保兑仓业务获得的是分批支付货款并分批提货的权利,避免一次性支付全额货款,从而为供应链节点上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有效缓解了全额购货造成的流动资金压力。生产商以自身的资信或实力为下游经销商提供
回购承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了下游销售。从商业银行的角度,以供应链上游核心企业承诺回购为前提条件,由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同时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由物流企业提供授信担保,从而大大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风险。
(二)融通仓融资模式
当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处于支付现金至卖出存货的生产经营周期时,可以采用融通仓融资模式。融通仓是中小企业以银行认可的存货等动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行为。然而不同于简单动产质押,融通仓是指在动产质押中引进物流企业,将中小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或产成品等质押标的存人物流企业开设的融通仓,由物流企业提供质物保管、价值评估、信用担保、去向监督等服务,由银行根据动产稳定性、评估价值、交易对象、供应链状况等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融通仓的还款来源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质押产品销售中产生的分阶段还款。必要时,银行还会与中小企业的上游核心企业签订质物回购协议,降低融通仓授信业务的风险。融通仓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
融通仓融资模式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利用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联结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综合平台,开辟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通过融通仓融资模式,使针对中小企业的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融通仓凭借良好的仓储、物流和评估条件,协助中小企业以存放于融通仓的动产为质押获得融资支持。此外,融通仓还帮助作为质押权人的银行解决了质物估价、监管和拍卖等难题。总之,通过融通仓模式中小企业可以将以前银行不太愿意接受的动产转变为其愿意接受的动产质押标的,从而构建起了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融通的新桥梁。
(三)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商品销售阶段,由于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都具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这一模式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具体而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以中小企业对供应链下游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凭证为标的物(质押或转让),由商业银行向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账龄的短期授信业务。在应收账款融资中,主要有中小企业(债权企业)、核心企业(债务企业)和银行等主体,如果是应收账款质押,银行第一还款来源是处于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第二还款来源是供应链下游核心企业给付的应收账款。如果是应收账款转让(有追索权明保理),则第一还款来源是供应链下游核心企业直接支付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第二还款来源是处于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融资也可以引入物流企业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如图3所示。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银行通常将中小企业视为借款人,将核心企业视为担保人核定授信额度;而应收账款转让(有追索权明保理)通常将核心企业视为借款人,将中小企业视为担保人。因此,在应收账款融资中,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交易风险以及整个供应链的运作状况得到银行更多地关注,避免了只针对中小企业本身进行风险评估,借助核心企业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信用,使银行的授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供应链金融的特定风险
供应链金融虽然在结构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融资模式灵活、契约设计复杂,其运作也存在一定风险。
1.核心企业道德风险。核心企业因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在供应链金融中是决定风险的特异性变量。通常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互利互惠,可以将中小企业的边际信誉提高到与核心企业同等的水平。但是,如果核心企业出现道德风险,利用其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上对上下游中小企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以实现短期效益最大化,则会导致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迫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以维持其基本运作。一旦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供应链资金紧张状况得以缓解。核心企业可能进一步挤占中小企业资金。如果由此积累的债务负担超出中小企业的承债极限,核心企业就会由控制风险的变量转变为供应链系统性风险的“震源”,使得供应链出现不稳定,带来相应风险。
2.物流企业渎职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物流企业是链接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核心企业多方参与主体的纽带。订单形式的需求信息、货物形式的监管标的、担保形式的金融服务等都通过物流企业在供应链上层层传递。一般而言,物流企业的引入有助于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但是,在物流企业准入不严的情况下,供应链金融的货押监管变量可能转化为一个新的风险隐患。比如出现监管方渎职、与中小企业的合谋诈骗或与核心企业发生纠纷等等,则必然影响供应链金融的有序循环,使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得不到无缝衔接,严重时将使整个供应链金融中断或者崩溃。
3.中小企业物权担保风险。供应链金融作为针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类产品,其最大特点是强调授信的自偿性,通过对物流、资金流、控制技术的结构化运用,规避了因中小企业资信、实力不足所蕴涵的信用风险。鉴于此,供应链金融弱化了主体评价的权重,对受信主体的资质要求门槛较低;而强化债项评价的权重,对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广义的动产担保物权更为重视。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款等广义的动产担保物权,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授信支持性资产,是重要的直接或间接还款来源。如果对中小企业此类广义的动产担保物权选择不慎,供应链金融将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4.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在供应链金融中,银行需要根据供应链的具体信息来量身定做金融服务,设计多元化的契约,以协调各参与主体之间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其中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严密性是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保障。而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多,每个主体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当供应链结构日趋复杂、规模日益扩大时,供应链上发生错误信息传递的机会也随之增多。在银行扩大供应链金融服务范围,提供更加灵活金融产品的形势下,如果对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契约设计不完善或有问题,供应链金融操作过程、人员、信息或外部事件不能得到准确有效地管理和配置,将可能引发操作风险,进而影响供应链金融中银行债权的有效实现。
四、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针对中小企业的结构性金融创新,在运作模式上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资金流动封闭化、强调动产担保物权等一系列特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比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需要更为复杂的技术手段。
1.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选择管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首先是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选择问题。“为了防范核心企业道德风险,银行应设定核心企业的选择标准。(1)考虑核心企业的经营实力。如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投资收益、税收政策、已有授信、或
有负债、信用记录、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发展前景等因素,按照往年采购成本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核心企业设定供应链金融授信限额。(2)考察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客户的管理能力。如核心企业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准入和退出管理;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提供排他性优惠政策,比如排产优先、订单保障、销售返点、价差补偿、营销支持等等;对供应商,经销商是否有激励和约束机制。(3)考察核心企业对银行的协助能力。即核心企业能否借助其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协助银行加大供应链金融的违约成本。
2.物流企业的准入管理。在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中,物流企业的专业技能、违约赔偿实力以及合作意愿三项是起着决定作用的关键指标。其中,专业技能和违约赔偿实力两项指标分别关系到供应链金融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可以进一步细化这两项指标,采用打分法形式对物流企业进行评级和分类。对于合作意愿指标,除了考虑物流企业与银行合作的积极性,还应考虑物流企业具体业务操作的及时性,以及物流企业在出现风险时承担相应责任的积极性。根据上述三项指标筛选的物流企业应能在链接供应链有序运转的同时,协助银行实现对质押货物的有效监管;在出现风险时发挥现场预警作用,将质押货物及时变现,最大程度地降低银行供应链金融违约损失率。
关键词:动产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2-0017-04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商业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既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推进了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为进一步推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我们组织力量对天津市51家商业银行进行了专题调查。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全市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渐趋丰富的态势,同时也面临着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有待研究解决。
一、动产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动产融资是以动产为融资担保物的新型金融产品。涵盖了动产抵押、质押及权利质押。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实践中逐渐改变了以往只认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抵押担保的理念和模式。开始进行动产担保的创新。从天津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商业银行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动产融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融资产品种类趋于多样化。在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方式转变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一)动产融资业务量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应对竞争。商业银行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挖掘潜在客户,拓宽业务范围。我们调查的51家商业银行中有36家机构开展了动产融资业务,共签约有效客户2080家,比2010年增加304家,增长17.6%。签约企业涵盖了大中小型企业,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86%,较2010年末提高4个百分点,客户群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客户不断扩大;到2012年一季度末,全市动产担保贷款余额2356亿元,较2010年末增长745亿元,增长46.2%,其中,2011年动产担保贷款同比增长29%,高于同期全市信贷增长约13个百分点;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融资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为16.5%。较2010年末提高9.5个百分点,占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比重为33.5%:在开展动产担保融资中,各行十分注重风险防范。动产融资资产质量较高,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动产担保不良贷款率仅为0.22%。低于同期全市不良贷款率水平0.56个百分点。动产融资业务广泛涉及黑色金属、基础能源、矿产品、有色金属、批发和零售业、纸品等30多个主要行业。逐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二)动产担保创新品种日益丰富。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为有效开展动产融资,商业银行探索开办了多项动产担保融资创新品种。从业务领域来看。动产担保融资主要用于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基建贷款等表内贷款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从担保物来看,金融机构可以接受的担保物涵盖了各种动产及权利,已开办的业务品种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存货类融资、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浮动抵押等贸易融资类,机器设备及特殊动产(船舶、飞机等)类以及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此外,天津市辖内银行还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未来提货权质押、发票融资和外汇信用证质押等动产担保创新业务。数据显示,目前银行动产担保创新采用最多的方式依次是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融资、机器设备担保、保理、供应链融资、股权融资,分别占64%、9%、7%、7%、4%、4%,其中应收账款融资占比较高(见图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等21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应收账款质押,17家银行开展了保理业务,深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等14家在津银行机构开展了存货融资。动产融资业务的不断创新丰富了中小企业担保形式,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快速增长,提高了地方经济的活力。
(三)中小银行机构积极拓展动产融资,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开展动产融资过程中,各家行在授信投向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中小银行拓展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创新力度大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小银行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这一信贷细分市场上取得了竞争优势。从贷款投向的企业类型来看,大型银行发放的动产贷款76%投向大型企业,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动产担保贷款超过80%。从业务创新来看,大型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品种较为集中,以传统的动产融资品种如应收账款为主,且占比较高,如业务开办最多的前三家银行的该类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中小银行机构在动产融资的创新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天津银行于2009年对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放了1000万商标权质押贷款,是天津市首家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深发展银行天津分行大力开展线上供应链动产融资业务。支持天津小企业发展。天津农商银行推出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围绕商铺经营权质押,采用市场方担保或回购的担保方式,推出“商户贷”产品。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合作建立了专利权质押融资平台,目前该平台已对17户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1.41亿元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多样化的动产融资创新业务丰富了中小银行机构的授信业务品种,改善了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了品牌辨识度和市场竞争力。
(四)围绕业务特点深化管理,建立完善了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
近年来,随着动产担保业务的深入开展,各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制定了相应的运营机制和风险管理流程,对动产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了规范。一是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各行依托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规范了动产融资业务受理、审查审批等流程,并成立专门的管理平台对动产贷款进行流程监控和后续管理。二是结合业务特点,制定相应制度,建立了贷前、贷中、贷后全方位风险管理体系。贷前。突出针对信用风险。严格准入条件办理,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从业经历和资产状况,规范担保贷款格式。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贷中,有效防范操作风险。设立业务办理条件,确定适度的保证金比例,加强贸易背景审查,完善抵押登记手续,有效认定抵质押品价值。严格质物监管公司的准入等。贷后。规避道德风险和抵押物变现风险。加强企业专户管理,监测质押权利变现情况,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三是部分金融机构研发建立了担保管理信息系统。一些大型银行如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迈进。
二、当前影响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动产融资参与主体发展不均衡,产品创新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季度,天津市银行金融机构(除村镇银行外)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有36家。占统计样本的70%,且主要集中在四家商业银行。四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达到69.3%,其中单家银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最高达到39.7%,而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多数并未开展此项业务,动产融资业务相关机构参与度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动产融资产品来看,截至2012年1季度,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占比高达63.7%。远远高于其他动产融资产品占比。其中占比较高的前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总余额比高达88.9%,此外,上述三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余额占该行动产担保贷款余额比高达98.2%、60.4%、100%;而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占总余额比均低于1%,动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及业务拓展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天津市银行动产融资业务出现不良贷款的有5家,不良率均低于5%,整体不良率较低。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机器设备抵押贷款和存货融资业务品种上,其中机器设备抵押不良贷款占比超过73%,导致其贷款质量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押品价值总体呈下降趋势,而且使用年限越长贬值幅度越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衰减趋势越明显:二是动产价值中介评估市场不规范。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大多属于部门垄断服务或强制指定的评估单位。而且按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收费。标的物价值越高,评估费收取越多,容易造成人为合谋高估,使担保品价值虚高;三是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的所有权证明文件骗取抵押登记,擅自将担保品出租谋利,造成担保品潜值下降。或在取得贷款后。对担保品特别是车辆进行掠夺式使用,致使担保品现值大大低于借款额:四是动产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担保品变现难。由于部分动产担保产品不良率较高。影响和制约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有效开展。
(三)动产担保法律体系庞杂,登记系统不统一
动产担保融资法律体系庞大,合格抵、质押品的范围有限。对动产担保的规定在《合同法》、《担保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并不统一,导致动产担保融资在法律执行上较为混乱。另外,我国动产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使得一些必需的登记手续往往不能完成,很多融资计划则不了了之。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部门如表1所示。
从天津的情况来看。目前金融机构动产融资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登记在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并可通过系统直接查询;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的抵押登记在借款企业住所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登记部门分别为市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海事局和中国民航总局;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此外。动产权属状况或无法查询或查询不便。部分登记机关的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各区县之间不联网。金融机构无法通过登记事项全面了解抵质押物的权属状况,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即使可以通过登记机关帮助查询,但查询的程序也较为繁琐,多数都需要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增加了交易成本。
(四)担保品估值管理体系有待完善。银行风险缓释管理存在问题
多数商业银行没有一个汇总贷款额度与抵质押的系统,因为额度与抵质押的信息是分布在多个不同的独立系统。担保品的数据也难以确保准确。据调查了解,多数银行抵质押信贷文档管理的程序还是手工处理,跟踪条款落实也是手工操作。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乏专门担保品内部价值评估体系,因而对于抵押物价值无法动态掌握,价值跟踪管理还流于形式;二是风险缓释管理流程尚不完善。国内大多数银行均未将信用风险缓释管理从信贷业务流程中分离出来,也未设定专门的抵质押品管理人员:三是信用风险缓释信息系统有待健全。大部分银行仅在全行信贷管理系统中设立相应的一个模块,记录抵质押品的简单信息,并不具备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管理功能:四是担保回收难以定量估计。准确估计各种担保方式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需要充足、完整的回收数据。这需要银行建立起强大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系统,进行多年的数据积累,没有足够的数据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就不能知道风险分布,而国内大多数银行尚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五)动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复杂,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不充分
现代国际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这种趋势体现了强化债券效力、保证债券实现、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社会融资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复杂、执行时间长、费用高、效果差,特别是如果抵质押物涉及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时。往往较难执行,这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挫伤了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三、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支撑体系。为业务发展打造宽松的法制环境
一是制定明确而清晰的动产担保优先顺序规则。同一担保物上全部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包括基本的优先权规则。担保物收益规则,以及有关担保物买受人规则。基本的优先权规则,即“时间在先,受偿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因此应完善《物权法》,对优先权进行统一规定,同时规定法定优先权应通过物权登记系统进行公示。二是借鉴国际动产融资登记制度经验。建立统一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统一在国际动产担保法律的改革中是最佳的实践。建议在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使得担保信息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可以顺畅地流通,显得尤为重要:应通过登记系统的公示作用,明确各类担保品拥有的担保权益,使得相关人员利用该系统就能全面地了解到担保品的情况。方便其做出理性的决定。三是建立高效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使当事人协议处置方式成为实现动产抵押权的主要形式,同时扩大司法简易程序,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
(二)加大舆论支持和政策引导,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政府牵头各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罚”的信用监督制度,建立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实行信贷制裁:二是政府和土地、房管等职能部门在中小企业动产融资的方式、方法以及手续等方面给金融机构以支持和配合:三是监管部门对于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地方性和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应在准入退出机制和分支机构、网点建设上给予相应的政策,并积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动产融资业务创新。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动产融资业务全面风险管理水平
一是银行要严格执行信贷前、中、后台的分离,规避操作风险,必须保证抵质押担保品评估工作的高度独立性。二是在担保品的选择上,所有权明确、容易变现、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便于保存、不易变质、不易过时是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抵押物必须办理财产保险,以防止因以外因造成的担保物价值的降低。同时,银行要定期对担保品的价值进行重评。以防止价格波动给银行造成的市场风险。三是合理确定抵押率。要根据押品的新旧程度、市场价格和变化趋势、变现能力、贷款期限长短等各种因素,来确定抵押率。及时对抵押率进行调整,确保足值的抵押。四是严格质物仓储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定期对质押动产现场核查。五是强化风险管理。对押品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和情境分析,以评估在不寻常的市场情况下押品组合所受到的影响。六是建立担保贷款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建立动产价值评估体系
积极培养动产价值评估、信用评级等机构,推进动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一是加强相关金融工程人才建设,以有效识别、量化和防范信用风险。动产担保品估值管理的计量,必须有专业的金融工程师来开发运行数据模型。二是要建立专门的评估部门。由于动产价值波动较大,折损快,评估难度大,而动产的价值又是决定放贷的基础,因此银行内部可以建立专门的动产评估部门,也可以借助于中介评估机构,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金融;供应链融资案例分析
一、中小企业市场概况及融资现状
(一)中小企业的市场概况
总体来看,截至2012年底,山东省第二、三产业的80万户左右的法人企业中,按照中国银行的标准界定,符合中国银行中小企业规模标准(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至3亿元之间)的企业仅有2万多户,其中工业企业17456户,批发业1520户、零售业970户、物流业800户,这四大门类的潜在客户数量合计20740户,工业领域依然是最大的目标市场。
在工业方面,山东省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有9740户,在1-3亿元之间的企业有7716户,后者的数量庞大且企业质量更优,发展中小企业业务应首先从这部分企业入手为宜。
在服务业方面,山东省小企业众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企业仅有3770户,在1-3亿元之间的企业有2411户,合计6181户,符合规模条件的企业数量不多,且行业集中,以批发业、零售业、物流业为主。另外,山东省商贸业的一个特征是专业交易市场数量多且规模大,有不少市场在全国同类市场中排名领先,入驻的中小企业数量较多、经营稳定,且市场管理规范。
此外,山东省产业集群数量众多,但真正形成完整的产业配套体系、产品技术水平和品牌效应显著、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并不多,多数是依托工农业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发展起来的初级产品加工产业,上下游配套尚不完善,议价能力和抗风险性较差。但也有少数产业集群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表现为小企业贷款难,山东省小企业占全省近70万户中小企业的比例为99%,同时贡献了全省60%以上的GDP,但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小企业贷款余额仅占山东省企业贷款总额的23%,从这种反差就能看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
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融资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这种优势是传统融资模式所不具备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结合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将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和银行三者创新且巧妙地结合起来,对中小企业而言,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瓶颈,解决了传统的融资难问题;对银行而言,实现了融资模式的创新,从全新角度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对物流仓储企业而言,在自己的物流传统业务之外,探索了全新的业务延伸方式,为中小企业和银行搭建了畅通的金融隧道。供应链金融立足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在优化信息不对称、节约各方交易成本、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二、预付账款模式的成功案例分析
这种融资模式主要针对商品在采购环节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此模式的具体操作方式为:由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或者上游生产企业提供担保,然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中小融资企业向上游生产企业垫付货款,从而缓解企业的货款支付和资金短缺压力,之后由中小融资企业直接将销售货款支付给银行,独立的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信用担保和货物监管。一般来说,物流仓储企业对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的中小融资企业的运营状况都比较了解,能偶有效防范信用担保和企业筛查的风险,同时也能有效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控制风险。
应用案例:
淄博钢铁贸易公司是一家钢铁加工和贸易兼具的企业(以下简称淄博钢贸公司),由于地域关系,淄博钢贸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一直保持着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淄博钢贸公司现有员工300多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但与上游企业莱芜钢铁相比,在其所处的供应链中还处于弱势地位,淄博钢贸公司与莱芜钢铁主要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结算。2010年,淄博钢贸公司由于业务扩张的原因,流动资金压力较大,无法按时向莱钢支付预付款,从而给企业日常经营造成很大影响。2010年底,淄博钢贸公司开始就此事项和淄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淄商行”)开展洽谈。淄商行在详细考察淄博钢贸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后,与淄博当地的物流仓储企业展开合作,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就设计出了一套融资方案,具体流程如下:由物流仓储企业提供担保,并对其负责运输的货物进行监管,淄商行给予淄博钢贸公司5亿元的授信额度,并后续开展了存货质押和预付款融资等业务模式,给淄博钢贸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实现业绩增长提供了很大帮助。在获得淄商行的授信额度以后,当淄博钢贸公司需要向莱钢预付货款的时候,淄商行会将资金替淄博钢贸公司先行垫付给莱钢,或代替淄博钢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与淄商行合作以来,淄博钢贸公司的资金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增加了合作的钢厂和经营的品种,销售收入也实现了稳步增长。
上述案例成功的关键在于:首先,融资的预付账款用途是向莱钢进口原材料,淄商行的融资是直接付给莱钢,这就是在供应链的链条上借助上游生产企业的信誉为下游企业进行了融资;其次,当地物流仓储企业同意为淄博钢贸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对负责运输的货物进行监管,使银行可以降低借贷风险,在融资时通过第三方的物流仓储企业获得了对原材料的控制。
三、动产质押模式的成功案例分析
动产质押模式主要针对中小企业核心环节,即日常生产经营阶段,主要特征是以存货等动产作为质押物贷款的方式,将存货或仓单等动产质押给银行从而取得贷款。如有必要,上游生产企业还会与银行签订质押物的回购协议,而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提供质物监管和拍卖等一系列后续服务。
这种模式使“死”的权利凭证或物资转变为了“活”的资产,加速了动产流动,缓解了中小企业现金短缺的压力。由于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具有很大的流动性,风险比较,第三方物流仓储企业和上游生产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可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积极性。
应用案例:
红星电器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电器销售连锁机构,2011年年初,由于应对即将到来的春节和当年结婚人群较多,对家电的需求量猛增,红星公司的流动资金需求也遇到瓶颈,中国银行烟台分行接到红星公司的贷款申请后,结合本行的特色融资产品——“家电通宝”,经过仔细审查后,为红星公司提供了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具体流程为,红星公司将待销售的家用电器质押给中国银行烟台分行,银行委托第三方监管公司实施仓储监管与回购担保,且红星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银行给予红星公司授信支持,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红星公司购买家用电器,贷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该业务的特色为:(1)家用电器销售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大部分电器经销商都有融资需求,该业务的市场潜力较大。(2)家用电器具有市场需求量大,变现能力强,产品属性稳定,易于长期存放等特点,符合银行对家用电器经销商的家用电器存货进行质押。
该业务成功的关键在于:动产属于流动性很强的资产,且大多说动产的价格变动都比较频繁,银行应针对质押的动产设立价格警戒线和逐日盯市制度及价格补偿机制,银行客户经理应当随时把握、了解动产的价格变动。落实价格逐日盯市制度和跌价补偿机制,建立台帐进行登记,保证质押物的足值,并每日通知监管公司。当质押物的现时价值较放款时下降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如20%时),银行在当天就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时限内存入相应的保证金或提前还款。
四、应收账款模式的成功案例分析
该模式主要针对企业的终端环节——商品销售阶段。由于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都存在自己的应收账款,这一模式也就从范围上非常适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中小企业将其手中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向银行进行融资,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转变成银行的应收账款。此后核心生产企业将货款直接支付给银行。由于核心生产企业在供应链中拥有较强的实力和较好的信用,所以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应用案例:
山东胜利油田胜大超市是东营市第一家专业化连锁超市,也是东营地区目前门店数量最多、管理最为规范、服务覆盖面最为广泛的专业化连锁超市之一。到2011年,胜大超市已拥有门店111家,营业面积近10万平方米,年实现销售收入9亿元,在全国快速消费品连锁零售百强排名中名列第84位。中国银行东营分行针对胜大超市的具体情况,运用其开发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决工具——易兑通宝,由胜大超市供货商将供应商和胜大超市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对供应商提供综合授信支持,授信产品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具体业务模式为:由胜大超市或东营市商商会向银行推荐经销商名单。银行对名单进行筛选,选择实力强、规模大的优质供应商叙作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以最近一年度供应商在超市销售结算量的一半为核定上限。供货商将与超市已产生及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且同意在银行开立销售回款专户,接受银行监管。同时由银行准入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全部授信总量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胜大超市协助我行跟踪供应商信息和供货信息,以一定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操作,对银行、超市及其供应商都有好处,形成了三方共赢的模式,对银行而言,拓展了授信业务的品种和渠道,提高了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更能够提高银行的存、贷款市场份额和扩大客户群建设,带来稳定的综合收益;对超市而言,优化了超市与上游供应商的资金链条,稳定同上游供应商的关系,从而可以保障胜大超市有充足的货源;对供应商而言,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拓宽了供应商的融资渠道,为供应商融资需求提供了资金保障,促进了供应商的产品销售。
应收账款质押模式的关键之处在于对供应商需要做好供货量的监控,对应收账款进行严加核对,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寻求投资担保公司的责任担保,这些措施对于银行的风险把控至关重要。
五、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的局限
(一)实施供应链融资的关键之处在于,需要获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型核心企业发生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从而使其获得类似于资格认定的信誉认可,以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评价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利用核心企业的良好信誉及其与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中小企业也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因此,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中小企业必须以大型企业为交易对象,且必须是处于某供应链链条当中与核心大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并具有稳定真实的交易条件,才可能通过这种融资模式获得银行融资。
(二)银行要全面推广供应链金融融资服务,还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帮助和支持。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对动产抵押和质押物监管以及资产变现、和价值保全货运等方面都具备独特的优势,在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物流企业不仅对初步融资后的抵质押标的物提供全程的运输和仓储、监管服务,还帮助银行提高了抵质押标的物的授信担保效率,这些都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抵质押担保业务的交易成本。因此,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想顺利开展,离不开物流仓储行业的成熟。从目前来看,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作为比较新的一种融资解决方案,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真正能够借助此种模式取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在数量和比例上还比较有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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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29-02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几年供应链金融系统得到了飞速发展。其较好地解决了处于供应链之中的中小型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但由于供应链金融系统中会出现多种行业、多种企业合作的局面,势必会出现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行业间的不平衡,协调同步运作就会因此而发生困难和失控,就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已经出现了诸多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全面分析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发展的诸多影响因素,结合实际提出供应链系统系统发展的策略。
一、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发展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供应链整体系统各阶段发生的资金缺口,可将其协同发展模式分为预付账款、存货质押、应收账款三种融资模式。
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预付账款融资模式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小企业现金存量水平的变化。供应链金融机构的风险高低以及其利润的获取与中小企业的现金存量水平变化高度相关。因此,关注中小企业账户中现金存量水平的变化极为重要。首先,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账户进行动态观察,设定现金存量下限值,当出现下限值预警时,应该及时通知企业对保证金进行追加。同时,金融机构要建立与物流企业的紧密关联,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如现金存量不足时,即敦促物流企业停止发货,同时通知企业及时进行处理。以此保证现金存量的波动总处于合理的区间内,共同达到最佳协同效应。二是控制保证金提交额度。所谓保证金即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过程中,为防止中小企业在一些不可控外在因素,如滞销等影响下发生违约行为所设立的一种防范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保证金的提交数额并不与最终协同目标呈现正相关态势,保证金并不能保证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保证金以科学的提交比例进行浮动,才可保证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获得双赢。
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是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并以存货作为质押物的模式,影响因素有:一是质押率对融通仓模式的影响。融通仓运作过程中,企业质押物随时间的推移出现价值贬值,就很有可能出现企业违约、拖延欠款甚至不予支付欠款的情况,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最危险的问题。因此,控制质押率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手段。金融机构应当注意,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申办融资,其货物的价格是否存在幅度较大的变化,如果存在就应为该质押物设置较低的质押率。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看到,一般金融机构对于质押物贬值给予较大的关注,设定的质押率均较低,以保证在风险出现前即可进行预警,金融机构可以有足够的时间督促企业加仓或加注保证金,使贷款额度与企业质押产品的价值保持一个相对的平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质押率过低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使其正常获利来源变得局限。因此科学控制质押率的设定,是系统协同发展的重要保证。二是中小企业现金存量水平变化对融通仓模式的影响。质押率的设定、赎货保证金提交比例对供应链金融系统的整体协同运作会产生一定影响,实际上这种影响直接体现在了中小企业现金存量水平之上。我们知道,融通仓模式运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在放贷后进行管理的操作手续,如设定质押率等同样会影响企业经营情况,导致中小企业现金存量水平发生变化,因此,企业销售能力、渠道开拓、金融机构管理手续均可影响中小企业现金存量水平。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将融通仓运作惯例—强制性支付结算业务放置在开展融资业务的前提之中,保证金融机构对受贷企业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准确了解,将融资风险最大限制降低。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即债权单位以没有到期的应收账款申办贷款的融资模式。债权企业通常位于供应链上游,多为中小企业,而债务企业则为核心企业。因此,金融机构在运行该模式时可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充当第三方担保人介入。金融机构控制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可将贷款利率和融资比例进行整合加以利用。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仅2007年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动产就高达5.5万亿元,而相当数量的企业60%的资产均会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据此,金融机构应当重视指导企业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良性运作,使其成为为双方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二、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发展的策略
由于影响三种运作模式运作的因素各有不同,我们认为,在协同系统协调、有序的前提下,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减低资金风险系数,保证协同系统稳定、持续的发展才是该系统最主要的核心实质。为此,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加强行业间企业的合作。供应链金融系统涉及了多行业、多领域、多单位,因此,其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系统内所有行业和企业的协作、配合、努力、理解。在供应链金融系统中,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会建立一种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二者的关联直接影响该系统的发展。在与物流企业进行合作前,金融机构应对其资质、实力、信誉等方面进行透彻的了解,以期搭建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利用双方的能力互补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融资运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只有和整条供应链中所有相关主体进行紧密、良好、和谐的合作,才能提升供应链企业运作水平,使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良性、稳定的进行发展。
第二,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供应链金融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特征,需要诸多方面的支持,其中包括技术因素和非技术因素,通过多方参与,实现优势互补。在整个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中,企业与企业间、行业与行业间既存在着合作关系,又存在着竞争机制。这就需要将技术因素与非技术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和考虑,既有利于共享机制的建设,也会促进系统的各种协调功能,保证各企业的利益和权益。
第三,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制度支持平台。系统运作过程中,融资企业、物流企业、银行等众多企业均会参与其中,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变化无常,转瞬即逝,因此就造成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了高难度、高复杂性、难控制的特征。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具备统一规范性的、完善的业务流程和标准的合同,使每一个运作条款与系统内部协调步调一致,达成规范化业务运行。
综上所述,强化系统中各企业间、行业间的合作是供应链金融系统协同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统一系统化管理思想的认知是协同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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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核心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
截至2010年,我国中小企业总数占全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金融危机以来,江浙及沿海一带一些中小企业因资金短缺而倒闭,融资困难重重。占全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了全国近一半的税收。显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仅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成长,更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供应链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指明了出路。供应链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审查整条供应链,基于对供应链程度的管理程度和对核心企业信用实力的掌握,对其核心企业和业务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整个融资体系是一个由多个部分共同构成的整体,参与者包括银行、供应链节点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融资的实质是把供应链上的企业作为一个风险整体,银行以核心企业为依托,通过对中小企业未来收益的控制,达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的。
一、三种供应链融资模式
1.应收账款模式。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大量应收账款占用了企业有限的资金资源,导致中小企业供应链紧张,经营困难,生产销售难以继续。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以中小企业对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单据凭证为质押担保物,向商业银行申请期限不超过应收账款账龄的短期贷款,由银行为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方式。该模式下,参与方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中小企业。其中,核心企业在整个融资过程中起着反担保作用。一旦中小企业出现还款问题,核心企业将承担弥补金融机构损失的责任。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一般运用于企业售出货物至货款收回的阶段,操作流程简单,能加快中小企业资金回笼,提升资金周转速度。具体流程如下图:
图1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流程图
注:①上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发生业务往来;②赊销发生,产生应收款项;③上游中小企业以②中应收款项为质押与银行签订融资协议;④银行考核供应链相关信息为中小企业融资;⑤核心企业承担因中小企业还款出现问题给银行造成的损失。
2.存货模式(融通仓融资模式)。存货模式,又叫融通仓融资模式,是指受信人以存货为质押,并以该存货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该模式适合处于任何时期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在申请融通仓融资业务时,需将合法拥有的货物(如原料、存货、商品等可流动货物),交付银行认定的专业物流仓储公司保管,只转移货权不转移所有权,由银行、中小企业和专业仓储物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协议,银行为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在企业发货后,银行根据物品的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为其融资。当提货人向银行支付货款后,银行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放货指示,将货权交给提货人。一是核心企业承诺回购模式:
图2 融通仓融资模式――回购模式
注:①银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②中小企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三方签订《仓储监管协议》,中小企业向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交付抵质押物。③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④中小企业追缴保证金;⑤银行向指定物流公司发出放货指令;⑥第三方物流公司向中小企业放货;⑦中小企业还款出现问题,核心企业履行回购。
二是核心企业提供担保模式。该模式大致流程与(1)类似,只是核心企业不再承担回购义务,而是改用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保证。具体流程如下:
图3 融通仓融资模式――担保模式
注:①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②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签订《反担保协议》,并将部分存货作为反担保物;③中小企业、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三方签订《仓储监管协议》,融资企业向第三方物流公司交付反担保物;④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⑤中小企业追缴保证金;⑥银行向核心企业发出担保义务部分解除通知;⑦核心企业向第三方物流公司发出发货指令;⑧第三方物流公司向中小企业放货。
融通仓融资模式适合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同时对企业所处的时期也无苛刻要求,是供应链融资模式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同时,质押的存货具有动态质押特点,中小企业在允许范围内可以随意替换为等价的其他存货作为质押物。这样以来,存货融资模式就变得灵活了许多,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3.预付账款模式。预付账款模式融资方式又称为保兑仓融资,是指在作为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的供应商承诺回购的前提下,由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以卖方在银行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该模式相对于融通仓融资业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先票后货,适用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首先,中小企业、核心企业、物流公司和银行四方签署合作协议,中小企业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然后银行开出以核心企业为收票人的承兑汇票,核心企业收到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融通仓融资模式,具体流程不再赘述。保兑仓融资模式具体操作流程见图3。这一业务模式,实现了融资企业的杠杆采购和供应商的批量生产,为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有效解决了其全额购货的资金困境。
图4 预付款模式
注:①缴纳保证金;②开出承兑汇票;③发货。
4.三种供应链融资方式对比。结合上文介绍,对供应链融资三种模式进行对比,详见表1。不难看出,三种融资模式在质押品、适用期及适用企业的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供应链融资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融资模式。
表1 三种融资模式对比
二、中小企业在进行供应链融资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供应链管理意识淡薄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对供应链的认识仍停留在表面,供应链管理意识薄弱直接导致了企业间供应链松散,供应链边界模糊。作为供应链的成员企业――中小企业对核心企业归属感不强,“信誉链”难以建立,银行可选择开发的供应链有限,需要审慎评估供应链内部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中小企业进行供应链融资的脚步进一步放慢。
(二)供应链融资整体潜在风险较大
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信息透明程度低、缺乏抵押与担保等既限制了其从银行融资的可能性,又增加了其通过商业信用获得融资的需求。与此同时,核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基于单独成本和现金流优化等财务策略,往往会牺牲上下游企业财务利益而维护自身利益,导致整个供应链决策非理性。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风险大、承受风险能力弱,一旦管理不善难免会出现履约危机,为其提供担保的核心企业不得不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核心企业考虑到供应链整体较大的潜在风险,在为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提供资信担保时势必会谨小慎微。
(三)滞后的企业信息技术严重制约供应链融资的发展
国内企业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相对滞后,使得供应链融资信息技术含量低,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在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之间缺乏信息的对接与共享,难以形成系统的“信息流”。同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技术缺乏沟通,银行很难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度,难以监督整个供应链的运行状况。而第三方物流公司由于信息技术含量低,对质押物难以实现高效的管理。总之,整个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参与各方的信息技术水平低下,难以形成信息流共享,物流、资金流与商流的对接,表现为不同性质企业各自发展的技术孤岛。
三、我国开展供应链融资的对策
首先,构建制度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将供应链融资作为业务主线,建立专业化经营管理体制,是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战略的组织保障。目前虽然不少银行开展了供应链融资相关业务,但由于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供应链管理能力弱、运行效率低、管理非制度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发展。制度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是供应链融资业务开展的必要前提与运行基础。构建制度化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一方面需要银行设计完善的供应链融资方案与技术,提供有利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付出努力实施供应链管理。其次,引入供应链融资激励机制,消除核心企业隐患。供应链融资在国内刚刚起步,它的推广有赖于对供应链融资的激励,尤其是对核心企业的激励。供应链融资模式中获利最大的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核心企业只有意识到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资信担保能给自身带来长远利益时才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因此,核心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是供应链融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强化对供应链融资中参与企业的激励,在供应链不同节点企业间进行合理利益分配,对供应链融资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供应链融资过程中,核心企业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银行与核心企业必须达成共识,消除核心企业后顾之忧。最后,构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核心企业、融资企业以及物流公司应该加强建立EPR系统平台,利用EDI等信息处理技术,实现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实现供应链金融服务与物流、信息流活动的无缝整合。同时,银行应与供应链建立信息平台,从而及时准确地把握供应链整体经营状况,科学评估企业信用等级,封闭管理放贷资金,降低收款风险。
参 考 文 献
[1]张任研.供应链融资的特点及模式简析[J].经济视角.2011(4)
[2]张璐.供应链融资在中小民营制造企业中的应用[J].经济视角.2011(3)
[3]赵亚娟.供应链融资三模式[J].中国外汇.2011(3)
[4]牛宏军.企业集团融资管理研究[J].企业导报.2009(8):102
商务部、中信银行加强合作,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中信银行将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推荐名单,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名单内企业提供的贸易金融服务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在企业全球化经营不断加强的过程中,中信银行推出的“全程通”跨境金融服务囊括了结算、融资、、网银、汇率、清算六大系列产品,可满足客户在跨境贸易全流程中所有金融服务需求。以下,重点介绍中信银行“全程通”跨境金融服务方案中的特色方案:
■同业合作项下贸易金融服务:中信银行在与众多金融同业进行风险参与合作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信用证及非证项下应收账款买断、信用证保兑、保付加签、转开保函等各类贸易金融服务。例如,合作银行为境外开证行加保兑或保付后,中信银行即可按低风险业务条件为出口客户办理议付或福费廷直接买断;通过与境外银行的合作,中信银行可为客户的非证项下出口应收账款提供无追索权贴现服务。值得一提的是,中信银行的战略投资者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在欧洲、拉丁美洲地区有发达的营业网络,在电信、能源、矿产、基建、交通等领域客户资源众多。在与BBVA合作的基础上,中信银行提供的贸易金融服务极大方便了客户在以上地区和领域拓展业务。
■国内信用证融资:在买方和卖方采用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的结算方式时,在与中信银行签订了《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后,中信银行可为买卖双方提供多种形式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服务。作为开证行,中信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减免保证金开证、国内证付款融资等服务;作为卖方银行,中信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国内证打包贷款、国内证议付/债权贴现、国内证债权买断等服务。
■未来货权质押融资:客户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进口货物时,中信银行以进口商品的未来提货权为质押向客户提供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口押汇等融资服务。通过该产品,中信银行为客户降低了融资服务的门槛,客户在中信银行的现有授信额度不足时,中信银行通过将客户的进口商品未来提货权作为质押也可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中信银行是第一家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该产品相关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业务优势突出。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前置贷款:中信银行是国内第一家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及前置贷款的商业银行,业务经验丰富、操作流程简便。为解决客户(出口商)的出口退税款不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问题,中信银行在对客户的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以应收出口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项业务称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另外,根据我国退税形势的变化,中信银行还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前置贷款业务。
■与贸易融资配套的资金资本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利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掉期、货币期权等产品。客户在中信银行办理贸易融资后,通过选择以上资金业务,可实现规避汇率、利率波动风险,通过选择低利率币种融资以降低融资成本,或者根据对汇率、利率走势合理判断获取收益。
进出口银行
■打包贷款:口行对出口商凭其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和境外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正本,为出口商在装船前对出口商品的采购、生产和装运等经营活动发放的专项授信。
■出口押汇:出口商发运货物并交来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单据后,口行向出口商有追索权地提供以出口单据为质押的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出口押汇可分为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和跟单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
■授信开证: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口行在未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进口商办理进口开证的一种授信业务。
■进口押汇:进口商以进口货物物权做抵押,口行为其提供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授信业务。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进口押汇分为信用证项下和进口代收项下。
■提货担保: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目的地,口行应进口商的申请,为其向船运公司承运人或其人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以提取货物的一种授信业务。
■授信开立保函:口行受理客户对外开立保函时,在未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对外开立保函的一种授信业务。
■出口保理: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口行,再由口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坏账担保,并由口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与收账管理的一种授信业务。
■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商发货后,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转让口行,口行保留追索权以贴现的方式买入出口商业发票项下应收款项,为客户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授信业务。
■进口保理:进口商进口货物时,采用商业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口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国内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从而向国外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服务的一种授信业务。
■福费廷:口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出口商持有的、经银行保付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很多,以下仅对其他银行未涵盖的金融产品进行介绍:
■杂币进口汇利达:在进口结算业务项下,应进口商的申请,凭其提交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为其以支付币种以外的其他币种(以下简称“杂币”)办理进口押汇或汇出汇款项下融资(以下统称进口融资),以融资币种套换支付币种对外付款,同时要求客户在中国银行办理一笔同期限的融资币种远期售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中国银行释放质押的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交割后归还进口融资款项。该项产品组合由人民币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杂币进口融资、融资币种与支付币种套汇和融资币种远期售汇四部分组成。该产品一方面减少远期购汇的人民币支出,另一方面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灵活地满足客户降低经营成本,提前锁定汇率风险与业务收益的需求。
■进口汇利达:在进口结算业务项下,应客户的申请,中国银行凭其提交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作为质押,为其办理进口押汇或汇出汇款项下融资(下统称进口融资)并对外支付,同时要求客户在中行办理一笔远期售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中行释放质押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存单交割后归还进口融资款项。该项业务由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进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三部分组成。
■出口全益达:针对出口企业在贸易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扰和难题,专门打造的一个功能强大、方便实用的贸易融资综合解决方案。可以满足出口商在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规避各类风险、减少应收账款、美化财务报表及信用提升等方面的全方位需求。
■出口汇利达:在出口结算业务项下,应客户的申请,凭其出口收汇款项作为外币保证金质押,为其办理人民币出口融资,同时要求客户在中行办理一笔同期限的远期结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中行释放质押的外币保证金交割后归还出口融资款项。该项产品组合由外币保证金、出口融资和远期结汇三部分组成。可以帮助出口商利用人民币贬值趋势对其出口收汇款项保值增值。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中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以取得短期资金融通或叙做授信开立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提前实现出口退税政策优惠,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
■国际组织担保项下贸易金融:在中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及泛美开发银行(IDB)等国际组织签署的全球贸易融资协议下,为客户向涉及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贸易和项目工程提供福费廷/信用证保兑/转开保函等贸易金融服务,由国际组织担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国家风险。该产品用于解决企业向中高风险国家出口贸易和项目工程中的融资和担保问题。
■汇出汇款融资: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中行凭汇出汇款项下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代进口商对外垫付进口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于满足进口商在汇出汇款项下的短期资金融通需求。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为符合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的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的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银行授信不足、资金紧张的困难。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中行根据《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企业在解决外派劳务人员突发事件中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文件。该产品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压;增强企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