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6:2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的资产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改制上市公司;企业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在资产评估产生的十几年时间里,资产评估为我国产权市场的生成和发育提供了必要条件,有力地维护了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各方的权益,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时间较短,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重组各方对资产进行定价的主要依据,因此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得以显现。然而,从近年来有关证券媒体的报道来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质量却不容乐观,表现在不少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结果缺乏公证性。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市场结构和评估质量三个方面的问题还较为突出。
二、提高对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对策措施
1.加强资产评估中间机构的独立权威性并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预过多,影响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必须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权威性。减少对资产评估的行政干预,将评估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分由不同机构来行使。资产评估协会是政府与评估人员的桥梁,但从根本上应代表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理利益。在发达国家,评估协会是民间组织形式的行业自律组织。而我国的评估协会政府色彩较浓,民间倾向相对较弱。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和反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要求,很难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协会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性、以及资产评估界内的权威性。资产评估作为对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中介环节,也必须适应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加强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是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措施。
2.建立完善符合国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目前,我国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还不存在,导致评估工作缺少统一规范的制约,所以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本文建议:(1)在内容上,应该包括技术要求、职业道德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后续教育要求四个部分,从各个方面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出规范。(2)在体系上,我们要保证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使其适应经济实践发展的需要。兼顾普遍性和针对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既要有适用于所有评估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要求,又要有专注于某一方面问题的具体要求。在保证评估准则稳定性的基础上,也要适应评估实践的不断变化,根据需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
3.遵守规律运用科学公正的资产评估方法。由于收益现值法容易造成企业粉饰财务状况,并且吞噬未来利润,使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超额利润,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而应限制收益现值法的使用范围与条件,以真实体现企业资产的价值。对于企业的整体评估,本文认为不宜使用收益现值法,而应将被评估企业视为一个生产要素的组合体,评估其每一构成要素的价值,将各要素价值之和加总,以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对于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的评估,如果有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应采用现行市价法;如没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商誉的评估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但是,对无形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遵循谨慎和科学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防止过分乐观,高估资产。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在评估时几个具体问题值得关注和引起注意:(1)对于不可再生资产不适用于重置成本法,如不能复制的土地、矿藏和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贬值性的资产如古董、文物等;(2)评估时如选用现行市场法,应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和市场供求关系对资产现行市价的影响;(3)评估时如选用市盈率乘数法对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前提必须具有高度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要有众多的上市公司作为备选参照物,否则不宜单独采用此法,只能作为验证评估企业整体价格的辅助方法。(4)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注意,对车辆成新率的确定,通常采用行驶里程法测算,对单位价值较高或进口的车辆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对待修理设备应按修复的状况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为负债扣除。对评估中扣减机器设备功能性贬值因素,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是所有机器设备都应扣减功能性贬值的因素。(5)各种评估方法的配合使用问题。每一种评估方法都各有其特点和互补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情况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评估对象,应从不同角度用不同计算方法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然后对估价进行调整,确定重估价格。当然在运用多种方法时产生的计算结果一般不相等,必须注意考察它们之间差异程度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最后,在资产评估后,为了防止某些经营乏术的经营者利用资产评估调账粉饰会计记录、掩盖经营实绩,除资产发生重大的永久性增值或贬值外,一律不得调整账簿、报表,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评估值。当然也要有效防范信息批漏。注重对信息、公布的严密性和对称性。
4.持续有效提高资产评估人员整体综合素质。(1)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从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入手,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准则,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同时,增强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对于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不应接受;对于没有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的项目,不能出具评估报告;在评估具体项目时,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认真撰写评估报告,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合理规避风险;(2)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道德素质。加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力度;规范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加强处罚力度;(3)加强后续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水平。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把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法律化、制度化的同时,要注意后续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
关键词:并购企业资产评估
企业收购(Acquisitions)和企业兼并(Mergers)的合称就是并购企业。
随着并购方式和投资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习惯于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并购”或“购并”,英文缩写为“M&A”。企业兼并又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狭义上的兼并就是指吸收兼并。
吸收兼并―就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期间,其中的一家公司吸收了另外一家公司,或者多家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形式。这一类的兼并有两个特点:第一就是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来的公司名称,已经被吸收的公司就不复存在;第二就是存续公司有权利获得被吸收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债权,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债务。可以用公式表达为“A+B=A(B)”。
新设兼并――又称作创立合并或联合,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同时不存在,而在此基础上新设一个公司。新设公司的特点在于一方面要接管原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同时也要组建新的董事机构和下属管理机构等。可以用公式表达为“A+B=C”。
收购是指某一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购买企业资产或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一个企业接管另一个企业的行为。根据收购的对象不同收购可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使对方企业不复存在,从而实际上取得企业的控制权的市场行为。股权收购――指一家公司通过一定的方式购买另一家公司的股权从而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一、企业并购对资产评估服务的需求买卖双方的价格博弈
提供第三方意见尽职调查与产业分析:发现价值,减少信息不对称企业并购方案咨询:制定对赌协议并购后的财务报告:分配并购价格并购价格博弈:第三方评估的必要性降低交易成本:独立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的经济学基础。
1.通过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有利于避免各种利益主体的直接冲突,减弱原双方相互侵犯性、不信任性的倾向,有利于促进利益协调
2.外部独立评估有助于减少讨价还价或谈判成本
3.外部独立有助于降低交易中的低信任度
有利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交易者需要考虑向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人表明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或需要考虑对外的披露效果。尽职调查与产业分析:减少信息不对称独立外部评估有利于降低信息交换的成本。
外部独立评估有利于消除信息阻塞,即减少由于双方不信任、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阻塞。外部独立评估有利于观察经济、减少信息真实性的调查成本。
二、选择合理的方法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资产评估方法作为实现评估目的的手段,在资产评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是评估结果准确的保证。成本法为资产评估目前重置成本的基础上,减少其价值的损失,资产的价值评估,以确定的方法。公式可表示为:资产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成本法的使用条件广泛,对于所有的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
市场法又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通过比较来评估资产可参照交易的异同,据此对可参照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而相应的参考资产的市场价格可以被调整,以确定一个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值。使用这样的结论进行测试,以评估的资产价值的市场,兼并和收购,可方便地双方所接受。因此,市场的资产评估方法是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只适用于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资产评估业务。
收益法是通过估算预期的未来收益和资产折算成现值,为了确定评估价值的资产评估方法评估。根据评估对象,评估其价值,预期收益是很容易的接受双方的收购。收入法一般适用于对企业的整体价值的评估,或可以预测的个别资产或资产的未来收益,不能被重置专项评估活动,例如在股票业务的整体参与,合资,中中外合作,兼并,重组,分离,合并都可以使用收益法。此外,可分别计算收入,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用这种方法。
三、并购资金的筹措风险以自身的资金进行并购
虽然可以降低财务风险,但可能也会导致失去的机会,特别是向该公司抽调资金用于并购,也会导致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债务筹资的使用,虽然它可能产生财务杠杆的效用,降低筹资成本,但如果资产负债率过高,并购后的实际成本低于预期,可能的债务风险。兼并和收购,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以及相应的筹资成本高,以及合并后的实际经营业绩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时,会损害股东的利益。然而,由于巨大的收购资金需求往往难以解决筹资的一种方式,将面临这样的筹资结构的比较和选择。并购风险的筹资结构,包括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和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构成及比例。
四、并购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分析
(一)评估方法的运用丰富多样
评估机构需要根据不同评估对象的特点以及所处的市场条件,选择最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利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有助于客观地发现价值。比如单项资产评估,因难以单独计算单个生产要素收益,收益法的使用受到限制;整体资产评估,评估的是资产综合体的预期获利能力,比较适合采用收益法的使用。无形资产由于自身难以复制的特征,存在比较严重的成本耗费以及效用的非对称性,很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通用性的资产可在公开市场出售,比较适宜采用市场法;而专用性资产由于缺乏公开出售的条件,则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所以成本法更适合。对于并购重组项目中的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均得到了运用;单项资产评估方法的运用更是多样,以土地评估为例,就有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假设开发法、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二)兼并和收购,根据重组原因的不同,使用灵活的评估方法
首先,被收购公司生产和管理方面良好,良好的盈利能力,资产评估标准适用收益现值;其次,收购公司的管理不善,长期盈利处于微利状况,发展前景有限,资产评估通常应以重置成本作为标准;第三,收购公司,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经营管理不善,资产评估,可考虑以清算价格作为标准。 朗读2, Jiānbìng hé shōugòu, shǐyòng línghuó de pínggū fāngfǎ bùtóng de yuányīn. Shǒuxiān, bèi shōugòu gōngsī jìnxíng shēngchǎn hé guǎnlǐ, liánghǎo de yínglì nénglì, zīchǎn pínggū biāozhǔn shìyòng shōuyì xiàn zhí; qícì, shōugòu gōngsī de guǎnlǐ bùshàn, chángqí yínglì zhuàngkuàng, fāzhǎn qiánjǐng shì yǒuxiàn de, zīchǎn pínggū tōngcháng yīng gēnghuàn chéngběn zuòwéi biāozhǔn; dì sān, shōugòu gōngsī, chángqí kuīsǔn, méiyǒu fāzhǎn qiántú de jīngyíng guǎnlǐ bùshàn, zīchǎn pínggū, kě kǎolǜ jiésuàn jiàgé zuòwéi biāozhǔn
(三)评估方法逐步国际标准
一步一步,为上市公司国际并购扫清障碍收益法也即现金流折现法,兼并和收购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使用最广泛的方法,手段已逐步与国际接轨,将会增强评估报告在涉外项目中的可用性,在估值方面为实施跨国并购扫清了障碍。
(四)评估的技术含量逐渐增加
更合理的方式使用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需要依靠工作人员的主观评估,作出最后评估是否存在操纵的可能性,特别是收益法的评估,由于参数选择不当的质疑和批评的市场时有发生。在严格监管,行业规范和惯例,评估的技术含量也在逐步提高,市场变得较为成熟的评价参数的合理选择和工艺的改进各类要素创造了条件。以收益法最重要的又最容易遭到质疑的参数- 折现率,例如目前的评估,并购的折现率的选择是使用大量的资本定价模型,其中的重要参数如贝塔系数等能够通过上市公司公开数据便捷地计算,最终的选取结果相对更为客观合理。
(五)健全有效的监管制度
以减少评估方法使用不当造成的泡沫。引起人类滥用资产的方式将大幅增值,导致资产泡沫。但与监管制度的完善,使用评估方法的运用受到约束。例如重组办法特别规定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有关信息披露、差异审核和补偿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黄丽文.浅析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几个问题[J]. 商场现代化, 2009,(02)
[2]高建来,张浩.无形资产评估中收益法应用问题探讨[J]. 当代经济, 2009,(10)
[3]吴军,张斌.收益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J]. 财会通讯, 2009,(11)
[4]杨淋淋,高建来.无形资产评估中折现率确定方法探析[J]. 财会通讯, 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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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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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将甲方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乙方所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m公司')的37%股权及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n公司')的61%股权进行置换。
2.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以乙方持有的m公司37%的股权与n公司61%的股权与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3.m公司与n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分别作出决议,同意乙方将其持有的各自公司的股权与甲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资产置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资产置换的内容
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面积总计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国用( )字第____号)与乙方拥有的m公司37%的股权和n公司61%的股权进行置换。
二、本次资产置换的标的
1.置出资产:
甲方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面积总计为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国用( )字第____号),地号为________,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置入资产:
(1)乙方所拥有的m公司37%的股权。
(2)乙方所拥有的n公司61%的股权。
3.本次资产置换的价格与作价依据
(1)置出资产的价格
本次资产置换置出资产甲方拥有的____平方米土地,双方约定以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参考作价依据。根据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国地估字[ ]____号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总地价为____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依法报经国土管理部门确认)。甲、乙双方以此评估值为基础将本次资产置换中甲方拟置换出的资产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2)置入资产的价格
a.根据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评报字( )第____号《m公司股权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m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乙方本次拟置入的m公司37%的股权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经协商,将本次资产置换中m公司37%的股权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b.根据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____评报字( )第____号《n公司股权处置资产评估报告书》,n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因此乙方本次拟置入的n公司61%的股权评估值为____万元人民币。
甲、乙双方经协商,将本次资产置换中n公司61%的股权作价确定为____万元。
综上,本次资产置换中甲方拟置换入的m公司37%的股权和n公司61%的股权总计作价为____万元。
(3)置换差价
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本次资产置换中的差价____万元由甲方计入对乙方的应付款。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本次置换出的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其所有,不存在设定抵押等影响本次置换的情形;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对于需要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应及时提供。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本次置换入的m公司、n公司的股权为其所有,不存在设定质押等影响本次置换的情形;
2.本次资产置换完成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对于需要乙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及时提供。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执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承担本次置换资产价格____%的违约金;若双方违约,则应按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
甲、乙双方应当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各方商业秘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其承担披露义务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或者“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相关税务处理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74号)。其中国税函[1999]5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要求,企业改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有关企业改组的规定提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有违税法的刚性和显失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谁所得、谁纳税的原则。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整体或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折合股本,而在按企业评估价值折合股本时,则表明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交易过程的实现,也代表企业纳税业务的实现,因此应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而纳税主体应为原改组企业股东。如果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亦给企业逃避纳税义务留下空间。
其次,如果2003年1月1日前改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改制后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调整有关资产成本。按理说应该很公平合理,然而从以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又是不公平的。假设原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评估后净资产价值)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则股份公司应以资产评估价值记账,而增值部分记入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按上述规定要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而此时纳税调整的主体为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减少了股份公司的权益,相应地减少了股份公司改组后新加入股东应得的权益,损害了该等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而这在实务中往往是不引人注意的。
再次,2003年1月1日后改组的企业如果符合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该规定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或后果:其一,按该规定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而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这样会造成改组后企业的股本大于或小于投资企业的股权成本,如此操作是很难可行的。其二,改组企业原股东对改组企业权益仅为改组企业账面所反映的所有者权益,以改组企业资产评估价值(增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说明其资产价值增值的实现,若不计算纳税所得,则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其三,企业改组中资产评估增加净值很少会超过20%,按该规定会给改组企业留下逃避纳税义务的空间,体现不了税法的刚性。其四,由于该规定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如何与该规定衔接没有规定,会造成对2003年1月1日前的改组企业存在税负的不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类型企业,也无论该企业如何进行改组改制,只要以评估增值的资产进行投资或折股,就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纳税主体应为原改制企业股东或以实物资产投入的投资者。
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及企业改组改建中资产评估增值应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贷方。下面举例分析一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按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的现行会计处理。
假设某企业实施股份制改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048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8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0年。若原改组企业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关键词:上市公司;非货币交易准则;问题;对策探讨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有: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二)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实际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
二、现行非货币交易准则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易准则和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还不够完善,如未对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交易作出明确规定,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不够明确,并未对企业有意规避非货币易准则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等,从而给企业有意避开准则、操纵利润留下了许多的空间。另外,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也需要完善,这对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非货币交易操纵利润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公司外部的监管力度仍需要加强,应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
三、规范非货币交易的相关措施
(一)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构
一个完善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对于防范关联方企业之间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确保独立董事超然独立的地位,并且应规定对于重要的非货币易需要经过独立董事的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如果独立董事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之后,上市公司不予采纳,那么独立董事可以向证监会报告,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利用非货币易进行利润操纵。
(二)加强公司外部监管的力度
1、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整顿。现实的非货币易往往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而有些公司为达到利润操纵和粉饰业绩的目的,常常通过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使不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成为非货币易的基础。鉴于此,我们建议,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虚假评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伙同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给予严厉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
2、加强政府机关的监管力度。政府要加强对关联方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易的监管力度,对于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的上市公司,不仅要公开谴责,而且要通过立法规定对此予以处罚。特别是对于一些ST公司所发生的非货币易进行严格的审查,在ST公司的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之后,如果其当期发生了足以影响其经营业绩的非货币易,应考虑对此类ST公司的非货币易事项由证监会派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提高其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为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告提供了一个可以信任的安全边际。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外部审计的作用,以对关联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进行有效控制,可以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里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易作专项的审计说明,以引起注册会计师的充分关注和重视。
(三)非货币易准则自身的健全和完善
1、对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的非货币易准则中,并未对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作出明确,而纵观国际上相应的准则,大多对此作出了单独规定,如美国的会计原则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易就明确规定了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不适用第29号文。鉴于我国目前关联方之间非货币易混乱的现状,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规范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更好地防范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的行为,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相应的准则,在我国的非货币易准则中加入这一部分内容,并可以结合关联方交易准则的进一步完善,要求上市公司对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易作更详细而具体的披露,如可以要求其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整个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具体名称,而不仅仅是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等。
2、对于公允价值的确认标准作进一步的明确。我国现行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公允价值是交易双方自己谈妥还是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评估,准则并未对公允价值的确认规定一个很明确的标准,这给准则的执行造成了混乱,也为有些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因此,确定非货币易中的公允价值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金额的大小和性质的重要程度,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完全由交易双方自行确认肯定是不可行的,而统一规定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必须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也是没有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是否可以在准则中加入类似这样的规定,如果交易的双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达到某一绝对金额,譬如说换入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当换入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达到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的一定比率,譬如说换入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率达到了1%,就必须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还有就是如果换入或换出资产的性质很重要,如因为换入或换出了某一项或几项非货币性资产,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能力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绝对额或相对额可能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也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的基础。而对于金额和性质都不重要的非货币易,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换入、换出资产的价值,也可以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体现准则的灵活性。
3、对于有意规避非货币易准则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非货币易准则,并未对企业有意规避非货币易准则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从而给企业有意避开准则、操纵利润留下了许多的空间。如有的企业有意提高补价的比例,从而使非货币易变成了货币易,有的企业将一笔非货币易分拆成两笔货币易,或将一笔非货币易分拆成一比货币易和一笔非货币易等等。而准则对于这样有意回避非货币易准则的限制性规定尚为空白,所以,我们建议,可以在我国的非货币易准则中加入这样的规定,如针对企业将一笔非货币易分拆成两笔货币易进行处理的情况,就可以在准则中规定,企业不得有意进行这样的操作,如果企业存在那样的操作,就必须对相关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总之非货币交易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不但能够满足双方的经营需要,而且能够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交易双方之间是一种互惠性转让,非货币交易准则的制定对于规范我国企业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企业利用非货币易操纵利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重要意义,但是非货币交易准则也存在一些缺陷,在不断的完善中,相信我国的会计领域一定会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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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公司上市、股权变更、企业清算、国有企业改制等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这些经济事项的发生都会涉及到企业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中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无形资产因素就是其中之一。为了便于说明,本文中所指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人力资源两个内容。
一、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一种主要评估方法,它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按照一般的企业价值评估思路,收益法通常适用于评估持续经营且具有获利能力的企业。
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企业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类型很多,理论上包括各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专有技术等)以及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人员素质、企业文化、商誉等)。在评估企业价值时,这些无形资产因素都必然要加以考虑。需要探讨的问题在于,评估师如何对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后将给企业未来收益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
比如,企业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一项技术,但在技术的消化与吸收方式以及相关的资金投入等方面不同,这项技术的价值,即未来获利能力就会完全不同。据统计,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的一些企业,在技术引进方面的投入比例大约是1:7,即每引进一元钱的技术,企业自己进一步开发的投入大约是7元;而我国企业的该项投入比例大约是1:0.2,大大低于上述两个国家的企业。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同样一项技术,在不同的企业中,人员技术水平的的高低、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对技术的消化能力、企业的融资能力以及投入的资金量等因素不同,该项技术所产生的未来获利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这个例子,可以悟出一个道理,就是在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的构成,要考虑与无形资产未来发挥效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如企业未来的融资能力、在技术方面加大投入的能力、在技术方面进一步开发的能力(主要指企业中技术人员的素质)、技术研发成功后相应资金的配套能力、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市场份额、与该技术相关的国家产业规划以及环保因素等。简单地讲,就是要考虑四个“量”,即:企业人力资源的质量(研发能力)、企业后续配套资金的数量(融资能力)、市场上对相关产品的容量(竞争能力)、企业的生产能量(生产能力)等。
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无形资产(特别是技术型无形资产)在未来使用方面的各种配套因素以及影响因素,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动态评估思路;而不是笼统地以企业的现有收益为基础,以某一个预计比率来对企业未来的收益加以预测,本文将这种思路称为静态评估思路,在评估无形资产时,应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而不宜采用采用静态评估思路。
在采用动态评估思路评估企业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价值时,对于一些引进技术要特别加以注意。有些企业在引进技术方面是花了很大代价的,从成本的角度看,这些技术的价值是很可观的;但如果从收益的角度看、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以及与该项技术的相关配套因素上看,有些引进技术所实际发挥的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形成了某些无形资产,在技术上是先进的、引进成本是较大的,但在效益上却是较差的。评估师在进行评估时对这些情况要特别加以注意。
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又称为资产基础法,它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对无形资产因素考虑的问题有两个。
(一)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是否要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企业非持续经营通常又称为企业清算,这种情况大致包括:企业解散(如:企业因经营目的达到、因经营期限到期以及因其他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等)和企业破产。企业中止持续经营,通常要履行企业清算的程序,其中包括资产评估。那么,在对非持续经营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也就是以企业清算为目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还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
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弄清企业的无形资产都包括哪些类型。
关于无形资产的类型,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这里按无形资产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知识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关系型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型无形资产等四类。
知识型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权利型无形资产包括各种特许权,如烟草专卖等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关系型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可据以获得盈利的各种关系,如客户关系、购销关系等。
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
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资产评估中,是否要考虑无形资产因素,笔者认为要根据以上不同无形资产的情况而定。
对于依附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权利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特许权、关系型无形资产中的各种客户关系及购销关系、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等,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可以不必考虑和评估这些无形资产,因为随着企业的消失,这些无形资产自然也就消失了,这些因素不会再产生未来获利能力,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了。
对于知识型无形资产,如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则要视情况而定。为了获得这些技术,被评估企业曾经进行了投资。这些技术型无形资产,有的是可以不依附于企业而独立存在的(如专利权),有的则是依附于自然人的(如专有技术)。因此,在进行非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评估时,有必要对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加以评估。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后,可以对专利权实施转让,以取得一些转让收入并加入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对专有技术进行评估,可以将这些技术的评估价值参与到企业清算分配中去,因为这些技术通常是依附于自然人的,这些自然人在离开清算企业后仍然可以通过这些技术获得收益。所以,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有必要对知识型无形资产(至少是大部分)的价值进行单独评估。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提出来讨论,就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改制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制评估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改制企业的评估假设问题,也就是企业是否持续经营的问题。从企业原有经济性质将终结,企业的人员、名称等都要发生较大变化这个角度看,企业是非持续经营;从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作为一个实体依然存在这个角度看,又属于持续经营。这样,在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资产评估中,就有必要对于评估假设作出判断,从而才能采用不同的评估思路和方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笔者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人员安置、改制企业今后的股权设置等敏感问题,在以企业改制为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中,评估假设宜确定为非持续经营假设。因为,在非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整体评估才能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而又只有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才有可能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逐项清点和评估。
二是如何对改制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问题。有的改制企业,从账面上看,拥有不少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但从效益上看,企业的年度报表上仍然显示是亏损,这就需要进行判断,在企业亏损的前提下,这些无形资产是否还具有价值,如确实这部分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甚至一般利润,那么,在评估实践中,对这部分账面无形资产,通常可以不进行评估;有的改制企业中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评估基准日时,可能只能产生有限的效益,但从未来看,在相关因素(如人员素质、资金来源等)具备的前提下,可能会有成倍的效益产生(如特许经营权等)。对于这部分无形资产,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方法上,可以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时如何取得相关资料
运用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的难点在于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完整。这是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造成的。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这项规定的实质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全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化。这项规定的后果是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完整的。如果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的无形资产,就很难以企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基础依据。
解决的办法是:
第一、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那么,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就要对该项无形资产自研发以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加以整理搜集,从而据以确定该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虽然这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但也是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前提是需要被评估企业有较好的资料基础工作,特别是研发费用支出资料的保存工作(注:当然,研发成功了的无形资产,并不能说明就具有经济效益,也许未来的使用成本会大于未来收益,但在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就暂时不考虑未来的使用成本与未来收益等因素了)。
第二、如果被评估对象是一项正处于研发阶段的技术型无形资产,那么,在评估时,该项技术暂时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所记录的研发费用,也不能作为评估该项无形资产价值的依据。
三、对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对无形资产因素的考虑
企业集团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组成的多层次的经济组织。企业集团由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但企业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控股是指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被称为母公司,被投资公司被称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的结构通常形成企业集团。
当企业进行企业兼并、合并等经济事项时,就需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如果被兼并方属于企业集团类型,那么,就涉及到对母公司的评估和对子公司的评估。企业集团是由母、子、孙公司多层次组成,凡是下属有子公司的公司,都可以被称为母公司,因此,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中,通常有几个层次的母公司。为了区别,本文将最上一层的母公司称为终级母公司。
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如果是对企业集团中最下层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比较简单,可类同单体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如果是对终极母公司进行整体评估,也就是本文所谈的对控股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那么,评估事项就要复杂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较多,本文仅就无形资产因素进行探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八)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泄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无一例外都会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而资产评估因其客观、公允的立场,在估价方面的专业判断,往往成为交易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多年实践,下面就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方向进行分析。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情况简要介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资产结构、股权结构及债务结构变动达到一定比例或一定程度,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及投资者权益构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在具体形式上表现为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回购以及资产重组、债务重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可以追溯到1993年,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1993~96年)。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自发探索为主,经历了从简单的举牌收购到复杂的资产置换,从直接在二级市场收购“三无概念股”到更为复杂的协议收购,体现出市场对并购重组的认识不断加深。
2.高速发展阶段(1997~99年)。该阶段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焦点,买壳上市和资产重组大量发生,新的并购手段不断涌现,但同时并购重组中不规范问题也较严重。
3、规范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证券法》实施后,针对并购重组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主要有《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0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构建起较为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实质性重组,打击虚假重组,并购重组的混乱状态得到遏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日益增多,从2000到2003年,每年发生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数量均超过100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以上;且创新不断,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和亮点。以2003年为例,全年共发生127起上市公司收购,其中83起涉及豁免要约收购义务;4起因履行要约义务而发出收购要约;重大资产重组共发生48起;此外,TCL集团还进行了通过换股合并实现整体上市的新尝试,反映出并购重组在方式创新、效率提高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作用
我国资产评估业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建立规范,从仅规范国有资产到规范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的发展历程,资产评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健康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根据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4号令),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的整体或部分股权转让不属于强制性应予资产评估的情形,因此,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依据“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经审计)”的原则来定价,很少再进行评估。
在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中,除财政部强制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外,非国有资产的定价往往也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来确定,因此,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特别是重大资产重组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绝大部分都是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主要依据。以2002年为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53起,其中有45起以资产评估值作为交易定价的基础。
三、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
从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看,资产评估工作表现出以下特点:
1.从交易价格看,大部分重大资产重组直接以评估值作为交易价格,少数以评估值为参照,上浮或下调一定的比例。
2.从采用的评估方法看,基本选用法定的3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未见采用清算价格法),主要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时使用。
3.评估结果通常较原账面值增幅较大,关联交易中资产评估平均增值率、增值额均明显高于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购买大股东资产的平均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均显著高于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增值额远高于其他类资产。
4.资产评估机构的“属地”色彩过浓,行业集中度不高,执业水平参差不齐。
5.评估收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统计,在上市公司为资产重组支付的各项费用中,评估费所占的比重最大,高达62.5%.
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正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就总体而言,资产评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规范化程度明显弱于审计行业,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行业缺少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具体的操作规范。
自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十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状况、证券市场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等已发生很大变化,而90年代初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基本上从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覆盖面及科学性均存在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资产评估已由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扩展到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至今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作用和法律定性不明,立法的滞后使评估准则的制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与会计行业根据市场发展而不断的众多准则相比,评估行业的准则少,明显缺乏操作的理论指导,这也是评估行业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
1.评估师执业水准不高,推卸对评估结果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1)在评估报告中借“特别事项说明”将责任完全或部分推卸给上市公司或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2)评估报告中设定过多的假设条件,且过于理想化,导致评估结果脱离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影响对被评估对象实际价值的判断;(3)评估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的评估程序不完备。
2.评估师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缺乏应有的执业谨慎。评估方法是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性因素,而资产评估现行法规在这方面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评估师为满足客户需要而人为选用不适当评估方法的动机较强。
实务中的问题表现为:在具备选择两种评估方法条件的情况下,评估师只选择对客户最有利的一种方法;甚至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误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人为造成资产大幅增值,导致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现大量“泡沫”,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运用评估方法时未合理考虑有关因素,参数的选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突出表现在对收益现值法的滥用。收益现值法在国外使用较广泛,但由于国内缺乏公开的信息,参数的获取渠道有限,使得该方法的运用存在较大的人为操纵空间,往往产生“魔术般”的效力,被市场普遍置疑和诟病。这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第一,对收入、费用的分割不客观、准确;第二,对未来收益的估计过于乐观,未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产品销售量、毛利率等历史变动情况,对未来收入做出过高估计,而对人员工资、销售费用等则估计不足;第三,折现率选取所考虑的因素不够充分。
此外,在重置成本法下,成新率的确定依据过于粗略,未充分考虑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4.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在资产评估业集中度较低的情况下,评估机构与当地政府机关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地方保护严重,上市公司重大重组中资产评估多由当地评估机构承担,特别是土地评估,在取消特殊资格管理后,各地、县评估机构往往屈从于客户,评估随意性很大,不利于各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独立性的保持及执业质量的保证。此外,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聘请的会计师、评估机构为同一机构,明显缺乏独立性。
(三)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管较为薄弱。
目前,资产评估中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土地评估、矿产资源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通常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分别归口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财政部管理,此外,除矿产资源评估外,其他三类均有行业自律组织。由于各部门各自执行不同的标准,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协调。
从实际情况看,证券市场上对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处罚,尤其是行政处罚基本形同虚设,往往不了了之。监管的薄弱必然导致部分评估机构及其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执业水准低下,出具的评估报告难以满足“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原则的要求,行业的公信度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五、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中有效发挥作用
资产评估中存在的上述诸多问题,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已引起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如何推动资产评估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良的发挥,需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评估机构自身“多管齐下”。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行业协会也已两项评估准则,对全行业加以规范。中国证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抓紧完善资产评估规范。做好评估案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从信息披露、评估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角度出发,配合并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同时针对评估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相关政策。
2.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厘定评估机构的责任。借鉴其他中介行业监管以及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强化对资产评估违规行为的监管。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列入监管档案,采取约见谈话、限期整改、市场禁入等方式加以警示。
加强市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功能是提供咨询,将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的责任完全落在评估师“肩膀”上会使其肩负不能承受之重,因而在加大评估机构责任的同时,应当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澄清市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认识误区,减少对评估机构施加不正常压力的可能。
3.建立评估行业的市场公信度。扶优限劣,从评估业务的拓展、维护评估机构独立性、防范评估行业恶性竞争等方面着手,打造评估机构之间有序的良性竞争局面,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培育出具有市场公信力的评估队伍。
关键词:价值评估;市场法;可比企业
一、引言
我国目前对于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其中以前两种为主,市场法应用较少。随着中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的资本市场也越来越成熟,市场法必将成为企业价值评估的一个主要方法。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企业价值评估中市场法的现状进行论述,研究分析市场法在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从而使市场法更加广泛的应用。
二、市场法在应用中的困境
(一)可比企业的搜集存在困难
选择和搜集合适的可比企业是市场法应用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可比企业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水平和质量,从一定程度上讲,可比企业的选择至关重要。
选择可比企业的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当下有20多类主要的行业,近百个细分行业,而这些细分行业中,上市公司较少,且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情况,因此,选择这类可比企业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就目前上市公司财务披露情况来看,其一是不全面、不完整;其二是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待考察;综合这两个角度来看,可比企业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价值比率的选取存在问题
从理论上讲,市盈率、市销率、市净率是市场法的主要应用手段,但是这三种方法自身也存在缺点和不足,不同的方法适用不同的企业。所以,在实践应用中,选取适合本企业的方法十分关键,但资产评估师很少能做到这一点,这就会导致企业价值评估的效果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将企业所在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与企业价值最相关的价值比率相结合这一目标。因此,评估师在现实的实践中不可忽视价值比率选取的问题,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价值比率。
(三)价值比率的应用存在问题
价值比率指企业价值与其主要驱动因素之间的比值。既然是比值就会存在分子分母取值范围不统一的情况,如市盈率指标,分子是每股的市价,因此分母也应该是每股的收益;又如市净率指标,分子是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分母也应该是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正因为价值比率的这个特点,所以在现实应用中经常出现分子分母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不能恰当的选取,就会严重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的质量。
(四)市场法的运行环境存在问题
1、资本市场不完善
我国改革开放才三十多年,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不是很完善。一方面,我国公司的上市制度存在诸多漏洞,目前公司上市的条件十分严苛,在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规章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标准,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很多想上市公司的难度,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难上加难,从而造成上市的企业就更加少了,这就使得企业在选用市场法进行价值评估时选择可比企业变得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上市公司由于多方利益诱惑而进行财务造假,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报表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的股票市场的股价偏离其内在的价值,很难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从而使得运用市场法评估的企业价值大打折扣
2、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性
目前在我国大约有两万多人通过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并注册成为资产评估师。然而在这些资产评估师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执业资格,而真正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少之又少,甚至相当一部分从业人员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其自身的专业素养可想而知;此外还存在相当一部分未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大量非专业评估人员的存在使评估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
三、推进市场法应用的建议
(一)恰当的选择可比企业
1、全面分析可比企业的可比性
要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可比企业进行客观分析,分析可比企业的可比性,并检验可比企业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一方面,缩小时间跨度,尽量选取在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的企业,使可比企业的选择更为恰当;另一方面,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所处的地区、行业以及被评估企业的资产水平,选取与其相似度高的企业进行比较分析;此外,尽可能多的选取可比企业,扩大样本数量已尽可能的缩小评估。
2、根据财务比率进行可比企业的选择
财务比率指标在选择可比企业时不可忽视,是影响可比企业选择的重要因素。如果两个企业间的财务比率水平相差较大,就会直接影响被评估企业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在对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进行财务比率分析比较时,要着重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如速动比率;营运能力,如营业周期;盈利能力,如销售毛利率;发展能力,如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等。
(二)改善价值比率体系
1、合理选择价值比率
合理的选择价值比率要做到以下两点:其一,扩大价值比率选择的范围,广泛搜集资料,科学的筛选,选择合适的价值比率;其二,正确的运用价值比率分析计算方法,可以用统计方法中的层次分析法得出相关性的具体数值来选择使用哪种价值比率指标更好,以提高价值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2、对价值比率进行修正
基于企业间的差异以及各价值比率的局限性,有必要对价值比率进行修正。因此,可以通过对影响各价值比率的关键驱动因素进行修正,从而使价值比率分析更加准确。
对于市盈率来说,关键驱动因素是预计销售增长率;对于市净率来讲,其关键驱动因素是权益净利率;对于市销率来说,其关键驱动因素是销售净利率。通过对这些因素的修正,从而使得价值比率的选取更加科学合理。
(三)建立有效的资本市场
1、完善资本市场
一方面,要降低企业上市的进入准则,让更多符合标准的企业上市,同时加强资本市场法律建设,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完善资本市场;另一方面,要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完善,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制建设,完善各种监管渠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化、制度化。
2、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
首先,对已经具有资产评估从业证书评估人员,通过年检或其他形式进行考核,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完善相关的惩处措施,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其次,加强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相关制度,使资产评估人员不断地进行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最后,资产评估师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做好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估流程和要求进行评估,自觉进行专业的学习和培养,做一名合格的资产评估人员。(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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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流通股股权;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一、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难点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特殊历史背景,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非流通股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即不存在公开市场交易,因此非流通股不存在显性价格。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交易主要以内部转让的方式进行,它的交易价格基本依据上市公司的账面价值,而没有考虑到非流通股的市场价值。因此,对非流通股进行交易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行业限制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评估相关专业标准和相关的操作规范。而且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一般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具有中国本土特色,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非流通股价值的评估与一般普通资产的评估有着很大的不同,它不再适用于通用的评估规范。在这种现状下,如何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解决评估面临的一些问题,一直是整个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一项巨大挑战。
(二)技术困难
由于非流通股的特殊性,它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的技术操作困难,主要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第一,委托方往往是投资者或者是法院,上市公司通常不会积极地配合甚至阻碍评估人员的现场调查工作,这会对他们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第二,在实务中,评估非流通股价值所需要获取的信息是非常复杂广泛的,并必须带有一定的预测性,评估师要完全掌握这些信息是十分困难的,但是信息的完整性和对信息的准确判断往往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综上两点可以看出,对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技术障碍。
二、非流通股价值评估体系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价值的评估体系与一般资产评估类似,主要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
(一)评估主体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评估的主体是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评估主体分类,可分为专业评估几个、单位自行评估部门和社会其他中介机构。
(二)评估对象
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对象是非流通股股权,它不是实物资本,而是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载体。对非流通股的价值评估实际上真正评估的是上市公司未来的预期获利能力。准确地说,投资者购入非流通股不是为了获取一般有价证券买卖差价,而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未来的巨大发展能力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现阶段资产评估的方法大致分为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非流通股价值评估存在自身的难点和特点,它的评估方法的选用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类讨论如下。
1.收益法
一般股份持有者投资非流通股权的用意不是为了获得转让股份所获取的收益,而是在于获得各个期间的分红派息,或者是通过投资在产业链上建立起与上下游供应商的紧密联系。 影响上市公司未来收益水平的因素大致包括:
①目前的财务状况与收益状况。虽然收益法关注的重点是对未来的收益预期,但是公司未来的发展与现存的状况是分不开。同时对历史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对公司经营走势以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公司目前状态通常会成为预测的基础。
②公司所在行业以及目前的竞争地位。发行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及基本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发展的上升空间;公司目前在所处产业中的竞争地位决定了公司未来盈利可能性及市场份额。
2.重置成本法
当发行公司所处行业处于一个平无规律的波动期,公司的盈利水平剧烈起伏,就很难对该公司未来收益趋势进行合理预测,也很难建立典型的股权价值分析模型。例如当出现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改变导致企业长期巨额亏损,这时股权价值的评估不再适宜收益现值法。这时可以考虑采用重置成本法来确定股权价值。
三、实际评估操作中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评估规范及操作指南
目前,股权特别是非流通股权的评估规范尚处于空白的状态,尽管有关部门对非流通股的交易明确要求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但针对非流通股价值评估的行业标准又迟迟未出台,从而造成评估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够遵从的依据缺乏。
(二)识别风险及其控制风险
在上述评估业界统一评估规范及操作指南缺乏的现状下非流通股权价值评估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委托人)、评估企业以及评估人员。委托人提供欠完整的信息并故意隐瞒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细节,会导致评估师的误判;同时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往往会造成估值误差过于悬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就会受到质疑。从控制风险角度上来讲,内部风险控制可以通过提高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得以实现;而外部风险的控制唯一有效的途径是在委托环节明确相互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不法分子滥用评估结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评估结果的使用。(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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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季珉,赵嵩正.法人股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 2005(1):27.
新资产减值准则多个方面有了重大的改变,实现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然而,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新资产减值准则在国内的推广和实施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就要求在理论分析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加快适应新准则的步伐,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审计作用,严格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制度,来尽量完善会计体系,使其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一、新资产减值会计的特点
(一) 新资产减值会计的特点
第一,不能转回是最显著的特点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新资产减值会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唯一的计量差异就是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规定。
第二,规定了减值测试的前提 。新的准则明确规定,会计期末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只有确实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才需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三,有可操作性 。新的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去除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更便于实际操作。
二、执行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难点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
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将对资产组确定为应当以资产以及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从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来看,资产组这个的概念的引进将面临一系列困难。第一,要恰当的运用资产组概念,需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第二,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没有的标准,划分方式不同,会直接影响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的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
(二)计提标准的多样性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同时规定不能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条件,至于如何进行计提、计提比例大小,则由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从而对会计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计提是否真实合理不易确定。
(三)较大的专业判断范围影响了信息的可靠性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对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只要资产发生减值,时,就予以确认,然而,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
三、 新资产减值会计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加大盈余管理的监督管理力度
过度的盈余管理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容易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所以我们要对于股改方案中有业绩承诺、股权激励机制,同时有减值准备并且净资产比例比较高的公司,要进行盈余管理。一方面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完善会计准则与方法,加强外部监督,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减少企业的盈余管理。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市场和资产价格市场
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要素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的作用有限,市场价格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企业和证券管理机构都无法完全的获取公司各种投资及当前可变现指标,尤其是对那些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市价,其决定因素更为复杂、繁多。可以通过会计信息、价格市场以及资产评估体系的完善,各个企业资产的市价个公允价值才可以得到公正合理的公开。让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公正性原则,同时增加其可操作性、公允性和客观性。
(三)完善市场机制和管理制度新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一些企业利用会计手段调节会计数据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也使我国的会计信誉受到严重挑战。对于会计资料造假的违法主体,我们还要提高法律威慑,增加其违法成本。目前我国企业会计数据的失真问题与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感不强,法律的威慑效力不高有很大的关系。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才能真正的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违法主体利用会计手段造假的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转。
(四)发展资产评估业,加强全国性资产专业评估体系建设
资产评估业的发展,离不开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完善的资产评估体系,可以让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章可循。要发展资产评估,建立全国性的资产专业评估体系,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估行业法律法规和准则体系,培养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良好职业素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胜任新业务的需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才能使评估人员掌握新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新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资产评估行业得到了发展和壮大的机会。根据资产评估协会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全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3124所,注册资产评估师32123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数量也已经发展到10万人之巨①。
资产评估在诞生之初就肩负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使命,并成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速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规范和发展资本市场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资产评估对金融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对金融市场的贡献研究
(一)资产评估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理的贡献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是金融市场领域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也是金融市场风险控制的一个难题。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首要问题就是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确认。而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和价值鉴定功能恰好能满足该要求,从而促进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该过程中,资产评估不仅为不同利益的主题之间提供了利益分割的价值的依据,而且资产评估还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底价提供了基础信息。另外,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资产评估也能为各相关经济主体之间提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客观参考依据和专业的咨询意见。国家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更是规定:对于以公司债权出售、出租或债转股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要求经过第三方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来确定资产的底价和折价,以保证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科学、合理。资产评估作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基础,任何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案都必须以资产评估为依据。由此可见,资产评估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有着十分重大的贡献。
(二)资产评估对金融风险控制的作用
金融资产价值是金融资产交易的一项基本信息,而金融资产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因此,资产评估是金融资产交易的基础。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和价值鉴定功能,其不仅可以科学地分析金融市场的质量状况和资产结构,同时也可以为金融资产的交易提供基础信息,从而可以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通过资产评估来及时、客观、公允、动态的反映金融资产的价值,对于量化、防范金融资产管理与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下面以银行抵押贷款过程中风险控制为例,分析其涉及资产评估的各个环节和各环节中资产评估所起的作用:1.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抵押资产,银行对抵押资产进行贷前评估,此时资产评估起到发现抵押资产价值,为银行提供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的作用,从而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2.在贷后风险管理过程中,银行要对抵押资产进行及时监控,即银行在抵押资产存续期间要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及时监控抵押资产的价值变动,量化贷款风险,控制抵押资产大幅减值的隐患,为银行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3.当债务人违约,抵押资产将由银行收押并成为不良资产的环节中。银行在处置前也会对抵押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而资产评估结果也将作为银行抵押资产处置定价的基础依据,使抵押资产回收价值达到最大来降低银行的损失。从整个过程来看,银行通过资产评估可以有效量化和防范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品种也逐渐增加,金融风险也越来越变得复杂和难于管理。资产评估在金融风险控制上的作用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三)资产评估在抵押资产业务中的贡献
资产抵押担保作为最为传统,使用范围最广的风险控制手段,其在降低贷款风险、保障贷款安全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占有单位在进行资产抵押担保或其他类型担保时,可以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更是为资产抵押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促使其成为经济活动中一种最常用的资产担保形式,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使用。在降低抵押资产贷款业务风险过程中,其核心在于科学、合理的评估来确定抵押资产的价值,并以此为参考来确定放贷数额,降低放贷风险。目前,资产评估已经贯穿了我国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的全过程。
(四)资产评估成为金融机构改制上市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或公开上市的过程中,资产评估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不良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都需要进行价值确定。科学的、合理的资产评估结果是金融机构改制上市交易价格确定提供了有效的价值衡量尺度,并成为确定其价格的最主要参考依据。
另外,资产评估也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财务的会计信息质量。由于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合理性、相关性要求和公允价值的特殊性,内部会计和内部审计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只能有第三方独立的、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来提供计量中的公允价值。而资产评估在会计信息计量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信力极大提高了改制上市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了金融机构改制上市的过程。加速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政策的推进,国有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经营表现。其纷纷进行实行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股份制产权改制。因而在这样的浪潮中,资产评估对我国金融企业,金融市场更是起着前所未有的贡献。